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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公安信访工作总结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二○○四年公安信访工作总结(精选7篇)

二○○四年公安信访工作总结 第1篇

二○○四年公安信访工作总结

文章作者:2140792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9月11日11:32

一年来,xx市公安局的信访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总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执法为民,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密切警民关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来信来访基本情况

2004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处理来信来访xxx件(起),其中,处理来信xx件,比上年上升x%;接待来访xx起,比上年下降xx%;集体来访x批、x人,来信来访中,市公安局处理来信xx件,接待来访xx起;xx分局处理来信xx件,接待来访xx起;xx县公安局处理来信x件,接待来访x起;xx县公安局处理来信xx件,接待来访xx起;xx县公安局处理来信13件,接待来访3起;澄江县公安局处理来信7件,接待来访2起;xx县公安局处理来信11件,接待来访8起;xx县公安局处理来信13件,接待来访5起;xx县公安局处理来信16件,接待来访7起;xx县公安局处理来信7件,接待来访6起。

在来信来访中,经市公安局领导批示和指示立为重要信访督办案件xx件(起),占信访总量的25.7%,截止2004年12月25日,已办结xx件(起),办结率达100%;其中,市委政法委交办9件,市人大1件,市政府1件,市信访局47件,省公安厅6件,市公安局自立19件(起)。通过信访问题的查处和提供案件线索,处理违法犯罪分子36人(治安处罚)。

从来信来访统计分析,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线索,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问题xx件(起);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诉3xx件(起);要求解决户口和损失赔偿等问题xx件(起);控告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不文明,错误执法等违法违纪问题xx件(起);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等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或意见xx件(起);公安民警申诉x件;精神病x起;反映其它问题xx件(起)。

二、坚持局长接待日制度,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一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公安信访工作,始终坚持局长接待日制度,进一步密切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针对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社会面治安情况,发现和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并坚持一把手领导阅批重要信访案件,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参与重要信访疑难问题的处理。

全市公安机关局长接待日共接待群众来访56起87人,其中重访12起,来访中反映刑事案件11起;治安案件5起;求助7起;申诉2起;反映其他问题31起,接访中当面答复解决44起,限期办结回告12起。在接待群众来访中,市公安局1起2人;xx分局18起37人;xx县公安局16起22人;xx县公安局17起19人;xx县公安局1起1人;xx县公安局2起4人,xx县公安局1起2人。来访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对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或对死因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复核;二是因各种矛盾纠纷引起打架斗殴,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解决;三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尽快查处案件。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接待的领导十分重视,督办部门和各承办单位、部门也认真对待,积极抓紧办理,使局长接待日的信访案件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办结率达100%。

三、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信访工作

2月10日“全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后,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对我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分、县局分别成立领导小组,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组织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切实加强对集中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公安局成立了由xx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xx任副组长,办公室、政治部、纪委、法制、刑侦、治安、经侦、督察、交警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公安机关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深入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责任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在实际工作中,组长xx同志多次听取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各阶段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全面清理排查涉法上访问题。各分、县局在去年公安部组织开展公安信访举报积压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了排查范围和重点,全力以赴,认真梳理排查涉法上访问题,对2001年以来的xxxx件群众来信来访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出涉法上访案件xxxx件,占总来信来访数的80%,已办结并停访息诉的1374件,占98%,其余27件需进一步开展工作。其中,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公13件;要求尽快破案处理7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6件;要求查处民警1件。有6件被市政法委列为重点涉法上访问题,对重点涉法上访问题按规定逐案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三)强化措施,多措并举,依法解决各类涉法上访问题。为确保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抓出成效,市、县公安机关均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确保全市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局结合贯彻落实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一公”会议精神,把督促检查各地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专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工作,对全市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各项工作进行督促办理,并对排查出来的27起涉法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工负责,包案抓落实,根据案件来源分解到各分、县局,要求各分、县局对每一起涉法上访案件认真落实“四定”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市公安局先后19次派出了由法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民警共同组成的工作组深入到各县、区听取情况汇报,对部分重点案件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通过对案件认真分析,找出问题的形成原因,因案施策,有计划,有步骤的逐一解决。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切实做到有错必纠。在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从“执法为民”的要求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多策并举,始终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于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特别是反映公安机关执法不公的问题,不推诿、不护短,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如:(略)

(五)严把案件审结关,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按照5月25日全国、全省第二次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政法委6月4日召开市级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工作会议精神,以及xx副书记的讲话要求,严格涉法上访问题的办结标准,严格把关,实行倒查制度。在集中处理工作中,始终坚持做到周部长提出的“三个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严把结案关。对结案坚持“三个必须”,即涉法上访问题必须解决,承办单位领导必须签字同意,信访人必须签署意见。凡处理意见不落实,解决不彻底,信访人仍未停访息诉的,严格执行倒查制度,确保办理质量。

