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碳排放
内部控制碳排放(精选11篇)
内部控制碳排放 第1篇
一、制定和实施国家“十三五”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实现“2030年左右达到碳排放峰值且努力早日达峰”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只承诺了峰值年份目标,但并未明确峰值总量。无论如何,根据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全球绿色低碳发展趋势,未来向低碳能源转型和温室气体减排已是大势所趋。为尽快实现能源结构变革和绿色低碳转型,需要尽早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在转型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二)设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有利于协调已有的能源、环境等约束性指标。
碳总量是涵盖社会经济发展全过程的综合性指标,并与目前节能、环保、能源清洁化紧密相连,特别是影响到经济发展模式和能源结构的综合性转型;总量目标能够和资源承载力、环境质量等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约束条件直接挂钩并相互补充;碳总量约束还能避免单纯使用能源总量约束带来的潜在经济发展限制,为发展清洁能源留出创新空间。
(三)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三五”建立全国性碳市场的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明确要制定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而设定碳排放总量是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及碳排放配额制度的基础,只有明确了碳排放总量才可能提供长期稳定的价格信号,有力营造交易环境和推动碳市场良性发展。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新兴的碳资产及其管理将给未来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和产业发展机会。
二、依据2030年碳排放达峰,科学制定“十三五”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关于“十三五”期间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量化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基础。首先,现行的环境、能源相关计划和政策中规定的各种环境能源约束目标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个“隐形的”碳总量约束。这些目标包括:2020年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40%~45%,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分别达到15%和20%;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等。根据“十三五”规划战略研究的经济发展目标,以及逐步强化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也可以确定今后碳排放总量的大致范围。另外,2015年年底即将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有望达成一个各国间可比较并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个目标将基于目前气候变化科学研究以及政治协商的结果,力争满足IPCC报告中建议的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回到2010年水平的要求。
基于上述依据的诸多研究表明,中国2030年前后能源消费产生的碳排放峰值最有可能出现在110亿~120亿吨CO2的区间。其中,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量大致在95亿~105亿吨。尽管这些情景预测都有一些前提条件和不确定性,但分析显示,只要我们的行动得力和成本适当,2020年我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在100亿吨二氧化碳左右是有可能实现的。
因此,建议“十三五”能源消费的碳排放总量设定以上述研究为参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研究均基于以往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能源消费数据进行计算和模拟,而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2月26日公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对能源消费数据进行了较大调整,即2014年我国的能源消费已经达到了42.6亿吨标准煤,对应的碳排放量约为90亿吨二氧化碳。此变化未能体现在上述研究中。因此,“十三五”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需要根据新调整的系列能源数据及能源平衡表重新进行测算。
三、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及碳峰值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将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并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特点进行分解,实施总量和强度目标双控。
根据“十二五”碳强度目标分配实施的经验和国家经济转型战略,可先确定主要行业、部门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再根据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阶段确定行政区划内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于碳强度下降主要与发展阶段相关,因此在考虑强度下降的潜力和分解时不应鞭打快牛。总量目标分解除了考虑发展阶段,更要考虑主体功能区的特点。针对生态脆弱和发展落后的地区,碳减排控制目标应重点控制增量,并与碳汇等目标一并考虑,同时还应建立基于碳收支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绿色低碳转型资金机制。
(二)基于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全国碳市场配额总量。
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确定全国碳市场配额的基础,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可综合考虑历史排放法、行业基准法等方法,并从主要碳排放源的行业入手。碳市场配额总量与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相结合,既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政策信号,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又有利于精细化管理与配套政策设计,逐步完善碳总量控制和碳资产管理机制。必须指出的是,全国性碳市场的建立应该在完善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有序开展。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2020年率先达到峰值。
通过开展试点和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促进部分已经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在2020年率先实现碳排放峰值或进入排放平台期。“十二五”期间,我国多个地区已将碳排放峰值研究纳入低碳发展工作方案。因此,将区域碳排放峰值目标纳入地方“十三五”规划,开展率先达峰试点,对于我国更好地探索低碳发展路径,传播低碳转型的最佳实践具有积极作用。
(四)构建碳峰值和碳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
虽然我国确立了实现碳排放达峰的政策目标,但有关碳排放及其管理还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提出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的单行法提供了依据。应对气候变化法应该对减缓和适应工作的管理体系、碳减排责任主体、统计核算与监管、碳排放总量分解、碳排放权交易、碳资产管理、第三方评估、利益相关方参与、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制定低碳转型路线图、碳税、碳生态补偿制度、清洁发展机制以及各类低碳标准等相关制度和政策体系,更好地保障“十三五”规划及至2030年的碳排放峰值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目标的实现。
数据链接
1.关于我国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时的碳排放总量测算,清华大学低碳发展研究院的研究显示110亿吨,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估计在100到110亿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研究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是113亿吨,中科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的政策情景下的碳峰值为120亿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一)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
(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的配额清缴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二)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二)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三)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节约粮食减少碳排放 第3篇
粮食生产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要经过播种、施肥、除虫、收割等许多环节。唐诗“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就形象地描述了种粮食的艰辛。计算表明,每浪费1Kg粮食,就要排放0.8Kg的二氧化碳。节约粮食,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也可以收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效果。
【知识链接】
在发展中国家,每5人中就有1个长期营养不良,有1/5的发展中国家人口粮食无保障。饥荒已成为地球人的“第1号杀手”,每年平均夺去10000000人的生命。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营养不良,全球大约每4秒钟有1人死亡。这真是一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全世界的粮食正随着人口的飞速增长而变得越来越供不应求,解决粮食问题也是世界上的大问题。因此,联合国把每年的10月16日定为世界粮食日,引起人类对粮食的重视。
【读懂In词:“光盘行动”】
“光盘行动”指就餐时倡导人们不浪费食物,吃光盘子里的东西,吃不完的饭菜打包带走。2013年1月16徐侠客(国土资源报副社长)在腾讯微博发起“光盘行动”,倡导网友珍惜粮食,加入行动;1月22日央视《新闻联播》报道该活动,号召大家节约粮食、从我做起。
【我们可以这样做】
1.告诉爸爸妈妈,做菜或者点菜的时候不要太多,不够可以再做或再点,因为剩下的食物不仅造成了浪费,还会给城市带来泔水污染和难闻的气味。
2.吃饭时尽量把碗里的饭菜吃干净,并养成这种好习惯。
