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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中国的建设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法制中国的建设(精选6篇)

法制中国的建设 第1篇

中国的法制建设

摘要: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艰苦奋斗和共同努力,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历史性变革,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进程中,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中国法治逐渐走向完备、趋向成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入宪,中国社会犹如破茧重生,在经历了建国初期的血雨腥风和动荡不安之后开始踏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

本文通过分析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和新中国成立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重点分析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发展、国民经济和军队建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抚今追昔,立足当代,展望未来,对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展望。通过的历史发展的总结分析我国的法治建设向着扩散化、均衡化和权威化的方向继续阔步前进。关键字:法治建设 历史进程 法治成就 各领域 发展展望

前言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建设成果。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这条道路上,中国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根据各时代的发展要求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民主法治向着“三者有机统一”的方向迈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第二,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第三,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先进文化按照人民的期待和要求进行。第四,依法治国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发展氛围。

(五)是立法成绩显著。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08年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7 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六)是法律服务日益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的发展,主要体现了三条主线:一是专业化,即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有越来越高的要求。二是正规化,即加强了法律服务的制度化建设,在机构设置、职业准入、执业许可、市场监管、纪律惩戒等方面,都加强了规范化建设。三是市场化,法律服务从国家机关逐步转变为社会服务行业,人事管理、经营机制方面逐步实现市场化。我国的律师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均取得了长足进展。

三、新中国建设以来在各领域的法制建设

(一)农业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建设

截至目前,中国农业立法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④。加强农业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建设,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要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业立法步伐,确保农业市场化改革有法可依,充分发挥法治在农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法治在促进农业信息化建设中的推动作用,用法律保障国家对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支持,更好地发挥农业法制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农产品流通主体法制建设,在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立法,农业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立法,农产品电子商务立法以及农业农村信息化补贴保障立法⑤。

(二)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一般是通过市场体系科学配置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应用,推动生产与需求间的持续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体系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自发调节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因此需要通过法律与法规加强管理,在宏观方面科学调控市场,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方法,打破市场经济法制中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必须针对非理性习惯准则进行深入学理检讨,实现其的科学规范与界定,最终得出形式合理特点,进而作为国内现代法制建设重要资源。维护市场竞争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等,避免市场竞争出现不公平与反垄断等现象,使市场主体可以严格依据法律与法规进行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自由与良性竞争平台。

目前,在社会主义经济大环境下,法制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建设。若是法制不完善,就难以规范市场经济,无法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严格依据市场经济具体发展需求制定健全的法制,并且加强执法力度,进而确保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⑥!

(三)中国地方政府法制化

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是建成整个国家法治政府建成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就像发展经济全国不能齐步走一样,法治政府建设同样不可能齐步走,必须要有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进行建设和探索,同样需要各地“先行先试”,在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经验。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条件尚不成熟的改革,完全可以在一些地方先行试点,先行取得突破,为全国性改革积累经验。比如,作为法治政府制度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行政程序方面的制度,尽管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都有所体现,但是,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早在“十五”期间就被列入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仍未实质性启动这项立法工作。不过,湖南在这方面就进行了“先行先试”的探索,率先在省级层面颁布了《湖南行政程序条例》。在这之后,全国又有不少省级、地市级政府颁布了本级的行政程序条例,为全国性行政程序立法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⑦。

(四)中国环境法制建设

在中国环境公平失衡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超过了环境污染本身,是一个更为严峻的灾难性问题也是“十三五”应当优先解决的重大问题。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政策走向必须要围绕解决上述压力和挑战$应当强调两个哲学的理念。一是我们不能用产生问题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即我们现在出现的很多环境问题,都是某种工作方式的必然产物。现在如果还用产生问题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一些问题可能容易解决,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甚至会产生更多问题。二是有一些错误的东西时间久了,人们就习以为常了,许多错误的东西常常被当成了正确的东西去坚持,坚持的结果是问题将会愈演愈烈。

