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房屋归属协议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房屋归属协议书(精选6篇)

房屋归属协议书 第1篇

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当事人(甲方)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乙方)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房屋(房产证编号为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确认位于的一套房屋是由于年月日,以付款方式购得。共付款人民币元整(¥万)元,甲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此份额。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甲乙双方为该房屋实际所有人,甲方为购房合同签署人,后续直属债务债权问题由甲方负责(如该房屋按揭本息等)。

3、甲乙双方共有使用权,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任一方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方赔偿。

4、婚姻(恋人)关系存续期间,因外力(双方父母)导致甲乙双方婚姻(恋人)关系破裂,后续直属债务债权问题由甲方负责(如该房屋按揭本息等),甲方放弃对该房屋所有权益。

5、婚姻(恋人)关系存续期间,因出轨、背叛等原因导致甲乙双方婚姻(恋人)关系无法持续,后续直属债务债权问题由过错方负责(如该房屋按揭本息等),过错方主动放弃对该房屋所有权益。

6、婚姻(恋人)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婚姻(恋人)关系无法持续并协议离婚,后续直属债权债务由该协议划分。

7、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手印)时间:地点:

乙方(手印)时间:地点:

房屋归属协议书 第2篇

甲方:某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居住于XXXXX。身份证号:XXXXX。乙方:XXX,男,汉族,XXXX人,现居住于XXXXX。身份证号:XXXXX。

2011年6月6日,甲方购得陕西浩星实业有限公司售出的房屋XX(具体位置,例子:世家新城5幢2单元1604号)住宅一套,共付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零叁拾叁元整(¥333066.00元)。现鉴于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该房屋产权由甲方全部持有。

2、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婚后仍属于甲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3、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

乙方:

1.签字应当包含姓名和签字日期2.你自己把房屋具体价格,位置查看更改

3.看看还有什么内容要补充的自己看着填一下。

房屋归属协议书 第3篇

一、婚姻关系证明不是物权证明, 不能作为享有特定物权的依据

在房屋登记过程中, 之所以会出现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并以婚姻关系确定房屋权利归属主体和有权处分主体的错误做法, 笔者认为, 主要是由于房屋登记人员对婚姻关系与物权归属关系的法理基础没有搞清楚造成的。婚姻属人身权范畴, 婚姻关系证明是一种身份关系证明, 它证明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本身不反映财产的归属关系。而房屋属财产权范畴, 其来源依据是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等基础关系材料, 与是否存在婚姻没有关系。房屋与婚姻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归属关系且互不证明对方。房屋登记簿是法定的物权证明, 是否享有房屋权利, 只能以此而定。因此, 依据婚姻关系证明确定房屋权利归属主体和有权处分主体是错误的。

如果以婚姻关系证明确定房屋权利主体, 会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如:甲、乙系夫妻关系, 两人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归各自所有。甲以自己的收入和名义购买了一处商品房, 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 登记机构要求甲必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否则, 不予受理。甲按登记机构要求提供了甲乙两人的有效结婚证。登记机构经审查确认甲乙两人的结婚时间是在购房前, 于是将甲单方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甲乙两人共有。再如, 张某将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屋卖与李某, 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时, 登记机构要求张某必须提供结婚证明, 以证明张某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该房屋。张某提供的结婚证表明, 张某出售的房屋是在结婚后购买的, 于是登记机构以此房屋为张某与其配偶共同所有为由, 要求张某必须提供其配偶同意出售的证明。这两个典型的例子在现实登记中是存在的, 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以婚姻关系证明取代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商品房买卖活动中, 交易主体是甲和商品房开发企业。协议内容是他们双方认可签订的, 与甲的配偶没有任何关系。甲的配偶没有参与商品房买卖活动就取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 缺乏原因依据。二是以婚姻关系证明取代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簿, 违反了《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簿上没有张某配偶的名字, 但登记机构却以婚姻关系证明认定张某配偶享有物权, 把婚姻关系证明等同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簿, 赋予了婚姻关系证明物权效力, 没有法律依据。因此, 是不合法的、错误的。事实上, 婚姻关系证明在房屋登记上的证明是时间性证明, 即用以证实婚姻当事人申请共有权登记的房屋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仅此而已。具体归属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协议。因此, 不能将婚姻关系证明作为享有房屋权利的依据。

