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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精选8篇)

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 第1篇

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

(咸祥工商所 宋哲南)

自国家规定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可以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农民携带身份证和出具自产自销证明,就可在指定的自产自销经营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这一做法规范并搞活了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农户从此告别“路边摊”转进“大集市”,并在农村菜市场中占据了较大市场份额。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农民的身份证和自产自销证明变成农村菜市场的“准入证”,但身份证和自产自销证明并非农副产品的“市场安全证”,由其引发的食品安全与市场秩序等问题,将是农村菜市场的监管难点。

一、当前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自产自销类产品安全隐患严重。

在自产自销类产品中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种植类。一些农民受利益驱动,打过农药的蔬菜未过休药期即采摘上市销售。在工商部门对农村菜市场快速检测中发现,自产自销类农产品被检测出农残超标的比例相对较高;二是养殖类。违规使用抗生素、激素、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抗生素、激素、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于畜、禽肉、水产品中;三是自制加工的副食品类。例如晾制、腌制、熏制的笋干、咸鱼、腊肉等散装或简包装动植物制品,制作卫生条件差,很多没有标注保质期,没有保鲜措施,极易变质。这些农副产品流入农村菜市场后,将直接危害老百姓的饮食安全。特别在一些季节性瓜果类土特产品集中上市期间,农民普遍采用直接入园采摘的销售方式,这些产品未经食品安全检测直接食用,食品安全堪忧。

(二)假借身份或擅自扩大核定销售范围实施销售,涉嫌不正当经营。

农民在集市上通过从“赶集”到固定摆摊设点、从季节经营到常年经营、从自产自销到采购经销的演化过程,慢慢地由自给自足的小农转化成市场经济的主体,集市已经成为培养农民的重要练兵阵地。同时,通过市场熏陶而逐渐累积形成的市场经济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竞争意识、价值意识,无形中提高了农民的市场意识,已有一部分农民从批发市场或其他农户那里购进农副产品,在利益驱使下假借自产自销农户身份或擅自扩大核定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销售范围实施销售,这类经营活动已涉嫌不正当经营,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菜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自产自销类产品发生质量、安全等问题时,维权难度大。

农民在农村菜市场消费时,受知识层次局限,往往将“价格优先”作为主要的价值取向,缺少必要的绿色消费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及消费维权意识。首先是维权凭证缺失。据调查,自产自销农产品大多来自当地农民的富余农副产品,在市场内没有相对固定的摊位和交易登记,没有纳入市场索证索票监管范畴,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维权凭证缺失;其次是销售特性决定责任主体追溯难。针对经营自产自销类农户而言,他们不是市场内“长摊户”,极具流动性,虽然有身份证复印件备案,但市场方并没有对每日的自产自销经营农户情况实施验证备案。一旦发生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问题,很难追溯相应的责任主体。

(四)易引发农副产品消费信任危机。

因主、客观条件制约,一旦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发生质量残次、食用不安全、消费维权受挫等事件,加之自产自销类经营在农村菜市场中大份额的市场“支柱”作用,受农村消费者的盲从性与惯性思维定势等消费群体特征影响,有可能因个别的农副产品质量与安全事故,而激发消费矛盾并引发对自产自销类农副产品的消费信任危机,不利于农村菜市场的发展,影响和谐农村建设。

二、农村菜市场中自产自销经营活动问题成因剖析

(一)农民安全消费意识淡薄。

一是与城市居民日趋成熟的消费理念相比,农民安全消费意识十分淡薄,其中固然有生活水平不高和知识层次低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对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农村消费往往以价格为主导,多选择廉价产品。在农村菜市场内买卖双方可能还是“乡邻乡亲”,过多考虑“消费情面”,而忽视食品安全问题;三是部分农民受利益驱使,会将不安全的农副产品带入市场销售。农民安全消费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存在安全问题的农副产品在农村集市占据部分市场,增加了农村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难度。

(二)农民守法经营意识与依法维权意识淡薄。

农民往往是相对固封的环境下凭良心做事,加之其自身文化层次较低、法律常识缺失等影响,特别是多少年来农村市场经营模式的影响,已形成“卖些自家瓜果蔬菜不算生意”的思维定势,就更不会考虑自己销售行为的合法性,造成农民守法经营意识较差,假借身份或擅自扩大核定销售范围,涉嫌不正当经营;同时因农民憨厚的本质,部分消费者在考虑维权时,通常会“磨不开面子”而放弃维权。相反有一些农民会因一些小纠纷采取一些如漫骂、打架等过激手段维权,这些都是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表现。

(三)自产自制类农副产品未具备“入市先检”的客观条件,存在较大的质量与安全隐患。

现阶段,村级菜市场正陆续改建并投入运行,但市场保障设施相对滞后,对自产自制类农副产品的“入市先检”无法保证。其一是市场配套工程与设施没有完善。据了解,部分市场并没有对自产自销类经营区域实施详细功能区划设臵,对这类“流动性”经营户基本信息、公平称、食品安全检测等都没有设臵或配备完善,基本上没法掌握这类经营户的交易信息,对自产自销类产品食用安全责任无从追溯。其二是市场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各地的农村级菜市场一般只设臵了卫生人员和收费管理人员,在较小的村级市场有的甚至于只设臵了一名老年人实施简单的卫生与摊位费收取。无法保障占市场较大份额的自产自销产品入场交易的食品安全、摊位指定协调、入场经营户交易信息索证备案及其他的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等。

(四)工商部门稀缺的人力、设备及技术保障,已成为提升自产自制类农副产品食品安全保障力的瓶颈。

众所周知,目前我们没有对自产自销类农副产品食品安全实施“入市先检”,只实行场内抽测方式。正鉴于此,将自产自销类产品销售纳入市场正常监管后,现有的工商稀缺的农副产品安检设备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人员的配备,较为落后技术手段与检测体制等已无法正常保障这类食品安全。在现实情况下,限于人手,限于检测设备的普及程度,限于农村集市点多、自产自销类农产品数量和经营者众多的事实,对农副产品的安全检测仅依赖于工商部门的快速检测箱抽测,市场内农副产品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单一。除此之外,只能依靠自产自销经营户的自觉与消费者的视觉与嗅觉鉴别,保障手段明显落后。

