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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精选5篇)

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第1篇

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山西潞安集团黑龙关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

爆破器材驾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宣传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规定。

2、购运爆炸物品前,不饮酒,保持头脑清晰,精神充沛。行车前服从、接受有关人员验身检查。

3、购运爆炸物品时,要弄清爆炸物品底细,对来路不明和违章转借等违反规定的爆炸物品不准拉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安装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不能混运。途中不吸烟,不动火,不准在繁华场所停留。严禁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5、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药库时要配合押运员和保管员清点核对数量。

押运员岗位职责

1、认真宣传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购运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运证》,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安全运输,不准在市区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中途停留,严禁丢失和发生意外。

3、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数量要清点,并设明显标记,服从保卫人员的安全检查。

4、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要上车押运,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5、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其它无关人员搭乘,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运,严禁违章运输。

6、押运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章守法,运回仓库后认真清点入库,要和保管人员当面点核,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

爆炸物品“六种薄册”登记制度

1、登记时必须本人登记,严禁其他人员代签。

2、填写时要按规定填写,字迹工整,能准确反映爆炸物品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储存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

3、内容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出库数与实际数要相符。

4、登记要做到帐卡相符,帐面清楚。

5、对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登记本要登记清楚。

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入库、出库,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

2、收存爆炸物品要做到四不入:即(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即(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3、产品出入库之前,警卫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仓库警卫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4、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5、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每月由全公司、每旬由负责人,每周由班组对爆炸物品使用各个环节进行一次大检查。

3、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隐患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保卫部门。

4、检查要认真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检查单位领导的责任。

5、每周要对爆破器材的数量、规格、品种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日清月结,帐、物、卡相符。

6、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民爆专门会议,考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库区库区内通风、防潮及防火消防器材、设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防范制度

1、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思想,对库区的设施定

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

2、地面24小时进行警卫,中途不得离人,严格检查库区。3.

非工作人员进库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出入登记,严禁将火种易燃品带入库区,手机要关机。

4、看库人员要持证上岗,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爆、防破坏工作。

5、坚持昼夜值班,坚持巡逻,巡逻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汇报。6 巡守员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方面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1、领取爆炸物品要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领料单要有领取单位领料员签字。

3、领料单要有保卫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进行发放。

4、领料单上要有保管员签字。

5、领取时要持爆破证携带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装箱上锁。

6、领取爆炸物时必须由保管员发放。必须做到没有编号不领,手续、箱锁不全不领,火药失效不领,无证不领,换装不领。

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原则。

2、在生产现场使用时,带班的队、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班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不得漏填,不得徇私舞弊。

4、坚持执行清退制度,背炮员必须把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如数交回库内,入帐和代保管,并在帐上签字,次日必须先领取代保管的药管,当日消耗要以预数量减去清退数量,不准以领代耗。

5、如实填写清报表,并有各队当班班长及背炮员在要料单上盖章,严禁外借送人。

6、保管员对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相互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井下使用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一、爆炸材料的运输

1、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3、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二、井下爆破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4、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5、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4)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0、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

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2、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4、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

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1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7、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8、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9、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20、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21、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22、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23、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4、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5、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

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8、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29、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30、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

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三、爆炸材料的清退

1、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请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

2、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3、井下各施工队组在领退炸药雷管时,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放炮员才能领退炸药雷管,其他非专职人员(包括班长)不能代领、代退炸药雷管。

4、炸药库管员在回收炸药雷管时,必须对放炮员进行票据,姓名、本人身份核对,并在领取单上签字。

5、放炮员、库管员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由班长、库管员亲手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准代签,并做到数据与实物相符。

6、库管员必须对所领炸药、雷管数量、品种核实清楚。当班退回的雷管要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地点。

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第2篇

为了防止事故发生,避免雷管乱扔乱放,被盗丢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我矿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就火药、雷管的管理制定下列制度,我矿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分管该职工的副矿长必须认真负责,切实建立和健全责任制。落实好业务保安。

