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精选8篇)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 第1篇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2年第288 (x) 号决议的“任何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被视为民间组织 (Private Organization) ”。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最早诞生在19世纪的欧洲。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前, 由于受社会发展、公民意识等因素制约, 民间组织发展极为缓慢, 且活动主要局限于传统的慈善事业。从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二十世纪初叶, 由于自由结社权的普及和公民社会的兴起, 民间组织开始从传统慈善事业向公民慈善事业转型, 逐步趋向组织化、专业化。冷战结束后, 民间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都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其数目数以万计, 成为全球社团革命热潮。民间组织是继国家体制与市场体制之后的一次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成为介于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庞大的社会组织体系
中国本土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历史上常见的民间组织类型有:慈善团体、互助组织、工商行会、文学社团、政治结社以及宗教结社等。20世纪以来, 中国本土的民间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并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至1949年新中国建立。1932年10月, 国民党政府公布实施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民间组织的专门法规《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第二阶段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以前。这个时期, 我国民间组织虽然有所发展, 但整体数量仍旧很少, 而且多为各级党政机关的附属部门, 缺乏独立性。据统计, 到1965年, 全国性社团数量不足100个, 地方性社团也只有6000个左右;第三阶段从改革开放至今。在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 民间组织也迎来了空前的发展, 民间组织在数量上、种类上大大增多。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 我国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 随着政企分开,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重点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民间组织开始大量涌现。截至2012年底, 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1) 总量接近49.2万个 (2) , 其中社会团体26.8万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 基金会2961个。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国际民间组织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国际民间组织在我国的发展也很快。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提拱的数据, 现今境外在华社团的数目大约在3000到6500家之间, 其中资助2000家, 项目机构1000家, 商会行业协会2500家, 宗教社团1000多家。他们虽未经登记, 却都在默许下正常开展工作。另一种来自官方的说法是, 在中国大陆的各种国际NGO大约有2000多个。 (3) 在中国已经奠定了较稳的活动基础的外国民间组织应在1000家左右, 外国民间组织每年投入中国的资金约在1亿至2亿美元之间。 (4) 这些外国民间组织大多数是来自发达国家, 其中以美国的NGO取得的进展最为引人注目。
在中国的国际民间组织有三个特点: (1) 专注于赈灾扶贫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 (2) 工作地点多为贫困边远的地区; (3) 与政府多为合作伙伴关系。比如在云南省, 有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瑞士等国的70多个国际民间组织, 他们大多从事为灾区捐钱捐物、环保、乡村医疗卫生保健和贫困山区教育等活动。
国外民间组织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救助。在世界各国, 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 民间组织致力于消除贫困, 增加贫民收入;对穷人提供食物供应;对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卫生保健、住房等方面的服务以及帮助弱势群体提高对付疾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2) 社会服务。国外很多民间组织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以改善当地的卫生条件、保护环境、普及基础教育、小额信贷促进经济发展等为己任。为改善当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作出了很多的贡献。 (3) 权益保护。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帮助他们努力在社会生活中生存和发展, 是许多民间组织致力的事业。 (4) 扶贫发展。国外许多国家的民间组织在消除贫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某些方面的作用甚至超过了政府。
三、我国民间组织与国外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差距