四、组织开展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第一阶段工作

(一)明确任务,认真排查。按照中央联席会议提出的“人要回去、事要解决”,以解决重复访、集体访为重点,集中劝返长期滞留北京和省城的上访人员,集中解决一批信访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委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制定确切可行的工作方案,迅速安排部署,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全市公安机关结合去年开展的清理信访积压举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和今年2月10日开展的涉法上访专项治理工作实际,排查出2起涉法信访问题。以上2起涉法信访案件由市公安局联席会议办公室立为重点督办案件,督促案件所属地成立专案组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

(二)制定措施,认真落实。坚持用中央联席会议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抓住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做好工作。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研究解决上访人员反映的涉法问题,属于哪一级的权限,由哪一级负责解决,决不把矛盾上交。在研究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策的严肃性。对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政策、法律不允许的过高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有可能继续进京或越级上访的人员,切实做好劝阻工作,在工作中防止出现不良的政治倾向和政治影响、防止出现意外事故、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防止出现侵犯上访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把停访息诉的重点放在纠正内部执法问题上,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解决问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执法、依政策按程序处理。

五、存在的问题

2004年全市公安信访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重视,各业务部门的积极配合,综合部门的协调工作和信访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普遍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些单位或部门领导对信访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处理意见不落实,推诿扯皮,把小事拖大,大事拖难,使群众对一级受案单位失去信任,造成群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二)有的单位和部门的信访工作制度不健全,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一转了事,没有反馈结果;

(三)有的少数办案人员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淡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树得不牢,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和实际困难未能从稳定大局着眼,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群众意识淡薄,执法不文明,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引起群众不满,甚至存在用语言刺激群众上访;

(四)有的单位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没有理直气壮地否定,答复含糊,造成信访人上访有理、有希望解决的思想;

(五)公安信访队伍建设与实际信访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全市公安机关无信访工作机构,只配置有4名专职信访民警,其他县公安机关各有一名兼职信访员,而大部分是由办公室的内勤兼职信访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下步工作打算

为了切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好一些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形成的上访老户问题或一些无理缠访、缠诉问题,在下步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办案力度,确保按时办结上报。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要高度重视,对信访交办案件要及时研究部署,责任到人,并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信访督办案件要抓紧办理,上报材料须经主管负责人审签,以分、县局的名义逐级上报;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办结的,要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或说明原因,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扎实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办理信访案件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持对法律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下去做全面、细致、艰苦的调查核实工作,发现有错误的要坚决纠正,决不护短;原处理结论正确的要予以维持,同时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三)认真做好复查工作。对我们工作中确实有过错的,必须坚决纠正和处理,分管局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诚恳地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以求得群众的谅解,并且注意举一反三,总结吸取教训,有效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四)认真做好回访制度。属于正在复查、办理的案件,一时不能办结的,在每月25日局长接待日前要“下访”,向当事人说明工作情况或进展情况,以取得上访人的理解,同时抓紧办理,加大督办力度,不能久拖不决。对在三个月内破不了案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受害者或家属真诚地赔礼道歉。

(五)正确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公安机关已经办结回告而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法律程序与公民的权利,请其向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复查,或向同级检察机关控告,或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六)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对重点信访人员或精神病人,长期无理缠访的,一定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和云南省《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暂行规定》,做好稳控工作,杜绝赴京和尽量不使其到昆缠访。

(七)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种复查、回告、解释工作都已做完,当事人仍然不服又再次要求公安机关复核的案件,可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其它方法,或可采取约请法律监督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信访局、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新闻媒体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形式,向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公开案件的办理情况,达到各方面共同做工作的作用,使其停访息诉的目的。

总之,全市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要按照中央提出“信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公安信访队伍建设,以确保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这一窗口密切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四年公安信访工作总结 第2篇

1、信访总量居高不下。全年受理总量比上年略有增长,且群众联名信增加,集体上访呈大幅上升趋势。

2、无序上访问题突出。赴京到省上访呈上升趋势,其中进京上访7人次、到省上访25人次,部分信访老户无理取闹,干扰了党政机关正常工作。

3、涉法信访大幅增加。不少应由司法部门解决的涉法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许多上访人员只要政府解决,不愿到法院依法裁决,增加了处理难度。