内部控制碳排放 第4篇
国际上主要采用的减排机制是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如欧盟、美国、日本等。 我国刚刚起步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也是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 如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 2004年I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 3)中对交易模式的表述如下:监管者(一般指政府) 制定一个履约年度内其控制区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 期初按比例向主体免费分配排放配额(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并允许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在规定的时期结束时(一般是年末)主体需要交还与年度排放量等量的配额。 如果主体的排放量低于年初所发放的配额, 则可以将节余的配额在市场上出售获利或者用以抵补以后年度的排放; 如果主体的实际排放量超过了所分配的配额,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不足的差额。
政府在为每个企业分配配额时, 都将提出一定的减排要求, 企业必须通过实施一定的减排措施后才能满足排放要求。 如果企业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引进新的技术流程等大大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那么多余的配额就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获得的收入可以看作是对企业减排行为的一种鼓励。反之,如果企业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 则必须在市场上购入节能企业结余下的配额, 就会导致企业资源的流失, 可视为对不履行环保义务的一种惩罚, 若市场上不能购买足够的配额,则可以向政府部门购买。污染企业向政府部门购买的配额价格应该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等同于政府对企业的罚款, 这样做有益于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和完善。
对于新企业进入市场或者企业规模扩大的情况, 首先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等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年初获得相应的配额, 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则必须在市场上购买配额才能排放温室气体。如果企业当年破产倒闭,政府应在该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时收回其未完全排放的配额, 禁止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保证所有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 尽管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而不是创造一个新的金融市场, 但只有创立这种新的金融市场,才能使企业产权更加明晰, 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实施减排任务。
此外,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每个期初主体获得配额时便可以进行交易, 但期初所有的企业都拥有免费配额,一般而言交易不会太活跃。碳排放权的交易和一个企业的战略是紧密相关的, 如果企业计划实施大量的减排措施, 则多余的配额有可能从期初开始就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反之,如果企业暂时没有能力进行大量节能减排活动, 预计年末的排放量将大于免费配额, 则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前购入配额。 因此, 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整个会计年度都将存在碳排放权交易的事项。
该交易机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 政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能充分行使监督职能,为参与减排的企业构建一个比较公平的一级市场。 其次,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排放者之间的交易不会增加总的排放量,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最后,二级市场的自由交易能使节能减排的企业获得较大收益,从经济效益上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
二、实务界对碳排放权的计量处理
根据普华永道的调查, 目前实务界有关总量控制及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很多。 但主要有三种可接受的处理方式,在实务中,应用最广的是第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1)在发放配额初始确认时按发放日的市场价值计量, 相关科目记入政府补助; 若在市场上购买配额,就按照成本计量。(2)后续计量时, 配额按成本或市价计量, 并于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若发生价值变动则需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政府补助的部分,在配额存续期间, 政府补助在均匀合理的基础上摊销。 因为政府补助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负债, 其充其量是一种递延收入, 因而就不存在后续计量以反映价值波动, 所以政府补助的价格波动不加以计量。(3)在实际发生碳排放时才确认负债。(4)在每个报告期末不论配额目前为主体所持有抑或从市场上购买, 负债均按照与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的市场价值计量。
第二种: 前三点的处理与方法一相同,主要不同在于第四点。该方法认为, 负债应当按照主体持有的用以抵补实际排放量的配额的账面价值(如果该部分配额后续按成本计量, 则账面价值就是初始确认日的成本; 如果该部分配额后续按照市场价值计量, 则账面价值就是最后计量日的市场价值),采用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计量。 排放量超过配额的部分按照该部分差额的市场价值计量。
第三种:(1)在发放配额初始确认时按发放日的成本入账, 政府免费发放配额入账成本为零, 若在市场上购买配额,就按照成本计量。 (2)后续计量时,配额按成本计量,并于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若发生价值变动则需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政府补助的部分,不作处理。(3)在实际发生碳排放时确认负债, 只有主体的排放量超出了所分配的配额才存在该负债。(4)负债按照主体持有的用以抵补实际排放量的配额的账面价值计量(零或者外购成本); 计算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对于排放量超过配额的部分,按照该部分差额的市场价值计量。
上述三种处理方式的显著区别在于计量方式的不同。 考虑到公允价值初始计量可以提供更加透明且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IASB的初步结论认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适当的,FASB的成员也推荐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国外相对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也许比历史成本更合理。
三、碳排放权计量问题探讨
就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情况来看,碳排放权应确认于无形资产, 随着我国碳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和完善, 持有碳排放权的另一个目的可能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此时更加符合金融资产的性质。 而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学者们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种, 即采用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FERC (1993) 提出应按历史成本计量有偿获得的排污许可证, 免费取得的按“零”计量。Mort(1995)提出应以现行市场价值而不是历史成本对排污权进行计量;Stefan Sehaltergger等人(2000) 则从经济与环境的角度出发, 提出应重视现行市场价值而不是历史成本, 因为只有运用现行市场价值污染预防边际成本与可交易的排污权的当前边际成本才能直接对比;IASB (2004)也解释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包括授予和购入)的排污许可证。
笔者认为, 就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模来看, 以公允价值计量存在不足之处, 应先暂时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 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只要资产和负债存续于企业,历史成本就不能随意变动, 并以此来反映当初交易的原貌和资本耗费的全过程。公允价值的选择有赖于成熟、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价格机制也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完善,如果现在就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碳排放权,无论在市场参照、估价技术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此外, 国内目前面对的主要是CDM项目和几个小范围试点的碳交易市场, 没有广阔的平台来给公允价值发挥作用。 长远来看, 由于历史成本存在相关性缺失、定量与定性不一致、不能满足经济社会更加关注企业市场价值表现新需求等方面的不足, 公允价值最终取代历史成本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和结果。 所以进行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推进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改进是必要的。 下面分三部分讨论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
(一)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成本要按照历史成本的原则, 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之后才能予以确认。 实际发生的成本之和构成了碳排放权的初始成本, 主要包括项目开发中介的服务费用、 项目审定费用、注册费、核实核证费、相关行政开支和适应性费用。 其中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属于政府补助,应该依照无形资产来处理, 因此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相应科目应为递延贷项。 购买碳排放权的价款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予以资本化,另一方面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而外购排放配额的初始计量以能够实施控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以实际成本计量。