在我国, 民间组织已在社会许多领域, 尤其是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作用, 但相对于民间组织发展较好的国家来说, 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1) 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方面。国外很多民间组织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信息提供、社区服务、弱势群体的关注、教育咨询、人权维护、扶贫开发、医疗救助、学术研究、文化发展等多个方面。并且已经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组织网络和发展机制, 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 民间组织在这些方面虽然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组织网络和机制体系上还不完善。
(2) 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方面。很多国家的民间组织能深入到基层, 在农村和社区里面扎根, 切实帮助当地民众开展生产生活的自助和建设。例如, 在孟加拉国, 一个叫农村行动委员会的民间组织管理着3500多所小学, 为贫困民众的子女提供基础教育。在美国, 活跃在大小城市社区内的民间组织就超过100万个, 他们对社区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弱势群体的扶助、公共卫生和社区环境的建设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 我国民间组织开展的活动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的还是比较少, 在对农村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扶贫开发和公共卫生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3) 调整社会关系方面。一些国家的民间组织在救助和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有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他们往往聘有专业法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在进行相关的维权时能专业、有效地解决, 从而缓和了一定的社会矛盾。例如, 他们在接受劳工的申述时, 首先会整理申述材料并把它交给政府有关部门, 然后督促后者及时解决, 或直接同雇主协商。如果雇主不合作, 那民间组织将协助劳工诉诸法律手段解决。在我国, 民间组织没有完全起到这方面应有的作用。比如, 我国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随意克扣和拖欠, 由于他们自身的维权意识和没有相关的民间组织为他们申诉, 即使有一定的呼声, 那也是很微弱的。
四、国外经验的借鉴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 国外的民间组织发展和运作比较良好, 在对政府和公民的支持和作用上, 有我们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民间组织由于历史和官方政策的原因拥有较高的公信力, 很多美国人更喜欢民间组织作为服务提供者, 而不是由政府提供服务。因此, 美国政府直接和间接地支持民间组织, 包括:提供有利的法律和规制框架;通过税收激励办法, 鼓励公民个人向民间组织捐款;通过提供政府赠款和合同, 向民间组织提供直接财务支持;通过对使用民间组织服务的个人进行补贴和税收优惠, 间接地从财务上帮助民间组织等。
美国政府和民间组织间的关系是一种全面的合作伙伴关系。美国政府相当依赖非营利部门实施其人本服务项目, 尤其是在健康、教育和福利服务方面。联邦政府所有用于健康、教育和福利服务方面的款项的一半多, 是通过社区层面的民间组织支付的。由于民间组织提供了很多本应该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 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作为政府的答谢, 美国法律规定, 所有的民间组织都可以免缴联邦政府的公司收入税, 大部分组织可以免缴州及地方财产税、销售税。个人向民间组织捐款同样可以获得免税权。美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大多是通过民间协会发放, 以避免政府补贴的市场无效性的通病。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再看看其它国家的民间组织。马来西亚政府邀请了像“马来西亚消费者联合会”和“全国妇女组织委员会”这样的温和组织参与协商国家的经济建设, 并为制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出谋划策。孟加拉国的乡村进步委员会也许称得上是世界上最大的民间组织, 它拥有17000名专职工作人员和8000万美元的年度预算。在政府缺乏资源的领域内, 它正大展拳脚。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了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及其创立的乡村银行。这是第一次将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与消除贫困有关的个人和民间组织。新加坡社会发展部官员表示国家应向个人和社会团体提供充足的机会, 帮助它们为新加坡的福利事业服务。同时, 政府还为他们提供基本的条件和必要的资金。这种相互关系加速了民间组织的发展。
国外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有益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当然, 对于国外的经验我们不能照抄照搬, 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中国的实际进行借鉴。例如:当前我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国家对灾区投入的救援和恢复重建资金有限, 就需要民间的捐助给予支持。这时, 由民间组织协调组织进行募捐就比政府的“行政性的号召”更为有效。另外, 在对目前的弱势群体的帮助上, 也可以借鉴国外民间组织的经验, 对留守儿童、残疾人士等给予适时和适当的帮助。因此, 我们要积极支持并促进民间组织在社会需求较大的保健、教育、环保等社会服务领域的发展, 使其能够健康运作并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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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 第2篇
