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范文
内设机构范文(精选12篇)
内设机构 第1篇
关键词:模糊综合评判,编制管理,定编
一、引言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 或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职能的具体执行机构,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各类内设机构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 在确定每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时需要考虑和测评的因素十分复杂。长期以来, 由于缺乏科学的定编方法, 编制管理部门只能靠单一的行政手段来进行编制管理, 其所产生的诸如人员臃肿、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已普遍被人们所认识。如何实现行政机关确定的编制总额在各内设机构间的科学合理分配, 实现对内设机构编制总量的有效调配和控制, 提高内设机构的运行效率, 已经成为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内设机构的定编必须遵循编制与职能相适应的原则。因此, 本文根据各内设机构总体职能的多少、难易、轻重和管理幅度以及独立状况, 建立内设机构的总体职能指标, 并确定各自的权重, 探索内设机构编制核定的定量方法来考察和核定各类内设机构的编制数量, 以期为政府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内设机构定编方法
由于编制管理过程中编制数量的核定涉及到大量的复杂现象和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 而且专家评价中存在大量的模糊现象和模糊概念, 因此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来进行研究。
(一) 确定内设机构总体职能评价因素集
内设机构总体职能评价因素是用来对机关的管理职能进行总体评价的指标体系, 本文设立了五项评价因素, 包括职能强度、职能重要度、职能复杂度、管理幅度及机构独立程度。即评价对象的因素集:。
其中, u1=职能强度, 是指内设机构职能数量的规定性;u2=职能重要度, 是指内设机构在本行政机关内的重要性程度;u3=职能复杂度, 是指内设机构的职能执行难度;u4=管理幅度, 是指内设机构职能作用对象的横向幅度和纵向层次;u5=机构独立程度, 是指本内设机构与其他内设机构的联系密切程度。
(二) 确定对内设机构总体职能的评价集
评价集是评价者对内设机构总体职能每一评价因素可能做出的各种评价结果所组成的一个集合。本文将评价结果设为四个等级:甲、乙、丙、丁 (程度从甲到丁依次衰减) , 即评价集。为了便于计算, 将对内设机构总体职能各评价因素主观评价结果的语义学标度进行量化, 并依次赋值为4、3、2、1。
(三) 进行单因素评判, 建立模糊关系矩阵
在上述设定的基础上, 逐个对内设机构总体职能从每个因素ui (i=1, 2, 3, 4, 5) 上进行量化, 即从单因素来看内设机构总体职能对评价子集的隶属度rij, 0荞rij≤1。从而, 对每个因素ui (i=1, 2, 3, 4, 5) 进行评价, 有一个相应的隶属度向量:Ri= (ri1, ri2, ri3, …rin) , (i=1, 2, 3, 4, 5) 。综合五个因素相对应的隶属度向量, 可以得到模糊关系矩阵, 称为单因素评判矩阵:
(四) 确定各个评价因素权重
一般情况下, 因素集中的各因素ui (i=1, 2, 3, 4, 5) 在综合评价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综合评价结果不仅与各因素的评价有关,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与各因素对综合评价所起的作用, 这就需要确定一个各因素之间的权重分配。在这里可以使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评价因素间的相对重要性次序, 从而确定权系数ai (i=1, 2, 3, 4, 5) , 并且在合成之前归一化。进而得到权向量:
(五) 对内设机构总体职能进行综合评判
由B=A×R, 得到内设机构职能总体综合评价向量B。若将B做归一化处理得到一项量B*, 由E=B*×VT可得到内设机构总体职能的相对无量纲数值评分E。
(六) 对内设机构进行编制分配
通过上述方法将内设机构总体职能的指标经过加权、评分和量化处理后, 使各类内设机构的管理职能就具有了可比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内设机构总体职能的相对无量纲数值评分E, 对各内设机构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 进而就根据各内设机构总体职能评分E占本行政机关内全体内设机构职能评分总和的比例进行编制数额的内分。
三、结束语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编制测定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 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难点, 也是国家管理和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这项工作难度较大, 受外部条件的影响也较大。因此, 在实际定编过程中要坚持刚柔相济的原则, 既要保证国家下达的编制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严肃性, 又要提高定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文提出的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定编方法在保证各级行政机关编制总额刚性的前提下, 通过科学的定性定量方法, 确定了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比例分配。这种方法不仅符合了政府人员编制严控的大环境, 又有利于政府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刘昊旻, 陈正光, 刘林.区域教育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方法初探[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6) .
煤矿内设机构 第2篇
1、办公室2(接待室
2、档案室
1、文印室
1、总务室
1、小车队5)
2、调度室7(监控中心6)
3、财务部
44、经管部
35、运销部3(票证办
1、运输队20)
6、供应部3(材料库2)
7、人劳部2(人事科
1、劳资科1)
8、后勤部2(食堂
6、澡堂
3、洗衣房
3、锅炉房3)
9、安监部6(检身房
3、火工品库
3、资料组1)
10、技术部2(地质科
2、测量科
2、采煤科
2、设计科
2、制图组
2、资料组1)
11、生产部2(回采队90、资料组1)
12、基建部3(明场建设队20、掘进队90、探放水组
6、资料组1)
13、机电部3(风机房
3、发电机房
3、变电室
3、头灯房
3、绞车房
6、机修队
15、检修队30、资料组1)
14、通风部6(测风组
2、防灭火组
3、静压洒水组3)
15、培训部5(信息科
1、工伤保险办1)
16、保卫部717、工会1(文艺排练组
1、体育活动组1)
18、政工办1(党建办1)
19、女工部
120、医疗室7(应急救援队6)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浅议 第3篇
(1、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048000;2、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048100)
【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上还是统一称“科”较为合适(上级机关仍保留现在名称,即省市称“处”、高检称“厅”),并设置以下机构:反贪污贿赂科、反渎职侵权科、自侦案件起诉科、普通案件起诉科、诉讼监督科、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政治科。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检察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 无论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还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 其本身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就必须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 因此, 尽管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并不完全相同, 但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问题上, 通常都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组织体系, 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 并按照一体化的机制运作。可以说, 检察一体化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 是检察机关充分、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检察一体化就其组织架构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简称“上下一体”。(2)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简称“内部一体”。内部一体又分为:侦诉一体、捕诉一体、诉讼监督一体、案件信息管理一体等。(3)同级检察机关或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简称“横向一体”。就其内容又包括组织结构一体、业务管理一体、人事经费保障一体。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就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管理方面,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人事经费保障由于各地情况较为复杂,目前尚不具备一体化的条件,要进行理论探讨似无实质意义;但基层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方面我们认为有许多尚需完善之处,以更好适应检察一体化的需要,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内设机构如何科学合理设置以及职责如何划分的问题。因此我们拟着重就基层检察院内部一体化,也即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如何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变化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此后检察机关几经撤并,艰难发展,至目前内设机构及其名称进行了比较大的三次修正,依时间先后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1949年我国检察机关初设,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下设三个业务处,分别称为一处、二处和三处。具体职能是:一处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全国国民执行法律法令进行检察;负责抗诉、刑事申诉工作。二处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监督监所改造事项。三处办理行政诉讼和民事案件。1951年《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省级检察署只设第一、第二两个业务处。市、县级检察署不设业务处,只设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1954年宪法将人民检察署统一更名为人民检察院。
2、第二阶段(1978年—1996年)。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高检院内设五个业务部门和若干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分别称为刑事检察厅、经济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信访厅(后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厅)。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检察机关业务机构自上而下基本对应起来,高检叫“厅”,省、市叫“处”,县区叫“科”。
