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式教育范文
惩罚式教育范文(精选4篇)
惩罚式教育 第1篇
传统的“惩罚式”教育是一种不平等的、专制的教育手段, 一味的惩罚会给学生的心理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而在当今的体育教学过程中, 适当的“惩罚式”教学手段会给学生带来一定的约束力, 将“惩罚式”的教育应用于初中体育的教学中反而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1 初中体育课的教学特点
初中体育课的教学对象为13一15岁的青少年, 这个年龄段的学生正是性格形成的关键时期, 因此, 在教学过程中也要采取相应的、适合的教学同时, 也正是由于教学对象的特殊性, 初中体育课的教学特点也比较明显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初中体育面对的教学对象是这样处在特殊年龄的青少年, 所以, 采取与学生性格、身体, 相符的教学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1.1 学生兴趣广泛, 不断分化
初中生对事物的认知已经基本形成, 但由于初中的学习生活中开始接触到大量新鲜事物, 因此, 学生们的兴趣爱好逐渐变得广泛, 每个学生的顷向也开始不断分化有的学生性格内向一些, 便喜欢读书、画画等, 可能对于户外运动就略显不感兴趣;有的学生性格非常外向, 活泼好动, 喜欢户外运动并且有时不愿意接受刻板的约束规矩。
1.2 学生个人意识强烈和鲜明
13-15岁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会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个人意识, 当然, 这也与家庭教育有关, 现在的初中生多数都是独生子女, 因此, 在家中受到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难免会让孩子产生以自我为中心的想法初中的体育课, 面向的就是这样一群个人意识十分强烈和鲜明的孩子, 他们有的时候不愿墨守成规, 对于学校、老师的统一安排可能会产生叛逆思想。
2“惩罚式”教育在初中体育教学中的意义
早些年人们对于‘惩罚式”教育的认识强调于惩罚, 当然, 不论是体罚还是言语上的过于严厉的批评对于一个尚未成熟的孩子来说都是不利于其身心成长的不过, 在当今的时代下, “惩罚式”教育似乎又重新回到了教育界学者的视野中来, 教育学家们赋予了“惩罚式”, 教育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积极意义。
2.1 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适当地在教学过程中添加“惩罚式”教育对于学生来说是有利的, 可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这是由于, 一味的宽容有时不能够刺激到学生的内心, 当学生犯了错误时, 如果不能够让学生真切了解到自己所犯何错, 那也是教师的失职。初中体育课的教学过程中, 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强身健体, 同时也是以体育的一种形式让学生感受到体育内在的精神, 比如坚持、不服输、遵守纪律等等在体育课堂上, 面对犯错的学生, 给予适当的“惩罚”, 可以让其认识到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2 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宽容固然没有错, 有位哲人曾说过:“小孩子犯错连上帝都会原谅”, 而面对犯错的学生, 老师作为权类灵魂的工程师, 当然也会原谅的。但原谅是出于对学生的爱, 适当的惩罚其实也是爱学生的一种体现。长久的原谅容易让学生产生一种误区, 那就是, 犯了错只要认错就可以了, 不会产生什么后果, 换句话说, 犯错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一旦学生形成了这样的想法, 那对他将来的人生是相当不利的。
3“惩罚式”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 “惩罚式”式教育对学生的身心成长具有一些有利的影响, 但需要注意的是, “惩罚式”教育是由以适当的方法应用在初中体育的教学中, 才能得到一个良好的结果。
3.1 掌握尺度
