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精选6篇)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1篇
天安星字[2011]第 28 号签发人:杨江明
关于下发《星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矿井的安全综合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和预防矿井的各种灾害,防止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的长治久安,真正实现本质安全化管理。根据煤矿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望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星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二〇一一年元月二十三日
呈报:星村矿副总工及以上领导 下发:星村煤矿各单位 拟文:星村煤矿技术科
星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及责任分工,成立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各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采掘辅助区队负责人和技术员为主要成员。
每年12月末,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下一主要灾害的排查及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办公室设在总工办,由采掘副总工程师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根据主要灾害排查工作情况,编制其负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及时将编制的处理计划汇总至技术科,由技术科负责矿井每年灾害处理计划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二条 矿井主要灾害的排查工作于每年12月15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排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参加,每年1月份前根据排查情况完成矿井主要灾害处理计划编制、审批和下发工作,由采掘副总工程师负责落实。
第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对本企业的主要灾害预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矿井主要灾害的分类:顶板、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矿压、地温。
第五条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工作的具体责任分工。
一、矿井内、外因火灾及矿井一通三防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由矿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二、矿井水灾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地测科长负责组织编制。
三、矿井顶板灾害范围内的(主要)灾害与处理计划由技术科长负责组织编制。
四、矿井机电提升运输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编制。
五、矿井防冲击地压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防冲副总工程师负责编制。
以上编制工作,要于每年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并汇总至技术科。
第六条 技术科负责各(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汇总工作,最终形成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下发工作。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下发后一月内,由各单位负责人与技术员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贯彻学习,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为合格人员,成绩在80分以下视为考试不合格。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并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加倍处罚。由技术科长监督。
第七条 矿井主要灾害排查工作和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审批完成后,由技术科上报曲阜市经贸局、济宁市煤炭局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备案,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八条 矿井主要灾害必须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或处理资金,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专项费用中列支,由财务科长负责具体实施资金的落实工作,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 对矿井的主要灾害应当排查出而未查出的,造成事故发生的,对分管领导及责任人按《条例》进行罚款,并记过、撤职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主要灾害在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撤职处分。由矿长执行。
第十二条 矿各科室、区队要认真组织学习,区队要将学习内容纳入职工培训学习计划中。
第十三条、《主要灾害预防计划》的修订:
在每季结束前15天,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下一季度可能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排查情况进行修改、补充。特殊情况下,如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冲击地压、火灾等影响较大时,要立即修订相应的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内容。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计划通过修改下发后,各单位要重新进行学习贯彻,技术科进行抽查。严格按照本文第六条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编制、审批完的《星村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技术科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2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矿井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和《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
