非政府环保组织
非政府环保组织(精选11篇)
非政府环保组织 第1篇
一、20世纪60-70年代非政府环保组织迅速发展的原因
在20世纪60-70年代,环保组织的活动空前活跃。这与“战后生活与教育水平的提高、公众的观念变化和社会运动的推动有密切关系”。
首先,在后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下,美国经济迅猛发展,生活水平明显提高,“60年代的美国经济保持了长达106个月的持续增长,成为战后美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但经济的发展和生活富足是以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人口增长和城市化一方面加速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另一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生产和生活垃圾,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水源、森林和土壤污染。在战后到60年代这段时期各种“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矶化学烟雾事件层出不穷,成千上万人因此生病丧命。公害事件的不断发生,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自己生活在一个不安全的环境中。
其次,美国逐渐步入丰裕社会,整个社会也日益中产阶级化。随着社会日益中产阶级化、文化素养的提高、工作时间的减少,人们不再满足于单纯的物质享受,而是更加关注和在意的生活质量,对周围环境的观念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美国环境史学家塞缪尔·海斯把这种新的环境价值观概括为“清新干净的空气和水、良好的健康条件、开放的空间、娱乐”。
再者,美国的60-70年代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风起云涌。黑人民权运动、新左派运动、妇女运动、反正统文化运动等社会运动冲击着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动摇了美国传统的价值观,比如反正统文化运动认为科学技术扭曲了人性,主张回归大自然,与自然共生共息。这些运动和思潮与环保主义者的观点不谋而合,影响和推动着环保运动的发展。
人们也开始重新认识人和自然的关系,不断反思过去对自然的所作所为。海洋生物科学家蕾切尔·卡森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历数了滥用杀虫剂对环境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该书一出版就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和辩论,它预示着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开始。从此轰轰烈烈的群众性环保运动拉开序幕,非政府环保组织也开始活跃在历史舞台。
二、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基本概况
环保组织是伴随着环保运动而产生的。从100多年前自然资源保护协会成立以来,美国的环保组织经历了长期的发展。由于二战而沉寂下来的环保组织重新在这一时期活跃起来。而由于环保运动的兴起,新的环保组织也纷纷成立。“据不完全统计,在整个六十年代美国新成立了3200多个环保组织,其中全国性和地方性环境保护组织有200个,其余的是规模较小的基层环保组织”。这些环保组织保护的内容从荒野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扩展到反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垃圾等领域。这些环保组织可大致分为三类:主流环保组织、激进环保组织和环境正义组织。
主流环保组织由老组织与新建立的组织联合发展而来,拥有全国性的组织网络。主流环保组织的会员和活动经费较多,“试图通过政府的影响力来达到其目的”。著名的塞拉俱乐部、奥杜邦协会和荒野协会都属于主流环保组织。这些传统的自然保护组织为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经过内部调整重新成为最活跃的环保力量。成立于1892年的塞拉俱乐部是20世纪60年代最引人注目和最积极的环保组织,其宗旨是谋取公众和政府的支持与合作,保护内华达山脉的森林及其他自然资源。其他的传统自然保护组织也同样面临着转变,如奥杜邦协会的活动和宗旨和从最初单纯的保护鸟类扩大到保护所有的野生动物甚至土壤、植物和水。
在60年代中后期主流环保组织愈来愈趋向于体制化。体制化改变了环保组的斗争方式,使其越来越推崇按华盛顿政治世界的规则行事,这就导致一些激进的环保主义者的不满。他们在什么是最有效的环保方法上产生了分歧。激进环保组织采取了更为直接的方式,利用抗议活动宣传环境问题。
绿色和平组织和地球之友是较为突出的两个激进的环境保护组织。绿色和平组织成立于1969年,前身是“不要捣蛋委员会”。该组织最初致力于挽救海鲸活动,后来扩大到保护其他海洋生物。现在,绿色和平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环境组织。地球之友也是一个颇具国际影响力的环保组织,其宗旨植根于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社会和一个和平永续的世界。
环境正义组织往往以弱势群体为主体,旨在争取平等环境权益。这些组织和全国性的主流环保组织不同,具有地方性和分散性,规模较小,以社区为单位,主要解决如有毒垃圾、发电站污染、公园等具体问题。据估计“超过2500万公民加入了这些环境保护组织”,成为美国环境革命中的中流砥柱。
三、非政府环保组织推动环保立法
非政府环保组织大力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他们也起到了立法诉讼作用。这些环保组织或通过宣传教育对政府造成舆论压力、或直接参与到政府决策的制定中。在民间环保运动和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强大压力下,美国政府开始把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一,并加大了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60-70年代是美国环保立法最密集的时期,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上百部环保法律法规。
战后美国人对荒野的热情一方面有助于保护荒野,另一方面也给荒野造成了压力。过多的游客本身就对荒野造成了压力,再加上配套设施的建设,破坏了荒野的生态统一性。荒野保护者们继承了梭罗、利奥波德等人的生态思想,积极投身于荒野保护运动之中。奥拉俱乐部、奥杜邦协会、荒野协会等非政府环保组织自1956年荒野法的起草开始到1964年的通过,一直都支持荒野法。荒野协会的执行秘书霍华德·扎尼泽的贡献尤为突出。虽然重病缠身,扎尼泽一直奋战在保护荒野的第一线,直到参加完荒野决议最后的国会听证会,于1964年5月5日在睡眠中去世。1964年9月3日约翰逊总统签署了《荒野法案》。
美国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就已意识到空气环境问题,于是便开始着手研究防治空气污染问题,并于1955年出台了第一部针对空气污染的法律《空气防治法》。随着关注的不断升级,非政府环保组织也参与到防治空气污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督中。很多主流的环保组织,如环境保卫基金会和自然资源保卫委员会,都加入到《清洁空气法》的创制过程中,并监督该法的执行、参与之后的修正工作。国会于1963年颁布了《1963清洁空气法》,于1967年颁布了《空气质量控制法》。在此基础上,1970年对《空气质量控制法》进行了修正。1977年国会又加入将“新源控制原则”和“视觉可视性指导原则”,形成了《清洁空气法》1977年修正案。
环境保卫基金会和自然资源保卫委员会还积极参与到《清洁水法》的制定中。鉴于水污染的日趋严重,国会于1948年颁布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至今仍发挥重要作用的《清洁水法》。《清洁水法》建立了美国水域的污染物排放规范的基本结构和地表水的质量标准。它是美国最成功的环境保护立法之一。此后,美国国会又陆续颁布了《海岸区域管理法》、《海洋保护法》、《安全饮用水法》等有关水清洁法律。至此,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基本形成。
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环保团体的敦促与监督,美国政府和国会还出台了其他法律。1970年1月1日,联邦政府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这部法律把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成为后来各国环境保护法的典范。此外,政府还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0)、《美国工业污染控制法》(1970)、《联邦杀虫剂控制法》(1972)、《濒危物种法》(1973)等环保法律。这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使环境保护和治理有法可依。20世纪70年代美国已形成较完善和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成为世界各国环境法的典范,这与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四、结语
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的环保运动在美国环保史上具有转折性的意义,这一时期是美国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其特点之一就是环保组织的空前活跃。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非政府环保组织及其倡导的环保理念,对于促进民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和推动美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在建立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方面。一方面,非政府环保组织本身没有权利,所以只能通过舆论宣传来制造压力从而影响政府决策的制定;另一方面,这些环保组织向法院起诉、向议会呼吁和游说,最终通过政府立法,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控制和监督。在非政府环保组织的推动下,美国政府和国会相继出台了百余部环环境法律法规,如《荒野法案》、《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实现了美国立法史的一个飞跃。从此,美国的环保运动开始踏入法制化轨道,环境法律法规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摘要: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作用重大。美国的公众参与是通过参加环保组织开展的,这在20世纪60-70年代表现得尤为明显。60-70年代美国非政府环保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他们对推动环保立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将介绍20世纪60-70年代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基本概况,探索其在这一时期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其对政府环保立法的推动作用,借以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供某种历史借鉴作用。
关键词:非政府环保组织,美国,环保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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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菲利普.沙别科夫.滚滚绿色浪潮:美国的环境保护运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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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梁睿.美国清洁空气法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0:10.