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是需要一个尺度的, “惩罚式“教育也一样在初中体育的教学过程中, 要把惩罚的尺度把握好, 这也是当代和从年对于“惩罚式”, 教肩认知不同的原因传统的“惩罚式”, 教育正是没有把握好惩罚的尺度, 才对学生的身心成长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 在初中体育课的教学过程中, 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个年龄的青少年, 身体与心理的接受程度, 适当地加以“惩罚式”教育, 把握好其中的尺度。
3.2 因人而异
不是所有的学生都适合接受“惩罚式”教育, 这其中的原因与上述原因相似, 有的学生心理承受力、身体承受力较强, 而有的学生则较弱, 并且有的同学在犯错之后很快便真切、深刻地认识到所犯的错误, 对于这类学生老师应采取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毕竟惩罚只是让学生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的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 在初中体育课的教学过程中, 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 充分考虑到每个学白勺身体、心理承受力, 让“惩罚式”教育在课堂教育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代偿式惩罚促使“问题学生”转化 第2篇
强原本在杭州就读,因父母生意忙,无暇顾及他的学习,他放学后便经常进出游戏厅、网吧,还染上了吸烟等不良习惯。为了让他改掉坏习惯,家长颇费了一番周折,最后决定将强转入我校。对于这类“问题学生”,班主任大都不乐意接纳。经过再三做工作,我将其编入六年级(2)班,并主动担任他的“德育导师”。在对他的教育过程中,我采用了合理的代偿式惩罚,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案例一:爬窗入室
开学第二周的周三,我在教学楼巡视,忽然看到一个身影跃上了六年级(2)班的窗台,然后纵身跳进了教室。我快步追到教室门口,问道:“刚才是哪位同学从窗户进教室的?”这时,教室里鸦雀无声,学生的目光都集中到了强的身上。“强,是你吗?”我问道,他将脖子扭了扭,并不作声。于是,我强压着怒火把他带到了办公室。
进入办公室,我便问:“你为什么要爬窗进入教室?”
“预备铃响后,有同学故意把教室门锁了,我进不去。”
“你在说谎,教室门一直都开着。”
“其他人也有从窗户爬进去的。”强很不服气地说。
“下课时,我一直在走廊上巡视,看得一清二楚,你别把别人扯进去。”
强无言以对,只得乖乖地写了一份检讨书。
事后,我总觉得此事处理得过于简单、草率,能否找到更好的教育方法呢?恰巧,同事项老师告诉我,他从前的一名学生由于生性好动,课间常打闹、追逐,几天前不慎将头撞在玻璃窗上,被一块玻璃扎到了头顶,缝扎了十来针,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听到这个消息,我马上想起了强。于是,我决定利用午休时间带上强一起去探望那位学生。
出发前,我特意买了一点水果并让强拿着,事先不告诉他去干什么。在车上,强问我:“徐老师,你带我去哪儿?”
“去看一个病人。”
“病人是谁?”
“先保密,等会儿你就知道了。我还想布置一个任务给你。”
“什么任务?”
“今天下午的班队活动课,你把今天的所见所闻说给同学们听听。”
看望受伤的学生回来后,强一路无语,看样子颇受震撼。我与强的班主任商定,当天班队活动课的内容临时调整。在班队课上,强将自己的所见所闻讲述给同学听。其实强挺老练的,表达能力也不错。谈到自己的体会时,强涨红了脸:“其实我以前也经常这样追逐打闹,爬窗翻墙,不仅影响了学校的秩序,影响了同学们的休息,而且自己也挺不安全的。我以后要好好地改掉这个坏习惯……”
教室里响起了一片掌声。
自那以后,我再也没有看见过强在教室里、走廊上追逐的场景。
案例二:厕所抽烟
第五周的周三又轮到我值日。放学后,三个护校队员拥着一名学生进入了值班室。这名学生不是别人,又是强。
“老师,他在厕所里吸烟。”一名护校队员急切地说。
“我没有吸烟,你们不要乱说。”强显得理直气壮。
“我进厕所的时候,他正好点着香烟,当时就想叫他到政教处去,因为他人高大,怕引起冲突,于是马上离开厕所,另约了几个护校队员再进去叫他。”
“他可能觉得不妙,当我们三人进去时,香烟已扔在地上,还在冒烟呢!”另一名护校队员说。
“自己不长眼睛,别人抽烟,赖到我身上来。”
“我第一次进去时,里面共有三个人,我认识另外两个都是四年级(1)班的,可以找他们做证。我去叫他们。”
看着强不安的眼神,我问:“你到底有没有抽烟?”