“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和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十六字工作体系,完善矿井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在每月瓦斯测点计划中安排,根据需要,及时变更。
施工地点变动,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向通防监区提出书面申请,通防监区增加新的瓦检点。二、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
1、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充分考虑防治瓦斯的需要,合理设计通风系统。
2、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工作面上下顺槽发生高冒区要及时处理,防止瓦斯积累,否则追究事故责任。
3、回采工作上下安全出口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工作面进回风道要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不小于原断面的70%)。
4、维护好本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保护好安全监控设施,损坏安全监控设施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采煤机上都要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采煤监区应及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超前放顶、设导风帘、局扇处理等措施。
6、巷道掘进在贯通、过溜煤眼、揭露煤线、地质破坏带或透老空、老巷等危险区时,及时编制如加强瓦检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7、采面回风隅角密集支护不能拖后,综放面支架后部浮煤不能太多,影响风流畅通,由上述原因造成瓦斯超限,追究采煤监区责任。
8、掘进迎头风量不足时必须停止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停电停风要立即撤人,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
9、保护好用好本工作面的瓦斯牌板、安全监控设施。
10、掘进迎头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综掘迎头除在迎头悬挂外还要在综掘机上挂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1、放炮员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瓦斯,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填写在记录上,并由当班队长签字,记录填写不全或队长不签字视为没有检查。
三、通防监区瓦斯管理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地点、时间、路线检查瓦斯,-624水平每班检查三次,间隔时间3小时;-95水平每班检查两次,间隔时间4小时。
2、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
3、瓦斯检查牌板距采煤工作面和掘进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
4、瓦斯检查要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必须由采掘工作面当班队长签字确认。
5、临时停风(停风时间小于24小时的)巷道在恢复通风时,应在检查瓦斯的同时检查氧气。
6、对矿井出现的瓦斯积聚、超限、涌出异常,通防监区必须建立专门记录。
7、井下任何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监区值班人员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调度室在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通防科、安全科和总工程师,并及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8、瓦斯重点管理区的采掘工作面,通防监区必须加强瓦斯检查,必要时实行专职瓦检员跟班制度。
9、排放瓦斯要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辅助救护队员排放瓦斯,严禁违章排放,通防监区负责做好排放瓦斯记录。
⑴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⑵通防监区具体负责瓦斯排放工作,提前进行措施传达考试。
⑶巷道使用单位负责风机的安设,将风筒接到闭前,准备好排放所用风筒。
⑷瓦斯排放工作必须成立井上、井下指挥中心,由总工程师统一调度指挥,由通防副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保证通讯畅通。
⑸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站岗、撤人、停电等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方可进行。
⑹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设点检查瓦斯,使用监区必须在1天内把风筒按标准整理好。
10、“一炮三检”的瓦斯记录设专人汇总及时交监区值班区长审阅、签字、存档。通防监区的瓦斯检查记录设专人汇总,每天报矿长、总工、通防科长、监区长审阅。
五、漏煤眼、煤仓等地点瓦斯管理
溜煤眼、煤仓里的煤炭至少5天内循环放出一次,-624水平煤仓内气体由通防监区负责安设束管探头,实行日常监测,对溜煤眼、煤仓通防监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建立台帐,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废的溜煤眼、煤仓要及时封闭。
第二部分
矿井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为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综合防灭火体系与预防处理机制,有效防范矿井煤层自燃发火,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技术管理制度
1、合理布置巷道。开采设计中杜绝留顶煤,采空区的浮煤要清理干净,开采过程中,遇到断层时不留或少留煤柱。
2、二分层巷道须沿空掘巷,并与一分层回采巷道内错布置。掘进遇一分层停采线时必须实施喷堵,喷堵层压裂后及时维护,或采用顶板压注填充材料防止裂隙漏风。
3、采掘过程中遇到高冒,采掘监区要及时汇报生技科、通防科,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充填并喷堵严实,通防监区要加强温度和气体检测,防止瓦斯积聚。
4、开采过程中要保证工作面推进速度,防止老塘漏风。
5、采煤面实行洒浆和埋管注浆,三监区或十六监区必须提前安设注浆管路至采面,通防监区确保水土比不大于6:1。加强煤体注水,进行煤体降温,防止煤炭积热氧化。
6、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对于《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应在编制采掘计划前两天通知通防监区,通防监区负责编制串联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
