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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分析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法学分析范文(精选12篇)

法学分析 第1篇

1. 辩正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包括反映论、可知论和认识论的辩证法等三个观点和组成部分, 对事物产生的第一反应是反映论的第一性- 认为, 对事物的意识是第二性;对事物实际引起反应的认知及其可观性即为可知论;而认识论的辩证法, 则是进一步的升华, 事物的发生存在绝对性, 同时也伴有相对性, 是一个矛盾而又统一的结合。在证据法学中, 不能只是注重反映论与可知论的存在, 而忽视了辩证法的存在, 辨证对事物的内涵分析才起到核心作用。每一个事物的本身都有其存在的特殊性, 因而在对证据的寻求中要依其规律辨证分析, 既要寻求其客观性又要寻求其正当性, 虽然两者间存在矛盾, 但要给诉讼一个公正的判断, 需要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进行证据法学的认知和分析。

2. 利益均衡的价值理论

法的价值特征是多元的, 于此特征的建立下证据法学同样具有多元的特点。证据法的建立以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为依据提供真实的证据, 所以在寻求案件真相中, 均是在当前认知及物质条件下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的, 因而其具有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在寻求证据的同时需要受到相关法律及诉讼模式等的约束, 因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而在司法执行中发生社会纠纷等不良情况, 与其供需极度的产生矛盾, 因而司法提高了诉讼效率, 从而实现了其诉讼价值;同时证据法还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定和利益发展等价值上, 所以证据法不仅体现在公民的利益上, 还具备其他更有价值的法律意义, 因此在这种多元特征下的价值体系中, 必须要均衡其实现的意义, 即使出现了冲突与矛盾, 但以利益均衡为指导理论, 对其利弊分析, 取其更有价值的部分, 舍弃其他, 从而实现证据法学的价值。

3. 诉讼模式、目的理论

在诉讼中, 证据的提供是其顺利进行的主体和精神, 而证据法与诉讼法在司法程序中有着紧密的关联。诉讼模式的运行需要在相应的证据制度下进行, 两者间是互相适应的。就像美国法律体系中, 其重视正义对抗式诉讼模式, 因而证据的搜集中重视当事人的举证或其质证, 从而衍生了相关规定及排除原则, 同时将法官的自主搜集排除;这与我国法律体系有不同, 其强调事件发生的真实性, 虽然没有完整的证据规则, 但同样需要符合诉讼模式的要求举证, 而且在可观事实下法官是可以参与证据搜集的。日本则将我国及美国等的诉讼模式及证据法相结合形成了比较综合性的制度。同时诉讼目的理论也会影响证据制度的内容, 就像在民事纠纷中, 其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纠纷, 其证据的搜集必须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又如刑事诉讼, 其影响举证要具备客观真实性, 目的是为了保障人身权利, 对犯罪者进行打击。所以说证据法学与诉讼模式及诉讼目的均有相适应的关系, 没有诉讼模式及诉讼目的理论作为依据和基础, 证据法就没有实施的作用和意义。

4. 证据心理学理论

司法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形成与人的心理活动密不可分, 言词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依据, 人在叙述行为的过程中是受到意识、记忆、感知和思维等的构成影响的, 言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其是否可作为依据作用的证词, 需要收集者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进出, 并遵循相应的心理规律, 才能准确判断言词的真伪性。比如在证据法证人的确立中, 证人的言语表述及其在询问中的交叉诱导询问或自述等行为中, 均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我国法系的确定中以内心的认可来判断, 能否对一个案件准确的给予判决, 需要在证据基础上, 以心理学理论为此次活动的推动器进行事件还原并给予最终决断。

5. 科学技术理论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对其他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在证据法学的诉讼证明中, 也同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表明, 20 世纪初期法庭是雄辩时期, 中期是论证证据时期, 发展到晚期则是高精科学技术证据时期。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 不仅不会对诉讼证明带来不良影响, 还会对其证明的类型、标准、对象、方式、规则及搜集、审查和辨别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作用。譬如, 过去法庭证据中有一项被告人不在现场, 则可排除其犯罪行为, 但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将远程操作或被告人不在场的行程等不能解释或排除的问题利用各种技术进行分析, 打破不在场无法作案的理论;又如DNA的鉴定, 可以为难于破解的问题提供精准的依据作用, 促使案件顺利进行, 等等。因此,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后, 证据法学必定会以科学技术为理论基础, 实现证据法学提供法律证明作用的要求。

摘要: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学习是证据法学这门学科学习的根本, 随着社会时代的变革, 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构建是比较关键的, 下面对其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

参考文献

[1]倪娜, 李利青.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西部法学评论, 2009 (05) .

[2]刘明.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湘潮 (下半月) (理论) , 2008 (09) .

[3]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现代法学, 2002 (02) .

“应用法学”分析 第2篇

摘要: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从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角度探寻各自履行职责适用法律的共性要求,以研究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类案的统一处理、个案的指导示范为基础,建立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及对象论,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法学学科体系。

关键词:应用法学 司法公正 体系架构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成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此后,山东、北京、天津等省、市和部分高等院校相继成立了“应用法学研究所”和“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天津、山东、安徽、沈阳等省市的法学会还相继成立了应用法学分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同志曾经指出,“在中国,应用法学应当大有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也曾指出,开展应用法学研究,“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探索司法工作规律、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但何为“应用法学”,应当如何界定其内涵,其有何主要特征,其体系如何构架?等等,这些问题越来越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本文拟对“应用法学”的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析。

一、应用法学的概念及内涵

所谓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即是指应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科学,具体而言是指研究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具体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内容的法学学科。现有通说观点认为,应用法学主要包括有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以及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但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上述部门法学也应当属于理论法学范畴,真正的“应用法学”应当是一门崭新的法学学科,其既区别于既有的部门法学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更区别于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狭义的纯粹的理论法学。

对于应用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尚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与既有的理论法学相比,应用法学体现出自己的特征,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体系,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二、应用法学的主要特征

应用法学与既有的理论法学相比,有其自己独特的学科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理论法学为法制建设提供应然性方向,应用法学则旨在为法律实现提供实然性保障。具体而言,应用法学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突出的操作性特征。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学的概念、历史、原理、原则、价值、作用、意义等“形而上”的理论性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学理论和立法层面上的事宜,具有明显的学理性特征。而应用法学重点研究的是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形而下”的实践性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事宜,具有明显的操作性特征。

2.鲜明的主体性特征。理论法学主要强调以法律事实为基础,重点研究对特定法律关系的调整,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凸显“事”的客观存在性。而应用法学是在坚持法律统一实施的基础上,重点从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角度,探寻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法律适用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彰显“人”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在理论法学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学重点研究的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办“事”的程序规则问题,刑法学则重点研究的是犯罪构成及其刑罚等办“事”的实体结果问题;而在应用法学中,重点研究的是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对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或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履行各自职责的问题,体现出鲜明的主体性特征。

3.明显的综合性特征。理论法学主要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础进行学科分类,主要包括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等,但单一的学科往往并不能解决复杂的实务问题。而应用法学主要是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宗旨,在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往往同时跨越多个部门法学学科。比如: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离婚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公司股权、不动产等,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仅仅要适用婚姻法,同时也要适用公司法、物权法等规定;如果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还会涉及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此可见,应用法学的跨学科综合性应用特征尤为明显。

