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精选10篇)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5.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第2篇
今年以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四项措施,不断增强社保基金后劲,取得明显成效。截止到目前,企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x人,位居全市第x位,当年养老基金征缴x万元,同比增长x,在确保x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当年基金结余x万元,累计结余x万元,一举实现了
扭亏为盈。
一、努力扩大社保覆盖面。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面是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关键,是社会保险发展状大的基石。为此,我们一直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广泛宣传引导参保。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政策送万家”活动,在县城举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活动,通过电台电视台,以讲座的形式,详细讲解社会保险政策,在中心绿地广场大张旗鼓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现场解答群众提问x多人次,散发宣传单x多份;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到各乡镇,依托劳动保障事务站对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保险政策培训。通过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各类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以灵活的政策鼓励参保。针对我县钢铁业蓬勃发展,异军突起的形势,把扩面重点放在乡镇非公有制企业,遵循“低基数、低门槛,边进入,边规范”的原则,吸引他们参保,同时改坐等上门为上门服务,变被动为主动,进行现场办公,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此举既提高了服务水平,又使扩面工作方便快捷,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动用执法手段强制参保。借助劳动监察职能,由局班子成员带队,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活动,进行扩面攻坚。对态度恶厉、拒不参保的企业,除直接申报、强制收缴外,直接给予经济处罚,有效的促进了扩面工作顺利开展。可以说,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我们在科学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征缴计划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制,督促改制企业在资产变现时按第一顺序偿还欠费。杜绝了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改制中悬空或流失现象。到目前共参与x集团、x系统等x多家企业改制活动,核定欠费达x万元,其中已经偿还到位x万元。与此同时,与组织、工会、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制约力度,采取目标分解、欠费企业法人代表不得评先评优、欠费单位不得购买控购商品以及从严控制职工退休审批等方法,督促其补缴欠费。社会保险欠费的及时入库,有效的壮大了社保基金,增强了后劲。
三、注重社会保险稽核。在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参差不齐得情况下,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相结合的方式,查用工、查工资、查缴费,对x股份有限公司、x矿等x家企业x名参保人员进行重点稽核,查出瞒报漏报保险费x万元,有效的防止了社会保险费在源头流失。同时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稽核新路,对兽医管理委员会进行了稽核,全年社会保险稽核面达x,完成市达目标的x。
四、下力抓好社会保险接继。实践证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减少参保人员流失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不断完善企业买断身份人员保险接续的方法,简化程序,建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制作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提供保险费申报、核定、个人帐户处理等相关业务一条龙服务。同时在企业改制时,对职工下发《致全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一封信》,使职工进一步了解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缴费继保。通过不懈努力,到目前已为x名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3篇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存在的缺陷
(一)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情况
对于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完全可以反映基金收入全貌,保证基金会计核算的全面、准确。但随着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范围更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性质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基金的非正常收入问题,仍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只能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以现金实际收入的部分,而不能全面反映出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如:(1)由于参保单位有时存在经济效益不好,资金紧缺,无法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或参保单位违反规定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按收付实现制来进行收入核算,就无法准确、及时地反映出参保单位的欠缴数额、欠缴时间;(2)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为参保人员提前预提缴纳以后相当一定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特殊基金收入,按现行收付实现制全部确认为当期的收入,这无疑是虚增了当期的基金收入,并通过年终结转进入基金结余,导致基金结余的虚增,也就无法准确地反映出每个会计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结余的真实情况;(3)基金结余投资国债的增值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只能待该投资到期变现后才能确认为当期收入,无法反映出各会计期间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情况。由于参保单位欠费、预缴费及基金增值收入等问题的存在,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就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基金的当期收入,无法为决策部门及时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数据,从而无法实现应收尽收,形成基金管理缺位。
(二)不能真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情况
主要反映在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方面,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可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记账支出,参保职工个人报销的支出以及转移支出等。其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占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四分之三以上,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重点。在收付实现制下会计核算无法真实反映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的发生情况。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生医疗费用基本上是采取“预付制”或“后付制”结算方式进行支付。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方式无论是采取“预付制”还是“后付制”结算,采用收付实现制都无法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当期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总体情况,这部分费用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能体现,无法反映当期损益的全貌,造成基金会计账务和报表一定程度上的“失真”,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基金支出状况,从而造成基金风险,出现管理漏洞。
(三)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状况
社会保险基金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支的依据,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收付的部分,不能反映应收未收的债权或者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债务,如参保单位欠缴或预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付未付的养老金、医疗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些“隐性债权”和“隐性债务”在会计核算中都无法及时反映,就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债权债务损益情况,给基金管理的决策造成误导,不利于保障基金安全。