4、有组织上访逐渐增多。许多群众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状态,出现了幕后指挥、精心策划、互相串联,有意向政府施压的现象。一年来,全区信访工作主要抓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区委、区政府把信访工作看成是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始终把信访工作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全力推进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一是定期召开各种会议,研究、部署、落实信访工作。区委、区政府在今年的工作要点中把信访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对信访工作做到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全年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共研究信访稳定工作4次,区信访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 4 次。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二是规范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区委、区政府在信访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由区信访办负责上级转办信件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群众来信的统一登记、呈送、交办、转办、督查,减少了多头签批,增强了领导同志处理群众来信的责任心。今年,区委、区政府领导阅批群众来信663件,其中区委书记陈思隆同志阅批信件464件,亲自督办报结果的140件;区长康远奎同志阅批信件122件,亲自督办报结果的25件。三是落实各级领导包案制度。全年所有信访案件全部实行“一案双责制”,全区共排查出95件疑难重要信访案件,其中34件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大班子领导挂包,61件由区级部门、乡镇主要领导挂包,实行定案、定领导、定责任单位、定办案人员、定办结时间的“五定”责任制。四是规范信访目标管理制度。区委、区政府将信访工作纳入了全区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在百分制的综合考核中区级部门为4分,乡镇为6分,年终由信访办根据信访统计和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统一考评。

二、抓住重点,遏制“三访”上升势头。近年来,我区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年,到区集体上访不管是批次还是人次都比上年增加较多,到省赴京上访量也有所增加,还出现了扬言制造“人体炸弹”上访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区委、区政府明确提出要求:区级部门和基层党政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努切实解决“三访”问题,我区今年重点开展了信访积案集中处置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治理两项工作。

1、对信访积案集中处理。区委、区政府对信访积案集中处理工作高度重视,分别召开了区委常委会议、区信访领导小组会议及全区开展集中处理群众进京到省上访问题和集中处理信访积案动员大会。各部门和乡镇也迅速行动,落实责任,确保问题处理在基层。一是做好矛盾排查和包案工作。我们将矛盾排查工作放在首位,将排查范围扩大到2003年以来的不稳定因素,除市委、市政府交办的17件案件外,区里又确定了34件自查案件,同时对市下交的17件案件和区排查的34件案件分别明确一名区级领导包案,多名区级领导协办,对其余61件自查的案件也做到分别由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包案。在处理疑难信访案件中,全部实行“一案双责制”。要求每位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包案件必须亲自受理督办,直至案件能有最终结果。二是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攻坚克难,全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面对上访老户多、问题解决难和稳控工作难度大的复杂情况,各级党政领导亲自挂帅,深入基层,解决问题。如面对企业军转干部集体上访的问题,区委书记陈思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方案,确定了既要坚持按上级的文件精神落实,又要结合我区的实际消化矛盾的基调,并亲自与企业军转干部对话,这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又如开发区科技园负债严重,不稳定因素随时可能发生,区长康远奎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成立维稳工作组进驻科技园,在区财力十分艰难的情况下,解决资金50万元支付民工工资,使科技园目前保持了基本稳定。

2、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治理。今年二月全省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电视电话会议后,区委迅速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青宁为组长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法委设立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全区集中处理涉法涉诉案件专项治理方案》,方案把涉及区法院的16件、区公安局的10件、区检察院的7件信访案件进行了分解,划分了领导包案责任,明确了任务,提出了具体办结的工作时限,同时刘青宁副书记每月对重点信访案件亲自督办。目前,专项治理工作中疏理的信访案件33件,有30件案件均已查清,其中有28件上访人明确表示息访,已彻底结案,2起信访案件分别落实了区级领导包案责任制和责任单位,加大稳控力度。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7%,稳定率达到92.6%。

三、关口下移,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畅通信访渠道,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信访问题的解决作为实践“三个代表”、“争当农民好儿子”活动的具体体现,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一是坚持“抓早、抓小、抓了”的原则,变群众上访为主动下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区信访办今年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困难的事努力办,麻烦的事尽力办”的原则,树立“宁可我们千难万难,不让群众一时为难”的服务意识,把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农村、工厂、居委会,就地处理问题,化解矛盾。今年先后到玉山镇黄柏村处理了农民集体上访反映村支书冒名骗取扶贫贷款的问题、到三汇镇处理了个体户集体上访反映有关部门强行要求进入未验收合格市场的问题、到渔溪中学处理了土地搭人遗留问题、到电力公司和成教办公室协调解决了城网改造中的电杆迁移问题、到中城居委会处理了原酒厂片区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到乐丰乡处理了村办幼儿教师王素琼的车祸遗留问题、到后溪沟水库处理了民工何作俊因工被炸瞎双眼的遗留问题。二是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建立应急联动服务机制。信访工作是区委、区政府的形象工程。自去年区委、区政府决定撤销区长投诉中心,由区信访办承担区委、区政府机关两边全部信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后,在没有增加人员的情况下,结合机关作风整顿,开展争当农民好儿子活动,制定了《关于创建区“文明接待室”活动实施意见》和《关于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细则》。同时,区信访办的政务公开制度不仅是贴在墙上,公布在党政网和互联网上,更重要的是落实在每个信访干部的行动上。为了真正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进一步扩大区长热线电话和信访办公开电话的功能,今年,由区信访办牵头建立了信访问题应急联动服务机制,抽调纪委、建设局、法院、公安、农业局、劳保局、民政局、目督办等单位和部门的人员分别组成“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安全联防”等联动服务小组,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各工作小组在“下访”中,深入到基层信访源头,实施分类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爱民、安民、亲民”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创新方法,拓展信访工作新平台

