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精选9篇)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 第1篇
自Bowen1953年在其专著中首先提出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之后, 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界和企业界持续关注的问题 (James, 2008;Hine, 2009等) 。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CSD) 的动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Okoye (2009) 对过去的CSD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理论归结, 提出, 迄今为止, CSD的研究视角主要为:政治经济学视角、制度理论视角、伦理视角。其中, 政治经济学视角包括合法性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制度理论视角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基于企业的资源理论、声誉理论等;伦理视角聚焦于对企业所谓伦理道德在理论上的阐述。虽然, 菲利浦.科特勒 (2002) 在全面营销范式中提出了社会责任营销是其四大支柱之一, RUST (2003) 在品牌资产模型中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重要性, 但对CSD动机的理论视角多集中于经济学视角, 而营销视角的研究尚处于发展过程中。
二、制度理论视角下的CSD研究
(一) 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的基础是委托人 (资本提供人) 雇佣代理人 (管理人) 去管理与运营企业。Crowther (2007) 指出, 代理理论认为企业应该使用各种策略, 例如主动信息披露, 减少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Watts等认为, 管理者利用选择性信息披露是基于他们自己的利益考虑。管理者很清楚股东们通过合同和监督尽力控制着他们, 管理者使用信息披露令股东们相信他们在保障股东的利益。
众多学者通过实证研究, 支持了代理理论对CSD与股票价格正向关系的假设 (Denis Cormier, 2009;Samir, Trabelsi2008;Elisabeth Dedman2008等) 。CSR还有助于企业通过信息披露降低代理成本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Jensen和Meckling (1976) 提出, 当企业的规模增大时, 代理成本增加, 所以规模越大的企业比小企业更愿意披露信息。
(二) 基于企业的资源理论
Mathews (2002) 指出, 企业管理的任务是聚集一系列的资源去发展企业以及建立将这些资源尽可能转化为服务的能力。Galbreath (2005) 将企业资源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部分:有形的资源包括财务资产、物质资产等, 无形的资源和能力包括知识产权、组织化的资产、声誉资产等。将企业视为嵌入在社会中的是基于资源视角必须要具备的思想, 正如Moldasch和Ficher (2004) 所指出的, 这些无形的资源被社会所产生和提升, 例如人力资源和知识, 很多仅仅能在社会的形式下存在。
象征资产与经济资产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Gergs, 2003) , 企业可以通过CSR报告使得社会责任行为形成象征资产。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仅能够构造声誉, 提升企业吸引资源、提升绩效、建立竞争优势的能力, 同时也能够减少声誉受损的风险。
三、政治经济理论视角下的CSD研究
(一)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 (Lindblom, 1984;Guthrie Parker, 1989;Pat-ten, 1992) 。Mathews认为, 社会契约存在于社会成员和企业之间。社会 (个体的集合) 为企业提供合法性的标准、属性以及使用自然属性、雇佣员工的权力。如果没有上述的社会契约存在, 企业本质上并不并不具有这些权力。
从更宽泛的意义理解, 合法性理论不仅仅所指的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也包括政府、行业等组织形成的规范要求和制度。遵循普遍法律要求是一般公司的必须行为, 而执行社会契约其他方面, 尤其是道德规范, 则是企业的选择行为, 无论是什么样的选择, 都是表达了对社会契约履行的承诺。
Donna LStreet等 (2000) 、Samir (1999) 等研究了法律对CSD的影响关系。Cowen (1987) 用500强的年报数据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 发现公司的行业类别影响CSR的信息披露途径。在Cowen等人的研究基础上, Patten (1991) 研究了1985年128家企业的CSR信息披露, 发现, 行业类型影响披露, 但利润则不影响。行业类型对CSD的影响主要源自于不同的行业制度以及行业风险对CSD形成不同的影响。实证研究表明, 企业报告中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与环境绩效成负向关系。环境绩效越差, 企业在CSD上的投入往往超过那些环境绩效好的伙伴, 显示出企业通过公民行为的建立, 形成对未来合法性风险的预防, 当企业未来面临危机时, 则可通过过去所树立的社会公民形成消除危机的威胁。合法性理论是一种宏观的理论, 在变量的选择上与微观层面的其他理论 (例如制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 的变量选择会有很大的重合。
(二) 利益相关者理论
从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原理出发, 可以认为, 不同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结的程度是不同的, 其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被企业决策所影响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 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 企业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重视程度构成了企业CSR以及CSR信息披露不同的基本动机不同。
利益相关者理论属于系统性理论。Gray (1996) 指出, 系统导向的观点要求我们聚焦于组织与国家、个人和团队之间的关系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在他们之间的披露。系统导向的视角认为, 社会经济体被假设为被其所存在的社会所影响。企业披露政策被认为是代表了一种重要的途径管理者能够影响外部关于组织的外部感知。因此, 企业需要与利益相关者形成有效的对话与沟通 (AndreasRasche, 2006) , 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更加清晰, 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已经实施以及将来要实施的社会责任工作有清晰的了解。企业的CSR的关键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对话, Rob Gray (1995) 认为, 公司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利益相关者的支持, 公司必须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 即通过利益相关者沟通, 使得公司的行为必须被纠正到获得这样的认可。正如Roberts, R.W (1992) 所观察到的, CSR已经成为一种相对成功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与关系维护的媒介。
四、三大研究视角的特征与存在的问题
合法性理论是基于社会契约和公平交换的思想, 认为企业行使了从社会获取资源、支持的权力以及经营行为对社会形成的影响, 则必须承担对应的责任。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认为企业从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得资源、利益并对利益相关者形成影响, 企业需要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因此, Gray (1995) 提出, 合法性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不是竞争性的理论, 而是互补的理论。区别在于合法性所对应的是整个社会, 而利益相关者则是归属于整个社会, 因为不同企业利益相关者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利益宣称、POW-ER大小不同而形成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行为不同。因此, Denis Cormier等2004年在其实证研究中指出, 合法性理论在宏观上指明了企业利用社会责任履行及信息披露证明其社会的合法性, 侧重于共性化, 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更侧重于从微观角度解释企业CSD行为, 指导企业管理者对不同利益者的重视, 侧重于个性化。但两者在解析CSD动机的时候, 又都归结到企业的形象、声誉。在这一点上, 又形成了与企业资源和能力理论的统一。因此, 三者实际上都用到了利益相关者, 对CSD的动机研究都关注于CSR对声誉的影响, 由于利益相关者本身概念的宽泛及具体定义的复杂性, 使得大量研究在运用上述三个理论解析企业CSR行为动机的时候, 出现了实证结论不一致的现象。说明, 利益相关者理论具有很强的宽泛性和动态性。
五、基于全面营销范式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Maignan (2002) 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为了提升企业价值。Spar and Mure (2003) 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动机源自对外部压力和威胁的反应。Chamberlain和Frederick等学者认为,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动机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义务”, 二是企业被自身的发展利益所驱动而对责任进行履行 (Thomas1979) 。上述作者的观点实际指出了,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一是源自于法律、道德规范和社会利益集团的压力, 这种履行是被动的;二是源自于企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企业实现某些战略目的的有效途径, 这种履行是主动的。合法性理论侧重于第一方式, 利益相关者理论侧重于第一、第二;而资源和能力理论侧重于第二类。其实, 无论是压力还是动力, 都是对需求的表达和满足, 无非是前者利用POWER表达需求, 后者是企业主动对某些需求的满足从而实现CSR履行回报。建立在营销视角下的研究, 即所谓的市场导向, 应是对利益相关者需求的主动满足, 从这个角度, 竞争与资源能力理论更接近于营销视角, 区别是该理论是以企业为核心, 同时忽视了现代营销对顾客关系资产的关注, 其仅仅停留在CSD对声誉资产的提升以及对顾客购买的影响。
企业通过社会责任履行以及信息披露, 建立顾客-企业的社会认同 (Lichtensteinetal., 2004;Marin、Ruiz, 2007) , 从而促进顾客关系资产的提升。同时,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及信息披露, 对企业的员工积极性和保有率形成正向的影响, Pos (2003) 的研究表明, 员工以及大多数的一般管理者, 比投资者或所有者对企业CSR信息披露更敏感。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结合于企业的整合营销, 维持、提升企业的声誉, 树立企业社会公民的良好形象, 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品牌资产。Rus (2004) 在keller品牌资产模型的基础上提出, 在品牌认知、品牌形象两个维度基础上, 将企业的顾客道德感知以及品牌道德感知作为单独的维度, 由此可见, 企业通过信息披露提升顾客对品牌的道德感知, 最终提升企业的品牌资产。综上所述, 企业CSD通过关系营销直接提升顾客关系资产, 通过内部营销品质提升, 正向影响顾客关系资产, 通过整合营销提升品牌资产, 并最终促进企业顾客关系资产的提升。
