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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分析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分析(精选5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分析 第1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分析

资金互助会兴办背景

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前身是民盛肉鸡产销协会,由于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2005年4月该协会变更登记,经工商宝坻分局批准成立专业合作社。近几年在区农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借助区域优势和与大成集团天津公司合作下,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合作社有成员320户,仅2008年合作社年出栏肉鸡达到600万只,每个成员户纯收入可超过7万元。合作社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得一些成员有扩大养鸡规模的意愿,但是受限于资金短缺及向商业银行贷款难等问题,产业发展陷入被动。专业合作社结合其区域内农户养鸡的现实需求,特别是针对部分养殖户扩大再生产资金短缺情况,在合作社的制度框架内并借鉴其它地方的经验,在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局的支持下,于2009年上半年依托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发起成立资金互助会。该资金互助会发展路径和作法是将一部分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资金以入股的方式集中起来,实行内部成员贷款互助,以合作金融资本缓解成员养殖资金紧张的问题。目前该资金互助会在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吸纳入股成员50名,股金合计110万元,累计向成员放贷55人次,贷款额达170多万元。使更多的养殖户扩大了生产,促进了社区肉鸡养殖的发展。

资金互助会运作机制

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是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的,以合作社内部成员为主体,非合作社成员不得入股与借款;坚持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原则;坚持入股资金与自营业务相结合的原则。互助会主要在专业合作社成员间调解资金余缺,缓解合作社成员从事肉鸡养殖资金紧张的问题,这一运转方式采用“会员集资再服务会员”的办法,真正为合作社内部成员生产资金的需求提供了帮助。

资金互助会的组织架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成员大会由全体入股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其中代表由若干成员小组直接选举产生。

合作社内部成员自愿入股,成员需求资金在其股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股金借款需有合作社成员用股金担保,担保人的股金总和必须大于或等于借款金额。每户成员最高借款不超过万元。在合作社内非入股成员借款,每项借款不超过10万元,需要用入股成员股金担保,股金数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借款数额。实行自担责任、互担责任和共担责任机制。无论任何情况造成成员所借款项不能按期偿还的,合作社将用其本人的股金和收购其产品的销售资金抵还,数额不足部分由该项借款担保人的股金补齐。

资金互助会存款(股金)利率为5‰,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为8.37‰,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根据肉食鸡养殖周期,资金互助会规定贷款资金两个月为一个周期,到期还款,以尽可能提高贷款资金周转率。

区别于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组织:资金互助会是经济的联合体,有内部规章和明晰的运行机制来约束成员行为及防范风险,进行民主管理,不断进行自我完善;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信用度高;入股成员不得利息,只按股额获得红利或弥补亏损。

区别于银监会框架下的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会是在合作社内部发育起来的,其服务对象不仅有互助会成员,也有非互助会成员的合作社成员;没有过高的准入成本;发展初期政府对其进行财政、培训等多方的扶持。

资金互助会管理问题

对刚刚起步的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而言,合作金融的发展探索还只是破了个题,调研中发现了可能影响今后发展的潜在问题:

没有明确的身份认证。资金互助会是在相关政府单位的支持下作为试点成立的,不同于银监会框架下的资金互助社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有金融许可证、是法人;也不同于专业协会可在民政部门注册。尽管资金互助会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但至今没有明确的“身份证”,只是附属于专业合作社(实际上产权独立)。因此,业务活动、发展方向等都会受此限定。

组织边界和利益关系界定不清。一方面,专业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会成员有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伴生格局,但似乎资金互助会又不为专业合作社所有,而为专业合作社部分成员所有;另一方面,互助资金会是以合作社为依托开展业务活动,借贷关系涉及到专业合作社成员。理论上,资金互助会与合作社组织边界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组织边界中的成员有着不同的利益关系。但实际运行中,由于两个组织的理事长是同一个,且资金互助会与专业合作社在固定资产、政府扶持资金使用等严重重合,使得两个实体组织边界因产权关系纠葛而变得不清。运行结果可能是,随着互助资金组织业务范围的拓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发展壮大,其所依托的专业合作组织载体因并不能对资金互助会新增资产享有权益,而使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可能对资金互助会提出利益分割要求,或者资金互助会出现经营风险,同样对专业合作社将产生资产损失和其它负面影响。这有可能将会成为今后影响彼此发展的突出问题。

风险控制手段少,内部组织制度不完善。作为资金互助试点,其风险控制和组织制度尚有不足之处。农业是风险产业,养肉食鸡更是如此。但目前看,该合作社成立的资金互助会对贷款风险的控制,除了加强技术服务和担保外,没有其它手段,一旦出现大规模疫病,贷款资金将面临较大风险。此外,制度建设需要做的工作也不少。例如《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章第三条规定:接纳的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自有资产。这里既没有涉及外部无偿资助资金折股量化问题,更不会有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在财务管理制度中亦无对外部无偿资助金额的明确规定,故在处理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时稍显模糊。

资金互助会发展建议

(一)明确政府行为,扶持不干预

资金互助会作为政府的支持下的产物,尽管本着为合作社成员服务为目的,但是要坚决避免大量行政干预行为,不能为追求政绩而违背合作金融的基本理念和资金互助会成立的初衷。此外,作为新生儿,政府也需要在政策、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如给予资金互助会合法的身份、免征营业税等。同时,作为破解农民贷款难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资金互助会已经起到了良好的“杠杆”作用,需政府部门加大力度积极推广。