二、当房屋登记簿或买卖合同等基础关系材料载明的权利主体因婚姻关系证明而存在权利主体不确定时, 房屋登记簿无公信力可言, 也使房地产交易缺乏安全保障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主体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基础材料载明的交易主体因婚姻关系而存在权利主体不确定时, 登记簿的公信力就不存在,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房地产交易市场就会出现信任危机和交易安全恐惧, 直接危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是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房屋属于一项重要的民事财产权利, 一个人是否享有此项权利, 要由他自己凭合法依据主张, 而不由外来因素推定或直接赋予。房屋登记机构不是房屋交易当事人, 也不是确权部门, 不能依职权凭空确定房屋权利人, 只能依据登记簿的记载或基础关系材料上明确的主体为权利主体。登记时应充分尊重房屋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主, 并捍卫他们的这种权利不受侵害。同时, 应自觉维护房屋登记簿的公信力, 让人们通过登记公示信赖登记簿、信赖交易安全。即使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三、房屋登记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没有法律依据, 属于滥用职权, 与依法行政的行政法治要求相违背

《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机构应如何进行房屋登记有明确的履职规定, 没有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因此, 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法治要求相违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 主要是这些登记人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和怕承担责任造成的。采取怀疑式登记, 目的是防止漏登房屋所有权人和保护所谓“隐性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怕这些基础关系材料或登记簿上没有载明的隐性权利人事后找他们算账。有人以《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作为自己审查房屋登记申请人婚姻状况的依据或者说理由, 认为这是法律义务和避免承担登记过错责任所必须的。事实上, 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归属的所有方式, 即法定共有、单独所有、约定所有。属于对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归属的授权性、指导性规定, 不具有强制性。房屋所有权的具体归属由婚姻当事人自主决定且对外不具有公示性。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必须依法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登记时应围绕取得房屋的依据是否合法, 房屋买卖合同等基础材料载明的主体与其他申请登记材料载明的主体是否一致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而不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或其他证明, 以确认登记簿或基础关系材料载明的权利人以外还可能存在所谓的其他“隐性权利人”。如果登记机构以申请人可能存在婚姻关系, 不对其婚姻状况审查就登记在一方名下, 可能会以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为由, 主动依职权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并在登记时, 对存在婚姻关系的, 不是以取得房屋的基础关系材料载明的权利人予以登记, 而是以婚姻关系证明载明的主体为权利人予以登记公示。这样登记, 看似保护了婚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实则利用行政职权干涉了申请人的民事活动, 剥夺了申请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主, 属于滥用职权。如果婚姻当事人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的名义, 申请房屋共有权登记时所提交的婚姻关系证明则属于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主张所进行的时间性证明, 与登记机构的要求无关。登记机构对此的审核属于确认过程, 是正当履职行为, 符合登记法规规定, 是正确的。笔者认为, 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过程中, 应严格依法登记, 不能为回避可能承在的登记责任风险, 随意扩大职权行使范围, 以种种名义要求申请人提交各种材料, 增加申请人的登记负担。

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申请共有权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处理

房屋归属协议书 第4篇

关键词:借名买房;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所有权归属

一、“借名买房”案情介绍

欲购房的胡某因受制于限购政策,与其不受限购政策制约的朋友江某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江某出面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江某名下,但由胡某出资购房首付并按月还贷,同时胡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江某将于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向张三转移登记该房产。委托合同生效后,江某向第三人王某借款,并将该房屋抵押给王某。胡某提出异议登记,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

二、借名买房中的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

孙宪忠教授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法律物权可公示,具有权利正当性的推定效力。其中,不动产物权也被称为登记物权,权利主体被称为登记名义人。法律物权人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正当性,在交易中更加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物权是指,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能够对抗法律物权的物权。事实无权的权利主体也称为真正权利人。事实物权不具有公示性,且只能在法律物权人和事实物权人之间发生效力,因而事实物权不具有权利正当性的推定效力,事实物权人主张权利时还背负举证责任,在交易中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较为困难。

借名买房类案件,其中必定存在着法律物权人和事实物权人。法律物权人也即名义购房人,事实物权人也即是事实购房人。比如上述案件中购买房屋的资金全由胡某承担,房屋实际上也是由胡某占有使用的,胡某仅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借用江某的名义把房屋登记在江某的名下,故胡某是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

三、借名买房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1)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物权归属问题只是事实购房人和登记购房人之间的物权纠纷,并不关涉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无所谓交易,不存在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法律应该尊重事实。事实购房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事实购房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确认其所有权。此时保护真正购房人的利益,不与公示公信原则相悖。公示公信原则是为了稳定社会整体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其作用不能随意扩大,不应该规制到合同当事人之间。事实购房人和法律购房人之间通过委托合同设定权利义务,内部物权纠纷理应根据其设立的委托合同解决,法律物权人不能用公示公信原则对抗事实物权人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事实权利人享有异议抗辩登记请求权,用以对抗法律物权。事实物权人可以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物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结合我国《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异议登记可以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登记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也不得要求依照登记公信力获得保护。但是该异议登记作为保护事实购房人的措施,应当在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房产之前提出异议。借名买房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应该选择保护事实购房人,给予其对抗登记购房人的权利。

