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精选8篇)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 第1篇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篇1

一、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二、刑警、交警、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三、值班人员职责

1、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2、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3、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4、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2、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3、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4、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5、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五、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

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六、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篇2

为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郝穴派出所三项措施保障值班备勤警力、出警装备和车辆,为快速反应,迅速处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完善落实睡班制度。该所要求值班领导及民警一律在值班室睡班,保证出警警力快速反应,以最快速赶赴现场,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做好装备保障。该所制定完善的装备交接制度,要求当班民警爱护装备,理性使用武器装备,做好与下班值班干警的交接工作,保障装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做好出警警车日常维护工作。该所要求落实值班专职司机,定人定责,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当班民警要保障车辆随时开的出,为值班备勤提供车辆保障。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值班备勤工作,全面强化值班备勤制度,杜绝辖区内因重要路况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接处警问题造成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的情况发生,塔山派出所采取四项措施强化值班备勤制度。

一、规范值班备勤制度。

所领导再次强调了值班制度,要求值班民警必须保证24小时值守。交班人员在交接班时要交代值班工作情况,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同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遇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值班民警严格按照接处警处置程序,必须第一时间向所领导和分局领导汇报。

二、提高民警接警处置能力。

为使民警全面熟悉公安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各类警情的处置方法、原则。我所及时制定了学习计划,根据上级要求组织民警开展接处警培训学习,从交通事故报警、清障施救报警、恶劣天气报警和群众求助报警等不同情况,讲解了处置办法。

三、强化民警责任意识,落实监督机制。

塔山派出所以纪律作风整顿为载体,不断强化民警的思想认识,使民警真切地认识到接处警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警察的形象,强化了全体民警的责任心。要求民警做到接警认真、处警到位、记录详实。所领导将对接处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民警认真落实接处警工作情况,严肃查处推诿、塞责或拖延出警等不作为行为。

四、严格遵守警情报告制度。

值班人员作为警情上传下达的枢纽,要求值班人员严格遵守警情报告制度。无论是路面警情还是上级指令,值班民警都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记载,以待备查。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 第2篇

1、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配置相应的器材,保证随时执行紧急任务。

2、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仪容严整,保持良好的室内外卫生。

3、值班人员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用语文明、态度和蔼、服务热情。

4、值班人员对发生的紧急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初探 第3篇

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意义

中图分类号:DF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115-03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买单,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专业、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毕竟是第一次尝试,要想建立规范的值班律师制度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做进一步的探索。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试点情况介绍

2006年8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我国商务部、司法部共同确定,将河南焦作市修武县作为在我国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的首个试点县,旨在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体制与国际接轨,为以后在全国普遍建立这一制度积累经验。修武县首期选聘参与试点项目的值班律师共18名,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看守所、城关派出所各设立一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项目自2006年9月正式启动至2008年3月结束,值班律师共接待咨询事项1735起、接待来访人员1953人,其中帮助解答咨询1161起、引导申请法律援助171起、引导至相关部门267起、其他136起。在此基础上。河南省扩大试点,焦作市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覆盖,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11个、参与值班律师150名。在省会郑州,2008年7月也开始在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

二、对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制度的探索

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项目实施完毕,获取了可贵的实践经验。但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这种制度还需要做一个理性的探索,为将来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一)法律上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值班律师服务和律师讯问在场权问题没有规定,使得试点项目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问题,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困难较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据,试点阶段是靠政府协调开展工作,在全国推广和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没有稳定的制度保障是不可能的,建议值班律师服务能写入宪法、法律援助法、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保障该制度的建设。

(二)人力资源和政府资金的保证

法律援助的资源与需求矛盾是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面临的普遍难题。在人力资源方面,修武县试点之初,考虑到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人员少,无力承担值班工作;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社会律师的基本生存手段,政府不能强制要求他们参与项目。修武县对律师介绍宣传值班律师项目,结果有98%以上的社会律师都表示要积极参与,而且也实际参加了项目的实施。尽管如此,为克服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还是要认真考虑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审判所主任小查尔斯.J.奥格利特里的建议,参考在资源与律师人数都很相似的南非,建立一种包括律师界和后备律师界、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义务性慈善服务作为补充。实际早在2002年12月3日,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由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实施,并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是促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社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种重要方式,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团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或法律院校师生积极参与。

