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精选6篇)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1篇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 2 — 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行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行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
— 3 — 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行社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
(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六条
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七条
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
— 5 — 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
第十九条
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信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县级行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6 — 第二十三条
信贷产品利率定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结合农信社实际,从客户等级、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状况、与农信社的关系以及谈判地位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
信贷风险预警。对客户信用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多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信贷档案要做到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依法进行分类、认定、登记、监测、债权保全、核销。
第三十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
— 7 — 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十一条
征信系统管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对不良贷款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第三十三条
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应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贷款。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
第七章 信贷管理电子化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 8 — 贷日常业务操作、决策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信贷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有关数据的登录、处理和系统维护等。
第三十九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审贷分离、贷放分控”的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合理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实行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客户经理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
第四十二条
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县级行社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客户经理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 9 — 第四十五条
建立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客户经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九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但需报省联社审批,且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以后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服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豫农信贷﹝2005﹞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2篇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以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是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透支、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支行(部门)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围绕“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服务地方三农”的理念,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经办行(部门)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部门)。
第二章 信贷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信贷调查人员要对自己的调查分析论证行为负责,并承担调查责任;信贷审查人员负责信贷业务手续合规合法和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责任;信贷审批人员负责信贷业务审批,承担决策责任。
第九条 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各支行、各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授权规定的范围向总行有权部门报备,总行有权部门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专管制度,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要有管户客户经理或信贷人员专管,对本行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实行信贷人员离职稽核制度。信贷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生的信贷业务风险情况进行稽核。正确认定其任职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责任。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
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本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其账户内应保持一定的存款以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本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五)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六)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七)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本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五条 根据对客户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客户最高授
信额度,使本行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剔除保证金)不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并就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本行信用。
第五章 主要信贷业务
第十六条 贷款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第十七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3、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贸易融资,系指本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第十九条 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条 透支包括信用卡透支和法人账户透支。信用卡透支,系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在透支限额内从发卡机构(本行)获取一定的资金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法人账户透支,系指在企业获得本行授信额度后,本行为企业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本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本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担保,是指本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申请,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本行代其履行偿付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支行(部)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本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本行新开发的信贷资产转让等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备或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信贷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总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在允许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借款人、不同借款用途、不同风险程度,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必须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
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本行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本行按所约定的方式向借款人计收贷款利息。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根据有关约定的方式补偿。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合同管理。经办行必须使用本行标准格式文本。特殊情况下需采用非本行标准格式的合同的,经办行须按照本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经办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客户需按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还款违约补偿金。
第七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三十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行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经办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展期协议。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未申请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
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或垫款)科目。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经办行要加强贷款三查与分析研究,将风险防范逐步前移,及时发现并正确判断风险,及时预警,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同时,要建立客户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经办行要及时向总行报告,总行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三十四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经办行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客户服务。对客户要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
第三十六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本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运作档案。