【侠客岛按】6月30日的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用习近平的话说,“由中央来开这个会,在党史上还是第一次”。七常委全部出席的党史创举,也意味着新形势下中央对群团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以往,算得上是一种“升格”。事实上,关于群团工作,2014年最后一场政治局会议中,就审议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今天,《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已经全文刊发,里面有哪些新提法呢?侠客岛(ID:xiake_island)为你细细梳理。什么是群团组织群团组织,全称为群众性的团体组织。它既是党直接领导的组织,也是群众自己的组织。在中央编制机构中的群众组织,一共包括22家单位。这其中,有的大家可能都不是太熟悉。它们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的,除了人们熟知的“工青妇”,在中央编制机构中的另外多家群众组织,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行业性质的(法学会、科协、外交学会、记协、文联、作协、工商联等),也有侨联、台联这样面向海外的组织,还有建国初期特定人群组成的黄埔同学会、欧美同学会等有历史意味的组织。言而总之,一句话,这些都属于“大统战”的范畴。以前我们熟知的“一切爱国的建设者”,差不多就可以概括群众组织的广阔性。
新表述里的“第一次”特殊的举动,总有特殊的背景。比如,在《意见》中,就有这样的背景表述——“我国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党面临的挑战和考验前所未有,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意见》还这样表述做好群团组织的目的之一:“最大限度把人民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打造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干扰和破坏和‘颜色革命’的铜墙铁壁”;“生死存亡”见诸官方文件已经不是第一次,阐述反腐意义的时候已经用过。但把“敌对势力干扰破坏”和“颜色革命”放入官方文件,在近年来也属罕见。众所周知,共产党起家的“三大法宝”之一,就是“群众路线”;革命战争时期使共产党赢得人心、建设时期使国家振衰起敝,靠的也是共产党和群众的鱼水关系。但毋庸讳言,当下的中国,官方和民间存在诸多的误解和矛盾,导致舆论撕裂,社会流动性差,公众对社会事件的有效参与不够,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足。这也就是习近平所言,“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尤其在当下的中国,无论是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发展,还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抑或是社会和谐稳定,说到底,都得靠群众、靠人民。这是根本的出路,更是共产党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在这样的背景下,群团组织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它既可以承接国家意志,又可以团结和发动群众。换句话说,这一次的“升格”,是一种重视,更是对传统的回归。这种做法和态度,在此前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就已体现出来。问题既然说要“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就说明群团工作中存在弊病和提高的空间。用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话来说,这些问题就是“衙门作风”、“职能雷同”、“代表面窄”和“内容空泛”。归结起来就四个字:脱离群众。《意见》则指出了更为直接和现实的问题:“当前有的地方和党委对群团组织不够重视,对群团工作缺乏研究,也缺少支持”。简单说,就是“边缘化”:一方面,群团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处于边缘地位,无法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管理;另一方面,虽然是群众组织,但是在群众中处于边缘,端着官架子,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所以针对这两个方面的缺陷,向上应该打通政治参与通道,向下应该接近群众。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 第3篇
一、民间组织的界定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
在学术界,目前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界定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在各种文献资料中出现“民间组织又称为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的字样,三者常常是混用。笔者不认同这样的使用方法,非政府组织是相对于政府组织而言的一类组织,一般是指高度行政化的社团和相对行政化的社团。非营利组织是相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组织而言的一类组织,揭示这类组织的非营利特性,它受到“非分配约束”,即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服务。第三部门是相对政府部门、市场部门而言,一般它的外延要比NGO、NPO要大。
我国官方定义的“民间组织”是指由民间力量主办的,为社会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它包括两大类:一是社会团体,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笔者认为这一概念虽然在使用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此概念过于宽泛,不利于我国的民间组织向规范化发展。而对民间组织的界定不清会影响它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民间组织存在领域不确定就会影响它发挥应有的功能。
