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环境权范文
农民环境权范文(精选12篇)
农民环境权 第1篇
环境权的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公民、法人、国家等。从环境权的主体层面进行分析,可发现农民的环境权具有特殊性。农民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政治经济地位处于弱势,使得其在保障自身环境权时往往存在不能保护、不会保护,无法保护的情况,比如支付不起相关专业的律师服务等,因此农民的环境权在保护中往往被边缘化。
法律的权利客体即是主体行使权利所及或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人身、物、精神产品和行为以及其后果等等。因此,环境权的客体应当指环境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环境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及的具体的“物”,比如土地、山林、水体等自然资源以及环境权主体在实现其权利时所及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起诉权等。农民环境权客体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与其他主体的环境权客体相比,农民更加依赖甚至依附于山林、土地、水体等自然资源,并且往往将其作为生产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因此对于农民这一主体而言,环境权的保护对其具有关乎生存的重要意义(例如一工厂所生产的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无任何环保设施,废水直接排入工厂旁边的水库,将会影响整个农村的水源,而如果这个水库是天旱的时候该农村用来灌溉农田的用水,则势必会对当地村民的生活、生产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另,从农民环境权的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层面分析,大部分农民往往接触不到专业法律服务、丰富公共资源、现代媒体通信网络、便捷快速交通等,尤其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山区更是体现明显,使得农民的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不畅通,不能及时切实保护自身环境权。
农民环境权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农民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资源使用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其中,土地或山林水体等的使用开发权等,往往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但是由于农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使其知情权、参与权、诉权等不能完善实现,农民环境权的实现从一开始就处于弱势。
然而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并没有体现出农民环境权的特殊性,只是对环境权的侵权民事诉讼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鉴于农民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不能立案的情况过多,在此着重对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立案制度进行分析。
现今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对于原告的适格范围虽然有所放松(允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但是这种放松对于农民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农民具有其独特的文化价值与社会体系,法制观念不强,厌诉心理还比较普遍。再考虑到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的特殊性,因此在涉及到农民环境权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应当进一步扩大原告的适格范围,例如由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等或环保团体等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弥补环境侵权纠纷中农民这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从而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立案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大多比较复杂且技术性较强,作为受害方的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和技术手段,证据收集能力和意识较差,受害以后可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知道谁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负责,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去解决,实在没办法就采取过激行为,结果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反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是必需的,但是这毕竟是长期的浩杂的大型工程,耗时极长,而现阶段类似于开篇所述的环境事件呈现快速增多的趋势,在此严峻情况下,进一步扩大原告的适格范围不失为目前可采取的有效手段之一。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立案要求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农民环境权的特殊性在此层面并没有特别明显的表现与需求,在这一方面,现阶段可以通过完善权力法律约束制度、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方式进行改进。
因此应当认真对待农民权利,正视农民权利的特殊性,强化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能让农民面对侵害投诉无门,不能让农村沦落为“被法律遗忘的角落”,才能真正保障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维护失地农民利益构建和谐发展环境 第2篇
逐年增加,失地农民群体在不断扩大,他们处在“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困难境地,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面对并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存在的突出问题
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缺少劳动技能、文化素质较低,就业能力和社会生存竞争能力较差,导致无业或待业人员居多,经济来源极不稳定。二是失地农民的赔偿金利用效能低。调查发现75%失地农民的赔偿金没有被有效的整合利用,多数失地农民在“坐吃山空”。三是生活上的不习惯。对于农民家庭来讲,完全失去土地就是失去了家庭院落,卖菜的变成了买菜的,卖粮的变成了买粮的,部分农民由房屋出租变为租房居住等,不仅加重了生活负担,而且不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四是失地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有的虽然在户口簿上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却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而失地补偿又无法满足失地农民失业后的养老、医疗保障等现实问题。
二、失地农民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
一是引发集体上访:据统计,2005年,全区到区政府集体上访案件共55件次,其中与土地征用有关的19件次,约占35%;到市级以上部门集体上访37次,其中有14次是与土地征用问题有关,占集体越级上访案件的38%。
二是影响社会治安:三年来,失地农民多的地方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呈下降趋势,治安案件年均增长8%,其中60%是由失地农民制造的。
三是制造邻里纠纷:失地农民集中的地方,大多邻里不和、家庭不睦。
四是弱化干群关系:由于征地补偿低,群众认为是基层干部侵占了他们的利益,对基层干部产生仇视心理,加之在土地上建成的企业和集镇的发展繁荣,与自己窘迫现状形成反差,造成心理失衡。容易出现不听管理甚至与干部对着干的局面,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三、失地农民稳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失去切身利益,生活上没有保障。一是补偿标准偏低,生活难以维持。《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按照河南省和信阳市通常的农业产值计算,征地补偿费每亩不足2万元。对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意味着维持生活的硬性支出增加,而有限的补偿难以让失地农民保持以前的生活水平。二是文化素质不高,自主谋业困难。信阳市经济比较落后,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再就业较为困难,且大多数失地农民劳动技能不全面,只能靠干些技术低的体力活,大多数人处于无所事事状态。三是社会保障缺失,抗风险能力差。目前,信阳市对于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未建立起来,失地农民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以后的日子如何过?”成了失地农民心中最大的焦虑,他们逐渐成为社会弱势群体。
(二)主观原因:法制观念淡薄,社会控制力薄弱。一是失地农民法制观念相对淡漠。长期以来,农村的法制教育主要停留在学校课堂上,尽管政府通过多种形式面向基层群众开展法制教育,大多数农民为了生计无暇顾及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大部分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二是基层政权对农民控制纽带缺失。土地是维系村级组织和农户的纽带,不管是过去向农民“收钱”,还是现在给农民补钱都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民失去了土地,与村级组织的关系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失去了联系。
四、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些做法与思考
让农民的生活环境像市民 第3篇
武冈市,一个典型丘陵地带的农业县级市成功探索出了农民集中建房节约集约用地模式,让农民的生活环境像市民,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2010年6月24日,国土资源部将武冈市确定为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115个试点单位之一。
这给新农村建设新的思路和启迪,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契机。
制约因素
武冈市实行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其实是为形势所逼。
因为近年来,武冈市农民建房的要求越来越旺,建房用地管理随即成为国土资源部门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工作,但因为多种原因的影响,武冈市村民建房一直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建房用地指标与农民建房用地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多年来武冈市农村农民建房用地指标每年为45亩,其中耕地为30亩,仅够150户农民建房。
事实上,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房屋使用年限、人口增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等各项因素及对全市历年用地情况分析,全市农民建房每年应在4000~5000户之间,其中需新占用土地建房的在1000户~1500户之间,需要新占土地200~300亩(还不包含因建房而受到影响的土地)。
农村建房的实际需求远大于政策指标限制,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农民违法违规建房,政府对此难以调控和规范。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农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在选址上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布局分散凌乱,既严重浪费土地,又破坏了耕地。法律政策不配套对农民建房选址有一定的诱导。《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相应耕地或缴纳开垦费。
但现行相关政策为减轻农民负担,不主张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开垦费,个人无法补充耕地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这导致农民建房大量选址在交通较方便、投入较少的耕地上,很少有人选择工程投入大的荒山荒坡、空闲地。
三种模式
要打破制约因素,走出农村建房困境,武冈市国土资源局通过调查摸底选择试点村的办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同时进行,总的来说可以分为疏和堵两种思路。
堵就是对农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坚决予以制止。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曾专门下文冻结单门独院选址及主要公路沿线的零星用地,从政策上进行约束,引导村民在集中成片点上建房。
同时,加强动态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实行“露头即打、动工就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疏就是制订政策,编修规划,宣传造势,逐步把农民杂乱无序的选址建房,引导到集中成片建房点建房,使全市农民建房用地向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2006年6月武冈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制订了2006~2020年新农村建设专题规划。
全市每个村按“无地灾隐患、占用耕地少、相对集中、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选定2~4个集中成片建房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
在这种思路的指引下,武冈市形成了3种农村集中成片建房模式。
一是集中成片建新村。在各村选定新村点进行权属调配和“三通(五通、七通)一平”等开发,再统一向本村村民提供用地。建房农民对原宅基地进行腾退,由政府统一开垦为耕地或做为新的村庄建设点。
二是内部整治建新村。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对现有村庄进行统一规划与整治,进行中心村建设,节余的建设用地开垦为耕地,邓元泰镇渡头桥村就是这种模式。
三是整体搬迁建新村。主要是将零星村庄、地质灾害频发村庄、矿山采空区村庄等整体拆除搬迁到新选的村庄点,原村庄开垦为耕地,比如荆竹镇谢必村、秦桥乡创新村等因山体滑坡全部整体搬迁进了政府建设的新村中。
这样做的效果非常明显。
在2010年的国家卫法检查中,武冈市违法占地面积仅 8.49亩。
任重道远
10年来,武冈市在 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 100余村实施了 102个集中成片建房点,共安排了符合建房条件的 3179户农民建房。
集约用地集中建房能够得到成功实施,并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这是有着深刻因素的。
首先是建立了 “市、乡、村、组”四级联动运行机制,实行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其次是签订了责任状,明确了问责制度。
再次是国土资源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武冈市的指导到位。定期将国土资源部的创建工作动态、创建最新精神及时下发武冈市创建办,出台了相关文件并及时下发到该市,为创建工作指明了方向。还通过专用电子邮箱与武冈市创建办联系,对创建工作答疑解惑,了解创建工作进展,实时指导创建工作,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冷宏志副司长一行专门到武冈市调研指导创建工作,为该市创建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极大地促进了创建工作。
不过,他们也走过一些弯路。
2001年最初实施建房点时,因组织不当,在未进行实地调查和征求农民意愿的情形下就冒然推进,没有堵住零星建房,也未能统一建筑风格,引致群众的抵触情绪,使工作陷入了两难境地。
因此,“武冈模式 ”还需继续探索完善,才能够保持可持续效应。
还有就是,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打造的集中成片建房点基本上没占用国家新农村建设的补贴资金, 集中成片建房点的收费大部分是以出让金的名义收取,除了用于建房点“三通一平 ”的基础设施外,剩余的作为财政收益,调剂到全市的其他新农村建设点。这种收费方式农民愿意接受,但跟现行法律政策还有所冲突。
农民环境权 第4篇