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和《火药与放炮》有关规定。及本矿的规章制度,切实管好、用好雷管与炸药。

三、对于厂房、库房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盗的实施,任何人不得蓄意破坏,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四、火药和雷管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贮存室内,同库贮存两种以上火药时,不得随意存放,要设专人管理。

五、仓库管理员要熟悉与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加强对库区周围火灾的预防工作。

六、仓库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有事外出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与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离开,否则将受到处罚。

七、若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库房周围逗留,库管员必须上前盘问、登记。

八、对库存火药、雷管、库管人员要经常清点,做到日清、旬结,账物相符。

九、使用单位要依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火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库管人员方准发放。

十、发放雷管、库管人员要进行严格检查,登记编号。

十一、必须由放炮员进库提取炸药和雷管,其它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出炸药库。

十二、对出入人员实行检身制度,发现有私自携带火药、雷管的,要坚持追查收回,并给与罚款制裁。

十三、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运送,途中不得逗留,到达目的地后,分别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十四、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长和安全员核实签字,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在当班全部收交。

十五、对丢失火药、雷管的,要查明去向,迅速追回,并给责任者以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对私拿炸药、雷管的,要给与罚款,对盗窃,贩卖火药,雷管造成损失的,要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积极参加火药、雷管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同盗窃贩卖火药、雷管的行为做斗争的同志,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规定

1、领取炸药和雷管时,必须有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员审批、签字盖章或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批准的火工品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库领取当班用的炸药和雷管。

2、在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层中掘进和采矿工作面,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取得产品许可证的许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黑火药、冻结和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炸药。只准领取经检查、编号、合格的电雷管;井下工作面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严禁领用秒延期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3、领取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取单上的计划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申请计划一致。

4、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不得销毁、扔弃,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5、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内,以防矿灯引爆爆破材料。

6、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认真落实一块炸药、一发雷管的来龙去脉。做到“审批、实领、实用、缴回”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相一致,使四个环节各负其责、各把其关。

三、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必须放在保险箱内。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放在同一库内。

2、禁止在保险箱内叠放雷管。

3、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4、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1.6m。

5、库区必须专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6、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

②应建立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台账、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③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④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四、电力起爆安全规定

1、在单独房间或室外安全地点,只准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查每次爆破所用电雷管的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检查电雷管时应注意的事项与加工药包时的相同。

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且康铜桥丝雷管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不得超过0.5Ω。

3、只准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4、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和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应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5、一般爆破作业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交流电流应不小于2.5A,直流电流不小于2A。

6、严禁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起爆必须必须使用发爆器。

五、电雷管编号制度

1、井下新采用的电雷管必须是提供出厂合格证的正规厂家,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所取的的。

2、所有电雷管必须根据厂家提供的编号登记造册建档。

3、放炮员在领取雷管时必须填写领料单,写明所领取雷管的编号。

4、放炮员在下班时要清点雷管,在清退雷管时要填写清退单并写明清退雷管编号。

六、炸药雷管丢失处理办法

1、炸药雷管库及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严禁出现丢失现象。

2、在井下使用过程中,火工品只允许由放炮员单独使用,运送和存放的容器要入箱上锁。

3、在下班时,放炮员要清点炸药雷管,发现有丢失现象,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和矿部并提供有关线索,协助调查。

4、炸药雷管发放人员发现井下有丢失火工品现象时,要报告矿部并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追回所丢失的火工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炸药库保卫人员要尽职尽责,发现炸药库被盗,要立即报告矿部和公安机关,并立即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七、地下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3、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的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将起爆药包与炸药同时运送。

4、往井口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5、井筒掘进时,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6、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通向爆破地点的入口,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没人的情况下,才准起爆。

八、掘进工作面爆破要求

掘进工作面爆破工作完成后要达到“七不”、“二少”、“一高”的要求。

1、“七不”