4.特殊的方法论特征。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而应用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分析方法,如案例收集、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等方式。具体而言,一是通过收集大量案例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着力研究同类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特点和规律,并进行归纳总结,以实现类案适用法律的统一。二是通过关注典型案例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特别是影响性案件进行法理上的深入剖析,从中抽象出的一般法学原理,并进而演绎推广,形成指导性案例,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实现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应用法学的体系架构

法学,应当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在法学理论界却普遍存在着一种明显脱离实践的纯理论研究现象,从而导致法学研究资源的严重浪费。在法律实务界,广大法律工作者经常渴求法学理论上的帮助;而在法学理论界,许多法学研究者却又往往匮乏实证素材的支撑。加强对应用法学的研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良性互动,并且明确理论立足于实际、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活动的研究导向,把法学研究的重点转移到对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上,重点研究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既有的理论法学研究为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对立法完善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正经历着从立法本位更多地向执法、司法本位的转化,统一、公正的执法、司法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应用法学为此将担当该历史重任。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架构应用法学的学科体系,总的而言,应当由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对象论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论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前提,离开主体就谈不上任何法律适用行为。法律适用的主体区别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评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的部门及其人员。换句话说,应用法学应当从不同法律职业主体的角度,研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内容,即应当建立和健全警察学、检察学、审判学、律师学等职业主体特征鲜明的法律适用的主体体系,以满足培养高素质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应用型专门化人才的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陷入了供求失衡的极度尴尬的境地,一方面高等院校大规模扩大招生数量,出现了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就业难的局面;另一方面法律实务界却又大量急需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人才匮乏的局面短时间内难以得到彻底改善。换句话说,在我国,出现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能力与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不相适应等现象。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应当是走职业化道路,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是定位为研究型大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其毕业后也大多数不会从事法学理论工作,而更多的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应用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强调法律职业化方向,注重对法学专业学生运用法律和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能力的培养,因而顺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对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二)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法律适用的方法是核心,无论何种主体适用法律都离不开方法论。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是指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基本原理,也即针对所有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一般性原理进行研究,探讨所有案件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做到不同案件适用法律的协调统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应用法学的实质就是法学方法论。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法学方法论应当包括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判断三部分内容。其中,司法三段论是基础。司法三段论的运用又可以分为大前提的寻找、小前提的确定和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连接三个阶段。大前提主要是从法律规范中去寻找;小前提就是法律事实;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连接就是要寻找出与案件事实最密切联系的规范要件,联系越密切,对应性越强,越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法律解释方法是为了发现或形成法律规范,并作为裁判的“大前提”。价值判断是针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确定哪些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以及利益实现的先后顺序,以实现某种价值需求。价值判断必须符合具有共识的价值体系,必须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出妥当的价值判断,而且要确立价值的位阶和有充分的说理论证。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判断三个部分的有机结合,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的协调、补充,是保证法律运用或法律适用实现公正、统一的重要方法。

(三)法律适用的对象论

法律适用的对象是目的,离开对象无论何种主体应用何种方法的行为都将会落空。法律适用的对象是指法律职业主体运用法学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的同种类型案件或典型代表性案件,以求做到对案件适用法律的公正、统一。

1.同种类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法律适用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针对各种类型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同类型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做到同种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尺度统一。对同种类型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对同种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并采用归纳的方法,总结出某种类型案件的纠纷原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以做到对同种类型案件适用法律的标准和尺度的统一。

2.典型代表性案件的示范性分析。法律适用的另一重要对象就是针对具有代表性、影响性的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典型案件适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和条件,做到指导性案件法律适用的示范统一。对典型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性分析,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选择现实生活中具有典型代表性新类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并采用抽象及演绎的方法,对典型代表性个案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深入透彻地剖析,从中抽象出一般法学原理,再演绎到对其他相同、类似案件的处理,以做到对其他相同、类似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示范统一。对指导示范性案例的分析既不同于对一般普通案例的分析,因为其出发点不在于注重对个案的分析处理,而更加注重的是从典型案例中抽象出的一般法学原理并用于指导一般实践;其也不同于对一般法学理论的阐释,因为其并不注重纯理论性研究,而更加注重的是解决实务中的现实问题。

成人法学教育的环境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成人法学教育;教育环境;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社会价值观的变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学教育所处的环境不同,决定了法学教育制度设置也应有所差异,因此分析法学教育的环境有利于法学教育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恢复与发展起来的。当时的法学发展主要是量的变化,从无到有,从有到多,至于深层次的法律制度拷问和法理思想的传承很少受到关注,又加上长期受苏联专制法学的影响,我国形成了只有法律没有法学的境况。随着信息时代的推进,国际化和民主化席卷了整个世界,主宰了政治和法学的话语权。我们再用20世纪的观点和思想发展我们的法学,就显得迂腐和冥顽了。世界在变,现有法学教育环境也随之变化,我们法学教育制度的设置也应当应和与革新。

一、民主的实质推进和法治文化环境的形成

如果说以制定律条为主的形式上的法治和民主,是从1997年十五大之后官方正式确定的。那么实质上民主和法治应该是近年来的事。

法学语境下,拷量民主、法治的基本标准,不能看是否具有了一定数量的立法和各种冠有立法名目的规章制度,更不是看执政党的口号和官话,而是看民众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国家的事务是否有广泛的民众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官员和行政是否受到法定的约束和规范,国内是否具有浓厚的民主气质和法治文化。依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说我们没有法治和民主,但可以乐观地看到至从十七大以后我们正逐步地走向民主和法治,这种进步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上的真正地推进。

胡锦涛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的讲话代表了执政党在推进民主和法治的跨越式发展,建立开明政治、民享民治、充分参与和行使国家权利建设上的决心和真诚。这不是简单的口号和唱高调。从一系列法治事件的反映上,可以看到我们的执政党是真诚地希望建设好法治、构建和谐的民主社会。

从民间来看,对民主的讨论也是如火如荼,而这以前是不被允许的,只能按照政党统治的一套逻辑和语言行事。点击代表我国法学前沿和主导官方态度的中国社会社科院“社科苑”网站,可以看到很多公开大胆讨论民主模式、民主改革的文章和言论。这犹如英国、德国等西欧民主国家的民主管窥:热闹的公开讨论和公开的意见表达。这是民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大的政治、法治环境发生了变革,法学教育也要改革:这种改革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根本式的革新。涉及到教育理念的革新、法学教育定位的变革、教育模式的变革等。

孙宪忠教授指出:目前很多大学的法学教科书,其中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关于公共权力的分工制衡、中国的民权、法律的本质、中外法律的比较等方面的基本理论还在不断演绎着过去那种法学中的政治套话或假话,而不顾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巨变以及党、国家和人民在思想观念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步,不顾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我国法学理念的进步,也不顾及人民群众内心的声音。我国已经进入了民法社会和民权社会,人民对于权利和平等的渴望,对建设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向往比任何时候都更强烈,可以说民间民主法治的文化环境已经初具雏形。过去那种把法律作为可以随意拿捏工具的观念,在社会上已经难以立足了。当法学以真正的社会科学和社会文化进入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法学需要以自己真正的面目展现于社会,而法学教育就担负着传承法理,讲述法律真相的任务。

目前,我们的参政水平处于中等,还需要提高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这就需要学习法律与政治的相关知识,加强对民主、平等和秩序的理解,提高理论和认识水平,而这个任务一定程度上需要落实和贯彻在成人法学教育中。也就是说成人法学教育也必须承担传承法学美德的重任。

