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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61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精选6篇)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 第1篇

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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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5 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1100081 海淀区魏公村路5号

100073 北京市海淀区厂洼小区

100039 海淀区西翠路今日家园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街道橡胶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田村街道玉海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田村街道永金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街道西木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定慧寺社区服务卫生站 海淀区羊坊店街道黄亭子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吴家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明光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太平庄街道太月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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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评级

100039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

100039 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五100039 海淀区五棵松路81号

100143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

100036 海淀区定慧寺北里27楼100038 海淀区羊坊店甲2号

100089 北京市海淀区吴家村1

100088 海淀区明光村物资小区

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

100081 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

100081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100080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

100080 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小

100044 海淀区甘家口街道花园

100037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100044 北京外文印刷厂宿舍

100044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进口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展春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1201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塔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清河街道安宁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100044 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院

100083 北京市海淀区展春园小

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

100083 北京市海淀区塔园小区

100085 海淀区安宁里小区吉泽海淀区清河街道三建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永泰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西二旗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翠微路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水清木华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中关村街道保福寺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科学园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学院路街道八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学院路街道军休社区卫生服务站 学院路街道二里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关村街道东王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双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永定路街道八街坊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街道四街坊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永定路街道六街坊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街道九街坊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100085 海淀区阳光北里4号

100085 海淀区永泰庄甲15号

100085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铭100036 海淀区复兴路24号

100036 海淀区翠微南里1号平

100080 北京市海淀区三才堂水

100080 海淀区中关村甲334楼

100101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

100085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7

100083 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1100083 海淀区学院路二里庄

100083 海淀区学院路东王庄小

100086 海淀区双榆树南里二区

100039 海淀区金沟河路5号8

100039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

100039 海淀区复兴路79号62

100039 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2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翠微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青龙桥街道马连洼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青龙桥街道西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马连洼街道梅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天秀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100036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翠

100094 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

100091 海淀区骚子营二区67号

100094 海淀区马连洼街道菊园

100091 海淀区天秀花园安和园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街道树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肖家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茂林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翠微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恩济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颐源居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万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街道香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门头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天香颐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玉泉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常青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街道曙光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冉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街道烟树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社区站

未评级

100094 海淀区上地街道厢黄旗

100091 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正

100038 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

100036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

100036 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恩

100036 海淀区翠微路4号院颐

100036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

100093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

100093 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村

100097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

100097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

100089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

100049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前街

100089 海淀区曙光花园望塔园

100097 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冉村

100097 海淀区四季青镇溪山嘉

100089 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烟

海淀区西三旗街道龙岗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清河街道清上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海淀区清河街道朱房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怡美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100085 海淀区清河西三旗街道

100085 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

100085 海淀区清河街道朱房前

100085 海淀区清河街道怡美家

100095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1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埠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青云北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青云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青

社区站

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东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铁路宿舍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安全部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海淀区燕园街道承泽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北蜂窝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建材城联合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大华无线电仪器厂社区卫生服

社区站

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核二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淀区北下关街道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社区卫

社区站

生服务站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100095 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路

100086 北京市海淀区青云北宿

100086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0号

100095 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

100094 海淀区上庄镇上庄家园

100086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

100036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1100091 海淀区颐东苑10号

100871 海淀区万泉河路承泽园

100036 海淀区柳林馆南里14号

100096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

100083 海淀区学院路14号

100840 海淀区马神庙1号

100081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六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未评级

100094

司院内

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钢研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北影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冶建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社区站 社区站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100081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

100088 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

100088 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航天工业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社区卫生

社区站

服务站

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中央财经大学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中国气象局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中国气象局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国际关系学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国际关系学院门诊部)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清毛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新材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新

社区站

材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青年政治学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站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未评级 100830 海淀区 阜成路8号

100088 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3

100081 海淀学院南路39号

100081 中关村南大街46号

100091 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坡

100085 海淀区清河镇

100083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

100096 海淀区西三旗东建材城

100089 海淀西三环北路25号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 第2篇

京卫疾控字(2014)82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1月20日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包括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13年第9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7年第55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国家配套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一)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机构;

(二)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三)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的机构;

(四)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的机构;

(五)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并动态管理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个类别至少具有1名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

(四)具有与批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要注明相应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个人剂量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符合《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外聘、返聘人员的机构,外聘、返聘的非本机构正式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0%。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任(兼)职。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的机构

1.《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批准申请书(职业病诊断)》;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5.与申请项目相应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7.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需要委托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检测项目的,须同时提交委托检测协议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1.《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批准申请书(职业健康检查)》;

2.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5.需要委托其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检测项目的,须同时提交委托检测协议书。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1.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参与所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证明,并提供覆盖全部申请参数及评价项目的模拟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检测报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5.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6.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北京市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已经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中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资质,拟增加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第三章 技术评审与审核批准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从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应的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批准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技术评审,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决定予以行政许可的,依法发给相应的机构资质证书。

第九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类专家具有副主任科员以上任职资格的可以视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评审工作。

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符合《国家配套文件》规定的专家条件,并持有《北京市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或具有国家或其他省级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明),其中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类专家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有副主任科员以上任职资格。

第十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按照《国家配套文件》中专家库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资质年检、变更、延续与注销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按照《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年检。

第十二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发生《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第十三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许可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相应资质证书并注明相应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期满延续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自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1.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2.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5.与申请项目相应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7.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需要委托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检测项目的,须同时提交委托检测协议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1.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5.需要委托其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检测项目的,须同时提交委托检测协议书。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延续。

《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期满延续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配套文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4年年检均合格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换发《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再组织专家现场技术评审。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并存档公告。第十五条

对准予变更、延续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换发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上应当沿用原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资质证书》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补发的机构资质证书延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有效期限不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仅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时参加全国检测能力考核,及时将监测结果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测系统。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有效的非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拟在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拟来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包括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和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等;

(五)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有效的非北京市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在京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将监测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测系统上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乙级)中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的,不必再单独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已经取得北京市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乙级)的机构,可以依法开展评价资质相应检测项目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工作。

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甲级)的,原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乙级)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 第3篇

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高效性,履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施行绩效考核管理是必然的需求[8,9]。朝阳区社区卫生管理中心通过实地调查、文献阅读和专家咨询,探索出一套新的绩效考核方案,于2012年起在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始推行,并在2013年对绩效考核方案进行了改进。本研究是对朝阳区绩效考核改进后不同财政补偿模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效果进行评价。

1资料与方法

1. 1资料来源

本研究的资料数据来源于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卫生管理中心对辖区内20家财政统筹和9家社管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12年和2013年的绩效考核汇总数据。

1. 2研究方法

本研究基于对朝阳区2012年和2013年考核指标数据,按不同财政补偿模式进行分层统计分析,以评价财政统筹机构和社管统筹机构的绩效改革效果。

1. 2. 1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的合理选择与标化是绩效考核成功的第一步[10]。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按岗定酬、按绩定酬、按满意度定酬”的原则明确规定了考核指标的内容、权重、标准及评分办法,本研究所采用的考核指标均为经过当量换算后得到的最终数据。

1) 基本医疗工作量: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经过工作当量换算所得到的工作量,是反映基本医疗服务提供的指标。

2) 公共卫生工作量: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过工作当量换算所得到的工作量,是反映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的指标。

3) 医药比: 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收入占医药总收入的比例,医药比的高低标志着药品费用的多少。

4) 次均门诊费用: 指门诊就诊患者次均的花费。

1. 2. 2绩效工资分配计算方法如下:

2012年公式: 全区本季度人均绩效工资控制数= 全区本季度绩效工资均数 × 中心本季度人均工作量系数 × 综合K值系数+ 地区性补贴+ 社区性补贴

2013年公式: 全区本月人均绩效工资控制数= 全区本月绩效工资均数 × ( 中心本月人均工作量系数+ 综合K值系数) /2 + 地区性补贴+ 社区性补贴

公式解释:

1全区本季度绩效工资均数: 根据全区本季度绩效工资可分配量和全区本季度人均工作量综合决定。

2工作量系数= ∑( 基本医疗量 × 标准当量值+ 公共卫生量 × 标准当量值) /机构所有在岗人数/全区人均工作量

3综合K值= 质量性指标+ 效率性指标+ 公益性指标,其中:

质量性指标: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满分为1300分。

效率性指标= 中心本季度收入/中心本季度支出 × 160 + 中心本季度医疗收入/中心本季度医药收入 × 1600。总收入和药品收入中,财政收支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入零差率药品补贴理论数。

公益性指标由( 1 - 中心本季度均次门诊费用/全区本季度均次门诊费用平均值) 的值决定,数值大于20% 取500; 大于5% 、小于等于20% 取450; 大于- 5% 、小于等于5% 取400; 大于- 20% 、小于等于- 5% 取200; 大于- 50% 、小于等于- 20% 取100; 小于等于- 50% 取0。

4地区性补贴和社区站补贴不受绩效影响,并且各机构之间有差异,因此不作计算,分析所用绩效工资数均不含补贴。

1. 3统计学方法

采用Excel2007和SPSS16. 0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用描述性统计学方法对各考核指标在2012年和2013年的分布进行分析,数值变量的组间比较采用Wilcoxon配对秩和检验,P < 0. 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 1年度间差异

2. 1. 1财政统筹机构

对20家财政统筹类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12年和2013年绩效考核数据进行分析( 见表1) ,经非参数检验,结果显示除次均门诊费用( Z = - 0. 784,P = 0. 433) 外,其余考核指标两年之间的差异均存在显著性。与2012年相比,2013年人均基本医疗工作量增加54% ( Z = - 3. 300,P < 0. 001) ,人均公共卫生工作量增加126% ( Z = - 5. 194,P < 0. 001) ,医药比上涨30% ( Z = - 3,976,P < 0. 001) ,公共卫生比重增加43% ( Z = - 2. 705,P = 0. 006) ,人均绩效工资降低13% ( Z = - 2. 002,P = 0. 046) 。

2. 1. 2社管统筹机构

对9家社管统筹类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12年和2013年绩效考核数据进行分析( 见表2) ,经非参数检验,结果显示除次均门诊费用( Z = - 1. 015,P = 0. 340) 、公共卫生比重( Z = - 1. 643,P = 0. 113) 外,其余考核指标两年之间的差异均存在显著性。与2012年相比,2013年人均基本医疗工作量增加72% ( Z = - 2. 605,P = 0. 008) ,人均公共卫生工作量增加221% ( Z = - 3. 576,P < 0. 001 ) ,医药比上涨50% ( Z = - 3. 135,P = 0. 002) ,人均绩效工资降低39% ( Z = - 3. 576,P < 0. 001) 。

2. 2机构类型间差异

对2013年各考核指标在财政统筹和社管统筹机构间进行分析( 见表3) ,经非参数检验,结果显示除人均公共卫生工作量( Z = - 1. 037,P = 0. 317) 外,其余指标两年之间的差异均存在显著性。与财政统筹机构相比,社管统筹机构的人均基本工作量增加158% ( Z = - 3. 866,P < 0. 001) ,次均门诊费用增加31% ( Z = - 3. 441,P < 0. 001) ,医药比增加38% ( Z = - 3. 583, P < 0. 001) ,人均绩效工资高出25% ( Z = - 3. 677,P < 0. 001) , 而公共卫生比重低于财政统筹机构( Z = - 3. 913,P < 0. 001) 。

3讨论

3. 1有效调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员工工作积极性

2013年新的考核方案实施后,有效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财政统筹和社管统筹机构的人均基本医疗工作量和人均公共卫生工作量均明显增加,避免了收支两条线可能带来的“大锅饭”和“养懒人”现象的出现。

3. 2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重心转移

从经济学角度看,公共卫生服务属于公共产品,医疗服务生产者往往缺乏提供这类服务的动力[11]。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绩效考核使绩效工资与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并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到绩效工资分配核算指标中,引导员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重,促进工作重心向公共卫生服务转移,财政统筹机构公共卫生比重有所增加,但还未对社管统筹机构产生影响。

3. 3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收入和次均门诊费用过快增长

与2012年相比,财政统筹和社管统筹机构在2013年医药比分别上涨30% 和50% ,说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处方行为上减少了“以药养医”的趋利行为。同时,29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两年未有显著变化,说明绩效改革对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起到控制作用,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

3. 4财政统筹机构可以更好地抑制趋利性

2013年两种财政补贴模式比较的结果显示,社管统筹类机构在人均基本医疗工作量、次均门诊费用、人均绩效工资上均高于财政统筹类机构,但人均公共卫生工作量间无差异,公共卫生比重低于财政统筹类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管统筹机构较财政统筹机构更加倾向于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尤其是多提供基本医疗这种收益快的服务,提高医疗收入。另外,公共卫生服务记录和上报仍然使用传统手工报表方式,相比使用标准化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疗服务,在公平性、真实性上均有欠缺,这也是机构人员更加倾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因之一。

4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4. 1绩效考核方案应体现机构之间的差异性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于财政补偿模式不同,导致存在的问题各异。而且朝阳区面积大,人口多,城乡二元结构复杂,各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项目以及发展规模等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采用统一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影响了考核结果的代表性。不同机构的差异性应该是进一步的绩效改革首先考虑的问题。

4. 2快速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

考核过程中人为因素越少,考核效能越高,考核结果越公正,这需要相对成熟的信息化系统作为支撑。国内社区卫生绩效考核工作较为成熟的地方,其一般社区卫生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3]。目前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相对完善,而公共卫生服务记录和上报仍然使用传统手工报表方式,在公平性、真实性上均有所欠缺,影响了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应从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过程监督四个方面不断加强并完善绩效考核的信息化水平。

4. 3不断细化三级指标的设计和考核方式

考核指标是考核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它是考核目标的具体体现[12]。考核指标要满足重要性、全面性、 独立性和可测性原则。随着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发现朝阳区现有的三级考核指标不能完全涵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和项目。在进行岗位考核时不能“一刀切”,对不同的岗位应根据技术含量高低、风险大小分别制定考核指标体系,这是一个需要不断细化和完善的过程。

绩效考核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日常管理的一种手段,如果运用得当,将会不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朝阳区自2013年绩效改革实施一年以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效能得到有效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数量稳步增长,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实现了财政统筹机构工作重心转移,体现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但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岗位构成复杂性、绩效群体性和行为指标的难以量化等因素,具体考核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针对朝阳区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需要不断推进绩效改革,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持续、健康发展。

摘要:目的:了解绩效改革实施以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提供的变化情况及不同类型机构之间的差异,对绩效改革诱导性调整服务提供的效果进行评价,为后续绩效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据。方法:根据效果评价的目的建立一套适宜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改革前后的卫生服务情况进行分析。结果:绩效改革实施以后,财政统筹机构人均基本医疗工作量增加54%,人均公共卫生工作量增加126%,医药比上涨30%,公共卫生比重增加43%;社管统筹机构人均基本医疗工作量增加72%,人均公共卫生工作量增加221%,医药比上涨50%。结论:朝阳区2013年的绩效改革调动了员工工作积极性,推动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均衡发展,对财政统筹机构发挥出转移工作重心的作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浅析 第4篇

