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视角范文
年龄视角范文(精选5篇)
年龄视角 第1篇
家居服装作为服装行业中的朝阳行业,在当前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进行市场分析、制定营销策略,对家居服装企业、商家而言显得非常重要。同样地,对于进行市场营销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教学实践而言,通过引导学生与市场接触,对消费行为进行调研、领悟营销的技巧,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基于以上目的,我们于2010年组织学生在重庆市开展了一次家居服产品消费特征调查。本文从被调查者众多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中,选取消费者的年龄作为研究焦点,讨论不同年龄的消费者对家居服产品的消费特征,提出相关营销策略,为家居服企业和商家的战略决策提供市场分析与参考。
2010年10月笔者进行本次调查,以重庆居民为研究总体,在重庆市四个人流量大的商业区(观音桥、解放碑、杨家坪、沙坪坝)进行问卷调查。问卷第一部分是受访者人口统计学特征调查,第二部分是受访者的购买行为调查。共800份问卷,每个地点发放问卷200份,剔除无效问卷,最后回收有效问卷662份。被访问者的人口统计学抽样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后续的购买行为分析统计也表明分析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为便于研究,我们此处将年龄做以下分类:A25岁及以下,B26-35岁,C36-55岁,D56岁及以上。
二、基于年龄的家居服产品消费特征分析
1、年龄与产品购买考虑因素。
[1]由于年龄的差异,人们购买家居服的消费动机也呈现多元化特征,考虑因素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经调查,不同年龄段消费者的产品购买考虑因素排序见表1。
表1知,消费者总体对家居服的关注度依次为价格、面料、款式、品牌。具体就年龄来看,存在以下特征:(1)25岁及以下年龄段消费者看重款式而不太关心价格,26岁及以上年龄段消费者则关心价格;(2)对款式的关注与消费者年龄呈负相关;(3)对品牌的关注与消费者年龄呈正相关。
以上特征在随后的问卷统计数据中也得以充分显示:绝大部分(72.36%)的调查者,都将价格列为第一考虑因素,可见家居服仍然属于价格弹性比较大的产品,需要进行合理定价以稳定市场。结合表2年龄与购买价格档次的统计可以看出,现阶段消费者乐意接受的家居服价格为200元以内(占81.41%)。综合来看,年少者喜欢追赶潮流,追求时尚消费、注重享受生活,不关心价格,比较看重款式;年长者则重视家居服的性价比:中年人选择服装讲究得体、大方,与身份相符;老年人注重传统,讲究实用和舒适。[2]在面料选择上,由于健康消费正成为一种时尚,回归自然也使家居服面料趋于朴素、自然。[3]此外,可能与使用年限有关,调查中的只是年长者对家居服品牌大多有所了解也能列出若干品牌,但喜欢某一品牌的原因较分散,可见家居服市场上还没有一个强势品牌让众多消费者认知。
注:数据为问卷的调查结果整理(下表数据同)。
2、年龄与产品购买时段。
消费者对服饰的购买也呈现出时段性。在问卷调查中,受调查者列出了他们购买家居服常见的时段,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所有年龄的消费者,除对尾货清仓明显不太喜欢以外,对其他促销方式都欢迎。其中降价折扣最受欢迎(30.99%),对降价折扣最感兴趣的是56岁及以上年龄段的老年消费者(10.57%);二是老年消费者除对降价折扣最感兴趣外,对新货上市也有极大兴趣(6.04%);三是35岁以下的消费者,除了降价折扣外,对新货上市、换季打折的关注度区分不明显(9.53%与10.81%)具体数据见表3。
3、年龄与产品购买场所。
