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范文
南京彭宇案范文(精选5篇)
南京彭宇案 第1篇
2006年11月20日上午, 南京徐老太在赶乘公交车时摔倒致伤, 出于好心, 当时刚下公交车的彭宇将徐老太扶起, 随后彭宇打电话通知老太太家人, 并和其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经医院检查, 当徐老太得知自己是胫骨骨折要花数万元医药费时, 随即一口认定彭宇是“罪魁祸首”, 并要求其赔偿医疗费。2007年1月4日, 徐老太将彭宇告至法院, 鼓楼区法院经过四次庭审后, 最终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 但依共同承担的原则, 彭宇要赔付原告45876.6元人民币。
无独有偶, 2008年6月16日中午, 在西安街头, 20岁的河南小伙张衡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 便好心去扶起来。谁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 说是他倒车时撞上的。事发现场很多人证明张衡是冤枉的, 却没人愿意出具书面证据。2008年8月21日, 李凯强骑车走在路上的时候, 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 他扭头一看, 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 嘴里“哎哟”着。他毫不犹豫地过去扶起老太太的时候, 却被老太太强说是他撞伤了她!随即, 被法院传票判决赔偿对方7.9万元。而后, 各地出现的类似的“彭宇案们”屡见不鲜。
由于网络和媒体对“彭宇案们”的高度关注和报道, 当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出来后, 国内舆论哗然;更有甚者, 有人发出了“好人没好报”“好人难做”的感慨。而在网络上, 大多数网友意见一致, 都表示以后不再做好事, 以免被碰瓷儿甚至打官司。然而, 继彭宇案之后的一系列碰瓷儿事件以及群众的反应也无不突显了“彭宇案后遗症”、“彭宇案恐惧症”的效应。不可否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院对“彭宇案”的判决, 似乎让社会良知黯然失色, 让传统美德无法张扬, 最终导致尊老爱幼、救死扶伤这种传统美德变成了人与人的不信任, 由义无反顾变成了退避三舍。
可为什么“彭宇案们”能对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产生如此大的冲击?为什么几件“彭宇案”就能让人对助人为乐、救死扶伤产生如此大的恐惧?难道“老人摔倒无人相助”之类不道德事件仅仅是在彭宇案后才有的吗?显然不是, 因为中国人的道德水平也从未高尚到“一有老人摔倒就人人争相搀扶”的层次。可为何曾经屡见不鲜的事件却又因一“彭宇案”而被炒得沸沸扬扬呢?这一切的源头都归于现代传媒。
二、大众传媒何以影响“彭宇案们”
据悉, 南京彭宇案是由一篇发在西祠胡同上的帖子而逐渐引起广大网友关注的, 由于网友的一致声讨, 更多的报纸、电视台、网络也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而且, 从始至终, 大部分的网友似乎都立场一致, 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 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徐老太是“碰瓷儿者”、是讹人的, 是典型的道德败坏者, 不以德报德, 反以德报怨。与此同时, 各种媒体的报道似乎也倾向一致, 带着鲜明的倾向渲染“做好事没好报”, 用选择性报道把彭宇描述成一个“做好事反受诬陷”的受害者。
而自彭宇案之后, 媒体又不断以选择性的报道强化着社会对彭宇案的记忆, 营造着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隔段时间就会有媒体报道说:本地哪里有老人摔倒, 路人害怕成为第二个彭宇, 无人敢扶等等。许多报纸、电视上都出现过类似新闻。而且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的时候, 似乎会刻意引导着公众往彭宇案上想象。比如在采访时故意问路人有没有听过彭宇案, 是不是因为知道判决而不敢做好事, 路人当然很容易就顺着这个逻辑说话, 于是关于“彭宇案后遗症”的报道就横空出世了。我们经常看到有些媒体差不多是带着极其亢奋的心情来报道“老人摔倒无人搀扶”之类新闻, 什么“本市惊曝彭宇案”, 什么“害怕成第二个彭宇, 路人不敢搀扶老人”等等。
媒体还经常拿出一些调查来证明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 设计问卷问网友“以后碰到老人摔倒后还会不会搀扶”, 此问卷有13万网友参与。其中, 有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对不会, 怕惹麻烦”, 有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 再作决定”, 仅有4.01%表示“肯定应该扶老人”。不难看出, 这样的问题首先已经预设了“彭宇好人没好报”的前提。在这种引导下,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对不会, 怕惹麻烦”,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从媒体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资料看, 法官主要是凭“常理”、生活经验、派出所的间接证据, 通过推断判定彭宇是撞人者并需承担法律责任。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彭宇是撞人者, 但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者。可是, 媒体评论却凭自己的臆断一致认定和炒作彭宇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反被诬者, 并在这个基础上, 对法院的判决展开无情的批判。一时之间, 南京彭宇案在媒体上喧嚣尘土。舆论一边倒, 时评家、媒体和被舆论煽动起来的网民们不约而同地一口咬定彭宇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的雷锋式青年, 徐老太是心怀不轨的道德讹诈者。如此口诛笔伐下, 法院认定彭宇撞伤徐老太并判决彭宇赔偿对方四万余元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法官的判决是对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社会价值的背叛, 是对见义勇为行为和雷锋精神的否定。然而媒体这样做到底还能够带来什么好处呢?是道德良心的苏醒、社会正义的回归、法律的公正, 抑或其他?似乎都不能, 以媒介为载体的各种评论反而会无限放大人们的这种不满与恐惧, 使大多数人为了避免被“碰瓷儿”, 甚至受到法律惩罚, 而宁愿违背自己的良心, 不再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毕竟,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雷锋精神和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在当前社会中就不是很普遍。