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在健康适宜和良好环境生活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要素的基本权利。
从发生学角度讲, 权利的创设及其功能演进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当出现一种挑战人类道德底线或妨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事物时, 权利将成为制度赋权的规制。基于农村环境恶化已经危及农民的健康和生存, 农民对旧时的田园牧歌与桃花源生活图式的追索, 成为其对环境权诉求的现实动因。“权利的获得是人类理性的认识, 与人类对于自由、平等、正义的追求”。[1]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是对“农村现实生态图景的一种理性回应”。
农民环境权提出依赖于两大前提, 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二是真正关注农民, 走近这一挣扎的环境权弱势群体。在公民环境权理论框架下, 关注农民环境权弱势群体地位, 提至对农民进行赋权保护, 才能升华出农民环境权理论。
1.公民环境权理论发展是农民环境权概念创建的前奏
农民环境权的提出以公民环境权的界定为前提。从某种意义讲, 农民环境权提出体现了公民环境权理论在农村环境问题和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上的介入。
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和认可的进路, 表现出由学者倡议, 经国际社会认可, 进入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再返转入国内相关立法之中。[2]
环境权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 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1960年原联邦德国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 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保障清洁卫生环境的规定, 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20世纪70年代初, 国际法学家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 提出要将现有人权扩展, 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他认为, 人类有免受污染和生存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的权利, 环境权具体应包括足够的净水、洁净的空气等, 以最终保证人类在地球上得以生存。环境权的概念一经提出即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下来。《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权定义的经典表述是:“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祉的生活环境中, 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体条件的基本权利, 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从环境法学主体视角分析, 虽然环境权主体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 以致广义环境权可以辐射出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等。但本研究认为, 保护“谁的环境权”是公民环境权理论中“第一性”的问题, 环境权的主体不宜包括自然体和后代人、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3]因此, 此处探讨时仅限于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作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健康适宜和良好环境生活以及合理利用 (基于生存需要) 环境要素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伴随着公众对环境关注度提升和环境权利诉求日益强烈, 学术界开始热议公民环境权理论。[4]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 几乎所有关于环境权研究都涉及公民环境权理论, 公民环境权理论参与者众多, 论文和著作颇丰。公民环境权理论上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解决, 例如公民环境权的主体、内容、客体、属性、权能、效力、功能的界定, 公民环境权如何运行和实现, 如何构建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和救济体系等问题的解决, 是构建农民环境权概念体系有力的智力支撑和理论指导。当然, 有必要从问题出发、从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切实需要出发, 诠释和厘清农民环境权概念体系, 着重避免环境权内容泛化的“霸权主义”和泛化倾向。事实上, 权利的内容越是包罗万象, 其权利内涵和边界越是模糊, 也就越容易被质疑、否定甚至走入困境。
2.走近环境权弱势群体:农民
理论界为环境权益捍卫者及先行者创设了一套环境赋权理论。农民环境权是相对于农村环境问题背景下, 农民这一环境权的特定群体而言的赋权。
理解农民环境权应与农民的特殊社会地位相结合。农民环境权问题探讨需要有明确的主体意识。农民作为农民环境权主体, 它的概念边界清晰对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属性和内容探讨, 具有一定价值。
随着我国社会变迁, 农民的自主权和社会流动增强。户籍制度在改革, 职业问题出现兼业现象, 农民发生了分化, 农民成为一个宽泛而又不断变迁的概念。农民从职业概念阶级概念身份概念再至目前常用的“三个维度概念”的演进, 体现了农民概念内涵的变迁。
农民概念界定时通常潜在着三个维度, 即职业维度、身份维度和地域维度。作为职业概念, 强调农民是以土地为生、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从事农业生产职业是世界范围内传统学理共同认可的农民的本质特征。农民的身份属性是以户籍制度为边界, 强调农民是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口。以地域属性界定农民, 强调农民是在农村地区生活的居民。
借鉴传统学理、考虑农民身份的变迁、适应本文研究对象, 笔者认为农民环境权问题上农民概念界定不宜采用单一指标。农民概念界定的三个维度即地域维度、职业维度和身份维度界定有的时候存在交集, 有时又互相排斥。例如单一使用地域维度作为界定农民概念边界, 则会推导出长期居住在农村但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的也享有农民环境权的荒唐结论, 这与传统学理对农民概念界定相冲突;单一使用身份维度即以户籍作为是否为农民的指标, 处理农民工环境权益则成为障碍。农民工属于“在农村职业分化中已经从农业转移和从农民分化出去而从事非农产业的部分”。[5]他们长期居住在城市, 其所享有的环境利益提供者为城市而非农村;如果单一采用职业维度界定农民, 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人口才是农民, 那么在农村生活和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六十岁以上丧失农业生产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环境权问题难以纳入农民环境权保护。
笔者认为, 农民环境权研究在界定环境权主体农民概念时, 应以居住地为主要指标, 辅以排除法排除特殊的人群。以居住地为界定农民主要指标是因为环境本身的地域性特征, 居住在农村的人口才会面对本研究所指特殊农民环境权问题。研究环境和环境权问题更适合以区域划分, 因为环境恶化、改善的指标、环境权现状多是以区域划分的。为了强调农民这一群体具有同质性的地域性环境问题, 本研究以居住地作为农民概念界定的标准。当然, 以居住地作为界定农民主要指标基本上排斥了农民工主体地位、解决了农村居住的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六十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老年农民纳入环境权主体地位问题。事实上, 以居住地为边界划分农民概念, 强调长期在外的农民工不是本研究所说的“农民”, 具有合理性的, 是符合从社会学角度界定农民概念, 符合当前农村社会转型的实际的。农民环境权与城市居民环境权和长期外出的农民工环境权存在着明显差异性。
然而, 虽然农村环境问题具有同质性, 以居住地划分最为唯一指标尚有漏洞。但农村环境问题不只是危及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的农民, 而是危及所有居住地在此区域的人口。包括农业劳动者、在农村生活的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六十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老年农民、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从业者、农村管理者、非农业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人口。特别是非农业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人口, 因其违背以户籍为标准的身份概念, 与传统学理冲突。因此农民概念界定将其剔除在外。
此外, 在农村还存在着居住在农村、具有农村户口但主业并非农业生产职业活动的人们。他们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农民, 但或多或少的存在兼业现象, 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 与农村环境又有极深渊源, 因此将其纳入本研究所谓“农民”概念。
综上所述, 本文所指农民是指依法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 不包括拥有农村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城市的人口, 也不包括没有农村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人口。
通过概念界定, 基本可以做到农村环境现状分析与农民环境权现状分析的基本对应。在环境问题上, 农民、农业和农村是相互依托的整体。农业环境问题是导致农村环境恶化的原因之一。农村环境恶化的现状正是农业环境和农民环境权受损的背景。农民环境权受损则既有农业环境因素, 也有农村环境污染其他要素的作用。因此, 界定农民概念、剖析农业环境、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关系, 对于明确农民环境权内容、分析农民环境权受损现状、救济障碍、探求救济路径具有一定意义。
将环境权特定主体农民时, 公民环境权概念也具体化。由于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健康适宜和良好环境生活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要素的基本权利。所以, 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在健康适宜和良好环境生活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要素的基本权利。
二、农民环境权的特性
从农民环境权保护需要出发, 直面环境权研究困境, 明晰环境权与发展权、环境权与资源权的关系, 有助于研究者摆脱过度宣泄悲天悯人和英雄主义的情怀, 避免将环境权“霸权化”, 扩展为无所不包的“权力束”。唯有理论上清晰界定了要保护谁的环境权、环境权权利属性、环境权的价值、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的侵权表现和救济方式等方面, 才能结束“理论界摇旗呐喊、实务界无动于衷”的窘迫现状。
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要素的基本权利。从内涵上讲, 主要是强调包括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农民到底可被赋予哪些权利。
基于农民环境权的特殊性, 本文所探讨的农民环境权需要注意到四个基本问题:
1.农民环境权第一性的问题强调, 保护的是农民的环境权
凡是依法居住在农村的农业居民 (不包括拥有农村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城市的人口, 也不包括没有农村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人口) , 都享有本研究所指农民环境权。此内涵突出农民环境权主体是农民, 这一群体具有同质性的地域性环境问题。
2.在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冲突上, 农民环境权选择实体性权利为内容, 是环境原权
程序性权利属于环境补救权, 是从核心环境权派生出的衍生权利。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环境诉权。这些权利只是农民环境权的保障机制体现, 是环境权实现和救济的辅助性权利。
3.关于农民环境权的实体内涵
金瑞林、汪劲教授给环境权分了四个层次, 依次排序是安全要求、卫生要求、舒适要求、美学要求。目前, 我国公民环境权发育程度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差距。即使在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有存在实体内涵的差异。在讨论农民环境权时, 应充分考虑到农村经济条件和农民环境权实际, 可以将其分为从低到高的三个层次, 即基础安全层次、舒适层次和优美 “诗意的栖居”层次。第一层次的环境权利属于基本环境权利, 是保障农民生存的底线权利。之后每提升一个层次, 环境权利不断丰富, 从安全提升至舒适、从舒适提升至优美。结合环境权层次的划分, 从实体权利的角度看, 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在健康适宜和良好环境生活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要素的基本权利。
4.因为环境权具有公权和私权兼顾性质, 在探讨农民环境权救济时, 除了强调公权视角的公力救济外, 私法视角的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机制的探讨也十分必要
首先, 农民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 任何人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独占环境利益。同时农民环境权包含着个体性, 其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对于农民环境权救济应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对于农民环境权的救济, 既要强调公法介入, 也需要采取必要的私法手段;既需要公力救济, 也需要农民自力救济;既可以采取农民集体行为, 也允许农民采取个人行为。同时社会救济的作用也会得到充分重视。
三、农民环境权与发展权的边界
1.突出农民环境权, 抗衡政府和企业的发展权
环境权公私兼顾的双重性质, 使得不同利益相关主体 (政府、污染企业和公民) 在这一问题上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并导致相互间的权利冲突。
浅层而言, 在农村环境容量一定情况下, 体现着不同主体政府、污染企业和公民在农村环境要素使用权分割上存在竞合。深层而言, 体现着农民环境权与国家和企业发展权孰重孰轻的争论。如果将政府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定位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追求理解为体现国家和企业发展权, 则农民在良好环境下生产和生活及合理利用环境要素的权利即为农民环境权。在农村环境问题上, 受经济发展指挥棒作用, 政府追求GDP增长, 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造就了我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高能耗、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和发展道路。虽然持续20年的经济增长使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工业生产国、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吸引国和第三大贸易国, 经济发展成绩斐然。但这一模式使中国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 也成了世界上自然资产损耗最严重的国家。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公开相关数据, “我们单位GDP的能耗是日本的7倍、美国的6倍、印度的2.8倍, 单位GDP污染排放量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十几倍。按照目前的污染水平, 15年后我们的经济总量翻两番时, 污染负荷也会跟着翻两番”。
在农村, 因经济掠夺式发展而产生环境要素破坏和环境污染, 最终被农村和农民消纳。以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壤这一环境要素为例, 土壤是各种污染物最终的“宿营地”, 世界上90%的污染物最终滞留在土壤内。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也较严重, 据原国家环保总局 (2008年3月改名环保部) 2006年初步统计, “全国受工业污染的农田已超过10万公顷, 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 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 合计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 因土壤污染而造成的各种农业经济损失合计约200亿元。”
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和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警醒我们:应关注发展的代价, 关注国家和企业经济发展背后的农民的环境权现状, 在农村环境趋恶的场域背景下, 关注农民环境权现状, 权衡、缓解农民环境权与国家和企业发展权的冲突。