调查中受调查者列出了他们购买家居服常见的场所,得到表4数据。由表4看出:一是几乎各个年龄段消费者都将百货商场作为首选购物场所。百货商场虽有明显优势(31.67%),但无绝对优势,其他销售场所也挤占了相当的市场份额;二是消费者购买家居服场所顺序为百货商场、超市、普通商店、专卖店和网络购物;三是专卖店中消费者最多的是26-35岁的顾客(6.61%),这个年龄段的人认为,专卖店卖场氛围不错,品牌质量可以得到保障。此外,结合问卷其他相关问题的调查得知,青少年接受新生事物的意识比较强,更愿意进行网络购物,消费者年龄越大,进行网络购物的应该意愿越小。[4]
三、家居服产品营销建议
只有制订行之有效的家居服市场营销策略,才能满足各年龄段顾客的需要、占领市场,结合家居服产品消费特征的调研,提出以下营销策略。
1、削减成本,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不同年龄人群现阶段家居服消费逐渐趋向理性化,过高的价格会妨碍家居服市场的扩张,因此需要尽量削减服装的生产和流通成本,注重商品的实用性与价格的统一,同时加强不同款式、面料、品牌家居服的价格控制与管理。例如,鉴于各年龄段对价格敏感度不同,定价策略可采用心理定价策略和差别定价策略。
2、针对目标顾客的特点,形成合理的产品组合。
既然青少年消费者更多地追求商品时尚,中年、老年消费者重点关注产品价格和款式,企业和商家应针对以上的特点,形成合理的产品组合:针对青少年消费者推出富有个性和表现力的商品;而对中年、老年消费者则注重服装的做工、材质,不追求时尚,兼顾产品的效用和价格统一。
3、扩大品牌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
对品牌的关注与消费者年龄呈正相关,家居服市场上还没有一个强势品牌让消费者完全认知的这一现象表明,现阶段扩大产品品牌的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非常重要。扩大品牌知名度可以让不关注家居服品牌的年轻消费者了解产品品牌,让关注品牌的年长消费者更加认可、忠诚自己的品牌。可以设计一个有别于竞争者的简单易记、健康时尚品牌标志,进行服饰创意,完善售后服务,予人以体现潮流、质量精良的品牌形象。
4、多种促销方式并行。
人们对于价格折扣降价折扣总是有一种期待,因此直接的降价折扣是对所有年龄消费者都可以采用的方法。考虑到年长消费者的生活习惯,可进入老社区进行降价促销,或开展面料甄别、服饰搭配等主题活动,或派发降价信息,这些都是很好的促销宣传手段。由于老年消费者对新货上市仍然有兴趣,所以新品推荐广告和降价折扣宣传可以同时针对他们进行。对年轻的消费者,可以赠送样品和优惠券,实行有奖销售;在换季时节也是商家促销的大好时机,为扩大销售,可以赠券、搭配商品,甚至可以允许其分期付款。相比较而言,由于“尾货”、“积压”的字眼,让人感觉是旧货,担心有质量瑕疵,最好是偶尔采用。总之,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促销方式各有各的特点,每个方式之中又包含着丰富的手段或工具,企业和商家不能单纯地依赖某一种方式,要多种促销方式并行,制定出最佳的促销工具组合从而实现销售。
5、创造良好购物环境。
良好的购物环境,不但为顾客提供舒适、幽雅、随意、富有情调的购物氛围,还能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百货商场、超市、专卖店等购物场所,应该形成自己的特色。百货商场作为首选购物场所,在维持销售主阵地的基础上要以品牌和服务为重点。在自选销售上,做到从消费者出发,耐心细致的向顾客传递专业、合适的建议。鉴于专卖店消费的多是26-35岁的顾客,所以专卖店应契合该类顾客的消费心理,尽显卖场特色,高筑品牌形象。鉴于年轻的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关注较多,所以,购物网站要紧扣这个年龄段人的兴趣中心,将网络购物操作流程简单化、傻瓜化,多渠道提供快捷有效的购买信息。[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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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尹世久.消费者网络购物影响因素分析[J].商业研究,2009(8):193-195.
