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精选10篇)
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第1篇
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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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立的那一天起,我们对18号农场的定位就不仅仅仅是一个普及公民教育的自媒体。我们还期望借助农场这个平台,开辟一个深中人的“思想的公共空间”在那里,我们能够畅所欲言,发表自我对深中校园事务的观点,并聆听不一样的声音,在观点的碰撞中激发新的火花。
只要你是深中人,或者你以前是深中人,都能够把你的观点与见解发给我们,无论你是什么样的立场,只要有充分的逻辑思考,农场都愿意把你的声音放大。我们相信,只有在多元的环境下,深中才能持续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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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文:字数在1000字以上,文章围绕深中校园事务,主题不限、文体不限、角度不限,须有充分的逻辑思考以及必须的.论据支持,将单独推送;
②短评:字数在500字左右,主题围绕“学生会是否应当承担纪检工作”展开,将以主题为分类,以汇总的形式推送(我们会与时俱进,定时更新主题);
2、投稿方式:将文章以word文档的形式提交:
欢迎大家踊跃投稿,18号农场期望听到更多的声音!
18号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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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第2篇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解决垃圾填埋场填埋垃圾用土资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以下协议:
一、租用范围及用途
甲方将李庄村一社疙瘩山所属土地4.0亩土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垃圾场填埋用土土源使用。
四址:东,以文连年地界为界;南,以董召花、李存福地界为界;西,以旧土塬为界;北,以地埂为界。
乙方租用土地用途:用于生活垃圾场的填埋用土土塬。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支付方法
租用期限为3年,从201x年7月至201x年6月30日。
租金及付款方式:三年租金共计3.2万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处理善后相关事宜(主要包括从中协调、处理纠纷等不确定因素)费用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以上共计3.5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将三年租金分发给农户。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租用期限内,甲方不得再次将该土地出租给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在租用期限内,甲方农户不得擅自耕种。
2、甲方农户提出无理要求或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取土的,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四、乙方权利义务
1、租用期限内,乙方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租用期满后,若乙方将租地内的土尚未取完,甲方将以每亩元(大写贰仟元整)收取租金。
3、乙方将其租地内的土取完,必须耕复土地之后,才能交还甲方。
4、乙方将其租用地内只有取土,不得将垃圾及污水排放到甲方所属租地内。由此产生的矛盾,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附件:租用土地草图。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第3篇
在我国南方丘陵地区, 受制于资源禀赋和耕作条件, 推进农业机械化、规模化艰难而缓慢。近年来, 随着土地流转在部分地区的开展, 部分农户取得较大规模的土地, 组建了较小规模的家庭农场。虽然这类家庭农场在规模化、机械化、农业组织化程度上还不够成熟, 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地整治有效开展注入了活力。
1 家庭农场的经营特点
1.1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家庭农场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对农业组织形
[通讯作者]王永啟 (1977) , 男, 讲师, 研究生学历, 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研究。
式的创新, 其区别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显著的内容是其商品化特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借助现代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这有利于实现劳动力的高效整合, 也使其在市场经济中更具竞争力。
1.2 适度规模化经营
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以形成适度规模农田为基础的。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 适度规模化是其重要特点, 也是追求商品利润最大化的先决条件。适度规模有利于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最佳整合, 从而形成规模经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的加大, 大量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 转而从事第二、三产业。虽然国家近年来出台了很多致力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地惠农新政策, 但是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却没有得到激发。很多地区, 特别是南方地区, 由于劳动力的流失, 农田撂荒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 农民大都采取单家独户小规模地进行生产活动。在南方丘陵地区, 由于地力、水源条件的差异, 这种生产方式往往还呈现经营分散化的状态, 导致单位面积土地上的生产成本较高。由于投入大, 成本高, 从事农业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带来的利润收入已经明显低于进城务工带来的收入。农民不愿意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 这是导致目前农村撂荒现象的直接原因。
1.3 尽量满足机械化的需要