三、对传媒伦理的思考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 而传媒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传媒市场日益繁荣。随着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 其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 传媒的功能亦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 传媒是道德的传播者和道德教育者。
传媒通过符号系统, 传递道德价值观念, 使受众受到感染。而传媒信息量大、速度快、受播面广等优点更能在道德传播方面保证质量和提高效率。通过道德传播, 传媒也已经成为当代社会道德教化功能的一般代理人。传媒无处不在, 它所传递的道德文化信息能够对人们施加广泛、迅速而连贯的影响。施拉姆曾以电视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他指出, 所有的电视都是教育的电视, 唯一的差别是它在教什么?电视是这样, 其他传媒亦是这样。
而在“彭宇案们”中, 传媒却恰恰相反。翻开关于彭宇案们的报道, 传媒宣扬的不是彭宇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赞美和尊重, 不是彭宇“善”的助人为乐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而是徐老太的行为何其卑劣, 我们要避而远之, 以免惹祸上身;不是对司法的审判表示理解和支持, 而是强烈抨击法院的不公和“以常理推断”的荒谬;不是鼓励人们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相信“人之初, 性本善”, 而是大肆宣扬好人不得好报, 社会上恶人居多。媒体的这种报道只会愈加伤害公众的良知, 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美德下的救死扶伤, 不得不认真权衡自己的社会良知与由此可能带来的祸福。而此时, 传媒的道德传播和教育作用只会适得其反, 使公众更加冷漠、麻木。
(二) 传媒是社会价值的导师。
随着传媒的不断迅速发展, 及其对社会生活日益强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传媒已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其中, 传媒通过对道德文化信息的选择、评论与解释, 往往也会把一定的价值观推荐给受众, 影响着人们道德情操、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传媒还凭借其对内容的选择与观点树立诠释着、建构着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乃至信任和信仰的标准、原则, 它寄托着大众最质朴的真善美的理想追求, 蕴含着大众对精神与行为的价值取向。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出来后, 媒体大肆批判法院“根据常理推断”而做出的不公判决, 认为法官“葫芦僧判葫芦案”。而事实上, 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依“常理推断”的判决结果或许可以商榷, 彭宇完全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此种情况下, 事实真相处于不明之中, 彭宇到底是见义勇为的无辜者还是抵赖事实的躲避责任者, 徐老太是受害者还是诬陷好人的讹诈者, 恐怕谁也不好断言, 应该交给二审法院去认定和判断, 而不是媒体仅仅依据被告彭宇一方“见义勇为”的辩白就纷纷抢先“判决”, 作出定论。媒体抢先判决的行为无疑是一种媒体审判, 其以及由此带动的广泛舆论批评, 冲击法院的独立裁判地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和司法公信, 还给司法环境造成空前强大的压力。媒体这种对司法的不信任更加对社会舆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更有甚者, 网友在网上对判决的法官实行“人肉搜索”, 进而抨击法官的不公正, 甚至法官的道德问题。显然, 由于媒体的非客观报道, 反而强化了公众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看法, 而并非引导公众客观的看待彭宇案, 以至于以出现类似彭宇案的事情, 公众则一致认为是“碰瓷儿”事件。
(三) 传媒是社会道德的监督者。
道德的有效实施, 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机制。从理论上说, 传媒就应当是我们社会道德的守护神, 它监视、督促人们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维护道德的尊严。而作为社会道德的守望人, 传媒是通过制造、引导、扩大舆论来达到道德监督的目的。
诚然, 媒体对“彭宇案”以及类似彭宇案事件的高度关注和极力热捧, 不仅是其对社会道德的监督, 更引起了全社会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和监督, 使得网络和各类媒体对彭宇案过分渲染。然而, 传媒并非引导着人们正确的看待“彭宇案们”等一系列事件, 并非通过此来引导和教育公众应坚持和维持社会主流价值观, 即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助人为乐, 见义勇为;通过此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司法的公正。相反, 媒体的宣扬反而把这种不道德事件社会化了, 从而不但使公众对做好人好事产生恐惧, 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和法院的判决以及其公正性。因此, 在此类案件中, 传媒不仅没有实施对道德的监督作用, 甚至造成了相当坏的社会影响。