要从以下:政府转变职能、区分性质不同的排污形式、严格追究污染排放责任、建立重污染企业排出机制、转换环保执法意识和执法方式、积极借鉴适合国情的国际经验⑧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的建设过程。

(五)军队的法制化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军建设已经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军事立法步伐加快,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适应军队改革需要,规范军队建设各个方面的军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为依法治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军事执法成效明显,全军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依法办事,不断加大军事执法力度,保证了依法治军方针落到实处,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是当前军队建设的历史性任务,依法治军保障了军队的各项改革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推进并逐步深化,保证了军队改革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我国在保障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稳步推进,保障军队后勤领域改革不断深入,保障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加速发展,以及以人为本等方面都有了相关确保军队和军人的法律法规⑨。

(六)高校的法治化建设

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基于大学生特殊的社会地位,对这一特定群体 展的专门性高校法制教育既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工程”,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民心工程”,更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工程”。一直以来,高校被誉为是现代社会变革的晴雨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情况的变化,高校在不断发生变化。正因为如此,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进程就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缩影。同时,高校还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力量,肩负着向社会不断输送髙素质人才的育人职责。从逻辑关系上看,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制教育又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法制教育六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每一个历史阶段都各具特点,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反映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变化的历史足迹。整体而言,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历程基本上是螺旋式上升的、是一脉相承的、是与时俱进的。抚今追昔、立足当代、展望未来,高校法制教育的光辉历程将凝结成不断前行的动力源泉,而那些沉淀在历史长河中的重要经验和沉痛教训也必将促进高校法制教育向着扩散化、均衡化和权威化的方向继续阔步前进⑩。

四、中国法制化的未来发展和展望

从现在到本世纪末,我国法制建设将在现有的基础上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矛盾与冲突,并将继续在矛盾冲突中向前发展。就全社会范围而言,70年代以来,由于改革带来了社会关系的重大结构性调整,社会利益正在日益分化的基础上重新整合,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巳经苏醒并日见强化,人们的行为愈来愈复杂化、多样化,传统的调整手段及运行机制逐渐失灵,社会生活愈来愈依赖于法律来进行组织和调节,从而为法制建设的大规模发晨提供有利的客观条件.在未来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影响法制建设的根本原因就是改革。法制建设的发展规模和速度直接决定于改革的规模与速度。首先,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从组织创新发展

到制度创新,政策催生的改革成果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稳定和巩固,以规范化的方式成为制度性成果,促进市场机制全面形成和大规模运用。其次,政治体制改革将把加强和完善法制作为其长远目标和根本手段,党政分开、下放权力、政企分开、改革千部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等一系列民主化措施都将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实施。用法律来调控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一是贯穿于改革全过程的重要内容。第三,观念变革将会促动法制建设深层结构的历史性更。.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无疑将成为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动力。

当然,也必须看到,改革所造成的不均衡社会条件和多样化的社会实践也给法制建设带来一定的难度。社会关系的变革和严格稳定的法律规范在某些时候、某些领域甚至会发生冲突.改革的特点和我国法制建设受传统束缚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不是法律关系的解释与稳定,而是法律关系的建立、变革与创新⑪。注释: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中国的法治建设》,2008.2,第3页 ②中顾法律网,《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2015.7,第4页 ③中顾法律网,《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2015.7,第7页

④王乐君,李迎宾等,《农业法制的发展与完善》,载《农业经济问题》,2010.2,第8-12页

⑤周向阳等,《关于中国加强农业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建设的思考》,载《世界农业》,2015.10,第221页

⑥张国栋,《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目标与途径》,载《商》,2010.4,第259页

⑦孙红军,《中国地方政府法制化目标与路径研究》,苏州大学2016年硕士毕业论文

⑧杨朝飞,《对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思考》,载《全球化》,2016.5,第17页 ⑨王建新,《中国军队走向依法治军》,载《中国经贸导刊》,2016.3,第76页 ⑩宋婷,《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研究》,南开大学,2013年博士毕业论文 ⑪石泰峰,《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发展与未来》,中央党校法学研究室,第37页。