(二)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如果明确规定了碳排放权配额的存续期间, 那么就按照配额存续期间内均匀合理摊销; 如果没有约定碳排放权配额存续期间, 则在排放配额使用和销售过程中根据价值重估和减值测试。 每一个会计期末, 需要专家根据市场价格或相关合同对碳减排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碳排放权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 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选择碳排放权的摊销方法, 应当反映与之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 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碳排放配额摊销时记入“累计摊销”账户贷方,期末作为“无形资产”备抵账户,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账户一起, 抵减无形资产价值后进入资产负债表。
(三)碳排放权的出售。 根据我国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规定,我国的碳减排量属于国有资产,企业对碳减排量的开发必须得到国家的批准和授权。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表明企业放弃其所有权, 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下转第10页)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 银行存款” 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借记 “ 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碳排放权损失”科目。
什么是碳排放交易 第5篇
CDM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它是联合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一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
1997年12月11日,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生效。由于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主要责任,《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法定减排指标,对发展中国家不具法律约束力。根据规定,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签署该协议的发达国家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为8%,美国7%,日本6%,澳大利亚增长8%。由于在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京都议定书》安排了一种灵活的机制,即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将项目实施后获得的减排量用来充抵本国的法定减排指标。这种灵活机制就是清洁发展机制。
内部控制碳排放 第6篇
全球气候变化正在时刻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国际社会正在进行持续不断的努力。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 N FCCL) 的成立、《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巴厘岛路线图的制定到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召开再到2011年12月在南非召开的德班气候变化大会, 气候变化问题特别是关于碳排放权的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 我国政府郑重承诺:到2020年, 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将面临着显著的减排义务。而在德班气候大会上, 由于碳排放权除了关系全球的气候变化, 同时也关系到各个国家的经济利益, 多国集团经过艰难谈判才基本达成谈判结果, 这也充分说明了在日益提倡低碳经济的今天, 建立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认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公正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任重而道远。由于会计在反映产权价值运动所具备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决定了碳排放权在会计报表中进行确认的必然性。将碳排放权纳入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确认和计量, 有利于产权的明晰, 可以从经济实质上促进企业进行减排, 对此, 国内外学者分别进行了相关探索。
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属性研究现状
(一) 国外研究现状
排放权及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提出的。Ewer等 (1992) 提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A dam s, Sandor和W alsh (1992, 1993) 主张确认为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W am bsganss和Sanford (1996) 认为应将其确认为存货。2004年12月IA 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 (IFR IC3) , 该公告全面解释了有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认为:“无论是从政府获得的还是外购的排放权都应按照历史成本初始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按照“IA S-38无形资产”进行处理。但若历史成本低于公允价值, 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 其差额作为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随着排放权的使用, 转销递延收益的同时确认为收入, 按照“IA S-20政府补助”进行相关处理。在每期排放进行再确认时, 以其排放配额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预计负债, 同时确认相关的排放权成本, 按照“IA 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进行相关处理。在排放权交易期结束时, 将排放权无形资产和预计负债进行对冲核销, 差额计入利得或损失从而进行终止确认。”后来由于有关损益的处理存在重大争议, 欧盟委员会建议推迟该公告的实施, IFR IC3于2005年6月被撤消。2007年IA SB又决定将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加入议程, 并决定同FA SB联合开发一份共同准则, 到目前为止, 有关碳排放权全面会计事项的征求意见稿仍未发布, 由此可以看出该项会计准则的出台存在着很多现实困难。
(二) 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和计量属性问题, 我国很多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的探讨。陈文颖、吴家鑫 (1998) 首次提出碳排放权的概念。陈旭江、任付民 (2005) , 刘萍 (2006) 等认为:“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属于创建初期, 尚未形成活跃的市场, 公允价值还不能广泛的运用于排放权的计量, 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暂不计价入账, 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外购的排放配额以历史成本计入无形资产。”他们的观点认为外购的和无偿取得的具有成本上的差异, 没有确认无偿取得部分。周一虹 (2005) 认为对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 同时直接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确认为资本公积。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不能反映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来源。王璐、李毅 (2008) 认为在拥有完善的价格机制的排放权交易市场环境下, 可以按照IA SB所制定的IFR IC3的相关要求处理, 但在目前缺乏这些机制的情况下, 建议按照名义金额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和当期损益。王艳、李亚培 (2008) 认为碳排放权取得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者回购, 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军和王艳龙 (2010) 认为, 碳排放权应该列入金融资产核算, 但它不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资产, 因此不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综上观点,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会计确认时没有构建一个稳定的交易机制, 因此得出的研究结果也是不稳固的。只有以特定交易机制为前提才能全面准确的探索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上述观点虽然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但并没有对确认过程中所涵盖的各种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笔者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利用IA SB/FA SB联合概念框架探讨的有关资产的最新定义来探究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属性问题。
三、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的描述与选择
(一) 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的优势
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会计问题, 国际上现存的减排机制主要包括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两种。在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的是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 如欧盟排放配额交易 (EUA) 。IASB2004年颁发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 (IFRIC3) 中对交易模式的表述是:“监管者 (通常是政府) 制定一个履约年度内其控制区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 期初按比例向主体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 并允许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在规定的时期结束时 (一般是年末) 主体需要交还与年度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如果主体的排放量低于年初所发放的配额, 则节约的配额可在市场上出售或者留存到下一个会计年度。若实际排放量超过了年初发放的配额, 可以在政府手中购买这种配额, 或者向拥有剩余排放配额的主体购买”。该交易机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政府在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能有效行使政府的监督职能, 为参与减排的企业构建一个公平的一级市场。第二, 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排放者之间的交易不会增加排放总量, 可以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总量的排放。第三, 二级市场的自由交易能使节能减排的企业获得较大收益, 从经济效益上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
