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
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精选6篇)
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1篇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市(镇、街)
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我局自4月1日开始运作以来,按照上级的要求,紧紧围绕法治市创建工作的主题,主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杜绝公路“三乱”
我局坚持完善和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对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实务一一公示,提高透明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检查车辆,杜绝随意上路查车现象。
严格执行检查、处罚、缴费、监督四分离制度。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减少人情执法和随意执法的现象。设立了挂牌监督岗、举报箱、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电话、公开接受车主、群众、司乘人员的监督,减少不正之风的产生。确保没有违法违纪的事情发生,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
二、严谨执法程序
为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我局将严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贯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我们拟订了《兴宁市交通行政处罚流程图》。通过对执法行为每一环节的具体化,对各部门职责职能和行政处罚过程表示出来,使每一个交通行政执法环节均能清楚明了地呈现,每一个交通执法人员和前来-1-
办理业务的人,只要看到流程图,便能一目了然,大大提高了交通执法人员对执法整体工作的掌握,大大方便了前来办理业务的广大业主,也大大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公开度。
三、规范执法行为
四月初,我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上路执勤时,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了交通执法行为,增强了执法纪律,提高了执法水平,提升了执法形象。
每一单交通违法违章处罚案件,从执法中队的路面查处,到执法室的审核,再到主管领导审批,最后违章处理室的处理、结案,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特别是打击非法营运这一项,我局是走在梅州市的前列。4月份,我局查处的从事非法营运车辆2辆,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给予3万元的处罚。这样做,有效防止了人情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
开局一个多月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810次/人,上路检查车辆646次/台,查获违法车辆43辆,其中非法营运2辆,客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24辆,未办理从业人员资格证11辆,其它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6辆。促进了我市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大大改善了兴宁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2-
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2篇
您好!我们是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为了了解南宁市交通状况,完
成我们的实践课题任务,特设计以下调查问卷,请您在您认为正确的选项上
“√”,谢谢您的支持!
1.您出行的方式是?
A.开车B.乘公交车C.开摩托车D.骑自行车E.步行F.其他
2.您对南宁交通状况的态度是?
A.非常满意B.满意C.一般D.不满意
3.您觉得南宁市交通管理状况如何?
A.信号灯、交警俱全B.只有信号灯C.无管理设施D.平
时没注意过
4.您日常所经过的路段遇到过交通堵塞吗?
A.没有B.偶尔C.经常
D.每天都有
5.您遇到过的交通堵塞一般是多长时间?
A.半个小时左右B.一个小时左右C.两个小时左右D其他
6.您觉得南宁最拥堵的地段是哪里?
A.厢竹路口至凤翔路口段B.民族大道古城路口C.火车站至广西大
学段D其他
7.您对南宁市修建地铁有何看法?
A.觉得挺好,改善交通 B.觉得在修建时期对交通妨碍较大C.无所谓
8.您在南宁遇到或见到过交通事故吗?
A.有过4-5次B.有过2-3次C.有过1-2次D.从
没遇见过
9.您违反过交通规则吗?
A.从来没有B.有过C.不清楚交通规则
10.您经常见到他人违反交通规则吗?
A.经常B.偶尔C.从来没有
11.您觉得我市车辆道路设计合理吗?
A.合理,各类车均可畅通无阻行驶B.还行,但有拥堵现象 C.差,道路混
乱
12.您觉得南宁现在应该大力推广哪种交通工具?
A.私家车B.公交车C.自行车
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3篇
关键词:美丽乡村,生态综合示范
1 背景