法制中国的建设 第2篇

提要:在人类文明空前发展的今天,环境理由逐渐严重,可持续发展提上日程,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得到西方国家的认可,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应运而生。我国急需探索一条可持续发展路径,关于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是需要深思的重要理由。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策略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空前发展,环境理由日益严重。20世纪初,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发生了几大公害事件,从而引起了世人的关注。人类开始深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不断消耗地球资源的同时,要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只有实行资源的循环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长存。循环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以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最终实现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数众多,人均占有量少,各类资源的消耗很快,在长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环境理由越来越严重,污染理由十分严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资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资源的供给必将难以为继。我国实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刻不容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建立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才能使循环经济更好地实施和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随着循环经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随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在法治国家中,法律作为国家调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循环经济要想实现良性的发展,必须建立以法律为支撑的框架体系。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可以协调循环经济运转中不同利益体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规范人的经济行为,同时对人们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目前状况

“循环经济”这一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才引入我国,但是在之前很长时间里,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虽然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环经济推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是还没有真正处理好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发展关系。

(一)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善,不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我国现代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不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直接理由就是加剧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但是现在的法律对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却无能为力,只是收取相关的排污费或者处罚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的理由。有了新的社会行为,就应该有新的法律来约束,但是我国的法律往往会落后于事态的发展,当环境理由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时候,法律会无所适从。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理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理由,执法主体不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等,从而会阻碍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部分地区,明明存在污染严重的情况,但是执法部门却不依法办事,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按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经济活动。

(三)司法救济不到位。司法在循环经济体制运转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循环经济法律体制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司法体制的保障,但是当前在案件的受理、审理等环节仍然存在很多困难,有很多理由,比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无法可依”是司法救济最大的难题,法官素质与审判水平不高也会使循环经济司法审查陷入困境,在审理过程中,处理不好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循环经济法律体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四、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策略

为了更好地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完善循环经济法制保障已经刻不容缓,对此提出如下策略: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环经济利益和协调环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法律,当然,对于循环经济立法保障不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协调,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执法方面。在执法方面,要确定执法的主体,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从而使环境理由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应该将循环经济发展所涉及的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各司其职,使每个执法行为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使循环经济法律体制真正得到实施。

(三)完善司法方面。在司法方面,首先一定要对循环经济有一定的认识,要坚信法律能够决定社会和人类的命运;其次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使执法人员懂法并能按照法律执法,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的各项素质进行考核;最后,要完善责任制度和公众参与度。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建立责任问究制度,同时提高公众参与度,在执法过程中,使公众可以事前参与、事中参与、事后参与。

参考文献:

[1]陶伦康.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2]范恒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度的若干深思[J].学习月刊,2007.1.

法制中国的建设 第3篇

一、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及历史影响

(一)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

一种文化的形成必然需要特定的经济与社会环境, 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出现与形成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奴隶制、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君主专政的大环境息息相关, 它既是一种经济基础的反映, 也是一种社会整体思想潮流的折射。“传统中国的经济基础是农耕型的自然经济, 与这一基础相适应的是以血缘宗法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从国家行政管理制度、法律制度、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到民间礼仪俗规, 传统社会的各项制度无不具有农业宗法社会的文化特色。”[1]这段话深刻地解释了传统文化的儒家思想出现形成乃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中产生并成长的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仁, 礼治 (德治) 达“仁”

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一直被公认为是儒家思想中最完善、最严格的思想体系, 而“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 “礼治”是达到仁的途径。仁有多重含义, 但其最根本的就是“爱人”[2]。爱人是孔子提出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最根本的基本原则, 以此建立一个家庭关系和睦, 君臣关系是“君使臣以礼, 臣事君以忠”[3], 一般人际关系为“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4]的礼制社会。众所周知, 儒家思想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而这个基础是在改良了西周的礼的基础上的礼治即以道德为主, 以制度为辅[5]。由此可见, 在以伦理思想为主导的中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 制度虽然不可缺少, 但居于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礼”。