二、立法的国际化和开放性

英国戴维·赫尔德等学者在《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一书中提出:全球化是一个(或者一组)体现了社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变革的过程——可以根据它们的广度、强度、速度以及影响来加以衡量——产生了跨大陆或者区域间的流动以及活动、交往和权力实施的网络。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全球化来解读时,是指“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了超国家的、超国界的、全球性的力量在行动。”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球化对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全球化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或者压力,主要表现为中国的立法如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学习、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在经济、商贸、民事立法方面更加注意同国际立法接轨,按照国际惯例行事。与此同时,中国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立法环节,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而需要更多地向国际规范靠拢。

在国家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立法观念也应当革新,立法要求具有开放性、多元化和民主化。开放性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其他活动除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是公开的,以便于民众的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公开化应当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当前我们的法学教育状况不能适应立法国际化和开放性的要求。在立法的过程中,公民发表的意见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也应当看到过多的情绪宣泄、谩骂和指责,甚至只考虑自己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不是基于对法律制度的理性思考,更没有放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考虑我国的立法处境和所处的态势。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内立法中,首先一定要求应当满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一系列要求,然后在这个框架内才能针对自己国内的实际做出对自己更有利的选择,如果不理解和不熟悉这种规则,关起门来固执地认为美国在上世纪中叶也不保护国内的知识产权,我们现在也应当采用盗版加仿制的策略,以节省发展经济的成本。殊不知现在的国际化趋势下,规则不允许这样。

为此,当前法律教育的重点应当是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对现有的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的突出问题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适应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总体发展的宏观需求,确立全球化发展需要的法律教育新模式,培养一大批既能处理国际化问题,又能对法理有较深理解的人才,才能应当国际化和开放性趋势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很大一部分趋向于法律职业实用性人才的培养,所谓实用性人才无非是懂得法条,能够适应,帮助当事人处理案件的事务性人才。其实这种趋向不能过头,法律人才更多的内涵应当是对制度能够独立判断和思考的理性人,不能只是工匠型人才。国家法治和民主的推进更多需要的是批评性和批判性法律人才,不能培养的都是可以任意拿捏的小绵羊。以此反思我们目前的法律教育,尤其是成人法学教育大一统实行的都是法条灌输和案例分析型教育方式,淡化甚至放弃了法理和批评性的教育。有些学者甚而为政治是瞻,费劲所思地为政党歌功颂德,没有丝毫的自然法理性,如果把这种理论灌输给学生,只能培养新时代的奴才。立法的国际化和开放性也要求民众能够以法治理性人的身份,对立法提出合理化诉求和建议,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平等性,普法性的浅层次教育没有办法满足这一需求,作为高等教育补充的成人教育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的成人法学教育急需改革,需要新气象和新模式。

三、经济环境变化引起法律人才需求的市场变化

早期的计划经济已经被扔到历史的垃圾堆,以成本效益为基础的市场调解深入到生活和经济的各个方面。市场的国家化更加深了市场需求对产品供给的影响作用,法律人才培养的市场化引入改变了人才培养的模式。

所谓法学教育的市场化是指法学教育必须贴近人才市场的客观需要,并且法学教育机构本身要有市场观念和市场运作的能力,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和生产对路的产品。市场化的法学教育要求各个法学院走出校门,洞察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教育理念和运作模式,帮助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前景。法学教育的市场化要求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教育者具备营销意识,向法律需求市场投放合格的法学教育产品,甚至还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走向了市场,但是这个市场因为就业分配制,只能称为半个市场。培养的法律人才基本上面向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完全走向市场,自由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模式都是按照教育部的版本进行,法理上基本上采用苏联式的逻辑,并没有真正接受自然法的基本价值和体系,换句话说,那时候的法学教育大部分是政策教育和统治模式教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随着国际化和信息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我们的法学走向真正的法学,沿用国际上公认的自然法理对我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工作进行改造,民主、平等、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宪政和限权的思想成为公民政治意识的主流,那种蒙蔽人民肆意行政的官僚化作风也有所收敛。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就业也逐步走向市场化。可以说国际化、民主化和市场化正在主宰着法学教育的市场。这种变革塑造着法学教育的革新,无视和冷漠地对待这种变化只能被市场所淘汰。

法学教育受市场经济的积极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大大增加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并将有力地促进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必将对法学教育的专业结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和优化提出新的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将会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等学校内部管理以及招生、毕业生就业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

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在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中,要按照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关于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的要求,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实行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与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并举并重的原则,根据办学条件,既可办本、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又可办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同时争取电大、函授、自考助学等多种办学形式,加快培养法律人才的步伐的要求,深刻地考察和领悟市场对现有法学教育的需求,革新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

四、结论

我国法学教育开办30多年,在普通高校、职业性政法院校等各种办学主体努力下,培养的法律人才济济,基本上满足了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但是法学教育的环境发生了变革,这种变化为传统的法学教育,尤其是对没有太大社会竞争力的成人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必须深刻领悟成人法学教育的环境变化,变革成人法学教育的思想,并在对高等成人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整体战略规划的基础上,革新旧的不适应新环境的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法学家如何能讲真话?[N].法制日报,2011-7-24.

法学案例教学法分析 第4篇

1. 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 是通过对典型事件和问题的分析, 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培养学生理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通过让学生体验真实的案例, 分析研究、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和知识, 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的思维习惯, 以及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2.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案例是包含有问题或真实典型性案件的。一个案例就是在实际情况中, 包含一个或多个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但也可能包含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民主式教学等特点。

二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1. 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

第一, 案例枚举法。这种方法又分为两种:一是案例例证法, 比如教师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后举例, 然后通过理论进一步验证;二是案例导入法, 教师先利用案例作为开端, 再讲述基本理论, 然后引出所要讲的法律概念或问题。

第二, 案例讨论法。一般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系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 老师针对法律知识的重点和难点, 提供一个结构相对简单的案例, 让学生在课堂上集体或分组讨论分析, 这种方法有益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的选择一般选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涉及很多法律问题, 需要运用多种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

2. 现行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 现行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总讲授教学方法。教师采用案例枚举法时, 教师往往处于主导地位, 陈述事实、提出问题、得出结论和时间等方面, 都由老师控制。在实际的课堂教授过程中, 教师一般会选用真实案例, 学生更感兴趣, 而且方法本身也是学生易于接受和富有启发性的。“听案例”与“听讲课”并没有质的区别, 教师将命题、推理、判断的思维全过程都一手包办了。但是教师对案件的分析都是事先搜查资料准备好的, 而对学生来说则是未知的。为了维护教师的权威性, 教师把自己思维过程中失败的部分隐瞒了。

第二, 现行案例教学法不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我国法律院校毕业生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 取得合格证书。由于教师在课堂上讲的案例往往是围绕一个理论或法律规定讲的, 学生不用认真思考, 就可以知道教师所讲的案例与刚学过的法律理论知识有关, 所以很自然地就会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 直接推断出案件的结果。而在司法考试中, 考试的案例涉及法学学科的诸多领域, 而且没有很多思考的时间,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 学生根本不知如何入手。这样的案例教学是一种失败的教学方法。