非政府组织 第2篇
1、非政府组织:在特定的法律体系下,不被视为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团体、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而且其不以营利为目的。
2、公民社会: 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团队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3、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4、志愿失灵:志愿失灵是个人或集体自愿的非政府组织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在以筹款志愿为基础而建立的非政府组织中,实际上也是问题重重,由此便诞生了志愿失灵的说法。
5、国际非政府组织:是从非政府组织演化而来,是组织目的与活动范围具有国际性,或机构设置与成员构成具有国际性,或者资金或其他的主要资源或用途具有国际性的现代组织。
6、战略:指导全局工作、决定全局命运的方针、方式和计划。
7、战略管理:是对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实行的总体性管理,是组织制定和实施战略的一系列管理决策和决定。
8、慈善主义的特殊主义:就是由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狭隘性,使得其公益只是组织所服务的特定对象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益,甚至出现为了本组织的共同利益而去损害社会其他成员利益的情况。
9、政府的内部性:指政府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的成本和效益。
二、简答:
1、非政府组织的特征。
答:(1)组织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二是有成文的规章制度及固定的人员;(2)非政府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二是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三是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3)非营利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不能进行剩余收入的分配,三是不得将组织的资产转变为私人财产。(4)自治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5)志愿性,主要表现在组织的志愿性、活动的志愿性及服务的志愿性。
2、非政府组织的现实分类。
答: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政府主导的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非政府组织是指非政府组织是由政府组建的,不管是人事还是财政都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没有独立性。(2)创新非政府组织,创新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那些虽然由政府的扶持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已经成长壮大,可以独立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3)基层非政府组织,基层非政府组织主要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草根组织,是正真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3、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治理的功能。
答:(1)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契约失灵,提供公共服务;(2)协助控制政府规模,消除公共权力的寻租现象,降低公共管理的成本;(3)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4)凝聚社会资本,是社会安定有序的源泉和动力;(5)培养人们的互助协作精神,带来了组织间的“伙伴理念”。
4、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治理的发展方向。
答:非政府组织在以往到的公共治理中的活动领域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是环境保护,指的是环境、生态与资源的保护;第二是扶贫发展,指的是救助贫困和促进发展;第三是权益保护,指的是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第四是社区服务;第五是经济中介;第六是慈善救济。
5、治理理论的基本观点。
6、(重)志愿失灵的表现及原因。
答:表现(1)慈善不足,一是由于公共物品的供给中普遍存在着搭便车问题,二是由于潜在的捐款者和非营利组织之间信息不对称;(2)慈善组织的特殊主义,由于部门利益的膨胀,使非营利组织为了维护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3)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由于富人偏好取代了社会需求、弱势群体的需求掩盖了弱势群体的需求;(4)慈善组织的业余性,非营利组织的工作只能由富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承担。
7、(重)公民社会的价值与原则。
答:(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2)多元主义,公民社会倡导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性、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3)公开性和开放心,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确保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重要提前;(4)法治原则,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独立的领域。
8、现代非政府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答:(1)创建普及阶段:以社会救济和辐射性服务为工作重点;(2)成长阶段:以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为工作重点;(3)调整改革阶段:世界范围内的引导和协助。
9、(重)合作互补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与特征。
10、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原动力。
答:由党和政府主导的这场深刻的体制变革,一方面坚持经济建设,追求经济的发展和效益,另一方面又顾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政府失灵、亟待改革的同时,市场力量又缺乏保障公益和正义的可靠性及有效性,非政府组织从一开始就视为同盟得到认可与包容,这就是中国非政府组织30年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
11、(重)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阶级基础及理论。
答:首先,政治精英广泛参与并逐渐成为中国非政府组织赖以存续的重要骨干;其次,知识精英逐渐成为中国非政府组织发挥社会价值的精神脊梁;最后,经济精英开始崛起并逐渐成为支持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新的社会力量。
12、战略分析的方法。
答:(1)PEST分析方法,(P:政治,E:经济,S:社会,T:技术);(2)SWORT分析方法;(3)战略规划书的写法;(4)战略评估方法。
13、非政府组织领导者与管理者的区别。
答:(1)领导者可以被任命也可以从群体中自然产生,而管理者是被任命的;(2)领导者可以不运用正式权利而是运用非权力性因素来影响被领导者的活动,而管理者拥有合法的权力进行奖励和惩罚。
14、非政府组织营销的必要性。
答:(1)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2)营销是非政府组织获取资源的有效手段;(3)营销将推动非政府组织更新运营观念;(4)营销有利于提高非政府组织的竞争力。
三、论述:(重)
1、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必要性。
答: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来探讨究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必要性,(1)历史原因。在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发展进程中,志愿组织的成长比政府要来得更早,其早期以宗教团体或慈善团体出现,主要是解决诸如灾害、难民、孤儿、贫困等问题。现代非政府组织在更多的公民服务领域,显示着更重要的作用。(2)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得私有市场技能运行受到限制,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反应了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契约失效”问题使得市场竞争并不能提供市场技能充分运作的法则,而非政府组织不分配盈余的特征决定它不会降级治疗以图盈利,在产品和服务上更值得信赖。(3)政府失灵。政府服务的高昂行政成本及服务的低抑制性,使得政府的行为必须获得更高的支持,而非政府组织能为少数人提供政府不愿意或未能提供的服务。(4)社会的多元需求。公共部门的支出有限,但公众的需求却是无限的,非政府组织一则可以减少公共部门的支出,二则可以弥补公共部门服务的不足;同时,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可以对公共部门构成压力,促使其提高效率,起到监督政策的作用。(5)公民社会成长的需要。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在过度强调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社会变得越来越疏离,而非政府组织可以让一些有相同理解的人,积极参与相关活动,提供个人善于发挥才能、力量和善意的途径,继而满足社会公民的需要,造就真正的公民社会。
2、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答: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问题,(1)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公信力低;(2)双重管理体制,治理效率低下;
(二)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自身制约因素,(1)资金不足;(2)人力资源水平偏低;(3)内部治理不足。对策建议—(1)完善管理体制,正确处理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2)制定和完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对非政府组织依法进行管理;(3)改善非政府组织的收入结构,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4)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3、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关系。
答:
(一)政府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可或缺的主导者,(1)政府必须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扶持和培育;(2)政府必须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3)努力建立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竞争—合作关系。
非政府环保组织 第3篇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非政府组织 地位
被专家们称为“公益诉讼鼻祖”的1997年一起由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办理的国有资产流失案,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并且被载入民事诉讼法教材。此后,鉴于其在保护公共利益上改变了我国公共利益保护不力或无人保护的现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受侵害的行为,全国多地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并也由此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什么是公益诉讼呢?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其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那么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又该如何了解呢?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板块,指以公民、组织或机关作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益的行为作为诉讼对象,以要求对环境的加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诉讼目的的诉讼活动。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那么对于“法律规定的”的限制范围问题我们该如何理解呢?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是对“机关”的限制,也是对“有关组织”的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仅仅是对 “机关”的限制,而对“有关组织”不限制。参照有关立法资料和立法工作者的释义综合分析,可知:立法的本意并不在于强调“有关组织”须由法律规定,而是在于说明“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因此,法条里的“有关组织”应该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但与起诉事项应当有一定的关联。
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是制约公益诉讼在那么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发展的重要原因。最为明显的例子是,在过去几年,特別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却很难立案。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有效救济措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获得社会和法学界的广泛认同。但由于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对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我们不仅需要在立法模式、立法路径、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慎重选择,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责任形式、诉讼形式、滥诉限制、判决执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既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又不违背自身特点的设立。那么,单就主体而言,我们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关键的一个问题,世界各国对此的规定也不一,因而其也是我国学术界历来讨论的热点问题。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一个可以作为通说的结论也没有得出。但总的来说,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是学术界围绕讨论的三类基本主体。其中这里的特定国家机关又分为检察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由此,我们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环保政府组织,一类是环保非政府组织。环保政府组织作为国家的职能机关,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限,而环保非政府组织正如我们前面所述,虽然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但与起诉事项应有一定的关系。那么环保非政府组织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究竟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方面来看。我们知道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环境国内公益诉讼的主体既包括环保政府组织,也包括环保非政府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构成不作为时,即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知道,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环保非政府组织是对政府组织活动的一种重要补充;而对于一般民事主体而言,由于环境行政机构的职权限制性,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是此类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来看。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与环境私益诉讼不同的是,环境私益诉讼是在某种损害环境的行为直接损害到私人利益时,受害人针对加害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主要是为了私人利益而提起。所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起诉人不是权益的直接受损人,而是出于公共责任和社会责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那么相对于环保政府组织的有限性而言,环保非政府组织不论是从团体、组织、个人的范围上,还是与环境公共利益的接触面上,都是占有绝大优势的。并且在执行力上也比政府组织要高效得多。
第三,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性。故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地判断其是否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环保非政府组织毫无疑问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并且可以在专业知识、资金力量等诉讼各方面弥补个人力量的不足和政府组织的效率性,相比于政府组织的干预,其效果更加积极。
第四,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形式来看。环保政府组织和环保非政府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无人起诉的情况也难免会发生。赋予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有切身体会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公益诉权,能充分发挥公众力量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据此,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环保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未来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作用,不论是在补充政府组织职能不足的情况下,还是在个人力量过于薄弱的情况下,其都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而其对我国公益诉讼的更好发展也起到了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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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环保组织 第4篇
一、农民组织意识培养的措施
农民组织意识是指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意愿和心理状态。农民组织意识的强弱,在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成为影响农民是否会自愿自动成立各种组织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基层乡镇政权改革的深入,村民自治的实现,国家权力逐步退出,农民自由活动的空间进一步扩大;同时,相关鼓励农民自由结社、组织起来的法律、政策相继颁布施行,在这种农民组织起来的外围条件逐步完备的情况下,农民组织意识的淡薄已经成为现今制约中国农村非政府组织快速发展的一个瓶颈。这一瓶颈的突破,必将是中国农村非政府组织获得快速发展的重大契机。
1. 基础措施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小政府、大社
