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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精选12篇)

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 第1篇

内部审计所处的地位, 决定了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较为严重的制约, 它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较之外部审计有更大的难度。由于内部审计无法与企业目标相契合, 内部审计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与外部审计相比, 缺少完整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独立性不强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前提, 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 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它是内部审计人员自主地开展工作的保证。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 能够使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 容易得到管理层和企业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和理解, 有利于为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2. 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够独立

根据当前的实际状况, 内部审计是在企业管理层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 其人员配置、职务升迁、工作地位及经济待遇等都是由企业决定的, 其独立性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层的制约。即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使得内部审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影响, 工作质量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当前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当前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内部审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他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 例如:附属于会计部门或与会计部门合署办公;附属于纪委等, 这种状况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 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 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执业素质不高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普遍对财务会计、财务审计、会计法与会计准则、审计法、税法、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等领域的知识比较熟悉;对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管理会计与管理审计、组织行为与管理沟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审计等领域的知识不熟悉。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与开展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要求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专业比较单一, 知识结构不合理;审查方式单一, 审计时效性不强;审计手段落后, 计算机程序审计、网络信息审计涉足甚少:对国际内审准则、内审发展状况、经验技术等知识了解不够。再加之由于内部审计工作易得罪人、很多人不愿意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而导致一些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专业不精、敬业精神不足、工作人浮于事。

4、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没有专门、具体的法律规范, 没有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目前, 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 针对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 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酝酿很久的《内部审计法》迟迟未能出台。这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 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产生了两种后果:内部审计人员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 缺乏相关配套指导措施,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章可循, 无法可依, 可操作性较差。

5、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与地位不匹配

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审计机构监督能力的定位是比较高的, 但是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独立性基础。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内部审计》 (草案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领导, 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递交工作报告。但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内部审计》 (草案) 只有“内部审计机构不能与财务部门合暑办公”的规定, 只能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信息的形成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并不能确保内部审计机构不受制于管理层。在内部审计机构不能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 硬性要求将管理层置于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之下, 只能使内部审计监督流于形式。

二、提高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1. 加强内部审计的法法制建设,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地位。

尽快制定内审计的法规和条例, 用法律形式明确内审人员的法律责的权利及内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业, 部门内审规章制度, 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 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当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内部审计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有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等。为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也必须尽快抓紧制定、颁布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和法规, 根据宪法赋予审计独立性的精神, 由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明确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

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可操作的行业、部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等, 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 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只有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完善了, 内部审计部门才能很好地依法开展工作, 发挥其对本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作用。

2. 加强审计目的的务实性。

一是内部审计要抓住单位经济活动, 经营发展中的关键环节, 突出审计重点, 使内部审计能够在单位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为经济发展铺路搭桥。二是规范审计过程。要建立规范的内部审计程序, 切实做到依法审计, 按照国家法规制度的要求开展审计业务。三是突出审计结果的实效性。通过绩效审计规避经营风险, 促进经营发展, 提高内部审计有效性。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上与下的关系, 即内审机构与领导者及整个领导层的关系。内审机构领导关系确定后内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接受领导者意见, 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 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领导者决策服务。同时, 还要注意处理好同其他非分管领导者的关系, 羸得整个领导层的支持, 为审计工作创造一个和谐的内部环境。

3. 内部审计外部化

除了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之外, 内部审计外部化也是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一种有效途径。它主要有外包与合作两种形式, 前者企业不设内审机构, 指企业将其内部审计工作全部或大部分外包给提供职业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机构来实施;后者指企业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内审部门及人员与外审师协调配合, 根据需要借助外部审计力量, 共同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形式上的独立有助于提高实质上的独立。内部审计外部化后, 内部审计工作全部或部分地由外部审计人员行使, 他们既独立于所有者, 又独立于经营者, 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因此, 适当的条件下, 内部审计外部化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4. 强化审计监督

推行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在企业法人代表的直接领导下, 分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这样比其他领导分管审计工作更直接、更具体、更方便、解决了其他领导分管、协管审计工作出现的搁置、推诿、梗阻现象。设置总审计师, 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 提高了监督层次, 加大了内部审计力度。

5. 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如何, 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关系到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以及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内部审计机构不能隶属于任何其他职能部门或与其他职能部门合并设置, 而应该直接对单位中具有足够领导权力的领导人负责。有足够权力的领导人也使单位能对审计报告作出迅速的反应,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议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促进内部审计建设性作用的发挥。

6.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一是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政策法规学习, 提高其道德修养和政策水平;二是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继教育, 除了财务会计和审计知识外, 还要熟知经济、法律、金融、外贸、税收、统计、基建、企业管理及计算机等相关知识, 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加强业务能力;三是定期轮换内部审计人员, 避免因长期审计同一单位而导致客观性的损害。此外, 还可以借助外部审计结论及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的评价来考核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

摘要:企业按照准则要求, 普遍建立起了内部审计制度, 当前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较严重的制约, 缺少完整的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独立、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够独立、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和执业质量不高等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应从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目的的务实性、强化审计监督、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内部审计宣传等。

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王光远.公司治理及相关内部审计规范与进展[J].财会通讯.综合 (上) , 2009, 3.

[2]杨志鹏, 杨慧君.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几点思考[J].工业审计, 2003年第3期.

[3]姜建宏.经济全球化的内部审计应对之策[J].商业会计, 2004年第10期.

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 第2篇

在的今日,全球万物莫不迅息万变,在经济上企业经营规模亦不断的扩大与多样化,不管是采用合并或并购的方式,各大企业都希望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提供消费者最有价值的商品与服务,这股风潮同样感染了会计师专业领域,尤其是国际上许多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更积极扩展各项非审计服务(Nonauditing services),特别是管理顾问服务(Management Consulting Services, MAS),事务所纷纷以另立部门、或独立新设公司、或采取与其它公司业务策略联盟等方式,将业务延伸至财务规划、信息科技咨询、内部稽核外包、员工新酬、购并审慎调查及法律服务等其它专业服务领域。

一直以来,执行审计服务与签证业务是会计师事务所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但由于审计市场已趋于饱和(Hillison and Kennelley,1988),收入成长的相当有限,事务所为配合整体经营环境的变迁及谋求新的发展,纷纷将业务扩展至其它领域,积极投入开发非审计服务的新市场以赚取新的收入来源。在国外,顾问服务已成为会计师提供的主要专业服务之一,如Arthur Andersen之顾问服务收入至为止,已占其事务所总收入的50% 以上,有超越传统审计签证服务之趋势。正因为美国五大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服务的快速发展,也引起美国证管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的注意,美国SEC担心会计师事务所过度的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会损害会计师所应具有之超然独立性,伤害审计品质。因此美国SEC自19起开始研拟有关事务所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所应具有之独立性规范,希望能对管理咨询服务所引起之独立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于11月定案,通过七项原本被禁止提供之非审计服务,让会计师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时能符合独立性规范,提供具有公信力之专业服务。