“徐老师,反正我没有抽,是谁抽的我也不知道。”
“你抽不抽烟,我心里明白,你先在值班室里思考一下,我过会儿来找你。”
过了约二十分钟,我重新回到了值班室。
“老师,我今天是抽烟了。”强的脸涨得通红。
“那你为什么不承认呢?”
“我……我怕学校处分我,让我转学……我已害怕转学了。”
“那么,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吗?”
“老师,我错了。抽烟有害身体,违反了学生行为规范条例。我保证今后再也不抽烟了。”
我说:“你敢于承认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这很好。但是,按照学校的规定,抽烟是要受纪律处分的。而且,你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尽快消除这种影响,你得答应老师做一件事情。”
“什么事情?”
“听郑老师说下星期你们班将举行一次《争做文明学生》的班会,请你策划、编排一个主题为‘吸烟有害’的节目,届时我也来参加。”
“那我试试看吧。”
班会上,强给同学们播放了一段从网上下载的影视片断,内容是一个科学实验:将烟中的尼古丁注入老鼠体内,不久老鼠就抽搐而死。看了这一视频,听了强的演讲,同学们都很震惊。出乎我的预料,强肯定动了很多脑筋。晚会结束时,我特意让班主任对强提供的节目大加赞赏,强非常高兴。
从此,我一直未再听到强抽烟的传闻。
【案例反思】
代偿式惩罚是指给学生布置新的学习或劳动任务,作为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的代价和补偿,这种新的学习或者劳动就叫“代偿媒介”。如果代偿媒介选择恰当,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案例一中,我先与同事一道带着“强”去探望因在走廊上追逐同学而撞破了头的学生,让他“体验自我放纵的痛苦”,从感情上激起自我教育的欲望。再选择好代偿媒介,给他布置了一个在班队活动课上讲述自己所见所闻的任务,让他通过这个任务完成了自我教育的过程,效果十分鲜明。
案例二中,面对着同学的检举、强的抵赖,我先支走其他同学以维护强的尊严。在他承认错误后,我又选择好代偿媒介,让他编排关于“吸烟有害”的节目,并在节目完成后对他进行了鼓励。这样,不仅让他深刻认识到了吸烟的害处,而且帮助他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和潜质,重树信心,重塑自我,得到了同学和老师的认可。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对学生的问题行为进行合理的代偿式惩罚,是促使“问题学生”转化的关键。
(作者单位:浙江乐清市柳市镇第三小学)
“惩罚”教育的艺术 第3篇
一、关爱
学生的过错,很多是因为缺乏爱,假如教师一味地责怪学生,不但激发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反而会使学生感到更加孤独,更容易走上歪路。教师应该努力了解学生,关爱学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症下药,才能收到教育的效果。切忌不问青红皂白,简单粗暴地处理。当学生犯了错误之后,教师首先应该想到,他为什么会这样,错误的原因在哪里,要把自己放在孩子的位置上去考虑问题。“蹲下来”以温和的态度和学生对话,让学生感到教师的爱护,才能打开学生紧闭的心扉;然后和学生一起认真分析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种种后果,在和风细雨般的交流中,让学生知道教师和班集体永远站在他的身后,在教师和同学的“爱”的“惩罚”中受到教育。
二、信任
学生正处在成长的黄金阶段,懵懂的他们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做错事、说错话甚至犯下“惊天”的错误,都是在所难免的。在学生犯错时,教师和集体的宽容、信任会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家的温暖。“允许学生犯错”,善于在学生的错误中找寻犯错的根源,并合理运用时机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让学生在集体力量的感染激励下,对人格进行再塑造。雨果曾经说过:比大海更宽广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广的是人的心灵。宽容的前提是信任。有了信任,教师就能给学生撑起一片自由的天空,给学生一个无比广阔的心灵成长的空间。
三、批评
古人常说,“严师出高徒”。直到现在,很多教师都主张对学生应该严厉些,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该更加严厉地斥责他们,才会让学生懂得道理,改正错误。不仅是教师,很多家长也会对教师说,如果我们家小孩有什么不好的地方,你尽管打骂就是。我们的大多数教师也往往会使用尖酸刻薄、全盘否定的批评方法,结果却使学生产生逆反的心理。由于他们感受不到教师的关心,所以不会真心接受批评,更不会有所改进。更严重的是,采用这样的方法,学生只会感到自己一无是处,因此失去信心,结果事与愿违,批评也就失去了意义。公正合理的批评能保护孩子的“面子”,使学生正确认识错误。但是批评是柄双刃剑,它能鞭策学生,也能刺伤学生。因此批评学生一定要讲究艺术,把握好尺度,让学生能反思自己的错误,改正缺点, 取得进步。
四、鞭策
如果学生犯了错误,可以找到一种方法,既能够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又能鞭策学生发挥自己的特长,那么,这样的“惩罚”肯定能得到大多数学生的认可。英国科学家麦克劳德,上小学的时候曾偷偷地杀死了校长家的狗,这在西方国家显然是难以原谅的错误。但麦克劳德遇到了一位高明的校长,对他的“惩罚”是画出两张解剖图:狗的血液循环图和骨骼结构图。正是这个包含理解、宽容和善待的“惩罚”,使小麦克劳德爱上了生物学,并最终因发现胰岛素在治疗糖尿病中的作用而走上了诺贝尔奖的领奖台。
