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公司案例
民商法公司案例(精选6篇)
民商法公司案例 第1篇
商法案例个人学习心得
2013201014 民商1301 陈嘉琦
今年,我选择了商法案例研习作为本学期的案例课程,现在已是期中,对6周的学习生活有如下感受。
授课老师郑俊果老师是一位古板而又时髦,严格而又仁慈的老师。说她古板,因为她已有岁数,而且说话方式总是有一些又红又专;说她时髦,虽然她明显比我们大很多,却懂得将电子设备的便利应用于教学之中,在这方面,很多看起来比果果老师年轻的老师都不如她。说她严格,因为这门课可以说是我见过事情最多的课了,不光有ppt展示,还有读后感和笔记检查,简直累得喘不过气来。但同时,在学生们展示ppt时,她会积极的帮学生补充完善,为学生分担压力,我自己做的ppt本来以为自己只能讲15分钟,在老师的补充启发下,我讲了60分钟,在展示的同时自己的ppt演讲技能也有了极大的感悟,组里边的小伙伴们都说,这个老师真是好,别的老师甚至会在展示时挑刺,让学生下不了台。
上大学的时候,很多老师都是采用概念分析的方法来讲解课程,不外呼都是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讲述,虽然也会举一些案例,但是却都是一概而过,印象不是很深刻。而商法的课主要是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授课,刚开始的时候,老师明确说不会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讲,一开始时我也是找不到方向,觉得不知道应该怎么预习,只能在上课的时候跟着老师的步骤来学习。这让曾经苦刷题海,以解决问题为学习重点的高中学习方式受到了挫败,但是,在商法案例研习这门课中,通过对不同案例的研究,让我回到了独立思考,交流提高的良性学习中,同时还在ppt展示,完成笔记,完成每周读后感时巩固了知识,提高了人生境界。
整个商法课上完后,我觉得在之前学习的商法课程内容又有了极大的巩固和延伸,深刻感受到了作为商人的魅力。明白了不管是在企业当中还是在社会当中,应该如何权衡利益关系,如何分配资源,如何发挥自身长处,达到自己目的的成功之道。
学习这门课后,我对于商法这门课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老师所为的商法人的“大气”让人深感钦佩。法律学习,且学且用心,这就是我的心得体会,谢谢。
民商法公司案例 第2篇
1.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130万元,乙出资60万元,丙出资10万元。待公司成立后,视经营情况需要扩大规模增加资本时,由A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
2.由于乙为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考虑到其自身经营中的使用问题,因此甲、丙同意不必向A公司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丙以实物出资,如果经评估作价低于1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即行减少。
3.鉴于A公司的股东均为国有单位,因此A公司成立后,其性质应当为国有独资公司。
4.A公司成立后,由甲、乙、丙共同组成公司股东会;拟以丙公司代表李某及外聘人员张某、王某作为公司3人董事会的候选人;由甲、乙、丙三家股东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监督。
5.A公司经登记成立后,即向各股东签发股票。
6.A公司成立3年后,公司运转正常时,各股东经申请、并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即退还其出资。
要求:根据以上事项,请你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指出A公司在设立思路中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二、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设立时各方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4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1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剩余的80万元。其它资本待公司成立后,由董事会择机发行。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对该公司章程草案内容是否合法出具法律意见。
三、甲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确认,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遂于2012年10月6日依法宣告其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甲企业破产事务时涉及下列主要事项:
(一)形成了清算报告如下:
1.甲企业现有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200万元,固定资产1300万元,长期投资等300万元,无形资产200万元。
2.甲企业负债总额为5000万元,其主要债权债务等有关情况如下:(1)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460万元,应付税款340万元。
(2)其1号房产(价值200万元)于2013年4月2日用于其向A银行1年期贷款250万元抵押担保;其2号房产因其欠B企业债务80万元到期无力清偿后,双方于2013年2月20日约定以该2号房产抵押,以保证甲国有企业在2014年2月20日前还债(该房产因火灾于2009年9月获得保险赔偿180万元)。
(3)2010年6月为维持甲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作为资本金投入100万元。(4)2011因减产裁员,尚欠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偿金100万元。
(5)欠D公司到期货款160万元。D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13年5月20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甲企业支付D公司欠款及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甲企业办公楼(经评估确认办公楼变现价值为200万元)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D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待执行。
3.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尚欠光大公司维修厂房的劳务报酬20万元。
4.在本破产程序中涉及案件受理费为10万元,破产财产评估、变卖费用等20万元,甲国有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30万元。
(二)根据上述情况,管理人提出了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获得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2/3
(三)考虑到甲企业财产分配情况不会太好,部分债权人拟提出,由甲企业的出资人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予以一定的补偿。
要求:(1)分别指出本案中的作法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本案中担保债权的数额有多少?