会”。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应发挥的功能。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政府管理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政企不分、政社不分,国家用行政命令方式管理经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许多事情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管多了,政府的角色和定位不明确,出现了严重的职能上的缺位、错位和失位问题,致使非政府组织失去了成长的空间,整个社会成为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参政意识逐渐觉醒。为了顺应这种趋势及其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中国政府先后进行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并取得了重大成效。然而,由于体制惯性的影响,传统体制的痕迹依然隐约可见。为了推进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快速发展,恢复社会的活力,必须要加快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体制创新的步伐,彻底打破政企不分、权力过分集中的传统政府管理体制,打破政府垄断公共物品供给的局面,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社会和企业,政府只起指导作用,扮演好“掌舵”而非“划桨”的角色,打造出一个全新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
2.主体措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思想政治工作就是通过对人们进行确定的、有目的的和系统的感化与劝导,使受教育者在身心上养成教育者所希望的思想和品质。当前,中国农民普遍都对“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合作组织”等概念感到陌生,认识度不高,不知道其是何物,用来干啥。甚至有人还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既然我们农民都自己组织起来,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了,那还要政府来干啥?针对农民们的这些认识误区,十分有必要做好这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充分了解“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合作组织”等概念的含义、性质与作用,认识到发展农村民间组织不仅不是不要政府,也不是政府的对立物,而是政府和农民自己的帮手,是为了要更好地维护农民自己的利益,实现政府更好地对农村的治理。以此来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同时也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为了鼓励和扶持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这方面的政策。然而,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这些政策在农村的知名度不高,影响不大,农民也不了解。据我们的调查,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村民中就并没产生太大的影响。没听说,也不知道的为36%;听说过,但不清楚的为43%;知道,并且很了解的仅为21%。由此可见,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要加强宣传工作,“使中央精神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婆姨娃娃都知道”[1]。
3.保障措施健全法制环境,依法行政。法律环境的改进和完善是保证农村非政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外部保障条件。然而,中国目前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环境正如一些专家指出的那样,“一是缺乏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母法’,只有分散的几个专门法规;二是立法指导思想有偏差,重政府管理轻权利保障,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行政手段轻经济制约;三是立法层次偏低,至今关于民间组织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的三个《条例》,它们属于行政法规,未上升到国家普通法律。”[2]而相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的各种管理法规、体例、规定,要么重复雷同,要么留下空白,而且各种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给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中国民主政治不断推进,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形势下,“立法部门应该根据宪法关于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宗旨和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加紧研究制定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统一法律,对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和政策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3]法制环境的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抵制各种不合理的政府行为,为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使其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可以避免和限制地方政府的不必要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增强和保障农民的组织意识和自由结社行为,使农村非政府组织在法制的春风中快速、健康成长。
4.鼓励措施简化创办程序,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创办程序繁杂,耗时太多,资金缺乏也是目前打消农民组织意识与行为的重要因素。“现行的管理法规对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设置了过高的准入门槛,各种限制性条件太多,而且不管民间组织的规模、性质和职能如何,除了国务院特别批准者外,一律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才能登记注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社团,除了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固定的场所、专职人员、会员数量、资产经费、民事能力等基本资格外,还有排他性的非竞争性原则’和限制分支原则’,特别是必须首先有一个挂靠的主管单位,而且这个主管单位必须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的党委、人民政府授权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正式机构。”[3]如此繁杂的程序,如此之多的特别规定,使得文化程度整体不高,社会联系不广的农民们只能望而生畏、叹为观止。这就直接打消了农民的组织意识,使很多农村非政府组织胎死腹中。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民间组织的管理经验,简化创办程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
缺乏资金上的帮助也是打消农民组织意识和成立农村非政府组织的重要因素。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民的经济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对于刚摆脱贫困状态的农民们来说,成立非政府组织所需要的资金依旧是难以承担的额外费用。因此,政府对农村民间组织的扶持,除了完善法制,增加政治信任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提供财政资助。在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除了社会捐赠之外,很大一笔直接来自于政府的各种资助,并且占很高的比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民组织的发展,更需要政府助一臂之力。政府对农民成立农村非政府组织的财政资助应当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其一,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对农民成立农村非政府组织进行资助;其二,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将某些农村公共服务发包给农村非政府组织以达到一箭双雕之效果,既实现了公共服务的供给,又使农村非政府组织获得了必要的经费资助;其三,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资助。
二、培养农民组织意识的意义
意识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产生、形成直至成熟是一个漫长的自然过程,农民组织意识的培养同样也是如此。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求我们做好宣传、思想教育、完善法制环境等工作外,那就是不能急于求成,企图毕其功于一役的培养模式是不可取的,否则就会欲速则不达。而农民组织意识的养成,不仅对于农民自身和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还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实现对农村的治理。
1.直接作用促进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快速发展。阿尔蒙德曾在《比较政治学》中将政治文化划分为褊狭型、顺从型和参与型。并依次将处在这三种不同类型文化圈中的社会成员称为褊狭者、顺从者和参与者。几千年来,中国农民一直是在“纲常礼教”为核心的臣民文化的影响下生活,使得中国农民不仅民主观念缺乏、组织意识淡薄,而且极度分散,安于现状、守贫乐道,犹如满天的繁星点缀在星罗棋布的农村。“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就是中国农民缺乏组织意识的生动描述。
农民组织意识的培养,农民组织观念的形成,能够使农民充分认识到组织的力量,组织的作用,增强其民主素质和权利观念。有利于农民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成立或加入各种不同的非政府组织。依靠组织来解决各种问题或实现个人力所不及的目标,使各种类型的农村非政府组织成为农民的良师益友。从而推动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快速发展。
2. 主要作用有利于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化解农村的各种问题。
当前,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思想观念的转变,引发了社会系统全面的、结构性的调整与转化。快速的社会分化与社会流动使社会趋于复杂化、多元化,社会的矛盾与摩擦增多,社会整合力下降,社会冲突加剧是必然趋势。再加上农村地区由于天高皇帝远,中央的政策和监督往往难以到位,就使得某些素质不高的基层干部有了腐败与寻租之机。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群众的疾苦和呼声漠然置之,无所作为,失职渎职。使群众面临问题与困难时上告无门,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最终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罗伯特福格尔曾经指出,到公元1750年为止,东亚国家远远领先于西方国家。此后,西方国家反而远远超过了东亚国家。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西方国家创造了能够把人力、资源、技术及资本聚集到生产目的上的企业组织[4]。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组织发展的历史:组织既是社会变化的产物,又促进了变化的产生。”[5]农民组织意识的养成,可以使农民形成强烈的组织观念。组成各种各样的组织,遇到个人解决不了的问题就愿意和可以找组织,通过组织的方式去解决。通过组织化的方式解决问题,不仅可以增强自己的力量,对问题方形成极强的群体性压力,而且更有利于以和平的方式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久拖不决而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 根本作用有利于党和政府更好地对农村的治理。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农民组织意识的培养,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可以使党和政府更好地对农村地区实行治理。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治理理论认为,现代政府应以善治为目标取向,以为民服务为己任,国家并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其权力中心还包括各种社会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它们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可以进入社会权力的中心。国家与社会各组织之间是相互合作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公共部门与私人机构之间的界限与责任是不明显,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协作日益加强。
1978年以来,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农村实行政社分设。同时,在相当于原生产大队的范围内设村,成立了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6]。村委会也就成为党和政府对农村实行治理的桥头堡垒、前沿阵地。然而,仅靠村委会的单打独斗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都显得力不从心,再加上有的基层干部的素质偏低,在这种村委会一家独大的治理格局下,各种腐败问题、官僚作风等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政策,实现对农村的良好治理,必须培养农民的组织意识,使农村非政府组织有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以代表农民自己的利益,维护农民的权益,形成对村委会和其他基层政权组织的一定的制约作用,进而实现对农村的更好的治理。
三、农村非政府组织的重大影响分析
农村非政府组织作为农民为维护自己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组织形态,其存在和发展必将对农村的政治、经济和基层政权等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宛如一柄双刃剑,在农村这个广阔的舞台上散发出五光十色、夺目耀眼的光芒。
(一)农村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村生活走向富裕。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各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由于受到财力、调动资源的能力和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单个农户如果孤军作战,往往会势单力薄,难以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无力实现其应有的效益。而各种农村非政府组织则能够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并逐步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供求渠道,扩大产品销售范围,帮助农户顺利实现农产品的价值,不断提高竞争优势。因此,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拓宽了农民增收的途径,有利于农村生活不断向富裕目标迈进。
2.有利于扩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公共产品只要是指“由政府提供的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7]农村公共产品同样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得市场和企业无力或是不愿意提供和涉及该领域。农村非政府组织因其公益性或是互益性而被看成是满足弱势群体需求、解决社会问题、弥补政府与市场不足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为农村聚集社会资本和整合社会资源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扩大农民利益实现的渠道,代替政府和市场不能或是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3. 有利于扩大政治参与,降低政府与农民沟通的成本。
自古以来农民就是中国人数最多的一个群体,也是社会地位最低,政治参与最低的一个群体。政治参与作为“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体现着政治关系的内容”[8]。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使得农民有机会参与到组织的各种管理和决策中来,学习如何通过民主、法制的方式来解决组织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协调、处理组织内外的各种关系尤其是和地方基层政权的关系。从而形成民主参政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组织这种载体,一方面,可以把农民的愿望和需求传递给政府有关部门,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农村非政府组织能够较好地将政府的有关政策及时地传达给广大农民群众,这样既能避免或降低单个农户自主决策带来的风险,又能提高决策效率。因此,农村非政府组织就能够以其所具有的理性化、灵活化、组织化的方式减少矛盾、缓解冲突,促进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和谐与稳定,从而极大地降低政府与农民沟通的成本。
4. 有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
市场经济的冲击,政府某些不恰当的干预行为都会极大地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在传统的个体农户分散经营的情势下,面对这些不合法的侵害行为,农民无法也无力有效的进行权利救济,维护自身利益。在加之农业生产由于受天气、气候等无法抗拒的自然条件制约,农民天生就具有相当的脆弱性。如果没有后天的救济手段,在和其他利益群体博弈的过程中就不能有效及时的挽救利益受损的结局。而“总是使自己处于一种无助的困境,只是被动的依靠政府部门的发现和关怀”[9]。因此,必须大量发展能够真正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农村非政府组织,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其灵活的方式,积极有效的行为来协调各方利益,推动国家相关政策的执行并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消极影响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强大的公民社会并不一定能够确保民主的存在。1997年,普林斯顿大学的伯门教授在一篇名为《与希特勒同行》的文章中,对德国魏玛时期市民社会的作用作了冷静的分析。那时,德国的社团活动异常丰富多彩,许多人加入了各种形式的专业和文化组织。然而,伯门认为,德国活跃的市民社会不仅未能巩固民主和自由的价值,反而使这些理念趋向灭亡。同样,也并不一定会必然促进经济的成功。韩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经济奇迹就是建立在受压制的市民社会背景之上的,后来随着政治控制的宽松,市民社会才获得了蓬勃发展的空间。但这些团体并没有在过去五十年里韩国快速增长的经济中发挥出多少作用[10]。而与其相邻的孟加拉更是亚洲非政府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有着数以千计的非政府组织,然而,孟加拉仍然是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之一。
