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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精选12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1篇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 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文件, 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 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 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 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 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 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

但是,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尚不平衡, 加之体制改革和社会的转型, 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在2015年出台了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弹性。

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 但是明显缺乏弹性。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 具有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特征。随着国家连续降息, 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二) 依赖性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多了两大主体的支持: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在新缴费体制下, 农民收到的保障是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的补助。虽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能够给老农民们带来最基本的保障, 但它对政府的财政状况依赖性大, 不发达地区还是会受到当地经济能力的限制, 而不能很好的实现养老保障。

(三) 政府重视不足。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 农保资金的筹集尽管规定以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但在制度设计中缺乏确保实现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 变成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

(四) 工作缺乏组织保证。

由于新老制度的交替, 一段时期内农保工作处于整顿规范阶段, 管理体制不顺, 少数省级、多数地县级单位还未完成职能划转工作, 绝大部分乡镇一级的职能机构没有落实, 农保管理工作断档, 直接影响队伍的稳定、档案的管理、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

三、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 制定定位, 加强领导

新的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而不是对现有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农保出台后, 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 通过制度衔接, 逐步消化老农保, 以利于新农保推进。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应承担起责任, 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 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 上级政府可以把此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标之一。

(二) 推进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 率先建立新型农保制度, 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 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 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 规范农保基金工作

一是改革基金管理体制。农保基金要全部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农保基金专户”,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二是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增值水平。要完善托管制度, 探索基金市场化安全增值的新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四是要合理确定缴费和计发标准。五是要拓展个人账户功能。

(四) 因地制宜, 发展特色农保

目前一些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法, 很值得借鉴。如:北京的做法。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 农民自愿参加, 以个人账户为主, 并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市财政从2015年起, 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并根据经济发展, 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如苏南的做法。江苏省苏州、无锡等地, 利用乡镇企业发达的优势, 以社区保障为依托, 以社会保险为取向, 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苏南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 一是实行大账户、小统筹, 即以个人账户为主, 同时建立小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二是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提高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 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 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

四、结语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2篇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于2009年发出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从2009年起在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我市上杭县作为全省9个首批试点县之一列入试点,今年国务院决定继续开展新农保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 23%左右。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新农保工作,决定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的基础上,今年采取“10+7”的方式开展第二批试点,即10个国家试点县+7个省级试点县,到2015年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劳动保障局积极主动向上争取第二批试点指标。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支持下,省政府决定安排我市第二批国家级新农保试点单位3个,使我市成为全省唯一一个超过50%国家级试点县的设区市。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为加快新农保试点工作进度,让老区广大农民群众尽快享受新农保政策,在开展第二批新农保试点时,采取“全市统筹,市县共担”的办法筹集资金,在全市7个县(市、区)范围内普遍实施新农保制度,提前在今年内实现对全市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开展新农保试点,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对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所谓新型是相对于上世纪90年代推行国家没有补贴的老农保制度而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民,不用缴费可向政府领取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二是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所形成的利息作为个人账户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金合并成养老金按月支付,直至终老,以此保障老年生活。

四、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财力的不断增加,再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广覆盖”就是要千方百计扩大覆盖面,依靠政策的优惠,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增强新农保制度 的吸引力,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把尽可能多的农民吸纳到新农保制度保障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给农民留有选择空间,也给地方财政补贴留有余地。“可持续”就是要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新农保基金能够保值增值。

五、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六、新农保试点的目标任务

新农保试点的目标任务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七.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没有办理户口登记的农民,应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后才能参保。

八、新农保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省、市、县政府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九、参加新农保政府有给予补贴吗?

参加新农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给予补贴。政府补贴有以下几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年缴费2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5元;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0元;年缴费4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5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三是对45-59周岁参保的农民缴费不足15年,补缴部分给予补贴。此外有经济能力的村集体经济可视财力给予参保农民补助。

十、什么叫家庭联动机制?家庭成员怎样参保?

新农保制度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同时参保缴费,这就是家庭联动机制。

符合条件的子女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有当地农业户籍在同村居住的子女。包括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已嫁的女儿。

家庭成员参保即是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与其符合条件子女同时参保。

十一、新农保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十二、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有什么条件规定?

(1)按有关规定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农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十三、家庭经济困难农户,无力缴费,如何参加新农保?

农户有经济能力的,必须参保缴费。若不参保缴费,其父母停止享受基础养老金。对确实无力缴费的农户,可按规定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确认,报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其父母可享受政府发给的基础养老金。但子女在经济好转时应当参保缴费,并补交申请养老保险费,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四、新农保制度对困难群体是否给予照顾?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元的养老保险费。

十五、新农保制度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哪些照顾?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以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照顾。

十六、对年满45—59周岁农民参保有哪些照顾?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59周岁的农民参保,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到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补缴,按年缴费和补缴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年份,政府也给予补贴。

十七、新农保农民交的保险费怎样管理?

农民交的保险费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享受一年定期存款利息,实行保值增值,同时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计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直至终老。

十八、新农保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养老金怎样计发?

新农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即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新农保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人/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直至终老。

不同缴费档次对应得养老金计发标准预测见下表:

注:以上测算的基本条件:一是个人账户暂按当前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2.25%%计息;二是基础养老金55元/月;三是连续缴费15年。

十九、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能否调整提高?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市、县(市、区)政府将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十、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样处理?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二十一、参加老农保的农民如何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

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新农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十二、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农民进城务工如果在务工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民参加新农保后,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各种养老保险的,国家将制定有关政策,待相关政策出台时按规定办理衔接。

二十三、新农保如何与其它保障制度衔接?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享受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在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具体衔接办法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农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村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缴纳,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金融机构根据县农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二十五、新农保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经办点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二十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照相

应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保的农民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农保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已经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果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前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农保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 第3篇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中国国务院进行重点推广的一项惠及农民的政策,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环,随着近年来我国老龄化的愈加严重,加快新农保的发展成为了必要举措。本文以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为例,探究了新农保在海虞镇的覆盖率,满意度以及政府对此的财政补贴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农保;满意度;覆盖率;财政补贴