科斯将权利的冲突问题界定为权利的相互性。环境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冲突作为外在权利冲突, 源自于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 即环境权与发展权是两种平等但边界不甚清晰的权利。一方面, 发展权的实现必须以良好环境为基础;另一方面, 环境改善及环境权的实现需要雄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恩格斯有这样一句话:“我们必须在每一步都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 绝不同于站在自然界以外的某一个人相反, 我们连同血、肉和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并存在于其中的”。然而, 由于秉承“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经济建设是第一位”思想指导, 人们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获取经济发展。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环境权在与发展权的对峙中, “总是有些不能理直气壮”。在权利冲突中, 既然法律不能同等兼具地保护冲突双方权利, 那么就用该做出符合最大社会利益的价值判断和最有效率或最正义的安排。按照经济学“两害相争取其轻、两利相争取其重”基本规则, 在环境权与发展权的权利冲突中, 应以避免一种较为严重损害发生为基准点。由于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和环境要素难以恢复特点, 环境权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 因此权衡双方利益后, 在权利配置时应优先选取环境权, 推进和保护环境权, 保证公民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保证公民能让发展可能持续的能力, 保证子孙后代享受正常生活的权利。而且, 从长远来看, 人是未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没有人类健康的经济发展是不可想象的。
2.农民环境权与农民发展权
在农民环境权受损和救济问题上, 农民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 面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城市转嫁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和社区内部污染时, 农民是环境权受损主体;另一方面, 由于农民自身生产、生活行为不当, 农民可能会成为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前者强调的是农民环境权与外部主体发展权之间的冲突, 后者则突出的是农民的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冲突。
我国贫困人口大多集中在农村地区, 在农村社区内部, 农民特定的、封闭的生存环境下, 随着农村生产生活资料人均占有量的减少和社会资源占有的两极分化, 农民在面对生存和生活质量、环境良好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等类似的二选一题目时, 会本能地选择生存。经济上窘迫和生活压力使得农民常常为了获取眼前的一点利益掠夺性地开发环境要素, 环境权益成为眼前经济利益的牺牲品。为了生存和经济利益不计环境成本, 甚至选择“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掠夺型开发的经济发展模式。思维方式引导着人们的行为模式, 环境已经不能承受人们索取之重。在生产中出现了过度垦殖、过度放牧、透支开采、滥用化肥农药、盲目引进新的转基因品种, 在生活中垃圾随意弃置、污水横流、村容脏、乱、差。面对农村社区内部成员之间污染, 农民倾向选择“默默忍受”以求熟人社会的和谐关系。环境污染加剧了农民贫困, 而贫困又对环境迫害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农民环境权受损的原因会来自于农民为谋求发展、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可能会采取侵损生态环境的行为。农民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所致的“内生聚集性污染”, 研究发现, 农民环境权可能因为农民发展权的不当行使而受损。当然, 不可否认的是, 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带来农村环境要素品质的提高又是农民发展权实现的保障。
农民生计具有生态脆弱性。无论是自然灾害、外源性污染, 还是内生聚集性污染, 首先侵损的是农村环境要素, 进而使农民环境权受损。如果说工业生产可以通过控制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状况, 尽量舒缓和摆脱环境的支配、束缚, 则农业生产生态脆弱性十分突出。我国农业以传统农业为主要特征, 对环境依赖性很大, 一旦环境恶化, 农业抗击自然灾害和人为污染的能力较低, 农业生产波动敏感明显, 农业生产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也远远高于其他产业。此外, 农业环境污染的不可逆性突出, 农村环境污染危害更大, 治理将会付出更大代价。以农民生计角度看, 农民生活来源和生存质量依赖于对于包括土地等各种环境要素的利用和支配, 大都属于“靠天吃饭”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状态。一旦环境要素受到污染或破坏, 农民环境权受损, 必然引发“生态致贫、环境致贫”现象, 农民发展权则很难保障。
四、农民环境权的受损实质和救济机制探讨
农民环境权赋予农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基于农民的特殊社会身份, 农民环境权的内涵被限定在实体权利的范围, 从核心内涵上强调最起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然而即使是农民环境权已经将权利边界缩紧, 由于农民环境权受损具有不平等性、源头多、波及广、涉农性、隐蔽性和爆发性、受损救济难等特征。所以, 现实农民生活世界中不乏农民环境权受损案例, 农民环境权被定位于环境弱势群体的极易被忽视的权利。这就造成了农民环境权受损特征突出, 扣人心弦。
农民环境权受损实质是, 在农村环境问题恶化背景下存在于城乡之间、工业与农业之间以及在农村社区内部农民个体之间等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环境不正义。以环境正义为视角, 研究发现: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民尤其是以传统种植业为生的农民承担着远大于其所获环境利益的环境成本或环境代价, 而且并未得到相应的补偿, 归根结底是环境正义问题。
在现有制度框架下, 在农民环境权问题存在农民作为主体缺失和动力不足。在农民环境权问题的利益关系中, 农民较之于政府、污染企业、城市居民而言, 是环境权弱势群体。同时, 基于农民行为选择的特殊性和矛盾性, 其弱势地位进一步被强化。这使得在环境权受到侵害时, 农民环境权救济行为容易出现两极化的趋势。一方面, 出于对现有利益格局和权利制衡关系的理性判断, 农民在权利维护上表现出犹豫和畏缩, 在这里称其为“柔弱的农民环境权救济行为”;另一方面, 受环境权受损程度和救济路径是否有效率影响, 环境维权和救济行为力度呈现逐渐升级的趋势。
农民自力救济不足与乏力, 说明单一依赖农民群体自力奋斗, 环境权问题将无解。要想实现农民环境权, 除了内部动员外, 还需要设计有效的外部保障机制, 包括行政、法律等诸方面的制度设计, 即构建农村环境政策制定和农村环境管理主体突出、环境法律具有便民性和适宜性的农民环境权外部保障机制。分析现有农民环境权外部救济障碍关键应意识到, 在环境法制、农村环境政策和农村环境管理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制和政策价值判断的优先序出了问题。本着“先污染后治理”的原则, 在环境要素使用上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只有到了垃圾围村、污染致命、危及饭碗、危及生存时才受到关注。农村环境治理、关注农民环境权不是“眼球经济”, 不是“政治口号”。二是政策和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缺乏突出农民作为环境权主体性的考虑, 导致农民参与性不足、欠缺便民性和本土适宜性。只有农村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农村环境法制为“农民服务”的定位清晰、瞄准目标明确, 才能进一步探讨对农民环境权救济机制合理和完善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尹奎杰.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8.
(2) 吴卫星.公法学视角:环境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3) 李淑文, 任大鹏.权力冲突视角下环境权的理性思辨——基于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需要[J].前沿, 2010, (09) .
(4) 周作翰, 张英洪.当代中国农民环境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 (03) .
农民环境权 第5篇
背景链接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广袤的田野又沸腾起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美好愿景的背后,给了创新创业者巨大的发展空间。那些长年在城市打拼的农民兄弟,有的有一技之长,有的积累了一定资金,他们开了眼界、长了见识,也都纷纷回乡去实现创业梦想。
综合分析
从时代发展大势来看,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整体上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发展新阶段。尤其是近些年来,一方面,大量沿海产业向内地农村转移,使得中西部农村有了产业基础,而随着精准扶贫在全国范围铺开,大量的人力物力下沉到农村,这不仅为农民工返乡务工提供岗位,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了更多市场机遇。另一方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产业融合项目的出现,让农村能够更好地融入整个国家的发展,城乡之间畅通的信息、物流网络,使得农村优质资源和城市消费市场的有效连接成为可能。农民工因了解城市需求,又熟悉网络等现代手段,且在农村有田有地有社会资本,返乡创业就能享受城乡联动的红利。
也要看到,农民工返乡创业同样伴随着风险和问题。家庭积蓄有限、市场经验缺乏、抗风险能力不足……小企业应对大市场,不会因为农民工身份而变得容易,反而可能更为艰难。同时,用地难、融资难、技术提升缓慢、人力资源短缺等因素,也是制约发展的短板。
乡村振兴,农民是主体,也是主力,农民兄弟的参与程度对乡村振兴的成效十分关键。因此,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打消返乡创业就业者的顾虑,坚定农民兄弟的创业信心,事关成败,是乡村振兴中必须加强的一个环节。
参考对策
当好服务员。强化政府的服务理念,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也是优化创业环境的现实需要。当前,有的基层政府服务意识不强,有的政府工作人员仍习惯以管理者自居,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依然存在。这是返乡创业者顾虑最多的地方。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切实转变观念,认认真真当好服务员。事业兴旺了,一切才有希望。
办事要依法。政府无论是对创业者的帮扶,还是对其企业的监管,一定要在法律规定之内进行,对那些吃、拿、卡、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在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地方政府要依法办事、依法息事,公正公平保护每一个平等主体。政府不能把企业主“会不会来事儿”作为企业好不好的标准,否则创业者就会陷入迎来送往的泥潭,就很难在发展生产方面有所作为。总之,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返乡创业者心里才踏实。
说话要算数。吸引返乡创业,政府大多会开出一些优惠条件,作出一些口头承诺。然而有的地方政府招商时热情满怀,招来后不管不问,优惠政策打了折扣,更有甚者,“关门打狗”。这些不讲诚信的做法,让人寒心、损害巨大。因此,地方政府一定要强化契约精神,让创业者放心投资、扩大生产。
农民环境权 第6篇
摘要:开展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西部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西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培养。当前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没有得到应有的重
视;内容枯燥方法单一;资源不足;缺乏有效的教育平台和手段;优秀传统文化缺位。为加强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应:加强环境道德观念的宣传力度;努力拓展环境道德教育的内容;创新环境道德教育的方法;完善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平台;加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的队伍建设。
关键词:环境道德教育 农民 西部地区
当前,我国西部农村生态环境仍在恶化,该地区农民的环境道德意识仍较淡漠,实现该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亟需道德上的引导与维护。因此,对该地区农民开展环境道德教育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其实质是要求广大西部农民以道德理念去维护农村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利用。
本文首先论述了加强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的重要意义,接下来介绍了该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几条针对性的对策。
1 开展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西部生态环境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向自然界排放产生各种废弃物,一旦这种排放超过自然生态系统的吸纳能力就会产生各种生态环境问题。近代市场经济以追逐现实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导致出现全球范围内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目前这些问题在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已比较严重。开展环境道德教育,提高该地区农民的生态环境意识,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促使人们在道义上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市场交易、竞争获利的同时考虑自己对生态环境所负的责任和道义,无疑非常有利于该地区的生态环境重建和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如水土流失、石漠化、耕地与水域被污染、土壤盐渍化、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降低。这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取得的发展,往往得不偿失,是不能持久的,必然会遭到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的惩罚。开展环境道德教育,提高该地区农民的生态环境意识,积极推进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减轻农业资源污染,既有效保护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又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品质和竞争力,从而能促进西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有利于西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把它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这是在对我国近几十年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深刻反思基础上提出的符合实际的应对之道,其实质是寻求人与自然的高层次的和谐相处。
通过开展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倡导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观念,正确认识自然,尊重自然规律,高度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该地区生态文明建设。
1.3 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实现西部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就必须改变当前该地区广泛存在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农业生产方式,而这必然要求开展全面、深入的农民环境道德教育以提高该地区农民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而要改变当前西部农村生活环境普遍存在的脏、乱、差现象,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目标,首先就要使该地区农民认识到这些现象的危害与不道德,因此开展环境道德教育也就是非常重要了。