上述的研究是基于企业对社会责任主动的追求而非传统研究所关注的压力下的被动履行。对企业CSR主动性的研究, 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深刻意义。在发展中国家, 法律处于建设与完善的过程, 同时压力集团很少, 代表社会利益相关者表达利益主张、宣称的压力施用力量 (POWER) 有限, 同时, Monday (2001) 指出, 在发展中国家, 由于主要的顾客人群收入较之于发达国家低, 消费者会低估他们在社会和市场中的作用和POWER。因此, 在发展中国家, 企业CSR被动履行主要是源于来自政府和特殊利益相关者而非顾客的压力, 而基于营销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追求, 提升企业顾客关系资产对未来学术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信息披露的研究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操作具有较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摘要:文章基于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 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CSD) 动机的国内外主要理论研究进行了系统性的总结, 梳理并指出了传统经济学理论视角、政治经济学理论视角以及制度理论视角下的各理论的核心思想, 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基于营销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思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CSD) ,合法性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全面营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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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文献综述 第2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文献综述
随着萨班斯法案,在上市公司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会计丑闻,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引起了学术界对内控信披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及其建立健全的重要性成为了会计行业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2009年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2010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企业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部控制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自身发展,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的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1、国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文献综述
1.1、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研究的文献综述
Hermanso(2000)通过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非常认可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且认为内部控制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好的保证。
1.2、关于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研究的文献综述
通过上述国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的综述,可以发现国外近几年关于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比较多、范围很广、视角很新。关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给国内研究提供很好的参考。
2、国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文献综述
2.1、关于国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
实践论告诉我们,内部控制理论的深入研究对信息的披露实践活动具有更强的指导作用。
在研究了内部控制理论的最新进展——COSO报告出台之后,提出该报告对构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综合框架的启发和借鉴意义。阎达五、杨有红(2001)从内部控制理论的嬗变角度分析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认为在框架的构建中五个关键因素中应引起高度注意。杨雄胜(2006)认为必须把基于权力控制的内部控制转变为基于信息观的内部控制。施先旺(2008)从内部控制理论本身内在发展逻辑的角度,分析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变迁环境、路径及其原因。认识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胡郑利(2009)认为理论界应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制定一套框架结构,调查信息使用者所需求的信息的种类、披露方式和评价标准等问题。
2.2、关于国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研究
国内学者们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包括从以下几个方面,即披露方式、披露内容、披露评价标准、披露审核等方面来展开。
从披露方式上看,周勤业、王啸(2005)从美国萨班斯法案的颁布看到强制信息披露的效力和作用,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定期报告的重要内容,随同年度报告一起披露。邵志高、张琴(2009)通过对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演变的研究发现,强制内部信息披露决不可操之过急。
从披露内容上看,李明辉、何海、马夕奎(2003)认为企业在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之下,对企业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简要的描述。内部控制报告应保证披露信息的质量,以便信息使用者对其进行评价。
从披露评价标准上看,杨有红、陈凌(2009)细化有效性标准,并提出将经济性纳入评价标准。
从披露审核上看,陈关亭、张少华(2003)认为我国应当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该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2.3、关于国内上市公司披露现状方面研究的文献综述
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规范中规定:企业应将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的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并要求企业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新规范的颁布结束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时期。学者们的研究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新规范实施以前和新规范颁布以后。
新规范颁布以前,学者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描述性统计,在现状的描述后给出相应的建议。
新规范的颁布后,一部分学者从新规范的解读中分析新规范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宋蔚蔚(2009)从责任主体的变化、强制性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五个方面具体解读了新政策,并提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展望。还有一部分学者选择从新旧规范的比较角度探讨新规范,杨健琳(2009)比较新旧规范具体内容后,归纳出新规范在统一规定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加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督力度等四个方面须完善。
2.4、关于国内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
尽管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给企业自身和外部相关利益集团都有重要的作用,并且会带来利益,但是,基于以上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内控信息披露并未得到有效地执行,并且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详细内控信息披露的公司很少。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就要对内控信息披露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以采取相应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
3、总结和展望
内部控制理论、规范、现状和影响因素的研究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同一做深入探讨,其成果为实务工作提供指导建议。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第一、披露内容和格式统一性研究;第二、内部控制重要性的研究;第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第四、新规范实施后的经济后果研究。我国已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机制。
参考文献:
[1]宋绍清.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性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 第3篇
关键词: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动机
新会计准则指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由此可以看出, 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判定关联方的重要标准, 而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母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中。关联方交易指的是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
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现状
关联双方彼此互相比较了解, 出现问题易于协调解决, 交易能够高效有序的进行, 因此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等, 有着积极的一面。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何呢?