伴随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第四波,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正经历着剧烈的变动过程。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超过50%,表征我国开始进入“从关心城市到关心乡村”的政策转型阶段。而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召开后,推进新型城镇化成为整个国家的重大任务。2015年,中央出台《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号),要求“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切实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大规模撤并村庄、大拆大建”。由此可见,新时期镇村布局规划面临着更高的时代要求。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以及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贯彻执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规划纲要》,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美丽南宁”乡村建设重大活动,持续推进解决制约我市农村生态宜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问题。“美丽南宁”乡村建设重大活动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充分依靠群众、全面服务群众并以群众为主体的群众性活动;是乡村建设常规性工作和建设项目分阶段集中推进相结合的活动;是“民生工程”“生态工程”“新风工程”“作风工程”;是加快南宁建设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宜居的壮乡首府和具有亚热带风情的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提升首府南宁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首位度的重大举措。
2 美丽乡村的内涵
改革开发的30多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同时由于相关制度的缺陷和一些机制的缺失,中国也面临着日趋凸显的人口、资源以及环境问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最近研究数据显示,近30年来,中国因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付出的经济代价相当于是GDP的5%以上,在如此高昂的生态成本面前,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当然,近年来,党和政府也越来越关注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首次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并确立了新型生态文明观。继而,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第八部分首次全面解释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新构思,提出了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美丽乡村,其实就是在乡村建立起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全面和谐。从其本质内涵上来分析:美丽乡村建设就是要建立乡村的生态文明,在乡村的生产生活中,积极主动地优化和改善乡村自身发展与自然、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并且建设良好的乡村生态环境、树立整洁的乡村面貌;美丽乡村建设就是要将那些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社会进程中形成的不利于人与人和谐、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消费方式以及观念理念从乡村的发展建设中剔除,扭转人类社会生产中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转向以人、生态、社会和谐发展的新价值取向。
南宁市美丽乡村是指在南宁市特色的新农村建设模式指导下,充分发挥南宁市各区县生态优势和产业特色的基础上,通过推进村镇环境的综合提升,农村产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力求把南宁各村镇都建设成为“清洁乡村”“生态乡村”“宜居乡村”“幸福乡村”的现代化新农村样板,打造成为生态环境最优美,村容村貌最整洁,产业特色最鲜明,公共服务最健全,乡土文化最繁荣,农民生活最幸福的地区,探索构建具有西部地区特色的“美丽乡村模式”。
3 规划研究———以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生态综合示范带为例
3.1 项目区位与范围界定
新江镇位于南宁市区东南部邕宁区,属南宁市近郊地区,镇政府驻地新江社区,距南宁市区中心32km。东接那楼镇,北接蒲庙镇,西邻良庆区大塘镇、那马镇,南连百济乡。
3.2 基础分析
3.2.1 规划区基本情况
规划区对外交通较便利,邕宁—钦州三级公路(县道X021)贯穿新江镇区,距南宁市规划新建外环高速南出口不到两公里;新江镇区通过东西向县道X033与那马镇镇区相联系,距离兰海高速(国道G050)出入口14km。
规划区范围内有那胜坡、那云坡、屯仲坡、那灶坡那蒙坡、冲至坡,村屯分布较散,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道路广场用地,草地等构成。那胜坡、那灶坡、那坤坡的村庄建设用地占地面积小,基础服务设施缺乏;那云坡、屯仲坡、那蒙坡和冲至坡村庄建设用地面积较大,基础服务设施相比其它村屯较好。
根据实地调研,规划区目前据大部分耕地处在村民自发种植状态,主要以种植糖蔗、水稻、花生、玉米等传统农作物为主,部分村民在政府的引导下种植了附加值较高的韭菜等作物,总体而言土地利用尚处在传统农业社会阶段。与新江镇致力于打造以“清美新江,优活美地”,以农业为依托进行乡村旅游、休闲养生为主题的特色旅游的发展目标差距还很大。
规划区地貌属低丘地形,地势较为平坦,整体呈中部往南北两侧逐渐递减;高程最高为144m,位于西部低山区;规划区内坡度都较小,最大不超过20。位于西部低山区;坡向为南、西南、西、东、东北向居多。
规划区内的土壤主要是红壤、黄壤、黄棕壤这三种,其中红壤主要分布于规划区西部坛筐水库周边及其外围低山山林区;黄壤主要分布在规划区内较为平坦的区域;黄棕壤主要分布在规划区内得中部和南部的丘陵区域。分布面积最多的是黄、黄棕壤土类,约占80%,土壤质地以壤土为主,土壤较肥沃,均较适宜耕作。
3.2.2 产业与旅游现状
目前基地产业结构为“一三二”,是典型的农业主导型产区。
规划区农业种植主要有水稻、甘蔗、韭菜、辣椒等,林业种植有桑树、速生桉,养殖业主要养殖元杂交猪、温氏农家鸡、鸭等;第三产业主要为传统商业、旅游服务业、物流业。传统商业主要为村屯小卖部、小超市,旅游服务业主要为休闲农庄、农家乐,物流主要为秋葵、辣椒等蔬菜冷链厂;工业体系尚没有形成。
新江镇生态综合示范带内旅游资源较为丰富。新江皇赐桥,与盐运古道密切相连,桥身全石、五拱,结构严紧,至今亦可通车,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各坡屯特色的农业资源、规模化的养殖场整齐划一,有机蔬菜种植园生机盎然,为游客创造了良好的休闲、度假、体验的活动空间。特色的历史文化、优越的山水资源与独特的田园风光,构成了新江镇多元化的生活气息和景观格局,由此形成“山水、生态、田园、休闲”的独特品质。
