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精选11篇)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1篇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提 示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及社会声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保证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经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机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原则:诚信自律、合规经营、合理收费、健康发展。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对象: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机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共同规范信贷市场,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七不准”要求,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做到以下七点:
(一)不以贷转存。信贷业务要执行贷款支付管理规定,不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严格分离,不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以贷收费。不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另立名目收取费用。
(四)不浮利分费。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不变相提高利率。不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
(五)不借贷搭售。不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产品。
(六)不一浮到顶。区内法人机构依据贷款利率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对象的诚信状况等,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制定上下浮动比例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开,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区内非法人机构如上级行没有具体浮动办法的,应制定辖区内具体浮动办法。
(七)不转嫁成本。依法承担贷款业务或在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客户。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服务收费“四公开”要求,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服 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和优惠政策公开。
第六条 在服务收费上,区内法人机构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以及减 免优惠政策等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区内非法人机构严格按上级行的要求认
真执行收费标准,不额外增加收费项目。
第七条 区内法人机构之间同一或相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差距过大的,可向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提出协调申请,或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召集各法人机构进行协调,以保证收费标准基本一致。
第八条 区内法人机构下发收费文件,要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作为收费依据,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以提供“一揽子服务”和“全面解决方案”等方式,将收费名目重复拼盘,强加给客户。不得通过减免收费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出台收费标准或因业务范围扩大、服务产品增加或因成本变动、国家出台价格政策等原因需要增减收费项目、提高或减免收费标准的,要坚持“四公开”原则并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为使本公约得到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会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各窗口机构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收费项目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自查自纠,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退还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致歉。同时将检查结果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要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
(一)为做好服务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应做好对外营业窗口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统一对外宣传的口径。
(二)要确保公示投诉电话的畅通,及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三)为便于客户查询,窗口单位营业大厅内应备有电子版收费标准文档或纸制版收费标准文档。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本公约履约监督机构为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第十四条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通过舆情监测、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业内通报、风险提示、自律性惩戒等措施,以监督自律公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内蒙古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如下自律性惩戒: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2.业内发布通报。
(二)情节严重的:
1.依照《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提交内蒙古银监局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或变相“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人为增加计息天数、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贵金属、储值卡等方式向存款人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息及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费用,如吸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三)以存款“公关”的名义,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或中介机构馈赠礼品和现金、或报销费用等手段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要求客户存入相应金额的款项;
(四)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办理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以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的返现金、送礼品和送购物卡等手段向客户吸收存款;
(五)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六)在存款营销中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业务等行为;
(七)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来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八)以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形式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支付好处费或许诺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争夺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营销存款业务;
(五)票据到期不及时解付,故意拖延、积压其他会员单位的联行资金、转账结算等方式,滞留其他会员单位存款;
(六)故意关闭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设备转出功能或以账务系统故障等理由,在月末、季末关键时点滞留存款;
(七)要求开户企业在不同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同名互转,或与其他会员单位进行客户资源共享,恶意交换存款;
(八)贬低、诋毁其他银行,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未经他行同意或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存款;
(九)以其他非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证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三)规范存款业务,引导从业人员科学、有序揽存;