1、建立信访听证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信访老户和疑难信访案件同时成为困扰全区信访工作的一大难题。对此,区委、区政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出台了《巴中市巴州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开始试行信访听证会制度。在信访听证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评议和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把信访问题的处理与信访人的行为都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双凤乡农民陈仕兰以农网改造中农业社派工砍自家房前的树木受伤乡村没有处理好为由,多次缠访市、区,为了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今年五月,由区信访办牵头,公安局、卫生局、玉山工委、双凤乡的领导参加,邀请当地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近100人参加,在陈仕兰家召开现场听证会。通过各方的举证、专家的解释,调查组考虑到她年老多病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给她家一次性补助1500元,并免去今后她和其丈夫的村社一事一议的各种分摊费用。通过听证,使陈仕兰认识到自己的病情并非农网改造受伤所致,对党和政府的关怀表示感谢。

2、建立网上信访平台。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信访已成为群众信访的一个更便捷的方式。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给信访群众提供更周到、快捷、全方位的便民服务,区信访办在实行电脑处理信访信息的基础上,又尝试在因特网上建立了《巴州信访》网站,网址是http:///,开辟了本区视点、经验交流、案例撷英、法律政策咨询、图片新闻、巴州风情等板块,通过留言板和电子邮箱接收群众各类情况反映,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对方,给信访回复制度增添了新的内涵。区教育局充分利用教育城域网平台和网络服务延伸到每个学校和单位的有利条件,认真探索和研究网上信访工作,积极推行网上信访服务,该教育信访主页自开办以来,收到群众信访电子邮件56件,化解群众矛盾、减少重复信访53件,预防和遏制集体上访9批、越级上访13件,为维护教育系统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健全基层调解机制。人民调解作为一项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制度,起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今年,区委、区政府把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作为大事来抓,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调解领导小组81个,完善村(居)调委会841个,新建企事业调委会3个,聘任人民调解员4173人,形成了乡村组(社区)调解组织网络化,使群众的信访问题层层有人管、有人问,保证了人民信访权利的顺畅上达。一年来,基层调委会共调解民间纠纷10328件,调解成功9914件,调解成功率96%,制止群体性上访14件,使许多矛盾有效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四年公安信访工作总结 第3篇

一、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问题分析

现阶段, 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进程暴漏出一些问题。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 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解决这一问题。

(一) 信访量不断增加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压力下, 社会矛盾较多。因此信访数量呈增加趋势, 上访人群的规模也呈上涨趋势。信访的内容主要为调整利益结构的各种争端。现阶段主要的信访案件涉及拆迁, 户籍, 征占地、集资款债权落实问题、国企改制、区域性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等。这些案件只依靠政策无法解决问题, 因此这些案件需要向法律层面转化, 使其转变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并具有法制化的特点。

(二) 群众存在“不信法”的误区

因为我国有些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受期限和证据等因素的制约。但是解决问题的质量非常高。因此很多群众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 本能用法律途径解决, 却用信访途径解决。只是为了对公安机关加压。这对公安机关来说, 处境非常尴尬。公安机关急需改变这一现状。因此健全信访制度非常必要。

(三) 涉法涉诉信访方式呈极端化的趋势

现阶段, 我国上访主要以集体联名上访为主, 主要的上访方式是传真, 邮件等。很多信访人群明知道省级以上国家机关不处理实际问题, 只起督促作用, 但是却经常向省级机关上访。主要目的是想扩大声势, 让高层国家机关给基层公安机关更大的压力。这种上访形式的极端化和情绪化现象明显。

二、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策略探析

以上主要分析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需要相关部门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 制定科学方案, 解决这一问题。

(一) 转变信访工作职能

转变信访职能可以通过以下方面着手。第一, 信访的职能主要是引导。主要是引导群众解决纠纷, 不能使其成为权力救济的渠道。权利救济方式呈多元化态势, 信访制度无法完全解决具体问题。信访人对纠纷事件感到迷茫, 因此需要有专门人员引导。第二, 信访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非主流纠纷。对于涉法涉诉案件, 可以通过法制化方式解决。对于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问题, 不能通过扩大信访权实现这一目标, 应该建立多种解决纠纷渠道, 实现良好的信访效果。第三, 信访主要监督权力机关运行。我国主要的权利机关包括人大等。现代化网络等监督方式具有直接, 针对性强和等特点, 可以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开展工作。

