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贴牌协议书
OEM贴牌协议书(精选6篇)
OEM贴牌协议书 第1篇
OEM加工生产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号:第OEM加工号
一、当事人名称及处所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手机:
二、订立宗旨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OEM加工生产合作协议书》有关条款并经法定程序生效后,双方应遵照履行,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开展、宣传和推广。
三、正文
(一)标的1、标的物:乙方委托甲方按照甲方生产的“**有限公司型水机的装置标准加工生产乙方品牌的水机装置;甲方“*******”等字和甲方的商标、图案、标识等都不能在设备显著位置体现,设备外观必须明显显示乙方的商标及图案,图案由乙方自行设计提供图像,合作业务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它商品,具体按照乙方的设计要求生产。
2、OEM加工生产协议区域:地区。
3、根据乙方要求,甲方为乙方首先加工乙方需要的****普通机价格****元,****豪华机价格*****元,加工价格*****普通机价格*****元,*****豪华机价格*****元,加工价格*****普通机价格*****元,*****豪华机价格*****元。
4、OEM加工生产协议指标:每年加工台,首批加工台,每次加工台以上。
(二)双方权责
甲方:
1、按OEM加工生产合作协议标的规定,生产加工交付乙方协议指标数量的OEM加工生产*****有限公司水机装置。
2、负责按OEM加工生产合作协议条款与单价批量提供乙方OEM加工生产****有限公司水机装置(参照附件一)与按OEM加工生产合作协议单价提供****有限公司水机装置零配件(参照附件二)供货维修体系与行政支持并安排运输到乙方指定地点,以保证装置品质。甲方仓库至乙方指定地点运保费由乙方承担。
4、提供加工的水机装置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装置维修体系咨询,保证装置品质。
乙方:
1、按OEM加工生产合作协议标的规定,每年出清协议指标数量的OEM加工生产****有限公司水机装置。
2、负责按OEM加工生产合作协议条款与单价统一批量向甲方采购OEM加工生产****有限
公司水机装置方(参照附件一)与按OEM加工生产合作协议单价统一向甲方采购****有限公司水机装置零配件(参照附件二)并承担国内运保费,以保证装置品质。不得从其它渠道引进或彷制相同或类似甲方的装置。
3、负责每月一次例会,确定进货计划,反馈予甲方作为生产加工交付装置的根据,并以自有
商标图案、品牌开发产业市场。
4、负责按****有限公司****水机装置维修保养规
定培训专业人员,确保装置品质。
(三)合作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乙方应负责出清每年OEM加工生产合作协议指标量。完不成合作协议规定指标,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议;乙方如有异议可向甲方重新提出合作指标,甲、乙双方协商的指标数量有最终决定权力。
(四)合作协议条款
1、合作条款:乙方委托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商标图案、设备外观生产加工“****有限公司水机装置”。
2、订货定金:乙方应按每次OEM加工生产的台数的**%作为订货定金,首次合作协议指 标量为**台,乙方余款在发货前付清,缴付**万元甲方作为本协议的履约定金;
3、交货数量:第一批**台,以后按乙方月业务进度要求批量交货每次不少于**台。
4、交货条件:甲方按乙方年业务进度要求批量通知乙方提货,乙方接到“提货通知”后三 天内必须付清批量货款并提货,逾期视为甲方已完成交货,乙方应无条件付清批量货款,如乙方未按协议支付批量货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议,并没收定金。
6、整机设备保修期一年,配件包修包换,除水处理过滤耗材外(人为损坏除外)。
(五)一般规定
1、甲方生产的 “****有限公司水机” 装置的商标、图案均为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即使甲方以书面同意乙方以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协议或因其它因素终止本协议时,此种授权即停止并取消,如有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均不得泄露彼方之任何商业机密。乙方并不得将协议超范围使用或彷制相同或类似甲方的装置。如因此造成任何争议,一方可向另一方追究法律责任。如因装置品质所衍生出任何争议及诉讼,由甲方负责。交货后如因乙方或乙方代理商对使用单位监督不当造成品质问题由乙方或乙方代理商自行负责。
3、装置送达乙方单位或乙方代理商后如发现毁损,属运输问题所至,双方共同向运输部门索赔,如因原包装所致由甲方7日内按数量换补。
(六)转让条款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责任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同意,均属无效。
(七)违约条款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违约方在接到另一方要求纠正的通知后30日内未能加以纠正,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有要求违约方赔偿的权利。
2、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本协议执行已产生并未了结的任何债权债务。
(八)争议解决
凡有关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 议,则该争议应提交深圳市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费及合理相关费由败诉一方负担。
(九)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议增订之。
★本协议生效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OEM加工生产水机装置规范】
型号:BD-1型
出水量:工业级*****
蓄水量:****公升左右
电压:****V/****Hz
消耗功率:***V/****W
尺寸:约W*D *H
全机总重:约kg
最小值:公升/小时/oC
水压:>kgTDS
****有限公司
OEM贴牌协议书 第2篇
乙方(供货方): 住所/注册地址:
鉴于:
乙方作为甲方的供应商,具备茶叶生产的相关法定资质要求,符合”贵天下长期茶产品采购合作商选定项目”投标人的具体要求,并有能力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保证上述资质的有效延续;
现为增进甲乙双方合作关系,确保双方实现合作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模式
1.甲乙双方约定合作方式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贴牌生产模式,所贴品牌为乙方指定商标及产品外观设计。
2.甲方作为OEM产品生产厂商,按照乙方要求生产茶叶产品以及对产品进行包装。3.乙方作为OEM产品销售商,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进行销售。第二条 合作内容 1.合作产品:
产品名称
等级 规格 单价(元)
2.产品外包装标样见附件一,乙方对外包装以标样为验收标准。
3.甲方决定增加采购品类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拟增加采购的茶叶品类的质量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第三条 产品的订单
1.甲方根据实际需要,以传真、邮寄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乙方下订单。甲方认为必要时,其业务管理人员可以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进行生产安排,订单应当注明订单产品品类、数量、规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必要内容。
2.甲方向乙方提交订单后,在甲方收到乙方对订单的书面承诺前,有权取消订单。3.甲方预先 天向乙方提交订单,乙方应当在按照甲方订单要求备货、发货,除不可抗力外情况外,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供应甲方需求。
第四条 产品的质量
1.乙方向甲方供应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乙方有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2.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尚不明确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甲方对产品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3.本条所指的产品生产质量品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中存在头发、蝇虫、草梗、纤维等异物;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杆菌)超标;产品颜色异变、异味;包装破损;产品尺寸超出规格、温度超标;净量不足、超过保质期等。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茶产品应当通过 检测标准(检测标准变动的,本合同随之变动),产品不能通过该检测的按第九条第二款处理。
5.乙方提供的产品先提供样品给甲方确认,待甲方样品确认后,乙方提供该批次产品,产品与样品质量需相符。
6.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生产质量问题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甲方因此先行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承担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及开票
1.产品供货价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除不可抗力外,上述确定后的价格不得再增加。