传统的农业经营规模小, 机械化作业将会导致农业生产内部规模不经济;农田生产条件差等原因也导致机械化难以开展。在土地经营形成一定规模、农田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基础上, 为了提高生产效率, 农场主会加大在农业机械方面的投资。家庭农场的形成是以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为条件的, 机械化是以现代农业科技代替传统的人力劳动的结果, 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是实现土地、劳动和资本高效整合的关键。
我国南方丘陵地区, 往往存在地形条件差、田间道分布不合理、田块分散零碎等问题, 大型机械化很难展开。农场主出于实现机械化的需要, 必然希望采取措施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国家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指引下, 应该逐步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1.4 以产业化经营为发展目标
现代农业要求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有机连接起来, 形成完整高效、相互促进的农业产业体系。家庭农场因其商品化的经营特性, 必然要求在市场中展现自身竞争力, 实现产业化经营也成为其必然的发展趋势。农业产业化实现了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的一体化服务和经营, 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 进而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农村长期处于人多地少的状况, 农业组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降低、城镇劳动力需求对农村劳动力形成强大拉力的情况下, 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呈现下降的趋势。特别是在南方地区, 由于个体农户经营土地较少, 再加上自然资源禀赋的劣势, 农业产业链太短, 导致农业生产附加值很低。家庭农场模式下, 农场主为增加收入, 会在规模化的基础上, 逐步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建设。
2 丘陵地区家庭农场模式下的土地整治工程
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的政策方针,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土地整治的力度。改造中低产田是我国现阶段土地整治的关键, 南方丘陵地区是中低产田的主要分布区。因此, 在国家倡导发展现代农业的背景下, 做好丘陵地区土地整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新时期的土地整治一方面应该在保证农村生态不被破坏的前提下, 做好“开源”、“挖潜”工作, 因地制宜地布置土地整治工程;另一方面应在充分认清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 加快丘陵地区家庭农场的建立, 并以此为契机, 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土地整治, 确保土地整治工程措施的针对性和高效性。
2.1 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是土地整理的关键, 是道路工程、农田水利等工程的实施基础。家庭农场机械化作业的诸多优势要求土地整理应该以尽量满足机械化作业为目标。通过土地平整, 可以改变农田地块细碎而分散的状况。在地形较平坦的区域, 通过破除田埂、归并田块, 降低了田埂系数, 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小田块归并为大片农田, 有利于大田机械化的开展。在坡度较大的区域, 通过“坡改梯”工程进行整治, 将原来的坡地改为条田, 并修筑护坡、陡坎等防护工程, 既有利于减少水土流失, 又能为小型机械耕作创造条件。
2.2 道路工程
道路工程的实施有利于农村生产和交通条件的改善, 一方面给农民的出行带来了便利, 另一方面为农业机械化、产业化创造了条件。由于受到经济条件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的限制, 丘陵地区农村道路条件普遍较差, 再加上破坏严重而缺少整修管护, 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新阶段道路工程布置要将村间道和田间道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发挥它们的协同作用。
村间道路工程中, 应在便于农民出行的前提下, 考虑家庭农场产业化经营特点和机械化的需要。首先, 在道路规划时, 应优先选择已有道路进行整修或扩建, 以便节约工程量;其次, 要保证道路的路基有一定抗压性, 满足机械和运输车辆的通行;最后还要实施有效的道路防护工程, 如修筑路肩和护坡等。在田间道路的布设中, 应根据当地农田规模、地形条件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合理布置道路网, 保证道路合适的路网密度和通达度。在地形平坦的区域, 工程布置应尽量减少对现有农田的占用。在坡改梯区域, 道路护坡的修筑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 保证道路安全;在梯田田坎上还可以采取修筑小坡、小坎等措施来辅助机耕道, 这可以有效弥补机械在工作时必须“绕弯作业”的缺点。
2.3 农田水利设施
在布置农田水利时, 应充分考虑利用现有水利设施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以节约投资成本。丘陵地区灌溉水源以塘堰、河沟为主。可以在原有水源的基础上新建水源以保证农田的抗旱能力。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模式下, 抽水灌溉将成为一种重要的灌溉方式。当然, 布置水源时, 还是应该优先考虑自流灌溉以节约成本。丘陵地区输水设施以干支渠为主, 斗渠和农渠较少, 渠道工程应尽量依照地形布置。还应该结合农田规模化经营的模式, 确定农田灌溉流量、灌水流量和排涝标准等参数, 进而确定渠道的规格标准。
3 关于丘陵地区家庭农场模式下土地整治的建议
3.1 加快土地整治中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
土地权属调整关乎群众切身利益, 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居于核心地位。权属调整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开展。然而, 我国的土地整治自开展以来, “重工程、新增耕地, 轻权属调整”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流转的开展。因此, 新阶段土地整治中应该更加重视权属调整。上级和基层政府应充分利用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 在“互利互惠, 自愿公平”的原则上, 对现有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 这有利于农田规模化的形成, 为机械化创造条件, 进而促进家庭农场的构建。