年龄阶段与心理年龄特征 第2篇
人的心理发展表现出若干个连续的阶段,由于研究者们的划分标准不同,对心理发展阶段的区分也不一致。我国学者根据个体心理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内的综合主导活动、智力和个性特征,将个体划分为如下阶段:①乳儿期(0一1岁);⑦婴儿期(1岁一3岁);③幼儿期(3岁一6、7岁);④童年期(6、7岁一11、12岁);⑤少年期(11、12岁一14、15岁);⑥青年期(14、,15岁一25岁);⑦成年期(25岁一65岁);⑧老年期(65岁以后)。
由于上述各阶段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因而被称之为年龄阶段。在个体心理发展的各年龄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一般的、典型的、本质的特征,称为心理年龄特征。心理年龄特征是从许多个别的儿童心理发展事实中概括出来的。例如,儿童的思维在童年期之前是以具体形象思维为特征的,而进入童年期后开始出现抽象思维的特点。这些特点是该年龄阶段的儿童普遍具有的,所以说是一般的特征;它是作为有代表性的东西表明该年龄阶段多数儿童特色的,所以说是典型特点;它也是足以区别心理发展的不同阶段,作为该阶段标志的,所以说是本质的特征。
心理发展的年龄阶段及其特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表现为在一定社会教育条件下,一定年龄阶段的多数儿童处于一定的发展水平上,表现基本相似的心理特点,而且发展阶段的进程顺序和发展速度是相对稳定的。但心理年龄特征不是绝对不变的。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教育条件的优化,现代的儿童在心理年龄特征中的一些方面变得“早熟”。而且,由于社会教育条件的差异,某些个体心理年龄特征上会有所变异、加速或延缓。
年龄视角 第3篇
在《年龄歧视》这部作品中,处于歧视链条最底端的即是公司内步入中年阶段、且处于职位底端的女性群体,由于该剧故事发生的主要场景集中在公司总务科内,又使种种歧视现象得以放大。 总务科,即是处理公司主要行政事宜的办事部门,在该剧中,公司宣传部门虽在塑造公司形象的宣传中,将总务科塑造成保障全公司运转的中枢机构,但在公司内部,相较于真正处理决策的中枢部门及为公司实际创收的市场科,总务科已被诸员工在背后嘲笑为处理杂事的后勤部。因而,就职于总务科的职员在公司体制上,即处于底端。例如,因需兼顾育儿而影响升迁并被同事不无恶意地讥讽为“育儿男”的男性职员“佐田”, 因长期生病缺勤并成为上司出气沙包的男性职员“伊仓”,他们作为被歧视对象长期忍受同僚的挤兑与嘲讽。但是, 因为其男性身份,使其仍不至于跌至歧视链条的最底端。真正处于歧视链条最末端的是总务科内的“非妙龄”女性。“以年龄划分女性,进行嘲笑。年长的女性不会被评价为成熟干练,人们只赞美年轻貌美的女性”,这是该剧作开篇对日本职场“年龄歧视”的一段概括。
歧视至少需要三人在场,因其是通过将一个人他者化而与共同行动的另一人同化的行为。该剧所表现的年龄歧视中,男人不会成为被歧视对象,年轻貌美的女性在其仍处于“作为女人的消费期限”之内时,也暂且不会被列为歧视对象。故而,成为被歧视对象的,是总务科内“52岁的阿部”“47岁的中里桂子”“32岁的田中春佳”,以及逐渐被发展成为歧视对象的“26岁的高桥心音”。 她们在同事诸如“寂寞的老女人”“相貌与名字不符”等嘲讽中,强颜欢笑。 这些“超过消费期限”的女性,成为被他者化以构建公司内部男性社会共同认同感的一种牺牲品。
2难逃被歧视命运的“名誉男人”
大泽百合子,40岁,作为公司多年的业务骨干,及总务科新晋科长,也难逃这条歧视链条之外。大泽先前作为市场部门代理科长为公司取得不菲的业务增长,而在争取正式任命之时,却被资历次于她的年轻男性职员取代,被调职入总务科。该剧开篇出现的“因品相不好而打折出售”的草莓,成为该剧主题的一个隐喻符号。起初,大泽暗示受到男同事追捧的妙龄女主角为花瓶,并对其刻意打压,她的行为实则是利用其上司身份,通过使自己处于有利位置,站在了产出厌女症的父权制一方,协助了对这种歧视体制的强化和再生产。直到在一次意外中,大泽暗中听到表面上对其恭敬有加的男性下属,以“年老色衰的大妈”议论包括她在内的女性职员, 才使大泽认清现实。在日本,在维护性别二元制的性别秩序里,即使努力成为 “女强人”,也只是成为一种表面上被男性共同体接受的“名誉男人”而已, 一边要取得与男性同等的业绩,一边被不断提醒为女性的他者身份,在表面恭维的背后,是其并不会被视为平等主体的残酷现实。
3歧视链条中的“受益者”
吉井英美理,二十出头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怀揣着打拼出自己事业的决心而进入东京的一流商社。而现实的打击是,在视“年龄歧视”为平常的工作环境中,她因年轻貌美而受到公司的特别优待,但却对她想凭借个人实力竞争的决心熟视无睹。从表面上看,吉井是这种不公平体制的受益者,然而对其个人主观动能性的抹杀及来自同性群体的排挤,使吉井成为另一种意义上被歧视者。 此外,可以预见的是,当歧视链条中的所谓“受益者”年龄增大时,她的命运也很难从“无能的被歧视群像”与“被虚假尊重的名誉男人”二者中逃脱。故而,向这一不公平体制发起挑战的吉井, 实则是在争取女性自身作为判断主体、 认知主体的理应拥有的平等社会权利。
4结语
《年龄歧视》在表现故事冲突时, 加诸了许多超越现实的浪漫因素,很多场景设计上采用漫画式的夸张表现手法, 以突出故事人物欲打破年龄歧视的决心及努力。且在故事走向上,也模糊了人物达成欲望过程中符合逻辑地理应遭遇的种种阻碍,而是浪漫地将结果完美化, 向观众展现了某种意义上“热血改变世界”的陈规俗套。
摘要:本文分析以描写日本职场中性别歧视现象为主题的电视剧《年龄歧视》,从女性主义视角下对该剧的人物形象进行解读。该剧在对职场环境问题的揭露上,是比较现实的,成功展现并引导了观众对女性在职场中所遭受不平等待遇的种种思考。
关键词:女性主义,年龄歧视,性别歧视
参考文献
年龄视角 第4篇
关键词:刑法,自愿年龄,英美法系