在政府资金的支持方面,国外值班律师制度运行资金均由政府支付。在我国开展的试点项目下,项目运行经费全部由项目单位支付,现在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首先要考虑解决的应该是资金保障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公民的承诺。因此,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行资金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国家财政拨付,即由国家出资购买社会律师的服务提供给公民。

(三)组织管理机构的确立

国外律师值班制度管理机构呈现多样性的特点,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管理机构。我国试点阶段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联合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管理。我们认为,将来该制度在全国推广,应该实行双重管理,即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值班律师的行政管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进行具体业务管理。因为:第一,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而没有实行行业管理,值班律师工作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纪律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权给予惩戒。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值班律师工作实行行政管理有利于该制度的健康发展。第二,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对值班律师工作实行业务管理是其应该履行的职责。

(四)值班场所的设立

值班场所的设立,决定于值班律师服务对象的确定。试点阶段我们主要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和看守所设立,监狱是空白。法院、派出所是矛盾、纠纷的集中地,自然应该设立。看守所是法律服务的敏感区,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很不容易,但经过努力设立了,而且效果很好。监狱在试点阶段我们没有设值班律师办公室,但很有必要设立。在宪政意义上,罪犯权利的保护程度不仅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的衡量标尺,而且还是一个国家是否达至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没有给已决犯设定一个得到专业律师帮助的正当合法救济渠道,很多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而无法实现。值班律师如果能在监狱设立,无疑是填补了监狱法律服务的空白。在值班律师制度建立初期,要量力而行,使现有资源发挥最大作用,不能包揽一切,处处设立值班律师,但应该保证在各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和监狱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服务对象的倾斜

国外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涉及刑事案件多,服务对象的重点是侦查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他们能方便快捷地得到值班律师服务。如加拿大,设有24小时、一年365天的值班律师电话服务热线;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在场警察的讯问才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值班律师应在接到警察局电话后45分钟内赶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我国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分为两大类:一是刑事已决犯被羁押在劳动改造场所即监狱。在监

狱的高墙内没有一个合法的渠道能让他们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二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很难得到律师服务,律师会见难一直是一个难题,一方面是因为《律师法》第3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有矛盾。另一方面是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主观上担心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影响案件的侦破,有抵触情绪。另外,客观上存在警力不足等问题。但处在侦查完毕的起诉阶段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能力负担律师费用的可以自行聘请律师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会见次数不受限制,没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

我们试点项目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设立的值班律师办公室提供的值班律师咨询服务没有经济和案情审查标准,可以说是全体公民人人均可享受的一种社会福利,但其服务对象都是民事、经济、治安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在看守所设立的值班律师办公室,他们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罪犯人权的直接保护,但因法律规定的冲突以及主观意识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被羁押人员都能得到值班律师的服务,主要对侦查终结的被告人和被羁押的少年犯提供值班服务,这种服务也不是随时的和便捷的,一个星期有两天值班时间,值班的两天也不是全天候地提供服务,要在办案民警和审讯室都空闲的时候提供服务。对正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试点值班办公室进行了警察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的尝试,但得到服务的人数很有限。监狱没有设值班律师办公室,服刑人员无法得到值班律师的任何服务。可见,在我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最需要法律服务,但得到的法律服务却最少。

从国际人权保护的形势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值班律师服务应该向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倾斜,我们有条件也应该为在押的罪犯提供8小时工作日值班律师当面咨询服务和设立24小时值班律师电话服务热线,也可以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值班律师在场讯问服务,积累经验后逐步全面实施。为保证安全,可以实行电话录音和讯问全程录像制度。只有这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监狱服刑人员才能随时地、真实地感受到值班律师制度的阳光照耀,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才能真正起到控辩平衡作用以及对在押罪犯的人权保护。