7、加强采空区、采面隅角的温度、气体检测,搞好煤层自燃发火的早期预测预报,回风隅角温度过高时,采煤监区负责在工作面回风隅角挂一道长10M的导风帘,并负责导风帘的维护。工作面每推进50米在工作面上、下隅角各施工一道黄泥墙,减少采空区漏风。采面进回风巷道断面不得低于设计通风断面的90%,回风隅角密集支护不得拖后。
8、回采过程中,通防监区负责封闭与采空区连通的巷道。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撤除工作面并及时封闭,密闭采用一道黄泥墙、一道砖闭,工作面周围的所有密闭墙要进行喷堵。采区开采结束45天内,通防监区负责在所有与停采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停采采区。
9、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10、通防科、各井下监区按月开展自然发火隐患排查,通防科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情况,及时牵头组织由总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专题会议。
二、自然发火事故管理制度
1、采空区或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发现烟雾、明火或CO、C2H4等自然发火指标超过规定,按自燃事故进行处理。
2、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预兆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并采取措施进行自救与互救,防止事故扩大,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和灭火工作。
3、一旦发生自燃事故,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处置。
三、火区管理
1、通防监区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对自燃事故及时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防火墙要编号管理,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防火墙附近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通防监区负责每季度对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温度的取样和测定工作,不能自行分析的,送有关单位进行分析化验,新火区(密闭不足一个月)的防火墙内、外气体成分要每周取样化验一次,当CO气体涌出趋于稳定后,可每月取样化验一次。
3、发生自然火灾的工作面(或采区)封闭后而决定不再启封的,地质部门尽快办理自燃火灾冻结煤量注销。
4、启封火区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部分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明确各生产单位的防尘职责和范围,加大煤尘治理力度,建立健全严格的综合防尘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建立完善的静压洒水系统,地面建筑永久性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方,确保用水地点水量充足、压力稳定。
二、井下防尘管路统一采用4寸管路,必须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
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井下主要运输巷、主要进回风巷上下山、采掘工作面、溜煤眼、翻罐笼、运输转载点。井下主要运输巷、主要进回风巷上下山,每隔10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供清洗巷道使用。掘进面、回采面的进回风顺槽敷设的防尘洒水管路,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皮带机头必须设三通与阀门。
四、防尘用水水质符合规定,并每季测定一次:
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2、悬浮物颗粒直径不得大于0.3mm;
3、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
五、综合防尘工设置
通防监区设置专职防尘人员,实行专人专用。采掘、运输监区设置兼职防尘人员。
六、采煤监区综合防尘管理
1、负责分管范围防尘设施的维护、使用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定期冲刷本监区范围内的巷道,消除积尘点,填写冲刷牌板,做好纪录。
2、工作面及回风巷范围内每班冲洗一次;巷道有积尘随时冲刷。
3、保证防尘管路完好,采煤机应有完好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供水压力要充足,保证雾化效果,采煤时必须使用好内外喷雾,工作面移架喷雾的安设执行工作面规程的规定。移架和机组割煤时使用其下风流3-5组,各转载点必须设置转载点喷雾装置(包括工作面运输机、转载机、皮带机等)。设置位置要合理,并进行刚性固定,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30米范围内、距工作面50米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安全出口50m左右,距回风口30米处,并正常使用。水幕要覆盖全断面,距顶板不得超过200mm,吊挂平直,工作面内需放炮时,必须使用水泡泥,湿式打眼,放炮前后全面洒水、放炮前下风侧开启喷雾等措施,搞好个体防护,接尘人员作业时必须带好防尘口罩。
七、掘进监区综合防尘管理
1、负责所属范围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使用,定期冲刷本监区范围内的巷道,消除积尘点,填写冲刷牌板。
2、放炮前后距工作面30m范围内;耙装前冲洗耙装机行程范围区段的巷帮和对需装煤岩进行洒水、掘进工作面每班冲洗1次,并清除堆积的浮煤,如有积尘,随时冲刷。
3、保证防尘管路完好;要在距迎头15m处安装自动爆破喷雾,实行放炮喷雾(确保放炮时能喷到迎头);距掘进工作面30m左右、距开门点50米处设一组防尘水幕,喷雾要封闭全断面,水管吊挂平直,距顶板不超过200mm;迎头放炮使用炮泥和水泡泥;运输机转载点设置转载点喷雾,运输时必须使用,扒装机卸料口设一组喷雾,扒装时必须开启使用;掘进机使用内外喷雾。
4、严格执行以下防尘各项措施:(1)湿式打眼,消灭干打眼现象;(2)放炮前后冲刷岩帮,消灭积尘;(3)装炮必须使用水泡泥;(4)坚持潮料喷浆;(5)各转载点喷雾采用刚性固定,水管吊挂平直,并正常使用,严禁开机不开水;
(6)所掘巷道每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管路要吊挂整齐;(7)迎头防尘设施、阀门设置齐全,保证能够正确使用好各种防尘设施;(8)搞好个人防护。接尘人员作业时必须戴好防尘口罩。
八、机电运输监区综合防尘管理
1、负责分管范围防尘设施的维护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定期冲刷本监区范围内的巷道,消除积尘点。
2、运输时必须使用转载点喷雾。
3、主要大巷每100米设置三通阀门,皮带巷等其他巷道防尘管路每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并保证灵敏可靠。
九、通防监区综合防尘管理