作为农村里的一把双刃剑,农村非政府组织并非总是一定只产生积极的影响,而是还潜在地会发出一些消极的影响,不和谐的声音。首先,农村非政府组织可能会导致农村正式组织的弱化。由于农村非政府组织是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内生的需要,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得到农民的极大认同,如果国家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引导和规制,就有可能对体制内的组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造成冲击。其次,农村非政府组织可能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政治行为是农村社会向国家施加影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如果国家不能积极响应,就有可能引起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动荡。最后,农村非政府组织可能会演化为封建迷信组织。由于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是其信奉的管理规范,如果这些缺少法律依据的条文中的某些内容偏离法治轨道,就可能染上封建迷信的色彩,进而成为其中的某些领导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总之,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顺应了当今世界范围内掀起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的浪潮而引发的全球结社的潮流。对于改造农民的思想意识、观念形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表达农民利益诉求,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村走向富裕,降低官民沟通成本等方面发挥着政府和企业难以企及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社会现象,农村非政府组织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因势利导,使其成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民致富的有力抓手,成为党和政府治理农村的得力助手。
摘要:农民组织意识是指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意愿和心理状态。农民组织意识的强弱,在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成为影响农民是否会自愿自动成立各种组织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农民成立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外围条件逐步具备的情况下,培养农民的组织意识也就具有特别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同时,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犹如一柄双刃剑,这就要求我们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因势利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非政府组织,农民,组织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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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在行动 第5篇
国际上非常著名的环保组织包括了地球政策研究所、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美国山岳协会、世界自然基金会、保护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学会等。他们都为地球环境、人类环保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不过,不同的环保组织往往也有着各自截然不同的强烈特色:有的关注面宽广,有的着重于某一方面;有的手段温和,有的激进“暴力”;有的以别出心裁的示威方式见长,有的善于利用名人代言……我们很难去评判他们的观点和行动是否绝对正确,但行动总比无动于衷要好。
激进舆论制造者——Greenpeace 绿色和平组织
绿色和平组织做过很多“骇人听闻”的事:他们冲进香港迪斯尼酒店大堂,拆下钨丝灯泡,换上节能灯;他们把一只长须鲸尸体拖到日本驻德国大使馆门口,抗议日本的捕鲸行动;他们还身穿防化服、头戴防毒面具,站在惠普中国的大厦门前,抗议惠普在电脑中使用有毒材料……
疯狂的举动屡见不鲜,这种处事风格是绿色和平组织在诞生之初就已确立的。1971年,12名怀有共同梦想的人从加拿大温哥华起航,驶往安奇卡岛(Amchitka),去阻止美国在那里进行的核试验。尽管中途遭到美军拦截,他们的行动却触发了公众和舆论的声援。次年,美国放弃了在安奇卡岛进行的试验。此后的30多年里,绿色和平组织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环保组织之一,同时继承了创始人勇敢独立的精神,坚信以行动促成改变,甚至把自己放在“非暴力直接行动”的定位上,简称NVDA。
绿色和平喜欢咬“硬骨头”,专拿大企业、大组织“开刀”。之所以如此霸气冲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绿色和平组织从创办之日起,就从不接受来自政府、企业、财团的捐赠,其所有捐赠都来自于个人。
八面玲珑——WWF 世界自然基金会
看似八面玲珑,实则铁血丹心。有人说“熄灯一小时”是场“城市行为艺术秀”,通过这场秀,一个熊猫标志和一个名叫世界自然基金会的环保组织为越来越多的人熟知。
和绿色和平组织的随意性和“草莽性”相比,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出生算得上有计划性和“高贵性”,而诞生的始末也决定了世界自然基金会优于其他组织的特性。
1960年,英国著名生物学家、曾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任总干事的朱利安·赫胥黎先生在东非被所见所闻惊呆,回到伦敦后一连发表3篇文章引起轰动。1961年,世界自然基金会成立在了瑞士小镇莫尔各斯,时值大熊猫“熙熙”来伦敦动物园访问,WWF认识到一个具有影响力的组织标志可以克服所有语言上的障碍,于是一致赞成将大熊猫的形象作为该组织的形象,也使大熊猫成为全球自然保护运动的一个偶像标志。
与很多环保组织“小打小闹”、只表达意愿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形象不同,世界自然基金有许多实际项目,能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受到了很多政府的欢迎,包括在中国。迄今为止,世界自然基金在全世界有将近520万支持者,在100多个国家有着活跃的网络。而在运营战略上,它不轻易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捐赠,也是少见的和政府、企业、个人都保持着良好关系的环保组织之一。
明星群集——Wildaid 野生救援协会
美国游泳奥运冠军泰拉·科克和其他3位运动员纵身跃入水中,同时传出她不安的声音:“据说,最快的游泳运动员能像鱼儿一样游泳……不幸的是,它们不再游得快了”。画面上,泰拉·科克和另外3位游泳选手被渔网缠住,拼命挣扎。“每年,都有1亿条鲨鱼被杀。停止过度捕捞,否则它们将不复存在!”—— 广告终了,屏幕上打出赞助组织的网址。这个组织就是野生救援协会,英文简称Wildaid。
做过类似广告的还有成龙、李安、姚明、丁俊晖、张曼玉,皆是野生救援协会的形象代言人,而国外的明星更是众多,电影明星哈里森·福特、拉尔夫·范恩斯,体育明星除了文章开头提到的泰拉·科克,还有阿曼达·比尔德、短跑名将莫里斯·格林、阿兰·约翰逊……根据野生救援协会的统计,迄今为止一共有八十多位明星无偿为该组织拍摄公益广告。每周这些广告都通过CNN、FOX等电视台向全世界播放,让十亿观众看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是最经典的口号。
非政府组织失灵刍议 第6篇
一、非政府组织失灵的内在机理
非政府组织的志愿性和公益性是其向善价值观的基本体现, 由于非政府组织本身所固有的特点, 在非政府组织实际运作过程中, 就像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一样, 非政府组织也会失灵, 主要包括志愿失灵和公益失灵。
(一) 志愿失灵
志愿性是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特征, 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是以志愿为基础的, 组织成员主要是志愿者, 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也是由社会各界的志愿者提供。但无论是提供服务的志愿者, 还是捐款的志愿者都是“理性人”。非政府组织成员在公益性与个人利益理性的博弈中, 在个人利益理性驱动下, 而选择了个人利益, 就会背离非政府组织的基本价值, 造成志愿失灵。志愿失灵的突出表现就是非政府组织活动所需的开支与非政府组织能募集到的资源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 萨拉蒙等人称之为“慈善不足”。人们通常认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民间捐助, 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各国广泛存在志愿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公共产品供给中普遍存在“集体行动困境”。在公共产品供给上, 绝大多数社会群体和个人都倾向于不支付相应成本而免费享受别人提供的公共产品, 缺少为他人提供福利的意愿和动力。如果要对提供的公共物品收取一定的费用, 在调查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度时, 人们会有意隐瞒其真实的需求度。这就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量永远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程度, 而是处于持续性供给不足的状况下。二是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很容易受到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 在经济低迷时, 即使人们想为非政府组织捐款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捐款者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代理违背”。捐款者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且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这就使得捐款人难以监管非政府组织的行为, 即使能监督, 也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即“代理成本”。这种信息不对称就使得社会上的捐赠者采取“逆向选择”, 而不愿为运行良好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最大意愿的捐赠, 从而使非政府组织资金不足。
(二) 公益失灵
公益性是非政府组织的基本价值。但是由于非政府组织本身具有规模小、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 这是其优点, 也正是缺点, 这使得特定的非政府组织只能对一小部分民众提供服务。公益失灵也就是由于非政府组织的狭隘性, 使得其服务的是特定对象的共同利益, 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益, 甚至出现了为了本组织的共同利益而去损害社会其他成员利益的情况。非政府组织所服务的对象往往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 如特定的民族、种族等。对于许多社会群体, 特别是弱势群体而言, 尽管他们对社会服务的需求量很大, 也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但却往往无力建立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 没有相应的组织推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外, 道德缺位和部门利益的膨胀, 使得某些非政府组织为了本部门、本行业的“共益”而去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公益。公益失灵悲剧的突出表现就是公益私化, 即公益事业成为个人牟利的工具。
非政府组织存在上述志愿失灵和公益失灵的内在机理, 同时, 缺少宽松的发展环境, 缺乏配套的制度环境以及政府的不合理管制等也构成了非政府组织失灵的外在原因。内在机理和外在原因相互作用, 导致了非政府组织的失灵。
二、非政府组织失灵的表现形式
由于存在志愿失灵和公益失灵的内在机理和相关外在原因, 非政府组织时常难以维持其志愿性和公益性的机制, 在实际运作中主要表现为缺乏自主性、组织人员素质低、民主缺失、服务效率低、以公谋私等。
(一) 缺乏自主性
各国都面临“志愿不足”的情况, 从而使非政府组织缺少提供服务所需资金。为了获得资金来源, 许多非政府组织便向政府或其他大型企业求援。而很多情况下, 政府或其他机构在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的同时, 会提出一些条件, 如安插人员参与管理非政府组织, 要求在资金的使用中拥有较大的决定权等等。这就使许多非政府组织缺乏自主性。
缺乏自主性在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中表现得尤为严重, 主要体现为“政社不分”。由于我国对非政府组织采取“双重管理”体制, 且很多非政府组织从成立开始就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 很多非政府组织甚至是由政府的一个附属部门转变而来。此外, 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者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党政干部兼职, 这样使非政府组织更加无力摆脱政府对其的控制。“以浙江省为例, 20世纪80年代末, 在441个各级社会团体中由党政领导人兼任主要负责人的有310个, 占社会团体总数的70%。其中省级领导人兼职的有104个, 占总数的24%;厅局级的领导人兼职的有206个, 占总数的46%”。政府实际上通过各种途径控制了非政府组织, 从而使非政府本应具有的效率优势没有表现出来, 并出现行贿受贿问题。
(二) 组织人员素质低
由于非政府组织的正常运行以人们的志愿为基础, 在非政府组织中从事服务工作的主要是志愿者, 而在现实中, 各国广泛存在着志愿不足的情况。因此, 和经费来源得不到保障一样, 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得不到保障。在工作压力较大的时候, 许多非政府组织成为部分在竞争中失败的低素质者的暂时寄居地。
非政府组织由于资金缺乏, 无法提供留住人才的薪资待遇, 从而使人力资源的缺乏成为非政府组织发展壮大的最大制约因素。非政府组织的就业稳定性和待遇远远低于赢利组织和政府等, 这样就对优秀的人才没有多大吸引力, 无法保证组织的长远发展。即使一些人才带着奉献精神进入非政府组织工作, 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 最终还是转向了其他组织。此外, 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志愿者, 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或必要的培训, 同时由于资金缺乏无法引进高技术的专业人员, 从而影响了其服务效率。
(三) 民主缺失
非政府组织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其民主性, 但在实际中, 世界各国, 特别是在我国, 非政府组织官僚主义严重。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上层级复杂;精英决策甚至“一言堂”的情况广泛存在。
在我国, 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职能的虚假转移, 即很多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创办的, 虽然后来在名义上与政府划清了界线, 但无论在组织模式、办事规程上还宛然是一个政府机构。这使得其相对于政府的效率上的优势无法发挥, 民众面对的只不过是一个改了名称的政府组织而已。因此, 非政府组织的所谓的代替政府履行职能的作用就大打折扣了。
此外, 非政府组织的服务效率低下, 管理者以公谋私等都是非政府组织失灵的重要表现。
三、我国非政府组织失灵的矫正
当今社会问题日益纷杂, 整合整个社会的资源来共同解决问题是必需的。使非政府组织的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 采取措施解决非政府组织的失灵意义重大。
(一) 政府
1、转变观念, 认识到支持非政府组织发展并与之合作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从古至今就是采用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 官僚主义严重。因此, 从观念上改变政府唯一中心的观点就无比重要。政府只有认识到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重要性, 才能找到克服各种政府失败的途径, 才能为转型期政府转让出的职能的承担找到替代机制, 才能逐渐解决非政府组织缺乏独立性的问题。
2、政府应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健全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
目前,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而很不正规, 很多不法分子乘机破坏社会秩序, 加强其影响力。如之前的“法轮功”组织。政府要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制度, 使其能有序合法的开展活动。并为民众提供有关信息, 提高其警觉性共同监督各种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与不法活动做斗争。此外, 当前要加紧制定结社法、行业协会法、商会法、社会团体管理法、民办事业单位管理法、基金会法等, 并注意克服以往立法层次低, 侧重登记管理, 片面强调对非政府组织严厉管理而忽视对其培育、支持和代表其成员合法利益等倾向。
3、适当外放政府职能, 让非政府组织在拥有比较优势的领域承担相关职能。
当然这不是说政府要撒手不管, 而是政府在综合考虑权衡市场、政府, 非政府组织三种机制的利弊, 在对特定情况下的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志愿失灵进行考量之后, 在三种机制中进行最好的选择。在政府应该到位的地方要到位, 在其他机制更好的情况下, 则要在考虑非政府组织和市场主体的能力后, 适当的外放职权。
4、加大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 同时, 鼓励社会捐赠以解决非政府组织的财政问题, 给非政府组织以自主性。
当前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投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差距不大, 只是在分配的时候厚此薄彼, 对与政府关系密切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大量帮助, 与此相比, 许多没有官方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却极少得到政府的财政帮助。因此, 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财政支持应当与传统的财政拨款有所区别。例如, 采用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财政支持, 并实行公开招标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立制度化的评估机制。同时也可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 促进社会捐款以扩大非政府组织资金的民间来源。
(二) 非政府组织
1、端正与政府的关系。
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批评和监督政府, 但两者应当是友好合作的关系, 而不是相互对抗或取代。政府支持、资助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也为政府分忧、承担部分公益事业。非政府组织要积极促成与政府和企业建立良好的三方合作, 求大同、存小异, 共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培育组织的自主能力。
要增强非政府组织的自主能力最重要的是要回应社会的需要。非政府组织只有通过为民众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 获得民众的认同, 才能真正推动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壮大。非政府组织也要不断地扩大自身的宣传, 使得群众广泛参与, 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 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制度, 明确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 并接受行业监督机构和捐助者代表监督。通过民众“用脚投票”, 那些拥有高效率, 高质量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就会逐渐得到社会的回报, 开展的活动会得到民众的更多配合, 获得的社会捐款也会更多, 同时也会吸引更多的有志之士进入组织工作。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制约非政府组织发展壮大的两大因素:资金和人才。
3、积极参与“全球结社革命”。
走出国门, 与其他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与对话, 将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赢得新的空间, 同时也将改善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非政府组织成员通过与国外同行的交流, 可以学习他们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方法, 同时还可以以他们的失败为戒。
通过分析非政府组织失灵的内在机理及外在表现, 可以看出要矫治非政府组织的失灵行为, 不仅仅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重塑, 还需要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多方的互动。需要在认真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各方通力合作, 促进非政府组织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顾顺晓.非政府组织失灵的机理探究及其矫治[J].理论与改革, 2007 (1) .