一、研究背景

老龄化程度高已成为当代中国需要面对的一大难题,2012年末,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接近1.3亿,占总人口的9.34%。预测到202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1]。这对我国的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提出了巨大挑战。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新农保的参保率不断提高,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全国农民中有4.6亿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有1.31亿人已领取养老金,基金累计结余数千亿元[2]。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本文以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为例,旨在深入了解新农保的覆盖率、满意度以及财政补贴情况,从而对症下药,对新农保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研究意义:尽管新农保制度在试点推广时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但在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仍然面临许多挑战。研究新农保制度目前的实施情况,能够为新农保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从而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发展,最终缓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研究方法:第一,问卷调查法,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选取三个村落发放500份问卷进行调查。第二,文献研究法,查阅相关文献。第三,实地调查法,走访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虞镇劳动保障所。第四,网络教学平台使用,利用扬州大学网络教学平台的研究性教学模块进行学习探讨。

数据来源:本文有关数据来源于扬州大学商学院“新农保发展调查实践小组”于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完成的关于新农保实施情况的调查。本次调查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发放了50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436份,有效回收率为87.2%。

四、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在本次对新农保的研究中,我们小组分别从覆盖率、满意度、财政补贴等三个角度对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新农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

(一)关于新农保覆盖率的研究

有数据表明,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末,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為4.9亿,而试点之初只有0.7亿[3],参保人数在不断上升。通过走访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虞镇劳动保障所,以及查询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数据,我们了解到常熟市于2010年有432876人参加新农保,于2011年有518938人参加新农保,于2012年有597566人参加新农保,参保率都超过了98%。2009年11月,苏州市被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改革小组确定为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地区之一,当时海虞镇在45943名劳动力中便有45557人参保,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16%,24377名老年人中便有24143人参保,其中享受老年补贴有12012人,养老保障率99.04%[4],可见试点工作开展得十分顺利。

2014年7月至8月,我们实践小组在海虞镇当地派发了500份调查问卷,其中回收了436份有效问卷,在经过一系列整理计算后,统计得出有414人参保,占到统计总体的94.95%,考虑到调查误差,和政府公布的数据相吻合。

为了更好地对新农保的覆盖率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统计总结出了调查对象职业与其是否参保的关系,结果如图1所示。

图1显示,在总体参保比例较高的前提下,务农农民或实地农民、个体工商户或其雇工、乡镇企业职工参保比例均达到了95%以上,而外出务工人员、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小规模企业的职工的参保率则相对略低。参保率偏低的职业也是今后政府在继续宣传和推广新农保政策的时候需要关注的重点。

为了研究部分人没有或者不愿意参加新农保的原因,我们对农民了解新农保政策的途径做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

图2显示,有46.10%的农民是通过邻居或者亲戚的口口相传来了解新农保的,占总体的比重最大,而传播便捷性最强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传播准确度最高的村干部宣传,只分别占到了22.48%和31.42%。有些村民的文化程度不是很高,口口相传虽然容易让他们接受,但在传播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对政策解释不准确甚至是对政策错误解读的现象。

针对这个现象,村干部一方面可以通过召集下层干部开会,传达中心思想,再借由他们一步步下达,另一方面还可以制作相关方面的教育短剧在电视上播出,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正确的宣传新农保制度以及它的有利之处。

农民自身经济水平的限制对新农保的覆盖率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部分农民自身收入较低,缴纳新农保的保费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政府应加大力度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对农业产业结构加以改善,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进而推进新农保的全覆盖。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一直以来以家庭养老以及土地养老为主,传统的养老模式根深蒂固,部分农民一时不能接受或者不易接受新农保政策也是较难以避免的,但只要做出恰当宣传,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配合新农保制度的实施,相信《指导意见》提出的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的目标将会很快实现。

(二)关于农民对新农保满意度的研究

在研究新农保问题上,不仅仅要考虑新农保的覆盖率,即农民的参保数量,还要考虑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度,即农民的参保质量。

考虑到不同因素对新农保满意度的影响程度以及不同因素对调查对象的普适应,本次研究选取了政策了解程度、待遇高低、經办人员服务态度等三个因素作为研究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满意程度的依据。

1、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

本次研究根据“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这个因素设计了“您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如何?”这个问题,经过统计整理,仅有6.88%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表示非常了解,50.69%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表示比较了解,有42.43%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表示不了解,虽然不到总数的一半,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由此可见村干部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还不够到位,导致很多农民对此政策仍然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了解。

针对此现象,第一,在许多已经存在的宣传平台上,例如电视广播报纸,村干部不仅应加大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还应加强对新农保政策具体实施过程的解释,争取让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从了解变为理解。第二,因为有些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在对新农保政策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村干部应该创造更多更便于农民认知新农保政策的平台,例如可以定期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讲座,当面解释新农保政策的相关内容并回答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疑问。

2、待遇高低

本次研究根据“待遇高低”这个因素设计了“您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您的实际生活有帮助吗?”这个问题,经过统计整理,20.87%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很有帮助,43.12%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有点帮助。但仍有24.31%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帮助很少,11.70%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没有帮助。

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为农民设置了每年从100元到600元之间6个档次的新农保金额,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约59.20%的农民选择了每年600元这一档次,参保农民普遍选择较高的缴费金额。

通过进一步访问得知,如今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水平也随之上涨,而大多数新农保受益者领取的养老金在每月200元~300元之间,在日常生活开支中所占比重不高,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社会养老的需要。建议政府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开设金额更高的缴费档次,并保留现有的较低的缴费档次,既能让低收入层次农民承担的起,也能满足较高收入层次农民的养老需要。

3、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

本次研究根据“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这个因素设计了“您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这个问题,经过统计整理,仅有11.70%的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很好,69.50%的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还行,有18.81%的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

通过进一步访问得知,一些新农保的经办人员专业素养不够高,自身对新农保政策的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准确回答农民对新农保的一些疑问,而一些工作人员对待农民不够耐心,态度不甚友善,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程度。

针对这个问题,第一,政府应加强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素养,第二,政府应设置新农保经办人员服务评价体系,依据参保农民对服务人员的反馈意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

4、对新农保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

本次研究也设置了“您对新农保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如何”这一问题来反应海虞镇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的满意程度,经过统计整理,21.10%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很满意,60.78%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基本满意,18.12%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不满意。

总体满意程度基本印证了从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待遇高低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的角度对新农保满意度的研究,在反映新农保制度在海虞镇近十年取得的丰厚成果的同时,也给新农保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提高要求与改进空间。