(六)服务范围的扩大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的职责范围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告诉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及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2)告诉当事人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消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疑虑;(3)帮助当事人准备和查阅诉讼文书和资料;(4)帮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5)帮助符合条件的被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6)协助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7)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8)帮助当事人申请上诉;(9)帮助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10)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帮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11)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又确需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可以告知当事人如何获得社会律师帮助;(12)对涉法上访案件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和疏导。

(七)律师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国外要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才能有资格成为值班律师。而我国在试点县由于律师资源十分有限,制约了值班律师的选拔方式,只是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上岗,培训范围仅限于法律援助基本知识、接待技巧和值班纪律,根本谈不上设置更高的值班律师准入门槛,在资质方面没有有效的确认方式。在试点实践中,值班律师遇到的问题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值班工作专业性非常强,没有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的律师就不能很好地适应值班工作的需要。我们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明确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对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的律师统一进行规范的准入选拔考试,值班律师还要进行系统的定期培训,以熟悉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培训范围应向专业化、专门化方向发展,保证律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社会律师的专业建立不同业务类型的值班律师档案名册,根据其业务特长,登记进入不同业务类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档案名册。法律援助机构再根据值班律师档案名册,结合实际业务需要,确立值班律师日常值班制度,定期指派档案名册上的律师到法律援助值班办公室轮流值班,满足当事人专业服务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制度推广的过程中。逐步实行值班律师实习制度,确定一定的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采取以老带新的形式加强新任值班律师的培训,以保证新任律师的工作质量。

(八)服务便捷性的提高

项目运行过程中,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通过现场面对面提供咨询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受时间的限制比较大,当事人只能在工作日,在律师值班的时间内进行咨询,这样就大大缩小了值班律师服务的受援人员数量。另外,在看守所,由于怕影响案件的侦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时间和渠道受到的限制更加严重。所以,在以后的运作中,除8小时工作时间保证正常值班外,可考虑借鉴英国、加拿大24小时电话咨询方式,或建立网络在线咨询等方式的服务以弥补现有方式的不足。

(九)长效协调机制的建立

值班律师办公室设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内。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警察机构之间都建立了非常自然的工作协作关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如果离开了法院、公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就无法真正为需要的当事人服务,因此,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法院、公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关系,明确相互之间在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是必需的。目前,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主要是通过开协调会的方式展开的,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为了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更好地长期稳定地开展,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非常必要。

(十)观念上的更新

警察值班备勤制度 第4篇

为加强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规范民警行为。对照交警工作的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的原则,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更好地服务群众,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及规定,特制定值班备勤制度:

一、全大队各中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大队领导带班,安排足够警力着装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二、值班工作职责

1、值班民警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值班任务及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2、在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求助、咨询、投案自首或其他原因来访的群众时,值班民警应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冷、硬、横、推。

3、值班民警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

4、发生案件、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大队指挥室,并按照领导指示或者预案作出应急处理。

5、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6、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四、值班备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在值班之前和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不得进行有妨值班备勤工作的娱乐活动。

五、值班要求

1、按时上岗,搞好交接。值班人员严格按轮流顺序上岗。值班人员公休、学习、开会等不在位情况,值班顺延下一位,临时病、事假由各中队自行调整。

2、规范着装,文明值班。值班领导和民警要按规定着装。值班人员要保证值班室和备勤室的卫生整洁,做到每天清扫整理一次。

3、坚守岗位,做好记录。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要坚守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岗位或换班须经值班大队领导批准。

公安机关值班备勤制度 第5篇

1.恪尽职守、坚守岗位,在执勤中,不准闲聊、打闹、干私活、看报刊;不准抽烟、酗酒、打瞌睡;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串岗。

2.仪表端正、文明执勤,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上岗,并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大方,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周到。

3.遵纪守法、不图私利,特勤队员在担负执勤、治安维护工作时,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收受贿赂、不徇私舞弊。

4.认真执勤、确保安全,特勤队员在执勤工作中,要认真仔细观察,不放过任何疑点,确保责任区安全防范工作。

5.严格落实巡视检查工作,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积极配合班、队里的安全防范工作。