四、传媒何以行使其职能
众所周知, 传媒具有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教育大众、提供娱乐、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功能。同时, 媒体也是一把双刃剑, 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 新闻报导不可能攘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 它只是有限事实, 或者是一种有选择的事实, 这就容易造成舆论的倾向性乃至一边倒。因此, 在传播信息中, 传播真实的信息, 避免错误的信息;在引导舆论中, 引导积极的舆论, 避免消极的舆论;在教育大众过程中, 树立正确的价值方向, 反对错误的价值导向。
(一) 传媒应实事求是, 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真相。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 传媒是人们获得知识信息的主要途径, 从而能使人们足不出户而知天下事。然而, 每个人的心里都有渴望知道真相的欲望;相比欺骗和谎言, 真相也最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而面对无法还原事实真相的事件时, 媒体应用客观的态度来报道事件, 公正报道事实是大众媒体的天职, 而非妄加推断和猜想。
(二) 传媒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应引导积极的舆论, 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积极的舆论能更好的引导公众善的天性, 使公众站在正确的道德高度看待问题, 用积极的态度处理问题。积极的舆论也能使人们在面对事情时勇敢面对, 而非逃避。正确的价值导向能促机传统美德的实施和发扬, 发展公众向善的主流社会价值观,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三) 传媒应宣扬好人好事, 在社会上树立榜样, 引导我们的美德行为。
人之初, 性本善。每个人都有向善的心理。尽管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绵延亘古几千年, 但公众“善”的天性和动机还是需要适当的引导和维护。由于传媒的广泛性和渗透性, 宣扬更多的好人好事, 能使公众受到积极的引导, 从而使公众都有积极向善的心理, 善良的“蜗牛动力”也能更好更快的发展, 有利于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
摘要:“彭宇案们”系列事件炒得沸沸扬扬, 其中传媒功不可没。传媒作为当今社会传递信息的主要途径, 从社会伦理方面讲, 应更好地发挥其道德传播及教育功能, 引导公众正确的价值方向, 行使其道德监督功能, 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坚持“善”的天性, 使中华民族绵延亘古的传统美德得以继承和发扬。
关键词:“彭宇案们”,传媒伦理
参考文献
【1】高平平、黄富峰著《传播与道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南京彭宇案 第2篇
五年来彭宇刻意躲避在公众视野之外,这是他当年在法院门口留影。
(资料片)
本报记者 石念军
过几天,11月20日,彭宇案距事发即满五年。尽管南京鼓楼区法院受理的这一案件早已结案,然而,这个墓碑式判决如同核废料般,不断地发酵。
当一个又一个老人摔倒无人敢扶时,人们提起它;当两岁的小悦悦被碾轧后18个路人漠然走过时,人们又提起它。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所言,并不是每一个案子都会案结事了。五年了,彭宇案欠公众一份回答。
这个冬天到来的时候,辽沈晚报驻沪记者陈志强决定到南京寻找彭宇案——一则渴望沉寂而不得的五年前的旧案。
几年来,这起旧案屡屡被提起,被称为“墓碑式判决”。“小悦悦事件”,让陈志强决心踏上寻找彭宇案的路程。
但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张帆上课时,已很少跟学生们提这个案子。这个案情并不复杂的旧案,不过是“法学大二学生的常识”,已不再适合当教学案例。
再过几天,离这起案子事发就整整五年了。
从上海出发,陈志强只花了不到三个小时车程便抵达南京,但接下来的寻找一点都不顺利。
南京公交线路“水西门广场”站前,人流熙熙攘攘。陈志强站着的地方,正是这一案子的事发地。
五年前,2006年11月20日的那个上午。
一个是在这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彭宇与徐寿兰,一经相逢,便似命中劫数。
事情变得扑朔迷离,自称见义勇为的彭宇被摔伤的徐寿兰指为肇事者。一审经过三次开庭之后,南京鼓楼区法院法官王浩“推理”判决彭宇有责。
“这不过是基层法院受理的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张帆不觉得这个案件一开始便有什么不同。但自一审第三次开庭始渐入舆论风暴眼,彭宇案迅速超出了鼓楼区法院的想象,一桩小案子突然“不可控”。
彭宇,徐寿兰,王浩。临行前,陈志强阅读了大量媒体相关报道,他希望重新找到处于事件核心的三个人。
然而,奔波了两天,他没有找到他们中的任何一个。
徐寿兰已去世,彭宇“人间蒸发”,而鼓楼区法院原法官王浩,在电话里有气无力地说:“关于这个,我不愿再提。”
真相被“雪藏”
在拨通王浩的电话前,陈志强从南京市中心出发,来到挹江门街道办事处下辖的司法所。这里,是王浩的新的工作单位。
司法所的工作琐碎而繁杂,这几天,王浩刚刚搞完了当地一起拆迁工作,同事说他休假去了。
连续两天,陈志强不断拨打王浩的电话,电话那端,老是拒绝接听,但冷不丁,有一次接通了,电话那端传来有气无力的回响:“喂。”
陈志强说明来意,很快,又是一阵阵盲音。
在原出警单位——南京市城中派出所的老民警眼里,这不过是一桩小案子,“没什么意思”。这位民警提到,2007年,在彭宇一审败诉提起上诉后,二审已选择了庭下和解。
有媒体曾记录了这一和解的内情,文中,南京市中院一位负责人称:“全省3J法院领导对这个事确实很重视。因为这个案子由于不客观的报道对法院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对司法公正力造成极大的诋毁,这是领导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二审时,省市领导都对这事很关心,提出来要化解这一矛盾。”