著名教育家魏书生也深谙“惩罚”教育的真谛,曾独出心裁地设计了别具一格的惩罚新招:既然违反了班级的制度,影响了班级的荣誉,给班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那么就让这位学生用自己的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失。让学生写一份详细的说明书——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为班级做一件好事——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主动找老师谈一次——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等。这种看似无情的教育惩罚,体现了真正的人文关怀,因为它预示着一种新生活的开始。
为惩罚教育辩护 第4篇
摘 要 赏识教育作为惩罚教育的对立面而提出,虽然对教育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完全抛弃惩罚的赏识教育是片面的、不合理的。惩罚具有有效维护教师的教育权利、激发学生的学习行为、纠正个体的不良行为及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等功能。但惩罚也应当遵循伦理学、及时性、灵活性、教育性等原则,才能有效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 赏识教育 惩罚教育 合理性 教育原则
随着人本主义和素质教育的兴起,赏识教育的理念开始慢慢形成,并广受学界关注。但当今部分教育工作者对赏识教育的理解有所偏差,出现滥用赏识、不敢惩罚的现象,导致教师无法有效进行教学、学校管理者无法保障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学生不尊师重道等现象。赏识教育作为惩罚教育的对立面而提出,并不是说两种教育方法是绝对对立、“水火不容”和非此即彼的。其实,不管是赏识教育还是惩罚教育都只是两种不同的教育手段而已,它们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是一致的。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公主——快乐和痛苦之下。只有它们才能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1]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及亲身所见、所闻、所践,不难发现趋乐避苦乃人之天性。赏识教育虽然盛行,但惩罚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手段仍是必要的。惩罚所具有的价值功能是无法被赏识教育所取代的,惩罚教育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孩子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当然,惩罚还必须适度,否则既违反法律法规,又违背道德伦理,无任何裨益。因而,笔者认为,既要在当今的教育体系中为惩罚教育找到一席之地,又要为其立法,使其能够真正、有效地为教育谋福利、促发展。
一、惩罚教育的合理性
由于我国教育实践中曾存在教师滥用职权,随意侮辱、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身心发展受创的现象,遂采取了法律手段对这种现象进行干预,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都明文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虽然这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个人权利,却在无形中消损了教师在教学中的地位,导致另外一种怪象出现:老师怕承担法律责任不敢管教学生,而学生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家长过分溺爱孩子、不理解老师对孩子的惩罚行为等。在教育实践中,这种矫枉过正的现象时有出现。笔者认为,只要有问题,教育就离不开惩罚。惩罚教育有其合理性,不应弃之不理,甚至谈“惩”色变。
1.有效维护教师的教育权利
自人本主义思潮兴起以来,教育理论工作者便对“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观”极力推崇,开始慢慢忽视教师的合法地位,导致其所提出的理论难以运用到实际的教学中去。陶行知先生说过:“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显然,权威性是教师的应有之义。这里所指的权威性不是指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单向的、静态的、盲目的、专制的,而是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起主导作用,并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合理引导。教师和学生都有自己的教育权利,二者不可偏废,否则有序教学过程难以进行。教师虽然要尊重学生的个人价值取向、重视学生的身心发展,但决不可委曲求全、忍气吞声,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加干涉。从教师的角度来看,适当的惩罚是维护自身教育权利和进行有效教学的必要手段。有效的教学不能仅靠苦口婆心的“劝”和盲目的“赏”,还应靠强制的“罚”来实现。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从学生的角度来看,适当的惩罚并不会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反而认为是关爱和尊重的表现[2]。
