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研范文
法律调研范文(精选8篇)
法律调研 第1篇
一、河北省法律诊所教育现状分析
(一) 法学 (法律) 教育现状
通过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途径, 结合2008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文科·对口招生]资料, 我们调研的河北省126所高等院校法律、法学教育状况, 分述如下。
1. 本科院校状况。
在招收文科的38所本科院校中, 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院校有河北大学等26所院校。具体在同类院校各占的比例状况为:在本科一批B类6所院校中, 有河北大学等5所院校, 占83.3%;在本科二批A类院校中, 有河北工程大学等6所院校, 占60%;在本科二批B类院校中, 有廊坊师范学院等4所院校, 占44.4%;在本科三批院校中, 有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等11所院校, 占91.6%。
2. 专科院校状况。
在专科一批36所院校中, 有保定学院等13所院校设法律类专业, 占36.1%;在50所专科二批 (高职专科) 院校中, 有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院校设法律类专业, 占20%。
(二) 河北省法律诊所教育现状
就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项目开发及相应机构设置是否对口的问题, 我们在多个司法实务部门进行调研, 发现大多数被调研对象认为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可以基本满足公、检、法、司等工作岗位的需求;我们也对高等院校的状况进行了调研, 目前, 河北省高等院校中是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的会员单位 (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有7所院校, 其法律诊所教育现状为:
1. 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共3所, 分别是:
一为第43位会员单位的河北理工大学。目前, 该校诊所活动项目主要是法律咨询、个案诊断、刑事辩护、普法宣传等, 并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制度和措施, 如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学生选拔机制。具体为: (1) 课程推介; (2) 递交申请; (3) 成绩审查; (4) 面试考查; (5) 登记造册环节与措施。目前, 该校已有三届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结业。
二为第50位会员单位的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该院从2005级开始设置了刑事法律诊所课程的选修课, 总课时有50课时, 3学分, 其中讲授20课时、实践30课时;在2006级修改为刑事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行政法律诊所三门课程, 均为选修课, 总课时均为45课时, 3学分, 其中讲授15课时、实践30课时;此后, 人才培养计划再次修订并使用至今, 确定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为选修课, 总课时有60课时, 4学分。目前, 该院诊所教学资源丰富, 已经有两届学生选课, 主要活动项目有法律咨询、个案诊断、普法宣传等。该院法律诊所课程建设依托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 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高效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三为第90位会员单位的河北科技大学。该校课程体系包括专业模块, 该模块设置有32课时, 2学分的法律诊所课程供学生选择。
2. 尚未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
截止到目前, 会员单位中没有实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有4所院校, 分别为:一是第45位会员单位的河北工业大学;二是第53位会员单位的沧州师范专科学院;三是第54位会员单位的河北北方学院;四是第55位会员单位的河北工程大学。
可见, 会员单位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和建设不统一, 部分学院还没有启动法律诊所课程教学。
二、河北省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实证分析
我们发现, 开设法学 (法律) 课程的高校都重视实践教学, 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开拓空间。此外, 调研结果也显示, 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单位多、学科建设的系统性效果突出, 但是对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视程度及开设状况不足。
(一) 方法论价值分析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法律职业素质和法律职业能力已为不论是本科法学、还是专科法律教育教学的共识。通过实践和调研, 我们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具体体现在:
1. 注重实践性。
法律诊所课程没有指定的课本, 无需学生拼命抄笔记, 有的只是如何会见当事人, 如何审查各类证据, 如何制作法律文书等, 这一切皆出于当事人委托处理真实案件的需要。对于这种实践型的法律教育方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用三个形象的比喻做了一个很贴切的注脚。比喻一:当司机要比当乘客更认路。诊所法律教育是把学生放在司机的位置上, 老师在一旁启发引导, 处于主动地位的学生必须独立思考如何走出一条合适的路, 那么他就会更加主动、负责任地学习;比喻二:练武术要融会贯通各种招式。传统的法学院课程是按一种套路学习, 分门别类、程式固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没有一个案例是绝对按照学科建制分割孤立的。诊所法律教育就是要打破部门法的隔绝, 拆开各种固定的招式和套路, 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比喻三:学习游泳一定要下水练习。如果没有到真实的案件中像律师那样操作和演练, 就不可能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
2. 针对性强。
法律诊所教育将真实案件和实践经验引进课堂, 由诊所教师专门指导, 针对某一具体案件, 学生学会如何分析法律事实, 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3. 与岗位需求密切对接。
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给了学生走向社会的通行证, 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需具备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全面培育。在该教育模式下, 传授知识的单向性和学生承受知识的被动性、应付性等以教为本的现象的存在, 反映出培养方式的选择与目标实现之间的脱节, 导致了学生就业初期不适应岗位。而法律诊所教育则以其独特的教学方法实现与岗位需求的密切结合。
(二) 能力培养作用分析
法律诊所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对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表现在:
1. 实践经验获取的平台。
要获得实践经验, 必须接触实际工作。传统的教学模式难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参加司法工作, 又会遇到困难和障碍。法律诊所课程真案参与的特性, 为学生提供获取实践经验的机会和可能。
2. 实践能力培养的良方。
学以致用, 是讲授与学习的方向。在教学过程中, 明确学习任务、目标, 是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效举措, 促使学生积极、自主地学习, 增加学生的兴趣和热情。法律诊所课程以一种全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赢得了学生的青睐。
3. 检测职业能力的标准和尺度。
衡量一个学生学习的效果, 应把他放在实践中去检验;考评法律学生的职业能力, 就看他是否能够准确适用法律。检测职业能力最直接的办法, 就是把学生放在工作中、岗位上, 以完成任务或胜任岗位工作为尺度, 进行考评。法律诊所教育的生命在于真案真办。办案的过程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 就是职业能力检测的过程。
(三) 法律诊所教育现状分析
