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精选6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第1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一、特殊人群的处理
1.五保户:登记给五保户本人,待五保户死亡后,收回做集体机动地处理;
2.承包户分户:以户口簿为准,按照承包地书面分割协议登记,分割意见不一致的,按原承包户登记; 3.离婚:对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或上门女婿,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能两边都没地或两边都有地)。
4.全家户口迁出,不管是否转为非农,迁到何处,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5.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以书面申请为准,有书面申请的,收回集体作机动地,没有书面申请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
6.二轮承包后,分户后与村上签订承包合同,有整户消亡的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并户,安继承关系登记。
二、国土方面
1.凡属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不调查、不确权、不登记;
2.宅基地:新建房占用承包地的,撤除旧宅基地后,按承包地登记,旧宅基地未撤除的,不登记(具体由国土部门处理,本次暂按现状调查);
3.设施农业改变了承包地现状(但是未征用的),按生产性用地还是非生产性用地的不同,分别对待:如果属生产性用地,如在承包地内建养猪场、养鸡场等用地,按生产性用地处理,要确权要登记(未办理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如果属非生产性用地,如:建设办公房、加工坊的,只调查不确权、不登记,待还耕后作变更登记(调查时备注清楚);
4.水毁、泥石流等造成承包地灭失的,如果能复耕且允许复耕的,要确权要登记;如果无法复耕或不允许复耕的,不确权不登记;
5.村社道路建设已经占用的承包地,一律不确权不登记;
6.公路、铁路建设临时用地,如果属搅拌场用地的,不确权不登记,等待县统一处理;如属堆料场可以复耕的,要确权、要登记。
三、林业方面
1.承包地变为退耕还林地,且享受了退耕还林政策的,一律纳入林业部门管理,办理林权证,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2.原租用农户承包地,后变为退耕还林地的,只能登记为林地,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四、水务方面
河滩地(以及农户新开垦的),原则上属于国有土地,不确权不登记;但是如二轮承包时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可以确权登记;如二轮承包时未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五、特殊地块
1.自留地:纳入承包地管理,要调查,要登记,但是在证书和登记簿上要注明“自留地”字样; 2.集体机动地:以社为单位,只调查,不登记,不颁证;
3.四荒地:在承包地边拓展开垦的,纳入承包地内一并调查登记颁证;对单独开垦的四荒地,只调查,不登记不颁证;
4.村内农户土地互换的,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登记,无书面协议的,补充协议按承包关系登记,无协议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书面协议一式两份,互换双方均各上交一份;
5.村内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有转让协议并经发包方(村组)审核同意的,按审核协议登记,否则,按原承包关系登记;经审批后的书面协议一式两份,互换双方均各上交一份;跨村互换及转让的不予支持,按原承包关系登记
6.争议的承包地块:只作调查,暂缓登记。
六、农户及共有人应提供的资料方面
1.承包农户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家庭成员及户头页均需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户口簿以机打户口簿为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起; 2.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共有人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复印件、证明、协议书等必须使用A4纸,便于装订存档。
七、具体作业方面问题处理
1.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对每个地块必须走到、看到、问到,在调查的时候一定要准确的绘制承包地范围界,避免承包地面积过大或过小的问题,村组干部积极配合监督。2.土地流转的问题处理:对于权属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现实承包地块由多个承包方共有承包经营权的,应根据承包合同和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尽可能恢复原地块边界,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调查。恢复边界确有困难的,由调查员会同相关指界人根据原承包合同的记载,按面积比例划分工作边界,并在《调查表》中注明,摸底调查时备注清楚流转。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使地块边界消失的同土地流转处理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第2篇
2.承包地用于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结合补偿形式确定处置方式。对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应核减相应承包地块;对于以集体机动地补偿的,转用的承包地块应予核减,新补偿地块予以确权登记;对于补偿未到位的,暂缓确权登记,并标明实际占用状况,在登记簿中注明。
3.承包地上私自建造非农设施的。可按原承包地块四至进行确权登记,有关情况应在登记簿中注明。
4.承包地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如按照补偿协议补偿到位,可以暂缓确权登记。
5.承包方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有书面协议的,可按协议约定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据协议进行确权登记;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
6.承包地转包、出租、入股的。对于土地没有被整理、界址基本清晰的,应予以确权确地;对于土地被整理、界址被打破的,在所涉整体地块测量定位的基础上,采取虚拟还原、按序排位等方法予以确权确地。
7.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应以村、组为单位实施。要充分体现农民意愿,由发包方提出,经过乡镇(街道)审核,报县级人民街道批准。对所涉地块进行测量定位绘图,根据原有总分关系确定承包农户承包面积。向承包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方式注明为确权确股不确地。
