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精选8篇)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第1篇
关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考问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就是要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二是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点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要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第2篇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5结论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第3篇
一、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历程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 当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 制度安排便由于潜在利润的存在而受到创新的压力, 原有制度均衡将被打破, 新的制度安排取而代之, 均衡状态重新出现, 这一过程就是制度变迁或创新的过程。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配合经济体制的改革,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在改革开放之后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79年至1993年。目的为是恢复农村金融机构, 促进金融竞争。主要内容为:允许民间自由信贷, 放开管制;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1979年恢复成立中国农业银行。
第二阶段为1993年至1996年。目的是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思路:建立及时有效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内容为: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负责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1995年在农村组建大量农村信用合作社, 加大商业化改革力度。
第三阶段为1997年至2002年。目的是控制金融风险,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为:1998年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清算, 压制民间金融, 阻碍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缩减国有专业银行的发展规模和线路。
第四阶段始于2003年。目的是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 发展新型金融机构,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主要内容为:200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试点改革, 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改革;2006年银监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进行了调整, 开始试点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7年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进程
2006年底, 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 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在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程中称作金融新政, 这是有效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重大创新举措。该意见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在这些创新意见中, 准入资本范围扩大为所有社会资本, 投资人资格扩大为所有金融机构, 这是两项最重要的放开。这意味着, 境内外无论何种资本都允许设立或者投资新型银行。并且注册资本调低, 营运资金限制也被取消。2011年, 银监会根据风险防范需要, 印发《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调整完善准入政策, 确立集约化培育、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思路, 鼓励按照区域挂钩的原则集约化组建村镇银行, 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欠发达县域;同时要求村镇银行坚持面向“三农”的建设方向和“做散做小”的经营原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是由需求与供给两方面共同推进的。农村的诱致性制度需求主要体现在:非均衡制度安排导致农村金融供求失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是破解农村金融抑制的突破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的信息优势。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是构建和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客观要求, 同时也符合国家的效用函数。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帕累托改进”效应。制度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为:制度变迁的性质为体制外先行发展;制度变迁的形式是引入增量元素;制度变迁的模式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服务“三农”。
三、小结
农村金融的供求失衡已经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目标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完善金融普惠功能。改革的突破点在于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本文正是在此意义上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进行研究, 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 农村经济的发展内生出农村金融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是有效的帕累托改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增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可从以下措施着手: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支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放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战线和规模;防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内生风险;改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2]杨小玲.经济转型中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 2010, (2) .
[3]杨金栋.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制度变迁特征及趋向[J].金融发展研究, 2011, (11) .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第4篇
梨树县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发放力度在不断加大,农业贷款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我县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最高时达115259万元,净投放61029万元,农行农业贷款余额6727万元,净投放5139万元。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特色农业以及特色养殖业的不断发展,信贷资金的需求量猛增,小额贷款的额度与贷款期限已不能满足生产需求。
县委、县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服务非常重视,与县农业银行从“三农”服务目标、服务领域、业务流程和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农业银行为更好的服务“三农”,专门为农民设计了金融产品“惠农卡”。它的主要功能是:存取现金、转帐结算、消费、理财、财政补贴代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缴纳、农村公用事业费代收、代付和做为农户小额贷款的载体。它的主要特点是:办贷款手续简便,一次调查,一次审批,循环使用,最长贷款期限可达三年,在贷款期限内,可以随借随还,贷款额度可达三万元或者更多,贷款利率与同业相比较低。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农资局配合农行发放惠农卡,2009年9月10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党政一把手和农经站长参加的发放惠农卡工作会议,利用2009年“十一”节前半月时间,突击发放惠农卡。经过短时间的运作,全县共发出惠农卡6.45万张。截止到目前,全县共发放惠农卡12.75万张,发卡覆盖面村级达到100%,累计发放贷款4.2亿元。在具体工作中,着重作了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会同农业银行成立领导组织,实施“一把手”工程
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总调度,靠前指导,亲临现场检查落实督导等具体实际工作。本着“普惠制,广覆盖”的服务原则,让农民手中真正拿到为其量身定做的惠农卡。
2.会同农业银行制订了《梨树县惠农卡、广覆盖,整体推进实施方案》
明确了惠农卡发放对象、方式、目标、措施,从而保障了惠农卡在发放的各环节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惠农卡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搭建两个平台
全力依靠地方党委、政府,调动“三级”干部力量,形成社会合力,为惠农卡广覆盖发放服务。农资局分9个组与农行9个分理处相互配合,分别包保各乡镇,建立以各乡镇经营管理站为惠农卡发放中心,以各村为惠农卡发放网点发放网络。形成了各级政府层层有人管,时时有人抓的惠农卡发放管理体系。乡镇经管站的全体职工、村、社全体干部,全力以赴,全县参加惠农卡发放工作人员达到3600多人次,出车140多台次,农经部门和农业银行共拿出复印设备52台用于惠农卡的发放。
4.采取灵活的发卡形式
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确定农行各基层营业网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严格执行惠农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发卡方式。
4.1农经站人员同流动客户经理组织工作人员到村屯开卡
对距离农行营业网点较远、交通不便的农民,到村屯收集资料,进行批量发卡,集中激活。
4.2柜台发卡,当场激活
主要是对距农行营业网点较近的农户,尽量宣传和动员到营业网点开卡,当场激活,可减轻批量开卡后到户激活的工作压力。