根据中华民国财政部统计处出版之「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业调查报告」 中指出,台湾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收入中,签证收入自84年起呈逐年下滑趋势,而管理顾问及其它非审计服务收入占事务所收入约13%左右,显示非审计服务在台湾仍有广大的发展空间,也成为各事务所积极争取的新业务收入来源。随着网际网络的发达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管理咨询服务中有关信息科技技术的咨询服务更是受到瞩目。国外实务上曾经出现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它专业公司(例如:计算机公司)以策略联盟方式(business relationship)签订独立契约,共同合作对第三者提供信息科技咨询服务之案例,可见事务所若能借助计算机科技公司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加上会计师在投资大众心目中所具有的公信力及独立性,对于事务所发展信息科技咨询服务必能有所助益。但是相同的,如此一来也可能引起投资大众对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质疑,特别是事务所的合作对象是其审计客户时。

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客户间合作安排(cooperative arrangement)的契约关系,美国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ICPA)在Rule10112 (Rule of the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中则规范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是允许存在的。本文之主要研究目的即在探讨台湾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间藉由契约关系发展信息科技咨询服务时,可能对会计师独立性造成的影响,及这样的合作方式是否为此类服务的提供者或是需求者所认同。其次分析台湾会计师事务所若已采行契约关系发展信息科技咨询服务时,会计师应具有之独立性是否与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报中对独立性之规定相同。本文之研究结果可作为日后台湾会计师事务所有意与审计客户发展契约关系时,会计师们考量本身是否具备充分独立性以及未来主管机关设立相关规定之参考。

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之发展现况

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改变,商业活动日渐复杂、专业分工日趋细密的.情况下,不论是企业或个人均需依赖「会计业务信息」以帮助其规划经营、评估绩效,因此社会大众对会计师提供的各式专业业务的需求,不但不会减少,反而是与日俱增。从国内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网站中介绍的业务范围来看,近年来各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项目,已从传统的财务报表查核、所得税签证业务等逐渐扩增为包含各项管理咨询服务,也就是一般所称的非审计服务。以勤业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即包含认证服务(Assurance service)、企管顾问(Business Consulting)、公司理财(Corporate Finance)、人力资源规划(Human Capital)、法律及税务服务(Legal & Tax services)及风险管理(Risk Consulting)等等,可见会计师事务所亦配合商业活动复杂化的趋势调整自身的发展策略,开发新型服务以满足社会大众之需求以保持应有之竞争力。

以业务营收面来看,根据Journal of Accountancy(March,)所公布之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调查报告中指出,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之营收维持高度成长之主因是各事务所的管理顾问收入的大幅成长。美国六大的管理顾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更首度超过其会计审计业务收入的比例。近几年非审计服务的快速成长使得各事务所纷纷注重其非审计服务项目的开发,以使会计师朝向全方位服务提供者迈进。

二、非审计服务与会计师独立性之关系

事务所非审计服务的提供源自二次大战后,当时企业界所需要的顾问服务数量大增,平日提供财务报表查核之会计师因为对客户有深入的了解,便顺势成为提供企业顾问咨询服务之最佳人选。非审计服务包含的范围相当广泛,国内外均未有明确之定义,早期美国SEC在1979年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SAB)NO。25中规范十二项以外之审计服务 项目均可称为非审计服务。根据AICPA在1991年11月发布之SSCS(Statement on Standard for Consulting Services)中定义的「顾问服务」是指:「利用专业人员的技术、教育、观察、经验与知识的顾问过程。」,主要包含六大功能:请教(Consultation)、咨询服务(Advisory Service)、施行服务(Implementation Service)、交易服务(Transaction Service)、员工及其它支持服务(Staff and other Support Service)及产品服务(Product Service)。随着社会大众对非审计服务有不同的需求类型,会计师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种类也随之改变。税务咨询、管理顾问、财务投资规划、人力资源规划及信息科技咨询服务等(Reckers and Stagliano,1980;Palmrose,1986;黄馨仪,1998)可谓目前会计师所提供最普遍之非审计服务。

诱使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原因很多,Hillison and Kennelley(1988)以经济的角度分析提供非审计服务可以为事务所创造成长的机会、吸引并维持优秀人才、满足客户之需求及分散经营风险等四项好处。除此之外,AICPA Public Oversight Board(POB)认为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营运、目标及问题有广泛深入之了解,所以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不仅可以节省服务成本、改善服务品质,并能使客户的内部会计控制及会计信息系统更健全,进而节省查核成本,加强企业财务报表品质,使查核过程更有效率。在审计市场已趋于饱和的情况下(Hillison and Kennelley,1988),更加使得事务所注重非审计服务市场之发展。虽然如此,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及非审计服务予查核客户却引起投资大众对会计师独立性的质疑。

会计师专业因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及负有维护公众利益、保护投资人的特性,故一般大众普遍认为会计师是具独立、正直与客观的个体。「中华民国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报」第一号及第二号基本原则第三条规定,会计师应以严谨、公正及诚实的立场,保持超然独立之精神,服务社会。1974年美国SEC在Accounting Series Release(ASR)No。165中表示,外观上的超然独立与实质上的超然独立一样重要。足见对会计师独立性的任何强调与重视皆是必要的,可见审计的重要基石即是会计师的独立性,一旦独立性受损,会严重影响到财务报表可靠性。Firth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提供管理顾问服务而容易以管理者的角度解决企业的问题,因而丧失其应具有之独立性。会计师对审计客户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虽然不至于影响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但仍会导致第三者对会计师外观上的独立性产生质疑。Simunic(1984)认为会计师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会降低会计师真实报导财务报表之机率,而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师独立性的认知,进而影响其对审计品质、财务报表可靠性及相关决策之判断。

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 第3篇

关键词:通信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

内部审计可以有效的对企业进行自我约束,它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规范内部管理,并且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方面也有着很大的作用。

1、影响通信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体制:因为被审部门和内审人员同在一个通信企业,内部审计服务于本企业的利益,因此,单位领导的意志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执法的程度,在领导力量的制约下,通信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自然会受到影响。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面:在目前的通信企业中,独立性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很大程度的原因就是通信企业没有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是由一些部门的领导来完成的,或者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的一些部门一块办公;有些通信企业是由一些会计或者物资管理人员来兼职内部审计工作;这样内部审计人员和机构在工作的时候,就很容易受到多方利益的制约,不能独立的开展经济监督活动,自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方面:我国相对于西方先进国家来说,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内部审计机构只是成立了很短的一段时间,这样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很不成熟,有些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并且审计工作在监督和评价一些相关经济部门的时候,难免会得罪人;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内部审计相对于一些技术性比较强或者是经营管理方面的待遇也比较的低,如果一个人拥有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并且有着较强的工作能力,自然不愿意从事这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那么,目前通信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往往都没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没有足够的敬业精神,在工作的时候容易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难免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产生很大程度的影响;这样,仅仅依靠简单的查查帐,打打擦边球,自然不能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给有效的发挥出来。