8.承包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承包户家庭成员按二轮承包时的实有成员登记,已故、外迁人员在登记簿中注明,新增人员予以记载,并在登记簿中予以注明。农户因离异或子女成家等原因分户,承包地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承包地分割的,可凭分户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离婚夫妻一方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地没有落实承包地的,仍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保留迁出方的份额,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9.承包户全家户口外迁的。迁入城镇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权登记。迁入设区的市,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予以确权登记。
10.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可确认现有承包关系为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也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二轮土地承包基准日由县(市、区)确定,一般为当地开展二轮承包起始日;情况较特殊的,可由村(组)民主决定,经乡镇街道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日按照当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根据二轮土地承包基准日确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11.承包权属资料缺失的。应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办经〔〕18号)要求,予以重新制作、补办或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基准日由县(市、区)确定,一般为当地开展二轮承包起始日,情况较特殊的,可由村(组)民主议定,经乡镇街道批准同意。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日按照当地已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起始日一般为当地开展二轮承包的日期。
12.“动账不动地”的。账地不符程度较大,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成员代表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可以账面权属关系为主要依据,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予以确权登记。
13.实行“双田制”的。口粮田、责任田分配总体平衡的,群众都认可的,可以按原有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对土地面积差异较大的,可以根据当时处理政策和均衡原则,按二轮承包时所在村(组)农户承包平均水平和该承包大户当时参加土地承包家庭成员数核定的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对超出的其余部分不予确权。对不予确权的土地,二轮承包期内,可由承包大户继续耕种。
14.承包地“小调整”的。可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村民认可原则,在完善承包合同、办理相应手续后,认可其现有承包关系。合同到期日按照当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第3篇
江苏省的土地二轮承包开始于1996年, 按照省委省政府当年专门召开的土地二轮延包会议精神, 东海县土地二轮承包在1996年便率先完成。全县共有24.08万户承包户, 承包土地面积为8.624hm2, 通过县委、县政府的认真组织实施, 当年共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3.40万本, 发放率为97.18%。当时虽然县委、县政府对二轮土地经营权承包工作部署严密, 有操作性极强的实施方案, 但具体实施到各乡镇则参差不齐, 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经营权证上虽填注了面积, 但地块无长宽标注, 四至填写模糊缺失;而经过农户的拓路、拓渠堆、拓荒滩耕种以及政府部门征用、土地流转等情况的发生, 给今天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带来了更为复杂的局面。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 则需要分门别类, 逐一探讨, 以求得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圆满完成。
2 保持二轮承包政策总体稳定, 从根本上完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
从东海县的土地二轮承包情况看, 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发证率仅为97.18%, 尚有6 800户农民未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即:未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未签订《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而且即使这些证书或合同已经发放或签订, 也不一定能起到真正的法律效力。就东海县而言, 仍有少数乡镇存在私自调整承包地, 甚至强行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等违规行为,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屡屡在调地、征地、反租倒包以及违背意愿的流转等过程中受到侵害, 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领到手的土地经营权证书根本就没有当回事, 现在早已丢失, 即手中无证。从另一个从面来说因中央去年1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精神一出台, 也有一部分农民产生了重新分配土地的幻想。所以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从根本上认识到党的农村政策的一贯性, 维护土地承包法、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权威性、坚持我国土地二轮承包政策的总体稳定, 应坚决反对和杜绝将土地收回进行重新分配现象的发生。
3 统一认识、排除干扰、以土地二轮承包归户面积 (各农户原土地经营权证书上的面积) 为依据, 扎实做好农户地块面积不准、长宽标注不齐、四至不清的问题