(四)不能为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提供翔实的基础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对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在现行情况下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科学、准确的会计核算,就无法提供完整、翔实的财务报告,如由于参保单位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收付实现制下将预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计入当期收入,虚增了当年基金收入总额;另外,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应付未付问题。由于在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入、支出预算时,上年度基金收入、支出执行情况是一项重要指标,上年度虚增的基金收入和基金的应付未付,会导致编制本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的不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决策部门的数据需要,同时也给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社会保险基金埋下隐患,进一步影响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全面、准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和业务发展相适应,针对不同险种基金运行特点,应对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进行适当调整。笔者建议将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由“单一采用收付实现制”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处理
对于参保单位按月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款项实际收到时记收入账;对于参保单位一次性预提预缴多年的特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对应的预提预缴的年度内分别确认基金收入。在收到一次性预提预缴多年的特殊基金时,按参保单位预提预缴的各险种基金和相应的政策规定,分别确定各年度的基金收入数,对于确认为当年的基金收入进行会计核算时,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应的基金收入科目;对于应在以后各年度分别确认的基金,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在对应预提预缴年度内,每年按规定应确认的基金收入,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相应的基金收入科目。“暂收款”科目应根据参保单位预提预缴的各险种基金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明细账和暂收款明细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笔暂收款的单位、金额、用途、起讫时间等,方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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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单位欠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核算处理
部分参保单位由于经济困难,有时无能力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出现欠费问题,或参保单位违反规定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应新设置“应收款”科目,发生欠费时,借记“应收款”科目,贷记基金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社会保险费时再冲减“应收款”科目,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应收未收的欠缴基金,“应收款”科目下的欠缴基金,应根据参保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三)基金应付款核算处理
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已发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即为社保经办机构应付未付的欠付基金,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应新设置“应付款”科目,发生应付未付时,借记基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待实际支付医保费时再冲减“应付款”科目,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即为应付未付的欠付基金,“应付款”科目下的欠付基金,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基金投资债券利息收入核算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购买债券利息收入日常核算:(1)转基金购买债券时,借记:债券投资,贷记:财政专户存款;(2)按照债券利率计算利息时,社保经办机构基金会计核算应新设置“待结转利息”科目,借记:债券投资,贷记:待结转利息;(3)债券到期本息转回时,收回基金核算,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债券投资;债券利息收入核算,借记:待结转利息,贷记:利息收入。待结转利息的贷方余额,表示基金运营盈余,借方余额则表示基金运营亏损。
三、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优点
(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参保单位预提预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进行核算,既可以真实、准确记录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状况和全面掌握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准确性,为决策部门及时调整征缴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数据,又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
(二)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医疗保险基金应付款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准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总体情况,进而真实反映出每个会计年度基金结余的情况,同时又能有效地将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绩效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相联系,促进基金使用效率提高和基金安全。
(三)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既反映年度的现金实际收入数和现金实际支出数,又反映应收未收或应付未付的债权或债务,为科学、翔实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供了有力依据,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准确。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范围更加广泛,将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由“单一采用收付实现制”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方式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它既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基金会计核算更加全面、准确,又能促进基金管理更加合理化、全面化,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 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取得的下列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 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 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5.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7号) 同时废止。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职工利益,根据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政收支预算。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认真地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并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核算、分析与考核等项工作,如实反映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状况;做好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医疗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收缴。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一)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于终了后,根据上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二)编制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及编制要求进行。
(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筹集和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但调整后的预算仍应保持收支平衡。
(五)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并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十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包括用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下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向职工个人收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和规定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利息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和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以及购买国家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拨入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缴收入是指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上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是指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入等收入。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第十条所列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应按规定分别形成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社会统筹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医疗保险费、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其他收入。
