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农村土地流转对策思考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农村土地流转对策思考(精选12篇)

农村土地流转对策思考 第1篇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目前, 历届全会制定的决议文件已经有六部, 其中农村、农业、农民、市场、经济体制等高频词反复出现, 土地流转问题一直受到高度的关注, 而我国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的使用存在许多问题, 制约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因此, 需要推进农村土地的流转, 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和服务体系。

(二) 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它顺应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趋势。同时它也是农村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市场化程度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现程度。只有形成规模化经营, 将土地集中利用起来, 农村土地才可能有更长久的发展, 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求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势不可挡, 这既有社会经济发展、农村人口转移的外在需求因素, 又有在土地市场不断发育的大背景下, 土地价值不断凸现, 集体土地所有者实现土地收益的内在追求因素, 同时, 也是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突出矛盾, 实现土地集约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率目标的必然选择。

(三) 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

目前城乡之间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品供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如果继续限制农村土地流转, 阻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展, 只依靠国家或者农民的投入, 效果是不理想的。应该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收益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进而促进新农村建设。另外一方面, 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甚至影响农业的发展。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 只有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新模式, 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二、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 土地产权不明晰。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 造成农村土地流转不顺利, 损害农民的利益。马克思认为, 土地是一种不动产, 土地的流转实际就是土地产权的流转, 而界定清晰的土地产权是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前提。从法律层面看, 农村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这种产权界定却是模糊不清的, 集体指的是哪个范围的集体没有明确指出,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民自治委员会, 实际上并没有规定。有些地区有可能出现多个集体经济组织, 而有些地区却没有集体经济组织, 由此造成产权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二) 政策法规不够明确。

我国目前有很多关于土地的各项法律法规, 这些政策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 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都是比较笼统的规定, 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难以解决, 比如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利益关系的协调等等, 尤其是近年来关于土地建设的新发文件, 其中有关于土地流转的新规定, 是有利于土地的流转的, 但是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没有法律效力, 在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 甚至会导致不规范的行为。

(三) 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

当前,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够完善, 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缺乏相应的市场规则来引导, 使土地流转缺乏合理性, 许多地方的土地流转是无序的状态, 土地资源出现闲置、撂荒的情况, 土地使用率低下, 严重阻碍了土地的合理配置。另外, 农村土地流转缺乏中介组织, 使得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 市场信息没有流通的渠道, 农户自行寻找交易对象, 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 交易成本大, 影响农民的积极性, 不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 而且许多地方由集体组织充当中介组织的角色, 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现象。

三、健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对策

(一) 明晰界定土地产权。

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土地产权界定不清, 农地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 农户由于只有残缺的土地产权, 在土地资源进行交易时, 存在巨大的交易费用, 这已经成为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因此首先需要明晰界定土地产权问题。农村土地产权明晰有助于土地流转, 形成比较稳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化的建设, 可以进行股份合作, 租赁经营。也就是说, 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经营的基础上, 把土地所有制由目前的社区所有制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 在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实行租赁经营。

(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 这些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促进了农村土地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文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细节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阻碍, 这方面需要改进。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新形势的变化, 对于土地的使用和建设要随之进行修订,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增订相关细节的法律法规, 形成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

(三) 健全流转市场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利用中介组织有效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政府应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 注意避免利用职权获取不正当利益, 协调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政府以引导和服务为主, 做好土地流转的宏观调控和中介组织的工作。中介组织一方面可以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 提供政策法律咨询, 另一方面可以对流转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为流转双方搭建一个交易的平台, 使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个过程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中进行。

(四) 提高补偿机制。

针对有些农村地区土地征用补偿机制不合理的现象, 要协调好其中的利益关系, 约束政府的行为, 保护农民的权益,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要深化土地市场改革, 建设经营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应该由市场决定价格, 所以要形成公开的土地市场价格, 避免低价征地损害农民的正当利益, 稳定土地市场价格, 形成配套的土地补偿机制,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流转市场, 更好地实现公正和公平。

摘要:农村土地市场化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它顺应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农村土地市场化程度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现程度。推动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化的发展, 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面。因此, 本文将立足国情, 研究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农村经济,土地流转,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0

[2] .刘艳.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

[3] .叶剑平.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0

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调查与思考 第2篇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表现出流转速度加快、流转类型多样、流转主体多元化、以短期流转为主、由市场决定价格、租金支付方式多样等特点,流转土地表现为种植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集体统一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并表现出流转组织化水平提高、仍以种粮为主、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政府鼓励等新趋势,土地流转优化了农村资源配置、促进了现代农业建设、提升了农业产业素质、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民生活方式转变;在推进土地规范流转方面应切实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引导流转行为长期化、规范化,正确引导工商资本参与流转,强化对规模经营以及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政府部门对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

一、农村土地流转总体情况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转出面积为1.52亿亩,同比增加39.45%;流转比例为12%,同比提高3.1%。流转形式中,转包占52.89%,出租占25.69%,转让占4.54%,互换占4.39%,股份合作占5.42%,其他占7.07%。笔者调研的浙江、黑龙江等省份土地流转情况如下:

一是流转速度有所加快。尽管各地土地流转比例差异较大,但普遍呈现出流转速度加快态势。2009年浙江省土地流转面积677万亩,比上年增加24%;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4.6%,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黑龙江省目前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263万亩,比2009年增加11.36%,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25.1%。2004-2010年,绥化市土地流转面积由76.7万亩增加到416.7万亩,年均增加33%。克山县2004年以来土地流转面积年均增长34.14%,2010年已经达到233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77%。

二是流转类型丰富多样。转包和出租仍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股份合作等新形式在部分地区逐渐兴起。2009年底,浙江省土地流转中转包占45.22%.出租占44.12%,转让占2.02%,互换占0.99%,股份合作占1.79%,代耕等其他形式占5.86%。黑龙江省以转包为主要形式,占78.82%,另有出租占9.74%,人股占8.18%,互换占0.61%,转让占1.93%,其他占0.72%。

三是流转主体日趋多元化。与早期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不同,目前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积极加入并逐渐成为转入主体。截至2010年6月,浙江省德清县规模经营业主已达6905家,其中农业企业500多家。嘉善县流转给大户的面积占73%,企业的占4%,合作社的占10%,其他占13%。黑龙江省克山县流转土地的52%由大户经营,6.7%由土地股份合作公司经营,3.9%由企业经营,其他主要由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营。

四是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各地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多为5年以下。黑龙江省土地流转期限多数为1年,在签订流转合同的2254万亩耕地中,期限为1年的占71%,2~3年占16%,3~5年占7%,5~10年占2%,10年以上占4%。截至2010年6月底,浙江省德清县流转期在5年以下占81.2%.5~10年占11.2%,10年以上占7.6%。嘉善县流转期限1年以内占5.85%,1~5年占55.54%,5~10年占19.86%,10~20年占9.63%,20年以上占9.12%。一般用于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种植多年生高效经济作物的土地流转期限较长,最长的签到2028年,其他用途的流转期限则较短。

五是市场形成流转价格。各地土地流转价格通过平等协商来决定,建立了完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已经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地方,流转土地的面积、位置、价格等信息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开发布,流转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流转。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流转土地用途不同,各地土地流转价格差别较大。浙江省德清县和嘉善县土地流转租金一般每亩每年600多元,最高可达1000元,只能种粮的低洼地一般为400元。黑龙江省流转价格比浙江省低很多。克山县流转价格大体在150~280元之间,多数为200元左右,绥化市流转价格平均为268元。

六是费用支付方式多样。浙江、黑龙江两省流转费用多以现金计价,结算方式为一次交齐和分次交齐两种,德清县和嘉善县转入方要在年底时将下年租金一次付清;绥化市的流转费用多数是先交80%以上,其余可分期付款。其他省份还存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实物计价实物结算等方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流转的土地每亩年租金是500公斤大米,每年6月30日付40%,12月30日付60%,以当时市场价折算成货币。安徽省繁昌县流转价格一般用稻谷计算,大约每年每亩200-225斤稻谷,转出户按折算比例从转入方领取大米。

二、流转土地的经营形式

目前,农地流转后的经营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传统的农户之间自发流转后小规模经营之外,还出现了多种经营形式,呈现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相互交织的局面。比较典型的经营形式创新有六种:

一是种植大户经营。大户通过与农民或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从事规模种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2616个种植大户共经营705.8万亩耕地,占全市规模经营面积的69.7%。克山县共扶持发展4000多个大户,经营土地121.4万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52.1%。泰来县大兴镇青岗村农民赵福和2010年经营耕地共计1.8万亩,预计粮食总产720万公斤。德清县钟管镇种粮大户房春华与村集体签订流转合同,目前经营耕地1300亩,2009年销售稻谷38万公斤。

二是龙头企业直接经营。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农民土地建设生产原料基地,并以资金、机械、科技等优势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生产。齐齐哈尔市12家农业企业共经营耕地4.7万亩。博天糖业依安分公司租赁农户土地2.6万亩,采取集约化手段种植甜菜。克东县飞鹤乳业租赁农户土地1万亩,为企业两个万头奶牛牧场建设青贮饲料基地。

