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精选12篇)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1篇
(一) 农业金融组织。
中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日本农业金融组织体系有:基层农协、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两个国家的组织体系都是复合式体系, 即这类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日本, 都有很多的分支机构, 在这些分支机构中可以直接进行一系列有关农业政策性金融贷款的零售业务, 除此之外, 两国都拥有一整套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 从而确保了金融业给予农业的支持。两国也有不同的地方:一是日本的农业金融体系突出了基层农协的主体地位;二是在日本, 农村的金融组织体系是以层层入股为主要方式;三是在资金方面给农业比较大的空间;四是日本的各个政策性组织机构都各司其职, 相互之间产生了良性竞争。
(二) 所有制形式。
日本国情的现实状况, 农业政策性金融所采取的所有制形式和监管体系是靠政府出面协调控制将邮政储蓄资金运用到政策性金融服务业务中去。由于政府有很强的控制力及协调力, 所以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是政府所有制, 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也是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来实现的。中国没有明确界定出中国政策性金融的所有制形式。中国所开展的涉及到农业的金融业务的机构很多, 其中农业发展银行是专对于此项业务的, 而且农业发展银行随着时代的脚步一直在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已经从完全的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转变为市场化, 商业化。再加上其他金融机构也开展了涉及到农业的金融业务,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复合式经营模式已经形成。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界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和监管体系。根据中国现实并借鉴国际经验, 可以暂时把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定性为政府机构。
(三) 资金来源的比较。
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资金来源的渠道是不同的。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中得来的, 政府仍然是农业政策性金融领域里的主导, 政府拨款也是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当政府力度不够时, 发行债券就成为了后备力量。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资金来源是从邮政储蓄在资金运用部的托管资金中得来的, 是间接从邮政储蓄中得来的。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所用的资金就是将农民在邮政储蓄中的存款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资金来源, 再将这笔款项投入到农村的经济建设中去。
(四) 中日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制度与政策的比较。
有关制度与政策方面的比较, 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不管在法规上还是在制度与政策上都比较灵活, 面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变化下能适度且迅速作出调整。1945年, 日本根据农业渔业金融金库法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农业渔业金融金库, 成立农业渔业金库的目的在于当农业渔业者在向农林中央金库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 如果发生困难, 可以向农业渔业金库借入低利息、长期的资本来增加其生产力。而农业渔业金库的信贷资金的投向也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在20世纪60年代时, 农业渔业金库以支持粮食生产为主;到60~70年代时增加到粮食、果树、蔬菜和畜产等诸多方面;到80年代以后, 农业渔业金库在支持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上有所提高;在1994年, 国家为了核心农户能够更好地发展农业, 促进经济的发展, 从而创立了强化农业经营基础资金。
(五) 中日农业金融体系的风险防范制度。
中国和日本在金融风险的防范这一方面都已经建立了农业风险防范体制。中国在2002修订的《农业法》中强调了农业的政策性保险, 然后在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 再次提出了要加快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使之完善尽量做到没有漏洞。同时, 政府加大放贷力度来刺激农民自愿进行保险, 并且在对于国家特殊类别的农民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的补贴, 力求做到人人有钱上保险。在农业保险这一方面, 中国和日本都已经明确地成立法令并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法律制度。
为了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保证农业金融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 并且能使农业金融体系提高它的信用度, 日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 其中包含了: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互助系统、双重管理体制等。此外, 日本的农业金融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日本在农业金融上的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金融体系的业务范围有详细的规定。而且这些法律随着时代与国情的变化也在不断改进,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使农业金融体系更加安全, 也使资金用途更加广泛且不浪费。
就日本和中国的农业金融风险防范来看, 中国的农业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与日本相比还是略逊色的。虽然中国在1995颁布了《保险法》, 而且在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还涉及农业保险, 但还没有颁布过针对性强的专对于农业保险的法令法规。除此之外, 在中国,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着全部的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缺点和不足的地方有很多, 商业的经营方式是避免劣势的, 这样避重就轻的做法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不利。
二、中日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功能与市场环境的比较
(一) 金融体系功能。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主要包括弥补功能、扶持功能、融资功能、倡导功能和服务功能, 它们都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包括了这五项功能, 从而有利于贷款的提供, 又有利于信息和技术方面有关服务的提供。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是由中国发展银行体现出来的, 中国发展银行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前两个功能上面, 而后三个功能还没有较大的用武之地。中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完善这三个功能, 使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更加健全, 更加稳定以及更快地发展。
(二) 市场环境。
由于日本经济的发展水平高, 所以金融市场能够得到快速的发展, 从而有利于国内资金的流动。日本为了减轻财政的负担, 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当中, 所以在金融市场上, 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发行债券。而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 金融市场发展的比较缓慢, 所以不利于国内资金的流动, 从而使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很难筹集到资金来发展农业。除此之外, 由于中国从事农业活动的人口还是非常的多, 并且中国的财政实力也不是很强, 所以中国必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来减轻财政负担。
三、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比较日本与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对于中国建立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启示有如下几点:第一, 要从三农的角度出发, 使中国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虽然在这几年里中国的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为改革目标, 但一些农村信用社并没有这么做, 导致了中国农业资金来源更窄, 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愈演愈烈。第二, 政府要加大力度去支持农业政策性金融。政府要立足在粮食安全的问题上, 加大贷款的力度, 拓宽贷款资金的来源, 调动农民投资的积极性, 深化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改革。第三, 要从建立风险预警、建立风险的转嫁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和担保机制、健全内容控制机制, 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这四个方面来补充和完善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风险管理制度, 以确保万无一失。第四, 健全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国新农村的建设要求有强有力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来支持, 要求要由国家出资组建, 采取免缴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与此同时, 政府还应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给予财政补贴, 扩大资金来源。第五, 完善中国有关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法规, 这也是农业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根据日本农业金融发展的经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金融业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有极有效的推动力, 也是农村金融良好发展的保证。
摘要:在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中, 出现了各种思想认识上的差异、理论观点上的对峙。为了促进中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发展, 借鉴日本的经验与教训, 比较中国和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组织结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制度和政策、市场环境等, 对于建立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2篇
吴玉强
2009年10月25日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由于历史和实现的原因,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沿海发达地区与广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并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大力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农业政策性金融兼有财政性和金融性双重特性,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农村和农业。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和农业,是解决“三农”资金稀缺的重要渠道。欠发达地区在发展模式上,选择跨越式发展战略,努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工业化道路,这种选择无可厚非。但是欠发达地区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资本稀缺“瓶颈”会严重本地区经济发展。同时,单纯追求工业化、城市化而忽略面积和人口占绝对比例的农村、农
业、农民,不但会导致经济发展失衡,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长期下去又会阻碍当地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利用于经济协调发展。作者认为解决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一产业所占比重较大,且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欠发达地区,在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在突出工业化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发挥后发优势,走工农结合发展道路,逐步由农业产业化演变工业化,进而推进城市化进程,是欠发达地区选择经济发展模式的上策。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认为,无论从供给方面还是从需求方面看,在发展中国家资本一般都会存在恶性循环。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会遇到“贫困恶性循环”。本文认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有效解决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对占基础地位的“三农”资金供给方面更具实际意义,它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由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推断出,菏泽作为典型的欠发达地区,既具有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共性特征,又具有明显的资源和地理交通比较优势,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以工业为先导,以农促工,走工农结合的发展道路。在资金需求方面,不但大力引进外资,更要充分把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历史机遇,利用农业政策性金大力发展本地农业产业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履行职能的同时,其
