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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精选8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第1篇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

矿级领导带班

管 理 制 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由公司和业主实施监督检查。第三条、公司安全科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公司总工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矿级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非矿级领导严禁代替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总公司或业主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矿长及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1—

当日带班下井的领导在井口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上级煤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变电所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出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当班没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科把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

—2— 的重要内容,每月至少对全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总公司对我矿的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五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臵情况;

(五)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总公司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500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3—

(四)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或者非矿级领导代替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矿长处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如下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直接责任人和矿长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处罚,由公司安全领导组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及矿级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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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班次数: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按三班制作业,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00、中班15:00、晚班23:00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出井走在员工后面。

5、带班人员在井下变电所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底由安全科对下月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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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部。

三、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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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变电所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全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部。

四、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为切实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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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副矿长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安全科内业人员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考核50元。

6、安全科内业人员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交由安全副矿长对档案录入情况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科内业人员录入电脑后,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科内业人员负责收集、保存。

8、矿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给予责任人员处罚200元的处理。

9、安全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内存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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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

11、本制度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部。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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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区下达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各部门长。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及部门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在井口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部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 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8、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9、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室会同安全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与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

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检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矿长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安全部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永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考核50元。

6、安检科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交由安全矿长对档案录入情况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检科录入电脑后,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检科负责收集、保存。

8、矿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

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给予调度所长罚款200元。

9、安检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第3篇

为了扼制频频发生的矿难, 早在2005年, 安监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要求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到了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简称23号文) 再次强调这一要求, 2010年9月9日, 国家安监总局又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据说国家安监总局的领导说: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 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 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特别是煤矿发生严重险情时, 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 广西河池朝阳煤矿却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 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一时间, 各种媒体评论纷纷, 甚至有的媒体把煤矿领导下井带班说成“陪死”。煤矿领导为什么不愿意下井带班, 国家安监局的规定制度能否有效促进领导下井带班, 以至减少矿难的发生?针对这一问题, 本文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探讨其实质, 并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模型的建立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能否有效执行, 在于煤矿监管机构和煤矿领导两利益方的博弈。假设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1. 参与人:

煤矿监管部门, 煤矿领导。

2. 行动:

监管部门可以选择的行动集合为A={检查, 不检查};煤矿领导可以选择的行动集合为B={下井, 不下井}。假定如果领导下井, 出于自身生命安全的考虑, 领导一定会重视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的设施的配置和有关人员的培训等进行必要的投入, 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减小;如果领导不下井, 则会大大降低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大。

3. 信息:

假设博弈双方对对方可能采取的行动有完全的了解, 并了解对方在各种战略组合下的收益水平, 但在一次行动中对方会选择何种具体的行动并不清楚, 并且双方同时行动且只选择一次。因而该模型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4. 损益支付:

为使问题简化, 不区分领导下井与不下井的收益差别, 记为r2, 如果领导下井带班, 出于安全考虑的成本支付为c1, 如果领导不下井带班, 则安全成本支付为c2, (显然c1>c2) ;由于煤矿领导不下井带班而被监管机构检查发现, 将受到监管机构的惩罚f;无论领导下井与不下井发生安全隐患事故的概率都会存在, 当领导支付了成本c1并下井带班时, 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为δ1 (c1) , 它随着支付的成本c1的增大而减小, 领导自己的生命价值假设为R0, 所以领导下井带班的收益为[r2-c1+1-δ1 (c1) R0];当领导支付安全成本为c2并且不下井带班时, 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为δ2 (c2) , 它随着支付的成本c2的减小而增大, 假设其他矿工的生命价值为R1, 发生事故时需要赔偿δ2 (c2) R1, 但是却能够保全自己的性命获得收益R0。如果领导带班下井, 无论监管机构检查还是不检查, 他的最后收益为{r2-c1+[1-δ1 (c1) R0]};如果领导不带班下井, 在检查中被发现, 他的最后收益为{r2-f-c2+R0-δ2 (c2) R1}, 如有幸没有被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没有被发现, 他的最后收益为{r2-c2+R0-δ2 (c2) R1}。