三是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农民土地实施规模经营。河南省罗山县东铺乡农民许玉强、杨安清等发起成立了双马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双龙农机专业合作社,目前农业合作社流转土地1265亩,从事粮食、瓜果、蔬菜种植,农机合作社服务能力达到机耕9000亩、机收8000亩。黑龙江省绥化市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经营土地达70.7万亩。青冈县兴农海农机合作社流转土地进行玉米高产创建,经营规模达4000亩。

四是“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龙头企业推动成立合作社,合作社流转土地从事生产,企业与合作社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2009年黑龙江省克山县昆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推动建立了昆丰大豆专业合作社,与农民共同进行大豆种植。合作社向社员无息赊销良种、化肥,提供农业科技培训,无偿为社员缴纳农业保险,免费代储代销大豆,农户实行统一整地、统一品种、统一肥料、统一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等“六统一”生产。目前,合作社共吸纳包括种田大户在内的农户7.3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76.8%,带动农民规模经营土地180万亩。

五是集体统一经营。村集体依托农机合作社等组织,将本村农户土地反包后统一经营。黑龙江省克山县北联镇新兴村利用国家支持的价值100万元的农机具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2004年依托农机合作社的大机械优势,在依法、平等、自愿、有偿前提下,以每亩160元的价格把全村2.13万亩耕地流转到村集体统一经营,年均增加农民收入2000万元。2008年该村又被立项为全省12个现代农业示范区之一,并投入价值1000万元的大型农机具37套,规模化经营、标准化作业的现代农业建设又上新台阶。目前,北联镇已有4个村实现整村规模经营,耕地面积达到6.5万亩。

六是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由合作社进行土地经营权的出租、转包等,年终根据收益情况进行分红。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五四村等先后成立了9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10802亩,人股农户3237户,亩均收益430元左右。五大连池市新发乡德安村德安惠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社员以土地经营权人股成立,每亩1股;农户和合作社分红以大豆130公斤单产为标准,亩产低于130公斤时合作社不参与分红,超出130公斤的部分由合作社和社员按二八分红。目前合作社经营耕地由2000亩扩大到10500亩,占全村耕地的面积97%。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新特点

在流转速度不断加快和经营形式不断创新的同时,农村土地流转还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流转的组织化水平有所提高。各地高度重视农地流转,普遍加强了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土地流转由农民的自发行为向有组织的方向转变。目前,黑龙江省县市级已经成立了土地流转办公室55个,乡镇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736个,村级设立服务站7039个,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大为加强。克山县逐级建立了服务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质、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登记土地流转台帐、开展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监督土地流转合同履行、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和适时仲裁等。2010年全县共签订流转合同7.5万份,签订率和鉴证率均达100%,土地流转纠纷化解率达到98.6%。

二是主产区流转后仍以种粮为主。流转土地总体上能够保持农业用途,粮食主产区流转土地绝大部分用于种粮,而粮食主销区流转土地基本没用于种粮。黑龙江省3263万亩流转耕地中93.04%用于种粮,6.31%用于种植其他作物,0.02%用于非农建设。绥化市流转土地中90%以上用于种粮,其他不足10%用于发展经济作物。浙江全省仅41.18%的转出耕地用于种粮。嘉善县目前流转土地用于种粮的占38.62%,德清县土地流转则基本没有用于种粮。成都市大规模土地流转后主要用于花卉苗木、中药材、水果等非粮高效农业生产,只有不到1/5的流转土地种植粮食和油料。

三是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地土地流转都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流转、如何流转由农民自主决策,政府主要采取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完善服务的办法,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不下指标,不限面积。土地流转后确保农民“三个不失”,即“失地不失权,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损害。黑龙江省还普遍采用了“上打租”的办法,在生产前转入方就要将流转费用支付给转出方,转出土地的农户不承担生产风险。从调研情况看,各地极少有因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政府出台鼓励政策措施。浙江省对经营面积在20亩及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每亩补贴20元;省财政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的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20元,最高每亩140元。重庆市拿出部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来补贴种粮大户,对种植20~100亩的每亩补贴140元;种植规模超过100亩的每亩补贴200元。黑龙江省克山县对实现整乡流转的乡镇奖励5万元,实现整村流转的村奖励2万元,经营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生产大户奖励2000元,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奖励5000元。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目前克山县已经有5个乡实现整乡流转,流转面积达87.97万亩。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成效

土地流转不仅优化了农村资源配置,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而且对在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条件下建设现代农业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优化了农村资源配置

土地流转使劳动力、土地、技术、机械等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有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后通过减少堑沟增加土地3%左右,亩均增产10%以上;五大连池市德安惠民合作社2009年规模经营大豆亩产达到180公斤,是分散种植的1.8倍;黑河市规模经营的农机作业效率比分散经营提高30010,劳均经营耕地面积比全市平均水平高40%,规模经营地块单产比分散经营高15%~30%。更重要的是土地流转使更多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在土地收益得到充分保证的同时,部分农民选择外出打工,留乡农民则选择发展畜牧业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等。齐齐哈尔市2009年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97万人,其中55万农民实现了常年转移;全市畜牧业实现产值116.7亿元,同比增长12.12%。

(二)促进了现代农业建设

土地流转后农业经营规模扩大,为引进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创造了有利条件。黑龙江省通过土地流转,使大型农机和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技术得以广泛应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黑河市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后,小麦、大豆模式化栽培技术全面应用,深松整地、测土配方施肥、种子精选加工、精量播种、化学除草作业都能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技术到位率比分散经营高10~15个百分点。土地流转还促进解决了小规模生产条件下难以实施的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问题。德清县土地流转后建立了40.34万亩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已经拥有17种绿色食品,176种无公害农产品。

(三)提升了农业产业整体素质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主体通过流转土地的形式进入农业,使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利用技术、资金、管理、人才优势研发产品、开拓市场;合作社按照企业加工要求组织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转出土地的农户不仅通过土地流转机制分享了规模经营的好处,而且还为转移就业增收创造了条件。通过土地流转使农业产业体系得到整合,组织化水平得以提升,竞争力有所增强。

(四)促进了农民增加收入

土地流转使转出经营权的农民同时获得流转收益和其他产业收入,而规模经营主体则从降低成本、增加产量、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方面增加收益。黑龙江省克山县农村劳动力人均耕地8.2亩,流转土地年收益1800元左右,农民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产业年均收入可达8000元左右;转入经营权农户规模经营平均亩产比分散经营至少提高20%,亩成本降低5%,每亩增产收益达130元左右。

(五)转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

随着土地流转深入发展,农民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显著变化。安徽省繁昌县,在土地流转以稻谷计价并结算的情况下,农民往往并不直接从种植大户(同时从事粮食加工)领稻谷,而是按照50公斤稻谷折算32.5公斤大米的比例,拿记账卡从种植大户那里直接领取大米,家里不再大量存放稻谷。黑龙江省有的农民在转出土地初期还有恋土情结,几年后就没有了重返土地的愿望。土地流转还解决了农民进城后经营土地的后顾之忧,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创造了条件,目前黑河市在县城和乡镇购房的农民已达5299户。

五、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总体呈平稳有序发展态势,与流转直接相关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但一些潜在矛盾不容忽视。

(一)土地权属不清、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流转

目前由土地流转直接引发的纠纷不多,相关矛盾大多数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的。黑龙江省农民自发垦荒地多,加之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农民与国有林场、农民与国有农场、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农民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矛盾比较突出,对土地流转造成较大影响。一些地方还存在经常调整农民承包地的情况,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未能有效落实,农民地权稳定性预期不强,心存疑虑不愿意流转。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或是二轮承包时简单按照一轮承包情况延包,延续了早已存在的土地承包矛盾。

(二)部分地区土地流转存在非粮化现象

黑龙江省土地流转后非农化情况并不多见,但在南方特别是大城市郊区非粮化现象则不同程度存在,而且越是发达地区非粮化现象越突出。土地流转用途的选择是地理区位、自然条件、市场机制和农民意愿共同决定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且起到了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的效果。这种现象使得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更加向粮食主产区转移,主产区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更加突出。

(三)流转期限短期化不利于经营者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各地土地流转期限多在五年以下,黑龙江省很多地方土地流转合同一年一签,根源在于转出土地农户对土地流转价格上升的预期。由于期限较短,土地经营者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长期发展的项目不愿投入、不敢投入,加剧了当前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困境。很少有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自发投入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局面难以改变。

(四)政府职能定位不准影响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基层政府对土地流转认识不一致,放任自流和过度干预两种倾向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有的存在畏难情绪而不能积极主动地想办法;有的对一般的号召抱有幻想而发文多、行动少;有的一味依靠行政推动甚至忽略农民意愿直接进行反租倒包。这些都不利于土地流转的正常开展。

六、引导土地流转规范推进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契机。一方面,快速城镇化带来了人口和劳动力结构的深刻变化,客观上要求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因此土地流转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近几年在国家政策大力扶持下,农业机械化水平迅速提高,为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创造了可能性。要因势利导,按照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原则,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规范有序地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一)切实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农民地权稳定性预期。在土地权属不清的地方,要加强研究、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协调各方利益,清晰界定农地权属关系。在此基础上抓紧完成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将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真正落到实处,为土地流转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行为长期化和规范化