自身发展过程也存在法律依据缺失、金融环境较差、贷款结构不合理、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不灵活、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窄、拓展新业务进展缓慢、农业政策性贷款不良贷款比较大等困境。作者认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应尽快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保障体系,完成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制定灵活的区域发展战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和农业政策性金融风险保证体系,建立适应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绩效评价体系。农业政策金融改革应与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3篇
一、支持粮食收购业务,填满了“粮袋子”
“国无粮不稳”。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职能所在。为履行好这一职能,该行紧紧抓住粮棉油收购主体业务不放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坚持做到保收购、稳市场、防风险,在确保粮食安全和保护粮农利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是认真贯彻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在每个粮棉收购年度,该行均及早制订应对预案、广泛宣传政策、加强部门协调,提高服务水平,全力以赴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从没因农发行问题而影响粮食收购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的执行。
二是积极支持各级粮食储备体系建设。该行以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各项政策性任务为己任,按要求认真做好了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增储、轮换信贷资金的供应和管理,确保储备粮不但做到“调得动、用得上”,还要“储好粮、储足粮”。
二、支持特色经济发展,丰富了“菜篮子”
该行按照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要求,积极支持企业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开展订单农业,实施粮食全产业链发展。并因地制宜,实行一行一策的发展模式,指导辖属基层行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发展特色经济,做大亮点,相继培养支持了一批优质农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小企业,产业涉及纺织、有机蔬菜、卤制品加工、板栗购销、种猪繁育、畜牧养殖及宰杀等数个领域,极大地丰富和促进了“菜篮子”工程建设。
该行支持的肥城银宝食品有限公司是国家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主要产品为“银宝牌”预冷鲜、冻猪分割肉及面制品,目前已有连锁店和超市320余家,是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的指定供货商之一。自2008年以来,该行累计向其授信4.73亿元,其中发放储备肉贷款7950万元,支持其储备猪肉4000吨,为稳定猪肉市场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该行支持下,银宝食品由年屠宰生猪40万头的企业,发展到目前年屠宰生猪100万头的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产、收入、利润都实现了翻番,目前年收入15亿元,利税过亿元。
位于东平县境内的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泰安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营蛋鸭养殖、屠宰,蛋鸭孵化,蛋制品和肉制品生产销售。该企业落户东平,对于有效利用东平湖湖区资源,鼓励湖区农民开展产业化养殖,引领湖区失地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该公司2009年3月开始筹建,2010年8月投产试运营。农发行在综合分析行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基础上,认为支持该企业对“打造支持粮棉油全产业链发展主导银行品牌”具有明显的典型作用,对于支持泰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在企业筹建期该行就积极介入,2010年9月,公司仅试运营1个月后,农发行贷款3000万元就全部到位,为企业流动资金提供了全力支持,这在全省范围内尚属首例,当年该企业就实现收入8000多万元。在农发行的支持下,该公司用时不到两年就发展成为及饲料加工、鸭苗孵化、蛋鸭养殖屠宰、食品加工、餐饮连锁为一体的贸工农龙头企业,年收入可达3亿元。
三、支持水利设施建设,引来了“放心水”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为主题,要求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并明确指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泰安市分行准确把握政策脉搏,按照农发行总行“两轮驱动”的战略部署,加大了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河道综合治理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信贷支持,为农民和农业建设引来了“放心水”。
今年以来,该行根据中央1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了“东平县汇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汇河是流经东平县接山乡境内的一条主干流,明清时期为济运河道,“汇河倒映”名列东平八大景之一。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东平汇河的水生植物和鱼类、鸟类种类众多,特别是汇河甲鱼、水草等可与东平湖媲美。但随着近几年的干旱和汇河水量的减少,鱼类、水草基本绝迹,鸟类也是逐渐减少。同时,接山乡是一个典型的丘陵山区,一年四季干旱少雨,地下水严重匮乏,新打岩心井也都在300米以上,每亩地的灌溉成本48元,农业生产成本很大。为恢复汇河河道生态,促进该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该行对汇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进行了支持。项目总投资1.58亿元,农发行贷款支持1亿元,预计年底前批复并发放到位。通过该项目实施拦汇补源工程,拦储汇河水进行引河灌溉,把每亩地的灌溉成本降低至4.5元;并可扩大灌溉面积1.45万亩,小麦和玉米单产分别比改造前增加50公斤、100公斤;年亩均产值达到1650元,比改造前增加240元。
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致富路”
几年来,该行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紧跟全市新农村建设推进步伐,把营销重点放在政府重点关注的民生、民心工程上,加强与党政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使每一个项目都以较快的速度完成调查、评估、上报、审批和贷款发放工作,被誉为“农发行速度”。自2007年开办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支农中长期贷款业务以来,该行已对全市19个政府主导的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35亿元,涉及农村路网、水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植基地、城镇建设等多个领域,覆盖了市直及5个县市区,拓宽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致富路”。
东平湖是历史上有名的“八百里梁山水泊”的唯一遗存水域,三面环山,山水相连,风光秀丽,1985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列为风景名胜区,是山东省旅游热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距离县城较远,且通往湖区的路况较差,多为沿堤路或村镇公路,从县城到达景区需要近两个小时的车程,交通不便已成为制约该县旅游业发展的瓶颈,同时也给农民出行和湖区内特色产品外销带来了困难,使当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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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潜力无法得到充分挖掘。2009年3月份,农发行向该县瑞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中长期贷款,建设了济菏高速公路东平出口至东平港连接线项目。项目建成后,从县城到达东平湖景区仅需30分钟,大大方便了农民出行,对完善该县交通网,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尤其是对黄河、东平湖防汛和汛期及时移民迁安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五、支持生态环境改造,美化了新农村
2009年,泰安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的战略目标,农发行牢牢抓住这一重大机遇,主动对接,高端营销,积极寻找信贷切入点,重点支持了政府主导的泰山旅游、城乡统筹等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提升泰安国际旅游城市形象、促进新农村建设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今来泰安旅游,不仅有巍峨雄奇的东岳泰山,还有干净整洁的观光环山路;不仅有晶莹剔透的天平湖,还有梦幻美丽的花样年华景区,而这些新景点的建设发展与农发行的资金支持密不可分。
作为国际旅游名城,泰安要改变单纯依托泰山的局面,变泰山旅游为泰安旅游,就必须把发展泰山周边游、农业观光游作为旅游重点之一,大力推进农业和文化旅游的融合发展。因此,泰安市分行积极支持了花样年华一一泰山花卉中心的建设。它是亚洲最大的蝴蝶兰研发、生产基地,集生产研发、观光采摘、示范带动功能于一体。项目建设完成后,改变了以往单一的旅游格局,形成“北有泰山方特欢乐世界,南有泰山兰花谷”的新格局,对做活“泰山大旅游”文章、拓展泰安市旅游空间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营销此项目时,农发行指派专人指导落实项目基础资料,从接触项目到贷款批复仅用时35天,发放贷款2.8亿元,占了总投资的66%。农发行高效率的工作受到了泰山区委、区政府的高度评价,泰山区政府专门到该行送来了“感谢状”。如今在景区内,一朵朵娇艳多姿的蝴蝶兰竞相开放,白似雪、黄赛金、红如火,让人目不暇接、为之惊叹;热带风情园里的高山瀑布、小桥流水、翠竹凉亭,则处处体现了江南乡韵田园的灵空、秀气和幽雅。景区年增苗木花卉10亿株,新带动苗木花卉生产基地10万亩,带动农户6万户,对推动区域产业化结构调整,全面推动农村小康建设,促进泰山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泰市作为全国百强县和60个重点产煤县之一,财力较强,但压煤村较多,村民居住环境很差、土地规模化和现代化利用程度较低。为彻底改善这一状况,新泰市向该行提出了进行信贷资金支持的要求。2010年末,在充分考察并与地方党委政府积极对接的基础上,农发行在新泰市确立了一个贷款意向30亿元的项目。该项目经农发行最终评估,己通过总行贷审会,最终额度确定为贷款28亿元,预计年底可投放7亿元。对该项目的支持,在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具有4大典型示范作用。一是开创了农发行全国范围内直接对县域新农村建设支持额度的历史新高。信贷支持额度高达28亿元,是直接面向基层县域新农村建设的第一大单信贷业务。二是该项目涵盖“新农村建设”内容最丰富。涵盖了5万多亩农用地整治,30个村12000多农户搬迁和回迁住宅、公共设施建设,搬迁村复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6105.6亩挂钩出让土地的整理等多项内容,是内容最全面,最具典型意义的新农村建设项目。三是运作模式在农发行内部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从今年年初开始,该行积极促请政府规范承贷主体,先后通过无偿划转股权、注入土地等优质资产的方式,将新泰统筹城乡发展公司由一个总资产6亿元的企业,打造成一家资产规模83亿元的“借用管还”一体化公司。从公司资本注入数额、注入资本的性质,以及公司营业范围的变更、注册登记事项的变动,直至项目内容的确定、可行性研究的细节等等,全方位参与指导和帮助,使其尽快符合了农发行贷款主体要求。这种操作模式对农发行今后项目的运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四是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对新农建设认识上的误区。该项目的成功运作,表明只要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推进新农村建设,必将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发展,也就会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并且,6000多亩的土地增减挂钩还可为当地带来上百亿元的财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耕地保护“缺动力”、工业化城镇化“缺地”、农民增收“缺渠道”、新农村建设“缺资金”、城乡统筹“缺抓手”的局面,为地方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积蓄了巨大能量。
登高自卑,行远自迩。当前,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又对加快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农发行泰安市分行将沿着科学发展这条大道,继续不懈奋斗,励精图治,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征途上描绘更加美好的画卷!