本文根据国内外学者所界定的民间组织特性和定义,对民间组织的定义作出如下表述:民间组织是指在政府、市场体系之外的,以民间形式存在,由社会成员自愿成立的具有公共服务宗旨和独立性,接受非分配约束条件,能够承担一定公共事务责任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民间组织的正常功能与作用
民间组织是独立的社会组织,具有很强的服务性和自愿性,它的根本特征决定了它与政府部门、企业部门社会功能的不同。一般认为,发展完善的民间组织有以下几种功能和作用。
1.民间组织对社会公民的正面影响功能,它通过提供一个公民公共生活的平台,促进社会认同、社会交往和社会良好文化的形成,即在组织成员之间建立一个纽带、桥梁,更好地进行沟通,达到相互学习和相互影响的效果。
2.民间组织对社会的组织动员功能,它通过推动社会公民参与各种活动,满足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缓解一些社会冲突,有利于实现社会民主化。
3.自治功能。民间组织来自民间,是社会的主要载体,如果要在维持市场秩序、监督政府政策的实施、提供社会服务和公共产品等方面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种自治的功能,才能真正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4.民间组织可以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强大动力。当然这是指发展完善、具备强大能力的民间组织。目前,在我国这类民间组织并不多,在农村基本上没有。
(三)民间组织的分类
1.按照地域对民间组织进行分类有城市民间组织和农村民间组织两类。在本文中,农村这个概念主要是指“县乡(镇)村”这样的范围,有别于城市的“市区街道社区”结构范围。根据此次调查的结果,当前农村民间组织主要有三类:一是提供农林牧渔业生产、销售、技术推广等服务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即农村经济协会,目前广西陆川县这种组织的数目占当地民间组织总数的48%,是发展最好、分布面最广、最具有生机和活力的一种民间组织;二是农民主办或领办的各类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乡村学校、文化体育等;三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文化社会团体,包括在许多乡村事实上大量存在的老年协会、戏剧协会等,由于登记注册的较少,具体数目不详,这类民间组织大多是“草根组织”,却是典型的民间组织。
2.不管是根据国外的学者,如塞拉蒙、沃尔夫所归纳提出的特征,还是用本文的定义去衡量,我们都会发现在我国完全符合这些标准或定义的民间组织并不多,尤其在农村更是少之又少。我国民间组织由于其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成长,自然比一般民间组织要复杂得多,它不仅具有民间组织所共有的特征,也存在一些属于中国本土的特征。笔者结合提供公共产品分类的方法,根据各类民间组织所具有的特征,参照国外的标准以及本文对它的定义,为促进我国民间组织向正规化发展,对其种类与特征的区分如表1所示。
表1中所提到的官方性民间组织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属于准政府组织;而俱乐部式民间组织是属于纯民间组织,在此专门作为一种是为了展现以集团内部成员为服务对象的民间组织;除此之外,后三种组织都存在不少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或不想登记的民间组织。
二、农村民间组织的功能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合作伙伴,而不是敌对的互相抑制的关系,民间组织可以承担一些社会公共事务责任,把那些政府管不好,也管不了,不想管的事情交由民间组织来做。在我国,目前要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这样的合作模式很难。有三大问题要我们去面对:(1)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不够完善,尤其在农村,更是空有数量,种类单一,普遍存在资金和管理问题,没有什么能力去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2)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态度还不够明确,相关政策还没有出台,这涉及授权和分权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政府公务员中对民间组织有正确认识的人并不多,更谈不上去引导和培育民间组织,这大大影响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3)就算政府授权和分权,民间组织有能力承担社会公共事务,但是哪些职能可以由民间组织承担,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由民间组织提供,在当今的民间组织研究当中并没有清楚地界定。可以说,如果不了解民间组织的存在领域、功能作用,民间组织就不可能有明确的发展范围,就不可能去承担具体的公共事务,帮助政府解决一些难题。
(一)当前农村民间组织的功能发挥现状
广西陆川县民间组织数量从无到有,逐步增长,到2007年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已达到196家,其中县级社团15家,社团分支机构68家,农村经济协会9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9家,但半数以上名存实亡。农村民间组织生成机制出现问题,主要是政府选择才会推动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而不是社会选择,由农民自发去成立民间组织。于是出现了农村民间组织光有数量无质量,结构不合理,形式比较单一的现象。由于民间组织在农村发展最好的是农村经济协会,于是在此主要探讨这一类型民间组织的功能。
目前,农村民间组织的功能发挥情况与正常功能发挥程度有一段距离,一般发挥以下几种功能:(1)发挥正面影响功能,协会通过开展活动加强农民会员之间的人际联系,在协会平台上学到相关的技术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认知和道德水平。(2)协会能够引导当地的农民加入一些新的产业生产中,促进当地产业结构的转变,即发挥组织功能。(3)草根纯民间组织发挥文化交流功能,成为农村优良文化的交流大使和传承大使,尤其是那些保护弱势群体的组织,协调缓解了村民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一部分政府不能做好的职能。
