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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精选6篇)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 第1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条款

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诊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含第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含第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第五条 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录。第六条 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致。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及病历;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三)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本附加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保险期间届满;

(三)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完毕;

(四)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第九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释 义

挂床治疗: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1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24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50% 60% 70% 80% 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可延长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以上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以90日为限。

(三)本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或者可以从其它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则本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上述赔偿或补偿的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支出医疗费用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八)未经本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主险合同的保险单;

(三)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医疗费分割单、住院证明及病历;

(五)索赔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七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 第2篇

——兼评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很多公司基于种种考虑,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选择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图在发生工伤时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抵充公司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保险法》修改之前,如果说这一处理方式尚有一定可行性的话,在《保险法》修改以后,试图以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完全是死路一条,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修改前的《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将投保人自己作为受益人。

2009年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只能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不能作为受益人。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案情简介】

A建筑总公司承接了B大厦施工工程,并为包括邵某在内的82名员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安邦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保险合同约定按劳动能力等级支付保险金,保险期间至B大厦工程结束。A建筑总公司未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2010年7月3日,邵某在施工时大拇指被锯离断,经植活后拇指关节功能丧失。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0年12月8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8万元支付给邵某。

2011年4月,邵某委托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黄双强将A建筑总公司诉至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建筑总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6万余元。A建筑总公司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其目的就是减轻企业风险,保险公司支付的8万元理赔款应予以扣除。

【仲裁裁决】

2011年6月12日,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建筑总公司支付邵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61785.6元。

【法律评析】

本案是有关工伤保险赔偿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能否并存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本案中邵某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所在公司仍应当对邵某某承担工伤赔付责任,邵某公司不能将未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逃避工伤给付责任的理由。再看工伤保险赔偿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并存。从性质来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基础性的社会保障,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自愿的、补充性的保障,二者是可以并存的,并不存在着相互排斥。《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劳动者在接受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就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所以,邵某在得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A建筑总公司要求工伤保险赔偿,A建筑总公司不得以邵某已经得到保险赔偿为由拒绝给予邵某工伤保险待遇。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 第3篇

意外伤害险属非疾病引起的伤害风险, 与医疗保险是完全不同的险种。在国际上大多属商业保险范畴, 是由风险高的地区或职业人群、雇主或雇员自行选择的保险。

朱铭来教授提及的建议以医疗保险为依托建立意外伤害保险, 没有充足理由。意外伤害者致伤、致残的医疗费可能会由该险支出, 也不应纳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范畴。既归属商业保险, 更不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者投保, 而且保费是职工的医疗保险基金, 就更无道理。如果因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多, 应采取降低保费和提高保障待遇, 而不能拨为他用。目前我国是否以政府行为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险, 我认为, 职工社会保险费, 个人和单位已分别高出收入的10%和30%, 再加险种, 负担太重!意外伤害, 必定少数, 以防范为主是政府的职责。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 第4篇

2004年4月,关某为本人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涵盖意外医疗。疾病/意外住院医疗及住院津贴等保险责任。2004年7月,关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声称自己搬石头时将足趾砸伤,由于延误治疗,造成足趾感染,形成血栓,在医院共计发生医疗费用19000余元。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关某在投保前经医院确诊患有血栓性脉管炎,医生告知手术需要较高的医疗费用。关某此时想到了经常来家里谈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主动找李某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在住院完成血栓性脉管炎的治疗后,编造了意外事故经过和病历,妄图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保险公司在掌握确凿的证据后,对此案作出拒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处理决定,关某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并未提出异议。

点评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因而作为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特别是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承保的健康状况和财务状况,要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明确地说明。《保险法》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假如关某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得逞,依据《保险法》第138条之规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旧疾、意外共致伤

2003年5月,江女士和先生乘旅游大巴到京郊游玩。路上由于车辆颠簸,江女士的腰部扭伤。经医院诊断证明,江女士腰部受伤的原因为扭伤及腰间盘突出。为此,江女士共花费医疗费用3000元。因江女士在年初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2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故就医药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分析认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含有10%的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即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元,因此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是可以从该保险中得到赔偿的,此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导致江女士腰部扭伤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从医院的诊断证明来看,江女士的受伤原因是扭伤及腰间盘突出。显然,扭伤属于意外伤害,但腰间盘突出属于江女士长期患有的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那么两者同时导致江女士的腰部受伤,该如何划分责任,又该如何认定责任呢?

点评

意外伤害险细则 第5篇

轻工集团现在约400名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具体内容及细则如下:

一、购买额度

1、意外伤害险300元/年/人(包括航空或交通类事故为80元/年/人;一般意外和意外导致的住院为220元/年/人)

2、补充医疗险290元/年/人(指除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的费用报销)

二、享受细则

1、意外伤害险

1)员工发生意外导致死亡的,赔偿明细如下:

a)航空类事故最高可获赔偿60万

b)轮船和火车类事故最高可获赔30万

c)公交类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

d)一般的意外事帮导致死亡的,最高可获赔14万

2)因意外事故门诊、住院治疗的,赔偿明细如下:

最高可获赔1.5万,但是有以下几点是需员工自己支付的:

a)门槛费50元

b)需完全自费的费用

2、补充医疗保险

1)报销额度:除去(门槛费100元+需完全自费的费用),剩余的费用*80%

2)住院补贴:90元/天,住院10天以上可报销6—7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三、申报流程

1、意外伤害

1)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资料收集:发票、住院日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开户行

3)医院规格:县级以上医院

2、意外死亡

1)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资料收集: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补充医疗保险

1)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资料收集:住院总清单

自付费用发票

诊断证明书(盖医院章)

医保手册复印件

病历本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帐号、开户行

学生意外伤害险报案 第6篇

第一步:报案,要求48小时报案。发生意外时,班主任或家长一定在48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95518,然后按提示音按键。(保单号:pecd***218,姓名为学生姓名,险种名称为:学幼险。)

第二步:填《报案登记表》。此表填法:

保单号:与第一步保单号相同;险种名称:学幼险;

报案人:姓名:班主任或家长;报案时间:如实填写;是被保险人的:班主任名或家长名;通讯地址:学校或学生家庭住址;电话:班主任或家长。出险人:姓名:出险学生姓名;是被保险人内打“√”;性别:如实填写;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学生身份证号码;出险时间:如实填写;出险原因:如实填写;出险地点:如实填写。出险简要经过及结果:用一两句话说明出险时间、地点,出险部位,已送什么医院治疗即可。报案人签名:(班主任或家长)。年月日。

第三步:填写《客户银行划卡支付申请书》。此表填法: 个人客户: 被保险人:(学生姓名);银行开户名:(家长银行卡或一卡通姓名); 银行卡号:(银行卡或一卡通号);

开户银行:xx行魏桥支行(银行卡上有); 身份证号码:(银行开户名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签字:(学生签名)。联系电话:(家长的)。

第四步:填写《保险金结付通知书》 保单号:(同上)

投保险种:学幼险; 申请人:姓名:(家长);是被保险人的:(如实填写);电话:(如实填写);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家长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家长住址); 出险人:姓名:(学生姓名);是被保险人内打“√”;性别:(如实填写)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学生身份证号码); 出险时间:(如实填写);出险原因:如实填写; 出险地点:如实填写;

出险经过及结果:简述出险经过,如发生原因,经过,治疗医院,所用费用等。声请人签名:(家长)。

第五步: 材料准备:

一、以上三种表册;

二、医院证明;

三、病例:1.医院病历,2.门诊病历;

四、药费明细(小额附卫生是处方);

五、药费单据;

六、家长户口本(第一页带有全家姓名)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上)。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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