(二) 促使信访工作向法制化迈进

我国建立法制化社会的重要环节就是信访立法。我国通过立法形式可以科学规范信访人的行为, 资格等。这样可以降低信访的不规范程度, 增加信访透明度, 可以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更加公开化, 保证政治参与渠道不断扩大。对于涉法信访问题, 可以通过法律武器解决。此外, 及时惩治缠访现象, 促使我国社会朝着和谐方向发展。

(三) 促使信访绩效考核科学化

我国党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不能以信访量作为评价工作质量的标准。这只能导致工作的表面化和形式化, 无法真正解决社会矛盾, 也会使执法的权威性降低。真正的信访属于动态过程, 主要是引导群众化解纠纷。因此, 公安机关需要建立科学的信访绩效考核标准, 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考核标准, 增强公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总结

综上所述, 现阶段受到人民群众观念和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文章首先从“信访量增加, 群众存在不信法误区和涉法涉诉信访方式极端化”等方面分析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并从“转变信访工作职能, 促使信访法制化和促使信访绩效科学化”等方面探析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策略。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改革, 逐渐出现了很多社会矛盾, 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公安机关需要开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将信访工作和我国法制建设结合起来, 实现更有效的法制化信访目标。笔者根据相关工作经验, 主要探究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制化问题, 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法制化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博文, 杜山泽.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问题研究[J].公安究, 2011, 10:68-74.

二○○四年公安信访工作总结 第4篇

管理工作要点

2014年,交警大队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中心,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主线,以解决队伍管理和执法工作突出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群众对交通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深入抓好各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性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平稳,为哈密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全社会协调联动机制

1、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交警大队的职责,按照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的工作推进表,抓好工作落实。

2、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等四个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并开展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

3、建立健全县(市)、乡(镇)、村(街道)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在每个村、组、社区设立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协调组织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重点做好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和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G30线、G312线、S235线、S303线路段等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工作;加大农村、兵团自建路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抓管理,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力度

5、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安全风险预警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评析和预防对策综合研究制度,提高路面管控的针对性。

6、开展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开展重型载货汽车、施工车辆交通违法集中整治,严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严重超载、不按规定装载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并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和县乡道路延伸。

7、加强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旅游客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8、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推出一批秩序好、拥堵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下降的示范公路。

9、大力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以哈密市为重点,以“防拥堵、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有效缓解人、车、路矛盾加剧的趋势,着力解决行车难、停车难等问题。

10、加强内外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流量变化、通行秩序状况和交通事故规律,安排沿线中队之间实行内部联合勤务,开展交叉巡逻、错时巡逻和梯次巡逻;继续坚持恶劣天气、节假日、交通肇事逃逸与甘肃瓜州交警大队、鄯善交警大队、若羌交警大队、巴里坤交警大队、伊吾交警大队外部联勤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有序。

11、加强大交通流交通管理工作。做好元旦、春节、清明、五

一、端午、亚博会、十一、中秋、古尔邦等国家法定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的交通管理工作。

12、强化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记分记录及期满换证3小时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完善教育学习班学习培训机制,抓好驾驶人源头管理。

13、加强车管所便民服务,推行车驾管业务“一窗式”、“一站式”、“一趟式”办结服务,强化便民措施,推行延时、错时工作制度;开通网上微博、QQ等交流平台加强业务告知力度,提供警务公开、业务咨询服务;建立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场,并投入使用。

14、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活动: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识课、每位学员看一次文明交通宣传片、参与一次交通劝导服务、每位新驾驶人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

15、开展护校安园行动,民警与学校老师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维护,严防发生校车超员现象。加强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备案制度,备案率达到100%。

三、抓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16、联合司法部门进一步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和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设步伐,推广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模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确保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信访案件办理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7、完善客运企业、驾驶人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根据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分为红、黄、绿3色等级管理,对达到红色等级的企业挂牌进行整改。实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其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和客车重大事故信息。

18、加强二、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管理。按照“先纳入管理,后逐步规范”的原则,出台电动车管理办法,实现二、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上牌,驾驶人持证。

19、开展“牵手平安行”主题活动。按照《关于开展“牵手平安行”主题活动的通知》要求,安排部署交警牵手客货运驾驶人,深入驾校牵手新驾驶人,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服务范围,积极争取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理解支持。

四、抓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 20、深化“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巩固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成果,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突出抓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交通示范路、示范路口、示范岗建设。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

21、加强媒体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积极提供针对性强适应广大交通参与者需求的交通安全工作信息;加强专业媒体和栏目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曝光不文明交通行为,进一步提高交通出行引导、文明交通提示等能力水平。

22、开展交通安全文化宣传创作。积极弘扬倡导“文明用车、安全行车、遵纪守法、文明礼让”的现代交通理念和安全文化。鼓励、推动交通安全文化、文艺作品创作、传播,增强文明交通理念的社会认知和文化传播。

23、与哈密人民广播电台深度合作,全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宣传工作,为交通参与者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交通出行服务,开辟“交警在线”专栏、现场连线播报路况,发布交通路况及预警信息。