三、规范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活动对策思考

(一)加强对宣传教育,引导农村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权。

消费、维权知识缺乏以及维权意识淡薄等因素制约着农民科学消费观念的形成与维权意识的提高。因此,我们应当加大这方面的普法教育,引导农民科学消费,特别是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唤醒和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并为维权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可结合农村实际,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及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活动,采取宣传图册、宣传画、电视讲座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科学消费与依法维权的主题氛围,努力将普法宣传和合理引导融入乡村,融入家庭院落,融入田间地头。

(二)建议成立农副产品市场综治村级站(点),把好自产自销产品“入市”安全第一关。

建议可在县(区)一级成立由农业、税务、工商、卫生及村与乡(镇)等相应人员组成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综治站,在乡村一级成立由村委会负责,上述部门协管员组成的村级综治点,配备相应的检测、办公等设备,具体负责从事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证明开具、免税产品种类与数量核定、经营户身份核定、快速安全检测等事宜,并在证明中加注“已检”、“已核”相应字样,同时做好自产自销信息建档与第一次电子备案,杜绝假借身份或擅自扩大核定销售范围实施不正当经营倾向,把好自产自销产品“入市”安全第一关。

(三)落实责任监管,将市场常态性日常监管与动态性临时监管有机结合。

强化“食品安全无小事”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从落实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严格督查考核三方面入手,强化自产自销质量安全保证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从开具自产自销证明到进入市场层层落实责任监管;村、乡(镇)在大批量自产自销产品上市时,一般会开辟临时市场满足农民销售需求,要注意加强对这些临时市场监管,同时做好市场内已在综治村级站点安检产品的再监管,将市场常态性日常监管与动态性临时监管有机结合,杜绝监管死角。

(四)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农村食品监测保障能力。

大力改善农村食品监测条件,尽可能在村级综治站和农村菜市场配齐必备的监测、检验设备与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检验经费;设立一摊一牌制,用于标示经营户与产品安检情况。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保证乡镇食品安全协管机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相关部门也应延伸工作职能,设立派出机构与人员入驻市场和村级综治点,主抓末端安全监管。

(五)对自产自销农户实施打卡销售。

针对村镇一级的农贸市场多,经营者中自产自销农户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难的问题,可入场交易经营户实行“二次备案”的做法,将国家暂未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自产自销农户,也纳入监管体系之中。工商部门可组织人员借助村级综治点数据采集,对进场销售的农户姓名、住址、农产品原产地等信息进行再统计与核验;为每一位进场销售的农户设计《自产自销农产品信用分类管理备案卡》,制定单独的评分规则,用专用的微电脑打卡器,农户每次进场销售必须打卡。卡上记录了农户的每次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农药残留检测结果、信用等级等,作为评分定级、落实奖惩的基本依据,从而将自产自销农产品纳入规范化经营的可溯管理之中。

(六)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引入信用奖惩机制。

积极引导诚信守法经营,设立产品诚信安全保证书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有意失信经营户除依法严惩外,建立失信档案,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可通过市场公告栏甚至通过舆论媒体予以曝光。尤其是对那些质量卫生状况达不到要求,存在严重食用安全隐患的自产自销经营户,要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对于长期诚信经营户可适当减免租金。

(七)开发市场专用信息系统,构建农村菜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要结合农村实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发布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食品消费信息,引导农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建议在原有的工商业务管理系统市场管理模块中引入适用于菜市场专用信息系统,健全市场数据导入、经营户摊位分配、经营户分类考评指标认定及自动分类、日常巡查监管信息录入、流动摊位电子抽签登记与编号打卡管理、经营户标示牌信息电子数显、经营户信用类别查询及打印等功能,并做好与村级综治点自产自销证明开具时农户、产品、数量、安检等电子备案数据的对接,构建安全便捷的农村菜食品安全流通信息网络。

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 第2篇

1 龙江县农作物种子经营市场的现状

龙江县常年玉米用种量800万kg左右, 水稻常规用种量160万kg左右, 大豆用种量45万kg左右, 谷子、高梁和杂粮种子15万~20万kg, 全年用种量1 000多万kg。这些种子除常规作物种子可由农民自行选留种子外, 其余的大部分种子都由种子经营业户来生产经营。由于龙江县种子市场放开得早, 年用种量大, 使种子市场经营形成了规模。归纳起来, 龙江县种子经营市场形成的特点是:

1.1 种子经营业户多

全县共有注册资金500万元的较大型企业7家, 从事专门经营不拆分装种子的业户共420多家种子业户遍布全县各乡镇村屯

1.2 经营的品种多, 辐射面广

龙江县仅玉米种植的品种就有上百个, 其它作物品种也很多。由于经营业户自主经营开展得早, 进种渠道广, 好、少、新品种都有种植, 所以, 经营业户所供品种不仅能满足本县农民生产用种, 而且还可辐射到周边地区, 使外地种子批发商和农民前来批发、选购, 丰富和繁荣了龙江县种子市场。但从种子市场管理的角度来看, 给种子市场管理带来困难。

2 农作物种子经营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种子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由于《种子法》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受有经营许可证的大企业委托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 致使一些对种子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的人员也进入了种子经营行业, 这就形成了如同让盲人引路的局面, 使农业生产面临着一定的风险[2]。因为种子是一种具有生产力的特殊商品, 它的贮藏、加工和推广应用都必须有专业技术来指导, 保管贮藏不当、加工技术有误都可能造成种子质量的下降, 推广应用不适宜的品种也会给农民造成减产损失, 甚至可能造成绝产的恶果。