(四)不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单独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个人,不单独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
(五)综合评价存款业务贡献,完善存款业绩考核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各会员单位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可采取收集客户意见、报刊及网络等媒体舆情,协会及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自律工作委员会协同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发现其下属机构有违反本公约的,应及时自查自纠。同时,各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授权当地银行业协会(公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业内发布通报。
(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曝光;
2、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3、取消会员资格;
4、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八条 非会员单位可以参照适用本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对非会员单位行使监督权,如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妨碍会员银行存款业务发展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立即责成会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条 非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且为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报当地银监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3篇
一、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 招标代理机构队伍发展迅猛
我国最早出现的招标代理活动可追溯到1980年, 我国开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大型项目的时候。当时国家指定外经贸部的几家外贸公司负责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组织国际招标。1985年, 为了加强进口机电设备的管理, 原国家经委批准成立了8大招标公司专职代理特定进口产品的招标业务。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等, 一批单位取得了招标代理资格。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 把委托招标代理方式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一种模式选择, 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由此, 招标业务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进了招标代理行业的制度化、日常化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便像雨后春笋般涌现, 队伍迅速扩大。目前, 持有各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数以千计。
(二) 招标代理机构受多方监管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招标代理资格属于行政许可,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取得相应招标代理资格。各部门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也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类分级设置了包括机构、从业人员、业绩、专家库、管理体系等严格条件, 并规定了考核、年审办法。所以说, 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指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显然, 作为招标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受招标委托方的监管。此外,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还要受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当事人, 包括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的监督, 也要接受政府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 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被社会普遍认可
随着社会发展, 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 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 招标代理行业也不例外。招标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性质也决定了其必须熟悉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 必须拥有高素质的人才, 有很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行为规范, 才能取得招标人的信任, 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完成代理业务, 让委托人满意。实际上, 大多数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直努力修炼自身内功, 提高自身服务能力, 努力为招标人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招标代理服务。纵观各地,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 招标代理模式已经是被普遍采用的招标组织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 (包括国有企业投资) 项目、公益项目等招标项目大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据介绍, 中国机电招标中心系统58家招标代理机构, 从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至2004年五年间, 接受招标委托3255亿元, 中标金额2797亿元, 节约投资率达14%;2005年接受招标委托突破2000亿元。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得到社会认可。
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促进了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化发展, 培育了广阔的招标代理业务市场, 同时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深入推进, 招标人、评标专家和投标人的法律意识、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招标代理的资格多头管理, 有的门槛较低,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管理等原因, 造成目前招标代理机构队伍良莠不齐, 还经常出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甚至违法操作现象。归纳起来, 目前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不规范。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业务, 无原则迁就招标人, 损害投标人利益。二是存在资质使用不合法现象。挂靠情况时有发生, 低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挂靠高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或者没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挂靠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三是有的招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服务质量较差。四是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恶性竞争。有的招标代理机构降低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乃至承诺不收费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有的更是为了某些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五是少数招标代理机构还参与“串标”“围标”, 以虚假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
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破坏了招标代理行业的整体形象, 导致社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信任;也直接影响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阻碍《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目前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行业自律和监管不到位。因此, 必须加强招标代理行业的自律和监督, 共同推动招标业务的发展。