(三)关于新农保财政补贴的研究

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国家对新农保政策变“政策支持”为“政府补贴”。中央财政一年对各地区基础养老金补助的金额=∑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55×12,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5]。根据实地调查,我们了解到江苏省常熟市新农保的缴费补贴为60元/年/人,其中市和镇各负担50%,海虞镇对于未满45周岁的参保农民补贴50元/月/人,满45周岁的参保农民补贴90元/月/人。

在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有能力承担新农保的财政补贴费用。一方面,我国中央的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在50%左右,对各地方的新农保补助还有很大提高的空间。另一方面,常熟市海虞镇的经济实力较强,为财政补贴力度的加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在新农保发展的当前阶段,还存在着财政补贴政策水平不够高,相关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能够在新农保的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我们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政策提出了以下建议:

1、建议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升,想要对农民参保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势在必行。

2、建议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水平制定财政补贴计划。例如常熟市海虞镇是一个经济发展快、实力强的城镇,可以适当地在原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补贴金额上再给当地农民增加一定金额的补贴。

3、建议地方政府完善新农保财政监管机制。将新农保各个环节在资金投入和使用方面的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到统一的新农保信息平台上,并在每个乡村村委会的公布栏里公布,让参保农民能够清晰地了解到相关信息,并对此进行监督。

五、总结

经过本次的调查研究,我们把对我国新农保的发展得出的建议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针对关于新农保覆盖率的研究

1、在加大新农保宣传力度的同时,加强传播的准确性,避免传播过程中对新农保制度造成的误读,让农民正确认识新农保的有利之处,进而提高新农保的覆盖率。

2、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使新农保保费不再成为部分低收入农民的负担。

(二)针对关于农民对新农保满意度的研究

1、加强对新农保政策具体实施过程的解释,增进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程度。考虑到部分農民文化程度不高,应使用一些更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新农保进行宣传。

2、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开设金额更高的缴费档次,并保留现有的较低的缴费档次,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的需要。

3、加强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素养。设置新农保经办人员服务评价体系,依据参保农民对服务人员的反馈意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

(三)针对关于新农保财政补贴的研究

在中央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水平制定财政补贴计划,并建立和完善与新农保制度配套的财政监管机制,切实从农民自身的利益出发,满足农民的养老需要。

六、结语

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体现了这个国家的发展程度,对这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经过本次的调查研究,我们知道虽然目前新农保的推广过程比较顺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真挚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且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的新农保制度会更加完善,最终缓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13.

[2]《2014-2018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3.

[3]陈之楚、范志萍、滕新春.《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影响因素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全面深化改革:战略思考与路径选择——北大赛瑟(CCISSR)论坛文集·2014》,2014.

[4]《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调研组来常调研——常熟新农保试点工作全国领先》.常熟日报,2009.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选择 第4篇

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联合民政部、审计署发布《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并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自1998年以来停摆十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复苏”的迹象,探索低参保率的制约机制必将有利于农保的“复苏”。

一、农保低参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给不力

以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农民参保会有不同的效果。以“新农合”和“农保”相比,前者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参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后者却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制约农民低参保率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的匮乏无疑首当其冲。

第一,《基本方案》未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责任,制约了农民参保。当前我国农保实施的根据依然是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其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也就是说农保缴费主体是农民、集体与国家,不过后两者作用的发挥都依赖于强大的乡镇企业经济体。但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大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就导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在许多地方成为空话,“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也没了载体,结果农保成为农民的自我养老保障。这严重地阻碍了农保的发展。从现存5 000多万参保农民大多具有集体补助也可反证,仅靠农民自身不可能真正实现农保的发展。

第二,《基本方案》未及时修订,制约农民参保。《基本方案》颁布之初具有可行性:当时高利息率可以保证在低交费、低物价的情况下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也可以适当交费,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农民依靠养老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弥补生活所需。但此后不久,我国的存款利息率不断下降,物价上涨,原有的乡镇企业也大多私有化,加之管理中的漏洞,资金难以保值,更遑论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未能与时俱进,最终导致绝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了制度保障之外。

也许有人会说,制度一旦颁布不能随意修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要强调,当制度已不适应需要时就必须修订。这一点从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可见一斑,相对于8年内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度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17年却未见修改,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农保制度的新选择:分类保障

当前,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正是基于农民分化的实际,《基本方案》已不能适应其变化的需求,根据农民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保障是较为可行的制度选择。

第一,“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纯农户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纯农户的收入水平总体上仍呈现出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由高到低的趋势。假定农民收入构成中剔除工资性收入即为纯农户的收入,则东、中、西部纯农户收入分别为2 522.2元、1 903.96元、1 704.39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32倍和1.48倍(国家统计局,2006)。这种差距就要求形成适合不同纯农户的保险模式:即在保障所有纯农户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参加附加养老保险,这一模式可表示为:“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强制性。保险资金的筹集由纯农户、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共同负担。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出资比例上,应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多出资,中央政府少出资,甚至不出资;而经济欠发达,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少出资,甚至不出资,完全由中央政府补贴。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据对131个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29个国家由政府出大头,农民出小头,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不可或缺。

“附加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不平衡性、自愿性。由于各地纯农户收入,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农民收入较高,或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富裕地区可设计出不同的缴费与享受水平档次的“附加养老保险”,以吸引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参保。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不同,“附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是自愿的,其筹资主体主要是农民自身,以及(或)集体经济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且这种保险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谁参保,谁受益。

第二,“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由于农民工在收入、职业、居住方式等方面与城镇职工有相似之处,而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保”)采取的是“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所以对于农民工,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依然借鉴这种模式,但又有区别,其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主体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层次上。

1. 缴费主体的具体安排。

事实上,随着就业的复杂化,农民工本身具体分化为业主层、个体劳动者层和雇工层。所以,与城保相比,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出资主体显得相对复杂。

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完全由个人(个体劳动者、业主)出资,或由个人(雇工)与雇佣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共同出资构成。之所以个体劳动者与业主的“个人账户”完全由其个人缴纳,是因为他们自身占有了全部剩余劳动成果;而雇工的“个人账户”由其本人与雇佣者共同出资,是因为雇工得到的仅仅是劳动力价值,其剩余劳动由雇佣者占有,因而雇佣者有必要以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贴补雇工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的“社会统筹账户”则由政府出资(针对个体劳动者,因为他们已合法纳税),或政府与个人(针对业主,因为他们除纳税外,又占有了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或政府与雇佣者(针对雇工,因为雇佣者占有了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