制定土地长期流转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引导转出土地农民与经营者签订长期流转合同,为经营者增加长期投入、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引导流转双方采取以实物计量货币结算或租金稳定递增等方式结算流转费用,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引导农民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规范格式的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增强流转合同的约束力,提高流转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三)正确引导工商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

既要发挥工商资本带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积极作用,也要防止其与农民争利甚至侵害农民土地利益的行为。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后直接或变相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提倡和引导工商资本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提升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和分配地位,不提倡工商企业直接流转经营农民的承包土地。

(四)强化对规模经营从事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

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建立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尽可能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安排项目资金。新增农资综合补贴、深松整地补贴、水稻育插秧补贴等政策重点向流转土地规模种粮倾斜,重点扶持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型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对主产区连片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种粮的,由中央财政按照每亩30~50元标准对经营者给予直接补贴。

(五)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现有产粮大县奖励政策不足以改变产粮大县财政拮据的状况,不足以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耕地建设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建议由中央财政和粮食主销区按一定比例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金,对产粮大县依据商品粮调出数量、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转移支付补偿,鼓励主产区地方政府管好地、多种粮、种好粮。

(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尽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并尽快统一城乡养老制度,努力消除流出土地农户的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据流转期限对转出土地农户进行不同标准的补贴,用于其养老保险自缴补助。在城乡社保体系实现一体化之前,对转出土地的农户实行优先保障,将城市规划区内转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七)加强政府部门对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第3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 对策 问题

0 引言

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因此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新办法、新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课题。

1 土地流转的总体特征

一是土地流转地域扩大化。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城镇郊区,欠发达地区由于村屯农民就业门路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存较高,很少发生土地流转。近两年来,土地流转由城镇近郊向城镇远郊和欠发达地区扩展。二是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参与的主体也主要是农户。现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农户外,工商企业、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都纷纷下乡租地、包地开发农业。三是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及合作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以转包为主。

2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取得了一些成绩,实现了流转双方的互利双赢,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各级组织和领导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1 农村土地流转自发性强,制约了流转规范有序发展。由于土地使用权流转自发性强,有些农户自行转包没有签订合同或只有口头协定,即使签订了合同,条款也不完善,流转合同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合同管理部门见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明确。

2.2 土地流转形式单一。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流转形式是转包,大约占总流转土地面积的90%,转让、互换、租赁等流转方式仅占10%左右,真正规范的股份合作还为数不多,甚至还没有实现零的突破。

2.3 部分流转土地的农户存在短期行为。由于乡、村对流转的土地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部分转入土地农户产生短期行为,减少或干脆不对土地进行养护投入,土地板结、肥力下降,使有些原本高产的地块粮食产量下降。

2.4 农民离土出路不畅,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一是部分农民不愿离开土地。调查发现,土地多的地方,农民的温饱问题能够解决,这些农民中小富即安,就懒得再去创业了。二是农民工再就业环境不理想。前些年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比比皆是。

2.5 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仍以农民自发的、私下进行为主,大多数地方还处在自然流转状态。

3 加快农村土地健康流转的对策

3.1 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土地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更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对土地流转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引导、服务和规范,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在认识上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客观要求;是应对入世挑战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加速发行传统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客观要求。二是在政策上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的各项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康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3.2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刻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树立“你发财、我发展”的思想观念,破除封闭狭隘的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开展土地使用权合理有效流转。同时,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党的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和信息服务。

3.3 探索出路,培养技能,为农民脱离土地寻找广阔的就业空间。农民能否走出土地需具备两个条件,主要是具有一定的非种植业就业岗位和农民应具备从事非种植业岗位所必须的技能。在这两个前提下,农民才能从土地上脱离出去,实现“人动地才动”。从我们的调查情况看,农民从事的非种植生产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从事畜牧养殖业,另一种是务工经商或充当经纪人。为此,我们首先要从这两个领域入手,一方面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畜牧业和非农产业,努力扩大就业空间。另一方面要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让农民掌握一技之长,为其走出土助一臂之力。而在这两个方面当中,农民脱离土地的程度即土地流转的规模,则更多地依赖于非种植业就业空间的大小。

农村土地流转对策思考 第4篇

1 现状与特点

黄陂地处九省通衢的武汉北郊, 是全市版图面积最大、乡村人口最多的新型城区和农业大区 (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市的38.53%和30.92%) 。国土面积2261km2, 乡村人口110万人, 耕地5.39万hm2, 山场6.42万hm2, 水面1.92万hm2。人均占有资源较少, 仅仅依赖于农业难以达到农民增收致富的预期, 在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与回流创业的双重背景下, 黄陂农村土地流转与开发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1 规模流转成为发展趋势

农村土地流转已由亲邻间、零散型、小宗地流转向企业主、整体型、规模化流转转变。至2013年, 全区土地流转面积已达2.19万hm2, 其中耕地流转面积1.6万hm2, 占全区耕地总面积5.39hm2的29.73%;水面流转0.08万hm2, 占可养总水面的4.6%;四荒流转面积522.6hm2, 占四荒总面积的8%;其他资源流转面积共0.45万hm2。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面积在13.4至33.5hm2占流转总面积的12.1%;67hm2左右的28.9%;134hm2规模的占17.2%;201hm2以上规模的占26.2%。

1.2 企业能人成为重要主体

农业企业和回乡创业的农村能人成为推动土地流转的主力军, 在全区土地流转经营的主体构成中, 农业企业与回乡能人各占四成以上, 其中农业企业达76家, 流转面积达0.77万hm2;外出回乡创业的企业主和能人达326个, 流转面积达0.91万hm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村种养大户也成为农村土地流转不可或缺的新生力量。全区乡村休闲产业95%以上是回归能人创办的。

1.3 租赁经营成为主要形式

黄陂区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状况和农民意愿, 摸索出了整体租赁、股份合作、整租返包、招标拍卖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全区土地流转租赁经营的面积达1.23万hm2, 占总流转规模的81.5%。租赁经营成为业主和农民普遍认同的土地流转形式, 绝大多数农民认为租赁经营既不失土地经营权, 又能得到合理的租赁收入, 还能有择业创业的自主权。

1.4 特色产业成为重要依托

开发蔬菜、茶叶、特色水产和乡村休闲等为特色产业, 已成为全区土地流转的重要依托, 每年递增规模达到670hm2以上。以南部近郊农业资源和北部山水资源开发为主的乡村休闲与旅游农业成为开发的热点, 全区5个4A景区、3个3A景区和465家农家乐共流转山场近6700多hm2、耕地和水面达2000多hm2。全区四大产业共流转耕地达到1.47万hm2, 占耕地总面积的27.5%, 成为区域现代都市农业的重要支撑产业。

2 主要做法

2.1 明确责任落实流转

为了应对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和农村土地大量抛荒难题, 黄陂区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区委、区政府坚持把农业结构调整目标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统筹安排、一起部署, 并纳入涉农部门和各街乡镇绩效目标管理, 实行绩效考核, 兑现奖罚, 对特色产业发展不快, 并形成大面积弃耕抛荒的街镇负责人实现责任追究, 较好地促进土地流转工作落到实处。

2.2 依托产业推进流转

按照区域产业规划, 突出芦笋、茶叶、小龙虾和乡村休闲四大特色产业, 打破行政区划界线, 引导企业、能人和社会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 向特色基地聚集, 形成块、片、带、环状发展格局。特色产业的规划与开发, 吸引了大批业主和社会资本投入, 助推了区域土地、水面、山林资源的有序流转, 实现了企业与农民双赢的良好局面。发展的实践表明, 没有特色高效产业作支撑, 农村土地流转就难有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没有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推进, 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也会步履艰难。

2.3 培育典型带动流转

注重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模式, 示范带动区域土地流转与产业开发, 作用效果十分明显。如黄陂区先期推介的“木兰天池”旅游开发模式, 推动清凉寨、古门山、木兰草原等“木兰八景”建设, 带动全区5万农民吃上旅游饭;推广坤润公司的芦笋 (蔬菜) 基地开发经验, 带动全区60多家企业投资农业开发。宣传能人回乡创办企业的经验, 带动全区几百名外出能人回乡投资、兴办农业公司, 一批农村能人被评为全国和省、市“农民创业之星”或“农村风云人物”。

2.4 加大投入支持流转

从2007年开始, 黄陂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支持企业规模流入土地, 建设产业板块。对规模流转面积33.5hm2以上的特色产业基地, 每667m2补贴1000~2000元, 支持业主改造农田设施和更新种苗。对集并起租33.5hm2以上的企业, 每667m2一次性补贴50元;对达到201hm2规模以上的, 另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出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 合理确定地租, 享有就地打工权, 保障收入来源。同时, 黄陂区政府实行“两单”保障, 每年列支300万元, 对规模经营的产业基地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并实行订单最低保护价收购, 化解农业投资风险。