(二)理顺内部关系,界定产权、划清边界、完善制度

在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兴办的资金互助会,应办成入股资金互助会成员的,同时应坚持入股者与利用者的“同一原则”。作为合作金融,资金互助会必须始终坚持办社宗旨,为成员服务,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始终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明确“三会”制度,对资金互助会的实际运行过程实施严格监督,强化风险监管机制,不能使会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和流于形式。对合作金融的股金、存款、贷款的去向,利率利息,收益分配等定期向村民公开。

(三)增强竞争能力,扩大资本金来源,降低经营风险

为解决资金互助会资本金不足问题,可以考虑依托合作社作为担保从事农村商业银行批发贷款业务,也可以引入战略投资人或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合作社决策,享有优先分红和取得高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目前,互助会的资本金主要是成员股金,没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一旦发生风险,将使入股会员受到严重的损失,也影响互助会的长远发展和示范效应。因此,互助会也可以依托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创立产业发展风险金等形式,多渠道分散贷款风险。

(四)加大宣传力度,坚定信心,消除疑虑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加之合作基金会的前车之鉴,使得农民在加入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时尚有颇多疑虑,我国合作金融发展之路还很漫长。但以本案例所代表的互助资金组织的出现和发展,表明农户有开展金融合作的需求,并且合作的基础和条件是存在的。因此,需加大对合作意识、合作理念和合作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农民掌握和利用合作金融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分析 第2篇

内容摘要:我国民间融资作为农村金融抑制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性产物。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合作金融及破解农村金融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从基层发展实践看,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有效地改善了农户贷款难问题,实现了农村各种资源有机整合与有效利用。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文认为需从政府支持、组织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合作金融组织;诱致性制度变迁;互助会

基金支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编号:2009-201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2010年基本业务费课题“贫困地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制度研究”

一、引 言

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能够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保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自我积累十分有限,业务规模较小,服务能力薄弱。出于扩大再生产需求和组织可持续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外部资金的注入或在合作组织制度框架下整合农户内部自有的闲散资金。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逐步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然而,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业银行距离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农业发展银行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严重不足;而作为真正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开展信贷服务的农村信用社本身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不良贷款多、资金实力不足等,其结果是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即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成本高且难以操作(郭晓鸣, 2005)。

银监会框架下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政府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物,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间内生发金融创新产生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也是在中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合作金融制度安排(何广文, 2007)。然而,这种织模式在运作和监管等诸多方面类似于正规的业金融机构,与基于合作社理念的合作金融组织有差距。

在农村资金需求的巨大市场的驱使下,在正金融供给不足及正式合作金融制度发育不完全情况下,农户及农村微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互助是必然的。在合作社成员自愿、政府扶持指下,我国许多地区开始进行了合作社内部资金互试点工作,有效地缓解了成员季节性的生产资金难、小规模扩大生产及灾后恢复生产等的资金求,增加了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是解决农户及村微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也可为规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诸多经验。

二、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的制度性因素分析

(一)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发育的需求动因

1·现有制度框架下合作金融组织准入成本过高。银监会框架下的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过高的准入成本使得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新型合作金融组织陷入“高成本”陷阱。(1)准入门槛过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对于我国东部和中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这一准入门槛尚可,但是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则显得过高,而 1

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又是这些地区最需要的,过高的门槛使得这些地区被排斥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外。(2)营业场所门槛过高。“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尽管对于什么样的营业场所界定模糊,但若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将会产生较大的内部组织成本,这也是和小农户资金互助理念冲突的。(3)管理人员门槛过高。“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尽管目前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取得巨大进步,但是现实中合作社广大农民成员的文化素质远未达到这一要求。

2·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合作金融组织源于农村中小企业或农户总处于不利地位而在实践中的交易联合。就资金供给方的农村商业金融组织而言,农村微小企业、农户在与其进行金融商品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且自身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其所获利润常常低于平均利润。就资金需求方的农户及农村微小企业而言,他们在进行金融交易中往往无法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品,难以从商业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即便是可以获得贷款,农村微小企业及农户也常常需提供更多的信息、更长的审核时间,交易成本很高。而合作金融组织是社区个体之间的联合,其得以维系的关键是社员之间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以低于一般市场交易成本的代价面向合作者优先提供服务。相比之下,单个农户与商业银行的交易行为的外部成本显然高于农户与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

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母体是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我国农村出现了诸如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毫无疑问,这些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对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起到极大的催生和推动作用。尽管需要制度创新,但现行农村各类经济组织仍是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母体。严格的路径依赖致使我国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可能凭空产生,必然会在现有的组织制度基础上衍生而来。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促进作用

如果在交易费用约束下诱致性制度变迁无法实现,国家的介入则可以使人们达成一致的交易费用降低,尽管资金互助组织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但诱致性制度变迁自身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以及谈判成本高、实施难度大等特点,导致制度供给总是少于制度需求,但是若无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作用,制度的供给和保障无法落实,那么资金互助组织在以后的发展和壮大中必然会有诸多的限制和不便,因此,它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对于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鼓励开展资金互助。资金互助合作大的方向已经明确,如何完善农民合作金融将是下一步操作重点,目前各地已有一些这方面的实践。如已颁布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针对资金互助这种新的合作形式明确规定,农民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关的资金互助合作可以参照条例规定,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无疑为农民开展资金互助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准入方式和发展依据。