(3)根据规定,A银行能受偿的债权数额应为多少?
四、2010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个普通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2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2012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2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3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企业的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
2013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的债务。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以劳务出资,不承担还贷款的义务。
【问题】本案如何让处理?为什么?
五、顺驰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顺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2014年11月12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1.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3.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12月4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顺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11月2日
六、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2012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
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13年10月20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0月2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该次董事会召开时,7名董事中有4名董事亲自出席会议,另:2名董事因事分别书面委托律师代为出席会议、1名董事因病电话委托董事杨某代为表决。
3.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董事为C公司的员工,独立董事是A公司的母公司的另一子公司的经理),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问题】
本案的上述事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七、史云夫妻于2012年从美国回国后,居住在上海黄浦区某小区。先后借款200万元(先后分5笔借出,期间有归还后又再行借出,200万元为尚未偿还的部分)给楼下邻居王伟和张红(史云认为两人为夫妻)用于经营钢管生意,史云手中有王伟提供的、房主为张红的房产证用以作押。2013年11月28日早晨5时当地警察发现王伟自行坠楼死亡,张红当时被王伟用哑铃砸昏、后经抢救生还。现史云向张红追讨债务时,被张红拒绝,其理由是:1.该借条上虽有其签字,但并非本人所为,系伪造;2.借条上借款人处虽有其与王伟合开的红伟公司公章,但是,公司为有限公司,并且公司已经转让,债务与自己无关。经鉴定,张红的签字确非本人所为。史云向现公司追偿时,公司称在转让合同中有约定,转让前的公司债务由原股东承担。
(借款和还款全用的是张红的龙卡帐户。经查,该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用于了其他支出。)
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八、石家庄鹿钢股份有限公司因外部市场变化及自身经营管理等问题,自2011年起即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经审计,到2013年底公司资产为5000万元,拖欠职工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等600万元,各种税费300万元,各种债务10000万元。现在,其原生产的产品市场无需求,自行调整经营项目或者产品也没有能力。
问题:就其现状,如何借助破产制度解决上述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之比较?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之异同? 3.我国现行企业形式之比较?
4.我国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有哪些? 5.公司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 6.各类企业资本制度之比较? 7.各类企业内部治理制度之比较? 8.各类企业出资人制度之比较?
商法视野下的公司环境法律责任 第3篇
总结国内外相关理论, 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主要理论包括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环境外部性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公司由“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角色转变理论、环境资源有价理论、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共生理论等, 但是在商法视野之下, 我们仅讨论以下理论:
(一)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该理论认为: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包含在公司社会责任体系之内, 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在于普遍的利益相关者。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不仅要对股东利益负责, 而且要对公众的环境权益负责。我国学者卢代富认为,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 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二) 环境外部性理论
191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首创了“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概念。“外部性理论认为,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 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有着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影响, “它是一种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 会对外部世界产生影响, 造成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因此, 企业经济行为往往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等外部性问题。”
(三) 公司由“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的角色转变
“经济人”这一概念在出现之初的确发挥过积极作用, 大幅提高了人类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能力, 但是它同时也具有负面影响, 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如“经济人”自由放任、片地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这就造成了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 这种冲突如今在环境保护领域尤其突出。因此公司作为单纯的“经济人”这一角色受到了人们的质疑。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公司不能再仅仅作为一个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单纯的“经济人”, 还应该在实现利润的同时, 努力承担起环境责任, 使得自身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发展。