1.1 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
上市公司数量和阵容在日益壮大, 截止目前沪深两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数量共计2400家左右。笔者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现有统计年鉴以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情况搜集了近五年 (2004年-2009年) 的一些数据如下:
资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年鉴2005-2010年卷。由图看出近年来深沪两交易所5年间上市公司数量虽处于平缓增长上升的趋势, 但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幅更高, 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数量占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也在逐年的扩大增长, 由2004年的83.61%达到了2009年96.47%。这至少可以说明一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 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多, 关联方交易在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平常。
1.2 交易金额上涨, 交易形式多样化
近年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似乎并没有因为法规的增加和对关联交易的限制加强而下降, 反而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 我国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列举了11种主要交易类型: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等。许多学者研究不断的表明, 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集中在关联购销、资产购销、资金占用、担保等几项。这几项交易的指标的合计数在2006年就分别达到了99.79%、89.79%、和86.61%。随着上市公司关联数量的增多和关联交易形式的错综复杂, 关联购销、担保等交易指标仍在持续上涨。
1.3 关联方交易出现新的问题
债权债务类交易在2006年前的发生额度和所占比例都很低, 但2006年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发生额大幅度提高, 发生额是2006年之前的几百倍, 这跟新准则的实施有关。我国2007年正式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的规定较原准则的规定变化很大, 原准则下债务重组因为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 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不准转增资本也不能弥补亏损, 而在新准则下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新会计准则的这一做法, 对于高负债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蓄意包装利润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于是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 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 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 其利润就有大幅提升的可能性。
2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动机分析
根据近几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情况来看, 它们存在着以下交易动机。
2.1 提高公司价值
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通常都会存在着某种利益关联, 如经营链上的供销关系, 资金链中的供需关系, 也或是人力资本市场的交易双方。从成本角度上讲, 遵循商业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公平交易有助于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上市公司交易成本, 最终提高公司价值。
2.2 为达到特有目的而进行非公允关联方交易
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交易价格偏离公平市价, 存在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益。许多企业把关联方交易变成为达到企业特有目的而利用的一个手段。如许多上市公司本期经营业绩较好, 但为了防止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下滑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就通过关联交易将本期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或大股东处即将本年度利润隐藏起来, 待以后年度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再从母公司转回来。
2.3 免于证监会ST (special treatment) 惩罚, 扭转暂停上市局面
上市公司较之未上市公司来说有着许多优势, 但要面临着信息披露的压力, 关联方交易作为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为达到投资者的预期, 稳定股价, 上市公司股票被*ST或ST后, 为免于暂停上市或中止上市, 往往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再造, 通过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输血”扭转亏损局面。危机之后没有了关联交易的支撑, 上市公司则会继续亏损。
也有学者专门研究了*ST上市公司扭亏情况与关联交易之间存在的关系, 结果发现90%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利用关联方交易做了相应的救命稻草。这至少说明扭亏成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目的。
3 结语
许多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都在与外部法律法规进行着博弈,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只会削弱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因此监管关联方交易, 尤其在进行关联方交易审计时应综合考虑其交易现状和交易动机, 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相关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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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戴华江.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辅助账簿法[J].财会月刊, 2011年19期.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第4篇
摘 要 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分析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必须披露
(一)内部控制与会计报表信息质量
众所周知,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其质量直接影响投资效果的好坏。而要保证高质量的报表信息,关键就在于内部控制的健全与否。如果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它就能合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反之就会带来诸如“亚细亚”、“银广厦”等的会计丑闻。
(二)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在一个诚信的会计市场,投资者并不需要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因为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可以直接从会计报表上得到。然而公司管理层为了私利的最大化会对会计报表进行包装,以漂亮的会计报表来取悦于投资者。理性的投资者认为,即使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依然值得怀疑,要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就应该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真实的披露,通过判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整体评价上市公司的质量,但必须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真实。
(三)从受托经济责任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股份公司的产生导致了“两权分离”,这种分离必然形成了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和受托这样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形成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责任。按照蔡春教授的观点,这种责任不仅包括行为责任,还包括报告责任。从受托人的行为责任看,受托人必须要建立严密的控制结构对整个经管行为及其过程实施控制,以保证其他受托责任的全面履行。既然受托人肩负建立内部控制的行为责任,那么理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报告。按照这种逻辑推理,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报告是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在要求。然而在现实中,尽管行为责任的内容早已经大大扩展,但与之相应的报告责任内容却十分狭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仅仅局限于年度财务报表而已,而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对其他信息的忽视。但是在诚信逐渐丧失的今天,投资者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关注内部控制信息,在这种形势下,受托人提供内部控制信息是必然的。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近几年一些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做了大量的实证调查。在已披露的公司中,大部分公司属于“简单披露”。所谓“简单披露”是指仅在监事会报告说明“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类似语句,并没有关于内部控制设计、执行等方面的具体信息。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缺乏统一要求。这导致了上市公司会尽可能选择对其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而且披露形式不统一,致使信息使用者的成本增加。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由谁负责,是关系到内部控制能否发挥实效的根本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主要是在监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但实际执行情况不佳。
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而且自愿披露的动力不足。
4.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意见,从而难以保证其可信性。
三、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的具体信息
内部控制薄弱是中国企业不争的事实。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加大,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他们需要充分了解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从而有利于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实行了强制信息披露,监管当局、投资者可以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并借以减少公司丑闻和重大财务舞弊。经验数据有力证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运用减少了价值的偏离,可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信心与利益,增强了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所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已势在必行。当然,除强制性披露要求以外,国家还应采取措施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关的内部控制信息。
(二)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要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具有可比性,就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统一的量度,这样我们才能予以正确的评价。目前我国尚未对内部控制提出类似于美国COSO的权威标准,建议我国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或直接借用COSO标准,或另行制定,但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这样,内部控制制度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控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应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发布虚假信息或拒绝发布信息或刻意隐藏重要信息的违规事件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并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信息披露进行硬性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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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 第5篇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动机与质量研究