(文/李元林王秀丽)
大竹“四川农信杯”环城跑取得圆满成功
本刊讯:为喜迎2012年的到来和推动全民健身运动,2011年12月28日上午,由大竹县联社冠名“四川农信杯”迎新春健身跑暨第26届元旦环城跑比赛在大竹县隆重举行。此次活动得到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赞许和媒体的关注,大大提升大竹县联社的知名度。
来自全县各中小学学生和机关干部职工共700余人参加了环城跑比赛,队员们你追我赶、拼搏进取,发扬了朝气蓬勃、坚忍不拔的健身精神和竞技精神。最后,产生了24个团体奖、80名个人奖。赛后,颁奖仪式在大竹中学莲印校区举行,大竹县信用联社监事长胡胜兵作为颁奖嘉宾出席了颁奖仪式。
据悉,大竹县联社将进一步加大对外形象宣传整合力度,拓展市场占有份额,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加快推进信用社战略转型,实现各项经营业务猛上台阶。
(摄影/报道张淑英周家艳曹文玲)
农业政策性金融与粮食发展问题研究 第4篇
一、农发行开展粮食信贷业务的重要意义
粮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资保障, 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 粮食的重要性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显得突出。中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农业大国, 粮食生产是广大农民获取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就业和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内的头等大事, 党的十七大把粮食安全问题提到了更加重要的地位。中国的粮食生产基础比较薄弱, 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大, 商业性金融不愿介入, 而农发行作为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 是财政支农职能的延伸, 肩负着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使命, 在支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发行成立十五年的经验表明, 支持好粮食收购是农发行的立行之本, 只有在坚持做好粮食信贷工作的前提下, 农发行才能得到有效发展。农发行通过实际操作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变成了农民手中真正的实惠, 保证了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通过加大对粮食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资金投入, 有效解决了粮食价格低, 农民收入下降的问题, 保护了种粮农民积极性, 保护了中国粮食安全, 农发行已成为支持粮食生产的金融骨干和支柱。
二、农发行粮食信贷业务发展历程
1.19941998年, 粮食信贷业务初步建立阶段。1994年农发行成立后, 主要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储备贷款;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贷款等业务, 这个阶段农发行的粮食信贷业务扶持的对象主要是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从事政策性任务的企业, 这些粮食信贷业务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 保证承贷主体执行国家政策和宏观调控任务, 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刚性。这一时期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得到全面发展, 贷款规模持续增长。
2.19982000年, 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运行阶段。1998年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重大调整, 农发行的粮食信贷政策也出现了相应调整, 农发行成为专司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调销、储备等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这一时期农发行发放的粮食贷款全部都是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 国家财政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风险, 贷款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有效保障了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 同时也增加了农民收入, 维护了农村稳定, 推动了农业发展。
3.20002004年, 粮食信贷业务市场化阶段。2000年开始, 国家调整了保护价粮食收购范围, 部分地区、部分品种先后退出了保护价收购范围, 2001年上海、浙江等粮食主销区和山西、宁夏等粮食产销平衡区相继放开了粮食和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 2002年湖北、湖南等粮食主产区开始了粮食市场化改革。这一时期, 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 坚持市场定价, 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自主收购, 满足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的资金需要。
4.2004年至今, 粮食信贷业务发展新阶段。2004年5月, 全国范围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 所有粮食品种不再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 除了中央、地方储备及调控等政策性粮食信贷业务外, 其余均由粮食企业依据市场状况自主经营, 市场机制在粮食生产流通中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最终确立。粮食信贷范围、贷款对象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储备两贷款、粮食调控贷款为主的政策性贷款;以粮食收购贷款、粮食调销贷款为主的准政策性贷款;粮食加工企业贷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为主的商业性贷款并存的粮食信贷业务格局。
三、近十年中国粮食发展情况概述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粮食, 保障粮食供给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中国是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大国, 中国政府一向十分重视粮食问题, 特别是从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中国粮食生产保持了较稳定的增长, 粮食生产从3亿吨, 连续登上了3.5亿吨、4亿吨、4.5亿吨、5亿吨四个台阶。1998年达到51 230万吨的历史最高水平, 此后, 中国粮食出现了供给大于需求的局面, 粮食库存大幅增长。但从1998年以后, 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 中国粮食连续减产, 中国粮食供求状况发生了变化。2000年中国粮食产量跌破5亿吨, 到2003年粮食产量为43 070万吨, 粮食生产连续五年下滑, 粮食供给小于需求局面明显, 19982003年中国粮食消费从46 475万吨增加到48 800万吨, 而这期间, 只有1998年和1999年粮食供给大于粮食需求, 累计多出8 359万吨;而20002003年粮食缺口不断扩大, 4年累计粮食缺口9 532万吨, 2003年粮食缺口达到5 730万吨。2004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 粮食产量又有所增长, 2006年达到49 746万吨, 2007年攀升到50 150万吨, 超出了1998年51 230万吨的历史最高记录, 粮食生产实现了供给平衡。粮食人均占有量从2003年的334公斤上升为2007年380公斤, 但仍没有恢复到1998年412公斤的水平。尽管如此, 中国的粮食生产实现了从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粮食生产连年丰收, 粮食库存也得到了进一步充实。2008年中国粮食总产达52 850万吨, 超过1998年5 123万吨的历史最高水平,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 2009年中国粮食稳产53 080万吨, 成为21世纪后第一次连续6年粮食增产,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连续3年粮食稳产在50 000万吨以上的历史阶段。
2007年底至2008年世界部分地区出现了粮食危机, 粮食消费量大大高于粮食生产量, 部分粮食品种的库存数量远远低于安全警戒线, 粮食供求失衡严重, 国际粮价高位运行, 粮价上涨到历史最高水平。出现全世界范围内的“粮荒”。这一状况也影响中国粮食供给问题, 当前形势不乐观, 保障粮食生产。粮食安全问题引起关注, 特别是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在农业连续6年增产的基础上, 保持我粮食继续稳步增长任务艰巨, 农发行在支持粮食发展方面作用应更为突出。
四、农发行支持粮食发展的措施与建议
1. 全力支持粮食储备,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储备粮是国家或地方为保障粮食安全、调节粮食供求总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了国家或地方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发挥效果, 农发行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 在储备粮资金供应上, 要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 及时、足额供应, 努力促进国家粮食政策的落实, 以确保储备粮各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农发行要积极响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全力支持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收储和轮换工作, 保证储备粮资金供应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确保储备粮收购计划的顺利实施, 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粮食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粮食市场方面的作用。
2. 认真执行国家调控粮食政策,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在粮食市场低迷的情况下,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国家会相应出台国家调控粮食收购计划, 国家调控粮食政策作用明显, 稳定了粮食市场价格、促进了粮食生产、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增强了中央政府对粮食供求的宏观调控能力。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末, 为稳定中国粮食生产和解决农民收入, 国家共下达了五次临时增储粮食的任务, 计划增储大豆450万吨、稻谷2 250万吨、玉米4 000万吨。截至2009年4月末, 农发行已累计支持收购大豆435.4万吨, 完成临储计划的96.8%;稻谷1 436.4万吨, 完成临储计划的63.8%;玉米3 565.7万吨, 完成临储计划的89.1%。2009年中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 预计临储计划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中央政府实施的一种粮食宏观调控政策, 中国于2004年出台了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2005年正式启动, 2006年、2007年全面实施。2008年中国继续加大惠农政策, 启动了最低收购价预案, 效果显著, 2009年中国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可能性较大, 农发行要继续加大政策性粮食的市场投放力度, 切实做好国家调控粮食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收储政策, 提高种粮农民收入, 保证市场供给和稳定, 充分发挥了农发行基本职能, 有效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
3. 继续做好市场性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
农发行要积极适应粮食市场的变化, 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 按照市场定价、企业自主、理性入市的原则,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适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供应充足的粮食收购信贷资金, 坚持支持多渠道收购;积极支持粮食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贸易企业自主经营, 参与市场性收购。监督企业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控制风险、把握节奏, 稳定粮食市场, 强化市场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 促进市场性收购贷款业务的有效发展;同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确保国家制定的农民增产增收目标的实现。
4. 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信贷支持。
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都对粮食生产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这些项目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 资金需求量大、经营风险高、经济效益低、商业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一般不愿介入, 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应充分发挥其信贷支农作用,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 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政策性贷款业务知识读本[R].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7:4.