经过调查发现, 在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时, 我县统一确定的“土地分配归户清册”及“土地经营权证书”应填内容, 如:地名或坐落、地块长宽、亩、四至、用途等, 但当时由于工作的整体推进, 工作人员为了赶超进度往往在清册和证书上分配给农户土地面积 (亩数) 皆能做到准确填实, 而长宽数值、四至等往往填写不全。二轮承包后, 随着2005年江苏省全面取消农业税, 代之以国家发放种粮补贴, 同时国家在征用农民土地时给予重金补贴等政策的实施, 这使农民猛然意识到土地使用权的突出重要, 意识到土地使用权的物权作用, 所以, 农民由原来的土地弃耕抛荒进而演变成寸土寸金, 以至于造成农民在所分配的地块上千方百计寻机拓耕。就东海县而言, 就存在以下拓耕现象。拓耕现象一:在二轮承包所分配的田块中凡是靠路、靠渠的便皆出现拓耕现象, 使集体预留的农业生产路面越来越窄, 沟坡渠堆越来越陡, 邻地农户之间因多种少种的矛盾也时有发生。拓耕现象二:在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时, 未经复垦的土地沟坎、田埂、土埂、荒滩较多, 当时如果把这些也作为承包地分配给农户显然是不可能的, 村集体对这些零星底边、沟滩一时也未能及时使用, 随着时间的延续, 荒滩、荒沟、田埂、土埂便被地块靠边的农户拓垦耕种。这些情况的出现, 使未能讨到便宜的农户红眼告状, 使村干部常常处于想收回这些被拓耕的零星碎地, 已耕种的农户不让, 不收回这些地又使红眼农户告状不止的两难境况。所以, 本人认为:要彻底解决上述面积不准, 四至不清的问题, 必须牢牢抓住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确定的各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上的田块面积为依据, 严肃确定长宽, 重新核定四至, 将被拓耕的土地面积重新归还给村集体。即:还农业生产路的应有宽度, 还渠堆的应有坡度, 还被拓耕的荒滩、荒沟、田埂、土埂为村集体使用。从这方面说, 本次确权发证在此问题上不得含糊, 否则, 会给村集体搞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这不仅理顺了我县土地二轮承包后遗留的混乱秩序, 体现承包的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性, 也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今后更好地做好农田基础设施如路、渠、堆、桥、涵等建设留下了空间, 从而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为最广大农民提供规模耕种, 规范发展农业生产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4 妥善解决好二轮承包后被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问题
土地二轮承包后, 东海县农村的土地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在流转使用权, 近年来, 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在不断加快, 但由于管理不规范、服务机制不健全, 服务内容缺位等原因, 有相当一部分流转处于自发无序状态, 针对各自不同的流转形式和目前已形成的流转状况, 应利用这次国家统一推行的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体平台, 依照国家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 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之规定, 扎实分类研究, 确保规范确权, 做好及时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的私自互换承包地的, 若双方持有完整的书面合法手续, 过去未能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本次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将原来双方互换的书面约定 (合同) 提供给发包方和乡 (镇) 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的情况下应当以互换后的新承包人作为主体进行确权登记, 对于口头互换且已成事实的在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在补办完整的互换合同的基础上直接按互换后的新承包人作为主体进行确权登记, 否则仍应按原承包人作为承包主体进行确权登记;对于有些农户将土地直接转让给他人耕种的, 应当得到发包方的批准, 同时必须签订规范完整的转让合同, 且确认受让方在获取土地经营权后能够确保原来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完整实现的基础上, 则可以按受让人作为主体进行确权登记, 否则, 能够确认土地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的仍是原合同, 所以, 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仍应以原承包人作为主体;其他流转形式如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 其原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未因流转而转换, 所以新的确权、登记、颁证也应以原承包人作为承包主体确认, 但流转合同则应继续履行。对于村级组织为了产业结构调整而将农户的原承包地私自单方面部分或全部抽回, 后又统一对外发包, 有些甚至是中间又进行了多次不规范转包, 形成了土地经营的混乱局面, 发现这类情况, 给本次的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但变化无论多大, 形成问题不管有多复杂, 解决问题的原则应当只有一个, 即必须以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合同作为依据进行核实确权, 如果怕麻烦而用将错就错的思维模式进行确权, 势必造成对农民利益的长期损害, 同时也容易造成农民的上访, 使问题更难以解决。
5 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应当确保村集体的共有资源不受侵犯
近年来一些地方村干部在处理村集体与某些村民个人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时, 往往拿集体利益送人情, 将本是村里的资源资产拱手相送, 还有的村干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 怕个别村民无理缠闹, 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任由个别村民将村集体的某些资源资产占为己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必须严肃认真地彻底核查清楚, 那些是二轮承包时农户应当享有的承包农田面积, 那些是村集体的公有资源, 是农户应有的坚决登记颁证, 是村集体的则必须归还集体, 应严禁含糊不清的将目前被个别村民占有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通过本次重新颁证使其变成合法化。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才能使个别利己主义者的思想不至于被其他村民效仿, 才能使党的政策取信于民, 才能够得到更广大村民的支持。
6 核查登记颁证工作所依据的政策必须清晰明确, 必须呈现有案可稽的可操作性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第4篇
关键词:农业承包权;流转问题;对策
土地是一國之根本,更何况是中国这种农业大国,农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它的发展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而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为自发性流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日趋多样化,但仍以转包、出租为主;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多元化,经营日趋规模化。本文集中讨论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面临的困境和严峻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