【关键词】绩效考核;社区卫生人员;社区卫生服务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2-0495-02

1 现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迄今,全国各地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尽管有了很大改善,但在制度目标设计、运行等环节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①绩效考核目的不明确,许多地方的绩效考核是为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行为,而不是通过绩效考核激励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为社区居民服务;②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指标大多放在社区卫生人员方面,本该重点关注的社区居民反应性指标缺乏;③考核指标体系不合理,指标本身不具有敏感性和可靠性;④指标的定义不够具体、独立、全面和易懂,极易造成理解错误和无法得到相关指标值;⑤考核主体单一,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而与社区卫生服务密切相关的利益团体或关心评价结果的组织或个人,如社区居民、非政府组织等未纳入评价主体中;⑥考核的实施不规范,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了相对完整的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也从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两大功能方面进行设计考核的指标,但是由谁来实施考核和如何实施考核,却没有详细的说明和明确的规定,难以保证考核结果的有效性。凡此种种,严重制约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挫伤了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2 现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原则与方法

2.1 指导原则:根据现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办法》的指导原则:①按工作数量定酬,按居民满意度定酬,兼顾岗位工资原则;②按劳分配,促进效率优先的原则;③标准时间设计参照标准时间设计参照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强度、工作技术难度为基数。

2.2绩效考核方法:绩效考核以效益工资为主、岗位工资为辅,在分配中突出绩效。绩效考核分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两大块计算有效工作点数,重点为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工作点数的考核。

工作数量以分钟为单位,按照中心实际开展的工作及所消耗的时间计算点数。根据国家法定工作日251天,8小时/天,共120480分钟每月10040分钟。在根据点数计算点值就是可分配总收入除以社区服务人员工作总时间及总点数。工作质量、满意度和信任度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折算成点数。在群眾满意度与社区居民信任度等方面再权重分配为:他评80%,自评20%后综合计点。得出有效工作点数后根据点值算出绩效工资。绩效考核的衡量单位是有效工作点数,有效工作点数是有效工作时间的有效工作量和工作效率评定,即在一定时间内对各类工作人员均设定有效工作时间、工作量,并进行工作效率评定。工作人员下社区所做的每一项服务,都必须填写卫生服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记录单;其次,在卫生服务人员中进行抽查;再次,在被服务对象进行抽查,以证实服务人员下社区服务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3.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社区卫生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如健康档案使用、慢病管理、健康教育、基本医疗、护理、药品管理、老年保健等工作;②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家庭保健员的培养等、返聘专家、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医试点社区站工作开展;③市政府实事工程:如老年人优待、无保障老年人免费体检。

通过历时多次考核,发现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能够按照社管中心年初的工作计划,稳步开展各项工作。大部分单位的领导高度重视社区卫生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慢病信息化管理方面较为突出,辖区内四种慢病患者信息及随访记录内容均录入微机,做到了慢病信息化动态管理;加大了对下属站的管理与培训,以示范站为标准,带动其他社区站共同进步,进一步促进了整体社区卫生工作的发展。

本阶段考核,社管中心一方面完成了年初制定的考核任务,同时对于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关指导,并且在指导考核过程中,积极与社区服务中心沟通,交换意见,为保障本年度市级折子工程、重点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谢敏,杨兴华,杨帮翠等.绩效考核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西部医学,2006.

[2] 王勋英.实施绩效考核的实践和体会[J].中国医院,2004.

[3] 龚勋,姚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人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资源,2008.

[4] 龚勋,姚岚,陈启鸿,陈瑶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人绩效考核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 第5篇

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7字体:[大 中 小] ICS 03.080.99 A 12 备案号:14866-2004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Star-rating Standard for service quality of Institution of Service for the Aged 2004-01-08 发布 2004-06-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219—2004 I 目 录 前言 ………………………………………………………………………………………………………Ⅱ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质量星级划分 ………………………………………………………………2 4.1 指导原则 ………………………………………………………………………………………………2 4.2 星级和代号 ……………………………………………………………………………………………2 4.3 星级划分 ………………………………………………………………………………………………2 5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 ……………………………………………………………………3 5.1 组织 ……………………………………………………………………………………………………3 5.2 权限 ……………………………………………………………………………………………………3 5.3 评定人员素质 …………………………………………………………………………………………3 5.4 评定程序 ………………………………………………………………………………………………3 6 标志管理 …………………………………………………………………………………………………3 7 星级评定条件 ……………………………………………………………………………………………3 7.1 服务质量要求 …………………………………………………………………………………………4 7.2 服务质量标准 …………………………………………………………………………………………5 7.3 一星级 …………………………………………………………………………………………………5 7.4 二星级 …………………………………………………………………………………………………7 7.5 三星级 …………………………………………………………………………………………………9 7.6 四星级…………………………………………………………………………………………………12 7.7 五星级…………………………………………………………………………………………………15 前 言

本标准是参考国际服务企业星级划分及评定管理,并结合我市养老服务行业现状制定。制定和实施

本标准,目的在于推广养老服务质量标志,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星级概念,树立养老服务机构

在市场中的星级形象,这将有利于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高,帮助老年人

选择适当的星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对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都有重要意义。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李建平、彭嘉琳、郭幼生、宋国建、丁辉。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的星级划分的原则、依据、条件和评定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各种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社

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99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149—2002 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3 号)2000 年9 月19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 次常务会议通过。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星级

用星表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评审结果。3.2 等级

对功能用途相同但质量要求不同的产品、过程或体系所作的分类或分级。3.3 养老服务机构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3.4 顾客

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者。3.5 服务

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与顾客接触的活动和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3.6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DB11/T 148 中的20 项服务内容,依据本机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配备情况,为

满足顾客的需要,供老年人选择的服务项目。3.7 服务标准

为达到某项服务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3.8 服务质量

反映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总和,核心是满足顾客的需要,作为等级划分的依据。

3.9 服务质量标准

规定服务特征的定量、定性质量指标和要求的标准文件。3.10 服务标准体系

服务标准按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3.11 服务质量标志

依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所能满足需要的程度,经评定机构授予的专门星级标志。4 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质量星级划分 4.1 指导原则

4.1.1 统一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等级划分依据,做到先进合理,有利于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4.1.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的标准按本标准第7 章条款执行。4.2 星级和代号

采用星级制,养老服务质量划分为五个星级。一颗星表示一个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 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越高和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4.3 星级划分 4.3.1 基本原则

4.3.1.1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4.3.1.2 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3.1.3 有效的满足顾客对服务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时间性、舒适性和文明性的明确需求。

4.3.1.4 确定有关服务质量的定量和定性要求。4.3.2 基本内容

4.3.2.1 涉及到养老服务的主要范围。4.3.2.2 使用特定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术语。

4.3.2.3 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已具备、合理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4.3.2.4 提供养老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4.3.2.5 提供养老服务质量定性的、定量的要求以及为实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落实管理职责、配备适当的人员和物质资源的要求。

4.3.2.6 提供养老服务的安全、卫生要求。

4.3.2.7 以设备条件、技术力量、经营能力、服务水平为依据,明确服务质量的等级以及用于考核或评价的相应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 5.1 组织