法律诊所的意义和价值已获多方认同, 但在具体制度性规定上明显不足。主要表现有:
1. 物质投入力度不够。
如关于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时数和讲课费用标准, 难以得到和其它课程一样的待遇, 诊所老师付出更多的辛苦与努力, 其付出与物质所得不成比例。
2. 实际运作有待深入研讨。
在开课时间、选课程序、学生上课时间保障, 尤其是异地接案处理等环节, 还欠缺成熟的做法。
3. 信息沟通不畅。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发、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一是员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 会员单位的有益尝试和经验得不到借鉴和推广, 实际建设效果受到限制;二是与实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几为空白。
4. 法律诊所教育能力、技能储备不足。
就学生而言, 部分学生有畏难情绪, 甚至打退堂鼓。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该课程是选修课程, 特别是学生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和专业技能储备;就教学而言, 部分老师对于如何开展法律诊所教学没有成熟的思路,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法律诊所项目的研究和实践、法律诊所机构的设置没有形成高效、互动的机制和格局。
三、构建法律诊所教育“三化”的路径
法律诊所教育的灵魂在于其实践性、职业性、社会性, 结合河北省法律诊所教育现状, 我们认为应构建区域化、网络化以及社会化的研究与实践格局, 应构建实现法律诊所教育“三化” (即区域化、网络化以及社会化) 的有效路径。
(一) 构建“区域化”
1.“区域化”的界定。
我们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 是指以区域法律教育为背景, 使法律诊所教育呈现区域化特点, 实现本区域范围内法律诊所教育的互适性。河北省会员单位有限, 相互之间法律诊所教育教学的联系很弱, 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不强, 要感受和得到法律诊所教育的益处, 需要在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上寻找突破口。
2. 实现“区域化”的路径。
我们认为, 要实现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 需加强本区域内教育单位与实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法律诊所教育的宗旨, 主要在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我国缺少学生作为准律师介入司法事务工作的制度保障, 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中, 不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 使得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开展, 只能在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诉讼外的活动中发挥作用。由于当事人的顾虑, 法律诊所教育的空间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基于此, 我们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区域化要重视学校诊所教育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区域内妇联、残联、劳动保障部门等取得密切联系, 获取案源;与区域内公、检、法、司部门联系, 给学生介入司法实践提供被认可的、比较宽松的环境。
(二) 构建“网络化”
1.“网络化”的界定。
法律诊所教育网络化, 是指法律诊所教育单位通过有效途径, 加强法律诊所教育的沟通、联系, 形成网络格局, 并借助网络功能使法律诊所教育建设呈网络化格局。
2.“网络化”的路径。
我们认为, 法律诊所教育尤其是会员单位的事情, 会员单位一要先强自身。利用会员单位所享有的便利条件, 在课程建设和项目研究方面积累成功的经验, 结合本区域法律诊所教育建设的状况, 进行针对性的建设, 包括会员网站建设;二要作好表率。积极与非会员单位联系, 使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论和培养职业能力的功能得以拓展和延伸, 形成空间上的网络;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借助网络优势, 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信息互享, 各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 加强联系, 在课程设置、组织与实施、效果反馈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互通有无。可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作为一个中心网站, 再突出网站区域化特点, 在本区域内实现法律诊所教育资源的共享。
(三) 构建“社会化”
1.“社会化”的界定。
所谓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化, 是指以社会学方法、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使法律诊所教育具有社会性影响。法律诊所教育, 实现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使得法学教学实践由封闭到开放、由模拟实训到全真实践, 法学教育实践方式发生了质的转变。对学生而言, 体验着从学生到法律人的过渡;对老师而言, 由单个老师的行为走向了参与人员的社会化, 指导解决社会问题代替了课堂传-授书本知识, 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意义。可以说, 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论价值和培养职业能力作用, 凸显了法学教育的社会实践性特征和社会教育理念。
2. 构建“社会化”的路径。
社会教育理念旨在以服从或服务于本区域的社会需要为引导, 规制法律诊所教育的路径、范围和规格等, 通过组织和实施法律诊所课程教学, 实现或基本实现区域社会需求。
笔者认为, 构建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化”路径有二:一是真案真办服务社会。法律诊所教育覆颠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 在诊所老师的引导下, 使学生真正以法律人的身份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 通过实现受助人愿望及社会实践效果, 检测和验证教与学的质量。
二是教育单位与实务部门沟通、合作。如何实现教育单位与实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 目前还没有有效的路径。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现状看到, 各高校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热情很高、举措很多, 但一遇到司法制度性环境就没招。往往只能在非诉讼领域做文章, 特别是刑事诉讼业务的开展有相当的难度。我们认为, 造成这样的状况是当事人对学生职业能力存有顾虑, 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对学生以准律师身份的不真正认可。为此, 教育单位要积极寻求各种办法, 加强与实务部门联系与沟通, 以学生的实力, 给自己争得地位和信任, 以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果, 促进司法环境的改观。
综上所述, 河北省各高校均重视法学 (法律) 实践教学, 有的已经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并且正常运行。但是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普及率及开设的质量尚有不足。法律诊所课程在方法论及学生能力培养上具有重要价值, 为了实现该价值, 为了提高法律诊所教育水平, 进而推进法学 (法律) 教学的深化改革, 我们认为, 应该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区域化、网络化与社会化上做文章、下工夫。
参考文献
[1]河北省教育考试院.2008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文科·对口招生[Z].2008.
[2]http://www.heut.edu.cn/
[3]http://www.zf1x.com
[4]http://baike.baidu.com/view/1000122.htm
[5]http://www.eol.cn/
[6]http://www.caztc.edu.cn/
[7]http://www.hebeinu.edu.cn/