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进行权确权与流转存在的问题
1.1 立法方面的不足 由于我国在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方面的法律只有《农业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且由于这些法律所立法的出发点和相应的立法精神不同,就直接导致了这些法律对于土地承包和流转等问题存在的矛盾和差异。另外土地的产权不清,权属界定混乱又带来了很多确权方面的问题。并且在现在的法律实践之中,对一些其他的流转方式,如:继承,赠与,抵押,反租倒包等流转方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因此就导致了个别地方流转方式的驳杂无章,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从。
1.2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合同不规范 由于农村的很多土地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导致在土地确权方面不清楚.此外也导致在流转土地时只有口头合同,或者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不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程序不全,条款不全,流转的相关费用不科学不合理,没有充分的考虑当前市场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这就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造成了一定的隐患。
1.3 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健全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制,导致我国农村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土地的流转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同时也需要一定的中介机构或相关组织来进行引导和证明。并且农民们不象城市居民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保障。他们只能凭借拥有的土地来保证最基本的生活,所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变得尤为重要。而由于不健全的保障机制,就造成了很多流转不公正的现象。
1.4 政府对土地承包和流转经营管理的职能的缺失和越位 这也给农村土地流转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在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不十分明确时,政府又不能科学的使用自己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的管理不规范,监督滞后,对自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职能定位不当。
2 针对相关问题所制定的政策
2.1 我国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应法律制度 只有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各个阶层的利益。政府应该尽快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进一步对土地的确权和流转的方式,程序,性质,管理方法,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的相关法律,才能让土地在法律的保护下合法的流转。
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合同形式,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2.3 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 国家要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加大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方面的支出和投入,以保障农民的利益,这样可以调动农民在土地承包权流转方面的积极性,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和流转的和谐和顺利发展。
2.4 我国的政府应该强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管理和监控 根据我国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同的土地流转政策,并且要积极鼓励农民在土地承包权流转实践方面大胆创新,更应该积极引导一些工商企业和农民进行相关的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
政府应该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 家庭农场和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和发展,会促进土地流转、新型职业农民,规模经营等新生事物地出现,逐渐改变着农村面貌,推动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样有助于农民更加明确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理解,也利于土地的流转。
3 结束语
农业是我国的根本支柱性产业,因此要想发展好农业,就要深刻的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在客观的分析问题之后,按照上述相关的对策,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并借此来保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发展,只有保证正常的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才能保证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更有利于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只有作为根本性产业的农业蓬勃发展,才能保证我国永远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第5篇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
答:
(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
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 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
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
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3.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4.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包括那些内容?