1.4 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培养
从一定程度上说,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兴衰成败。长期以来,西部地区很多农民潜意识里还认为我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自觉地购买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产品,而且盲目攀比、暴殄天物、铺张浪费。这样的资源观和消费观,无疑会进一步加剧我国的资源、环境与生态问题。通过加强对农民的环境道德教育,宣扬资源有限,倡导绿色消费,崇尚节俭生活,是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要求与需要。环境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理性生态人。因此,开展环境道德教育,有助于西部地区塑造“理性生态农民”。所谓“理性生态农民”就是指依据生态规律进行农业生产生活实践活动的主体。简单来说,“理性生态农民”就是具有正确的生态道德观念、鲜明的生态道德情感、坚定的生态道德意志和崇高的生态道德行为的现代新型农
民。
2 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正如上述,加强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环境道德教育关乎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它直接关系着为新农村建设培养人和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重大问题,它反映了环境道德教育在农村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对广西宜州市某乡政府工作人员(主要是农技人员)、农村成人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有关的中小学教师交流中了解到:对“环境道德教育”认为“很清楚”的人很少,大部分人表示“知道得不多”或“第一次听说”;他们中只有很少的人员参加过一定形式的生态环境教育方面的培训学习,包括开会、座谈;政府工作人员、农村成人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关心的是农民的技术培训,对农民的环境道德宣传教育不够。从对当地农民的走访与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认为“对农民进行环境道德教育”是“可有可无”或“没必要”。当地农民环境道德教育的开展情况更为糟糕: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所在村庄没有进行过环境道德教育。因而,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在目前还没有受到政府、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和农民自身足够的重视。
2.2 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的内容枯燥方法单一
当前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的内容主要停留在对农民进行生态环境知识和环境伦理知识上,缺乏对农民的环境伦理意识教育和环境伦理行为的养成教育,不能真正地引导和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价值观。与此同时,通过调查走访发现,当地农民环境道德教育的途径较为单一,方法较为陈旧,基本上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以领导人讲话、专家授课等有限的几种方式进行。农村成人教育机构的教育者在具体实施相关的农民环境道德教育时习惯用灌输方法。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重理论传授、轻实践体验的做法。这种方法,没能将环境道德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生产生活建立广泛联系,很难实现农民的环境道德的内化,压抑了农民的环保主动性和积极性。
2.3 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资源不足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仅靠县级环保局的力量很难应付日益繁重的环境监管及环保教育任务。迫切需要及时调整思路,下移环保工作重心,在乡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以扩大有效的环境监管及环保教育覆盖面。以四川省为例,据初步调查,全省所辖4408个乡镇中只有435个乡镇设有环保机构,占比不到10%,而且这些机构大多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以抓经济工作为主,真正从事环保道德教育的人员很少。
2.4 农民的环保节能意识缺失
西部农村地区的居民对环保节能问题的实质认识不足,对政府的环保节能工作和环保节能措施以及环保节能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低,即便引入了环保节能产品,一些人也不一定愿意使用。这就需要广泛宣传,逐步改变农民的意识。
3 加强西部地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的对策
3.1 由政府牵头大力宣传环境道德观念
政府在环境道德宣传方面应该带好头,充分运用舆论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弘扬传统道德观念,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可以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宣传台、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民道德宣传活动。在农村地区举办环保知识讲座,发放《新环保法》、《农村环保明白人》、《垃圾分类小指南》、《随手能做的环保小事》等知识读本、小折页、画报等宣传资料,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另外,政府部门还应该针对西部农村的生态环境特点增加信息化投入,为农村环保工作造势,尽全力实现农村环保信息化。
3.2 努力拓展环境道德教育的内容
首先,积极推进环境价值观教育。农民群众对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美好愿景需要在端正认识、培养责任心的基础上萌生。要环保认知及责任心的培育则需要构建正确的环境价值观。鉴于此,环保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引导人们认识自然,清楚自然的内在价值,懂得尊重自然,这样才能亲近自然,对自然报以感恩和关怀;其次,以“传承”为核心理念,引导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当代人的社会活动对后代子孙生存环境的影响,学会正确处理当代人之间、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基于平等的前提实现资源共享。
其次,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线开展道德教育。通过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自然生态系统,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自然的承载能力,这既是人类行动的共同界限,也是人类应该共同遵守的伦理准则。
再次,要开展生产和消费生态观教育。通过环境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学会在与生产系统和谐共处的前提下科学安排生产活动,尽力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并且在生活领域,必须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提倡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减少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浪费。
3.3 创新环境道德教育的方法
首先,要注重教育过程的循序渐进,坚持从基础抓起。我国西部地区农民文化水平整体较低,因此要注重教育内容的通俗性、易懂性,针对农民知识水平组织教育素材、设计教育方式。
其次,要注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相结合。西部农村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生活水平仍不高,因此当地农民的迫切愿望依然是经济发展。由此决定了要提高当地农民参与环境道德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认同感,一定不能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脱离。生态农业理念的提出,提高了农业产品食用安全的可信度,农业生产效益不断增加,促进了农民增收,这必定能调动农民学习利用生态环境知识、遵循环境道德规范的积极性。
第三,要与对农民的法制教育相结合。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法制管理。环保问题涉及面广,单一的治理手段往往难以奏效,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确保环境治理的每一个环节畅通无阻。一是,需要信息整合和共享,完善信用制度,加强对信用数据的归集、分析、挖掘和深度利用,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预警。将恶意破坏环境的违法主体或单位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从社保、贷款、保险、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加以限制。二是,环保事件的处理需要更多部门积极介入,以提升监管的精度和效能,从单一部门监管向多部门协同监管转变,形成治理合力。除了政府部门之外,社会力量不可或缺。最新修订的《环保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亮点之一就是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于推进西部农村的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第四,在西部农村地区大力提倡节能环保理念,使环境保护与对农民的科技培训相结合。如今,节能环保已经成为时代的呼声。一般说起节能环保,首先想到的是垃圾分类、办公环保这类名词,然而这类名词都局限于一个
范围,那就是城市。其实,西部农村的节能环保也不容忽视。
笔者认为,在农村进行环保节能也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农村的空间更广阔,日照时间也更充足,这就为太阳能产品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不过,虽然太阳能的加热设备在农村得到大力推广,但是,同样是节能环保的led灯具,在农村很少有人听说,也很少有人使用。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快农村基层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让村民切实感受到国家对农村环保问题的重视。
另外,还要增加农村环保节能建设资金的投入,切实为农村环保节能提供资金支持与物质保障。节能环保,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推广环保节能的生产生活方式可让西部的农民节省开支,有更多的钱提高生活质量;农村省电增加工业用电,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农村节能可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因而,加强农村的环保节能工作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更需要增强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只有政府、农村居民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改善农村的环境现状,建设一个个美丽的西部农村。
3.4 完善农民环境道德教育平台
首先,设置农村环保教育机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线长面广,涉及多个方面和领域,仅靠县级环保机构管理,往往鞭长莫及。因此,设置乡镇环保机构已成为环境道德教育工作的必然要求。另外,在全县设立多支环境监察及环保宣传中队,各中队分别配置6人~9人。各乡镇配备一名农村环境监察员和一名农村环境道德教育人员,工业重镇配备两名环境监察员。通过环境监察中队、农村环境监察员和农村环境道德教育人员的配合,实现农村环境管理的延伸,通过分散管理、集中执法,加大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力度。
其次,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中,充分发挥村委会的组织保障作用,把环境监管机制延伸到乡镇,建立乡镇环保所。县劳动人事部门将部分公益性岗位设为镇村环境监察协管员,由财政出资聘请专兼职环保员,负责村庄连片整治的后期运行,建立起县、乡(镇)、村3级环保工作网络。明确乡镇环境保护及环境道德教育工作职责。职责包括:负责辖区环境监管及农民环保道德教育工作,做好对排污个体的日常巡查和环保知识宣教工作,及时处理环境突出问题;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针对农民开展环保知识讲座,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绿色生态系列创建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3.5 加强农民环境道德教育的队伍建设
第一,针对西部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开展环境道德教育。基层领导干部是民意的代表者,也是农村建设的领头人。可以说,基层领导干部对自然及生态环境的理解以及对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直接影响环境道德教育在西部农村开展的最终效果。要在西部农村普及环保道德教育,首先确保基层领导干部有环保的思想认识。
第二,针对西部农村乡镇企业领导人普及环保道德教育。乡镇企业的发展思路、员工的环保教育以及企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企业领导人以何种环境道德标准做出何种决策。
第三,针对西部农村环境科技从业者普及环境道德教育。当前,农村地区生产技术及经济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科技力量的发展。从事生产技术培训及科技服务的人员是农民素质教育的主力军,针对科技人员进行道德环境素质培训,对于环保理念在西部农村的普及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徐莹.生态文明视域下农民生态道德教育论析[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5-7.
[2]张永斌.农民生态道德教育问题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08.
[3]惠保德.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民生态道德教育[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32-34.
[4]贺新春,黄伟良,黄梅珍.关于农民生态道德及生态伦理教育状况的调查与分析[J].成人教育,2010(9):28-30.
[5]王念哲.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农村环境道德教育[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34-38.
[6]张义,张合平,李丰生.近年来国内农村环境教育进展[J].中国农学通报,2010(17):427-433.
基金项目:
广西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西部农村成人环境教育研究”(2010C145)。
作者简介:
农民环境权 第7篇
关键词:社交媒体,农民工,信息传播,环境认知
一、引言
在传统媒体为主导的时代里, 媒介信息环境较为单一、纯粹,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新媒体时代来临, 人们享受了充分的媒介接近使用权和话语权, 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 新媒体助力民主政治环境的形成, 人们的话语权得到充分实现, 但是海量信息、舆论、流言充斥荧屏, 关于社会不安全的新闻时时出现在人们的眼前。
社交媒体是在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技术以及智能通讯设备发展下形成的一种人与人交际的新型媒介, 它充当着人们的交往中介, 传播着身边的人和事。社交媒体信息传播呈现出传者及受众多样性、异质性、关系性, 传播手段的多样性, 传播内容的庞杂性, 以及对传播内容的多重解读性。
随着媒介技术的飞速进步以及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人们使用和理解媒介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社会上还有这么一群人, 他们或因经济、身份、地位被划分为社会的中下层乃至下下层, 在媒介环境中被称作“弱势群体”, 他们学历不高, 以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 是一个社会中最普通的群体构成。他们同样也使用媒介, 从各种媒介里寻找和获得关于自身生存环境的信息, 并在这些媒介里满足休闲、娱乐的需求。在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的农民工群体正是构成这一基层社会大众的主要群体。新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的发达, 让他们更加依赖通过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获取信息, 进行休闲娱乐。社交媒体信息传播所构建的一个媒介现实是否会对他们的环境认知产生不同于往的影响呢?
