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排放系统
欧盟碳排放系统(精选5篇)
欧盟碳排放系统 第1篇
2008年欧盟碳交易系统 (ETS)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21.18亿吨CO2当量, 比2007年减少3.06%, 但比利时、英国与荷兰的排放量比2007年略有增长;而同期欧盟27国GDP增长为0.8%。排放的下降部分缘于经济衰退, 部分缘自金融危机爆发前ETS行业高碳价对排放的抑制作用。
由于欧盟ETS新规定将许多小型工业装置排除在外, 2008年共有11, 359套工业装置参与欧盟ETS, 比2007年减少213套, 但ETS覆盖面继续拓宽, 不但将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囊括其中, 而且首次将荷兰和挪威硝酸生产中排放的笑气 (N2O) 纳入ETS, 新增排放控制总量约5000万吨CO2当量。另外, 2008年欧盟还首次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 和联合履约机制 (JI) 下分别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CERs) 和减排单位 (ERUs) 量计入ETS排放信用之中。其中CERs占到2008年许可排放量的3.9%, 按国别排序, 中国占41%, 印度占31%, 韩国占15%, 巴西占7%;而ERUs仅占许可排放量的0.002%。CERs和ERUs两者合计占2008-2012年ETS第二交易期14亿吨可用总信用许可额度的6%。另92%为免费发放的许可排放量, 4.1%为通过购买或拍卖所得的2009年免费许可排放量。
欧盟碳排放系统 第2篇
摘要: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之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节能减碳的重要手段。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目前全球最大、影响面最广,借鉴欧盟经验,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应着重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准确把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二是加快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设计;三是科学制定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和分配方式;四是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保障措施。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安徽省 碳交易 启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或筹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全球最大、最活跃,也相对完备,借鉴欧盟做法,对安徽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促进节能减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述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下简称EU—ETS)于2005年正式启动,是世界上第一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最大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交易额占全球总交易额的27%。欧盟28个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等31个国家参与交易。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原理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核心原理是“排放上限和排放配额交易”。排放上限是指为体系内受管制企业设置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配额量。每个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限。体系内企业必须保证其排放量在配额限定范围内,否则将受到惩罚(试验阶段为40欧元/吨,实施阶段为100欧元/吨)。企业若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碳排放量,可选择保留多余配额供将来使用或将配额出售给配额紧缺的公司,即排放配额交易。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过程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经过第一阶段的试运行和第二阶段的深化,目前已进入了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试验阶段,目的是“在行动中学习”,为下一阶段积累经验。交易涵盖的温室气体只有二氧化碳,覆盖的工业设备仅限于火力发电、炼油、钢铁、矿物加工和造纸等少数行业。该阶段每年碳排放配额总量均为22.99亿吨,各工业设备的碳排放配额按历史法计算,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性发放,全部为免费配额。第一阶段结束后,剩余配额不能转到第二阶段继续使用。
第二阶段(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所有行业的基础上,将经营欧盟境内航空企业纳入交易范围,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均为20.81亿吨。该阶段大部分行业排放设备的碳排放配额仍然采用历史法计算分配,同时在部分行业和地区开始试点拍卖,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发放,期末剩余配额可以结转到第三阶段。同时,该阶段引入了《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 ”和“联合履约机制(JI) ”。
第三阶段(2013—2020年),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石化、有色金属、石膏、氨、铝制品等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同时纳入更多种类的温室气体,比如生产硝酸、己二酸、乙醛酸排放的氧化亚氮、铝制品生产过程排放的全氟化碳等。起始年度配额为19.74亿吨,以后每年减少3600万吨。该阶段电力行业配额全部须通过拍卖获得,其他行业设备排放配额采用基准线法计算免费获得,且免费配额占比逐年减少。
(三)配额分配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首先由各成员国提交申请,由欧盟委员会审核确定后再反馈落实到每个设施,各成员国的分配总量必须和欧盟委员会的分配总量一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新进者预留并免费分配排放配额,对停工的设施没收原先分配的排放配额。分配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历史法分配。主要应用于第一、二阶段,即选择过去一段时间的实际排放量作为分配排放配额的标准,通常是历史活动和产能的指标,乘以一个统一的排放率,来确定分配给各个设施的配额。二是基准线法分配。该方法由行业内前10%温室气体排放效率最优的设备平均值确定,且不受生产技术、燃料混合、规模、老化程度、气候条件、原材料质量等因素影响。截至目前,欧盟共制定了涉及21个部门的52条基准线,囊括了EU-ETS约80%的免费配额发放。
(四)监测、报告与核查(MRV)制度
欧盟于2004年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指导第一阶段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活动,2007年和2011年对该指南进行了修订,用于第二、第三阶段。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是实施排放交易的基本条件和工具,是衡量排放源是否达标的重要依据,也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其他国家或国际贸易机制接轨的必备基础。为保证企业报告的真实性,避免企业通过低估排放量而获益,所有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排放活动都要接受核查,通过核查后的排放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构审核。企业逾期如未履约将被处罚,处以罚款、关闭设备、禁止转让配额等惩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