(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是指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一部分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及转移收入等。
(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前年平均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划出,实行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支出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库凭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核定的缴款数额,填写缴库凭证从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所缴零星或小额款项可先缴至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再按月汇总缴至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小额款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规定转入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率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等。
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是指自付医疗费比例超过规定限额的职工个人,退休人员,按照规定报销比例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患有国家认定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支出。
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是指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职工个人医疗费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是指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是指发生临时借款时的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上缴上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是指拨付给下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是指职工调离本地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随同转出等支出。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按规定划分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利息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
(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是指应由个人帐户开支的医疗费支出。包括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等。
(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是指应由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月从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等。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弥补时,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风险调剂金的地区,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转让或提前变现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调整缴费率,调整后的缴费率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超支时,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行政机关,金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积极试行对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结算等付费制度,与定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单位签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付费结算期原则上为个月。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是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结余、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结余。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还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负债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国库内存款、银行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及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国库、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对暂付款定期清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催收,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和临时借款等。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对负债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报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的财务报告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应定期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等(附后)。
第三十三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于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编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编制的财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经过审核批准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决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汇报。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欠款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擅自减免、挤占、挪用、贪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
(三)未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专户;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属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应限期纠正,并做相应的追回、退还等处理。
第四十条、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上缴国库。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符的,均应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附:财务分析指标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结余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筹集额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筹集额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筹集额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6篇
一、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 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基金支撑能力逐步增强, 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截至2006年年底, 各项基金已经超过1.8万亿元, 占全国一年GDP的一成。以养老基金为例:1998-2006年间,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参保人数从1.12亿增加到1.86亿, 年均递增6.5%, 基金收入也从1500亿增加到6100亿, 年均递增19.2%。从1998-2006年, 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从800亿攀升到8000亿, 年均增长高达33.3%。