1、负责分管范围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定期冲刷本监区分管范围内的巷道,消除积尘点,做好洒尘纪录。负责隔爆水棚的安设、迁移、维护。对采煤工作面进行煤层注水。对粉尘作业地点进行粉尘浓度测定。
2、粉尘测定通防监区设专职测尘员,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对井下所有测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对生产作业点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要半年测定一次,并对采集的样品及时进行分析。
3、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主要运输大巷等地点每周至少冲洗一次。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
4、矿井主要进、回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顺槽都必须安装防尘水幕,并确保使用正常;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安设红外自动喷雾,确保正常使用。
5、坚持工作面煤层注水,保证钻孔深度、封孔质量和注水量。根据矿井“一通三防”月度工作计划,通防监区负责对有关采煤面进行煤层注水,注水系统设置压力表、流量表,逐日统计注水量,报通防科。
(三)其它规定:
1、矿井两翼、相邻采区、相邻煤层、相邻采面、煤层掘巷与相连巷道、煤仓与相连巷道等之间由通防监区安设隔爆水棚。采区以上巷道设置主要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小于400L/m,水棚排距1.2-3米,棚区长度大于30米,在采区巷口以里50-75米内设置。
2、采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应设多组隔爆水棚,每组间距不大于200米,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小于200L/m²,水棚排距1.2-3米,棚区长度应大于20米,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应保持50-70米,与风门距离不低于25米,第一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00米。
5、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水袋、棚区长度、水量、断面、棚距等参数,水棚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第四部分
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提高矿井顶板管理水平,确保井下生产安全,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以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有关生产科室负责人(生技科、安全科、调度室、地测科、通防科、机电科)、采掘监区和巷修监区分管生产的副监区长及主要从事顶板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技科,生技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矿日常顶板管理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二、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顶板管理及隐患排查分析会,并及时制定措施,消除隐患。
三、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工作面初次放顶、扫塘、过断层破碎带、老空、煤柱、冒顶区、陷落柱、托伪顶开采、应力集中区及巷道维修等措施中必须制定专项顶板管理措施。
四、由生技科组织顶板管理成员每月对井下各作业地点进行一次顶板管理检查。
顶板管理成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认真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质量整改通知单或扣罚单,并监督处理。五、由生技科组织每年开展一次顶板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六、顶板管理检查内容。
㈠采煤工作面重点检查内容:
1、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12MPA),综采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25MPa,采煤监区每班必须有支柱检测记录;
2、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控制采高,单体液压支柱要有适当的活柱升出量,综采支架立柱最大或最小伸出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工作面发现卸载的支柱必须及时补液并达到规程要求;
4、综采支架与顶板必须紧密接触,严禁支架空顶;
5、工作面特殊支护必须按规定支设,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执行;
㈡掘进工作面重点检查内容:
1、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支护设计,使用合格的支护材料,严禁使用过期的、失效的或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2、锚杆的安装质量:每班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逐排检验,并有施工检查记录;
3、锚杆的抗拔力: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用锚杆拉力计做抗拔力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发现不合格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
4、巷道采用预应力锚索支护时,锚索钻孔的方向、锚索安装深度以及锚索锁定后的预应力施工中必须逐根检查,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
5、锚杆、锚索支护的巷道,锚杆、锚索的间排距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其偏差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6、巷道支护需用网片时,使用的塑料网或金属网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压接牢固;
7、巷道采用喷浆支护时,其水泥、水、骨料、外加剂的质量和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喷浆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冲洗巷帮岩面,并定期养护,其强度和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钢棚支护巷道,各支架必须腰紧背实,严禁虚帮空顶;架棚巷道,放炮前,放炮地点10m范围内的支架必须联锁牢固;巷道掘进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9、巷道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作业,空顶部分必须及时使用临时支护;
10、对失修的巷道,及时下达工程质量整改单,限期安排责任单位处理。