碳排放配额量作为EU—ETS的核心交易产品,统一存放在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登记注册系统负责跟踪碳交易配额的流转情况,并管理交易帐户。参与EU—ETS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要在登记注册系统中开设账户,登记其拥有的配额和交易记录。2013年欧盟通过了新的登记系统法令,规定第三阶段使用欧盟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各成员国现有的登记注册系统仅负责管理本国的账户。配额的签发、转移和注销将记录在欧盟独立交易日志中,交易日志由统一的欧盟管理机构来维护。欧盟统一登记注册系统通过交易日志网站公布可公开的信息,包括账户名单、国家配额分配表、运营商经核查后的排放量、上缴配额量、遵约状态、交易量、交易类型等。
(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作
根据欧盟法律规定,EU—ETS产生的碳排放权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交易产品除了发放的配额外,还可使用一定比例的CER(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和VER(自愿减排项目的核证减排量)来抵减其排放量,从而实现了EU-ETS与CDM、JI等机制的系统对接。目前,欧洲碳交易活动主要是在伦敦和莱比锡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和其他参与者可以在市场里直接交易,也可通过经纪人、委托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中介开展场外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有现货支付、期货支付和混合支付(现货加期货)三种支付方式。排放配额通常采取现货支付。减排信用额度由于项目期长、预期风险大,往往采取混合支付。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制定规则,规范买卖双方支付的进度、条件和比例等详细规则,确保期货和现货可以成功交割,整个EU—ETS实现稳定运行。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与启示
经过近十年的运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仅成功实现欧盟范围内整体的节能减碳,而且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实施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对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碳减排,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与制度是前提
欧盟经过三个阶段的反复实践,通过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建立了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碳排放监测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认证标准,设定了欧盟统一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计划,确保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开展。
(二)科学设定交易总量是基础
欧盟制定第二阶段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时,由于对未来经济增长前景过于乐观,对企业生产开工率估计过高,导致第二阶段ETS系统内投放的碳排放权过多,特别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第二阶段末碳排放权结余高达20亿吨,造成碳价一路下跌至6欧元以下,整个市场长期陷入交易萎缩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研究提出了折量拍卖、市场稳定储备等方案,但这些溢出碳权的消化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三)成熟的碳金融服务市场是关键
为解决中小型公司和单个排放设备所有者缺乏资金和专业知识的问题,欧盟积极推动中介机构参与,促进了财务、咨询等服务业的发展。广泛的参与性增强了碳排放权交易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并催生出碳期货、期权以及掉期交易等衍生产品,有助于形成更合理的碳市场价格,促进整个碳市场的持续繁荣。同时,参与的中介机构能够对未来减排单位提供担保,也满足了碳排放权最终使用者的风险管理需要,增强了投资者交易的信心。
(四)严格的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是保障
精准的碳排放数据对于制定温室气体减排战略和排放总量至关重要。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常运作需要健全的碳排放量监测、报告及核查(MRV)制度作为保障。欧盟MRV包括监测、报告、核查三个阶段共14个环节,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参与企业、核查机构等多个利益相关方,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基础环节。在欧盟MRV制度中,对核查者的监管十分严格。核查由获得认证的核查者独立、合理和专业地进行,企业报告和核查报告都要公开,接受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核查者与企业一并受罚。
三、对安徽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几点建议
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计划到2016年底建立全国范围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处于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阶段,与欧盟发达国家和我国试点省份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探索建立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既要认真吸收欧盟好的经验和做法,更要立足实际,开展符合省情的制度设计,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一)准确把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市场化手段节能减碳、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促进碳金融服务发展等功能。安徽省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今后较长时间内能源消费量和碳排放量将继续上升,加快工业发展与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矛盾将更加突出,经济结构调整面临较大压力。因此,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要立足市场化减碳功能,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在碳排放稀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并达到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双赢目的。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安徽省电力、水泥、化工、钢铁等行业企业规模较大、碳排放量较多,减排目标容易实现,建议将这些行业首批纳入碳交易市场的范围。
(二)加快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设计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是庞大的系统性工作,对安徽省来说是一项崭新任务。建议抓紧组织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框架,对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配额分配方法、核证制度、登记结算平台、交易市场和监管制度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定细化的操作规则和流程,确保安徽省在碳排放权交易中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三)科学制定配额总量及分配方式