煤矿监管机构的检查不是没有成本的, 如检查人员的差旅费、检查设备的投入等等, 不妨设为c, 无论监管机构对不下井的领导有没有检查, 发生安全事故时, 都要要组织救援, 做好善后工作, 这是监管机构的一种风险损失, 假设损失为δia (i=1, 或者2) 。同时无论检查还是不检查, 监管机构由于自己的特殊地位, 都将获得收益 (据知有的地方煤矿企业向上缴纳费用名目达十几种之多) , 我们把它量化为r1。如果监管机构检查到煤矿领导不下井带班, 还将获得罚款收入f。因此, 监管机构在检查领导下井带班时, 收益为 (r1-c-δ1a) ;检查出领导不下井带班时, 收益为 (r1+f-c-δ1a) ;检查机构不检查时, 对带班下井的领导而言, 监管机构的收益为r1-δ1a, 对不下井带班的领导而言, 监管机构的收益为 (r1-δ2a) 。

在上述假定下, 我们可以构建如下的监管博弈支付矩阵:

三、模型的求解及分析

纯策略纳什均衡解:

由于r1-δ1a>r1-c-δ1a, r1+f-c-δ2a>r1-δ2a, 所以哪一个均衡解会出现关键在于煤矿领导收益的比较。

1. 若δ1=0, 则r2-c1+ (1-δ1) R0>r2-c2+R0-δ2R1, 那么唯一的纳什均衡为“监管机构不检查, 煤矿领导下井”, 这也是人们最希望的。这表明如果煤矿领导加大对c1的投资, 使得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无限小接近于0, 那么煤矿领导就会下井带班, 从而监管机构也就没有必要进行监管了。

2. 若δ1>>0, f很小时, 则r2-c1+ (1-δ1) R0

在这里, 煤矿领导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自己的生命的价值R0进入了他的收益函数, 并且总是把自己的生命看得比一般矿工重要即R0>>R1, R0趋向于无穷大, 而R1则为一个有限值 (比如说, 死一个矿工赔偿20万) , 当δ1远远大于0而f又很小时, δ1R0要远远大于δ2R1+c2+f, 从而使得其在监管机构检查时下井的收益要小于不下井的收益。这与现实生活中煤矿领导找替身下井自己不下井比较相符, 因为煤矿领导对安全设施的投资不大, 使得δ1很大, 导致下井的风险极高, 再加上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f不大, 比如说在9月9日刚刚公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对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 按擅离职守处理, 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这些惩罚远不具有威慑性, 稍严厉点的处罚是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 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 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 也只是在发生了事故后才罚款。

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我们用θ代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的概率, λ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概率, 求解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给定λ,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而言, 我们有:

给定θ, 对煤矿领导者而言, 我们有:

因此, 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

这个均衡的另一个可能的 (或许更为合理的) 解释是, 在煤矿行业中有许多煤矿领导, 其中有c/f比例的煤矿领导选择不下井, 1-c/f比例的煤矿领导选择下井或者说一个煤矿领导以c/f的概率选择不下井, 以1-c/f的概率选择不下井;监管机构以[c1-c2+ (1-δ1) R0+R0-δ2R1]/f的概率随机地检查煤矿领导的带班情况。

煤矿领导下井的概率为1-c/f, 其大小取决于c, f。当c减小时, 领导下井的概率变大, 这是因为检查的成本低时, 检查的次数就会增多, 那么领导就不敢不下井。当f增大时, 即惩罚的力度很大时, 领导下井的概率会变大。c, f, 都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行为, 所以说监管机构的行为导致了煤矿领导的行为。

我们再看监管机构检查的概率θ=[c1-c2+ (1-δ1) R0+R0-δ2R1]/f, 当c1既定时, c2增大 (这里c2-δ2R1远远大于零) , 检查的概率变小, 这就是由于煤矿领导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较大, 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 便增加安全生产 (c2) 的投入;当f增大时, 检查的概率也变小, 这就是由于惩罚的力度加大, 煤矿领导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当f变为无穷大, 检查的概率接近于零, 这时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也会变得很大, 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δi变得趋近于零。这时均衡的结果 (不检查, 下井) 就会出现。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 煤矿领导之所以不愿意下井带班, 主要是对井下安全设施的投资不足, 使得下井的风险很高, 同时又由于监管成本高, 对不下井的处罚力度不大, 使他们不下井的代价小。

为此, 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建议: (1) 监管机构应该敦促煤矿领导对井下安全设施的投入, 大大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 这才是最重要的环节。 (2) 其次, 有效降低检查的成本, 强化社会的监督。发挥媒体及民间组织等非利益关联方的作用, 构筑立体的监督体系。 (3) 在进行制度设计时, 要加大对不下井领导的惩罚力度, 促使其增加安全生产成本的支付, 进而下井带班。同时, 惩罚必须及时有效, 使其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4) 最后从长远来看, 政府应加强煤矿行业的科技投入, 使生产技术向遥控和自动化发展, 使煤矿行业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施锡铨.博弈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2]曾胜.用博弈模型分析煤矿事故行为[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05, (2) :82-84.