这一时期,各地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均设有: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刑事检察科主要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经济和法纪检察科主要负责检察机关管辖的经济、法纪案件(简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批捕和起诉,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受理和审查刑事案件的控告与申诉,监所检察科负责监督各地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这种工作方式在当时被俗称为“一杆子插到底”,这种职责划分从当时实践证明,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由于客观原因,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人认为是缺乏内部监督所致,因此,要求加强内部监督。1988年开始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将经济、法纪检察科合并成立侦查科,只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将刑事检察科分设为侦查监督科和审判监督科,侦查监督科不仅负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也负责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审查,相应的审判监督科也既负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也负责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这两个科的名称在以后几年还几经变化,侦查监督科的名称经历了刑事侦查检察科、审查批捕科的过程后,目前仍恢复为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的名称经历了刑事审判检察科、审查起诉科后,目前改称公诉科。侦查科后来又分设为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后来分别改称贪污贿赂检察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1987年后又增设了政工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及法警大队。
3、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1996年检察机关进行了一次比较重要的机构改革,从高检院到基层院,将经济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并对外挂牌,职级比其他内设机构高出一级。2005年渎职侵权检察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检察局,职级也比其他内设机构高出一级。同时,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增设机构,为了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有的基层院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快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设置了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科,专门负责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为了加强案件管理,在已有研究室的基础上,增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综合业务管理科 。 有的地方成立有检察技术中心,专门负责信息网络管理。关于政工部门,各地的名称也不一样,有的叫政工科,有的叫政治处或政治部。
二、我国基层检察院现行内设机构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规划。《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该条只概括地规定检察机关要设置业务机构,至于应设置哪些机构则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多年来,关于内设机构的问题高检院未制定过具体规范性文件,这是各地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内设机构不统一不仅有损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贯彻检察工作一体化原则。
2、职责交叉重叠。按照相关规定,自侦案件的初查不仅由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控告申诉部门也负责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的初查;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负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监所检察部门也负责监管场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不同内设部门都有权进行初查或者侦查,由于侦查侧重点和侦查方向不同,往往导致案件线索资源的流失和价值的损坏 。
3、职能划分未体现专业性。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如需决定逮捕要移送侦查监督科审查,侦查监督科受理后需要重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公诉科对该案事实和证据也需重新核实,由于自侦案件涉及到财会和行政法规等专门知识,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审查普通刑事案件多于自侦案件,对自侦案件可能遇到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相比自侦部门来说要少些,使得审查过程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难度较大,加之有大量的刑事案件的审查任务,用于审查自侦案件的精力明显不足,影响了案件质量与效率。如果这些案件能由专门部门来审查,则难度会变得比较容易,效率和质量也会得到提高。
4、信息管理分散。目前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均在各内设部门掌握,虽然有统计部门统计,但统计部门只是简单的将各部门的案件信息进行综合上报,缺乏系统的整理、分析、汇总。
三、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重新规划的构想
基层检察院占检察机关数量的80%以上,占检察工作任务的80%以上,占检察干警人数的80%以上,是检察工作的基层基础,其内设机构的科学、合理设置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统一、高效行使的重要手段。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如何设置,近年来,有关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建议。有的提出设置“四局两部”,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局、批捕局、诉讼监督局、检察事务部、检察政治部 ;有的提出各级检察院设置的业务机构应当统一称“厅”,以区别于行政机关; 也有的认为应当统一称“室”或“署” 我们认为前一种意见较为科学和合理,但不必称局。理由是地方行政机关均称局,负责人称局长,行政职级上系正科级规格,基层检察机关从行政级别上一般设置为正科级单位,检察长享受副处级待遇,其内设机构也称局,负责人势必称“局长”,但行政职级目前情况下还不可能上升为正科级,经过努力设为副科级还有可能,虽然现在反贪局和反渎局的局长均是正科级,但这两个职位要么是副检察长兼任,要么也是按院领导对待。既然享受不到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待遇,又何必图那个虚名。至于上下统一称“厅”或“署”,也不妥,检察机关不同于法院,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统一称“厅”,其负责人均称“厅长”,没有职务等级形式上的区分,不便上下级之间关系协调。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应贯彻上下紧密,内部统一,横向合作的原则,体现专业性、效率性,实现资源优化、效能提升之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各级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我们认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上还是统一称“科”较为合适(上级机关仍保留现在名称,即省市称“处”、高检称“厅”),并设置以下机构:反贪污贿赂科、反渎职侵权科、自侦案件起诉科、普通案件起诉科、诉讼监督科、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政治科。各个科室的职责和设置理由如下:
1、反贪污贿赂科和反渎职侵权科。这两个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检察机关所有受理的自侦案件的初查和侦查。这两个机构是原来就有的机构,只是名称变了,所以如此,有以下理由:检察机关刚恢复时,这两个部门称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是有历史原因的,当时,检察机关经济检察部门不仅管辖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还管辖偷税案件的侦查;法纪部门不仅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案件,还管辖重大责任事故、普通公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这个名称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不再管辖偷税、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这两个部门为了突出业务特征,分别改称贪污贿赂检察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是完全正确的,但后来又分别升格成立局并对外挂牌,虽然从提高部门负责人职级待遇以及该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方面有积极作用,不过其所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改称反贪污贿赂科和反渎职侵权科较为适宜,与前述名称相比,更易于被公民所理解,也与其他内设机构地位一致,便于内部管理。有的提出将这两个部门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首先是职务二字不易被社会理解,其次是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和认定在某种程度比贪污贿赂案件更难,两个部门合并后,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势必被削弱。至于两个部门负责人的职级待遇可以通过与组织部门协商,建立统一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职级待遇来得到解决。
2、自侦案件起诉科。这是个新设立的机构,职责是专门负责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审查和起诉。设立这个机构主要是考虑到自侦案件的专业性,由专门的人来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查,便于提高效率和案件质量。由于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自侦案件数量有限,这个部门的人有充分的时间提前介入到案件的侦查中,或者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当然其参与侦查的作用与自侦部门侦查员的作用应是不同的。这样做既保证了内部监督,又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3、普通案件起诉科。这个科相当于将原来的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成立的科室。这样设置的原因是,一个案件从审查批捕到审查起诉均由同一人负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至于内部监督的问题,我们认为内部监督主要是解决自侦案件的问题,而公安机关的案件则无需担心缺乏制约,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进口” 已经是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到了检察机关没必要再增加一道防线。