2. 民贵君轻”理念

“民贵君轻”理念是儒家思想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史书记载:“民为邦本, 本固邦宁。”[6]我们可以从许多的古代实践中得出这一结论。例如:“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7];“君者, 舟也:民者, 水也:水能载舟, 亦能覆舟”[8]。“民贵君轻”理念能够成为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 甚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封建社会实在是难能可贵的。虽然统治者的民本思想实为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但在客观上, 民本思想的出现却为仁义之君开创太平盛世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指导。

3.“人治”思想

“人治”思想在儒家思想体系中, 荀子对其阐述的最为完善, 他提出了”有治人, 无治法”[9]的观点。荀子认为:法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因此, 法的良恶主要取决于制定法的统治者“人”的好坏, 所以说“君子者, 法之原也”[10]。即使有了良法也需要由有德才的人来执行, 否则法就成了一纸空文。同时, 荀子认为, 法是一成不变的, 面对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家大事、社会琐事, 法为了保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就需要人来弥补其不灵活的缺陷。由此, 荀子主张“人治”而非“法治”, 这也成为了儒家思想体系中的又一重要内容。

(二) 法制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 经过孟子、荀子的补充和完善成为体系, 至汉代董仲舒吸收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 建构完成新的儒学思想体系。自此“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 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 自西汉中期被采纳为官方学说以后, 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袭发展, 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11]在此基础之上,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秦始律》确定“准五服以治罪”;《新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制度, 至《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直到唐朝的《唐律疏议》这部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的出现, 标志着我国法制儒家化最终完成。

(三) 伦理道德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影响

研究儒家思想, 我们不能以现代的人权、公平、公正的价值标准去苛求, 而是应该将其放在当时的背景、环境下来研究、分析、评价它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宰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走向, 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主要构成, 而法制的儒家化也就成为了这种大势所趋下的必然。法制的儒家化, 也确实在客观上促进了大一统局面的出现, 缓和了社会矛盾、安定了社会秩序、促成了“开明专制”局面的出现。

1. 缓和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的稳定

以儒家思想为本的正统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自秦至清不曾动摇过。而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之下, 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以伦理道德的“三纲五常”为基础的伦理法。这种法“以礼为本, 礼法并举”, 同时主张个人应该加强道德修养, 以“爱人”之心处理人际关系, 这一思想不仅仅适用于贫民百姓, 同时更适用于封建统治者。在执行方面, 以“礼”为指导的伦理法突出教育的作用, 执法以教为首务。法律条款的确立也要体现人的伦理道德。这种“礼法并举, 刑教结合”的制度极大地缓和了专制制度下的残暴, 缓和了封建社会的阶级矛盾, 使社会趋于稳定。

2. 人民生活安定, 呈现出“开明专制”的气象

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的另一重大影响则是:儒家的伦理道德通过“以礼入法”的形式宣扬了“重民”思想, 使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重视百姓。也正是在这种“重民”思想的指引下, 才会出现“文景之治”“开元盛世”等太平盛世的局面。另一方面, 儒家的礼与教虽然没有赋予百姓选举、罢免官吏的权利, 但实际上也使百姓享有了“议政”的权利。百姓可以依据礼教评判官吏的善恶, 甚至皇帝的昏明,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必然提升了封建制度下百姓的幸福感。

二、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对现代的启示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 对于一种在特定环境中产生并发展的文化理念我们应该将眼光放在这种文化对于现世的实际意义上。笔者认为, 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大贡献在于:引发人们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争论的问题。西方法谚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美国庞德说:道德乃是潜在的法律。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论述, 曾经出现了自然法学学派和分析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 国家制定法律必须反映人类的普遍道德。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笔者赞同张文显“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 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的观点。

