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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精选16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1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内劳社办字[2009]8号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委: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区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要求各地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缓缴,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降低幅度不高于现行单位缴费率的50%,个人缴费率不降低。具体额度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降低费率的地区自治区不再予以基金调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

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委(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厅和财政部厅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情况,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具体支持额度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

[2006]319号)规定的一般培训人均400元的标准,给予不高于50%的支持。申请、审批办法由各盟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加强监督检查

对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岗位补贴、享受企业在岗培训资金支持的政策规定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及监督电话,要在自治区《内蒙古日报》、内蒙古电视台、劳动保障信息网和企业所在地的主流报纸、电视台、劳动保障或财政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增强享受扶持政策的透明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

七、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当前上述政策扶持的重点为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较重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力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业、化工业、冶金和建材工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生产经营困难并对

稳定就业影响较大的企业。具体认定数量和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委(国资)、税务等部门根据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除上述行业外,确实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委(国资)、税务等部门认定,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以政府名义报劳动保障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困难企业范围。

请各盟市人民政府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先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初审,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经委、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查,各盟市也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

各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统筹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本《意见》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2篇

(内劳社字[2007]5号)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

[2007]37号)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不同时期参加工作的人员,按本条

(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调整:

1、具有相当于正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3、196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4、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按本条

(一)、(二)款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490元。

四、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纳

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和第四条调整标准的80%调整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六、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七、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承担。对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将给与适当的补助。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八、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

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务于2007年8月底前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8〕1号 2008年1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按参加工作时间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6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按年龄调整。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4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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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编辑时间: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内劳社字[200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9-1-7 2009-11-26

2009-1-

1社会保障

所有行业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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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现就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年龄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3、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4、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三项调整的养老金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1、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7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3篇

本刊讯2013年3月28日上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 宣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事宜。杨盛道同志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兼) 。郭俊民同志不再担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兼) 职务。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宗义同志代表省委对郭俊民同志担任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 在全省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民生领域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介绍了杨盛道同志有关情况, 并对其担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对河南省工业信息化事业发展做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郭俊民同志和杨盛道同志分别作了讲话, 表示坚决拥护和服从省委的决定, 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做好各项工作。 (本刊记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4篇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共服务专责小组组成5个督查工作组,每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名处级领导干部担任组长带队,对54个贫困县进行分片包干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县政府召开全县大会动员部署及协调推进“两后生”职业培训工作情况、技工院校到结对贫困县进村入户开展招生情况、“两后生”报名及签订入学协议书情况、市县公共服务专责小组履行职责情况、“两后生”职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等。督查期间,督查组采集了12个市54个贫困县和48所技工院校推进“两后生”职业培训工作情况材料和相关数据,实地抽查了田东、田阳、马山、桂平等28个贫困县(市、区),召开市、县、村各级调研座谈会42个,深入村屯实地走访“两后生”家庭135户。

督查了解到,全区54个贫困县与结对帮扶技工院校密切配合,走村入户精准摸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情况,精准宣传《实施方案》中“享受1.2万元政府补贴,拎包即可入学,培训结束推荐就业”的“两后生”职业培训优惠政策,动员“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培训,学到一技之长,实现技能就业,带动家庭脱贫致富。其中,广西工业技师学院积极联系结对帮扶县效益好的企业,与县政府、企业制定“三方共育”计划,签订了委培招生协议书,“两后生”踊跃报名参加职业培训,招生效果明显,结对帮扶县共有233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到校参加专项培训。

截至8月25日,全区共有5961名贫困家庭“两后生”参加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其中,已经到结对帮扶技工院校报到参加培训1356人,其余学员9月10日前陆续到校参加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5篇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内劳社字[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9]6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一、为缓解物价上涨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的影响,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1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中的其他问题仍按内劳社字[2007]3号文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6篇

自治区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后

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养字[2001]5号

参加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的有关企业:

根据内劳社养字[2001]4号文件精神,现就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企业,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以岗位技能工资计发养老金的,原养老金计发依据和待遇水平暂维持不变,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档案工资计发的养老金的部分,在今后养老金调整中逐步冲销。

二、1999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在过渡期内,可以将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老办法”的基数,并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对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统一制度规定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待遇计发中的其他问题,仍按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7篇

根据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1986.10),可视为缴费年限,在当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计算缴费年限。最重要的你所处省份,各地有各地的文件规定。还有就是看你是在哪种企业工作。1995后参加工作,没有工龄,只有实际缴费年限。