(二) 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碳排放交易原理
结合IFR IC3所描述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笔者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交易图示, 以便更直观地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过程。
如图1所示, 政府在为每个企业分配配额时, 都将提出一定的减排要求, 企业只有在实行一定的减排方案后才能满足排放要求, 如B企业所示。若企业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引进新的流程等大大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多余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交易, 获得的收入则是对企业减排行为的一种鼓励, 若企业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 则必须在市场上购入配额导致企业资源的流失, 作为对不履行环保义务的一种惩罚, 若市场上不能购买足够的配额, 则可以向政府部门购买, 为了促使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和完善, 向政府部门购买的价格应该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等同于政府对企业的罚款。新企业进入市场或者企业规模扩大时, 要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可以在年初获得相应的配额, 若未申请则必须在市场上购买配额才能排放温室气体。对于当年破产倒闭的企业, 政府要于该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时收回其未完全排放的配额, 禁止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保证所有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而不是创造一个新的金融市场, 但只有这种新的金融市场的创立, 使产权更加明晰, 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实施减排任务。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主体获得配额期初便可以进行交易, 但期初所有的企业都拥有免费配额, 一般而言交易不会太活跃。排放权的交易和一个企业的战略是紧密相关的, 如果企业计划实施大量的减排措施, 则多余的配额无需等到期末才在市场进行交易, 而如果企业暂时没有能力进行大量节能减排活动, 预计年末的排放量将大于免费配额, 则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前购入配额, 因此, 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整个会计年度将存在碳排放权交易的事项。
四、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要素归属问题
(一) 资产的定义
FASB概念框架NO.5中规定一个会计要素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 必须在成本效益和重要性两个惯例的制约下, 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符合要素的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目前各个国家普遍接受的资产定义是FASB的SFAC NO.6中的“资产是特定的主体因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虽然被广为接受, 但国内外学者也存在很多质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任首席会计师W ater P.Schultze (1993) 曾经说:“FASB的定义过于复杂、抽象、包罗万象而且含糊不清, 会计人员无法用其解决问题”。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 (2005) 认为:“FASB的资产定义更接近于或有资产”, 因为定义中含有“可能的”这样的定语。鉴于会计界的种种质疑, 2006年4月, IASB和FASB举行联合会议, 将资产定义为“一个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其特征包括:是一项经济资源;该主体有权力或其他优先权使用该资源;该权力或其他优先权在财务报表日是存在的。这一定义很好地克服了SFAC NO.6对资产定义的种种缺陷, 是目前最前沿、最先进的定义。就目前IA SB/FASB联合概念框架的阶段性成果而言, 已经在SFAC NO.6的基础做出了重大改进, 有利于判断新的会计事项的要素归属问题。
(二) 碳排放权资产属性的确定首先, 在强制减排的环境中,
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了碳排放权的配额才能向外排放二氧化碳, 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才能得以开展, 因此, 碳排放权属于企业的一项经济资源。第二, 无论是政府无偿分配还是企业从市场中购买的配额, 企业都有权力或者说有优先权来使用该资源, 而这种权力具有排他性, 完全由企业所拥有。第三, 碳排放权随着政府的分配或自行购买而增加, 随着消耗或者出售而减少, 其数量和对应的价值在财务表日是客观存在的。因此, 碳排放权是完全合乎资产的这一定义的。可计量性要求这一资产能够用货币进行可靠的计量, 同时还意味着能够低成本地选择合适的计量属性对其进行计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即碳足迹可以通过专家和仪器来进行准确测量, 进而用货币进行定量转化, 而每一个排放权配额也理所当然的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 随着全球对保护环境的重视, 不少国家已经建立了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特定场所, 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卢森堡的气候变化碳基金等, 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完善, 碳排放权配额的公允价值的取得将变得更加容易。
2010年9月, FASB发布了2010概念框架NO.8。相继, IASB也发布了2010概念框架, 形式上看似不同, 但内容基本一致。这是联合概念框架第一阶段所取得成果, 重点阐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最基础的质量要求就是相关性和如实表述。相关性是指具有预测价值、反馈价值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信息, 它能影响出资者的决策, 能够帮助他们评估主体的过去、现在或未来, 能够支持或纠正他们业已做出的评价和决策。如实表述即可靠性的另外一种说法, 意味着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报告主体的经济活动, 这要求会计信息应与其所要反映的现象或状况保持一致, 不歪曲事实。通过上面的分析,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对企业而言是一种既具有预测价值又具有反馈价值的信息, 其持有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密切相关, 同时也能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 可以为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所以说碳排放权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相关性原则。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 碳排放权确实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故应该在会计报表中如实进行反映以满足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因此, 碳排放权应该被认定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在会计报表中进行确认。
五、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交易确认过程
(一) 获取配额的确认
按照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 在初始确认阶段, 对于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 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要么是不在表中确认, 要么就是确认为无形资产。前述研究已经论证了碳排放权作为一项资产在表内进行确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于究竟确认为何种资产, 笔者认为在上述交易机制中, 碳排放权配额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前都要进行清算, 应该属于流动资产, 而无形资产一般被归为非流动资产。而且这一资产是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 按照ISA R对环境资产的定义, 一个项目能否作为环境资产进行确认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是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环境活动有关的成本, 即只有符合资产确认标准而被资本化的环境成本才构成环境资产。部分学者可能认为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是没有成本的, 因为企业在获得时是免费的, 没有导致资金的流出, 但换一种角度思考, 政府每年都将为治理环境付出大量成本, 而政府的这些支出很大一部分都是企业交纳的各种税费, 因此追本溯源, 企业的排放权符合环境资产的定义, 在完善和发达的排放权市场中, 这一环境资产的公允价值也较容易获取, 因此排放权在初始确认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资产。在环境资产下面专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进行确认。主体在加入减排计划时也就是在获得这一环境资产的同时也承担了一项义务, 这项义务就是生产产品的同时必将导致环境资产流出企业, 从本质上分析它符合IASB/FASB在2006年讨论资产负债定义时给负债重新进行的定义:“负债是一个主体现在存在的一种经济负担, 未来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因此, 在确认环境资产的同时应该确认为一种对环境的负债, 为了充分反映排放权资产的来源是由政府免费配发, 可以认为是政府补助的一种形式, 因此可以用递延收益这一会计科目来确认环境负债。
(二) 消耗配额的确认
在再确认阶段, 碳排放配额这一环境资产随着生产的进行被消耗掉, 按照消耗量和初始单位入账价值确认为制造费用, 同时减少环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笔者之所以认为应该计入制造费用, 是因为碳排放权配额的减少是由于产品的生产被消耗掉的, 而这部分费用应该通过制造费用转入生产成本, 最终将被转嫁到购买相关商品的消费者身上, 这也说明保护环境关系到任何一个社会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确认递延收益的实现过程, 首先计算出单位碳排放配额的递延收益, 再根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碳排放配额乘以单位配额的递延收益, 从而确定本期所应摊销的递延收益额。在按照账面价值减少递延收益的同时, 相应等额的确认营业外收入。