2.乙方向甲方供货价格均为含税价格,甲方根据订单向乙方确定采购的产品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对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票,每笔订单的发票应当于甲方支付首笔货款后与货品一起交付甲方。第六条 付款方式
1.甲方在提交订单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订单所列货款的50%作为预付款,甲方验收乙方所供产品后三日内支付货款的50%。2.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帐号: 第七条 产品的运输
1.产品运输方式由应当根据甲方需求确定。
2.乙方应当以合理方式对产品进行运输装载,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及所供产品的质量保证。
3.甲方选择自提产品的,自乙方将产品装载上甲方运输车辆且该运输工具驶离乙方厂区时,产品运输风险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甲方承担。
4.甲方选择由第三方承运的,由乙方安排产品运输,产品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第八条 产品的交付及验收
1.乙方提交订单确定的产品时,应对提交的产品制作清单,清单上应当明确注明供应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相关信息。
2.对上述清单标明的产品,甲方在3日内对产品的包装、缺损情况、清洁度和数量进行初步查验,甲方初步查验后认为符合订单标准的,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字收货,经签收后的订单产品视为交付。
3.甲方查验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批产品或者拒收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输、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4.供应产品的交付并不排除乙方对产品瑕疵的担保责任,初步查验不能确定的质量、规格等产品情况,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5.除甲方特别要求外,产品交付的方式为按订单一次性供货。
6.产品托运的,产品交付的地点为甲方公司所在地,也可由订单另行指定。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货款。2.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以及经查验不符合订单要求的产品,乙方应当采取更换、修整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承担未按期交付产品为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订单产品的,应当支付逾期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付产品价款总额的百分之 偿付滞纳金;乙方逾期 个工作日未能交付的即视为不能交付定做产品的,甲方有权取消本次订单,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次订单总金额20%的违约金,该违约责任不排除甲方因此产生的其它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4.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产品款项,未按约定付款方式结清货款超过 天的,每超过一日,甲方则以未支付货款部分 作为违约金。5.甲方不得无故拒收乙方按订单供应的产品,若因甲方无故拒收产品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在产品加工期间,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乙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5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发生不可抗力之证明文件提交给甲方,据此乙方得以免除合同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超过3个月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有权撤销合同。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将本协议提交所在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本合同履行期间为合同生效后一年,合同到期30天前双方均有权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合同到期终止,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本合同再自动延期一年。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
OEM贴牌协议书 第3篇
初看时, 似乎前述事件与苹果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然而, 这份由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提出的报告指出, 这些公司正是贴牌生产中受苹果委托的生产方, 均是苹果公司供应链条的重要环节。
所以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贴牌生产?贴牌生产方式中的苹果公司与其生产商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一、贴牌生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贴牌生产, 也称为定牌生产, 俗称“贴牌”, 由于其英文表述为Original Equipment/Entrusted Manufacture (译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或原产地委托加工) , 因此简称为OEM。基本含义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 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 控制销售渠道, 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之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 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OEM, 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EM厂商, 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OEM产品。可见, 贴牌生产属于加工贸易中的“代工生产”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2]
根据OEM的概念, 贴牌生产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OEM的主体为OEM厂商, 即承接加工任务的原产品制造商, 和委托OEM厂商加工产品的品牌及市场的所有者。OEM厂商生产出来的产品成为OEM产品。OEM厂商和OEM品牌所有者分别为委托方与受委托方。
2.品牌及市场的所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 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OEM厂商生产、加工, 并允许在OEM产品上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在OEM模式的生产制造和贸易过程中, 品牌及市场的所有者和OEM厂商通过缔结合法合同的方式, 均可以获取所应享有的权利, 获得各自的利润和价值, 均应该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3.双方当事人都同为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同行业中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OEM产品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级别和关注度随着OEM产品的种类和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越是高新技术行业的产品越是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3]
二、贴牌生产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 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OEM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对OEM产品的买卖关系, 这种买卖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关系, 而是OEM委托方在OEM厂商完成代工生产之后, 以低价购入OEM产品所构成的法律关系。
(二) 双方存在合作关系
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紧密联系、互相依赖、不可分割。对于原产品制造商来讲, 由于自己在市场力、品牌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较为有限, 不能大批量地销售自产产品, 而通过OEM方式, 按照品牌商要求生产出的产品再贴上品牌商的商标后, 就可以大量销售。对于品牌商来讲, 对开发成本高、周期长而又淘汰更新快的产品根本无需自行投入生产, 利用自己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仍可从事该类产品的商业行为, 以获得利润。这种互补性的合作关系对双方都非常有利。另外, 品牌商并非最终的消费者, 它仅是将原产品制造商的产品进行再包装后, 卖与消费者。
这样的合作关系, 使得双方还要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或售后服务等环节的合作中, 共同解决消费者在购买该类产品后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