综合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 我们认为: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在满足自身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还应该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利益, 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商法视野下的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构成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理想的状况是公司的生产成本完全由自己而不是由他人承担。然而在实际生活中, 绝大多数公司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只考虑自己的收益而很少顾及他人因他的行为所产生的成本或收益。谈及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 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律规范的现状, 我们应当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反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 公司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作为公司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或排污行为破坏或可能破坏环境资源, 从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财产或人身权益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 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由此, 公司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三要件”分别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与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 公司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公司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指, 作为环境法主体之一的公司违反环境法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环境义务或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公司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针对公司环境违法最有效、也是最常用的法律责任之一。关于公司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 通说认可“四要件说”:
1、公司行为具有违法性, 也就是说公司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违法性是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为没有违法性, 便不可能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2、公司的行为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当然该危害结果必须是公司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否则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承担行政责任程度的依据。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 学术界倾向于对该要件做扩大解释, 即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 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损失, 就要承担责任, 有利于保护受害者。
4、环境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 即公司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注意区分原因与条件、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充分考虑一果多因、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等问题。
(三) 公司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公司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是指公司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环境法律义务所实施的, 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危动植物或其它生态环境或生活环境等, 具有现实危害性或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侵害国家利益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公司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因破坏环境或资源而构成犯罪需要具备的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 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三、我国公司法律环境责任的立法缺陷
(一) 我国公司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规定较少, 相对来说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 其一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 如国外行之有效的企业互助基金制度、寄存担保基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白。其二是关于环境共同侵权中责任的承担问题上, 我国民法的规定过于简单, 《民法通则》和新的《侵权责任法》仅仅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关于如何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尚无明文规定, 其他环境立法对此也没有涉及, 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执行困难的出现。
(二) 我国公司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立法上的不足
在我国所有环境执法处罚手段中, 罚款使用频率最高, 60%的环境违法案件被处以罚款。然而有68.3%的被调查者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对违法者构不成有效的威慑。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中的环境费的征收存在严重问题, 主要表现在:
1、环境费征收标准偏低, 环境收费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有害于环境的活动或产品, 征收一定费用, 从而提高环境违法者的成本, 该制度的效果取决于因收费行为引起的成本的变化幅度。而目前, 我国环境收费标准过低, 企业所交纳的超标排污费只相当于其污染治理费用的10%一15%, 同时也远远低于污染物的正常处理费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环境收费制度设立的初衷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误解, 部分主管部门把公司缴纳的环境收费作为自己创收的主要来源, 因此他们只关心企业是否缴纳环境费, 而对企业是否进行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却漠不关心。
(三) 我国公司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立法上的不足