设立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评定

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统一负责评定并监督全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标志的使用;各区县成立评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评定小组成员不少于5 人,评定委员由具备相应评定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

5.2 权限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标志评定分两级进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由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评

定;二星级及以下由区县评定小组负责评定。各区县应将评定结果报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5.3 评定人员素质要求

5.3.1 思想品德好,做到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谋私利。5.3.2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业务知识。5.3.3 熟悉养老服务工作,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

5.3.4 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5.4 评定程序

5.4.1 养老服务机构向各级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评定委员会受理星级评定申请。

5.4.2 评定方法:按照执业要求、绩效、服务标准体系、服务质量、环境、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评定细则完成评定。

5.4.3 组织评定:成立评定小组;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检查;提出评定审核结论。5.4.4 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5.4.5 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公示评定结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6 标志管理

6.1 标志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

6.2 标志由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6.3 经过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星级的服务质量标志,并颁发证书。

6.4 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评定。

6.5 养老服务机构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顾客带来直接的、间接的利益损害的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星级标志直至取消星级标志。星级标志取消后二年方可重新申请。

6.6 凡标志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标志。7 星级评定条件

星级评定以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项目考核、评分为基础,与顾客满意程度考察相结合,全面考核,综合评判。7.1 服务质量要求 7.1.1 服务基本要求 7.1.1.1 行为规范要求

7.1.1.1.1 尊老敬老,以人为本。对顾客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民族、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贫富、亲疏。

7.1.1.1.2 服务第一,爱岗敬业。有礼貌,诚实、热情、平易近人。7.1.1.1.3 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7.1.1.1.4 尊纪守法,自律奉献,保护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7.1.1.2 仪容仪表要求

7.1.1.2.1 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带饰品符合行业要求。7.1.1.2.2 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微笑服务。7.1.1.2.3 服装整洁,着装规范,佩带胸卡上岗。7.1.1.3 举止姿态要求

7.1.1.3.1 语言文明,主动服务,举止大方、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7.1.1.3.2 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应予以耐心解释,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7.1.2 服务标准体系

7.1.2.1 有适应本机构运行的服务标准体系。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通过建立服务标准体系,实施过程管理,加强程序管理和流程管理的方式,达到机构管理的最优化。

7.1.2.2 管理标准包括本院质量方针、机构发展规划、组织结构体系、服务管理程序和过程、资源管理、安全管理和其它配套的管理制度等。

7.1.2.3 供选服务项目有服务提供程序或流程。其服务程序的目的、范围、职责、过程、支持性文件和质量记录做到目的明确、职权清晰、服务过程实用、确保顾客安全、记录完善。

7.1.2.4 通过评估制定个人照顾计划,与顾客签订双方认可的养老服务合同;为顾客提供适宜必需的服务。定期检查和改进。

7.1.2.5 有服务投诉和持续改进程序。

7.1.2.6 对机构可能发生的危机定期进行评估,有危机处理预案或流程。

7.1.2.7 有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学处理(包括老人在院人数、工作人员人数、各项服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院内感染发生率),并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7.1.2.8 技术标准包括技术基础标准、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定期进行技术检验。7.1.2.9 工作标准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与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作业标准等。

7.1.3 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7.1.3.1 院长

必须持有北京市民政局核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长执业证书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

训。

7.1.3.2 副院长

必须持有北京市民政局核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长执业证书。同时持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

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7.1.3.3 部门主管

必须持有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50 张床位以上,特别是入住有生活半自理

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至少有一名具备5 年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工作经历的护理管理人员负责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至少有一名社会工作者负责社会工作。

7.1.3.4 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持有国家卫生、劳动、民政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完成规 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7.1.3.5 医生和护士

在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工作的医生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证书或北京市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护士必须持

有护士执业证书。7.1.3.6 养老护理员

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7.1.3.7 其他人员

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厨房工作人员同时

需持有健康证。7.2 服务质量标准

各项服务质量管理应符合DB11/T 148 第5 章的基本要求。主要的14 项质量目标要求: a)提供服务完成率100%; b)顾客满意率≥80%; c)基础护理合格率≥90%;

d)护理及照料人员技术操作合格率≥90%; e)食物中毒0; f)Ⅱ度压疮发生率0; g)医疗事故发生率0; h)院内感染发生率≤15%; i)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 j)各种记录合格率≥90%; k)处方合格率≥90%; l)老年人每年体检率100%; m)炊事人员每年体检率100%; n)各种设备完好率≥90%。7.3 一星级 7.3.1 总体要求 7.3.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50 张以上。7.3.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好建筑材料,布局基本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

称,供老人使用的建筑符合JG J122 第4 章中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 c)机构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GB 3095 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应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

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类标准执行。7.3.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房产证明等。7.3.1.4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项目为基础项目达到12 项。7.3.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55 %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基本正常; c)顾客满意率80%。7.3.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提高成本效益;操作简

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的原则。7.3.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45%;

c)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d)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7.3.2.2 娱乐健身场所

a)环境优雅、舒适,室内应有冷暖设备;

b)室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5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c)配置彩电和其它相应设施; d)有适合老人休闲的棋、牌类等用品; e)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有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器械。7.3.2.3 厨房

a)厨房布局基本合理,有排风、排烟设备,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临时垃圾有专门放置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e)厨房各种炊具、用具、设备整洁卫生,摆放合理,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f)洗碗间有足够的清洗、消毒和储存设备设施;

g)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杀灭蚊蝇、蟑螂、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h)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i)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7.3.2.4 洗衣设备 a)配有洗衣机; b)有消毒设备;

c)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e)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3.2.5 公共区域

a)符合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建筑设计要求; b)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

c)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d)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备齐全、洁净,通风良好,符合卫生标准; e)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均设有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g)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3.3 服务人员管理 7.3.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章的要求; 7.3.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10~14 人,工休比例1/4;行政管理人员2~3 人[占人员总数15%,其中:院长1 人、会计0.5~1 人(可以兼任)、照护主管1 人(可以兼任)];养老护理员7~9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6~7;工勤人员1~2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员根据需要设置。负责专门照护1 名老人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 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

7.3.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3.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7.3.4 服务质量要求 按第7.1,7.2 的要求。7.4 二星级 7.4.1 总体要求 7.4.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100 张以上。7.4.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好建筑材料,布局合理,在建筑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供老

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JGJ 122 第4 章中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其色彩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

c)场所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GB 3095 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类标准执行。7.4.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电梯安全运营合格证; h)特种经营许可证; i)房产证明;

j)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7.4.1.4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项目达到14 项以上。7.4.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基本正常; c)顾客满意率80%。7.4.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

简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7.4.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50%;

c)配有卫生间的双人间占全院总房间数的50 %; d)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e)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f)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7.4.2.2 娱乐健身场所

a)有老人娱乐活动区域,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

b)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c)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备、设施; d)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类、牌类等用品; e)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健身活动。7.4.2.3 餐厅

a)室内装饰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b)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

c)可提供2~12 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d)室内有冷暖设备,室温适宜; e)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7.4.2.4 厨房

a)厨房布局合理,有足够的排风排烟设备,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e)厨房各种炊具、用具、设备整洁卫生,摆放合理; f)有单独的操作间,与储藏室相互隔离;

g)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h)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i)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j)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设备和药剂; k)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l)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7.4.2.5 洗衣房设备

a)洗衣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m2; b)配有洗衣机、甩干机; c)有消毒设备;

d)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f)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4.2.6 公共区域

a)符合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4 章要求; b)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

c)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d)分设男、女老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备齐全、洁净,通风良好,温度适宜,符合卫生