(三) 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章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付给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据此, 可以将要求他人完成加工生产, 给付加工费的品牌商看作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相应地, 按照品牌商的要求, 交付OEM产品, 并获取加工费的制造商就是承揽人。[5]
但是承揽合同也只是OEM中承揽加工产品的表现形式, 并不能完全覆盖OEM的所有法律关系。
(四) 双方存在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
在OEM的加工过程中, 还涉及到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这属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范畴。OEM委托方是许可方, OEM厂商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委托代理人。[6]
由上文分析可知, 苹果公司与其供应商存在OEM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合作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及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
三、贴牌生产中存在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及法律分析
由于我国在技术上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 且有劳动力价格低廉这一优势, 以外方为委托人提供技术, 中方为受托人加工生产产品的贴牌生产模式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逐渐盛行。然而, 这一模式除了给合作双方带来各自巨大收益的同时, 也存在着很多严峻的问题, 这些问题长期游离于法律的规制之外, 对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有关苹果公司及其供应商的争议就是眼前最好的例证, 说明在这一领域,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日渐突出不容忽视。
但是从该报告中, 我们可以看出, 苹果公司的这条庞大供应链是保密的, 这使得旁人无法判断苹果是否实践了其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出的承诺, 仅有苹果公司自己发布的报告显然缺乏说服力。
由此引出的问题:第一, 在法律上, 苹果公司的这条供应链, 即与苹果有贴牌生产合作关系的上游供应商, 是否有权利保密?第二, 如果上游的供应商违背了环境、职工权益保护等的社会承诺, 苹果是否有责任?依据何在?
首先, 针对第一个问题, 供应链是否有权保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
能够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一是秘密性, 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实用性, 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三是保密性, 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8]
根据上述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虽然采取了保密措施, 但苹果供应链既不属于技术信息, 也不是经营信息, 因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2.在民法上, 有“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 贴牌生产的双方似乎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 签订保密协议, 以法律合同的形式维持其供应链的秘密性。但在此, 由于供应商的行为已经“涉及到污染及他人的人身损害责任”, [9]再不是单纯只由民法所调整的范围, 它已经涉及到国家、集体的利益, 他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 由于其所要保密的内容已经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 此时, 苹果公司完全没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维持其供应链的不公开。
其次, 针对第二个问题, 当上游供应商违背了环境、职工权益保护等的社会承诺, 苹果是否有责任?依据何在?
(1) 由文章开头论述的OEM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的内容, 我们已知:苹果公司与其供应商之间有OEM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合作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及商标使用许可等法律关系。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看OEM的定义及特征, 可以发现, 在苹果的整个贴牌生产中每一种关系又都与那些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标准形式有很大不同。
首先, 苹果公司不是普通的买方, 它与供应商的买卖关系只是整个OEM合作中的一环。而且在此买卖关系中, 苹果作为拥有核心技术与理念的品牌商, 有绝对的优势主导作为供应商的生产方, 这与买卖合同中强调双方具有平等地位的原则有很大区别。
其次, “苹果公司是典型的品牌输出企业, 负责创意和设计, 产品制造由供应商提供。”[10]因而一件完整的OEM产品只有在双方的紧密合作中才能完成。在此, 供应商的生产供货行为成了苹果整个生产销售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 离开供应合作关系, 苹果便不可能单独运营。就好像, 在一间传统的普通生产制造企业A中, 有专门负责销售产品的部门a和专门负责生产产品的部门b, a、b都是A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上a和b都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它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都由A来负责, 此时A是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整个市场的;而在贴牌生产中, 负责销售产品的a变成了独立的个体A, 负责生产产品的b变成了独立的个体B, 此时的A、B在法律地位上已经和原先的a、b完全不同了, 它们独立的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但是, 由于OEM的特殊性, 在面对整个市场时, 它们仍然是一体的, 因为B的生产行为并不直接指向市场, 而是指向了A。其关系如图所示:
所以, 笔者认为, 在贴牌生产 (OEM) 的合作关系中, 双方相互间的依附性要强烈的多, 关系也比普通的合作关系更复杂。这种依附性和复杂性就决定了, 当面对社会责任时, 它们不能仅以独立个体的身份推托彼此间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 在承揽合同中, 前文已述及, “只是OEM中承揽加工产品的表现形式, 并不能完全覆盖OEM的所有法律关系”。也说明了OEM不能简单地只用承揽合同的法律制度来规制, 在现实中, 它远比承揽关系复杂的多。
(2) 在苹果的《供应商守则》开头就有这样的规定:“Apple is committed to ensuring that working conditions in Apple’s supply chain are safe, that workers are treated with respect and dignity, and that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are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Apple’s suppliers (“Suppliers”) commit, in all of their activities, to op-erate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ountries in which they operate.This Supplier Code of Conduct (“Code”) goes further, drawing upon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ndards, in order to advance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11]
在此, 苹果对其供应链的安全性、职工尊严、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都做出了保证, 说明苹果并不否认在其整个OEM生产过程中, 它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只是“苹果对供应链进行极其秘密的管理, 同时又一味回避社会各界的质疑, 这使得任何试图对其供应链的环境和社会表现进行社会监督的努力变得难比登天”。[12]
综上所述, 在OEM中, 苹果对其供应商的行为并不是完全无责任的, 当供应商违背社会责任时, 由于它们所具有的密切关系, 也即是苹果违背了其所提出的社会责任的承诺;而且苹果对供应链所采取的保密管理也是于法无据的, 应将其公开, 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
但是, 苹果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怎样承担, 在我国法律中仍是空白, 而贴牌生产这一合作形式在我国生产制造业中所占的比重却不容忽视, 加大对这一领域的重视程度、加强立法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9][10]绿苹果还是黑苹果?———“苹果供应链的秘密”[N].南方周末, 2011-1-20.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 (第三版) [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 (10) :463-464.