社会保障基金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而必须加强监管, 以控制风险。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保障基金性质的内在要求。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财政担保和弥补不足, 用以对特定劳动对象提供物质补偿的专项基金。它是老百姓的“养命钱”, 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用好、管好这笔基金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意义不言而喻。 (2) 基金参保人处于弱势地位, 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必然要求加强基金监管。在一个缺乏管制的环境中, 养老基金, 尤其是补充养老基金, 很可能会被雇主用以作为控制雇员的一种手段。雇主可能会不受限制地使用这笔养老基金, 而不是努力使养老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3) 基金规避风险的要求。基金管理中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必须加强基金监管。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现状分析
(一)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 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模式。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 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支付过程进行监督。审计监督指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在审计监督中, 监督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内部的审计部门, 其中上级社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和监督下级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金财务收支情况, 并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内部的审计工作。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保障的有关利益代表组成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和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 对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 法律监管不到位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基金监管相关政策法规, 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但是, 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一直没有出台。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明显的部门主义色彩, 不仅在实际操作中表现滞后, 而且相关协调性也不够,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金监管的效果。
2. 监管机构的非独立性
我国社保基金管理模式的主要缺陷之一, 即地方政府社保部门既当监管者, 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 政企不分, 容易使社保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全国各省市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部门都设在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机关下, 而各个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又负责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 由此形成的局面就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集于一身, 执法者和经营者同时兼任。由于内部监督和资金管理人出自同一个机构, 所以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很难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督, 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现象。
3. 基金管理透明度不高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不高, 对参保人员的信息披露工作薄弱, 社保基金运作不公开、不透明, 社保费缴纳者只知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管理自己的“保命钱”, 却无从了解这笔钱如何被管理, 缺乏正当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社会监督形同虚设。社保管理部门封闭运作, 公众监督缺位, 致使一些社保部门擅自借出资金, 用于“保值增值”的违规现象禁而不止。在地区利益与部门利益驱使下, 挤占、挪用、挥霍浪费社保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4. 缺少信托人与受益人的监督
在许多国家, 政府的监管者角色、信托公司的信托人角色、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角色泾渭分明, 各司其职, 并形成互相约束、互相牵制的局面。在这当中, 信托公司显然成了养老金缴费者和受益人资产的忠实保管人。而在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框架中, 目前最缺失的就是最基本的信托责任承担者。由于个人账户普遍未做实, 社保基金的最终受益人对个人账户的余额及投资情况基本上毫不知情, 更谈不上履行自己神圣的监督权力了。
5. 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正在进一步完善之中, 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系统的监管制度。因此一部分社保基金挤占挪用问题在经办机构内部发生。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 应从我国国情出发, 借鉴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 注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制度完善与创新。
(一) 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
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 对社会保障的范围、社保基金上缴份额的计算及发放、基金委托管理、基金投资、基金监管、社会保障纠纷的裁定和诉讼、社保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等做出明确的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
(二) 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西方公共基金监管制度之所以有效, 就在于有一个独立于政府、而向基金利益相关人负责的机构。我国亟需建立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 专门负责对社保基金的运作进行全面监管。该委员会成员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基金理事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专家共同组成。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策略及监管办法;根据有关法规制度, 对社保基金营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审批社保基金管理公司的营运资格;对违规营运的社保基金管理公司和个人做出处罚决定, 等等。
(三)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障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障信息,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要情报告制度”。基金营运机构应及时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及其它重大事项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则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支付、积累、运营等情况, 并通过法规予以明确, 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 建立一个由民间人士组成, 包括普通老百姓代表、法律专家、社保业内人士等各界人士为成员的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定期开会, 讨论百姓关心的社会保障大事, 并把公众关心的问题和意愿反映给社保基金管理方, 从而实实在在地赋予参保人以知情权。
(四) 加大信托人与受益人的监督力度
有效的社保基金制度, 使政府的监管者角色、信托公司的信托人角色、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角色泾渭分明, 各司其职, 并形成互相约束、互相牵制的局面, 这是强化基金监管的必然结果。信托公司负责管理社保基金计划的资产、依法逐月收缴基金并承担保管责任、负责资金清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设立投资计划、作出投资决定, 并按照市场通行做法和基金增值目标提取管理费用。社保机构只担当监管者的角色, 不再负责基金的收缴、信托、投资等具体事务, 强化它在行政监管方面的作用:监督企业社保基金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审批基金计划;监察信托人及资产管理人的行为, 以有效保障基金缴费者和受益人的利益。
(五) 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基金管理主体, 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则是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的组织保障。该机构要对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 明确相关职责、考核标准和监督检查标准, 实行全程监控, 真正做到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 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大作用。
(作者山东省临沂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7篇
(1)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的内容。
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制度是伴随社会保险发展成熟起来的, 它是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记录、计量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其理论渊源主要依据的是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和以马丁·费尔德斯坦为代表的健康经济学。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在确立收付实现制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法, 主要目的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体系, 以实际收支的款项为确认标准, 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和结余情况。