(1)不发生爆破伤亡事故,不发生引燃、引爆矿尘事故;(2)巷道轮廓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平、直、齐、中心腰线符合规定,不超挖欠挖;

(3)不崩倒支架,防止冒顶事故;(4)不留底根,便于支护,出矿;(5)不崩坏管线、设备;

(6)不崩破顶板、不留伞檐,防止落石事故;(7)不抛掷太远,块度均匀,不出大块岩,岩堆集中,有利于打眼与装岩平行作业等。

2、“二少”

(1)减少放炮时间,做到全断面一次爆破;

(2)材料消耗少,合理布置炮眼、装药合理,减少对围岩的震动;

3、“一高”

炮眼利用率高,达到90%以上,保证循环进度。

九、临时存放爆破材料的规定

当爆破材料被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由于距装药还有一段时间,因此,炸药、电雷管必须按有关规定作临时存放。爆破材料临时存放时,应遵守如下规定和要求。

1、炸药、电雷管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炸药箱内。

2、炸药箱要设置在放炮警戒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3、炸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雷管箱内只准存放雷管,严禁将发爆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分箱存放,不许混放。

4、炸药箱,雷管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5、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炸药箱上。

6、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十、矿井井下运送爆破材料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爆破工运送。爆破工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规定的限量。

2、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中要注意离开电缆和金属导电体。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和其他人员同时上下井。

4、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5、严禁用三轮车、摩托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十一、瞎炮及其处理措施

1、产生瞎炮有下面几种原因:电雷管变质,使用前没经过导通检查,或串联使用了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做引药时电雷管的位置不对,或往炮眼装药时雷管脱离了原来的位置,因此不能有效地引爆炸药;使用了已经硬化的炸药,或装药时用力过猛,炮棍捣实了炸药,使炸药的起爆感度和爆轰稳定性降低;在潮湿和有水的炮眼里装药,没使用抗水型炸药,或使用非抗水型炸药而没套防水套,药卷被水浸湿失效;有时还因为放炮器产生故障,等等。

2、工作面有了瞎炮要及时处理不然就埋伏下隐患。处理瞎炮必须在班、组长和安全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处理不完,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并在瞎炮炮眼处作出明显的标志。

3、处理瞎炮的方法是,先弄清瞎炮炮眼的角度,在距离瞎炮炮眼至少300毫米的位置,另打一个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两个炮眼千万不能靠得太近,许多事故都是因为新炮眼打在瞎炮上引起爆炸造成的。严禁用镐刨处理瞎炮,不许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拽出电雷管。不准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也不准用压风吹这些炮眼,不得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因为以上这些做法都有可能引起爆炸。

4、处理瞎炮后,放炮员要详细检查炸落的矿石,收集没有爆炸的电雷管,交回爆炸材料库。瞎炮处理完之前,禁止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十二、放炮员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所有放炮人员,包括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有关的规定和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的基本知识是保证安全、防止事故的基础知识,也是放炮员应知应会的。如果不学或不懂这些放炮常识,必然会乱干蛮干,就要发生事故。

2、放炮员领回爆炸材料后,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箱里,炮药箱要锁好,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并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否则,就有被冒落的石块砸坏的可能,或有因接触到有杂散电流的各种物体而发生爆炸的危险。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放炮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因为化纤衣服是指用合成纤维纺织的衣料制成的衣服。由于化纤衣料绝缘电阻大,当它与人体或衣料之间发生磨擦时就产生静电。经测试其静电电压可达1~5万V,而且不易流失。而电雷管经测试其耐静电电压为1~3万V,如1~3V的静电电压,从而引爆电雷管,造成爆破材料发生意外爆炸事故。

4、放炮员还须熟悉放炮器材的性能,并能够正确地使用。常用的放炮工具有放炮器、放炮母线、炮棍和掏勺等。

5、放炮员的岗位责任重大。放炮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井巷工程和采矿工作面的爆破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