[3]蔡新, 易伟义.“三鹿奶粉事件”背景下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博弈分析[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2009, (9) :24-28.

产煤大省强化矿长下井带班制度 第4篇

黑龙江省将强化矿长带班下井制度与严查井下现场管理相结合,规定如发现“代班下井”等违规现象,将视同隐患并当作事故处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记者了解到,“十一”前,黑龙江省便组成了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全省的10多家国有重点煤矿及地方煤矿进行了抽查,了解煤矿对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落实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情况,并在检查现场拨通井下电话,检查矿长带班下井情况。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王权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国务院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严格执行。“带班矿长要与矿工同上同下,下井要充分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为此,黑龙江省在本次检查中用“铁规”“铁腕”严格矿长落实带班下井作业制度,并规定如果发现哪个矿的矿长没有带班下井,要将之当作隐患,按发生事故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另据了解,东北最大的煤炭企业——黑龙江省龙煤集团自9月份开始已自行组织人事和纪律检查等部门监督检查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情况,要求班班有矿副总以上干部深入井下,区队干部三班现场带班作业,确保遇有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处理火区、探放水及瓦斯、煤尘重大情况现场指挥,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9月29日,山西省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市、各大煤矿集团意见,出台了《山西省煤矿领导下井检查规定的实施细则》,共分5章26条,细则出台了更加细致的措施和规定。”山西省煤炭厅副厅长王学军说,“全省将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和安监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重在建立长效机制,山西省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执行不力的煤矿进行查处和曝光。”

山西潞安煤矿集团余吾煤业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陈继刚负责9月27日下午4点班的带班下井安全检查。陈继刚在矿井的南1201瓦斯排放巷5号贯眼处发现需要加固,他及时指挥井下人员进行了加固。潞安集团党委副书记王志清说,潞安集团多年坚持实施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实行集团领导“零点行动”制度、干部下井“三三制”和“三必到三走到”制度,有效加强了井下现场管理。2000年至2009年,潞安集团百万吨死亡率为0.033,其中5年事故为“零”。

晋邦德煤业公司属于西山煤电集团的一座整合矿井,目前矿井处于基建当中。晋邦德煤业公司基建副矿长张银宝说,整合期间,煤矿就严格执行矿领导三班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 第5篇

2013年月日早班带班矿领导:职务:

行走路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处理措施:处理结果:交班领导:交班时间:接班领导:接班时间: 2013年月日 中班带班矿领导:职务:

行走路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处理措施:处理结果:交班领导:交班时间:接班领导:接班时间:

2013年月日 夜班带班矿领导:职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第6篇

为保证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

第一章 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1、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等矿级管理人员属于下井带班管理人员,每月由矿长按实际情况分解带班考勤计划,其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个,总工程师下井带班不少于18个,生产矿长不少于18个,安全矿长下井带班不少于18个,机电矿长下井带班不少于18个,矿长助理下井带班不少于18个。矿长下井带班时必须有安监站长协同下井带班,协助处理问题。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各带班干部要严格遵照执行。

2、带班管理人员实行三班八小时制,日夜班比例由矿长合理安排。

3、带班管理人员下井时应严格执行下井安全制度,并配备瓦斯检测仪器。下井带班应主要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合理安排矿井生产,发现违章作业现象现场处罚,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撤人。若出现严重安全问题,应责令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4、带班干部应做好交接班记录,把上班期间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结果记录在交接班本上,遇重大问题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交接班,由上、下班带班干部共同处理完毕方可交接。

5、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必须有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指挥。

6、若发生事故,带班管理人员为事故处理现场第一指挥人,应负责全矿的灾害控制及救护,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

7、每月的前一周由矿安监站制定带班领导下井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级领导的姓名、职务。无特殊情况,带班管理人员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由矿长批准,安排其他管理人员带班,并在调度室备案。

8、凡下井带班人员当班问题未处理、或者擅自脱岗者一次罚款500元。在带班期间发生事故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对下井带班人员在月底按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第二章 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领导在井底等候室交接班,认真填定交接班记录本。交接班时间为早班7:30-7:50,中班15:30-15:50,夜班23:30-23:50。