三、天津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个案分析

(一)兴办资金互助会的背景

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前身是民盛肉鸡产销协会,由于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2005年4月该协会变更登记,经宝坻工商分局批准成立专业合作社。近几年在宝坻区农委的大力支持下,借助区位优势及与大成集团天津公司合作下,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合作社有成员320户,仅2008年合作社生产规模年出栏肉鸡达到600万只,每个成员户纯收入超过7万元。合作社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得一些成员有扩大养鸡规模的意愿,但是受限于资金短缺及向商业银行贷款难等问题,产业发展陷入被动。专业合作社结合其区域内农户养鸡的现实需求,特别是针对部分养殖户扩大再生产资金短缺情况,在合作社的制度框架内,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在 2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局的支持下,于2009年上半年依托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发起成立资金互助会(目前,天津市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的仅有两家作为试点)。该资金互助会在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吸纳入股成员50名,股金合计110万元,累计向成员借贷55人次,贷款额达到170多万元*。

该资金互助社作法是将一部分专业合作社成员把资金以入股的方式集中起来,实行内部成员贷款互助,以合作金融资本缓解成员养殖资金紧张的问题,其效果不仅使更多的养殖户扩大了生产,促进了社区肉鸡养殖的发展,更是对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一种积极探索。

(二)资金互助会运行机制

资金互助会是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的,以合作社内部成员为主体,非合作社成员不得入股与借款;坚持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原则;坚持入股资金与自营业务结合的原则。互助会主要调解成员间的资金余缺,缓解合作社成员从事肉鸡养殖资金紧张的问题,这一运转方式采用“会员集资再服务会员”的办法,真正为合作社内部社员生产资金的需求提供了帮助。

资金互助会的组织架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成员大会由全体入股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其中代表由若干成员小组直接选举产生。

合作社内部社员自愿入股,成员需求资金在其股金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股金借款需有合作社成员用股金担保,担保人的股金总和必须大于或等于借款金额。每户成员最高借款不超过20万元。在合作社内非入股成员借款,每项借款不超过10万元,需要用入股成员股金担保,股金数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借款数额。实行自担责任、互担责任和共担责任机制。无论任何情况造成成员所借款项不能按期偿还的,合作社将用其本人的股金和收购其产品的销售资金抵还,数额不足部分由该项借款担保人的股金补齐。

资金互助会年存款利率为6%,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年贷款利率为10%,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根据肉鸡养殖周期,资金互助社规定贷款资金两个月为一个周期,到期还款,以尽可能提高贷款资金周转率。

区别于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组织:资金互助会是经济联合体,有内部规章和明晰的运行机制来约束成员行为及防范风险,进行民主管理,不断进行自我完善;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信用度高;入股成员不得利息,只按股获得红利或弥补亏损。

区别于银监会框架下的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会是在合作社内部发育起来的,其服务对象不仅有互助会成员,也有非互助会成员的合作社成员;没有过高的准入成本;发展初期政府对其进行财政、培训等多方面的扶持。

(三)存在的问题

对刚刚起步的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而言,合作金融的发展探索还只是破了个题,调研中发现可能影响今后发展的潜在问题:

1·没有明确的身份认证。资金互助会是在相关政府机构的支持下作为试点成立的,不同于银监会框架下的资金互助社,有金融许可证是法人;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也不同于专业协会可在民政部门注册。尽管资金互助会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但至今没有明确的“身份证”,只是附属于专业合作社(实际上产权独立)。因此,业务活动、发展方向等都会受此限定。

2·组织边界和利益关系界定不清。一方面,专业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会成员有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伴生格局,但资金互助会不为专业合作社所有,而为专业合作社部分成员所有;同时,资金互助会是以合作社为依托开展业务活动,借贷关系涉及到专业合作社成员。理论上,资金互助会与合作社组织边界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组织边界中的成员有着不同的利益关 3

系。但实际运行中,由于两个组织的理事长是同一个,且资金互助会与专业合作社在固定资产、政府扶持资金使用等方面高度重合,使得两个实体组织边界因产权关系纠葛而变得不清。运行结果可能是,随着互助资金组织业务范围的拓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发展壮大,其所依托的专业合作组织载体因并不能对资金互助会新增资产享有权益(分红只是在所有者股东间进行),而使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可能对资金互助会提出利益分割要求,或者资金互助会出现经营风险,同样对专业合作社产生资产损失和其他负面影响。这有可能将会成为影响今后彼此发展的突出问题。

3·风险控制手段少,内部组织制度不完善。

作为资金互助试点,其风险控制和组织内容制度尚有不足之处。农业风险较高,养肉鸡更是如此。但目前该合作社成立的资金互助会对贷款风险的控制除了加强技术服务和担保外没有其他手段,一旦出现大规模疫病,贷款资金将面临较大风险。此外,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也不少。例如《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章第三条规定:接纳的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自有资产。这里既没有涉及外部无偿资助资金折股量化问题,更不会有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在财务管理制度中亦无对外部无偿资助金额的明确规定,故在处理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时比较模糊。

四、对 策

1·遵从合作制的基本规制,多模式培育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从本质看,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是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政府引导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并依托地缘、亲缘、业缘关系得以发育,其组建过程及运行机制大体依照合作社的基本范式,但未来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发育的资金互助组织能否成长为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尚需在制度建设方面加以促进和规范。在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培育和发展过程中,既要遵从合作制的基本规制,又要立足发展条件的差异性,从运行机制、组织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发展多种模式的合作金融组织。