(一)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是要建立相对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平台。目前, 一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代理资质同一事要对口很多不同的部门, 使招标代理机构的成本增加;另一方面, 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一, 执法标准不同, 难于形成有效的监管。我们认为, 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是, 建议有关部门改变招标投标活动多头管理的局面, 建立相对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实行资质统一管理。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二是要强化招标代理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的招标投标执业资格管理都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 但从本质来说, 招标代理工作是咨询工作范畴, 国际惯例更强调个人的素质、能力和责任。我们建议, 尽快建立招标投标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和个人诚信体系, 要在招标文件编制签发、招标程序执行、评标组织和中标通知书的签发等环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管理。
三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当事人, 对招标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素质、水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威性影响很大。我们认为, 针对当前社会上对评标专家问题的诸多反映, 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及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组建全国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这既是政府服务的一个措施, 也是监管的一个手段。
(二)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规范代理市场行为
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也是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转变。诚信, 是诚实守信和诚实信用的统一体, 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立法原则之一, 通过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网络以及制定有关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的一系列信用制度, 来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信誉监督, 惩戒失信行为, 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以诚信为本的行为准则。
以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律, 形成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是创造信用环境的重要手段。信用惩戒机制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约束机制。它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靠法治和德治的合力、自律与他律的作用, 共同惩戒失信行为, 以保障良好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在政府监管方面, 要对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行为实行分类监管。要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监管制度建设, 以企业等级静态信息和市场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 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实行有区别政策的分类监管。在社会监督方面, 要在信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 拓展社会参与信用监督的通道, 及时披露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 让失信企业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在企业自律方面, 要推动招标代理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自主申报信用信息机制和维护企业信用形象的自我约束机制, 提高招标代理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三)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素质建设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 需要比较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运作水平, 精确细致的策划, 也需要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加强代理企业的自身建设是提高和规范代理市场行为能力的基础工作。首先要严格规范招标代理程序。招标人将招标代理工作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包含了对代理机构的水平、信誉、人员的信任, 而一些代理机构只注重了经济效益而淡化了自身企业的建设, 出现了专职人员素质不高, 工作质量低下, 一本招标文件适用所有代理工程的现象, 致使招标人产生了委托代理招标不如自己招标的感觉, 形成经济和权力双重损失的错觉, 严重影响了行业的社会信誉。因此, 各招标代理机构首先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 积极学习和积累专业知识和经验做法, 建立针对不同工程不同类别项目的专业技术数据库, 提高专职人员的知识层面和业务技能,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标准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其次找准自身定位, 增强市场服务意识。招标代理机构是实施提供全过程招标代理的智力服务行业, 是各类项目业主的参谋和助手, 在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中,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 竞争是一种客观存在,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 就要凭借自身实力、技能和素质作为竞争条件, 尽最大努力, 以及强烈的责任心, 为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以服务代管理, 以服务促管理,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再次要提高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招标代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与经济竞争性的专业服务活动。招标代理服务的效果, 不仅取决于招标代理机构总量是否满足招标代理市场的需求, 而且还取决于招标代理人员的水平、素质的高低。现代工程的建设, 工艺越来越先进, 材料设备越来越新颖, 而且规模大, 应用科技门类多, 因此更加需要多专业, 多工作种类且具有丰富实践的人员, 形成分工协作、共同工作的群体。
总之, 我们坚信通过坚持依法行政的方针,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在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的同时, 强化对市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我们的招标代理市场必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摘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9年来, 我国招投标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 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本文简要分析在新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所面临的问题, 提出作者本人就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问题的几点思路。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新思路,诚信管理体系,规范代理机构市场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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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涛, 杨华.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J].科技信息 (学术研究) , 2007 (30)
规范水店经营 加强行业自律 第4篇
回访:
“放心水店”无一桶假水
2015年4月21日,由北京市矿业协会矿泉水委员会组织的“放心水店”回访活动全线启动,参与活动的包括北京市矿业协会矿泉水委员会秘书长李平,燕京、娃哈哈、乐百氏、喜士等水企的工作人员,以及水店代表。
这次“放心水店”回访,从北京市大兴区开始,先后走访了北京富强蓝宇水店、北京黄村彩娟百货店、北京康胜园蓝宇水店、北京司南蓝宇水店、北京维新鼎盛水店、北京高洁日杂商店、北京饮思水店7家水店。水企和水店代表对水店内的软件和硬件条件进行了全面评估和打分,并对所售桶装水的真假进行了现场鉴定,检查结果表明,7家“放心水店”没有一家出售假水。