(一) 披露动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就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重点, Ch i-Wen Jevons Lee (1987) 在其对会计结构研究中指出, 信息披露和信息披露质量控制对资本市场发展尤为重要。Douglas W.Diamond和Robert E.Verrecchia (1991) 提出, 信息披露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 从而通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以减少公司的资本成本。Paul M.Healy和Krishna G.Palepu (1993) 认为, 投资者掌握公司信息的程度对公司管理层发行公共债务或者股票等融资决策有重大的印象。随后在2001年他们提出,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是管理者与外部投资者提供公司绩效和治理的重要手段, 同时他们认为, 在会计规则和审计并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 公司的管理者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在决策和向外部投资者披露更多的公司业绩方面的信息之间进行权衡, 具有主动披露一定程度的公司信息的动机。李明辉 (2001) 提出,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其价值和在竞争性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 同时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 这些都促使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张宗新、张晓荣和廖士光 (2005) 应用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理论, 分析指出,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因主要表现为:揭示公司价值需要、再融资最大化需要以及上市公司高管层获得控制权收益。周慧玲 (2006) 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表现了经理人员的真实动机, 公司经理层会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主动与投资者沟通信息。
(二) 披露质量
Kasznik和Baruch Lev (1995) 检验了在出现超额收益惊喜时管理者的信息披露, 发现不超过10%的公司披露了收益数据或者销售预测, 而50%的公司保持沉默。面临较大的未预期亏损时, 大部分公司倾向于披露自愿性盈利预测。另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决策也与公司的高管层有关。David Aboody和Ron Kasznik (2000) 通过研究发现, 在股票期权到期之前,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推迟利好信息的发布和加速发布利空信息, 以为了提高其股票期权报酬, 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公司的履约成本。Kothari等 (2009) 回答了相比于利好信息, 管理者是否有推迟利空消息的披露的问题并得出结论, 平均来说, 管理者都存在操纵信息披露的行为, 他们有意推迟向投资者披露利空信息。在中国, 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着强烈需要。吴联生 (2000) 对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进行调查, 结果发现73.33%的机构投资者和80%的个人投资者表示非常需要未来信息。乔旭东 (2003) 以深沪上市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全文为研究对象, 发现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项目数量少, 自愿性披露信息含量低, 另外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较为单一。潘琰和辛清泉 (2004) 通过研究中国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指出上市公司网站信息披露质量存在缺陷, 目前的财务报告并不存在明显的信息冗余, 相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明显不足, 无法满足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李心丹等 (2006) 向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进行问卷调查, 通过对563份样本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状况分析, 得出结果: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虽然有所提高, 但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相当薄弱, 在公司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社会责任以及前瞻性和预警性方面的信息披露非常不乐观。巫升柱 (2007) 以在中国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作为研究对象, 通过对1185家样本公司的统计研究得出, 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淡薄, 自愿性披露的水平偏低。齐萱 (2009) 通过构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评价指数 (VADI) , 以2006和2007年石化塑胶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作为样本, 评价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数量比较少, 披露内容不充分以及披露模式比较单一。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
(一) 公司特征
Hossain和Rahman (1995) 选取1991年新西兰55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以考察公司特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 结果发现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以及异地上市等因素对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显著的影响。Raffournier (1995) 选取1991年瑞士161家工商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作为样本以研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发现公司规模和国际化程度对信息披露起着重要作用, 大型、国际化多种经营的公司比小型、纯国内经营的公司披露的信息水平更高。Miller (2002) 认为, 上市公司在其盈利增长期间, 更倾向于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Leventis和Weetman (2004) 通过分析1997年希腊87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发现公司规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有显著影响, 但是财务杠杆、盈利能力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则没有显著影响。El-Gazzar (2008) 检验美国1996年至2000年178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层自愿性披露的影响因素, 发现发行债务比较频繁的公司更倾向于发布管理层责任报告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减少投资者信息的不对称性。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对管理层自愿性信息披露均产生影响。方军雄 (2007) 通过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发现资产规模越大、上年每股收益越差, 以及去年发生净亏损的公司, 其信息披露透明度越差。王斌和梁欣欣 (2008) 指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财务收益能力、资产规模等正相关, 而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涂建明 (2009) 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管理层不同信息披露质量与不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财务绩效之间的相关性, 研究发现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的经营业绩、资产管理效率、财务风险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公司财务业绩的变化会驱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变化。乔旭东 (2003) 通过对沪深两地2001年100家上市公司的研究, 指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正相关, 与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相关, 但是与上市公司的公司规模无关。
(二) 公司治理结构
Forker (1992) 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降低公司的内部监控质量, 从而对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决定的影响。发现在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一种弱正相关关系。Gelb (2000) 通过检验AMIR公司信息委员会报告中管理者持股比例和经分析师评级的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 发现管理者持股比例越低, 公司年报和季报的披露质量评级水平越高。Simon S.M.Ho和Kar Shun Wong (2001) 分析了香港上市供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利用信息披露相关的加权指数衡量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 发现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程度显著正相关;董事会中家族成员的比例与信息披露程度负相关。L.L Eng和Y.T Mark (2003) 的研究提出, 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程度负相关。他们认为独立董事和信息披露在监控管理层方面是替代关系, 而非补充关系, 独立董事的增多会降低信息自愿披露。Irene Karamanou和Nikos Vafeas (2005) 研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自愿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关系, 发现拥有更有效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结构的公司, 管理者更有可能公布或者更新盈利预测, 同时预测更为准确。他们证明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Wang, Oa和Claiborne (2008) 选取2005年110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 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与国有股持股比例、外资股持股比例以及审计师的声誉正相关。付秀明和彭聪等 (2004) 以117家中国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为样本, 考察股权结构与董事会结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 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U型关系, 而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并没有显著关系。马忠和吴翔宇 (2007) 通过构建简单的理论模型研究了金字塔所有权结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以2002年至2004年我国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 发现终极控制人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而倾向于抑制对外披露私人信息, 而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终极控制人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王斌和梁欣欣 (2008) 以深交所2001年至2004年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报告结果和1884家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以及4年的分年度数据为研究样本为基础, 从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角度讨论它们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内在联系, 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成正相关, 与股权结构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同时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一型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较低。蔡卫星和高明华 (2009) 利用2006年深交所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 以深交所信息考评结果与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精度作为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指标, 实证检验了审计委员会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 发现, 与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相比, 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信息披露质量, 另外,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伊志宏、姜付秀和秦义虎 (2010) 以2003年至2005年深交所上市公司数据, 考察了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 结果表明, 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能够对信息披露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三) 管理者自身原因