(2)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特征。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主体的多样性。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主体内只有一个会计主体, 但是在我国颁布的有关制度中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不相同的, 基金经办机构仅仅是一个经济实体, 所以基金经办机构会计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分设, 这样就形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二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银行存款账户的分列性。一般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可收可支, 具有结算功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银行存款账户既要开设支出户又要开设收入户。收入户核算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及有关收入;支出户核算有关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 该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 一般只支不收。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平衡公式及会计要素的特殊性。国际上会计平衡公式一般为:“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或“资产=资本+负债”, 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会计的独特性, 它的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基金”, 这样才能反映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特点。
2 当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现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存在诸多不足。
一是不能全面准确记录反映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状况, 不利于保障基金的安全。当前,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资金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间转移基础上的现收现付制, 而个人账户则跟普通的基金制度保持一致。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 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支的依据, 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 并不能反映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债务, 如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并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到反映, 只有在实际支付利息或归还本息时才支出, 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准确记录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状况, 不利保障基金安全。二是不能进行恰当的成本效益核算, 不能准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 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 或国家财政拨款而收集起来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强制性、储存性、基本保障性、统筹性、特定对象性和增值性等特点。收付实现制以会计期间款项的收付为标准入账, 当收入产生和款项到账的时间在同一区间时, 收付实现制记录的收入便不能说明经济活动的真实结果;同理, 当费用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区间时, 收付实现制记录的费用也不能准确反映当期活动的支付。
(2) 会计核算归属不明确。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依据, 区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单独设置会计科目, 编制会计报表, 进行会计核算等, 并没有正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纳入政府或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当中。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 作为政府托管基金的, 归属政府会计的一部分。同时如果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纳入到政府会计体系中, 也便于政府统一编制预算。
(3) 会计核算制度不统一。
其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报表不统一, 填报的会计报表既有人事部门的社会保险会计报表, 又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社会保险会计报表, 到了年终的时候还要填报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 这样造成了会计核算不必要的麻烦;二是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完善, 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改革的进展, 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科目对其进行核算, 其他科目设制也不完整, 难以满足社会保险会计核算的需要;三是会计核算制度不完善, 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 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存储、拨付核算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3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建议
(1) 实现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
实践证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基础是切实可行的, 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不足, 满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的需要, 而且又能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增进绩效。
(2) 将社会保险基金核算明确纳入政府核算体系。
从属性上来讲,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共产品的职能, 所以如果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囊括到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 这与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属性是统一的。在传统公共管理体制下, 政府开支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是受托责任的第一个问题。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记录收支, 可认为是核查政府履行责任情况的确切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的执行部门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会计核算可借鉴西方基金会计的核算模式, 即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独立核算基金收支, 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通过编制合并报表的方式将这部分基金纳入政府会计报表当中。在国家的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背景下, 目前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经验, 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政府会计改革,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体系也应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趋势。
(3) 统一会计核算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8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待转基金,基金结余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 对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尤其是基金财务会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会制度的特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按国家有关规定, 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征缴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银行存款分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 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特色。一般经济主体在银行的账户既可以收也可以支, 具有结算功能, 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 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医疗保险费及有关收入, 该户除按期将医疗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 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户核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 该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 一般只支不收。此外, “财政专户存款”账户也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特有的。这是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有计划地投资与发放, 防止挪用、侵蚀基金, 财政部门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视同财政资金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而将规定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他收入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基金支出时按审批计划从中划拨支出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素可划分为资产、负债、基金、收入和支出五大类, 按五类会计要素设计的会计账户也较为全面, 基本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会计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基金 (静态等式) ;资产+支出=负债+基金+收入 (动态等式) 。