“省高院和南京中院的领导根据省里领导要求制定了相关调解意向,多次开会研究,‘十一’期间都在加班加点研究。”
2007年10月8日,和解达成,彭宇案当天撤诉。
当地期望彭宇案就此告一段落。然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说,并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案结事了,彭宇案恰恰如此。
被伤害与被诅咒的
人们历来强调的是,真相不能和解。五年间,发生了很多事。
跟更早一些的天津许云鹤案等老人摔伤**一样,在这一场**里,彭宇案被认为是造成“恶果”的“恶因”。
张帆也认为,彭宇案是有问题的。彭宇案事发不久举行的一场研讨会上,张帆与其他与会学者曾对该案进行剖析,普遍意见是:法官王浩在一审中以“主观推理”认为彭宇有责任,这一方法是错误的;其次,民法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法官一审颠覆了这一法则。
即便如此,彭宇案仍不足以成为所有人拒绝伸出援手的理由。但让人纠结的是:每每面对类似情形,人们总会想起这个墓碑式判决。
今年4月,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到山东大学演讲,山大校长、法学专家徐显明做了一段点评,让师生印象深刻:古时衙门断案,大堂上会挂一匾额提醒审案的官员——“天理国法人情”。
“天理,意思是顺应天理,指法的精神和原则;国法,指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人情,就是要考虑法的社会效果。”张帆说,以现代法律解释,“人情”就是指法官不能挑战社会生活的基本底线。
尽管法官作为个人,对社会底线的认识会有偏差,但在张帆看来,王浩对彭宇的主观推断,显然挑战了这一基本底线。
“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严格执行现行法条,但很遗憾,主审法官明显忽略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通则。”
彭宇案从此被诅咒,不仅其一审判决被指致使“社会道德滑坡50年”,即便是涉案人员,生活也完全被改变。
在徐寿兰老人曾经住过的房屋门前,几位老街坊向陈志强讲述老人去年临终前的凄凉,“电话不时响起,拿起来就是一阵又一阵的谩骂”。一度,曾有大批记者**在楼下,让老人不得安生,最终只能搬走,将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出租。
甚至在徐寿兰去世后,还曾有人在网上发帖,称彭宇案中的老太太终于走了,“大快人心”。
王浩同样为千夫所指,有网友发帖建议“人肉他”,“让他到死都不得安宁,因为他让中国的道德倒退了至少50年”。传言称,王浩已被调离法官队伍。寻访者陈志强徒步穿过至少一公里长的崎岖小路,才从偏僻的小巷中找到这名法学硕士的新落脚点——南京市挹江门街道办事处下辖的司法所。
它冷落了公众期待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看来,当地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类涉及社会底线的案件是不能庭下调解的。
何兵认为,这种以“调解”解决问题的方式,给公众的感觉是信号是不明确的,和解意味着本该清晰的边界刻意被模糊掉了,由此带来的“破窗效应”是非常可怕的。彭宇案对于社会的最大伤害,就在于它模糊了一个基本价值观———好人有好报。现在,人们希望这个边界被重新界定清晰。
何兵的观点是,当一个案件通过不断传播成为舆论事件时,尤需注意对公众期待的回应与引导,而悄悄和解的彭宇案刻意回避了这些。
“法庭从来不单单是一个审判室,还是一个代表法律程序、法理精神的地方。”电影《纽伦堡审判》的导演丹利·克莱默借台词阐释法理,“(审判)目的不是让少数人绳之以法,而是重新确立法律秩序的神圣地位,找到全世界为之依赖的正义法规。”
法律与道德,两者截然不同又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研究法理学出身的张帆说,它们的契合点是,向上的法律应该对社会道德辅以呼应。
在他看来,这也是为什么公众普遍指责法庭对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伤害了社会道德。
而彭宇案的真相从未公开,也加剧了公众的这一困惑。
对于网上关于彭宇案的一系列传言,张帆觉得,这些传言其实表达了舆论诉求,比如传闻说法官王浩被调离,徐老太的JC儿子及出警警员被处分,间接传达了社会要求彭宇案翻案,推倒这个墓碑式判决的诉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新近也呼吁,应该再审彭宇案,以公开、公正、公平的依法审判,厘清事实真相,回应公众多年的期待。
尽管,从法律上说,这一案件能否启动重审程序,不同的法学人士有不同的意见,但如同面对一堆“不良遗产”,如何化解它的影响,愈发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彭宇案”之常理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常理 自由心证 概然性
引言:
2007 年7 月,南京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陷。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的一审判决: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2、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見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3、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二、争点分析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一出,立刻引起媒体的哗然,几乎是一边倒的声音为彭宇鸣屈,指责法院判决的荒唐。本案的焦点事实乃在于原告的受伤是否为与被告相撞所致。法院基于社会常识做出了肯定的判断,但大多数网友都对这个判断表示了强烈地质疑,亦即否认原告的受伤乃与被告相撞所致。虽然他们对事实认定的结果不同,但相同的是他们都把自己的认定当成了“真实”。否则,法官也不会如此确信地做出判决;否则,批评者也不会如此愤怒地展开批判。
就本案而言,其引出的法律上的思考至少包括以下两点:一是法官是否可以基于社会常识进行事实认定?二是如果可以,那么该案中的法官基于社会常识所进行的事实认定的具体操作是否正确?