2.2 大部分种子从业人员经济赔偿能力弱

龙江县的420多家种子经营业户中, 其中7家500万注册资金的企业, 4家受大企业委托的分支机构和40多家种子经营大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其余的369家业户绝大多数是给龙江县的种子经营大户和外地种子经营商代销种子, 无经济实力而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按“先赔偿, 后追偿”的原则, 所以这些业户销售的种子, 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时, 农民要求索赔就会相当困难, 这样就可能导致纠纷, 甚至产生越级上访、闹事的事件发生。

2.3 品种引进急于求成, 现得利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种子市场的竞争, 就是品种的竞争[3]。所以, 无论是龙江县的种子业户, 还是其它地区的种子业户, 都会把引进和代理新品种作为企业的目标, 而现实中真正的新品种由于育种单位的繁种量有限和实施了品种保护制度, 一般关系的种业户根本不可能得到代理权, 所以, 大多数种子业户把引种和代理品种目标投向了邻近省份, 希望能引进好品种得到好的经济效益, 一些有经验的从业人员将引进的品种先进行1 a试验再开始大量销售。而一些对种子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的从业人员, 引进来新品种就大量销售, 根本不计后果。更严重的是由于近几年种子价格高, 外省一些无证无照经济人也乘机到农民和种子业户中低价推销种子, 误导农民到外省团购种子, 2010年龙江县景星镇十几户农民, 就是由于到吉林某种子公司购买了玉米种子种植后贪青晚熟几乎造成绝产。由此2010年生产上使用的玉米品种多达125个。同时, 因区域试验工作无法落实, 原由国有种子公司承担的鉴定农作物新品种适应性、抗逆性工作, 因国有种子公司解体, 而转由农业技术和种子管理部门承担, 但这些单位因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又无力承担, 使一些虽通过审定、却可能并不适合龙江县推广种植的新品种进入龙江县合法销售, 这将给广大用种农民带来严重隐患, 造成巨大损失。

2.4 种子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主要表现在个别企业把自己企业育成和购买品种权的品种中表现好的一个品种做成5~6个品种的包装。还有的企业以自己企业的一个审定品种名称套装其它企业育成的3~4个品种。个别不法业户为了追逐高额利润, 私上包装冒用别人的品牌。盗号套号现象非常严重。更有甚者把滞销品种包装成紧俏品种, 把上年度剩余的陈种, 包装标明当年新生产的种子, 把不合格的陈种子与新生产的合格种子混合, 以优质种子高价出售, 蒙骗群众损害农民的利益。

2.5 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调解难度大

由于近几年发生的种子纠纷案件大多是越区引种造成的品种不适应而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案件, 由于越区引种出现的问题, 不是种子质量有问题, 无法追究生产商责任, 也就是说当地经销业户调入的种子由越区种植不适应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要当地业户自己独自承担, 而引种业户多不具备大额经济赔偿能力, 或有赔偿能力也不愿赔偿, 种子经营业户办证时没有风险抵押金, 而种子管理部门又没有强制要求其赔偿的权力, 只能由农民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由于时间拖的长给一些不法经营业户造成转移财产的机会, 使受害农民赢了官司赔了钱, 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造成种子大案调解难、执行难。

2.6 监管力度不够

受地方编制限制、种子管理人员少、种子管理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 对边远地区的种子经营业户经营状况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对于农村食杂店等无证代销种子的现象只能通过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 而有时由于取证难, 在现场即使查到几袋种子也无法对其处罚。这样使村屯无证代销种子的现象屡禁不止。

3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主要对策

3.1 加大种子法律、法规、规程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

3.1.1 提高种子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规范种子执法程序

种子执法人员不仅要学习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 还要学好种子质量标准、检验规程等相关的专业技术规定和行政执法程序。使种子管理上档次上水平, 依法有序进行。

3.1.2 加强媒体宣传

要通过电视讲座、新闻专题片、出报纸专栏、“科普之冬”、三下乡发宣传单等形式多样的活动, 向广大农民和种子经营业户宣传种子法律、法规及品种管理等专业知识, 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增强种子经营业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3.1.3 加强基层组织宣传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协调作用, 使种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家喻户晓, 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3.2. 加强新品种引进的试验示范工作

3.2.1 政府要加大对新品种引进的试验示范项目的投入力度

在全县各乡镇建立品种试验区, 根据每个乡镇的气候特点, 把新引进的品按不同的区域在当地中等农户种植条件下进行试验, 以确保筛选出的品种适应性广、稳定性好, 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

3.2.2 加强对引进品种的试验示范工作

鼓励和支持种子协会和种子经营业户以联合或分散布点的方式对引进的品种进行试验示范, 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规范, 防止个别业户弄虚作假, 误导农民。

3.2.3 规范化引进推广新品种

根据每年试验结果与群众的认可程度, 结合品种区域布局规划工作, 发布龙江县次年推广的苗头品种信息, 使新品种的引进推广规范化, 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3.3 规范管理种子市场

进一步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的规定, 使之更有利于当前种子市场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新品种审定把关工作, 对新审定的品种公告要尽可能体现新品种的特殊性, 如品种种子外部特征要标明, 可建立新品种基因图谱库, 不通过种植鉴定就能快速鉴定出品种的真伪。加强种子企业信息化管理, 特别是有品种包装权的种子企业都应在各省种子管理官方网上注册登记, 以便管理查询。对经营种子业户实行风险金抵押政策, 使种子经营业户不再胆大妄为, 农民一旦受到损失能及时得到赔偿制定农作物品种价格限制规定, 使种子价格趋于合理。

3.4 增进协作, 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为种子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工商部门要严把种子经营市场准入关, 对申领种子营业执照的条件进行严格要求。对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 但现有条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取缔经营资格。同时要告知办理完营业执照的业户到农业局备案、登记;二是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把品种引入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未审先推、私自越区引种、私繁乱制的违法行为, 对已经审定但经过试种后发现品种有严重缺陷或根本不属于该县生态区域的品种坚决不准许引进。必要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请有缺陷品种退出种子市场。三是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种子管理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管理, 采取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清理整顿种子市场秩序和抽查种子质量工作, 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行为, 为农民和守法经营企业 (户) 服好务, 为龙江县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韩文婷.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农业, 2007 (8) :22-23.