第三, 现行案例教学法不利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在目前的案例教学中, 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 一般会引导学生相继展开, 即按照法律关系的先后关系, 即从案件事实出发, 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种教学方法下, 学生在案例分析或讨论时, 通常的做法是先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 然后再考虑是否有法律规定, 如果有的话, 就会直接按照法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 学生的思维形成一种定性, 会认为教科书或教师所讲的理论肯定是正确的, 现行法律是完备的。学生一般不会去主动认为法律规定或案例引用的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 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 也不利于创造性思维的拓展。

三案例教学法实践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来检验。要实现教学目标, 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首先应做好以下工作:

1. 课前的准备, 包括学生和老师的准备

在教学中, 学生必须发挥主体作用。要求学生进行课前准备, 首先对本节课准备要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 并对学过的知识进行复习回顾, 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 为解决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教师要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例, 要对案例反复阅读并熟练掌握其中的内容, 并做好笔记, 要精心构思教学的内容和环节, 还应考虑到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应提前安排好讨论问题, 合理分配案例讨论时间, 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是很重要的, 对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可能得出的几种结果, 教师应及时进行引导和总结。

2. 课堂上的过程

在课堂上, 教师先介绍几个案例, 或者利用多媒体将案例呈现在学生面前, 在教学中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让学生主动参与, 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在案例讨论过程中, 由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点的思考角度不同, 很可能会产生多种方案, 教师要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恰到好处的点评, 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正确思维, 将学生的思路、讨论中心放在教学内容上。

3. 案例教学的成绩评估与考核

为了实现课程目标, 在评价机制上, 无论是静态考试 (如案例分析的卷面考试) , 还是动态考试, 评判时教师必须要克服理解主观随意性和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 考虑是否适合学生的分析过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和关键。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全面评价和考核方法, 并如实反映学生的潜能, 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结束语

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课堂中虽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运用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实践来检验。

参考文献

[1]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 2008 (11)

[2]腾士杨.由分析综合法谈起[J].新课程 (教师版) , 2006 (8)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第5篇

随着假期的到来,一些劳务中介公司把“生意”瞄向广西一些高校大学生,招聘“暑假工”到珠三角制造企业工作。由于大学生“暑假工”属于短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专家提醒,大学生“暑假工”应注保护自身权益。“现因夏季扩产需要和给予学生勤工俭学的机会,特向各大中专院校招暑假工和实习生,工种包括生产员工(1400元至1500元)、机修电工(1200元至1700元)、制冷工(1200元至1500元)等职位”;“底薪1100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自愿,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9.96元/小时,周末加班12.64元/小时”„„“员工宿舍配备空调、衣柜、电话”“公司有图书馆、阅览室等娱乐设施”„„为招到大学生,这些广告充分利用高薪、工作环境来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

以上为深圳市一家工艺制品厂代理招工的介绍,“暑假工”广告发布后,许多大学生纷纷来咨询,“目前我们已招满了公司给的名额,暂时不再招聘。”客服说,现在工作不好找,所以大学生对于这些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包装工、小叉车装载工等岗位不做挑剔。

广西大学大三某学生说,暑假期间,班上就有不少同学去广东等地打工。“假期里去工厂打工除了可以赚些生活费,还能增加社会经验,这比在家待着玩强多了。”

以下是在深圳一家包装企业打工的大三学生“暑假工”的经历。

该同学所做的工作为包装,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10个半小时,周日不上班。每个月的底薪为1100元,每个小时的加班费在9元左右,每月的伙食费180元、住宿费45元。这样算下来,该同学每月大概能挣1200多元。

该同学说,厂里不同的部门情况也不大一样,有的部门每天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厂里还强制要求员工们加班,一个月请假不能超过3次。“虽然每餐都有三个菜,但因为不合胃口,即使饿了也吃不下东西。”

虽然不少招工中介声称处处为学生考虑,但从学生身上“盘剥”也是他们挣钱的渠道。中介利用大学生“暑假工”捞油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收取报名费,即中介费,一般为一两百元不等;二是组织者“剥削”“暑假工”的工资,收取一定的差价;三是既收中介费,又收取差价。

以下是两位同学的打工经历。

某大三学生目在一家工厂打暑假工。这家工厂招收的暑假工,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都有,虽然做着相同的工作,但不同年龄的暑假工,报酬稍有不同。大学生的报酬最高是每小时4.5元,而高中生和初中生,最多分别能拿到每小时4.2元和4.1元。不过,暑假工无论哪一天开始工作,都要等到整个暑期结束,才能领到报酬。该同学说,暑期本来天气就非常热,而他们又是从事熔锡、打胶等容易产生热气的工序,厂房里的温度很高,像火炉一样,风扇里吹出来的风都是热的。就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他们每天都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部

分路途较远的暑假工,要在工厂住宿,每月得交15元的住宿费,一间宿舍住40多人,显得相当拥挤。

高中生陈某,这个暑期到市区某鞋厂打工。自己做的是钉鞋的工作,即用机械将鞋面和鞋底钉在一起,每天从上午8点工作到晚上10点,午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休息一个半钟,工作时必须长时间站立,每小时可以挣6块钱。由于工作时间过长,陈某做了半个多月,便向老板提出辞职。但老板以其辞职影响工作交接为由,要扣除他20元工资,并且工资要在月结时才能领取。对此,陈某感到很无奈。

目前不少大学生利用暑假外出打工,这对于他们走出校园、接触社会,以及自身成长都有一定的帮助。但同时由于大学生“暑假工”属于短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许多企业通过中介公司寻找“暑假工”,可以让企业在有劳动纠纷时避开《劳动法》的约束,同时可为企业解决用工短缺问题,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暑期工打工权益方面,似乎陷入尴尬局面。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打暑期工只能通过学校,以勤工助学的形式来进行,并且范围只限定为大学生。所以,如果学生私自和用人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话,是不受任何法律法规保护的。由于学生不是社会劳动的主体,所以不受劳动法保护。暑期工并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打工的时间不会很长,所以用工单位不可能和学生签定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不能用《劳动法》的条款来处理,劳动部门目前对此是爱莫能助。一些无良商人正是看到学生们社会阅历浅的弱点及和法律上的空子,而打他们的主意。利用学生的天

真无知,请学生打工后却拒不支付工资,然后以各种藉口一脚将他们“踢”走;又或假借招工之名,骗取学生的报名费或“押金”。还有些不良商人认为,学生打暑期工不长久,“不骗白不骗”,即使“打横来”,学生也拿自己没办法。一些打暑期工的学生在无情的商业社会中碰得“鼻青脸肿”。

“暑期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介欺诈。由于中介市场较乱,甚至有些个人私下进入学校招聘,还有黑中介虚构用工信息,致使学生上当受骗;二是用工条件苛刻。有些公司把大学生看成廉价劳动力,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假日休息;三是工资“缩水”。大学生打工往往未签订书面协议,结果雇主常以各种理由扣除部分款项,遇到此类情况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大学生也只好忍气吞声;四是收取押金。有些单位收取大学生用工押金,有的还想方设法克扣。

“大学生们涉世不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属于弱势群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建议,大学生“暑假工”们要弄清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计酬的要弄清楚最低小时报酬,防止用人单位故意压低工作报酬;同时要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件以及工作时间证明,以便于解决劳动纠纷。