五、抓科技强警,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建设

24、搭建交通综合指挥平台,建立交通指挥室,实现可视化、扁平化警务智能交通管理,整合道路交通管理信息资源,为分析研判、指挥调度等业务工作提供支撑;提高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水平。

25、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全部安装GPS系统,督促企业落实监控管理制度。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通过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系统及综合应用平台属地化功能,加强营运客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做好重点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26、全面管理G30线卡口监控系统,加大超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在二堡收费站检查点、星星峡省际检查站设置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加大现场处罚力度;强化肇事逃逸案件布控查缉机制,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侦查手段。

六、抓交警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交通管理工作基础

27、加强执法教育。部署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民警走访人大、政协、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听取对执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集中评查、研究整改执法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执法公信力。同时,抓好交通协警员队伍的教育管理。

28、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以道路执勤执法为重点,发动社会力量,落实有奖举报办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舆情反映、群众举报的问题,严格调查处理,认真落实相关纪律规定。

29、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互动教学、模拟演练、案例评析和网上学习考试等形式组织民警、协警教育学习培训。

30、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执法考评体系,形成完善的执法活动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责任制;加强专兼职法制员的培训管理,充分发挥案件审核把关作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加强执法办案功能区建设,利用视频音频监控、执法记录设备等信息化手段,对民警执勤执法办案过程进行监督。

31、加强警营文化建设,落实从优待警制度。深入推进警营文化环境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丰富民警精神文化生活,营造警营文化氛围;落实民警、协警年休假、体检制度,关爱民警、协警工作生活,开展家访活动。

32、加强典型宣传。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要求,安排部署开展人民满意交警队、规范执法示范单位、优秀人民警察和执法标兵等评先创优活动。

公安信访接待工作汇报 第5篇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第一空间,从分局局长到基层科所队长,都把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视为第一责任,把接待好上访群众,处理好来信来访当作亲民之策,爱民之举,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一班人分工负责,科室所队长具体负责的信访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树立了把群众来信来访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访的信访工作理念,叫响了“初访案件不出所队,重访案件不出分局”的口号,使公安信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年来,分局党委和信访接待部门共召开信访会议和专题信访会议26次,对重点信访案件和处理信访工作的重点问题进行具体研究,切实把公安信访工作摆到了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确保公安信访工作扎实有效,这个分局党委非常重视信访接访工作的首要环节。公安民警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热情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使每一位带着怒气而来的上访群众满意而归。天天都是接待日,人人都能见局长,事事都能有人管,件件都能有回声,进一步拉近了警民之间的距离,使上访群众真正感到说理有地方,有冤能伸张。1997年,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位姓谢的群众,因为对办案民警有意见而上访多年。由于当年办案民警已经退休,上访问题迟迟得不到一个公正的说法,这位群众对公安机关表现不满,此案引起省公安厅的重视。今年初,这位群众再次向溪湖公安分局提出诉求。副局长王连贵多次往河南打电话,主动与这位上访群众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他上访中提出的每一个细节,认真答复他提出的每一项诉求,耐心解答信访条例中有关信访工作的每一项规定。上访人通过与王连贵副局长的沟通,深感溪湖公安机关对解决群众信访案件所表现出的诚意,表示愿意积极协助警方早日结案。最近,经过溪湖公安分局多方努力,终于满足了上访人的要求,一起拖了12年的上访案件,终于得以办结息访。

溪湖公安分局党委不仅要求基层科所队长亲自接访,而且从领导做起,人人带头,率先接访。局长张树义无论时间多紧,工作多忙,只要是上访人提出见他,他都一一接待,哪怕是过了中午吃饭的时间,他也要饿着肚子,认真听上访人的诉说。有的上访人由于情绪激动,言语间难免伤人,可张树义总是面带微笑,耐心地听着、记着。他经常对身边的同志们说:“老百姓是因为有气才来找我们的,如果我们不让他们出出气,他们憋在心里的话对谁说,火对谁发。”上访群众见张树义局长这么善解人意,通情达理,都感动不已。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6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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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公安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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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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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二)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在请求复查或者复核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复查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督促原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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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全面了解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督促、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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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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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四年公安信访工作总结 第7篇

一、涉警信访积案的诉求类别

实践中,涉警信访积案所反映的问题虽然可能涉及到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方方面面,但涉警信访人的诉求集中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一)要求破案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于一些命案以及伤害、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交通肇事逃逸、放火等刑事案件,久侦不破。受害人及家属认为公安机关追捕不力,要求尽快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赔偿或补偿损失,故而反复上访。