4、诉讼监督科。这个部门相当于将原来的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和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合并成立的部门。这三个部门过去承担的职能相近,都是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合并起来便于集中力量,优化资源。该部门除了负责诉讼活动的监督,如刑事案件的申诉和赔偿、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监管场所羁押活动的监督等外,不再负责控告申诉部门原有的举报初查、民事行政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监所部门原有的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5、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案件受理和分流,统一开具法律文书,监督所有业务部门案件的运转,统一案件信息的登记、分析、汇总,为检察长提供及时、全面、正确的案件信息。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以后,全国检察机关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广泛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江苏省2006年开始在全省试行了专门性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郑州市2002年起就在两级院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并计划两年内在全省各级检察院全面推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等纷纷设立了类似机构,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说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是近年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一项成功探索,他“有利于实现案件的流程管理”“有利于加强案件质量控制”“有利于方便外界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
6、办公室。负责提供后勤保障、检察技术保障、办案安全保障。办公室可成立法警大队负责送达法律文书、看管和提押犯罪嫌疑人等。
内设机构 第4篇
(一)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超编
内设机构超编是政府人员超编的一个重要原因, 个别单位过多的设置业务部门, 这样导致总体配备的人员编制数量增多, 职责划分过细、职责交叉, 办事流程增加, 不但使办事的效率降低了, 还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由于地方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不同所以待遇的差别, 导致许多待遇相对好单位、岗位上存在人员超编问题。例如某局原有30个编制配置, 却挤进53个人, 但毕竟是国家的部门, 财政还是有保障的, 所以个别超编的单位和个人也不以为然了。虽然岗少人多, 但还是有进无退。所以经常导致老人不愿意出, 新人进不来。而一些待遇相对不好, 工作环境较差的部门却常年缺人, 也很难招到合适的人。这种总体编制平衡下的“隐形超编”和配置不平衡的问题存在了。
(二) 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所谓领导职数是指由财政统发工资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人数上的规定。按文件规定一个单位, 只有一个局长, 2个副局长, 1个纪检书记和1个工会主席。但是, 我们显示的情况往往不是这样, 普遍存在超过文件规定的数额配备领导。如果文件上规定2个副局长, 实际上可能会有4个副局长甚至更多。尤其是副职人员, 往往会存在超数额配备。工作量上其实并不需要。由于落实具体政策的执行力度还不够, 监督体系不完善, 所以地方还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着。
(三) 混编混岗
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 不得混用、挤占、挪用。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 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对A区调查发现混编混岗问题包括以下几类:第一, 事业身份人员占了行政岗位。这类人虽然身份性质都比较明确, 个人占的是事业编制, 人事关系等也在事业单位, 但是他们长期被行政机关借用, 在行政岗位上工作, 履行行政职责。属于混岗人员。这种人占混编混岗的大多数。第二, 是非公务员身份占了行政岗位。这类人不是事业人员, 也不是公务员, 是参照公务员待遇的管理的参公人员。这类属于混编人员。第三, 街道的临时合同编制人员, 借用到编制指数少而工作量大的单位, 用来填补不足和临时性应急工作。这部分被看作是临时借调人员。第四, 超编人员占行政岗位, 这类人员实际已经具有公务员身份, 但是却是在所属单位行政编制满员的情况下占用行政岗位, 因此将其划分到混岗的范畴。此类人占少数。
(四) 吃空饷
“吃空饷”是一个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 “吃空饷”现象的存在会导致我国公务员队伍素质下降, 严重影响我国经济整体的发展。近年来“吃空饷”人员表现为在干部擅自离岗或单位擅自批准干部职工停薪留职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和调出不销毁编制等, 其形式多种多样。这损害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挤占了编制限额, 扰乱了编制管理;浪费了人力资源, 挫伤了在岗职工的积极性。
二、县级政府机构编制问题产生的原因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 机构编制部门的体制问题
包括机构编制体制不完善, 机构编制的统筹工作不够精细, 缺乏创新的积极体制, 机构编制部门自身队伍的素质不高, 对自身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机构编制监督体制不完善, 外部环境不够良好等问题。
(二)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同不够
包括编制部门设置的不规范, 和相关部门的衔接不够顺利, 缺乏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干部队伍建设薄弱, 和相关部门的合作不如意。
(三) 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不够完善
编制办、财政、人社部门实际上处于行政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和调配人员的三个重要部门, 三个部门既有具体分工, 又有相互协作。但实际上编制部门职责增加了, 而权利并未同步增加, 地位仍处于弱势部门。三个部门权责失衡, 缺乏有效的综合约束机制。同时, 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上, 存在这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三、优化县级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对策
(一) 理顺机构编制部门的体制
各地区各级别的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件, 均须先写出专题请示并附相关政策依据报编办, 经编办审查后再提交编委会研究审批;涉及须报上级编制部门审批的事项, 由编办提交编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上级编制部门审批, 审批后再行文, 做到不越权、不违规。这样严格的审批制度, 是为了保障人员编制的严格性。
(二) 加强部门协调性
每一项改革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编制改革需要编制办、人社局和财政局三者联动共同推进, 统筹兼顾。要理清自己的权利和职责, 做到进人先增编, 出人立减编, 让人事和编办相互协调配合, 财政局必须看到编制办和人事局手续都齐全才能开单子。具体实施中, 编制办先审批, 人事局办手续, 财政局开单子。让编制办、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配合, 建立联动机制。相互监督, 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 压缩机构和人员编制
对县级政府各部门人员编制进行精简, 一是压缩人员编制, 按2%得总体比例, 进一步压缩编制规模。二是压缩部门处室按照20%的比例分别压缩办公室, 人事处, 财务处等, 三是压缩非业务人员, 按照15%的比例压缩非业务人员比例。四是充实业务机构和业务人员力量。将改革调剂出来的机构编制资源充实重点工作以及各部门的业务工作。按照“五项标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炼化、法制化”重塑部门内设机构职责, 压缩人员编制, 通过优化内设机构对人员编制重新核定。
(四) 建立机构编制执行评估机制
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的特点制定出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机构编制情况评估方法, 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 坚持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想结合的方法。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评估, 监督检查也贯穿于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评估, 监督检查也贯穿于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评估的公正性。
摘要:编制是指政府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和职务分配。优化部门内设机构配置、优化人员编制配置, 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率, 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县级机构编制现状做了研究, 对影响县级政府人员编制规模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优化基层政府人员编制规模的对策。
调整内设机构请示 第5篇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规格的批复》(闽委编办[20XX]15号)精神,我局机构规格确定为正处级。由于上级安监部门的职能不断调整,为了进一步理顺职能,明确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解决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安办)没有独立编制问题,确保局机关工作的有序有效运转,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关于内设机构调整建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内设3个职能科室(正科级)调整为4个职能科室(正科级)。
(一)新设立政策法规科(挂市政府安办牌子)
承担市政府安办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规章、规程草案;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调度、信息发布和宣传,指导协调联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监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生产安全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和批复结案工作。
(二)综合科更名为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秘和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经济政策及技术措施经费;承担局机关的人事、工资、档案、党建等工作。
(三)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科更名为监管一科