1、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仍然坚持了传统刑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取向, 强调对人身、财产的保护, 而忽视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例如我国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9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均规定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才构成犯罪, 显然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2、我国的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多属于结果犯, 要求的结果多为传统结果即对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这显然与环境犯罪的特点和国际社会环境刑事立法发展的趋势不相符合。
3、目前, 我国采用的仍然是“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刑法归罪原则, 这在某些环境犯罪的认定以及环境保护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在一定情况下单一的排污行为或许不足以对环境资源造成危害, 但众多的行为加在一起可能就造成了对环境的危害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 谁该为这种破坏行为负责?如果仍然采用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刑法原则, 这个问题恐难以解决。
四、我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完善建议
(一) 公序良俗原则的生态化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即公共秩序, 是“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 是“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之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具有解释成文法的工具作用, 可以弥补成文法的漏洞, 是对私法自治的必要限制, 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司环境义务理念的强化, 使普遍负有并履行环境义务以维持良好环境秩序的观念成为现代公序良俗原则的应有之意。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公序良俗原则, 使公序良俗原则生态化, 可以将环境保护的根本理念贯彻到公司的法律行为中, 促使公司以无害环境的行为与方式追求个人利益。
(二) 公司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完善
针对公司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抽象和单一, 在责任承担上应该尽快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基金制度, 同时应当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责任承担问题加以改善。我国也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 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引入“比例分割制”, 根据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按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维护法律的公平, 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 公司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完善
针对环境费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 应该引入“按日计罚”、“按次计罚”的原则, 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每持续一天或者其违法行为每重复发生一次, 均视为一个单独违法行为, 并规定对其实施按日或按次连续处罚。对于长期环境污染且拒不改正的公司、企业单位, 应当加重处罚。另外, 为了有效遏制某些环境污染企业宁愿缴纳罚款也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 应当考虑对于那些藐视法律、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加重处罚。如对超过30日后仍不改正的, 可以授权环保部门通过查封等手段责令违法公司停止使用排污设施, 对超过60日后仍不改正的, 可以报请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 公司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完善
鉴于“无罪过即无犯罪”这一传统刑法归罪原则难以解决某些环境犯罪的认定, 我国可以适当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立法经验, 在一些高度危险性的行业中, 当多个公司的共同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但是又无法确定各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时, 可以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切实保护因环境污染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受害者合法权益。
摘要: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属于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工业化起步较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环境问题近年来才引起我国学者和立法者的关注, 本文基于商法视野就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了介绍, 重点在于对我国现有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进行评析, 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商法,公司,环境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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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民商法案例教学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第4篇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道德伦理;教育;民商法案例
G642;D913-4
随着国家相关机制以及政策的推进,目前高校的教育水平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大学生的素质情况却叫人堪忧,在国内大学中一些自杀、投毒以及暴力的事件不断的出现,让社会大众对于高校的素质教学产生了怀疑,因此强化高校教育中对于大学生道德素质教育是迫在眉睫的。文章以民商法的课程为背景,并且应用生动的案例教学形式,进行极其深入的伦理道德的教育讨论,旨在提升在高校教育中商法课程的适应价值,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现阶段高校中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
现阶段在高校之中,一部分的大学生其伦理道德素质的水平和其学历处于不相符的状况之下,进而在我国高校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校内矛盾、家庭和人际之间矛盾,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高校在其教育中对于伦理道德教育的重点偏离和缺失。
首先是目前很多高校对于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大部分的教师和学生都认为专业知识的教学更为重要,实践性和应用性的人才培养才是高校的培养主要目标,进而对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视不足[1]。
其次是目前高校中已经开设的伦理道德课程极其简单和单一,教学的方式也十分单一,即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这样的教学形式对于实际的教学效果是难以保障的,同时和时代的发展也存在极其严重的脱节问题。