经办行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将全部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信贷运作档案主要包括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由经办行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对信贷档案实行“谁经办、谁负责”或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八章 银团贷款和转让贷款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团贷款,指多家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客户提供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十八条 银团贷款的发放应根据本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行转让贷款的,应按照各级银行业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贷款转让,包括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和不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受让方保留追索权的贷款转让,转让方应在表外记载,按照或有负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披露。
第四十一条 贷款转让方必须提供给被转让贷款价格、风险相关的信息,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受让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让贷款或委托其他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代为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行将贷款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事先取得本行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行在同意借款人将贷款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之前,必须严格审查第三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具体评估、审核程序按照发放贷款进行。
第九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四十六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四十七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企事业贷款风险分为正常
1、正常
2、正常
3、关注
1、关注
2、关注
3、次级
1、次级
2、可疑、损失十个级别;自然人贷款风险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级别。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按规定的权限进行认定,经办行信贷人员建立不良贷款台账,并将数据定期上报。
加强对不良贷款监管,制订不良贷款考核指标,严格不良贷款考核。
第四十九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银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处置、正确核算、确保本行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贷款豁免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本行豁免贷款。
第十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审贷部门分离要求设置信贷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五十三条 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五十四条 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贷款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本行债务、侵蚀信贷资金和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贷款经办行应积极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贷款人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由改
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十条 对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应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借款人贷款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十一条 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将合资(合作)后的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取得本行同意。
第六十二条 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六十三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六十四条 对破产的借款人,经办行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第六十五条 本行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偿还贷款。作价金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继续清偿未偿还部分;作价金额超过未清偿贷款
本息的,经办行应当在处置后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价款。
第六十六条 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偿还贷款的应按照本行抵债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信贷业务管理电子化
第六十七条 总行负责制定信贷管理电子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开发统一的信贷管理系统软件,逐步实现信贷管理电子化。
第六十八条 总行建指纹管理系统,对采集到的指纹进行永久保管。由支行负责采集指纹等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按时将规定的信贷管理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档案、信息输入电脑,以便查阅。
第七十条 信贷和科技信息管理人员应严守信贷有关机密,不得将电脑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露借款人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章 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申请者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信贷资金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或用于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
(六)在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七十二条 严格遵守企业贷款主办行制度。严禁违反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
第七十三条 未经有权审批行同意,同一辖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
第七十四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信贷人员应在关系人贷款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对关系人贷款,坚持集体审贷,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七十五条 严禁违反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3篇
一、贷款新模式产生的必要性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传统的银行放贷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农村地区信贷增长出现“负加速度”现象
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 农村发展迅猛, 传统的银行放贷模式、信贷额度等已滞后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即农村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 而农村信用社传统放贷模式和信贷额度所能提供的资金量, 远远低于其实际需求量。而且在经过一定发展期的农村信贷市场, 信用评级低的现状并未有效解决。呆账、坏账率仍偏高。
(数据来源:2008—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
通过对比表1数据可知, 2008—2011年间, 虽然农户、小企业贷款占全国贷款总额比例逐年增大, 但其占全国总贷款额比重最高分别仅为0.74‰、1.1‰。与2008年农户贷款额相比, 2010年提高了近14倍;小企业贷款额提高了近17倍;而2011年农户、小企业贷款额较往年分别增加了108.3%、97.6%。在拥有广阔农村信贷市场的情况之下, 信贷额度呈负加速度增长。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 农村地区资金需求与农村信用社所能提供的信贷额度及放款模式不匹配。正因如此, 才出现了农村地区的相对资金短缺。
2、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带, 沿海地区农村信用社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农村乡镇企业。中小型对外贸易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 外贸发展势头良好, 在沿海地区形成了外贸企业生产链, 即外贸企业与其生产配套产品的上下游企业。但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 国际市场低迷, 造成了货物滞销, 库存量大量增加, 给当地外贸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压力。在此情况下, 大量外贸企业纷纷采取“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因此, 在国内扩大营销成为了赢利的重要保障。但要扩大国内营销需要大量资金, 对于企业者来说利用库存货物获得贷款扩大营销, 待货物销售后归还贷款, 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贷款模式。
由上述分析看来, 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的出现, 不仅有利于农村和当地企业发展, 更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办理流程
现有仓储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已有存货仓储质押贷款, 即货主将已购回的货物存放于仓库内, 然后凭该货物仓单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一类是拟购买货物的质押贷款。与前者相比, 其特点在于买方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 收票人为生产企业, 该企业在收到汇票后按银行指定仓库发货, 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目前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业务主要为前者。
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1) 订协议。由货主与仓库签订仓储协议, 明确货物验收入库和保管要求。同时, 货主将货物运往指定仓库。待仓库确认收货后开具仓单。 (2) 申请贷款。货主与仓库订立协议后, 持仓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3) 核实。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货主贷款申请后, 基于减低风险的原则, 需向仓库核实货主提供的所有材料。如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等。 (4) 互签协议。货主、农村信用社和仓库相互签订协议。货主与农村信用社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库、农村信用社与货主签订《仓储协议》;仓库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5) 放贷。待所有手续齐备后, 农村信用社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6) 农村信用社有权做出库指令。在仓单质押期间, 货物使用权归农村信用社, 仓库仅接受农村信用社发出的出库指令。 (7) 解除质押。在货主一次或多次还清贷款后, 农村信用社解除仓储质押, 并将仓单归还货主。 (8) 违约。违约情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当货物出现损毁, 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其赔偿金支付农村信用社本息。如有余额可划付货主, 如不足支付, 则继续向货主追偿。二是货主拒绝履行合约, 农村信用社有权对仓单货物进行拍卖等处理。
仓库内质押的货物可以进入市场流通, 但必须完成上述流程, 同时库存量按农村信用社确定比例折扣后的价值与信用保证金的总额不低于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额度。如遇货主需降低库存的情况, 其需向农村信用社上交等值的保证金, 以补齐货物价值缺口。亦或者提前归还缺额部分。农村信用社调整库存下限方法:最低库存下限= (农村信用社发放代扣款额度-保证金) /农村信用社折扣比例。
三、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优势与风险分析