2、解决通信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的对策

要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制度进行建设和完善,同时加强对通信企业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要想有效的民主监督通信企业的领导班子,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对法人的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在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的时候,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态度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支持力度等内容加入进去,从而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通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应该注意学习一些西方先进国家内部审计管理的成功经验,并且紧密的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探索出一条能够满足本通信企业管理需求的道路,从而保证企业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要建设和完善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和条例,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将内部审计制度固定了下来,才能够让企业领导和员工对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产生深刻的认识,并且将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给明确出来;要制定和完善通信企业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并且将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也明确出来;将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从而让内部审计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只有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才可以有效的实现通信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更好的开展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待遇: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要想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就需要不断的学习和钻研,花费时间来完善自己,并且应该积极的探索能够适应新时期内部审计要求的工作方法。通信企业应该重视内部审计的工作,从而为员工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保障,包括时间方面和资金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提高通信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只有提高了工作的业绩,才能让企业的领导和其他部门的同事对内部审计工作产生认可,从而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同时,通信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且将内部审计人员纳入升迁考核的优先范围;要保证内部审计在工资待遇方面和其他的财会人员持平,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并且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从事这项工作,这样就可以用独立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审计队伍来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进行有效的保障。

明确思路,改进方式:通信企业的内部审计应该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作为审计的重点。在审计方式方面,应该改变过去的事后审计方式,采用事前和事中的审计方式,在事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在事中事后进行跟踪和监督,从而合理的评价通信企业的经济行为。

3、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通信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要想在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中站稳脚跟,并且获得发展和进步,就需要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在通信企业中的重要性。但是,目前大部分的通信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在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问题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通信企业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原因,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作者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福奎.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8,2(35):123-124.

[2]陈晓军,冷志宏.浅谈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6,2(23):78-80.

审计模式视角下审计独立性问题探讨 第4篇

一、审计模式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一) 最初的审计业务委托模式

最初的审计模式是审计业务委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委托人 (股东) 、代理人 (企业经营者) 以及注册会计师 (审计实施者) 形成此模式下的三方审计关系。

在此委托模式下, 三方审计关系人均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都是平等的契约签订者身份。最重要的是, 审计委托人掌握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 注册会计师接受企业股东委托, 审查监督被审计人即企业代理人的业绩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在这里, 审计委托人付费, 需要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鉴证工作后如实向审计委托人报告并出具相关审计意见, 然后接受报酬。这时的审计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目标一致, 注册会计师不会因为代理人的业绩不佳而影响自己的工作绩效或是报酬, 他只要如实报告就行了。因此, 上述审计业务委托关系中, 注册会计师没有动机替代理人瞒报或谎报信息, 审计质量通常可以得到保证, 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一般不会受到影响。

(二) 现实经济中的审计关系模式

在现代市场环境下, 企业内外部环境使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审计独立性的维护和提高。管理层内部人控制和控股股东超强控制引发委托代理关系异化, 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和解聘等权力实质上落到了内部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手中, 管理者或者控股股东操控审计意见。随着企业所有权的分散化, 企业逐步成为公众公司 (上市公司) ,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所有者淡出企业的经营管理层, 并极度分散。市场上除了现行投资者外, 潜在的投资者亦扩散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 社会大众均可能成为潜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的人数众多并且分散的结果是, 个人行动的力量薄弱, 集体行动中固有的“搭便车”问题导致他们很难开展有效一致的行动, 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被自然让渡给企业管理人。因此, 审计委托模式在制度发展进程中发生了重要变化, 改变了固有的业务委托关系。经理人充当审计委托人同时又作为被审计对象, 审计关系由稳定的三角形关系变为失衡的直线形关系, 审计独立性也因此大打折扣。

二、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一) 从审计模式的宏观环境来看, 需要改善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托者博弈环境

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看, 注册会计师在与上市公司博弈中地位并不平等, 处于被动局面。注册会计师不仅面临与市场激烈竞争相对应的来自客户的威逼利诱和较小舞弊成本的诱惑, 而且面临与提供优质审计服务需要承担较高审计成本相对应的却是丧失客户的潜在风险, 这足以削弱注册会计师抵制贿赂的能力。再加之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信息需求方的动力明显不足,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大多是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要求被动地接受审计服务, 低价格、易合作的注册会计师备受欢迎, 坚持原则、重视信誉的注册会计师反而受到客户的遗弃, 这种不良的博弈环境无疑助长了企业的造假行为。

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讲就是, 制度安排既能对当事人起到激励作用, 又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同时, 制度安排又是博弈的结果, 不合理的或不完善的制度安排会在不断进行的动态博弈中不断演进、完善, 最后达到一种新的均衡, 也就是说, 制度设计者和制度执行者之间进行的是一个动态博弈, 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应该能够不断完善。要想改变这种现状, 除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建设外, 制定合理的博弈规则非常重要, 尤其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续聘、解聘等规则, 要尽可能降低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依赖。

(二) 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引入第四方

限定审计委托主体政府。解决的办法是要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严格区分, 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脱离关系, 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使其免受管理当局的影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客观存在, 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方 (所有者) 负责, 还要向受益第三方负责, 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以向委托方负责为主线, 进而扩大到社会公众。这个契约网必然含有提供公共信息产品的约定, 在这个约定中, 利益相关者们应当推荐一个代表共同利益的代理人, 这个代理人最合适的就是政府, 因为政府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首先, 政府是社会公众的代表;其次, 政府具有独一无二的强制力。政府部门可以组织成立“审计委派处”, 由该机构负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 由该机构向企业收取审计费, 并由其转付给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的非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是国有企业, 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因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不但要履行传统的政治职能, 而且要承担经济职能, 所以, 有必要建立一种以政府审计部门为主、利益相关人为辅并区别于原来事务所与行政机构挂靠关系的外部审计委托人机制。另外, “审计委派处”还对每个注册会计师设置执业信用档案, 专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报酬事项, 由被审计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该机构缴纳审计费用。事务所的报酬由该机构支付, 从而解决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经济上的依赖, 并有利于该机构对事务所的监管。