2.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惩罚和强化都能改变行为发生的频率。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和颜悦色的说教又无法奏效时,惩罚便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迫使学生转变错误观念、改变不良行为。尽管有学者认为,惩罚只能抑制行为,不能消除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惩罚在矫正个体的不良行为方面起关键作用。黑格尔在谈到儿童教育问题时就指出,儿童对成人强制性管理的服从是必要的,“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是纪律,它的含义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又说,“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公正本身,而是对还在受本性迷乱的自由予以警戒,并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3]。同样,卢梭也指出,如果儿童有冒失的行为,你只需要让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碍或受到由他行为本身产生的惩罚,就可以加以制止[4]。另外,惩罚能够起到以小戒大、以点带面的作用。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个体通过对他人的观察,如果看到他人的某种行为受到惩罚,就会削弱或抑制发生这种行为的倾向。教师通过对部分诸如顽固、不愿学习或网络成瘾的学生进行合理的惩罚,会在整个班集体中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并能确立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因此,通过惩罚进行教育是必要的、不可弃的,是构成教育手段这个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激发学生的学习行为
情绪具有动机功能,而恰当的惩罚能够使人产生适度的恐惧和焦虑情绪,从而激发个体朝向某一特定目标的行为。可以说,适当的惩罚是促进学生学习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采取惩罚手段可使学生感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力,并唤起学生的自尊心和羞耻感,而学生为了逃避惩罚和维护自尊,就会自觉、主动地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学生一旦能够跟上教学节奏,慢慢就会增强自我效能感,从而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而不只是单纯地为避免惩罚和服从权威而学习。若盲目地以表扬代替批评惩罚,教学过于温和和宽松,学生不但不领情,反而会觉得学校和教师不重视学习成绩,导致出现“部分学生根本不学习”的乱象。
4.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如果在教育过程中,只注重奖赏,排斥惩罚,是根本无法达到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的。在教育实践中,夸奖和赏识超过一定的程度时,极易使学生形成骄傲自满、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品质。但生活不会因为你是家中的独子或时代的宠儿就让你肆意妄为,它是残酷的。如果经受不起生活的考验,遇到一点挫折就不知所措,无疑会导致各种心理问题的出现。因而,适当的批评、惩罚是必要的,它能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养成积极的人格特征。近年来兴起的挫折教育被普遍接受的事实就是最好的例证。另外,如果学生犯了较大过错时,只是与其谈谈心、做做思想工作就了事的话,是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极不负责任的。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成为适应一定社会需要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人。社会是有规则的,也必然会有惩罚。学校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体和未来社会的导引形态,有责任帮助学生学习如何适应社会的基本规范[5]。惩罚教育能够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提高心理抗压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二、实施惩罚教育必须遵循的原则
惩罚教育有其存在的基础和合理性,但和赏识教育一样,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正确的惩罚会促进学生的发展,但错误的惩罚对教育而言却是致命的。因而,在教育实践中,应当慎用惩罚,在认为惩罚确有必要时,也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伦理学原则
在采用惩罚的教学手段时,必须遵循伦理学的原则。惩罚不是体罚,更不是谩骂和侮辱。惩罚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利,只有在公平、尊重、最低伤害的基础上进行的惩罚教育才是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对外界事物特别敏感。如果惩罚过当,对其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易使学生形成不良的人格特征,这不仅有悖于道德,更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严格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教师还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基本状况,因材施“罚”,合理施“罚”,切不可超过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另外,利用教师的身份,无故对学生进行惩罚,以发泄自己的不满,是必须要加以杜绝的。总之,教师在必要时,利用惩罚的策略进行教学,就必须遵循伦理学原则,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进行。