4.3依托村屯工作人员
让他们协助收集整理资料,填写开卡申请表,然后由客户经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这样既解决本行人员不足的问题,又节约时间,提高办卡效率。
4.4锁定目标,重点支持,集中快速办理惠农卡
对过去贷款额度大,还款率高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已经形成规模的村或屯确定为“贷款信用村屯”,坚持优中选优、强中选强,确保发卡质量。
5.積极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快速发放惠农卡
农业银行把合作社作为优先发卡群体,优先授信营销对象,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现在农行已经给合作社社员发放惠农卡1.8万张,发放贷款7000万元。
农村加强金融发展改革金融论文 第5篇
重新对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推行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完善西北地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现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原则上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济实力考虑其可能的发展方式。为此,中央银行应制定相关的转制标准,以规范其改制。一般来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西北各大城市郊区,农村信用社的势力较强,对这些信用社的重组,取消两级法人制度,将若干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近的信用社合并组建、转变为地域性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与目前西北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造类似,可能是一种可行的和合理的选择。
对广大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农村地区而言,如果农村信用社实力较强,可参考上述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做法,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重组为商业银行。贫困地区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应是支持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脱贫工作,带有政策性业务的成分。因此,它们的出路可以是:转变成股份合作制信用社或互助式信用社,或转制成国家政策性银行即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机构。当然,后一种做法的前提之一是农业发展银行应将国家政策性长期融资、短期融资和扶贫等政策业务完全担当起来。此外,可以考虑降低或者取消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储蓄存款利息税,减征或免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城建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省政府在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进行了财政贴息政策的有益探索,三年来财政共为农户小额信贷贴息1000万元,带动信用社小额信贷、联户担保贷款、农民自身投入和龙头企业投入的资金达1.88亿元,使示范区62.8%的农民直接受惠。
农村金融的论文 第6篇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致的纷繁复杂的世界经济形势,迫使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但是,作为农村经济发展重要资金来源的我国农村金融,因为种种原因却不能够满足“三农”的发展需求。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进行考察,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破解路径。
关键词:农村;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供需矛盾
罗纳德麦金农与爱德华肖均以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角度论述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麦金农的“金融抑制”理论指出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的过度干预会抑制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不发展和金融活动的低效率,又将阻碍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金融抑制与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肖均指出政府减少或消除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的过度干预,将会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而这又将进一步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继而形成金融深化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可以说“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共同揭示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所以,由此理论出发审视我国农村 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探究形成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原因,寻求农村金融深化的可实现路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状况
1.农业信贷资金持续增长,但易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如图1所示,从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农业贷款持续增长,从1994年的1 144亿元,增长到的21 623亿元,且占当年各项贷款总额的比例也从2.86%增长到了5.41%。但受和两次金融经济危机的影响,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例也分别在这两年之后呈现短暂下降趋势。也就是说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其信贷资金投入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不能保证持续稳定的金融供给,这与农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是极不相称的。
2.农村金融机构数量较少。我国于20世纪末开启的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使得原本在农村地区设有较多网点的四大国有银行,在集中化管理和效益最大化原则的指导下,大规模撤并了约31 000多家地县级以下的基层机构[1],其业务重点也逐步向大中城市转移,这使得广大农村地区几乎成了金融服务的空白地域。虽然银监会于20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允许各地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准入标准,并为申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设立机构网点开辟绿色通道,但截止到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仍有2792个,服务空白乡镇342个[2]。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资料显示,全国有60多万个行政镇,300多万个自然村,而每镇平均仅有2.13个金融服务网点,平均每50个行政村才有1个网点[3]。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缺位”现象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
3.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资金在农村地区属于稀缺要素,但农村地区不仅很难吸引到外来资金,而且连自身的资金也被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无情地吸走。尽管邮政储蓄则是主要的“吸抽”渠道,邮政系统存款余额为5 911亿元,但是这其中的3 781亿元来自于县及县以下网点,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吸储而流出的资金估计也在2 000-3 000亿元[4]。据相关统计,20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出的资金估计达4 000亿元;与此同时,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其投向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项目的资金也明显增加,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的“非农化”趋势也日趋明显,这更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地区的金融“失血”状况[3]。
图1各年农业贷款金额及其占全国各项贷款总额的比例(1994-2009年)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而得4.金融服务方式落后。随着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农村居民对理财、保险、金融咨询等业务都有着更多更高的需求。目前,作为农村地区主要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仍以存贷业务为主,而其他金融机构对县以下网点的大量撤并更使得农村居民日趋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同时,农村金融服务的电子信息化程度仍然较低,票据业务、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信用贷款、网上银行、信用卡、取款机、证券、国际结算等业务并未普及,因此农村信用社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对现代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二、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现状
1.金融需求主体的多元化。随着政府对“三农”财政投入的逐年加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即金融需求主体由单一的传统种植户,逐渐转变为传统种植户、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
2.金融需求的规模化。农村经济结构的不断升级,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从粗放的传统农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的转变,这无疑将会对信贷资金产生巨大的需求。据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农户平均贷款规模为50-100元,20世纪90年代中期上升到1 000元左右,20世纪末则达到5 000元左右,在经济发达地区一般要达到1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5万元,而且仍呈上升趋势[5]。