3.3 精准定位,明确目标
以自然生态为背景,整合乡村、田园、民俗、水库、塘湾等资源,以农业产业化种植为基石,以生态示范为核心,以田园休闲为亮点,聚合农业种植产业、旅游休闲产业、民俗接待产业、物流运输产业等多产业联动,建设村美、田美、路美、山美、水美、人美的现代生态综合示范带。
立足南宁本地,辐射北部湾片区,以示范带建设推进生态乡村建设,通过地域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营销,将新江镇生态综合示范带打造成为:(1)南宁市高科技生态农业示范基地;(2)南宁都市田园生态区;(3)南宁都市近郊度假休闲目的地。
力争至2030年将邕宁区新江镇生态综合示范带建设成集基础设施现代化、生产方式生态化、管理模式规范化、生产手段科技化、田园风光艺术化于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带,形成“可览、可游、可居”的环境景观和集“自然—生产—休闲—康乐—教育”于一体的景观综合体,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品牌创建、科技促农、生态环境改善的目标。
3.4 空间结构与分区指引
分析研判十余公里长的X021公路两侧主要产业和作物,以不同的大功能板块作为分区分段的基本根据,通过生态走廊将其有机串联。强调和突出各个板块的核心内容,深化主题,构建完善的生态示范带。
按照产城融合、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思路,规划按照“建园建城相辅相成”的理念,把邕宁区新江镇生态综合示范带打造成为:“一个窗口、三个平台、四个园区、系列农景园区”。
针对新江镇生态综合示范带的空间布局,按照一带多园的布局理论为指导,根据邕宁区新江镇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且按照现状村庄分布的情况,以一村一精品为原则,规划以“一带一区四板块”的总体结构,打造特色鲜明,产业专精的四个大板块,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并形成整个生态综合示范带的体系。
3.5 以农促旅,以旅带农———产业发展与乡村旅游的结合
3.5.1 产业选择与产业格局
根据规划区产业发展现状及《2013-2015年邕宁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总体规划(2010-2030)》、《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3年-2015年)》的产业发展要求,规划区未来产业发展三大关键词为:蔬菜产业、水果产业、花卉苗木产业。构建“3+2+1”产业格局:(1)“3”大产业:蔬菜产业、水果产业、花卉苗木产业,构建生态综合示范带内产业金三角;(2)“2”条产业链:依托三大产业和规划区内的生态文化本底,打造农业产业链、旅游产业链两大产业链;(3)“1”类旅游:休闲农业旅游。
3.5.2 旅游发展规划
新江镇旅游资源丰富,但是一直以来以点状发展为主,未能从全面的整合发展上考虑,在旅游产业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以创建生态综合示范带为契机,抓好景点创立、项目建设、市场推广、产业配套、服务规范五大工程,围绕农业主要项目建设,辅以适量增加旅游功能,以目标客群为导向,以服务产品为基础,推动旅游发展。
结合规划产业项目的落地,根据不同目标客户群设置多样旅游线路,丰富旅游产品,升华旅游体验。
3.6 强化政策支撑,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为保障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本次规划从组织领导、土地制度、村庄建设、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规划建议由邕宁区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总牵头,区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方案和职责分工,切实把各自的工作抓实、抓到位。新江镇政府要指导各地深化和完善各项具体设计内容,确保规划有内容、设计有章法、实施无偏差。住建、市政、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在项目选择、设计施工、考核验收、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强指导,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同时,加强镇规划管理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经费,负责乡镇日常规划管理工作。另外,还需完善规划决策体制和制度。建立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
4 结语
全面推进和落实美丽乡村建设是全面提升村庄品质、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经济农村环境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美丽乡村背景下,生态综合示范带的建设首先应当注重因地制宜,通过分区的划定,制定符合各类型镇村发展实际的引导政策。其次,要充分考虑产业和项目与乡村旅游的契合,引导村庄多元化发展。第三,要以村民为本,充分重视农民和基层生产组织的发展意愿,通过“自下而上”规划模式转向,促进各层级之间相互沟通协调,推动村庄健康发展。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支撑,以保障规划的有效落地,使规划结果能真正惠及镇村居民。
但由于南宁市美丽乡村———综合生态示范区(带)相关类型项目开展的时间并不长,发展还不是很成熟,这难免会造成研究的局限性和不全面性。所以,随着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完善,也会对其发展模式进行更详细更深入地研究,以弥补现阶段的不足,希望本文能更好更快地促进生态综合示范区(带)建设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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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薇,史亚军.北京美丽乡村建设模式研究[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5(05):118-122.