二、农民工群体信息传播与解读特点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于1983年提出的, 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 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一群体出现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 原先扎根于土地的年轻人逐步投身社会建设事业, 外出务工, 改善生活和生存现状。1早期的农民工群体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在人口的地理流动上也呈现比较大的波动, 并且多相约出行, 关系意识比较强烈。
社交媒体信息传播的特点契合了农民工群体的媒介接触习惯和方式。农民工群体在接触使用社交媒体信息传播与解读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信息接收特点。农民工群体受社会经济地位、受教育程度以及工作生活环境的影响, 主要使用的信息接收装置是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 社交媒体成为其信息来源的重要媒介。而由于特殊的社会经济地位, 他们通常对周遭生存生活环境的变化会更加敏感, 如子女安全、医疗卫生等有关社会民生的话题。
二是信息传播特点。农民工外出务工, 礼俗意识仍旧很强, 所以在接收到信息后会不自觉地分享给好友, 或者直接将其所接收到的信息作为茶余饭后的话题进行讨论。这样, 在社交媒体虚拟环境中的信息便进入了现实环境中, 然后在参与人际传播过程中形成这一群体对现实环境的认知, 接下来他们再通过评论分享融入自己的观点, 又进入社交媒体的传播环境中。
三是信息解读特点。社交媒体上的信息海量而庞杂, 农民工这一群体会根据其自身的需求接收信息, 并以其社会生活阅历解读信息, 其解读信息的结果还会受到“人际交往”的影响, 这也是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信息传播的特点, 即呈现出“差序格局”[1]下的人际交往特点。礼俗社会中对“关系”的注重, 让这一群体更喜欢和邻居拉家常、说见闻, 人际传播在这个参与信息解读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双重解读性显而易见。
综上, 农民工群体的信息传播及解读特点为:信息接收装置主要集中在移动通讯设备、信息内容呈现重要性和猎奇性的双重特点、信息解读能力不强且存在双重解读。这些特点会共同作用于这一群体的环境认知, 形成其独特的环境认知模式。
三、社交媒体信息传播中的农民工环境认知模式重构
通过上面对社交媒体信息环境及农民工群体信息传播与解读特点的分析可以发现, 社交媒体信息环境和农民工信息接收和解读机制相互作用, 前者会在潜移默化中涵化后者的环境认知, 而后者也以其独特的方式解读社交媒体中呈现的环境现实。在这一环境认知过程中加入了人际传播, 由此形成一个新的环境认知模式:
信息传入→自身传播→人际传播→认知形成→信息输出
在这一过程中, 农民工群体首先从社交媒体中接收关于外部世界的信息;信息接收之后根据自身生活经历去理解社交媒介所呈现的现实, 形成对外部世界的初步印象;接着将自己形成的认知在家长里短的谈话中相互讨论, 形成更加深刻的印象, 由此形成的环境认知得到了双重加强, 形成最终关于外部环境的认知。在这一环境认知过程中, 由于农民工群体固有的生活特点, 因而便多出来最重要的人际传播, 从而有别于涵化理论中从客观现实到媒介现实再到客观现实的三重机制, 重构了这一传统的环境认知模式。
这种有着“双重代入解读”环境认知的模式, 将媒介所构造的现实又重新拉回到人际交往中, 接收现实的重构, 从而形成被人际化了的媒介现实。人际交往中, 对相关事件的重复提及或细节添加, 进一步加深了群体对外部环境的认知。人际传播在这一群体的环境认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生活中, 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 大到飞机失事、扶老被讹、恐怖事件, 小到附近村、隔壁镇发生的车祸、重病, 这些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的信息, 既是人际交往的话题, 也使农民工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群体的环境认知。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39-48.
[2]石长顺, 周莉.新媒体语境下涵化理论的模式转变[J].国际新闻界, 2008 (6) :56-59.
[3]信莉丽.社会化媒体中的弱势群体:自我表达与赋权[J].东南传播, 2014 (4) :69-72.
农民工居住环境的城市生态影响略论 第8篇
1 农民工居所的城市分布特征
1)大城市的中心城区由于便捷的交通设施、强劲的经济吸引力、大量的就业机会吸引大量的外来人口。外来人口主要分布在城郊结合部。同时,由于城市中心的非正规就业和低层次服务业的机会相对较多,在未经改造的旧城区尚有小规模、低档次的经济活动场所的存在,一部分农民工会滞留在市中心,租住在尚未改造的条件恶劣的旧房中。
2)由于中心城企业郊迁,就业机会的增加和生活成本的降低,使得外来人口的空间分布亦呈现“郊区化”趋势,新增外来人口主要分布在郊区。
3)外来人口进入大城市后,在各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不同程度地形成了一些聚集流动人口的街道或村庄,建立起“网络化熟人社会”[2]。流动人口在空间上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格局。
2 农民工居所的条件及环境
“城中村”、居民或单位闲置房及建筑工地等被称为“城市角落”的场所成为农民工居所的主要选择。这些场所一般环境差,主要表现为布局混乱、房屋破旧、交通落后、基础设施差、居住拥挤、人口密集、绿化奇缺、空气质量差、火灾隐患多、疾病流行等等。同时,在社区关系上一般也多游离于城市本地居民,形成城市社区中的“孤岛”和居住隔离现象。
吴维平、王汉生曾经对上海和北京农民工的住房作过研究,发现农民工在城市住房的主要类型为租赁房、工棚和单位宿舍三类[3]。这三类住房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农民工在城市住房的全貌。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居住的工棚普遍存在面积狭小、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缺乏统一管理等诸多问题,十几人共用一个房间大通铺的现象也较多。企业免费提供的集体宿舍中,居住面积大都平均每人3 m2~6 m2。与此相比较,2004年上海市区人均住房面积已扩大到14.8 m2,住房成套率也提高到92.5%[1]。
3 城市生态学原理角度的考察
1)城市生态位原理。
“生态位”指物种在群落中在时间、空间和营养关系方面所占的地位。如前所述,农民工在大城市中居所的分布和生存环境质量明显处于城市最低生态位。据调查,农民工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仍然表现出一般水准的满意度。其主要原因是他们选择的参照群体为同类民工,而且认同当前的市场分配逻辑。对于城市居民个体而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断寻找良好的生态位是人们生理和心理的本能。人们向往生态位高的城市地区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城市发展的动力与客观规律之一。可以预计,农民工的第二代自然会将参照群体转移到城市居民,他们会在认同市场逻辑的同时更多地考虑结果公平原则,会以消费者的角色对社会产生抗议,进而影响整个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2)多样性导致稳定性原理。
大量事实证明,生物群落与环境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稳定状态的能力是同生态系统物种及结构的多样、复杂性成正相关的。在城市生态系统中,各种人力资源及多种性质保证了城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各种城市用地具有的多种属性保证了城市各类活动的展开。从城市层面上讲,农民工主要从事制造加工、建筑施工、商业服务、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餐饮服务、家政服务、废旧物资回收等,城市居民已经基本退出,农民工对城市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巨大的、不可或缺的。居住环境的恶劣威胁着整个农民工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如不改善必将引起城市生态系统的失衡和动荡。从农民工居住环境微观层面上讲,这一群体居住的同质性、单一化,也会造成局域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和失效。
3)系统整体功能最优原理。
各个子系统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同时,各个子系统功能的状态也取决于系统整体功能的状态;城市各个子系统具有自身的目标和发展趋势,作为个体存在,它们都有无限制地满足自身发展需要而不顾其他个体的潜势存在。不同的城市利益群体,在利用资源、保持生态的过程中,取得权利与义务的对应、贡献与索取的对应、机会与风险的对应、恶行与惩罚的对应、善行与奖赏的对应、作用与地位的对应。农民工作为城市人口的最底层群体,它们的攀比心理与求生本能,与强势团体和富人的贪得无厌相对峙,必然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引发贫富双方对“生存用资源”和“奢侈用资源”的“环境掠夺”性竞争,加速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趋势。贫富差距过大,收入悬殊将成为生态环境的潜在杀手。
4)最小因子原理。
无论是“李比希最低量率”还是“木桶效应”“门槛理论”都说明在城市生态系统中,影响其结构、功能行为的因素中,往往是处于临界量(最小)的生态因子对城市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具有最大的影响力。有效地改善提高其量值,会大大地增强城市生态系统的功能与产出。在目前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二元社会体制还没有打破的制度环境下,这些迁入城市、已在城市工作、居住的农民工群体还远远没有融入城市社会,更没有成为城市居民。农民工居住环境系统更是整个城市生态环境中的最薄弱环节。改善这一群体的城市地位和居住环境必将对城市生态系统质量的整体提升产生深刻影响。
5)环境承载力原理。
城市生态演替是一种更新过程,它是城市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自我调节的结果。城市生态系统的演替方向是与城市生态系统中人类活动强度是否与城市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密切相关的。环境本身具有有限的自我调节能力。城市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脆弱性限制了其环境承载力的大小。而在经济学“二八定律”影响下的对城市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关系中,农民工居住环境的环境承载力更是微弱。农民工居所布局混乱、房屋破旧、交通落后、基础设施差、居住拥挤、人口密集、绿化奇缺、空气质量差、火灾隐患多、疾病流行……城市活动强度远远大于区域的环境承载力,使它们逐渐沦为城市贫民窟,成为城市生态系统的巨大黑洞。此外,农民工群体的住所主要分布在城市边缘地区,这就意味着两种选择:a.在住宅邻近地区就业机会数量的减少;b.在低收入中以更高的比例用于支付交通。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的不匹配,影响了城市运行的效率,增加了通勤距离,提高了居民的交通成本,导致交通拥堵,延长了人们花费在交通上的时间,提高了交易成本,私人交通的增加,也会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成本。
4 关注农民工居住环境,构建和谐城市生态
与构建和谐社会时代主题相符合的“生态城市”已成为国际第四代城市的发展目标。生态城市是一个经济发达、社会繁荣、生态保护三者高度和谐,技术与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城乡环境清洁、优美、舒适,从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力与生产力,并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的人工复合系统。生态城市的衡量标志是:高效益的转换系统、高效率的流转系统、高质量的环境状况、多功能、立体化的绿化系统、高质量的人文环境、高水平的管理功能。要想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城市,作为城市人群构成的重要一部分——农民工的居住环境问题值得关注,它的改善是对人性的关怀,也是对城市的责任。可以欣喜的看到,各地政府已经在为实际解决农民工居住环境问题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5 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将迁移到城市工作谋生或举家迁移到城市“安家立业”,其滞留城市时间的延长——“常住化”以及婚姻状况的“家庭化”,将促进外来人口居住类型的“永住化”。在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区大兴生态之谈之举时,我们仍需将目光投向整个城市人群的整体生存状况。农民工作为城市人群的一个特定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也将通过城市生态系统来影响城市生态的方方面面。和谐的社会构建,和谐的生态城市之路,都离不开这一因子的相携相持。我们应该树立生态城市的系统观,将农民工居住环境问题作为整个城市生态系统良性运转的一个重要保障而加以关注、研究和解决。
摘要:以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农民工进城潮为背景,在观察农民工城市居住环境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生态学的基本原理,探讨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的生存状况对城市生态系统不可忽视的影响,指出构建和谐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急需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居住环境并解决其中的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居住环境,城市生态
参考文献
[1]王桂新.城市农民工的分布、居住与社会融合——以上海为例[J].人口研究,2005(4):39-41.
[2]黄怡.城市社会分层与居住隔离[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85-93.
[3]吴维平,王汉生.寄居大都市:京沪两地农民工住房现状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2(3):92-110.
[4]沈清基.城市生态与城市环境[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46.