安徽省在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案时,要根据未来经济增长预期,充分考虑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趋势和结构调整方向,适当控制配额总量,完善配额发放的弹性设计,以保证配额的稀缺性,保持市场交易活跃和碳价的相对稳定。同时要设计合理的碳市场稳定储备方案,以降低经济增长波动对碳市场运行的影响。当前,安徽省要加快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监测与核查制度,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数据支持,为安徽省2016年底加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
(四)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建议设立碳交易能力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及相关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待安徽省纳入国家碳交易市场后,参照EU—ETS做法,从整个交易总量中拿出一定比例配额进行拍卖,所得资金再设立低碳发展专项基金,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二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优先支持碳减排履约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支持项目;对不履约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级发改部门不接受其申报国家和省相关财政支持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履约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与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挂钩。三是加强能力建设。针对相关部门和重点排放单位,加快开展报送流程管理、核算指南、监测报告、第三方机构核查认证以及第三方管理等内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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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安徽省发改委项目“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研究”阶段性成果〕
欧盟碳排放系统 第3篇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广东省,碳交易,森林碳汇
气候变暖已成为当今最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环境问题通常是由外部不经济导致的。经济学家认为,解决外部性的方法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而内部化的两种方法则形成了环境经济学的两大经典流派:一是庇谷理论,主张用征收边际净私人产品与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的税收的办法来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二是产权理论,即科斯提出的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下,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能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而为了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所采取的的解决办法也是主要根据这两个理论发展而来。如北欧的丹麦、芬兰、荷兰、挪威和瑞典等国家,采取的是根据庇谷理论而征收碳税。2005年正式启动运行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则是根据产权理论发展而来。美国的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思想,其内容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力像股票一样卖给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力,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污染权。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的排放源多(约11500个),总量控制的规模大(超过20亿吨CO2),是目前国际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1]。Stavins认为一个完整的排放权制度有八个要素:(1)总量控制目标;(2)排污许可;(3)分配机制;(4)市场定义;(5)市场运作;(6)监督和实施;(7)分配和政治性问题;(8)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2]。根据Stavins的排放权制度理论,再结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际情况,本文将主要从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机制、监督和实施以及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四个方面来探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析它取得的成绩与不足,以期对广东如何进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设计提供一些参考。
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内容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规定了三个实施阶段,每个阶段的覆盖范围和减排目标等都有不同。第一阶段为20052007年,是试验阶段(Learning by Doing),减排目标是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目标的45%,参与国全是欧盟的成员国。第二阶段为20082012年,除欧盟的27个成员国以外,参与国还包括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三国,减排目标是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上各国平均减排6.5%。第三阶段为20132020年,目标是2020年之前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减排20%。到目前为止,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经覆盖了30个国家的11000个温室气体排放源,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1.1 总量控制目标
为了更有效率地实现减排目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取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规则,即允许碳排放权在参与者中自由交易。
第一阶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涵盖的范围包括五个部门:能源供应部门(电力、供暖等)、石油提炼部门、钢铁部门、建筑材料部门(水泥、石灰、玻璃等)以及纸浆造纸部门,该阶段年排放量的配额上限为20.30亿吨CO2。第二阶段,在原有5个部门的基础上,欧盟把航空业也纳入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12年开始正式实施,该阶段30个国家的年排放限额为20.98亿吨CO2。这两个阶段的总量控制目标执行的是国家分配方案(National Allowance Plan),即先由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规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一份本国的计划排放上限指标上交欧盟委员会,再由欧盟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生效。即将开始的第三阶段,取消国家分配方案,总量将由欧盟委员会直接统一设定,再根据一定的原则分配给各成员国。
1.2 分配机制