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4篇
摘要:南宁目前正处于快速城镇化和快速机动化发展阶段,需尽快建立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打造绿色低碳、集约节能、环境友好型的交通体系。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发展定位要求南宁构建高度便捷的国际和区域交通联系,“一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要求南宁突出交通引导下的紧凑集聚发展。本文结合刚刚完成编制的《南宁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回顾了南宁市综合交通发展历程,分析了存在问题与未来发展趋势,对南宁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了战略思考。
关键词:南宁;综合交通;战略
1、概述
南宁目前正处于快速城镇化发展阶段,根据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诉求,城市交通也需要转型、提升发展,并南宁结合自身城市特点和生态优势,打造绿色低碳、集约节能、环境友好型的交通体系,以助力南宁新型城镇化发展。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发展定位要求南宁构建高度便捷的国际和区域交通联系,“一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要求南宁突出交通引导下的紧凑集聚发展,快速城市化和机动化背景下的南宁城市交通需尽快建立一条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2 南宁市综合交通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南宁市把握住了一系列发展机遇,迅速由一个西南边陲小城发展成为人口约300万的特大城市,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城市空间规模也不断增长,为发挥综合交通体系对城市发展的支撑与引导作用,南宁市始终致力于建设更加完善的综合交通系统,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2.1城市内聚发展与非机动车交通主导(1950~1980)
这一时期城市的发展速度较慢,城市空间结构为单中心的团状结构,空间尺度由1950年的0.8公里逐渐增长到1980年的2.9公里。因城市的空间尺度较小,再加上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影响,当时的代步工具以自行车为主。
这一时期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工业发展服务以及为发展近郊和卫星城镇服务,主要内容就是城市主干道的建设。这一时期的主要交通政策就是交通运输业开始实施登记管理,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加强管理。
2.2城市扩张初期与机动化交通初步发展(1980~2000)
这一时期,南宁市利用自身区位优势,积极构建大西南地区连接出海通道的交通枢纽。至2000年,湘桂铁路、南防铁路、南昆铁路汇聚于南宁,加强了城市与各地的联系,南北二级公路1995年已经建成通车,进一步加强了与出海港口的联系,邕江航道汇入西江,上溯百色,下达梧州和粤港澳;民航班机通往北京、上海、广州、香港、昆明等地。外部交通条件的改善不仅给城市带来了发展活力,而且为城市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有利于南宁发展的政策创造了条件。1992年南宁市获得批准实施沿海开放城市政策,为城市实现大发展提供了難得机遇。
在外部发展环境的改善的影响下,南宁市城市空间尺度增长较快,城区空间的半径由1980年的2.9公里扩展到2000年的7.1公里。这一时期城区道路建设速度逐渐加快、私人机动车拥有率上升,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城市机动化交通得以发展。1980至2000年间,代步工具由以自行车为主逐步过渡到以摩托车为主,同时小汽车数量也有一定程度的增长。2000年,平均每百户城市居民拥有66辆摩托车,考虑到当时城市人口增长的因素,当时城区的摩托车数量已经相当可观。在当时机动车拥有率不断上升和城市发展需求的推动下,这一时期的交通发展以道路网络建设和对外交通通道建设为主。
随着机动车交通的增加,这一时期的交通政策方面加强了对机动交通工具、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和措施,对于当时的交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3城市结构调整初期与公共交通初步发展(2000~2010)
2000年至2010年间,在城市自身发展诉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城市空间结构由单中心为主向“一轴两带多中心”结构发展。面对快速增长的机动车交通需求,城市路网建设、交通管理、环境质量保护都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南宁市一方面自2000年以来实施畅通工程,一方面加紧道路网络建设进程,同时注重道路交通管理和组织,最重要的是逐渐意识到发展公共交通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十年间大力扶持公共交通的发展,从公交车辆购置、场站用地保障、油耗补贴、票价制定等方面全面加强对公交行业的支持,力争提升公交的服务水平和吸引力。
这一时期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一是加强枢纽建设,增强城市在区域内的辐射力,并优化内外交通的衔接转换;二是继续加强城市道路网络建设,为新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引导;三是持续推进交通出行方式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2.4 综合交通体系全面提升阶段(2010年至今)
在此期间,南宁市完成了火车东站建设和南宁站升级改造,开通了至广州、北钦防、百色等方向的高铁列车;完成了吴圩机场新航站楼建设,2015年吴圩机场旅客吞吐量首次突破了1000万人次,纽跻身国内大型繁忙机场行列,南宁市区域辐射力大大增强。中心城区范围内,3条地铁线路及一条BRT快速公交线路正在同步建设,即将形成以轨道交通为骨架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2014年,市区实有道路总面积达3860.77万㎡,道路网密度6.64km/km2,道路面积率为13.55%,人均道路面积达13.58m2/人,凤岭北路、东西快速路、外东环快速路等一批快速路正在建设,市区内主要交叉口节点逐步进行立交化改造,将逐步形成快慢结合、分工明确的新型路网体系。
3 南宁市综合交通体系存在的问题
3.1 客货运结构以公路为主,对外综合运输通道尚未真正实现
目前,南宁市已经形成了南友、南钦、南广、南柳、南贵及南昆六条通往不同方向的区域综合交通运输通道,除南贵通道外,其余方向由公路、铁路、水运等多种运输方式构成。但从运量分担来看,公路客货运比重均在85%以上,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真正意义的综合运输通道并没有实现。
在客运结构方面,公路运输占总量的85.6%,处于主导地位;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量分别占总量的8.2%和6.2%,其中,铁路客运量有小幅增长,但所分担的对外客运量比重呈下降趋势,航空客运量和所占比重呈逐年增长趋势;水上客运量逐年下降,已不纳入数据统计。