(三) 交易配额的确认
在终止确认阶段, 可按照上述交易机制主要分三种情况来研究, 在第一种情况下 (A企业) , 免费获得的配额大于企业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企业有结余配额, 可以选择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存企业递延到下一期。对于自由交易的配额, 假定存在一个较活跃的市场, 则结余的配额就不再只是为生产的准备而持有, 而是赋予其在排放权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权利, 因此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 应该将结余的环境资产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使其价格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波动, 价格的波动计入资本公积, 最后确认为投资收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终完成市场交易时, 再将期初的递延收益按照账面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最终完成这一环境资产的终止确认。对于留存企业递延到下一期的配额, 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 直接将剩余的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和环境负债递延收益保留在账面上以抵减下一年的碳排放量, 从而完成整个确认过程。在第二种情况下 (B企业) , 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刚好等于企业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企业没有多余的配额可供出售也不需要在市场上购买配额。碳排放权这一环境资产刚好在期末被完全摊销计入制造费用, 而递延收益这一环境负债也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 完成了终止确认。在第三种情况下 (C企业) , 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小于企业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碳排放权这一环境资产已经提前完成终止确认, 同时还需要在市场上购买配额以弥补差额才能完成年度生产任务, 购买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环境资产即可, 随着配额的消耗对该环境资产进行再确认, 年末进行终止确认。
六、结论
保护环境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 我国的“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建设低碳经济的理念, 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 并将其纳入会计报表进行列报已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没有出台相应的会计准则, 致使在整个交易环境中出现多种交易模式下的不同确认和计量模式, 这不利于决策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和使用, 笔者针对强制减排环境中的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 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整个确认过程以及确认中的计量属性问题。当企业处于自愿性减排市场环境中, 企业可以将自愿减排所核定的碳排放配额推定为从政府所取得的碳排放权, 并按照强制减排市场进行相同的会计确认。在我国, 目前主要针对自愿减排和CDM项目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而上述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方法在我国自愿减排市场中同样适用。
参考文献
[1]葛家澍:《试评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的某些改进》, 《会计研究》2009年第4期。
[2]许家林、王昌锐:《论环境会计核算中的环境资产确认问题》, 《会计研究》2006年第1期。
[3]王虎超、夏文贤:《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模式研究》, 《会计研究》2009年第8期。
[4]陈蕾嫣、张白玲:《碳排放会计研究述评》, 《财会通讯》 (综合·上) 2010年第10期。
[5]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管理观察》2008年第12期。
[6]李云祯等:《碳会计确认相关概念辨析——基于现阶段中国视角》, 2011年环境会计年会论文集。
内部控制碳排放 第7篇
全球性的气候变暖已经给人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近年来极端气候频发、自然灾害不断等均与气候变化有关。造成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是温室气体排放过量,破坏了大气碳平衡,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问题世界各国已经达成共识,很多国家制定了符合各自的减排计划。我国是碳排放量的主要来源国之一,2009年世界气候大会上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降低40% —50% 。我国刚刚经历经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现在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的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占据主导位置,环境友好型经济模式尚未完全建立,碳减排的压力较大。湖南省是我国京广经济带、泛珠三角经济带、长江经济带的结合部,更是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2013年湖南省的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4501. 7亿元,增长了10. 1% ,总量排名全国第十位。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099. 2亿元,增长了2. 8% ; 第二产业增加值11517. 4亿元,增长了10. 9% ; 第三产业增加值9885. 1亿元,增长了11. 4%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0. 3% ,同比提高了1. 3% 。由产业结构可知,第二产业占比达47. 0% ,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然而,高能耗、高污染、高碳排放也是第二产业的突出特点,经济发展方式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之一就在于降低第二产业比重,提升高效益、高附加值、低碳的第三产业比重。根据相关研究,湖南省碳排放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且增速不断加快,未来湖南省碳减排的任务依然艰巨,如何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低碳目标是困扰其当前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开展湖南省碳排放的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关碳排放测算最权威的研究是IPCC给出的《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温室气体主要来源有: 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国内学者有关碳排放测算的研究既有基于单一碳源的碳排放测算,如能源消费碳排放[1]、农业碳排放测算[2]、废弃物碳排放测算[3]等,也有测算全要素的碳排放总量,如蒋金荷[4]、孙建卫[5]等有关中国碳排放的测算等。在碳排放测算的基础上,有学者将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产业结构[6,7,8]联系,探讨其中的复杂关系,试图减少经济发展对碳排放增加的影响,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由于土地是碳排放的载体,有关土地利用碳排放的研究也较丰富。土地利用碳排放包括直接碳排放与间接碳排放,直接碳排放是指土地内部的生物自然过程导致的碳排放,间接碳排放是指土地承载的碳排放。由于直接碳排放对大气变化影响较小且不易控制,因此研究意义有限。间接碳排放是造成碳失衡的根本原因,此类研究对控制碳排放、调节大气碳系统平衡作用较大。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碳排放强度差异较大,有学者基于低碳经济视角,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目标建立了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模型[9,10,11],从土地承载碳排放的角度实现碳减排; 有关土地利用碳排放的研究主要以能源消费碳排放[12,13,14,15]为主要来源进行分解。能源消费占碳排放总量的主体地位,但种植业、畜牧业等的碳排放对总量也起到关键作用。由于有关湖南省碳排放测算的研究鲜有涉及且在土地利用碳排放核算方面缺乏系统考虑和完整的土地承载碳排放分类体系,因此本文着重从以下方面开展研究: 1建立基于IPCC清单的湖南省历年碳排放核算方案; 2根据土地承载特征,将碳排放分解并分析各土地利用类型的碳排放结构特征; 3研究湖南省碳排放的时序特征。
2 碳排放测算方法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全球变暖日益严重,世界气象组织( WMO) 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共同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即IPCC) ,负责协调各国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问题。IPCC先后给出两部指南,分别是《1996年指南》和《2006年指南》,《2006年指南》是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技术、新材料进行的完善与更新,是目前最权威的温室气体核算清单指南[16]。根据IPCC的研究,能源消费在总碳排放中占比为75% ,有关学者和机构的研究显示,农业源碳排放占总量的17% 强[17,18]; 渠慎宁[3]等学者的研究表明固体废弃物导致的碳排放占总量的1. 5% —2. 7% ,此外还有少量的工业生产与产品使用碳排放。根据IPCC给出的碳排放清单,本研究选取以下为碳排放核算的主要来源: 能源消费、农业、废弃物。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核算结果占总量的93. 5% —94. 5% ,可满足研究需要。
2. 1 能源消费碳排放核算
根据《2006年指南》关于能源消费碳排放核算公式和张兰[19]等学者的研究,能源消费主要考虑煤炭、石油、天然气,此外还包含少量的风能、生物质能、核能等,由于其他能源对环境影响较小,不予考虑。核算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公式为:
式中,E-C为能源消费碳排放量; Energyi为第i种能源的消费量; αi为第i种能源转换因子,即根据净发热值将燃料转换为能源单位( TJ) 的转换因子; CCi为第i种能源碳含量( t/TJ) ,即单位能源的含碳量;NCi为第i种能源的非燃烧碳,即排除在燃料燃烧以外的原料和非能源用途中的碳; 10- 3为单位转化系数;COFi为第种能源的碳氧化因子,即碳被氧化的比例,通常缺省值为1,表示完全氧化。将上述公式进一步简化,可得到计算中更为简便且实用的公式:
式中,βi为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即单位能源的碳排放量。国内外开展能源碳排放系数研究主要有国家科委气候变化项目、国家计委能源所、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美国能源部、DOE/EIA[1,5,20,21]等,本文研究中选取几项权威系数的均值作为计算系数,详细情况见表1。
2. 2 农业碳排放核算
IPCC有关农业生产碳排放的论述多集中于生物活动产生、土壤碳和水稻的甲烷排放,而关于农业生产物质投入导致碳排放的研究不多。结合我国和湖南省农业生产特点,以《2006年指南》为主要参考,结合田云[2,22]等基于投入视角的农地碳排放测算研究,确定农业生产碳排放源包括: 稻田、化肥、农药、农膜、牲畜活动。由于农业机械动力相关的碳排放已在能源消费碳排放核算中涵盖,为避免重复,此处不再涉及。构建农业物质投入碳排放核算公式为:
式中,A-C为碳排放; IFi为第i种农业生产要素投入; εi为第种农业生产要素碳排放系数。农药等农业生产要素碳排放系数参考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等机构和学者的研究成果,见表2。
水稻生长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甲烷,而甲烷是IPCC公布的六类温室气体之一。水稻是湖南省种植面积最大的农作物,因此核算湖南省农业生产碳排放需要考虑水稻生长的碳排放。Wang[23]、Cao[24]、Matthew[25]等学者测算了稻田甲烷排放系数,结果为0. 44g CH4/( m2·d) 、0. 44g CH4/ ( m2·d) 、0. 50g CH4/ ( m2·d) ,研究将三者 的算数平 均值作为 计算系数,即0.46g CH4/ ( m2·d) 。根据2007年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1单位甲烷与1单位二氧化碳温室效应比为25∶1,据此可确定甲烷与碳的转换系数为6.82,结合稻田甲烷排放系数,确定稻田碳排放系数为3. 136g C / ( m2·d) 。湖南省水稻生长周期为120—150天,研究选取平均值135天为计算标准。稻田碳排放计算公式为:
式中,R-C为稻田碳排放量; S为水稻播种面积。根据《2006年指南》第四卷第10章关于牲畜和粪便管理过程碳排放的相关论述,畜牧业尤其是诸如牛、羊等反刍动物生长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甲烷,具体而言包括肠道发酵和粪便管理两部分。参考田云[12]等学者的研究,我国畜牧业产生甲烷排放的主要牲畜品种有牛、马、驴、骡、猪、羊,以IPCC给出的排放系数为依据,运用上文所述的甲烷—碳转换系数,建立我国主要牲畜碳排放系数见表3。畜牧业碳排放计算公式为:
式中,L-C为畜牧业碳排量; Ni为第i种牲畜年饲养量; μi和υi分别是第i种牲畜的肠道发酵排放系数和粪便管理排放系数。
2. 3 废弃物碳排放核算
根据《2006年指南》第五卷有关废弃物的分类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有四类: 固体废弃物生物处理、废弃物的焚化与露天燃烧、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理、废水处理与排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理( 即SWDS) 是废弃物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固体废弃物被掩埋后,甲烷菌可使废弃物所含有机物分解产生甲烷气体。由前文可知,甲烷是主要温室气体之一,且产生的温室效应比二氧化碳强。据IPCC相关研究估计,全球每年约3% —4% 的温室气体来源于废弃物填埋处理产生的甲烷。《2006年指南》推荐使用一阶衰减法( FOD) ,一阶衰减法能获得更好的测算精度。根据《2006年指南》和渠慎宁[3]等学者的研究,本研究给出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置产生甲烷量的一阶衰减法的估算公式:
固体废弃物中可分解的有机碳DDOCm:
式中,DDOCm为沉积的可分解DOC质量; W为沉积的废弃物质量; DOC为沉积年份的可降解有机碳占总质量的比例; DOCf为可分解的DOC比例; MCF为沉积年份有氧分解的CH4修正因子。
T年末SWDS累积的DDOCm:
T年末SWDS分解的DDOCm:
式中,T为清单年份; DDOCmaT为T年末SWDS累积的DDOCm; DDOCmaT - 1为T - 1年终时SWDS累积的DDOCm; DDOCmdT为T年沉积到SWDS的DDOCm; DDOCmdecompT为T年SWDS分解的DDOCm; k = ln( 2) /t1 /2/ a反应常量,a为年的单位,t1 /2为半衰期。
T年衰减DDOCm产生的CH4 - T:
式中,CH4 - T为可分解材料产生的CH4量; DDOCmdecompT为T年SWDS分解的DDOCm; F为产生的垃圾填埋气体中的CH4比例( 体积比例) ; 16 /12为CH4与C的分子量比率。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不断分解产生甲烷的过程中,释放量将会逐年减少。此外,在废弃物覆盖层处氧化的甲烷应扣减掉产生后被回收的甲烷,最终T年由固体废弃物填埋排放甲烷量为:
式中,CH4 -O为T年排放的CH4量; CH4 -x,T为年第x类废弃物产生CH4量; RT为T年回收的CH4量; OXT为T年的氧化因子。
3 数据来源与处理说明
3. 1 数据来源
农业生产中涉及的水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农膜数据来自2001—2011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和能源数据来自湖南省能源平衡表; 农业生产中各类牲畜数量来自历年《湖南省统计年鉴》; 工业废弃物和城市固体垃圾数据来自国研网统计数据库,确实部分运用插值法根据历年数据补充完整( 限于篇幅,方法介绍略) ; 土地利用数据来自国研网统计数据库,经济数据来自相关年份的《湖南省统计年鉴》,按2000年不变价格参与计算。
3. 2 处理说明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赵荣钦等学者的研究,承载碳排放的土地利用类型包括耕地、牧草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水利和其他用地。研究将根据碳排放发生载体,本文将其分解到具体的用地类型,畜牧业按照食物来源将牲畜活动分属于耕地和牧草地,用地类型与碳排放源对应关系见表4。
4 结果分析
4. 1 碳排放总量与时序特征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对湖南省的碳排放总量进行了测算,结果见表5。2011年湖南省碳排放总量为10377. 79万t,比2000年的3504. 60万t增长了196. 10% ,远低于同时期GDP增速( 500. 21% ) 。从碳排放来源分析,2011年湖南省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仍然是能源消费,占总量的95. 69% ,达9930. 06万t; 其次是畜牧业碳排放,占总量的2. 43% ,达2523. 01万t;种植业碳排放站总量的1. 78% ,达184. 76万t; 废弃物碳排放最少,仅为碳排放总量的0. 10% 。根据IPCC给出的《2006年指南》,全球能源消费占碳排放总量比例的平均水平为75% ,湖南省能源消费碳排放占比远高于参考值,说明湖南省的能源消耗量较大,节能减排的形势严峻。
本研究重点测算了湖南省2000—2011年的碳排放总量,通过分析其时序和结构变化特征探讨了湖南省新世纪初期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研究时序内湖南省碳排放逐年增加( 表5) ,且增速持续上升,年均增长率10. 37% ,低于GDP的年均增长率( 17. 69% ) 。湖南省碳排放的结构特征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00年能源消费仅占碳排放总量的77. 29% ,随后逐年上升,直至2008年超过90% ,2011年达到总量的95. 69% ,能源消费对碳排放的影响逐渐增强,湖南省经济发展对能源消费的依赖日益突出,暴露了较为严重的经济发展质量问题。种植业碳排放占比逐年下降,比2000年降低了4. 12倍,对碳排放总量的影响逐渐变小。畜牧业碳排放在碳排放结构中处于第二位,2000占比高达13. 36% 。随着能源消费碳排放的迅猛增加和畜牧业自身的萎缩,畜牧业碳排放占比也逐年下降,比2000年降低了4. 50倍; 废弃物在总量中的比例一直较低,2000年占总量的0. 23% ,随后逐年下降,2011年仅为0. 10% 。
4. 2 土地承载结构特征与效应分析
根据以上有关土地承载碳排放来源的描述,本研究将2011年湖南省碳排放根据其土地承载的属性进行分解,并进一步计算结构特征与碳排放强度,以期从土地利用的视角分析碳排放的来源及减排路径,具体见表6。结果显示,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是最大的碳排放源,总量达7781. 06万t,占总量的74. 98% ,且碳排放强度( 碳排放与土地面积的比值,t/hm2) 也最高,为263. 94;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次之,碳排放强度为33. 41,碳排放占总量的11. 30% ,为1172. 40万t;其他用地类型的碳排放量较少,总计占比为13. 73% ;牧草地的碳排放总量虽然较少,但其强度较大,单位面积碳排放达32. 22t,是仅次于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和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的碳排放土地承载类型。
5 结论与讨论
5. 1 结论
从2011年湖南省碳排放测算的结果可知,能源消费碳排放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其次是畜牧业、种植业和废弃物。能源消费的高碳排放与湖南省产业结构不合理、产能过剩、能源过度消费有着直接的关系。尤其是新世纪初期,忽视环境问题和对资源的过度消耗是造成碳排放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湖南省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为配合国家碳减排的重大目标,在后续发展中应着重从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差能、创新能源利用技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着手。
研究时序内,湖南省碳排放总量逐年增加,且增速不断变快,碳排放结构中能源消耗碳排放占比逐年增加,说明湖南省在能源消耗方面存在浪费问题。畜牧业碳排放占比仅次于能源消耗碳排放,其次是种植业碳排放,废弃物碳排放最少。除能源消耗碳排放占比外,其他来源占总量的比例均逐年下降。能源消耗碳排放的迅猛增加与新世纪初期湖南省经济发展的特征有关,大量工业企业项目投入使用,产能过剩,造成了资源浪费,从而造成碳排放激增。在种植业方面,在研究时序内湖南省耕地种植面积没有明显增加,但碳排放却显著增加,这与近年来优越的农业政策有关。农业政策刺激农民积极种粮的同时也加重了农业物质的投入,如化肥、农药、薄膜等,这些都是农业碳排放的主要来源。畜牧业的碳排放降低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关系,湖南省畜牧业萎缩,其产值在第一产业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技术创新等手段对畜牧业碳排放影响较小,因此碳排放量较最初降低。
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是碳排放强度最大的用地类型,其次分别是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牧草地、农村居民点用地、耕地,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集约利用度高,人口密集,且承载了主要的能源消耗碳排放,因此其碳排放强度较高。通过土地承载碳排放效应分析,可为控制碳排放提供一条新路径。即通过调控土地结构控制碳排放增加,保护其他碳排放强度较低且综合效益较高的用地类型,如林地、草地、牧草地等。
5. 2 讨论