2、交接班记录内容包括井下安全状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采取的措施。

3、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上一班问题未处理完的,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和接班的领导共同处理问题,待问题处理告一段落无重大安全隐患后或处理完毕方可下班。

5、下一班的带班领导未到的,上一班带班领导严禁下班。交接班迟到早退的按200元处罚。

6、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作业场所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7、对于井下交接班,安检站要严格检查督促执行,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按制度严肃处理,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问题的,从严加倍处罚。

8、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第三章 矿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

1、对下井带班人员在月底按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2、凡下井带班人员当班问题未处理、或者擅自脱岗者一次罚款500元。

3、下井带班的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4、在带班期间发生事故的,每发生一起轻伤扣当月工资额的10%,每发生一起重伤扣当月工资额的20%,累计处罚。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接受工资总额20%经济处罚外,另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矿领导下井带班的职责

1、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对突出问题隐患较多或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地点工序进行现场盯岗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发现—整改—复查”及时进行处理。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该班上岗领导并作为该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对该班的安全、生产、整改负责任。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上一班问题未处理完的,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和接班的领导共同处理问题,待问题处理告一段落无重大安全隐患后或处理完毕方可下班。

上井后将带班情况如实记录在《矿级管理人员带班记录》上。

5、井下发生事故,带班领导是井下现场组织自救、避灾、救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不得盲目冒险指挥。

6、矿领导到达矿一个作业面或区域时应向调度室报告地点和去向。

二、矿领导下井带班的权限

1、当班带班领导作为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有权调动井上下所有职工,安排临时任务,有权调整临时用工的工资标准。有权调整工作任务,调整工作任务的应通知调度室。

2、有权对“三违”行为进行现场经济处罚,并责令纠正。有权责令不服从管理的工人出井,接受停班处罚、教育。

3、在出现重大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到地面。

4、井下发生事故,带班领导是井下现场组织抢险救灾的第一责任人。有权调动矿井设备、人员、车辆等组织救灾。

第五章 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包括:下井带班月计划、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记录、下井考勤记录、下井带班计划完成情况等记录。由安监站保管,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2、交接班记录应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签名。

3、下井带班记录应填写下井人员姓名、职务、时间、班次、入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现场交接班及出井时间等。

4、由安监站站长每月汇总,负责整理、保存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

5、带班领导出井后要及时到时调度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调度值班人员要派专人负责领导下井记录的管理。

6、监控值班人员在领导出井后,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中调出井下考勤表和人员定位系统数据,并汇总打印存档,带班领导下井定位存储信息保存期至少一年。第六章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煤矿每月前一周由安检站制定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带班排班表);并在矿调度室和井口检身房张贴公示。

2、煤矿领导当班下井带班要在井口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当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接受群众监督。

3、煤矿安检站在月初(26日)对上月领导带班下井进行统计,并在矿办公楼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下月下井排班计划表(注明姓名和职务)和上月下井带班情况(本月计划下井次数、实际下井次数、查出隐患条数、整改隐患条数、隐患整改率)等内容。

4、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接受职工监督举报,矿设立专门的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矿举报电话:0358-4056180 县煤炭工业局举报电话:0358-4023914 县煤炭纠察队举报电话:0358-4029279 第七章 矿领导带班备案制度

1、煤矿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

2、煤矿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县煤炭工业局备案。

3、煤矿每月下井计划表报县煤炭工业局备案。第八章 矿领导带班日汇报制度

1、煤矿每日向主体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2、集团公司每日向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各矿井的领导带班情况。第九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高岭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 第7篇

通 知

矿属各单位、科室、矿业公司、锦源公司、监理公司: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实时掌握井下安全施工动态,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的要求,现将《高岭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岭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2.高岭煤矿科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3.高岭煤矿区队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领导 带班 制度 通知 郑煤集团高岭煤矿筹建处安全通风科

2011年6月1日印

发共印20份

存档2份

附件1:

高岭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化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到位,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和《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带班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 筹建处主任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确保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章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四条 矿井在正常或非正常建设期间必须有一名矿领导带班下井,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施工的责任人,入井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每到一处检查后必须向调度汇报,每班汇报次数不能少于3次,否则,按没带班论处。

第五条 领导带班下井后,必须把保证本班安全施工作为第一责任,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施工状况。

第六条 井下作业地点在开口、贯通、安装、回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带班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确保矿井当班安全施工。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 握当班井下的安全施工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紧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第八条 每天零点、四点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系统矿领导下井带班。