负责全市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许可证审核及发放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设备(除特种设备外)检测检验、劳动保护用品、职业危害等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矿企业安全监察科更名为监管二科
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许可证审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建筑、电力、教育、文化、卫生、通信、烟草、旅游、林业、水利、民爆用品及器材、城市燃气、基建工程、机械、建材、冶金等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建议
我局现有机关行政编制12名,科室领导职数3名,建议新增编制1名,科级领导职数核定4名,处级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职数保持不变。
内设机构 第6篇
关键词:档案局;档案馆;编制;机构;职能;配置
1 研究样本抽取
以中国知网(CNKI)为样本池,以题名为检索项,以(“档案局”并且“编制”)或者(“档案局”并且“机构”)、或者(“档案局”并且“职能”)、或者(“档案局”并且“配置”)、(“档案馆”并且“编制”)或者(“档案馆”并且“机构”)、或者(“档案馆”并且“职能”)、或者(“档案馆”并且“配置”)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出212篇文献,以此为研究样本,进行计量分析。
2 研究指标与数据
研究选择文献来源学科、发表年度、作者、机构、报刊来源5个指标作为分析的指标项。
2.1 学科分布。212篇文献涉及14个不同学科,各学科文献数及占比情况见表1。
表1 各学科文献数量及所占百分比
序号
学科
文献数
百分比
1
档案及博物馆
197
92.92%
2
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
5
2.36%
3
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
5
2.36%
4
图书情报与数字图书馆
4
1.89%
5
文化
2
0.94%
6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2
0.94%
7
民商法
1
0.47%
8
投资
1
0.47%
9
出版
1
0.47%
10
高等教育
1
0.47%
11
中国共产党
1
0.47%
12
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应用
1
0.47%
13
保险
1
0.47%
14
企业经济
1
0.47%
使用频次合计数
223
105.19%
实际文献数
212
表1显示,档案学文献数量与占比数均为最高。其次是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2个学科。文献的使用频次合计数超过实际文献数11篇,文献的学科交叉率为5.19%。
2.2 文献发表年度。最早的相关文献,发表于1956年,最高时年发表文献19篇,最低时年发表文献1篇,平均年发表文献6篇。见图1。
图1 各年度文献数量图
1978年之后,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先后于1983年、1988年、1993年、1998年进行了四次机构改革。从图1中可以看到,除了1988年,其他三次与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改革相吻合。
2.3 作者分布。212篇文献中,作者署名的154篇,第一作者153位,第二作者29位,第三作者3位,作者共计176位。发表2篇文献以上的作者12位,占作者总数的6.82%;发表文献25篇,占全部署名文献的16.23%。合作文献29篇,占全部署名文献的18.83%;2人合作的26篇,3人合作的3篇。作者个人合作率接近1/5。
2.4 机构分布。212篇文献中,机构署名的63篇,占29.71%。其中第一署名机构55个,第二署名机构3个,共计署名机构58个。发表2篇文献以上的机构6个,占署名机构的10.34%;发表文献17篇,占全部机构署名文献的26.98%。合作文献3篇,仅占全部63篇文献的4.76%,均为2个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率只有不到5%,显著低于个人之间的合作率。
2.5 文献报刊来源分布。212篇文献来自59种报刊。平均每种期刊刊载文献3.6篇。发表3篇文献以上的报刊有18种,占全部59种报刊的30.5%;发表文献166篇,占全部212篇文献的78.3%。详见表2。
表2 发表3篇文献以上报刊及发表文献数量表
报刊名
文献数
报刊名
文献数
中国档案报
36
档案
6
中国档案
15
档案管理
6
兰台世界
13
湖南政报
6
北京档案
12
兰台内外
6
浙江档案
12
档案学通讯
5
湖北档案
9
陕西档案
5
上海档案
9
广东档案
4
云南档案
8
四川政报
4
湖南档案
7
黑龙江档案
3
3 结论与分析
3.1 文献来源集中在档案类报刊。212篇文献中,报纸与期刊文献数达到了210篇,占99%,是文献来源的绝对主体。会议论文只有2篇,仅占1%。在报刊中,档案类报刊成为主导。在全部59种报刊中,档案类期刊27种,占45.76%;发表文献174篇,占文献总数的82.1%。发表3篇文献以上的18种期刊中,档案类期刊17种,占94.44%;发表文献160篇,占96.38%。这说明档案类报刊是报道、研究该研究的主要媒体。
3.2 学科聚集度高。表1显示,文献涉及的14个学科中,主要向档案、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3个学科聚集,占比超过了97%,这与档案局(馆)人员编制、内设机构、职能配置问题只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相关,对其他领域几无影响有很大关系。
3.3 时间跨度大,年度文献数量多少与历次机构改革在时间上正相关。如图1所示,相关文献始于1956年,时间跨度近60年。前期只是零散的文献,1980年后文献数量开始增加,到1985年间有2年没有文献发表,之后一直没有中断。在1983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四次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时间点上,文献数量均明显高于相邻年份。也就是说每逢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与之相关问题的学术争鸣和研究活动明显活跃。
从文献分布规律看,文献分布呈现出三个台阶。第一个台阶从1956年到1992年,年发表文献量最高不超过4篇,包括了1983年、1988年两次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是一个低关注度阶段。第二个台阶从1993年到2000年,半数年份发表的文献达到或超过10篇,2000年更是达到了18篇。此间包括1993年、1998年两次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是一个由低关注度,向高关注度快速发展的阶段。第三个台阶是2001年至今,这个阶段虽然没有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但对档案局(馆)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与职能配置的关注不仅没有停止,反而不断升温。多数年份发表的文献均在8篇以上,2010年更是达到了最高点19篇。总体上看,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度是一个长期,有起有伏,不断走强的过程。
3.4 作者与机构比较分散,但机构类型相对集中。从作者分布情况来看,212篇文献共有176位作者,人均只有1.2篇。发表2篇文献以上作者的人数与发表文献数量,分别只占全部作者的6.82%和全部署名文献的16.23%。从作者所在机构看,58个署名机构共发表文献63篇,平均每个机构只发表1.1篇。作者及机构的分散度非常高。
在不考虑文献类型的情况下,我们用洛特卡定律(洛特卡定律又称“倒数平方定律”。描述科学工作者人数与其所著论文之间的关系:写N篇论文的作者数量约为写一篇论文作者数量的1/ n?,而写一篇论文作者的数量约占所有作者数量的60%。该定律被认为是第一次揭示了作者与数量之间的关系)来推算档案局(馆)人员编制、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文献作者人数及机构与文献数量之间的关系。
表3 洛特卡定律推算各类作者人数及发表文献数量
发表
文献数
人数
样本
文献数
洛特卡定律
推算人数
洛特卡定律
推算文献量
3
1
3
11
33
2
11
22
25
50
1
164
164
102
108
合计
176
189
138
191
表4 洛特卡定律推算各类机构数及发表文献数量
发表
文献数
机构数
样本
文献数
洛特卡定律
推算机构数
洛特卡定律
推算文献量
5
1
5
1
5
4
0
0
2
8
3
2
6
4
12
2
3
6
9
18
1
52
69
35
35
合计
58
86
46
76
从表3、表4可以看出,文献与作者、机构之间的数量关系与洛特卡定律严重不符,发表一篇文献的作者、机构数量过大,缺少高产核心作者和核心机构。但在各类机构中,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机构,文献作者的机构类型相对集中。
3.5 政报消息报道多,研究类文献少。与其他档案工作与档案学研究不同,文献中有政报、公报、公告、文告占的比例相对较大,占到了全部文献的近12%,加上19%的报纸文献,总量接近了文献总量的1/3。再看表2,全国档案界宣传的主流媒体《中国档案报》、《中国档案》发表的相关文献数量最多,排在各报刊的前两位。而档案学重要的理论性刊物《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发表的文献只排名第14位和第20位。结合作者中有记者23人(占11%)、基金资助文献的情况(仅有1篇)等情况看,相关文献具有消息、报道、述评类多,来自理论界依据实践与现代管理理论的高水平研究,这一情况能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与重视。
内设机构 第7篇
半年前, 一家公司内设的销售中心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招聘广告后, 李某作为农民工参加应聘并成为送货员, 由公司发放工资。两个月后, 李某在骑三轮车送货途中, 不慎将我撞伤。我前后共用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 还落下九级伤残。我曾要求销售中心赔偿, 但销售中心表示其没有法人资格, 而公司也拒绝赔偿, 理由是销售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代表公司, 李某尚不属公司员工, 更何况李某存在过失, 我只能找李某赔偿。请问, 公司这样做, 对吗?
读者郗某
郗某同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 销售中心代理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销售中心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 无疑是一种代理行为。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但《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劳动合同属于合同, 只不过是特殊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就应当适用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 即使公司没有授权销售中心招聘员工, 只要销售中心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招聘, 李某就有理由相信是公司进行的招聘, 则该劳动合同同样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内设机构 第8篇
燃油税税费改革的提出, 将车辆规费征收与燃油综合考虑, 各种规费将不再征收, 因此随着费改税政策实施, 运管部门职责职能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工作重心有规费征收转移到行业管理上来;稽查队伍随着税费政策实施, 稽查重点将不再是道路规费稽查, 而是要加强道路行业日常监管, 可以说稽查的范围较之前进一步扩大。因此, 运管所内设机构设置就出现了一些不合理因素。
1.1 长期以来的重收费轻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多年以来, 运管部门一直将规费征收作为主要工作, 成绩是突出的, 但重收费轻管理、以收费代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不但耗费很大一部分精力去抓收费, 而且已经形成以收费为核心, 一切围绕着收费转的管理模式, 以致于在开展行业管理中, 经常出现以收代管、以补代罚的现象。费改税以后, 这一现象将被完全扭转, 各类规费征收的取消, 使运管部门的工作重心转移到行业管理上来, 这必然引起内设机构的重新整合。