十三、装药程序

1、装药时,必须先清除炮眼里的岩粉。不然,会使装入炮眼内的药卷不能靠紧或装不到眼底,影响炸药传爆,产生半爆、拒爆或爆燃,留下残眼。装药时左手要带着雷管脚线,右手拿木质或竹质炮棍把药卷一个个轻轻推入炮眼,使药卷彼此密接,但不能冲撞或捣实,不然炸药密度过大会拒爆,还容易捣破药卷防潮外皮,使炸药受潮。往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内装药,药卷要套防水套或使用抗水炸药。

2、采用正向爆破时,引药一定要装在炮眼的最外边,使炸药按正确的传爆方向发挥爆破威力。

3、引药外边要装好炮泥。没有泡泥堵眼,炸药爆炸时部分气体跑出来,爆破效果不好,而且爆炸火焰喷出来,还容易引发矿尘爆炸。所以无封泥的炮眼,严禁放炮。炮泥要用不燃性的和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泥和砂子混合物等)制成。不能用岩块、岩粉和药包纸代替,因为它们起不到炮泥的充填作用。最好用一种塑料薄膜圆筒充水的水炮泥,它能随爆炸形成一层水幕,既可以降低爆炸温度和火焰,又可灭尘和吸收炮烟中的有毒气体。

4、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但炮泥必须封满。

十四、放炮前的检查与警戒措施

1、放炮前,要对放炮地点附近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首先要检查工作面的支架,如果掘进工作面或采矿工作面空顶太大,或支架(柱)架设不牢、有变形损坏的,都不准放炮。否则放炮后容易发生冒顶事故。装药和放炮以前,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的巷道里,其他杂物阻塞了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以上,都要清除出去因为这些东西既妨碍放炮操作,炮烟也不易吹散。炮眼内有水流出矿壁发潮、挂水珠,工作面发冷,都可能是透水的预兆;炮眼内很热,甚至冒热气、流热水,前面可能是发火区;遇到以上这些情况,都不能装药放炮。掘进工作面附近20米内,在放炮前后都必须洒水降尘。

2、放炮前要把机器、工具和电缆保护起来或转移出去,防止崩坏。

3、放炮时要设置警戒。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最好实行“人、绳、牌”三保险警戒制度,在警戒线拉上绳子、并挂上写有“现在放炮,禁止入内”的警戒牌。

4、放炮前,所有人员都要撤到警戒线以外,人数清点准确后,放炮员得到班、组长的通知,才能放炮。

十五、联线与放炮措施

1、联线时,先把每个炮眼引出的雷管脚线解开,然后将各炮眼的雷管脚线互相连接,如脚线不够长,中间可加一段连接线。电雷管脚线与连接线或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接头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接触。放炮线与连接线(脚线)也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金属管、钢丝绳等导电体接触,也不准同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防止联电或遇上杂散电流而引起爆炸事故。放炮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只准单回路放炮,严禁用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线线两头平时要相互扭结成短路,连接脚线时再解开;但连接放炮器的一次只允许在放炮前打开。放炮线线要足够长,保证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

2、井下放炮应使用矿用隔爆型的电容放炮器。这种放炮器有高强度的防爆外壳,充电后能在6毫秒内将足够的电流输送室爆破网路并能自动切断电源、停止供电,以防止网路炸开瞬间产生的火花放电。放炮器要根据每次最多放炮雷管所需的电流来选择,以免发生拒爆。

3、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线、连接脚线的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器和放炮母线接通前,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才可放炮。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把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解下来,两个头还要扭结成短路。

4、已装药的炮眼当班一定放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全放,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十六、放炮后的检查措施

1、放炮以后,经过通风排烟,班组长和放炮员首先要检查爆破效果:看看工作面有没有通电以后不响的炮。这时,放炮员必须先从放炮器上将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然后沿线检查不响的原因。检查线路要等放炮给电一定时间后才能进行:瞬发电雷管不少于5分钟;延期电雷管不少于15分钟。