2·完善外部保障机制,创建良好的制度变迁环境。一是要完善立法。目前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其规范与保障,合作金融的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出台《合作金融法》,就合作金融组织的宗旨、性质、法律地位、产权安排、组织机构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的预期收益。国外合作金融在发展初期政府均给予多方面支持,降低合作组织的进入成本,改善农民的预期收益,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在税收和财政等多方面要给予支持。

3·健全组织内部制度,降低运行风险。作为合作金融的一种探索模式,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要始终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明确“三会”制度,规范内部制度建设,不能使会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和流于形式,导致内部监督和制衡功能的丧失,避免走合作基金会的老路。鉴于目前多数互助会的资本金主要是社员股金,没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一旦发生风险,将使入股会员受到严重的损失,也影响互助会的长远发展和示范效应,可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资金互助会,依托专业合作社发展互助性农业保险、创立产业发展险金等形式,多渠道分散贷款风险。

4·加大对合作理念和合作金融知识的普及。作为新生事物,我国农民互助资金组织的出现和发展目前尚属个案还不普及,加之合作基金会的前车之鉴,使得农民在加入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时尚有颇多疑虑,我国合作金融发展之路还很漫长。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户有开展金融合作的现实需求,不少地方也初步具备了合作金融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加大对合作社成员有关合作理念及合作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尤其重要,唯有掌握了合作金融知识,方能更好利用合作金融这一制度工具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路径·银行家, 2007(1)

2·彭克强·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论·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8(1)4

3·夏 英·政府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理论依据与政策要点·农村经营管理, 2004(6)

4·范 静·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6

5·王 彬·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与重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2)

6·王苇航·关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 2008(8)

7·余文渊·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衰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启示·理论探讨, 2005(5)

8·张立中,王 鹏·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启示·世界农业, 2006(6)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2-23 作者:农业部经管司专业合作处 访问次数:813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是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纽带,是提高农户市场谈判地位的有效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围绕农业产业链贯通金融支农链条,进一步拓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整体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有效途径,受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泛欢迎,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育水平不高,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注册资本金较少,可抵(质)押财产不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不系统、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2009年上半年,要与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道,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要以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等为主要内容,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稳步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 5

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系千家万户,成员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彼此情况相对熟悉的优势,探索实施信贷管理批量化操作的有效形式,促进农户贷款管理模式实现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地农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产品优势,全面把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布、发展水平以及其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金融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加强市场细分,提高支持发展的精细化水平。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向合作社成员及与合作社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扎实的产业基础;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满足必要的资金需求,做到扶持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一个特色产业,搞活一地农村经济,致富一方农民群众。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

四、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

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需求。鼓励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用贷款发放。鼓励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鼓励发展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做到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周转使用。鼓励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息、网络优势,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理财业务等。要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继续推广银(社)团贷款以及业务代理,发挥金融合力支持作用。

五、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方式

对规模较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提供代理或流动上门服务。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设置ATM、POS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贷记卡业务,探索发展手机银行业务,提高服务便利度。特别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题,创新服务方式。要针对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季节性强、贷款需求急的特点,适当前移贷前调查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贷效率,动态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提出的贷款申请,要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贷款受理、调查和审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贷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成员户数以及整体偿债能力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 6

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社服务,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六、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审批手续,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真正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最大利益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共同持股基金或持股会等形式,集合和保护成员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东(社员)权利。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借以发展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延伸产业链条,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要抓紧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惩戒机制,对于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恶意违约不履行还款责任的,要予以曝光,停止一定期限的授信,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贷优惠;对于挪用贷款、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立即取消授信,采取限期收回其他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及成员个人以个人财产,对专业合作社或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抵(质)押财产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且保险单上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八、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政策激励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业务协作,共同组织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成员账户,实行财务公开,推动民主管理;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库,密切加强与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创造基础条件;要发挥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主动配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工作,为其授信和用信当好参谋,协助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市(师)、县(团)农村经营管 7

理部门。

从生产关系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新型生产关系组织载体,在这个意义上讲,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任何其他银行(商业银行)所替代不了的。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是提高农民信用组织化,也就是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

从市场交易关系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架起小农户与大银行的信用桥梁,也就是说大银行在农村生存发展的基础是建立在合作金融基础上的,才能降低面对千家万户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当前政策考虑是支持大型银行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将资金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其面向成员零售服务,也就是必须建立国家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财政金融融资制度,这一点还有待继续推进。

农村资金互助社还需建立村村联合体系,实现横向合作纵向联合发展,才能成长起来。这方面也需从立法与政策两方面推动。

农村资金互助社还必须与经济合作结合起来。货币是商品的交换媒介,有商品交换的地方,在农村社区一般均需要发展互助资金组织,这是很多人现在还没有认识到的呢。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分析 第3篇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发展原因

目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生产却难以得到满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农村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然而,这些主体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在此目标的推动下,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在农村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农业银行撤离了很多设在农村的分支机构,致使其提供服务能力有限;农村信用社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不良贷款多、资金实力不足等,其结果是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即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成本高且难以操作[1]。

2009年,国家中央“一号文件”中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行为提供了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是一种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同时保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在发展信用合作后,合作社在解决农村资金需求的问题上也发挥了很大作用。

1.2 内部资金互助模式——以北京市清水腾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形式按管理部门不同可分为三类:其一是经银监会批准而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在全国范围内仅有49家,且银监会决定不再增加其数量。其二是由各地民政部门批准,有县政府和乡镇政府支持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形成的资金互助社。对于此类资金互助社,法律地位不甚明确,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各地对此类资金互助社的规定也不统一,但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其三则为合作社内部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行为,基本表现为成员直接向合作社寻求资金帮助,这也是本文的主要探究对象。

