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经营会计处理范文
托管经营会计处理范文第1篇
一、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
涉及对清算组的账务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本文将其设为“其他应收款”科目。
(1)回收国有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
(2)涉及国有破产企业官司问题的会计处理。如果发生法院执行托管企业,那么托管企业应及时与清算组沟通确认,然后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等”。
(3)涉及代付费用的款项,如托管企业提供的应由清算组承担的水电费等,经清算组确认后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
“银行存款等”。
二、与国有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债权债务(含费用)
(1)出口业务的开发。如果在出口业务的开发中涉及国有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回收或应付款项,可以跟清算组协商,清算组同意后,如果涉及外商的预付款,可以借记“其他应付款清算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如果涉及外商的应收款项回收,可以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付款清算组”。
(2)国有破产企业应付工资及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为了便于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如果涉及工资、养老金的应付款项,应该让清算组确认同意付款后作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
(3)水电费、装卸资费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部门欠款处理问题。为保证职工、生产的稳定,经清算组同意确认后付款。破产公司职工的生活电费,也要与清算组协商,然后再进行支付。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银行存款”。
三、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存货部分
国有破产企业在宣布破产后还有一些遗留存货,这些存货暂时不能定性为与国有破产企业一起拍卖还是单独拍卖,要视存货量、价值的大小及拍卖政策而定。因为大部分存货的价值及质量不易界定,价格也不易评估,因此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托管企业在领用国有破产企业存货时,一定要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或者与清算组协商来进行价值确定,最后由清算组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这些存货没有
发票,因此要与新购的存货区分开来。笔者建议如果存货价值高、托管企业资金周转不困难最好暂时不使用,待收购成功,进行评估入账后再使用。此外最好在领用时进行价值确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未领用的部分,也要进行监督,避免流失。
(1)包装物类、燃料、配件等原材料的入账。包装物、配件等原材料应借记“包装物、原材料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燃料,如煤等可以先确定数量及规格,能够确定价格就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暂不作会计处理,待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再估价入账,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也可以照原数量返还。
(2)库存商品会计处理。库存商品能够确定价格,就按照下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暂不作会计处理,待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再估价入账,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也可以照原数量返还。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
四、与国有破产企业有关的固定资产
一般来说,国有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特别是生产型固定资产投入不足,设备也长久失修。托管企业在进行托管前一定要对托管对象进行调查,了解设备的成新度、日常维修费用以及日常消耗等。在进行托管时,对原来的设备要清点清楚,对新投入的设备要作备案登记,并拟定折旧标准。对于设备的维修费,也要区分大修与日常一般维修消耗,并在金额和影响生产的程度上设定判断标准,还应在托管协议中说明哪些由清算组承担,哪些由托管企业承担。由于这些大修费用
和固定资产使用的时间性很强,因此托管企业先要将其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大修费入账,待托管结束时确定具体金额。在投入时按照托管协议向清算组报告计划,清算组同意后方可实行。账务处理如下:
(1)设备、大修投入时及结束后托管企业的账务处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2)日常维修结束时的企业账务处理。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原材料等”。
(3)如果托管企业收购成功,那么设备、大修投入受益还是属于本企业,因此上述会计处理不变。如果托管企业收购不成功,则作如下调整:借记“其他应收款清算组”;贷记“固定资产(扣除标准后的金额)”。
五、收购资金的暂时处理
托管企业进行收购时的资金要先全部存入托管企业,然后以托管企业的名义收购,这样便于托管企业收购成功后的资产入账和增资。收购资金存入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
托管经营会计处理范文第2篇
水质净化厂
委
托
运
营
协
议
书
甲方:xxx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xxxxxxxx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二○一一年五月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水质净化厂
托管运营协议
甲方:xxxxx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xxxxxxxxxx
签订时间:xxx1年x月
按照国家环保局有关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规定,甲方将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水质净化厂)委托乙方运营管理,本着互惠互利,团结协作的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1、甲方在协议期间内将水质净化厂的日常运行管理全权委托乙方负责,主要包括为水质净化厂配备合格的操作、维修等相关技术人员,提供维修和设备维修保养,提供水质净化厂所需药剂,保证水质净化厂的正常安全运行。
2、水质净化厂设计处理规模:6000吨/日。
二、委托运营期限
2011年6 月 1日至2012年5月31日,为期一年。
三、运营管理费用及支付方法
1.运营管理费用,每月共计xxxxx整。
2.运营管理费的支付,每月十号前甲方一次性支付上月运营费
用,共计xxxxx整。
四、双方约定
1.在委托运营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按水质净化厂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科学地生产、运营,保证出水达标排放,并保证生产安全、安全生产。
如在协议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如造成设备损坏,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彻底整改,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在乙方严格按水质净化厂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科学地生产、运营的前提下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维修或更换,单项产生的综合费用在2000元以下,则由乙方负责处理;单项产生的综合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则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义务配合。
2.水质净化厂的运行记录表、设备设施的维修记录表及水质化验表等日常台账相关资料由乙方详实、规范记录并妥善保存,当协议期满后,完整地移交给甲方。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一同做好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园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在委托运营期内,水质净化厂围墙内一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及安保由乙方负责运营、管理、维护。
4.在委托运营期间,如进水COD超过120mg/L、水量大于1500m3/d,达到培菌条件时,或上级环保部门要求须进行生化处理时,运营管理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在委托运营期间,污泥处置按水质净化厂原设计方案,乙方出
泥达到原有设计的标准,由甲方指定污泥处置场所,在x县县内产生的运费有乙方负责,在x县县外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在委托运营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当日19:00至次日06:00时间内路灯照明。
五、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 本协议如有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如一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违约方应赔偿给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单独签字或盖章无效。
2.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托管经营会计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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