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构建和高效运作的关键。鉴于丘陵地区农地权属分散和经济的落后现状, 为家庭农场形成创造条件, 在该区域土地整治中, 应该重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国土、农业部门应该协同乡镇级政府做好土地的产权确认工作。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 农民拥有土地的经营权, 但是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所有权主体及其权能不明的状况导致农户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 进而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政府应该加快农村土地产权通过法律措施加以确认, 为土地流转扫除障碍。二是应该重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首先, 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 对当地农业生产状况认识较为全面, 对群众的诉求也更加了解。因此, 在土地流转中应该考虑基层干部的意见, 以便作出合理决策。其次, 基层干部往往与农户联系紧密, 可以通过他们就土地流转问题向群众进行宣传和引导。当然, 这也就要求政府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和专业人才的引入。例如, 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下, 可以加快大学生村官队伍的建设, 以便发挥他们在土地流转中的协调作用, 进而减少流转中的矛盾。三是国家应该加快农村保障措施的落实。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大量农村劳动力以不同形式向城市转移。但是大部分农民工实际上处在游离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状态。一方面由于务工收入远高于农业收入, 很多农户不再或极小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由于小农经济意识的桎梏, 农民不愿意放弃或转移土地的经营权。农村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消除或减少农民在土地流转后经济上的顾虑和对土地的依赖。此外, 国家还亟需采取措施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和户籍问题, 为农村宅基地复垦工作创造条件。
3.2 土地整治资金结构的完善
目前,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筹集途径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 其他社会型资金仅占据所有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筹集总额很小的一部分。有些土地整治项目由于没有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 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流失, 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腐败现象的发生。这一方面要求政府通过行政、立法等措施拓宽农业的融资渠道, 并借助家庭农场的平台, 发挥其吸纳社会投资的作用, 在“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指引下, 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与合理化。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加大对整治资金的监管力度基础上, 依据丘陵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差异性, 制定合理的资金标准, 保证资金投放的梯度性。同时, 政府应综合考虑新农村建设需要和农业现代化的趋势, 重视整治资金和其它涉农资金的整合。
另外, 地方政府在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中以新增耕地指标为标杆, 再加上南方丘陵地区地形地貌条件比较复杂, 项目选址相对分散, 从而也导致了项目投资比较分散。基于家庭农场的模式下, 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可以以一定规模农场为单位规划和布置整治项目, 这样既有利于项目资金和劳动要素的高效整合, 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统筹农场整治, 实现各项工程的协调。二是国土部门应改变土地整治工程评估中指标相对单一的状况, 而更多地考虑整治项目的社会、生态效应以及是否适合发展现代农业等综合性指标。
4 结语
综合考虑丘陵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和家庭农场的经营特点, 在因地制宜布置整治工程的基础上, 不断丰富土地整治内涵。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指引下, 应把积极有效地推进土地流转作为工作重点, 同时借助土地整治加快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并重视特色农业、观光农业的发展, 为实现城乡一体化注入新动力。此外, 国家应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发展政策的出台和施行, 形成适合丘陵地区的家庭农场培育机制。我国现阶段家庭农场存在农场经营、管理不佳的问题, 导致农场生产达不到预期效益。所以在家庭农场培育过程中, 在有效开展土地流转的基础上, 还应该重视农场主经营、管理规模化农场的能力, 引导他们走上产业化经营的道路。
摘要: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这也是家庭农场作为一个新概念首次在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 表明了家庭农场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位置和国家对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视。近年来, 土地整治在一定程度上为家庭农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在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产品需求增长并呈现多元化的背景下, 越发展现出其优越性。新时期应在考虑丘陵地区生产条件的基础上, 充分认识家庭农场的特点, 借助其特殊的组织形式, 高效开展并逐步完善丘陵地区的土地整治。
关键词:土地整治,家庭农场,丘陵地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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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第4篇
近年来,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农场适时进行了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大幅扩增玉米种植面积以带动农场收入整体增长。
据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党委书记钟斌介绍,自2012年以来,农场大幅增加玉米的种植面积,从当时的8万余亩增长至今年的超11万亩,但收获过后的“农田废物”玉米秸秆产量也出现了大幅增长。据测算,尾山农场今年玉米秸秆的收获量将超过13万吨。