1.2 机构设置存在科室过多, 职能交叉, 人浮于事, 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费改税后, 规费征收职能的取消, 工作重心的转移, 使得内设机构设置出现了科室过多, 职能交叉, 人浮于事, 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目前, 我所设有16个职能部门, 即:4个区站 (百官站、丰惠站、章镇站、崧厦站) 、4只专职稽查队伍 (稽查一队、稽查二对、路检队、小越检查站) 、6个股 (财务股、运安股、稽征股、违章处理股、维修股、驾培股) 、1室 (办公室) 、1站 (客管站) 。所在编职工58人, 分流人员12人, 合同工20人, 合计在岗各类职工94人, 由于科室设置过多, 有的科室只有2人, 甚至只有1人。这样, 就难免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长期以来, 稽征股和各区站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各项规费征收, 但费改税后, 这一职能将被取消, 稽征股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将作出取消。而各区站只剩下对各自区域内的客货运及三类维修摊点等的行业管理, 这样就与运管股、维修股、稽查队等的职能交叉重复, 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重新整合。
1.3 新形势下, 行业管理对运管部门提出更高要求。
虽然费改税以后, 运管部门各项规费征收的任务没有了, 但是,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道路运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社会需要和运输供给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要解决这个矛盾, 只有发展运输生产力, 这就要求我们行业管理部门不断加深对行业的认识和了解, 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更好的服务于道路运输事业。而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就应该服务于行业管理, 为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打下基础。目前, 我市有客运车辆791辆, 货运车辆4322辆, 危险品车辆145辆, 货运站场117个, 而如此巨大的行业管理重担都要一个运安股去承受, 这是不合理的。费改税后, 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这样也为运管股机构分化提供了条件。
2 实施燃油税政策后运管所内设机构设置初探
2.1 科学合理设置机构, 明确完善管理职能实施燃油税政策
后, 运管机构设置应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机构要小, 人员要少, 效率要高, , 科学合理的运管机构应满足日益发展的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实施燃油税政策后, 运管部门应根据发展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的总目标提出的“运输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体系基本形成, 运输能力和运输需求基本适应, 运输法规基本健全, 运输市场行为基本规范, 运输经营者基本做到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要求, 明确、调整、完善管理职能, 集中力量管那些应该管的事, 转移下放那些不应该管的事。
具体来说, 运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有三方面:一是运输经济调控职能。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管好管住带有全局性的主要运输经济活动, 促进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 实现运输市场的规范经营, 改善运输市场的结构格局, 提高运输市场的经济效益, 满足社会对运输的需求。二是运输市场监督职能。依据法规和政策, 对运输市场的全过程实行监督, 对经营资格审批、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的核发、营运线路的准入等, 实行行政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活动, 解决市场机制本身所不能解决的各种矛盾, 促进运输市场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方向的发展。三是运输政策导向职能。通过政府颁布的命令、规定等形式, 按行政系统行政层次、行政区划对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动进行直接调节, 通过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引导经营者提高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程度, 促进运输产业合理化, 实现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涉及五大管理行业:客运经营管理、货运经营管理、车辆维修行业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站 (场) 经营管理。
2.2 运管所内设机构设置原则:
精简、统一、效能。燃油税费改革的提出, 向内设机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运管所内设机构设置也应从加强行业管理职能出发,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从运管所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精简人员, 精简综合部门, 充实业务部门;统一使用反映运管本质特性的机构名称;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 对职能重叠的机构实行合并, 对人员臃肿的机构进行精简, 充实到一线的稽查工作岗位上, 使运管所每一个岗位的内容充实丰富, 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积极性, 以提高运管工作效率。
3 运管所内设机构设置的设想
内设机构 第9篇
一、银行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模式的比较
(一)银行机构的支付服务模式
银行支付服务模式是在引发货币资金转移的经济活动发生后,由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发出资金支付指令, 以银行票据、银行卡、进账单等支付工具作为支付结算载体,根据客户需求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传递相应支付指令,银行按照特定规则进行货币资金的最终清算和结算,实现货币资金的流通处理。 其特点是银行机构可通过其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和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独立完成支付结算业务处理,实现货币资金的清结和偿付,资金处理安全性高、时效性强。
(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模式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涉及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
1、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模式
网络支付方式主要有支付网关模式和支付机构内部平台交易模式。 支付网关模式是指网上交易付款方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将银行账户资金发送至收款方。 在此种模式下,资金经历了从付款方账户到第三方支付网关账户,再由第三方支付网关账户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 第三方支付平台负责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确认、 交易明细查询等信息。 支付机构内部平台交易模式是指支付机构在其网上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开立了内部虚拟资金账户, 交易付款方用法定资金为虚拟资金账户充值后,通过虚拟资金完成各种网上交易的支付。 这种模式下在商品交易中真正起到支付媒介作用的是支付机构平台提供的虚拟资金,而非付款方银行账户内的法定货币。 整个商品交易的支付过程,包括支付指令发起、传递和相应虚拟资金的清算及结算,都在支付机构内部平台完成。 此外,中国银联在线支付平台依托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也可提供银行卡网上支付,客户不需单独开通银行网上支付业务。
2、银行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模式的异同点
银行和支付机构无论采用哪种支付服务模式, 都必须与商品交易活动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同点在于银行支付服务模式下,商家和客户的资金支付受到的约束相对较多。 交易双方如果在同一家银行开立账户,支付则相对便利;交易双方如果合作银行不一致,支付活动有可能无法实现或是交易成本上升。 支付机构提供了一种更加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模式,支付机构通过与多家银行机构合作,在开户银行间搭建起了资金清算平台,为签约商户和客户提供多途径、多渠道的支付便利, 支付机构的资金处理平台实际承担了一种类似跨行支付系统的功能。
(三)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服务模式
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是指支付机构通过收取客户资金售出多用途预付卡或是为多用途预付卡账户充值, 由预付卡持卡人到支付机构合作商户刷卡消费的支付服务方式。 在预付卡服务中,客户资金以现金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支付机构公司账户, 持卡人支付的全部过程都在支付机构建立的系统完成。 预付卡在支付功能上和银行卡类似,预付卡可在支付机构布放的POS机具刷卡消费。
二、银行和支付机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的比较
(一)银行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
银行机构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托发达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和丰富的支付结算工具,向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各类经济活动主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传统的银行支付方式包括了汇兑、委托收款等方式,支付介质包含了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等。 银行机构利用管理客户资金的优势,建立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在面对面交易模式处于主导地位。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 社会资金结算需求的扩大,银行拓展了诸如代缴税费、代发工资等一些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借、贷记业务、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以及针对大型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开通代理资金归集等服务。 其服务的特点是范围广、渠道多、种类丰富、金额大、安全性高、资金流通速度快,是我国当前支付结算服务最重要的提供者,也是全国资金流通的“枢纽站”,对全社会资金流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
在支付机构业务发展初期, 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C2C和B2C领域。 早期的支付机构大多依托与自身集团公司购物网站或是门户网站合作的方式,形成客户群和网络商业贸易圈,迅速积累大量客户资源,确立市场优势。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支付机构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一些大型综合性支付服务机构能为服装鞋帽、 图示音像、 数码产品等零售百货商提供支付,代理缴纳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等各种费用,购买充值卡、游戏点卡、航空机票以及代理信用卡还款、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等。 一些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支付机构,能针对特定行业如电信、煤炭等提供支付服务。 概括起来,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一般为零售支付,较多发生在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支付,其主要特点是交易量大、单笔金额小,对支付便捷性、灵活性要求较高,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三)银行和支付机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的异同点