以经济法学分析政府定价权 第6篇

政府定价权的生成及其必然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组织和管理调控功能日益明显。然而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国家是作为政治组织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国家不能够直接在经济活动中扮演角色。国家的经济职能指的并不是以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参与,而是指国家在组织和管理市场经济活动使其稳定有序发展的职能,站在经济法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国家的这一职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政府的定价不是政府对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也不是政府作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自主定价,政府定价的对象包括的是比较稀缺、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关系国家发展大计以及人民生活的一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政府实施定价权,实质上是国家运用价格这一经济要素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以及合理分配市场中的利益。

由此可以得出,政府定价权的存在,同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一样,是必然和必需的。政府实施定价权,有利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实施,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的总体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运作,有利于帮助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国家的定价权有着十分明显的经济属性,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政府定价权的作用

我国在实行价格方面的改革以来,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目前由政府进行直接定价和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只占市场经济下的商品及服务总和的极少部分,但政府定价对于这极少部分的作用和意义却极为重大。与市场价格的产生不同,政府定价具有主体唯一、强制执行价格、定价相对稳定以及能够体现国家相关政策等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恰好反映出了政府定价的权威地位。

首先,对政府定价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即国家对于上述所说极少数关乎国家发展大计和民生问题的一些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上的管理和调整,使其价格处在关键的指导性地位,能够为整个市场的价格水准和发展变化起重要的带头示范的作用。

其次,政府实施定价权有利于规范市场价格体系,有利于促使企业形成严格的价格管理制度。不属于政府定价对象范围之内的商品和服务,其在定价时也会在遵循政府定价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定价。

第三,政府实施定价权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对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政府实施定价的公共物品或者自然垄断行业中,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不可能被替代,但是由于这些行业中垄断是必然存在的,这就使得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不得不面对一些弊端。政府定价权对这些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就能够避免出现高价享受劣质服务等问题的出现,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政府定价权限的设定及划分

政府定价权指的是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等相关的部门,依照定价的权利范围和限制条件进行定价以及指导价格制定等行为的权利。我国价格法和经济法规定政府定价权利的行使范围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应该依据和参照中央以及地方的定标目录来进行政府定价行为。中央定价目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是国务院主管价格的相关部门来进行的,然后经过国务院批准之后才能够公布和实施。而地方性定价目录的制定只能通过省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参照中央定价目录的基础上进行。由此可见,中央定价目录是政府定价权限的核心,政府必须参照中央定价目录所规定的范围来进行定价活动。

与此同时,由我国经济法和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结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必须依靠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对其进行保证。政府行使定价权所遵循的合法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进行价格成本调查

政府进行定价行为,制定与指导的价格结果合理与否取决于价格能否与服务和商品的价值相对应,能否对资源进行有效地分配、能否维持社会的供求平衡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政府有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进行调查。

2.价格听证制度

该制度有利于在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同时使政府权利的行使透明化、公开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监督检查制度

该制度属于政府定价的事后行为,通过对完成定价后的价格是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偏离现象进行监督和检查,有利于促使政府在定价时遵守正当、合法的程序。

结语

政府的定价权是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职能的体现,是职能部门参与经济活动的一种常用的手段。政府的定价权是在经济法调整范围之内的权利,因此,政府在进行已有既定价格的商品以及服务的调价动作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利,防止权利的滥用。

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学分析 第7篇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

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法功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

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参考文献

[1]程琦早成.经济法责任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初探[A].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C].2012

[2]邓纲.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2,1

[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法学分析 第8篇

关键词:法学视觉,高校教师,职称评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的时代发展要求所应运而生的一种评审制度, 它是高校教师提高自身学术地位和威望、以更好地扑在工作岗位上的必经途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既满足了当前庞大的教师队伍发展壮大的新需求, 在实行过程中又存在着教师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诸多问题。如何针对当前问题切实完善职称评审制度, 不断调动高校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是当前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中心与核心问题。

1.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职务任命、职务评定和职务聘任三个阶段。当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模式包括以下三种。首先是评聘合一模式。即指教师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两个过程合并为一, 教师一旦通过评审, 他就能够获取相应的职位聘任。也就是说, 评聘合一的模式在本质上是以职称评定为核心, 在客观上也就造成隐形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的现象依然盘踞在高校而得不到根除, 久而久之, 会严重损害其他高校教师的个人利益, 引发教师不满情绪, 从而加剧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其次是评聘分离模式。与评聘合一模式恰好相反, 即使相关教师成功获得了相应的职称, 学校方面也可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要素来判定需不需要聘请该教师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这一做法有力地打破了传统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最大限度地引导和利用了教师资源, 是当前各大高校在职称制度改革活动中成效最为显著的做法。最后是以聘代评模式。其本质是以聘任为中心, 把对教师考核的重点转向于教师的教学能力与教学业绩上, 有益淡化对教师职称的评审活动, 而且是从个人能力出发, 因人而异。以聘代评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高校教师管理局面, 从而合理地引导人才流动, 带动整个教学氛围。需要注意的是, 以聘代评的变革模式目前已处于实验阶段, 要想真正确定这一新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否长期有效, 还要持续不断地接受实践的检验[1]。

2. 法学视觉下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

2.1 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主体

首先,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直接评审方是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虽然是教育行政部门当中的一部分, 但是它由于运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行政经费, 这也就说明评审委员会不能够独立地行使高校教师职称的授予权。评审委员会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只能代表自身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所履行的教师职称评审的职责。因此,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主体不是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而是教育行政部门这一行政主体。

其次, 一些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自己所设立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也能够直接评审高校教师的职称申请。但归根结底这些校内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也只能代表本校所履行的教师职称的职责, 而不能够独立地行使高校教师职称的授予权。这就表明高校校内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也不属于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主体。该类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主体是经国家教育部合法授权教师职称评定的学校, 即授权行政主体[2]。

2.2 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这就说明它在对教师职称进行评审和授予的工作中, 所实施的是一种管理行为。严格来说, 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评定活动中的对象虽然是具体的个人, 但总体上其涉及到的范围遍布全国, 其着眼点在于整个社会的公共教育事业。这就说明教师职称的授予事务实际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行政公务活动, 而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的这种管理权力也属于行政权力的一部分。此外, 之前所提到的被教育行政部门所授权的学校其教师职称评审能力本质上也属于行政权, 一方面,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力由行政法规授予;另一方面, 高校所被授予的教师职称评审权与学校内部管理权之间差异显著, 前者是经过有关机关授权才能得到的, 而后者则是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具有的固有权利, 这就从另一角度证明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行为不是管理权而是行政权。

2.3 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行政法律意义

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具有行政法意义具体体现在三方面。第一, 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行为能够直接产生行政法效果。申请职称的教师一旦通过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授权学校的职称评审, 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之后, 教育行政部门就应当向该教师颁发任职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而任职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的颁发过程, 实际上就是赋予教师相应法律利益的过程, 教师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整个过程也就形成了行政法的效果。第二,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也具有相关行政法律的效力, 具体来说, 包括证明力 (证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和能力) 、确定力 (任职资格证不得随意变更) 、拘束力 (任职资格证具有约束效力) 等。最后, 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所产生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与教师职务聘任行为不同, 教师职称评审行为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二者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换言之, 教师职称评审行为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 高校职称评审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外部具体行政行为, 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依照相关法规所行使的只是行政权而非自主管理权。因而, 教师若对职称评比结果不服, 应当依据与之对应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需要承认的是, 当前在我国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暗箱操作的问题, 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不仅要巩固自身法制观念, 还要积极完善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参考文献

[1]滕日清.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体系探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 1 (01) :63-64.