应该计算连续工龄。以前,由于各地对临时工计算工龄问题不统一,劳动部于2002年发了323号文件,明文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18号

时间:2009-11-23 10:54:31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职工关心的难点问题,经研究,现对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要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进行核定。具体由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认定的条件和当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最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

三、认定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同时要提供招用临时工的手续、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尤其是对已退休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认定及养老金计算工作,要认真部署、周密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重新审核认定的情况,各市要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建立劳动保障信用体系 第8篇

据内蒙古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内蒙古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等行为, 作为社会法人失信内容, 并把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信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按照《办法》, 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内蒙古人社厅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 将其列入自治区征信信用库, 建立全区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各地人社部门将对失信的社会法人, 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对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 列入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9篇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冀劳社办【2009】1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劳社【2009】3号文件)”已下发各单位,为做好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对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说明,并就操作程序提出意见,请在调待工作中与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艰苦边远地区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范围

(一)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是指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28个县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省、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驻28个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

(二)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在我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是指驻地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并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包括原驻地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后由艰苦边远地区整体搬迁出来并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原驻地在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后由艰苦边远地区整体搬迁出来并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参照省外整体搬迁用人单位政策执行。

(三)冀劳社【2009】3号文件中“在我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或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是指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期间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或这部分用人单位中曾在驻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省、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驻28个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在驻地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参照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中曾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政策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的认定。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范围与类别依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确认。驻地以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机构证明等相关材料等确认。本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以其人事档案等相关原始资料确认。

三、退休(退职)人员年龄的认定。退休(退职)人员年龄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原行业、企业批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原行业、企业批准的退休(退职)审批表中的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四、退休军队专业干部身份认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依据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或复员军人改转业审批表确定。劳动保障部门已经认定过的不再重新认定。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10篇

豫劳社失业〔2005〕4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发布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5〕1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佥标准相应调整为384元/月、320元/月、256元/月,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384元/月,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按照有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补发月份的发放标准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一次性领取时的发放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时按转出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转入后,按转入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其停止领取的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计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统一执行合并计算后的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佥期间,因被判型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恢复领取。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广泛宣传失业保险法规政策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失业调控,理顺冬种筹资渠道,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我省社会大局的稳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11篇

关于召开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

研讨会的预备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

为及时研究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统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认识与做法,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研究明年工作思路,经研究,拟于2007年11月20日左右召开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现将会议有关准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研究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课题附后)。

(二)交流今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情况和明年工作思路。

二、参加对象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仲裁处处长,部分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研究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另行通

1知);另邀请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三、会议要求

各市要针对研讨课题(各市可以增加研讨课题),先行组织本地区仲裁员进行研讨,认真提出解决的思路、措施和办法,并附本地今年工作完成情况和明年工作思路,形成书面材料,打印50份备用。

四、会议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研讨课题

一、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后该单位把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如劳动者诉请原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二、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个人缴费,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之外另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劳动者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如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费用,或者要求将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的差额补缴,或者要求将个人参保改为单位参保,应当如何处理?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236号)第二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四、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女性劳动者在非全日制合同期内生育,生育费用和产假工资如何支付?劳动者被终止用工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签订了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协议,劳动者又反

悔申请仲裁的应如何处理?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停止,可否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已终止?

七、工伤发生后,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直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者据此就工伤待遇提出仲裁申请应如何受理和处理?

八、非法用工(含童工)导致劳动者伤残,劳动者请求一次性赔偿,应如何处理?

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一次性领取了相关的工伤待遇,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和处理?

十、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七至十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或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应如何支付待遇?

十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争议应由参保地还是工伤发生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十二、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仲裁时效应如何把握?

十三、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有权撤回已递交的通知?

十四、如何把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十五、许多用人单位规定,年终在册且参加年终考评的职工才有参与年终奖分配的资格,对于年终前已离职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奖金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十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此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支持?如何计算?