(三) 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 抵御企业管理当局的压力和诱惑,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目前, 有限责任合伙制已经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 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 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既有利于组成大型所, 承办大型业务, 又使得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业务活动负责, 从而构筑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降低了某一个注册会计师屈从于企业管理当局压力和诱惑的概率, 提高了注册会计师整体的独立性。我国也应适时通过修订《注册会计师法》, 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能力。当前,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程度不高, 众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不仅难以胜任大型客户的审计需求, 而且抵御客户压力, 保持独立性的能力也很差, 因此,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做大做强, 走规模化发展道路。

此外, 事务所还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教育, 不断扩大其知识面;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 保证独立审计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

(四)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审计对象的管理层有强烈的舞弊动机, 从已公开的资料可以看出, 几乎所有公司财务舞弊案件都或多或少地与公司管理层的报酬相关。因为作为经济人的管理层, 他们总是期望在现有规则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这就必然导致管理层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寻找一切可能的空间。如果管理当局有意欺诈舞弊而不遵守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也未必能够发现舞弊行为。基于此, 需要改革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以防范企业管理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同时, 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结合作为绩效考核标准, 避免单一财务指标的弊端。另外, 对于那些会计基础工作乏力,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企业, 应该注重其企业会计制度的构建和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顾奋玲.中国独立审计市场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年9月.

[2]王善平.独立审计权责结构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5月.

[3]王善平, 唐红.人性、产权与独立审计管理制度安排[M].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7年4月.

[4]郭道扬, 吴联生.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保持机制——兼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保持机制的改进[J].审计研究, 2003年 (5) .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论文的写作大纲 第5篇

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我们理解,基本规范强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企业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实施、监督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实际中,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着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因内部审计效率和质量低下而造成内部审计成本增加;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等。因此,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内部审计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是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内部审计程序,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保证严格执行。

三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地方政府审计独立性软化问题探究 第6篇

关键词:政府审计;独立性;独立性软化

一、引 言

所谓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性的监督。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从现阶段政府审计所处的法律地位、拥有的审计资源、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等各方面看,政府审计已发展到能够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水平。但是,目前地方政府审计仍然面临着较为突出的审计独立性软化问题。

二、地方政府审计独立性软化问题

(一)政府审计的领导体制问题

我国国家审计制度总体上属于行政领导型,审计署是全国最高审计机关。我国《审计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 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行政上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这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国情有良好的相容性和适应性,在运行过程中促进了我国审计事业发展。但是,由于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和领导,行政领导型的审计职能发挥受到限制,独立性软化。这种双重领导体制的缺陷反映到审计实践中,表现为政府审计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又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最终会造成“以权压审”的现象。

(二)政府审计范围和审计职能问题

由于我国审计准则并未对政府审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地方政府审计实践中,主要是根据《审计法》来确定审计范围,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开展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而经济效益性审计比较少,且经济效益审计局限于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审计范围狭窄,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对政府审计的新要求,无法适应政府审计的最新发展趋势,不利于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职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和部分处理权。 如《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这说明审计机关拥有一部分处理权和经济处罚权,但权力小,且受到有关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审计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三)政府审计人员问题

由于目前法律的不健全,没有建立审计人员的经济赔偿制度,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不需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很可能迷失在权力与利益中,难以维护审计的公正与权威。此外,在我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正职领导人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即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任免,都要由同级政府决定,也就是直接受到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政府掌握着审计负责人任免、调动、奖惩等的主要权限,显然很大程度上影响审计人员能否独立地开展审计工作。

(四)政府审计经费问题

《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具体办法是:(1)同级政府以预算的形式核定一定数额的行政经费,以维持正常的人员费用开支和必要的行政办公经费;(2)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少量的事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弥补行政经费开支的不足;(3)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拨入的审计办案经费或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拨入的其他经费,这部分经费要占整个审计经费的一半以上。这种法律制度安排虽然为政府审计机关的经费独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但由于政府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是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的,审计机关能不能得到所需经费要由被监督的财政部门决定,因此,审计机关经常在加强监督和经费保障两者之间进行艰难选择,这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解决地方政府审计独立性软化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改革政府审计领导体制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受到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导致了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没有表现出来,审计机关在人员配备和奖惩、经费来源等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为加强审计机关独立性,可以实行审计机构的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即各级政府审计机构均由国家审计署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奖惩、经费来源等方面一律按照自上而下,垂直层层管理的原则。这样,可以消除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保证中央政府的调控力度,同时加强地方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和公允性。

(二)完善政府审计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政府审计相关法律和准则中对机构设置、审计范围、审计人员职责及审计风险等方面规范的过于笼统,因此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明确政府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审计范围、审计职则以及审计人员的配备和奖惩等内容。首先,应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审计的范围,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决算、信贷资金投放、国家掌管的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公用建设项目和财政拨款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方面。为顺应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性审计应成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其次,应在法律中具体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应拥有行政处理权和经济处罚权,以此来促进审计职能的实现,防止审计独立性软化。最后,应在法律中具体规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即应明确、详细地规定政府审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应增加对审计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心。

(三)改变政府审计经费的来源

地方政府审计机构的经费来源于本级人民政府,这种经费来源机制制约了审计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为此,可以采用由审计机关根据职责、任务和计划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草案,报请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并由国家审计署直接拨付审计经费,上一级审计机关对审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这种自上而下的审计经费管理方式,能够避免地方政府利用审计经费干扰审计机关职责的行使,促进审计独立性的实现。

(四)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

审计人员是具体实施政府审计的主体,审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到审计结论的客观和公允。因此,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应着手大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除了具备审计、会计等专业知识和方法外,还需要具备计算机、基建工程、财政金额、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良好的表达和社交能力。其次,改变审计人员岗位的管理体制,通过立法,改变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岗位的牵绊和影响,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负责审计工作岗位的调整和审计人员的聘任。实行审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岗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审计的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最后,加强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专业知识和查账能力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础,审计人员应仿照会计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工作应由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计信息化、会计准则、基础建设等方面。通过继续教育,加强审计人员之间的学习交流,拓展工作视野,提高业务技能素质。

参考文献:

[1] 刘家义同志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审计研究,2009,(1).

[2] 蔡春,李江涛,刘更新.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依据、作用机理及路径选择[J].审计研究,2009,(4).