[2]马晓河, 蓝海涛, 等.中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与粮食安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10.
国内农业保险政策体系评价与展望 第5篇
2012年06月29日 09:26 来源:《当代金融家》2012年第4期 作者:官兵 字号
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浏览量 103 编者提示:中国农业保险模式虽然目前取得了初步成功,但并未完全定型,有必要对国内指导农险的已被采纳的和未被采纳但甚为流行的政策思路进行分析和思考,做出下一阶段我国农险市场发展的政策思考。
随着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险”)在世界各国政府的政策“工具箱”中变得越来越重要,采用何种农险政策组合就成为各国政府、社会以及世界性组织持续讨论的话题。本文在讨论我国农险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指导我国农险发展的多种政策思路,据此给出下一阶段我国农险市场发展的政策思考。
国内农险政策的基本经验
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中国农险市场,发展道路并不平坦,经历了从快速增长到21世纪初期萎缩停滞的曲折历程。在总结前期教训并充分吸收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政府自2003年开始探索一条以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为主导的发展之路。自此,农险市场迅速走出困境,取得了巨大成绩,农险保费从2006年的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35.68亿元,增长了近16倍;农险品种、保障范围基本覆盖了大农业各个领域和全国所有地区;2009年以来成为继美国之后全球第二大农险市场,是近年来支撑全球农险保费增长的主要力量。其中的经验有两条:
一是政府做了该做的。2003年之前,政府在推动市场发展方面基本上没有作为,而2004年以来政府从消极转为积极,实施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提升了农险需求,各市场主体形成了参与约束,农险市场由此形成并实现了增长。
二是搞对了激励。2003年之前的农险政策没有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市场主体基本没有形成激励相容约束,仅靠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保险公司提供农险服务,运作不可能持久;现在激励方向正确了,放松了市场准入,加大了供给方的政策支持,则有效地调动了各(再)保险人、地方政府参与农险事业的积极性,农险供给就形成了,因此,农户分散了风险、保险公司有了保费、市场有了粮食,政府有了民心等一连串正响应得以实现。
那么,我国所采取的农险政策组合是否独树一帜而具有普遍意义呢?其实不然,从全球范围看中国的经验并不特殊。
国内农险政策思路评价
以全球经验为参照,我们会发现,中国经验显然并不特殊。2004年来,在政府推动下,国内农险覆盖面的迅速扩大主要依赖“政府补贴保费十私人部门承担风险”为特征的运行模式,这与很多国家推行的PPPs模式是一致的。这种模式虽然目前取得了初步成功,但并未完全定型,政策绩效也有待检验,有必要按照全球性的经验对国内指导农险的已被采纳的和未被采纳但甚为流行的政策思路作简要评价。我们把政府在农险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分为两类:
核心角色(Key Roles):政府应该是农险体系的最后再保险商,弥补安全网的最后一个漏洞,巨灾性风险冲击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他角色(Other Roles):政府在农险体系中的作用可以不断延伸,补贴农户的保费支出ORs1、直接出售保险ORs2、出售再保险ORs3、对农险方面的科研补贴ORs4、对直保的经营费用及再保公司保费及经营费用的补贴ORs5、立法、研发和培训等公共支持ORs6等。
国内农险体系建设的政策思路都是将政府扮演的不同角色组合得来的,流行的政策思路有以下几个:
一是补贴农户(ORs1),即政府不承担私人保险商的损失责任,这是国内财政部门坚持的理念,该框架的优点在于补贴额度一目了然,不用承担兜底责任,很少或基本不对农险公司干预,但缺点在于市场发展初期,农险公司本身财务可维持程度并不高,农险再保险业不易购买,很容易因为巨灾损失而倒闭。
二是扮演直保公司角色(KRs+ORs1+ORs2),即政府承担所有的损失责任(包括巨灾风险),(再)保险商仅代理农险业务。
三是扮演再保险公司和最后再保险公司角色(KRs+ORs1+ORs3),即(再)保险公司自留部分农险赔款责任,其余向政府购买再保险,政府承担巨灾风险。该模式下,因为政府的风险规避程度更低,风险承担能力更高,因此将高层风险出售给政府,符合风险的效率分担原则,接近于国际上流行的最优的PPPs框架,其实也应该是近中期国内农险政策选择的目标模式。但缺点很明显。
四是最后再保险公司角色(KRs+ORs1)。该模式是目前各试点农险项目较为普遍的做法: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该模式鼓励各保险商参与巨灾损失融资KRs中来,是对第三种方案的替代性选择。目前,主流观点中对KRs的选择是成立“巨灾准备金金”,该基金由政府、农险公司和再保公司共同出资,以备大灾。
五是私人(再)保险商承担KRs,通过私人(再)保险商的业务创新,实现均衡保费成本的降低。
六是KRs+ORs5。政府提供巨灾保障的同时,不补贴直保公司,可以先期补贴再保公司,形成商业性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风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
七是ORs6。思路包括基于公私合作、共同参与、责任明确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农险法律和机构框架:近期依托现有机构、中远期成立专门的农险再保公司(农业部等部门倡导这样的模式,较类似美国的做法);为农险产品创新例如(地区)产量保险、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提供支持和补贴。
国内农险政策展望
上述思路有些已经正式实施,有些处于试点状态,有些还在争论之中。但由于认识不到位、部门利益、客观局限等多种原因,人们对农险政策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当前,最大的分歧是在农业风险管理框架中,政府是扮演保险商、再保险商还是最后再保险商的问题,这阻碍了政府在哪些风险层介入、补贴多少、各级政府如何负担这些补贴等技术性问题形成共识。其实,全球经验表明,政府除了在需求方补贴保费之外,在供给方主要扮演的是最后再保险商以及支持农险发展的公共品提供商角色。与此相反,我们的很多思路则要求政府扮演几乎所有的ORs角色,如果如此,农险政策将会因为风险向政府的进一步集中和过重财政负担而收效甚微。
如果说前期国内农险市场发展成就主要归功于政府的提供的保险补贴,那么,今后在延续之前好政策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抵抗住对Ors需求的诱惑。另一方面则要借鉴全球经验,多做应该做的事情:一是做好农险的立法工作,切实厘清利益关系、稳定运行机制、保障各方权益;二是对灾害模型、数据等关系行业发展的公共品上加大扶持力度;三是加大对国内农业再保险机构的扶持力度,推动农险市场健康发展;四是鼓励制度创新,推动民间力量参与农险市场建设;五是准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前瞻性地开展制度设计,例如把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农产品期货市场等纳入到未来的农业收入保险体系中;逐步构建新的农险运行模式和政府支持架构,以支持在风险分担效率和减少成本方面具有优势的各类创新性指数保险、天气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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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以及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并提出八大类33项重点工作以来,中央各部委纷纷出台2014年涉农工作措施,农业产业发展与财政和金融渐趋融合的框架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我们注意到,国家发改委在去年12月公布《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规划到2020年将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的基础上,今年1月28日再次提出今年农村工作的七大重点工作,尤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允许财政资金直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贷款担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流转土地给予奖补等政策措施。此前,水利部在启动3371亿元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同时,已决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重大骨干水利工程,由此推动到2020年4万亿水利投资计划开始规模落地。而农业部也从九个方面对全年农业农村工作进行了部署。
近日,财政部也发文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而此前,证监会业已表示放宽适当农业企业上市财务准入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同时表示要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服务“三农”能力,稳步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以及商品指数等新品种新工具的研发上市。国家开发银行2013年更已经为城镇化贷款近万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近2/3;农业银行因支持涉农贷款已经成为中国17家公开上市的银行中不良贷款率最高的一家。
在我们看来,如此宏大的政策和投资规划,若无金融的支撑,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实际无法想象,不仅安邦(ANBOUND)此前指出的农业经营非粮化的趋势将会加剧,众多涉农金融机构如中国农业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只是时间问题。而这种现象中央业已考虑到了,各部委出台的各种财政、产业和金融政策以及由此即将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和资产证券化措施,实际已经可以形成农业金融资本运作的闭环,新一轮的“农业金融红利”正在形成。供给严重不足的农业有望成就产能过剩前“中国制造”的辉煌。
实际上,中国涉农贷款业务正在不断放大。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全国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9.1万亿元、11.8万亿元、14.6万亿元、17.6万亿元和20.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9%、24%、21%和18%,分别占当年全国各项贷款余额的21%、23%、25%、26%、27%。这个趋势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引下还将继续强化。
不过,我们注意到,“农业金融红利”并非轻易可以成就,各部门的政策有些尚未配套。比如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公共财政要坚持把“三农”作为支出重点,但财政部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明确排除对年末不良贷款率不符合要求的县域金融机构。近几年超万亿元规模的农业财政预算因无法与农业产业结合起来,实际效率不高或者根本不敢用出去。这些工作都需要大量的银行、基金、券商和保险中介等金融机构参与,以更好地实现以财政撬动农业投资,并在金融的帮助下实现产融结合、纠正资产期限错配并分散风险。而中央一号文件更已经表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为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农业走出去服务的金融品种和方式,给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提供了更广阔的国际视野。
我们分析认为,中央农业工作会议推动下的农业产业发展与财政和金融渐趋融合的框架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善于金融创新的金融机构将在服务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收获丰厚“农业金融红利”。
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做法和启示 第7篇
一、世界各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一)法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具有较为成熟的商业化运转模式, 承担且支持本国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销以及品种改良等多种政策性的信贷任务,属于经营性与政策性混合经营的银行。 同时,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将不同期限的优惠或者普通贷款发放至与农业活动的相关领域, 其中优惠贷款用于农村的电气化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房屋及土地的购置等,其贷款期限为10-40年,部分贷款甚至达50年之久;普通贷款主要用于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在2年以内。 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宏观经济目标的服从,资金投放涉及农业的方方面面,以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生产力。
(二)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美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位于世界前列, 至今仍保持其农业大国的国际地位。 其成功经验是:一、全美国的农业信贷区域总计12个,并且每一个区域内均设立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以及联邦中期信贷银行。 保障了如农业不动产贷款、正常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农业合作社资金缺口等各类性质融资的需要。 二、政府农业信贷机构除了农产品信贷公司外,还有农业家计局(资金来自联邦预算)。 通过为低收入的农业家庭提供担保或者提供资金贷款鼓励其进行正常的农场生产活动。
(三)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出资设立,也就是1953年设立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 从成立始,其就始终坚持着从保护农业和实现政府的农业政策方面来进行资金投放。 如:70年代,日本的农产品产量过剩,农业资金支持的天平就偏向于农产品深加工和流通环节。 90年代当日本的农业市场全面放开时, 公库就为了能够增强本国农业的竞争力,开始发放针对特定农产品加工资金。 对于农业生产性基建的投资,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到45年。