分配机制指由国家制定的排放限额如何分配到相关的部门中的企业。排放限额的分配方法可以分为两种,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有偿分配的方式包括拍卖、租赁等,而无偿分配的方式包括基于历史排放水平的祖父式(Grandfathering)、随机分配等[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根据其不同的阶段,选择了不同的分配制度。第一阶段,采取的是无偿分配为主,配合部分排放额的拍卖,大约为5%,具体见表1[4]。第二阶段,仍然是采取免费分配为主,但将各国允许拍卖排放许可的上限由第一阶段的5%升至10%。而对于即将到来的第三阶段,按照规划,有偿分配的比例将大幅提高,甚至将建立100%拍卖的原则。如对于电力部门的免费配额就将从2013年起开始取消。相比于免费分配制度,拍卖制度具有更加有效率的优势。
另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对新进者和停业者的配额分配进行了安排,对新进者预留并免费分配排放配额,同时,对停工的设施没收原先分配的排放配额。这种分配模式有别于以往的排放体系,对新进者和停业者都保持了公平的看待,同时也避免了各成员国在吸引投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5]。
注:*表示建议量,但最终没有获得批准
1.3 监督和实施机制
一般来说,可监测、可报告、可核证的基础数据系统是整个排放交易体系的支撑,而惩罚机制则是保障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3]。欧盟所有成员国都设立各自的全国性注册平台,记录各国国内排放额的产生、交易和提交使用情况。这个注册平台的建立保证了基础数据系统可监测、可报告、可核证功能的实现。而欧盟也在布鲁塞尔建立了一个独立的交易日志,即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ITL),来记录各国的国家交易平台的发售、交易、取消或存储EUA的信息。
此外,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第16条规定了对超出许可配额的排放量处以罚款的机制,即其惩罚机制。根据其条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公布超额排放的经营者的名单,并对它们处以超额排放的罚款。缴纳罚款不能豁免其从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提取超额排放的相应数量补交的义务。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对每吨CO2的超额排放罚款40欧元,而从第二阶段开始,罚款升至每吨100欧元。
1.4 与现行法律与制度的结合
在EU ETS正式运行前的2004年,欧盟委员会就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通过《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以成本效率最优的方式完成减排目标,为EU ETS的EUA和《京都议定书》下的CDM项目产生的CER指标及JI项目下的ERU指标建立了链接关系,即一个单位的EUA和一个单位的CER及ERU是等同的。CER和ERU在EU ETS中的使用在第二阶段才正式开始。但欧盟也对CER和ERU的使用设置了一些限定条件:一是来自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更和林业项目的减排指标不能进入EU ETS,二是装机容量超过20MW的水电项目必须在满足具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后,所产生的减排量才能够进入欧盟市场。此外,欧盟各成员国也对欧盟能从外部进口的减排指标数量设置了上限。另外,对于第三阶段,欧盟设置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只有在最不发达国家CDM项目中产生的CER才能在EU ETS中进行交易,这就进一步限制了CER替代EUA的量。
2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取得的成绩及不足
2.1 取得的成绩
2.1.1 成为全球碳市场的主导者。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规模最大也最为成功的排放交易制度实践,也是唯一一个运行中的国家间、多行业的排放交易体系。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0碳市场现状与趋势报告》,2009年EU ETS的交易额占全球碳市场总交易额度的82.4%。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碳交易所包括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区域温室气体提议(RGGI)以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四大碳市场近年来的交易情况见表2[6]。 由表2可见,EU ETS的交易量和交易额是四大碳市场里面最大的,且都显著高于另外的三个碳市场。此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的链接,即承认CDM产生的CER与EU ETS中的EUA具有同样的作用,不仅促进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实际运行,也培育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的意识,培养了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人才。
2.1.2 对减排的贡献。
EU ETS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能够用最低的成本来实施减排,因此,衡量其贡献最主要的就是要衡量它的减排量。所谓减排贡献,是指与假定没有EU ETS的情景下的排放预测相比,EU ETS所实现的减排量。由于很难准确测算出无EU ETS情景下欧盟的排放量,所以主要通过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来说明其对减排的贡献。Erik等[7]通过对电力部门的研究表明,在2005年,EU ETS的存在使得电力部门减排88Mt CO2。到了第二阶段,由于EUA的价格与CO2的边际减排成本已经联系的十分紧密了,此时电力部门每年的减排量大约为每年300Mt。而Ellerman等[8]通过对2005年和2006年的各排放源的经核证的排放数据进行研究表明,受此阶段EUA的高价格影响,减排量大约在50Mt-200Mt的范围内。
2.2 存在的不足
根据CITL提供的数据表明,EU ETS第一阶段发放了过多的免费配额,甚至超过了实际排放量。许多文献都描述了第一阶段配额过量的问题,如Stefano[9]指出,在第一阶段,欧盟排放源的总量并没有被有效地进行控制,配额发放过多,配额稀缺性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碳价的大幅波动,导致碳市场对CO2减排的刺激作用无法发挥。此外,MIT的Ellerman[8]通过研究2006年CITL公布的数据,发现CO2的排放量比其分配的配额还少4%,也证实了第一阶段排放额的过量分配。Hintermann等[10]先利用欧盟主要成员国2002年排放源的面板数据,估算了欧盟国家在无EU ETS情境下的排放量。再把估算出来基线情境下的排放量与20052007年三年间的排放量相对比,他们发现,在三年的试验阶段,大概过度分配了280,000,000 EUAs。而从2008年开始的第二阶段,虽然欧盟颁发的分配额已经减少,但由于与《京都议定书》链接的CDM与JI机制产生的CER和ERU价格偏低,使得在国际上购买的减排信用大量增加,同样导致了过量配额的存在。过量配额的存在也导致了价格机制的作用的发挥不明显。
3 对广东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示
广东省是中国的南大门,是以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为主的中国第一经济强省,2011年的GDP已突破5万亿。2011年,在国家发改委的批复下,广东省和深圳市特区正式成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2012年9月,广东省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规定,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报告范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控排企业范围”。控排企业范围主要涉及电力、水泥、钢铁、陶瓷、石化、纺织、有色、塑料、造纸等九大行业。构建广东碳排放交易体系,对将来广东省是否能在碳交易市场占据主动权十分重要。从对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研究中,我们学习到以下几点:
第一、确定总量控制涵盖行业范围。确定总量控制涵盖行业范围即指确定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交易主体,确定谁来交易的问题。欧盟在第一阶段只涵盖了五个行业,即能源供应部门(电力、供暖等)、石油提炼部门、钢铁部门、建筑材料部门(水泥、石灰、玻璃等)以及纸浆造纸部门。在第二阶段,它把航空业纳入进来,一共包括了六个行业。可见,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的排放行业很少。覆盖的行业少,在制定行业的基准线,确定行业的减排标准时,都相对较容易,能够使整个体系迅速正式运行起来,后期的监督成本也较低。根据广东省201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其石油及化学的产值为2859.63亿,建筑材料的产值为1218.62亿,森工造纸的产值为537.22亿,规模都是非常大。而作为CO2排放大户的电力产业2011年的发电量为3607.2亿千瓦时,钢材产量为3176.62万吨,水泥产量为12607.03万吨。根据广东公布的方案,首批纳入了九大行业,共827家企业。这九大行业都是一些排放CO2较多、规模较大的行业,控排目标容易执行。此外,在这些行业的减排成本差异也比较明显,差异越大,碳交易越多,整个市场才能更活跃。
第二、制定试验阶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能在2003年提出,在2005年就开始正式运行的重要原因就是设定了试验阶段,提出了从行动中学习的理念。为期三年的试验阶段,虽然遇到了不少问题,如过量分配、碳价大幅波动、国家分配计划的不完善等,但也都能在尽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在广东省公布的方案中,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分三期进行。第一期(2012年2015年)为试点试验期,第二期(2016年2020年)为试验完善期,第三期(2020年后)为成熟运行期。广东省要想在此轮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抢占先机,快速行动是关键。但快速行动的话,难免会遇到实际运行中的不少问题。因此,设定一个试验阶段,在这个阶段,政策浮动可以大一点、处罚机制稍微宽松一点。这样,既可以令企业尽快地参与进来,从中学习到参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经验,又能保证企业的积极性。
第三、谨慎分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如何分配的问题是排放交易体系设计的中心问题,它是影响排放交易体系效率的关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取的是免费分配与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但排放额分配过多,导致了EUA价格非常低。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下,政府可以下调碳排放量上限,企业增加碳排放量缺口,碳排放市场需求量增加,诱使碳排放价格上升,社会碳减排量增加,因此政府下调碳排放量上限可以增加社会碳减排效率[11]。对于广东省来说,如果一开始就完全采用有偿分配的方式,就会让企业的成本提高,使企业的竞争力降低。从目前公布的方案来看,广东省采取的是免费分配方式。借鉴欧盟的经验,广东省需对排放额数量的发放进行严格控制,避免排放额发放过多。同时,也应适当增加有偿分配的比例,可限制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如CO2排放巨大的电力部门,增加对投资者的激励,使整个排放市场能够更加活跃。其次,碳排放权如何在地区之间进行分配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珠三角地区的经济总量占广东省经济总量的比例很高,而粤北地区的经济则还很不发达。因此,可参考欧盟的国家分配计划,在广东省设定的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地区分配计划。最后,也要考虑对新进者和退出者的碳排放权的分配。对此,可参考欧盟的做法,即对新进者预留并免费分配排放配额,同时,对停工的设施没收原先分配的排放配额。
第四、引进森林碳汇等补偿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减排成本。森林中的树木能够通过光合作用吸收CO2,达到降低温室效用的目的。国际社会对森林吸收CO2的汇聚作用越来越重视,《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鼓励各国通过绿化、造林来抵消一部分工业源CO2的排放,原则上同意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广东省碳排放权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补偿机制,推动省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将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量,特别是森林碳汇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广东省是林业大省,碳储量很高。根据全国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广东省的森林覆盖率高达49.44%(全国的森林覆盖率为20.36%),森林面积为873.98万公顷。根据叶金盛[12],周传艳[13]等人的研究,广东省森林植被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碳汇的作用。通过补偿机制将森林碳汇引入广东省排放交易机制,既能够降低企业减排成本,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又能够促进广东林业更好地发展。
欧盟碳排放系统 第4篇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可持续发展, 节能减排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任务。2011年10月29日, 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深圳、广东、湖北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目标, 在2005年构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以下简称EU ETS) , 并已有效帮助欧盟实现减排目标。欧盟所积累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或许能为中国探索构建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EU ETS的立法设计
2003年7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2003/87/EC指令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 [1]并在2004年到2009年期间历经三次修订, 其中2009/29/EC指令[2]对总量设定、配额分配等问题作出了根本性修改。下文将对EU ETS的总量确定、配额分配、市场交易与政府监管等四方面的立法设计进行简要分析。
(一) 总量设定
EU ETS采取总量与交易 (cap and trade) 的绝对控制模式, 排放总量的设定成为影响整个机制及减排目标的重要方面。由于2009/29/EC指令对EUETS总量设定方式进行了根本性修订, EU ETS的总量设定方式可以区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涵盖前两个交易阶段 (2005-2012) 的分散决策模式, 总量目标主要通过各成员国制定国家分配计划并由欧盟委员会批准来设定。第二种模式是将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集中决策模式, 国家分配方案将被取消, 欧盟委员会直接设置覆盖欧盟范围的总量目标。换句话说, 从2005年至2012年是一个是高度分散的方式, 成员国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政策选择, 而2013年后是一个更加统一的方式, 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将被极大缩减, 必须执行欧盟的相关决定。[3]
(二) 配额分配
EU ETS在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上, 在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主要采用无偿分配, 在第三阶段开始后, 拍卖将逐步成为配额分配的主要方法。
2003/87/EC指令第10条规定在第一交易阶段, 成员国要确保至少95%的配额无偿发放, 在第二阶段, 该比例降低至90%。在第一、第二交易阶段, 欧盟采取了以历史排放量为标准无偿分配排放配额。在第一阶段开始时, 由于欧盟没有2005年前经核实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历史记录, 操作者大多倾向采取高估历史排放量的方式来获得更多配额, 导致了“过度分配”问题。而且, 电力企业既获得免费配额, 同时将减排成本转嫁消费者, 变相获得“暴利”。