[8]http://www.hebeu.edu.cn/
法律法规调研报告 第2篇
四、“六五”普法长效机制机制
(一)构建普法工作领导机制
建立以党委、政府为核心的领导机制,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实施党政一把手问责制;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督促、统一检查,形成以党委统一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体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构建普法工作组织保障机制
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特别是普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职责,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落实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普法经费按人均0.3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普法经费按人均0.5元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县级各部门普法经费按工作需要列如部门专项支出。
(三)构建普法工作责任机制
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四)构建普法工作资源整合机制
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整合资源,使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工作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五)构建有效的普法工作考评机制
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学考核和评估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列入对部门、乡镇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指标。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实现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五”普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疲劳状态。认为经过25年全民普法,该普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已经普及了,再搞也没有什么新花样。因此对“六五”普法应搞什么、怎么搞还不清楚,特别是长期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会存在凭经验、凭老做法工作的情况,缺乏工作的激情和创造力;二是各级普法办公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不足,县级普法办公机构一般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公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又没有相应的规格,很难承担面大量广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是农村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只剩下留守妇女、儿童和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农村普法成为盲区,难度增大。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还不适应。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够强,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二)对策及建议
法律调研 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路径
大学生法律素质不仅是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通过了解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从而了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状况。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的理解与分析,探讨大学生法律素养现存问题及提升方式。
一、大学生法律素养问卷调查基本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20份,回收499份,其中有效问卷483份,问卷回收率为95.9%,有效率为96.8%。本次调研对象为上海电机学院13.14.15.16级的学生,女生比例28.6%,男生占71.4%。问卷分为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知识能力三部分内容,就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了解程度、遵守程度、对违法行为的反应、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分封闭题和开放题)。经过总结分析,该样本群体的总体倾向性意见为:
(一)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现状
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前就已经开始接触法律知识,他们除了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普法活动外,更多的是通过书报、电视和网络来获取法律知识。从调查结果的显示来看大学生基本实现了普法教育。
在“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问题中,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表中显示,选择正确的只有 51. 3%,大四学生的准确度远高于其他年级的学生。
(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在“在遇到与法律有冲突的事情发生时,你会怎样处理”问题中,71.3%的人选择寻找法律途径解决,而选择先主观地去解决问题,再顾及法律问题的仅为 22.9%。可见法律至上在大学新生的法律观念中还是占据着中心位置。
在“当你的权利收到侵害时,你的第一反应是”该问题中,有 74.75%的人首先想到的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排在第二位的是通过关系解决,占15.5%。可见在大学生的内心中,对法律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
大学生对常识性法律知识的掌握较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80%以上的大学生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对法律观念及法律价值的认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对法律的信任以及情感也正在逐步上升。
(三)大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现状
在问卷中设置了“对考试中作弊现象的看法”,70%以上的大学生都认为是严重违反校规的行为,应该坚决抵制;25%以上的大学生虽然认为对于这一行为可以稍加宽容,但也能深刻的认识到这一行为的错误,对于大学生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能明辨是非,坚持站在正确的一边。
在“你认为自己目前获取的法律知识能否应付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问题中,有63.8%的同学对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不是很自信,只有21.4%的同学认为足够应付,可见学生对自己运用法律的能力缺乏信心,法律意识并没有外化为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行为。
二、目前大学生法律素养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当代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大学生总体上法律知识匮乏