1、该案法官具体的基于常识所进行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首先,法官在民事审判时,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推理。由于民事审判追求的是高度的概然性,在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将一系列的间接证据串连在一起,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推断出结果,以确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
其次,法官以常情常理的推理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注定其不能以圣人的道德要求来评价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法律只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且法律更注重对人性恶的防范。在法律的眼里,没有圣人和小人之别,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表,都是趋利避害的。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他的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要求他必须以法律人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个当事人,尽可能摒弃个人情感的影响。
第三,法院不应当为法律撞了道德的腰埋单。彭宇案之所以能得到社会公众的道德拥护,根本原因是法律和道德发生了冲突,法律撞了道德的腰。在彭宇有见义勇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符合法律精神的推理否定了这种可能性,因此法院被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但是,公众如果把道德建构的问题完全交由法院来埋单,事实上是混淆了法院的性质和基本职能,法院买不起这个单,这是法院不能承载之重。同理,即使大家都确信彭宇是个见义勇为的道德楷模,法律也不能说已确信。因此,如果法官没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法官依据其法律道德和法律素养做出推理形成内心确信的判决,社会应当予以应有尊重,这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题中之义。
三、常理运用的规则
该案的处理应当严格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因为本案不存在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正因为此引出了另一个法律问题,即什么时候法官可以撇开具体的法律规范运用抽象的常理进行断案决狱。笔者以为如果要撇开具体的法律规范运用抽象的常理进行断案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运用抽象的常理应当以不存在此类问题处理的具体法律规范为前提。因为法律既然已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法官就不应当在法律之外另寻常理来进行断案,否则将会导致法官“任意造法”,从而使法官既有司法权又有立法权,从而造成司法的专断与腐败。
其次,如果运用此类抽象的常理应当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因为我们知道,法律由于社会变迁的迅速以及立法者能力的有限,再加之法律语言的缺陷,从而导致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基于此原因就需要法官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合理的补强,但这种补强应当以法官进行充分的论证为前提,否则将导致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任意侵犯。
四、结束语
南京彭宇案 第4篇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Vol.23.NO.2 2010年 4月
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Apr.2010
关于“彭宇案”中事实推定适用原则的深层思考
何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 2007特别是一审判决的事实推定过程。属必要。
[关键词 ]事实推定;适用原则;规制[中图分类号
“彭宇案”最后二审中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是彭宇案一审中的判决涉及认定相撞事实的推定问题,却一直受社会各界诟病,特别是“根据社会常理推定出人一般不见义勇为”的推定更是令社会各界愕然。一审判决中涉及的几条判决理由一直饱受争议。如何设定一定的程序措施,界定一定的原则,从而使事实推定尽量减少任意性,公正的运行呢?除了具体的规制路径设置外,强调事实推定的适用原则则是一种“软规制”学者所言,建立事实推定的适用规则是最大限度避免事实推定这一负面效应的有效途径。下面结合案例,重点就事实推定适用原则提出一些建议。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若适用事实推定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被迫性原则
诉讼进行中,案件审理遇到瓶颈,即案件审理必须查明的事实缺乏必要证据。如果必要性证据查不清,对于某些事实不加以确认,而法律对于此情形又没有法律推定,诉讼就此停止,诉讼陷入僵局,整个审判将无法进行下去。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必须需要司法者的主观能动性,运用事实推定查清事实。可见,事实推定适用时,首要原则就是被迫推定,法官如果要推进诉讼不得已、不得不做的推定。
因此,] D913 [
]
年发生的彭宇案,虽然以二审的调解结案,但是它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没有结束,认真分析司法实践中事实推定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规制措施实 文献标识码
。正如
这里主张的被迫性原则的前提是法官主动运用事实推定,而并不是强制要求法官在这种情形下必须要事实推定。事实 推定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法官有主动权。诉讼中如果案 件遇到瓶颈,必须查明的事实缺乏必要性证据无法查清,法官 完全可以不推定而直接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案件事实予 以认定,从而做出判决,这没有什么理论障碍的。但是,法官的 责任就是最大可能的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以程序正义 为盾牌,忽略了法官自身的主动探求事实真相,查清事实的应 有责任。所以,事实推定是法官根据职业敏感,根据审判责任,甚至根据良心主动探清案件事实的结果。事实推定是法官查 清案情最后的“一根稻草”。法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审 判理性选择的事实推定,最后也没有查清事实,那么只有运用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案件进行认定。