北京市清水腾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2013年登记成立,由11家专业合作社联合而成。11家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各不相同,但具有地缘优势,因此成立联合社,联合社的主要业务范围为发展乡村旅游,依托11家专业合作社的特色产品,吸引北京市区的人民利用假期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进行观光等活动。联合社发展较好,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同时,联合社内部也开展资金互助活动。

以其为代表,合作社内部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行为运行模式如下。其一,合作社成员直接向合作社请求资金帮助。合作社(联合社)设有专门的借贷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若贷款金额较小,由理事长自主决定发放与否;若贷款金额较大,则由合作社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资金,若发放,则根据借贷时间长短调整利息。通常若成员的贷款时间在一个月内则实行免息,贷款超过一定金额则需提前两个月向合作社申请,若在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仍不还款,则视为该成员自动退社。其二,合作社成员通过合作社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体成员生产资料较少,难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此时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担保,促进成员获取资金,进行生产。以上两种内部资金互助模式暂时为合作社制度,而清水腾达联合社准备将其纳入章程。

通过对北京市清水腾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分析,可看出其内部资金互助体系比较完善,具有初步的风险防控意识和风险防控措施,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其贷款在某些情况下可由理事长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即便在农村有“熟人社会”的基础,仅凭理事长一人可能也难以精确评估贷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再者,若出现成员长期不还款等问题,联合社采取的做法是取消其成员资格。首先在法律上,如何取消合作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这一问题并不明确,取消成员资格后该成员是否可以参与或按一定比例参与当年的合作社分红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况且,即便取消成员资格,合作社已经损失的款项恐怕只能以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为限进行偿还,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合作社基本是由公司、个人领办的,各成员对合作社的实际出资十分少,大多仅将合作社作为服务平台。

2 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现存风险及原因分析

农民资金互助行为是我国政府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间自行进行金融创新产生的一种新的制度,也是在中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2]。尽管适应时代而生,但是,这种自发的资金互助行为在现代农业背景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为其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1 合作社自身资金匮乏风险

当前,很多合作社出现了自身资金难以为继的局面。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的可支配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出资、提取公积金、国家扶持及奖励、社会捐赠、合作社的资产形成的合法财产五大方面,稀少的资金来源给其造成了很大阻碍。

首先,法律虽然规定了合作社5种合法资金来源,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合作社的可分配资金主要依靠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历年分配所提取的积累来增加。合作社本身很难获得社会的捐助,最多也只是公司、个人来领办。关于国家扶持及奖励方面,目前奖励资金是直接到合作社的账户上,而扶持资金要经过区级、县级政府后才能到农民手中,中间环节多、时间长。仍以北京市清水腾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例,该社于2015年获得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截至2016年1月仍未发放。且财政扶持资金积压于政府处,所产生的利息归于政府,没有归于农民。

其次,农民收入有限,且投资方式狭窄,为求稳健,农民更愿意选择将钱存入银行,零散的钱才存入合作社进行资金互助,依靠农户的入股资金非常有限,资金规模难以扩大。同时,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员发放贷款往往只收取较低的利息,这就造成了其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使合作社面临着资金可持续性风险[3];最后,当前整体经济疲软,合作社的产品难以销售,且同一地区的合作社产品同类化严重,社与社之间产生恶性竞争,更加损害了合作社的收益。

很多农民都有贷款需求,面对庞大的群体,仅凭合作社的现有存款显然很难满足这一需求。从历史及国外合作社发展看,即便社内资金充裕,受到规模限制,也难以独立支撑合作社的运营。

2.2 合作社对外融资风险

从外部融资环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只能依靠金融机构来进行融资,然而,合作社能够接触到的金融机构的种类、范围都很少,基本限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因此其利息偏高,且需要抵押物等,这会让很多不符合资质的合作社无法得到贷款,即便得到贷款也难以支付较高的利息;农村信用合作社只办理质押放款,需要足额存单质押,且手续繁琐,难以满足合作社和农户快速、便捷的贷款需求。

据调查显示,邮政储蓄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高达13%以上,高昂的利息使得合作社及农户望而却步。此外,一些商业银行因追求高额的利润纷纷将分支机构撤离农村,仅存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而政府用于扶持资金互助的配套政策还不完善,使得靠社会融资这一方案也受到了限制。据目前情况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获得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几乎为零[4]。

2.3 借贷违约风险

主要指农户不想还款或不能还款而造成的违约,如部分农户存在故意延期还款、赖账不还等情形。“熟人社会”的规则为合作社与成员间的资金互助提供约束,这也正是资金互助行为得以在农村地区生根发芽的基础。但是,尽管合作社决定发放贷款前会对贷款成员进行信用和还款能力评估,可仍会出现很多不可控制也无法预想的因素。例如,贷款资金发放到成员手中后,该资金用途便脱离了合作社掌控,成员是否将该笔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不可控制;再如,成员从合作社取得资金后确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市场是有风险的,农业对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尤其弱小,成员和合作社都无法确保该笔资金必然盈利。如果资金亏损,成员还款必然是有心无力。以清水腾达联合社为例,该社社员曾向联合社借过一笔款项用于养鸡,然而因为市场、疫病等因素,该社员2015年并没有盈利,反而大笔亏损,根本没有能力还款。

合作社资金互助面临的违约风险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不能因为合作社内部信用风险发生的案例少,而忽略了其真实存在的信用风险[5]。