第九条 筹建处主任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次数以调度室每月安排的班、次为准,调度室每月26日前下发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

第十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前在井口进行登记,入井后按规定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 领导带班升井后必须真实、规范填写下井带班记录。如矿井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分析事故时要严格查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填写内容,对于违反规程规定的施工、作业过程出

现的重大隐患和险情没有查出或查出没有制止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规定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安通科每班必须安排人员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发现的问题,对于当班不能落实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纳入闭环管理,并跟踪落实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 安排有带班下井的领导,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必须向常务副主任请假,批准后,由本人负责联系同级别领导代替,并负责向调度室值班主任说明情况,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调度室安排副井口调换井口领导下井公示,不允许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带班,如发现将按未带班处理。

第十四条 无故不下井带班、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代替填写各项带班记录,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十五条 调度室每月要制定带班领导下井检查路线,带班领导要按安排的路线进行检查,确保每月都能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检查、巡视一遍,特殊情况,带班领导可根据井下实际情况调整检查路线。

第十六条 调度室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并定期修改完善各项带班制度。

第三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第十七条 交接班地点。带班在井下中央变电所进行交接班。第十八条 交接班时间。

(一)四点班:16:00~16:30之间。

(二)零点班:0:00~0:30之间。

(三)捌点班:8:00~8:30之间。

第十九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按规定填写矿领导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交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交接班日期、时间、地点。

(三)本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领导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并把上班安排的问题、隐患处理情况向调度室说明。

第二十一条 调度室要及时把领导接班和交班的时间如实填写到领导带班下井汇报记录上。

第四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升井后到调度室填写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

第二十三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带班日期(时间)、班次。

(三)当班到达的作业地点或行走路线。

(四)井下安全状况及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五)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下井带班登记记录、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由调度室负责保存;领导带班下井查出的隐患整改档案由安通科负责保存。

第二十七条 领导下井带班各项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必须保存1年以上,1年以后需要销毁的必须请示主任同意。

第五章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机运队每班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

第二十九条 调度室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工作

计划以及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前在井口进行登记,入井后按规定填写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以便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矿领导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职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反映、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各项记录,对违反带班下井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领导带班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隐情的处置情况。

(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存档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矿设立举报电话(69713339),受理有关举报;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违反带班规定,对相关人员处罚述如下:

(一)煤矿领导每月带班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罚调度室2000元。

(二)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一次罚责任者1000元。

(三)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罚责任科室1000元。

(四)领导带班下井查出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未落实的,一次罚安通科500~2000元。

(五)带班人员入井前严禁喝酒,查出一次罚款1000元。

(六)空岗或擅离职守一次罚款5000元。

(七)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根据情节罚款2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如发现违反下井带班制度的,除集团公司处理外,矿另扣发当事人季度安全、生产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矿给予一

定的带班补助,对查处“三违”和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即行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高岭煤矿筹建处。

附件2:

高岭煤矿科级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化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确保现场监管到位,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和《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带班领导,是矿所属各单位正副科长。第三条 筹建处常务副主任对落实科级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章 科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四条 矿井在正常或非正常建设期间必须安排有至少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施工的责任人,入井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每班汇报次数不能少于3次,时间不能低于8小时,否则,按没带班论处。

第五条 带班领导下井后,必须把保证本班安全施工作为第一责任,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施工状况。

第六条 井下作业地点在开口、贯通、安装、回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带班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确保矿井当班安全施工。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 握当班井下的安全施工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紧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四)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以调度室每月安排的班、次为准,调度室每月26日前下发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

第九条 领导带班入井后在中央变电所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

第十条 带班结束交接班后必须到调度室真实、规范填写下井带班记录。如矿井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分析事故时要严格查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填写内容,对于违反规程规定的施工、作业过程出现的重大隐患和险情没有查出或查出没有制止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

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规定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安通科每班必须安排人员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于当班不能落实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纳入闭环管理,并跟踪落实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 安排有带班下井的科级领导,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必须向常务副主任请假,批准后,本人负责联系同级别领导代替,并负责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情况,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调度室安排副井口调换井口领导下井公示,不允许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带班,如发现将按未带班处理。

第十三条 无故不下井带班、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代替填写各项带班记录,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十四条 调度室每月要制定带班领导下井检查路线,带班领导要按安排的路线进行检查,确保能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检查、巡视一遍。