随着时代的不断推进,以及人们的意识不断改变,现阶段对于大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已经越来越到人们的重视,面对目前校园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高校自身也认识到了伦理道德教学的必要性。因此已经有一些极其先进的伦理道德教学模式在部分高校中开始应用。例如:在计算机教学的课程之中,合理的设置信息伦理道德教育的模块,进而帮助学生认知到计算机犯罪其存在的隐藏性和危害,进而建立起知识自主产权的概念;在医学的专业中开设了医学的伦理道德,教导学生在从医的道路上要以人为本,以一颗一切为病人的心投身于医疗事业。
二、伦理道德教育在民商法案例教学中应用分析
在高校的民商法课程之中其主要使用案例教学的模式进行,通常教学的案例都是具体直观、生动形象的,进而能够实现在教育中让民商法更加贴近于学生本身,从而培养学生对于民商法的学习兴趣。进而在其教育之中也可以依据其丰富的案例进行伦理道德教育的植入,进而达到教育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具体介绍。
(一)生命伦理道德教育
在民商法的教学之中有效地融入生命伦理道德教育是十分必要,其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认知生命的本源、意义以及价值等多个方面的知识,进而能够引导其建立一个正确的生命观,认清楚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意义,进而努力的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同时也充分的对他人生命给以尊重。
例如:在案例教学之中,教师可以将一些残忍的杀人、伤人案件合理的植入教学之中,可以引导学生观看一些法制频道以及法治的纪录片。在大部分的高校法学院之中都设有实习基地或者是模拟的法庭,教师可以将学生带到模拟法庭中,进行真实法庭的情景再现,让每一位学生都感受到法院的庄严,以及法律的严酷,进而让每一学生都知道犯法的严重性,减少学生一时冲动犯下措施的可能。还可以让每一位学生都近距离的去接触犯罪嫌疑人,并且感受被告家人其所承受的痛楚,进而提升对于生命的认识和重视。
在民商法案例教学之中合理的植入生命伦理道德的教育,实践证明其可以及时的帮助学生进行负面情绪的疏导,进而帮助学生拥有一个正确的生命认知心态,进而在生活、学习以及工作之中面对困难也会有一个积极向上的心态。民商法教师在教学之中,应该注意收集一些具有表达性,切实可用的实际案例,进而能够在教学之中使用。
(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
在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之中,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大部分的高校其在教学之中对于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是严重不足的。大学生自身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和水平,进而认为在高校中的伦理道德教育应该是以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为主,进而对于伦理道德教育中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产生了忽视,没有深刻的认知关爱老人,孝敬父母以及和谐家庭的重要意义。
高校的民商法教学之中,应当使用合理的相关案例来进行充分的家庭伦理道德教育,进而培养学生健康的家庭观和恋爱观,加强大学生心中的伦理道德以及责任意识。针对于目前广泛存在的啃老族现象,在民商法课程之中,应该举出实际的案例来说明,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人,都应该认清自身的职责,自己为自己负责,并且要对父母怀揣一颗感恩的心,例如北大学生的杀母案件就可以应用其中。
通过教师列举负面的案例来让学生自身总结出其中包含的积极意义,进而让学生能够在家庭生活中充分的尊重每一位家人、师长、关爱邻居,等等。
(三)经济伦理道德教育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经济的认知也是越来越深刻。在社会之中每一个体都是一个单一的经济主体,并且和社会整体经济彼此相互联系。经济伦理道德教育主要是教育学生在市场的经济运作中,遵守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经济人[2]。
高校民商法教学中,经济方面的案件很多,因此可以适当的选择具有代表性但是又具有一定趣味性的案件来作为教学的案例,并且要在其中深深的植入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例如,对于目前极其严重拜金主义现象,很多学生对于时髦。时尚以及昂贵的东西具有强烈的兴趣,存在着严重的逐利问题。如苹果手机,其价格相对国产手机价格十分昂贵,但是其十分时尚,学生往往为了买苹果手机出现了挪用生活费,借高利贷,甚至卖肾买苹果手机的案例,来获取和自身实际经济情况不符的奢侈品。这些案例都可以作为反面的教材来进行学生经济伦理道德教育,让学生通过反例建立起一个正确的价值观。
(四)信息伦理道德教育
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大学生生活的一部分。在互联网时代最具有价值的东西便是信息,故此近年来涉及到信息的网联网犯罪事件每年都在增加。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信息犯罪其主要人员是青年人,其中也存在着大学生犯罪的现象。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也是因为很多大学生其对于信息犯罪的认知程度不足,沒有认识到知识侵权的重要性,这也就说明了目前高校在信息伦理道德教育方面的不足。
高校的案例教学之中,教师教学的重点应该放在建立学生的信息伦理观上。合理选择民商法中的案例,尤其是一些较小的案件,进行学生的引导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到互联网虽然开放但是也是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例如,目前在网络中“人肉搜索”是十分严重的,由于网络监管其存在的一定局限性,致使很多的大学生也参与到了“人肉搜索”之中,盗取他人的信息,不尊重他人的隐私。甚至还存在一些学生在互联网的使用中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尤其是计算机专业相关的学生,甚至模仿黑客,进行网上大规模的信息盗取,在这种侥幸心理之下,其实就已经违反了一定的法制法规。
民商法教师在经济伦理道德教学中,其使用的案例最好要贴近大学生的的生活,进而让大学生能够更深刻的认知到网络信息的相关知识,并且让学生通过了解违法犯罪来建立一个正确对待网络的态度,面对网络信息有一个正确的对待心态,并且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信息,在享受信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主动的进行网络信息获取秩序的维持,切实提升大学生的经济伦理道德素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大学生的伦理道德处于一种严重不足的状况之下,其原因一部分就是高校在其伦理道德教育上的不足,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措施来增加伦理道德教育的力度。文章以民商法案例教学为例,提出在其教育中进行伦理道德教育的途径,值得各个高校参考和使用
参考文献:
[1]范益民,艾兵有.传统伦理道德传承与现代性的遭遇——以西双版纳勐海县打洛镇曼芽村布朗族为例[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3(2):105-109.
商法案例 第5篇
1、李燕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立了支票账户。2005年因其受到刺激导致精神失常。2005年5月1日李燕签了一张4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旺荣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并由李燕的朋友王利做保证。旺荣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5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接下租金。5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办公用品。5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王利以李燕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燕确系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1、怎样认定李燕签发的票据的效力?
2、怎样认定保证人王利的保证责任?