2.5 严格程序规范流转

为了适应日益繁多的土地流转工作需要, 黄陂区、乡两级全部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信息平台。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 把政策宣传和各项服务贯穿到农村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在指导上, 坚持重心下移, 做到土地流转到哪里, 相关部门就跟踪宣传服务到哪里。在程序上, 坚持规范操作, 做到合同签到哪里, 手续就办到哪里, 不搞口头协议。在调处上, 坚持公正办事, 做到矛盾出现在哪里, 调处工作就做到哪里, 不敷衍塞责, 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近两年来, 全区共调处土地流转矛盾纠纷60多起, 有效保障了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3 问题成因

总的来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农村土地承包家庭经营责任制的实施, 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繁荣了农村经济, 解决了农村温饱问题, 使绝大多数的农民脱贫致富, 步入小康生活。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农村家庭成员结构、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逐渐变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农村土地流转中沉积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黄陂作为毗邻武汉近郊最大的新型城区, 因应对策与其他大农区县市相比, 其共性与个性的问题并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农业比较效益低下, 致使农业不再成为农村劳动力的择业方向, 农民向非农产业和非农岗位转移加速

黄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已达31.1万人, 占到全区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66%, 这还不包括就地就近转移和季节性劳务转移人数。从战略的层面讲, 转移农村劳动力是农村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快速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2008年, 黄陂区被评为全省劳务经济开发先进区, 2013年, 全区农民人均纯收达到12444.3元, 同比增长14.2%, 其中农民劳务经济人均收入达到7240.8元, 占人均纯收入的58.18%。从现实的角度看, 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在尚未能有效破解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 农业比较效益十分低下, 农产品价格未能体现其真实价值, 特别是未能反映出农民的劳动力成本和土地资源成本, 农民在生计中体会到靠种田养不起一家人, 在算账中领会到种一年田抵不上打一季工, 种田不划算在农村已是尽人皆知。二是城乡差别太多, 农村有生劳动力 (25~55岁) 和新生劳动力 (25岁以内的毕业生) 虽然都有故土难离情绪, 但为了追求幸福生活或养家糊口, 基本不把农业作为择业方向, 纷纷通过各种途径打工、经商、创业, 可以说能走的都走了, 热爱农村、热爱农业已不再时尚, 从政府的号召到农民的心里也基本消失。全区每年以1.5万人左右的规模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 每年上万名初、高中包括中专、大学毕业生能回乡务农的比例仅在5%左右。三是近几年来, 随着黄陂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和汉口北市场物流业快速发展, 非农产业吸附劳动力能力增强, 全区南部大量中、高龄劳动力基本上得到有序转移, 且远不能满足用工需求。

3.2 农村现有劳动力短缺、弱化、老龄化趋势明显, 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失衡

由于农村劳动力特别是有生劳动力和新生劳动力不足, 农村现有人口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389961”形象地表达了农村人口结构现状, 有些村湾仅剩少数留守老人、妇女或儿童。农村剩余或富余劳动力的概念不再存在, 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早在2008年就已公开发布此类官方信息。据初步调查, 在全区未转移的19.5万农村劳动力中, 从性别看, 男劳动力有8.3万人, 女劳动力有11.2人, 分别占42%和57%。从年龄看, 60岁以上占28%左右, 55~60岁占35%左右, 50~55岁占20%左右, 50岁以下占17%, 其中40岁以下不足8%。从资源配置上看, 未转移农民的劳动力数量、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求, 尤其是在分散经营条件下。在农村不是逢年过节几乎看不到年轻人。

3.3 农村现行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生产条件改善, 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难以增强

农村大部分基础设施都是在计划经济年代, 按社队集体规模生产需求建设的, 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耕地按不同区域和不同级差切割成无数块分配到一家一户分散经营, 农业基础设施原本不适应分散经营生产需求, 造成农业靠天收的局面难以改变。近些年来, 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业水利工程, 但都投入到大江大河大库大渠系上, 却很难让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耕地受益, 按现行小农水投入政策, 国家很少投入、地方无力投入、农民很难投入, 即使是有钱投入, 顾了东家顾不了西家, 且会形成大量的投入成本耗费和大量的设施占用资源浪费;分散经营也很难推进农业机械化作业和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

3.4 农民的惜地心理与传统观念导致土地流转步履艰难, 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的责任与风险、困难与压力加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土地在农村老一辈人和依靠种田为生的家庭中仍然是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宁可荒山, 不可失业”在一部分农民中根深蒂固, 因此, 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中, 少数农民的思想工作很难做, 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 农民不自愿, 政府不能强迫命令, 少数人不同意, 整体流转、规模经营就做不成。近几年来, 黄陂区乡村两级干部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普遍感到耗费的精力多, 投入的成本高, 肩上的责任重, 有一宗土地的流转需要花去一年多的时间, 主要是极少数农户的期望值过高、工作难做, 影响了多数农民, 特别是无力耕种农户的愿望。对此, 企业要说法、农民有想法、干部没办法。

3.5 农村劳动力成本成为农业规模经营中最大的生产成本, 农业企业很难实现预期效益

土地流转后, 就地优先安置本地劳动力已是流转合同中的重要条件, 也是政府的要求、企业的需求和农民的愿望, 但是在土地流转劳动力用工的过程中, 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已成为企业发展难以为继的重要因素, 其主要原因是农民素质偏低, 出勤不出力, 导致劳动效率低下, 如蔬菜基地按常规测算, 每667m2地锄草、打药、施肥等生产用工最多40个劳动用工, 1200元劳动力成本, 但多数基地劳动用工达80~100个, 劳动力成本在2500~3000元之间。如在蔬菜采收环节, 因质量、收入与己无关, 有的基地每亩采收量不足应采收量的30%, 且不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导致企业收益最小化、成本最大化。在有的地方企业用工矛盾较为突出, 农民很难按企业的要求和生产标准开展劳务, 按劳取酬、绩效挂钩的用工分配方式在80%以上的规模经营区域难以推行, 凡土地流转的地方农民都是最大的受益者, 企业与农民双赢的格局很难形成, 个别乡镇出现因农民素质低下导致企业放弃投入, 异地重建的现象。由于劳动力短缺, 外地劳动力很难进入, 农民一味哄抬工价, 驱赶外地农民工进入, 影响农作物正常生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目前, 黄陂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要以蔬菜、茶叶等产业为主, 从单产效益测算, 每hm2产值应都在4.5万至7.5万之间, 由于用工成本增加, 企业赢利的空间很小,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

3.6 农村产权与金融资本难以融合, 农业投入不足与融投资贷款难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农业投入大、周期长, 且受自然、市场双重风险制约, 仅靠政府的支持和业主的投入远远不够, 客观上需要金融资金的融合与支持, 由于金融部门融贷款门槛高、要求严、程序多, 农业企业贷款难, 发展慢。近几年, 武汉市委、市政府重组农业投资公司、农业投资担保公司, 并开创性地推进农业综合产权交易, 试行农村土地经营权资质抵押担保贷款, 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为黄陂区多家农业企业授信贷款4000万元,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投融资难题, 但推进的面不宽、力度不大, 金融部门仍有顾虑。

3.7 现行土地流转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 难以指导农村基层具体实践

近些年来, 各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导向是十分明确的, 但缺乏可操作性, 比较模糊, 农村基层在推进土地流转中很难把握。如相关文件规定85%以上村民同意即可进行土地流转, 事实上有5%的村民不同意, 甚至少数几个人不同意就很难流转, 几个农民一投诉, 媒体一曝光, 就成了政治责任问题。比如土地流转的价格标准, 没有一个政策依据, 农民的期望值又很高, 即使种一年的田每1hm2收不到1.5万元, 农民开出1000元的租赁价格, 业主又接受不了, 土地就流不动。

4 对策思考

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是充分利用农业资源, 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战略举措。结合农村实际和工作实践中的思考, 深入推进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应从制度、政策、机制、模式、投入上不断创新与探索。

4.1 要从制度上突破, 促进农村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

审视农村改革发展的历程, 可以肯定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 为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并会长期坚持, 但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变化, 其作用程度也随之变化, 且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诸多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因素, 如不能与时俱进, 创新突破, 制度的作用力会逐渐减弱, 因此, 建议要从一切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 有利于生产力发展, 有利于农民利益, 有利于农村繁荣和稳定的高度出发, 在现行制度框架内, 依据农村不同的情况, 创新不同的举措, 出台一些不影响农村稳定而又有利于发展的改革政策, 促进农村要素资源合理配置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如现行二轮土地延包政策基本复制了一轮承包政策, 但经历了30多年时间, 农村家庭成员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农村人均占有资源比例失衡, 原来一家五口2000m2土地的状况, 现已成为3家12口人共同拥有2000m2土地, 此类农村家庭根本无法依赖其生存。与此相反, 农村一部分家庭因经商、上大学、当兵等成为亿万千万富翁或成为其他阶层成员并转为非农, 却依然占有着农村资源而不能耕种, 类似这种有人无田种、有田无人种的资源分配格局, 如果没有制度支持很难突破。