(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泰国与印度两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泰农发行(即泰国的农业与农业合作社银行)与印农发行(即印度的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是其主要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政府对其在资金需要、减免税优惠、区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管制等方面都给予大力支持。 依法经营是两国的共性, 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定。 依法印农发行可以从整个农业的大局着眼如:农村水利工程、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医疗卫生等向政府提供贷款。 泰国农发行的贷款也主要发放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 泰国与印度两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生产能力的综合提高, 以及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支持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发展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设立农业合作金融组织和制定农业保险法规
合作金融组织的融入是对政策性金融的有效补充, 它可以弥补政策性金融无法进入的缺口,资金支持能够渗入到“三农”的每个环节。 有保险才有保障,保险在支持和保护农业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如美国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先后多次对其进行了完善。 在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的现实条件下,更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法,以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摆脱长期存在的费率高农民参保意愿低、 费率低商业保险又不愿介入的尴尬局面。
(二)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的来源渠道
开源节流开源是关键,各国都有非常丰富的开源渠道。 如日本可以向邮政储蓄系统借入资金。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即能够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还可以吸收各类存款。 我们也可通过提高发行债券的比例和政府担保向国外机构借入低息贷款等多渠道来拓宽本国的资金来源,从而有效的降低成本。 充足的资金保障才能使本国政策性金融为农业指引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完善法规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法规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制建设与国外比明显滞后, 没有出台过专门的金融法规,主要参照的是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 比如美国就有 《联邦农业信贷法》。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业务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其在法律的保障下,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四)与时俱进,适时的调整单一的业务范围
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领域要做进一步的调整,将“三农”(即农村、 农业、农民)在日常生产及生活中必需却难以得到的资金需求归入农业政策性金融范畴,促进国家搞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竞争力等目标早日实现。 可采纳法国银行的做法,将支持的重点由粮棉油流通领域转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为保障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正常经营使用,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防止农业资金外流,要严格控制贷款的用途
如果简单的利用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话,肯定就会有大量的资金, 由低收入的农业流入高收益的其他领域。 而应充分发挥政府对于资源配置的协调作用,通过科学的政策引导,以及对贷款对象的严格控制来进一步减少或避免农村资金流的流失。 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完善担保机制和奖励机制,将遍布各乡镇的邮政储蓄网点的储蓄存款部分,让其能够来自农村、回到农村、用在农村。
参考文献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8篇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一种在政府的资金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存贷利率,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政策性资金的融通活动。
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资金及资金的投入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最关键的条件之一。因此,加大农业资金投入既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也是促使弱质农业从落后走向发达,并最终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然而,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农业自身积累和农业资金周转的长期性、波动性、分散性等特点,形成了农业外部资金的需求为长期的、高风险的、总额巨大和单笔额小等情况。对于一般银行而言,经营农业贷款将面临风险大、收益少、成本高、资金周转较慢等不利因素,这完全有悖于其盈利经营的原则。因此,一般银行不愿意经营农业贷款。而对农村金融领域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迫切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动介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低利中长期优惠性特别贷款,促进和保护农业生产与经营,从而有效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可见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强而有力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直接支持。
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基本的支农手段,集政府主导性、银行借贷性、财政拨付性于一体,体现国家的农业政策导向,对农业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
国外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发展也各具特色,其中比较成功和具代表性的有美国、日本、法国、印度、泰国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
(一)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包括农产品信贷公司,农民家计局,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村电气代管理局四个机构,成为美国政府贯彻实施农业政策的主要工具。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在贷款对象上各有侧重。
(二)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在日本的农业金融中,除存在大量的具有民间互助性质的合作金融机构外,还有由政府组织、推动或直接办理的政府金融机构。
日本早在1945年依据《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成立了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目的是在农林渔业者向农林中央金库和其他一般金融机构筹资发生困难时,公库提供低利、长期资本以增加农林渔业生产力。它是日本唯一支持农林渔业发展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财务部管理,与财政关系密切,资金主要来源一直是以邮政储蓄吸收的居民储蓄为主,这些资金通过财务资金运用部的“财政投融资”计划分配给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在资金运用上支持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林渔业全面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力方面颇具特色。
(三)法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其特点是“上官下民,官办为主”,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发展规划的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在农村机构网络吸收的存款和发行债券。资金运用主要有提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此外还向农业经营、乡村公路建设、农业组织等与农业有关的项目投资,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业技术水平。
(四)印度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印度实施绿色革命,以推动现代化农业技术为中心,辅之以农业信贷、财政补贴、价格支持等措施支持农业发展。与此同时,印度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也逐步发展和完善。主要包括:(1)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该行成立于1982年,是当前印度最高一级的农业金融机构。(2)地区农业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地区商业银行不追求盈利,目前农业银行已成为印度不发达地区贫困农民得到开发贷款的主要渠道。(3)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印度1963年建立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主要向各种农贷机构提供中长期农业发展信贷资金,接受和管理国外农业贷款援助资金。
(五)泰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泰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成立于1966年,该行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向农业部门提供贷款,贯彻政府农业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的发展。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不但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而且吸收商业银行存款。泰国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一定比例贷款发放给农业部门,若达不到这一比例,就必须将差额部分存放于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这为该行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在资金运用方面,不仅直接、间接贷款给农民,而且还提供农业经济技术咨询等服务,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功能比较齐全。
三、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金融是各国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与世界各国一样,政策性金融也是我国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坚持对农业的各种金融支持政策,1994年成立农业发展银行以后,这一政策逐步明朗化、系统化,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发展方向不明
中国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既包括财政的支持,也包括中央银行的支持。但目前中国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一是大部分支农资金通过财政形式由各部门下达,很多专项资金存在暗箱操作,有违财政支农资金的公共性。二是我国的农业补贴以价格补贴为主,贴息贷款为辅。这些补贴多采取“暗补”的方式,即财政补贴资金不直接以财政拨入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流通渠道间接地给予补贴。这种补助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所知晓,对生产的直接刺激作用不大,容易流失,造成了政策性金融资源的浪费。三是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投资,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
(二)商业运营的趋利性弱化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功能
政策性金融一方面强调资金的来源与运用都是有偿的,需要实现自我循环,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运作,趋利性的目标追求,会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业务;另一方面,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要体现政策性功能。其结果是:或者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扶持经济效益差而社会效益好、贷款回收期长的项目,忽视了盈利性。或者因盈利性低而降低经营投入和强度,导致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造成自身发展的萎缩。
(三)农发行的业务经营困难重重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主要承担办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90%以上的贷款是粮棉油等国家重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流动资金贷款,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实现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支农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功能,但资金来源渠道少、业务范围狭窄等制约着其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由于财政历年累积收支不平衡的压力巨大,拨补资金常常不能按时到位,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不得不通过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向中央银行借款来筹集资金,使筹资成本上升,与农业发展银行的优惠贷款形成了巨大的利差缺口。二是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效益不高。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主要是为支持粮棉油等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营运需要,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体的收购、调销和储备贷款。由于粮食企业从农业发展银行获得贷款后,没有还贷的激励和压力,很容易产生较高比例的不良贷款,进而影响到中央银行再贷款资金的回收。三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由于政策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业务功能单一,对畜禽养殖业等产业较少介入,支持“大农业”目标未得到充分体现。