七、考核办法
由顶板管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每旬随机进行一次顶板管理检查,并根据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定工作面得分,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部分
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要求,结合我矿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工作;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地测科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2、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每3年进行重新修订一次。
3、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收集、分析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及年、季、月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负责编制防治水工程、采掘工作面探放水、采掘工作面防治水等设计,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负责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提供开采设计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4、根据采掘接续计划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化探等技术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5、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地表水体调查,掌握矿区及附近地表水体、河流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②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井口附近的积水或雨水倒灌井下。
③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空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6、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
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a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b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
c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d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
e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
7、井下探放水
(1)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对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2)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30、60m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探水线和警戒线。
(3)采掘工作面遇有上述情况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4)井下探放水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浅析煤矿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 第3篇
1 煤矿地质灾害的分类
1.1 开采过程中地质沉陷造成的灾害。
在开采煤矿的过程中, 沉陷开采出煤矿之后, 由于自然平衡性作用的存在, 开采过的地方的岩体的原始应力将会受到破坏而使新的应力重新分布。这样将会出现岩层和地表在不同程度上出现移位、变形和大面积裂开等较为严重的地质灾害。
1.2 开采过程中滑坡造成的灾害。
在开采煤矿的过程中, 常常会发生滑坡的现象, 这是由于开采煤矿和堆放研石不当, 导致斜坡的原始平衡受到破坏作用, 最终使滑坡灾害发生。有关统计表明, 在我国煤矿行业中, 发生滑坡灾害直接导致数亿元的经济损失。
1.3 开采过程中瓦斯与煤尘发生爆炸灾害。
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 最严重的安全问题就是煤矿瓦斯和煤尘的爆炸威胁。瓦斯气体, 是一种在引火源存在的条件下, 聚集达到一定浓度而发生爆炸作用, 它的主要成分是甲烷, 也即是沼气。主要产生于煤层或围岩中, 是一种有害的气体。当瓦斯气体发生爆炸时, 其强大的爆炸应力会对人员造成伤亡, 同时也造成设备的严重损坏, 并且在爆炸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一氧化碳和连锁的爆炸反应, 其破坏性之大是不可估量的。
1.4 开采过程中发生矿井突水灾害。
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 发生煤矿突水是偶然的, 其作用凶猛, 在瞬间涌出大量的水, 它是直接导致煤矿巨大损失的重要问题。
1.5 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灾害。
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 存在着其他的一些安全隐患。例如“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废弃物会严重污染周边的环境;还有大量的瓦斯、烟气和粉尘在抽出的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爆炸危险, 以及煤火引起爆炸。
2 地质灾害监测
2.1 对变形情况进行监测。
变形情况监测主要是对位移信息变化的监测。监测的主要范围包括相对地表、绝对地表和深部位的全方位监测, 现阶段该技术还未完全成熟, 但是其具有较高的精确度, 所以在地质灾害的监测上应用的比较多。通常, 通过对变形的监测, 可作为预测和预报的重要依据。
2.2 对物理与化学场进行监测。
任何物体都有它独特的物理场和化学场, 通过对灾害体在物理场和化学场变化的不同信息可以将其监测出来。在检测的基础上可以将应力、地声、放射性元素等因素考虑进去。而在当前, 在滑坡的监测表明, 地质灾害发生时会产生有害气体, 对物理场和化学场作用产生特殊变化, 而这往往可以与灾害体的变形破坏相联系在一起。
2.3 对地下水进行监测。由于地下水会随着灾害生成而
发生一定变化, 根据地质灾害在形成和发展与地下水活动有关联作用, 从而在地下水的水位的高低、空隙水压力的大小来进行监测。
2.4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进行监测。
降水直接影响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诱发因素的监控主要就是是对地下水活动的监测, 并且, 降水和地下水活动是主要的监测部分。
2.5 对煤火进行监测。