[2]王春明.辽宁省种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经济, 2004 (1) :62.

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流转;农民权益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率一直偏低,根据1995年农业调查结果研究指出,尽管全国有75%的乡村进行了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率仅为3%,即使是在非农业发展迅速的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率也没有超过7%-8%。但2008年以后的两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阳向半月谈记者坦言,2007年的十年间,全国土地流转年均增长14%,但2008年土地流转猛增70%,2009年再增50%。在地方政府与大公司的合理推动下,全国已累计流转1.7亿亩土地,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再创新高。羽由此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发展迅速,规模也正在逐步扩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完善,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我们都知道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常见现象,但是,我国农村现在仍然缺乏完整统一的市场化的运作流转机制,没有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相对滞后,农村土地的价格也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同时农村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有法律的缺陷

首先查阅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可以得出一个原则性的结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对于其具体的内容,根本无法从中得知,并不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指导当事人行为以及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我们知道用益物权中包括了承包经营权,即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特征,物权的典型特征就是直接支配的权利,而无须其他人的同意,那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也应该无须征得其他人的同意。但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这条规定表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有明显的债权化特征,法律规定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同意或备案,实质是忽视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违背物权法理,这是对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剥夺。由于该条的规定与实践并不相符,导致出现了大量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流转合同,如果严格贯彻该条规定,势必需要耗费大量的执法成本,并导致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稳定现实的经济关系。最后,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适用的物权变动模式未尽统一,统一的登记制度与效力有待确定。众所周知在我国原则上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不动产使用物权,登记的意义尤为重要。相对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普遍不受重视的,例如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以登记为要件,仅以合同成立为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仅以当事人自愿为主,未经登记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

(三)土地流转受益过低,土地流转周期过长,损害了农民利益

由于目前农村土地价格不透明,从农民手中流转出来的土地与土地所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状况等市场联系并不密切等,导致土地的流转受益过低,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同时我们可以随处可见由于土地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人利用各种手段买卖土地,但却闲置不用,等待土地升值。而且土地一次性流转的情况下,农民花光了流转受益的同时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有法律

由于现有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规定过于抽象,过于原则。因此我们必须要丰富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形式进行多样化和具体化例如,除了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通过转让,抵押,转包,互换等基本的形式,我们还可以具体规定和丰富土地的出租,入股,赠与,继承以及反租倒包等形式。为减少交易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应当建立高效、便捷、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制度。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兼顾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双方利益,灵活的确定流转的周期。

(二)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土地的流向,避免耕地资源的流失,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我们通过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可以促进农户之间在土地上的有偿转让,有利于合理的配置土地资源以及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

(三)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搞好协调服务

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 第4篇

1 城区活禽经营市场基本情况

常德市位于湖南省西北部,辖9个区县市及5个管理区,面积1.82万平方公里,人口600多万。常德市城区由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鼎城区武陵镇组成,400多平方公里,60万常驻人口。据调查统计 ,2013年 ,市城区的4个活禽批发市场有摊位20个,共批发禽279万羽,其中鸡165万羽;26个农贸市场有活禽摊位124个( 其中专营鸡1个) 、面积1 976m2、从业人员251人, 共购入活禽151.98万羽 ( 其中从本市购 入150.88万羽) , 宰杀销售禽151.98万羽 , 城区人口年人均约2.5羽, 其中鸡98.31万羽、鸭53.04万羽、鸽子等0.63万羽。

1.1 家禽交易市场

2013年, 在市城区的26个农贸市场中, 有25个市场实行家禽划区经营;26个市场均没有实行由主办方或管理方统一组织消毒;仅有3个市场统一组织全年休市一次( 1天以上) ,全年约产生并由市场方每日收集清理内脏粪污等共300吨;购入的活禽持证( 即检疫合格证明,下同) 进场114.67万羽( 占75.5%) ,无证进场补检35.43万羽,未检疫的1.88万羽。调查显示,鼎城区朝阳路农贸市场,由鼎城区政府开办工商局管理,分区经营不落实,现有家禽销售摊位10个,摊位地面等环境卫生条件差。2013年,共购入销售32.38万羽活禽 , 均未实行持证入场,全年也没有统一组织消毒和休市。

1.2 活禽摊位

2010年 ~2013年期间 ,有23个市场统一了摊位的禽笼,3个市场统一了摊位的废弃物桶。现有从业人员均没有戴口罩和手套, 徒手接触活禽,每天坚持收摊后清扫,2~3天消毒1次。2013年,城区仅有11个( 占8.9%) 经营摊位按照规定建立了购销台帐,宰杀后的家禽几乎均没有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凭证销售;124个经营摊位年日均存笼21羽家禽过夜; 全年产出并自行出售羽毛4.5吨。调查显示, 2013年,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五岔菜市场和七里桥农 贸市场 , 有7人4个摊位38m2,未建立购销台帐、未经检疫,仅每周自行清洗消毒1次,鸡鸭混笼经营禽1.88万羽,其中鸡1.41万羽、鸭0.47万羽。

1.3 防疫人员

目前,市城区活禽经营市场从事动物防疫管理的官方兽医14人。其中,40岁以下的有4人、占28.6 %,51岁以上的有6人、占42.9%;高中( 中专)的有8人、占57.1 %,大专的有6人、占42.9%。经调查,武陵区19个活禽市场有官方兽医5人,其中40岁以下的有2人,51岁以上的有1人。高中( 中专)1人,大专4人。

2 存在问题

2.1 经营设施陈旧老化,卫生条件差

部分市场内活禽经营没有与其它产品经营区严格分开。98个经营摊位活禽笼具老化,甚至锈迹斑斑,78个摊位的地面及其墙裙没有黏贴瓷砖,不利于清洗消毒。110个摊位未配备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废弃物随意堆放和处置。调查发现,武陵区原北站活禽批发市场环境卫生状况令人担忧,该市场虽已启动“棚户区改造”待拆除,但14个原批发业主仍租用待拆除的一楼从事家禽批发业务,与比邻的美江农贸市场相连混杂,场内污水满地、垃圾成堆、老鼠成灾、臭气熏天。柳叶湖区五岔农贸市场地处交通要道,业主长期露天占道经营。