从低价揽客行为探索审计独立性问题 第7篇

低价揽客行为是国内外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审计定价策略。文章针对低价揽客行为是否会影响审计独立性在何种条件下才损害其独立性问题展开讨论,最后提出治理低价揽客行为,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对策以帮助监管者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一些思路。

一、低价揽客行为描述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活动把原先处于行政保护下的民间审计职业界推向了市场。许多事务所迫于生存和竞争的压力,不得不竞相压价,采取了低价揽客甚至压价竞争的手段争夺客户资源,以招揽更多的审计业务。低价揽客行为在民间审计界由此产生并盛行。

低价揽客(Low-balling)行为是国外许多会计公司普遍采取的一种审计定价策略,其基本含义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初次审计业务签约时愿以低于初次审计成本的价格收取审计费用、获取审计聘约的行为”。主要特征是:第一,在最初一年或几年中审计收费低,且一般低于成本;第二,期望长期取得客户业务合约,并在后期审计中增加审计收费,以弥补此前的损失;第三,初期由于审计收费低于成本必然亏损,但以后期较长时间的业务承接和提高审计收费为期望手段。

二、低价揽客行为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低价揽客行为是否会损害审计的独立性?国外会计理论界和审计市场监管者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国外有代表性的学者Simunic、DeAngelo、Magee和Tseng等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股东大会和审计委员会拥有选择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最终决定权,低价揽客行为不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则认为低价揽客行为严重损害或威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低价揽客行为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陷入无序的价格竞争状态,无法取信于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降低了审计质量。以上两种观点分别代表着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抉择。我国理论界对低价揽客行为是否会损害审计独立性问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可以肯定,只要审计市场存在竞争,低价揽客行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下文针对低价揽客行为是否会影响审计独立性,在何种条件下才损害其独立性问题展开讨论,以帮助监管者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一些思路。

(一)低价揽客行为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分析逻辑

正常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公司所有者(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经营管理者(被审计人)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和收取审计费用的“三位一体”的审计关系。然而,在我国,股东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以及内部人控制的突出现象打破了相互独立的“三位一体”的审计关系。经营管理者既是审计委托人,又是被审计人。经营管理者事实上控制企业,掌握了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和确定审计费用支付的权力。注册会计师为了取得客户资源且能与客户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初次审计业务签约时愿意采取以低于审计成本的低价揽客行为获取审计合约的签订权。注册会计师在接受经营管理者聘请的情况下,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初期审计收费损失的弥补与审计任期长短直接相关,因此,注册会计师为了延长聘期会屈从于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者的压力,产生与经营管理者合谋的动机,从而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

(二)低价揽客行为不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分析逻辑

我国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当公司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时,不管所有权和经营权如何分离,公司所有者(股东)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大会事实上拥有对注册会计师聘任和解聘的最终决定权。这使得低价揽客行为创造的抵押金成为所有者约束注册会计师的方式,所有者和注册会计师因此建立了牢固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若意图与经营者进行合谋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旦注册会计师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行为被发现,所有者就会解聘注册会计师,中断审计合约。这将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初期低于成本的收入所造成的亏损在期后不能得到弥补。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在长期的审计收费与短期的非法合谋收入以及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在诉讼和自身声誉的约束下,注册会计师更倾向于忠于所有者。总之,低价揽客行为不仅不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反而能增强其独立性。低价揽客行为成为了制约注册会计师与经营者合谋,促进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一个廉价保障机制。

综上分析可知:当所有者远离企业,经营管理者掌握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时,低价揽客行为会损害审计独立性;当所有者实际上拥有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最终控制权时,低价揽客行为不会损害审计独立性。

三、治理低价揽客行为,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低价揽客行为是现在众多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审计定价策略,我们应该尽量采取措施,减少低价揽客的不利经济后果。

(一)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审计委托模式

我国政府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不正常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把公司的审计委托权由经营者真正转变为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谢德仁、陈武朝认为可以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由外部、独立的董事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除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之外,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齐晓宁、管妍认为可以成立一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门机构作为审计的委托方,并由该机构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执业能力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和审计费用支付的权力。王海军认为可以尝试建立在审计委托关系中引入第四方(保险公司)的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被审计单位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先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公司进行审计。这种新模式不仅割断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依赖,而且保障了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与监督权合一,提高了审计的独立性。

(二)改革审计收费标准

在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是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采用计时和计件的收费标准,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方的注协、物价部门只做一些区域性的价格指导。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出现很多事务所随意调整审计收费价格的现象,也无法使得审计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审计竞争,难免影响审计独立性。“安达信事件”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之后,美国证监会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同时为企业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适当提高审计收费标准。我国政府对审计收费标准也进行相应地改革。2010年1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正式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是第一个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全国性规范文件。《管理办法》中规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审计收费则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抑制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低价揽客”的恶性竞争,我们建议可以尝试制定一个适合我国年报审计市场的收费价格参考体系。具体做法是:首先制定一个行业基本收费标准,再以系数的方式体现地区、企业之间的差异。建议中注协统一规范基本收费价格和各等级的价格调整系数幅度,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体选用系数。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中注协负责定期抽查等总体性调控工作。

(三)公开审计收费的信息披露

一般而言,公开披露审计收费信息不会产生低价揽客行为。公开审计收费信息有助于监管机构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执业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等情况。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报告年度和前一会计年度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披露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按委托项目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尤其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我们建议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审计收费的披露,对不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处罚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

为了抑制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低价揽客”的恶性竞争,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独立性,加大对执业质量低下与违反独立性的事务所的惩处力度,促使事务所增强减少低价揽客行为的内在动力,这也使得事务所避免了由于审计失败被发现后需要承担巨额的损失成本。

(五)强化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注重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处理较轻,注册会计师面对法律诉讼的压力较小,客观上也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低价揽客等冒险和短期行为。因此,应尽快修订和完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完善审计诉讼制度,制定统一的、可操作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认定程序,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严格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将民事赔偿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提高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力。

(六)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

我国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8篇

审计独立性, 就是要求从事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要保持独立, 要求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机构与利害关系者保持中立的一种状态, 不受威胁和牵制, 以利于审计工作的正常和顺利进行, 使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更具权威性, 最终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 无论其执业能力多么高超, 若丧失独立性, 那么他的审计意见将无法令人信服, 对使用和依赖这种审计意见的债权人、投资者和政府相关机构将毫无价值可言。英国某审计学家曾说过:“没有独立性的审计, 就如一个人没有了灵魂。”审计的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精神状态, 即不允许审计的观点和结论依附或屈从于利害冲突关系的压力和影响。

2 我国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2.1 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的拓展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威胁

非审计服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存在审计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者是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的服务活动。非审计服务能发展的如此迅速, 主要是因为存在强大的市场需求和潜在的高额利润, 以及相对审计责任而言几乎不承担大额风险的特征,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这是一项既无太多风险要承担又可以从中获取利润的美差。高额的非审计服务利润所得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形成依赖型经济的模式, 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发生意见分歧时放弃审计独立性的原则, 损害实质上的独立性。