二、严格适用原则
事实推定是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个人理性从已知事实推测 未知事实。而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 实践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 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 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
[文章编号
] 1671-5918(2010)02-0075-02 [本刊网址
] http://www.hbxb.net
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 式”可见,基于经验法则的事实推定注定渗透着司法者个人学 识,个人经验,个人感性理性甚至个人良心,因此事实推定无法 避免法官的个人的主观性及任意性。所以孟德斯鸠对推定提 出质疑:当法官推定的时候,判决就武断。因此适用事实推定,必须严格其适用要件,即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其构成要件:
(一)待证事实无法用现有证据直接和间接证明,这是事实 推定的前提必要条件。因为如果待证事实能用现有证据证明,适用事实推定就无必要,同时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事实推定必须有两个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二 者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基础事实真实可靠,具有盖然性效力。
基础事实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真实的,否则推定的基 础就是不存在的。这里真实可靠是法律上的真实,而非绝对真 实客观真实。但是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只是第一步,同时还要求 作为基础事实的证据具有盖然效力的证据。因为,推定是一种 选择 ,只有盖然效力才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才有可供
选择的基础。而彭宇案中推定的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是值得怀 疑的。实际上有证据能证明彭宇去医院是应家属之要求:证人 可以证明,同时有电话记录佐证。但是法官忽略这些而直接适 用推定,很显然推定的基础事实是不可靠的。
(三)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联系。这是事实推定的逻辑条件,也是最关键的条件。
(四)证据盖然效力的两种可能性之间还必须存在“一般和个别”、“常规和例外”的关系,而推定就是在这种关系中进行选择。事实推定的司法者根据经验法则通常都会选择一般常规而抛弃个别和例外。这就是遵循择优选择规则。这种选择的基础是经验法则。彭宇案中判决书中是这样推定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这种推定是有待商榷的。一位老人被撞到后,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首先是寻求人帮助救治进而找外力来源而不是首先确认外力来源。这一审中的事实推定选择了例外而没有选择一般,不符合择优原则。
(五)许可当事人提出提出证据予以反驳。这是事实推定的生效要件。任何推定都是可以反驳的。如果说法律推定基于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考量设置为不可推翻。那么任何的事实推定都是可以提出证据予以推翻的。对方当事人既可以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这是间接反驳;也可以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这是直接反驳。
作者简介:何伟(08级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男,山东枣庄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1984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第23卷第2期
三、公开性和反驳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和反驳性原则是有内在联系的。公开的主要
目的就是让当事人知道事实推定的过程,为当事人进行反驳提 供程序保障。而反驳性的前提要求就是事实推定公开,包括审 判过程中事实推定心证过程的公开和裁判确定的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除了依靠法官的职业操守和良心理性,还需要公 开推定内心过程,从而把事实推定放在阳光之下。因为推定事 实一旦作出,却会让对方当事人
(或第三人)陷入不利的诉讼境
地,因为这时提出证据的责任已转移到该当事人的身上,该当 事人若不反驳和辩论,他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官 在事实推定时必须把内心的思维推理过程以明确的语言向当 事人阐述 ,使推定过程具有公开性。事实推定适用公开性原则
要求:一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法官要进行事实推定,必须履行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否则无效。因为公开的的主要目的就 是为事实推定非利益当事人提供一种程序上反驳的机会。如 果连怎么推定的当事人都不知道,反驳就无从谈起。二是判决 中应当公开事实推定的司法判断过程。公开判决书中的事实 推定理由,既可以使事实推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也能够促 使司法者谨慎的理性的适用事实推定。同时,也为对方当事人 通过上诉对事实推定进行反驳提供了基础。至于反驳的标准 如何,学者主张不一。鉴于事实推定非利益当事人在承担证明 责任的能力上的劣势,我们可以完全采用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 即只要反驳的证据使推定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四、程序性原则
事实推定是一种司法认知手段,是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法官进行事实推定时,自由心证的过程是逻辑推理的过程,内 心思维活动当然谈不上程序问题。但是当把事实推定放在案 件的审理过程中,必须设置具体的可得见的可操作的程序来规 范事实推定。根据事实推定的性质及构成,法官必须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事实推定:
(一)启动推定。关于事实推定的启动主体,大陆法系普遍 认为事实推定是司法认知方法,主体是司法者即主审法官,当 事人无权启动事实推定程序。那么当事人对于事实推定没有 任何的意志表达渠道吗?现在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当事人主义。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除了法官主动依照职权事实推定,让当事人 提出事实推定的申请或建议由法官负责审查而决定是否进行 事实推定。这样事实推定的启动程序决定权还是法官,事实推 定的主体没有改变。
参考文献:
[1]具体案情参见各种媒体报道.