高中生英语语法学习策略调查分析 第9篇

关键词:高中生,英语,语法学习策略

一、引言

《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 (实验) 》 (以下简称《标准》) 把学习策略定为课程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并明确指出学习策略是提高学习效率、发展自主学习能力的先决条件。[1]然而, 在我国, 正如文秋芳、王立非 (2004) 在“中国英语学习策略实证研究20年”一文中指出, 词汇、语音、语调、语法学习策略的研究严重不均衡。相比而言, 词汇学习策略研究做得比较好。语音、语调和语法学习的策略研究至今还没有零的突破。[2]虽然, 时间已过去好几年, 笔者通过文献检索, 仅找到一篇由陈兆军、陈建春 (2006) 撰写的“高校英语专业本科生英语语法学习策略的实证研究”。[3]另外, 国外的Joan Rubin和Irene Thompson (2006) [4]在How to be a More Successful Language Learner一书中及国内的程晓堂、郑敏 (2007) [5]在《英语学习策略》一书中分别只用两页和四页半的篇幅对英语语法学习策略作了描述。可见, 对语法学习策略的研究还是非常少。

语法学习是英语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语法学习又一直被认为是外语学习中最枯燥的环节。很多学习者的语法学不好, 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动力和信心, 更缺乏必要的学习策略。[6]目前, 中学生的英语语法学习策略使用情况到底怎样呢?这正是本研究想要回答的问题。本研究试图通过问卷调查及数据统计分析回答以下4个问题:

(1) 高中生的英语语法学习策略整体使用情况如何?

(2) 高中生的英语语法学习策略使用与英语成绩存在相关性吗?

(3) 高中生的英语语法学习策略使用因成绩不同而存在差异吗?

(4) 高中生在英语语法学习策略使用上存在着性别差异吗?

希望通过回答这些问题为中学生英语语法学习策略的研究提供一些实证依据。

二、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本研究抽取了浙江省丽水中学高二年级英语学习成绩和男女比率相对均匀的3个重点班和3个平行班共273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剔除无效问卷 (包括回答不完整的问卷) , 共回收有效问卷251份。本问卷将学生的三次市质量监控考试平均成绩作为参考依据。根据该市教研室对学生英语考试成绩 (满分150分) 的划分标准分为四个层次:优 (120分以上) 、良 (100~119分) 、中 (80~99分) 、差 (80分以下) 。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见表1。

(二) 研究工具

本研究所用的测量工具是“高中生英语语法学习策略调查”问卷。该问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包括性别、班级、成绩等方面的信息。第二部分是根据《标准》[1]中的学习策略分类:认知策略、调控策略、资源策略和交际策略, 增加了一个情感策略, 共五大类进行设计的问卷调查表。问卷设计参照Joan Rubin和Thompson (2006) 的Assessment of Strategy Use的Questionnaire 2 (转引自吴本虎, 2002:113) , [7]程晓堂、郑敏 (2007) [5]的策略分类和描述并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共编写了28项策略。其中情感策略5条 (1~5) 、认知策略10条 (6~15) 、调控策略5条 (16~20) 、资源策略4条 (21~24) 、交际策略4条 (25~28) 。问卷采用李克特式 (Likert) 量表五级记分制记分 (1=从不这样;2=难得这样;3=有时这样;4=通常这样;5=总是这样) , 其中策略4和策略8为反向题, 倒过来记分。问卷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内容及在相应的地方打勾。

(三) 数据收集

问卷调查利用晚自修时间进行, 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填写。通过对251份有效问卷的信度检测, 整份问卷的信度为0.94, 其内部信度分别为:情感策略0.86, 认知策略0.84, 调控策略0.79, 资源策略0.73, 交际策略0.66。学者Devellis (1991) (转引自吴明隆, 2003) 提出α系数值介于0.65~0.70之间是最小可接受值, 介于0.70~0.80之间相当好, 介于0.80~0.90之间非常好。[8]可见, 本问卷的内部信度除交际策略0.66为最小可接受值, 其余是相当好或非常好, 而且, 整份问卷的信度很高, 所以整份问卷可信有效, 可进行分析。

(四) 数据分析

根据所探讨的问题需要, 采用SPSS11.5统计软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语法学习策略的使用情况进行平均值、标准差的统计;用Pearson积差相关分析语法学习策略与学生英语学习成绩的相关性;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one-way ANOVA) 以及Scheffe post hoc tests分析检验不同学业成绩水平的学生在策略使用上是否有显著差异;男女生语法学习策略的使用情况则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语法学习策略使用的频率按Oxford (1990) 的标准划分:平均得分4.5~5表示总是使用学习策略;3.5~4.4表示通常使用;2.5~3.4表示使用情况一般;1.5~2.4表示基本不使用;1.0~1.4表示几乎不使用。[9]

三、结果和讨论

(一) 语法学习策略的使用情况

表2 (见右栏) 列出了丽水中学学生五大类语法学习策略的使用情况。从中可以发现, 五大类语法学习策略的平均值均在2.5~3.4之间, 使用情况一般。这可能是由于教师对语法教学投入不足、学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等因素引起的。因为近年来, 在我国英语教材编写者中流传着“淡化语法”的论调 (章振邦, 2008:1) 。[10]认为不学语法照样可以学好英语, 于是在语法教学中不舍得花时间。根据表2还可以看出学生使用得最频繁的是调控策略, 使用最少的是交际策略, 这很可能与学生理解语法学习的特点有关, 很多学生都认为学习语法就是做练习, 记规则。另外, 认知策略的标准差最高, 为7.406, 说明学生的认知策略使用情况差异最大。

(二) 语法学习策略与英语成绩的相关分析

通过Pearson积差相关分析发现, 五大类英语语法学习策略与英语成绩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42、0.47、0.43、0.35、0.37, 其显著概率均为0.000 (p=0.000<0.01) (见表3) 。因此, 五大类英语语法学习策略与英语成绩之间均存在正相关且相关性极其显著, 这就意味着学生的成绩越好使用语法学习策略就越频繁。其中, 又与认知策略的相关系数最高, 表明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认知策略使用的关系最密切。然而表2却告诉我们, 学生使用最多的不是认知策略而是调控策略, 所以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

注:**p<0.01

为了解28项语法学习策略与英语成绩之间是否均存在相关性, 再次进行Pearson积差相关分析, 发现除策略7和策略27外, 其余26项语法学习策略与英语成绩均存在正相关 (见P39表4) 。其中策略8和策略21与英语成绩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p<0.05) , 其余各项策略均与英语成绩之间的相关性极其显著 (p<0.01) 。策略5、10、11、12、13、20与学习成绩的相关程度最明显。换句话说, 学习成绩与这6项学习策略之间的一致性最高。

(三) 不同学业水平的学生使用策略的差异情况

表5 (见P39) 表明, 五大类的语法学习策略使用都因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同而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 (p<0.01) , 使用频率均随成绩的提高而呈显著的递增趋势。差等生的策略使用平均值介于1.5~2.4之间, 属于基本不使用策略。而优等生的策略使用平均值则分别介于2.5~3.4、3.5~4.4之间, 属于使用情况一般和通常使用。这说明学习者平时使用策略越多, 英语成绩越好。