非政府环保组织 第7篇
现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的概念与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组织这两个概念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市民社会是指由个人、公司、企业等非国家个体为了共同的目的, 而自发组织起来的非政治团体。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它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产物, 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权又是什么呢?广义上的参与权, 泛指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的权利, 不仅包括在立法环节的参与还包括在司法、执法环节中的参与。而狭义的参与权主要指个人直接或间接在立法层面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由此, 参与权的人权性以及民主性就十分明显了。非政府组织也被很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赋予了参与权, 但是组织毕竟不同于个人,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务, 非政府组织应当与个人一样享有参与权,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参与的方式不同。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依据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依据首先体现在国际事务参与权方面。其中影响最大的有区域性公约《奥胡斯法案》、《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欧共体条约》。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依据其次体现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上面。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国家对立的, 也就说是与政府对立的, 这些组织善于找出各种政府行政行为的漏洞, 并采用舆论抨击、行业自救等等自救措施给予纠正。站在政府的角度, 这个问题则变得复杂得多。在传统的政治学和公共行政文献中, 公共行政是政府机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管理活动。因此, 政府就成为了公共行政的唯一主体。新公共管理运动认为:为维护平等和社会主义, 政府必须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能被提供, 但提供公共物品的事可以转移给志愿性机构承担。政府的主导性地位无可动摇, 但是即使是再发达的国家的政府也不能避免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这个漏洞, 就成了非政府组织生存的当然空间。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实践依据
阪神大地震于1995年1月17日清晨5时46分发生。35分钟后, 气象厅才给国土厅发出神户6级地震的传真 (后改为7级) , 等到国土厅的人看到这份传真时, 地震已经过去1个多小时。当国土厅的报告送达首相官邸时已经是地震后5小时了。积极参与医疗、社会福利、国际援助及其它领域的很多非政府组织, 早已组织了各种联合会, 参与直接帮助地震灾民的救援行动或者协调志愿人员的行动, 以快捷、有效、灵活机动的救援行动弥补了政府动作迟缓的缺陷, 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 日本的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发生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的行动更为迅速、便捷, 有贴近民众的优势, 具有强大的行动力和心理恢复力;运作程序简单而有组织, 可以弥补政府的治理漏洞。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系统化、组织化、国家化的程度, 值得中国借鉴。
四、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权浅谈非政府组织如何在公共危机中发挥作用
从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危机管理的现状来看, 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恢复管理困难的原因有:传统危机管理模式与转型期危机频发的矛盾;危机恢复管理各主体间缺乏合作经验;公民社会发育迟缓;非政府组织自身局限性。总结起来, 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其中, 外部原因又可以分为政府和公民这两方面的原因。因此, 非政府组织要想真正地根据自己的参与权加入到危机治理的行列中, 首先, 必须要使自身强大起来, 加强与外部的交流, 提高自身的组织性和管理能力, 与此同时, 非政府组织之间应当加强合作,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自身能力尽快地提高, 也可以以更大的力量来对抗政府可能存在的非法限制力量。其次, 外部环境应当给非政府组织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第一, 政府应当改变陈旧的管理观念, 将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行政权力的辅助者、监督者的作用来看待, 这也是所谓的“小政府、大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第二, 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具有较大前瞻性的规范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给非政府组织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像关注自然人一样关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第三, 市民社会的发展水平低下也是造成非政府组织孤军奋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要注重教育在这个过程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
总而言之, 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的管理是以其参与权为依据的。在国际事务中,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过非常好的执行先例。如果想要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走出目前的发展困境, 就应当依靠非政府组织的内外部力量共同努力。立法者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政府部门要给予非政府组织较大的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 非政府组织自身也应当提高专业水平, 加强彼此间的合作, 以求在面对公共危机是能够真正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燕.WTO下非政府组织参与权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2008.
[2]陈晓济.由冲突走向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合作行政模式构建[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7, (2) .
[3]何水.从政府危机管理走向危机协同治理[J].领导科学, 2008, (12) .
中国非政府组织监管思考 第8篇
关键词:NGO,社会监管,行政监管,自律监管
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历史
非政府组织(NGO),也称非盈利组织,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的民间组织。它是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契约失灵、内在动机、历史渊源、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顺应历史发展的要求产生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的组织。
通过对各类文献的阅读分析,笔者认为中国NGO的发展应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8年,这一时期为NGO的组织创建期,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一些NGO涌入中国,同时也带来了NGO这一思想,中国在这一时期创立了非常多的NGO;1988~1998年,为NGO的规模壮大期,这一时期我国NGO纷纷快速发展,而且制定了一系列关于NGO的行政规章和一些规范性文件,为NGO的发展也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环境;1998年到现在,为NGO的活跃期,随着中国在各个方面的不断发展,逐步成为当今世界的一颗新星,中国的NGO也迅速成长起来,并且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NGO在中国发展的这几十年,为中国的各个方面做出了不少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NGO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近年来,由于一部分NGO内部人员作风不正,其财务不透明,办事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被媒体大量曝光,国民对NGO的信任度急剧下降,负面评价也越来越多。例如,河南少林寺事件、牙防组事件、郭美美事件等,这些事件的不断发生,使得中国的很多NGO受到国民的质疑。这无疑给NGO带来很大压力,并且严重削弱了他们的社会资源和社会信任。这些问题给中国NGO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同时也深刻地反映了当下中国NGO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监管不力。
NGO的监管即对我国依法成立的NGO的行为主体、规章制度、各项行动进行监督和管制,使其按照正确的方式追求正确的目标。一个良好的监管机制在NGO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使政府能够监管NGO的各项工作,同时也使得NGO的各项工作能够得到一个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更能够引导NGO健康发展,取得长远进步。现在,中国在NGO的监管问题上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改变现状。目前,中国NGO的监管大致分为三类,即社会监管、行政监管、自律监管。下面,笔者将一一表述中国NGO监管现存问题以及给出改善的意见。
(一)社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从公民监管看。
在网络飞速发展和普及的当代,大多数公民都采取通过网络行使对NGO的监管,通过浏览各大NGO的相关网站了解它的资金、运营等情况,而后在论坛、贴吧等公共平台发表自己对NGO一些行为的观点,提出建议。这本是NGO一个认识自我,反省自我的好机会,可以通过分析,采取公众的意见使自己得到更好的发展。但从NGO发展现状来看,NGO并没有合理的利用这些资源。再者,由于缺乏反映渠道与反映成本过高等,公民监管的效用也难以发挥。这些带来的结果则是公民对NGO越来越深的不信任和NGO发展的停滞。
2、从媒体监管看。