就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优势而言。其解决了农村和小型企业发展融资难、放贷慢等问题, 简化了大量申请手续, 尽量保证农户和小型企业可以快速获得贷款。而政府为了促进融资, 亦大力宣传金融知识。本文认为, 解决农村经济和小型企业发展融资难、放贷慢的困境既要着眼于解决农村信用社自身申办手续繁复程度等自身管理问题, 也应考虑通过金融创新, 开发出适应农村和小型企业发展的创新性金融产品或贷款模式, 如仓储质押贷款。“仓储质押贷款”对于初创期、成长扩张期的乡镇企业和小型企业, 是解决贷款难的创新性途径之一。传统的信贷业务需要提供企业固定资产等其他财产作为担保, 而且往往贷款资料准备过程较复杂。如遇到固定资产纠纷, 还可能导致贷款申请失败。在许多实际案例中, 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正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扩张期的企业,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往往在原材料处于低价时, 大量囤积其用于生产。但由于囤积原材料导致资金积压, 无法获得足够的现金流。导致大量企业因为无法及时获得贷款而出现了破产的问题。而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主要以货主在库货物为质押物, 其创新性的贷款模式, 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仅充分利用企业已有资源解决了燃眉之急,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的风险, 而且拓宽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
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放贷风险, 但并未完全杜绝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可能:第一, “一物多头”, 即以存在所有权争议的财产作为质押物。仓库货物在质押前, 其所有权存在争议, 当货主未能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造成违约时, 农村信用社虽持有质押物, 但实际并未拥有此财产。“一物多头”的出现, 可能导致农村信用社本息无归。第二, 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存在差异。造成是货物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不符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 在实际的贷款申请过程中, 借贷人为了获得更高的贷款额, 往往虚报货物价值, 从而造成了评估价值高于实际价值;另一方面, 从存货、贷款申请到还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 而在这段时间内, 可能因为市场需求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贬值, 从而使货物的当时市价低于之前评估价值。第三, 重复质押。借款人以同一财产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贷款, 而作为其中一方的农村信用社可能面临质押权落空, 被迫成为信用贷款的问题。第四, 由于质押物变质或丢失造成的风险。前文分析可知, 在“入仓—申请—放贷—还贷”这一过程中存在着重要的“时间差”, 在这段时间内除了货物不可抗力的贬值外, 还可能存在质押物因保存不当变质、丢失等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 可能导致农村信用社虽形式拥有质押物, 但却无实际上的意义。
四、风险控制建议
综合分析可知, 农村信用社在拓展仓储质押贷款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其中重要的一环即是负责对货物进行仓储保管的仓库, 因此选择合适的仓储机构是降低风险的关键。
首先, 慎重选择质押品。在借贷人提出贷款申请后, 作为放贷方的农村信用社需要对质押物做详细、准确的评估。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确认货物所有权是否明晰, 防止“一物多头”现象的发生。其次, 关注借贷人资信情况, 调高农村信用社人员业务水平。这一做法是为了确认货物实际价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较难控制。在此过程中不仅要认真核实当时市价, 还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 对于货物将来价值的波动性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从而防止因为时间差和虚假申报导致的货物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不符的问题。因此, 要求办理这项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人员具有较强的金融业务水平。再次, 选择合适的仓储企业。农村信用社发放仓储质押贷款的重要质押物即为货物, 那么货物的储存便成为了整个信贷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在货物储存期内, 保障货物不发生变质、损毁或丢失等情况而导致放贷风险。由此发现, 仓储企业作用可见一斑。因此, 在选择仓储企业时, 需选择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设备的企业, 从而降低其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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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4篇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一项新兴的贷款业务,在近年来的实践过程中,着实为农村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方面缓解了农户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使得整个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调整。然而目前情况表明,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贷款笔数多、分布不均、贷款发放对象有差异性。这些现实问题都使得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存在风险,为了加强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管理,笔者首先分析了小额信用贷款的主要风险,然后给出若干规避风险的途径。
1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现状分析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在短时间内给我国农村注入新活力,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相关机构也不断增加,使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持续增长,为了让这种现状得以稳定发展,“家庭联保”等措施应运而生,但是由于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特殊性,不良贷款率明显高于普通的商业银行贷款。
为了减小目前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出现风险的几率,不少信贷机构做出了许多尝试。一些农村信用社加强了审批的严格程度,对于没有不良记录的农户首先进行初步审核,然后将农户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农户有足够能力还款后将农户的贷款申请提交至村政府,村政府对农户再进行一次审查,并在审批结果中将申请贷款的农户分为几个不同的等级。通过此种方式,一些基本的风险可以得到控制,但是该方法使得不少农户无法获得申请信用贷款的资格,因为在确定还款能力的过程中不少农户无法满足硬性条件,这无疑违背了扶贫的最初使命,这与商业银行信用贷款十分相似。
2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主要风险分析
我国第一产业中的农业长期以来受天气情况、病虫害等影响很大,因此农业生产本身就存在极大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农业的受益情况和承担的风险情况都与其他产业有较大区别。本文分析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村低收入的家庭作为主要贷款对象的,这些家庭由于承担了很大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家庭固有资产积累较少,往往也缺少担保物或者担保人,这都使得农户的信用情况得不到改善,这无疑被传统的大型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在当今的信贷市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然而为了改变现状,这些人对信用贷款依旧有足够强烈的需求。在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刚推出的前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突出了公益性,为农业的发展提供真正意义的扶贫贷款,该贷款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着实考虑农户实情,改善农户经济情况。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随着早期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试点的成果运行,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金融机构进入该领域,使得小额信用贷款逐步走向商业化,并且不断吞噬着市场,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这些为了商业目的的金融机构中不乏素质低下的工作人员,同时也缺乏应有的信贷风险管理意识,使得目前的农村小额信贷面临不少风险。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农村小额信贷的主要风险,对于公益性和商业性的信贷机构有同样的作用力。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由于借贷人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借款人有主观的违约想法;其次,借款人自身的经济情况不良,同时经济发展本身有很大的风险,所以从客观上借款人可能没有还贷的能力。前者由借款人的自身素质决定,后者由不可规避的自然风险决定。小额信用贷款机构无法获得农户的自身道德修养情况,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不少贷款一旦发放就无法收回,因为部分道德修养低下的借款人直接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用于生产。
客观条件下的信用风险是该风险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民的还贷能力与生产成果有直接关系,然而生产情况和自然环境条件有密切的联系,一旦自然条件恶劣,农民的还贷情况必然受到严重影响,直接造成农民无法收回资金,使得信用状况恶化。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机构通常有十分明显的地域差别,往往农民的生产情况都有明显的区域性,因此同一地区的信贷机构往往会承担协同风险。自然状况不佳时,当地的信贷机构将会受到沉重打击,这种情况在农民耕种的作物品种单一的地区更加突出,信贷机构运营受到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农民在一年之中的不同时期的收入情况有很大差异,表现为很强的波动性,这种周期性的波动性使得农户的还贷能力也受到影响。
农业在生产初期投入大,往往存款有限,无法应对突发状况。为了解决临时出现的问题,农户对资金有一定需求,手里需要有一定数额现金,然而该情况通常并不乐观。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运营风险。运营风险和信用风险有较大区别,它通常是来自外部的风险,该风险在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运营的初期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随着商业目的的信贷机构的介入,信用风险的控制理论逐渐成熟,然而运营风险却与日俱增,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运营风险也可以理解为操作风险。目前农户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十分强烈,服务对象的基数很大,信贷机构需要处理大量的业务,然而机构内部员工的个人素质和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在工作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商业化进程不断发展,使不少信贷人员获得了较大的审批权力,这就使得该信贷业务呈现出严重的官僚主义,一方面使得业务质量下滑,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受贿等违法行为。不少小额信贷机構借助国家和当地政府对农村信贷的支持,肆意违反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了机构和农户的利益。
3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管理措施
优化信贷运行机制。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运行的初衷是为对资金有迫切需求的农户提供帮助,帮助经济情况不良的农户改善经济。然而目前经济情况不佳的农户很难达到信贷机构审核过程中的硬性要求,从而无法获得贷款,这就使得贫困农户一直贫困。为解决该现状,必须放宽农户申请贷款的条件,深入评估农户的发展潜力,突破以往只关注现有资产的情况。为了与农业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相匹配,应该适当延长信贷期限,给予农户一定的缓冲时间。对于南北地区,东西部地区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要在确保信贷机构正常运营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农户的实际运营状况,对农业生产特点和周期有详尽的了解,然后适当放宽贷款发放标准。