[3]张晶.论我国贴牌生产 (OEM) 合作中的法律规制.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论文[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10) .
[4]马忠法, 龚文梅, 王春业.订立OEM协议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J].上海企业, 2001- (1) :59.
[5]施晓林.企业贴牌生产 (OEM) 过程中的法律问题[J].江苏商论, 2004, (6) :97.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 :29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第2款.
[8]杨紫煊, 徐杰.经济法学 (第五版) [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11]引自“Apple Supplier Code of Conduct”.
OEM贴牌协议书 第4篇
原告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申达音响)起诉称:原告于1998年3月28日获得“Jolida”图文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扩大器、收音机、影碟机”。原告以该商标向上海海关进行了备案。2008年8月,原告收到上海海关通知书,确认被告出口美国电子管功率放大器98台,商品上标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被告是美国朱利达公司投资设立的,美国母公司很早就在美国注册并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被告生产有关产品在中国内没有销售,仅是与美国母公司有出口贸易,故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生产加工并出口有关产品并被海关查扣,双方商标标识及产品类别本身相同,各方均无异议。在原告设立及在中国注册商标前,被告的美国母公司即已在美国注册并使用“Jolida”图文组合商标。依据被告的合同以及被控侵权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的美国朱利达公司的企业名称等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商标是美国朱利达公司在美国享有合法商标权的商标且产品全部出口美国。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出口的行为,被告在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均为美国朱利达公司,因此在美国市场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标识区分商品的来源为美国朱利达公司。由于涉案产品全部出口美国并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中国消费者不存在对该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围绕是否定牌加工以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两个问题作出了判决。
其判决认为:
(1)确定是否是定牌加工,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加工方系自主生产,还是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生产。二是加工方生产好产品后是全部交与委托方,还是自行予以销售。同时,加工方还需尽到对委托方是否享有合法商标权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因出口通关的需要,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是在该合同第8条写明:在收到预付款后卖方安排生产买方定单。涉案产品包装上的落款人是美国朱利达公司,也可印证,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是接受案外人美国朱利达公司的委托并按其要求进行生产的。另外,该产品在出口时被海关扣押,且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被销售。因此,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与案外人美国朱利达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定牌加工关系。
(2)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系美国朱利达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玖丽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美国朱利达公司的负责人,因此对于涉案商标在美国享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应当是明知的,应认定其对商标权利已尽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侵犯商标权其本质就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使得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接受案外人美国朱利达公司的委托定牌加工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全部出口至美国,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外,在定牌加工关系中,境内加工方在产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所实施,但实质上商标真正的使用者仍为境外委托方。本案涉案产品所贴商标只在中国境外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一审法院综合判断认定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其所涉及的争议点实质只有一个,那就是: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认定。在涉外定牌加工中,如何界定加工者的行为是“贴牌加工”?“贴牌加工”行为如何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这是一个争议较多而一直没有权威定论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不同的法官本身对此都有不同的观点,广东曾有法院认定该种情形构成侵权。
然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提审一案中(“无印良品案”)作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OEM贴牌加工专供出口产品不属于商标法下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即使良品计画委托中国境内企业代工生产相关商品供出口,但印有该标识的产品既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也没有在中国进行广告宣传和推广,因为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才能发挥其功能,而在本案中,“无印良品”商标所在的产品并未进入中国市场流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无印良品案中对OEM贴牌加工专供出口产品是否属于商标法下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了认定,认定标准虽并未以商标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最高院的指导意见通常被作为下级法院处理相关问题的权威的审判依据。因此,可以预见的是, OEM贴牌加工专供出口产品不属于商标法下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的观点将被更多的法院采纳。
工信部拟成立电子争议解决中心
1月18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等共同组织召开的第二届首都互联网法律工作者年会在北京召开。此次年会的主题是“如何应对近年来数量激增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来自司法部、工信部、中国贸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以及知名互联网企业的100多位业内人士,进行了热烈讨论。 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酝酿成立“电子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心”,以第三方调解的形式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而灵活的争端解决服务。
6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健全数字电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电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地面数字电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nlc202309021747