3.金融产品需求的多样化。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与之相配的`金融服务,当前农村居民的信贷资金需求已不再局限于维持传统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而是根据自身兼业化的类型,提出与之相适的金融产品。例如农户生产或发展第二、三产业所需要的大额贷款、结算、金融咨询、信托、保险、信用卡、有价证券、租赁等金融服务,就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予以及时提供;同时,农户生活水平的提高会带来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更多投入。因此,这些方面的信贷需求也必然增加。
4.金融产品需求的区域差别化。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对于农村金融的需求也不尽相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经济相对封闭,农村居民的实物收入占绝大比例,储蓄和负债能力相对较弱,农业扩大再生产的难度也较大,因此其金融需求主要表现为应对大项支出和临时性支出的消费型贷款。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其农村居民收入的非农化特征明显,农业生产已走向综合经营发展,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程度较高,因此其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可以延伸到商业、服务业、流通业、手工业等许多方面。
5.贷款期限需求的灵活化。由于不同农作物或家畜的生长周期不同, 农户的贷款期限需求也随之不同;同时,农户会依据市场行情调整自身的种养结构,因而会使得其信贷需求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和随机性。但是,当前的部分金融机构规定不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这就很容易造成农作物或家畜的生长尚在周期之内、过程尚未结束、产品尚未出售,便要求农户按期还款的状况。
三、我国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成因分析
1.商业银行趋利性下的战略收缩减少了农村金融的供给。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投资回报率低等特点,其本身就对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农业银行开始全面实施以商业银行为目标的改革和发展战略,通过“一划一脱一拨”①理清了与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及历史坏账的关系;与此同时,在农业银行内部,其还按照商业银行的“三性”②原则从事经营管理,构建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这样的改革目标下,农业银行便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了大城市、大企业和重点项目,而全国大部分县以下的农业银行网点则遭到撤并;同时,农业银行还上收了贷款审批权限,用高利率鼓励支行将资金上存,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基层金融机构的放贷能力。
2.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较为单一,缺乏对农村金融多样化需求的满足。在现行的政策金融体制下,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功能较为单一,成为了只是单纯负责粮棉油收购贷款的银行,业务范围仅限于粮棉油流通领域,而不能涉足农业开发等生产性环节,以及农业科技、农业信息服务、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等其他众多领域,这便无法充分发挥其对“三农”应有的支持作用。随着粮棉油购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粮棉油购销主体的多元化,国有购销企业收购量的下降,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量必将逐渐萎缩,其作用也将显得更加微弱。
3.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存在种种难题,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能力不强。随着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撤并其设在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或上收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权限,农村信用社成为了目前农村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而且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农信社“一农支三农”的尴尬局面。虽然经过产权明晰、管理体制和合作升级等一系列的改革,农信社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都有了明显的改观,但农信社日益表现出的商业化、银行化及合作升级的倾向,使得农村居民并没有因为农信社发展能力的提高而得到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可以说农信社商业化改革之后所表现出的“嫌贫爱富”本性愈加明显,直接导致那些本来就因为收入低、自投资金少、在一些新的生产项目上缺乏经验,以及难以找到担保人等原因而被“拒之门外”的低收入农户,更加难以与农信社达成信贷协议。
四、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路径选择
1.突出政府职能,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增强“三农”获取信贷的能力。
第一,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业的弱质化状况。由于我国农业人均种植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劳动生产率低下,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是典型的弱质产业。因此,政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农业的弱质化状况,增强金融机构放贷的信心:一是增加对良种培育和农业种植新技术的科研投入,提升农业科技的转化率和对农业的贡献率;二是加强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并不断培肥地力,建设稳产高产的基本农田;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耕地水土流失;四是及时给予农村居民相关的信息服务,包括农作物生产技术指导、市场供求信息、天气变化等,主动帮助农村居民规避市场和自然风险;五是加强农村小微型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工程技术和建设标准,提高农业防汛和抗旱能力。
第二,明确政府责任,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传统的小农经济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只有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才能增强其获取信贷的能力。一是政府应明确自身在农业发展中的指导地位,做连接企业与农村居民的中介人,积极抓好农业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建设,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精加工业务,推动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提升农副产品质量和产量,构建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的产业经营模式,降低农副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二是政府应为农村居民尽可能的提供市场和政策信息,鼓励农村居民增加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再者,政府应充分发挥科技在现代农业中的中心作用,充分整合农业科技人员的力量,积极推动“科技下乡”“科技入户”行动的持续进行,对农村居民进行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业种植方法的科学化和种植品种的科技含量,加强科技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力度。
2.创新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构建合理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一,鼓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投入支持力度。为此,农业银行应建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最低信贷额度制度,即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给予支持,重点扶持一批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推动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基地建设;同时应积极给予农村种养户和个体工商户一定的小额信贷支持,保证在作物和家*生长周期内的资金充裕,维持个体工商户经营中资金周转的顺畅。对于农业发展银行,中央政府应针对农业发展的特殊性,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自身的职能定位,拓宽其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将农业扶贫贷款、开发性贷款、农产品深加工贷款以及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均划归其统一实施,使其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应主动将信贷支持重点从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转移,扩大包括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粮棉加工企业和粮棉批发市场等的服务范围。
第二,调整宏观政策,积极引导资金向农村回流。针对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现象严重的情况,一是应突出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指导作用,即严格控制资金上存和购买有价证券的比例,指导和督促各级金融机构增加对本地农村地区的信贷投入量,尤其对农村信用社等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要明确规定更高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严禁抽走农村大量资金投放到非农产业,以保证农业信贷资金投入的充足。二是应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要通过政策明确规定一定比例的农村邮政储蓄资金,必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方式,支持农村的生产生活;要充分利用协议存款等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存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农业相关金融机构以扩大其信贷资金来源。
第三,建立适合“三农”需求的农业保险体系。鉴于发展农业保险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应该尽快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组建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农村地区的商业保险业务,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各地区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辅的适应“三农”需求的保险体系。