经过LSD多重检验, 发现策略7、8、21、27不存在内部差异, 策略18存在显著的差异, 其余的都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说明策略7、8、21、27的使用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影响不明显。

(四) 语法学习策略使用的性别比较

根据表6 (见P39) 中Levene检验一列可知, 两个独立样本的方差为齐性 (p>0.05) 。通过T检验, 发现男女学生在情感策略和认知策略的使用上存在显著差异 (0.010.05) ;但女生的五大类策略使用平均值均高于男生。这说明女生比起男生更善于使用语法学习策略, 尤其是情感策略和认知策略。

四、结论与建议

(一) 结论

通过上述调查分析, 可将该项研究结果归纳如下:

1. 高中生的英语语法学习策略使用情况不容乐观, 仅为一般, 这与语法学习在中学英语教学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的事实是相一致的。

2. 语法学习策略与英语成绩之间存在着极其显著的正相关, 其中以认知策略与学习成绩的相关性最显著。

3. 成绩好的学生相对来说能较好地使用各项语法学习策略。女生相比男生更善于使用语法学习策略, 而差生则基本不使用语法学习策略。

(二) 建议

高中学生语法学习策略使用的现状提醒教师一定要正确领会新课程理念, 重视语法教学, 并从研究“怎么教”转向研究“怎么学”,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语法学习策略的指导和训练。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教师自觉地提高策略意识及策略指导的能力。

学生语法学习策略的使用与教师对语法教学的重视程度、策略意识和策略指导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 因此, 教师应自觉地提高策略意识及策略指导能力, 从而保证在教学过程中更好地对学生进行语法学习策略的指导和训练。

2. 让学生明白使用语法学习策略的重要性。

这一点很重要, 因为学生只有明白了其重要性, 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教师进行语法学习策略的训练。

3. 语法学习策略的指导和训练要有所侧重。

从以上调查分析可知, 五大类语法学习策略中以认知策略与学习成绩的相关性最显著, 因此, 应以训练学生的认知策略为重。

4. 语法学习策略的指导和训练要有针对性。

以上调查分析表明, 语法学习策略的使用因成绩的差异、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 因此,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语法学习策略的指导和训练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针对不同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如中等生和学困生要特别注意在情感方面的指导。

当然, 学习策略的训练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渗透和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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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健壮.英语学习策略[M].北京:现代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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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Oxford, R.L. (1990) .Language learning strategies:what every teacher should know[M].New York:Newbury House.

法学分析 第10篇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与评价

与国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较为成熟、发展迅速的事实相比, 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且进展十分缓慢。从1992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MCSC) , 到现在只有近二十年的历史。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三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5年12月23日获得国家版权局批准, 但实际上2008年5月28日才正式在京成立;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2008年10月才成立。由于此前国内仅有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因此市场上版权代理组织多数是权利人的代理公司。

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虽增设了第8条, 但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诉讼主体资格等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大大推动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著作权保护实践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足之处也不断暴露出来。

其一,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政色彩浓厚。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 本来它与行政法律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国外的情况看,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要么是权利人自发组织, 要么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我国则与此不同, 集体管理机构基本上是以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方式组建的。集体管理机构大多属于事业编制, 享受国家财政拨款。集体管理组织也往往被纳入到行政组织系统, 将其挂靠于某个主管部门, 定行政级别, 具有行政性。在知识产权保护中, 法律规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政色彩浓厚。虽然行政保护具有无法比拟的主动性, 能及时处理纠纷, 节约成本, 但导致的后果就是增加了财政负担, 同时由于其官办性较浓, 行政性强, 集体管理组织的中介功能就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

其二, 虽然垄断性是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所在, 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负面问题, 比如集体组织滥用权利, 歧视小作品会员、拒绝发放使用许可等。并且, 这种垄断地位也使得其没有竞争意识, 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这些问题, 有学者提出建议确立竞争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但竞争型模式和垄断型模式各有利弊, 优劣难分, 即使选择自由竞争模式的国家, 待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便有可能取得垄断地位。各国的正、反面经验表明,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相当程度的垄断, 以求得工作的有效性, 因此我们不能彻底否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垄断性的合理性, 尤其是针对我国而言, 引入完全竞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不现实。有学者倡议建立“有限竞争, 合理垄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看似理想的模式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这也是一种人为的竞争, 其发展归宿也是垄断。因此,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需求。

再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式建立。其对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便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 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广泛传播,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条例》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使用费的收取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中最重要的部分, 其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切身利益, 而且也关系到集体管理事务能否正常的运行, 但《条例》中对于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具体规定不明。而且使用费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 使得实践中使用者在与集体管理组织就收费标准发生争议时, 在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其优势地位提高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时, 使用者没有程序依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最后,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 作品信息大量增加, 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在降低交易成本、便于作品管理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局限。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广泛性, 著作权人无法有效控制对自己作品的使用, 一旦有侵权行为, 对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将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对于网络服务商和其他使用者来说, 网络的复杂性也使得他们逐一寻找著作权人获得许可, 逐一支付书面使用费, 是及其繁琐、不经济的, 在网络环境下基本上也是不现实的, 其结果必然挫伤网络服务商们和其他使用人的积极性, 降低网络的效率, 最终损害到网络用户的利益, 也使伴随着互联网而来的创作高潮受到致命的抑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使集体管理涉及到多媒体、数据库、计算机程序 (软件) 等新的权利客体及发行权、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权利和权利管理信息权等新的作品权利。而这些作品往往是由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等不同作品元素复合构成, 涉及到的权利人也就多类型化, 对这些作品的权利许可由何种集体管理组织进行, 如何进行管理等等, 已经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新时期发展必须要突破的难题。因此, 展望未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只有与信息网络的完美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

二、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淡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政色彩

集体管理组织是组织自治还是公共管理, 这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情况。一般来说,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 集体管理组织多为私营性质, 著作权人对于管理其权利的方式具有决定性的发言权;而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中, 作者的权利多由官方机构管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是市场经济, 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采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重保护方法。在这样的环境下, 行政机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介入有先入为主的迹象。在著作权保护的初期由于我国著作权人势力薄弱, 国家的介入有时是有益的, 甚至是必要的, 但这种介入要有限度。不得因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介入使该机构官方化。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刚刚起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才施行不久, 对于法规的实施和集体管理组织的规范, 政府的扶持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应该明确的是, 政府的管理与政府过分干预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还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本质, 减少对于集体管理的直接行政干预, 淡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政色彩, 规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

(二)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管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 按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的监管、权利人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所谓事前监管, 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准入制度, 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方能成立;所谓事后监管, 是指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以后, 对其进行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政府的监管主要是指主管集体管理部门对集体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权利人的监督是指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 (主要是指会员大会)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则是指包括使用人在内的一切人的监督。

笔者认为,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 最重要的是要实现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合理运转, 使集体组织的自我制约、著作权人的监督以及使用人或其他相关人的监督有机结合在一起。加强会员大会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赋予会员大会更多的权力。可以尝试借鉴《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这样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 在内部可以更好的对组织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监督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 对章程是否合法,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第二, 对集体管理组织分别与权利人和使用人签订的授权管理合同和授权使用合同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看合同是否违反相关法规以及合同是否得到严格履行, 如版税的收集是否安全、报酬分配是否准确、管理费扣除是否合理等;第三, 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可以随时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其全部活动情况, 以及财务账簿和其他有关业务文件。