十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夜班补贴发生争议应如何裁决?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12篇

杨盛道同志在讲话中指出, 2014年, 全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取得了积极进展。持续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逐项落实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 “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郭庚茂书记把人社厅作为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 四次到厅检查指导;深入开展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 作风建设取得重要成果, 全系统有26个基层站所被推荐为省政府糾风办表彰的“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杨盛道同志就做好今年反腐倡廉工作强调: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精神上来。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二是严字当头, 全面从严加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常态、新形势, 重点体现一个“严”字, 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严防“四风”反弹, 严格规范权力运行, 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取得新胜利。三是真抓严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各党组织和主要负责同志, 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杠在肩上、抓在手上, 担当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责主业,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更好地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各级人社部门领导班子要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 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13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总 工 会

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第14篇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

劳动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 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养老)保险号 码

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

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 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

时:

A、甲方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 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

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

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

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 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

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五)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

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 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

F、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G、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

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

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签名:

鉴证日期: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签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15篇

作者:博仁 信息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2-03-14

内人社发〔2012〕36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区提供制度保证和人才支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执行;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35号)执行。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2〕31号)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五)下列地区(不含所属乡镇)的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能按照旗县政策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包头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海市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大兴安岭林管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六)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的,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要求类比上述规定。

(七)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其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八)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1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2年4月底。

二、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表格式样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等必须真实有效。填写《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律使用A4纸。申报材料附件要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 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同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三)各盟市和区直主管部门要认真录入和校对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工作单位要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填写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时,须将同一个旗县、同一个学区(学校)、同一个专业的人员排列在一起,对于中学教师还须在现从事专业名称前标明高中或初中,小学教师要表明具体专业;卫生系列申报材料,要按照手术、非手术、护理、预防、中蒙医和药学进行分类上报。报送材料时,要有总体情况报告和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

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关于破格申报的要求

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结合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激励作用,对有关高层次人才建立破格申报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10.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

其中对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也可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根据其业绩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呼包鄂经济区及沿黄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园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5.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三)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四、关于高评委办事机构的要求

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自己的职责,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在评审前20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二)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要严格遵守评审的时间安排,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不能推延1个月。

(三)高评委办事机构以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各行业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进一步充实完善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各系列高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评审前随机从评委库中选取,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无权确定。

(四)高评委办事机构要继续抓紧修订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新的评审条件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构建评价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专业化评价体系。经过调研论证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下发。

(五)高评委办事机构报送评审人员信息前必须认真核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信息打印证书。凡因报送信息失误造成证书打印错误的,须由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回收错误证书,汇总修改信息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受理错误证书的修改工作,其他时间和任何个人的修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高评委办事机构职能职责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取消其高评委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进度要求

各盟市、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抓紧落实,确保2012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阶段。4月1日至5月30日,各盟市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二)整理材料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工作,做好开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评审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完成评审工作。

(四)公示核准阶段。10月1日至12月30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下发核准文件。

六、其他要求

(一)为了更好地坚持优中选优原则,加强职称评聘宏观调控,今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要在以往基础上适当降低。

(二)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考试机构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考试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考试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问题。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离退休人员在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中,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 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逐级推荐申报。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离退休工资待遇挂钩。

(四)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申报。

(五)中央驻自治区单位所属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六)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我区的职称评审政策,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换发证书,才可在我区范围内使用,并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七)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八)教师系列有关要求

1、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兼评高校教师系列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旗县以上学校工作的教师,原则上要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

2、继续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列入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地区,其试点方案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赤峰市在去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逐步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为此,今年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含上述3个试点市)暂按以下办法进行申报:有空缺岗位的学校,按照空缺高、中级岗位数与申报人数1:3的比例分别推荐;无空缺岗位的学校,按照已设高、中级岗位数5%的比例分别推荐;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比例限制。上述比例数以旗县区为单位衡量。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总量控制;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审核,报送材料时须提供盟市核准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3个试点市的方案另行确定。

4、委托自评的高等学校、包钢、森工集团,评审前要将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评审结果不予认可;评审结束要及时核准评审结果,核准时须附评审情况报告、学历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免试的附证明材料)以及继续教育审验卡。

5、申请兼评医学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在兼职院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委托自评的医学院校,只能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的兼评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兼评人员,申报材料经兼职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高校教师系列高评委评审。

(九)卫生系列有关要求

1、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2、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从业 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证书的复印件。

(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会计、统计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由个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但不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其他各类人员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十一)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和国家安全技术侦察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申报人员需先取得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其中,公安机关从事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和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十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初聘)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精神,对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十三)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评审工作的观察员,同时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到会监督。

(十四)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盟市、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及时上交有关费用。

(十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证书集中发放,不得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取证。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要坚持政务公开,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条件(试行)

作者:博仁 信息来源:

内职字〔1994〕第3 8号

一、总 则

(一)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审我区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经济计划、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贸易、生产调度、财税金融、物资物价、劳动工资及经济研究等管理工作或研究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本《评审条件》对于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相应要求,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两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经济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经全国经济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