钟斌告诉记者:“在以往,农民为了抢夺生产时间,玉米秸秆的处理办法大多是就地焚烧,但秸秆直接焚烧会带来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这与目前提倡的绿色经济发展要求背道而驰。”
经济发展不能以生态环境为代价。为此,农垦北安管理局在农业部规划指挥设计院的帮助下,制订了《农垦北安管理局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尾山农场作为现代循环农业示范区,先后投入2000多万元,研究、打造以玉米秸秆为中心的农业循环新生态,探索秸秆再利用的途径,提升玉米产业附加值,达到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物处理资源化的目的。
除了有效缓解秸秆焚烧所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外,示范区的成立对农场的节能减排也起到巨大推动作用。钟斌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绿色”账:农场目前利用一吨玉米秸秆大约能生产830公斤固体燃料块,能替代约550公斤传统原煤使用。据他估算,农场今年可节约原煤3401吨,约占原煤总需求量的25%,由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480吨。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探索玉米秸秆再利用的新思路,尾山农场还依托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循环生态养殖。利用秸秆发展奶牛养殖,再使牛粪饲养蚯蚓,而成品蚯蚓不仅可以用来饲喂当地特色的海兰褐壳蛋鸡,同时蚯蚓粪还可生产有机化肥,将土地上的农作物、奶牛、蚯蚓与海兰褐壳蛋鸡紧密联系起来,找到了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
循环经济模式的加入为60岁的尾山农场注入了新活力,经济稳步发展与绿色生态保护齐头并进。目前,农场已先后被评为“国家级生态农场”和“国家级美丽乡村”,并且在今年还获得了“中国循环经济优秀品牌企业”的荣誉称号。
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合同 第5篇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委托人承包经营的田 亩、土 亩,共计 亩,田(土)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户出租面积明细见附表)。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乙方以 每亩每年田 斤、土 斤的中等稻谷折现将租金(参照当地当年9月份的市场中等价格折算)支付给甲方,由甲方将租金造册支付给农户。土地面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四、租金支付时间
第一次租金于 年 月 日,支付 年租金。
从 年起,以后每年 月 日前支付次年全部租金。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乙方进场做生产前期准备工作。
六、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 乙方 在受让地块上具有 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8. 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租金)。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应 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 不得使其荒芜, 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征用土地需要,土地征用后,合同面积相应减去被征用的土地面积数。征地部份属于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生产损失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11、凡是本村农户享受国家农业种粮直补政策补助的,出租地农户同样享受国家农业种粮直补政策补助。(乙方因某种因素获得国家补贴,而减少甲方国家补贴,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减少补贴部份)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余下年份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管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判决。
九、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合同期满后,乙方不继续流转该土地时,乙方必须将该流转土地完整,除掉杂物,田面平整,确保能耕作后交甲方。
4.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农场土地租凭合同 第6篇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将位于的土地,面积为亩。租赁给乙方用于家禽养殖使用。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十年,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第三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次交两年的方式缴纳租赁费。
土地租赁费为每亩每年元。每年共计支付元。大写:。于每间隔两年的月日将下两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
第四条其他费用约定
(一)水电费乙方必须预先付款。甲方应按实际使用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收取水电费。
(二)为了约束乙方在解除租赁合同时能够主动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和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垃圾,乙方自愿支付给甲方土地清理保证金:元。土地清理合格后甲方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所出租的土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如因政策调整,国家或者其它集体单位占用或收买,本土地归甲方所支配。
3、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4、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5、养殖场当中空地如需种植树木应有由甲方种植,所得收益归甲方。
6、乙方如果在解除租赁合同时,不能够主动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和生产、生活
等产生的垃圾,甲方有权利拒绝退还乙方支付的土地清理保证金。
7、土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土地经营使用。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了改
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租赁期内不得对土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3、乙方应积极支付水电费。