在货运结构方面,公路运输占总量的88.85%,处于主导地位;铁路、水运以及航空货运量呈增长趋势,但铁路和水运所分担的对外货运量比重略有下降,分别为1.49%和9.64%,航空货运比重基本稳定,占总货运量的0.03%。
而相对于其他城市而言,南宁市公路货运比例过高,铁路的货运比例过低,导致铁路货运的经济技术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同时航空货运量和货运比例均较低,说明南宁市国际航空港的地位尚未得到体现。货运结构有待完善。
3.2 持续的大规模交通投入增加财政压力
2014年,南宁市道路桥梁建设总投资为99.17亿元,轨道交通投资达70.1亿元,合计达169.27亿元,占GDP比重为5.38%,虽然与同类城市相比这一比重不算高,但随着轨道交通及快速路系统的建设,南宁近些年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将进一步增加。南宁市政府需要坚持市场化的融资取向,进一步拓展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3.3 交通对城市发展的适应性和引导性均不足
一方面,骨架路网结构对城市空间拓展的适应性不足,南宁目前城市空间拓展很快,正从“单中心”结构向“多中心”结构拓展,而现状“环+射”的骨架路网体系难以适应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需要构逐步向网络化路网结构转变;另一方面,南宁正在开展大规模的轨道和BRT系统建设,但对轨道和BTR沿线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调整的引导力度不足,缺乏结合交通枢纽(站点)开发的城市综合体,尚未充分整合周边的用地资源与交通接驳系。
3.4以个体机动化出行为主导的交通模式亟需改变
与其他城市相比,南宁个体机动化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率太高(达56%),而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2007~2014年期间,南宁市全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从15.8万辆增长至88.99万辆,增幅为73.19万辆,年均增长速度为28%。可见,近年来私家车保有量保持着较高的增长态势。同时,随着南宁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城市规模的扩大,出行距离的增加,南宁快速机动化将持续发展,城市交通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3.5 道路网规模不足,功能结构不合理
2014年,市区实有道路总面积达3860.77万m2,道路网密度6.64km/km2,道路面积率为13.55%,人均道路面积达13.58m2/人。中心城区快、主、次、支路的结构比例为0.12:1:0.81:1.14。城市快速路密度严重偏低,缺少连通城市中心区与外围组团间的快速通道,多數城市主干道发挥城市快速路的功能。因此道路功能模糊,市内与市外,客车与货车,快速与慢速,短途与长途混行,不同交通性质、不同交通工具干扰大,道路运行效率低下。
3.6 公共交通竞争力不足
因多方面的原因,公共交通在与私家车和电单车的竞争中劣势明显。首先,南宁目前尚未形成多层次的公交服务体系,公交服务主要依靠地面公交提供,而地面公交受限于公交专用道规模偏小且未成网络,公交运营速度和准点率无法保障;其次,公交车辆设施较为陈旧落后。南宁市空调公交车拥有量占公交车总量的17.53%,与南宁市炎热气候特征不适应,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为9%,使用时间超过7年的公共汽车近半,严重影响市民乘车舒适度;再次,公交场站缺口大,欠账多,南宁市2014年公交车辆数为3748标台,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 》每标台公交车用地不小于200m2的标准计算,南宁市应有公交站场约74.96万m2,尚存在约为30.46万m2的缺口。
3.7 停车供需失衡,中心区矛盾突出
2011年,南宁市区共有机动车74.5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40.12万辆,根据国内外经验,要适应社会车辆的正常运转,车均车位的合理水平一般为1.2~1.4车位/车,据此推算南宁市城区合理的停车泊位数应该为48.14~56.17万个停车位才能满足车辆的停放需要。目前南宁市市区内的路内、路外停车泊位数总计约为40万个,可见现有停车设施根本无法满足停车需求,而且差距还较大。
南宁市现状停车供需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老城区和琅东片区,而外围区停车泊位数在较为充足,呈现供大于求的状况,与中心区停车设施供不应求的突出矛盾形成剧烈反差,这主要是由于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匮乏,导致了泊位密度与开发强度不匹配,部分区域供需矛盾突出。
3.8 慢行交通设施有待完善
现状南宁市缺乏行人与自行车专用路,绝大部分人行和非机动车道沿机动车道布置,而且通行空间往往受到机动车通行、非法占道经营、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侵占,专用路权无法保障,出行环境较差;现状的行人立体过街设施和灯控平面过街设施不足,行人随意穿越快环和城市干道的现象比较普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9 交通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
规划统筹方面,缺乏高位统筹决策,影响了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规划与区域交通规划、城区各交通方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易造成衔接不畅的弊端;部门协调方面,因交通管理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易造成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问题,影响了南宁交通总体管理效能和交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集成利用;交通管理法制化方面,目前南宁市交通管理法制化程度不高,管理过程不够规范,公交、货运、电动车多方面法规文件存在缺失。
3.10 节能减排工作基础薄弱
南宁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基础较为薄弱,部分客运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未能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目前南宁市的农村客运车辆大多数技术性能较为落后,与发达国家比,每百公里平均耗油高20%,经济性、舒适性较差,高性能客车数量少,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不足。
南宁市尚未出台汽车改装天然气燃料方面的政策,仅有相关的规划材料。加上改装后的出租车存在安全隐患、天然气供应方的汽源及加气站建设、改装车辆无法年检等问题有待解决,现阶段出租车“油改汽”项目难以广泛推广,需协调解决。
4 南宁市综合交通发展面临的趋势及诉求
4.1 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对综合交通发展的要求