2. 提高社会统筹账户层次,促进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发展。

在方案设计上,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存在重大区别:前者仅限于市、县统筹,而后者则分属省级统筹。这种区别是改革的着力点,但又不是向城镇看齐。

(1)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必须实行全国统筹。因为农民工的跨省流动性较强,已占41.11%(李强,2004)。如果统筹仅限于省内,甚至市县内,且不能随农民工的流动有效转移,其结果只能是农民工在A地被扣除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因其流动到B地而无法获得,这显然是对农民工劳动的剥夺。而实行全国统筹,农民工无论在何处谋职,都能获得由社会统筹账户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保障水平。

(2)在全国统筹基础上,实行缴费年限累计,只要在退休前累积或补齐15年,就应享受相应保险待遇,而不是如《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简称《通知》)规定“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如果在全国统筹基础上,实施缴费年限累积或补缴,可大大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3)建立农民工返乡调整机制。据统计,80%的农民工要回到生他养他的故里,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所保障的生活水平对返乡农民无疑是相对较高的。因而,一旦农民工返乡,而又没有完成15年的缴费,在缴费年限及支付水平上可作适当调整,如缴费年限降为10年,同时执行较低的支付标准。而对于那些缴费年限处于最低(10年)和最高(15年)之间的农民工,同样作适当调整,以与缴费年限相应的比例支付。

第三,“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账户”+“储备金账户”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与市民相比,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和在城镇的就业能力都相对较低,这就要求对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以确保其安全养老。根据年龄,失地农民可分为三类,一是未成年人(18岁以下),二是年轻人(男18-45岁,女18-40岁),三是中年人(男45-60岁,女40-55岁)及老年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对于未成年人,其首要问题是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其在城市的就业能力;对于年轻人,其首要问题是就业安置,通过就业,特别是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其他保障(含社会养老保险)也随之确立;对于中年人、老年人,因年龄与技术等原因,纳入正轨渠道就业,参加城保都比较困难。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中年人、老年人的,其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账户”+“储备金账户”。

1.建立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其费用以个人缴纳为主,为调动失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集体可从土地补偿费(土地集体所有权权益的体现)中给予适当补贴。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在参保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方可支取,且根据账户储存额与平均余命逐月发放。如参保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就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指定受益人继承;如超过平均余命,其养老保险金则由储备金账户提供。

2.建立“基础养老金账户”,账户资金主要由土地补偿费构成。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体现,其用途一方面可以由集体兴办实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于公益事业,而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就是其一。

3.建立“储备金账户”,其资金来源有二:一是由集体从土地补偿费用中支付少部分,二是由地方政府提供大部分。因为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有“变性”后方可出让,而出让后的增值收益则主要由地方政府占有,这显失公允。农民理应享有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成果,其形式之一就是政府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补贴储备金账户。

三、强化政府责任,重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农保制度建设上,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强化政府相关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农保制度的变革,使农民真正老有所养。具体体现在农保制度中,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二是强化管理与监督。

第一,完善养老保险法律。长期以来,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颁布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这也加剧了制度的波动性。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据此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各地根据实际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可喜的是,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历经长期酝酿后,终于在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可以预期,这一立法将为农保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也必将推动农保事业的发展。

第二,强化管理与监督。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在社会统筹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立法[J].新华文摘,2008(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EB/OL].[2008-12-28].http://www.51Labour.com.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试行)[Z].19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5]陈桂华,毛翠英.德、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理论探讨,2005(1).

[6]刘书鹤.农村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J].人口研究,2001(5).

[7]万明国.都市农民的二次分化与分类社会保障政策[J].城市发展研究,2004(3).

[8]李强.农民工与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5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制度区别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开展原因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但当时政府财力十分有限,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模式,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农民个人缴纳,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受益低微,没有吸引力,更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大力推进一系列惠农政策,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针对老农保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逐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养老不犯愁”的目标。

基本算法是,(领取养老金时账户中的钱÷139×12)+(55×12)=每年获得的养老金数(不包括利息等)。

机制措施

在农民领到的养老金中,国家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基础养老金只占一部分,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的个人账户是新农保养老金中的核心,也是支撑农民养老的最主要部分。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还不高,部分贫困地区补贴乏力,以及政府“补贴倒挂”和缴费档次偏低等原因,新农保的缴费能力还比较低,这也是现阶段养老金“微薄”的重要原因。

产业洞察网《2013-2017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发展形势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虽然我国用三年时间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建立了有史以来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但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参保。这些人大多是年轻人,要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首先要适当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财政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国家或省级对该地区的补贴比例,确保政府补贴总额不减少,保证对农民的激励作用。

“其次应尽早制定更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正向引导、多缴多得。”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副处长黄海萍说,在农村地区,最低档次和较高档次的补贴标准差距并不大,因此农民缴纳较高档次的积极性不高。她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政策,提高较高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激发农民的缴费积极性。

增设缴费档次,提高农民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也是提高农民养老金缴纳能力的重要举措。一些专家建议,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缴费档次。目前,我国已有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缴费档次到1000元,宁夏还在1000元之上增设了2000元的档次,其他地区可以适当增设缴费档次。

浅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第6篇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人口老龄化 农村城市化 公共财政

1.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1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挑战

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2003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就已经达到了1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征是“城乡倒置”,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不仅是我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抚养比最高的地区。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探索并建立健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2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考验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集体养老这三种方式。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养老保障格局将受到严峻挑战。

土地保障功能日趋衰减。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承包的土地数量有限,农业的比较收益低,土地承载负担重。来自土地的收入在农民收入来源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作用越来越不明显。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引发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变革,集体的内部积累机制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了集体对社区保障的投入,使农民丧失了集体的福利保障。

1.3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过程,它不是简单的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是传统劳动方式、生活方式向劳动与生活方式的转化。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果考虑水电、、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5∶1。城乡差距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

2.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状

2.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稳定,缺乏保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缺乏稳定性。