问卷中设置了这样一题,“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吗?”选“知道,我的行为就根据这个来确定的”占23.7% ,选“大体知道我有什么权利义务的”占47.1%,选“我只知道不犯法的”占12.8%,选“不知道,做人靠良心,那些无所谓的”占16.4%。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法律知识是构成主体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知识是否丰富是衡量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尺度。从问卷中可以看出,超过70%的大学生并不完全清楚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法律知识较缺乏。
(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问卷中“当您发现有人行窃您会?”该题中,选“明哲保身,视而不见的”占31.3%,选“立刻报警的”占13.5%,选“上前阻止小偷的”占6.1%,选“立刻告知被行窃者的”占49.1%。大学生在面临具体的法律问题时的选择几乎都很理性,不是直冲枪口地去指出小偷,但高达31.3%的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在对大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有不少同学认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对事态度,可见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意识并不高,正义和理性并没有在他们心中生根发芽法律的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对于保障人权以及物品和财产的归属权问题也并不重视。
(三)大学生维权意识需继续加强
根据我们对于“您是否会在购物结束后拿去发票?”的这一问题,70%以上的人选择“拿完东西就走,没有留发票的习惯”,不留发票就会出现在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退换时,因没有发票而遭到拒绝,作为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调研表明部分大学生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实施路径
通过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的调研和分析,有部分大学生仅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也缺乏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力。针对这些不足本文从以下方面来思考培育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一)高校法律素养培育“硬件”建设要发展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真正的信仰才会愿意去学习,愿意去遵守。我们应该善用大学生常用的传媒方式,拓宽法制宣传的场所和舞台,比如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推送、微博博文来宣传校园法律法治实施的方式举措,通过校园广播、滚动屏幕等传媒方式增加专门的法治宣传栏目。通过与学生良好沟通的方式使大学生日常“所见所闻”经常接触法律知识,在显性和隐性教育中不断提升大学生法律敏感度。
(二)高校法律教育回归重在理念及提升自我培育能力
1.法律知识教育重在理念。
关注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比普及法律知识点本身重要多了。一些政法高校和法律专业的学生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看出,只关注学习法律内容、法条教育的“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高校在重视法律内容外,加强法律精神、培育法律素养更为重要。
2.重视自我培育方式。
法律素养培育真正的主体是大学生,要让主体具备正确的自我意识,实现法律的自我教育。大学生借助于互相学习、互相作用、互相启发的自我活动,不断的提高自我对法律的认识,进而提升大学生自我法律需求,从而实现完善自我法律素养的教育活动。
(三)高校法律环境维护要重视休闲生活的引导
高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休闲与道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引导学生从事积极有意义的活动,努力将犯罪扼杀在萌芽中。
1.重视消费观念的正确引导。
大学生第一次面对经济自理,正确的消费观在大学生的价值观中占有重要位置。我国大学生财产类案件不在少数,沉迷于奢靡的消费问题是走向歧途的重要原因。日常应该加强大学生经济型犯罪法律知识普及、强调经济型犯罪的后果,重视树立大学生的勤俭节约意识、合理消费理念,减少犯罪的发生率。
2.重视文娱活动的法律宣传。
摒弃传统的校园文化活动方式,通过创新的方式,如相声、话剧、小品、舞蹈等,将法律知识融入到艺术表演之中,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律知识普及程度,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度,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在潜移默化中,一点一滴的积累法律知识普及度和法律素养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苗连营.公民法律素质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调研 第4篇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农村,法制建设
在2016年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岁之间。
2.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并详细访谈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40—70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包括初中)97%,高中以上的占3%。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男女比例:男40%,女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工作年限:10年以下占20%,10-20年占20%,20-40年占50%,40年以上占10%。
(5)民族比例:汉族占50%,朝鲜族占50%。
(6)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95%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过“五险一金”,65%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90%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如果发生劳动纠纷:100%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模拟法庭冶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起到积极意义。政府应加大社区和村委会的法制工作建设,在硬件设施、软件配备、人员配置等方面投资建设,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落实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战略。
(三)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国家层面上,要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学思想和现代化理论将农民武装起来,促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产生阻碍。在基层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培养“四有公民”,广泛开展“道德规范进万家冶等类似活动,鼓励农民遵纪守法,让典型模范走到农民中间,为他们普及法律常识,使农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概括性的了解,让广大农民懂得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维权的便利。这样,当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甚至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收获成效的。在国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在以法治国方略日渐落实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积极努力,着眼于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抓弱点,补短板,切实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姜纪元.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0-153.