银行和支付机构服务日益趋同化, 双方在支付领域的合作也在加强,常见的商品交易、税费交纳、信用卡还款等业务双方都可以实现,支付机构也在积极探索进入银行的服务领域, 如代发工资、 代理资金归集、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等。 双方在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上重叠、交叉以及竞争越来越突出。 在对公服务和传统资金汇划等业务上,银行的优势依然十分明显,安全、高效的支付渠道,丰富多样的支付工具,以及票据、信用卡授信等增值功能,使银行在未来很长时间都是客户支付时的第一选择。 支付机构在对公业务开展、资金汇划等业务上发展受政策、交易环境、风险管理等因素的制约,短期内很难撼动银行的优势。 在消费支付领域,特别是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上,支付机构则充分利用其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的特点, 在支付服务创新和用户服务体验方面保持了较强竞争力。 银行和支付机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大、 中型银行通过开设自身的网上购物平台或是直接与大型网购平台合作,利用信用卡等资源优势,与支付机构形成业务竞争。
三、支付服务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一)安全和效率的平衡问题
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转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中必须注重安全和效率的平衡问题, 要辩证对待支付业务的风险防控问题,不能一味追求绝对安全。 过度的关注安全会大幅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率,阻碍企业的发展,给公众造成不便;忽视安全,只追逐效率同样会造成损失。 支付服务市场要做到安全和效率的兼顾,关键在于监管政策的平衡。 监管部门要在风险管理理念上转变思路,一方面要确保支付行业的总体风险可控,可以探索建立支付风险评价机制, 对银行和支付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安全防范能力开展全面评估,提高整个支付行业的风险控制水平。 另一方面要设定一定的政策弹性空间和风险容忍度,对银行和支付机构新业务要多观察和谨慎决策,给予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展一定的灵活度,鼓励其产品和服务创新。 同时,监管部门要积极着手建立支付行业风险数据管理库,将高风险客户、商户纳入黑名单,并开展支付风险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支付意识。
(二)垄断抑制创新和竞争的问题
随着支付服务市场不断活跃和壮大, 少数银行和支付机构建立起了庞大的客户群,集中了优质客户资源,成为行业领先者。 然而资源的垄断不利于充分竞争,不利于行业创新。 特别是支付习惯一旦形成,往往很难改变, 市场先入者往往会确立较大优势, 其可以凭借在交易金额、交易价格、客户交易习惯偏好等方面的优势,遏制和阻碍中、小机构的发展。 这对以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理念的支付行业发展和经济金融的稳定有着巨大的潜在风险。 在支付行业的政策制定和监管上,要重视垄断苗头,加强对大型支付服务机构的管控,防止不公平竞争现象发生。 要加大对中、小机构的利益保护,扶持和培养更多的支付服务机构,形成良性竞争的行业氛围,推动支付服务市场的多元化、多样化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支付服务,最终使社会公众和经济受益。
(三)支付信息利用和信息安全的问题
支付交易形成的海量数据和信息蕴藏着巨大的价值, 对这些数据信息挖掘和分析,有助于掌握和了解客户消费习惯、消费能力等信息, 支付交易信息的利用将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拓展支付领域, 提升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这对支付交易信息的合理、 安全使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以及敏感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缺失,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近年来, 个别银行和支付机构由于管理不严出现了客户信息资料的泄密事件,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支付行业的信任水平,给行业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监管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要对客户信息安全给予足够的重视,要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支付信息的利用符合数据安全要求。 银行和支付机构要增加信息安全的技术和人力投入,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及时有效,切实保护客户信息。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随着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高速发展, 消费者与银行和支付机构间的争议和纠纷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然而由于支付服务产品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容易造成支付服务机构和消费者权益失衡,银行和支付机构常常忽视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消费者在受到不公正对待,利益受到侵害时, 无法及时维权。 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化建设进程,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力和义务,规范银行和支付机构行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为消费者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已成为支付行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议题。 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等支付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支付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和研究,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消费者要多学习支付结算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保障权益不受侵害。
摘要:支付机构凭借其快速、便捷的专业化服务优势,打破了银行对支付服务市场的垄断,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灵活、便利的支付服务,有力推动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市场的竞争。本文通过对银行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模式、服务对象等多方面的比较,指出了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以及建议,希望能对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作用。
关键词: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支付服务
参考文献
[1]励跃.零售支付的创新与监管,中国金融[J].2013年第12期
[2]巴曙松,朱海明.网络支付行业的风险评估与监管[J].中国金融[J],2013年第20期
[3]杨茵.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在零售支付领域的竞争与合作,南方金融[J].2011年第12期
内设机构 第10篇
关键词:凸轮,滚子,对中性,ADAMS,ANSYS
0 引言
弹簧机构的机械寿命将直接决定着断路器的可靠性能。为了提高机构的机械寿命, 设计时零件的结构、材料或者加工工艺等控制相对严格, 但是装配的精确度、装配工艺的忽视往往会影响机构的质量, 甚至严重影响整个断路器的使用性能和寿命。
弹簧机构属于精密机构, 对产品的参数有严格的要求, 所以零件的尺寸误差、装配质量以及加工装配工艺都对机构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出厂实验的检查中发现个别产品由于装配误差, 导致凸轮与滚子的接触不对中。为了明确凸轮与滚子对中性对机构寿命产生的影响, 专门对虚拟模型仿真和相关实验进行了对比验证, 排除了机构的质量隐患, 保证了机构的机械寿命。
1 凸轮与滚子接触瞬间的理论分析
弹簧机构的合闸原理大同小异,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电机将合闸簧储能, 在合闸时通过脱扣装置触发凸轮与滚子接触, 通过连杆的运动和凸轮曲线的共同约束, 满足合闸时所需要的时间、速度以及行程等。其结构如图1所示。
凸轮与滚子的曲率为常数, 接触产生的应力可以用赫兹接触理论进行计算[1,2], 其接触区域近似为椭圆形, 如图2所示。
压力作用的椭圆区域边界方程为:
其压力分布方程为:
式中:ρ, ρ2两部件的相对曲率;a, b分别为椭圆长、短半轴;m, n赫兹接触参数;E, ν分别为弹性模量和泊松比;F法向压力;p接触应力。
2 凸轮与滚子接触仿真与应力计算
计算思路:首先建立断路器产品模型, 仿真出凸轮与滚子接触时产生的接触力;然后将接触力加载到不对中的模型 (根据装配机构提取的模型) 中, 计算滚子的接触寿命。
2.1 断路器模型建立与接触力计算
根据公司产品建立整个断路器的虚拟模型, 然后导入AD-AMS中施加约束, 输入分合闸簧的参数作为载荷, 图3为AD-AMS中凸轮与滚子接触的局部模型。设置完成后, 在ADAMS中进行运动学仿真[3], 完成后测量凸轮与滚子所建立的CON-TACT的接触力值曲线, 其力值曲线如图4所示。图5为弹簧机构中滚子与凸轮接触力值的理论变化曲线, 由于分合闸弹簧的存在, 导致仿真中接触力值波动较大, 但轮廓范围与理论力值曲线趋势一致。
第一个峰值即为凸轮与滚子接触时的最大值, 即:
Fmax=31 690 (N)
2.2 对中前滚子接触应力计算与试验对比
根据滚子与摩擦的痕迹, 凸轮与滚子接触面不对中, 其滚子受力如图6所示。将模型导入ANSYS内, 定义对应的材料属性, 进行网格划分, 将计算的最大力值按照装配时施加到滚子上, 计算结果如图7所示。[4,5]
计算得最大应力值位于接触边缘处, 其最大值为:
σmax1=1832.56 (MPa)
经查得, 滚子所属材料屈服强度σ≧785 MPa, 虽然经过热处理后滚子的屈服强度比下限值要高, 但已经远远超出安全范围, 表1为不对中情况的三次实验结果:
2.3 对中后滚子接触力应力计算
经过试验和仿真得出凸轮与滚子不对中时, 滚子产生集中应力, 致使滚子局部出现裂纹, 最终导致滚子碎裂。
通过重新装配, 使凸轮与滚子尽量对中, 同时保证在运动过程中始终保证一定的对中性, 重新建立模型, 将载荷对中分布在滚子重新计算, 图8为对中之后的模型以及计算结果。
σmax1=804.48 (MPa)
由计算结果可以看出, 凸轮与滚子接触时产生的应力分布均匀, 虽然热处理后滚子的屈服强度没有进行测量, 但是通过多次试验, 凸轮与滚子对中后机构均通过了机械寿命试验, 从而保证了产品质量。
3 结语
本文根据装配的实际情况, 通过仿真计算和试验对比, 分别分析和验证了凸轮与滚子在不同对中情况下对于机构寿命的影响。同时验证了在设计合理的前提下关键核心部件在不同装配质量下的可靠性, 避免由于装配问题影响整个产品性能甚至使用, 对于实际生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孙树磊, 李军君, 等.地铁车辆轮轨法向接触问题研究[J].城市轨道交通, 2013 (8) :39-43.
[2]李增刚.ADAMS入门详解与实例[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2009.
[3]许贵满, 吴亚平.轮轨三维非线性静态接触应力及其影响分析[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2013, 32 (4) :66-71.