自愿年龄线, 是指儿童被法律认为有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年龄, 低于这个年龄, 即使儿童自己承认是自愿的行为, 法律也不认为它是出于儿童的意愿, 因为低于这一年龄线的儿童被法律认定为尚无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1]表现在奸淫幼女犯罪中,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尚无性承诺能力, 行为人在明知对方年龄的情况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即便幼女是自愿的, 都被刑法规范评价为“强奸”。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渊源及法律传统等的不同, 各国刑事立法上对自愿年龄线的规定也有所差异, 甚至在某些国家不同的法域内差异极大。尽管在各国刑法理论中, 自愿年龄线的规定颇受诟病, 出现了应当废除自愿年龄线规定的论点, 但是各国刑法并没有采取这一做法, 而是基于刑法自身可操作性的考虑对自愿年龄线做出了合理规定, 具有相当的实践理性。
一、英国
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第5条规定:“男性与不满13岁的幼女发生不合法之性关系为犯罪。”该法第6条规定:“ (1) 因违反《1949年婚姻法》第2条及《1929年结婚年龄法》第1条, 从而导致婚姻无效, 这种无效婚姻不能根据此条判定有罪, 只要他相信此女子为其妻或有相当理由相信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3) 如果与不满16岁少女发生不合法之性关系, 如果此男性不满24岁且过去不曾因相似罪行而受到过指控, 并且他有理由相信此女子已达16岁或超过16岁, 则不认定为犯罪。”[2]在英国, 一名男子与不满13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适用奸淫幼女罪名, 而与13岁以上不满16岁的少女发生性交则构成奸淫少女犯罪。由于这种适用罪名上的不同, 导致国内有许多学者均认为英国刑法中的自愿年龄线为13岁。[3,6]
笔者认为, 单纯从表象上对该法条进行判断从而得出法定性承诺年龄为13岁的结论并不妥当, 必须从实质判断出发才能体现立法原意。根据该法第5条规定, 倘若一位男子与不满13岁的幼女非法性交构成犯罪时, 无论幼女是否同意, 无论被告是否对幼女年龄产生误解, 都不能成为被告受到非法性交指控时的辩护理由, 且从量刑上看, 此时被告要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就被控与13岁以上不满16岁的少女非法性交的男子而言, 却有两种法定的辩护理由:其一, 行为人与受害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受害人系其妻子。其二, 被告人未满24岁并首次被控犯有该种罪行且其合理信赖该少女已达16岁以上。所以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规定的自愿年龄线为16岁, 只不过对此又作了区别对待的规定, 分情况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及量刑幅度, 以对不同年龄段的幼女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
二、美国
在美国, 由于有52个司法管辖区, 每个司法区都有权自行制定刑事法律, 因而各个司法区对自愿年龄线的规定有所不同。为了统一认识, 补救各州刑法规定的不足, 1962年美国法学会公布了《模范刑法典》。该法典第213.1条对强奸及相关犯罪做出了规定:“与妻以外之女子性交之男子而该当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即犯强奸罪。 (d) 该女性不满10岁。”同时第231.6条规定:“对于年龄的认识错误。因儿童的年龄不满10岁而导致行为构成犯罪时, 行为人不得以不知道儿童的年龄或者合理相信儿童已满10岁作为抗辩理由。”[4]美国性犯罪通则一节中也设有专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 当某一行为是否犯罪取决于被害人的年龄是否未满10岁时, 不知被害人年龄或有理由相信被害人已超过10岁, 均不得作为无罪依据。”[5]所以美国在学理和刑事立法上将自愿年龄线确定为10周岁并对其适用法律上的严格责任, 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幼女已达10岁这一法定性承诺年龄, 只要与其发生性交即构成强奸罪, 故亦称为“年龄错误不免责”原则。
然而在美国各州的刑事立法中, 对自愿年龄线的规定却不完全一致。大多数州规定为14岁, 有的州规定为12岁, 如北卡罗莱纳州, 有的却规定为17岁, 如纽约州, 加利福尼亚州及俄克拉荷马州等限定为18岁。如加利福尼亚州“法定强奸法”规定:“ (男性) 与不是自己妻子的未满18岁的女子性交属非法性交。”由此观之, 不区分具体情形而“一刀切”地认为美国刑法将法定性同意年龄限为13岁的论点是值得商榷的。[6]在责任形式上, 美国有些州 (如新泽西州) 采用“年龄错误不免责”的普通法原则, 对奸淫幼女犯罪适用绝对严格责任。而另一些州, 主要是法定性承诺年龄限定得较高的州则有所变通, 即如果被告人能证明对幼女年龄的误解是真实的和合理的, 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这体现了相对严格责任制度的应用。无疑, 确定自愿年龄线在定罪量刑中有显著的意义, 自愿年龄线的高低不同, 决定了社会对幼女实施特殊保护的强度也不一样。
三、其他国家