加强对信贷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指向用户往往是经济情况不佳的农户,由于知识水平不高,对金融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不少个人素质低下的信贷机构工作人员借此进行不良工作行为。为了确保我国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机构的良性发展,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工作。培训的主题一方面可以是提高信贷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另一方面是规范审批过程和操作过程,坚决抵制官僚主义的滋生,以适当的激励机制为信贷业务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条件。
为了改善如今农村小额信贷过程中的自然风险、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必须从内外两方面进行风险管理的优化工作,建立科学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优化审核过程,为更多的贫困农户带来福音。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个人道德水平。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5篇
(1998年11月9日 银发〔1998〕5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出纳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它是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是规范和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重要措施。出纳制度的制定,改变了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做法,进而能够结合实际对信用社出纳任务、业务操作、工作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此,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对两项制度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基本规定。
二、严格要求,抓紧搞好两个制度的培训工作
各级农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两项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在1998年底前,要结合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对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培训,以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凡是在两项制度培训中不能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一律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两项制度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六条 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六)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八条 信用社、县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方式汇总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十条 会计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一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二条 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10000”。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1.会计科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信用社特殊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但在向总行及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时,须归并到统一规定的相应科目内。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及信用社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2.会计科目代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
3.会计科目的调整,在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
(一)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收入凭证;
(2)现金付出凭证;
(3)转账借方凭证;
(4)转账贷方凭证;
(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7)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8)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2.特定凭证。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二)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三)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四)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五)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1.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凭证必须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表,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3.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并在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4.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十六条 账务组织。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一)明细核算
1.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分户账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1)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及信用社内部财务性质的账户。
(2)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账户。
(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2.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重要账簿,也是统驭卡片账的辅助账簿。
现金收入登记簿和现金付出登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3.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二)综合核算。
1.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日账务的重要工具,是登记总账的依据。
2.总账是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账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托记录。
总账按科目设置,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总账格式分甲、乙两种。甲种适用于每日结账的信用社,账页每月更换一次。乙种适用于业务量较少,采取定期结账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可以连续记载,账页记满后更换,不必每月更换新账页。
3.日计表反映当日全部业务活动,其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十七条 记账规则。
(一)账簿必须根据有效凭证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
(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账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账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和红色复写纸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
(三)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代替原始账页。
(四)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账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证明。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栏划“-0-”表示结平。
第十八条 账簿结转。
明细账结转。账页记满,结转下页。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贷款、股本金、储蓄账页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乙种账还应将未计息的天数和积数过入新账页。丁种账应将未销各笔过入新账页发生额栏内,在余额栏填记结转余额总数,并按旧账页的摘要过入新账页摘要栏内。卡片账未销账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计算机记账满页,打印结转。
(二)总账结转。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应将旧账“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有关栏内。使用连续记载的总账,每年应更换新账页,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计算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三)账簿装订。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页后,其旧账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1.总账。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每月装订一次;使用连续记载的,每年装订一次。
2.各种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账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3.在中间更换的旧账页或结清户账页,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妥善保管,俟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整理装订。
4.装订好的账页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错账冲正。账务记载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盖章证明。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1项办法更正账簿。
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3.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内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填制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凭证将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蓝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本发现上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四)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按联行、联社往来规定凭划(汇)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办理调账,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账。
(五)凡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六)所有冲正、调账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查盖章后办理,并将错账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调账的日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账务核对。账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
(一)每日核对。
1.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账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2.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地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5.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丁种账页记载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储蓄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账(卡)余额,与各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3.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4.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该科目总账累计积数相对相符。