三、理论知识

申报人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掌握国内外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二)能够应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有较深刻的理解,或有独到的见解;

(四)熟悉相关专业及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五)熟悉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实施办法及方针政策。

四、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一)具有组织、指导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盟市以上,下同)、一个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理论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提出自治区一个行业、一个地区、一个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其重大改革实施方案的能力;

(三)具有在较高层次的区内外学术、专业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具有收集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并加以综合 分折、研究,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经济 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的能力;

(五)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相互配合 协调的综合性管理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负责起草本专业重要法规、规章制度、报告等文件的能力;

(七)具有指导经济师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八)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基本应用和一般操作方法;

(九)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要求。

五、工作业绩

(一)申报人在担任经济师期间必须取得下列业绩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提出或完成的经济管理方法、经济研究 成果,被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选用推广,并取得明 显的效果。

2、在经济管理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主持或负责 的部门、单位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称号,并个人获得盟市或自治区厅局及其以上部门授予的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企业家称号。

3、主持制定的自治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重大改革的实施方案已付诸实施,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4、主持或为主撰写的有关本专业的法规、规章制度、条例等已颁发执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6、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大、中型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并取得明显效益。

7、所主持或负责的企业,与同级同类企业相比,其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以上居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8、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地区、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企业集团的组建与经营,且取得了明显效益。

9、因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突出,其本人获自治区、部级以上奖励一项,或获盟市、厅局级奖励二项以上

(二)申报人在撰写论文、论著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

2、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

3、在自治区、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家认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

4、在自治区、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获奖。

5、主笔撰写过三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独创见解的专题报告、经济活动分折、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等。

六、附 则

(一)工作业绩第4、5、6、8条中的“效益”和“显著成绩”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16篇

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在之前发布不久的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大背景下, 担当新使命的钟维平厅长面对这一沉甸甸的责任时, 有哪些体会值得我们共享, 有哪些新的谋划将付诸行动?

从职责说起

一场机构改革, 人们除了关注部委厅局合并的话题, 更为关心的恐怕就是新机构、新领导的面世。对于新组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新任厅长, 将有什么样的话题带给我们?

本刊记者 (以下简称“记者”) :从福建省机构改革的方案中可以看出, 组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公务员管理的职责体现。请问钟厅长, 这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名称变化, 会给我们带来哪些思考?

钟维平厅长 (以下简称“钟厅长”) :政府机构改革是去年全国人代会上通过的方案。我省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顺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大家应该都有这样一种共识, 人力资源是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 人力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 是一切资源中最为宝贵的资源, 而我国充裕的劳动力恰是我国资源优势所在。

福建省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就业方面, 我省采取政策推动、资金推动、服务推动等措施, 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 全省的参保覆盖面持续扩大, 社会保障水平有所提高。但由于历史的原因, 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研究弥补制度上的缺失等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人力资源是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参与社会劳动的人口的总和。将全体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源的一个整体, 为我们今后实现基本社会保障的一体化提供了前提条件。建立一体化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又是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的迫切需要。当然, 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实现的, 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才能完成的历史任务。我们可以欣喜地看到, 改变这一现状的步伐正在日益加大。

记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职责有哪些?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钟厅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工作职责是多方面。从大的方面来讲, 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改革总体方案, 并结合我省的实际, 拟订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 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从具体方面来讲, 我们工作职责的涵盖面是很广的, 我们所做的工作都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比如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劳动权益问题等等, 每一项都十分重要。我想, 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 建立从就业到社会保障一整套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应当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走过的路程

2001年, 钟维平经历了从省总工会副主席到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的角色转变。2005年, 他握住前任厅长王克益的接力棒后, 不敢有丝毫的懈怠。此时正值福建省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构想并趋步向前的关键历史阶段。

记者:据我所知, 近年来, 在全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形势下, 福建省的就业形势却没有出现很大的波折。秘诀在哪里?

钟厅长:就业是民生之本, 是百姓赖以生存的根本。福建省的就业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这得归功于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 归功于历任领导、社会各界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以近期为例, 在金融危机波及我国的今年上半年, 我们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 紧紧抓住稳定和促进就业, 出政策、抓落实, 我省的就业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至6月底, 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3.15万人, 完成全年任务的5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28万人, 完成全年任务的57.10%, 其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46万人, 完成全年任务的60.83%;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4万人, 完成全年任务的60%;城镇登记失业率3.93%, 有效控制在4.5%以内, 全省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

记者:在保就业的政策措施中, 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 那就是技能培训。福建省的技能培训表现在哪些方面?有哪些特色?