在媒体监管中,其包含了网络媒体监管(如中国舆论监督网)和一般媒体监管(如报纸、杂志、电视)。但是,由于中国NGO的“半官方性”特点,媒体监管在其发挥监管作用时也受到了极大限制。就大众媒体而言,一方面是其监管作用没有正常发挥;另一方面是现在一些媒体存在一些不良倾向,即偏好正面报道NGO的助贫扶弱、环保和教育等正面事迹,而对NGO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则刻意忽略掉。除了上述问题,在社会监管中还存在一个极大的问题,就是NGO信息的发布。没有信息,社会无从对其监督,中国的NGO在这方面做得极其贫乏。在2011年底民政部发布《2010年中国慈善报告》中,在经历南方大雪灾和汶川地震之后,在接受多次捐赠之后,近年来红十字会的透明度并没有提高。在中国,约有75%的慈善组织只披露少量信息,有的甚至完全没有披露资金使用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是没有办法对NGO进行监督的。这些问题也就导致了社会监督效度的低下。
(二)行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从政府监管看。
目前,我国政府监管中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双重管理体制,它原本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NGO的监管,预防违法行为。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制度的变更,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双重管理体制显然有点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这种体制的弊端也就逐渐显露。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我国目前对NGO在登记上的监管很严格,要求比较高,这也导致了一些NGO干脆不登记,也就没有被纳入到监管中。NGO一旦登记成功,登记部门对它的管理就非常少,而且大多数地方的民政部门没有专门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就算有,人数也非常少。除此之外,本该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他的管理也非常少,一来业务主管部门本身有自己的主业,一般没有精力也不愿意对NGO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了NGO看上去有很多人在管理,可事实上却极度缺乏管理的现象。但是,虽然业务部门对其日常活动没有监管,可却由于其管理职能的权利而对其内部结构干预不少。据调查显示,大部分NGO的内部领导都是由业务主管部门的任命,其一般为某个部门退休的官员或者在职的官员,这就使得NGO的行政色彩极为浓厚,与政府拥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督又岂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管作用呢?牙防组事件就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一间办公室,几张桌子,几个专家,居然骗过了中国十多亿人,借着每年给各种牙膏、口香糖做“权威”认证,贪下巨额钱款。听起来不可思议,可是它的的确确存在,并且还在政府的眼皮子下存在了十几年,在这件事上,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中国,政府每年对NGO进行的年检对其资金来源,使用进行检查,不仅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也会由于管理人员有限使得年检得不到预想的效果,而且对于部分打着公益名义牟取私利的NGO,是很难对其进行监管的。另外,鉴于NGO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对其进行考核时没有一个合理的、确切的标准,导致一些NGO霸占着资源不使用,这也是政府监管上的一大漏洞。
2、从立法监管上看。
在立法监督上,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NGO的法律,对他的监管也只是通过一些地方性法规来体现,对NGO的定义、权利、义务、组织机构、法律地位缺少具体管理法规。
(三)自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从自律监管上看。
当前中国在NGO自律监管方面也非常欠缺。各NGO内部的自律监管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是受中国的“人情社会”的影响,内部人员之间碍于情面,不会把监督付诸实践;另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体系,使得内部监督不过是责任感和内在道德的一种驱使,而且监督权限、责任也不明确,这样会使内部人员产生一种“没有监督义务”、“不监督也没事”的心态;还有就是内部没有专业的监督人员,导致NGO内部监管流于形式。
2、从行业监管上看。
各类NGO行业之间的监管由于利益上的牵扯,相互包庇对方的过错,使行业监管形同虚设。由于行业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没有发挥其行业监管的功能,没有专门的行业监督法规。还有,现在中国大部分行业自律机制仍受政府部门的干预制约,无法独立的开展工作,“半官方性”的特点明显,例如民政部门下属的“社团服务中心”,它就不是由民间自发组织的,而是由政府任命负责民办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官办色彩明显。
三、解决方案
(一)社会监管上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以上社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了使我国NGO能够长远发展,采取一些措施进行改进非常必要。首先,政府部门应定期对论坛、贴吧以及舆论监督网站中有关NGO的评价进行搜集、统计、分析,找出其中公民反映很强烈的问题并解决它,给公众一个交代,使公民感受到他们对NGO的监管是有效的,激发他们的监管积极性;其次,建立一个规范的、有效的、可操作的反映渠道,比如定期举行听证会,由各个阶层中民主推选出的代表参与,从他们反映的问题中及时发现NGO中存在的问题并解决;再次,对政府自身作风的改正做出规定,不允许政府干涉媒体对NGO监管拥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政府的阻碍严重减弱了媒体监管的力量;最后,也是最基础的一点,NGO应完整及时地在自身网站上对外发布信息,包括资金情况、运行情况,以便于社会各界对其进行监管。
(二)行政监管上的解决方案。
中国自古就有着“政府为中心”的思想,虽然现在也在向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发展,但公民心中政府为大的思想还没有完全转变。因此,政府监管在中国就显得极为重要,若政府做出了榜样,公民也一定会积极行使其对NGO的监督。所以,在政府监督上,应做到尽善尽美。首先,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降低登记要求,让更多的NGO能够合法地进入监管体系。同时,规范业务主管部门对NGO监管的权限,在其能够行使监管权利的基础上减少其对NGO内部结构干涉的权利,使NGO实现其独立性,而不是政府的附属品,从而令政府能够更好地对NGO进行监管;其次,建立一个严谨合理的NGO评估体系,要求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系统,诚实透明地向政府定期汇报,并根据各NGO性质设定出评估指标,便于对其公正地评价。在法律监管上制定出一部完整的有关NGO资金、运行、责任以及权限等的法律,使各界对NGO的监督有法可依,使NGO完整正确地发挥其作用。
(三)自律监管上的解决方案。
在NGO自律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就其内部监管的改进而言笔者认为:第一步是提高其内部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使他们在内部监管中的作用得以发挥,可以通过讲座等在这方面进行改进,同时也克服影响监管的“人情味”;第二,聘请具有专业水准的内部监管人员,对NGO内部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管;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使得监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同时也在其中规定对监管不力做出的惩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类NGO行业间的监管,笔者的建议是政府部门取消对他的干预,使其由相关行业自发组织,然后就是建立一个严密的行业监管机制,其中应包括行业规划、行业规程、行业标准,还有监管权责范围,对没有实行监管责任的,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责任追究。
四、结语
通过综述我国NGO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NGO现在的发展中还面临诸多困境,所以为了使我国NGO更好、更快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NGO的发展不仅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也能够给公众的社会生活在各个方面带来更多的便利和色彩。由此可见,发展NGO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每一个个体的义务。做好NGO的监管工作,是使NGO良性发展的最基本保证,同时也是很重要的一步,应该引起重视。相信我国NGO的发展之路会越来越宽,会走得越来越远。
参考文献
[1]谢晓庆.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三十年:历史、现状与应对[J].2011.12.5.
[2]杜英歌,刘延平.中国反政府组织面临的立法困境及改革[J].2011.1.15.
非政府组织提升中国软实力 第9篇
约瑟夫奈在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创造了“软实力”一词。他将力量分为两部分, 即“硬实力”和“软实力”。硬实力可以通过引诱和威胁实现目标, 而软实力是一种能够影响他人的能力。软实力不单单等同于影响力和劝说别人的能力, 还应该包括吸引人的能力, 并通过这种吸引力能够使被吸引人采取默许的态度。
(一) 软实力的构成。
根据约瑟夫奈在其著作《软力量世界政坛成功之道》一书中的介绍, 构成软实力的来源有三个:文化、政治价值观和外交政策。约瑟夫奈指出:“当一个国家的文化涵括服饰价值观, 其政策亦推行他国认同的价值观和利益, 那么由于建立了吸引力和责任感相连的关系, 该国如愿以偿的可能性就得以增强”, “一个国家的文化具有全球性, 它具有建立一套良好的规则和机制以约束国际行为的能力”, “如果它能够建立一种机制, 鼓励其他国家按照它所希望的那样行动, 它大概就不再需要过多使用代价高昂的胡萝卜和大棒”。
(二) 软实力的作用。
约瑟夫奈认为:“政府的政策可增强或者减损国家的软力量。如内政外交显得虚伪、傲慢、一意孤行, 或是基于狭隘的国家利益, 都会损害软力量”, “政府所推行的价值观通过其在国内的行为、国际机构中的行为和外交政策能对其他政府的喜好施加强烈影响”。他还指出:软实力将在未来的21世纪将会变得更加重要。软实力在一国综合国力的构成比重中将会继续上涨。前苏联是世界第二超级大国, 拥有巨大的军事实力、经济实力, 但由于长期忽视软实力的提升, 致使人心涣散、国家解体。与之相对, 美国不仅追求军事力、经济力等硬实力, 还特别重视发展软实力, 通过制定国际规则、出口文化产品等手段, 大力宣扬美国的价值观、生活方式、意识形态, 巩固了其在国际社会的霸权地位。
近日, 美国总统奥巴马批准了对高管的限薪令, 欧洲一些国家纷纷仿效。此次限薪令的通过, 不仅在美国国内对普通国民来说是件好事, 也说明了美国此举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这不仅是美国软实力的体现, 又一次地增长了美国的软实力。正如美国前国务卿赖斯所说的“比军事实力更重要的是思想实力、同情实力和希望实力”。
二、非政府组织概念的界定
非政府组织一词, 最早出现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的第71款中。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 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均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的本意只是指不属政府的组织, 更多的是指“民间组织”。现今不仅包括联合国体系所认定和接纳的民间组织, 还包括其他各种民间组织, 特别是在国际场所活动以及有较多国际联系的民间组织。就服务受众体来说, 非政府组织很多时候是服务于特定的人群, 尽管他们公开宣称自己的工作是公益的。
三、非政府组织如何提升中国软实力
(一)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标志着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