4.2 要从政策上规范, 出台引导土地流转的具体意见

近些年来, 黄陂区在实践中深感农村土地流转难度大, 主要是缺乏政策支持, 上对下只有总的原则, 更多的是让农民吃定心丸的政治信息和约束干部行为的规制要求, 基层缺乏具体可操作政策时手脚放不开。从发展的高度来说, 不流转困难重重, 搞流转矛盾重重。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客观上需要农村能人、农业企业和民营社会资本的进入, 如果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 农村闲散土地资源就很难有吸引力。近几年, 各级政府为推进土地流转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 除了在资金项目方面有些政策外, 其他领域也尚未有新的突破, 客观上需要自上而下, 在有利于推进土地流转的各个层面出台相关的政策办法, 以便于基层结合各地实际,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4.3 要从财力上支持, 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从当前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政策来看, 基本上以补贴农民, 支持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 即使是土地流转后, 补贴的各类政策直接到农户, 真正进入土地规模经营的企业和业主很少能享受政策性补贴, 加之土地流转后, 需投入大量资本用于土地整理、水利建设、机电装备等, 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的项目支持, 仅靠企业和业主投入压力是很大的。近几年, 黄陂区在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上做出一些尝试, 作用效果十分明显, 但单纯依靠区级财力和区级层面整合上级各相关部门的项目, 能力是极为有限的, 有的上层部门借各种理由规避地方整合其项目。建议省市政府出台部门联合支持地方整合项目资金的具体政策, 提高涉农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激励和引导更多的民营社会资本竞相投入农业规模经营,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资源开发利用。

4.4 要从机制上创新, 破解农村规模经营投融资难题

与农村中小企业投融资难一样, 农业企业和业主缺乏固定资产担保能力, 融资贷款很难。近年来, 武汉市农业部门创建农业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和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的路子很好, 值得借鉴和推广。建议在更高层面出台更多办法, 从机制上创新, 自上而下建立以服务农业为主的投融资平台, 并更多更好地为农村规模经营提供投融资支持, 同时, 强化金融部门改革对农业规模经营的投融资机制, 降低门槛, 提供快速、便捷、安全、有效的金融支持与服务。

4.5 要从模式上探索, 构建农村多形态发展的新格局

从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看, 农业的概念和外延已发生新的变化, 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来看, 农村投入的主体、农业发展的形态、农业经营的模式也呈现新的变化。就黄陂而言, 我们以为不论什么人、什么身份、什么资本, 只要投入农业都是现代农业建设的新型主体;不论什么模式、什么形态、什么产业, 只要是开发农业资源都是经营农业。这些都应纳入农业政策范畴予以支持。近些年黄陂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开发农业庄园、家庭农场、乡村休闲、两型农业等方面呈现出农业多种资源充分利用、多种功能拓展延伸的规模经营格局, 当前, 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加大, 各类民营资本开发农业, 农村能人回归创业的形势喜人。建议出台措施引导和支持多种形态、多种模式经营农业资源的新格局。

摘要:因应当前农村规模经营发展趋势, 围绕近郊城区农村实际, 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特点、问题成因以及对策进行探索和思考, 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与借鉴。

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对策分析论文 第5篇

4结语

农村土地流转是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结果,与农村农业发展紧密相连,关系到农村自然环境变化,也关系到农民对土地的认知水平。因此,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既要坚持政策支持和引导,同时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督,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发展[8]。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活力。

参考文献

[1]江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环球市场,(6):49.

[2]周妍.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2):.

[3]桑卫英.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3):41-42.

[4]王磊,郑惠萍,施喜军.浅析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营销,(9):110-112.

[5]李曼,李小民.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3):56-58.

[6]张寒阳.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湘西自治州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36-39.

[7]印道胜.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基于对湘西自治州城镇化发展现状的调查[J].商,2016(12):50.

农村土地流转对金融需求的思考 第6篇

关键词:规模经营;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农村金融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总体上还处于”激而不活“的状态,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仍然很缓慢。

农村土地不仅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资产,进入要素市场实现有序流转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实现价值的基本前提。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分配与合理利用。

一、农村金融与土地流转的关系分析

国内外的土地流转表明,资金运行是现代农村土地流转的纽带。在农村资金运行中,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有着较高的效率,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农村储蓄转化为投资。反之,储蓄不能全部转化为投资,其差额是闲置储蓄,这意味着社会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因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益。从根本上说,农村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是由农村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农村金融效率的提高,取决于现代农村土地流转变化的适应力,以及它们自身改革的能力。

二、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服务现状及问题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土地流转主体的对农村金融有了更大的需求,然而涉农金融机构没能全面适应这种变化,及时设计出适应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滞后现象开始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贷款产品需求与涉农信贷品种不相匹配的矛盾

1.贷款利率由上浮向优惠转变

据有关资料显示,亳州市涉农贷款利率普遍上浮50%以上,高于一般性企业贷款利率,融资成本较高。流转农户普遍反映,他们在租赁土地后,不仅未能享受国家给予农业的各种补贴,而且每亩还要承担200~500元不等的承包费,实际收益有限。他们认为,农业属于弱质微利产业,国家应当给予财政贴息、利率下浮等优惠措施。

2.贷款品种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

土地流转后,流转农户大多要进行规模化农业种植或养殖。现有的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只有小额农户贷款,主要形式为个人信用、农户联保,贷款品种单一,适应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金融服务产品,如农业订单贷款、种养大户贷款、大型农机具担保贷款等模式贷款业务还没有推出,对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供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三、增强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扶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政府在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承担着政策引导、搭建平台、培育产业等“杠杆”作用和加强银行和企业的信息交流、提供配套政策支持的"桥梁"作用。因此,必须树立统一的思想,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金融、财政、保险、发改、农业、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的系统合力,做到多级、多部门联动,做好服务农村、服务土地改革。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创新就是要把金融创新与农村土地流转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使金融机构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发挥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作用。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与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深化,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面更加广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发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迅速扩张,农村经济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三)顺应需求、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支付服务市场,服务土地流转

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主力军的作用,完善配套设施,深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不断提高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服务水平,实现邮政电子汇兑系统全面覆盖所有营业网点;农业银行要抓住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开发适合农村支付服务发展需要的惠农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城市地区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的合作,利用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自身资源优势,开创互利互惠、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为土地流转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分散农业信贷风险

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再生产的功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一是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的推广,政府财政应通过税收减免或财政贴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农业生产等高风险领域,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村保险体系。

二是大力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政府通过设立保险基金,给予政策优惠等措施,提高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加强银保合作,积极拓展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领域及产品。在保险措施到位的基础上,探索"保险+信贷"的模式,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提高其对农业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四是国家可以通过利率、税收、信贷政策等手段,实施农业保险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设立巨灾风险基金,通过再保险有效地转移巨灾保险风险。

参考文献:

[1]约翰.梅尔.农业经济发展学[M].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1998.

[2]蒋和平,辛岭.建设中国现代农业的思路与实践[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思考 第7篇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1.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农户分散经营下,农业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低,土地资源浪费严重。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向农村中的种植大户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业公司集聚,使土地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解决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用地紧缺与土地撂荒的矛盾,使土地这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得到了充分合理的利用。

2.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价值的实现。由于农业分散经营效益低下,甚至入不敷出,导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离开农村,进城打工,农村土地大面积撂荒。通过土地流转,农户就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土地的承包权在经济上得到了体现,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了,既可以外出打工,向非农产业转移,也可以就地打工,向“农业工人”转变,农民收入增加了,农村劳动力价值实现了。

3.有利于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到种植大户或农业公司之后。种植大户或农业公司成为农业经营主体,其目的是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他们就要想方设法节约成本,在努力发展其主要产业的同时,他们还会发展与主要产业相关的配套产业,形成农业生态循环产业链,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4.有利于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土地向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流转后,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大生产程度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农业效益得以提高。

5.有利于改变农村发展环境。农村发展落后于城市,发展环境自然不如城市,土地流转后,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外出打工,增加了农民收入,又可以得到土地租金收入,收入提高之后,他们就会改变自己的居住生活环境;另一方面,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作为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必然要改变农村的生产环境、交通状况。结果是农村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好。

二、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

1.观念落后。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2005年,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对于已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来说,对于土地更是格外亲切,农民占有土地,不仅不用再像以前那样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而且还能够领取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农民总觉得土地流转之后,自己支配不了了,就不愿意流转,再加上土地流转的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进一步加强了农民不愿意流转的观念,制约了土地流转。

2.利益驱动机制欠缺。农村土地流转从宏观上讲,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从微观上讲,都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市场上土地需求不足是当前制约中国农村土地正常流转的利益驱动障碍。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经济效益非常低,农业经营又要面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双重压力,资本所有者投资农业的积极性不高,造成农村土地市场需求不足。

3.法规制度不健全。对于土地流转,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形式和对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依法流转其承包的土地。但是,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所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就不能不受到农村土地产权代表的影响。在土地用途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流转土地单一用途,对农村土地的流转也是一种制约。

三、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转变观念,推动土地稳步流转。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就要加强宣传,转变农民的一些陈旧观念,使农民在观念上降低对土地的依赖性。为此,必须使农民收入多样化,降低农业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鼓励农民从农业部门中摆脱出来,走向非农产业,千方百计地为农民创造和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更好的条件,使进城农民能够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各种待遇和社会保障,在生活上使其不再有后顾之忧。