煤火也是导致地质灾害的一个因素, 通过现代高科技遥感探测技术对煤火的机理进行技术分析, 得出的相关数据表明, 煤火存在一定的构成方式:煤层在自燃的过程中会有烧变岩产生。, 而在其自燃熄灭后, 在一定的时间内, 烧变岩与正常存在一定的温度差, 从而构成区域热异常现象, 最终, 热异常会消失。
2.6 监测地质灾害的其他方法。主要利用地质雷达、钻孔和红外探测等高科技技术手段。同时, 还应该对地质进行勘探。
3 煤矿地质灾害的预防措施
3.1 预防沉陷灾害。
由于矿区条件的不同, 那么在沉陷灾害上也存在着差异性, 在预防沉陷灾害上, 矿区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布置地面移动监测站点, 定期进行观测, 并记录整理好数据, 及时分析数据上的变化, 总结沉陷对地表所造成一系列影响的规律, 得出有效预测沉陷状况和破坏作用的大小。
3.2 预防瓦斯与煤尘发生爆炸危害。
瓦斯气体和煤尘发生爆炸的根本原因是瓦斯气体和煤尘的聚集浓度, 当他们的浓度聚集到一定范围时, 爆炸就可能发生。那么, 在预防瓦斯气体和煤尘发生爆炸, 前提是要控制瓦斯气体和煤尘的聚集浓度, 则应该进行通风的控制和管理。其次, 还要对瓦斯气体和煤尘进行定期抽查, 降低爆炸风险。第三, 要加强管理工作, 杜绝引火源进入矿井下。第四, 在设备的管理上也不能疏忽,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 尽可能避免瓦斯气体和煤尘的爆炸风险。
3.3 预防矿井突水灾害。
对于矿井突水灾害, 我们有前车之鉴, 它能给煤矿行业带来严重的灾难, 其后果非常严重。在预防矿井突水灾害上, 要通过有效的, 具体的技术手段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处理, 将问题表现在图纸上。同时, 要注意平时矿井突水要发生的各种现象, 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保证机械设和人员的安全。
4 小结
当前, 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 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现阶段主要还是依赖煤矿资源, 而随着煤矿资源的大幅度开发, 造成的灾害也越来越大。本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煤矿地质灾害所带来的危害性也必须受到重视, 通过对煤矿地质灾害采取有效的监测和预防, 将安全隐患排除在外, 最终才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娄底;开采沉降;滑坡;瓦斯爆炸;矿井突水
娄底市煤炭资源分布广泛,享有“江南煤海”之美誉,约占湖南省煤炭总储量的三分之一,2011年全市煤矿开采企业全年产原煤1375.3 万吨,首次突破原煤销售产值百亿元大关,采煤业的持续发展,为娄底市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娄底市保留矿井248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对煤炭资源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由于娄底市多年来的粗放性、高强度开采、生态保护却未同步进行,导致生态破坏严重,打破了地质环境的原有平衡, 使地质环境所受影响和压力日渐明显, 环境保护和灾害的防治等有关问题愈加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其它环境问题[1]。煤矿地质环境灾害的多发性是制约娄底市经济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何能有效地反映娄底市煤矿地质灾害特征、灾害的诱发因素及如何防治娄底市煤矿地质灾害, 是目前地质工作者较为突出的一个研究课题。
1 娄底市煤矿地质灾害类型
娄底煤矿地质条件复杂, 因此煤矿遭受的自然灾害种类也很多, 主要有开采沉陷地质灾害、滑坡、瓦斯爆炸、瓦斯突出、矿井突水、采矿废弃物污染和水土流失等, 严重的危及到矿山正常生产和人民生活。
1.1 开采沉陷地质灾害
开采沉陷是指地下有用矿物采出后,开采区域周围岩体的原始应力状态受到破坏,应力重新分布,以达到新的平衡,在此过程中,岩层和地表产生连续的移动、变形和非连续的开裂、冒落等破坏现象。
在娄底丘陵山区,开采沉陷导致地表塌陷和裂缝,将诱发山体滑坡。而在村庄下方采煤,由于地面不均匀沉降,致使民房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倾斜,甚至倒塌,从而危及村庄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开采沉陷会破坏地下水源,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為了防止矿坑涌水而进行的顶、底板疏水,使顶、底板承压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二是开采后采空区塌落,使上覆地层产生位移,产生导水裂隙,破坏各隔水层。据有关资料统计,娄底市因地下开采诱发的地面变形极为严重,截至2011 年底,全市共产生塌洞(坑)约15000 处(个),全市采煤塌陷地面积累计达到5200余亩,地裂缝22 条,地面沉降现象极为普遍。煤矿地面变形以冷水江、涟源及娄星地段最为集中,双峰、新化局部发育。据统计,冷水江市共有采空区17500 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中采空区地面塌陷有4000 多处,受损面积2900 公顷,造成1500 多栋房屋开裂,受灾人口达7000 余人[2-3]。
1.2 滑坡
煤矿的开采、矸石的堆放破坏了斜坡的原始平衡,是产生大量的滑坡、崩塌灾害的重要诱导因素。据不完全统计,娄底市每年此类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数百万元计。如冷水江市城西南约1.5km 处的浪石滩滑坡,1987年以来,浪石滩之上的侯家岭山体向南东(资水河床) 缓慢运动。同时,伴生地陷裂形变滑坡后缘形成一条长约2000m,宽5~100m,可见深度5~12m的大规模地陷裂带;严重危及冷水江市的安全,并对数家大中型厂矿和湘黔铁路构成威胁。
地面的塌陷不仅破坏了城镇和乡村建筑物、交通和水利工程设施等,而且改变了土地条件及其资源价值,使得大面积的土地丧失使用性。如新化县温塘崩岩山1942 年由于采煤活动淘空坡脚,使斜坡失稳,悬崖崩落造成12 人死亡和20 间民房全毁;煤矿排放的废渣常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内,这些松散物质在暴雨诱发下,极易发生水土流失。煤矿开采引起的塌陷区改变了区域的地表水系格局,破坏地表覆盖和山体,加剧水土流失,大量破坏了地表植被和坡面山体,裸露和松动的土壤、岩屑极易遭受侵蚀,因此造成的土地破坏、农田被压、河流淤塞和交通受阻等问题突出。全市各类煤矿造成水土流失面积约10667 公顷,水土流失总量约64 万m3,其中农地流失占28%,林草荒地占72%。
1.3 瓦斯爆炸与瓦斯突出
煤矿瓦斯是在煤炭开采过程中,从煤层或围岩中涌出的各种有害气体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沼气。瓦斯爆炸是一定浓度的沼气在引火源的作用下产生的激烈氧化反应,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井巷、设备的严重破坏,并会扬起煤尘,形成连续爆炸,随之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引发人员的继续伤亡,是煤矿事故中破坏性很强的重大灾害事故,如娄底市1993年晏家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2人,巷道摧毁严重,现场惨不忍睹。
另外娄底市保留248对矿井中,突出矿井128对,占矿井总数51.6%,灾害非常严重,可以说瓦斯突出事故娄底市煤矿“第一杀手”,如2005年资江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0多人,突出煤量达1000多吨。随着娄底市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采掘强度的加大,突出灾害程度越来越大。无论是从经济上看,还是从人民的人身安全来看,瓦斯灾害的防治都是刻不容缓的[4]。