标准;

e)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均设有安全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h)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4.3.服务人员管理 7.4.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的要求。7.4.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25~27 人,工休比例1/4;行政管理人员3~4 人(占人员总数13%,其中:院长1~ 人、会计1 人、照护主管1 人);养老护理员15~18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6~7;工勤人员5~6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员2 人(医生1 人,护士1 人)。负责专门照护1 名老人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7.4.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4.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7.4.4 服务质量要求 按第按7.1、7.2 的要求。7.5 三星级 7.5.1 总体要求 7.5.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150 张以上。7.5.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高档建筑材料,布局合理,有特色,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

机构名称和徽章标志。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JGJ 122 第4 章和JGJ 50 第7 章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

人生理特征;

c)场所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GB 3095 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标准执行。7.5.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须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电梯安全运营合格证; h)特种经营许可证; i)房产证明;

j)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7.5.1.4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项目达到16 项。7.5.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70%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情况良好; c)通过标准体系确认; d)取得区级及以上荣誉证书; e)顾客满意率85%。7.5.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提高成本效益;操作简

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7.5.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70%,配有卫生间的双人间占全院总房间数的70%;

c)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3 款的规定;

d)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e)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T 18833 中要求; f)室内环境优雅、舒适,应有冷暖设备。7.5.2.2 娱乐健身场所

a)老人娱乐健身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设备;

b)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0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c)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施、设备; d)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牌类等用品; e)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提供有利于老人的各种娱乐健身活动; g)有适合老年人健身的运动器械;

h)有指导和帮助老人进行健身活动的图示和说明; i)有多功能厅和会议设备设施; j)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健身活动。7.5.2.3 康复活动场所

a)康复活动室面积不少于25m2;

b)有适合老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 c)有开展康复工作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d)有指导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e)有专兼职康复人员现场提供服务。7.5.2.4 餐厅

a)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装饰品,装饰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b)有空调,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c)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可提供2~14 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

桌保持设备完好;

d)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并有零点供应; e)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7.5.2.5 厨房

a)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有空调,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e)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至少有60%为不锈钢制品,杜绝

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

f)有单独的面点间和粗加工间,布局合理; g)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h)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i)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j)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k)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l)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7.5.2.6 洗衣房设备

a)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 b)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c)配有洗衣机、烘干机并有消毒设备; d)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f)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5.2.7 公共区域

a)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

b)环境整洁,接待区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

c)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d)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的厕位和无障碍厕位,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装饰物,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符合JGJ 50 第7 章中要求;

e)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h)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5.3 服务人员管理 7.5.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的要求。7.5.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39~53 人,工休比例1/3~4;行政管理人员5~6 人(占人员总数13%,其中:院

领导1~2 人、会计2 人、社会工作者1 人、照护主管1 人);养老护理员25~35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4~6;工勤人员6~8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员3~4 人(医生1 人护士1~2 人,康复人员1 人(康复医生或康复护士)。负责专门照护1 名老人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

7.5.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5.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7.5.4 服务质量要求 按第7.1、7.2 的要求。7.6 四星级 7.6.1 总体要求 7.6.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200 张以上。7.6.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高档、环保建筑材料,有独特的风格,工艺精致,布局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标志。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JGJ 122 第4 章和JGJ 50 第7 章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

人生理特征;

c)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CB 3095 规定,不能有空气污染源,保持室内外空气新鲜和流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标准执行。7.6.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

保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须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电梯安全运营合格证; h)特种经营许可证; i)房产证明;

j)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7.6.1.4 供选服务 养老服务项目达到18 项。7.6.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80%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良好; c)通过标准体系确认; d)取得市级荣誉证书; e)顾客满意率85%;

f)发挥辐射作用,对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起到专业技术指导作用。7.6.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

简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7.6.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75%,配有卫生间的双人间占全院总房间数的80%; c)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d)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e)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T 1883 中要求; f)室内环境优雅、舒适,有冷暖设备。7.6.2.2 娱乐健身场所

a)老年人娱乐健身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设备;

b)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30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3m2; c)配置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施、设备; d)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牌类等用品; e)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多种健身活动; g)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运动健身器械; i)有指导老人娱乐健身活动的图示和说明; j)有多功能厅和会议设备、设施;

k)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娱乐健身活动。7.6.2.3 康复活动场所

a)康复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m2;

b)有作业/职业和运动/物理康复治疗室,有适合老年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

c)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d)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

e)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f)有专职康复人员现场提供康复服务。7.6.2.4 餐厅

a)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装饰品;装饰豪华,色彩调配和谐,环境优雅、舒适; b)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大宴会厅(或多功能兼用的宴会厅)、零点餐厅、小宴

会厅和相应的备餐室;

c)可提供2~14 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d)有中央空调或冷暖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e)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并有零点供应或实行选餐制; f)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7.6.2.5 厨房

a)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有空调,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e)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至少有 70 %为不锈钢制品,杜

绝使用有碍健康的制品;

f)冷荤间位置合理,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和空气消毒

设备,有二次更衣室;

g)有单独的面点间和粗加工间等,布局合理; h)洗碗间位置合理,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i)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设施; j)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k)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m)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7.6.2.6 洗衣

a)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 b)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c)配有洗衣机、烘干机并有消毒设备; d)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f)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有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6.2.7 公共区域

a)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并有残疾人专用车位,无障碍通道; b)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c)环境高雅、整洁、舒适,接待区域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并有适合老年人交流、聊天的场所;

d)各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厕位和无障碍厕位,全部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艺

术装饰,且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符合JGJ 50 第7 章中

要求;

e)一切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设备和低位照明灯,双路 供电或自备发电系统;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g)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h)三层以上楼房须有无障碍电梯,符合JGJ 50 第7 章中要求; i)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6.3 服务人员管理 7.6.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章的要求。7.6.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77~93 人,工休比例1/2~3;行政管理人员7~10 人〔占人员总数10%,其中:院

长2~3 人、会计2~3 人、社会工作者1 人、部门主管2~3 人〕;养老护理员50~55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4;工勤人员10~15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员10~13 人〔医生3~4 人护士5~6 人,营养师(兼),康复、心理人员2~3 人(康复医生、康复护士、心理咨询员(师)〕。负责专门照护1 名老人 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

7.6.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6.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7.6.4 服务质量要求 按第7.1、7.2 的要求。7.7 五星级 7.7.1 总体要求 7.7.1.1 规模

总床位数达到200 张以上。7.7.1.2 环境

a)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高档、豪华、环保建筑材料,有突出的特色,工艺精致,风格

鲜明,布局科学、合理,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有机构名称和徽章;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应符合

JGJ 122 第4 章和JGJ 50 第7 章中要求;

b)所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志,符合GB/T 10001.1 和JGJ 50 第8 章中要求,其色彩应符合老年

人生理特征; c)场所内环境优美,有园林化活动场所,每张床位绿化面积不应少于3m2; d)周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符合GB 3095 要求,不能有空气污染源,应保持室内外空气的新鲜和流