第一,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 它是人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 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这句话说明了道德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 道德不仅包括个人道德, 还包括社会道德。因此, 只有当法律体现和反映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符合广大民众的道德期望时, 才能获得广大民众的尊重和信服, 才能广泛地被人们遵守。

第二, 虽然法律与道德有诸多的不同, 如表现形式、违反的结果、调节形式、调整的对象等。但是, 他们在内在价值标准和最终目的上应该是一致的。道德的出现早于法律, 因此, 在统治者制定法律的过程中, 自然而然地将道德规范作为法律内容的重要来源之一。法律和道德的最终目的都是建立一个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由此说明, 法律与道德既是统一的, 又是相辅相成的。

三、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几点建议

研究一种事物, 应该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到“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研究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也应如此。

(一) 活用民本思想, 维护人权

“民本思想”和民主思想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而法治建设需要民本思想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笔者认为, 法制建设应该从以上几个方面落实“民本思想”的实践。

1. 立法以民为本, 感知人民意愿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以及和平和安定。民安, 则社会安, 社会安则国家安。法律作为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和利益的利器, 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的心理需要。根据人民的现实情况制定符合民愿的法律, 这样, 法律才有可能贯彻执行下去。民心所向, 才能和平安定。

2. 司法、执法要公平正义, 维护人权

这要求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 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要培养政府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公平、公正地为民办事。与此同时, 还要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时按照程序进行工作, 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权。

(二) 德法结合:以道德标准指导法律, 以法律制度维护道德

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 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议从未平息, 在21世纪的今天, 我们可以使这两者和谐发展, 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的优势, 建设新的法制社会。法律道德化, 意为在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之中, 工作人员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 依法办事, 公正执法;另一方面, 可以根据道德标准, 以道德的教化、仁爱感化、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 教化犯罪人, 进而达到社会安定、和谐。道德法律化, 是指将儒家思想中被大众认可并且深入人心, 具有社会认同性的道德标准通过习惯法或者其他形式固定为法律标准, 这样法律就具有了道德的“温暖”, 而不再是冷冰冰、枯涩的法律, 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进而, 使人人自愿遵守法律, 而不是因为恐惧被制裁而被动地遵守法律。

四、结语

我国的法制建设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过程, 在这漫长的过程中, 我们一定要博采众长,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 我们要吸取西方的先进法律制度, 同时更不能抛弃我们的传统文化, 尤其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儒家思想不仅仅是封建社会正统思想, 其更具有非常之高的现实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明主编.中国文化概论.2002年版159页.[1]王明主编.中国文化概论.2002年版159页.

[2]论语颜渊.[2]论语颜渊.

[3]论语.[3]论语.

[4]论语雍也.[4]论语雍也.

[5]曾宪义, 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十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0页.[5]曾宪义, 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十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50页.

[6]孟子尽心.[6]孟子尽心.

[7]荀子王制.[7]荀子王制.

[8]贞观政要君道、政体.[8]贞观政要君道、政体.

[9]荀子君道.[9]荀子君道.

[10]荀子君道.[10]荀子君道.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第4篇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秦胜男

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啊全部法律的总称。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从中寻求可资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其原因不仅在于罗马法尤其是去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其超乎文本之上的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即罗马法精神。

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自然法概念中加入了道德秩序的概念。最后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承袭并发扬光大。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它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六世纪的《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的划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

应当承认,人们对自然法的争论从来未取得过共识。但仍可得到一些共同的东西: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正义。它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首先,自然法是从自然中产生出来的最高理性,它是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他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其次,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永恒的、普遍的。再次,自然法永恒的内容是人类的权利和平等,自然赋予一切任意平等的权利。最后,“自然”讲求单纯、秩序和概括,自然法也具有一种单纯、概括和讲求秩序的形式。