通过把握一系列重大发展机遇,南宁成功提升了其区域国际地位。RCEP框架下,南宁获得了更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提升了南宁的国际枢纽城市地位,“一带一路”战略下要求南宁打造“一带一路”上的重要节点城市。在这样的国际发展背景下,南宁需要打造国际性枢纽城市,建立起与南宁区域性国际城市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对外综合交通体系,具体来说就是要建设面向东盟国际合作和辐射全国的航空港,面向东盟和全国的快速铁、城际铁和普铁结合的铁路枢纽,中国中西部出海大通道的重要国际枢纽(依托北部湾港口)。
4.2 南宁引领区域经济发展对综合交通发展的要求
在新形势下,广西需要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及推进桂粤港澳产业合作,南宁作为自治区首府,需要加快对外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提升,强化枢纽、提升通道,为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硬环境。
广西城镇体系与区域发展规划强化了南宁的中心城市地位。根据广西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广西城镇空间布局将形成以南宁为中心的五条放射状的城镇发展轴,南宁将承担服务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核心功能。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作为西部大开发和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重点地区,将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将形成以南宁和沿海为中心向外辐射的交通格局。需要建设辐射珠三角、大西南和广西的国家公路网和枢纽,积极与珠三角对接的水上航运枢纽,区域通勤化的城际轨道交通、高效的铁路运输。
4.3快速城市化与快速机动化发展对综合交通发展的要求
快速城市化与快速机动化发展,是南宁自身城市化发展中的两大特征,2010~2014年,南宁市城区人口由270.7万增长至284.38万,年均增长率为1.24%,城区机动车总量由125.65万辆增长至165.2万辆,年均增长率为7.1%,预计2030年城区人口将达到500万,机动车总量将增加至万辆。南宁的交通发展要满足这两大特征对交通的诉求,支撑南宁快速发展,应重点协调好综合交通枢纽、交通廊道与城市空间布局的关系,注重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城乡结合部交通设施,提高城乡公共交通网络覆盖率;为应对南宁交通结构快速机动化,需要注重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初级的绿色交通出行结构需逐步向高机动化发展趋势下的高品质绿色交通出行转变,突出公共交通的优先地位,逐步完善慢行交通网络。
4.4 国家政策导向对综合交通发展的要求
(1)国家能源战略
能源问题是中国21世纪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中国极低的人均能源占有率的现实情况,决定了高能耗的交通模式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国家陆续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等引导和促进交通节能减排。
(2)交通环境政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交通也引发了大量的环境问题,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和噪音污染已成为了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源。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保护相关政策。
(3)公交优先战略
随着城市与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机动车快速增長,使中国的城市交通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因此,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并陆续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2005]46号)等文件,为城市公交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明确了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从上述国家层面出台的相关政策看,从保护资源环境、完善交通设施、提高管理水平方面,对城市交通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城市交通向集约化、信息化、人性化方向发展,即走新型城镇化发展之路,最终的目标是构建人本、和谐的高品质城市交通环境,以保障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
4.5 南宁市综合交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针对南宁市未来发展趋势对交通的诉求,分析总结未来南宁发展可能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挑战1:初级的绿色交通出行结构需逐步向高机动化发展趋势下的高品质绿色交通出行转变
南宁作为“中国绿城”和联合国人居奖获得者,需要构建以绿色出行方式为主的出行结构。目前,南宁的交通出行结构中76.6%为绿色出行方式,其中,步行和电动车、自行车占比重为57.92%,现状出行主要以短距离、非机动化、个体化出行为主,因此,可以说南宁现状是初级的绿色交通出行结构。但随着南宁城市空间的拓展,对城市交通的机动化和时效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目前交通出行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逐步向高机动化和集约化的高品质绿色交通出行方式转变。
挑战2:大规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必不可少,而南宁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是长期而艰巨的。根据规划,至2020年南宁将建成约160km地铁线和230km快速路,初步形成市区内的轨道网和快速路网,同时还将配套建设五象新区、三塘四塘组团等城市新开发地区的各级路网。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形势下,南宁如何形成有效的建设投融资机制,使交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逐步走上市场化轨道,以提高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成为南宁市交通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
1、交通支撑城市发展政策
(1)基本内涵
交通支撑城市发展政策是改变过去交通一味被动适应城市发展的状况,实现交通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用地布局紧凑集约发展、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市民生活品质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和环境,同时也要避免项目盲目引导城市发展,应统筹在合理的规划框架下,以规划定功能,以功能定项目。