2.2 审计三方关系不平衡

独立审计本来是审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接受财产所有人的委托或授权, 对财产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三者的特殊关系。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结构不健全, 内控不完善, 使得财产经营者就是财产所有者, 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董事会或管理层对企业直接经营管理, 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董事会或管理层直接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必然会打乱审计关系三者的有序平衡关系。授权委托与否和审计报酬的多少, 完全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或管理层, 不平衡的审计三方无疑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由于这样关系实质上是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收费方面, 事务所会对企业管理层存在过度的依赖性, 没有第三方来监督控制付费权利, 导致审计独立性缺失。

2.3 对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力度不够

近年来, 审计失败案例层出不穷, 各个事务所对审计警惕性不高, 导致审计失败, 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 也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在已查明的十大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失败案件, 只有审计银广夏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严重的处罚, 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吊销职业资格, 其他的事务所均无严厉处罚, 普遍认为, 处罚力度不够, 没有起到杀一儆百的约束作用。其他会计事务所依然不以为意, 使得审计存在很大风险性。若对会计事务所有严格的处罚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审计质量有所提高, 保护好审计的独立性。

3 维护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及建议

3.1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 严格区分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

有些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会产生负面影响, 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对部分非审计服务要做出禁止性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注册会计师不能为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 但没有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加强非审计服务的监管, 我国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 监督审计全过程, 维护审计的客观公正。

3.2 平衡审计收费, 重塑三方关系

3.2.1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 为保证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审计费应由国家财政负担, 以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

3.2.2 对于其他企业来说, 一般按照国家机关的要求出具证明或

者按要求向国家机关提供年审报告, 受益者是国家而非企业本身, 因此应当由国家机关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业的审计服务, 并由国家机关承担相应的审计费。

3.2.3 对于上市公司的专项审计, 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由证券公司支付审计费用。如果公司是为了上市而进行审计验资, 表面上看只要有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公司就可以顺利上市, 受益颇多, 但是“客观、独立、公正”的审计信息的真正受益者和使用者是决定买上市公司股票的广大投资者, 证券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 同时, 也可以是审计意见的受用方, 我们可以让证券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前期先承担审计费用, 后期通过适当的转嫁方式把审计费用分摊到每一个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身上。

二是由董事会承担审计费用。对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 可以由股东大会决定, 委托通过认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审计费用由董事会来支付。

3.3 制定相关政策, 加大惩处力度

我国处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初级阶段, 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制度远远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 法制不健全, 惩处力度不够, 都已经影响到了审计独立性。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独立审计的法律法规本身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 所以应尽快完善、规范, 尽早制定出《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监管制度》, 完善并颁布《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及实施细则, 赋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处权力, 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成立注册会计师惩处协会, 专门负责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纪的审计案件。同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与企业间联合造假的处罚力度, 引入股东诉讼制度, 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引起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应进行相关赔偿。这样才能使审计行业有条不紊的发展起来, 审计独立性得到稳步提高。

3.4 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

由于层出不穷的审计失败案例, 对社会造成破坏性影响,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只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才有资格参与审计, 在这方面, 执业能力和关注度成为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关键, 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 信息瞬息万变, 注册会计师不能墨守成规, 不能按照老的理论和思想去审计, 要不断追求和学习新理论, 逐步将新知识运用到民间审计事务中去。在这一方面, 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尤为重要, 和同行业的人才交流学习, 不仅能增进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而且能提高审计独立性。

3.5 净化经济环境, 加强行业监管, 避免恶性竞争

审计对象离不开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 应从源头上杜绝信息失真, 提高审计对象的质量, 为审计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基础。经济领域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经济环境有待于进一步的净化提升。另外, 目前审计竞争激烈, 专业分工混乱, 部分审计机构为了能在此行业存活下去, 获得更多的利润, 任何业务都接, 专业胜任能力明显不足, 审计风险考虑不周到, 冒险行事, 甚至为了获得审计费用恶性竞争, 主动帮助被审单位出具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监管部门应从审计人员配备或指导行业行为规范方面入手, 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准入制度, 提高行业门槛及优劣评价标准, 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特点, 分工明确, 有序竞争, 诚信度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体系, 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审计信息。

摘要: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全社会的经济活动, 审计独立性现状不容乐观, 本文深入探究审计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分析原因, 找出解决方法, 提出合理的改善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万继峰.影响审计师独立性的外部因素及防范措施[J].财会通讯, 2009, (3) :35-37.[1]万继峰.影响审计师独立性的外部因素及防范措施[J].财会通讯, 2009, (3) :35-37.

[2]李雪.简析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财会月刊, 2010, (10) :58-60.[2]李雪.简析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财会月刊, 2010, (10) :58-60.

[3]刘明辉.独立审计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3]刘明辉.独立审计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 第9篇

一、影响社会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重要因素

(一)会计事务所内部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不合理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面临客户损失的代价和违约行为失衡等问题,而组织形式和组织规模不合理则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假如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制企业,则每一个合伙人都要对相关责任进行承担,这就通过加强合伙人之间的监督来降低会计师屈从于企业管理者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制,投资人依据其出资额为限度来承担责任;加之目前我国较多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结构较为单一、资产总额较少,加大了审计发生时的责任追究难度。最后,还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是租赁的,而内部审计人员是从社会聘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人的违规成本,也增加了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风险。

(二)我国小型会计事务所过多,内部管理不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审计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逐渐增加,并达到了空前的规模。而这类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通常缺乏竞争实力,为了实现发展,故而存在许多违法违规的行为,造成社会审计质量的下降。同时,小型会计事务所因管理体制不健全,对会计人员审计的独立性也造成了较大影响。

(三)审计过程中收费不完全独立

政府审计部门的经费来源应当独立,使其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从而保障审计部门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社会审计部门和单位的经费不足将会导致其在财务方面遭受影响,从而使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遭到损害。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不断增加使审计行业的恶性竞争问题越发严峻,进而导致了审计收费偏低的现象;审计工作的收费信息不能够完全披露,使审计行业乱收费现象频发;审计行业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许多客户直接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讨价还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过程中收费的独立性。

(四)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审计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对审计人员的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社会审计人员不仅应具有较高的操作能力,还应具备扎实的审计、会计、法律、税务等专业知识功底,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社会审计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以及专业能力两个部分,其中,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保持社会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前提。现实中,审计行业发生的徇私舞弊、违规违纪行为大部分并不是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导致的,而是由审计人员的道德修养较低而导致的。

二、解决社会审计独立性缺失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面对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问题,首先应加强制度建设,对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形成硬约束。只有通过健全审计制度才能对审计工作形成约束,促进审计人员遵纪守法,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此外,相关部门或协会也应同步完善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效率。

(二)加大对违规审计人员的惩罚力度

只有形成一套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审计规则,才能保证社会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和规范性,使审计质量形成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最终形成对审计部门的规范管理。针对审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审计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审计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审计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加强审计市场监管力度

审计工作相关部门或协会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审计行业运行的正规性与合理性;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职能和权限,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程度;对低价收费问题进行惩处,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四)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