2.2财政投入少,资金来源单一,造成农保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

1992年颁布的《基本方案》规定多年来在实行过程中,基本是由农民自己缴费自己养老,集体和国家的责任基本没有体现,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且不存在社会统筹。这样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个人自我储蓄积累保障。造成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少,覆盖面小,总体缴费水平偏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合理,每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由此可见,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2.3養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2.3.1没有建立起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存在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还有仍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这些不同身份和背景的农村劳动力,其负担能力不同,所以应因人制宜,针对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属性和负担能力的不同,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3.2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机衔接。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普遍不具备进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他们成为没有任何养老保障的真空阶层。

3. 建立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议

3.1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位,保持其制度上的稳定性

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都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同时,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

3.2优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分类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1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围绕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目标,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3.2.2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在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中,逐步从土地保障转换到社会保障系统。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地转移接续,并保证其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对于长期在城市就业并定居的农民工,应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3.2.3对于仍然固守在农村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则需要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明确政府在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主导作用,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根据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并同步增加保险的享受标准。

3.2.4积极探索“城保”和“农保”相对独立,又可以相互转换的运行模式,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打好基础。针对传统农保保障水平偏低且固定不变的缺陷,实行将最低缴费和给付标准与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挂钩的,建立缴费的增长机制,缴费标准的可选择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扩大政府对农民提供适当保费补贴的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3.3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农保覆盖面和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

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的要求,以缴费补贴、老人直补、基金贴息、待遇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农民参保提高待遇水平。

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工作体系的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尽快解决原制度从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的。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7篇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使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是我国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 也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综合性法律, 它从法律上明确说明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等等, 它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都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对于建立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具有指南针式的作用。对于保障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 具有重大意义。

二、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效实施

(一) 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背景

按照最近的一次中国人口普查报告显示, 中国人口总数为13亿4千万, 最近十年中国的人口增速明显放缓, 其中除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外, 经济的发展水平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按照中国社会60岁的退休年龄计算, 到2013年中国劳动力拐点将会突显, 换句话说15岁至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峰值, 之后开始进入退休潮。而2013年底全国60岁以的上老年人已经突破2亿, 占人口总数的14.3%。长期而言, 到2025年将突破3亿, 我国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不可想象的比重。而我国并没有发达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为我国是个未富先老的社会, 尤其是在广大农村, 拥有者全国近一半的人口, 却得不到良好的养老保障, 很多地区依旧是依偎在传统的养儿防老的体系下, 这些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亟待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将面临巨大挑战, 更加行之有效的适合农村实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期待施行。

(二) 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如今的社会养老制度已经成为热门话题, 养老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 它是社会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例如, 各地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补贴信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和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 参与养老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但是尽管如此, 由于我国文化意识等各方面原因人们对自身及家庭无法预期的各种状况缺少足够多的重视及实际的保护措施。这个问题同时在各个阶层的人群中普遍存在。放在亚洲范围, 中国的“保额不足, 保障观念薄弱”问题更为严重。数据显示, 2011年底, 中国的保险密度163美元, 而发达国家在2007年的保险密度就已经达到2000到3000美元。在广大的农村, 农民群众更是缺乏保险的观念和认识, 更别说参保。因此更需要我国政府在制度上给切实有效的支持与保障。在制度模式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应该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 建立一个个人账户。

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理念;缴费灵活管理, 适应农村差异大、农民收入低、从业不稳定的特点, 让广大农民看得见查得到。

2. 要建立基本养老金体系。

这是国家收入还之于民的有效实践, 是国家惠农政策的体现, 通过政策上对农民群众的支持与帮助体现出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性、公平性和普惠性。同时还要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全国性最低统一标准,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及时调整适应变化, 使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双丰收的成果。在我国最新实施和试点施行的新农保地区凡是具有当地农业户籍, 年满16周岁 (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等)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均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一是增加了政府补贴。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 自己缴费只用于本人养老, 不统筹, 并可以继承, 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 没有对个人缴费进行统筹, 自己缴费只用于本人养老, 不用于亲人或他人;如果在60周岁前去世的, 家人可全额继承个人缴费本息;在60周岁以后至71.5周岁前去世的, 家人可继承未领完的个人缴费余额。同时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政府增加了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 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 并且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 改变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农民个人缴费的个人储蓄积累式筹资模式。增加了基础养老金且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

3. 建立了养老金水平的正常调整机制。

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能够适时增长。而养老金的标准问题上, 在实施中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 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 参保农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时间一般为当年的1—9月份, 具体按当年通知的时间。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应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 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通过这些制度建设有效的保障在今后中国养老体系复杂发展的形式下的国泰民安。

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第8篇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7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由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共同承担或农村居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缴费责任, 农村居民年老时按照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保障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非赢利性的社会保险, 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行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总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 强化群众自我保障意识, 逐步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险机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证, 对于深化农村改革、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 农村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客观要求。

所谓人口老龄化, 是指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相对比例上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 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目前, 唐山包括各县市区在内, 60岁以上老年人共有92万, 约占唐山市总人口数的13%。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总人口过多是中国的基本国情, 与此同时,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 这是一个新的重要国情。人口老龄化压力已经开始显现, 并将随着老龄化的发展而不断加重。整个21世纪, 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 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所以, 能否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不仅关系到政府职能可以实现与否, 更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发展进程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立并完善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已经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二) 农村家庭小型化, 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重考验。

目前, 养老保障主要有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方式, 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但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出生人数减少, 独生子女户增多, 组成家庭的人口自然也就减少了, 户数的增长超过了人口数的增长速度, 必然带来家庭户规模的缩小;同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农业经济发展迅速, 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 住房以及家庭消费结构和各种生活条件也随之得到改善, 一个家庭户, 子女婚后另立门户居多, 致使家庭户数大增, 家庭规模缩小, 家庭观念开始淡薄, 大家庭逐步解体向小型化迅速发展, 三四口人的家庭已占居中坚, 拥有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越来越多地呈现出“4.2.1”的家庭结构模式。农村家庭的小型化趋势, 使得家庭供养老人的功能逐渐削弱, 过去一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 现今或以后一对夫妇则要赡养两对及两对以上的老人, 这样不仅财力上难以支付, 精力上也会力不从心, 这就要求农村老年人加强自我保障意识, 让新型的农村养老模式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