传统会计核算中会计平衡公式一般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或“资产=负债+净资产”。除去公式中的资产、负债, 实际上是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基金等会计概念的选择。“资产=负债+基金”的会计平衡公式更能确切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特色。因而, 会计核算采用了上述会计平衡公式。
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财务信息不完整, 甚至出现信息误导, 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缺乏准确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四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也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只能采用收付实现制。在这种记账基础上,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仅核算当期实际收到的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支出仅核算当期实际支付的按规定应支付的各项开支。应收而未收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应付而未付的医疗保险费支出则被排除在会计核算体系之外。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形成的这部分“隐性资产”和“隐性债务”, 反映的是参保职工未尽的义务和未享受的权利不能在账务核算和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揭示, 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盲点。
2. 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异未提出账务调整方法。实际工作中, 按期初比例划分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可能非常准确, 因为中途可能有职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 退保次月起职工就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经办机构必须相应对退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调整, 这必然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 有的统筹地区这种年度差异额可能很大。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这种财务现象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办法, 存在制度盲点, 使经办机构在年度结转时只能根据经验和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导致各经办机构账务处理方法不统一, 不便于审查和考核。
3. 挤占挪用基金存在于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两个环节, 并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目前各个险种的社保基金也都存于财政部门国库科室开设的同一银行账户, 为挪用基金提供了方便, 且一旦挪用, 又很不容易暴露。这是因为, 各地财政部门国库科室好比商业银行, 各个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好比商业银行的储户, 每个银行储户不能确认属于自己的存款是否被银行贷了出去, 甚至形成了呆账。同理, 各个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只凭各自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并不能确认本部门存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
4. 不利于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有效监督。首先, 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直接管理上, 而对经办机构的医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 也无力监管。近年来不断出现经办机构截留医疗保险费收入以及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现象, 都与财政监督缺位不无关系。其次, 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 丧失了其原有的监督地位的独立性, 影响了其对社保基金监督的客观、公正。
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效果欠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 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颁布前,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 除留足一到两个月的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外, 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但享有自主权, 操作简便, 效率高。现行基金财务制度容易造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推诿扯皮现象, 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 财政部门将各险种的社保资金存入同一财政专户, 在利息分配上, 理应参照商业银行按各个险种存款的计息积数计算分配, 但各地基本上都是平均分配或粗略估算分配, 对此, 各社保经办机构很有意见。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会制度的政策建议
1. 改革会计核算基础, 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 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 满足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 又能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笔者认为, 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 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 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 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 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 并应按规定交付一定的滞纳金, 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记入“应收医保费”科目, 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 “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
2. 增设“待转基金”科目, 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
应增设“待转基金”科目, 用于核算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归集、划分和结转情况, 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填制要求相对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 有关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经办机构收到尚未确定归属的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时, 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确定归属时, 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科目;月末仍未确定归属的, 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贷记“待转基金”科目。“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样一来, “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在月末和年末均无余额。与以前的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预分、次年冲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相比, 后者更简单、准确, 更便于操作和理解, 并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可定期用“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对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 (差额应附有明细清单) , 有利于规范不同经办机构的调账行为, 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