内设机构 第11篇
关键词:评价机制 评级质量 合规经营
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信用评级机构越来越被市场所认知,但随之而来也面临着甄别优劣、加强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在此背景下探讨建立评级机构评价机制的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
证券评级机构现状问题
目前国内评级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评级市场整体也处于混沌状态,既面临国外评级巨头的市场进入压力,又存在政策导向不明确、市场环境欠完善、参与主体良莠不齐、收费标准偏低且不统一、部分评级公司忽视评级技术和评级质量的提升等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证券评级机构总体评级质量不高,影响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认同
各证券评级机构发展阶段不同,市场地位不同,经营理念偏差较大,对评级模型、评级体系的研究投入不足,加之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内部管理水平较为落后,进而导致评级机构总体评级质量不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评级结果虚高,评级结果客观性、稳定性偏弱,没有充分发挥债券利率定价的引导作用;二是评级报告本身的信息量、风险揭示和分析深度不足,导致沦为发行和交易环节的要件,未起到信用评级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根本作用。
(二)证券评级市场竞争失序易导致行业地位走低,弱化评级行业的公信力
与一般行业存在较大不同,评级行业参与主体过多,易导致过度竞争、不合理竞争的逆向结果,即市场普遍存在级别走高、收费下降的现象。只要有评级机构因为短期行为而放宽评级标准,其他机构迫于竞争压力也会跟进,整个评级结果的权威性下降,评级行业的市场地位走低,将弱化评级行业的公信力。
(三)针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偏弱
面对快速扩张的证券评级市场,证券评级机构的准备并不足,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素质和数量不足引发的人员压力,发行人和承销商抢报项目带来的进度压力,内部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导致的报告流转审核压力,都会使得评级机构做出牺牲合规而满足业务发展的选择。尽管监管机构每年都进行合规严查,要求评级机构编制合规报告,加强信息披露,但对于违规现象监管处罚力度仍偏弱。对于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现象界定不清,没有采取合适到位的处罚措施,使得宽进严管监管思路效果打折扣。总体而言,监管处罚需面临平衡问题,监管机构需要更有力的工具来对证券评级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评价,这就需要建立评级机构的评价机制。
(四)投资者及发行人对于评级机构的选择缺乏客观有效评价依据
检验评级机构最好的方法是违约率。标普、穆迪等国际评级机构就是通过上百年评级市场经验积累,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违约率,才使其拥有评级市场的话语权,证明其评级技术和评级质量。而我国由于债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且发行的大都是大型企业高等级或有担保债券,风险厌恶型市场的典型特征使得违约现象较少发生,从而开展违约率检验缺乏足够数据支撑。
近年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债券市场风险有所暴露,导致违约现象增加,但仍不足以用散发的违约事件证明某家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或者说出现违约就视为评级机构的责任。
现在替代违约率采用的利差检验方法利差影响因子多,各评级机构检验方法不同,导致很难形成权威的评级质量检验结果。各评级机构都倾向于采纳有利于自身的检验方法,导致评级结果一定程度上缺乏可验证性,投资者及发行人对于评级机构的选择缺乏客观有效的评价依据。
证券评级机构监管未来发展演进方向
从国际市场看,信用评级服务最早从美国向其他国家输入,带动各国纷纷建立评级机构和评级体系。但早期各国对评级机构的重视程度普遍不足,监管仍相对宽松,对外国评级机构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国际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演变过程中所扮演的推波助澜作用使得危机向全球蔓延,引发了各国对评级市场监管政策的反思。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纷纷搭建多层次的监管框架,强化对外资评级机构准入、评级机构评级流程规范、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多方面的监管。欧盟在深陷因美国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推动而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无法自拔后更加意识到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掌握评级市场话语权对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性,发展本土评级机构成为其改革的重要目的。
从各国对评级市场监管的实践来看,各国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政策逐渐趋同,强化信息披露成为各国监管国内外评级机构的普遍共识。金融危机后,欧盟、日本、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均强化了对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评级流程及评级结果等方面的信息披露监管,意在确保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胜任能力和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同时也对评级信息的披露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我国对评级行业的监管也应将强化信息披露作为监管的主要方面,让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流程、结果处于阳光下,接受市场监督,以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上,监管部门根据宽进严出、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着重从以下几点要求证券评级机构进行披露。
(一)评级结果和评级表现的披露
监管部门应要求评级机构将评级结果在统一的平台向公众披露,同时对发布时间做出具体规定,让市场及时掌握评级结果,并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二)评级流程与评级方法的披露
评级机构在公布评级结果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关于级别所依据的评级流程和方法。此外,评级机构还应及时公布评级流程和评级方法的变化,并对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做出说明。监管部门应特别要求评级机构说明评级方法的局限性,对评级中未涉及的风险进行披露。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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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机构应向公众披露其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包括:回避制度、合规制度、业务隔离制度、离职人员回顾审查制度等方面。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可由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评级机构评价机制,帮助市场更好地对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和判断,对于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也可以用量化指标纳入评级机构评价机制中。
建立评级机构评价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机构已纷纷启动推出各自的评级机构评价办法,建议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也推出符合证券评级监管需求的评级机构评价机制,通过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专家评价与投资者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来对证券评级机构打分,为投资者及发行人提供选择评级机构的客观有效依据。建立该机制的意义在于:
(一)对于投资者的意义:帮助投资者甄别评级机构,充分发挥评级在风险揭示和债券定价方面的作用,改善投资者服务质量
我国规定所有评级机构采用统一的级别标识,且发债级别门槛较高,对于投资者而言,债券级别差异并不大,投资者主要是希望通过债券评级报告了解到发行人的信息和真实风险。因为投资人无法进行现场调查,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取得第一手资料,所以要依靠评级报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那么对于证券评级机构打分,尤其是对于报告质量打分,可以赋予投资者投票权,从而促进评级机构改善投资者服务质量。
(二)对于发行人的意义:通过提高评级机构透明度,降低发行人级别寻租空间,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对于发行人而言,希望获得更高的级别以降低融资成本是其根本动机,但这需要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评级机构评价机制可以提高评级机构的透明度,如果市场形成了对评级机构优劣的区分认识,发行人就不会选择市场普遍不认可的评级机构,即便该机构给出较高的信用等级也不会在信用利差上获得降低,从而降低发行人级别寻租的空间,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三)对于监管机构的意义:建立统一、透明、有效的监管和扶持规则,培育具有市场公信力的证券评级机构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建立科学合理的评级机构评价机制,可以弥补监管处罚手段的不足,通过评价指标的细化和调整,事先给予市场统一、透明、有效的监管和扶持规则,而不是在事后通过检查来发现问题,这样更加有利于培育具有市场公信力的证券评级机构,让合规、高效、公平、公正的评级机构脱颖而出。
(四)对于证券评级行业的意义: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合规经营,切实提高评级质量,增强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立评级机构评价机制对于证券评级行业的作用更加直接,可以让评级机构认识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加强内部管理,重视合规经营,学习同业优点,加大对评级技术和评级质量提升上的投入,切实提高评级质量,增强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发行人和监管机构三方的需求。
信用评级机构评价体系的构建
(一)评级监管机构的相关评价体系介绍
1.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机构考核评价办法》
201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用评级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及机构治理、执行合规性监管要求情况和市场表现及评价3大类、10个项目、29个指标。总体原则是“规范引导、科学量化、属地评价、分类管理”。
按信用评级机构考核评价得分高低划分为四等,其中100~85(含)分为A等,85~70(含)分为B等,70~60(含)分为C等,60分以下为D等。考核评价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如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考核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可将评价等级为D等的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要求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而对正式评价等级为A等和D等的,信用评级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该考核评价体系的目的是分类监管,所以其为执行合规性监管要求情况赋予最高的权重,但对市场表现及评价的指标欠完善。
2.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价规则(试行)》
2015年10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3]61号),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评级机构评价指标由机构素质评价、评级质量评价、监管机构评价3大类以及减分项组成,合计11个评价指标、24项评分内容。
对于评价结果的公布和使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每年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对评级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可作为保险机构选择外部评级机构的参考,不可作为其决策依据,也不得用于评级机构的同业竞争。