5.各种卡片账每月与各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账实核对相符。
(三)不定期核对。
1.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来的对账单,应即时换人核对相符。
2.对外账务核对。存拆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账折核对相符。各单位的存款账户(使用复写账页的)应按月或季、贷款账户应按季或年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限期收回。各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会计人员勾对未达账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对于金额大的账户应主动上门对账。
3.联行往来的账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4.联社、社内、同业往来均应使用复写账页,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联撕下,及时交对方对账;每月终了,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账联撕下,交对方对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二十一条 利息计算。存、贷款的利息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时间、方法,正确计算。
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办法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一)对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二)利息计算的规定。
1.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利率的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月利率÷30(天)
或=年利率÷360(天)
3.结息日期。存、贷款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月)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户结计利息,不计复息。逾期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4.计息方法。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在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2)逐笔计息。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以天数计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5.其他规定。
(1)存贷款账户结清时当即结息列账。
(2)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算头不算尾);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3)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本会计期间资金变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字报告。编报时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按时报送。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日计表。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2.月计表。根据总账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
3.资产负债表。每月或季末根据总账各科目及有关账户的余额归并后填制。
4.损益表。每季季末根据损益科目分户账余额填制。
5.其他附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的信用社其他报表。
6.决算报表。由信用社在年终决算时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5)决算附表。
(二)报表的装订与保管。日计表按月装订,其他报表按年装订。已装订成册的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决算。信用社决算就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一年来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的总结、分析和考核。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1.清理资金。
(1)对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对逾期贷款和历年沉淀贷款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积极清理收回。
(2)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联系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如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原“不动户”经过三年联系仍无着落的,可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3)对结算中资金和应解汇款、汇出汇款等应进行全面清理。
(4)对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进行清理和收回。
(5)对委托及代理业务,应按照规定或协议进行清理。
(6)清理其他资金。
2.核对账务。
(1)检查全部账户的会计科目归属,核对总、分余额。
(2)全面核对内外账务。根据各企业单位11月底存贷款账户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签发对账单,全面进行账务核对。贷款账户还要与借据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明纠正。对内部账务,各科目总账应与分户账和有关登记簿、卡余额核对相符。
(3)检查各级联行账务,轧准账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并及时进行对账。
(4)根据11月底各科目总账的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试算平衡。
3.盘点财产。
(1)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实物,发生财产盘盈盘亏,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2)对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建账、立卡进行管理。
(3)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抵押品等,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核实损益。
(1)重点清查各项利息收支,做到准确无误。
(2)各类费用和支出账户,应根据费用和支出范围、标准全面复查,严格划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对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及代理业务收入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计算纳入损益。
(4)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应全部上划管辖信用社列入当年账内。
5.其他工作。做好决算附表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核实工作。
(二)决算日工作。
1.处理账务。
(1)决算日办理当日账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必须妥善组织、循序进行。
(2)决算日收到的各类凭证、报单必须当日转账,纳入当年账务。
(3)决算日与人民银行等各往来科目余额应核对一致。
(4)营业终了,结平当日账务,全面核对总账与分户账,并由主任会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对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盘点核对,账实、账款完全相符后,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签章说明。
(5)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于决算日到信用社报账,并结清业务周转金科目。
2.计算提取款项、结转损益。
(1)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缴税款及附加、应收、应付利息及其他应提取款项和其他账项的调整等。
(2)账务处理完毕,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类科目各账户余额逐一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然后将“本年利润”科目结出的本年净利润或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3.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完毕,应按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决算报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
4.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账簿。在决算日全部账务核对相符,结出全年损益后,如有新旧科目结转,应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同时办理新旧账簿的结转,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全部新账建立后,应进行总分核对,试算平衡,保证新旧账簿结转准确。
(三)决算后工作。
1.盈亏处理。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信用社提出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意见,经民主管理组织审议通过并报县(市)联社核定后,进行盈亏处理。
2.审核汇总决算报表。各级管理部门收到所辖信用社上报的决算报表时,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在审核时,要注意上下以及各报表之间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科目和账户使用是否正确,各项提留和损益的核算有无错漏,利润分配或处理亏损是否符合规定。
3.整理装订旧账表。对上旧账簿和报表,应分别整理装订,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四章 复核与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一切传票、账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并签章证明。凡实行专柜形式的,必须当时复核。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储蓄柜员制的信用社及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会计事后监督与柜台业务要严格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离,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事后监督可采取本级监督和集中监督两种形式。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第五章 印章与密押(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社名业务公章:公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用于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的查询、查复等。
(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分级管理。联行专用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由联行业务开办单位或授权代理单位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由各省级农金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日期并签章,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
(三)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要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封存后的印章要统一保管和统一销毁。联行专用印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销毁。
(四)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第二十九条 联行密押是鉴别联行间汇划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押人员由县联社审查确定,人员变动时必须经原审定机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解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编押机视同密押管理。编押机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时间,应入库保管。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必须加封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处理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压数机是信用社办理票据业务、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按编押机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必须做到印章、密押(压数机)和报单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压数机)应指定第一、第二管押(机)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