我国社会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问题主要是供给和需求不平衡导致的,由于小型会计事务所数量的增加,使社会审计市场中的供给大于需求,造成了审计服务价格的降低。为了避免社会审计独立性缺失问题的发生,我国应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具体而言,审计工作相关部门或协会应结合客户公司规模、工作的难易程度、审计存在的风险以及行业的市场环境等因素确定服务价格。此外,还应加大审计行业的监督力度,通过企业的合并重组等途径改善审计水平不高、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

三、结束语

社会审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审计在我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尚存在独立性缺失等问题,违背了社会审计的真正目的,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社会审计行业还存在管理体系不完善、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审计行业相关部门或协会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社会审计的独立性,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静.探究社会审计独立性的含义及独立性缺失的原因[J].中国内部审计,2013(03)

独立董事发挥审计作用问题研究 第10篇

中国证监会2001年和2002年分别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监管, 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起监督作用, 降低内部人控制,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对我国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独立董事发挥审计作用的有效性逐渐受到关注。独立董事的有效性影响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 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

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对设立独立董事的效果存在较大争议, 相关文献研究得到不同, 甚至是相互矛盾冲突的结论。独立董事对独立审计所发挥的作用, 其中一种是通过参加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或者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 监督审计过程, 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进而保证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可靠性。另一种途径是独立董事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 当对审计意见或者财务信息存在质疑时, 直接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通过以上两种途径对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进行监督。本实践研究, 明确了哪种途径更有效, 并针对当前这两种作用路径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应建议。

二、文献综述

针对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审计意见的公允性, 实务界以及国内外学者一直在积极探索。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制度之一就是独立董事制度。 林燕 (2007) 认为, 独立董事通过提议更换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能够降低对财务信息的恶意操纵, 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除此之外, 林燕 (2007) 通过案例分析得出, 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任职, 有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但是, 对于这两种方式哪种更加有效, 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分析。郭强、蒋东生 (2003) 认为, 独立董事产生的原因在于传统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独立董事更适合担任委托人角色, 防止出现购买审计意见。周超 (2010) 认为, 独立董事制度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

独立董事通过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是一种常见的模式。余怒涛, 葛恒志 (2010) 通过研究检验发现, 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相比, 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低, 财务报表披露也更及时。对于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的有效性, 朱雅琴, 姚海鑫 (2011) 通过样本分析得出, 设立审计委员会与信息透明度呈正相关关系, 但统计结果并不显著。

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是复杂的。国外的文献中对该问题的研究较多, 并且出现了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答案。有的学者认为, 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Rosen⁃stien和Wyatt (l990) 对1981-1985 年间的146 个样本进行了研究, 发现独立董事能够促进公司的股票价格的上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 市场价值也越高。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 认为两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Daily和Dalton (1993) 认为, 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与企业业绩存在负相关关系。除此之外, 依然有学者认为, 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Laura Lin (1996) 通过对市场公开数据的研究和分析发现, 独立董事的比例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

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总结, 独立董事在企业内部监督, 尤其是保证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者们也一直在探索, 如何使独立董事制度更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现有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独立董事直接通过董事会提起独立审计,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另外一种是独立董事通过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或者成员, 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督。

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 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更加可靠, 外部审计的独立性更强, 但是此种关系并不十分显著。在这种背景下, 如何更有效利用审计委员会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尤其是发挥监管作用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独立董事以董事身份参加董事会;第二种方式是组成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 并在其中充当召集人或者关键角色, 定期参加公司召开的重要会议。后者是当前独立董事发挥审计采取的主要方式。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1977 规定, 要求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 尤其是董事成员必须具备高度的独立性, 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此后的商业圆桌会议宣言和《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均提出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美国对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和规定在形式上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美国类似, 英国、我国香港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或审核委员会, 还要求该委员会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 召集人应当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背景, 能对公司的监督治理在发表专业性意见。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在提高外部审计独立性,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监督企业内部控制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企业的外部审计,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对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出具公允的审计报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审计委员会在企业内部治理中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沟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工作, 同时直接与董事会报告, 将管理层的审计监督工作及时汇报给公司治理层, 并将治理层关于审计监督工作的建议及时传达给管理层。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应该进一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 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责, 实现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协同监督。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审计委员会独立性, 另一方面能够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同为企业内部治理层中的重要监督机构, 在职责权限方面可能存在监管重叠和审计真空。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地位, 通过监事会的力量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第二, 应该加强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工作的延伸,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审计委员会对企业业务渗透性低的缺陷, 同时发挥自己较高的战略指导性作用, 这对于更好发挥审计委员会作用很有助益。两者有效的协同作用是对审计资源的整合, 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摘要:起源于美国的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制度, 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监督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也随之建立发展起来。如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在企业中的监督作用, 一直是重点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对现有研究文献归纳整理, 选取了国外典型的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实施审计案例, 结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现状, 提出几点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计

参考文献

[1]辛清泉, 黄曼丽, 易浩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独立董事监管处罚——基于独立董事个体视角的分析[J].管理世界, 2013 (05) :131-143+175+188.

[2]林燕, 王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独立审计相关性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 (学术版) , 2007 (01) :63-65.

[3]杨辉.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制度完善[D].上海:复旦大学, 2008.

[4]罗纪钢.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

[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J].董事会, 2014 (01) :34-51.

[6]李宏伟.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审计意见关系的研究[D].北京:北京工商大学, 2010.

[7]廖英霞.独立董事监督了吗?[D].南宁:广西大学, 2013.

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第11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经营风险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意义

在一个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中的人员配置的独立性尤为重要,不能附设在其它的部门中,一旦内部审计人员失去了独立性,同时兼负着他性质工作,就无法客观公正的处理审计工作。但是内部审计又是必须依附企业的,所以必须要遵行企业的有关制度.检查程序、防范风险、纠错查漏、维护企业正常运营。同时,内部审计是依附于企业,其职能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和纠正问题,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防范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经营问题,保障企业的正常发展与经营秩序的有效开展,维护整个企业运营水平。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发展现状

现在普遍存在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内审机构组织地位低的现象,甚至有的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也未设置内部的审计机构。

1.由于企业对于审计工作的而不重视而使得其审计领导层地位较低,那么审计结果也就缺少其应有的权威性,而审计领导的地位低下,使得其不得不对上层领意见进行自己理解,使得内部审计限于一个形式,那么审计结论也就没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可言了。内部审计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内部审计必须具有权威性来对其工作的开展予以保障,一旦企业管理层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不够重视,内部审计部门与职责就形同虚设,内部审计的结果执行的效果也大大降低,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是保障内部审计开展的重要条件,一旦难以保证,内部审计结果就流于形式。