2.4 资金监管风险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内外部双重监管。从外部监管来看,这一环节是缺失的。因为银监会以及银监会授权的各地方监管机构,其监管对象主要是在银监局登记的49家资金互助社和在各地工商部门登记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对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行为没有外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可循。

从内部监管来看,监管人员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监管人员需要一定的金融学知识储备和必要的经验才能比较准确地发放贷款。然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其成员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必备的经济知识;而其管理人员是从成员中产生的,因为受文化程度的限制,很多理事会成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发放、回收贷款的流程不熟悉,操作不规范,对逾期不还者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造成资金难以追回的局面,对资金互助的正常运作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合作社还缺乏专业的财会人员,会计核算不规范。

在合作社的内部监管中,还出现了管理权异化等问题。目前某些合作社的主任由村长或党支部书记兼任,会计由村委会会计兼任,村委会干部进入合作社兼职担任管理层干部,易将行政管理方法带入合作社资金管理,混淆行政管理和资金管理责任[6]。此外,因为农村“熟人社会”的影响,很多情况下即使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资质,也多少可以通过“情面”等因素得到一定贷款,此类贷款的风险无疑要加大许多。基于以上原因,合作社很难识别风险并进行分析,从而做出正确判断,更遑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案。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风险防范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进行风险防范,应在把握全面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措施(刘娜、赵慧峰、陈红,2010)[8]。关于防范其风险的具体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增强合作社自身资金积累能力

合作社可通过建立合理的资金积累机制来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这里的资金积累主要指股金筹集和盈余分配机制。

股金筹集方面,合作社可以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院桥番茄合作社就是采取这一模式,并取得了成功。它在股权设置实行“三个限制”、“两个按照”,“一个规定”:即生产社员股金必须占有80%以上,单个社员的股金不超过20%,单个社员的表决权不超过20%,按照番茄种植面积、番茄提交量设定股金,每个社员必须认购股金,社员最少认购股金500元,最高2万元,设28股,加强利益联结机制。其根据经营规模确定投资规模,进而确定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有利于合作社积累一定的原始资本,顺利开展经营活动[9]。

盈余分配方面,合作社应建立规范的公积金积累和利益分配制度。合作社可按照法律规定,从年终收益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将公积金和公益金作为资金储备,向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的成员发放,并收取少量利息保证资金的稳定性。除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进行利益分配外,合作社还可向成员二次返利,实现双赢。

3.2 加强外部环境对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支持

面对合作社外部融资“渠道少、程序多”的窘境,政府应发挥其支持引导作用,对合作社进行必要财政扶持。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带动农户数量、对农户收入的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资金并将其用作贷款贴息或贷款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加强与信贷支持的配套;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给予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优惠政策,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10]。

3.3 对抗违约风险

对抗资金互助的违约风险,必要的前提是要将这一行为限制于合作社内部,保护熟人社会的信用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担保机制,尽量控制风险。

最基础的方法是以担保的方式对抗违约风险:当某一成员向合作社申请贷款时,合作社可要求以生产资料等物产提供担保或有其他合作社内成员以自己的资产为其提供担保。但是这一方法可行性较低,农民个人所能提供的担保价值可能与其所需贷款不相匹配,因此,还有一做法是采用合作社成员共建风险保证金的方式为成员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另外,我国农村的“熟人社会”也逐渐突破地域性,而转向了以产业为连接的熟人社会。正如清水腾达联合社,其合作社成员并不限于某一自然村或行政村,而是以经营产品的相似性为连接点,组成合作社。在此情况下,欲对抗违约风险,既要在放贷前对该社员的信誉与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又要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增加成员间的熟识度。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准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土地对于农民来讲可以作为抵押品进行处理。在一个农民群体中,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一个农民完全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稳定。

3.4 加强对合作社的互助行为监管

在风险分析时,尽管已经指出合作社的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均存在缺陷,但笔者认为,合作社本身属于农民自治的范畴,因此外界对其不应过多干涉。

在内部监管方面,首先要增加合作社管理者的经济学知识,提高管理者的经济学素养,加强其分析和判断风险的能力,并能应对已经发生的风险。合作社还可聘请专业人士担任合作社财务人员,地方政府也可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招揽人才进村;针对管理权异化问题,需要落实“一人一票”的原则。即合作社的投票权,并不以成员出资多少确定,而是无论成员出资多少,在合作社中都有且只有一票。对具体到内部资金互助行为而言,合作社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划定一个贷款资金标准,对于超过此标准的贷款行为,合作社应召开成员大会进行投票表决,不能由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独断专行。

以上风险防控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共性问题解决有一定效果,但各合作社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因地制宜,建立贴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行为是农民的自发行为,有着自身的固有优势,在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其仍处于萌芽状态,发展不成熟,新兴问题层出不穷。因其自身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面临资金、管理、性质异化等多方面的挑战,其中最亟须解决的就是资金方面的挑战。为解决这一问题,合作社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使自身吸储能力和吸引外资能力都有所增强;此外,合作社可通过建立担保机制降低成员违约风险;通过建立监督机制来降低管理风险;通过政府引导与支持降低性质异化与保险风险等。从而更好地发挥互助性平台作用,为“三农”提供经济支持。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资金需求增大而供给不足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农民自发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行为便是其中之一。内部的资金互助以合作社存在为前提,合作社通过其运营与管理来为成员提供服务。但合作社的主要性质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盈利。在法律法规对其内部资金互助调控缺失的状态下,资金互助行为极易与民间非法融资相混淆,产生风险,危害合作社成员及合作社本身。因此,本文探索内部资金互助行为的现存风险及风险形成原因,关注如何进行风险防控,对其降低风险以及风险预防至关重要。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现存风险,风险形成,风险防控

参考文献

[1]夏英,宋彦峰,濮梦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互助资金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0(04).