钟厅长: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加强。近年来, 我省职业培训工作主要从几个方面来抓:一是坚持高端带动, 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新进展。二是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推动技工院校办学规模扩大、培养层次提高。三是以项目为抓手, 开展闽台职业培训交流合作。今后, 随着人力资源的整合, 我们将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重点, 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把职业培训对象从原来下岗失业人员和农业富余劳动力为主转为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今年以来, 我们落实为民办实事项目, 实施了特别培训计划, 把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困难企业职工作为培训重点。全面实施“闽台合作大学生创业培训圆梦工程”, 建立闽台合作福建农林大学创业孵化中心。扩大对台职业鉴定工种, 向台湾同胞全面开放我省已开考鉴定的178个职业 (工种) , 进一步扩大闽台职业培训合作范围。

记者:社会保障关系到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在“全民覆盖”这样一个目标下, 您的目标又是如何?

钟厅长: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应该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 要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把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作为优先目标, 坚持效率与公平、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统筹城乡、整体设计, 分步实施、配套推进, 积极而为、量力而行, 逐步将各类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实现城乡统筹和应保尽保。我认为,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 就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最好目标。福建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开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养老保险首级统筹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 参保职工人数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 月人均养老金达1132元 (其中省级统筹范围内为1088元) , 全省85.9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有4710多家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2万人领取企业年金。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大力推进。省级出台了工作指导意见及9个配套文件, 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已投入试运行。三是医疗保险工作有力推进。截至6月底, 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50.82万人。随着今年7月16日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启动, 我省医疗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据业务部门统计, 福建省今年上半年的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都呈较好的增长趋势。

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西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于置身其间的建设者来说, 是机遇亦是挑战。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思路和突破口。先行先试, 给予钟维平的会是什么样的压力呢?

记者:国务院出台意见赋予福建先行先试的政策, 这些政策在您手上将会做哪些突破呢?

钟厅长:《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发布, 对于我们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个有利契机。我们将在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建设以及着力改善民生等方面做好文章。

一是探索建立海西人力资源市场。在积极推进就业工作方面, 除了坚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外, 福建省将探索建立海西人力资源市场。具体规划为, 以福建为中心, 覆盖闽、浙、赣、粤四省周边城市, 加强区域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 推动信息系统联网, 逐步形成海峡西岸统一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就业服务体系, 并逐步向中西部和海峡东岸拓展。全面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 发挥劳务派遣组织作用, 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二是实现公共实训基地和交流平台点多面广的局面。围绕“把海峡西岸建设成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 我们将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从2009年起到2012年, 建设15个集培养产业技工和公共实训功能为一体的公共实训基地。8月18日, 我们联合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开展的首批“福建省首席高级技师”、“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已对外公示, 这些措施都是我们进一步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个缩影。

在闽台职业培训方面, 我们将在原对台开放的职业鉴定 (工种) 基础上, 向台湾居民全面开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另一方面, 我们将引进台湾职教资源, 到2012年实现全省技工教师全面接受培训, 并将培训延伸到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同时, 我们将引进台湾创业模式, 建立30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圆梦工程”。努力推动福建省技工院校与台湾职业院校开展“校际合作”和联合办学。此外, 建立闽台职业培训网, 对福建省技工教育师资实施远程视频培训。

三是先行先试区域内保险关系实现转移接续。跟踪浙江、上海等5个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情况, 做好福建省改革准备。

当前, 国务院已经召开了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要求, 要坚持试点先行, 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 (市、区、旗) , 以后逐步扩大试点, 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根据工作部署, 福建省稳步推动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当然, 在有利契机面前, 我们要突破的工作还有很多, 如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实施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等等, 都需要我们发挥更大的智慧和做出更大的努力。

记者:先行先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有压力吗?

钟厅长:有压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牵系着社会的神经, 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当前, 我们将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的变化, 以高校毕业生、失岗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 狠抓各项政策落实, 全方位稳定和促进就业。认真按照胡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立足福建实际, 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研究弥补制度缺失, 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所有这些都将不断地考验和延伸着全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工作思维, 如果我们没有饱满的热情和积极主动的态度就很难在海西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大潮中建功立业, 很难在今后的改革发展中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我认为,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工作者们, 都要有这么一个清醒的认识。

记者:当前及往后一段时期, 您对所提到的工作有一个什么样的基本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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