(2)政策要点
●枢纽建设协调机制;
●以大容量公交走廊引导城市空间优化和土地集约利用;
●确立交通设施用地刚性保障政策;
●鼓励预留控制和联合开发的土地开发模式;
●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综合型、专业型物流场站建设;
●深化推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2、公交优先发展政策
(1)基本内涵
公共交通优先政策是从南宁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出发,按照交通设施资源分配和使用的公平、效率原则,在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为公共交通的发展提供优先条件,建立以多元化的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协调运行、紧密衔接的综合客运体系。
(2)主要内容
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推动立法,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政策,但需要明确的是“公交发展优先”不等于“轨道发展优先”;
●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加快和持续推进轨道交通建设,积极建设新交通等大容量公交系统,构建多层次公交服务网络;
●建立政府监管平台,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优化公交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建议以公交运营里程,而不是以公交客流量为主要考核指标,来进行利润分配;
●进一步健全公交投入和补贴机制,建議交通(或公交走廊)与沿线土地进行统筹开发,给予轨道公司(或公交公司)土地开发权与经营权,通过土地开发与经营收入持续投入到轨道(公交)初期建设,以培育公交客流;
●加强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
●加大公交运行路权优先的监督保障力度;
●落实公交在道路路权资源分配和路口通行权分配上的充分优先。
3、个体机动化交通发展有序引导政策
(1)基本内涵
个体机动化交通有序引导政策主要是通过需求管理、交通建设、公共交通服务改善等在时间上、区域上对小汽车交通实行调控管理,从而引导小汽车交通的有序发展,形成合理的出行方式结构,实现对城市交通设施的有效利用。
(2)主要内容
●构建区域差别化的小汽车引导政策,城市中心区采取严格的需求管理政策,中间区采取有序引导的政策,外围区采取适度宽松政策,提供多样化交通服务;
●实行停车泊位分区差异化供给策略,推行分时段弹性停车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杠杆调控小汽车的使用;
●新城、新区建设以较高标准配置道路和停车设施,城市外围地区建设停车换乘设施鼓励换乘出行;
●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行措施、加大购买大排量汽车的购置税,鼓励发展节能减碳的新能源车辆;
●采取机动车牌照数量进行控制的策略;
●完成公务车改革,完善公务车改革配套措施。
4、绿色和低碳交通发展政策
(1)基本内涵
坚持节能减排,加强道路沿线环境和噪声检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车辆使用,推广应用交通降噪技术,积极发展公路甩挂运输,注重交通设施的精细化、人性化设计,实现交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
(2)主要内容
●鼓励交通多模式和谐并存发展,提供多样化出行交通选择;
●完善公共交通、小汽车交通与步行交通的衔接,实现多种交通方式的一体化发展;
●以优先、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基础,建立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良好衔接,同时鼓励非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换乘,鼓励一体化的交通设施建设,推进零距离的综合换乘服务;
●积极发展公共自行车,鼓励交通换乘,推行“B+R”出行模式,建立以公共自行车为主的绿色交通体系;
●关爱弱势群体,提高各类出行方式的可达性,提高无障碍设施水平,提高步行系统的可达性与可识别性,营造公平的出行环境;
●节能减排,积极推进低碳交通系统的构建;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型清洁交通工具,并给车辆在购置及使用过程中进行税费的减免等优惠。
5、科技先导的智慧交通发展政策
(1)基本内涵
科技先导智慧交通政策旨在通过加强智能系统硬件设施的建设,提高交通决策的科学性,以及交通科技在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水平,全面提升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2)主要内容
●增加交通科技投入,重视交通科技先导和信息化提升;
●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管理决策程序和制度,加强交通政策和策略的前期工作,重视交通项目的研究与储备;
●加强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交通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
●积极推进交通智能化建设,建设和完善各业务系统如城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公路货运物流信息系统、停车诱导系统、智能化公交系统、智能控制系统、车辆监控与收费系统等。
6、坚持适度超前的交通投资政策
(1)基本内涵
适度超前的交通投资政策就是根据未来交通的发展趋势,适当加大投资规模,加大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运输体系,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
(2)主要内容
●坚持适度超前的投资战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市场化融资取向,拓展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
●促进区域综合运输体系构建,当前重点加大综合枢纽、快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港、黄金水道等区域交通设施投资规模;
●促进城市交通出行结构优化,重点加大轨道交通、新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等公共交通投资规模;
●加大公共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制约交通网络效率发挥的设施建设;
●增加对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投资。
参考文献:
[1]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城市交通白皮书[R].南宁:南宁市规划管理局,2014.
[2]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R].南宁:南宁市人民政府,2012.