自然法观念历经数千年,对我国法制建设至今仍有重要意义。首先,自然法为我们寻求共同规律谋求发展提供了坐标。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市场已非一个民族所能局限,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这些法律所体现的自然法精神就是各国这类法律间的共同规律性。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也应是共同性的东西,亦即客观规律性。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那么在共通的精神指导之下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实有裨益,当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且体现长期稳定的规律性。其次,自然法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由于缺少“法治”的血脉以及受各种现代思潮、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我国的法律信仰正在遭受危机。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问题:(1)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被人们普遍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2)执法严格公正。这里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当前的形势与未来的目标要求我们确立法律信仰的精神,而自然法恰恰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最有益的理念诉求。

二、私法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学家首先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将公法与私法切实区分开来。他们认为,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这种划分表明罗马法学家较早地看到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差别这对确立更有效地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有关私法的规定占据了罗马法文本的大量篇幅,也充分说明罗马法对私法发展的重视。

私法精神对于后世西方人文精神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也对市民社会的产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当今中国,重提私法精神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首先,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划分、对私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主张,使罗马法成为最早辨析人格、人权概念、承认并保护私人权利的古代法。罗马法创立了“个人自决”的原则,即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的束缚罗网中分离出来,使罗马法能够适应近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发展方向而被近代法文明所采纳。在今天的中国重谈这一主题有重要意义,不仅因为中国数千年历史始终是以刑为本,根本不存在私法精神,而且近几十年的时间里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到了整个法学领域。发展私法精神就是为了补足历史所缺失的一页。同时,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重视对个人权益,财产等的保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并将其上升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

罗马法之私法精神造就了这样一种良好的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所任意干涉,这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在我国,国家广泛运用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多元化日益被单独的中央立法和行政法规取代,法与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更显弱不禁风。因此,重提私法精神,再塑私人品格在当代中国尤显必要。

三、理性精神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罗马法包含丰富的理性。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就法律方法而言,尽管罗马法学家在他们对法律的探索过程中是极其讲究实际的,他们将规则仅仅视为是“对事情的简要陈述”。模范的法律制度是罗马人值得骄傲的一面。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人所亲睐。罗马法有关法律体系的分类也浸淫了理性的光辉。首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分类方法乃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次要的则自然法、市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分类模式。罗马法最为明显的理性的表现为法典化倾向及成就。一般而言,“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事实上,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任何一部法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

我国当前,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是以理性为先导还是以经验为先导是一个常常被争论的重要问题,且常常就是不自觉的陷入“摸着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思路而不自知。罗马法学家在创造、解释、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始终力求人定法要符合自然法。这种努力的结果是,使罗马法成为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客观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谋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这一经验对中国在立法中的价值取向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学家对自然法运用的历史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完善中国法治的宝贵经验,即法不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还应该是市场经济自然规律的延伸;法律的功能不单是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更主要是应实现公平、正义。

中国现今法的一个问题是: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而作出规定,有时不到10年就失去了意义,这虽然和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化有关,但不能不认为也和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有关。“重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病害。罗马法中的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就是这种高度抽象概括的表现。罗马法所创造的一些制度历经2000余年依然颠扑不破,只能说明它是建筑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上的。我们应该从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及其成就中得到一些启示。

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是培养未来法学家及培育广大民众对法律理性认知的重要方式。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公民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努力培养出未来推进立法完善的青年法学家,并促使广大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才能实现由罗马法产生并为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法律理性。

四、综述

综上所述,罗马法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别具一格的特色和充实丰富的内容影响了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它不但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石,而且对英美法系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参照作用。如今,在罗马法的作用下,两大法系出现了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现象,这种现象将成为法律全球化的基础。毫无疑问,借鉴罗马法以及其他优秀法律,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选择,也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必由之路,特别是罗马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价值更不容忽视。

[1]谢东慧.罗马法的借鉴价值[J].现代法学,2005(1).

[2]王会保.论罗马法的实践理性及启示[J].法制与经济,2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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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煜彭俊瑜.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J],2006(1).