2、炮不响的一般原因是:放炮器有故障,如充电不足,电压过低,或旋钮没扭到发爆位置;放炮母线、脚线、连接线的绝缘不好或有折断的地方,线路短路或断路;放炮线路连接不牢,电阻增大影响电流通过;某一个电雷管的桥丝断了,造成整个网路电流不通,等等。处理方法,一是用电阻表检测放炮线路是否有短路;放炮线路连接不牢,电阻增大影响电流通过;某一个雷管的桥丝断了,造成整个网路电流不通,等等。

3、放炮后,放炮员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

4、只有检查、处理完毕,工作面已经没有不安全隐患的时候,其他工人才可以进入工作面工作。

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

管 理 制 度

山西XX铝业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储存、保管安全管理制度„„„„„„„„„„„„1

二、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规定„„„„„„„„„„„„3

三、爆破器材管理规定„„„„„„„„„„„„„„„4

四、电力起爆安全规定„„„„„„„„„„„„„„„

5五、电雷管编号制度„„„„„„„„„„„„„„„„6

六、炸药雷管丢失处理办法„„„„„„„„„„„„„7

七、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定„„„„„„„„„„„„„8

八、掘进工作面爆破要求„„„„„„„„„„„„„„9

九、临时存放爆破材料的规定 „„„„„„„„„„10

十、矿井井下运送爆破材料规定 „„„„„„„„„11

十一、瞎炮及其处理措施 „„„„„„„„„„„„12

十二、放炮员管理制度 „„„„„„„„„„„„„13

十三、装药程序 „„„„„„„„„„„„„„„„14

十四、放炮前的检查与警戒措施 „„„„„„„„„„15

十五、联线与放炮措施 „„„„„„„„„„„„„„16

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第3篇

关键词:煤矿井下爆破 拒爆原因 处理对策

1 煤矿井下爆破拒爆主要原因

一般说来,在通电起爆之后,工作面雷管少数或者全部不爆则被称之为拒爆,而所谓的残药是指雷管在爆后并未引爆炸药,又或者炸药爆轰并不完全。在进行煤矿井下的爆破作业之时,产生拒爆的原因主要是受操作技术、爆破工艺以及爆破器材等的影响,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起爆电源。防爆型电容器作为煤矿井下唯一能够使用的放炮器,在展开立井掘进的爆破之时,起爆可以选择220V或者是380V的交流电源。就220V交流电源而言,其电路形式只能是串联;就380V交流电源而言,其电路形式非常多样。

1.1.1 不能对放炮器进行正确的保养和管理。放炮器如果经常使用则会导致其主电容容量降低,从而造成它在充电的过程中不能达到规定的电压值。在对放炮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放炮器也有可能会受潮,并且在受潮之后,它的氖灯会起辉,让人误以为已经达到了额定的电压状态。除此之外,放炮器不能良好接触以及开关出现触电溶蚀等全都会导致放炮器的输出引燃冲能降低,同样也会降低放炮器的起爆能力。

1.1.2 放炮器的输出功率以及起爆能力不够。不同规格爆破器,它的爆破能力是存在一定差距的,虽然设计计算不会出现失误,然而事实上,因为在连接过程中爆破网络接头出现不实又或者锈蚀的情况,便会造成网路中实际电阻高于计算电阻,如此一来便使得放炮器起爆能力和额定起爆能力之间存在差距。

1.1.3 当放炮器的充电时间过短,又或者电池电压不足,当电压值还没有满足要求时便开始放电起爆作业。由于国内放炮器绝大部分都是电容式的防爆型放炮器,其需要的是高压脉冲电流来将电雷管起爆,并且大多采取电磁机电开关或者机械毫秒开关来进行放电,从而达到爆破安全要求。