该评级规则的特色在于强调评级质量评价也即投资者评价,为此设计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调查问卷》,细化了评级质量、报告质量、服务质量的考察重点,打分结果较为实用,但其对监管机构评价设置的权重较低。
(二)信用评级机构评价指标设计
结合上述两套评价指标体系思路,根据证券评级机构的监管目标和特色,建议设计以下信用评级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制度建设与机构治理、评级质量评价、合规性评价和重大事项扣分四部分。
1.制度建设与机构治理
具体可从公司评级业务的管控流程与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团队素质、研究能力、评级独立性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1)管控流程与内部管理:包括公司部门设置、内控体系、管理水平等。
(2)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按照相关规章文件要求,管理业务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公司对于具体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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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团队素质:包括证券评级从业人员数量、学历结构中硕士以上人员占比、3年以上经验分析师占比。
(4)研究能力:包括评级方法与模型的完备性、行业评级方法、行业定期研究报告、创新产品的研究情况。
(5)评级独立性:包括评级机构独立性、部门设置独立性、评级人员独立性、评级结果独立性。
2.评级质量评价
具体从报告质量、评级质量和服务质量三方面进行评价。
(1)报告质量:包括评级报告的风险揭示作用、逻辑性、可读性、内容深度、评级依据和基础信息的时效性。
(2)评级质量:包括评级的客观性、前瞻性和稳定性,定期跟踪评级的及时性,对信用事件或其他特定事件作出反应即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及时性。
(3)服务质量:包括服务的及时性与主动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合规性评价
具体包括评级程序合规性、信息报送及时性、信息披露规范性和及时性、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情况四个方面。为体现评级机构竞争市场化、监管要求严格化,对于评级机构运行合规性的评价显得尤其重要。
(1)评级程序合规性:具体包括评级项目组构成及资格合规性、尽职调查有效性、三级审核执行情况、信评委评审规范性、评级报告内容及格式规范性、作业时间充足性等6个方面。
(2)信息报送及时性: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合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及其他监管要求上报事项的及时报送。
(3)信息披露规范性和及时性: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内控制度、评级方法、评级报告及评级业务信息披露等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4)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情况:包括对于监管部门询问与检查的配合情况,以及与监管部门沟通的主动性等。
4.重大事项扣分项
包含评级报告内容严重不实、评级机构违法、评级机构出现重大违规事件及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四个细项,一旦出现上述问题,经核实责任在评级机构的,由行业内评审专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扣分。
对于评价体系的执行,可采取行业内专家评价、投资者评价和监管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然而,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价结果仅是对各评级机构表现的阶段性评价,可供市场参考,建议不用于评级机构的同业竞争。
(三)评价权重建议
评价权重可根据监管的需要和实际打分测试的结果进行调整,建议对合规性评价赋予更高的权重,如40%~50%,目的是让评级机构重视合规管理,不因业务发展忽视合规管理。对于评级质量评价原本应该赋予较高的权重,但是考虑到该部分评价需要投入人力组织投资者评分,在前期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可以赋予30%左右的权重。待操作程序成熟后,再适当提高权重。而制度建设与机构治理是基础,权重不宜太高,在20%~30%比较恰当,在细项上建议提高研究能力及团队素质的权重至10%~15%。
(四)评级机构评价机制建设
建议每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一次证券评级机构的年度评价,采取行业内专家评价、投资者评价和监管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评价可采取查阅报送资料、抽查报告、匿名互评的形式,投资者评价可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监管部门评价可依据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开展。在评价结果公布前,为了体现与监管检查的区别,可设置答疑程序,对于得分非常低的指标要求评级机构解释,以帮助评级机构认识问题,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对于分数最低的一两家评级机构提醒其改进内部管理和评级服务质量。最后,评价结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官方网站上披露,但评级机构不得转载,或用此评价结果进行公司宣传。
作者单位: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鹿宁宁 罗邦敏
内设机构 第12篇
在运动神经系统疾病中, 中风一直是导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1]。对于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者[2], 早期的肢体运动能够逐渐减缓病情, 但是传统的康复医疗手段对康复医师的依赖性很强, 会受到康复医师的主观情绪影响。因此, 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一直致力于肢体康复机器人的研发[3,4,5]。
2002年, 欧洲一支研究康复机器人的跨国小组研制出一个名为GENTLE/S[6]的上肢康复训练机器人, 实现了上肢在三维空间的平移运动。国内对上肢康复机器人的研究较晚, 清华大学2000年起开始研究机器人辅助神经康复机构, 研制了上肢康复设备UECM[7]。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孙立宁[8]教授研发的5自由度穿戴式外骨骼上肢康复机器人, 提高了康复训练的效果和患者训练的积极性。近年来, 少自由度并联机器人的运动惯量低、负载能力强、刚度大等优点, 提供了并联机器人的高精度、高速度平台[9], 广泛应用于汽车、飞机等各个行业, 并逐步向康复医疗机构迈进。
针对患者的的迫切需求, 本文提出一种基于3-RRS并联机构的上肢康复机构。从机构的位置正解中获得动平台中心的运动方程, 应用算例得出机构运动的驱动方程, 并应用matlab软件解出机构运动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曲线。通过对曲线图的分析可知该机构适用于人体上肢康复运动, 同时应用solidworks软件建立了3-RRS机构的三维模型。
1 3-RRS机构的位置正解分析
3-RRS机构的结构简图如图1所示, 它由一个动平台C1C2C3, 三条支链Ai Bi Ci (i=1, 2, 3) 和一个静平台A1A2A3组成。其中, 动平台通过球面副S与各支链连接, 静平台通过转动副R与各支链连接, 且Bi处的转动轴线与Ci处的转动轴线对应平行, 分别建立动坐标系Cxyz和固定坐标系OXYZ。如图1所示, 坐标系的原点分别位于动平台和静平台的中心, z和Z轴均垂直于动静平台且方向向上, x, y和X, Y轴分别平行和垂直于C2C3和A2A3。局部定坐标系Aixiyizi (i=1, 2, 3) 的xi轴与Ai处的转动副轴线一致, zi垂直于静平台A1A2A3向上, yi轴同时垂直于xi和zi轴。
设此3-RRS并联机器人的动平台和静平台均为等边三角形, 并且动、静平台的几何中心到各个顶点的距离分别为lcci=r, lo Ai=R (i=1, 2, 3) [10]。那么, 在系统坐标系OXYZ下, 静平台上的转动副Ai (i=1, 2, 3) 处的坐标
同理, 在局部动坐标系Cxyz下, 动平台上球面副Ai处的坐标为
设从局部动坐标系Cxyz到系统固定坐标系OXYZ的变换矩阵
式中, nm、om、am (i, j, k) 分别表示坐标系Axyz中x, y和z轴的三个单位主矢相对于坐标系OXYZ的方向余弦, 0XAYAZAT0是A点在系统坐标系OXYZ下的位置坐标。
那么, 在系统坐标系OXYZ下, 动平台上球铰中心处Ci (i=1, 2, 3) 点的坐标可以表示为
式中, Ci和ci分别表示动平台C1C2C3上球铰中心处Ci (i=1, 2, 3) 在系统坐标系OXYZ和局部动坐标系Cxyz中的位置矢量。
此并联机构的三个分支分别受到两个相互平行的转动副约束, 所以C1C2C3上球铰中心处C1、C2和C3处的运动轨迹只能分别位于三个垂直平面内, 推出系统的三个约束方程为
联合式 (2) - (5) , 可以得到
把式 (6) 做进一步简化, 可得到此机构的约束方程为
取Z-Y-X型欧拉角 (α, β, γ) 表示动平台C1C2C3的姿态, 则T可以表示为:
式中:
分析式 (9) ,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机构具有三个自由度, Zc是完全独立的参量, 另外两个参量可以任意选择。机构的三个欧拉角α、β、γ中只有两个可以任意选择。换句话说:机构有三个参量可以任意选定, 但必须包括Zc, 另外两个参量可以任意选取。
2 机构的性能分析
应用算例t0=0s, tf=10s, 采用系统的运动规律为
根据算例中的数据, 将式 (10) 带入 (9) 中, 应用matlab软件对动平台C点的位移, 速度和加速度曲线进行求解分析。
根据动平台中心C点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曲线, 分析可知:在0到10s内, 动平台中心C点的速度最大为0.034mm/s, 加速度最大为0.015mm/s2。从医学的角度来讲, 动平台中心可用作人体上肢康复机构的支点, 但是安全性是尤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3 结论
1) 机构具有三个自由度, Zc是完全独立的参量, 另外两个参量可以任意选择。机构的三个欧拉角α、β、γ中只有两个可以任意选择。换句话说:机构有三个参量可以任意选定, 但必须包括Zc, 另外两个参量可以任意选取。
2) 根据机构位置正解和性能分析可以得出, 机构可以应用于人体上肢康复训练。但是作为人体上肢康复训练机构, 但安全性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摘要:本文提出了一种新型的上肢康复机构, 将3-RRS机构应用在上肢康复机构中。首先对3-RRS机构进行位置正解分析, 然后根据算例, 应用matlab软件得出在一定的驱动条件下, 动平台中心位置运动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曲线。并分析该机构的性能, 可知此机构适用于人体上肢康复运动。
关键词:3-RRS机构,上肢康复机构,位置正解,性能分析
参考文献
[1]DeLisa, J.A., B.M.Gans and N.E.Walsh.Physical medicine and rehabilitation:principles and practice[M].Lippincott Williams&Wilkins, 2004.
[2]胡宇川, 季林红.从医学角度探讨偏瘫上肢康复训练机器人的设计[J].中国临床康复, 2004, 8 (34) :7754-7756.
[3]Perry, J.C., J.Rosen and S.Burns.Upper-Limb Powered Exoskeleton Design[J].Mechatronics, EEE/ASME Transactions on, 2007, 12 (4) :408-417
[4]Prange, G.B., M.J.A.Jannink, C.G M.Groothuis-Oudshoorn, et al.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effect of robot-aided therapy on recovery of the hemiparetic arm after stroke[J].Journal of Rehabilitat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2006, 43 (2) :171-183.
[5]Topping M.An overview of the development of handy1, a rehabilitation robot to assist the severely disabled[J].Journal of Intelligent and Robotic Systems, 2002 (34) :253-263.
[6]Loureiro R, Amirabdollahian F, Topping M, et al.Upper limb robot mediated stroke therapy Gentle/s approach[J].Autonomous Robots, 2003 (15) :35-51.
[7]Zhang Y B, Wang Z X, Ji L H, et al.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the upper extremity compound movements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robot[C]//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Rehabilitation Robotics.2005:91-94.
[8]王东研, 李庆玲, 杜志江, 等.5 DOF穿戴式上肢康复机器人控制方法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2007, 39 (9) :1383-1387.
[9]温兆麟, 陈新, 敖银辉, 等.并联机构应用的领域及其构型研究[J].机床与液压, 2005 (5)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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