中国法制建设 第5篇

——中国法制建设

敬爱的汽车学院党总支三支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曾经有人这样说:在作用于人类的所有力量中,如果不考虑爱的力量,竞争无疑是第一位的。市场就充分体现了竞争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如此巨大,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就可能会有违经济的繁荣和人类的美好期待。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塑造市场规则当然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在塑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政府是否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是能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因素。在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要求、任务和措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的大国,从“人治”转变到“法治”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开端,分析当前的法制建设现状,我国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我国在行政立法权、许可权、处罚权等权利分配上法律规定明确,但是行政机关在利益的驱动下越权行为显著。执法人员水平低下,法制观念淡

薄,对当事人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加上行政机关内部缺少合理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基层执法机关,这导致了权利滥用情况的泛滥。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裁判的公信度普片不高,主要与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高。

对此国家应该加大对法律宣传的投资,国家机关应该加强法律宣传以及拓展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公民应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自己的道德意识和政治意识,提高自身的守法行为的素养。

中国从人治转向法治,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发展,为国民谋幸福的一次转折性改革,每一次改革总会充满的巨大的阻力和未知,但是只要我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总结吸收教训经验,相信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会更加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的。

恳请党组织给予批评与指正。

汇报人:曹亚伟

论中国足球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第6篇

摘要以法制为视角提出足球立法的必要性从足球发展社会因素诸多足球现实问题需要全面探讨足球立法的动因从世界其它国家足球立法先例法制足球的实践经验等探析足球立法的可行性从足球法制建设的滞后足球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分析足球立法存在的困境

关键词中国 足球立法假赌黑困境

前言我国的职业足球已经走过了十几个赛季,市场经济已经消解了以往封闭的竞技体育运动系统,中国足球已经走上市场化的轨道。然而,它在市场化的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假、赌、黑”等丑恶现象,这已引起媒体、学术界普遍关注。中国足球乱相横飞竞技水平持续下滑,在国际性赛事中连连失利,球场上球迷骚乱殴打裁判等足球社会问题不断发生由新加坡赌球案引发的中国足坛反赌风暴足球俱乐部管理人员裁判员甚至足协工作人员行政官员等足球从业人员因涉嫌贿赂或操纵比赛等原因相继被司法机关逮捕这些与足球法制和监督缺失有着必然的关系因此在此背景下以法制为视角探讨足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中国足球立法的必要性

由于足球体制足协长期不作为等因素影响足球假赌黑越演越烈由人情关系性假球演变到涉及金钱利益假球球员教练员裁判员俱乐部管理人

员参与赌球足球竞技水平持续下滑赌球成为阻碍足球发展的最大毒瘤成为制约[1]建设体育强国的重大瓶颈之一足球的问题发展到了非整治不可的程度足球发展历程表明足协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根除假赌黑由于足球法制缺失给足球发展带来诸多制约因素足球具体问题解决需要有法可依足球发展需要法律保障,足协行政作为俱乐部管理职业联赛运行需要监督和制度制约因此强化足球执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形成良好的足球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2中国足球立法的推动性因素

2.1中国足球的进不需要法制

中国足球很多不正常现象很大程度都是人治造成的。中国足协即是管理者又是决策者组织、管理和经营足球联赛它权利过大 又无监督体系导致谢亚龙南勇等足协高官的腐败各种投资牟利集团的形成 数次随意变更升降级制度使俱乐部的利益产生波动是俱乐部采取更为直接的假球、赌球方式获取利益的直接动因对假球赌球黑哨只,是作为行业内部问题处理对于违规者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致使假赌黑更加泛滥由于足球长期失治 竞赛环境正气不扬,社会主流价值规范缺失 部分足球从业者经不住金钱诱惑,道德沦丧职业道德丧失参与赌球、打假球或吹黑哨。这一切和中国足监督缺失有着必然关系如果我们有详细的足球法律制度有完善的监督体系足协官员的腐败就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假赌黑就可以得到彻底治理中国足球需要法制需要依法球。

2.2现有法律不足以制约足球违法问题

赌球已经对竞技体育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中国足球球员教练员俱乐部

法制中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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