在法律实务中,郑磊与吴重凡不动产登记纠纷上诉案,两次判决均事实房屋购买人郑磊胜诉。本案以事实物权优先保护和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判决依据,也能够说明不牵涉第三人利益时,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事实购房人。故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事实购房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事实购房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确认其所有权。

(2)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房屋归属权问题涉及第三人时,则出现了交易秩序问题,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均要考虑。房屋登记在名义购房人的名下,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推定登记购房人就是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郑磊与吴重凡不动产登记纠纷上诉案判决书中有“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两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属争议属于内部冲突,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无义务也无法去知道法律物权是否和真实物权状况相符。”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获得其应有权利。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事实购房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问题,法律做不到使他们的利益同时获得满足,我们也就必须在两者之间予以选择。根据公示公信原则,第三人因信赖公示物权而进行交易,可以获得物权而不受真实权利人的追击。

由于善意第三人是整个交易秩序的代表,如果不保护善意第三人,就无法保护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所有的市场交易主体,就会因为缺乏交易安全感而无法从事正常交易,导致市场交易无法进行,所以,法律选择利用公示公信原则削弱物权的追击效力。面对少数事实购房人的利益和代表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时,法律应该选择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保护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这也符合法经济学的思维。毕竟少数事实购房人的利益在面对整个市场交易安全时可以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况且法律可以用其他方式去保护事实物权人的利益,这样既不违背公示公信原则,不破坏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的,也能做到兼顾事实购房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物权的权利真正性能够通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法律物权是被法律认可的物权,而且具有使得公众信任的效力。善意第三人也能够主张房屋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原则获得其应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借名人一定要存留足够的证据以便将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避免发生人财两空的悲剧。法律的终极目标是有效地处理社会中的问题,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既然社会中出现大量的借名买房问题,现有的法律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就应该尽快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条文或者给出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将借名买房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内,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李媛辉,杨帆.借名买房的法律实务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6期.

房屋归属协议2范文 第5篇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利用乙方名义在市购买,该房屋面积为,总房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为明确该房屋产权问题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房屋的首付款及日后的银行贷款均由甲方支付及归还,乙方对该房屋未支付任何款项;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期间,产生的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及收益均由甲方承担和享有,并且该房屋损毁灭失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二、房屋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为该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乙方知晓也确认甲方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更名前房屋产权、使用权实际归属为甲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任何权利。

三、该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期间,乙方无权将此房屋以出租、质押、抵押、另卖他人或用此房屋抵债等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四、该房屋产权不属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如离婚)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变卖。

五、该房屋的房产证等所有与房屋有关的资料均由甲方保管。

六、甲方将该房屋的贷款还清后,有权要求乙方将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将房屋过户登记到甲方名下通知后7日内,乙方及其亲属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完过户手续,但所发生的过户登记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在甲方要求过户而乙方要求保留房屋所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登记到甲方名下时,乙方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实际评估价格(包括装修费用)的两倍返还甲方。

七、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房屋归属权协议书模板 第6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归属权协议书模板(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归属权协议书1

当事人(甲方)彭胜(系彭先度次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xxx

身份证号码:xxx6 当事人(乙方)

彭赦(系彭先度长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xxx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房屋(房产证编号为雨花字第712257247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的一套房屋是由彭先度 于20xx年9月20日,以现金付款方式购得。共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20万)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彭先度,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彭先度。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 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包括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手印)时间:地点:

乙方(手印)时间: 地点:

房屋归属权协议书2

甲方:XXX,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居住于XXXXX。身份证号:XXXXX。

乙方:XXX,男,汉族,XXXX人,现居住于XXXXX。身份证号:XXXXX。

20xx年6月6日,甲方购得陕西浩星实业有限公司售出的房屋XX(具体位置,例子:世家新城5幢2单元1604号)住宅一套,共付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零叁拾叁元整(¥333066、00元)。现鉴于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该房屋产权由甲方全部持有。

2、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婚后仍属于甲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3、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

乙方:

房屋归属权协议书3

甲方: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桥北村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瑶圃村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中证人: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瑶圃村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

20xx年9月19日,乙方挂靠甲方的户名全款购得由离柳煤焦集团和桥北村共同开发的 锦荣家园(低层4幢2单元4层07号)住宅一套,配带地下室。

共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现在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房屋产权由乙方全部持有。

二、该房屋产权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三、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责任与纠纷,甲方概不承担。

四、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得撤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间人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 ______________(签字)

中证人______________(签字)

房屋归属协议书

房屋归属协议书(精选6篇)房屋归属协议书 第1篇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当事人(甲方)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当事人(乙方)家庭住...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