据介绍,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意见》提出要尊重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用等单位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普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标准,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建立健全地面数字电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处置工作,加速推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同时要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增强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国际化水平。《意见》还提出,要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研发、生产,开展关键技术及应用模式创新,加强生产管理,生产符合标准、质量可靠的产品,提升产品性价比,满足消费者需求。(中国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在28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融资服务等试点工作。2012年全年完成专利质押融资141亿元,著作权质押和商标权质押也取得新进展。伴随着蛇年新春脚步的临近,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政策引导、银行助力、企业受益,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成效更为显著,有力助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美又借“专利壁垒”玩贸易保护
1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发起4起“337调查”,其中两起涉及包括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在内的5家电子企业,涉案产品分别为移动手持设备和相关触摸式键盘软件以及便携式电子设备保护壳。美国申诉企业称,中国和美国一些企业对美出口、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337调查”是美国针对进入该国市场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贸易措施的准司法程序。一旦侵权指控成立,涉案产品有可能被永久禁入美国,甚至同行业同类产品都不允许进入美国。
“337调查”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成为很多美国企业阻挡外来竞争对手的最省钱、最省时的非贸易壁垒手段。专家指出,近几年,随着中国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竞争力的提高,越来越多中国产品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受害者之一。“337调查”无论是否成立,都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大损失。据悉,企业要支付包括达成和解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败诉后要支付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知识产权使用费、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损失等。高的数额达数亿美元。但被诉企业若不应诉,则被认定为自动败诉而发出“普遍排除令”。
遭遇“337调查”,中国企业只能积极应诉,否则一旦调查成立发出针对产品的“普遍排除令”,整个行业都将失去美国市场。除积极应诉外,专家指出,中国要建立完善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和“337调查”预警机制,企业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能力,要重视发挥行业组织和政府的作用。(人民日报海外版)
声音颜色或可“入籍”商标
据悉,新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该项草案如获通过,声音颜色商标也将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
与传统商标不同的是,声音商标是从听觉角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其实,世界很多国家早已将声音商标作出立法规定,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声音商标。最著名的声音商标莫过于intel的商标,一打开电脑,那熟悉的旋律,众人皆知这是intel产品。奔驰车汽车车门关上时的声音也很特殊,奔驰公司也试图将这一独特的声音申请商标。还有,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在电影播放时出现的狮吼声、诺基亚手机特有的铃声,甚至恒源祥广告中“恒源祥、羊羊羊”都可谓家喻户晓,显然这些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的声音作为商标使有的话,可以多角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OEM贴牌协议书 第5篇
(一)、贴牌生产的定义
贴牌生产(OEM),最早流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它是国际大公司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cturer的缩写,意思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是指拥有产品名牌的生产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产品,同时控制销售渠道,为了增加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降低上新生产线的风险或者为了赢得市场时间,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具有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同类产品厂家进行生产,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
(二)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
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应定性为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贴牌生产中,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为的品牌拥有者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生产产品的一方为承揽方。因此,在贴牌生产中,实际上是承揽方(贴牌生产企业)按照定作方(品牌拥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某种产品,最终将符合定作要求的产品交付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加工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原材料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人按照定作的数量和质量交付产品后只收取加工费的合同,一般为加工合同,如自带原材料的成衣制作等。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特定的产品,一般为定作合同,如定作设备、服装、家具等。产品生产出来后,在产品上标注品牌拥有者的商标。因此,贴牌生产的过程实际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委托加工的过程,其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承揽关系。
1、贴牌生产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贴牌生产企业要按照的定作方所要求的时间、技术指标、质量等完成工作;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亲自完成工作,如果需要第三方完成,需特别约定;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负责检验、保管、使用;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的来源、组成等负有保密义务;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接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符合质量和数量的产品。
2、定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图纸、样稿等技术资料;按约定时间和地点验收并接受工作成果;配合贴牌生产企业完成对产品的检查和验收;按照约定向贴牌生产企业交付报酬和费用;提供自身拥有商标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等。
二、贴牌生产中的商标使用的特殊性
在贴牌生产中,经常需要在产品上加贴定作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的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在这种关系之下,定作方是许可方,贴牌生
产企业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合法的使用权人。但在贴牌生产中,商标使用行为又与一般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不同:
(一)、费用收取方式有本质区别: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是商标权利借用关系,许可人出借给被许可人部分商标使用权后收取商标使用费。在贴牌生产中,定作方要向贴牌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一般不涉及商标使用费。
(二)、商标权的处分方式不同: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的是权利人的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可以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商品及其附着的商标权可一并处分。而在贴牌生产中,贴牌生产企业只负责按定作方的要求生产产品,虽然产品中要贴附商标,但商标权属于定作方,加工方不享有贴牌产品上的商标权利,对商标也没有处分权利。