(三) 完善使用费收取和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

在确定使用费收费标准时, 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中对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做一些具体的指导。首先应该以集体管理组织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协商确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集体管理组织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以供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在谈判时参考。集体管理组织在制定这个标准时, 应该依照作品所属权利种类、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费用工作的繁简程度来制定。笔者认为, 我国在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时, 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取著作权人、使用者代表的意见, 并广泛的征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作为合同内容的收费问题理应遵循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具体收费额时, 双方可以参照集体管理组织事先制定的标准, 并且考虑作者的名气及其受欢迎的程度、作品可能的收益、使用者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重点在于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进行分配。这一重点环节也是最容易发生争议的环节。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达的国家对于版权争议的解决, 包括对于版权使用标准的确定均规定由一个机构去解决。它们或者在其版权法中规定, 或者在其有关版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中加以规定。而我国目前未对该类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机制。这种缺失, 不利于集体管理制度长期发展, 同时, 也不利于作品的推广和传播。因此, 构建我国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非常必要。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典型做法, 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对此类争议设置专门的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可由国家版权局设立专门的著作权仲裁委员会。裁判机构的设立以专业化的裁判人员为基础, 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背景使其在处理和判断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合理性时可以更加准确和专业。在对使用费标准问题的仲裁中, 必须在经过仲裁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 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看,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还存在浓重的行政色彩、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阻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我国应当淡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政色彩,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完善使用费收取和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 从制度上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

关键词:著作权,邻接权集体管理,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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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飞跃.我国应当确立竞争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6)

[5]代水平.试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J].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1)

法学分析 第11篇

【摘 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现“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这一伟大工程的过程中,法学专业作为一门重要的远程开放教育专业,其实践环节对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分析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环节内涵基础上,论述了实践教学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 教学模式 法学专业实践环节

一、树立正确的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环节教学理念

(一)实践教学的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中实践的意思从教育学的角度看是“人们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有意识的活动”,而“教学”则是“教师把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的过程”,总而言之,实践教学就是教师为使学生能够实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目的把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是学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过程,是学生学习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专业学习过程中理论课程的延续和拓展。

(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环节教学

1. 远程开放教育实践环节教学

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教育的教育形式下,其实践教学不同于普通高校的实践教学,每个开放教育学员的专业背景、文化基础、自学能力以及年龄、职业、家务负担等方面情况不同,针对不同的学员必须因材施教,实现其实践环节教学,比如实习、实验和社会调查研究等等。

2. 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环节教学

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是以实习和社会调查为主要内容的,为实现远程开放教育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我们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必要让学生不仅能够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形成依法办事,用法律的眼光看待社会事务,在工作单位中有法律职业道德的观念。

二、实践教学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价值体现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司法实践能力

用案例教学法,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以具体案例为出发点引导学生为主体,用法学理论讨论分析案情,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习形式,给学生提供职业训练的平台,提升其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熟悉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在经过实践教学后,远程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逐渐将一些理论运用于实践,能够得到较好的锻炼,增强了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推动了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有利于远程教育师生之间交流互动

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包括案例教学法或叫做判例教学法,还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形式,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师生之间的问答,辩论,形成了师生之间的良性的交流互动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导学模式,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积极讨论,激发了学生对学习探索发现的兴趣,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学会运用思维能力面对法律问题,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增强,就更有利于远程教育师生之间加深交流互动,形成良性循环。

(三)有利于教师更新教学观念

通过实践教学,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师跳出传统讲授式教学,作为组织者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引导学生主动用法律思维思考,对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有所关注,这样也提高了教师更新教学观念的意识,不再故步自封,以平等的对话和积极的互动充实实践教学。

十八大以后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长期仍将是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应当积极研究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理论,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创新,以克服当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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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分析 第12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就业对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 就业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2014年全国毕业生人数达到730万,又创历史新高,再加上其他就业人群和往届未就业人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在这个背景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几年下滑,在文科中位居倒数第一。所以研究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探索转变学生培养模式,以此提高就业质量成为十分重要。

一、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现状

1、就业率处于文科专业倒数第一

《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提供的2009届至2012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数据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86%。连续4年在文科专业中垫底。《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又为法学专业亮了本科毕业生就业红牌警告。法学专业成为了失业率较高、就业率较低的高失业专业。

2、专业就业难度大,就业行业分布广

法学专业就业难度大,首先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是进入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还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成为了大学本科毕业生专业就业的拦路虎,只有少数毕业生顺利通过考核进入司法机关、律师业等法律行业。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没有在法律相关行业就业,就业的行业越来越广,就业的岗位基本涵盖了文科所有职位。

3、社会结构化供需矛盾突出

法学教育的过度膨胀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供需比例严重失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600多所高校进行法学本科招生,法学本科在校生人数达30多万人。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并没有快速上升,每年国家涉法机关、律师行业、企业法务部门及其他法律相关行业所能接受的法律毕业生数量远远小于法学毕业人数。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分析

1、法学专业就业出路十分有限

法学专业相对于金融、会计、管理类的专业的就业出路来说,法学专业的就业出路十分有限,比较对口的职业主要包括:国家涉法机关如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等;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仲裁机构、企业等从事与法相关的工作。这些对于社会所有就业行业来讲,范围十分狭窄。这无疑增加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度。

2、社会用人单位对法学人才要求提高

首先法律行业就业须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进入国家涉法机会工作,必须同时通过公务员考试。 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双重高门槛,将绝大部分的本科毕业生拒之门外。 其次,社会很多法律用人单位要求社会从业经验。法学是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工作需要大量的从业经验,这些事本科毕业生十分欠缺的。

3、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竞争力薄弱

法学本科毕业生在专业知识储备、专业技能方面较之硕士研究生显得比较薄弱。高校教育从精英化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教育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专业素质不断受到用人单位的质疑,社会上对本科层次法学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不满意。同时,跨专业在法律行业就业相对容易,尤其是经济类、 管理类专业毕业生跨专业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法律行业就业、 发展比较顺利;此外法律硕士专门为这些人才进入法律行业提供了机遇,这都增加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难度。

三、解决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的对策研究

解决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瓶颈,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需要国家、高校和毕业生个人共同努力,通过国家从政策上提供便利条件,高校转变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个人提升专业素质,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从而顺利就业。

1、国家要从政策上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便利条件

在高校招生政策上要限制法学本科生的招生规模,将本科毕业生数量限制在一定范围。在就业政策上,加快国家涉法机关新老交替步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坚持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安排法学本科毕业生到涉法机关见习,通过见习,选择一批法学专业业务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踏实肯干的毕业生留下。落实、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思路。

2、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职业指导方面进行调整

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和法学本科毕业生薄弱的就业竞争力,高校应积极转变工作思路,调整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强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指导和服务,使法学本科毕业生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调整人才培养目标,转变培养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不仅需要具备夯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有交叉的学科知识和更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所以高校可以加大力度培养法学类第二学士人才,如法学与经济类、法学与管理类相结合。高校要调整学生的知识结构,在课程设置上不仅要体现专业特点,更要有广阔的知识背景。

强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通过职业生涯教育,引导学生认识自我,进行职业前景剖析,指导学生尽早确定职业目标,理性规划大学生活。

3、法学本科毕业生要合理规划职业发展路径,不断提升职业竞争力

法学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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