2、李华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新世纪公司为收款人,以工商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李华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新世纪公司换取了74万元,新世纪公司将这张伪造的汇票到交通银行申请贴现,交通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0万元,新世纪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6万元。交通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工商银行提示承兑。工商银行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工商银行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因此工商银行将汇票退给交通银行,拒绝承兑。
1、工商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承兑?
2、有关银行如何挽回因票据伪造而产生的损失?
3、利德有限责任公司从光华钢铁厂购进200吨钢材,总价款40万元。钢材到货后,利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光华钢铁厂签发一张以利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光华钢铁厂为收款人,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光华钢铁厂从释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办公设备一批,总价款45万元。光华钢铁厂就把利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宏达公司,余下的5万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利德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吨钢材中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宏达公司把汇票提交利德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利德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光华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1、利德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符合《票据法》?
4、南京农行诉熊猫电视机厂案。2003年1月23日,一个自称为李莉(下落不明)的人持合肥市农行东城区支行签发的IV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南京的熊猫电视机厂处购买电视机,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熊猫电视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熊猫电视机厂的经办人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李莉所购价值7万元的电视机叫李莉提走。同月25日,熊猫电视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南京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南京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熊猫电视机厂帐号。同月26日,南京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南京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南京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李莉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南京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熊猫电视机厂拒绝后,南京农行以熊猫电视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猫电视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猫电视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被告熊猫电视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贷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1、如果你是法官,你支持原告还是被告的主张,为什么?
破产法 1、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用于建筑陶瓷厂的釉面砖生产线技改项目。1996年鹤壁建行营业部与鹤壁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报纸合同,约定鹤壁投资公司为建筑陶瓷厂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999年合同到期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未按约偿还借款。同年,鹤壁建行营业部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并通知了鹤壁投资公司。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信达郑州办在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同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鹤壁市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1、本案应如何处理?(提示:可依照新《企业破产法》处理。此外《担保法》、《担保法解释》)2、2007年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低32389号民事裁定书手里债务人北京电力电容器厂(以下简称北容厂)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2007年10月12日,北容厂与华北铝业签订还款协议,约定:
一、华北铝业仍认可北容厂只需支付华北铝业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20万元,其余部分华北铝业放弃。
二、华北铝业同意北容厂用部分摩力圣汇公司的会员卡及部分现金偿还120万元债务。
三、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北容厂给付华北铝业70万元(60万元会员卡、10万元现金),余款50万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2007年10月13日,北容厂与摩力圣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
1、摩力圣汇公司同意按照北容厂与华北铝业签订的还款协议,替北容厂偿还华北铝业120万元的债务。
2、摩力圣汇公司替北容厂偿还的债务从摩力圣汇公司付给北容厂的房租中扣除。2007年11月20日,摩力圣汇公司给付华北铝业100万元的消费卡及20万元款项。
1、北容厂2007年10月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有何问题?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受理债权人袁建华申请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清算组为管理人。经审查,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007年10月24日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为15家且均为普通债权人,债权总金额542480523.44元。公司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各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人,故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仅设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经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87.17%。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整计划。2007年10月25日,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1、法院应否批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1年9月13日至2006年6月28日,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贷款18笔,共计欠款2.48亿元。2005年7月,长城公司从湘西工商银行受让了上述债权,经催告,湘泉集团至今未予偿还。2002年9月,湘泉集团将自己持有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800万股,以3.528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成功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湘泉集团又与成功控股集团、酒鬼酒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金由成功控股集团直接付给酒鬼酒公司,湘泉集团怠于行使权利,侵犯原审原告利益,故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湖南省高院查明:2005年9月,因资不抵债,湘泉集团已经向湘西中院申请破产,湘西中院受理了此案。原审原告提起诉讼时,湘泉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
1、湘西中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长城公司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2、如果长城公司在2005年4月提起代位权诉讼,其结果会是怎样?