在第一、第二阶段, EU ETS允许成员国在有限的范围拍卖配额, 并且比例从5%逐步向10%过渡。但是, 第一阶段公布的国家分配方案中, 只有极少数成员国采取了拍卖方式, 而且拍卖的配额数量很小。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 拍卖将作为排放配额分配的基本方法, 而且电力行业从2013年开始将通过拍卖获得全部配额。
(三) 配额交易
排放配额在欧盟内部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可以进行自由转让。[4]那些持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获得政府无偿发放或通过拍卖获得排放配额的企业,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使用完碳排放配额, 可以在市场中出售配额。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及其他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购买并持有配额, 参与配额的转让交易。一般来说, 欧盟排放配额交易的主要交易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 私人合约, 在登记处持有账户的交易方对其配额直接缔结合同, 完成碳排入配额的交易。第二, 场外市场, 经纪人直接向买卖双方提供现货、远期合同, 从而撮合交易。第三, 交易所市场, 向买卖双方提供开放、透明的交易途径, 覆盖现货、期货、期权合同。[5]
(四) 政府监管
为准确记录和跟踪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上交和清除, 2003/87/EC指令第19条要求成员国建立相应的登记系统, 排放配额与信用的所有权都记录在国家温室气体登记处的账户中。配额交易的所有权转让将通过更改登记处中的所有权记录来完成。根据指令2009/29/EC, 欧盟统一的登记系统将在第三个交易阶段逐步取代各成员国登记系统。[6]此外, 欧盟独立交易日志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 将自动查询成员国国家登记系统的配额交易情况, 确保没有违规的配额交易行为。[7]
对排放量的监测、报告与核实 (MRV) 是EU ETS的重要内容。按照2003/87/EC指令的要求, 装置操作者必须具备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能力, 政府主管部门才能向其发放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8]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测和报告排放量的要求, 说明监测的方法和频率等。这意味着, 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是企业参与排放交易机制的必要条件, 而且装置操作者提交的年度排放量报告必须经过核实。只有经过独立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排放量数据, 才能保证装置排放数据的可信性与准确性。在第一、二阶段, 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2007年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测报告指引, 并正在制定能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的监测报告条例、认证与核实条例, 从而进一步统一监测报告与核实的规范与监管。
三、EU ETS的经验借鉴
(一) 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手段
一般来说, 在资源管理和环境控制问题上, 通常可以采取的环境政策手段可划分为两大类;命令———控制 (Command and Control) 和基于市场的政策 (Market Based Instruments) 。命令控制政策, 一般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 通过制定特定的规则或标准, 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 具有强制性。基于市场的政策, 指政府不直接干预私人行为, 而是鼓励通过市场信号来引导私人做出行为决策, 即“借助市场的力量”达到环境政策目标。[9]
利用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 是气候变化政策的明显特征。排放交易是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之一, 欧盟委员会制定了监测、成员国依据《责任分析与强制措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并设计排放权交易 (Emissions-Trading Program) , 提出政府的角色应当是经纪人, 其干预措施应该限于通过买入或卖出排放权来调节意外的市场发展。[10]排放权交易机制允许污染者自行选择最适当的污染控制方法, 进而降低整体的污染减量成本。然而, 基于市场的排放交易机制同样也需要健全的政府监管机制, 对排放量、配额分配、交易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欧盟通过建立排放交易制度, 基于市场激励与政府监管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 值得中国进行借鉴。
(二) 总量与交易的管理模式
一般来说, 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绝对控制与相对控制两种。如前所述, 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采取了绝对控制的总量与交易管理模式, 每个交易阶段的总量控制目标明确, 排放配额数量固定, 这也有利于确保既定环境目标的实现。但是, 从欧盟第一、第二阶段的实施经验来看, 由成员国自行设定排放总量, 不利于欧盟控制整体的排放总量减排水平。
在中国如果采取总量交易模式, 总量目标应由该行政区域内最高一级政府部门设定, 防止分散式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确定排放总量与分配配额时, 政府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依法适度干预。
(三) 公平与效率的分配方法
排放配额的分配是整个机制运行的核心。从欧盟实施排放交易机制的实践来看, 欧盟正从无偿分配为主到逐步过渡到以公开拍卖为主, 无偿分配从历史排放量为基础转变到以基准法为主。可见, 欧盟在第一、第二阶段以效率优先, 尽量选择各个利益方容易接受的方式来确保机制建立;在第三阶段开始, 遵循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 确保分配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配额分配在不同企业、不同成员国的同类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于中国将来构建的排放交易机制, 我们也应当借鉴欧盟的经验与结合相关立法实践, 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放者, 适用不同的分配方式来分配排放许可, 努力在配额分配的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具体而言, 我国在排放交易机制建立之初对排放配额的分配可采纳无偿分配的方式。这种做法可以减少某些利益集团的阻碍, 吸引更多企业参加, 尽快促成交易机制的建成。在机制运行成熟后, 可考虑采取有效、公平的拍卖方法对配额进行分配。在拍卖时, 也要考虑市场竞争与公平问题, 避免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摘要:利用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 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明显特征。作为全球第一个具有公法约束力并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已经积累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文章对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四项立法设计进行简要分析, 希望通过以借鉴欧盟经验为路径, 结合我国现有的实践与政策, 在一些宏观的理念、理论层面初步归纳出一些值得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排放交易,EUETS,市场机制,总量与交易
参考文献
[1]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Council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6/61/EC, OJ L 275, 25.10.2003, p.32–46.