[2]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路径[J].银行家,2007(01).

[3]康峰.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与完善途径——以陕西渭南为例[J].西部金融,2011(10).

[4]田雅卉,张存彦,王彩荣.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的分析[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4(12).

[5]邓道才,蒋智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边缘化及应对策略研究[J].征信,2013(09).

[6]戎承法,胡乃斌,楼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可获得性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我国9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0).

[7]彭春凝,苟正金.论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制度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06).

[8]刘娜,赵慧峰,陈红.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运行风险及其防范[J].商业会计,2010(14).

[9]刘广清,赵慧峰,瓮建鹏.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2010(16).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第4篇

本社住所:xx市xx区xx镇龙凤西路。

邮政编码:xxxxxxx。

第三条社经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由xxx等5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xx县(市)xx乡(镇)或行政村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发起人姓名、初始出资方式、初始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第五条社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本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xx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本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分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本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本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

(七)实行盈余返还。本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六条本社依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在xx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社从事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经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

(二)向社员投放互助金;

(三)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三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三年)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3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倍数,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下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基础股金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借有本社的互助金和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投放资金;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的日期。

本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帐户,按照《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进行记载。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从农民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由5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3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全、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三十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不设理事会的)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与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经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吸纳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先等工作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乡镇农经部门代表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会薪酬。

第四十条 本社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理事长、经理应具备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投放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给社员的互助资金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行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95%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不投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向金融部门或其他单位拆借资金用于投放。不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吸收互助金和投放资金;严禁高进高出。

第四十六条 本社发放大额投放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仍坚持发放的,应由同意的人员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投放资金,不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总额的10-15%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会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会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会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四)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1)对单一社员的投放限额:资本净额0-5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0%;资本净额50-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资本净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2)单户小额投放(小额投放标准:资本净额0-100万元,不高于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余额之和占全部投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3)对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净额的50%;(4)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其础股金及互助金总额中的互助金额。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借款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借款等手续程序。每笔借款必须由确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抵押物必须便于变现。每笔借款必须有专人论证,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资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资金。(2)坚持谁经手调查论证、谁审批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并采取措施收回投放资金。因不执行制度造成投放资金逾期的,要追求当事者的责任。从严控制展期,特殊情况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须结清占用费。严禁将应收的占用费转投放,记往来或暂悬库存。(3)对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 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防范。加强本社防盗、防劫、消防设施建设,坚持不设金库,超限额现款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大额现款的存取要有两人同行,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等。

(八)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五十条 本社执行《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五十二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金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的25%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5%提取。

5、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垢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第五十三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本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资金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社按规定向xx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主管部门停止试点。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第(一)项的原因解散的,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全体发起人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分析 第5篇

1 发展现状

1.1 机构

2007年3月份, 按照新规则正式注册的吉林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标志着崭新的农村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的诞生与发展, 这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过程, 与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产生路径的“嵌入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完全不同的[2]。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宣布, 经国务院批准, 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 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扩大到2008年全国的31个省 (市、区) 。

1.2 法规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发展, 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如2006年12月20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2007年1月22日进一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7]7号) 、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2007年2月4日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银监办发[2007]51号) 等。

1.3 制度安排

现有的、比较成熟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为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四部分;股金分为资格股、投资股、流通股和社会公共股;借款利率实行期限管理和市场定价;通过借款及股金的设计来控制风险。

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社内资金作为合作社的自有资金, 一般通过社员缴纳股金与提取盈余公积金等方式筹集。充足的社内资金可以为合作社运营提供最为便捷、低廉的资金来源, 也是其社会信誉及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体现[3]。

2.2 内部互助金融缺乏制度保障

在没有正规金融支持渠道的情况下, 少数合作社试着通过内部合作保险和内部资金互助的形式解决金融支持不足的问题。以上做法实际是合作金融的运行方式, 且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目前没有国家政策法规支持, 缺乏合法地位, 多数合作社不敢运作或不敢在大范围内推广, 且因缺乏经验与指导, 运行有待规范。

2.3 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不理想

从历史及国外合作社发展看, 即便社内资金充裕, 受到合作社规模限制, 也难以独立支撑合作社的运营。合作社长期发展所需资金还须依靠金融机构的有效贷款支持, 但据目前情况看,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获得的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却几乎为零。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接触到的金融机构, 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只办理质押放款, 需足额存单质押, 且手续繁琐, 难以满足合作社和农户快速、便捷的贷款需求。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办理保证与联保贷款, 但利息偏高。据调查显示, 邮政储蓄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高达13%以上, 高昂的利息使得合作社及农户望而却步。另外, 基层金融机构运营不规范, 在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的背景下, 合作社及农户申请贷款往往需要通过请客、送礼、拉私人关系等方式, 才能得到主管及办事人员的贷款许可。这使得贷款手续更加繁琐, 加重了合作社的利息负担, 也增加了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

2.4 保险服务基本无着落

由于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高风险性, 使得农业难以纳入商业保险保障范围, 国际上多通过政策性保险或合作保险解决。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体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极少数种植类合作社投保了农业保险, 养殖业等其他类型合作社参保率为零。这使得农业经营完全暴露于各类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之下。