2.2 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

大部分市场没有张贴管理制度和防疫标语。26个市场均没有组织统一的消毒,23个市场没有执行“一月一休市”制度。大部分摊位没有坚持“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 市场产出的羽毛没有经过消毒、检疫就出售。多数摊位购入活禽没有持证并实行亮证( 公示产地、检疫等信息) 销售,宰杀后的禽没有凭证或带脚标销售。鸡鸭混笼、存禽过夜现象十分普遍。113个摊位没有建立禽类购销台账。据业主反映,武陵区原北站活禽批发市场目前只有武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活禽进行检疫监管和“棚改户”房屋管理方收取房屋租金,完全处于“自由”经营状态。

2.3 监管人员不足,检疫到位难

在检疫方面,由于城区市场分散,批发、零售、宰杀地点分散, 经营时间长且时间点不确定等原因,按照检疫的要求,14名官方兽医专门负责批发市场全年购入的279万羽禽查物验证和卖出的禽换发证、农贸市场全年购入的约150万羽禽查物验证和宰杀后禽的出证,工作难以做到位。

3 对策

3.1 清理整顿活禽市场,规范经营秩序

建议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对市城区活禽经营市场清理整顿, 对不符合条件的活禽经营市场应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根据当前H7N9流感防控的严峻形势,建议立即关闭原北站活禽批发市场,迅速启用已建的动物活体批发市场;关闭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五岔菜市场, 并科学规划建设农贸市场。

3.2 统一改造设施设备,高标准升级摊位

建议由市政府确定补助金额标准,市区两级财政确定比例分担,以奖代投,按照有利于销售、有利于清理粪污、有利于清洗消毒的原则,由业主改造摊位设施设备。可以以市场为单位,统一标准、统一材质, 逐步淘汰改造摊位现有陈旧禽笼为不锈钢笼;每个摊位架设透明玻璃隔板,设置亮证栏、黏贴有关“温馨提示”、公示有关电话等宣传标语,将顾客与活禽区全部或半隔开;每个摊位配备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地面及其墙裙黏贴瓷砖;统一设置进出水及排气、照明等设施。

3.3 推行定点宰杀,实施集中检疫

鉴于常德市民有家禽现购现宰的习惯,目前难以实现“取消活禽市场推行白条鸡鸭上市”的现状,为确保禽类宰杀的监管、废弃物处理和白条禽检疫出证到位,建议在市场内适度推进“活禽销售与宰杀分离”的做法,按照每个市场活禽经营摊位数量和交易数量的多少,采取市场内招标、限制收费标准、政府一次性补助的办法,在一般性市场设立1个、大型市场设立2个屠宰点,定点宰杀活禽,并聘请协检员,集中检疫,对宰杀后白条禽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4 理顺管理职责,实行部门联动

建议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出台《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及工商、动物防疫、卫生、商务等职能部门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活禽的查物验证,督导业主建立购销台账, 禁止无检疫证明的活禽进入市场,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禁止有相关动物疫情和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地区的禽进入市场, 督促市场方或业主实施“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摊位一月轮流休市一天”的措施;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动物防疫部门要做好活禽市场疫病监测、有关疫情动态的通报、活禽及其产品检疫出证等工作,提出有关动物疫情防控及突发疫病处置的技术方案,督导市场或业主做好动物防疫宣传。卫生部门做好市场环境样品监测和高危人群健康检查等防护工作。市场主办方或管理方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督促业主落实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购销台账、诚信经营等制度。其它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5 强化宣传,严格监管

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 第5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问题;对策建议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入市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将这部分土地在市场上流转,具体包括出让、出租和入股等方式,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市场上的优化配置过程。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不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产权的具体执行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属主体无法界定。拥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民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样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而不利于其入市,从而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发展进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体由过去传统的村民委员会发展为现在的城乡居民、企业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多元化主体。因此在法律上界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体问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要解决的问题。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后土地用途纯商业。根据我国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式主要是出让,并且入市交易所获得的土地,基本全部是发展旅游、餐饮服务等商业用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给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村医疗卫生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改善。此外,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商引进的企业,众多引进农村的企业投资额度偏低,污染严重,不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后用于商业,并没有在农村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3、农村集体经营l生建设用地入市地价有显著性差异。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时,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和招商引资,在很大程度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地价普遍较低,甚至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体为了引进企业投资,土地以赠送的形式给予企业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体在入市交易时没有完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于受行政和政策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价格的显著差异。人们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平产生严重质疑,这样不公平的入市交易并没有给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创造多少收益。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对策建议

1、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之前应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只允许已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入市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根据确权的主体来确定,这样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具有法律依据。集体建设用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入市的主体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农民集体委托授权的法人;集体建设用地属村集体所有的,入市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产权能细化至村民小组,则以村民小组为主体入市最佳。

2、严格管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时,明确规定土地用途、绿化率和土地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指标,要求土地转入主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农村进行产业机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进符合农村发展需要的产业进驻农村长期发展,控制粗放型产业的进入,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优先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严格审查进驻农村的企业投资额度和经营范围,避免重污染企业进入农村。对于入驻农村的企业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影响检查。保障农村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和农民的永久收益。

3、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体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交易价格需要体现出其市场价值,参照国有土地公开交易的办法,可采取拍卖、招标和挂牌等方式,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确定入市交易的地价。地方政府应积极制定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在入市交易时,严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一律不允许成交价格低于政府定于的基准价格,最大限度避免行政干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交易。确保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入市交易。每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成功,作为其主体的村民委员会应公示交易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4、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制度。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过程中,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共同协商决定,在充分保障农民合理合法收益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区域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方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应将其收益优先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环境等。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实质性利益。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给中国土地资源丰富的农村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体应正确领悟政策,规范行使其权利,科学合理规划区域的发展,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逐渐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 第6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问题