第六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如国库券、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账证分管”的原则,由会计人员管账,出纳人员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必须通过表内科目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科目核算。不论表内、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都应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与出纳人员的有有价单证登记簿的数量、金融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填错废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加盖“作废”戳记,单独编制有关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作废单证作附件。作废单证的号码应登记在登记簿上备查。
(四)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当时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剪角,并及时组织解送和按规定权限办理销毁。
(五)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账实核对相符后,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在总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四)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五)单位(个人)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信用社在发给单位(个人)之前,应加盖单位(个人)的账号和付款人全称。单位(个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信用社注销,并进行登记,不得短缺。信用社对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单位(个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六)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七)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章 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网点是指信用社所辖的信用分社、储蓄所和信用(代办)站。为了严密手续,堵塞漏洞,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凡是能够做到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和换人复核的网点,才能实行并表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并账制。
(二)信用社应根据网点的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谈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网点的库存现金或一定数额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库存现金(或周转金)数额的必须及时送交信用社。
(三)信用社网点对重要空白凭证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建立登记使用制度。信用社对信用社网点领取、使用、交回及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都应认真履行手续,严格管理。
(四)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对隔年已用的账表凭证,应交信用社统一存档保管。
(五)信用社应根据网点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检查、辅导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出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并表制信用社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信用社网点的会计科目与凭证使用、账簿设置、账务处理、账务核对等方面均与信用社相同。
(二)每月底信用社网点根据总账编制月计表报送管辖信用社,管辖信用社据以编制汇总月计表。
第三十六条 并账制信用社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为便于办理日常业务,信用社网点对所经办的业务,都要建立副本总账、副本明细分户账和副本现金收、付登记簿。
(二)信用社网点必须定期轧账和报账。轧账时要自行核对和试算平衡轧账期的账务。向管辖信用社的报账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天。报账时要填制报表由经办人员将各种副本账、业务周转金、各项业务凭证、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含作废凭证)、报账表带到管辖信用社并账。
(三)管辖信用社对网点交来的报账表及所附凭证、副本账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逐项、逐笔审查、复核、勾对无误后,视同本身账务进行核算。
(四)对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管辖社的明细核算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和本身账务一样逐户立账记载;另一种是在会计科目下按网点设立分户账,但同时应设置监督卡片账(用网点报来的传票代替)。实行哪种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农金管理部门规定。
对报账时的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用的办法。
(五)外勤人员流动服务时的账务核算,比照并账制信用社网点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用站经办人员更换时,离职人员要把经办的全部业务、各种副本账、业务周转金、凭证(包括空白凭证)、报账表及印鉴等以及各科目余额表,全部核对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在管辖社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后,才能离职。事后如发现业务、账务上的问题,属于前任经办的,仍由前任负责。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的原则和要求。
(一)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
(二)会计部门与电脑部门分工负责。与信用社会计业务有关的软件必须由会计部门提出需求,电脑部门据以设计应用软件,并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能使用。
(三)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必须符合会计业务规定和要求,具有数据真实、安全、可靠性,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装置。
(四)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必须遵循软件规范,逐项编写书面文件,提供功能说明书和业务操作说明书。
(五)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会计、电脑及有关部门要共同确认,鉴定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会计业务使用。
第四十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账户、冲账、删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
第四十一条 电子计算机记账规则。
(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二)数据输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调整账户信息(包括差错更改)必须根据会计主管签发的书面通知书输入。
(三)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
(四)各项业务应实时处理。
(五)由电子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其转账数据必须指定人员复核,并核对份数、金额及平衡关系。
(六)对红字凭证,输入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用“-”表示,并在摘要栏打印冲账代码。
第四十二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的权限。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
(一)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的程序和数据。
(二)一般操作人员在规定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及进行账务查询。
(三)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进行查询,负责本柜组的账务核对。
第四十四条 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必须交叉,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防止失密。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数据信息文件如下:
(一)每日打印输出:流水账、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计表、各科目及分户账余额表、冲账、删账、调整积数清单。
客户存、贷款分户账和对账单,平日满页打印输出,年终全部打印输出。对账单可应客户要求随时打印输出。
(二)每月打印输出:总账(逐日存储)、分户账、月计表。
(三)每季打印输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年终打印输出: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半年报和试算表分别于7月和12月打印输出。
第四十七条 所有文件均应备份,由专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
第九章 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信用社要建立会计检查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负责对所辖机构及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和辅导。
(一)会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账务检查、业务检查和财务检查等。
1.账务检查,主要是检查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2.业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业务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无管理上的漏洞,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财务检查,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三)会计检查方式。根据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可按检查的程序、范围和时间等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一般为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
第四十九条 会计分析。
(一)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2.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
3.损益的构成及应收应付利息变动的情况;
4.内部资金占用情况;
5.各类资金的流向、流量和可用资金的利用水平情况;
6.结算及联行在途资金变动情况;
7.资金头寸及备付金变动情况;
8.资产质量、结构、变动情况,资产流动性状况及各项资金风险情况;
9.各项负债的利率结构及利率变动态势;
10.其他重要情况。
(二)会计分析方法。
1.比较分析法:将各种报表资料同有关的计划及历史资料等进行对比;
2.因互分析法:将影响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因素进行分类,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测定各个因素对完成计划指标的影响及程度;
3.结构分析法:将相同事物进行分类,并计算各个类别在所在整体中占的比重,分析部分与整体的比例关系。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是信用社历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记录,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分为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自档案所属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1.永久保管的档案。
(1)信用社决算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决算报表、附表及决算分析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表、财务收支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等);