David Aboody和Ron Kasznik (2000) 以572家上市公司的2039的CEO期权奖励为样本, 记录与期权奖金相关的股票价格和分析师盈利预测变化, 发现CEO们确实存在操控和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决策来最大化其股票期权报酬。Venky Nagar, Dhananjay Nanda和Peter Wysocki (2003) 研究管理者信息披露行为与以股票价格为基础的激励机制的关系。管理者掌握着投资者所需的信息, 除非有适当的激励, 管理者并不愿意公布这些信息。他们发现,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CEO持有的受股价影响的报酬比例和CEO持有的股票价值正相关。同时, 管理者对自己未来职业发展的考量也是管理者操纵信息披露策略的一个动机。Graham和Rajgopal (2005) 考察了超过400家上市公司影响他们信息披露决策的因素, 发现管理者除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降低信息风险, 他们还利用信息披露来提高股票价格, 同时他们尽量避免设置信息披露的先例, 以降低未来维持信息披露水平的困难。Kothari, Susan Shu和Wysocki (2009) 实证检验发现, 管理者对未来的职业考虑 (career concerns) 确实使得管理者控制自愿性信息披露。
(四) 其他原因
Douglas W.Diamond和Robert E.Verrecchia (1991) 指出, 大型公司由于能够获利更多所以会披露更多的信息。Begona (1997) 经实证研究发现西班牙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亦对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与信息披露质量成正比。但L.L Eng和Y.T Mark (2003) 认为, 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或声誉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Lang和Lundholm (1993) 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之后发现, 证券分析师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对公司未来发行证券有显著影响。随后, 他们发现公司股票发行与发行之前六个月的信息披露行为之间显著的正相关。Christine A.Botosan (1997) 通过研究1990年的122个制造公司年度报告样本, 回归公司预计的权益资本资本、公司规模和自建的信息披露水平模型, 发现较低的权益资本成本的公司披露的信息更多。Christopher F.Noe (1999) 通过研究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内部交易 (如管理者交易自己公司的股票) 的关系, 发现管理者将内部交易放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之后以得到更有利的股票价格。同时管理者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利用其掌握的公司长期发展前景信息来保护自己以免受到获取暴利的指控。Shuping Chen, Xia Chen和Qiang Cheng (2008) 对家族性质企业和非家族性质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 发现家族型企业很少公布其盈利预测, 但是有更多的盈利预警。肖华芳和袁建国 (2007) 以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年报作为样本, 考察样本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 通过多元回归检验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成长性负相关;医药、生物制药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行业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另外异地上市能够促进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赵宇和周志华 (2007) 另辟蹊径, 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制约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思想, 如功利思想、重人情等进行反思, 分析了西方文化中有助于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思想理念, 从文化氛围营造和培育角度提出了提高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建议。张学勇和廖理 (2010) 利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推进的特征, 实证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 发现无论是政府控制还是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都可以有效的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 不过股权分置改革只能显著影响非财务信息披露, 对于财务信息披露并无显著影响。
三、结论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 第6篇
财务披露是指企业对外发布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其发展前景的所有信息。目前财务披露转入以财务报告披露为主体的时期, 主要由财务报表披露和其他财务报告披露构成。其中财务报表披露居于主导地位, 其他财务报告披露是必要的补充。
财务披露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 试图影响和控制企业信息受众的印象与决策的企业行为。这些行为的时间跨度很广, 从企业开始意识到可能需要进行财务披露, 直到该财务披露对外发布, 贯穿财务披露的整个过程, 甚至包括企业管理当局在财务披露之后对其进行的解释与说明。
财务披露是企业管理当局向外部利益关系人传递信息的主要方式, 由于会计准则的弹性和现行财务披露的自由度, 加之信息不对称, 为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披露管理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认为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披露管理的主要动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树立企业形象的需要。
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 企业财务披露管理确实存在, 并且已经成为构建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工具。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向公众公开的, 企业财务报告被公认为是企业与利益相关人沟通的最重要的渠道之一, 这种传播的广泛性又可以将企业财务披露的印象管理的效能发挥到最大。凭借财务报告这种正式规范的文件, 以极低成本, 向公众宣传其良好的财务形象、产品形象、管理形象和社会形象, 对这个问题不论是企业还是管理当局必定都会极为重视。如果企业的财务报告能够使其利益相关人对企业产生很好的印象, 那么这种印象将直接或间接地演变为企业和管理当局的现实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企业可能以较低成本吸收到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和债权人贷款, 可能就会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管理当局可能因股东的赞赏而维持和提升在企业和经理人市场中的地位。
2. 适应于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的需要。
对于管理层而言, CEO、CFO的职位具有高度稀缺性, 这种稀缺性强化了经理人市场的竞争程度。在经理人的行为具有可比性, 企业管理当局必须证明自己比别人干得更好, 以避免被解雇的危险。这样, 他们可能会通过发布某些财务披露来向市场传递其具有高能力的信号, 能力较低的经理人难以提供类似的财务披露。经理人市场的存在使得经理人的服务具有了市场价值。经理人的市场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其信誉。企业管理当局可以诚实披露财务信息, 也可以试图欺骗信息受众。毫无疑问, 很多情况下管理当局披露虚假信息能够为自身带来更高的效用。因此, 通常理性的经理人在实施财务披露管理时会注重其策略性与管理方式的多样性, 避免直接造假而影响其声誉, 以维持和提升在企业和经理人市场中的地位, 实现自身效用 (如管理报酬、政治利益等) 的最大化。
3. 维持和提升企业竞争地位的需要。
对于企业竞争地位的维持和提升是财务披露必须考虑的问题。由于担心财务披露会给竞争对手提供大量商业秘密, 从而损害自身利益, 企业管理当局往往反对过多地披露生产信息, 尤其是分部信息, 因为竞争对手可以从中获悉企业那些分部最有利可图, 从而进入分羹。不过企业的财务披露管理行为主要取决于披露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企业在产品市场进入财务披露的收益主要源于与需求匹配的产量决策、股票价值的增加, 以及有利的管制环境, 而成本主要是竞争加剧和错误的产量决策。一些经验研究已经将政治压力和政府管制看作影响企业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 为维持和提升企业竞争地位, 企业也需要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恰当而灵活的管理。
4. 维护契约稳定性的需要。
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集会, 在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契约成本, 包括契约谈判成本、履行成本、监督成本、重新谈判的潜在成本, 以及契约破裂的预期成本, 而企业运作的目的是最小化契约成本。由于现代企业会计密切联系着契约关系的形成、运作、解除等契约关系管理活动, 并为契约关系管理提供信息基础, 所以企业管理当局可以通过财务披露管理来影响契约成本, 维护契约的稳定性。
二、财务披露管理的多维方式
企业管理当局可以利用会计准则的弹性和现行财务报告的自由度, 结合企业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灵活运用各种财务披露管理方式, 减少直接操纵信息的行为, 从而实现自身效用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财务披露管理的多维方式:信息内容、披露对象、信息的组织形式、信息置信度、业绩的解释、披露时机、报告的可读性。
三、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近年来, 中国证券会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则, 对于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行为从而改善证券市场的环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仍存在以下不够完善的地方:
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硬性要求。
证券会于200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虽然规定了监事会要对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 但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披露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另外, 对于年度报告摘要, 允许监事会在认为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时免予披露。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减少相关信息的披露、逃避责任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不详细。
证监会于2003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虽然规定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要披露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意见, 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意见, 但对披露的格式和具体内容却缺乏详细规定和统一要求。
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评价缺乏统一标准。
到目前为止, 无论是证监会和财政部颁布的内部控制规范, 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 在有关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方面缺乏统一规定, 导致内部控制报告缺乏可操作性。
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不完全到位。