通;

e)周围不应有强噪音源,按照GB 3096 中0 标准执行。7.7.1.3 执业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民政、工商、税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并须具备以下证明: a)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c)卫生许可证; d)产品标准登记证书; e)税务登记证; f)消防验收合格证; g)电梯安全运营合格证; h)特种经营许可证; i)房产证明;

j)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7.7.1.4 供选服务

选择DB11/T 148 的20 项服务。7.7.1.5 效绩

a)老人入住率达到80%以上;

b)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运营良好,固定资产总增长,用于发展的资金占总收入的5%~10%;

c)通过标准体系确认; d)取得国家级或市级荣誉证书; e)顾客满意率90%以上;

f)发挥辐射作用,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起到专业技术指导作用。7.7.2 设施设备

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满足老人日常需求为目的;坚持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效益;操作简

单、便于维修保养;提倡资源共享。7.7.2.1 老年人居室

a)老年人居室配置应符合MZ 008 第5 章要求;

b)平均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0m2,每天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的房间应占全院总房间数的80%; c)每间房间内床位不多于两张,并配有卫生间,室内环境优雅、舒适,有冷暖设备; d)居室内卫生间的配置符合MZ008 第5 章要求;

e)老人使用的床和家具符合JGJ 122 中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要求; f)老人居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T 18883 中要求。7.7.2.2 娱乐健身场所

a)老人娱乐活动的区域环境优雅、舒适,有空调;

b)整个室内活动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500m2,室外活动场所人均不少于10m2; c)配置有彩电、音响和其它娱乐设备、设施; d)有供老人使用的棋、牌室及用品;

e)有老人阅读室和供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 f)有电脑室供老人进行网络信息交流;

g)提供其它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娱乐健身活动; h)有老年人健身房和适合老年人健身的运动器械; i)有指导和帮助老人进行体能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j)有多功能厅,具备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和会议的设备、设施; k)有专人指导老人进行适宜的娱乐健身活动。7.7.2.3 康复活动场所

a)康复活动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0m2;

b)有作业/职业和运动/物理治疗室,有适合老年人进行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

c)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程序或流程和技术标准; d)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

e)有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 f)有专职康复人人员现场提供康复服务。7.7.2.4 餐厅

a)室内布局合理,有花卉和艺术品,装饰豪华,格调高雅,独具风格;

b)总餐位数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每个餐位面积不小于2m2;有大宴会厅(或多功能兼用的

宴会厅)、零点餐厅、小宴会厅和相应的备餐室;

c)可提供2~14 人就餐的不同规格的台面,配有转台的圆桌保持设备完好; d)有中央空调或分离式空调器,室温适宜,空气清新;

e)有适合老人的风味特色菜点,根据老人需求和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老人食谱品种并有零点供应或

实行选餐制;

f)备有热毛巾箱和制冰机; g)有服务人员为用餐者服务。7.7.2.5 厨房 a)厨房整体布局合理,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换气设备,符合环保要求,有空调设备,温度适宜;

b)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吊顶; c)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d)有垃圾分类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设备;

e)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整洁卫生,功能齐全,摆放合理,使用不锈钢制品,杜绝使用有碍

健康的制品;

f)冷荤间位置合理,做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和空气消毒

设备,并有二次更衣室;

g)有单独的面点间、粗加工间等,布局合理;

h)有独立的洗碗间,位置合理,并有充足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i)有充足的冷冻冷藏和储藏设备、设施,各种食品分类存放; j)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和隔气味的措施; k)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和药剂; m)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7.7.2.6 洗衣设备

a)洗衣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m2; b)布局合理,洁净分开;

c)配有洗衣机、烘干机、烫平机并有消毒设备; d)洗衣房内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e)符合DB11/T 149 第7 章要求;

f)由社会提供服务必须签订有服务合同,保证洗衣服务质量。7.7.2.7 公共区域

a)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并有残疾人专用车位,无障碍通道;

b)环境高雅、整洁、舒适,接待区域内配备有桌椅、纸笔、相关材料介绍并有适合老年人交流、聊天的场所;

c)设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符号完整清晰使用规范汉字,符合GB/T 10001.1 中要求;

d)各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和浴室,有充足厕位和无障碍厕位,全部采用环保材料装修,有艺

术装饰,且设备齐全、完好、洁净,通风照明良好,温度适宜,布局合理;符合JGJ50 第7 章中要

求; e)一切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有应急照明设备和低位照明灯,双路

供电或自备发电系统;

f)消防器材配备合理,所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均设有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g)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h)三层以上楼房须有无障碍电梯,符合JGJ 50 第7 章中要求; i)有公用电话和电话号码簿。7.7.3 服务人员管理 7.7.3.1 人员资质 按第7.1 的要求。7.7.3.2 人员基本配备

工作人员总数77~105 人,工休比例1/2~3;行政管理人员7~10 人〔占人员总数10%,其中:

院长2~3 人、会计2~3 人、社会工作者1 人、部门主管2~3 人〕;养老护理员50~67 人、养老护理员与老人比例1/3~4;工勤人员10~15 人;医疗保健服务人10~13 人〔医生3~4 人,护士5~6 人,营养师(兼),康复、心理人员2~3 人(康复医生或康复护士、心理咨询员(师)〕。负责专门照护1名老人的养老护理员不计算在人员总数之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2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上浮10%,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占入住老人总数80%以上时,养老护理员总数下调10%,其它卫生机构协助提供服务的人员计算在内。

7.7.3.3 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和再注册工作、有记录。7.7.3.4 人员使用

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有记录。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 第6篇

技术与管理规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

毒技术规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原则起草。

本规范由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提出。本规范的起草单位: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医院、北京朝阳医院、煤炭总

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和睦家医院、杭州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美诺中国。

本规范的起草人:武迎宏、钟秀玲、王萍、倪晓平、蔡虻、邵文博、袁小宁、刘坤、沈雪莲、裴红生、孙睿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环境与物体表面清洁的基本要求、清洁方法、清洁的 强度与频次、清洁质量的监测和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为医疗卫生机构提

供环境卫生清洁与保洁服务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 GB 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2009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200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方法(2006)卫生部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卫生部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臵管理规范(2009)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标准预防 standard precaution 标准预防的基本内涵是针对医疗机构中所有患者及其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无论是否被确认具有感染性,均视其具有感染性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3.2 环境清洁 environmental cleaning 指消除无生命环境表面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3 清洁单元 cleaning unit 清洁实践中应以一位患者为单位,包括邻近该位患者与诊疗有关的设备和家

具表面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3.4 高频接触表面 high-touch surface 高频接触表面是指被患者、医务人员和来访者的手频繁接触的环境和物体表

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设备开关与调节按钮等。3.5 环境表面 environmental surface 是指医疗机构内部的建筑装修表面,如墙面、地面、窗台、玻璃窗、门、卫

生间台面、卫浴洁具、淋浴室隔断等。3.6 物体表面 object surface 是指用于患者诊疗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和家具的表面。3.7 消毒 disinfection 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 的过程。本规范所指的消毒是针对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消毒。3.8 污点清洁/消毒 spot cleaning/disinfection 是指对被患者少量的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的环境和物体表面 进行清洁/消毒。

3.9 作用时间 exposed time 是指消毒因子作用于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时间 3.10 清

-消

步法 one-step of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采用含有清洁剂和消毒剂的复合制剂产品,对环境物表的清洁与消毒工作由

分两步实施改进为一步完成。3.11 重复浸泡 double-dipping 清洁实践中不应将使用过(污染)的抹布、拖把等清洁用品再次浸泡至使用 中的清洁/消毒溶液中。