答: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具体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各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各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市(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五、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意义是:
(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只有开展确权登记,才能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等问题,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扫除障碍,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前提。只有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才能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流转出来,规模经营主体才敢放心搞规模经营。
(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在我省的广大农村,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是农民最大的财产。现在农民虽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资源、资产、资金要素还不能合理转化。只有通过确权,才能实现赋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产权、林权、股权等才能够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的交易,农业农村的资源才能够逐步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四)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乎民生、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关乎农村社会稳定。处理不好,伤害的是农民的感情,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确权登记的过程,既是明确承包地归属的过程,也是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确权登记的成果既可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是定分止争的有效依据。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原则是: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登记,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方式?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地? 答、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以什么为基础?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
(一)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二)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三)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四)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五)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六)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内容是:
(一)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以社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社)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臵、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依法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十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是:
(一)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二)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三)调查要做到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十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第四步: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步: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第八步:资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①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②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③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⑤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⑥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⑦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⑧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⑨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十五、什么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答: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是:
一是承包方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是承包的对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以及果园、蚕场、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
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本集体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
十六、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
答:转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到的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承包人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人与原发包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无需经原发包方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合同的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让方还必须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成为受让方。
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十八、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答: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二)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三)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3.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4.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5.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十九、承包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已经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承包方代表人;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签字确认的,为承包户内家庭成员推选的人。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对存在纠纷隐患的土地,未经有关部门签字确认,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十、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十一、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不符,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单独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二十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如何确定承包地面积?
答:对第二轮承包期内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三、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村社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二
十四、农户之间存在经营权纠纷的土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二
十五、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二十六、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二
十七、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承包面积?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未依法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
二
十九、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三)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三
十、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三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三
十二、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三
十三、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三
十四、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三
十五、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三
十六、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三
十七、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三
十八、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将换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证书收回作废。
三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的乡镇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四
十、集体“机动地”发包期限超过三年的合同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2005年3月1日前,集体“机动地”发包期限超过三年的有效合同,应予维护,不得强行调整,依法进行确权登记。2005年3月1日后发包的集体“机动地”,承包期限超过三年的,违反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确权登记。
四
十一、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四
十二、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
十三、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臵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
十四、农户之间买房带地,但合同中对所流转的土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所流转的土地补签流转合同,约明地块名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惠农补贴等条款,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
十五、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四
十六、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期限的,应当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四荒”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的承包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应予修改,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
十七、夫妻离婚后,原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二)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三)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资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四
十八、在订立家庭承包合同时,发包方未对土地进行实测,采取“手指地”的办法确定承包地,估数入账,造成面积不准应当如何处理?
答:“手指地”在承包地块边界四至范围之内的,确认给原承包农户。“手指地”超出承包地边界四至范围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
十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在承包地周围私自开垦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在实测土地时,能够明显认定确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准确认给原承包户。一时难以认定是私自开垦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
十、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五
十一、第二轮农村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应当怎样确权登记?
答: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
十二、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农村分配责任田、口粮田和申请宅基地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的规定,对独生子女奖励的半口人承包田,在确权登记时,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已经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约定面积确权登记。
2.未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5号公告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的规定,承包地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机动地”管理。
五
十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实际经营面积超过承包合同约定面积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以承包合同约定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五
十四、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五
十五、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五
十六、2003年3月1日前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农转非已经收回的承包地怎样处理?
答:
(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其承包的耕地要全部收回重新发包。”和《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的规定,2003年3月1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农户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
(二)依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的,发包方已收回承包地的,不再退回。”的规定,对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的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农户承包地不再退回。
五
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多份土地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多份土地的,确权登记地应当为1996年1月1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的户籍所在地。当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权利时,如协商不成,需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合同做出无效裁决或判决后,方可收回承包地。
五
十八、《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答:《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法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完成的承包在该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五
十九、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有权主张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吗?
答:吉林省的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从1981年开始到1995年末结束,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到2026年末结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的规定,对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承包人索要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不予支持。如该农户户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动,其承包地可从集体机动地、农户退包地或复垦地中解决,暂时无力解决的,通过候地解决。
六
十、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答: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六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那个为准?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六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到什么时候结束?