1.4 矿井突水
煤矿突水事件在煤矿生产中也是常见的, 并且直接影响煤矿的生产、效益和安全,具有来势迅猛、瞬时涌水量大、损失巨大的特点,目前已经成为影响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关键问题之一。如2008年冷水江市金胜煤矿突发涌水,死亡6人,事故非常惨重;另外娄底市晏家铺矿区一些煤矿井下存在大量溶洞水,且矿井大都是带压开采,严重制约煤矿安全发展。
1.5 其他灾害
煤矿生产中的大量废弃物,如煤矸石、矿井废水的排放等也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还有抽放瓦斯、燃烟煤气和烟尘污染等对井筒破裂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容忽视的。由于煤矿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各不相同, 有些是开采过程中难以避免的, 如开采深度的增加, 使得地应力相应增大引起冒顶、片帮、底鼓; 有的是开采中忽视预防或开采不规范、管理不科学导致的, 如采空区不及时充填、废渣废水随意排放、水文地质及构造不了解、巷道偏离、盲目指挥、违章作业、乱挖乱采等, 非稳定因素积聚到一定限度引发各种灾害; 有的煤矿片面追求利润或为摆脱一时的经营危机, 摈弃常规, 如开采保安煤柱、求近避远, 结果会为后期发展埋下灾害隐患。
nlc202309010801
2 预防对策
2.1 高度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当前与长远关系,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关爱职工生命的理念,真正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2 加强查明矿区地质状况预防
地质状况是产生各种地质灾害的地质背景,人类采掘活动使致灾速度加快,致灾程度更为严重。因此,应查明煤矿区内新构造运动性质、特点及活动程度,寻找出活動构造或不稳定的复活断裂,分析、认识各种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及分布规律,合理规划煤矿区工程活动。认真开展矿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按地质灾害类型谋划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并做好灾害预测,制定防治方案,切实做好减灾防灾工作。
2.3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
地质灾害监测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地质灾害时空域演变信息、诱发因素等,最大程度地获取连续的空间变形数据,应用于地质灾害的稳定性评价、预测预报和防治工程效果评估。地质灾害监测是集地质灾害形成机理、监测仪器、时空技术和预测预报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技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监测技术日趋成熟,设备精度、设备性能都具有很高的水平,而地质灾害的位移监测方法均可进行毫米级监测,高精度位移监测方法可以实现0.1mm精度。监测的方法也呈现出多样化、三维立体化。由于采用了多种有效方法结合对比检核,以及从空中、地面到灾害体深部的立体化监测网络,使得综合判别能力加强,对促进煤矿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有很大的促进作用[5]。
2.4 加强开采沉陷地质灾害预防
矿区开采沉陷地质灾害是相当严重的, 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使开采沉陷地质灾害减小到最低程度,达到预防减灾的目的。矿区开采沉陷分布规律与许多地质采矿因素有关, 如煤层倾角、开采厚度、开采深度、采区尺寸、采煤方法、松散层厚度等。不同矿区的地质采矿条件往往差异较大, 开采沉陷分布规律亦有区别。因此, 各矿区应积极进行开采沉陷预测预报,在已开采区域科学布设地表移动观测站, 定期、重复地测定观测路线在不同时期内空间位置的变化,并对观测数据及时整理和分析,总结出所在矿区开采沉陷导致地表移动和变形的下沉、倾斜、曲率、水平移动和水平变形的规律, 从而有效地预计、预报开采区域的地面塌陷状况及设施的破坏程度。根据待采区域开采沉陷预计数据及其破坏程度,可综合采用减缓地表沉降技术来减轻地表下沉和破坏。减轻地表下沉的有效开采技术主要有大条带协调式全采法、冒落条带法、充填条带法、水砂充填法等, 同时地表有建筑物的可辅以地面建筑物维修加固。
随着矿区煤炭开采范围的不断扩大,塌陷、破坏的土地日益增多,矿区土地的大面积塌陷,不但给矿区带来严重的环境灾害,而且使农田荒芜,农民少地或无地,因此必须对采煤塌陷区域进行全面治理。治理时应根据现场的塌陷状况及当地的自然生产条件对塌陷区域进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采用科学的治理措施。
2.5 加强瓦斯爆炸与瓦斯突出预防
为了防止瓦斯聚集引起的爆炸,首先要加强通风管理,增加有效风量,“以风定产”,降低瓦斯浓度,避免其达到某一浓度时引起的爆炸,各采区和各工作面都应该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瓦斯检查制度,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对于井下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对于瓦斯突出的预防,矿井要严格执行“煤与瓦斯防治突出管理规定”,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优先开采保护层,强化“预测预报、抽采达标、管理有效”的瓦斯防治体系。
2.6 加强矿井水害预防
矿井水害主要指的是矿井涌水和老空透水,是煤矿重要的灾害之一,不容忽视。因此对其预防要做到详细调查、充分准备、细心观察、坚决处理。首先要对井田周围的老窑及采空区进行详细的调查,将获得的开采范围、积水量、警戒线等数据准确地标注在图纸上;其次要注意出水的征兆,当发现煤层发暗发潮、工作面温度降低、巷道出现雾气等出水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转移工作人员;第三在对井筒的位置选择上要避开河床及受洪水影响的地段,为了防止河流及洪水灌入井下,要在工业广场设置挡水墙、构筑防洪沟等设施。
3 结束语
煤炭作为娄底市的主要能源,随着娄底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需要,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煤炭资源的开采向深一步发展,由此带来的地质灾害也将越来越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煤矿地质灾害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预防和防治,保证娄底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梅,曾勇. 矿区开采沉陷地质灾害与防治对策研究[J].江苏环境科技,2005,18(3):29-32.
[2]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 2000.2.24.
[3] 殷国华.娄底市煤矿开采生态环境影响与恢复治理研究[J].北方环境,2011,23(5):149-154.
[4] 郑颖平,赵志根.浅析煤矿地质灾害的经济评价[J].西部探矿工程,2005(8):243- 244.