3. 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笔者认为,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 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应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当期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减当期借方发生额填制;“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应等于“待转保险费收入”与“待转利息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则按以下说明填制:“待转基金”科目核算期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金额应等于“待转基金”科目期初余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金额之和。
4. 适当放宽基金结余的投资限制, 立法规范投资运营, 使基金保值增值。
目前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上, 相关政策不太明确, 缺乏统筹规划和必要的投资组合, 投资收益率低, 保值增值压力大。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及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 社会保险基金应探索逐步进入资本市场运营, 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来源。
5.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障参保单位及个人获取医疗保险基金信息的权利和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报告, 对医保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政策、征收支付情况、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及保值增值情况等涉及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进行披露, 接受社会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1999-06-21
[2].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财会[2003]19号, 2003-06-19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9篇
根据ISSA (国际社会保障协会) 与美国社会保障局2011年8月公布的《全球社会保障报告》, 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四个方面, 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受益条件以及机构授权。
覆盖范围指针对执行统一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区域, 制度准予参与公共养老保险的处于劳动年龄的公民群体, 通常与公民的从业情况相关, 由公民所处的部门、所从事的行业、从业方式决定, 有时还对公民的国籍、居住时间、收入水平其他作出限定。资金来源是实现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保障, 由制度的两方责任主体构成, 包括参保人和制度制定者, 参保人包括了雇员和雇主, 制度制定者是国家法律或法规制定主体即政府。
受益条件包括受益人的受益资格, 在能够获得数据的140国家和地区中128个国家为参保人遗属提供保障, 另外受益人的待遇水平需要达到规定年龄且保险税费缴纳也存在限定, 有时还有附加条件, 如形式上或实质上已经脱离了劳动市场。受益条件从支付方面影响公共养老保险基金运行, 受益条件越是苛刻则基金支付总额就越小, 如不为遗属提供保障, 受益的最低年龄很高 (已知的最高达到67岁) , 或不为有收入的老人提供养老金等等, 反之则较高。
与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相关的机构设置有四个层面, 一是政策制定机构, 二是保险经办机构, 三是基金管理机构, 四是制度监督机构。以上四个层次的机构设置并不一定同时存在, 大多数情况下各国政府会将上述机构功能互相融合形成2~3个机构。
二、公共养老保险基金制度风险因素
造成公共养老保险基金制度风险的影响因素包括三个, 人口因素、经济环境因素和政策因素。在这三个因素的影响下, 当基金运行依据制度安排将面临降低的资金筹集、更高的资金支付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时则产生制度风险。
人口因素是构成经济社会的人口特征的总和, 包括数量、构成、分布以及迁移等等因素。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人口因素, 老龄化、地域人口分布不均以及突然的大规模人口迁移等等都会对公共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产生影响。
经济环境因素涵盖的参数很多, 对公共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产生影响的主要有:收入、就业和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通过经济周期作用于基金运行, 当经济社会步入繁荣期时, 收入提高, 就业增加, 市场环境宽松, 这时基金筹集从绝对金额来说是提高的, 在短期内基金支付不变的情况对基金运行是有利的, 反之当经济社会进入衰退期时, 经济环境因素对基金运行是不利的。
政策因素指与公共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政策, 主要是关于基本保障的政策趋势。所谓“基本”在学界尚无统一的界定, 一般来说有“基本”发展与“基本”生存两种思路。“基本”发展论认为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以促进人的发展为目的。“基本”生存论认为公共服务应该只达到保障人的生存需求就可以了, 过多的供给会导致“搭便车”的资源浪费现象。
三、两种制度变革以及对基金运行的影响
针对以上因素的影响, 世界各国关于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方向呈现了两种趋势, 一种是已经建立了广泛和高福利保障制度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渐降低保障水平和严格化受益条件, 另一种是逐渐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变革对于公共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影响是相反的, 前者对制度风险的缓释产生有利影响而后者则有可能加重制度风险。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思想出现很早,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 以构建“理想国”为中心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萌芽就产生了。1883~1889年德国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和《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 西欧和北欧各资本主义国家也开始建立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体系, 之后, 欧洲强国纷纷效仿。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以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为代表, 以高福利、广覆盖、总体性和强制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推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政策在为公民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缓和了社会矛盾的同时也为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一方面保险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攀升, 另一方面庞大的社会福利机构也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反, 发展中国家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覆盖面窄, 为了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在老龄化程度逐步升级的同时他们则尝试着为老年公民提供更广泛、水平更高的保障制度。应该看到, 在发展中国家中普遍进行的制度变革会加重基金运行制度风险, 但从整体上社会风险是降低的, 因此对制度风险政府应该积极面对, 通过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将其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四、公共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决策机制
公共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会导致基金的财务失衡状态, 这种状态一方面会降低累积资金的支付能力, 另一方面对基金支付缺口的补偿过程会加重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经济负担, 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还会被激化, 因此公共养老保险基金应建立以风险为核心的财务决策机制, 这个机制在保持基金财务平衡的同时要能合理吸收资金缺口。
公共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制度风险完全由制度安排所引起, 因此公共养老保险基金只能通过保留的方式来解决, 如前所述实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基金运行机构都通过其在政府部门中的影响力通过调整制度安排的方式尽量缓释制度风险, 当然这种缓释也需要建立以保险精算为基础的预算制度, 收支预算的基础上确定调整方案。预算机制是基金资金流风险的识别机制, 通过对近期和远期资金收入、累积和支出金额的估计确定基金预期收益率和基金财务失衡缺口, 在基金投资风险和制度风险防范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最后要明确的是对于制度风险带来的资金缺口则必须由政府财政来负担。
摘要:公共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风险是由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 指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资金筹集、受益条件和管理机构等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符合经济社会现况而导致基金收入减少或支付增加的可能性。本文分析公共养老保险基金制度风险的形成过程, 并提出完善的财务决策机制是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 风险损失应该由政府承担。
关键词:公共养老保险基金,制度风险,控制对策
参考文献
[1]the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SSA) and the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 (ISSA)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 http://www.socialsecurity.gov/policy.