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第2号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来看, 目前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的监管和报告应由监事会负责。从理论上看, 如果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 对内部控制制定和执行的监督和报告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则监事会成为内部控制及其披露的责任主体是可行的。然而, 这种情景在我国的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监事会往往受制于董事会和高管人员, 监事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也难以保证。
四、改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措施
1. 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和指导。
首先, 理论界应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 制定一套框架结构, 调查信息使用者需要那些信息, 以什么样的方式提供, 采用什么标准, 怎样衡量和评价。其次, 证监会应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一方面应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做出规定。由于现代内部控制的范围已经扩展到了企业整体的控制, 是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做出保证等, 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应只评价、披露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 而应考虑内部控制的各个组成要素和整体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另一方面应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做出更详细的规定。披露的内容除了管理层声明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系统外, 管理当局还需要对内部控制系统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说明。此外, 应借鉴美国的经验, 强化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 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提供详细的、单独的内部控制报告,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意愿。
董事和经理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最熟悉, 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估;同时, 将评估结果报告给投资者也是董事和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一部分。因此,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是有效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组织保证和制度基础。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完善、治理效率低下、管理层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力的现状, 我们需要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特别是加强董事会的力量, 引入外部独立董事, 提高董事的独立性和业务能力;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力量, 扩大监事会的职权, 允许监事检查公司交易等, 使监事会真正担负起监督的作用;制定有效的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只有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和经理才会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
3. 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尽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完善的披露规则, 但一旦对外公布, 也必须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以保证其可信度。证券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防止公司随意公布不实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审查, 以提高其真实性和可信性。同时, 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赔偿制度和反欺诈条款, 使恶意披露信息、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受到应有的处罚。
摘要:财务披露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 试图影响和控制企业信息受众的印象与决策的企业行为。通过财务披露管理来说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财务披露,财务披露管理,内部控制
参考文献
[1]杜兴强:知识经济下财务会计理论与财务报告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文献综述 第7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众发表或发布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状况的信息。按照COSO报告, 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 管理当局必须保证适当地设计内部控制, 并有效地执行内部控制。为此目的, 管理当局 (或其指定机构或人员, 如内部审计机构) 应定期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5年修订稿) 》第39条规定, 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2006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在该所上市的公司从2006年7月1日起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内容相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并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文拟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为国内研究提供更多的参考。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 早期:财务状况好坏与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关系
Rahunandan和Rama (1994) 对财富 (Fortune) 100家公司的年报进行检验发现, 有80家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涉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Mc Mullen、Dorothy和Ragahunandank (1996) 对1993年2221家公司的年报的研究表明, 有742家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 占33.4%, 其包含的内容有审计委员会的活动 (665家) , 合理保证概念 (concept of reasonable assurance, 653家) , 资产的安全防护 (600家) , 内部审计问题 (566家) , 交易的授权与记录 (452家) , 内部控制的成本与效益考虑 (304家) , 员工培训与录用政策 (298家) 等。Mc Mullen、Dorothy和Ragahunandank (1996) 的实证研究表明, 在选取的1989~1993样本公司中, 平均有26.5%的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 而那些有财务报告问题的公司中, 仅有10.5%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 对小公司而言, 内部控制报告与财务报告问题的相关关系更为明显, 从而得出结论, 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不大可能会提供内部控制报告。Hermanson (2000) 的调查研究表明, 内部控制报告改进了内部控制, 提供了额外的与决策有用的信息。通过内部控制报告, 用户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管理控制是否有效。他以九种财务报表使用者 (363份有效问卷) 为调查对象, 分析他们对内控报告的需求。结果发现, 调查对象认为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内控报告都能促进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 但自愿披露比强制披露在决策方面更有作用。
(二) 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关系
David M.wills (2000) 认为,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报告为管理层讨论或关注在年报中无法提供的内容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公司可以在内部控制报告中与其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讨论公司实施的战略和公司采用的政策, 从而使他们确信, 公司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下。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可以堪称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从这一点看, 内部控制报告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 良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股价有正相关性。
(三) 近期研究动态:内部控制缺陷及其影响因素
Krishnan (2005) 检验了1994~2000年变更审计师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128家公司, 她发现审计委员会质量与内部控制质量正相关。Ashbaugh-Skaife, Collins, and Kinney (2005) 认为, 披露内部控制有缺陷的公司在公司运作上更加复杂, 表现在分部较多和国外运营的数量较多、大量的兼并与重组、持有大量的存货和公司规模快速的增长;小公司和经常报告亏损的公司更喜欢披露内部控制缺陷, 审计师辞职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正相关;阻止管理层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原因是管理声誉和管理层补偿。Bryan and Lilien (2005) 研究发现, 披露内部控制有实质性漏洞的公司规模小、业绩差、有较高的值, 通常会有审计师变更和财务报告重述等重大事件, 在披露日有负的股票收益, 但在短时窗内并不显著, 总市值仅占S&P500家公司总市值的1.28%。De Franco, Guan, and Lu (2005) 研究发现, 以3天作为事件窗来考察, 报告内部控制有缺陷的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CAR) 是-1.8%, 净销售的小投资者是负收益率的原因。Ge and Mc Vay (2005) 研究发现, 较弱的内部控制通常与投入会计控制的资源不足有关, 内部控制的实质性漏洞与公司的收益确认政策有缺陷、职责的分离缺乏、期末会计报告的程序和会计政策有缺陷、不合适的会计调整有关。他们的统计分析发现,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质性漏洞的披露与公司复杂性正相关, 与经历和获利能力负相关。Krishnan and Visvanathan (2005) 研究发现, 审计委员会会议越多、审计委员会里财务专家比例越小、具有频繁的审计师变更特征的公司报告的内部控制漏洞越多, 没有内部控制漏洞的公司较多地进行财务预告, 审计任期和审计费用与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没有显著的关系。Jeffrey Doyle, Weili Ge, Sarah Mc Vay (2007) 用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披露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的779家公司作为样本研究发现, 具有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的公司更可能是规模小、较低获利能力、运营复杂、快速增长、或正在进行重组的公司。这些结论与公司面临较少的内部控制资源投入、复杂的会计问题、快速增长的商业环境一致。这些因素影响程度的不同是与披露的实质性漏洞的类型相关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一) 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现状
李明辉、何海、马夕奎 (2003) 对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状况进行调查得出结论。 (l)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 大多数公司对内控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 往往只有“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之类的简单一句话。 (2) 监事会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主体。 (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动力不足, 董事会自愿披露的比例不到10%。 (4) 高质量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高于低质量的公司。 (5)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公司披露情况好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李若山等 (2002) 的一项调查发现, 有近1/4左右的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改进及监管途径