答:按照省里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2014年各县市区开始试点,2015年全面铺开,2017年年末结束。
六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否需要农民承担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第6篇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统筹城乡共同发展,中央于2013就已经要求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但确权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易进行。对此,本文分析了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相关解决办法。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勘测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现状
随着广大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关于土地权益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亟待进行。目前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确权工作是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利于土地有序流转。农村土地确权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有重要意义。2013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山东、四川、安徽三省及其他省市的27个县作为试点地区,截至2015年,开展试点的县市达到2000个左右,村庄达到20万,土地面积达2200多万公顷。但这仅仅占我国数十亿亩土地中的一部分,土地确权工作已然任重道远。
二、目前土地确权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以种植业或养殖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大多数是中老年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此外,很多农村地区的土地归属并没有明确证书文件,宗地确定较为困难。并且某些地区地形复杂,再加上土地肥力差距等,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调绘与勘测问题。土地面积大小的勘测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勘测时一定要公平精确。很多土地划分进度迟滞的情况便是因为农民对测量结果不满意。这就要求基层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要保证划分工作的精准公正。但目前很多地区由于经费不足,设备落后,工作人员技术不过关等原因,测量方式与测量工具落后,仅仅用皮尺粗略测量,甚至有些偏远地区直接用步长测量。
2、农民配合程度不足。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对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甚至认为确权会带来利益损害。究其原因是当地相关部门宣传工作与思想工作不到位,在确权工作进行之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
3、土地纠纷繁多。我国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大量长期存在的,以广东省云安县某乡镇为例,土地流转率高达73%。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土地流转是私自流转,没有合同和登记过程等,再加上历史遗留问题,确权时土地纠纷繁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困难。
4、缺乏相关信息系统与数据库。由于年限较长,国土部门驻地搬迁等原因,很多地区的土地归属缺乏相关证明材料,无案可寻。很多农民无法证明自己的庄稼是长在自己地上的。由于纸质档案容易丢失,所以在对土地登记造册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存储土地登记信息。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途径
土地测量的精确公正是土地经营承包权确权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所以本文首先探讨了技术层面上针对土地测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同时也从其他方面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进行了简单研究。
1、技术层面
①提高土地勘测人员的素质与技术。勘测人员是确权工作的基础,为保障确权工作能够按期进行,基层工作人员必须素质够高,技术过关,熟悉诸如全站仪等测量仪器的使用,同时也要熟悉测量工作流程。相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勘测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测绘公司。
②无人机遥感技术与ArcGIS等先进技术与仪器的应用。无人机遥感技术作为航空摄影测量的补充,其灵活性、实时有效性都很适用于土地勘测工作。且其数据准确,精度高,成本低,可以在土地确权时大量使用。当采用实测方式成本过高或者勘测条件较为苛刻时,可以采用图解法等多种方法组合,与ArcGIS结合,既保证勘测精度又能大大减少勘测成本。
③对勘测数据进行数字化管理。在入村调绘与勘测之前建立相关数据库,以便在进行勘测时将数据实时存储在数据库中,防IUV为造假或篡改数据,保证公平性。建立的数据库还可以防止档案丢失,为以后的纠纷提供查询依据。
2、政策层面
土地确权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宣传培训、技术资料准备、入村测绘与勘测、村民议事与公示、登记办证存档,其中每―个阶段都需要相关的政策支持。
①组织宣传培训。相关领导小组要制定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计划。对各级工作组加强培训,加大确权政策在村民间的宣传力度,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专门为农民们消除疑虑。同时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主动参与。这是解决农民配合程度不足问题的关键所在。
②技术资料准备。针对相关土地证明资料不足等问题,在调绘勘测之前需要大量搜集国土二调资料、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等原始资料,并对其进行处理,制作勘测工作底图并编号;对收集到的承包合同、登记簿等进行整理归类并录入数据库。
③调绘与勘测。在领导小组及村民代表等的监督下进行精确测量,选用正确的测量方式和仪器工具,确保勘测结果能够被村民接受。关于调绘与勘测方面,主要是技术问题,政策上相关部门要保障勘测经费的充足,或者将勘测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测绘公司。
④村民议事与公示。将勘测结果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向村民进行周期性公示,以保证确权结果得到村民认可。但很多纠纷常常在这一阶段出现,在公示之前要完善矛盾调解处理机制,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对争议区合理划定,同时要保留仲裁资料。争议解决后通将成果入?欤?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的调查与确认工作。
⑤登记、颁证与存档。这一阶段工作较为简单,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即可,不仅要将相关合同契约和证书等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档案体系,还要将勘测时获得的数据图纸等存档,这里所提的存档是指除了纸质档案之外,还要完善信息系统与数据库的建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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