第四,规范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以及信贷资金供需上的不平衡,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从何广文的研究来看,我国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仅为借款总额的13.94%,从私人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高达借款总额的86.06%,大部分资金借贷是在农村内部解决的[6]。这说明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起主要作用的基本上不是以正规合约为基础的契约型信用,而是农户之间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与正规金融部门的契约性信用相比,这种“乡土味”的关系型信用在我国似乎更具有普适性。因此,出于借款习惯、信息成本、信用约束、违约风险、农业生产周期、随机性的生活支出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往往会选择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方式解决资金的紧张。可以预见,非正规金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将占据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地位。因此,为适应农村、农业发展对分散的特点,以及短期和无抵押担保的现实金融需求,政府应规范非正规金融,尽快建立一个公开、有效的秩序框架,在加强监管的过程中引导其健康发展。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第7篇
【关键词】体系,构建,金融,农村,中国,加强,
其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村传统的储蓄意识,使他们意识到了投资的益处,从而使得农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农村经济结构。
在经济社会中,储蓄量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数量和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能力和方向。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储蓄向投资转化速率与效率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影响才得以实现的。
再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存在与发展使农业生产资源的再配置和规模节约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同时提高了农业投入要素的生产率,优化了资源要素的配置并为实现规模节约创造了条件,这也是农村经济集约增长的显著要求。而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节约都是通过有效的市场来实现的。这就要求农村的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的有效性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
最后,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农村经济的金融化与货币化进程都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农业科技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也使得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区间进一步缩小,推进了我国农村经济增长集约化的进程。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正规金融组织,另一种为非正规的金融组织。
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是指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活动。主要由这样的几个部分组成: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等构成。它们是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今农村金融体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最被老百姓所认可的机构,在现实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非正规金融是一种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活动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贷交易(俗称“民间金融”、“民间借贷”、“草根金融”),游离于政府机构的监管之外。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好景不长。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从非正规走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其变化对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监管力度也随之加大,最终顶着各方的压力最后在将其解散 。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作用,但在发展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方面整个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对于我国已建立的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来讲,商业性保险机构、证券、担保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基本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不够健全。
另一方面是现有机构组织的功能缺陷。首先,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弱化。其次,功能单一的农业发展银行,难当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再次,邮政储蓄抽走农村资金大大削弱了金融支农力度。最后,农村信用社不能够完全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虽然农村信用社在近几年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还有像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还不够健全、民间金融缺乏约束手段,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发展造成了阻碍。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和国外先进的农村金融体系,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我觉得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完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重点关注:
(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需在新视角下重构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正处于边缘化,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把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商业机构有机地衔接起来,从而构建一个层次多、覆盖广阔、且可持续的真正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其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大多是围绕信用社来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这种传统的改革模式,积极充分利用和开发县域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应用其中,推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相互合作与协调性,以便充分地发挥农村金融体系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1.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合作金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要想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做到服务“三农”,我们必须注重它的组织结构。
2.要想使县域农业银行改变农村环境,开拓产业链。可将其定位于农村建设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农业,应该强调产权和市场化明晰,发挥其自主权,使其不受没有必要的约束,注重其金融网点的建设,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增加对新农村设施建设。
3.作为重要的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县域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覆盖率还不够高,比如在对农业产业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县域城市化建设等项目上的贷款发放力度还不够大,所以要加强县域农业银行对这些项目的贷款支持。改变农行发放扶贫开发贷款的现状,授予县域农业发展银行承办县域地区的兑付、市场债券代理、向县域金融机构批发资金的权利。另外,要大力开发多样性的信贷产品,在具有农业产业结构的大企业以及农业开发项目上给予大力支持。
4.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有的风险分摊机制可以得出,其单一的分担风险机制根本不能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应尝试建立更为多样和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摊转移机制,加大对我国农业金融市场的支持力度。但基于我国农村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各方面条件以及财政状况的不同,所以要因地制宜,不同地区建立适应当地发展的不同性质和功能的保险公司,完善当地的农业担保和风险转移分摊机制。
5.积极地向农村推广新型的合作性金融。积极推动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广大农村的建立,要积极鼓励各种正规的境内外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金融机构一旦在农村建立,就可以发挥其经营方式灵活和管理层次少的优点。
(二)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创新
1.完善小额贷款体制有效地填补了农村没有大银行的空白。小额贷款可以交给银行或专门指定的组织来经营。
2.在贷款的原则上实行“灵活”的原则,也就是贷款金额灵活,还款期限灵活,贷款抵押物范围灵活,贷款品种灵活,在审批制度上灵活,在定价机制上灵活。
试论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第8篇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 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 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 同时, 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 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 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 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 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 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 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 规章的比例太大, 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 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 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 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 (2) 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 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 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 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 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 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 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 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 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 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 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 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 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 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 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 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 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 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 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 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 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 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 当前, 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 诸多农村资本外流, 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 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 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 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 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 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 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 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 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 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 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 在今后的一段时间, 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 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 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 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 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从而强化可操作性, 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 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 (2) 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 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 (3) 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 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 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 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 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 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 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 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 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 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 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 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 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 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 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 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 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 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 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 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 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 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 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 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 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 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 (1) 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 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 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 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 (2) 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 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 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 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 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 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 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 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 所以, 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 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 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 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受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造成的影响, 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今正面临着愈加复杂的形势。如今,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承担着维护我国整体金融形势稳定的重要任务, 而且还将履行切实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匮乏这一重大挑战, 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工作, 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摘要:当前农村金融工作已经成为我国总体金融系统的突出瓶颈, 具备了不同于城市商业金融的特殊特点, 特别是在当前农村金融改革之中, 为更好地构建农村金融体系, 强化农村金融的更加充分的竞争, 有效满足我国农村金融的合理需求, 应当从法律视角切入, 大力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论述了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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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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