1 土地改革发展历程

在党的领导下, 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1950年6月, 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次以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地主所有制”为宗旨的中国农村第一次土改极大地解放了农村长期以来被束缚的生产力, 也空前调动了农民们的劳动积极性。在此期间, 我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快速发展, 如1952年我国的粮食产量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了9.3%, 这也充分证明了土改的成功性。但是到了1958年时人民公社运动的出现又使我国土地管理陷入了低谷, 该时期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人民公社。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管理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农村土地的任何权力都不得出租和转让。直到改革开放后提出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才彻底的打破了之前土地全面集中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农民们获得了土地承包权, 也使得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土地耕种, 彻底地改变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使农民收入与土地直接挂钩。

2 我国目前土地管理的问题

2.1 土地征收制度

国家法律也规定了“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征地制度存在很大问题, 如: (1) 征地范围过宽。大量实行经营性征地并借以“国家建设”的美名征用使得广大农民难以接受。 (2) 补偿太低。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给予的补偿大大低于市场经营价格, 比如一亩地征用价为3万多元而市场价高达十几万元不等, 这也是造成农民们对于征用土地的不满的问题所在。 (3) 政府征收土地后对一些劳动力低下的人民群众安排处理不妥善, 导致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没有确切的生活保障。

2.2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当前土地使用状况利国家规范仍有差距, 主要有: (1) 土地市场机制建立不够完善, 协议出让土地仍然占相当大的比重。 (2) 政府的监管指导作用不明显, 缺乏监督管理导致地方土地市场混乱。

2.3 土地用途管制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而目前中国土地用途管制也存在在一些问题: (1) 规划弹性不足, 国家对农村土地规定太刚性使得土地难以适应市场的配置。 (2) 土地利用规划缺乏法律权威, 规划实施缺乏监督管理, 甚至规划被任意修改。 (3) 土地管制过度依赖部门审批, 审批链过于繁杂, 审批项目太多影响其项目运营周期。2014年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严格强调了部门审批以及地方政府审批过于复杂等问题;对当下经济快速发展及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3 造成我国农村土地一系列问题的原因

3.1 国家对于土地管理这一相关领域的法律仍不够完善

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 国家对于土地管理这一相关领域的法律仍不够完善, 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地方政府利用国家法律的空当来强行征收土地。 (2) 一些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太过于刚性也使得土地市场始终打不开, 无法充分发挥出土地市场配置的优越性。

3.2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健全

一些地方政府不审批、不向上级报告, 也不征求群众的意见, 不按照正常程序而私自流转土地或强行流转农民的土地。政府未能做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使得农民自身的权益收到侵犯, 甚至导致土地市场出现经济混乱。

3.3 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及收益落后

相比现在物价高涨的经济社会, 农村土地的经营收入显得有些微薄。相当一部分农村人靠着种地根本无法满足家人生活、社会活动的开销, 这样便会导致许多农村青年外出务工而耕地人员大量减少, 而留在家里耕地的大部分都是些老人。这样也会导致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引起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4 关于土地经营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4.1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强化农村用地宣传教育

对于农村地区加快土地管理机构的建设, 并且对于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科学的培训。确保农村的每块地的归属权以及其用途都做好相关登记工作。政府部门也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方针对土地进行有效规划。与此同时, 加强对于农民科学用地的宣传教育, 让农民们知道国家对于土地的发展政策和出台的一些相关制度。杜绝在土地上实行乱建房屋、强行占地等现象。

在强化农村用地教育工作上, 不仅仅是对农民们进行土地管理法的教育, 而且还要更新管理工作者的管理理念: (1) 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加强土地管理的社会风险、经济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2) 增强土地管理的经济安全意识、民生保障意识、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在管理制度方面的创新, 真正做到贴近老百姓、贴近农民。

4.2 实行土地有偿转让, 完善农村用地流转机制

正如一些专家所说当前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结到一点, 就是土地资源日益稀缺而土地供需矛盾无法解决和土地资产日益显化而土地各方利益无法协调的反映。所以在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 要依法实行土地有偿转让, 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体, 农民在出让土地后要得到相应的赔偿金, 并且要出示相关的合法转让文件, 防止随意的转让、不走法律程序。在土地流转问题上, 推进实行经营性集体土地流转;保护农民的根本权益, 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健全处置征地问题、解决争议的法律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政府在此过程中要实行监督、改革不合理的制度, 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环境, 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当中农民在平等互利和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自愿流转;在其基础上可以扩大流转土地的范围 (乡、镇) 。流转过程中所签的协议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才可以实行。

4.3坚持科学用地, 努力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在做好政府部门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用地”的概念。首先, 科学用地主要体现在农作物的生产以及培育等工作上。对于一些偏远山区由于耕种技术相比而言较为落后, 地方政府可以定期在农村举办一些主要针对农民们育种、栽植进行专门的辅导讲座。把一些较好的耕种技术介绍给农民们, 使单位土地上的利用率得到有效的提升, 尽可能地实现一地多产。政府也要对农村耕地面积做好数据统计, 协调耕地与工业以及居住用地之间的比例。 (指导老师:龙振华、邱福清、余周武)

参考文献

[1]王雷, 尚改珍, 杜天元, 肖雁.新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变迁与探索[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2013 (2) :95-96.

[2]郭旭东,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 2012 (2) :32-33.

[3]赵崔莉, 刘新卫, 基于城镇化视角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 (1) :123-125.