据李平介绍,此次回访活动是去年“好水北京”的延续,针对北京市2014年评出的154家放心水店,从运营资质、仓储条件、配送能力、卫生环境、服务意识、进货渠道、员工素质等方面进行水店综合情况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和不足,从而进一步规范水店经营,加强桶装水行业自律。
“154家‘放心水店是2014年8月30日评宣布授牌的。放心水店的推荐活动由是水企推荐、水站承诺,经过近半年的考察审核,在全市近7000家水站选出的。而‘放心水店的回访目的,是消除部分消费者的质疑,这也是北京矿业协会矿泉水委员会2015年工作的重点。”李平表示。
观察:
水店是流通环节重要一环
控制好桶装水生产源头的安全,对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很重要,而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管,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饮水安全。
水店是桶装水流通环节重要的一环,所以水企和协会十分重视水店的建设。李平介绍说,“即使是出厂时合格的桶装水,在进入流通环节后保存不当,也可能会使桶装水受到污染,变成不合格的水。所以,我们会定期对‘放心水店进行走访,给予水店更全面、系统、科学的指导。”
而据李平介绍,有3种情况,最可能会导致桶装水流通环节被污染。
第一种,阳光暴晒。
按照规定,桶装饮用水,尤其是天然矿泉水,不得在阳光下暴晒。“因为天然矿泉水中有含有较多的矿物质,在现在这种天气条件下,阳光直晒两个小时,就可能会造成桶装水不合格。”李平说。
由于受热胀冷缩原理的影响,桶装水怕阳光照射,如果1桶桶装水在阳光下照射一天,桶内的水体受热后膨胀,压力会从唯一的途径桶口泄出,晚上把水搬进屋后,桶内的水体随着周围的温度而降温,桶内压力减小,室内污浊的空气就会顺着桶口被吸入桶内,水体就会被污染。
同时,有些净化不彻底的山泉水或矿泉水,其水中所含藻类植物吸收水中营养,与阳光发生光合作用,就有可能使水中藻类加速生长。这也是为何有些桶装水里会生长有青苔的原因。
此外,李平介绍,不仅桶装水不应阳光直晒,空桶也不宜在太阳下长期放置。因桶装水桶多由PC材料制成,长期在阳光下暴晒,PC材料内部的聚合物分子链会被紫外线切断从而导致失去弹性,使其变脆开裂,所以空桶也要尽量避光保存以免失效。
第二种,野蛮装卸。
有些工人在装卸桶装水时采取较野蛮的行,如大力抓住桶装水的瓶颈,猛力甩到车上。种做法有可能使瓶盖松动,影响密封性,使细菌入侵饮用水里。
李平表示,装载桶装水的送货车应该干干净净,每日定期消毒。若装载车肮脏、卫生不好,也有可能致使细菌进入桶装水中。
第三种,水店环境差。
如果水店环境杂乱,卫生状况差,杂物与桶装饮用水随便混合摆放在一起,桶装水在这样的环境中储存,若密封性不好的就有可能使细菌、微生物渗入饮用水里。此外,按规定,各类空桶应该有间隔分开摆放,否则不卫生、受污染的空桶之间有可能交叉感染。
空桶最好一个整齐横排,瓶颈向外,以免有不明物体掉入桶内污染空桶,最怕有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经消毒也无法消除。
按照预包装食品的储藏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在放置时应离地面、墙壁有8公分距离。李平表示,这个标准规定适合储存在仓库里、需储存时间较长的包装食品,有些水店其桶装水周转快,只储存一天,这样的规定可酌情放宽。
倡议:加入“放心水店”,
打造“北京好水”
桶装饮用水发展到今天,消费者已不再单纯地追求低价,而是更加关注安全、健康和服务等综合价值。
所以,水店在关注销量的同时,需要以消费者的体验为出发点。李平介绍,“放心水店”无论是从运营资质、进货渠道、配送能力,还是卫生环境、仓储条件、员工素质等方面,都经过严格了严格的筛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高品质的饮用水和更细致的服务。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5篇
银协发[2012]16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关于 严格规范经营、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自律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监管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现就规范经营、有效服务经济实体,向全体会员单位提出以下自律要求:
一、抓住治理契机,进一步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各会员单位应以此次“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层层落实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内“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重点针对信贷管理和服务收费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各会员银行总行要对辖属分支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从源头上查找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整改,通过专项治理活动,规范经营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全面推进金融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坚持四项原则,进一步清理中间业务服务项目。开展中间业务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绝不违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令行禁止;二是最大限度尽社会责任,坚持应免能免则免;科学合理,做到质价相符,尽量让消费者得到超值服务;四是公开透明,给消费者充分知情选择权。按照上述四项原则,进一步理清中间业务服务项目,规范中间业务管理,促进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基层网点一线团队及人员管理,增强依法合规执行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网点一线团队及人员的合规管理,切实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重点提升基层一线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合规理念,树立严格遵守政策规定,规范业务处理的合规意识,有效防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业务处理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
四、遵循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各会员银行总行及各级管厦行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梳理和排除快增长、高指标的问题。校正单纯与市场排名或份额为标准的考核导向,确保各项指标科学合理,促进各项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协会 自律 服务 要求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6篇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
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第七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备有各类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二)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
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三)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第十五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客户服务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第四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确立自律主题,制定自律工作计划,召开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年会,推动中国银行业自律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开展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梳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加大自查自纠力度。保持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以促进合规稳健发展。现就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为了有效开展工作并取得实效,成立“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织: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设在稽核监察部,主任:,成员:。
二、召开动员大会,认真贯彻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在2012年2月17日前召开专项治理工作分析讨论会,一是传达《全国银行业系统整治不规范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二学习《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精神,三是结合会议精神及通知要求,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业务发展部要严格按照 贷款“七不准”规定进行自查,认真梳理信贷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利率定价;财务会计部要按照核心业务系统收费标准及其他收费标准逐项进行自查梳理,认真查找收费依据是否符合国相关部规定;风险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一是要从查源头、查程序、查行为入手,二是从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是否存在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堵截经营管理决策和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通过自查,凡是与专项整治工作有冲突的经营管理行为,一律取消。此项工作要在2月底完成。