农民环境权 第9篇
20世纪60年代, 随着西方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环境问题也日益加重, 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人类开始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环境权”这个概念也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而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中首次提出, 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 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随后环境权受到国际社会与国内立法的高度重视, 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去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的应运而生, 标志着我国环境权益保护体系的形成。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的研究与著作也颇多, 关于环境权内涵的理解也见仁见智, 在这里笔者比较认同蔡守秋学者关于环境权的定义, 他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也当然包括农民, 然而, 我国学者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很少, 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并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他们成为了环境权的弱势群体。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 使农业产量减少, 农产品质量下降, 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显著并呈现加剧的趋势, 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 严重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被人们忽视。这是一种不正义, 不公平的现象。只有切实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 才能更好地建设新农村, 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权也是环境正义的要求, 因此, 在倡导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今天, 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意义十分重大。
二、我国农民环境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 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以浙江省杭州临安市某镇为例, 这是一个工业以节能灯、农业以竹笋闻名的小康小镇, 两大行业支撑着高虹镇生产快速发展。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 引起了较为严重的工业污染。在该污染问题的调查中, 被调查的700人中, 有46.86%的村民认为“当地工业发展对环境影响很大, 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32.37%的人认为“影响不大”, 只有6.76%的人认为“完全没有影响”。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为:“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空气污染”和“噪声”。
水体污染问题突出。水资源污染量多面广, 没有合理布局, 不易控制管理。40.31%的人认为“当地水质不是很干净”, 10.14%的人认为“水质很浑浊, 污染很严重。”较为突出的原因是“工业废水的排放”, 占39.76%;其次是“农用化肥的使用”, 有害物质进入河流、湖泊、水库等, 造成农村地表水源的污染;还有“生活垃圾的丢弃”和“其他原因”。56.76%的村民反映附近工厂污水大多通过自身处理后排放, 有28.5%的村民亲眼目睹附近工厂将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中, 通过管网送入污水厂处理的只占到7.01%。
固体废弃物污染呈加剧趋势。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后, 垃圾量大大增加。生活垃圾中塑料制品日益增多, 成分复杂, 难以简单再利用, 垃圾被大量废弃, 随处堆放, 就地燃烧。只有47.57%的村民会“把垃圾扔进垃圾箱”, 由于没有统一规划的垃圾填埋和处理场所及设施, 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造成二次污染。
(二) 立法对农民环境权界定不明
虽然《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环境污染有相关规定, 但这些法律大多以城市为出发点, 缺乏体系性和综合性, 很难解决农村这种特殊的环境侵权, 农村环境保护被法律边缘化, 农民环境权难以得到保障。
(三) 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备
农村法律援助基础还很薄弱, 农民环境权司法救济的实现难度大。目前, 尚无明确对环境权救济的法律规定, 更没有一套配套的环境权救济程序。当农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 他们采取的措施往往较为消极和被动, 忍让和被动地适应是首先的反应。26.4%选择“和当事人理论”, 30.09%选择“找村干部作主”, 只有10.01%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环境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权诉讼中的起诉、举证、执行、赔偿等各个环节都有缺陷, 亟待完善。
(四) 农民环境权实现缺少相关权利支持
尽管“环境权”仍然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 但是环境知情权却早已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得到了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肯定。调查反映了农民对环境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渠道:32.8%的村民通过“村委会通知”, 30%的村民通过“政府告知”, 17.4%的村民凭借“自己的感觉”, 其余通过“媒体报纸”或是“听别人说”, 可见农民获得准确环境信息的途径极少, 信息有限, 但他们对这一信息的需求却相当大。
环境参与权的失落。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忽视, 农民自身环保知识的欠缺和权利意识淡薄, 导致农民的环境参与机会不多, 热情不高。在调查中, 被调查者对污染企业在其附近设厂的态度很矛盾:有54.4%的被调查者表示“反对”, 而25.8%的人表示“无所谓”, 15.3%的人表示“欢迎”。由于对企业的引进农民没有意见表决和参与机制, 尽管大部分农民表示反对污染企业在附近设厂, 却依然有不少的污染企业设立。
环境请求权的尴尬。在环境请求权上, 农民往往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而无能为力, 陷入了尴尬的境地。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滞后性和复杂性, 证据难以收集, 诉讼费高, 环境污染案件的因果关系认证难, 向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主张过环境权益损害的人很少。
(五) 农民维护环境权意识薄弱
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我国农民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处于不利情况, 其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相较城市居民处于弱势地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人将环境状况简单地理解为卫生状况, 有的将其理解为生活境况, 需要进行一定的解释才能进入正题。还有相当多的人因为不明白调查问题而拒绝调查, 能够完整地理解环境权含义的人很少。54.2%的人“知道一点”, 29.4%的人表示“不太清楚”, 4.7%的人“不作答“, 只有11.7%的人选择“知道很多”。对环境权知识的匮乏和意识的薄弱, 直接影响到他们环境参与和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从根本上实现环境正义与公平。
三、农民环境权法律保障的制度构建
(一) 完善和落实农村环境立法
现代环境问题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 由此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城市的环境保护问题上, 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也主要表现在城市的环境治理和保护上, 并不能完全适应于农村环境问题。所以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 农村环境立法能够在法律层面上一定程度地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我国建立和谐农村社会工作中的关键一环, 是不可忽视的问题。首先, 必须明确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现阶段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并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而只是一种学术探讨和理论概念, 无论是宪法还是环境保护法都没有明确提出公民的环境权, 宪法对环境权规定的模糊性, 对保障农民的环境权十分不利。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环境权倘若能入宪, 可以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立法提供坚实基础, 当农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 可以为其寻求司法救济提供宪法和法律依据。其次, 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明确农民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把农民的环境知情权, 决策权与参与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保护。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也不能仅从环境问题入手, 需要开拓思路和运用更加综合的手段, 在农村整体发展的范围内考虑农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等一系列问题, 把发展农村经济的理念贯穿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等各个领域。
(二) 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和确立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要加强农民的环境权益必须要强化政府的职责, 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执法。各级政府应该根据该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保护环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环保规划, 明确环保目标。运用各种行政手段, 加大力度对环境污染加以整治, 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 不能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 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另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 当农民遇到侵犯环境权益的事情时, 30.09%的人会主动找村干部解决, 这说明农民在环境维权方面对基层组织具有依赖性和信任感, 说明村委会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村委会离农民最近, 最贴近事实, 具有管理农民、化解纠纷的能力, 因此确立村委会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保护农民环境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与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这导致了许多不利的后果。我国不少农民由于自身的法制观念不强, 长期以来具有厌诉心里, 再加上环境侵权案件大部分具有技术性与复杂性, 农民在环境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受到侵权之后不知道如何解决, 许多受害者选择“忍忍算了”的态度, 不仅破坏了环境, 损害了农民的环境权益, 还使得加害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因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我们要扩大原告的诉讼范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当农民无法提起诉讼时, 任何的公益团体, 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诉讼。此外还可以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考虑到环境问题本身的技术性以及农村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可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政府部门内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无偿地向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摘要:农村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阻碍了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发展, 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环境权益。如何加强对农民环境权利的保护, 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农民环境权及其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从法律角度对农民环境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切实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 以实现环境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环境公平
参考文献
[1].吴献萍.我国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J].文史博览.理论, 2007.
[2].王龙生, 康庄.农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对策初探[J].法制与社会, 2009.
[3].余泉.环境权弱势群体:农民的环境权保护[D].华中师范大学, 2008.
[4].阳相翼.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J].长白学刊, 2008.
[5].闵芳呈.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 2008
[6].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7].李素华.论环境弱势群体——农民环境权利的实现[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8].周文君.农民环境权及其法律保护[J].现代农业科技, 2006.
[9].康建胜.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J].法律与社会, 2010.
农民环境权 第10篇
1 农村现行环境管理模式的局限性呼唤农民参与
随着近年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政府的环境保护的职能不断强化,开始使用一些经济手段和经济政策进行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现有的政府环境管理模式主要建立在城市和工业的点源污染的基础上,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环境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对于城市和工业中的点源污染管理比较有效,但是对于我国农村的面源环境污染的治理却存在很大局限,以至完全失灵。主要表现在:
1.1 信息不完全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和模式的建立的基本前提是完全信息假设,即政府环保部门能够全部、及时地掌握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的数据资料及其它信息。而农村环境污染是一种面源污染,污染源小而多,污染面广而散。从污染源来看,有城市和工业企业转移到农村的污染,有乡镇村办企业特别是采矿企业造成的工业污染,有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污染,有固体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有生活垃圾、污水造成的污染,还有禽畜粪便造成的污染等;从污染种类来看,有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动植物污染等;从污染面来看,分散在每个乡镇村企业、每家每户,广大农村地区到处都是垃圾成山、污水横流、臭气飘散、蚊蝇飞舞。环保部门可能有足够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收集农村环境污染的全部信息。
1.2 产权不明晰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和模式是建立在各类环境资源的产权明晰基础上的,因为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切产权都是不明确的,那么市场的交易活动就无法进行;如果存在部分产权不明确,那么就会导致产权不明确的那部分资源无效配置或低效配置。而目前我国农村环境资源存在大量的产权不明确现象,环境资源应由谁来占有、支配、使用没有通过法律明确,导致经济活动中对环境资源的滥用和破坏现象大量存在,也就是政府无法通过市场的手段对农村环境进行有效管理。
1.3 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大都是针对城市和工业而制定的,不能适应农村环境管理的现状。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对解决农村的面源和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同时,法律在农村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还存在不少空白,无法可依的现象较严重。如对于化肥、农药、农膜等还没有具体的专门制度;《畜禽业污染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且针对的是存栏量大于500头的规模化养殖场。而对于有机食品的生产、有机肥料的生产运输和使用这些能够减轻农村环境压力和污染的行为,国家却缺少鼓励、扶持的政策。法律的缺失给执法的监督和有效的环境管理带来了困难。
1.4 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政府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是一个倒“金字塔”结构,即中央级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多、规模大、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充足、环保技术装备好,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强;而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越缺乏、环保技术装备越差,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越薄弱。例如,目前我国的县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人员平均只有21-25人,且大多数人员没有环保及相关专业知识。乡镇一级,绝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甚至没有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和专门的环保技术装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非常薄弱,致使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农村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环保人员和环保知识作指导。
我国当前的政府环境管理体制和模式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将难以发挥作用,其最大的缺陷是将广大农民排除在决策监督主体之外,而农民恰恰是环境保护和治理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是因为:(1)广大农民既是农村面源污染的受害者,也是面源污染的制造者,他们对于本地哪里有污染,污染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最清楚;(2)农民人数众多,如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形成“自发秩序”,就可以改变目前政府孤军奋战环境治理的格局,大大地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3)农民是农村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对农村环境污染极为敏感,可以通过宣传教育让他们懂得污染的危害,发挥他们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监督管理作用,从而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
农村环境保管理仅仅依靠政府是行不通的,它需要广大农民的共同参与。限制了农民参与环境管理,也就限制了他们对美好与舒适环境的追求,限制了政府对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力度。农民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最终动力和力量渊源,离开他们的参与,环境保护也将会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停滞不前。因此,我们必须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村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2],使农村环境保护成为亿万农民群众的共同行动和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2 农村环境管理农民参与的理论源起与现实特点