(四)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
受农业经营者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道德风险给农发行和保险机构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使得农发行的贷款回收率较低,农业保险机构赔付率居高不下。此外,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也是原因之一。至今我国对政策性资金的来源及运用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经营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论是内部经营管理,还是外部关系的协调,都处于一种进退失据的状态。随意干预、变更经营活动的事情时有发生,而自身的“寻租”、逐利等异化行为也屡见不鲜。
四、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
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需求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需求主体,其信贷需求特征、承贷能力和满足信贷需求的手段均是不同的。相当一部分金融需求是能够通过商业性金融得到满足的。农业政策金融的功能在于修正“市场失灵”,满足那些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行为满足的农业金融需求。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上要体现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宗旨。所支持的是那些按商业原则能收回本金但回报率低于社会资金成本或贷款本金回收风险较大的项目,如农业开发、技术进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机制
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并不能抹杀其银行性。政策性目标固然比盈利性目标重要,但盈利性是一个金融机构成功的标志。如果盈利性目标完全从属于政策性目标,就很难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评价,政策性目标也难于实现。因此,政策性银行必须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运行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外部考核和监督机制,加快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确立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和业务范围,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止农业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财政化。
(三)充分发挥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改变农发行单一业务的局面,逐步办成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农业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重点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建议国家将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提供的低息援助贷款等资金,由农发行统一代理和划拨。并将现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等,作为国家对农业支持的专项资金,由农发行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发行要用市场化筹资方式弥补政策性支农资金的不足,通过大力发行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或直接利用国债资金等方式,扩大农发行支农资金的来源渠道。同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将农村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机构存款增量的一定比例转存农发行,专门用于农业和农村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
(四)加强政策性金融创新,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信贷机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仅有政策性信贷是不够的,随着农业发展的需要,其需求会不断细分和深化,因此有必要发挥其他金融工具的作用,进行政策性金融创新,弱化在农业特殊背景下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我国必须加强农业金融的立法工作,在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的同时,明确界定其与政府、央行、商行、企业等各方面的关系,摆脱外部客体超越法规的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有关法规应包括国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和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摘要:农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运用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实施支持与保护是各国通用的做法。我国政府也是以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但当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尚存在着定位不清、发展方向不明、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农业的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完善其运行机制,强化政策性金融创新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建设,以充分发挥其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农业发展银行,国际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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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正晓.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改革设想[J].中国经济周刊,2006,(4).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9篇
1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 1传统农业需要改造
关于传统农业,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采用人力、畜力、手工工具、铁器等为主的手工劳动方式,靠世代积累下来的传统经验发展,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居主导地位的农业,是采用历史上沿袭下来的耕作方法和农业技术的农业。这种农业在我国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对于经济增长贡献很小,不利于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型。美国学者西奥多W. 舒尔茨( 1964) 将传统农业定义为处于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在短时期内各生产要素不会改变,在追加投资时会使边际生产率下降[1]。为实现产量和效益的增加就要打破这种均衡状态,大卫李嘉图所提出的 “比较优势理论”为解决这种困境提供了理论基础。他认为,每个国家和地区应该根据相对成本,合理配置资源发展优势产业,选择生产和出口能够发挥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本国和地区生产成本高或有比较劣势的产品[2]。所以,各地区从自身的自然资源和要素禀赋出发, 在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上进行分工,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农业。
1. 2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我国现阶段农业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靠增加投入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不能满足经济的持续增长,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是必然趋势。各地区应在最适宜的条件下,发挥地区优势,开发具有优势的特色农业产品,促进优势产品的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特色农业并不仅限于田间的作业和产品的不同,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农产品为基础的产业链,在这条延伸的产业链上需要供、产、销的有机结合, 同时也衍生出了第二( 例如农产品深加工等) 、第三产业( 例如运输,技术咨询等) ,改变了过去农业单一的经济结构局面。
1. 3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增加农民收入
随着农业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市场对农业的 “倒逼机制”迫使农业结构不断调整升级,而特色农业顺应了国内外市场的变化趋势,显示出强大的市场开拓功能[3]。消费者的需求呈现多样化,更加关注农产品的安全性,无公害无污染的特色农产品已经越来越受到欢迎。 我国 “入世”之后,农产品将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非关税壁垒使贸易的环境更加险峻。从国内外市场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特色农产品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大力发展生态化特色农业是传统农业改造的一个方向。
发展农业最终目的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尤其在我国西部地区还存在着贫困乡、贫困县; 打破传统小农意识,因地制宜开发出特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可以尽早脱贫致富。
1. 4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要考虑到环境的承受能力。以前的目光主要聚集在工业上,从近年来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农业的低效运行、滥用肥料和农药、废弃物随意丢弃,对水、土壤和大气构成的污染同样比较严重。《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 发展农村经济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特色农业的发展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相挂钩,这就形成了一种激励措施,要求特色农业的利益相关者有动力来保护好环境。
2发展特色农业需要政策性金融
2. 1农业弱质性
农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的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和资源环境的制约明显,其生产力水平较低,组织程度不高,规模较小,应付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差,特别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保护。 “入世”以来,政府补贴越来越敏感,对农业的支持只剩下运用政策性金融这一途径。特色农业作为农业中的新兴产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大的威胁。 自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特色农业对自然灾害的无法抗拒性,洪涝、冰雹、干旱、霜冻等极端天气都可能造成灭顶之灾。②在引进特色农产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本地土壤和气候不适应,无法获得经济效益。市场风险主要是生产者在根据价格调节生产时,供求之间存在时滞,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不能及时的根据市场做出准确的判断。农户在遭遇损失之后,积极性受挫,进行再生产面临资金不足,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农村各产业的发展状况由资本投入、劳动力、土地、 技术所决定,其中资本的投入起到关键的作用,特色农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从目前我国农村资金配置的现状来看,资金的匮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问题突出。从国家宏观经济来看,特色农业的发展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健康增长; 从微观上来讲,有利于提高农户生活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性金融对基础产业和农业的直接扶植及强力推进的特殊功能[4][5]就应当发挥出来了。
2. 2市场的失灵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收入的不确定性、农业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以及生产的分散性等特点,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成本都比较高,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产生了市场引导的失效[6]。农户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和特色农业的正外部性同时存在,市场不能对金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就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政策性金融机制也不是完全同市场机制相反的行政机制,它具有财政 “无偿拨付”和金融 “有偿借贷”的双重性,是两者的巧妙结合而不是简单加总。
2. 3农村金融排斥与金融空洞