2.准确界定政府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土地合理流转。在中国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基层政府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我们要准确界定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使其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确保土地合理且有序流转。

3.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主体,促进土地高效流转。在土地流转中,流转主体是关键,我们要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及时发现并积极鼓励农村中的种田能手,养殖能手,扩大经营规模,带动土地流转。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包括城市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投资于农业经营,或通过到农村租赁土地,在农村兴办农业企业,发展农村经济,要大力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发展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

4.创新土地流转模式,确保土地规范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土地流转模式。从目前情况看,以下四种流转模式是从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应重点推行:一是租赁承包模式。以租赁或承包的方式完成土地流转。二是地块置换模式。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不能移动,流转的土地可能不一定相连,间隔的土地不能进行规模经营,地块置换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使流转的土地与不流转的土地在农户间进行置换,从而实现土地连接成片的目的。三是土地入股模式。在规模经营中,农户以自己的土地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共享企业利润,共担经营风险。四是托管发包模式。农民将自己的承包土地定期存入“土地银行”,由镇、村将这些土地进行调整、包装、流转。这四种模式各具特色,在实践中可单独采用某一种模式,也可几种模式同时采用。

5.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土地流转机制要进行大胆创新,对于荒芜的土地要合理充分利用,要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制度,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土地流转的抗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资金扶持机制,对土地流转进行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建立健全金融信贷支持机制,确保土地流转后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第8篇

近年来, 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 农村土地流转快速发展, 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12年12月, 景宁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 820.8 hm2, 土地流转率29.97%, 土地流转在农业转型升级、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城乡一体化推进、库区移民外出、下山脱贫农民持续增多、农村子女进城入学条件改善、鼓励农村富余人员向二、三产业发展等政策的实施, 农村离乡人员越来越多, 农村空置和闲置的土地持续增加, 农村待流转的土地在不断增多。据调查, 截至2012年12月底, 全县有22个乡镇 (街道) 、约163个村成片空置和闲置的土地451块, 面积2 498.48 hm2, 成片空置和闲置率达到35.28%, 其中:水田 (旱地) 413块, 面积2 073.48 hm2, 开发土地38块, 面积425.00 hm2, 土地流转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流转机制缺失, 制约土地流转的发展

目前,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以农户自发流转为多数, 大部分通过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等直接流转, 而且以中短期流转为主。通过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经济合作社等服务组织集中连片、有组织地流转较少[1]。在流转过程中, 存在3个“没有统一”, 即流转地块面积的确定没有统一手段, 流转地块租金的确定没有统一标准, 流转地块违约责任没有统一补偿办法, 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从而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存在“三怕”:一怕面积被缩减。担心流转土地形状被改变后, 面积四至不清, 收回时面积变少;二怕租金兑付不及时。担心因业主经营不善、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 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而影响正常的生活来源;三怕权属关系被改变。担心土地流转变成土地收回, 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 在流转过程中, 大部分农户不愿意改变土地形状;租金的确定除城郊地段的一些流转以晚稻谷实物定量价格外, 其他地块则主要以货币价格为主, 没有充分考虑租金与物价波动的关系;而违约责任基本上没有补偿办法。

2.2 土地流转存在风险, 抑制土地流转的进程

目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用有限, 医疗保险比例不高, 社会救助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加之农村工业经济不发达, 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有限;一些农户由于就业门路窄, 技能单一, 外出务工担心不稳定, 考虑一旦返乡, 能够随时恢复耕种承包土地;土地流转后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等。加之一些农户小农意识强烈, 抑制了土地集约经营的进程。

2.3 土地流转资金短缺, 遏制土地流转的速度

目前建立的县级土地流转指导中心、乡镇 (街道)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部分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既没有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也没有办公场所, 无法起到应有的宣传、牵头、组织、服务等作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没有为勘测、托管、包装等土地流转提供前期资金;土地流转后也没有为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而建立的生活补助资金等[2]。

2.4 缺乏好的项目支撑, 限制土地流转的规模

目前, 农村地域面积虽然大, 但大部分可耕作土地属于山垄田, 坡度较高, 比较难适应机械化耕作, 这些土地交通不便, 水利设施荒废, 没有找到好的比较适宜的农业项目来开发, 以致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 流转的效益也比较低下, 对农民流转土地利益驱动不大, 利益导向机制失灵。

3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3.1 加强领导, 完善组织

各级政府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配齐县、乡2级流转服务组织编制人员, 扎实而有效的开展工作;尚未建立服务站的村依托村经济合作社及时建立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并配备熟悉本村土地情况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3,4]。

3.2 规范流程, 有序推进

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对能够、愿意、符合成片流转的土地, 由村 (居) 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乡镇 (街道) 政府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立项后的土地由乡镇 (街道) 政府 (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或村 (居) 经济合作社为主体实行托管。托管主体对被托管的土地做好前期工作。

3.2.1 勘量面积。

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等对本托管地块内的每块面积进行测量, 做到户别清楚、四至明确、面积真实, 原则上绘制图形一式数份保存。

3.2.2 确定价格。

土地流转价格实行实物晚稻谷定量国家标价货币结算机制。

3.2.3 签订托管合同。

由托管方与被托管方直接签订托管流转合同, 托管流转合同签订后, 由被托管方先行垫付租金。

3.2.4包装项目。

托管流转合同签订后由被托管方对托管土地进行整理、包装、打包、宣传等。

3.2.5 选商引资。

经过包装后的托管土地由被托管方通过招租、竞标等方式选择引进工商资本等进行开发。

3.2.6 签订承包合同。

最后由被托管方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以及工商资本业主等承包者签订承包流转合同。

3.3 政策促动, 分步实施

政府对土地流转政策作适当的调整, 由原来对流入方的奖励调整为对托管主体的扶持 (流入方的奖励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予以继续支持) , 并提高扶持的力度和幅度。通过建立土地托管资金、土地托管运行资金、土地托管补助保险资金等方式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5]。

3.4 项目包装, 引进产业

被托管的土地经过乡镇 (街道) 政府 (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或村 (居) 经济合作社整理、包装后, 在产业政策扶持上予以倾斜, 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优先安排, 农机、植保、营销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 提供全程的社会化集约服务。

3.4.1 建立家庭农场。

积极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接手托管的土地, 开展规模经营, 建立家庭农场。

3.4.2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流转。

围绕景宁县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3.4.3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租赁等形式流转农村土地。

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 推进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联动发展, 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3.4.4 引进外地工商企业进行深度开发。

对流转土地进行包装、打包等, 召开全县土地流转推荐会、整村土地流转现场会等, 通过中央以及省级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引进外地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开发。

摘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为全面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通过调查问卷、田间地头走访群众等形式广泛了解、听取意见, 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对策, 以为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提供指导。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夏玉芬, 梁斌, 郝敬京, 等.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以保定市为例[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2012, 27 (3) :40-42.

[2]韦吉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发展现代农业[J].农村工作通讯, 2012 (15) :40-41.

[3]黎春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9 (7) :212-213.

[4]刘开森.莆田市荔城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08 (24) :336, 339.

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思考 第9篇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中国《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也就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根据自己意愿将土地使用权或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国《土地承包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 农户是集体组织的成员, 基于其成员权, 每个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享有承包经营权, 同时农户也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第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是农村土地承包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农户所拥有的使用权及其附属的权利的处分, 主要包含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 另一种是转包方在不改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第三,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 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增加土地收益。

获取更大的收益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本质特征, 也是土地流转的基本目标。在流转的具体操作过程中, 必须保证流转主体和客体的基本性质, 以实现土地流转的真正意义[1]。

二、土地流转所遵循的原则

农地的权属及其优化配置, 是农业发展进程中的基本问题。未来中国农业发展仍要继续处理好农地权属关系,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 推进农业土地的合理流转, 进而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 要把握好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 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这是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强调的基本精神。能否尊重农民的意愿, 是能否顺利推进土地流转的关键。土地是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是农民生产与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 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 绝不可以用强制的办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第二, 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的原则。农业土地流转主要受两个方面因素制约, 一是要有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 二是要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空间。在一定意义上说, 即使具备了合理的农地流转的制度, 但没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空间, 也无法完成土地的流转;即使以强制方式实现了流转, 也会以农民流离失所和社会动荡为代价。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必须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离开土地的农民向城市转移, 不是以农民工身份的转移, 而是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因此, 土地流转后农民向城市的转移是建立在城乡统筹发展基础上的转移。第三, 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要实现农业规模经营, 提高农业效率, 建设现代农业。因此, 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中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耕地数量不可逆转地要发生减少的趋势。如何控制中国耕地减少的趋势, 是保证未来中国粮食安全的一个重要政策命题。提高农产品供给总量, 一是要保证农产品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 二是要依靠农业科技进步。由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特征, 使农业耕地成为农业生产中最为稀缺的要素, 保护农业耕地资源是保证农产品供给能力最基本的条件。因此, 必须保证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流转。第四, 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原则。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证明, 家庭经营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 家庭经营更有利于适应农业劳动对象的生物学特点, 更有利于降低劳动监督成本, 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土地流转不是否定家庭经营, 恰恰是要进一步巩固家庭经营的地位, 提高家庭经营的竞争力[2]。