微型消防站值班备勤制度 第6篇

为加强和规范微型消防站队伍建设,有效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根据其“布点广、响应快”等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防查防控的原则,更好地服务社会,依据微型消防站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值班备勤制度

一、微型消防站设立值班室,根据管理场所的运行情况实行全时段值班备勤制度,每班至少五名队员负责,有效开展防火宣传和火情防控。

二、值班队员负责落实当天的工作计划,完成管辖范围的消防宣传、火灾防控和设施设备检修等工作。

三、值班队员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对119消防指挥中心或所在辖区消防部门指令处警的,要迅速出动,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上级。

四、值班队员应维护消防站工作、学习、训练秩序,承担内部安保工作。

值班备勤八要素 第7篇

一、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要二十四小时在岗、严禁脱岗、空岗、睡岗;

二、值班表和值班登记本应当放置在值班室或者单位入口处,值班人员要按照时间顺序,不间断的做好车辆、人员信息登记;

三、单位视屏监控系统等技防设备要正常运行,班人员要通过视频监控器密切关注单位情况;

四、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修筑围墙,围墙上要有铁丝网等防攀爬措施;

五、值班人员的防护装备、防爆器材要配置齐全,摆放整齐确保遇到突发事件可以立即取用;

六、对进入的车辆、人员要严格执行询问、盘查(安检)、登记等措施后方可放行;

七、单位要有应急处置预案,值班人员要熟知预案内容;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 第8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派出所值班工作,优化勤务机制,提升警务效能,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全省公安机关加快执法规范化建设勇当全国“领头羊”工作推进计划》和《全市公安机关强势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计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区派出所、中心城镇派出所和其他治安复杂的派出所,实行值班领导坐堂制,其余派出所实行民警值班坐堂制。

城区派出所是指辖区主要为城区,常住人口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派出所。

中心城镇派出所是指各县(市)政府所在地派出所和卫星城镇派出所。

第三条 派出所值班领导应当在综合勤务指挥区的值班室(台)坐堂值班,因处理紧急警情等原因需暂时离开的,应临时指定其他所领导或其他值班民警代替坐堂。

第四条 值班所领导坐堂时间原则上为当地国家机关工作时间。遇有重大命案警情或者警情较多等情况时,坐堂时间应适当延长。

第五条 值班所领导坐堂时承担当日警情处置调度指挥、重大案事件现场处置、案件审核指导以及群众来访接待等工作。

第六条 值班所领导坐堂时应全面掌握当日接处警情况,合理调度配置接处警警力,确保警情依法合理及时处置。

第七条 对疑难复杂或者重大警情、案(事)件,值班所领导应加强督促指导,指派民警及时处置,依法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全面收集、固定、保存证据材料,必要时应直接参与办理。

第八条 遇有以下警情的,值班所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妥善应对处置。

(一)涉及群体性、政治性、敏感性案(事)件的警情;

(二)涉及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的警情;

(三)涉及非正常死亡或人员落水、受困、失踪等需紧急救助的警情;

(四)涉及学校、幼儿园、国家机关等重点单位内部及周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犯罪的警情;

(五)其它需要值班领导现场处置的重大敏感警情。

第九条 值班所领导应及时审核审批当日非工作时间内必须办结的治安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变更、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

工作时间内的各类案件审核审批工作仍由各分管所领导负责。

审核审批时,值班所领导应当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以及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初审把关。

第十条 值班所领导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遇有重大、敏感来访事项,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值班所领导应加强对所在单位执法勤务、内务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全面了解办案、办事、办公和生活等区域的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所内安全有序。

第十二条 值班结束后,与次日值班坐堂的所领导应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非治安复杂的派出所也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值班领导坐堂制。

第十四条 由民警坐堂值班的,值班民警承担接待来访、接受报警求助、处置紧急警情等职责,遇有疑难或者重大、敏感警情,应及时报告所领导。

第十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派出所辖区治安形势、案件处理数、辖区实有人口数以及警力配置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值班领导坐堂制的派出所范围,名单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

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精选8篇)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 第1篇派出所值班备勤制度篇1一、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