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 (2000) 和饶盛华 (2001) 分别对郑百文和亚细亚两家上市公司所做的分析表明, 这两家公司之所以经营失败, 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其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监督缺乏。由此他们提出: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其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外部监管力量。刘秋明 (2002) 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同时提出了在制度建设方面改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建议。张立民、钱华、李敏仪 (2003) 以我国四家上市银行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作为分析框架, 对2001年和2002年A股的ST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了统计分析, 并提出建议:对ST公司必须强制披露标准的内部控制报告, 同时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核, 有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外部监督和管理。盛伟、刘国 (2004) 认为, 由于受内部控制自身的局限性和我国上司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而这些问题又只能通过加强外部监管来克服。作者分析了影响我国内部控制的主要外部因素, 认为中小股民和司法间接监管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管力量, 这两种监管因素都必须要有会计信息充分披露为前提和基础。周勤业、王啸 (2005) 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SEC出台的有关规则出发, 研究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问题:披露性质、披露内容、审计验证、评价依据及责任主体等, 并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环境、制度背景, 提出了改进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系统建议。
(三)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效益与成本
蔡冬梅、郑婕霞 (2005) 考察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效益与成本。她们分别从供需两个方面分析了效益和成本:效益方面主要是良好信息的披露为公司带来的资源的流入、提升企业价值、管理者当局解除其受托责任、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获得足够的信息用于决策、促进资本市场的整体有效;成本方面主要是建立内控系统的支出、审计成本、法律事务及诉讼成本以及监管成本。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文献述评与展望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国内文献综述 第8篇
2001年美国的“安 然事件”引 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极大震动,内部控制开始受 到各国的重视 。在此背 景下,特别是经历了“银广夏”等一系列事件后,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 加强和规范 企业的内部 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上市公司 从2010年起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自我评价 并披露相关报 告。2010年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了明确的强制性和导向性,2012年上交所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行了详细的披露。本文疏理了 国内学者近五年,特别是新规则实施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果,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质量
杨慧文 (2013)采用对比 分析法和 结构分析法 对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进行研究, 结果显示: 越来越多的上 市公司开始注 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体系建设,并且大部分公司可以 比较规范地 进行内部控 制信息披 露。王月 英 (2013)通过对2011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整体内部控制披露质量偏低,很难给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李颖琦等(2013)通过对照财政部参 考指标 , 发现样本 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频率均值不足50%,各项指标的披露频率差异较大; 沪市公司对控制活动、内部监督 两类指标的披 露水平显著 高于深市公司。
(二)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
王月英(2013)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对内 部控制重大缺 陷的披露比 例过低,与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现状明显不符。李颖琦等(2013)以2011年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披露水平不高,样本公司中只有约25%的公司披露了 内部控制 的缺陷,其中绝大多数为一般缺陷。赵阳 (2013)认为公司 全部都是 事后披露,在事故曝光前都不承认其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而对于一般性缺陷, 通常采取承认 但不披露具 体细节的原则,这严重降低了投资者对信息的信任度。
(三)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审核现状
刘刚等(2013)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对 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 性进行审计时,绝大多数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评价内容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实质性内容。在额外成本、审计风险等多重压力下,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报告 的审计并没有 发挥出应有 的作用。李瑞(2013)认为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的范围 和目标存 在较大的差异,缺乏统一的规范。赵阳 (2013)发现我国 对重大缺 陷的评价标准没有一套明确可执行的标准。 冯晓岚 (2013)认为我国 内部控制 规范的一大 特色是内部控 制的范围大 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范围,但绝大多数公司 在自评报告中 仅仅提及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未提及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就两者的关系作出说明。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两项内容, 根据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要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及其性质。总结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现状的研究, 可以看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总体不高, 内部控制缺陷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 重大缺陷的披露与现实情况相差较大。同时, 信息披露包括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两部分, 披露数量指披露的次数和范围, 披露质量指被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价值性。目前的研究大多只涉及其一,有的虽有涉及,但未进行两者的综合探讨。只有把披露数量和披露质量结合起来考察, 才能全面地反映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状况。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一)内部影响因素
林斌(2009)的研究发现,内控资源充裕、成长快、设置 了内审部门 的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李少轩 等 (2009)认为股权 结构是对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最显著的因素,股权越集中的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强,大股东越有能力和期望要求受托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越倾向于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宋晓文 (2012)采用虚拟 变量的方 法研究了 公司特征对内 部控制信息披 露水平的影响,发现盈利能力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吴翩 鸿 (2012)研究发现 金融行业 的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并且质量较高; 而上市年限越长的公司, 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意愿越低。王环环 等 (2010)认为财务 杠杆系数 较大的上市公司负债水平较高,在披露信息时 需要满足债权 人对信息的 特殊需求。进行更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 以降低债权人 投资的不确 定性,得到债权人的支 持,进而享受借 款延期等优惠。因此,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二)外部影响因素
雷鸣(2011)基于逻辑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发现,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明显好于出具其他类型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 被证监会出具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即ST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影响显著,且呈负相关。宋晓文 (2012) 进一步研究发现 , 公司是否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无显著影响。赵阳(2013)从法律监管缺位的角度进行研究发现, 很多上市公司没有遵循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受到实质性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上市公司继续漠视相关规定,继续假披露、少披露甚至不披露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
可见,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很复杂,我国学者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的影响主要从 公司治理层 面入手,还没有全面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多根据理论分析得出,缺乏具体的实证研究验证。由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样本选择受限 制等因素 , 难以解决变量 之间时序 性、内生性等问题 ,导致不同学者 对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系数等因素的影响效果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尚未形成统一的权威性观点,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效果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
余海宗等(2013)基于投资者的视角,衡量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市场评价正相关,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度越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越强,企业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越高。杨玉凤等 (2010)对企业代理成本进行了进一步细分,构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 并检验了其与 代理成本之间 的相关性,结果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隐性代理成本有明显抑制作用, 对显性代理成本抑制作用则不明显, 对两者具有综合抑制作用。李红(2012)验证审计意见 与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的关 系,检验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越详细,越容易得到标准审计意见,而披露缺陷的公司更有可能得到非标准审计意见。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