(三)、备案程序和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根据《商标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商标许可中备案是必经程序,被许可方对生产的产品拥有所有权,自主承担因产品产生的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而在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需要在商标局备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定作方虽然不直接生产产品,但却拥有对贴牌产品处置权,并承担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
三、贴牌生产常见的商标侵权问题:
贴牌生产纠纷中,经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定作方不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既不是商标所有权人,也不是商标使用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极大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如果定作方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贴牌生产企业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2、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目标商标下的商品。
有时候,定作方许可贴牌生产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从中收取商标使用费,而不再支付加工费等费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实际上是贴附目标商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贴牌生产合同转化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加工方实际成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一旦双方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贴牌生产企业则应按照商标许可的程序进行备案,否则易违反法律规定。有时候贴牌生产企业虽然经过了定作方的同意并订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市场上销售时,未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和厂址,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3、贴牌生产企业没有经过定作方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
有的时候,定作方一方面不但继续要求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自行销售,同时又委托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双方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在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又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
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没有经过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则构成了商标侵权。
4、贴牌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
《商标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就要求贴牌生产企业按要求标注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否则也会违反法律规定。
四、贴牌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重视合同的签订。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证据,但有些贴牌生产企业,多数只凭口头约定,连一个最简单的合同都不签订,更不用提内容详尽,责权利明确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应约定下列条款成为必要:合同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承揽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来源及数量、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除了以上条款外,还应对商标权做出详尽的规定,约定如果定作方提供的商标涉及到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审查定作方的商标权利证明。
由于贴牌生产比其他经营行为更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纠纷,贴牌生产企业应当时刻注意保护自己,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定作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时,应由定作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或商标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定作方是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人。
(三)、加强贴牌产品的商标标识的标注行为
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对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均做了详尽的规定。做为贴牌生产企业,在产生贴牌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贴牌产品及内外包装上标注应当一致。
2、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1)、正确使用中文标注。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因此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严格使用中文标注。
(2)、贴牌生产的标注特别规定。根据《产品标识标注》第九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而对于出口的贴牌产品则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相关文字进行标注,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后
来国家质检总局对于贴牌生产的标注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比如对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需按下列两项规定进行标注,一是如果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有生产许可证,在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时,贴牌生产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智能家居OEM贴牌合作方案讲解 第6篇
一、南京物联 ZigBee 智能家居的优势:
1、即插即用,傻瓜式操作,支持用户 DIY ,无需专业人员参与,具备初中以上 学历的个人就可以完成安装, 调整及应用。简单实用, 适合全民参与才能规模化, 普及化。
2、全无线通讯(无线安装,无线控制:不受施工影响,不用布线随时可以购 买使用,没有销售时间的局限性。支持手机,电脑,控制屏多种控制方式,随时 随地远程智能家居生活陪伴在你的左右。
3、低功耗:ZigBee+策略节能技术, 使无线传感器的普通电池供电时间基本都在 两年以上,真正低功耗,才适合全无线。
4、双向通信:采用 ZigBee 通信技术,具备双向通信,状态实时可见,使得智能 化更彻底, 解决了传统智能家居远程控制抓瞎,远程控制非智能的弊端, 目前只 有 ZigBee 的产品能实现这一功能。
5、大面积普及:物联网是互联网 +局域网的组合方式进行运作的, 物联传感的物 联网智能家居系统采用 ZigBee 局域网, 传感器和网关都有独立的全球唯一 ID 号, 绑定式工作,杜绝了传统无线智能家居大规模应用出现窜网,互相干扰的顽症。星形组网 +自由组网,从而使用户越广泛稳定性能越好,适合于大面积布网。
6、强大的组网能力:更大的扩容空间,理论上可以外接 6万 5千多个节点,我们 测试挂 2千 5百个延时仅 1.2秒。
7、自由组网:顾客可以随时添加,升级传感设备,做到即插即用,傻瓜式操作。业主 DIY 无需专业人员指导,方便快捷,简单实用,适合全民参与的产品才能 成为流行时尚。(在欧美市场现在就放在超市任凭顾客自主选购。
8、ZigBee 局域网具有自动组网功能,主动搜索,主动组网能做到永不掉线, 有别于传统智能家居掉线后需要人工激活的麻烦, 解决了智能家居代理商这么多 年来做不大,做的越好,死的越快的尴尬。
9、安全性:安全性更强 128k 加密技术,抗干扰能力极强,目前在全球还没有 攻破的先例, 相比传统的智能家居降低了安全隐患, 也是目前所有无线技术中抗 干扰能力最强的产品。
10、标准化:全球第一个智能家居行业标准 ZigBee-ha 的诞生,互联互通,从而 使智能家居消费告别了绑架式消费, 使消费者可以放心的使用, 让智能家居的推 广变的更加容易接受。专家预测在未来五年之内 ZigBee 将取代目前国内大行其 道的 315M/433M通信标准, 成为继美国, 英国之后又一家政府指定最后 100米 只用 ZigBee 的国家。
11、成熟的软件控制方式,每个指令仅需 3kb 的流量,整个系统的运作对网络带 宽没有要求,适用于 2G、3G、GPRS、WIFI 等互联网的访问控制,过程流畅, 方便消费者随时随地的查询,控制。真正实现 “ 无论您身在何地,家就在您的身 边!”