三、影响中国土地流转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土地规模化经营成为发展趋势, 但是中国土地流转比例低, 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土地流转比例低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是工业优先发展, 农村支持城市发展政策长期累积而形成的一个包含多方面因素的社会问题。

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产权结构对土地的流转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中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有承包期限的限制, 这就导致农户不能将土地作为财产看待, 他们对土地缺乏长远的收入预期, 不敢在土地上投入大量资金。同时单个农户没有对土地的法定所有权, 就容易形成地方基层干部以土地集体所有人代表的身份与企业合谋, 喊着发展集体经济的口号, 违背农民真实意愿, 强行流转农户土地, 损害农户利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 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的流转。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发展滞后, 同时农村非农产业还不发达, 大多数农民的非农收入比例低。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讲, 现阶段土地仍然是生活的基本保证。他们不愿把所承包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让出去, 对其而言失去了承包地就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收入来源, 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生活保障。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 农民是很难割舍土地的, 土地流转就难以真正实现。

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现阶段中国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主要靠精耕细作和长久积累的经验来提高农作物产量, 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普及率十分低, 在现实生产力水平下, 欲通过转移土地形成较大范围的集约化经营, 以大幅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不现实的。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配套服务机制不健全, 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的流转。中国现阶段的土地流转规范性文件缺乏, 土地管理部门没有规范的管理程序, 土地的调整以行政调整为主要形成, 没有形成市场化。同时中国没有形成专业的土地中介机构, 土地的交易都是交易主体之间自发形成, 造成了土地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偏高[3]。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 既要坚持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经营, 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又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追求规模效益;既要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 又要保证他们不能没有生活保障, 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现阶段必须首先解决政府对土地流转的不当干预和农户的生活保障, 这两个对土地流转影响最大的问题。同时坚持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下, 在避免出现耕地撂荒的前提下, 在保证公有制的前提下, 允许和鼓励以农民为主体, 自行进行探索、实践土地流转, 国家只在宏观上进行控制。

四、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评价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并没有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既可以缓和人地矛盾, 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 还可以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一个好办法。具体表现在:

第一, 没有改变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今年中央1号文件也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 农村土地流转后, 相当于“三权分离”:经营权归属受让方, 承包权还是归承包农户, 所有权也还是属于集体[4]。流转后的土地, 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 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 如租金、股份分红等。这也体现了中央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宗旨。

第二, 土地流转可以催生现代农业。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转移到二、三产业, 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众所周知, 农业特别是种粮比较效益低, 农民收入提高幅度小。表面的原因是, 农产品价格不高;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 农业的经营规模偏小。字很多地方, 庞大的农民群体, 人均耕地才很少, 吃饱饭倒是没问题, 但要靠土地富起来, 却是不可能的。要解决比较效益低的问题, 就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 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转移到二、三产业, 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在耕地总量这个“分子”不变的情况下, 大量减少种地农民, 效益就会大幅度提高。

综上所述, 资本与土地的结合, 将大大拓展农业的内涵和增值能力。只要我们准确理解和贯彻中央政策, 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 热情支持土地流转这一新生事物, 完善管理、加强服务,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现代农业的美好图景就一定会早日呈现在世人面前!

参考文献

[1]张晓山, 李周, 杜志雄, 等.新农村建设研究报告[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7:282-283.

[2]周诚.周诚自选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46-47.

[3]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 (续)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26-30.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思考 第10篇

一、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优势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合法拥有或具有处置权限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 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从而定期获得信托收益。这种信托制度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有效分离。与现有的几种土地流转的模式相比, 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一) 有利于遏制农村土地撂荒, 提高土地使用率

很多农民因为农业效益低下往往弃农经商或外出务工, 使得土地撂荒严重, 这既影响农业生产, 长期下去甚至危及粮食安全。土地信托制度既保证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 又使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场得以流转。通过土地信托流转, 土地集中到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手中, 使土地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既比较好地解决了“有田无力”者的耕种问题, 又使“无地有力”者实现要素增值, 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率。

(二) 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

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后, 可以摆脱土地的束缚, 安心外出务工。这样, 农民不但可以从土地信托中获得收益, 还能通过从事非农产业获得额外收入, 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此外, 像福建沙县一些地方还采用了新的方式, 让农民变成股东, 这样, 农民除了前两项收入外, 还可以在年底领取土地分红。

(三) 有利于实现农村规模化经营

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土地后, 信托机构就可以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 根据市场需要对受让的土地进行统筹、分配。这既使得土地流转突破村级界限实现跨区域流转, 又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农业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实现农业资源的集约利用。

二、土地信托流转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但是, 也要看到,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目前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 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运行模式, 在运行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

(一) 缺少对农民利益的保障

信托是一种有限责任。因此, 在信托期限内, 受托人在没违反职责的情况下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受托人没有赔偿责任, 信托人只能自己承担。这就使得农民预期的信托收益就有可能会因为受托人经营的失败化为泡影, 这和信托人的初衷是违背的。

(二) 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

事实上, 土地流转中建立起来的信托中介机构大多数是政府牵头的。当然, 这是由于土地产权的不明晰所造成的。政府的行政管制对于土地流转固然重要, 但过多的政府干预将不利于形成真正意义的土地流转市场。根据国外的经验, 只有形成真正的市场机制才能使土地流转变得更有效率。

(三) 缺少土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和制度构架

农民在土地信托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面临无章可循, 无机构可“信托”的局面。很多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名为土地信托, 实际上却是土地交易中介, 并不能按照信托关系的要求取得土地财产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加以管理运用, 也正因为信托机构并不取得信托财产的产权, 事实上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和委托人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而非《信托法》所规范的信托关系。另一方面, 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人员配备尚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

三、完善土地信托流转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践证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流转模式,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对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土地信托制度的原理和实践需要,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具体环节还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一, 产权明晰, 保障农民权益。土地流转实践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土地流转的权利内涵不明确造成的。因此, 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流转的权利界限尤为重要、也是十分迫切的。只有通过立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明确权利内涵与归属, 才能既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权人能够依法公平的分享土地权利带来的收益, 又使得土地通过市场机制合理流转、优化配置, 从而在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的前提下, 形成土地所有者、土地承包者、土地经营者共赢的局面。

第二, 完善土地信托制度, 明确政府职能。土地顺利流转依赖于有效率的市场机制, 但政府监管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土地流转中,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自身职能, 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宏观上, 政府可以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土地信托市场, 适度引导土地流转。实践中, 政府需要完善土地信托机构, 提供信息服务, 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登记与托管、土地流转仲裁机构等, 调解矛盾纠纷, 建立完善的土地信托制度。

第三, 完善必要的法律环境。要真正促进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业务的发展, 尚需制定有关规范各种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业务的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土地信托流转的登记制度、土地信托流转监管制度等, 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创造公平有效的法律法规环境。

摘要:土地信托流转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中一种新兴的模式, 在实践中有效地解决了一些流转问题, 也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所以本文对土地信托制度的优势和运行中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并就如何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

参考文献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驻马店

一、基本现状与特点

河南省驻马店市地处黄淮平原,下辖九县一区,全市总人口84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13万人,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全市耕地面积1239万亩,农村人口人均耕地面积2.02亩。常年粮食产量120亿斤左右,占河南省的八分之一,其中小麦产量占河南省的近七分之一。该市是典型的农业大市,2008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仍占GDP的27.8%,农民人均纯收入3900元。选择该市进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查,在黄淮平原粮食主产区有一定代表性。早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该市就出现了农户之间为便于耕作而进行的小面积承包经营权互换、转包。

目前,该市土地流转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流转形式多样化。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转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经营权的租赁,使用人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者支付转包费,这类形式有202765亩,占总流转面积的45.6%。二是出租。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共86593亩,占总流转面积的19.5%。三是入股。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正规的法人股份公司,按股份多少享受公司生产经营的效益,这种形式有2725亩,占总流转面积的0.6%。四是转让。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已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他人,这种形式有26691亩,占总流转面积的6%。五是托管。外出务工农户短期把自家承包地委托亲戚或他人耕种管理,纯属农户间的自发行为,此种形式有41446亩,占总流转面积的9.3%。二是土地流转规模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流转的土地规模再扩大。2005年该市土地流转面积327131亩,占家庭联产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7%;2007年流转面积增加了117616亩,比2005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2007年,仅西平县盆尧乡就流转土地14500亩,占全乡耕地面积的23%。二是承包大户承包土地的规模再扩大。据统计,全市承包100亩以上的大户324家,其中承包1000亩以上的大户76家。上蔡县承包大户岳汉东,承包土地1600亩,主要培育花木品种,实行规模化经营,年产值1300多万元。确山县承包大户赵全群在竹沟镇承包荒山4000多亩,以种植林木和中药材为主,兼顾发展养殖业,年利润近100万元。三是流转主体多元化。前些年土地流转大多是在农户间进行,参与主体主要是本集体内部组织农户之间的流转。现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本集体内部组织的农户外,外单位、个人、集体也以承包、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了土地流转。如新蔡县砖店镇周寺村1100亩流转耕地中,有160亩以每亩每年4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县畜牧局发展鹅业生产,其余部分租给个体户发展养殖业,还有部分用于温室蔬菜大棚和发展种植业,经过几年的经营,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了一系列的积极效应,表现在:一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在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既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效益更高的工作,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解除农民离乡离土的后顾之忧。二是提高了农业效益,促进了农民增收。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通过流转土地,一般每亩可以得到300—800元不等的租金收入或等价粮食,如果将土地租赁给种、养殖大户或龙头企业,每亩租赁费可高达1000元以上。租赁者通过规模经营,也可获得利润可观的经济效益。西平县土地流转以前,每亩耕地年效益在600元左右,流转后的土地年效益平均达1990元;该县环城乡观音堂村300亩流转土地用于食用菌生产,每亩每年收入近万元。三是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土地的合理流转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基础。该市流转土地基本上用于畜牧养殖以及种植收益较高的蔬菜、食用菌、林果生产、烟叶等经济作物,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问题与成因