农村环境管理农民参与,源于行政管理中和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是指个人或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设计公共利益事务决策的介入,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集中体现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管理、参与公共事务的理论诉求,以及构建公民与政府合作的新型治理关系模式。公众参与是最近几十年在社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事务方面频繁出现的社会行为模式。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的政治条件和经济基础,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动的、自发的公众参与几乎很少存在,即使形式上有,往往也是依靠政府动员。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民主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利益多元化格局的日益涌现,这些都为公众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事务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往往独立于原有的政治体制之外,政府或者没有意识到,或者关注不足,这种类型的问题,促使公众不得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公共管理和公共事务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总结出来的,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1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理论源起
源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不断高涨的环保浪潮和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认识,它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从而保证该项决策符合公众切身利益的诉求与行为模式[3]。由于受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以前人们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和消费不具有排他性,无法由市场自发提供,这就形成了“环境管理靠政府”的片面认识,而把广大民众排斥在环境管理之外。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人们逐渐认识到光靠政府进行环境管理是不行的。这是因为:(1)政府理性有限,即政府在信息和思维能力上的局限性,使政府行为的最多只能接近最佳的环境管理效果;(2)政府实力有限,面对大量纷至沓来的环境权益冲突事件时,心有余而力不足;(3)政府中立有限,作为制订与实施政策的政府官员也有经济人的一面,在实施环境行政时,往往会借社会利益之名行机构私利之实;四是因为环境问题具有的广泛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必须依靠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广大民众合作与互动。
2.2 我国农民参与环境管理的特点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护,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公认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起步时间晚,和参与机制相对成熟的西方相比还存在许多的先天不足,但近年,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日益发展,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公众参与的热情也随着各种环境影响公众意见调查、专家意见咨询及环境影响评价座谈会、论证会及听证会的举行而日益高涨。然而,占全国总人口的70%的农民,作为中国公众绝大多数的一部分,却很少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通过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机制影响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从根本上保障他们的环境权利和环境利益。
我国农民参与环境管理与发达国家和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的公众参与相比较,其特点是:(1)农民环境知识匮乏,对于农药、化肥会造成什么样的污染,受到污染后应当如何救济等环保知识都很不可解,超过1/3的农民不知道农药对人体和环境是有害的,有65%的农民不了解虫害天敌或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概念,84%的农民会超过规定标准剂量用药[4];(2)农民不愿意参与,我国农村普遍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愿望强烈,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收入能否增加,物质生活能否得到改善,至于环境保护,他们认为那是政府的事,与个人利益无关,而不愿意参加;(3)农民参与程度低,农民主要关注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节约用水、用电简单的、浅层的环保行为,对较高层次的环保活动很少关注,农民往往对于环境影响公众意见调查不能很好地予以配合,缺乏向专家进行环境影响咨询的意识,环评座谈会、论证会及听证会中也很少见农民的身影;(4)农民参与方式单一,他们主要是通过向基层政府反应和上访等形式,对提起环境诉讼和建立农民环保组织等形式参与不够。因此,我们在推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农村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农民参与的特点,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切实可行的农民参与机制和运作模式。
3 农村环境管理农民参与的实现构想
列宁曾经说:“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因此,只有农民承担起环境责任,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才能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事业的发展,最终构建起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3.1 农民参与的理性化
农村环境管理农民参与的理性化是指农民通过理性的选择,或者是条件最大化下的理性选择,自愿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农民也是理性经济人,所做出的种种行为都是利益的驱动,因此,我们必须从现实利益考虑促进农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自觉参与。(1)加大对农民的物质支持,满足其生存需求。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时,人们的生态环境需求才会出现,才会主动周边的周围环境保护。就我国而言,这一过程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农民的收入增加了,生存需要满足了,就会自发地产生环境生态需要,自觉地参与农村环境保护。(2)对农民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教育,使农民清楚环境破坏将给生产和生活以及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后果;让使农民学习一些专业知识,如让农民正确认识化肥对于粮食增产的作用,学会科学使用而不是盲目使用农药和化肥;广大农民革除陋习,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由此产生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需求。(3)通过过市场机制来引导农民的参与,要提高农副产品商品化率,实现绿色食品和环保产品的生态效益货币化,越绿色食品和环保产品的产品价格越优,给与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是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同时,还要加强对绿色农产品的宣传,引导市场消费需求,扩大绿色食品消费市场,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赢。
3.2 农民参与的多样化
农村环境管理农民参与的多元化是指农民能够实现多渠道、全方位的参与,形成系统的、全面的合力,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观念性参与。这是最广泛、最基本的参与方式,也可以最重要、最深刻的参与方式,因为一切的改变往往都是以观念的改变开始。因此,农民中广泛树立保护环境的公德教育,和环境管理的社会责任感,使绿色观念和环境意识在全体农民中生根、,对实际生产、生活中的环境问题足够重视,并转化为每个公民个人自觉的生活理念和生产规范。(2)政策性参与。即让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全过程,这是农民参与行为真正落实的关键。必须实行环境状况通报制度,让农民了解辖区的环境状况;向村民公开环境政策、环境质量标准、办事程序、执法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多项环境管理内容,为农民参与农村环境管理提供信息保证。此外,要让农民参与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会;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事件,邀请村民参与认证会,避免决策失误;定期对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作出重大贡献和环境决策中提出重要建议的农民以物质和精神的奖励,以形成一个完整配套、协调平衡一体化的农村环境综合政策体系。(3)合作性参与。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广泛的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包括与政府、政府间组织、私人部门、科学界、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团体交流、互动、支持、配合,共同致力于农村环境保护,也包括引进国际的环保资金、环保技术和先进经验,让它们服务于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事业。
3.3 农民参与的有序化
农村环境管理农民参与的有序化是指农民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有步骤地、合程序地、合规范地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农民参与的合法性,具体表现为对现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遵循,以及农民参与途径方式的合法利用。(2)农民参与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合理分析,对相关法律、制度的遵循,对参与目标的合理确定,以及对参与方式的正确选择,并注重进行“成本收益”评估,以选择消耗最少而收效最大的参与方式。合理性的农民参与,标志着农民公民意识的成熟。(3)农民参与的程序性,体现为农民对参与程序的遵从,归根到底是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任何政治制度都要通过政治运行得以实现,其实现的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程序的遵守。农民参与的程序化利于政治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也是政治进步的表现。总之,实现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有序行,不仅能有效地地表达农民的环境利益与环境要求,而且在形成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良性挥动,从而促成政府环境管理工作的改进和绩效的提高,是一种双赢的政治参与行为。
3.4 农民参与的组织化
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是稳定的基础,也是政治自主的前提。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因此,农民只有拥有自己的环境保护组织,才能不断增进对环境保护的的参与度,形成一支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农民环境组织主要分为以社团、社区为单位组织环保宣传、开展环保活动的临时性组织和以单位、部门为主体组织环保协作则较为经常、较为固定的业务性组织,这些组织是实现环境民主和农民参与的组织保证和社会基础,在农村环境保护中起着十分主要的作用。(1)从表达功能看,农民环境保护组织是农民自发建立的,天然地和农民具有密切的联系,表达农民对环境保护的观点。特别是当农民个人作为分散的个体、孤立地面对环境问题时,他们更需要团体力量的支持。(2)从组织功能看,农民环境保护组织是政府和农民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力地推动了政府把权益真正赋予农民,把农民真实意见反馈给政府,为农村环境事业建言献。(3)从监督功能看,因为政府在环境管理中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监督者,政府的行为是否到位、是否合法,还需要公众的监督。作为社会力量的主要代表,农民环境保护组织有着十分重要的环境监督作用,目前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很多全球环境监测网都是由环境非政府组织建设的。(4)从教育功能看,农民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对农民开展形式多样的、以自我参与为主的环境教育活动,强化环境道德的功效,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而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则使他们更积极地参与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4 结语
农民参与农村环境管理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它不仅是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工具,更重要是能体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民全面的发展的最终目的。农民通过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不断积累生态知识,丰富生态情感,最提高参与水平,形成具有科学、系统的“生态知识”,合法、理性的“生态行为”、丰满、完善的“生态人格”的新型农民[5]。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民全面发展相互推进的过程,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密不可分。农村生态环境的和谐,有利于农民的人格健全与全面的发展,而农民的人格健全与全面发展,也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和谐,农村生态环境的丰富、完整、和谐与生态农民的人格完善、全面发展、生命丰盈是一致的。两者统一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农民参与是实现农村环境管理的有效形式,但又我们必须发挥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自愿的原则,以农民为中心,在自愿前提下,鼓励农民参与,以农民的幸福为追求目标,关心农民、爱护农民、尊重农民,充分挖掘农民的潜能,全面提高的农民的素质创新思路、科学发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农民生态培育的新格局,做到解放农民(生产力)、服务农民(公共服务)、投资农民(人力资本)、富裕农民,发展农民,最终构建起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李克强.要切实把农村环保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J].农村工作通讯,2008(21):16-18.
[2]吴晓青.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谈《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http://www.zhb.gov.cn/tech/szx/jqyw/200807/t20080723_126070.htm.2007-12-06.
[3]于卫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刻不容缓[J].山东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56-61.
[4]陆新元,熊跃辉,曹立平.农村环境保护与“三农”问题[J].环境保护,2005(9):20-22.
农民环境权 第11篇
关键词:深松耕作;改良土壤;增产
中图分类号:S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1-0094-1
我省传统的耕作方式是使用铧式犁进行耕翻作业,虽然对改良土壤,防治病虫害,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长期单一的耕翻造成土壤结构严重破坏,风蚀水蚀十分严重,遇到干旱年份极易造成土壤墒情过度损失,对农作物播种十分不利。深松耕作技术机理是在不破坏土壤原有耕层结构的同时,利用全方位深松机左右侧刀与底部水平刀的切割作用,从土壤中切离出断面土壤条垡,在拖拉机的牵引力及底部水平面的抬力作用下,条法被抬升后移,通过两侧刀及水平刀形成的梯形框架中向后流出而平落田面。由于土壤受到剪切、弯曲、挤压、拉伸及等多种力的作用,实现了既省力又能切碎土壤的效果,使土壤变的疏松绵细而地表平整如初。由于深松深度要求达到25-35厘米,因此彻底打破了犁底层,降低了土壤容重,提高了土壤渗透能力和容气空间,形成了“上实下暄、左右松紧相间、底层深处有鼠道”的合理土壤结构,深松后土壤理化保持结构不变,既能蓄水又能排涝,有利于透气和通气,有利于氧气释放与储存,有利于根系生长,抗倒扶能力明显增强。实践证明:深松耕作技术能够有效解决耕地土壤板结、耕层变浅、保水保肥问题,能够改善土壤环境,提高蓄水保墒能力,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耕作制度,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
1 深松整地能够彻底打破犁底层
目前,我区大部分耕地是“活硬软”三层结构,0-15cm,土壤容重平均为1.15g/cm3;15-25cm是坚实的犁底层,土壤容重平均为1.3g/cm3;25-35cm底土层平均容重为1.2g/cm3。传统铧式犁耕翻耕层深度只有12-18cm,而深松平均松土深度30cm,平均深度加深15cm,耕层库容量扩大2-3倍,为农作物根系伸展了疏松深厚的耕层。秋季深松后,经过冬融作用,农作物播前测定0-35cm土壤容重平均值由1.05g/cm3下降到0.98g/cm3,监测数据表明深松能够降低土壤容重,提高犁底层透水性能,基本消除了农作物根系的隔绝。
2 深松整地能够改善耕作层土壤团粒结构
采用铧式犁平翻耕作,耕深为12-18cm,松土系数33-40%,土层翻转,粘土层混拌,土壤结构破坏严重,加之联产承包后零散,犁地只能纵向进行而不能横向作业,形成地面粗糙,土壤板结,横向起伏不平,不利于农作物保墒保苗,导致粮食产量下降。深松深度能够达到25-35cm,松土系数55-65%,土层不翻转,土壤结构不乱,作业后地面平展如初,三年轮松一遍,深松地块地表裸露面积扩大,经过冬春季节的冻融交替,有利于团粒结构形成,使土壤变得疏松、解除板结,有机质含量逐渐增多,理化性状有所改善,有效地促进了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
有利于农作物保墒保苗和生长发育,为提高粮食产量奠定基础。
3 深松整地能够有效提高地温,完善土壤生态
地温偏低,直接影响微生物活动,使作物对养分的吸收能力下降,是粮食低产的主要原因。深松能打破犁底层并加深耕层,消除障碍层,增加土壤空隙,增强土壤透水性能。由于地表裸露面积增加,能够接受阳光和热量,地表地温上升较快。根据春播前对土壤测试,平翻地块耕作层化冻22cm,而深松土壤耕作层化冻达31cm。深松土壤透水速度为52mm/min,比平翻土壤透水速度21mm/min提高2.5倍。深松能使作物根系和微生物活动空间扩大一倍,加速土壤熟化和有效养分的释放,使作物根深叶茂,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4 深松整地能够有效提高抗旱能力
近年来,我区春季旱情逐年加重,土壤耕层浅、含水量较少,给春耕生产带来了一定困难。春播前对土壤水份测定数据表明,深松地25-30cm,平均含水量为13.2mm,铧式犁耕翻地25-30cm,平均含水量为11.1mm,深松比铧式犁耕翻土壤含水量高出2.1mm,抗旱能力明显增强,能够基本满足农作物生长要求。深松整地能够使土壤孔隙度增加,充分接收冬春雨雪,形成地下土壤水库,提高了土壤蓄水能力明显增强。同时,能够切断土壤表层的毛细管,减少表层以下水分过度蒸发,不易形成径流和水土流失,土壤保墒明显增强。
5 深松整地增产效果明显
农民环境权 第12篇
虽然从21世纪开始,生态文明战略也得以实施,但是,战略设计与实际执行之间仍然有着较大的距离,这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人们的观念与利益取向没有根本转型[1]。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知识水平不高、小农意识根深蒂固,环境保护意识更是非常薄弱。加上农村干部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忽视,使得环境保护工作收效甚微。处在城郊地带的农村,由于受城市化影响比较大,在各方面利益的驱使下,村民们被发财冲昏了头脑,加上对环境知识的缺乏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经济发展背后使得环境问题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城郊农民环境意识教育新途径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涵