(三) 农村家庭空巢化带来的挑战。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在劳动年龄阶段创造的财产收入基本上都用于子女婚嫁及家庭投资, 而不是储蓄养老。当老年时, 经济上只能靠子女, 而20世纪八十年代, 大量农村年轻人不满足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状况, 大量向城市进军, 或务工、或经商。大多数老年人只能留守, 形成空巢家庭, 这些老年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自养没有保障, 而来自子女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都无法得到充分实现。所以, 这就需要国家政府通过政策法规、经济补助、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途径建立一种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二、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唐山市是一座有百年历史的沿海重工业城市, 人口达700多万。其中, 农业人口有480万, 约占总人口的68%。

(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20世纪五六十年代, 我国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生活福利制度, 但由于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 大多数农村只对鳏寡孤独的老人实行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五保户”制度, 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改革开放后, 从1986年才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农业部颁发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形成的, 大多没有针对性, 所以可操作性差, 至今尚无有关农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致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处理具体问题时缺乏法律约束力。

(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晚、发展慢、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

1996年以来, 唐山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举步维艰, 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保障覆盖面小, 发展及不平衡, 保障项目及程度仅仅是个别地区单兵突进, 如迁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覆盖率高达94.7%, 继迁安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正常运转以后, 唐海县已经有23, 560人参保, 参保率达到82.27%, 但唐山市全市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还不足0.1%。而与城镇职工比, 农民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严重滞后, 大部分县区农民养老处于空白状态, 普通农民仍然以土地和家庭作为养老保障。

(三) 养老基金管理机制不完善, 保值增值能力有限。

1998年以前, 农村养老基金的收缴保管、运营和发放全部由民政部一家负责,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1998年以后, 就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但在管理体制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这种管理体制, 对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没有风险防范意识, 当县一级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 难免会出现动用职权挤占或挪用这部分资金的情况, 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就无法得到保障, 直接影响到以后养老金发放的灵活性。

我国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运营一向有严格的规定, “对于基金结余, 按现行政策规定只能用于认购国债, 转存银行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 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 由于县级技术条件有限, 基金管理人员专业性不高, 在实际运作中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办法, 所以资金增资渠道不畅, 增值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 政府职能缺位, 农民投保意识不强。

农村养老保险坚持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政策的扶持和宣传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唐山市部分县区为独生子女家庭购买一种特种养老保险, 保险费每年最低300元, 独女户由乡政府负担, 独男户由乡政府、村委会和个人分别负担50%。文件明文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按月领养养老金, 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5年身故的, 其配偶和子女可以继续领满5年保险直至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领满5年仍健在, 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至身故为止。但个别地区, 保险公司违规操作, 政府未能给老百姓一个明确的说法, 大家普遍对养老保险不放心、很失望, 使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越发的低了。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议与对策

(一) 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立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是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化,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基本前提。因此, 应当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础上将已有成功经验的法律用于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向法制化轨道。

直至目前为止, 我国尚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 有关农村养老问题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农村老年人本来在法律体系中就处于弱势地位, 即义务多、权益少, 又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 致使养老风险不断加大。这就要求政府要注重制度化建设,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及一系列有关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制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尽快以法律形式规定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质、组织结构、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办法, 是农村养老事业有法可依, 健康发展。

(二)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要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提高农村参保率。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发展农村经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多少, 直接决定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社会保障只有以强劲的经济实力为依托才能更趋完善。这就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加速农村县域经济的发展, 提高农民收入, 让农民的生活水平更上一层楼。如果农民连自己眼下的日子都过不下去, 还怎么有精力考虑以后如何养老呢?其次, 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降低农民参保门槛, 坚持政府组织和农民自愿结合的原则, 以政府投资为主, 低水平起步, 建立农民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 当然各地社会保障程度也不一样。正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先富带后富, 实现共同富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一样。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在部分试点地区已经卓有成效, 参保人数和保障水平都有提高, 但我们的目标是全民社会养老, 要将试点范围慢慢扩大, 做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探索出一条符合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道路。

(三) 规范基金的管理与运营。

按国际做法, 养老基金的管理应该做到“佂、管、用”分离, 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核心, 既保障基金的安全, 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政府负责, 政事分开的原则, 行政管理与事业经办机构分设, 各有职责。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 实施监督管理等宏观工作, 而事业经办机构则在行政管理机构的委托之下承办保费收缴、管理、运营等具体工作。不能以政代事, 也不能以事代政, 避免责权部分。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项资金监管机构, 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为了实现基金的增值, 基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具体来说, 可以将资金引入商业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 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等, 委托专业经理人对资金进行专业管理和多元化组合投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现科学的市场化运行, 争取较高的回报率。

(四)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引导人们树立“自保”意识。

农民参保意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引导和宣传, 要帮助农民认识到自身的年老风险, 让农民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 避免过度依赖家庭和土地养老, 倡导和支持老人“自养”, 培养他们自我保障意识和投资保险的消费习惯, 促进个人养老机制的完善。

(五) 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从社会养老保险自身来讲, 针对于农村收入不稳定性和周期性的特点, 可以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缴费基数、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给予农民较多的空间可以进行自由选择。再有,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缴费标准, 以便于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从政府来说, 第一, 要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介绍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 让农民意识到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区别, 树立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第二,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转变政府“旁观者”的角色, 对处于不同缴费水平上的农民给予相应的补助。把公共财政支出重心由城市转移到农村, 进一步鼓励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第三, 政府还要为农民把好关, 约束相关部门、单位的行为, 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及时、准确无误地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相关政策, 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为民执政。

摘要:本文以唐山市为例, 从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出发, 针对现行农村养老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基金,政府职能

参考文献

[1]齐海鹏.社会保障教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4.