[2]Directive 2009/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ofthe Community, OJ L 140, 5.6.2009, p.63–87.
[3]Larragán, J.D.C.D. (2008) .Too Much Harmonization?AnAnalysis of the Commission’s Proposal to Amend the EU ETS from thePerspective of Legal Principles.In Faure Michael&P.Marjan (Eds.) , Cli-mate Change And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Lessons for Theory andPractice:Edward Elgar.pp.53-54
[4]指令2003/87/EC, 第12条 (1) 款。
[5]Peter Cox, Hugh Simpson and Stuart Turner.The Post-Trade In-frastructure for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Available at:www.cityoflondon.gov.uk/economicresearch, 2010 July, PP.12.
[6]Article 19 (1) , Directive 2009/29/EC
[7]指令2003/87/EC, 第20条 (1) 款。
[8]指令2003/87/EC, 第6条 (1) 款。
[9]OECD (1989) , Environmental Policy Benefits:Monetary Valua-tion, OECD, Paris.
欧盟碳排放系统 第5篇
一、引言
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使用矿物燃料 (如煤、石油等) , 排放出大量的CO2等多种温室气体。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此前预测, 到21世纪末, 随着二氧化碳的成倍增加, 全球气温将升高1.5℃-4.5℃。CO2的排放对气候的影响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主要话题, 人类势在必行的碳减排行动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诞生。
起初的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覆盖了27个成员国12000多个高耗能的工业设施, 但并不包含航空业。1990-2004年, 来自欧盟国家的国际航空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85%, 并且可能在2020年达到1990年的3倍。此外, 飞机排放的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烟尘和水蒸气也正在影响着气候的变化。与此同时, 其他行业的碳排放量已然下降。尽管使用了积极的燃料效率改进措施, 航空温室气体排放量预计在2050年仍较2005年的指标高3倍-7倍。
欧盟2008年7月决定, 从2012年起, 航空业 (包括所有国内和国际航班) 将正式被纳入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这意味着, 所有在欧盟境内飞行的航空公司其碳排放量都将受限, 。因此, 我们应该尽快采取相应措施来面对这场国际航空业的变化, 应对该条令对中国航空业产生的影响。
二、航空业纳入欧盟ETS介绍
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简称ETS) 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系统, 也是第一个跨越国家边界的交易系统。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是欧洲目前的气候变化政策的核心。自欧盟碳排放市场开始交易以来, 交易量和成交金额一直居世界首位, 并稳步上升。据统计, 2005年交易量为3.21亿吨二氧化碳, 交易额为79.71亿元;2009年, 欧盟碳市场交易量已达63.26亿吨, 碳交易金额为1185亿美元。世界银行发布的《2011年碳市场交易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报告显示, 201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1419亿美元, 欧洲排放权交易占到了1198亿美元。作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先行者, 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在环保技术、融资途径, 交易规模和制度创新上都处于领先地位, 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系统这一举措也将最终推动全球航空业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
2006年12月, 欧共体发布了包括航空业在欧盟的ETS (2003/87/EC修订条令, 2006年) 的建议。2008年7月9日, 欧洲议会上对航空业纳入欧盟ETS进行了最后表决。欧共体的指令 (2008/101/EC条令) 包括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元素:
一是从2012年开始, 所有欧盟范围内的航线都将作为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的交易实体, 其中包括与欧盟有飞行业务的非欧盟航空运营商。
二是欧盟现行的碳排放交易系统85%的排放总量为免费分配, 其余15%则通过拍卖进行分配。
三是配额分配采用的是“祖父原则”, 2012年分配给航空公司的碳排放配额数量等于其在2004-2006年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均值的97%, 2013年开始配额总量要减少至历史航空排放的95%。
四是航空业可以与欧盟ETS所涵盖的所有其他部门进行交易。根据欧盟ETS的航空公司发出的津贴不在“京都议定书”的范围内, 也不包括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指标内。因此, 唯一的限制是航空公司不能向其他贸易部门出售其碳配额。
五是欧盟为新加入者和快速成长的航空公司预留了免费的碳配额, 占航空业补贴的3%。这是针对新进入欧盟碳交易系统与快速增长公司而言另外的一个碳配额储备。
欧盟指令中还规定了豁免条款, 如果起飞国在航空业减排方面采取了与EU-ETS相类似的减排措施, 欧盟委员会可通过修正案使该国豁免。同时, 若航空公司所在国的碳市场包含航空业, 则航班的碳排放额度也可以通过在国内市场购买配额抵消。
三、对中国航空业的影响
自2008年11月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法案, 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欧盟ETS以来, 遭到欧盟以外各国航空业的强烈反对。但在2009年8月下旬, 欧盟仍公布了一份包含2000多家航空公司的名单, 进入名单的航空公司2012年起都将被纳入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其中, 中国的航空公司共有33家, 包括国航、东航、南航三大航空企业等, 另外还包括5家货运航空公司, 分属10个不同的欧盟成员国管理。这些航空公司的状况对中国航空业的发展将产生以下几点影响:
第一, 从短期来看, 由于增加了巨额的运营成本, 中国在国际航空业中的竞争力将大大削弱。根据欧盟的规定, 只有每年碳排放量低于1万吨的航空公司, 才可以免收这笔费用, 且2020年起将不存在免费配额。根据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规来计算, 碳费用为“航程排放量单位碳价”, 且每吨排放量都需要按市价购买。据有关方面统计, 从中国飞往欧盟的航班单程基本燃油消耗数十吨至一百多吨数量不等, 以100吨燃油消耗产生200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计算, 若一家中国的航空公司一年内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班次达到5000次, 则会产生1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假设仍以14.4欧元的价格计算, 三家航空公司成本合计7.43亿元, 如果飞往欧洲的航班每天增加一班, 一年还将新增1500万元的碳税成本。而对民航业来说, 近8年来只有2007年是盈利的, 盈利额约为56亿美元;2008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和高涨的油价, 航空业亏损约80亿美元。因此, 碳排放额将成为航空公司未来很大的一笔负债, 尤其是对于中国国际航空业在欧洲市场仍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 此举更是雪上加霜。
第二, 随着航空公司这种增长趋势再加上不少的运营成本, 其经营模式, 管理体系等也会慢慢出现变化, 这样也会对航空公司出现重大的影响。随之变化的就是人们由于出行成本而改变的出行方式。于剑、王文涛、李航 (2011) 通过模型分析发现, EUETS实施的前2年内, 中国航空公司在中欧市场上的旅客运输量累计下降66%, 并且2014-2020年的年旅客运输量将基本保持在2011年旅客运输量的30%左右。这样一旦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航空公司又将面临着改变商业策略和其他模式的选择。
第三, 航空业受到的影响还将传导到GDP、就业机会与国际贸易。全球领先的定量分析和经济预测机构牛津经济研究所与空中客车公司日前共同发布的航空业研究报告《航空业:连接现实世界的全球网络》指出, 全球航空业每年将二十几亿的人员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地方的同时, 创造的GDP是制药业的1.5倍、纺织业的1.5倍、汽车制造业的1.3倍, 而整个航空产业链提供了超过3300万个就业机会, 创造了1.5亿美元的生产总值, 承担了占到国际贸易总价值35%的货物的运输和中转。高额的碳排放费用导致运输成本上升, 国际贸易会承担更大的开销, 欧盟的碳排放费用间接成为了碳关税壁垒。企业出现问题, 成本上升, 利润下降, 必然出现人员失业下降的现象, 造成中国经济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四、中国的应对措施
欧盟将航空业纳入排放交易系统对中国未来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我国只有积极应对, 才能化解危机, 所以必须即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这项指令, 并在长期上达成一个双赢的局面, 不但达到了欧盟排放交易系统的标准, 还能为国内的低碳经济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首先, 建立中国的航空业碳排放交易体系, 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通过与欧盟谈判, 争取互相豁免双方的碳排放收费。一旦实现互相豁免双方的碳排放收费, 航空业不再为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支付高额成本, 航空业的经营压力将大大减轻。由于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是主力军, 已经制定了包括航空业在内的国内减排目标与减排相关扶助政策法规, 但是作为全球减排潜力最大的国家, 也是减排压力最大的国家, 无论是从促进实现国内节能减排目标来看, 还是从降低成本, 获取参与制定规则和定价的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看, 都是必要的。
其次, 发展技术、节能减排, 改变传统管理模式, 发展低碳经济。促进中国发展航空技术来实现低碳排放, 在工业快速发展的今天, 航空业应该与其他的行业一样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而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是航空业寻求达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最有效的手段, 在这种形势下, 必将促使中国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实现国内的节能减排目标。通过淘汰高排放机型, 引进低排放、效率高的机型, 甚至发展中国自主研发的低排放机型, 以及优化航路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
最后, 充分利用《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 减轻中国航空业受到的影响, 以免影响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国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交易减少碳排放额度或者中国规划的国内减排交易试点行动, 为航空业增值并带动进入中国的投资。在此之前, 很多发达国家就通过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投资发展中国家以取得更多的减排额度。中国在清洁发展机制中是遥遥领先, 随着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这将吸引更多的发达国家寻求与中国的减排项目合作, 提供技术和技术, 最终不但为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效益, 而且能够促进了中国航空业的发展。
五、总结
欧盟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已成定局, 中国航空业开始积极应对未来会是什么结果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我们最终要做到的是:一方面, 化解欧盟碳交易系统扩展到国际航空业为中国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 通过政策磋商和中欧碳市场的对接, 带动中国自愿减排市场和碳金融业的发展。
摘要:在世界范围内, CO2的排放对气候的影响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主要话题。欧盟为了控制CO2的排放, 建立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由于航空业碳排放量的快速增长, 2008年7月, 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指令, 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文章通过对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分析, 讨论了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对中国航空业的影响, 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航空业,低碳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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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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