土地流转是一个长期复杂过程。从调查情况看,该市土地流转虽在各级政府积极引导下有所推进,但由于缺少有效的管理服务与市场化运作机制,土地流转缓慢,分散性和盲目性较大,与实际需求较远。

1、思想保守,不愿流转。一方面,部分县乡干部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认识不足,缺乏热情,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情,顺其自然。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传统的种植业收益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在逐年下降,但大多数农民仍不愿放弃土地,小富即安等小农经济思想意识仍比较严重,认为外出打工挣钱只是暂时的,土地才是他们最终的依靠,对土地流转抱着“金不调,银不换”的态度。2003年取消农业税并实行粮食补贴后,土地的价值日益显现,一些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又返回家乡耕种土地。

2、服务缺失,影响流转。目前,该市乡村基层尚未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或中介组织,造成流转信息不畅,多以自发为主,流转双方既不签订书面合同又不履行其他手续,给以后土地纠纷埋下隐患,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的撂荒地无人问津,有的地方涉农企业和承包商需要农地却找不到可用资源,“想转的转不掉,想包的包不到”,这就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由于管理不到位,少数流转后的土地改变了农业用途,进入了非农领域。

3、效益偏低,阻碍流转。农业产业化程度低,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少,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对转让方来讲,由于当前土地的价值还没有显现,土地价格低,流转收益少,农户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大,农作物生长周期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投资效益低,而国家对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又有很多限制,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并不十分明显,受转方也不愿出更高价格租赁土地。特别是分散偏远的土地,更是难以流转。

三、对策与建议

1、认清形势,支持土地加快流转。改革开放30年,尤其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全国农民由贫困走上富裕。但随着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到非农产业就业需要流转;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拥有者为提高土地效益要求流转;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形成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应该流转。驻马店作为欠发达的农业大市,土地流转、规模和集约经营是推动农村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选择。要认真学习理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农村实际,站到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稳定农村大局、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必要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把握政策,重视土地科学流转。2003年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进一步明朗化、法制化,为推动农村土地科学流转创造了条件。一要正确把握“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生活的稳定。二要正确把握“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要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土地使用权。三要正确把握“三个不得”的原则。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必须以此为红线,确保土地流转在政策范围内顺利进行。

3、注重引导,促进土地增效流转。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使农村土地潜能和农业综合效益最大化,最终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对土地流转既怕政策有变失去土地,又怕土地流转后见不到效益。中央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长久不变,这在政策上让农民吃了定心丸。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载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使农民真正从土地流转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把扶强产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作为推动土地流转的基础和关键,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积极发展各种农业专业合作化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龙头企业转移,提高土地流转效率。

4、加强管理,规范土地有序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农民自发流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流转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有序进行。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土地产权归属、交易方式与流转程序,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土地流转。二要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合同制度、交易登记制度、公证制度、纠纷仲裁制度,明确流转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流转程序。三要完善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和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在兼顾集体、农户和承包者利益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利益分配比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四要组建管理机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县乡村应依托涉农部门组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委员会和农村承包土地合同专管员队伍,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指导,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流转有人管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第12篇

(一) 农村农用地流转规模不大, 规模化效果差, 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不足。

一方面农用地经营收益不高, 导致土地对潜在需求者的吸引力不足, 进而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低下, 影响土地承包者将土地流出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户间土地自主流转比重大, 农户间自发土地流转对防止土地荒芜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流转后仍然没有改变农户各自分散经营的方式, 缺乏组织化的规模经营, 市场博弈能力差, 也导致经济效益低下。

(二) 土地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失地农民保障问题较为突出。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 土地仍然承载着大多的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实物保障未实现向价值保障的转换, 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 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农民不愿放弃土地, 经营土地又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 且由于非农收入不固定, 社会保障不健全, 农民离土有后顾之忧, 也不会轻易流转土地。尽管《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 但征地中仍然没有体现市场经济原则, 导致征地范围宽, 征地程序不规范, 补偿标准较低且不到位等情形都大量存在, 因而致使失地农民的就业和长远生计难以得到保障。

(三) 土地流转管理滞后, 现行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长期以来, 在土地流转上虽有大方向上的规定, 但土地流转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健全, 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流转文书格式, 缺乏完整的政策体系,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加上农户间土地流转大部分只是口头协议, 有些虽然签订了书面流转合同, 但内容不完整, 在某些方面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而导致在流转中和流转后时常发生纠纷, 影响了农民和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当前土地流转大部分是群众的自发性行为, 政府在土地流转上的管理、引导和服务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提高。此外, 一些基层组织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也不够深入。

二、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一) 产权不清晰是限制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

农村土地产权清晰度的多少直接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费用的大小, 进而影响农村土地的流转, 而我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并不清晰, 所有权主体模糊, 所有权主体凌驾于使用权主体之上。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 但集体所有的范围又包括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乡 (镇) 集体, 产权主体不明确。在实际中, 容易造成土地使用权实际上落到了代理人手中, 出现了“集体的变成村长的”现象发生;此外, 农村社区干部随意征用农地、强制流转, 也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

(二)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农村劳动力转移能力较小。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 土地在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收入的同时, 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能。绝大多数的农民还是把农地作为自己“最后的防线”, 宁愿让其抛荒, 也不会轻易流转出去, 许多农村地区还没有能力建立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此外, 户籍制度改革滞后, 农民工进城后在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与城市居民相差甚远, 从而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也影响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规模。

(三) 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 农业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

一是管理监督薄弱, 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多为口头协议, 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与业主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多数是双方自行草拟, 合同具体条款不具体, 权利义务等事项设定不规范;二是土地流转缺乏中介服务组织, 信息滞后。目前, 大部分乡镇没有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使得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 信息辐射面狭小,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三是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落后, 大多数地方只有简单的、基本的生产资料供应, 其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十分缺乏, 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和农业科技投入规模太小, 经营农业生产的收益小, 因而造成对土地的需求量小, 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缓慢。

三、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对策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

土地流转法律应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及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权能范围, 明晰土地产权, 消除所有权主体多元性问题。对于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规定;此外, 要完善农户的承包权、稳定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丰富土地承包权的权能范围, 赋予农户对土地享有排他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自由的处分权和转让权、独享的收益权, 并通过延长土地承包年限来稳定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总之, 应运用法律对农户拥有的权能予以明确和保障, 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 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以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对暂时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适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 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 以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 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 加快农村土地市场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

一方面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 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建立科学的土地价格评价机制,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积极探索出科学的土地价格评估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 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 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 形成系统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完善从上到下的全方位中介服务系统;同时, 要加强宣传力度, 增强农民对相关法规政策的了解, 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同时在抓好土地流转工作中,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 千方百计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三) 建立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第一,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等;第二, 大力发展非农产业, 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当前,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 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较为有限。而且,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非农产业收入不稳定使农民难以彻底离开土地, 土地使用权流转因而难以实行。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 依靠科技进步,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得以合理转移;第三,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打破传统户籍制度的限制。允许户口的自由迁移, 并保证把户口转入城市的农民与城市居民在各方面得到同等待遇, 保障进城农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第四, 应当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道路。我国农村地域辽阔, 自然条件也千差万别, 经济发展不平衡, 广大农村劳动人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 采取灵活多样的可行性方式, 更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

(四)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创造土地流转良好的外部环境。

根据我国现阶段农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实际情况, 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的同时, 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 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 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 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同时, 从法律和税收等方面制定政策, 鼓励农民自建或与经济团体协会等联合出资建立各种民办服务组织, 增加各种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 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民提供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以及销售等配套的全方位服务。

摘要: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农业和农村正在向现代化方向迈进, 同时也需要相应的土地制度做支撑。本文分析当前我国土地流转过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最后给出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制约因素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吴郁玲, 曲福田.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农村经济, 2006.3.

[3]赵爱庆, 杨宏翔.试论新农村建设中的产权制度创新[J].广西社会科学, 2006.

农村土地流转对策思考

农村土地流转对策思考(精选12篇)农村土地流转对策思考 第1篇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