[2]崔永超.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东岳论丛, 2008.5.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 第9篇

(一)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

我国主要是两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存:

一种为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以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 集体 (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 调剂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的农保制度。

另一种为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称为“新农保”, 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 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二)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制度

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农民, 何谓农民?目前, 可以户籍论, 也可以所从事的职业论。前者是指居住在农村, 有农业户口, 是一种身份标志;后者是从事传统种植业养殖业等职业的劳动者, 是一种职业标志。我们认为, 纯农民应该是职业与身份的统一体, 即纯农民是指生活在农村, 纯粹以农作物种植, 家禽养殖为主要经济活动及收入来源的农民及其家属成员, 他们是真正的农民。目前, 我国纯农民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 但其家庭养老功能已经明显弱化, 由于城镇化的加快, 农村外出打工人员数量逐年增加, 造成家庭空巢化, 许多农村老年人无法获得家庭的养老支持, 长期在外打工子女, 在生活、情感上与父母的联系没有以往的联合大家庭模式下那样紧密, 表现出对父母和长辈的漠然, 再加上传统文化的传承出现了断层、市场经济的冲击以及教育、法律的缺位等原因, 孝道日渐失去其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特别是代际关系上的约束力, 孝道观念逐渐缺失甚至消解, 各种忽视老人权益、欺老、虐老的事件时有发生, 纯农民养老问题日益彰显出来。

1. 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 基金筹集, 个人缴费分12档, 地方补贴每年至少30元。在个人缴费方面,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1200元12个档次,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在集体补助方面,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政府补贴方面,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 可给予适当鼓励,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 (区、市) 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支付终身, 计发标准与城镇职工相同。根据指导意见,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 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 养老金领取, 实施时已满60岁不用缴费可领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指导意见同时明确,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长缴多得, 具体办法由省 (区、市) 人民政府规定。

2.“新农保”与“旧农保”的区别。

(1) 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 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 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 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2) 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 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 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 句话说, 就是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 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 并不是从第二天开始就可以领取保险金。

3. 在新农保中, 政府补贴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中央政府补贴, 资金主要由财政支出, 东部地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支出二分之一, 中西部地区则完全由中央财政支出。不同地区的不同支付方式, 充分考虑了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 相对于“一刀切”式的支付标准, 具有突破性的进步。

地方财政补助, 新农保规定农民缴费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但其有弹性的特点, 使得新农保允许地方可以向上或向下增设档次。但即使向下增设档次, 新农保都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农民的年缴费给予补助, 其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代缴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充分考虑了重度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的特殊性, 对无法缴费的此类群体, 规定可以由地方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年养第老保期险费中。旬这就刊使这些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不被排除在新总农第保的制度期之外, 能够得到充分救济。政府补贴是新农保的最大突破, 是最具实际价值之处。和新农合一样, 政府补贴的出现, 使得农民在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上, 有了更大的积极性。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都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 而中国却不是。

(二) 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

一方面, 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 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 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 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 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另一方面, 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团队的水平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三) 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1. 部分保险人员的素质较差, 专业性人才欠缺。

管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而这些部门往往又听命于当地政府, 因而缺乏真正意义上独立的社保管理机构。由于缺乏制度规范, 一些地区农村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等现象比较严重,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

2. 地区发展不平衡, 导致了“逆向选择”现象。

我国农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影响。目前我们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体现个人的责任, 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 农民的投保积极性较高, 而经济条件差的地区, 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对于前者即使不依靠社会养老保险, 也完全有能力实现自我养老, 真正存在养老危机的人群是后者。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长期采取的是强制性的个人储蓄保险方式, 要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险金, 必须经过很长的积累时间, 这种养老保险方式对于现在40、50岁以下的农村中青年是可行的, 对于50至60岁的老年人要获得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险金, 其投保额要远远高于中青年的投保额、而这部分老人目前的收入水平又难以达到, 所以许多老年人选择放弃, 转而给子女、孙子女投保, 出现了“逆向选择”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途径与对策

(一)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与投保的积极性

1. 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文艺下乡演出等方式, 使农民逐步认识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因为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实保障意识根本转变, 而这种转变必然会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碍。因此, 广泛而深入地宜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文化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为此, 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利用各种新闻媒介, 采取多种形式, 认真做好扎实细致的宣传普及工作, 提高广大, 民群众对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

2. 在各个村中要有模范的存在, 利用模范来引导。

政府要要求各部门与村干部要充分利用村民身边的人和事为教育素材, 切实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 想群众之所想, 把动员工作真正做到农民的心里。

(二) 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发放管理

1.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发放管理。

继续积极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使筹资结构合理化。一要积极动员未参保的农民踊跃参保, 二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 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 提高保费中由集体缴纳的比例, 三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的投入力度。就筹资模式而言, 目前不宜采用完全积累制, 因为这种模式较高的保费缴纳水平, 会抑制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应按比例共同负担。此外, 保费应按年缴纳, 遇灾害欠收年份可以缓缴。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有人提出依托目前的村集体进行, 但此法有许多不利的因素, 原因在于农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因此可以提倡社会化发放, 即充分利用农民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信任, 委托它们进行养老金发放。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了解服务区内的受益老人的身体状况, 必要时可实行上门发放。

2. 提高国家财政的投入力度, 增加基础养老金标准。

现阶段中央财政给60岁以上农民发放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标准确实过低, 难以维持生存。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 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 国家应该根据经济发展与财政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 大幅度增加公共财政支出, 加强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增加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时, 也应该相应提高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逐渐缩小城乡差距, 真正做到统筹城乡, 协调发展, 维护城乡社会稳定,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三) 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 促进保险制度的规范化与法制化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政策而不是经济政策, 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 因而不应该走商业化的路子。在观念层面上, 国家应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在行动层面上, 在该制度的制定与实践过程中,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 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应通过完善的制度明确规定保险投保人的最低限额, 并落实实处, 从而确立以国家和集体为主, 个人为辅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 这是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另外,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变迁过程, 因此制度的制定尤为重要。在制度创新过程中, 中央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社会政策评估体系, 加强政府政策制定的学术化和科学化。要建立迅速的信息反馈机制, 重视调查研究, 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反复博弈中, 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政策。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M].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2]吕冀平, 吕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比较研究的法律思考[J].法学与实践, 2005 (04) .

[3]赵殿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向何处去[J].科学决策, 2004, (2) .

[4]赵小仕, 杜明霞.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几点思考[J].财经政法资讯, 2002, (04) .