3.12 热力型清洗-消毒机 thermal washer-disinfector 具有清洗消毒功能的自动清洗织物设备。热力型清洗-消毒机应具备达到

A0=3000 的消毒能力。3.13 A0 值 A0 value 是湿热消毒的物理参数,通过温度-时间窗相互关系达到的热力消毒的指标。

A0=600 是复用卫生洁具(如,抹布、拖把头)消毒的最低要求。A0=600 相当于

80℃/10min,90℃/1min,或 93℃/30sec。3.14 机械干燥 machine drying 指采用机械装臵将洗涤干净的织物在短时间内使其干燥。3.15 随时清洁/消毒 concurrent cleaning/disinfection 是指对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有可能对环境和物体表面造成的

污染所开展的及时清洁/消毒的过程。

3.16 终末清洁/消毒 terminal cleaning/disinfection 患者出院、转院(病房)或死亡后进行的彻底的清洁/消毒的过程。

3.17 人员卫生处理 personnel decontamination 对污染或可能被污染人员进行人体、着装、随身物品等进行卫生清洁或消毒 的去污染的过程。

3.18 洁具复用 Reprocessing of cleaning-products 对可重复使用的卫生洁具(如,抹布、拖把头等)使用后或污染后进行有效 的清洗和消毒处理过程。3.19 血源性暴露 exposure to blood-borne 清洁实践中人员通过眼、口、鼻及其粘黏、破损的皮肤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 意外事件。

3.20卫生洁具cleaning products 是指用于清洁卫生和消毒的抹布、地巾(拖把)、水桶、洁具车等清洁工具。

3.21 卫生处臵间 sanitary disposal room 是指清洗/消毒复用的卫生洁具,以及储存卫生洁具的房间。

4.管理基本原则

4.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环境清洁卫生工作纳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全体医务人

员都有责任参与、维护和监督本单位的环境清洁卫生工作。4.2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清洁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

人员的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3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参与环境清洁卫生质量的监督,并对环境卫生服务机构 的人员开展相关的业务指导。

4.4 单位的总务后勤部门(或由单位指定的部门)应负责对环境卫生服务机构的 监管工作;并协调与临床科室之间的工作任务分配。4.5 环境卫生服务机构(或单位内部承担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

管理体系,应基于各单位的诊疗服务特点和环境感染危险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文件、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以满足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患者安全的基

本要求。应对所有环境清洁卫生人员开展定期业务培训,其中必须包括医院感染

预防与控制的基本知识;实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制度。鼓励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开

展相关的质量认证体系工作。参见附录 A。

4.6 清洁与消毒的职责分工原则为,宜由护士负责患者诊疗设备仪器日常清洁与

消毒工作;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小面积的患者体液污染,应立即采用污点

清洁和消毒工作;环境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负责环境和家具表面的清洁与消毒,并

在护士的指导下对诊疗设备仪器实行终末清洁和消毒工作。4.7 各医疗单元(或相对独立的病区)均应设立卫生处臵间,保证有效的通风换

气、卫生洁具复用和储存条件等要求。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卫生洁具的配备应满足 环境清洁卫生的需要。

4.8 医疗卫生机构新建和内部装修改造时,其环境表面选材与装修应考虑清洁卫 生和实施消毒的要求。

5.环境感染危险度分类

5.1 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诊疗服务特点,区分环境感染危险度的类

别,为制定相应的环境清洁卫生策略提供依据。

5.2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环境感染危险度分区,应依据是否有患者的存在,以及是

否存在潜在的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的机会,推荐危险度分 区如下:

低度感染危险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图书馆、会议室、病案室等。

中度感染危险区域:普通住院病房、门诊部、功能检查室等。高度感染危险区域:感染性病区、急诊、中心供应室、实验室等。

极度感染危险区域: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ICU、早产儿室、烧伤病 区、导管室、血液透析中心、器官(干细胞)移植病房等。

6.环境卫生等级管理

应根据单位的环境感染危险度划分,制定相应的环境清洁卫生策略和标准化

操作规程(SOP)。推荐针对不同的环境感染危险度,采取不同的环境清洁卫生 等级管理。参加附录 B。6.1 清洁级

6.1.1 清洁级卫生等级管理规定,在环境清洁卫生实践中,以采用清水清洁为主,必要时可采用清洁剂辅助清洁;清洁卫生频度 1~2 次/d,必要时可以提高清洁

频度。清洁级卫生管理标准达到区域内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

6.1.2 本级管理适用于低度感染危险区域,以及中度感染危险区内的公共区域。6.2 卫生级

6.2.1 卫生级的环境清洁卫生实践应以清洁级的卫生管理内容为基础,每日至少 次,或在全天诊疗活动结束后,在清洁的基础上实施低水平消毒。卫生级卫生 管理标准达到区域内环境和物体表面微生物载量控制在无害化水平之内。如若发

生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体液污染时应立即实施消毒,如污点的清洁/消毒。

6.2.2 本级管理适用于中度感染危险区域,以及高度感染危险区内的公共区域。6.3 消毒级

6.3.1 消毒级的环境清洁卫生实践应以清洁级的卫生管理为基础,每日消毒频次

至少 2 次,对于高度怀疑有感染隐患存在时,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都应实施消毒。

消毒级卫生管理标准达到区域内环境和物体表面不得检出致病菌和耐药菌。一旦

发生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时应立即实施清洁/消毒。

6.3.2 本级管理适用于高度、极度感染危险区域的卫生等级管理。

7.环境清洁卫生质量考核方法与标准

7.1 应组成由委托单位相关部门和环境清洁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共同参与的质量考

核小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承包单位,以保持持续质量改进;

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应将内部质量控制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给委托单位,以监督质量 持续提高。

7.2 应根据医院感染的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清洁卫生质量考核,考核抽样的

比例应根据各单位的规模而定。推荐所抽查的区域(以病区为单位)数量占本单

位总量的 5%~10%;所抽查到的区域,应确立检查对象(以环境和物体为单位)

数量 10 处(个)~20 处(个)。单位内部各科室每年至少抽查 1 次,重点科室

每季度至少抽查 1 次。参见附录 C。

7.3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分机制,推荐获得合格的检查处数,占总检

查数比例≥95%,为优秀;≥85%~≤94%为良好;≥70%~≤84%为合格;≤69% 为不合格。

7.4 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各种环境清洁卫

生质量考评方法与手段,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的质量。推荐的考核方法如下。7.4.1 视觉考核方法与标准

7.4.1.1 采用格式化的现场检查表格,统一考核评判方法与标准,以环境卫生整

洁、地面无纸屑果皮、环境表面无尘埃等为基本内容。7.4.2 化学法考核方法与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和环境卫生服务机构均可采用适合的化学法考评环境清洁卫

生质量。推荐的化学法考核方法如下。7.4.2.1 荧光标记法

推荐荧光标记的部位系邻近患者诊疗区域内高频接触的环境和物体表面。在

环境卫生服务人员实施清洁工作前预先标记,清洁实践后借助紫外线灯检查荧光

标记是否被有效清除,计算有效的荧光标记清除率。7.4.2.2 ATP 法

应根据 ATP 生产厂家的推荐方法和标准开展环境与物体表面的 ATP 监测,记录相对光单位值(RLU),计算合格率。7.4.3 微生物考核方法与标准

7.4.3.1 常规的微生物考核方法和标准可参考 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 准》。7.4.3.2 推荐采用营养琼脂平皿直接接触采样法(RODAC)开展环境表面卫生质

量的考核,采样后的平皿臵 36℃±1℃恒温箱培养 48h,计数细菌菌落总数

(CFU)。推荐 RODAC 法评判标准:≤5cfu/皿,为优秀;≥6cfu/皿~≤15 cfu/ 皿,为良好;≥16cfu/皿~≤30cfu/皿,为合格;≥31cfu/皿,为不合格。