(2)信用社实收资本、股本金分户账;
(3)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4)客户挂失申请书、登记簿、补发存单、存折、数据及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5)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和档案销毁清单;
(6)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
(7)房屋购建的契据(包括土地证、基建批准书、竣工报告、购建房屋契约、征税收据和公证书等);
(8)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2.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分为15年和5年两种。
(1)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a.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b.凭证及附件;
c.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
d.结算专用印章的领用、交接、销毁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2)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a.计算机运行日志;
b.计息科目余额表;
c.辖属网点上报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决算报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
d.信用社本身及汇总分社、储蓄所日报、旬报表;
e.密押、代号使用和保管登记簿;
f.社内往来、联社往来及同业往来的对账及查询、查复书;
g.信用站的交账清单(册);
h.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单);
i.各种不定期报表。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
2.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柜),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柱、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3.信用社网点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送管辖社集中保管,使用时间向管辖社调阅。
4.磁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5.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
6.建立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内容做好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公、检、法、司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代办查阅,不准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7.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并专夹保管,以备查考。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
(一)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不作移交外,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是否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保管,应根据当地档案部门的规定,由县联社和当地档案馆协商决定。
(二)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按规定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逐项清点核对,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交接完毕,信用社应留存一份移交清册,永久保管。
(三)已满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县联社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造具“销毁会计档案清册”。销毁时应由联社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未了账项待查,可对必须保留部分的会计档案延期销毁。
第十一章 会计劳动组织与会计人员
第五十二条 会计劳动组织。
(一)劳动组织必须贯彻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业务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加强内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
(二)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三人柜、组,其中配备一名以复核工作为主的专职复核员。业务量较大的社可分设若干柜、组,并要均衡柜组间的业务量,便于柜、组间凭证传递,工作配合及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实行轮班休假的社,必须配备固定顶班人员。
(三)由于业务量所限,不能形成三人柜组,不设专职复核人员的社,必须贯彻换人交叉复核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机构变动的会计工作交接。
(一)机构撤销的工作交接。
1.撤销机构。
(1)撤销机构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未了账务,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
(2)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一式两份,经交接双方、监交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保管。
(3)将全部账务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转存银行或联社款项,应填制往来凭证办理账务划转。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4)在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当年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余额为“0”)各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2.接收机构。
(1)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并入本身有关科目和账户内。
(2)对撤销机构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3.原管辖部门。
接到撤销机构上报的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入当月和当年的报表内。
(二)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转移隶属关系的机构,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原主管部门应将移出机构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替)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新主管部门。此项上年末余额的移出、移入数,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均应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本制度;
2.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4.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二)权限。
1.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4.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配备。
(一)信用社要根据会计工作需要配足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的配备要保证质量,建立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会计人员力求稳定,确需调动时,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须商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
(四)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坚持回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直接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培训。
(一)岗位培训。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过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
(二)岗位考核。会计人员必须确定岗位,并制定会计工作各个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办法,经考核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三)岗位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保证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会计业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计工作与会计人员的交接。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机构变动会计工作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县联社会计主管的交接,由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交;信用社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的交接,由主任会同管辖联社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监交;会计员的交接,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监交。
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造具清册,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 接收。
(一)会计主管的交接。会计主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包括:
1.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用日计表代替,只填余额);
2.会计档案移交表;
3.移交清单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
4.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同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会计人员的交接。
1.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
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公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
3.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
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单和书面材料各一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四)短期离岗的交接。会计人员、会计主管或内勤主任短期离岗,必须有人代理其工作。要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每年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的奖惩。
(一)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廉洁奉公、长期保持账务正确、维护国家资金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各省级、地区级农金管理部门和县联社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反政策、纪律,有章不循,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账务差错或信用社、客户经济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财务差错及案件严重的有关社,要追究会计主管及信用社主任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列账表凭证按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账表凭证格式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未明确的由一级分行自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时同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由一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做出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同时废止。
附二:
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 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再填制现金入库票,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条 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条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七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社(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社(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子抵作库存。
第二十一条 配备两名工作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管库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副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办理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第二十三条 实行查库制度。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联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社不定期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柱、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四条 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负责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信用社取送款主要由上级联社负责运送,信用社网点由信用社负责运送。运钞汽车必须保证取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运送时,押运人员应按运送凭单金额或件数点收清楚,并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运送凭条留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运到后,原封新券按箱验收,回笼券卡把验收,如发现有松散等可疑情况,则须当面点清细数,如系零星调拨,须当面清点细数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应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负责对辖内所属信用社现金调缴款任务。
第五章 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第二十九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三十一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资料,县联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发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信用社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非本县联社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
第三十三条 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保管。
如发现可疑币(券),本社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一步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没收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第三十五条 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三十七条 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九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如临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四十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6篇
1、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做到:(ABCDEF)
A钱帐分管,先收款后记帐,先记帐后付款;
B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C现金收付,换人付核;
D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E及时核对库存,做倒帐款、帐实相符;
F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2、票币整点必须做到:(ABCDE)
A点准; B墩齐; C挑净; D困紧; E盖章清楚
3、出纳工作应做到:(ABCD)
A手续严密; B责任分明: C制约严谨 D准确及时
4、出纳工作“四双”制度为:(ABCD)
A双人临柜; B双人管库; C双人守库; D双人押运;
5、出纳工作分管制度为:
A钱帐分管;B收付分开; C会计出纳分别管理
6、出纳工作柜面收付现金的质量要求是:(ABC)
A准; B快; C好; D全;
7、信用社库房管理应达到:(ABCDEF)
A无火灾; B无霉烂; C无虫蛀; D无鼠咬;
E无盗窃; F无差错事故; G无诈骗案件;
8、出纳收款员的操作程序为:(ABCDE)
A审查客户提交的缴款凭证;
B初点;
C点清细数;
D核对签章,交复核员
E将回单退缴款单位(人);
9、出纳收款复核员的操作程序为:(ABCD)
A复审缴款凭证;
B复点现金;
C签章退单;
D现金入箱
E入库保管;
10、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ABCD)A故意毁损人民币;
B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C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D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11、不得流通的人民币;
A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B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C其他认为不能流通的人民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辅币单位为(B C)
A、元
B、角
C、分
12、出纳错款的性质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B D)
A、技术性差错 B、责任事故 C、严重责任事故 D、贪污盗窃案
13、营业终了付款柜轧帐时发现的差错,无法查明原因的,由(D)负主要责任。
A、付款复核员 B、内勤主任 C、会计和付款复核员 D、付款员
14、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B C D)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A、联社主任 B、主管主任C、管库员D、出纳(或会计)负责人
15、出纳错款是指在办理现金(A B C D)等工作中发生的长款短款和现金丢失事故的总称。
A、调拨
B、整点
C、收付
D、保管
16、出纳帐簿分基本帐簿和辅助帐簿两大类,基本帐簿其中包括:(A D)
A、现金库存登记簿
B、查库登记簿
C、现金调拨登记簿
D、款项交接登记簿
17、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哪些范围内使用现金(A B C D)A、个人劳务报酬
B、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C、职工工资、津贴
D、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18、人民币有下列哪种情形,不得流通(A B C)
A、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B、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C、故意挖补、拼凑者
19、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哪种情况者不予兑换(A C)A、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B、票面残缺的辅币
C、涂改、剪贴、揭去一面者
20、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下列哪些情形造成的差错属于技术性错款(A B)
A、误收难以鉴别的假币
B、由于兑换标准掌握不够准确
C、未按操作规程办理
21、一切现金的收付、保管及调运业务,必须坚持(A B D E)的基本规定。
A、双人管库B、双人押运C、双人值班D、双人守库E、双人临柜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辅币单位为(B C)
A、元
B、角
C、分
23、出纳错款的性质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B D)
A、技术性差错 B、责任事故 C、严重责任事故 D、贪污盗窃案
24、营业终了付款柜轧帐时发现的差错,无法查明原因的,由(D)负主要责任。
A、付款复核员 B、内勤主任 C、会计和付款复核员 D、付款员
25、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B C D)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A、联社主任 B、主管主任C、管库员D、出纳(或会计)负责人
26、出纳错款是指在办理现金(A B C D)等工作中发生的长款短款和现金丢失事故的总称。
A、调拨
B、整点
C、收付
D、保管
27、出纳帐簿分基本帐簿和辅助帐簿两大类,基本帐簿其中包括:(A D)
A、现金库存登记簿
B、查库登记簿
C、现金调拨登记簿
D、款项交接登记簿
28、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哪些范围内使用现金(A B C D)A、个人劳务报酬
B、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C、职工工资、津贴
D、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29、人民币有下列哪种情形,不得流通(A B C)
A、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B、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C、故意挖补、拼凑者
30、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哪种情况者不予兑换(A C)A、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B、票面残缺的辅币
C、涂改、剪贴、揭去一面者
31、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下列哪些情形造成的差错属于技术性错款(A B)
A、误收难以鉴别的假币
B、由于兑换标准掌握不够准确
C、未按操作规程办理
32、一切现金的收付、保管及调运业务,必须坚持(A B D E)的基本规定。
A、双人管库B、双人押运C、双人值班D、双人守库E、双人临柜
33、双人押运是指(A C D)的调拨运送,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共同押运,确保安全。A、现金
B、重要空白凭证
C、有价单证
D、金银
34、下列哪几种出纳帐簿是根据保管证进行记载(B C)A、有价证券保管登记簿
B、代保管有价物品登记簿
C、抵(质)押有价物品登记簿
35、出纳帐簿保管期限为15年的有(A B)
A、现金库存簿
B、代保管有价物品登记簿
C、款项交接登记簿
C、业务印章、库房钥匙交接登记簿
36、出纳帐簿保管期限为5年的有(C D)等。
A、票样登记簿
B、抵(质)押有价物品登记簿
C、错款登记簿
D、箱(包)交接登记簿
37、营业终了,必须将下列哪些物品入库保管。(A B C D)A、现金 B、有价证券
C、业务印章保管箱
D、质押存单
38、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哪些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B C)A、款项交接登记簿
B、现金收入登记簿
C、现金付出登记簿
D、款项交接登记簿
39、凡下列哪些重要物品的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A B D)
A、现金
B、库房钥匙
C、个人名章
D、业务公章
40、出纳复核制度是指出纳人员经办的下列哪些业务均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并签章证明。(A B C D)
A、现金
B实物
C、帐簿
D、凭证
41、出纳复合专柜的形式有以下哪几种(A B C D)A、二人式收付款柜
B、二人式收款柜
C、二人式付款柜
D、三人式收付款柜
42、一切现金的收付、保管及调运业务,必须坚持(ABCD)的基本规定。
A、双人临柜 B、双人管库 C、双人守库 D、双人押运
43、整点票币应达到(ABCDE)质量标准要求。A、点准 B、挑净C、墩齐D、捆紧E、盖章清楚
44、出纳员办理付款业务,必须坚持(AC)基本制度。A、先记账、后付款 B、先付款、后记账 C、换人复核 D、单人付款
45、出纳错款处理审批权限(ABC0)。
A、1000元(含)以下出纳错款的由县级联社审批。
B、1000元-5000元(含)出纳错款的由办事处、市联社审批。C、5000元以上出纳错款的由省联社审批。D、10000元以上出纳错款的由省联社审批。
46、凡发现(ABCD)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A、挖补 B、拼凑 C、揭去一面 D、有意损坏、涂抹
47、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标准(ABCDE)。A、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B、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一处,长度超过10毫米。
C、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D、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E、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48、下列哪些属于基本凭证。(AB)A、现金收入传票 B、现金付出传票 C、银行汇票 D、支票
49、下列哪些属于特定凭证(CD)。A、现金收入传票 B、现金付出传票 C、银行汇票 D、支票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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