第十五条 调度室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并定期修改完善各项带班制度。

第三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第十六条 交接班地点。带班在井下中央变电所进行交接班。第十七条 交接班时间。

(一)四点班:16:00~16:30之间。

(二)零点班:0:00~0:30之间。

(三)捌点班:8:00~8:30之间。

第十八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按规定填写科级领导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交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交接班日期、时间、地点。

(三)本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领导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并把上班安排的问题、隐患处理情况向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条 调度室要及时把领导接班和交班的时间如实填写到领导带班下井汇报记录上。

第四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领导带班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记录:

(一)带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带班日期(时间)、班次。

(三)当班到达的作业地点或行走路线。

(四)井下安全状况及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五)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 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由调度室负责保存;领导带班下井查出的隐患整改档案由安通科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 领导下井带班各项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必须保存1年以上,1年以后需要销毁的必须请示主任同意。

第五章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运队每班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

第二十七条 调度室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为强力推进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监督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监督考核奖惩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郑煤集团高岭煤矿各项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十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科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列入每月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职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反映、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各项记录,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是否完善;

(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存档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定期向职工公示领导带班下井完成情况,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形式如下:

(一)调度室在副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接受下井职工的监督;

(二)调度室每月5日前在公示栏公示当月领导干部带班下计划完成情况;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六条 综合科要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科室管理人员、队干跟班下井作为季度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其它原因未完成下井规定次数的,要有书面说明和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字,常务副主任同意后,到综合科备案,否则,按未完成下井带班次数论处。

第三十八条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入井后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以便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矿设立举报电话(69713339),受理有关举报;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科级领导带班下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职处分,两年内不予提拔: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的;

(二)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的;

(三)下井带班次数未完成规定的(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四)不填写或代替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向领导请假私自找人代替带班下井的;

(六)带班人员入井前喝酒的;

(七)空岗或擅离职守的;

第四十二条 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发当事人季度安全、生产全部风险抵押金。

第四十三条 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矿给予一定的带班补助,对查处“三违”和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即行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高岭煤矿筹建处。

附件3:

高岭煤矿区队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区队领导经常深入井下,深入一线,检查区队作业循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隐患和违章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和消除,确保区队安全施工顺利进行。根据《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带班领导,是矿属各区队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

第三条 筹建处常务副主任对落实区队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确保区队每班都有副队级以上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章 区队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四条 井下区队在施工期间必须安排有一名副队级以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带班领导是当班本单位安全施工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当班安全施工完全负责,入井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每班汇报次数不能少于3次,时间不能低于8小时,否则,按没带班论处。

第五条 区队队长和支部书记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6

次,区队其他领导带班次数不再规定,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一名副队级以上(含副队级)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必须把保证当班本单位负责的区队安全施工作为第一责任,要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施工状况。

第六条 所属责任区域的作业地点在开口、贯通、安装、回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带班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确保本单位当班安全施工。

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施工状况,研究解决井下安全施工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杜绝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所有作业地点的安全施工。

(三)当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险情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等应急措施,并按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第八条 区队领导带班下井由各队自行制定计划表,每月26日前将带班计划表上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按照带班下井计划严格落实。

第九条 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带班入井后在作业地点填

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记录。

第十条 带班领导每班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交接记录。如发生安全施工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规定追究当班带班下井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通科每班安排人员落实各区队带班人员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于当班不能落实完成的并跟踪落实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 安排有带班下井的队长和支部书记,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要向常务副主任请假,批准后,本人负责联系同级别领导代替,并负责向调度室说明情况,调度室要认真做好记录。但必须保证每月带班次数;安排有带班下井的副队长,带班期间不能下井带班,由本队队长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副队长代替。

第十三条 无故不下井带班、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代替填写各项带班记录,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十四条 调度室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并定期修改完善各项带班制度。

第三章 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第十五条 交接班地点。在井下所属区域作业地点现场交接班。

第十六条 交接班时间。

(一)四点班:15:30~16:30之间。

(二)零点班:23:30~0:30之间。

(三)捌点班:7:30~8:30之间。

第十七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向下一班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一)带班、交班人员姓名、职务。

(二)交接班日期、时间、地点。

(三)本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领导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并把上班安排的问题、隐患处理情况向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调度室要及时把交接班情况如实填写到综合调度台账上。

第四章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领导带班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当班不能消除的,由安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