(二)反映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问题

一是要求查处治安案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当事人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用,而有些办案单位的办案民警在主观上认为是小案件,思想上不重视,调查上不细致,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查处,矛盾越积越深,怨言越来越多。二是要求解决户口问题。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遗留问题造成居民一人多户、重户、身份证号码重号,当事人在办理养老保险、驾驶证件时多方受阻,故要求入户、分户、变更而反复信访。三是反映治安状况混乱。如反映一些地区、行业内部盗窃问题突出,赌博、卖淫活动猖獗,故而反复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整治,净化社会环境。

(三)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鉴定意见不服

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不服。认为该立案的没有立案,该立刑事案件的按行政案件查处。二是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其中以对行政拘留不服的居多。三是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不服,如认为该追究多人刑事责任的仅追究少数人刑事责任;该追究此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却追究了彼人的刑事责任。四是对死亡鉴定、伤情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五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认为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违背事实,徇私舞弊,偏袒对方,要求重新认定,公正处理。六是对信访部门答复、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上级机关复查、复核。

(四)反映公安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是认为依法不该采取的而采取了;二是认为依法该采取的却没有采取或没有及时采取;三是认为该对多人采取的却仅对个别人采取。

(五)控告公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一是举报公安民警贪污受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包庇犯罪嫌疑人等。二是控告公安民警违法违规办案。三是控告公安民警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四是控告公安民警及聘用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六)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案件线索

有些信访人长期反复举报某地区黑恶势力、非法经营、吸毒贩毒、敲诈勒索、拐卖拐骗妇女儿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线索,并控诉公安机关打击不力。

二、涉警信访积案的主要特点

涉警信访积案均是经过一定办理时限,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信访人继续和反复信访的涉警信访案件。涉警信访积案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信访人的特定性

涉警信访积案的诉求主体,与一般涉警信访积案相比,其范围较窄,主要为公安机关所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其中,当事人包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实践中,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占较高比例。

(二)受理和处置主体的有限性

涉警信访积案的处置主体在多数情况下只能是公安机关。虽然当事人存在多头信访,多级信访,存在层层批转等现象,但是最终行使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往往还是最初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这往往成为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反复信访的原因之一。

(三)涉案证据的模糊性

涉警信访积案多数由于时过境迁,案件证据先天不足,关键证据灭失,主要证人死亡、外逃、发生天灾人祸、办案人员更换等原因,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主要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又难以补充、调取新的证据,致使案件难以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四)诉求结果的不确定性

尽管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内容很多,标准也非常高,但是实践中因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等原因,只有较少比例的案件能让当事人实现诉求愿望,其他较大比例的案件往往是多年得不到明确答复,或者答复结果与当事人提出的诉求相去甚远。

(五)处置过程的复杂性和反复性

涉警信访积案由于直接涉及公安机关或者办案民警的名誉和现实利益,加之由公安机关独立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的时间一般都较长,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三年五年得不到结果。处置期间包括调查取证、重新鉴定、听证、汇报研究、作出决定、宣布结果等多个程序。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时,往往又会向作出决定机构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当地党委、政府、纪委、信访等部门提出信访,启动新的的调查处理程序。因此,涉警信访积案的处置过程具有杂性和反复性。

三、涉警信访积案的形成原因

涉警信访案件的形成成因多种多样,不仅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还有信访群众的主观原因和社会层面的客观原因。

(一)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第一,案件处理过程存在瑕疵而引发新的矛盾。由于公安机关或者办案民警对案件事实调查不充分、不全面,涉案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关键证据难以调取、难以做出定论;或者没有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公开处理依据,都可能会引发新的不满,导致信访人节外生枝,穷追不舍,使信访问题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第二,信访终结机制不完善。这导致一些信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断上访;或者经过多级审查、听证等程序维持最初处理决定的案件,如果信访人无理缠诉,公安机关难以运用制度或者法律手段对其予以惩戒。

第三,公安机关缺乏纠错的诚意和勇气。对于有些涉警信访积案,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存在明显过错,但是其由于存在特权思想等原因,不承认错误,或者承认工作存在失误,但是拒不承担赔偿、补偿、返还财物等义务,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信访不止。

第四,缺乏必要的思想交流和沟通。实践证明,有些缠访老户,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或者心理偏执现象。而有些信访工作人员忽视其心理承受能力,不善于运用化解其心理矛盾的合理方法,没有从心灵深处解开其心结,不能消除其心理误区,故而也就不能实现案结事了。

(二)信访人主观原因

人的思想是行动的前提。群众个体对每件事的认知想法因人而异,采取的行动各不相同。上访群众其诉求没有完全满足,甚至一些额外的诉求没有实现,尤其是在利益驱使下,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为其解决所谓困难,进而形成越级上访、缠访。而信访与各级绩效考核挂钩,为了达到息访目的,无论信访案件是否终结、是否进入法律程序、是否移交有关部门,只要信访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仍上访的,公安机关就要投入大量警力去办理、稳控,直至“息事宁人”。