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是与西方市民社会思想发展和扩散相关联的。所谓市民社会, 是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一种群体, 是自由个体为满足自身需要和自治进行活动的舞台。它反映了这一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个人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反映了西方社会国家权力的相对衰落和民间权力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市民社会思想的再度兴起。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理论检验的实体;而市民社会理论也为理解和研究非政府组织提供了理论来源和思想支持。在二者的互动过程中, 市民社会理论得到了验证和支持, 非政府组织则从中得到了发展。
在中国, 素来有自主和互助的传统, 民间结社、公益活动也是由来已久。但是, 中国同样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中国的权力格局属于“强国家, 弱社会”类型, 这极大地束缚了中国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 政府对社会生活进行了全面干预和控制。中央政府担当了全能政府的角色, 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权力中心。上述的一切导致了在中国公民的思想中产生了“崇拜政府”的价值观;这还说明在中国公民的意识当中缺乏西方社会普遍的公民意识、法制观念、自治观念。
这样的全能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无论是在稳固新生的政府以及确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上都卓有成效。但是近三十年 (1949~1978) , 被部分中国学者称为“整体型社会”的这段时期却阻碍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且不断完善在改革的过程中, 中央政府开始意识到某些公共物品的供应职能由非政府组织承担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效果, 因而开始有意识地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在制度上和物质扶持力度上都给予支持, 并积极谋求与其合作。伴随着中央政府进行一股股政府体制改革的东风, 中国非政府组织得到了发展。除了在1989~1993年由于政府颁布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这段时间以外, 改革开放三十年间, 非政府组织无论在数量、质量还是在涉及领域均发展迅速。
非政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为中国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和训练、必需的机会和手段, 为公民自治和自我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必需的组织和形式;正是通过非政府组织, 市民社会获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进而成为抵御国家权力和职能过分扩张、防止商业市场系统过分侵蚀的根本保障, 成为一块中国民主政治的牢固基石”。
通过非政府组织不仅仅让中国公民进一步对中国政治文明有了切身体会, 对长久以来对中国政治文明颇有异议的西方国家提供了最好的证明, 并且给予了最有力的回击。通过中国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让世界人民重新认识了中国, 使其对中国高度的政治文明重新做出公正的评价;改变了中国在一些国家公民中的形象, 使中国政治文明得到了认可, 从而极大地提升了中国的软实力。
(二)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为中国提升软实力。
长期以来, 很多外国人认为, 由于政治体制, 中国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空间非常有限, 其精力主要集中在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上。其实, 在很多的国际事务上,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在不知不觉中提升了中国的软实力。
1、中国非政府组织对其他国家的援助。
中华民族一直以来就是一个爱好和平、愿意帮助其他有困难国家的民族, 中国的对外人道主义援助始终将受灾人民放在第一位, 不掺杂政治因素。但是, 一些西方国家却指责中国的援助政策“不利于受援国改善人权”。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 不仅实现了对受灾人民的援助, 并让那些别有用心之人哑口。2001年1月,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向印度捐赠人民币10万元, 用于帮助受地震影响的古吉拉特邦的灾民;2001年中国红十字会向加蓬政府提供3万美元紧急援助, 以帮助加蓬政府收容、安置和治疗在加蓬首都利伯维尔的精神病人;2005年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各界青年向灾区青年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中华全国总工会向受灾国家的工会组织捐款300万元人民币。中国佛教名刹嵩山少林寺还通过中国佛教协会向海啸灾区捐款40万元人民币;2006年菲律宾南莱特省二月中旬发生严重泥石流灾难, 造成1, 000多人死亡。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分别向菲律宾灾区人民捐款5万美元和1万美元, 用于灾后重建;2006年12月28日, 中国红十字会向印度尼西亚洪水灾区捐赠3万美元;2008年初肯尼亚爆发了大选危机, 在危机中肯尼亚政府获得的第一笔捐款就是来自旅肯华人社团的捐赠;2008年5月2日, 强热带风暴“纳尔吉斯”登陆缅甸, 造成数万人死亡、百万人无家可归, 中国人民对外友协和中国东盟协会通过缅甸联邦巩固与发展协会, 向缅甸灾区捐款1万美元。中国红十字会向缅甸红十字会提供3万美元现汇援助, 用于缅甸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受灾民众以帮助, 非政府组织的种种善行通过各方媒体频频亮相, 极大地改善了中国在当地人心中的印象, 从而使妖魔化中国的行为逐步丧失了市场。
2、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对外宣传活动。
中国长期背负着一个不佳的国际形象, 这是历史遗留的问题, 特别是西方一些国家对中国“妖魔化”的结果。中国重视自身的形象建设, 也非常重视非政府组织在其中的作用。通过非政府组织开展对外宣传, 让全世界人民对当代中国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 积极鼓励中国的媒体人以节目内容提供的方式逐渐进入全球媒体市场。通过一些可以准确反映当代中国物质精神文化的影视、书籍、报刊作品, 让世界其他地方的人民了解真正的中国。以下这两个非政府组织就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代表。
(1)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属的电影进出口分公司担负着国产影片的输出使命。它与国内各制片厂、制片单位以及国外的片商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 将一批批优秀的国产影片送出国门、推向世界。该公司为了方便海外片商、电影节认识选购中国影片, 还创办了“北京放映”国产影片展映活动。通过“北京放映”使《云水谣》、《东京审判》、《吴清源》、《太阳照常升起》等一系列反映当代中国现状的、优秀的, 又极富艺术性的影片走向了世界。让世界人民通过电影重新了解中国、认识中国。
(2) 中国新闻社海外中心是中新社旗下向海外华文媒体提供新闻供版服务的专业机构。“发挥外宣实效, 服务国家形象”是该中心的工作重心和奋斗目标。经过十余载的发展, 现已成为我国华文外宣领域一支具有影响力的队伍。自2002年底以来, 海外中心开始提供原创评论和新闻专电以供各报刊登, 特别是其时事评论专栏受到海外关注, 迄今已发表近2, 000篇, 这些评论除在纽约和洛杉矶的华文报纸全部采用, 还在圣保罗、巴黎、温哥华等地被选用, 在当地树立了“正确引导舆论, 客观评价中国”的形象, 受到了海外读者的充分肯定。2005年12月1日起, 开通了周日对美国纽约的报纸同步供版, 中心编辑部正式实现跨越两大时区、每天16小时、每周7天、全年无休的全天候供版服务。截至2007年底, 已经达到全年供版13, 400版, 日均供版量接近40个。
正是这些从事宣传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大力宣传, 中国发展的点滴才能够第一时间地传播到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 才能够让世界人民认识最真实的中国。中国的形象就伴随着每一部短片、每一篇报道、每一张图片的传播而渐渐高大。
四、结语
非政府组织是一个不受国界的限制, 从事跨国界活动的行为体。非政府组织已经涉及国际活动的各个领域。对于一些政府部门不便出面解决问题的场合, 如果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往往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好效果。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就像水, 流到政府力量顾及不到的每一个细微角落。作为一个崛起中的国家中国已经不能单单注重经济、军事等硬实力, 软实力的作用也应受到重视。非政府组织本身及其从事的国际活动, 为中华民族的意愿表现和利益实现提供了一个具有潜在重大影响力的场所。因此, 大力发展中国非政府组织, 使其在提升中国软实力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自美国学者约瑟夫·奈提出“软实力”这一概念后, 许多国家都将其同政治、经济、军事一样视为实现本国战略目标的手段。很多学者热衷于对软实力的内涵和应用的研究。目前, 非政府组织在当前人类社会活动的不同领域正在发挥着其不可或缺的日益重要的作用。而将非政府组织建设作为提升中国软实力的手段, 正是此文研究的出发点。
关键词:中国,软实力,非政府组织
参考文献
[1]范士明.国际关系中的非政府组织浅析.现代国际关系, 1998.3.
[2]顾建光.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及其作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6.
[3]刘俊.中国非政府组织 (NGO) 现状分析.台声·新视角, 2005.6.
非政府组织与抗震救灾 第10篇
当前,一场抗震救灾的战役正在全国打响,中国政府表现出了空前快速的反应以及亲民作风,行动雷厉风行,出招相当准确,而且善于开放性地听取民众意见,在空降救援以及海外救援上都表现得可圈可点。
数千年之新起点
这一次的救援工作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民间组织,尤其是各类NGO组织(非政府组织),也以自己的力量参与了抗震救灾。如:陈光标率领中国首支自发抗震救灾队伍,由60台挖掘机等大型工程机械组成的抢险突击队抵达绵阳、北川一带,展开了大规模救灾行动。此外,南都基金也十分活跃。NGO的救援队伍甚至在救灾前线组成了联合办公室。
真是可喜可贺!
这让我看到中国未来成长的一个新起点,也就是公民社会的崛起,或者如十七大报告所提倡的那样,“基层群众自治”开始在中国隐隐出现。这将彻底变革中国的未来!让中国走上一条更加健康发展的社会与政治现代化之路。
须知,在中国,几千年来,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往往只存在强大的政府和原子型的个人,缺乏社会组织(传统中国还有一些宗族和乡绅的存在,现代中国的社会组织几乎荡然无存),尤其是种种专业化的有效的NGO。
不必都劳政府
而在欧洲,罗马帝国灭亡以后,一直是教会唱主角,其各种社会组织一向比较发达,到现代社会就更是势不可挡。在美国建国以前,清教徒是主导力量。那个时期,虽然没有政府,当然也不存在“美国”,但因为有教会作为社会的协调力量,因此北美并不因为是无政府社会,就沦落到无法无天的地步。事实上,那个时候在美洲的人既有上帝(“天”),也有社会规范(“法”),日子也还是过得不错的。今天的美国,各种基金会,各种非政府组织,再加上美国占社会主流的基督教会,美国的社会组织就像细胞组织发育那样齐全,就像毛细血管那样四通八达,神通广大!