探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10篇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 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数以亿计的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打工, 导致农村的老年人绝对数量和老龄化程度超过了城镇。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统计分析, 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有8557万人, 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6%, 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几千年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 这一客观现实及未来的紧迫形势, 促使我国必须关注农民社会养老的制度建设问题。

2.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缺陷

1992年开始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资金筹集坚持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缺乏共济性。第一, 保障水平低, 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 覆盖面窄, 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第三, 政府责任不到位, 财政投入不够, 中央未投入财政支持。第四, 基金增值渠道单一, 保值增值难, 存在较大的贬值风险。

3.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

目前我国农村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 但随着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就业, 家庭空巢化日益普遍, 使其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一方面,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 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弱了家庭的凝聚力, 家庭成员互助功能越来越小。另一方面,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农村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弄明的养老需求, 使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 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 养老金待遇增加了基础养老金

与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比, 新制度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上, 增加了基础养老金部分, 基础养老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的。目前制度设计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从55元起步, 地方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但不能降低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2. 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

这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为显著的特点, 也是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区别。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农民个人养老储蓄, 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 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有条件的村集体还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3. 与现有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所有老农保的账户都可以直接进入新农保, 无论过去缴费额多少, 对过去的缴费年限制度都完全承认, 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不存在歧视性的待遇差别。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体制上的一次创新, 它克服了原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过建立各项财政补贴机制, 构建普惠式的农民养老金制度。目前在各试点中明确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 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进行政府补贴。

2. 要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由于国家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变化无常,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 这会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带来麻烦, 比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 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 要妥善解决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虽然规定了与相关保障制度的政策,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会涉及与老农保制度衔接, 与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 与农村低保制度衔接, 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衔接, 还涉及到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各种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技术支撑是必不可少的。要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 为各地农村社会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摘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对保证农民基本生活, 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要性,特点,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殿国.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A].《经济研究参考》, 2008 (32)

[2]林义.《破解新农保制度运行五大难》[A].《中国社会保障》, 2009 (9)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十六问 第11篇

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基本生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工程。它不仅反映了广大农民世世代代盼望“老有所养”的愿望。而且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承担的重大责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要求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由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4、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是什么?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參加新农保。

6、外来和外出务工务农人员如何参加新农保?

外地来本县务工、务农等人员,原则上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本县外出务工、务农等人员,原则上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7、个人缴费有几个档次?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

8、如何缴纳保险费?

凡符合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由个人提出申请,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户籍所在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新农保手续后,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9、集体补助有什么规定?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10、各级政府如何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一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1、新农保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12、新农保养老金的待遇如何计算?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省根据国家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13、领取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实施办法》正式实行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14、新农保基金管理有什么规定?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将实行省级管理。

15、新农保基金如何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6、新农保制度如何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浅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 第12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存在老农保是相对而言的, 认清了老农保的特点才能有地放矢的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

一、老农保存在的问题

1. 保障水平低。

农村养老保险所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水平。据我市某县参加老农保12.1万人, 缴费金额为2300万元, 参保人均累计保费仅190元, 月均领取养老金仅约3.5元, 其中领取标准低于1元的13%, 1元至10元的35%, 10元至100元40%, 100元以上的12%, 与职工养老保险相比是不能同日而语, 而保障水平没有像职工养老保险一样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发展而提高, 农民看不到老农保带给他们的实惠, 从而也制约它的发展。

2. 个人账户产权不明晰, 农民缺乏选择权。

做实个人账户个是“老农保”制度的一个鲜明特征。理论上参保农民对自己名下的账户资产拥有绝对控制权和投资选择权。但实际的情况是, 参保农民对账户资产的控制权极为有限。除个别特殊情况 (如死亡等) 外, 在达到规定年龄之前, 参保农民只有缴费的义务, 并无实质的控制权力, 也没有投资选择权。这种个人账户资产的“虚置”, 与目前采取的完全积累型的制度模式相叠加, 使问题更趋复杂。

3. 财政责任要真真切切担负起来。

老农保政策下, 政府不承担的财政责任。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完全是个人资金的积累。在我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较低的。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加拿大为39%, 日本为37%, 澳大利亚为35%, 我国只有10%左右, 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4. 老农保基金保值增值风险。

农民自己完全承担了基金的投资风险。据调查, 各县级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均是通过存人国家专业银行来达到保值增值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开始推行时的计息利率为8.8%, 如果说计划试行初期较高的增值率对农民还有一些吸引力的话, 那么, 后来, 随着银行利率的下调, 基金分段计息的利率由年复利6.8%调整为年复利5%, 一再降低, 1999年7月起, 进一步调整为2.5%, 再到现在的3.5%, 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就受到了很大的挫伤。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1. 农村是未来30年中国老龄化最为严重的。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数据, 2007年, 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 已达1.04亿。我国农村、城镇65岁及以上老人比例分别为15.6%和9.0%, 2050年为32.73%和21.2%, 农村为城镇的1.54倍。在全国养老保障格局中, 农村居民远远落后城镇居民, 这是一种失衡。

现在国家提出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对农民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过去农民是终生职业, 根本没有“退休”这一说。养老的方式也主要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在这样的家庭里, 任何一个劳动力都是宝贵的资源。曾有一篇报道让人非常心酸:有一个来自湖南农村的69岁老人, 在北京火车站用一把小水果刀抢劫路人, 他惟一的目的只是为了能够进入监狱, 不愁吃, 不愁穿, 在那里“养老”。

2.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是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

最近两年来, 为了有效扩大内需, 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启动农村消费的措施, 但成效并不明显, 农村消费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启动和升温。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虽然有改善生活的强烈愿望, 也有相应的消费能力, 但由于担心老无所养和各种风险而不敢消费。如果消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增强农民的消费信心, 不仅增加了农民的即期消费, 又激发其潜在的社会购买力。

3.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就从制度上为农民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城乡一体化, 不只是称谓为一体, 各种制度上也要一致, 从而体现了是社会文明和谐的发展。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位要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 与其他保险制度应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体设计要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要适时提高保障水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定的基础养老金55元, 其标准应也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随之变动, 建立随机调整机制。在基础养老金完全由中央支付的前提下, 地方政府也就拿出一定的资金做为地方基础养老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补充, 不能都要由中央来支付, 地方财政也要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需要。城乡养老保险统一发展, 城乡社会保险待遇逐渐一致, 缩小城乡差距, 有利于推动地区的城市化进程。

3. 加强基金运用, 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然而, 仅仅凭借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缴存财政专户取得利息等手段, 根本保证不了兑付要求。为了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我们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一是建立较高层次的基金管理中心, 组建一支懂金融、会运营的基金管理队伍, 通过统一规范的管理和运作, 达到基金最大程度的增值。二是建议国家发行农保基金保值债券。三是加大基金参与股市的力度, 或尝试探索银行有偿使用农保基金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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