( 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国家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思考,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时代课题,强调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指出,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心环节,是实现其他目标的物质基础。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目的,也是衡量我们工作的基本尺度。乡风文明,是农民素质的反映,体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村容整洁,是展现农村新貌的窗口,是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保证,显示了对农民群众政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的十八大又赋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的意义。党的十八大强调“三农”是重中之重的战略任务,“三农”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
实践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农业得到了加强、农村得到了发展、农民得到了实惠。这是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发展道路,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二) 城郊农村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近郊农村是指在行政管理上沿用农村的行政构建方式,有镇( 乡) 、村两级行政机构,在经济结构中,农业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地域上,距中心城市较近,受其影响较大的区域[2]。笔者所说的“城郊农村”和上述“近郊农村”基本一致。城郊农村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优越性,使得它比一般的农村有较好的发展条件和难得的发展机遇。由于受城市的影响较大,城郊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经济来源和一般农村有很大的不同。
城郊农村新农村建设的理论基础主要包含城乡互动理论、城乡一体化理论、统筹城乡发展理论和农村城市化理论。简而言之,城乡互动理论重在强调城乡之间在经济、资源、生态和空间上具有互相促进、互相推动的作用;城乡一体化理论强调城乡之间打破界限,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融合; 统筹城乡发展理论则侧重改变以往对农村发展不够重视的局面,将城乡发展统一规划、综合考虑; 而农村城市化理论则可以看作前面三个理论的指向目标和实际落脚点,即城市和农村在经济结构、社会管理、人员构成等方面逐渐缩小差别,最后达到没有差别,达到农村的城市化[3]。因此,城郊农村的新农村建设有它的特殊性,依托城市化发展,走城市化的方向,在城市化的道路上进行新农村建设,应该有更好的发展机遇和发展优势。城郊农村新农村建设把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城市化结合起来,给予城郊新农村建设理论更广阔的内涵。
二、城郊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环境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 一) 保护农村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是导致农村环境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农民的环保意识教育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败,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社会物资丰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中国的发展和崛起令全世界刮目相看。可是,经济发展的背后,我们却痛心地看到,资源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可以说,经济发展的背后我们却付出了环境极大破坏的代价。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农村更是牺牲了原有的自然环境,在与城市逐渐融合的过程中,原来的土地、池塘、生物、山丘、清新的空气一去不复返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污染物的频繁侵袭,威胁着我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在这些环境破坏的背后,我们在思考,究竟是什么剥夺了我们世代生存的美好环境呢? 只能说,是我们自己,是人类。正是我们对自然环境知识的缺乏和环境意识及法律知识的薄弱,才导致了今天的结果。因此,只有加强对农民的环境意识教育,才能真正保护农村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 二)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而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味采取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传统发展模式,带来了严重的农业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这既危害人类健康,也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强化农民的环境意识,实行科学种田,由资源型经济过渡到技术型经济,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效益,积极控制人口增长,能有效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村容村貌,改善农民生活,保证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以新的生态文明观来指导农业实践,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谐。
( 三)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在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制约下,城乡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市发展优势比较明显。而且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建设往往会以破坏农村的生态环境为代价,特别是城郊农村直接成为城市发展的延伸地带,一些污染严重的厂矿企业的进驻,以及大量房地产业的开发,牺牲了农村大量的土壤,对农村的水和大气资源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些村干部和村民各自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完全不顾及环境保护造成的结果。要想保护好近郊农村的环境,就必须首先提高基层村干部和群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在城市化进程中既要注意发展经济又要注重环境保护,树立绿色环保观念,积极应对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统筹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协调发展。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规划先行,使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把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而要通过推动城乡一体化解决“三农”问题,就要首先制定并认真落实提高农民环境意识的相应对策。在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的同时,通过全局统筹、城乡互动来推动经济均衡发展,这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新农村发展的方向。
三、提高城郊农民环境意识的途径
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化的大发展,知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国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也在相应地进步,农村人口素质也大幅提高。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加上几千年封建顽固思想的影响,在农村中还普遍存在知识水平低、观念落后、生活习惯保守等现象。大部分农村环境教育更是无从谈起,农民环境意识教育也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部分基层领导干部文化素质低下,环境保护意识不高。农村环境教育基础薄弱,未形成成熟的农村环境教育体系和教育模式,广大农村居民对环境教育缺乏了解和热情。这种现状自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想保护好农村的自然环境就要想方设法提升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 一) 加强农民知识素养教育,提高农民环境法律意识
1. 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文化水平
中国是有五千年传统的农耕社会,农村是中国发展之根,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是一项长远而艰难的任务。要提高农民素质,就要从教育开始,确保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到人,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学。创造条件和机会,最大限度地让更多的农村孩子到高中或职业技术学校接受教育。在中小学加强环境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宣传,让孩子们从小就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培养保护环境的意识。参加高考的学生鼓励他们报考农林院校,对他们一定的学费资助和政策优惠,吸引他们毕业后回到家乡建设家乡。城郊农村农民应该利用地域优势,鼓励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去一些职业技术学校进修学习,然后再把学到的知识传授给其他同乡。基层政府和村委会也可以定期举办农业知识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讲和培训会,由政府出资,聘请专家学者进行现场授课,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
2. 建立农村环境教育基地
作为城郊农村,可在农村中或者依托城市建立环境教育基地,定期让农民参观学习,通过讲解宣传和实际操作,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加强对农民的环保教育。用环境教育基地的建立来教育农民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农民普及环境科普知识,教育农民保护自己的家园,让他们知道保护大自然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培养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逐步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成立农村环保自治组织也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一个有力的组织保障,可以调动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的组织性和参与管理的意识,能更好地保证环境保护的效果。在极端天气频现的情况下,还需要提高农民对气象致灾影响严重性的认识,加强学习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应对极端天气带来的影响,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降低极端天气对农村环境带来的破坏。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环境教育基地对于国民的环境意识培养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们的环境教育基地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我们可以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借鉴他们的成功范例,更好地对我国农民进行环保意识培养和教育。
3. 培育新型农民
现代科技既支撑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对我国农村环境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农民进行农业科学知识和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培训,使农民在学习和实践中获得新型生产技术,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尽量避免或减少污染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农民的科普培训,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重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普及。积极推广科技治污新技术,注重农村废弃物的充分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发展有机农业。注重开发环保高效低残留、低污染的农药品种,加强对农药的质量检测,加强土地、农林、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和有效监控,同时防止城市废物资源的入侵。加强对养殖业科学管理和对垃圾、粪便的科学处理回收,依托城市科学技术的优势,指导农村生产生活科学合理和谐发展。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态的生产、生活和消费习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自觉地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视为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任务,切实提升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4. 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在城市化建设中,城市垃圾和大批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一些郊区已经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染企业的垃圾存放地。而广大农民只顾眼前利益,目光短浅,农民的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不高,是导致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对此,要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要结合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加强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相关知识,使得农民能够增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意识,从而增强他们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自觉地进行环境保护,注重节约能源资源,杜绝和抵制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对基层领导进行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对郊区的企业领导和职工、房地产建设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人进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监督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遏制企业废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坚决抵制城市废弃物和垃圾对城郊农村的排放和污染。只是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4]。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使得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面临的农村环境危机和生态环境恶化问题。
( 二) 加强农民思想道德和身体素质建设,提高农民环境伦理道德水平
1. 加强农民的思想道德建设
大多数农民长期受小农意识的影响和束缚,在生活和劳动中常常表现得自由散漫,无纪律无组织性,做事情往往以自我为中心,除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半之外,对其他事情毫不关心。很多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缺乏主体意识,观念滞后,不能完全认识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不能充分体会新农村建设与自身的利益关系,没有责任意识,不能自觉地投入到新农村建设的各种任务中去,甚至过多地依赖政府,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面前患得患失,甚至做出有害国家和集体的事情来。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在农村的落实,也必将严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各级政府要努力提供各种载体和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农民的思想道德建设。从小学的思想政治教育着手,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水平,加大投入力度,以各种方式在农村中扫盲,扫除愚昧无知的思想,通过树立典型和举办各种教育宣传活动和先进模范事迹教育会,或者农民喜欢的娱乐活动,来宣传党的政策,增强农民的凝聚力和集体主义精神,鼓励他们投入到环境保护和新农村建设中去。另外,对城郊常住流动人口也要加强思想道德和环境意识的管理及教育,促使他们在居住生活的同时养成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的道德意识。
2. 提高农民的身体素质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沿袭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管理体制,城乡居民在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社会福利等方面不均等不平衡,使得广大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长期从事农业劳动,生活生产条件艰苦,加上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的影响,医疗条件的限制,农民的身体素质整体不高。这不符合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反过来,农民身体素质不高,也会影响环境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的进度。加上很多农村的青壮年都去打工,剩下的多是留守老人和儿童,这些人无力参加劳动建设。而城郊农民不仅自身所处的环境遭到破坏,还要受到城市污染给身心健康带来的影响。身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投入到环境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及热情的高低。反过来,身体不佳的情况也会引起公共卫生问题,直接对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该在村民中倡导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共同保护美丽家园,提高身体素质,建设美丽中国。
3. 加强环境伦理道德建设
环境伦理道德建设要求人们保护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还要满足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做到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这种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城郊农民借着城市外迁和城中村改造及自己独特的地理位置的方便条件,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农村干部和农民无视自然环境破坏和生态失衡,一方面不断破坏自然环境,追求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崇尚物质享受,大肆消费,浪费资源,完全丧失环境伦理道德。因此要通过教育、宣传、奖惩等多种方式,让农民认识到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使村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并成为自觉行动发展循环经济,摒弃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倡导绿色生态消费模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环保新观念,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更要教育农民从思想深处建立起环境伦理道德,以道德影响、道德感召的方式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政策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促进农民整体生态意识的提高。
4. 把学校和家庭相结合,进行环境意识教育
教育应该是在学校、家庭和地域社会三位一体的联合下进行的。只有当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形成了合力,我们的教育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环境意识教育理应如此。学校的环境教育也应该是建立在学生家庭教育的基础上的环境教育。我们应该将学校环保教育和家庭环保教育结合起来,把学校的环保教育落实到家庭、社会的实践中去。学校应该联合家长对孩子进行环境知识和环境保护实践的教育,定期相互反馈孩子的表现。在对孩子进行环境教育的同时,也使得家长从中受到启发,从孩子的实际行动中感受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实际行动做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的使者,给孩子树立榜样,影响孩子的行为。对于环境污染的情况,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宣传、引导,这样,环境教育才会在学校、家庭、社会中形成合力,家长的环境保护意识自然会得到提高。
农民环境权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