(三)社会客观原因

涉警信访积案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凸显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要求相对立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如一些群众因拆迁、安置等问题而上访时,公安机关对有关非正常上访的当事人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但上访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参与往往是排斥和敌对的,进而产生新的信访问题。

四、化解涉警信访积案的法治路径

(一)依法办案,权为民所用,严格执法赢得群众信任

第一,推进涉警信访工作改革。积极推进涉警信访工作改革,引导涉警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处理,突出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的不正常现象,逐步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办理信访事项的民警要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切实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提升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水平,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有序维权。

第二,加大刑事案件侦破力度。把破案追逃作为首要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锲而不舍、攻坚克难。对案件久侦不破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信访案件,加大破案追逃力度,实现受害人及其家属息诉罢访。当然,对一些小案件,也要高度重视,做好受理、办理和督办工作,切实把小事解决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坚持开门接访制度。继续坚持市局、分(县)局两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接访和局领导接访制度,做到时间、人员、效果三个落实,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无阻。实行定期接待和预约接待相结合,在机关接待与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相结合,切实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尤其是对一些疑难案件,要变等访为下访,深入基层、走近群众,增强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信任。

第四,落实领导包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上级交办和自行排查出来的信访积案,要层层落实领导包案。严格落实“四定三包”责任制(即定包案领导、定化解措施、定化解时限、定化解责任和包核查、包化解、包稳控),坚决防止包而不管、包而不办。主要领导要带头包“钉子案”、“骨头案”等疑难复杂的信访积案,亲自接访、亲自协调、亲自解决问题。

第五,坚持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实行信访问题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造成信访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对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杜绝类似信访问题发生整改措施“不放过”。对因措施不力、排查不细、化解不到位等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或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倒查责任。

第六,规范涉警信访秩序。公安机关对合法上访的要保护、依法解决问题;对违法闹访的要及时制止;闹访滋事,构成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坚决遏制和打消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维护好正常的信访秩序。治安、刑侦、法制等部门与信访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收集掌握证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二)以理服人,利为民所谋,程序规范做到案结事了

第一,规范听证,做到程序公开透明。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涉警信访积案,应实行听证制度,邀请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信访人亲属等参加听证会,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公开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解开上访人思想上的“疙瘩”,促进停访息诉。

第二,按章办事,妥善选择办理程序。准确理解“诉访分离”的基本含义,及时审查甄别,准确分流导入,把涉警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改变过去靠信访、行政协调重启法律程序的做法,树立司法权威,切实解决入口不畅的问题。扎实做好信访终结审查和认定工作,对于应依司法程序处理的涉警信访事项,在做好疏导、教育的基础上依法依程序办理。对一些检察院、法院已有结论,但信访人仍在公安机关纠缠不休的信访积案,引导他们通过上诉、申诉解决。

第三,抓早抓小,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按照“抓早、抓小”原则和“边排查、边化解”思路,紧密结合部门警种实际,对涉警信访问题以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深层次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梳理,特别是对进京上访、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精神病人上访等非正常上访问题要重点排查,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非正常上访人员稳控在当地。

(三)以情动人,情为民所系,真情关怀促进息诉罢访

第一,加强调解,化解矛盾促和谐。要不断改进公安机关的执法作风建设,在处理涉警信访事项过程中,要始终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民解忧,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真正解决一批应当解决、有条件解决的疑难信访积案。

第二,司法救助,济贫解困保民生。对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应尽力帮助他们获得由国家给予的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这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对一些“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生活较为困难的信访人给予必要的救济和补助,促使其息诉罢访。

第三,因案施策,多措并举促化解。对每起涉警信访积案,都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找准症结,是什么类型的问题就用什么办法化解。积极创新信访工作思路,灵活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综合运用领导包案、跟踪督办、专家会诊、公开听证、律师介入、教育疏导、协商调解等多种措施方法,尽最大努力推进涉警信访积案的有效解决。

(四)关口前移,防范于未然,及时化解遏制新发问题

第一,提高公安民警执法能力。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教育培训机制,重点抓好对治安、刑侦、交警等警种和执法一线民警的培训,切实提升民警执法能力水平。要从案件受理开始,秉承公平正义、对群众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前期的调查访问、证据固定工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严格依法办案,夯实依法公正处理案事件的基础。

第二,推进信访工作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基层所队、社区警务室、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和村(社区)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站的积极作用,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把涉警信访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及时化解上来。

第三,及时办好群众初信初访。落实信访首接、首办责任制,努力提高涉警初信初访的一次办结率和就地稳定率,树立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千方百计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耐心做好劝导和解释工作,将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防止因处置不当、处置不到位使初信初访转化为重信重访,重信重访演变为信访积案。

第四,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定期分析研判涉警信访问题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公安执法问题、涉警信访问题的发生。对“多发病”领域折射出来的公安执法工作理念、工作机制上存在的特定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解决措施,进而努力提升涉警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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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公安信访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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