3 解决办法

3.1 创新内部管理机制, 挖掘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潜力

目前, 我国绝大多数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都面临着经费紧张的情况。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政府扶持、社会捐赠、会费收入、经营收入等, 其中, 会费收入是其主要来源。据调查, 这些协会的会费收取多半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体会员按年度定额交纳的办法, 如个体会员每人每年缴纳50~100元等。会费过低难以维持组织的正常运转, 会费过高, 又会使众多农户望而却步, 从而影响了组织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 可根据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自愿互利”的原则, 采取灵活多样的会费收取方式, 如变“固定会费”为“基本会费”加“收益会费”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吸纳更多的会员加入, 另一方面可以为组织的发展积累资金, 从而为会员提供更多更专业的服务。另外, 还可采用股份制, 吸引社会闲散资金, 用于创办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 壮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实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应在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的基础上, 帮助农户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加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好处。一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应与保险公司合作, 不断开发农业保险新品种, 有效缓解天灾人祸给农民造成的经济压力;二是建立产后销售服务保障体系, 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为会员收集、提供市场信息, 为农户与市场牵线搭桥[4]。

3.2 试行农业金融内部化

当前虽有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 但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为纯粹的商业运作模式, 仍然无法规避担保困难、信息不对称、贷款风险大等困难。最近国家推广成立村镇银行, 专门服务农业领域。但可以预见, 如果仍沿袭旧有的商业性服务模式, 仍会重蹈前两家农村金融机构的覆辙, 或者重新产生寻租行为, 或者以高利率弥补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风险, 其结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得不到充足的金融服务。

在这方面, 中国历史上的经验可以借鉴。民国时期, 中国乡村合作社以信用合作社兼办运销、供给、消费等其他合作社, 以信用部吸收存款, 针对合作社社员及社内其他部发放贷款, 并根据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 量身定做贷款品种, 成功解决农业贷款的特殊风险, 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因此, 建议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兼办其他合作, 或由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兼办村镇银行, 通过外部问题内部化的途径, 可有效解决当前商业金融服务与农业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当然, 此种制度设计的可行性还需要详细论证,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 即金融内部化所带来的风险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 严格监管得以规避的。

3.3 尽快由政府协助建立有效担保机制

有效担保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充足金融支持的最关键因素, 但农业担保难的现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需要政府以政策扶助等形式, 协助合作社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机制。在这方面已有成功案例, 可向全国推广。如山西省榆社县政府拨专款成立担保公司, 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再担保, 并实行农民贷款贴息的政策, 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也增强了还贷能力[5]。

3.4 赋予农业互助金融以合法地位

农业合作金融为农户之间互助性质的金融形式, 与商业金融相比, 能够更加便捷、迅速地为农户及农民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 且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部分合作社试验结果可知, 由合作社牵头组织, 在农户之间组织资金互助与合作保险效果非常理想, 且能利用中国民间注重私人信用的良好习惯, 做到低风险甚至无风险运行。从历史及国外经验看, 凡能取得持续发展的合作事业, 都有一套成熟的合作金融制度。我国在现实实践中, 也不乏成功案例。如平乐县肉鸡养殖合作社曾于2008年试行合作保险, 由每户社员按每只鸡0.05元的标准缴纳保费, 全社积累保险基金6万多元, 对因瘟疫和其他原因遭受损失的农户进行保本补贴, 为一些养殖户挽回了部分损失。另有少数合作社在内部吸收存款, 对急需资金的社员进行贷款支持, 效果也相当不错。有鉴于此, 应尽快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和合作保险等形式合作金融的合法地位, 并加以推广。

3.5 改革财政补贴方式

为鼓励合作社快速发展, 中央及地方政府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减免税收等方式予以扶持, 这对合作社发展有极大推动作用。但这种有选择性的现金补贴形式, 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 非常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 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 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议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 改为由政府主管部门以所拨资金集中开展技能培训或改作担保基金, 这样可集中全市有同类需求的合作社统一培训, 避免各合作社重复办班, 提高资金合用效率, 或者可直接充作合作社的担保基金或保险基金等方式,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平等的和可持续性的支持。

3.6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增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 经济发展和农民需求差别较大, 这就要求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 因地制宜地确定组织形式。这方面, 一些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荷兰的农民组织体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旨在加强生产者市场力量的为农场服务的合作社, 主要形式有负责购买和投入的合作社、负责信贷以及其他服务的合作社 (如仓储、救济、质量检测、农业管理和技术辅导等) 。一类是旨在加强农场主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法定产业组织”, 即各种协会, 包括行业协会和商品协会等。行业协会是横向组织, 它包括某一部门所有的农场 (或公司) ;商品协会是纵向组织, 它包括在某一生产链中的所有农场和公司, 即从原材料供应商到产品零售商。荷兰农民根据自身需要, 一般都参加了3~5个不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其目的就是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相比之下, 我国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则比较单一, 大多属于荷兰的“行业协会”性质, 对会员提供的服务一般仅限于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般性服务, 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在所难免。所以, 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不断拓宽发展思路, 增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提高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功能, 增加凝聚力、吸引力。

参考文献

[1]杨春悦.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的几个问题[J].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0 (02) :54-55.

[2]刘宛晨, 段泽宇.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满足农户信贷需求[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8 (05) :26-29.

[3]康金莉, 刘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研究——基于石家庄市的个案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 2010 (01) :59-62.

[4]齐星.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J].经营管理者, 2011 (06) :18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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