四、加强正面宣传,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 一是联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办公室按照名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对贷款“七不准”规定和我旗联社各项业务收费价目名录,在联社网站上统一公布和通过全辖网点视频联播及网点公示栏进行公布。进一步明确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的透明度,此项工作在2月底完成。二是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在全辖营业网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五、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上报
联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办公室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及梳理情况,及时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市银监分局监管一科和监管办事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不得做过场,敷衍应付。
(三)注意工作方法,有效开展工作。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8篇
编辑:zlwyh | 2011-09-14 14:45:23 | 作者:cba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 浏览:14次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五)利用合作关系,通过支付佣金、减少评估手续费分成等手段,授意高估房地产价格,取得二手房贷款业务等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损害客户利益,严格遵守保护客户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或者披露客户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公约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1.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2.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组织开展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有权要求会员单位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任何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或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9篇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的创新之处是首次提出将建设“公平对待消费者”理念纳入银行企业文化建设,充分体现出客户至上的理念,明确了银行金融机构应建立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机制,把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该公约的制定和发布,填补了国内银行业相关制度规范的一个空白,与其他行业相比也处于领先地位。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理念的提出将对全面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公约的发布对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和改进银行服务、维护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对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银行业在“公约”中向全社会发出的服务承诺,充分表明了我们真心倾听客户声音、努力改进服务的意愿。这在服务理念、服务意识、服务思想上是一个质的飞跃。
在学习的基础上,在全行进行了一次综合大检查,采用自查、走访客户等形式,查找出了公平对待消费者服务中的漏洞和柜面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整改。同时,围绕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交通银行柜面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交通银行柜面服务标准》,使柜面服务管理做到了“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对柜面服务场所的卫生,行标、行名、机构名称标牌、营业时间标牌、服务理念用语、利率牌、日历牌等进行规范,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柜面服务人员牢记了“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的理念,熟记服务用语,自觉运用服务用语,真正为客户提供了真诚安全、热情周到、优质高效、规范准确的服务。
在学习中,柜面服务人员认识到,应当主动践行我行作为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大银行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广大客户提供文明规范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诚心对待消费者;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保护库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通过学习《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全面提升了柜面员工的素质,改善了网点服务环境,推动了服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全体柜面服务人员以全新的姿态、全新的形象、全新的作风投入到了各项柜面服务之中,为创建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10篇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预付卡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预付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会员单位、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省支付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省支付协会是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单位通过全体会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预付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合作共赢。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预付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识别、分析、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处置上报可疑交易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抵制欺诈交易、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保证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预付卡限额发行、购卡实名制登记、非现金购卡等制度。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保证客户对预付卡业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及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预付卡发行服务时应依法合规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以及拓展、审批和签约制度,规范开展终端布放、预付卡交易处理和监督检查等预付卡受理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行的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会员单位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树立为客户热情服务的意识,积极解决客户在预付卡活动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按照规定公告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主动说明收费定价依据,为客户提供查询、激活、2