1.1.4 雷管起爆的通电时间短或者电流值太小。爆破需要较大电流与较长通电时间,较小电流经过雷管便不能满足雷管准爆真正需要的实际电流,又或因为通电时间太过短暂,造成雷管无法获取引爆需要的冲能,从而导致雷管出现拒爆情况。此外,如果起爆电源之时采用的是交流电,那么由于其电压非常低,其输出功率不足,同样也会导致雷管产生拒爆。

1.2 雷管方面。作为重要的起爆元件,在展开井下爆破之时,可使用电雷管,通过串联或者并联的方式将之连接到爆破线路中,如果雷管出现拒爆情况,那么便会造成炸药部分拒爆或者全部拒爆。

1.2.1 电雷管密封超过其使用期限或者不防水失效,又或者电雷管受潮;蜡封不实导致电雷管受潮,造成炸药或者爆药失效;雷管管口有出气孔或者密封不实,上述原因全都会导致拒爆现象发生。除此之外,当电雷管的使用期限超过有效期,那么便会降低起爆的可靠性,使起爆的能力降低,如此便会导致残药或拒爆的问题产生。

1.2.2 在铅板穿孔试验的基础上对雷管起爆能力进行标定,当试验条件一定时,雷管的直径小于或者等于爆破后铅板的穿孔直径才行。假如雷管的起爆能力不足便会使得雷管响后依然没有出现爆炸的情况,从而导致残药情况发生。

1.2.3 电雷管的质量不符合规格,并未对其质量和性能加以监测,同时出厂前,对全电阻抽查是合格的,但是在多次运输和装卸的情况下,通过多次颠簸和振动,便会导致雷管内部脚线或者电阻丝折断、脱落,但到了现场又并未对其进行逐点的导通检测,进而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雷管在网路中连接,从而导致拒爆现象的产生。

1.2.4 选用的雷管电阻值比较大或者选用不同批次、品种、厂家的雷管。当起爆发生时,由于电雷管在起爆冲能、发火电流以及发火时间方面存在差异,当爆破网络相同时,特别是在串联电路中,具备较高敏感度的雷管会先爆破,同时炸断线路,而那些尚未发火的则会出现拒爆现象。

2 煤矿井下爆破拒爆的预防处理对策

通过对上述拒爆产生原因加以分析,笔者以为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来预防拒爆现象的产生。

2.1 对准爆电流加以计算,格外注意电爆网路的连接质量。需确保电爆网路的连接满足设计要求,杜防产生漏连与错连的情况,并且还要将接头拧实,确保接头是清洁的,杜防由于受到泥浆以及各种油污的影响而导致接头电阻增大。对于长时间储存的雷管来说,还要将线头绝缘物以及氧化物等刮去,使金属展露在外面。除此之外,各种裸露的接头还需要间隔足够距离,切忌触地,当遇到有水或者潮湿之时,需用防水胶布将之包裹起来;确保放炮母线具备足够的耐压性能和抗拉强度,并且电阻值要足够小。

2.2 对放炮器进行正确选用。在进行煤矿井下的爆破之时,一定要选取防爆型放炮器,而且它的额定功率还一定要与放炮个数相关要求相符,在环境条件以及连线质量等条件的限制之下,一般说来,起爆雷管的数量都处在额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还需统一维修和管理放炮器,并对电池实行定期更换,从而确保放炮器能够正常工作。(上接第187页)2.3 对雷管加强检测。在发放雷管出库之前,一定要选取专用点流感检测仪来对电阻加以检查,并按照雷管电阻值的大小展开编组,把值相近或者一样的编在同一电爆线路里面,严谨混用电阻值差距过大的电雷管。

2.4 对爆破材料加以选择。尤其是要选取符合规格的电雷管,严禁将不同性能、厂家的电雷管联合起来使用,严厉禁止对失效和编制的雷管以及炸药加以使用,同时对雷管起爆能力进行定期的抽查检测。

3 结语

在进行爆破作业之时,一旦产生拒爆现象,不但会对任务完成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后续作业人员安全产生影响。所以,对拒爆现象进行正确的处理和预防是确保爆破安全至关重要的内容。将拒爆现象产生的真实原因找出,是排除各种拒爆现象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并且也能够杜防产生工程事故以及对人身造成伤害,因而具备非常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宝国,邵轩.煤矿井下爆破拒爆半拒爆原因分析[J].中州煤炭,2011,04:34-35.