农村家电市场营销问题及对策研究 第7篇

摘 要: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目前甘肃省农村经济得到稳步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人均收入逐年上升,消费水平也在逐步提高。近年来,甘肃省农村居民家庭消费内部结构也发生了优化,特别是家用电器消费、交通和通讯消费等一直被节约的支出在近几年有了飞速增长。本文从家电企业开拓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的营销策略方面进行了探析,并对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营销的现状以及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了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家电企业;农村市场;营销策略

1 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营销现状分析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是国家安定和改革发展的基础与依靠,党和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财政方面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加,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发展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目标就是增加农民可支配收入,收入的增加势必会导致消费的增加,这对于开拓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契机,而就现阶段农村家电营销市场现状来看问题较多,发展困难。

1.1 产品策略现状

1.1.1 品牌竞争比较激烈

随着家电产品种类的不断增多,人们在家电品牌的选择上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家电行业已进入一个以品牌制胜的时代,品牌的建构已经成为家电企业的经营战略的重中之重。农民品牌消费的心理逐渐走向成熟,在产品的选择上进一步向知名品牌集中。

1.1.2 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

虽然在农村家电市场中产品种类繁多,看似可选择空间较大,但不管是国际品牌还是国内品牌,无论产品外观或是产品性能,基本都大同小异,导致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会出现难以抉择的情况。

1.2 价格策略现状

农村家电市场是一个消费空间比较大、消费潜力亟待开发的市场。就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而言,主要的价格策略包括以下形式:

一是竞争价格策略,竞争价格策略是指一些家电企业通过把价格降到竞争对手之下来获得市场占有率的一种价格策略;

二是薄利多销价格策略,薄利多销是指家电企业在定价时有意识的降低单位产品中所包括的利润,扩大生产量和销售量,以谋求长期最大总利润的一种价格策略;

三是间接价格策略,间接价格策略是指家电企业通过间接的方法来实现产品价格的降低,如附送赠品等。

1.3 渠道策略现状

在甘肃省农村市场上普遍采用的销售渠道有:一是松散型分层分区域代理模式,目前这种渠道模式是整个农村市场分销渠道的主流;二是自建渠道模式,许多家电企业都奉行渠道管理决胜终极市场,但这种渠道模式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三是互信结盟模式,厂家之间相互结盟形成了暂时利益共同体,虽缩短了厂商之间分销层级,降低了渠道的成本,但由于企业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互信度随时间逐渐降低,导致了企业又面临新的挑战。

1.4 促销策略现状

促销活动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是市场营销策略的主要环节。目前甘肃省农村家电企业主要使用的促销方式主要有:

一是家电企业的价格战促销。简单促销和低价策略的市场营销行为仍然是甘肃省农村家电企业的主要促销手段。

二是家电企业的捆绑销售及折价让利促销。捆绑销售和节假日的折价让利促销是目前甘肃省农村家电企业进行促销活动的方式之一。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各家电连锁超市的降价、打折此起彼伏,家电企业的促销高度越来越同质化,同时只要有一家厂商更换比较新颖的促销方式,其他厂商就会在短时间内跟进模仿。

2 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

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巨大的潜力,许多家电企业都将自己的产品纷纷延伸到农村市场领域。但农村家电市场中目前存在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产品市场以销量为主,低水平的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限制了农村市场潜力的发展。

2.1 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家电产品种类繁多、品牌复杂的特点决定了家电市场的细分要尽可能的贴近市场需求。随着家电企业产品外延的不断拓展,甘肃省农村消费者的需求趋于复杂化,家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会也日益白热化。在产品的核心功能相似的情况下,家电企业谁能更快、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谁就能更多的拥有消费者,占领消费市场取得竞争中的优势。

2.1.1 市场竞争杂乱

由于农村家电市场资金和技术进入门槛较低,整体技术水平要求不是很高,一些实力相对弱小的家电企业涌入了市场,使得家电品牌名目繁多,产品良莠不齐,市场紊乱,导致农村消费者消费观念混淆,对产品整体感知的下降。

2.1.2 产品质量有待改进

大多数家电企业在农村市场只看见眼前利益,仅要求满足于目前的市场现状,却忽视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竞争,忽视了产品的核心内容以及消费者的深层需求,以至于失去了产品在农村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2.2 价格体系混乱

目前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价格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大型卖场和零售商的价格体系存在差距,另外,一些家电市场对经销商的价格控制并不到位,也间接导致市场价格体系的混乱。

2.3 市场营销渠道有待创新

甘肃省农村市场在营销渠道上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忽视营销渠道,导致成本增加。家电市场发展至今日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市场了,在客观条件下是不允许企业在分销渠道上消耗巨大成本的。但目前许多家电企业都比较重视内部产品和成本的降低,而忽视了市场营销渠道的建设,这种忽视又导致了企业在营销渠道中成本增加,引起企业利润缩水。

二是营销渠道模式不利于及时捕捉消费者需求。一个企业想要扩大本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就必须要以实现顾客满意为基本目标,这就要求家电企业在进军农村市场时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快速的反应。但在传统分销渠道的模式下,家电企业和中间商利益互相独立,导致了一些家电企业获取不到及时的信息。

2.4 促销缺乏新意

从现代营销理论来讲,促销是架在消费者与产品之间的桥梁,是推广产品和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

首先,“价格战”是家电企业在农村市场的主要促销手段,价格是产品质量好坏的重要衡量指标,但过低的价格往往会使削弱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捆绑销售和折价让利策略也存在一些弊端,虽然在短期内可以提高销售额,但在长远来看也会削弱企业的营运能力;

最后,企业促销的频率太过频繁,使得一些消费者对企业的促销活动产生了抵触情绪,混淆了消费者的判断依据,减弱了消费者的购买需求。

3 开拓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的营销策略建议

甘肃省农村市场上存在的家电产品在产品设计和功能都大同小异,所以针对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需求的特征,实施“差异化营销”战略不仅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能使企业扩大农村市场的市场占有份额,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3.1 产品策略

产品开发应针对农村市场需求,实行以需求为导向的战略。甘肃省农村家电消费中实用主义占主导地位,对产品的附加价值的关注度较低,因此应最大限度地在质量和功能上满足农村市场的实际需要,同时要掌握农村消费者的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发适合甘肃农村的家电产品,做到“入乡随俗”才能对农村家电市场的消费者具有吸引力。