充值、换卡、挂失、赎回等便捷服务手段,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不得无理由终止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服务,确需终止的,应当充分保护客户、特约商户的利益,尊重其合理选择,确保资金安全,并协助做好业务过渡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特约商户的分级审批和档案管理,对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的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机制,了解真实的运营情况和潜在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未经客户授权的与预付卡业务无关的活动,切实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预付卡发行、受理机构与特约商户间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发行的预付卡和提供的服务如实进行宣传和介绍。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业务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发生影响预付卡业务正常运行的事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加以应对,并按照要求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报告,同时向省支付协会报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自愿接受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监管机构和省支付协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省支付协会将视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权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适应于全体会员单位,申请加入省支付协会的单位,均应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省支付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
****年**月**日经省支付协会理事会
届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11篇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银行业机构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管理,防范因企业集群多头融资、过度授信而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相关规定,经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商定,报福建银监局同意,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企业集群是指因股权关联、债权关联、营运关联等关系结网而成,在经营管理上存在协同性、资金流动上存在归集性、信用风险上存在传染性等特征的一系列企业组成的集群。
本公约所监测的企业集群范围为:集群企业合计在辖内2家以上(含)的银行业机构取得授信,且全部企业合计授信额度在8亿元以上(含)的企业集群。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过度授信是指企业集群客户在辖内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超过控制数量,或合计授信额度超过授信控制总量,以及本公约规定的其他过度授信情形。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要坚持适度授信原则,加强同业间信息共享与联合风险管控,提升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客户,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给予融资。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要加快发展方式转型,建立体现资本约束发展理念、长中短期激励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注重发展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要合理规划和布局,明确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体,持续创新服务产品和方式,满足客户多种需求,通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客户黏合度。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联合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实行“银行法人家数、授信总量”双线控制:
(一)企业集群客户在辖内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不得超过8家,达到6家进行预警。
(二)企业集群客户在辖内各家银行机构的合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表内外授信控制总量,达到授信控制总量的90%进行预警。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要在内控架构上建立企业集群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企业集群风险的制度规范,实现对企业集群风险的持续管控。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要加强对企业集群客户隐性关联的尽职调查,掌握其总体融资、民间借贷、对外担保规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情况,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要遵循审慎原则,参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集群客户实行统一授信,规范异地授信业务,从严控制机构内部多头授信。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要建立合同调整预防性机制,在授信合同中或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企业客户负有及时完整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融资总量不超过实际资金需求量、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各项义务,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要结合企业集群客户的日常经营活动,认真审核把关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依托“福建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备系统”对企业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进行查询验证,在全面、真实掌握企业财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要在了解客户现有全部授信和用信情况基础上合理设定授信额度,注重第一还款来源,防范集群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风险。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要加强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和贷款资金流程管理,督促客户按照合同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被抽逃、转移或挪用。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依托“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系统”),经初步风险筛选确定企业集群监测对象、群内各企业及其相关指标信息,定期向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共享,并指定专人对接福建银监局监测发现的企业集群风险问题,督促指导各债权行联合开展进一步的风险监测分析或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对纳入监测范围的每个企业集群客户,在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协调指导下,由其各债权银行组成“债权银行联席会”,联合开展授信风险管控。
联席会设主席单位,原则上由企业集群债权银行中合计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担任,授信额度相等的由群内最大授信额度企业的最大授信银行担任,但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可综合集群客户在各债权银行的授信额度和用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当主席单位的授信或用信情况发生变化、但仍有余额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半年内仍由其履职,半年后由福建省银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指定主席单位。
企业集群内单家企业参照本条款规定的产生和变更原则在各债权银行中确定主债权行。
第十七条 债权银行联席会工作职责:
(一)测算并协商确定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控制总量及管理方式;
(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流企业集群客户的总体融资和用信情况,以及总体风险、运行管理、经营效益、重大项目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等重要信息;
(三)联合开展风险管控。对出现预警信号的,分析研究风险情况,制定风险控制或授信压缩措施;对出现风险苗头的,研究制定维护银行债权安全的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 债权银行联席会主席单位工作职责:
(一)牵头建立完善联席会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组织对集群客户开展监测预警;
(二)牵头测算集群客户的授信控制总量,对出现预警信号或风险苗头的客户牵头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提交联席会协商确定;
(三)成员单位认为单家企业与监测集群内的其他企业实质不形成任何关联关系的,或发现企业集群新的关联企业,可向主席单位提出,由主席单位组织联席会讨论确认,并报经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同意后,在监测对象中进行调整;