好比说同样是救灾吧。在美国,往往是各种NGO反应最为迅速,先声夺人。因为他们了解到当地的情况后,无须像官僚机构那样信息上传下达,层层汇报,完全可以不待命令,马上动手。譬如:在芝加哥,尽管也时常会发生暴风雪等灾难,但当地的各种社会组织一般都会马上出动,运用其独有的专业能力,高效率地进行应对。至于政府,则往往是后知后觉,等到政府一来,许多事情几乎都处理得差不多了。
也就是说,许多事情并非完全都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因而并不见得都要政府来处理。就算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并非就要完全依赖于政府,事实上民间组织,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各种社会机构也都是可以帮助政府来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尤其是在灾难出现的非常时期,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几乎统统都是失效的。这个时候,“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有更多的力量尤其是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力量与政府组织的共同配合,可以说是迅速进行灾害救助的最佳方式。
一切刚开始
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才刚刚起步。这就使得政府非常辛苦,尤其是政府中有担当的领导人相当辛苦,不得不东奔西跑,亲临前线。否则,整个体制的身体就无法转移到灾难救助中来,整个国家资源无法向灾区倾斜。
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社会治理,自身管理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渗透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从微观层面来讲,比如在公共危机治理方面2008年的汶川地震事件,在群体性事件治理方面2014年的上海踩踏事件中,非政府组织都发挥着灵活协调的作用,同时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基层民主管理方面一直起到主导的作用。从宏观层面来讲,全球化发展的趋势潮流势不可挡。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性事务次数越多,范围越广,就能获得更多的经验与教训,这可以为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更多样化的建议。综上所述,研究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社会治理的概念及特性
(一)社会治理的概念。在我国,“社会治理”最早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社会治理是将治理理论置于公共管理环境当中,其实质是关注社会管理力量的多元化格局,重视发挥公民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促进公共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二)社会治理的特性。社会治理的特性主要有多元性、创新性、全球性。其中社会运行遵循法治理念是社会治理多元化的前提基础,而且关于“善治”的八大特征很大程度上与法治精神相吻合。其中,社会治理的多元性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手段的多样化等。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一)公民社会理论发展的要求。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也被认为是以“国家和社会分离为基础”的,所以它既不是站在政府这一边,也不是站在市场这一边,而是以公民的利益为基本。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包括家庭领域的所有民间关系或民间组织的总和。公民社会以维护公民的利益为基准,政治社会以有秩序地管理公民为根本,所以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不是相冲突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非政府组织的本质决定了其在公民社会创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公民社会中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并承担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二)弥补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需求
1、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中商品是具有竞争性的,但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以说市场经济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无法面面俱到。市场失灵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垄断、外部性、公共品。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结果,这也使得社会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佳状态。外部性导致的“搭便车”问题较为严重时,则需要政府和第三部来进行协调。
2、政府失灵。由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缺乏灵活性和效率,再者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往往只能满足多数人的需求,另一部分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这时就出现了政府失灵。需要由有民众基础的第三部门来提供多样化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多样化的民众需求。
正是由于市场与政府都存在功能的失灵,所以仅仅是靠政府和市场来提供公共物品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第三部门也就是非政府组织来补足这一缺口。
(三)我国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我国在封建统治社会是没有非政府组织的,在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时非政府组织也开始萌生,近20年来得到蓬勃的发展。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基本特性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是相契合的,它们都要求平等自治性质、个人选择自由等基本特性;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全球化经济时代的到来,不仅对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对非政府组织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环境视野下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
1、国际化程度不高。自我国加入WTO组织以来,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潮流更加深刻地影响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国际性的事务当中的范围越来越广,数量也越来越多。比如,我国与联合国体系内建立联系的非政府组织有:联合国非政府组织联络服务中心、公共信息部、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等。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与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从数量、活动范围、参与力度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截至2010年,中国大陆仅有26个非政府组织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其主要参与的领域有:人权方面、环保方面、助残方面、防治艾滋病等。
2、参与国际交往的能力不足。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交往的能力不足并且具有区域性的差异。以非政府组织参与对外援助项目为例,2004年印度海啸事件,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是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等对其进行了规模较小的援助。这反映出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对外救助项目中积极性不高、专业能力不足。其参与国际交往具有区域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区域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使得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中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交往较为频繁,其他地区则活动稀少。
(二)国内环境视野下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
1、社会认可度不高。非政府组织是公民政治权利和诉求的沟通者,但非政府组织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沟通者的作用。在我国,只有一半左右的非政府组织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在提出建议的非政府组织中有5%左右的非政府组织表示建议未被政府采纳。同时,我国的社会公民对于非政府组织也缺乏全面理性的认识,这使得非政府组织未能充分动员社会民众力量,从而导致社会认可度不高。
2、地域性差异和活动领域差异。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不同的地区分布和发展都是不均匀的。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和内地的分布较少。就城乡不平衡来说,城市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较快,活动较为集中,但是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主要为外来的扶贫开发类的非政府组织,当地的非政府组织稀少,并且社会关注度低。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在逐步地建立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的立法层次和质量不高,立法的内容比较趋向于登记程序,在具体情况下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体现在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比如《非营利组织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强调了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规范,并未说明政府倡导和禁止非政府组织所要做的事情,并且未明确对其进行奖励与惩罚的措施。
(三)非政府组织自身内部存在的问题
1、资金不足。资金不足是我国各种非政府组织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国,接近一半的非政府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不足。同时在物资方面,非政府组织也面临着困难。任何组织的良好运行都需要由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的支持,资金的不足将会制约我国许多非政府组织的快速发展与职能发挥。
2、自身管理不足。非政府组织就自身的管理方面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不足。据调查表明70%以上的非政府组织专职人员少于10人,80%以上的非政府组织的志愿者少于40人。这说明大部分非政府组织都存在人力资源管理不善的问题,没有足够的人员,组织就无法得到正常的运作;二是非政府组织内部没有规范的内部章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组织没有自己的规范章程,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就很容易导致行动效率低下。除了非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与内部规章制度的不足,非政府组织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管理问题。
3、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严重。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财政拨款是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非政府组织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自主的根源,这导致非政府组织在行为模式上也效仿政府组织,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创新点;再者,有关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的颁布是由政府决定的,这意味着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这些都促使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形成一种密不可分的依赖关系。
四、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国际环境视野下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1、组织规模有待提高。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完备、规模大、装备好、资金雄厚,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则反之。一个组织的综合实力决定了它在众多组织中的权威。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规模小、资金不足,故在联合国体系中仅有较少的发言权,对于联合国颁布的重大决定和政策影响力也较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综合国力相对不足也导致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事务的行动和范围受到制约。
2、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由于国际舞台的复杂性必然决定国际性事务不同于一般性的事务,所以这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要求更高。不仅要求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化知识,还需要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各国语言,与合作者进行流利的沟通有助于相关事宜的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性事务的处理中,时常是由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这要求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国际化视野和较强的合作意识。显然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人员素质目前还未完全达到这个要求水平。再者,各地政府机构的扶持与引导作用不同导致地域性差异。比如,经济较为发达、国际化程度高的城市更加容易吸引国外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并从中获取经验。而政府也大力扶持当地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国际事务中,以促进资源整合,加快国际化进程。
(二)国内环境视野下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1、公民社会文化的基础薄弱。非政府组织来自于西方社会,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公民对于非政府组织的认识是不足的,所以非政府组织在施展自身职能时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再者,公民社会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是: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国家过历程,而专制主义国家与公民社会理论则是相反的。西方社会则在17世纪就提出了“公民社会”的理念,并且比较崇尚自由平等和法律自治等精神。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导致了我国的公民社会意识薄弱。
2、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自身发展的自然结果。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达情况不同,自然各地区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资源情况也是不同的。非政府组织自身具有自由选择所在发展的地区和着重的活动领域,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呈现出地域性差异和活动领域差异。
3、缺乏法律环境。完善法律制度是非政府组织得到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良好的法律环境也是有益于法律法规的完善的。20世纪90年代,日韩的非政府组织获得快速的发展就是由于法律政策环境的改变。
(三)非政府组织自身问题原因分析
1、资金来源单一化。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导致非政府组织资金匮乏。非政府组织不像企业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益最大化为宗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资金源泉的短缺。非政府组织主要是依靠政府的直接补贴,来自企业捐赠和项目资金的收入较低,来自私人捐助的就更少。
资金的不足会导致政府组织面临无法吸收人才和人才的流失问题,继而导致非政府组织的能力不足,形成了这样一个非良性的循环。
2、自身定位不准。由于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还较为年轻,对于自身的发展没有较好的规划和定位,还没有探索出一套属于自己的管理方式,就容易向为之提供资金、人员、物资、信息和管理等组织资源支持的政府模仿,这导致非政府组织自身具有的自治性缺失。
五、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对策分析
(一)提高民众的公民社会意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化程度不高,是由多方面原因形成的。它是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政府体制改革的产物,再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所以国际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可以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接纳我国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不足,向优秀的发达国家的国际化非政府组织学习可取之处,同时给予一定时间去成长。同时,在国内环境中,应当加强公民文化的宣传,让公民社会意识深入人心,并且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公信力的建设,打好群众基础。这样将有助于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展开。
(二)加强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的建设。德国是一个法制健全、严谨细致的现代化国家,对于民间组织的管理也在很早就形成了一套完善和系统的民间组织法治管理体系。本文参考德国对于民间组织的法治管理和其他相关资料,提出适用于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议如下:
1、制定完整全面严格的登记制度。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是对于非政府组织自身的一种社会身份认证,这样不仅有利于获得社会的认可度和公民的支持,也有益于政府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2、确定专门而具体的立法。比如,近年来我国的基金会和志愿者组织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针对其颁发的法律也将越来越详尽和具有针对性。对于一类非政府组织确定专门而具体的立法,并且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完善。
3、定期的财务报告披露与实行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定期的财务报告披露有助于非政府组织的公开和透明,同时有助于加强非政府组织的经费监督,也可以引导其活动方向。在德国,免税权一般授予那些从事非营利活动的公益组织。民间组织开展与其宗旨无关的活动是要纳税的。换而言之,就是免税政策不是针对是什么类型的组织,而是针对组织的活动是否是具有公益性的。这样便很好地规避了非政府组织从事一些非相关性的活动。
(三)资金来源和能力建设两手抓。资金的来源和水平决定了非政府组织行动的能力强弱和自主性。非政府组织只有建立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与合理比例和自身能力的建设才能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性。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补贴,极少的部分是来自志愿捐款以及服务性收费。法国非政府组织的私人资金和公共资金的比例是60∶40,法国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是以私人资金为主,政府提供资金补足的状态。这一现象对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我国对于不同规模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政府给予非补贴应当差异化对待。对于具有较大规模和比较成熟的非政府组织应当按层次减少政府补贴,迫使它向民间捐款和服务性收费及向多边组织寻求更多的资金资源。对于较小规模和不够成熟的非政府组织给予不同层次的更大比例的政府补贴,适度扶持,帮助成形。
(四)完善非政府组织自身管理。合作不仅需要诚意,还需要实力,否则容易在合作关系中处于被动影响与严重依赖状态。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也就是非政府组织从政府那里获取资源的过程。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缺乏是主要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非政府组织要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管理,加强自身的实力建设,才能更好地建立与政府方面的合作关系。
如本文前面提到非政府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较为严重,所以当务之急应该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组织管理架构与相应的薪酬制度,以管理人才和留住人才。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从事的是一项较为特殊的职业,由于其服务目的的公共性,所以服务的对象是公民和全社会,所以必须经过专业性的选拔和培训,以提供非政府组织人员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机构需要建立符合自身特性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且保证其实施到位。非政府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其自身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职能的发挥。
(五)与政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1、树立与政府合作的意识。合作的前提是双方都有合作的意识与意愿。由于目前我国仍有许多的非政府组织合作意识淡薄,时常认为与政府合作就是向政府索取帮助物资。政府不可能满足所有的资源提供请求,在得不到资源满足的情况下,会出现抱怨政府给予支持过少的情况,故让非政府组织建立正确的合作意识是非常必要的。树立良好的与政府合作的意识,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在合作中明确自己的位置,并更好地获得帮助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和业务展开的有用资源。
2、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自身。合理定位非政府组织自身需要明确两个方面———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而言存在的意义与非政府组织的核心竞争力。非政府组织存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弥补政府的工作在社会中的空白与不足。非政府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补充政府无法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所以,非政府组织是具有自身优势的,与政府在社会上的作用是一个优势互补,相互合作的定位。
3、在法律制度不足的情况下,重视合作策略方法。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针对不同地区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没有针对性的制度,导致非政府组织行动的滞后性。但是非政府组织在与政府合作时,不能完全依赖制度还要灵活自主地运用策略,掌握方法来建立与政府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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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环保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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