[2]张云鹏,徐静.当代法学
2007,.
论事实推定的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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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事实推定,必须履 行告知义务。法官应当把事实推定的心证过程告知当事人特 别是事实推定非利益方,同时应当告知反驳的期限及具体的程 序。
(三)由遭受不利事实推定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四)在反驳期限内接受反驳的证据并进行司法裁量,从而 确认反证的效力能否推翻事实推定。如果能推翻或者至少使 推定事实真伪不明,事实推定被推翻。反之,反证不足以推翻 事实推定的盖然确定性,事实推定成立。
设置事实推定程序的初衷除了监督法官的司法认知外,更 重要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也可以增加的当事人对于诉 讼权威的信任度,因为程序能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 的可接受程度。
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总称,与社会公共利益 的内涵相当。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都应当遵守 公德,尊重公共利益,司法者司法行为时应当以更高的标准要 求自身尊重公共利益。诉讼程序司法者进行事实推定当然也 不例外,也必须尊重善良风俗,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 效。彭宇案中做了这样的推定: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 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 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 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很明显,此事实推定结果是被 告做好事救人与情理相悖。我们没有权利对于法官个人的道 德水平进行批判。但是这个事实推定明显违背一般的道德底 线,违反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当然无效。
事实推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辅助方法,能够减轻诉讼
证明的责任,提高诉讼效率,推进诉讼有序进行,从而促进诉讼 公正。但是事实推定是一把双刃剑,其渗透的司法者个人主观 性及恣意性,又容易导致司法者的专断武断。缺乏监督的事实 推定更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正如学者所言,推定是“一个温柔 的陷阱,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设置樊篱。因此,必须设置适用 原则作为一种“软规制”,使其成为法官事实推定所依据的个人 理性的一部分,从而来规制事实推定。在适用原则以及其他具 体规制措施的共同规制下,希望事实推定能在程序中,“樊篱” 下,发挥其自身优势,解决诉讼证据困境,推动诉讼进行,进而 促进诉讼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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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媒体的选择性失明难辞其咎 第5篇
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接受“彭宇撞人”的结论,传统媒体上仍可见对官方报道不信任的评论,微博上更是冷嘲热讽。我的一位媒体朋友说,“真正改变人们行为的是法院判决书,是充满‘常理推测’的审判让人们觉得做好事很可能被诬告。彭宇有无撞人无法确定,但法院的判决是白纸黑字的。如果法院不作出如此糟糕的判决,也不会酿成这次事件,所以传播者真没什么好反思的。”拒绝反思,且又将矛头指向那个所谓的“史上最弱智判决”。
我想表达的是,彭宇行为反常,法官根据日常?验和逻?推理做辅助判断并无不可。只要不先定立场,并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就可判断证据综合对徐老太有利。这不是事后之明,2011年8月我就在《华商报》发表《反思彭宇案,警惕媒体审判》,文中明确表示:“彭宇案的确是一个影响极为深远的判决。但和大多数意见领袖及网友的判断可能正相反,这种恶劣影响首先并不来自判决本身,而来自民粹化的民意审判。”
写这篇短文时,正是媒体对许云鹤案(“天津彭宇案”)进行一边倒报道与评论之时,我有感媒体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也在文中提及,“许云鹤案真相到底如何,恐怕也不是先定立场的舆论审判所能判定的”。彭宇案真相大白之际,适值许云鹤案终审判决出炉,许云鹤承担40%责任,赔偿受伤老太10.8万元。彭宇案的秘密和解,与许云鹤的公开宣判形成对照。按此前的媒体报道,相关部门或介入彭宇案民事和解,秘密结案的后果,应对全国普遍兴起的“见死不敢救”心理负一定责任。行政对司法的干涉值得反思。