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 如加拿大、新西兰等也对自愿年龄线作了规定。加拿大现行刑事法典第150.1条规定, 被控对于未满14岁的控诉人犯强奸、奸淫及猥亵之罪的被告不得以曾经取得控诉人对被控之罪的同意作为辩护理由, 但对于已满12岁未满14岁的控诉人, 如果被告亦已满12岁未满16岁且比控诉人年长2岁以下, 其既不处于控诉人委托人的位置又不处于托管人的位置, 也非控诉人有依赖关系的人, 那么被告可以控诉人曾经同意的事实作为辩护理由。换句话说, 如果受害人的年龄未满14周岁, 被告人与其自愿地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以控诉人的自愿为辩护理由将不会被法庭所采信, 除非加害人与控诉人均满足一定的年龄要求及岁数差距, 受害人的自愿才能成为有说服力的辩护理由。立法如此规定, 是因为对于同样年幼无知的男童应对其加以引导和管教, 不以刑事处罚为必要。该法第150.1条还规定, 被告相信被诉犯罪时控诉人已满14岁并不能成为对犯强奸、奸淫及猥亵幼女犯罪的辩护, 除非被告采取了一切合理步骤确定控诉人的年龄。[7]当被告既非故意又不存在过失时对幼女年龄认知的错误, 可以赦免其责, 体现了加拿大刑事法典在对幼女的性侵犯罪中适用了相对严格责任, 即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 但也不排斥特定辩护理由的存在。
与加拿大的刑法规定相反, 新西兰刑事法典不仅自愿年龄线的设定较低 (12岁) 而且被告对年龄的误解不能免责, 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体现了对幼女的严格保护。如1961年《新西兰刑事法典》第132条规定, 与12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判处14年以下监禁, 该女未成年人的同意或行为人认为该未成年女性超过12岁的, 不能视为一项辩护理由。同时第134条规定, 与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交的, 判处七年以下监禁。[8]前者适用绝对严格责任制度, 后者却可以以幼女的同意为辩护理由, 且在刑罚设置上轻重有别。
四、结语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显然我国刑法规定的自愿年龄线是14周岁, 这是由我国法律渊源、法律传统及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决定的。与英国, 美国某些州的刑法规定相比, 我国的自愿年龄线比较低, 反映了我国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更为严格, 对幼女作为性主体的权利更加尊重。在责任形式上, 由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被告人在“明知”对方为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交时才予以处罚。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在这方面所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制度, 甚至适用“年龄错误不免责”原则。这体现了在对幼女年龄的误解方面, 我国刑法的规定更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更具有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男青少年与幼女恋爱中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英美法系国家均对行为人的年龄做出了限制, 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将其限制在24岁以下, 而加拿大为12岁至16岁的男少年。尽管这些规定与我国现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规定存在差异, 但就限制男青少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一做法而言, 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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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108-109.
年龄视角 第5篇
摘要:通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基于劳动力转移之后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视角,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得出中国农村劳动力产出仍然为负值, 土地面积对农业产出没有必然的正向关系, 劳动力转移仍将持续进行, 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根本举措。
关键词:人口年龄结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农业生产,中国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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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视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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