3.2 价格策略

3.2.1 低价策略

甘肃省农村市场还是传统的节俭型消费,受收入水平、消费观念及消费水平的影响,价格是农村家电消费市场的主导因素。因此家电企业在价格的制定上结合农村市场的现状特点,尽量采取渗透定价策略,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

3.2.2 合理利用“价格战”

实行“价格战”时可以淘汰部分弱小产品,对有实力的大型家电企业可利用强大核心品牌和价格优势,建立有利于自己企业发展的行业格局。

3.3 渠道策略

各家电企业应该改变过去传统的从省到市再到乡的分层销售的模式,而是在县城、乡镇、直接建立直营店,形成“企业——县级批发商——村级零售商”的渠道模式,这样可以省去中间环节,减少分销渠道,省去中间的利润盘扣,或者直接供货给“家电下乡”经销商,保证其利润空间,提高销售积极性,实现双赢局面。

3.4 促销策略

家电企业要综合实施绿色营销、社会公益营销、情感营销等模式,不仅加强了家电企业与甘肃省农村市场、农民消费者之间的情感联系,而且在产品的销售上可以间接的推动家电企业产品销售量,还能树立企业和品牌良好的形象,提高家电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保证家电企业在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的成功。

综上所述,甘肃省农村家电市场是个新的市场营销的系统工程,家电企业要在充分了解甘肃省农村消费者的特征、心理以及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开展营销活动。

参考文献:

[1]朱仕义.海尔电器农村市场营销创新研究[D].兰州大学,2013(4).

[2]徐飞.吉林省农村家电市场的营销策略研究[D].吉林农业大学,2014(5).

[3]张玉涛.河南省农村家电市场营销策略研究[J].中国商贸,2011(9).

[4]李坚.我国家电农村市场营销战略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4).

农村菜市场自产自销类经营问题及对策思考 第8篇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业要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 就要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在农业生产中, 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土地经营的规模。推动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使耕地向专业大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集中, 逐步实现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全面推广和使用农业机械, 改变我国人力、畜力为农业生产主要动力的局面。这样, 既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 又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向第二、第三产业和城镇的转移, 增加农民收入。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东平县是一个农业大县, 全县14个乡镇 (街道) , 716个行政村, 68.8万人, 土地面积94.7万亩, 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86.62万亩, 涉及685个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10775亩, 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4.5%, 涉及农户22947户。按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划分, 转包59348亩, 互换2546亩, 入股、出租48881亩。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改造了我县传统农业, 优化了农业经济结构,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是规避了“两个风险”。规避市场风险。农民通过流转土地, 既不用担心生产的农产品无市场, 出现卖难的问题, 也不用担心市场价格低的问题;规避自然风险。农民由于提前收取了承包费或租金, 不用担心遭遇旱涝风雹病虫等自然灾害而减产或绝收的问题。二是实现了“四个增收”。 (1) 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土地的农户每亩每年可获得600-1100元的土地租金收入。 (2) 流转农户给租赁大户或企业打工收入。 (3) 外出务工收入。土地流转后, 农民可安心继续打工, 仅此一项, 外出人员可增收2500元左右。 (4) 农民从事二、三产业收入。出租土地的农民可从事二、三产业, 拓宽增收渠道。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对农业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一是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 有些是通过私下口头协议, 将土地流转给邻居或亲属, 没有签订合同, 导致承包费兑现难而引发纠纷, 难以解决。二是流转合同内容简单, 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 程序不规范。

(二)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部分农民存有后顾之忧。

对于部分农民来说, 土地在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收入的同时, 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能。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 他们虽然不把土地当作主要收入, 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经营土地, 土地收益低, 有些甚至荒芜, 仍然把土地当作最后的退路及保障, 不愿把土地流转出去。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三) 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较小, 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

由于实行承包责任制初期, 大多数地方承包土地是按照高、中、低产田分类平均发包给农户的, 导致面积不大, 地块多, 难以成片, 不利整治耕作, 制约了种植业结构调整, 也影响了规模经营农户的收入。造成经营收益不高, 导致土地对潜在需求者的吸引力不足, 进而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低下, 影响土地流转的动力。

(四) 城镇建设的加快, 国家政策的变化。

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 原来流转出去的土地价格较低, 甚至低于惠农补贴, 以前签订的流转合同内容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 形成新的矛盾纠纷。

(五) 新的土地承包人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用途。

有的将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 违法建房, 取土、挖沙、采石、建厂等。

(六) 缺乏健全的服务体系。

县、乡 (镇) 、村没有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不能及时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信息发布、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经常性事务以及经验总结、推广。

三、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一) 广泛宣传, 充分认识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因此, 抓住机遇, 积极引导,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创新,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 科学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必须坚持农民自愿, 科学引导, 依法有序, 规范运作, 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要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 确保广大农民依法享有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农户是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流转价格的确定等, 应由土地流转双方自主决定。土地流转的期限应当限定在土地承包期内。

3、坚持有序流转, 规模经营。

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 加强科学引导和协调, 促进土地集中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切实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和规模效益。

4、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土地流转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程度和农民在二、三产业的收益状况, 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 切实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 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在坚持原则、把握政策的前提下, 严格流转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一年以上的, 都应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具体的流转方式要采取相应的、规范的程序。

(四) 积极拓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渠道。

积极采取多种渠道拓宽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土地流转;二是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带动土地流转;三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土地流转;四是发展农村劳务经济带动土地流转;五是发展农村专业大户带动土地流转;六是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促进土地流转。

(五)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奖励扶持制度。

对于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龙头企业、经营大户或合作社予以政策、资金、信贷的支持, 培育重点产业和发展龙头企业, 壮大规模经营主体, 使土地流转能够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六) 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要在保障农户土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实现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 培育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运用土地评等定级成果, 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土地价格标准。同时, 引入竞价承包、招标租赁等交易方式, 让土地流转的农户得到更多的实惠。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处网络, 及时仲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对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有十分重要作用。目前, 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较快, 对农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处理不当会引起新的矛盾纠纷, 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因此, 充分认识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坚持农民自愿, 科学引导, 依法有序, 规范运作, 确保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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