公司法 1、2004年2月24日欧伟坚以陆美萍的名义个人出资12万元与他人拟设立诚正公司,占公司30%的股份。诚正公司成立后,欧伟坚多次以陆美萍的名义参加该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上陆美萍的名字。其中2005年6月8日的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在工商登记中陆美萍持有的诚正公司30%的股份转给何志敏。同日,欧伟坚以陆美萍的名义与何志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签上陆美萍的名字。其后诚正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机关经核准将该30%的股份变更由何志敏持有。(陆美萍与欧伟坚原为夫妻关系,2004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诚正公司成立时欧伟坚在房管所工作。)
2005年11月9日,陆美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确认欧伟坚、何志敏于2005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何志敏向陆美萍返还诚正公司30%的股份;
3、欧伟坚、何志敏赔偿陆美萍从2005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股份之日止的股份红利;
4、责令诚正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恢复登记陆美萍的股东资格及30%的股份;
5、由诚正公司、何志敏、欧伟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请依照法理和公司法规定分析上述案件,尤其是谁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河南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赛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河南环宇电源股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股权”)及王安保。2003年,海普赛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梁金、丁茗、邹卫平三人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公司股权结构为:环宇股权46.3636%、王安保37.2727%、梁金9.8183%、丁茗3.2727%、邹卫平3.2727%。
公司成立后,2002年实现净利润200多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在企业经营业绩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有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王安保则准备将自己所持股权向其他股东转让。由于公司业绩良好,四位股东都希望更多地认购王安保拟转让的股权,提高自己持股比例。环宇股权因此与梁金、丁茗、邹卫平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5月,环宇股权与王安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安保的股权转让给环宇股权,其后,环宇股权与王安保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环宇股权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再增加215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权认购,梁金、丁茗、邹卫平同意增加公司资本,反对新增资本有环宇股权认购,同时提出王安保与环宇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全体股东对王安保拟转让股权和公司拟增资本应当具有等额的认购权。表决中,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并对章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修改,但就变更公司股东、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权认购及修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环宇股权、王安保赞成,梁金、丁茗、邹卫平反对。2004年7月,环宇股权在未经其他股东表决的情况下,依照《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修改了海普赛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变更该公司股东、增加公司资本的登记手续。梁金的股权被稀释到5.5102%,丁茗、邹卫平的股权被稀释到1.8367%。梁金、丁茗、邹卫平不服,诉致法院,要求确认王安保与环宇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无效,并要求确认三原告对王安保转让股权和公司新增股权有等额的认购权。
1、王安保与环宇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对于公司增资,你支持哪一方的主张?为什么? 3、2006年5月,自然人刘子玉(本案被告)、张军、王晓娟签署《上海×××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本案原告)注册资本为50万元,刘子玉出资17万元,张军出资165000元,王晓娟出资165000元,股东应于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的原告股东出资材料《验资报告》表明:三股东用货币出资,截止2006年5月1日已经收到三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载明刘子玉实际出资17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34%,张军实际出资16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为33%,王晓娟实际出资16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为3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6年5月30日核发了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刘子玉、张军、王晓娟在2006年5月3日签署了《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第三项内容有:“同意出资建立公司启动准备金,共 2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比例出资:刘子玉出资比例34%共6.8万元,张军出资比例33%共6.6万元,王晓娟出资比例33%共 6.6万元。”
2007 年9月26日,刘子玉、张军、王晓娟签署《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决议》,该决议的主要内容为,刘子玉因个人原因需要转让其所持股份,由于张军、王晓娟不愿购买,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会东决议通过,允许刘子玉将其股份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此后,刘子玉与刘子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子玉将其17万元出资,占原告注册资本34%的股权转让给刘子文;转让价格为51万元,刘子文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刘子玉付清转让款;刘子玉承诺所转让股权系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并配合刘子文办理工商登记事宜;刘子文对于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已经了解清楚。
但是法院查明刘子玉主张其已经按照章程规定出资的依据《验资报告》附件系伪造,故《验资报告》的内容不真实,法院认为刘子玉未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原告确认刘子玉实际向公司出资68000元,刘子玉确实为原告支付了该款,据此法院认定刘子玉实际额为68000元。
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商法案例201601 第6篇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A.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C.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2.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3.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4.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5.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2.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3.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4.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终止
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5.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3.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4.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章一德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A.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5.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2.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B.B公司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服装厂 C.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D.轮胎厂可以将汇票转让给丁
5.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章凰侯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章凰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章一德指定受益人
D.章一德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章凰侯的同意
2.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
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B.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C.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D.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4.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
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
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B.B公司可以将汇票转让给服装厂 C.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D.轮胎厂可以将汇票转让给丁
5.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
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C.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D.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
2.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
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B.该合伙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C.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
D.戊对于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4.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5.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民商法公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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