本研究根据IPCC给出的指南,从能源消费、种植业、畜牧业、废弃物四个方面测算了湖南省历年碳排放总量,研究不仅计算得到碳排放的具体值,还通过研究其结构、时序等的特征对湖南省在研究时序内的碳排放综合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的一系列结论对引导湖南省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合理调整产业结构、降低碳排放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对湖南省碳排放的相关分析,以绿色增长为目标,研究提出以下建议:1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实施节能减排计划,严控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提升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淘汰落后产能。2创新能源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新型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目前我国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比发达国家低,且清洁能源可再生、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绿色增长的要求。3不断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严格控制农业物质过量投入,建立农田保护机制,加强农民培训,提升农民的耕地保护意识。4研发新技术,合理利用工业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废弃物,降低填埋处置的比例。
限于研究水平,本研究仅测度了湖南省的碳排放总量并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还有待深入: 1将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相联系,探讨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脱钩特征; 2运用投入产出的效率理论分析湖南省碳排放的全要素效率变化与改善; 3节能减排与产业结构的互动机制研究; 4碳排放引导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
摘要:碳排放引起的温室效应给全球环境带来了巨大威胁,测算碳排放总量并分析相关效应是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工作。分析了湖南省历年碳排放结构和总量变化特征,根据土地承载与碳排放的对应关系研究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碳排放强度与结构特征。结果显示,湖南省碳排放持续增加且增速不断加快,城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是承载碳排放最多的用地类型。因此,湖南省应着重从产业结构优化、推广新能源、创新农业科技等方面减少碳排放,推动绿色增长。
碳排放原因 第8篇
燃料本身就是有机碳氢化合物, 所以如果不能与空气中的O2发生燃烧化学反应变成对人体和环境基本无害的H2O和CO2 (但CO2正在被认为是对全球大气环境有危害的温室气体) , 就有可能成为有害物质而排放出;燃料如果太多会导致混合气过浓而不能完全燃烧, 其中含碳较多的成分要么变成含碳较少的碳氢化合物或醛类物质 (气体) , 要么变成含碳较多结构更为复杂的颗粒物 (PM) , 或者变成固体的碳烟颗粒物 (也是PM) , 或者变成燃烧中间产物CO, 所以O2不足造成的不完全燃烧产物是碳氢化合物 (HC) 排放的又一个机理, 也是碳烟及颗粒物 (PM) 排放和CO排放的唯一机理。碳烟的生成需要O2严重不足, 所以主要在非均质燃烧的柴油机中生成, 汽油机因为燃料与空气均质混合后才燃烧, 并且混合气一般不会太浓, 所以一般没有碳烟, 颗粒物 (PM) 排放也很少 (但如果有机油进入混合气中, 如活塞环坏了导致串机油或燃烧混合油的二冲程汽油机, 则也会产生碳烟和颗粒物;另外, 如果汽油机供油系统故障导致供油失控, 则也会产生碳烟) 。NOx是由空气中的O2和N2反应生成的, 包括NO、NO2等, 其中又以NO为主, 但是空气中的O2和N2在大气状态下并不会发生化学反应, 只是因为燃烧形成的1 200℃~2 400℃的高温环境为O2和N2反应生成NO、NO2创造了条件, 才造成了NOx排放, 这就是NOx排放的形成机理。
碳排放 第9篇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1个总称或简称。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气体是CO2, 因此用碳 (Carbon) 一词作为代表。多数科学家和政府承认温室气体已经并将继续为地球和人类带来灾难, 所以“ (控制) 碳排放”、“碳中和”这样的术语就成为容易被大多数人所理解、接受、并采取行动的文化基础。我们的日常生活一直都在排放CO2, 而如何通过有节制的生活, 例如少用空调和暖气、少开车、少坐飞机等等, 以及如何通过节能减污的技术来减少工厂和企业的碳排放量, 成为21世纪初最重要的环保话题之一。
企业碳排放成本核算研究 第10篇
目前国内学者对碳排放成本的定义主要有:宁宇新,廖春如(2010)认为,碳排放成本概念是“建立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包括产品生产、制造、物流、使用和废弃而产生的有关碳排放代价及由此而产生的补偿等方面内容。”杨蓓,汪方军,黄侃(2011)从企业价值链角度分析,认为碳排放成本是“企业为预防、计划、控制碳排放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因超出既定的碳排放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之和。”以上定义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碳排放成本的特征,强调碳排放成本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发生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碳排放,其属性是一种费用支出,但这几个定义并未区分支出、费用和成本。成本是有空间范围的,要有一定的归属对象,并具有货币特征,可以进行会计计量。本文将碳排放成本定义为:企业在产品的生命周期过程中,为预防、控制、治理碳排放而取得预期环境效果和环境收益所发生的可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利益的流出。
二、碳排放成本的核算
(一)碳排放成本的确认。(1)碳排放成本的确认流程。碳排放成本的确认流程分为二个步骤:首先,碳排放成本的初始确认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的交易或事项是否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活动有关,这是由碳排放成本的特有属性所决定的;二是与二氧化碳减排活动有关的交易或事项是否会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这需与会计学上的成本概念相符。其次,能否确认碳排放成本,还需判别与减排有关的交易事项是否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企业碳排放成本的确认流程如图2.1所示:
(二)碳排放成本的确认原则。(1)可定义性。由于目前大多数企业仍然采用传统成本会计体系,并没有对碳排放成本进行单独计量,因此必须明确碳排放成本的定义,才能将碳排放成本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剥离出来。相关费用的支出必须首先满足碳排放成本的定义才能进行确认。(2)相关性。相关性是指企业碳排放成本方面的信息能能为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帮助。据此标准,为了满足碳排放成本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成本信息确认时需要考虑:针对减排目标确认企业支付的减排成本;划分碳排放成本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采用摊销等方法对资本支出的本期发生额进行确认;揭示与企业碳排放成本密切相关的或有负债。(3)可靠性。可靠性是指成本信息能够如实反映所要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出决策。碳排放成本的确认应能够符合信息反映的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正确选择货币计量尺度,准确无误地对碳排放成本各个项目的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如实地记录碳排放成本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原因,以客观地反映企业碳排放成本的规模和结构。
三、碳排放成本的计量方法
Ratnatunga & Balachan dran(2009)提出两种碳排放成本计量方法,从而将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一种是从环境成本会计角度考虑,将与碳排放相关的成本从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传统成本会计的各要素中先分离出来,再进行归集;另一种则是采用“全面生命周期成本法”计量碳排放成本。
全面生命周期法是立足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来考察碳排放成本的。这种方法要求管理当局不仅要考虑产品销售时点前发生的成本,更要关注产品销售前后发生的所有碳排放成本。碳排放成本主要包含体现在以下几个阶段:一是原材料的运输与加工阶段。二是产品的生产阶段。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员工也需要消耗能源。在确定制造费用时,使用水和能源等造成的浪费成本经常被忽略,然而这些成本往往是组成碳排放成本的重要项目。三是废弃物处置阶段。产品的生产过程会产生废弃物,废弃物的处置也需要消耗能源,同时排放二氧化碳"四是产品的回收利用阶段。产品在回收利用过程发生的碳排放成本可以采用“三叉法”计算:其一,比较回收旧部件与采用新部件的成本并计算包括环境影响在内的机会成本;其二,在设计新产品的阶段确定售后服务成本以及回收时的成本效益;其三,在前两个步骤的基础上,计算企业在此类二氧化碳减排项目上获得的税收抵免等收益。在传统成本会计的各要素中都蕴藏“碳”的踪影。然而在现有的会计体系下,企业对碳排放成本与传统生产成本的分离难度比较大,如何采用一些特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核算和比较分析是十分关键的。
总结: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碳排放免费这个假设正在消失,企业需要考虑投资低碳技术、控制和预防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面对2020 年的减排承诺,我国企业的减排任务十分艰巨,会计不应仅满足碳排放成本的核算需要,更重要的是应如何将碳排放成本的相关信息应用于企业战略决策、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业绩评价中。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Ratnatunga, Balachandran. Carbon Business Accounting: The Impact of Global Warming on the Cost and Management Accounting Profession[J].Journal of Accounting, Auditing & Finance,2009,24(2):333-355.
内部控制碳排放 第11篇
低碳时代已经来临, 2011年10月我国批准碳排放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进行试点交易, 2013年底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在北京市环境交易所开市。自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开市以来, 交易规模逐步扩大, 截至2015年末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已成交532万吨, 成交额2.38亿元, 成交均价44.74元/吨。2016年年初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就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做出部署。
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会计处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鉴于碳排放的前瞻性和复杂性, 目前国内会计准则尚未对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给予明确的规定。电力企业尤其是火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各行业中首屈一指,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分析和研究火电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分析