4、合同期满乙方应主动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和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垃圾,必须保
证甲方可以继续耕种土地。
5、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地方政府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
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当
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后,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2、乙方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土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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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方式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在江苏调研所释出的信号表明,工业城镇化和现代农业是他非常重视的两个发展经验,并明确指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努力的方向。李克强不仅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调研,而且特意到相邻不远的常熟市古里镇视察田娘农场。认为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中投顾问农林牧渔业研究员郑宇洁指出,家庭农场是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提升农产品产量有明显的作用,而实现土地的规模化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隐忧,要想降低风险,关键在于“适度”二字。而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这就对家庭农场所能达到的规模有了一定的隐性限制。
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一般情况下,难以有相当大的实力承包成千上万亩的土地,同时其经营管理能力也处在培养、锻炼、提升期,大面积承包土地势必会承担更大的风险。这也是国家鼓励适度经营,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的原因之一。一句话,家庭农场这种经营模式是适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
中投顾问农林牧渔业研究员郑宇洁进一步指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与农户经营主体相对应的就是另一个潜在的经营者:城市资本。城市白领回家种田、种地、养猪的消息早已不是新鲜事儿,而且还存在增强的趋势,土地对人们的吸引力在逐渐增强。发生这一转变,并不是人们简单的观念转变,而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市场需求催生市场供给,供求满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交易,货币,就是利润。
毋庸置疑资本嗅觉的灵敏性,城市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优势明显。首先,不缺钱;其次,知识水平高;再次,经营管理能力强。他们进入农业领域,对农业发展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或者说也是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有资本的地方,更有活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也正是农业发展的稀缺性要素。
城市资本实力强大,不能不对其有所警惕,国家层面也明确指出,“不鼓励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的土地”。其实,当前形势下工商资本对农民的挤出效应已经相当明显,一个是“主动挤出”,一个是“被动挤出”。“主动挤出”,农民自己外出打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出去;“被动挤出”,城市资本的介入,抬升了土地的承包价格,一些农户想承包土地继续经营,却无力支付高昂的承包费用,被迫放弃了土地的经营权。
农场土地维护开发管理 第8篇
1 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保护国有农场土地
国有农场应明确土地管理任务, 落实工作职责, 真正做到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同时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 特别是处理好周边不法村民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侵权行为。禁止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划转国有农场土地, 禁止非法改变国有农场土地用途, 禁止擅自签订占地、租地协议以及其他非法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 实实在在地保护好国有农场土地。
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应制定科学的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只有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才能保证农场耕地不减少。不断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 围绕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 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当地国土资源局批准。随着近年来国有农场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场的社会公益职能和行政职能被逐步剥离, 农场的社区管理和资产经营的职能逐渐凸显, 农产土地的资本属性日益显现。把农场土地当作资产来运作, 即农场从事土地资产经营是未来国有农场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模式上, 可以变以往承包经营为承赁经营;采用“先交钱, 后种地”的承租形式。在稳定职工承包地的前提下, 招标引入竞争机制, 实行竞价承租, 从而较好地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和使用率。国有农场最大的资源是耕地, 如何更好地经营好这笔资源, 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是关系到农场职工的生活和农场整体经济发展的根本所在, 也是我们管理者经常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2 合理开发土地