[2]刘金海.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8-74.
[3]穆福山,曾昭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对河北省青龙县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调查[J].经济研究导刊,2010(21):26-27.
[4]杨莉芸.对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J].党史文苑,2008(18):59-61.
法律事务专业调研报告 第5篇
一、人民调解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为司法局和司法所培养管理和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专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同时本专业毕业生也可以在公检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的一线工作岗位,能从事基础法律服务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实际工作。本专业以培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操守等职业素质,基本掌握刑法执行和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的基础知识,熟悉人民调解日常工作流程,具有刑务处理、教育矫正、心理干预等职业能力,能够胜任基层法律事务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人民调解专业方向设置条件
山西省现有11市119县(市、区)1198乡镇、529个街道办事处,如果在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相应岗位的人才需求应在1-2万人。该专业人才需求量大,就业前景良好。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也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的管理部门,但是专业人才却寥 1
寥无几。原因就在于我省目前几乎没有培养出自己的人民调解毕业生。我院领导十分重视人民调解专业方向的申报和建设,希望通过经过几年的发展,该专业成为我省法律专业大类中的特色专业。
我院2016年欲设立人民调解专业方向,该专业以培养适应法律工作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专业培养目标为让学生成为基本掌握刑法执行和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的基础知识,熟悉人民调解日常工作流程,具有刑务处理、教育矫正、心理干预等职业能力的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主要为司法局和司法所培养管理和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专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成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中的一支专业力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创建安全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1.专业建设拥有良好行业依托
人民调解专业方向形成以就业为导向,同相关行政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学校与行业合作、学习与服务相结合的教育机制,各项工作始终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成立由行业专家及专业骨干教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建设委员会,指导专业建设,研究制订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把对学生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培养系统地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
2.课程体系建设突出职业能力培养
在课程设置上,通过对人民调解职业岗位的分析,确定了15项典型工作任务,根据这些工作任务要求,提炼出完成这些任务必须要具备的7项核心能力。根据能力复杂程度整合典型工作任务归纳形成
五个综合能力领域即行动领域,根据认知及职业成长规律递进重构行动领域转换为专业学习领域即课程,当中,确定了六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六门专业主干课程,实现课程设置与就业岗位对接。
3.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初具规模
人民调解专业方向的校内实训基地由司法厅、各地司法局和各地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行业与学院共同参与建设,在建有模拟法庭、实践基地等,能满足人民调解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需要,使校内学习与工作情境一体化。另外,人民调解专业方向在全省范围内正在搭建有10多家实习实训基地,基本覆盖了全省的众多区县,为方便学生实习实训奠定了基础。
4.专业教学团队结构基本合理
现有专任教师89名,其中,教授2名,副教授26名,讲师45名,在聘行业兼职教师7名,是一支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三、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的需求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建设庞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规模日趋扩大的试点工作也表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
科学化确实急需有一批社会矫正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其中。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者不仅数量跟不上,其素质结构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一线矫正工作人员往往是从社会应聘培训后匆匆上岗,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人民调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甚至还出现了某些常识性错误。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几年时间内,随着人民调解的试点工作在我国全面铺开,并正式成为与监禁行刑并重的行刑方式。由此,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专业工作人员的需求将进一步放量。我国从事专业化的人民调解人才缺口很大,因此在需求和人才储备方面都有很大的空间。需要尽快培养出兼具人民调解专业方向知识和人民调解实务技能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工作者队伍之中,既是符合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现实需要的当务之急,也是维系人民调解工作未来发展的长远之计。据此,在人民调解专业方向中设定人民调解方向对人民调解、监所管理等专门技能人才的培养正好能满足社会对上述人员的需要。
四、人民调解专业方向就业前景
我国人民调解的试点和推进需要大量人民调解执行方面的专门人才。人民调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目前我国的刑事犯罪仍然呈上升趋势,如果将这些罪犯均关进监狱,一方面需大大增加刑罚的成本,一方面不利于服刑人员较好地回归社会,因此,逐渐增加缓刑、假释等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的比例,将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一个发展趋势。
本专业主要为人民调解实践培养人才。我国人民调解一线专业人才供需量大。截至2009年1O月,我国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己在27个省(区、市)的208个地(市)、1309个县(市、区)、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己在全辖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工作覆盖了全国近30%的乡镇(街道),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司法部网站,访问日期2013.4.29),这些信息反映:人民调解管理人员缺口大。大量的非专业人员从事着人民调解工作,影响了对罪犯的改造质量,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随着人民调解的推进和完善,需要有一大批专业化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从事人民调解的刑事执法工作。
目前,我省的人民调解者来源于社会招聘,文化层次不高,迫切需要高素质的、有创新能力的、掌握国际行刑发展趋势的毕业生充实刑事执法领域,设置人民调解专业方向,正是为了适应了这一需要。
法律调研 第6篇