通过梳理, 现阶段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和计量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碳排放权是否应当确认为资产 (包括无偿或低价取得的部分) ;二是产生的排放义务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 排放负债何时以及金额如何确认;三是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是否可以抵消;四是碳排放权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本文探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内外的做法, 在现有的会计准则框架下解决问题。
首先, 碳排放权是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碳排放配额作为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可以自用或出售。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价值。目前碳排放权的主要获取渠道有:政府等相关机构无偿初始分配及有偿竞拍分配、与其他企业协议有偿购买、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等。可以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格或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确认碳排放权初始计量金额。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 碳排放权应确认为资产, 无论是否有偿取得。
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根据碳排放权的持有目的, 将碳排放权分为生产性和投资性两类, 企业持有生产性碳排放权的目的是满足自身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企业持有投资性碳排放权的目的是用于出售或交易。生产性碳排放权具有无形资产的三个特征: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生产性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 碳排放权一定程度上具备活跃市场、拥有产品定价机制, 投资性碳排放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出售或交易, 并收取或支付现金, 投资性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次, 加入减排计划就是在获得碳排放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项义务, 符合负债定义, 应确认一项负债。但不应当在取得碳排放配额时确认, 而应于实际发生碳排放行为时确认。在取得碳排放配额并承诺减排时确认负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会计处理不够谨慎, 而在实际排放时该义务才能够可靠计量。因此, 应在实际碳排放时确认相应的碳排放负债, 实际累计排放量小于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 排放负债金额为零;实际累计排放量大于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 超额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
准确的碳排放负债只有在履约时才能最终确定, 因此在实际排放时按照最佳估计数将碳排放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 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市场情况调整其账面价值。实际履约时根据最终的差量 (实际累计排放量超过核发的排放配额部分) 以及当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碳排放负债最终进行调整。
再次, 按照可比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应以净额列示。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发的碳排放配额时, 一方面交付或卖出配额要确认损益, 另一方面碳排放要确认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进行抵消, 二者以净额列示, 视为减排管理或配额投资的损益。
最后, 在碳排放权计量属性的选择上, 现阶段应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存的模式。对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持有的生产性碳排放权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不能获得更高质量的财务信息, 只会增加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对用于出售或交易而持有的投资性碳排放权主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合理反映碳排放权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针对超额排放部分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及履约时按照市场情况调整负债的账面价值。
三、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 结合火电企业的实际情况, 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为例, 对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 免费获得配额时
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 (试行) 》, 北京市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既有设施、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及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发电、供热类企业依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电 (供热) 量预分配配额, 待核查确定年度实际发电 (供热) 量后, 再进行最终核定。核定发放碳排放配额时, 碳排放权按照名义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入账价值为零。
(二) 有偿获得配额时
购买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其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成本) ”, 按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 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三) 发生排放时
在实际发生碳排放时, 碳排放负债按照实际累计排放量超过核发的碳排放配额部分, 即超额排放部分的最佳估计数确认为预计负债, 并以碳排放时的公允价值计量。按实际累计排放量与核发配额的差量乘以当日配额成交均价, 借记“管理费用—排放费用”, 贷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四) 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购买的碳排放权以公允价值计量, 购买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购买的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大于或小于账面价值, 应按二者差额, 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公允价值变动) ”, 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负债按照市场情况调整其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如果碳排放负债的公允价值大于或小于其账面价值, 应按二者差额, 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排放费用”, 贷记或借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资产负债标日, 按照可比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碳排放权交付及出售收入与碳排放费用应以净额列示。按照二者孰低, 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贷记“管理费用”, 视为减排管理或配额投资损益。
(五) 履约交付配额时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6月15日前, 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一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
实际履约时根据核查或复核确定的实际累计排放量超过核发排放配额的差量以及当时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对碳排放负债最终进行调整。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补齐履约所需配额时, 按碳排放负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借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按购买的用于交付超排放部分配额账面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成本) ”, 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公允价值变动) ”, 按碳排放负债与购买用于交付的配额二者账面价值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部分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 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整改期结束, 碳排放配额履约不足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碳排放负债账面价值借记“预计负债—排放费用”, 按处罚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六) 出售配额时
出售免费获得的富余配额时, 该部分碳排放权出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
出售碳排放权时, 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也计入投资收益, 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出售部分的账面价值, 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成本) ”, 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公允价值变动) ”,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部分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 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另外抵押或售后回购等金融创新形式也需要考虑是否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内部控制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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