7.4.4 满意度调查方法与标准

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无记名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应包括患者、医务人员、患

者家属和来访者等。调查内容应涉及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等。

8.清洁与消毒原则

8.1 应根据环境感染危险度类别和卫生等级管理要求选择清洁卫生的方法、强

度、频率,以及相应的清洁用具和制剂。推荐采取清洁用具颜色编码,红色--卫

生盥洗室,黄色--患者单元,蓝色--公共区域。

8.2 环境清洁卫生实践,应采取湿式卫生的方法;遵循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 或采用清洁-消毒“一步法”完成的产品。

8.3 清洁病房或诊疗区域时,应按由上而下、由洁到污的顺序进行;有多名患者

同居住的病房,应遵循“清洁单元”的原则实施清洁卫生;需采用真空除尘时,应采用排气口带有空气过滤器或中央真空吸尘系统。8.4 应根据病原体特点选择不同的消毒剂,严格遵守产品使用指南要求的应用浓

度和作用时间;消毒溶液的配制应实行现配现用的原则,并在应用中有空间和时

间的规定,推荐隔离病房(或相当的区域)实行“一用一换”,普通病房每 3 间

(或相当的区域面积)一更换”;时间上推荐每 60min 更换。消毒剂的使用应关

注环境和物体表面的兼容性。消毒实施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参加附录 D。

8.5 清洁剂使用应遵守产品使用指南要求的应用浓度,应根据应用对象和污染物

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的清洁剂,推荐卫生盥洗间采用酸性清洁剂,设备和家具表面

采用中性清洁剂,有严重污染的表面采用碱性清洁剂。应用中应关注与清洁对象 的兼容性。

8.6 环境和物体表面清洁擦拭应规范、有效清洁,杜绝清洁盲区(点);严禁将

使用(污染)后的抹布、地巾(拖把)“二次浸泡”至清洁/消毒溶液中。

8.7 一旦发生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时,应采取清洁/消毒措施;

被大量(≥10mL)患者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应先采用可吸湿性材料清除污染

物,再实施清洁和消毒措施。

8.8 不推荐采用高水平消毒剂对环境和物体表面进行常规消毒;不推荐常规采用

化学消毒剂对环境进行喷洒消毒。

8.9 推荐采用微细纤维材料的抹布和地巾(拖把头),推荐扁平脱卸式地巾(拖

把);不宜使用传统固定式拖把。

8.10 推荐采用洗地吸干机对大面积地面实行清洁卫生。8.11 推荐对复用的洁具(如,抹布、地巾(拖把头)等)采取机械清洗、热力

消毒、机械干燥、装箱备用。

8.12 对频繁接触、易污染、难清洁的表面,采取屏障保护措施,推荐采用铝箔、塑料薄膜等覆盖物,“一用一换”,或“一用一清洁/消毒”,使用后的废弃屏障物 按医疗废物处臵。

9.日常清洁与消毒

9.1 应根据环境感染危险度分类和环境卫生等级管理要求制定不同区域和病房 的日常清洁与消毒的标准化操作规程(SOP)。

9.2 标准化操作规程(SOP)应规定清洁与消毒的工作流程、清洁/消毒时间和频

次、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名称、配制浓度、作用时间,以及清洁剂/消毒剂应用

液更换的空间和时间等;明确医务人员与环境卫生服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区 域划分。

9.3 严格遵守“清洁单元”原则,按颜色编码规定选择清洁用具,做到应用中的

清洁剂/消毒剂不出现“二次浸泡”现象。

9.4 采取有效的清洁用具复用处臵方法,杜绝病原菌交叉传播。

9.5 邻近患者诊疗区域内高频接触的环境表面应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对于高度、极度感染危险区域内环境表面,应以每台(次)诊疗活动结束后实施清洁/消毒。

9.6 实施日常清洁与消毒的人员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参加附录 D。

9.7 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日常清洁与消毒工作开展质量考评。参见附录 B。

10.终末清洁与消毒

10.1 患者出院、转院(病房)或死亡后,应对其诊疗的所有设备仪器和日常起

居相关的所有家具,以及可能污染的卫生盥洗区域等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应

根据环境感染危险度分类和环境卫生等级管理要求制定不同区域和病房的终末

清洁与消毒的标准化操作规程(SOP)。

10.2 标准化操作规程(SOP)应规定清洁与消毒的工作流程、清洁/消毒时间和

频次、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名称、配制浓度、作用时间,以及清洁剂/消毒剂应 用液更换的空间和时间等。

9.3 推荐对可移动的设备仪器和家具搬运至指定的房间(或区域)内实施终末清 洁/消毒;但腾空病房可以在原地实施终末清洁/消毒工作。按颜色编码规定选择

清洁用具,做到应用中的清洁剂/消毒剂不出现“二次浸泡”现象。

9.4 终末清洁/消毒时,应对清洁/消毒目标进行充分分解,如病床的终末清洁/消

毒,应对床单、床垫以及床架分别进行清洁/消毒;如床头柜的终末清洁/消毒,应对各个抽屉进行清空后,然后由里到外,由上而下,一一清洁/消毒。

9.5 实施终末清洁与消毒的人员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参加附录 D。

9.6 应定期和不定期对终末清洁与消毒工作开展质量考评。

11.感染暴发的强化清洁与消毒

11.1 应制定医院感染暴发应急预案。规定感染暴发期间强化环境清洁/消毒的标 准操作规程(SOP)。

11.2 标准化操作规程(SOP)应规定清洁与消毒的工作流程、清洁/消毒时间和频

次、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名称、配制浓度、作用时间,以及清洁剂/消毒剂应用 液更换的空间和时间等;明确医务人员与环境卫生服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区 域划分。

11.3 严格遵守按疾病传播途径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和空气隔离等措施;做

好随时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措施严格遵守“清洁单元”原则;清洁剂/消毒剂 使用严禁“二次浸泡”。

11.4 对感染朊毒体、气性坏疽、不明原因病原体的患者周围环境的清洁/消毒措

施参考 WS/T 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实施。11.5 医院感染暴发期间的强化清洁/消毒的人员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参加附 录 D。

11.6 应及时开展对清洁与消毒工作质量的评估,尤其应关注引发感染暴发致病

菌在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污染程度与检出率。

12.清洁用具的复用

12.1 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可重复使用的清洁用具(如,抹布、地巾(拖把头)等)

进行复用处臵;推荐采取全院集中处臵的形式;对一些重点科室,如 ICU、器官

(干细胞)移植病房等科室可在各自的卫生处臵间中进行复用处臵。

12.2 推荐织物类的清洁用品采用机械清洗,热力消毒(A0 值要求≥600),机械 干燥,装箱备用。

12.3 对塑料类洁具(如,水桶、拖把柄等)可采用含二氧化氯消毒剂擦拭或浸 泡消毒。

12.4 对尚不具备机械清洗、消毒、干燥的单位,要求对抹布、地巾(拖把)分

池流水清洗,清洗用水池做到“一洗一消毒”(推荐采用含二氧化氯消毒剂擦拭

或喷雾消毒)。抹布、地巾(拖把头)应充分干燥,备用。12.5 清洁用具的复用人员在复用处臵中应做好个人防护。参加附录 D。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精选6篇)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 第1篇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名称海淀区上地街道上地社区卫生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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