12、自主研发,自主生产,拥有完善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规范,为合作伙伴取 得长效稳定的受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13、智能家居合作详情咨询 Q 445,925,107,强大的研发团队,确保每月不低于 4款新品投放市场, 用户端软件平均两周更新一次。总结:我们是目前我国唯一一 家拥有 ZigBee-ha 全套成品的公司(软硬件齐全,传感器种类达到 80种之多,可 以控制家庭 90%以上需要实现智能化功能的需求,技术上已经领先了同行 5年, 这让我们占尽先机。
14、开创性地将物联网智能家居网关这一核心但不可避免会增加成本的设备融入 到具有特定功能的设备中去,比如带 ZigBee 网关功能的摄像机、灯具等等,在 实际的竞标过程中, 能够为合作方的项目报价提高竞争力, 提高合作方的利润空 间。
15.丰富的产品线,为代理商开发市场提供了强大的武器。不但有设计精美的产 品系列用于高端市场(梦想之花系列,也有朴实耐用的中端市场产品,有利于
各地市场的拓展。
16.是 ZigBee 联盟董事会成员,拥有最先进的 ZigBee 技术,可以实现大范围稳 定组网, 为客户提供最稳定最健壮的智能家居系统,提供各种服务模式, 硬件贴 牌,软件贴牌, SDK 开放给客户,云平台协助开发等等。拥有多年国内外运营 商合作经营,产品通过了多国测试认证,有认证证书,方便海外贸易。
二、智能家居 OEM 贴牌合作方案细节 甲方: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具体合作协商: 鉴于, 乙方从事产品在市场的营销工作, 甲方是产品专业的研发、生产企业,双方为共同的发展,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总则和定义
合作方式:双方同意乙方以 ZigBee 智能家居 OEM 贴牌代工方式销售 合作产品, 甲方采用 ZigBee 智能家居 OEM 代工方式研发、生产并提 供合作产品,合作产品的商标由乙方授权。
1.1、合作产品:是指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设计、研发、生产的产品。1.2、ZigBee 智能家居 OEM 方式:指甲方授权乙方在产品或产品的 载体上印制乙方名称和商标, 同时乙方也有权禁止甲方将其名称和商 标印制在产品上。
1.3、订单:指乙方出示的用于向甲方订购产品的正式文件。
2.2、甲方按双方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名称和商标,不侵犯 乙方名称或商标;若甲方违反,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赔偿。
2.3、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名称和商标等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若甲方因产 品侵权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均 由乙方应予以赔偿和承担。
2.4、乙方应当将相应的商标、商标 L O G O 设计以及其他相关的商标 或设计提供给甲方。将商标印制在产品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超 过甲方本协议约定量,甲方可以免除乙方该费用,当乙方商标、商标 L O G O 印刷模具不再使用或有损坏时,甲方应归还乙方。
2.5、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定制乙方需求的客户端软件,具体费用 视工程量而定, 如果乙方订货超过甲方本协议约定量, 甲方可以免除 乙方费用。
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
3.1、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产品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甲方 的工厂标准或者双方书面同意的标准。
3.2、如果产品的质量责任是由乙方的指示造成的, 甲方不承担相关责 任。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承诺,不会将获悉的甲方的相关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如果乙方违反其承诺,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并 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4.2、乙方进一步承诺,不拆解产品或者仿冒产品。如果乙方违反其 承诺,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 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给予经济赔偿。
4.3、甲方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和乙方客户联系,并且不直接或间接 向乙方客户销售乙方品牌的产品,乙方同意除外。如果甲方违反保证, 乙方在书面通知后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 且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赔 偿。
4.4、甲方保证, ZigBee 智能家居 OEM 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或商业秘密。
4.5、甲方保证, 提供有关产品的技术资料, 协助乙方完成相应的说明资料 和手册,如果产生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6、甲方保证,在用户服务中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书面的技术问题的说 明。4.7、甲方保证,在有任何新产品时将通知乙方。第五条:知识产权
5.1、合作产品中的商标和商标的知识产权由乙方享有,因商标产生的 侵权责任及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5.2、合作产品除商标权外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第六条:订货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 6.1、对于每一单合作产品的订货,乙方向甲方发出订单,订单内 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价格、数量、装运方式、保险、付款方式等。对 订单内容,甲方在 5个工作日内表示接受或拒绝或要求变更。
6.2、在甲方接受订单后,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订单,若需变更需 征得甲方同意。
6.3、乙方承诺甲方不低于每年 XXXX 套的订货量,具体日期按照 合同日期执行,甲方承诺乙方 XXXX 套以内的订单,甲方会在 3个月 内完成递交,超过 XXXX 套以上,双方再行协商。
第八条:协议终止
8.1、任何一方均随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只需提前 60天书面通知 对方即可,在此期间对方仍应遵守本协议及相关订单的履行和业务正 常开展。
8.2、若不影响一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另一方均有权根据以下条 款终止合同: A :一方构成重大违约或惯常违约,且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 7天内没有采取修正措施;B :或者一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信用损毁、面临破产或受破 产的申请或命令, 或被指定接管, 或者结束该方的决议或申请被通过 或提交(除重组和合并之外。
第九条:不可抗力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自然灾害、火灾、水灾、台风、海上风险和意外及其他恶劣的天 气状况、战争、**、**、罢工、政府部门及其授权部门的任何法 律、命令、文告、法规、法令和要求及其它不能控制的客观事件。9.2、任何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事件的 开始日期和预期持续时间。