[2]章俊,胡海磊.中深孔爆破拒爆分析及解決对策[J].硅谷,2011,20:172.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第4篇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火工品及爆破管理通知和文件精神,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实际情况,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加强我矿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刘德平

副组长: 张明、邱法林、白焕文

成员:贾培顺、李冠斗、宁大民、王辉、刘景强、武新文、宁洪进、程复习

二、综合规定

1、各单位要加强对爆破工、库管员的管理。强化教育,严格考核,增强工作责任心。以提高按章作业的自觉性。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爆破工违章登记台帐。对违章较多的要跟踪调查,并分析其违章原因。专业人员与区队一起做好帮教工作。

3、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对爆破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领、退爆炸材料登记制度,把住爆炸材料的发放关口。杜绝爆炸材料的流失。一旦发现爆炸材料丢失和被盗事故,要立即汇报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认真追查。

4、矿每季评选一次优秀放炮员,对评选出的优秀放炮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5、严格进出爆炸材料库管理,进入爆炸材料库的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或矿公安部门的证明。

6、因违反爆炸材料有关规定,造成丢失、被盗或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定期组织涉爆人员学习爆炸材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煤矿“三大规程”,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8、各单位必须对班(组)长、爆破工、警戒人员落实以下责任:

⑴班(组)长是当班施工地点爆破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当班的爆破安全管理。

⑵爆破工是当班爆破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按班(组)长下达的命令进行爆破。

⑶警戒人员是当班每次爆破前警戒工的直接责任者,按班(组)长下达的命令在警戒地点担任警戒工作。

⑷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到警戒地点检查警戒情况,确保无误并通 知安监员后方可通知爆破工起爆。

9、安监员对所属范围内的爆破管理工作负检查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爆破工作进行处理。

10、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在爆破所影响范围内同时施工时,爆破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落实好爆破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负责人,爆破管理责任人,落实好爆破管理的各项规定,其他单位必须听从爆破单位的命令。

1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2、井上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包括装卸工、押运员、库管员及汽车司机等都要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培训。井下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政审和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人员。

1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布置图必须表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⑵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⑶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⑷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14、1个采掘工作面只允许使用1台发爆器进行爆破。

15、爆破工领取炸药、电雷管时,必须持爆破工作业证和爆破材料领用单领取,并交回上一天领用回执单,回执单必须严格执行“五签字一盖章”制度。五签字:即值班干部、班(组)长、爆破工、收料人、发料人;一盖章:即火工品专用章。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药库,不得留给下一班使用。

16、电雷管必须有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他人运送。运送时必须用药箱,严禁用手直接提携炸药。爆破工不得同时运送电雷管和炸药。

17、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乘车时不得与其他人同坐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18、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19、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爆破工必须使用自己的雷管号。

20、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⑴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⑵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⑶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21、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2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⑵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⑶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⑷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2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26、炮眼封泥必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27、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拉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⑵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的1/2。

⑶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⑷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⑸光面爆破时,周边眼应用炮泥封实,且长度不得小于0.3m。

⑹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不得小于0.5m,岩层不得小于0.3m,浅眼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28、装填炮泥:

⑴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⑵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扭结。

29、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⑵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下部空间的瓦斯。

⑶爆破前必须洒水。

3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⑴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规定时;

⑵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⑶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⑷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⑸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采煤工作面风向不稳定时;