金融机构能够在分配信贷配额时,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选择预期收益较高、风险适度、偿债能力比较强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作为信贷的弱势群体,很容易遭到金融排斥。衡量金融排斥,目前最受学界推崇的是坎普森与韦利提出的六个维度指标[7]: 农村特色农业的金融排斥具体体现为: ①地理排斥,金融机构在选择网点时主要选择交通和基础设施比较好的发达地区,增加了农村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难度。②评估排斥,从事特色农业生产的农户往往对资金要求较少、次数频繁,要对未来收益以及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价将产生过高的成本,评估程序限制了农户获得金融资源。③条件排斥,农村信用基础薄弱,投资特色农业有更大的风险,一旦失败,很难向金融机构证明还款能力。④价格排斥,农业收益率较低并且不稳定,农户往往难以接受较高的利率。⑤ 营销排斥,金融机构在设计金融产品时主要针对优质客户,忽略了农村。⑥自我排斥,农民的保守封闭意识,不愿意向金融机构借款。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包括四大行在内的商业性银行正在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去寻找潜在的优质客户,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金融资源反而被吸收到更发达的地区,农村金融出现了空洞化。农村贫困地区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陷入了贫困恶性循环中,形成了 “金融资源配置扭曲贫困金融资源配置扭曲”的 “恶性循环圈”。政策性银行对农业特色产业的投资,为其他金融机构指示了国家经济政策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诱导了商业性资金的参与; 同时在农村构成适当地竞争,有利于抑制民间的高利贷、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3政策性金融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和对策
3. 1健全政策性金融制度和功能
传统政策性金融经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全额提供资金、主导信贷投向和贷款利率、为经营亏损提供补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则只要听命于政府就无须为经营管理失败承担责任,降低了资金使用的效率[8]。 政策性金融在支持特色农业的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政策的实现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制订科学合理的借贷计划和还款方式,在信用评级、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借贷对象、担保方式上都应有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政策性信贷的安全性、效益性及流动性,对部分专项信贷资金还需进行封闭运行和封闭管理,严格信贷监控。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贷款严重缺位,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采取增加财政投入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3. 2拓展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
长期以来,农户只能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中选择,没有考虑到农户的需求。特色农业的发展需要建立配套的服务体系,农业政策性金融可为农民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如提供农民技能培训、农业投资咨询、农村企业经营情况诊断、农村市场信息发布等服务, 全方位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9]。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粮棉流通领域延伸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 农产品流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农村工业建设、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能源、气象、良种、病虫害预报和防治、各类农产品进出口、农业生态、农业科研与推广和农业高、中等国民教育等领域。
3. 3做好对特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
特色农业的龙头企业肩负着开拓市场、树立品牌、引导生产、吸收剩余劳动力的重任,对特色农业的发展起到辐射和带动作用的功能,其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户的收益。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大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对资金的需求量大; 政策性金融要依据国家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与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贷关系,创新金融产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竞争能力。
3. 4政策性金融引导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生态
特色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金融体系,仅仅依靠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支撑发展特色农业的全部政策性金融业务,设立遍布农村的分支网点也不现实。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农村信用社应各自突出业务重点,与民间金融展开适度竞争,建立一个功能互补、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性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农业大型项目的开发、特色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在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国家财政和政策性金融通过向农村信用社贴息或提供担保等方式,间接性的将政策性资源输送到农户和小企业,缓解弱势群体金融排斥。
3. 5出台相关政策性金融法律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条例对政策性金融的经营宗旨、经营原则予以明确,确保其稳健持久运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和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立法时明确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经营原则、职能定位,避免政策性银行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自行或人为调整,偏离政策性银行方向。要与时俱进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保持动态调整,与经济金融发展宏观环境相适应,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着重实现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经济金融环境的协调均衡[10]。
4结论
发展特色农业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政策性金融与特色农业的结合改变了就金融而谈金融和就农业而谈农业的困境。特色农业的发展需要科技、人才、土地和资金的综合投入,在特色农业产业化的成长期,资金的投入成为关键因素,政策性应该走在市场前面来扶持特色农业的发展。
摘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是改造传统农业、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切入点。本文阐述了发展特色农业的必要性,特色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同时对政策性金融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和对策进行了探讨。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10篇
1 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1 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
1)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美国对农业的支持是全面的、坚定的和持久的,而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其隐性的支持措施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作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资金在现代农业中比以往更重要了,信贷是农业资金最重要的来源之一,这是美国农场信贷系统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基本认识。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包括信贷体系和保险体系两部分。
2)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是建立在农业合作金融基础之上的,其核心机构是日本农林金库。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农村存款,服务对象原则上限定在农协系统内部作为会员的农户和农业团体,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日本的农业金融中, 除存在大量的具有民间互助性质的合作金融机构外, 还有由政府组织、推动或直接办理的政府金融机构。政府农业金融机构由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干预,确保其顺利贯彻政府的既定农业经济政策。
3)印度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印度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十分庞杂,但处于核心的机构是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是一个最高再融资机构,它有权负责农业和印度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动的信贷领域的政策,计划和经营等所有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能包括:为农村地区提供开发性生产信贷和投资的机构提供再融资;协调参与基层开发工作的所有机构的农村融资活动,并协调与印度政府、邦政府、印度储备银行以及其他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且要对它所提供融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它还要促进在农村金融、农业和农村发展方面的研究工作。
4)法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 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其特点是“上官下民, 官办为主”, 既承担普通的农业贷款业务, 又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发展规划的项目。国家大量增加农业投入对农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农业信贷政策,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法国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以贷款为主。法国还提供大量农业贴息贷款,农民与国民经济一样需要大量的投资,为此国家权利机构为农业制定了特别的优惠贷款政策,农业信贷银行是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的核心机构。
1.2 国外政策性金融对我国启示
1.2.1 政府支持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成功的前提条件
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执行农业政策的特殊工具,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一点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角度上讲都是有其合理性的。
1)资金支持。
资金是金融机构最重要的经营手段,离开了资金金融机构就失去了最重要的保障和基石,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控制资金的多少将直接决定其营业规模,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能力。这一点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说,也是如此。在农业政策性金融控制和支配的资金资源中,核心部分就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资金的多少最终影响资金规模的大小。
2)其他支持政策。
需多国家在税收、补贴、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更多支持。如南非土地和农业发展银行是免税的,也不对政府分红,所以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它可以应用一切可以应用的资金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
1.2.2 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建设是其重要的保障
法律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一个国家如果失去了法律的制约,就会变得异常混乱,从而这个社会也面临颠覆的命运,这在古今中外是已经被证明的。在那些农业政策性金融起源比较早的,发展比较完善地国家,从一开始就已经产生了专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同时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也随之调整和修订,以适应不同的形势和需要。
2 黑龙江省发展外向型农业进程中政策性金融存在的问题
1)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不规范、不明确。
中国的“三农”问题是特殊的、复杂的,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也是“三农”问题的主要集中地之一,在农村这一“弱势”区域集聚着农民,中小企业和农业这些弱势群体和产业。在这种情况下,要开展黑龙江省的外向型农业,就要求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的多样性,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2)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严重缺位。