广西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在职职工培训及培训平台建设。在厅领导和有关处室的关心支持下,计划用三年时间,建设广西国土资源系统在职职工培训平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在职职工培训,提高在职职工素质和工作水平、服务能力。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广西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承担该项目研究工作。2015年3~5月,调研组一行分赴广西部分地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研,在各地市、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和职工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调研工作顺利完成。
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法律法规培训课程调查问卷及现场考察,深入科(股)室与职工交流,收集典型工作案例等方式,共完成全自治区35个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研。其中对防城港市及东兴市国土资源局,百色市及隆林县、西林县国土资源局,崇左市及大新县国土资源局,南宁市及武鸣县国土资源局,河池市及凤山县国土资源局等5个市及6个县(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调研,对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凌云县国土资源局等27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开发课程问卷调查,共收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需求分析调查表54份。在参与调查的54人中,有59%的人近三年参加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相关培训,培训时间为1~3天,且大部分培训时间为1天,具体情况见表1。
2《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需求情况分析
2.1 单位送培人数需求旺盛
在百色市、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及凤山县、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培训需求座谈会上,许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都提出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同时应该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其他综合素质的培训。而从35个市、县国土资源局调查问卷中,拟送参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人数为278人,平均接近8人次/单位。其中融水县国土资源局拟送培97人,凤山县国土资源局拟送培64人,灵山县国土资源局拟送培26人,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拟送培20人。这反映出除执法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有较大的培训需求外,市、县国土资源局,特别是县国土资源局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更需要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需求情况详见表2。
2.2《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需求情况分析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需求调查分为四个模块:
模块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汇集了国家和自治区土地权审批出让、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农村土地整治、地籍管理等法律法规。
模块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集了国家和自治区矿业权审批、出让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
模块三:执法监察工作流程。汇集了国家和自治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等内容。
模块四:典型案例分析。汇集了国家和自治区土地管理典型案例分析和矿产资源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参与调研问卷的人员中,法规、执法监察、耕保、土地利用、地籍等科(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51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从调研中可以看出,业务科(股)室人员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需求集中在土地权审批出让(占62%)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占50%)两大方面(详见表3);对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培训需求集中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占45%)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占43%)两大方面(详见表4);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培训需求均高达67%(详见表5);土地管理执法典型案例分析和矿产资源管理执法典型案例分析培训需求分别达60%和48%(详见表6)。
3 国土资源系统职工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的期望和建议
3.1 培训期望
从座谈会和问卷调查可以看到,国土资源系统业务科(股)室人员希望能系统地学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知识,也期望把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并挂在国土资源厅网站或培训平台网站中,以方便工作中能随时调取查阅。同时,期望能有一个更细、更具操作性、指导性更强的工作流程和执法典型案例分析或经验材料供大家学习。希望在培训平台上建立在线答疑和交流功能,提升国土资源执法能力。
3.2 培训建议
国土资源系统职工建议多举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重点放在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应用、执法监察实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流程三个方面。同时建议所有科(股)室人员均参加培训,特别是要多考虑对乡镇国土所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建议在3~5天。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采取集中培训和平台线上线下培训,培训以实例为主,印发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让基层人员广泛学习。
4《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开发思路
4.1 培训课程的定位
熟练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及法律法规能力是专业(技术)科(股)室人员工作中需要不断提升的一种基本能力。加强对职工进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是引导国土资源系统职工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管理国土资源的有力措施,对促进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调查情况看,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针对各业务(技术)科(股)人员如何熟练掌握国土资源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如何正确执法监察进行培训;二是针对全体职工的日常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培训。
4.2 培训教材的开发
通过对广西国土资源系统《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需求调查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培训需求论证的基础上,构建国土资源系统《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教材框架和目录。教材旨在提高国土资源系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规范执法工作为目的,教材紧贴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实际需要,明确国土资源土地和矿产资源违规违法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依托国土资源土地和矿产资源查处的典型案例,使教材内容和体例设计与实际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更为贴近,突出国土资源系统的业务特点,从而使培训更具有针对性。