统筹兼顾, 在确权基础上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注重对农场土地进行总体规划,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合理开发利用农场土地。一方面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参与到农场土地的开发利用, 做到三次产业联动;另一方面有计划进行土地整理, 将一些可利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出来, 用于农场开发建设, 将土地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本优势和经济优势, 增强了国有农场自身实力。
3 盘活国有土地资源
借鉴“地分两类”模式, 把土地分成职工承包地和租赁地, 将土地经营分成两块。一块正常操作, 采用市场经济模式, 引入社会竞争, 实行竞价承租。如此一来不但可降低成本, 更能从根本上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使用率;另一块可农场参股经营模式实行股份合作。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种地的积极性。很多国有农场采用管理人员为主入股和吸收部分职工参加的模式,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 国有土地在收取租赁费后再次参与收益分配以获取最大的土地收益, 这样不但有利于农业科技和资金的投入, 更能对农业结构进行深层次调整, 有利于农场的长远发展。
4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地籍管理工作
成立专门的土地调查小组, 土地现状图对农场土地利用情况全面核实, 对全场范围内地类不清的地类进行了仔细核实并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同时应积极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摸底核实并完成地籍调查数据库。为更好地落实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内容和标准》, 农场应及时建立了各项地籍管理台账。地籍变更台账资料齐全, 变更及时, 数据准确。
5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在当地政府及执法部门的指导下, 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巡查力度, 杜绝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方针, 对农场所管辖区域进行分区, 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同时落实巡查责任制, 分片区落实责任人, 并将巡查结果及时登记入台账。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 我们把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规定的具体事项要求作为工作重点来加强。通过学法、懂法、用法, 使农场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农场员工的业务水平, 全面提升农场各级领导和员工依法用地意识。组织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各项政策,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时还应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廉政建设协议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6 实行国有农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 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有农场生存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 必须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 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按程序报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应认真贯彻国务院精神, 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 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工作。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 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规定, 妥善处理, 尽快恢复耕种。
7 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
国有农场自身新增经济社会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 没有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 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有农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安排, 合理利用土地。教育、医疗和林渠路等公益建设项目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布局, 并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杜绝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废此占彼、浪费土地等现象的发生。国有农场要加快居民点撤并工作, 引导职工向居民点集中居住, 腾退出来的土地, 凡能复垦的要及时复垦。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场职工及常住居民确需建房的, 其宅基地可暂按划拨用地供应。农场职工及常住居民的宅基地供应当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其范围、对象和标准。国有农场要积极而且很有必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国有农场的发展和效益离不开科学的土地维护和开发管理, 只有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手段, 把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和管理落到实处, 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场最大的效益和农户的增收, 才能切实保障农场可持续发展。
摘要:国有农场土地维护开发管理是维护农场发展的基础。必须通过落实相关政策、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盘活国有土地资源、实施科技兴场战略、加强地籍管理工作、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争创“土地管理模范农场”、实行国有农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等手段, 把国有农场土地维护开发管理落到实处。
关键词:国有农场,土地维护,保护耕地
参考文献
[1]燕丕华.发挥思想工作优势积极创建和谐农场[J].科技致富向导, 2009, (12) .