从广义的角度讲,金融应该包括信贷、保险、担保、保障等各种具体形势。那么农业政策性金融也应该包括政策性的信贷、保险和担保,以及政策性的保障等机构和业务。但黑龙江目前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局限于农业政策性信贷,即使如此,也仅仅局限于粮食收购贷款,这对黑龙江省发展外向型农业有很大的限制作用。所以,无论从机构上来说,还是从业务上来看,黑龙江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都是严重缺位的和残缺不全的。要克服这些障碍,促进外向型农业的大力发展,就要努力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使信贷、保险、担保和保障等协调发展,并且发挥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
3)农业政策性金融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需要特殊的金融立法。我国现在的金融法中,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形式的法律,尤其是在政策性金融领域,立法更是一片空白。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黑龙江省外向型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受到了缺乏法律保障的影响,其主要表现为:政策性随意性大,业务经营不稳定,经营方向不明确,左右摇摆等。目前,这种弊端已经很明显地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着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3 黑龙江省政策性金融支持外向型农业发展的对策
1)合理定位外向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解决其农业、农村及农民问题,而提供体现政府政策性意图的金融业务的总称。在我国,政策性金融在机构上的独立存在与发展只有十几年的时间,长期以商业性金融为主,忽视甚至无视政策性金融的情况客观存在,且又存在许多误解、曲解与错解。黑龙江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在政策性金融支持外向型农业的发展中存在很多错误认识,如果这一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必将影响黑龙江省政策性金融支持外向型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构筑黑龙江省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外向型农业的主导作用,运用政策性金融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引导商业性金融对农村的投资。建立一个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在内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扩大国家开发银行对农村的支持力度,业务主要集中在大型项目的开发和龙头企业的建设;增加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主要包括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等;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要合理定位其职能,扩大其资金来源,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贴息方式向农业项目提供中长期融资、代理国家农业政策性补贴和各种形式的支农资金等。农业政策性银行支持重点从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转移,扩大生产环节的贷款。
3)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
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经济行为,一种执行特殊政策的经营机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制约与规范,这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成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之前,都是先进行单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对农业政策性立法进行调整和补充,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
4)扩展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领域。
在现实社会中,与农业相关的人群,地域和产业等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发展外向型农业是改善农业弱势地位的重要一步,黑龙江省农业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必须从系统的角度认识黑龙江省政策性金融支持外向型农业应有的职能,从而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范围和规模。
摘要: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国外政策性金融发展经验的分析,结合黑龙江省发展外向型农业进程中政策性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提出黑龙江省发展外向型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对策,促进黑龙江省发展外向型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更加完善,使外向型农业的发展更加顺利。
关键词:外向型农业,政策性金融,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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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11篇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三)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市场化、金融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形成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支持农业重要领域的发展。
1.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项目,推动形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投融资体系。借鉴财政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建议从目前省财政支农资金中拿出5亿元资金,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参与,设立10亿元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投资基金委托省属有资质的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投资基金受托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将财政资金投入到政府重点支持的农业生产领域和产业项目,实现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
2.创新财政与银行合作模式,实施“百亿支农惠农贷款工程”。借鉴财政部“清洁能源发展机制基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建议将适当省级财政国库存储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同时积极吸引试点市(县)财政同类资金跟进、合作银行信贷资金配套,共同形成“百亿支农惠农贷款工程”信贷资金来源。信贷资金重点用于市(县)农业产业项目、科技企业、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符合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国际金融处)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12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其职能体现在引导农业生产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相适应, 实现农业生产者与社会的双赢局面, 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而言履行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起步较晚, 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完善之处。
1. 资金筹集渠道和方式单一
农发行的信贷支农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以及发行债券, 近年来, 随着国家政策对于“三农”工作的投入力度以及关注程度的不断加大, 对于中国农发行履行政策性金融职能提出了战略性的要求, 尤其是在国家当前面对的复杂金融局势下, 农发行的信贷资金要针对当前局势作出相应调整, 同时, 由于国家对于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信贷计划没能很好地进行差异化安排, 对于农发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安排不够合理, 使得农发行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 从而进一步缩减了农发行的筹措资金渠道, 使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既要捆着手脚与同行竞争商业性涉农金融业务, 使得本身资金筹措渠道就较为单一的农发行更加窘困。
2. 政策性金融创新产品不足
农发行的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侧重于社会性, 因此农发行的政策不管是从制定还是在执行环节都与其他金融机构有所不同, 同时因地制宜的履行政策性金融职能更需要对于金融业务的创新, 但是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 农发行下设的众多分行往往只是一味的照搬照抄或按部就班的开展业务, 这就造成行业内缺乏创新潮流,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典型的贷款、抵押业务中的抵押物的品种、贷款的投放领域以及资金来源都比较单一;二是开展的业务品种比较单一, 面临着农发行开展的相关金融业务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等问题。
3. 农发行难以与农户发生联系
农发行难以真正进入基层去逐个地区的进行考察, 这就导致一些项目的实施很难完全符合农业生产部门或个人的现实要求。近年来, 作为支持农村建设骨干力量的农发行不断加大了信贷力度, 信贷资金投放量逐年增加, 但由于缺乏同农户的直接有效沟通, 对涉农项目的信息掌握不够全面, 使得一些支农资金没有运用到实处, 没有发挥出农业信贷资金的最高价值, 加大了对重点涉农建设项目的支持难度, 长此以往将不利与政府引导和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农资金, 不能很好地履行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 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农发行对全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服务作用。
二、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履行政策性金融职能的措施
1. 拓宽融资渠道, 丰富融资形式
一方面, 在当前信贷规模严格控制、形势趋紧的情况下, 传统的信贷融资渠道难以为继, 过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靠借贷这一手段融资, 在大形势的发展下, 需要不断丰富融资渠道, 通过开展市场化债券发行、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票据交易、现券买卖与回购等融资业务;另一方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如果能主动地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沟通, 努力挖掘各类资金交易市场的潜力, 实现各种融资渠道的优势互补, 构建农发行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渠道, 将大大有利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与融资渠道的市场化形成良性循环。
2. 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创新
农业政策性的金融创新产品就是要避免金融产品的同质化, 体现在贷款业务方面, 主要包括对贷款种类、贷款投向领域等方面的创新;体现在抵押担保方面, 不管是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 还是对粮棉油战略性客户贷款, 主要是对抵押品种的创新。这就要求全行上下树立创新意识, 增强加快业务发展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适应现代农业加速发展新形势, 抓紧创新信贷品种。
3. 密切与当地农业合作组织的联系
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各地分行同地方组织的联系, 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角度来说, 关键是要做到工作人员深入到基层, 按时分期到各地方进行实地考察, 真正掌握农村企业的发展和需求状况;同时更要广泛宣传农发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贷款项目。从农村企业或从事农业劳动的个人角度来说, 要认真学习国家对于农业的具体政策, 结合自身发展情况, 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应积极主动地申报政策支持, 对于不符合帮扶政策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弄虚作假, 以防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摘要:在“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关注、金融政策与农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今天, 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农发行的各项助农政策是国家致力于履行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的生动反映, 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果。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 研究我国农发行在履行政策性金融职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职能,政策性金融产品
参考文献
[1]李满田, 李卫平.浅议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和作用发挥[J].经济师, 2013 (01) .
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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