4.3 培训课程教学资源库的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越来越被教育界重视,网络培训(也称为E-Learning、在线培训、网络学院、网络教育以及在线学习等)已经成为职工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发展方向。建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教学资源库,开发与教材配套使用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及试题库,根据培训教材的特点,结合各知识点的重要性和学习难度,以知识点为单元,开发《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微课程,为国土资源系统职工学习培训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便于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或工作间隙开展碎片化学习,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的国土资源执法能力。
摘要:广西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在职职工培训及培训平台建设。为深入了解广西各地市、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和职工的培训需求,更好做好在职职工的培训工作,调研组一行分赴广西部分地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研,经过汇总、分析,形成《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需求调研报告。
法律调研 第7篇
一、第六师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一) 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及政策落实成效
为使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 保证服务质量, 自2012年至今第六师司法局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特点先后修订了《法律援助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2013年为保证新《刑诉法》修改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规范办理, 结合《法律援助程序性规定》, 六师司法局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明确了各援助机构办理刑事法律援助的职责。通过修改、制定上述文件, 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环节, 为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二) 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1.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随着六师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 近三年间各种矛盾纠纷高发, 尤其涉及建筑行业欠薪、机动车责任事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等案件较其他案件增涨幅度较大, 相对贫困人口也呈不断上升趋势, 为应对上述因素给本地区和谐稳定造成的压力,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2012年六师司法局对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进行调整, 扩大了受援人范围覆盖面。
2.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为切实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六师法律援助机构对服务质量高标准、严要求,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程序性规定》相关规定。在执行贯彻《刑事诉讼法》方面六师援助中心及时与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涉及法律援助部分的情况进行沟通, 2013年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5条, 向法院提出建议3条, 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2条。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六师援助机构加强与各级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 2012年至今共办理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400余件, 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20余件, 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八千余万元。
(三) 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情况
1.咨询和案件办理情况。2012年至今, 六师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法律援助咨询578人次, 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932件, 其中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165件, 占案件总数336%, 民事非诉讼案件1706件, 占案件总数88.3%, 刑事240件, 占案件总数的12.42%;民事非诉讼案件中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案件1133件, 占民事案件数60.56%, 机动车责任事故案件91件, 占民事案件数4.86%。刑事案件中通知辩护案件32件, 占刑事案件数的13.33%。从案件构成不难看出本地区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案件上, 因农民工索要工资具有集中性、短期性特点, 故多采取非诉讼途径得以解决。
2.办案主体情况。本地区律师资源较为匮乏, 全区执业律师不足20人, 因此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办案任务主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律师办理的案件多为刑事案件和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
(四) 经费保障情况
1.经费来源及构成。六师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中央转移支付法律援助办案经费 (12万元/每年) , 约占经费总额的10%。二是本地财政支持 (2012年进入“十件实事”项目支持60万元, 2013年至今按司法局在编人员核算保障3万元/每人) , 约占经费总额的60%。三是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支持 (2012年30万元, 2013年32万元) , 约占经费总额的30%。
2.经费使用和监督情况。六师经费使用采取优先支付办案经费的原则, 2012年根据兵团司法局下发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六师《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中明确中央转移支付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与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办案补贴的发放, 本级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经费约80%用于办案经费, 另外约3%用于法律援助宣传经费, 2%用于调研经费, 10%用于培训经费, 5%用于办公经费 (不含人员经费) 。上述经费使用管理均由师财务局监管。
(五) 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
1.法律援助机构情况。六师共有3个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 (行政编制, 人员由司法局内部调剂) , 其中师级 (地区级) 法律援助中心1个, 负责全师范围内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以及受理、审查、指派中片14个团场、街道法律援助案件;垦区 (县区级) 法律援助中心2个, 分别管理和受理奇台垦区7个团场、芳草湖垦区3个团场的法律援助案件, 上述地区均未另外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4个 (行政编制) 。目前六师法律援助机构尚未参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2.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情况。六师法律援助中心共有工作人员5人, 其中师法律援助中心3人, 在编2人 (1人有律师资格) , 聘用1人, 垦区援助中心2人, 在编2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有工作人员72人, 在编72人 (行政编制) 。