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第9篇
关键词 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1--02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中央政府面临农业发展窘境所提出的新措施,家庭农场在其独特的优势之下也难免遭遇一些发展障碍。其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日益朝向规模扩大化、形式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就目前来看,在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进行土地流转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规范,甚至只是口头协议。即使签订了协议,农民也不愿意签订较长期限的协议,土地流转的时期较短,家庭农场主难以在短期内收回对土地的投资。同时,还面临着土地流出农民“违约”的风险。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到了投资的长效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农场主追求短期利润而过度开发土地,有些农场主则是半途而废,这样不仅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
2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指导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经过数年的工作开展,国土资源部表示,我国对村集体土地已基本完成确权,下一步将逐步对农户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登记、发证,目标是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土地管理体系。对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开展确认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彻查权属的工作,向农户颁发统一、明确的经承包营权证书,建立统一档案,为土地流转提供合法依据。
现阶段,加快修改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立法是极为必要的。立法修改的目标在于改变目前的土地承包不规范、限制过多的问题,逐步建立灵活的土地流转制度,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首先,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及《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涵,区分承包权和经营权,强化土地流转的物权化保护。其次,应尽早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问题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1 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坚持合理流动和相对集中,以避免过于分散或集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可见,依法、自愿、有偿系农村土地流转的三项法定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包括平等互惠原则与协商原则。农村土地流转,无论是发生在平等主体即农户间,还是发生在集体与农户即发包方与承包方间,都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原则,不得签订明显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此外,协商亦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据此,农村土地流转应坚持的5项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依法、协商、有偿原则。
2.2 流转方式
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的4种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此外,农地流转还包括托管、入股等其他方式。现今家庭农场主多采用转包、租赁土地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是通过私下协商方式确定流转,这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土地流转不稳定的问题。
乡镇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发挥“中间人”作用,在引导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工作中予以指导,甚至可采用乡镇政府统一收集、发包土地给农场主的方式,通过政府引导,增加土地流转的稳定性。
2.3 流转合同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要件,应采取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流转方式虽然方便,但在约定事项方面易造成误解或歧义,发生纠纷时必然导致双方为各自的利益激励争辩,难以认定事实,给救济造成一定困难。从明确权责角度,最好采取统一、规范的合同形式。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可由政府或村集体统一制定,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流转期限、投入规模、土地利用方式等具体事项进行统一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2.4 流转期限
关于流转期限,应当以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限。一般情况下,耕地的承包期为30 a,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 a,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 a,不超过次界限即为合理。此外,为保持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应当鼓励长期租赁、赋予家庭农场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这样对家庭农场获得长期效益也是有益的。
2.5 流转价格
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对调节农村土地的供需具有基础作用,应当通常遵循市场供求规律和价格规律。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价格时,应按照土地的预期收益进行。农地流转的市场价格不仅受到农地用途的影响,同时,还受转用后用途的影响。因此,对农地转用市场价的确定应考虑农用地收益和转用后土地收益,进而利用收益还原法确定地价。
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第10篇
土地承包合同在国有农场中作用是相当大的,是农场用依法管理的重要标志。合同的好坏,关系到农场的管理水平,由于承包合同不规范、不依法签订,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以下是笔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就国有农场耕地承包合同的不完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
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农场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并对辖区内的土地有使用、占有、收受等项权利。除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的发包权、租赁权、转让权、开发权、融资权等延伸权 利。这些权利有一些是受到法定事由限制的,未经法定程序许可,是不能行使的。
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的法律依据