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人员定位系统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由调度室负责保存;当班不能消除的隐患整改档案由安通科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领导下井带班各项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必须保存1年以上,1年以后需要销毁的必须请示主任同意。

第五章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调度室每月5日前要把上月区队队长和支部书记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监督考核奖惩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33号)、《郑煤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郑煤集团办【2010】182号)、郑煤集团高岭煤矿各项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区队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列入每月绩效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听取职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反映、查阅人员定位系统和各项记录,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是否完善;

(二)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情况;

(三)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四)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档案存档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调度室必须保证人员定位系统的稳定可靠,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合理布局、安装人员定位设施,实时监测井下出勤人数及分布情况,杜绝出现监测盲点和空白点,确保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要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综合科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矿设立举报电话(69713339),受理有关举报;群众对领导带班下井违反规定的可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队长、支部书记、副队长领导带班下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职处分,两年内不予提拔: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的;

(二)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的;

(三)下井带班次数未完成规定的(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四)不填写或代替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向领导请假不带班下井的(请假条必须交调度室);

(六)带班下井检查过的作业地点有隐患没查出或查出没有制止,出现重伤事故的;

(七)带班下井出现晚下井、早升井的;

(八)带班人员入井前喝酒的;

(九)空岗或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有关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队长、支部书记,扣发当事人季度安全、生产全部风险抵押金;副队长根据情节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七条 队长、支部书记领导带班下井汇报次数不够3

次的,罚款500元,不给予订带班工。

第三十八条 对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查处“三违”和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八章 附则

中国下井煤矿工人安全需要分析 第8篇

关键词:下井矿工,安全需要,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是煤炭企业始终关注的重要问题, 它反映了煤矿综合素质的高低。在我国, 煤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受其影响最直接的则是负责下井作业的煤矿工人。煤炭行业中风险系数最高的职业是负责深入矿井开采煤矿的一线工人。与煤矿行业的其他部门工人不同, 他们每天的工作都要面临着实实在在的危险, 下井矿工的安全保障和安全需要较之其他工种而言, 更加迫切。对下井矿工的安全及安全需求的关注不单是保障工人合法权益, 也是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需要。

一、理论基础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 (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 , 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认为, 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而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要所组成, 各种需要之间, 有先后顺序与高低层次之分;每一层次的需要与满足, 将决定个体人格发展的境界或程度。人类的需要是分层次的, 由低到高。他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 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 安全上的需求, 情感和归属的需求, 尊重的需求, 自我实现的需求。各需要基本含义如下:

1、生理需求

生理上的需要是人们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 如空气、水、吃饭、穿衣、性欲、住宅、医疗等等。如果得不到满足, 人类的生存就成了问题。这就是说, 它是最强烈的不可避免的最底层需要, 也是推动人们行动的强大动力。

2、安全需求

安全的需要要求劳动安全、生活稳定、希望免于灾难、希望未来有保障等。安全需要比生理需要较高一级, 当生理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就要保障这种需要。每一个在现实中生活的人, 都会产生安全感的欲望、自由的欲望、防御实力的欲望。马斯洛认为, 整个有机体是一个追求安全的机制, 人的感受器官、效应器官、智能和其他能量主要是寻求安全的工具, 甚至可以把科学和人生观都看成是满足安全需要的一部分。它要求保护自己的情感和身体不受伤害。从时间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现在的安全需要, 即要求现在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有所保证;另一类是对未来的安全需要, 即希望未来的生活有所保证。从内容上来说, 又包括人身安全、健康保障、财产所有性、工作职位保障、家庭安全。

3、社交需求

社交的需要也叫归属与爱的需要, 是指个人渴望得到家庭、团体、朋友、同事的关怀爱护理解, 是对友情、信任、温暖、爱情的需要。

4、尊重需求

尊重的需要可分为自尊、他尊和权力欲三类, 包括自我尊重、自我评价以及尊重别人。尊重的需要很少能够得到完全满足, 但基本上的满足就可产生推动力。

5、自我实现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最高等级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就要求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工作, 最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 成为所期望的人物。

本文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论中的“安全需要”分析中国下井矿工的各项安全需要, 关注下井矿工在人身安全、健康保障、资源所有性、财产所有性、道德保障、工作职位保障、家庭安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切实需求。