《同舟共进》2012年第4期刊发朱征夫先生《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时矣》,其中提供了有见地的观点,但也有部分说法仍沿袭旧说,值得商榷。譬如“面对这些证据优势,?能说公众和媒体都是在偏袒彭宇呢?”事实恰恰相反,正如我上文所说,证据其实并不利于彭宇。此案中更值得反思的,恰恰是媒体记者与意见领袖。我也想从一个媒体人的角度谈谈对此案的看法。
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应对“见死不救”承担责任
彭宇是媒体塑造的符号性人物,是“做好事反被诬”的代表者。以他为起点开创的这个时代性话题,带有很深的媒体成见。彭宇案自一开始,就是以近乎一边倒的倾向性报道进入公众视野。媒体先入为主的立场,贯彻始终,虽有部分报道、评论与法律分析亦力图呈现更多面向,但关于彭宇案的舆论审判和定性,在相当长时期内已难更改。
彭宇案的媒体效应,?由了逐步放大荒谬的过程。其具体路径大体如下——
最初,报道集中于?苏省内。彭宇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前两次庭审并没有引发关注,直到第三次开庭前几天,彭宇找到“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版”版主周桂华,声称自己“好心没好报”。周桂华给南京10多家媒体记者、编导群发了短信。如同“人咬狗”,“好心没好报”是令人兴奋的新闻点,先入为主的?苏省内记者,虽然也会适当顾及平衡,但一开始就带有倾向性。各省日报的转载,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成都日报》2011年9月7日综合报道为例,标题即下结论《扶人却被判撞人 ,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
至于消息之外的深度报道,也多选择支持彭宇。如《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引发网友质疑》,记者虽未直接表达观点,但角度与素材选择均有利于彭宇。至于《三联生活周刊》,记者更直接在报道《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中做判断支持彭宇,认为法院错判。香港《亚洲周刊》报道《普通民事案件演变成全民风暴》也想当然以夹叙夹议的笔触进行报道:“南京市民彭宇做好事扶起跌倒老人,却被老人母子指为肇事者并告上法庭,冲击中国人的道德底线;更离奇的是南京法院枉法判决激起公愤,网民一边倒批评司法不公,突显公权力不彰、老百姓被迫自力救济。”
在所有深度报道中,最为专业的是《南方周末》的《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记者采访了冲突各方及法官,“在讲述中,真相仍然显得扑朔迷离” 。
媒体的报道倾向,也影响了意见领袖。诸如《史上最弱智判决将把人性引向恶》之类的评论,开始大行其道,占据媒体版面。相对清醒的声音,早被其他口水所淹没。
彭宇首先将事件上升到“见死不敢救”的高度,媒体报道和评论将这种判断传遍全国。媒体记者和意见领袖,最终建构了一个关于彭宇的虚假神话,并促成了数亿人对“做好事”的冷感。
2011年10月,我在清华大学给学生做讲座,自定题目《彭宇案的媒体表现》,对此案的媒体报道脉络有过大体的梳理。我当时给出的五个结论包括:彭宇案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判决书有可议之处,但没有那么不堪;“见死不救”的社会氛围形成,是判决书所不能承受之重;媒体建构的“彭宇”,可能和他的真实形象存在巨大反差;如果一定要说?对“见死不救”的冷漠社会道德承担责任,媒体选择性的倾向报道恐怕难辞其咎。
暗示与传染:乖谬因此风行
事实真相,其实可以在官媒公布彭宇案和解内幕之前,即有大体符合实际的判断。媒体记者和意见领袖整体上的癫狂表现,在此得到较充分展露。彭宇案之外的很多事件,譬如“哈医大二院天价医疗费”、“钱云会案”、“石首事件”、“山东东明甲状腺癌高发”等,媒体表现均有值得反思之处。
本案中,很多法律人随着浮躁的媒体报道起舞,失去了基本的专业理性,是颇令人惋惜的。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是难得的佳作,在众声喧哗中,给法律人博回了一些尊严。我们需要反省,法律人群体何以也集体癫狂?
其实,彭宇败诉的最关键证据在那份讯问笔录,彭宇曾对警方承认与徐老太相撞。这份证据有瑕疵,是来自?拍,但在彭宇不肯对此做司法鉴定的前提下,法官显然要采信它。在我看来,法院判决的最大问题是,让本来应为辅助判断的常理推断“喧宾夺主”,而没能突出这份物证的证明效力。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判决书的硬伤。
合议庭的推理也符合我们的日常?验,只是表述可以更严谨一些。在正常工作日,在被撞的徐老太儿子已?出现的情况下,彭宇陪同前往医院,并且垫了200元钱,等到骨折拍片出来后还不走。加上彭宇在得知讯问笔录?件丢失后,开始否认与徐老太相撞,更加深了法官的判断。
媒体与意见领袖的选择性失明,和彭宇案本身的复杂性有关,当事人各说各话或不同证据指向不同事实——但这其实是很多民商案件的共同特征,对媒体而言,争议性案件平衡报道是一种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媒体的错判也有制度与价值观背景,司法腐败作为一种痼疾的顽强存在,让任何对司法的质疑都具有时代政治正确性。而对“人咬狗”新闻的追求,有时会有意无意促使记者制造耸动性新闻。
这其实是一种群体效应。媒体记者与意见领袖相互暗示与传染。这有助于我们以事后的聪明来理解,为何上世纪很多乖谬的思潮得以风行一时。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南京彭宇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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