[2]Miller, Stephen.Manage Pension Plan Risk With Five Expert Tips.HR Magazine;Mar2012, Vol.57 Issue 3, p12-12.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10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职工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原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法律监管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何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管,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上。通过监管,可以使医疗基金健康运行,并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医疗保险制度重新树立信心;通过提出、发现问题,可以为以后的立法提供现实根据;通过梳理具体问题,可以明确定位政府与市场的角色,让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更公平的同时也更加有效率。
一、监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法制存在漏洞
1. 监管基金的法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存在于一些“决定”或者“办法”中,几乎没有关于如何对医疗保险基金及其监管的具体条例。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法律层次较低,监管事项也较少,因而在执法尺度上没有统一标准,基金运行的监管较为不便。
2. 监管基金救济权利的途径不通畅
我国的民众参保后,权利受到侵害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用工企业找各种借口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金;第二,相关医保机构对符合要求应予以报销的费用不予报销,或在办理报销过程中人为制造障碍。
权利救济困难出现的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考虑,对一些大型企业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更有甚者为招商引资,以降低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作为吸引的条件;第二,相对参保民众而言,用工企业或医保机构一般处于强势地位;第三,在授理相关医疗保险基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法院很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压力,而作出对参保民众不利的判决。
3. 监管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不健全
从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来看,基金监管很不透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医保信息的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在一些医保经办的单位,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如同样的病例可以给自己的家人、朋友多报销。
二、解决并完善监管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法律法规
1. 建立三方制约机制
当今,医疗费用增速快、医疗资源过度消费是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面临的两大难题,欲从根源上解决之,必须建立医、患、保三方的制约管理机制,并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范畴以及相对应的服务标准;第二,将医疗服务与药品销售分开,即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允许正规药品公司合理竞争;第三,通过市场需求来对医疗技术服务定价,通过积极的竞争来改变原有的医疗服务格局;第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基本信息对社会公众公开,并使医疗机构时刻处于患者的监督之下。
2. 增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预决算监管
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制度可以控制基金收支平衡,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支出项目及时履行。基金的决算对于考核医疗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计划履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3. 建立独立医保基金运行监管机构
基于国情,我国城镇职工的医保基金运行大多是县级统筹,但一般县域层级不高,管辖范围小,致使同级别的财政、审计等其他相关部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很不利于基金的安全监管。为提高医保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应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省级统筹,并建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新机构,主要负责医保基金的监管。
4. 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司法监督制度
第一,一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发生纠纷,一方是行政机关,一方是普通参保民众,从民事主体地位考虑,是不平等的,应明确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纠纷的诉讼应划分到行政诉讼的行列,而不是民事诉讼;第二,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学习相关经验,从而完善立法,增加司法救济的内容;第三,由于医疗保险有其独有的运行过程和规则,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培养一批精通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法律法规的法官;第四,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出现后,在人民法院行政庭增加专业的保险法庭,从而保障参保城镇职工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探讨[J].社会保障·社保论坛,2015(3):132-133.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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