二、本文讨论范围:中国下井煤矿工人

“矿工”, 指在矿山上班的工人, 包括各种矿山工种的工人的总称。煤矿工人也是矿工的一种。在煤矿工人这个庞大的群体中, 包括从事井下工作任务的技术和体力劳动工人以及不参与井下作业的劳动工人。本文主要讨论的对象是那些直接从事井下工作任务的煤矿工人。发达国家的矿井设有预备矿难发生的地下专门“避难所”;矿工上岗前需要接受过专门的安全训练;对于安全事件也有较为详细的专业法律进行约束管理。在如此多的防护下, 自然能给矿工撑起“保护伞”。我国虽然十分重视煤矿安全问题, 但由于工业起步晚, 经济基础薄弱, 技术条件有限等现实问题, 对煤矿安全的监督保证和矿难事后的处理方式同西方相比, 都存在很大差距。由于国情及现实条件的不同, 本文关注并讨论的是在中国本土从事下井作业的煤矿工人的安全需求。

三、矿工面临的安全问题

矿工面临的安全问题有很多, 它们都对矿工的安全需要产生了一定影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煤矿的主要事故类型为顶板、瓦斯和运输事故。三类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82.94%和死亡总人数的81.58%。这些事故时刻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尤其是在非法开采, 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小煤窑, 很多基本的安全保障都无法实现, 这使得在此类煤窑工作的下井矿工时刻处于安全威胁之中。井下劳动空间狭窄, 地质状况复杂, 水、火、煤尘、瓦斯、地压等灾害较多, 矿井老化, 工作面较远, 工作时间长, 生产机械笨重, 劳动强度大, 使得影响心理行为过程的视觉听觉嗅觉等不良因素无所不在, 导致矿工对安全的需求表现比其他行业更为强烈。广大下井矿工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下矿后人身安全的保证。他们需要企业从矿井的硬件设施入手, 改善作业环境, 增加作业环境的安全系数。

2、由心理因素导致的安全担忧

由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矿工对自身安全的忧虑也进人了他们的潜意识, 于是希望“早点上井”。有人为此则追求省力减时, 求轻避重, 从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此外, 矿井下的生活压抑单调, 常年身处潮湿黑暗的环境之中, 下井矿工的心理健康问题也令人担忧。再加上面对矿难, 直面工友的死亡, 下井矿工心理上安全感的缺乏和对死亡的忧虑也十分值得重视。因此, 下井矿工需要从心理层面疏导, 用正确合理的心态面对安全威胁, 从精神上满足对安全的需要。除此之外, 专业化的心理训练也是矿工所必须的, 这些训练不但包括对矿难、死亡引发的恐惧的排解, 还应当包括如何调整心态应对井下幽深封闭的作业环境。

3、健康安全受到威胁

矿工由于长期接触煤尘, 矽尘、岩尘, 而防护措施又不得当, 很容易得煤工尘肺、矽肺。在井下长时间处于潮湿工作状态,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也是高发的职业病之一。以煤矿为例, 企业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如发现疑似尘肺或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需调离接尘工作岗位。但由于受到利益驱使, 很多矿主希望大量获取资源却不愿承担责任, 他们对下井矿工的聘用最多只有两年, 超过两年就更换新的工人, 希望以此逃避为患职业病矿工提供医疗救助的责任。所以, 矿工需要定期接受身体检查, 保证身体健康, 维护自身的健康安全。

4、对家庭安全的忧虑

矿工的家庭一般夫妻两地分居多, 家庭负重, 子女多, 年轻人多。矿工们从对自身安全的担忧而引发出对家庭安全的担忧现象也越发普遍。此外, 矿工收入在全国各行业偏低, 其下岗失业率也远远高出其他加工制造行业, 绝大部分矿工失业后没有社会保障。由于矿工多是家庭中的男性劳动力, 他们担心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是失业、失去劳动力会导致家庭经济来源的中断, 继而无法保证家庭成员的生活。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和起点, 以其中成员间人际关系为纽带, 以生育、消费、赡养、教育等为基本社会职能。矿工需要解决夫妻分居, 与子女见面时间少等家庭问题, 维护家庭的安全与稳定。

总之, 应当运用科学理论切实了解下井矿工包括安全需求在内的各项需求, 不断丰富和满足矿工需求层次, 解决矿工面临的诸多安全问题, 从而为矿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刘云岗.安全心理学在煤矿管理中的应用[J].实用技术, 2008 (11) .

[2]吕艳.基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煤矿矿工激励分析[J].经济师, 2011 (03) .

[3]车文博.人本主义心理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4 (6) .

[4]高国民.走进矿工·话职业病[J].中国煤炭新闻, 2007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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