(四)对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或将情况向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和福建银监局反映。
第十九条 债权银行联席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主动参与联席会各项事务,遵守联席会讨论制定的授信控制和风险处置等各项行为准则,维护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
(二)在保守商业秘密和不违反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动如实向联席会报告本机构对集群客户的全部授信、用信情况及其他各类客户信息;
(三)对出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应自觉及时纠正,尽力挽回损失,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主席单位按本公约有关规定,牵头建立并执行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控制总量确定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
(一)授信控制总量确定机制。主席单位负责组织群内各企业的主债权行以企业现有用信余额为前提,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规定,结合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融资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测算核定各企业的表内外授信控制总量,并初步汇总企业集群的整体授信控制总量。在此基础上,主席单位组织债权银行联席会协商确定企业集群客户的整体授信控制总量,必要时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参与协调。协商中应注重效率,在各方均能出具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以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
企业集群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新增项目投资等原因确应调整授信控制总量的,经相关成员单位提出调整理由和测算依据,主席单位审核把关后组织债权银行联席会进行讨论确认,并通报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二)监测预警机制。主席单位对企业集群客户建立监测预警台帐,指定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每月对企业集群客户开展定性监测和定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福建省银行业协会,由其在各会员单位中进行信息共享。
1.定性监测是指结合企业集群内各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情况、公司治理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对外投资风险、银行授信风险、关联风险等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定性监测可参考“客户风险系统”中的集团风险预警和单一法人风险预警信号情况,并加以核实分析评估;
2.定量监测是指按照本公约第七条规定对企业集群客户过度授信控制指标进行测算,并参考以下指标进行分析预警。
(1)集群内各企业的统算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2)集群内任一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100%;
(3)集群各企业合计风险敞口与其净资产的比率不超过150%。
第四章 联合管控
第二十一条 主席单位通过持续监测,判断企业集群客户经营、财务、资信状况出现的不利变化将影响其还款能力时,或发现企业集群客户出现本公约第七条规定应进行预警的情形,应即启动预警信号,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和其他成员单位。其他成员单位如发现企业集群客户存在应启动预警信号的情形,应及时与福建银行业协会和主席单位进行协商启动。
第二十二条 在预警信号启动后,主席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债权银行联席会,共同研究应对方案和管控措施,必要时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参与协调。授信额度超过控制总量的,各成员单位在协商授信压缩退出事宜时,应当遵循平等协商、等比例退出等原则。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各成员单位应认真执行处置应对方案,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如其他成员单位不积极配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席单位可提请福建省银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必要时向福建银监局报告。
主席单位应每季以书面形式将对预警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向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和其他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经与其他成员单位商议同意,主席单位可解除企业集群客户的预警信号,并通报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一)经过核实相关预警信息不准确;
(二)原预警信号的情形已消除;
(三)经过各成员单位调查分析,相关预警信息对各成员单位的授信不构成风险。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风险苗头的企业集群客户风险,各成员单位应依托地方政府采取有力处置措施。对因市场变化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有市场、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应采取积极稳妥措施,避免造成或加剧企业资金链断裂。对风险暴露的企业应共同行动、集体维权,并加强对存在骗贷行为以及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的联合制裁力度。
第二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在对企业进行授信时必须先查询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发布共享的企业集群客户监测预警信息,并遵照执行本公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已达到或超过控制家数的,联席会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银行不得再对该客户增加授信,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企业可在授信银行法人家数和授信控制总量均不突破的前提下选择其他银行进行授信置换;
(二)对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银行法人家数已达高限、但授信额度尚未达控制总量,且各成员单位均无意再对其增加授信的,经向福建省银行业协会报备,其他银行可向该企业集群客户增加授信,但全部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该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控制总量以内。
(三)对于以化解风险为目的的贷款重组等。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发布之前企业集群客户的存量授信额度已达到或超过授信控制总量的,过渡期内该企业集群客户的授信可暂时维持,但各家银行均不得再对群内企业增加授信。
主席单位应组织债权银行联席会对存量过度授信的压缩方案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稳妥压缩到集群的授信控制总量和银行家数控制量之内,必要时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参与协调。在协商授信压缩退出事宜时应参照本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并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实现授信总量控制目标优先于授信银行家数控制目标等原则。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会员单位出现如下情形,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同业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向福建银监局报告,由其查实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未能认真规范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债权银行联席会主
席单位应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导致企业集群客户出现风险的;
(二)未能积极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债权银行联席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或未遵守联席会讨论确定的各项行为准则,影响对企业集群客户信用风险的联合管控效果的;
(三)对按照本公约第七条和二十条规定已出现属于过度授信情形的企业集群客户,仍予以增加授信的,但符合公约第二十七条情形的除外;
(四)隐瞒企业关联关系致使脱离监测范围,或隐瞒其他可能损害债权银行联席会其他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客户重要信息的;
(五)向企业集群客户泄露、暗示应在成员单位中进行保密的重要信息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内各地市(厦门除外)的银行业协会可参照本公约,组织会员单位制定实施本辖区防范企业集群客户过度融资风险的自律公约。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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