9.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迟延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 不能因此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十条:保密
10.1、双方在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机密应严格保守, 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利用对方的商业秘密营利, 因此而产生的损 失均由泄密方全权负责。
第十一条:法律与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 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和扫描件 具有同等效力。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
ZigBee 智能家居 OEM 产品附录:(供参考,可变动、智能云控系统核心、标准以太网接口, Z i g B e e 无线网络 入 互 联 网 或 局 域 网、通 过专 用软 件控、外观时尚典雅,多(Z i g B e e、智能云控系统核心、标准以太网接口, Z i g B e e 无线网络 入 互 联 网 或 局 域 网 可以不连外网,实 也可以通 3D C5V(Z i g B e e +3G 100m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 、通 过专
用软
件控、外观时尚典雅,多、智能云控系统核心、标准以太网接口, 以 实 现
i g B e e +W i F i +A P 功能、通 过专 用软 件控、外观时尚典雅,多(Z i g B e e +W i F i、无线接入,摆脱网、增强无线信号,扩、对温度变化具有高、可移动,更安全、人性化设计,即 A C 220V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100m、直接通过按键、通过与绑定开、通过任何智能、多种装饰盖可 A C 110~240V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A C 110~240V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A C 110~240V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 1、可实现多种场景模式
瞬间变幻 2、可根据用户生活习
惯,自定义不同场景模 式
3、通过任何智能移动 终端,可进行远程控制 4操控更省时省心 2颗 C R 2032电池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领先电源开关保护、新型插头设计,适、通过任何智能移动 110~240V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 1、支持手机监控,便 于更灵活方便的远程
监看;焦距可调节。
2、可通过远程向客户 传输画面,展示产品, 还可以双向语音对话, 支持外接音频输入、输 出。
3、无线方式,安装方 便灵活,不需布设视频 线和网络线
4、支持移动智能终端 360度调整监控角度 D C12V I E E E 802.15.4(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1、可通过手机、平板电 脑等智能移动远程控制 门锁的开关,解决家人 或朋友忘带钥匙的麻 烦。
2、多种开锁方式,如:远程开锁、密码开锁、指纹开锁、卡感应开锁、钥匙开锁等。完全具备 普通门锁的所有功能。
3、安全稳定, 任何人开 锁、上锁、反锁、都可 以通过手机查看,一目 了然。
4节 A A 电池 I E E E 802.15.4
(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1、可通过智能移动终 端,远程控制窗帘的开 关,定时开关窗帘,也 宽容直接按键控制自动 窗帘的开关。
2、采用 S m a r t R o o m 高级 无线技术,全面向下兼 容 Z i g B e e 技术。
3、超静音及超润滑设 计,静音运行。AC220V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1、通过红外转发器可远 程控制家里的电视、空 调等家用红外电器的开 关,无需布线,简洁方 便。
2、超低功耗, 只需两节 A A 电池即可工作半年 C R 2电池 I E E E 802.15.4(Z i g B e e 50m(可视条件
下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 以上,节能环保。
3、无线信号稳定, 不会 因为恶劣的天气,或者 距离的拉长而影响工 作。、通过红外转发器可、超低功耗,交流工、多角度发送无线信 110~240V
Z i g B e e 红外入侵 探测器
1、高灵敏度, 有效探测 距离远达 6M ,低功耗, 抗干扰能力强,对温度 变化具有高稳定性。
2、有移动物体经过时即 可感应到,可联动其他 设备进行报警,探测区
域:半径 6M(可调, 120度。
3、无需布线, 安装简单 C R 2电池 I E E E 802.15.4(Z i g B e e 光强探测器
1、采用无线通信技术, 可通过手机实时查看灯 光的照度,随时随地的 控制使用。
2、时刻监控光照强度, 测量精度高, 稳定性好, 传输距离长,不会因为 外界干扰影响监控效 果。
3、根据周围环境调节室 内灯光强度, 节能低耗。C R 2电池
I E E E 802.15.4(Z i g B e e 50m(可视条件下
空气质量探测器、时刻监控温湿度监 CO2、适用于厨房、卫生 220V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50m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大客户部
Z i g B e e 无线机械 手、与无线可燃气泄 发现 警情排除自动复
2、用于控制管道 加工精密, 确保气 A C 220V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50m
Z i g B e e 声光报警 器
1、由于声光的特性, 本 产品不仅可以传出报警 信息,而且不会引燃易 燃易爆性气体,具有极 高的安防价值
2、当传感器监测到异常 情况时,本产品可及时 向移动智能终端发出信 息,同时发出声光报警 信号
3、A C 220 I E E E 802.15.4(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中央空调温度控 制器
1更方便管理控制,实时 测量现场温度,并根据 温度和认为设置情况调 节现场温度。
2、通过控制风机阀门进 行自主调控温湿度。为
你提供更好的享受。
3、精致而不失优雅, 无 需任何布线,不影响家 居环境。220V
I E E E 802.15.(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Z i g b e e 人流量探 测器
Zigbee
变彩灯 Z i g B e e 水阀 窗帘旋钮控制 器 血压计
1、体积小,重量轻, 隐藏方便,可与门窗融 为一体。
2、它可以隐蔽的安装在 重要抽内,并且从外表 根本看不出来。一旦有 人非法开启的抽屉,那 么感应器可立刻将相关 信息传输给控制中心也 可以立刻触发报警装 置,为主人提供万无一 失的安全保证。C R 23V I E E E 802.15.4(Z i g B e e 100m(可视条件 下
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拥有最齐全的物联网 ZigBee 智能家 居设备系统, 更多无线智能家居产品 OEM 贴牌代工, 请咨询南京物 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中心, 也请到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页 脚网站查看最新产品系列,咨询合作详情。
OEM贴牌协议书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