自北大荒开发以来,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针对国有农场而制定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制定,大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导致国有农场土地承 包合同样式多多,没有统一定式的局面。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法律关系,用法定形式进行了规范,所以说这部法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对土地方面法律关系规定的又一新的亮点。
那么这部法律对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关系是否适用呢?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适用于农村的土地承包,而不适用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既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也适用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
依据是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根据这一规定,国有
农场是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而且这一部分土地是用于农业 的土地,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的范畴。
为此,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怎样规范国营农场土地承包合同
怎样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是每个垦区农场的一件大事。它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检验企 业是否依法办事,依法管理重要条件。农场与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证明,那就是承包合同,土地合同尤为关键。土地合同的性质、条款、期限等,直接关系到垦区农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看什么,笔者认为看合同附属于国营农场的工业等各项行业都已转制并轨,唯有土地使用权、收益 权、占有权没 有丧失,依旧归农场经营管理,从这个意义来看,土地在垦区农场中的地位应属首位。
因此,对土地合同有必要依法进行规范,以达到自愿、诚信、公平、依法管理 的目的。
据了解,当前垦区农场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规范,乱起名称,条款不全,疏漏百出,由于合同签订不严密,一打官司就败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一)首先谈谈土地合同的名称问题。
土地合同名目繁多,有的叫“耕地、租赁经营合同”,有的叫“耕地承包合同”,也有的叫“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出租合同”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国有农场签订耕地合同时,名称应当锁定为“耕地承包合同”,具体名称为(××农场耕地承包合同)。这个名称是有据可查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规范名称,建议农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这个问题。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核心问题是费用问题。
有的叫“租金”、“实物地租”、“上打租、下打租”等习惯性叫法,还有的叫利费税。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缴纳的费用,应统称为“承包费”。只有承包费这一称谓,是有法律规定的。
(三)关于承包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补充以下内容供参考,并在实践中参照。
(一)首部合同名称(××农场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基本情况(发包方××农场法定代表人、住所)、(承包方代表人、住所)(三)中间部分
(1)土地的坐落即(发包土地坐落在××农场××管理区××居民组)(2)名称、面积等级即(××管理区××居民组第×号地、面积、耕地等级)
(3)承包费额度及交款方式即(每亩地承费多少元,交款时间和地点,是现金还是实物粮交纳。都应写清楚要求明细)。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土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一章均可适用土地承包合同违约条款。例如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对发包方应当承包民事责任的条件做了明确的 规定,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这一部分属于尾部
(1)应当写明合同的期限;(2)应当写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约定;(3)解决争议处理的方法,可依法约定管辖的法院。
(4)需要担保和公证的也应一并写明。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写明份数和持有者,标明合同签订日期。这样,一份完整的耕地承包合同即告完成。
四、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要体现诚信、公平原则。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承包合同都是农场某部门事先制作好的。有些合 同虽然写了“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但是,事实上很难做到平等协商,这也是农场的特色所决定的,实践中,国有农场不可能与上百上千个种植户一一协 商,只能由农场一些有关部门调查起草,这样的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等方面很难体现公平原则,有些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
如农场作为发包方权利多于义务,而承包方权利少于义务。违约责任约定条款发包方的轻,承包方的重。种植户为了包地无奈,不管是否公平,他们都签字。有些农场签订合同后,合同文本不发给承包户,这个做法是不对的,是不依法办事的典型例证。
五、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尽量实现公平、自愿原则
国有农场作为发包方面对的承包方一般都是所属的本场职工,具有隶属关系,合同签订过程中农场始终保持主导地位,而承包方农户处于被动地位,农场在制作格式合同时,应多考虑职工的利益,使合同尽量保持公平,避免与法律的冲突,让承包方感到公平的所在。
(二)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经调查,有的农场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下放给居民组或管理区,由区长或组长代行在合同上签字,笔者认为这个做法欠妥。发包方必须是有主体资格的法人,合同上签字必须是法定代表人,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也应进行审查,一看是否本场职工,还是外来人员;二看是家庭承包还是个人承包。家庭承 包的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承包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三看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对承包方的经营能力,机车保有量、流动资金状况等也要进行审查。
(三)要科学确定承包费
承包费的确定要科学,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一旦确定了承包费,没有政策和法律调整情况下,一般不予更改,随意更改即是违约行为。
(四)监督履行合同要有专门机构负责
农场的土地外包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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