南宁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5篇
南府办〔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南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谋划好这个阶段的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及发展重点,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做好《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把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认真开展发展基础调查和重大问题研究,深入分析国内外发展形势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充分凝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智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宏伟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为目标,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二、编制原则
(一)立足实际与面向未来相结合。“十二五”规划要以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结合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以及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和区域性国际城市等发展目标,制定既符合实际又高瞻远瞩,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发展规划。
(二)实践总结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既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充分吸收成熟理念,承前启后,又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石,进一步深入县乡、深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层情况,并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统筹兼顾与重点发展相结合。规划编制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既要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又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方向和领域,做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
(四)宏观规划与微观可操作性相结合。“十二五”规划既要有宏观的、总体的发展规划,在规划内容、政策措施方面又要更具体合理,增强规划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划实施责任主体,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使规划充分集中全市人民群众的智慧,更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实际,体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理性。
三、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南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纲要、专项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长林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善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成 员: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房产局、园林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局、商贸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外事办、侨办、法制办、信访局、国资委、人防办、扶贫办、信息办、招商局、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社科院,市委党校,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残联,武鸣县政府、横县政府、宾阳县政府、上林县政府、马山县政府、隆安县政府、兴宁区政府、江南区政府、青秀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邕宁区政府、良庆区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等单位各一名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任由市发改委杨敏副主任担任。
(二)编写小组
由市发改委负责组建“十二五”市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小组,成员从市发改委有关科室以及市经委、建委、规划局、农业局、商务局,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社科院等部门或单位抽调,或聘请专家和咨询机构参加。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县区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编制的要求,要分别成立县区、行业及专项规划编写小组。
(三)专家咨询小组
由市发改委组建专家咨询小组,邀请国内有关专家对南宁市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审稿、修改和提出意见等咨询、论证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任务及思路
扎实完成“十二五”期规划编制工作需重点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开展规划工作调研及学习培训。
重点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有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探讨规划编制工作的创新,研究我市“十二五”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主线、发展目标、建设重点等。主要通过学习文件、外地考察、组织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
第二,开展规划前期重大发展问题研究。
安排对关系我市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凝聚社会智慧,理清发展思路,加强科学规划,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撑和指导,是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总体规划前期研究由市发改委统筹安排,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和直接委托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各县区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自行安排。
第三,起草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在调查研究、资料(意见)征集、课题研究等基础上,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由市发改委代政府草拟《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编制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
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纲领和依据,围绕“十二五”总体发展目标要求,编制全市重点领域(行业)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23个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0—2015年)、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商贸物流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交通发展规划、水利建设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生物产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主要由对应领域和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和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开展编制工作。
第五,编制各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为基础,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自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二)分工及时间安排
1.总体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
2009年3月底进行全市“十二五”规划工作动员,开始组织规划编制研讨班、基层调查调研以及外地考察学习等活动。
第二阶段,前期重大课题研究阶段。
2009年4月—2010年3月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具体安排为:2009年4月确定“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方案及相关课题,并确定第一批课题承担单位,2009年4-10月开展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后续根据需要再陆续安排部分课题研究工作,2010年3月前完成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第三阶段,规划编制阶段。
(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步骤:2009年12月前完成提出“十二五”规划纲要思路;2010年1—8月起草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基本框架草案,并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0年10—11月修改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报市委、政府审核。
(2)各县、区规划纲要编制步骤:2009年12月前提出规划思路;2010年2月底前将规划编写提纲交市发改委平衡,2010年5月底前将规划纲要初稿交市发改委衔接;2010年1—7月各县区开展各自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的起草工作,2010年7月底前将规划纲要草案交市发改委衔接。
(3)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步骤:2010年2月底提交提纲,5月底提交初稿,在2011年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获市人大通过后,以之为依据进行衔接,修改完成后于2011年5月前上报“十二五”期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四阶段,规划报审阶段。
2010年10月—2010年12月完成《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2011年初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具体分工及时间安排(见附件)
五、经费保障
(一)市级“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各专项编制经费要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各有关部门专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核拨。
(二)各县区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规划经费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第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领导挂帅,专人(部门)负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充分的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
第二,加强衔接,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和协调,形成下级规划服从和落实上级规划,同级规划各有分工、各有侧重、衔接协调的关系,使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融为一体。同时加强配合,认真协助责任单位开展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科学规划,创新方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科学测算经济指标,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革除原则性过强、针对性较差的规划内容,突出空间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避免上下雷同、交叉重叠的内容,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有用性。
第四,统筹安排,按时完成。各负责单位要统筹安排规划编制工作,及时与市发改委沟通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相关规划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保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6篇
【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日期】1996-12-02 【生效日期】1996-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6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 第六条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武鸣、邕宁两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县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
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九条 第九条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编制,报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无偿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计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有组织地听取专家、市民及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省、市或境外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必需迁建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未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采沙、取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
(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六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建(构)筑物(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道路规划红线60米以上(含60米)后退一般不少于5米;
(二)道路规划红线40--60米(含40米)一般后退3--5米;
(三)道路规划红线20--40米(含20米)一般后退1--3米;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特定道路规划控制的建筑红线;
(五)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须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按上述规定后退。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距离为:在旧城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7以上;在新区,间距与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应在1:0.9以上。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6米。
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
(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送下列图件:
(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原有建筑物产权证;
(四)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图;
(五)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全套工程施工图;
(七)其它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明理由,经同意后可先动工,并在动工后5天内补办各项手续。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凭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园林、房产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进行临时建设,应按规定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在新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经批准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者以绿篱代替围墙。旧区范围内原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改造或拆除。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旧区范围内的私房建设。旧区改造范围内一般不再批准私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确属危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维修,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占地面积及建设规模,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第五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线;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筑面积处以下罚款:属商业用房的每平米200--1000元;属非商业用房的每平米100--500元;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20%;
(三)尚无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并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一)至
(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按前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申请验线的,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设计费的五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的2--2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处以土建总造价0.5%的罚款。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处以非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理或恢复原貌,并可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时缴纳罚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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