二、第六师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地调研, 发现目前第六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突出问题:
(一) 法律援助队伍存在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从近三年第六师法律援助方面的咨询和受理案件量来看, 每年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 全区职业律师不足20人, 六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5人,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72人。可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存在严重不足, 尽管通过加强管理和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来提升业务水平, 提高工作效率, 但这不能从根本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二) 经费使用和拨付问题
一是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是动态不断变化的, 可能出现当年经费用有结余或不够用两种情况, 对不够用财务局不予追加 (超预算为由) , 对有结余时财务局对结余部分全部收回而不计入下年度。二是因没有统一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规定, 本级财政对经费保障形式随意性较大, 给不给、给多少完全由财政部门说了算, 每年年初为将法律援助经费能进入本级财政预算司法局都要耗费过多的精力。
(三)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问题
一是服务机构与监督机构机构不分的问题。因六师编制部门没有批准法律援助管理科编制, 导致援助中心与援助管理科职权不分, 即是服务部门又是投诉受理部门。二是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目前六师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两名, 同时兼任律师管理、法律顾问管理、法律援助等工作, 工作压力较大。
(四) 法律援助立法及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1.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方面。目前六师采取受援人居住地证明经济状况的方式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因素确定困难人群, 但上述证明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 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根本原因是对于证明单位无相应的责任追究, 所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保证客观、真实。
2.法律援助立法方面。一是法律层面没有明确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主体是谁, 谁应该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责任, 在某种程度上就不能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二是立法中没有明确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程序及法律责任, 经常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三是没有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 没有理顺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体制的问题 (如援助科与援助中心职能不分问题) 。四是没有明确地方财政给予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问题。
上述地区调研的情况作为课题组调研工作选取的其中一个地区, 课题组在全部调研工作结束后, 针对兵团法律援助工作中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 一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完善措施。
摘要:为了更深入了解兵团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课题组选取兵团第六师作为切入口进行了调研, 通过调研掌握了第六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现状, 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解决兵团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探讨、完善兵团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供现实依据。
关键词:兵团,法律援助,现状,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1]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北京:方正出版社, 2004:343.
[2]宫晓冰主编.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23.
法律调研 第8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汇报了调研工作的进展的情况,并针对2000年以来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和对收集、整理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汇总和分析,特别是对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案件》颁布后发生的案件进行多角度地分析。发现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案件审理周期长;(3)结案方式多元化;(4)常见诉讼费用缓、减、免等。该课题组对近年来国内外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的学术研究和现行有效的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等相关的医事行为规范进行收了收集、整理,指出以下不足:(1)偏重于医疗纠纷解决的学理分析及国外经验的介绍,缺少来自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实证研究较少;(2)有关医疗纠纷的文章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
湖北省卫生厅课题组在汇报国内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面临的困境时提出,赔偿制度存在“两元制”问题、鉴定机构存在“双轨制”问题、医疗纠纷中的暴力情节加重。目前人民法院在判决案件中,确定医疗纠纷的赔偿存在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两种赔偿方式,两者在赔偿的项目、计算的标准上区别较大,由于后者的赔偿金额较高,实际上更多的患者愿意按照后者进行赔偿。目前鉴定“双轨制”,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由法医主导进行的法医学鉴定。两者的鉴定内容、鉴定对象有所交叉,实践中也多次出现一案多个鉴定结论和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难度。在实践中,“两元制”的赔偿、“双轨制”的鉴定,这种权利救济机制的不统一和多样性导致了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设计和研究课题应该作好:(1)文献研究;(2)案例分析;(3)调查问卷;(4)专家讨论和访谈。
重庆医科大学课题组在汇报西部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时指出,目前医患诉讼方面存在以下特点:(1)患者起诉的趋势在减少,患者胜诉的比例较低,而为大家所知的“医闹”却越来越多;(2)患者因医疗过失起诉的比例较高,具体存在于手术过失方面。在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起诉前,采取医疗事故鉴定的较少,可见希望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患者很少;(3)患者大多数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医疗侵权起诉,而各个法院在确立案由时,做法不一;(4)各个法院在诉讼中采取的鉴定差异很大;(5)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医方有过错的比例低;(6)法院在判决中适用《民法通则》居多,法院在判案中,适用法律方面有差异。
法律调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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