2.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是惩罚教育的实质,是惩罚教育的根本目的[6]。其实,不管是赏识教育还是惩罚教育,都只是一种教学手段而已,都应当体现其教育功能。教学手段只要是符合一定的教学目的,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从而能够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健康成长,就是好的教育手段。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其目的在于维护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抑制学生的不良行为,改变其不合理的认知,从而达到学生的全面发展[7]。也就是说,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在于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可通过惩罚的强制作用,引导和帮助受教育者矫正不良行为,塑造积极的人格特征,使其保持精神焕发、轻松自由,从而能够有效适应社会发展并达到自我实现。然而,惩罚应当慎用,这是伦理学原则的要求,也是教育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惩罚不能破坏教育本身,更不能使学生受到身心伤害。在教育实践中,惩罚的唯一使命是服务于受教育者。
3.及时性原则
惩罚应当及时。在学生出现不良行为,又不得不采取惩罚的手段时,应当在第一时间给予批评和管制,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因势利导,辅以赏识教育,指出学生的优缺点,让学生能够更好地认识自我。有学者认为,采用“老账新算”和“算总账”的方式对孩子的教育没有任何作用[8]。笔者非常赞同这样的观点,一方面,惩罚不及时会使不良行为和惩罚的联结强度减弱,导致惩罚的效果甚微;另一方面,不及时的惩罚不仅会让学生产生敌对心理,误认为老师旧事重提是小题大做、看不起自己的表现,也会使学生模仿教师的行为,形成拖拉的生活习惯。因而,在教育实践中,应当重视惩罚的及时性原则。
4.灵活性原则
惩罚既然是一种教学手段,教师就要学会合理、灵活运用惩罚,以发挥惩罚教育的最大功能。怎样惩罚问题学生是一种艺术,既要考虑惩罚方式的可接受性,又要确保惩罚内容的公正合理,还要力求惩罚时机的恰当性。惩罚若能够满足以上三点,那么必将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9]。另外,在教育实践中,将赏识教育和惩罚教育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功能,是确保教学有效进行的最佳策略。赏识教育与惩罚教育既不矛盾,也不是孤立地对学生的发展起教育作用。真正有效的教学,应当是当赏则赏、当罚则罚,甚至可以是赏罚并用。长期以来,对惩罚的误解已经使部分老师不敢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问题也呈现出了新的特殊形式。因而,广大教育理论工作者和一线教师都应当破除偏见,学会把惩罚这种教育手段用好,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许多教育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不管是赏识教育还是惩罚教育都是以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生活,并不断超越自我为目的的教育手段。学生在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教师也不应该墨守成规、盲目使用某种单一的教学方法,而应用整体的观点、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问题,采取合适恰当的教学手段。总之,凡是遵循伦理学原则并能对教学发挥重大作用的教学方式都是值得提倡的。
参考文献
[1]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 陈庆文.惩罚与体罚的“罚”之辨[J].教学与管理,2014(33).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 卢梭.爱弥尔(上卷)[M].李平沤,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5] 孙一萍.心理学视域中的惩罚教育[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9(2).
[6] 石诗.教育惩罚的实质及其实现[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3.
[7] 梁涛.重提惩罚教育[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11).
[8] 王影丽.赏识教育杜绝惩罚教育吗[J].文教资料,2012(3).
[9] 何齐宗,肖庆华.对教育惩罚的理性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04(9).
[作者:万龙(1992-),男,湖北荆州人,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康钊(1968-),男,四川蓬安人,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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