⑹采掘工作面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等情况时;

⑺炮眼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⑻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⑼发现拒爆、残爆等未处理时。

31、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

3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⑵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⑶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挂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0.3m以上。

⑷只准使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回路。

⑸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33、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34、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保险”、“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一炮三检”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并做好记录。此项工作由爆破工操作。

“三保险”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三人连锁爆破”即爆破前,爆破工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负责派人警戒,并检查警戒人员到位情况、工作面人员撤离情况和清点人数,班(组)长命令爆破工进行“一炮三检”工作,并用自身所带的便携式报警仪对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防止瓦斯浓度超限爆破,上述措施落实无误后将“允许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爆破,爆破作业完成后两牌各归原主。此过程由现场安全检查员监督执行,确保“一炮三检”、“三保险”工作在现场落实,确保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

3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爆破知识的人员到各警戒地点担任警戒工作,必须亲自到各警戒地点检查警戒情况,确保无误并通知安监员后方可通知爆破工爆破。

36、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并回头观看人员情况,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 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37、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安监员(瓦斯异常区为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38、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解除警戒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地点作业。

39、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的钥匙,并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路边挽线边检查进入爆破地点找出拒爆的原因,其他人员严禁进入爆破工前方。

40、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⑵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的炮眼。

⑷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41、爆破作业必须采用正向装药串联网络,严禁使用并联、混合联;严禁反向装药。

三、采煤爆破管理规定。(除执行综合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采煤爆破工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

2、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3、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它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4、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确有困难时,可以一次打眼,间隔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m,并要采取防止间隔区间未装药炮眼爆破挤压的措施。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

5、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6、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丢失,严禁随地乱放。

7、工作面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炮眼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工作面有明显的来压现象时,不准装药。

8、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到距爆破地点20m以外的地点警戒,连线前,到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50m,装药期间管理人员有权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连线前,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9、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10、工作面与其他地点相距20m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11、分组爆破后,经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采煤机割煤时,回风側严禁爆破。

12、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严格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执行。

⑵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配合,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13、禁止用裸体、破皮、漏电的母线爆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50m,工作面严禁多母线爆破,严禁明电爆破,放糊炮。

14、顶板破碎处及老峒附近爆破时,每次起爆长度不得大于2m,做到放一遍检查一遍,发现异常处理完后再爆破。

四、掘进爆破管理规定。(除执行综合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熟悉该施工地点的通风、瓦斯管理规定及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

2、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100m,并无断头、明接头、短路、包皮破损等。

3、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距爆破地点30m以外警戒。连线前,警戒地点必须撤至距爆破地点直线巷道100m,拐弯巷道75m以外。定炮过程中,管

理人员(持证)有权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连线前,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4、爆破前必需准备充足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在符合规定的安全地点,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等。

5、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严禁装药。

6、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7、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8、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爆破。

9、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10、打眼和装药不准平行作业,迎头装药必须有班(组)长、安监员监护,警戒线以里不得超过3人,监护人员不得参与装药。

11、下山施工时,迎头有积水的,巷道采用架棚支护时两个腿窝要单独打眼爆破。

12、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3、爆破作业地点多头堵人警戒时,爆破工和班(组)长必须对警戒人员明确指出拉线方向及位置。否则追究爆破工和班(组)长的责任。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火工品

爆破

管理规定

发:安全生产班子、有关单位,存档。

共印50份 查庄煤矿办公室印发

2005年2月14日

打字:张

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第5篇

六条规定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矿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及《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结构我矿的实际生产情况,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每新开工头面都作好探放水工作,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按规程措施要求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瓦检员、安监员及班组长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在生产作业中严格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十、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必须由安监员、保卫科、放炮员及库管员进行领退及运输;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十一、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管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十二、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十三、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地面设置了炸药库房和雷管库房。

十四、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十五、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同时在二级人车设置红灯,严禁人员在运输雷管和炸药通行。

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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