[5] 韩子夜,薛星桥. 地质灾害监测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J]. 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5,16(3):138- 141.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5篇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编制: 安检科
时间:2014年元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稳定的发展;现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1、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公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并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2、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购置充足。
4、安全矿长负责矿井灾害预防制度的指导、审核。
第二章 各矿职责
1、矿长与安全矿长对本矿管理制度的实施全面负责。
2、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灾害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3、主管采煤、掘进的生产矿长对采面、掘进顶板事故的预防工作负责。
4、主管机电的矿长对重大机电运输提升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5、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相关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编写,并监督执行。
6、安监科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进行监督。
7、《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生产情况,由总工
程师负责组织进行修订或补充,经审批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三章 矿井各类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制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采掘工作面应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分析机构。
8、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严禁空顶作业。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行单工作面掘进。
9、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0、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二、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2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面,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三、矿井防治水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年历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排到地点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5)每次降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点有无裂隙、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有主水仓和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容纳8h的正常用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用水量不得小于4h矿井正常用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容纳4h的采区正常用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泵,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道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5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有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理两次;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4)用钻孔探水时,必须设专人检测。
四、矿井火灾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更不准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沙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井下使用的润滑油、面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2)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不准使用黑火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使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预防电器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载、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的火灾。
(4)预防火焰蔓延。井下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5)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的地点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进风井筒和平洞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主扇机房、风硐等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6)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备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7)进风井口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
(8)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备。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m安装标准管节,以便连接水龙头。
2、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1)严格遵守有关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准备工作。
(2)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焰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的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
3、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
五、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3、矿井必须对尘毒等进行检测、鉴定,时间间隔为:
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掘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6、井下煤仓和转载点以及地面煤场都应进行喷雾洒水。
7、加强局扇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8、正确合理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9、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煤尘,杜绝煤尘再次飞扬,是防止煤尘爆炸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意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矿进电源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3、电器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
4、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5、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6、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7、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又要接地。
8、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煤业公司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6篇
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各单位、部室:
为防治矿井顶板、水灾、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机电运输等主要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健康、稳定的发展,特制定《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规定 第一条 矿井每年年底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前15天编制修改补充1次,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情况进行具体地点、原因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章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
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支柱(支架)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十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等规定,用好前探梁、防倒器、支架连锁。掘进巷道贯通要制定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止贯 2
通伤人、防止冒顶等措施,并严格落实。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只准一个工作面掘进贯通。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数据分析和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规定。
第十四条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力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巷道喷浆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采掘工作面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矿井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落实检查。矿井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至少3次,CO2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本班没有进行生产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浓度一般达到0.3%以上时认为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实行现场交接班。
第十七条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并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
第十八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3
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巷道设计、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井下各施工地点的瓦斯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矿井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24小时内不能恢复通风的掘进巷道和报废巷道,长度超过5m时必须及时封闭,并将停风巷道内的电气设备撤出或切断电源。停风巷道内的电缆、水管、轨道等导电体必须在停风巷道口断开。
第二十三条 矿井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国家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每年按规定编制瓦斯防突规划,每月编制瓦斯防突计划;做好区域瓦斯防治四位一体和局部瓦斯防治四位一体措施落实和突出危险评价工作;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第三章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每月编制防治水计划。
第二十六条 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井下防治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内水仓和外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矿井开拓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3 5
涌水量;
2.排水泵必须有正常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排水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由斜巷通往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米以上,另一出口通向井底车场,且各通道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6)水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清淤;
(7)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三十条 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第四章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预防明火产生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不准用火炉、电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品下井。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确需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设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 6
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预防放炮引火。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快、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防止摩擦产生火花。认真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砌碹。进风井筒20m范围内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定期检查和更换。
4.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
5.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消防设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 7
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m安装1个阀门,以便连接水龙带。
第三十二条 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单一厚煤层时,主要巷道布置在煤层内的,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2.合理选择开采方法,采矿方法回采率要高,煤炭损失率要低,要及时从工作面清除粉煤,并作好顶板管理工作。
3.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风路畅通,减少矿井漏风率。4.封闭可能发火的地区,杜绝空气漏入,防止煤层氧化。对于矿柱的裂缝,一般用泥浆堵塞其入口和出口,对采空区除了堵塞裂缝外,还要在通往采空区的巷道口建立防火墙。
第三十三条 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1.严格遵守有关工矿企业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做好防灭火管理工作。
2.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源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耐火等级。在进行地面工业广场布置方案设计时,应当考虑地形和常年风向,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建于其他厂房的下风侧,并且相临建筑物外墙之间应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各建筑物之间还应设有环形通道,其宽度应能保证消防车畅通无阻。
第三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煤矿 8
安全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
第五章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测定时间为: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
2.生产过程中粉尘游离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
第三十八条 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第三十九条 煤层干燥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其他采煤面应采取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第四十条 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防护用品。
第四十一条 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厂、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第四十二条 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 9
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 2.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 第四十三条 煤层倾角大于12度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风。
第四十四条 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第四十五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第四十六条 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有足够的风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
第六章 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有双回供电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任意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双回路电源上,均不得分接其它任何负荷; 3.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4.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十九条 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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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各水平变(配)电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 4.主要通风机房;
5.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
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4.5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五十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五十一条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五十二条 进行电气设备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与之相对应的防护用品。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 11
专业人员进行。
第五十三条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五十四条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第五十五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第五十六条 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五十七条 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第五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2.铠装电缆应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
第五十九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多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
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 12
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7.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电阻,不得大于2Ω。
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Ω。
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
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
第六十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
第六十一条 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
第六十二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
第六十三条 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
第六十四条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1.工作执行信号; 2.提升中断指示信号; 3.提升种类信号; 4.检修信号; 5.事故信号;
6.无联系电话时,应设有联系询问信号。
第六十五条 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
第六十六条 编制与实施供电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
第六十七条 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第六十八条 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第六十九条 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第七十条 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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