池国华等 (2012)运用实验 的方法探 究了内部控制 缺陷的披露 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的严重程度 可以显著影响 投资者对风险的 认知 , 但对于不 披露任何缺陷 与披露重要 缺陷这两类 情况, 投资者并没 有差异化的 风险认知 反应。黄 寿昌等 (2010)实证研究 了自愿披露 内部控制报告 与公司股票的关系,由于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降低 了市场主体 之间的信息不 对称, 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更活跃, 股价波动更低。邱冬阳等(2010)从微观角度印证了上述观点,认为明确的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对IPO公司上市 首日开盘 价有明显 促进作用 , 因此建议上 市公司规范内 部控制制度 建设与信息披露。
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效果的研究,主要基于资本成本、信息不对称和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 信息披露对资本成本(特别是债务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比较少, 在研究过程中没有考虑和解决相关的内生性问题,导致研究结论的权威性不强。未来的相关研究可以考虑采用工具变量法等方 法解决内生性问题, 以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李少轩等(2009)认为公司质量对内部控制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公司可以通过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开展价 值链分析等举 措增强公司的 盈利能力 , 从而提高公司 质量。王 教育 (2011) 认为信息披露随着市场外部环境变化而不断变化,建议将信息披露分为自愿披露、强 制披露、特别披 露三部分。制定自愿披露的标准和范围,鼓励进行自愿性 信息披露 ;另一方面,制定最低的披 露要求 ,加强管束, 对重要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同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 变化 ,动态地设计“特别披露”的内容,逐步完善披露制度。吴丹红(2012)基于平衡系统环境角度分析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由包括董事会、证交所和投资者等组成的系统环境的失衡所导致。因此, 公司应该加强董事会的管理, 完善内审部门职能,同时,证交所要对相关规定进一步标准化, 内外部环境相互牵制, 通过平衡系统环境来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
随着各项规则的发布, 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重点也在不断变化, 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完善工作起了关键作用。前期主要集中于如何增强公司信 息披露的动力以及信息披露格式和标准的统一, 现在主要针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和标准的制定, 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这也是以后研究的重点所在。
六、简评与展望
目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 主要集中于内控信息披露中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我国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时间较短,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对于信息披露的研究尚未形成体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 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 很多研究还处于理论分析阶段, 实证研究只是对数据进行表面的相关性研究, 缺乏内在深层的探讨。同时,实证研究的数据选取等还存在着诸多局限,研究方法比较单一,难以解决变量之间的内生性、时序性等复杂问题。 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或者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也没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总体来看,目前实证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还有待拓展, 值得更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摘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本文以2009-2013年发表在《审计研究》、《会计研究》等核心期刊的相关文章为依据,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影响因素、披露效果和改进建议四个维度,疏理了国内学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以期为加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与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文献综述
参考文献
[1] .李颖琦,陈春华,俞俊利.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问题与改进——来自201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证据[J].会计研究,2013,(8):9.
[2] .李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中),2013,(9):85-87.
[3] .吴翩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因素研究[J].财会月刊,2012,(15):10.
[4] .雷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中),2012,(8):99-101.
[5] .余海宗,丁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市场评价与盈余信息含量[J].审计研究,2013,(5):87-95.
[6] .杨玉凤,王火欣,曹琼.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代理成本相关性研究——基于沪市2007年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审计研究,2010,(1):82-88.
[7] .池国华,张传财,韩洪灵.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一项实验研究[J].审计研究,2012,(2):105-11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第9篇
安然事件爆发后, 美国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在中国, 银广夏、中航油及三鹿事件, 都是内部控制不善导致的。因此,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焦点。
2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2.1 《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前的研究
在《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前, 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较少。一些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主要是为了向外界传递其具有有良好的盈利发展能力。此外, 美国证监会 (SEC) 要求上市公司发生审计师变更时, 应该披露离任审计师指出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自愿性披露很少涉及企业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审计师变更情况很少, 所以这一阶段, 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的实证研究较少。
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是自愿性内部控制披露影响因素, 这些研究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公司自愿披露的动机。Hermanson (2000) 进行调查表明, 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能够完善内部控制系统, 还能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Tanner (1992)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 影响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愿性披露的因素主要有:高管人员是否为财务经理协会成员、审计师选择、行业类型及以前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强弱、增长速度等因素。
2.2 《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后的研究
《萨班斯法案》颁布后, 要求上市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缺陷决定因素和内部控制不善可能导致的经济后果上。
对于内控缺陷决定因素的研究, Franklin (2007) 提出, 导致内部控制缺陷的决定因素主要有:公司业务的复杂程度和组织结构的变动、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监督力量、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资源投入、会计计量及编报的复杂程度。Raghunandan和Rama (2006) 、Hogan和Wilkins (2008) 研究表明, 内部控制缺陷越严重审计费用的越高。按照Donaldson (2005) 及Wilfert (2005) 的观点, 内控缺陷的存在应该会导致较高的权益资本, 但是Ogneva (2007) 经实证检验, 却未得出上述结论, 按SOX404披露的内控缺陷并未导致高的权益资本。
3 中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
3.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早期的实证研究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阶段, 2000年11月证监会发布两项规定 要求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年报中对内控的完整性、合理性、有用性作出说明, 并需要委托事务所对其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提出改善意见。刘明秋 (2002) 对2001年核准制下实施配股的34家A股上市公司内控披露现状进行分析, 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统一要求, 导致上市公司选择对其有力的信息进行披露, 从而使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使用成本增加;李明辉、何海和马夕奎 (2003) 对我国2001年1147家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 发现只有4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对内控信息披露较为详尽, 其他880家披露的内控信息流于形式, 且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动机不强。
3.2 现阶段对内控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2006年6月5日及9月28日, 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自此开始, 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2008年6月, 五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010年4月26日, 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我国研究人员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主要有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 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的影响分析。
杨有红, 汪薇 (2008) 通过对沪市公开发行A股和B股的848家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指出我国内控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内控信息披露未得到有效执行、内控信息自愿披露动机不足、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评价缺少统一标准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披露影响因素方面, 宋少卿, 张瑶选择2006年及2007年上交所和深交所所有的A股公司共1085家, 研究发现对内控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的因素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否、统计年度、公司规模、上市地点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有很多。林钟高 (2009) 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如何影响公司价值的:公司价值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呈正相关;张龙平, 王军只, 张军 (2009) 分析了内控鉴证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 发现内部控制鉴证提升了公司的会计盈余质量。
摘要:通过分时段对美国和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证研究情况做了简要阐述, 并指出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还有待完善和提高。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文献
参考文献
[1]杨有红, 汪薇.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M].会计研究, 2008, (3) .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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