2 审计工作过程中独立性差。一是审计机构本身的政府职位低下,供其分析的数据信息量少,其工作范围单一,无法全局了解企业各个领域,所以内审部门很难做到咨询服务和企业风险防范。二是审计人员经常会处理其他的工作,独立性无法保持,也就无法从客观专业的角度去分析审计工作。三是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考评,薪资等都会受到被审单位的影响,使得审计人员难以独立的进行审计工作。

3.审计结论无法独立。一是内审领导地位低下,其审计结论也无权威性可言,不愿上报、不愿公开,其审计结论无法全面的揭示企业的各方面的弊端,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对于受限于自身岗位与经济利益的限制,对于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审计结果上报等审计事实作出一定的妥协,导致审计结论的失效,企业无法规避重大风险。二是因为审计领导地位低下其审计决定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审计部门领导的职位较低,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不被认可,内审部门对于审计中反应的问题并没有处理的权利,对于审计结果中反映的问题无法进行有效决定,这样往往造成审计结果变成一纸空文,审计问题依然存在甚至长期恶化下去。严重挫伤审计人员积极性与主动性,审计部门变得可有可无,审计工作权威性不复存在。

三、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十分重要,其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审计监督的力度应加强。所以内部审计人应该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不能兼职其它岗位或部门和其它部门合并设置。內部审计机构不能隶属于任何其他职能部门或与其他职能部门合并设置,而应该直接对单位中具有足够领导权力的领导人负责。目前世界各国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大体有三种类型: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裁的领导;受本单位总裁或总经理领导;受本单位董事会领导。我国目前的内部审计部门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

2. 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若需审计部门保持最基本的客观性,其在企业中的独立性是基础,要求审计部门不能隶属其它部门,只能对企业最具权威的领导人负责,审计人员不能兼职企业其它岗位,而其地位在企业中应享有充分的权威,平时的审计工作应得到企业的支持,强烈呼吁企业最高管理当局务必赋予内部审计足够的组织地位,增强其独立性,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发挥他们充当企业管理当局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3.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企业领导应对审计人员加强重视,对有能力,有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的人员应加强培养,同时增强审计人员后期的教育,加强职业素质,保证其能客观的公正的执行审计工作。审计部门的人员素质是重要的问题,必须确保每个审计人员都能够对自身所具备的审计责任与工作重要性充分了解,在实际中,应该尽可能创造审计部门人员培训、学习的机会,增加各个审计人员的职业再培训,学会与时俱进,掌握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参加CPA和CIA专业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以提高审计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审计发展需要。

四、总结

结合全文,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基础。其独立性表现在其组织独立和人员客观性两个方面。这些想法和建议是本人在工作学习中的体验,存在很多的局限和不足,本人也会继续努力,相信本文会对内部审计及独立性有深刻认识。

参考文献:

[1]熊军,左英,胡志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研究[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3(11).

[2]颜晓燕,饶婧婧.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的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11(07).

[3]石恒贵.内部审计外包与审计独立性[J].商业研究.2011(08).

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 第12篇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 我国的独立审计市场还是个新兴市场, 审计定价不能完全由审计服务的供需双方来自行调节, 存在很大程度的政府管制。2010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其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是, 目前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服务收费不够合理, 存在不确定收费, 违规收费现象普遍, 而且各个事务所之间的收费标准不统一。我国收费水平明显低于国外水平, 而且跟审计风险不配比。

1.1独立审计定价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审计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在政府指导价下, 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 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1.2独立审计定价的具体方式

目前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分别以被审计单位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间为收费依据。针对不同地区的审计定价, 各地的物价部门、民政部门、国资委、计委或发改委都可以作出相关的规定。

2我国独立审计定价中存在的问题

2.1缺少统一的定价方法

根据西方的审计定价标准, 独立审计以注册会计师所需工作时间为定价依据, 因为被审计单位的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都与审计人员所需花的工作时间相关, 所以以工作时间为定价依据比较科学。我国虽有收费的法规, 但规定的标准过多, 不易于操作。在实际中, 更多的事务所以与客户协商定价。

2.2缺少对审计风险的考虑

目前的审计定价标准中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间为依据比较科学, 但实务中工作时间难以获取, 所以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总额为依据的计件收费。而总资产只代表审计成本的一部分, 缺少对审计风险和事务所利润的合理考虑。随着被审计单位业务复杂性和经营风险的增加, 如果仍按照以总资产为依据的计件收费, 则会增加事务所所承担的审计风险, 审计成本也没有得到完全的弥补, 这样长期下去, 不利于事务所的正常发展。

2.3政出多门, 多头监管及多重标准

在国家、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审计定价进行管制的同时, 其他政府部门从自身主管的行业或者经济区域特征出发, 对其中涉及审计定价的领域也存在监管行为。于是, 从整体上看, 我国审计定价的政府管制存在政出多门和多头监管的现象。在缺乏统一定价标准的情况下, 这种多头监管进一步加剧了审计定价的混乱, 造成审计定价的多重标准, 损害了行业利益。在具体的实务中,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亏损的国有企业, 在审计定价中实行减半收费。法规中政府指导价一般规定审计定价的最低价, 而物价部门是按照不高于这个定价来检查事务所的收费状况, 这让事务所左右为难。

3对策

3.1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的独立审计市场是个新兴市场, 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市场竞争机制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以此时的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不合理的政府监管也是不合适的, 比如会出现前述的一些问题, 因此政府监管应合理。合理的政府监管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实现。第一, 在审计定价的制定中, 应由行业协会牵头, 财政部门予以配合。第二, 针对政出多门、多头监管及多重标准的情况, 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在具体审计业务的定价中, 可以采取招投标形式。第三, 为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审计定价监督机制, 可以进行审计定价的座谈会、论证会及书面征求意见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3.2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

合理审计定价应是独立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 是供需双方对审计服务质量的一致认识。只有培育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方和自觉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的供给方, 才能形成真正的审计市场, 协商出合理的审计价格。根据审计质量需求理论, 有效的公司治理特征一般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高需求。所以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 提高独立董事等制度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质量控制制度, 确保审计人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应有的职业谨慎性, 以此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同时也可以改革事务所的聘任制度, 规范审计定价的程序。

综上所述, 目前我国独立审计定价缺少统一标准, 缺少对审计风险的考虑, 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机制, 所以政府应加强合理的监督, 促进独立审计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审计定价是审计市场绩效的表现。目前我国独立审计定价存在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独立审计服务行业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改进。

关键词:独立审计定价的现状,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刘翰林, 丁立军.负债及自由现金流量与审计收费[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2005, (2) .

[2]夏文贤, 陈汉文.审计师变更、审计收费与审计委员会效率[J].财会通讯, 2006, (2) .

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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