(二)农村民间组织需要完善的功能
尽管当前农村民间组织发挥了一部分功能,但由于民间组织生成机制以及组织本身的管理与结构问题,功能失灵现象在农村民间组织中依旧存在。与正常功能发挥相比较,农村民间组织需要完善以下几种功能。
1.自治功能。目前农村民间组织的内部管理状况并不乐观,这会影响其自治功能的发挥。
2.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协调的功能,进而完善推动社会变革的功能。经济协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政府的联系比较多,但其他类型的民间组织基本上和政府没有多大的联系,因此在发挥其社会功能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失灵。
3.促进成员团结合作的功能。目前农村民间组织的这种功能发挥有限,此类组织虽有一定的号召能力,但开展活动有限。
4.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的发挥,主要是经济协会为农户提供销售方面的服务有所欠缺,甚至有不少协会违背民间组织不营利的本质,赚取会员的中介服务费用。
三、启示和建议
从以上的功能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村民间组织所具备的功能还没有达到一般标准。试想,如果政府把一些社会职能转交给民间组织,而民间组织却因为功能发展不齐全,无法承担这些社会职能,这样就会出现“权力真空”现象。笔者结合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从政府角度去思考应如何培育、规范民间组织的发展,把哪些职能转让给民间组织承担以及从民间组织的角度去思考如何完善组织功能,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政府角度去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
1.政府应认识到民间组织的重要性,承认民间组织的作用和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民政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并加大宣传民间组织的力度,让更多人了解民间组织的作用和功能,才会去接受这一新事物,才能发挥民间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沟通协调作用。
2.政府要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要有意识地提高民间组织社会交流和促进农民民主和法律意识等方面能力。
3.完善我国农村民间组织主体资格制度。政府应确定民间组织准入的标准:县乡(镇)村,实施有层次的主体资格制度,让那些无法或不能在民政部门获得法人资格的纯粹民间自发的组织纳入法定民间组织行列,有利于这些农村民间组织持续发挥文化、人际交流的巨大作用,更有利于文明乡风的形成。
4.建立民间组织的经费保障制度。发展壮大民间组织需要经费作保证,国家对民间组织一些涉及经费收入的政策要有所变通,此外政府要给予财政上的补助或扶助。
5.对农村民间组织尤其是农村经济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转变其价值观念。
(二)从民间组织角度去宪善自身的功能
1.民间组织与政府脱钩的问题。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凡是与政府关系密切的民间组织的发展都比一般民间组织要好,这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以及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不完善时期的一大特点。笔者建议,这些发展较好的民间组织可以引进专职人员进行管理,这样既可以彻底解决脱钩问题,又有利于组织的持续发展。
2.实现民间组织的结构转型。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不少民间组织的组建都与有经济实力的社会精英相联系。这种个人魅力型发展模式在社会转型期间以及民间组织发展初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长期下去不利于组织的发展。因此民间组织要完善组织功能,就必须转变组织的领导制度,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
3.拓宽运行经费的来源。组织要持续运行需要经费的支持,一般组织的经费来源是会费、捐款、政府资金扶助。农村民间组织的经费开支是很难靠会费来维持的,至于社会捐款、政府扶助目前在农村很少有。笔者建议学习国外经验,让一些农村民间组织开展一些经济活动,但必须受“非分配约束”条件的限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蔡磊.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 第4篇
一、民间组织的由来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当时的“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xx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肯定了民间组织的作用,明确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原则,提出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任务。这一文件明确了民间组织包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组织,登记管理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6月,在xx机构改革中,批准成立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0月,xx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分别作了界定,确立了各自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保障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基本行为,强化了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管理机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至此,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有了重要的法规依据,走上了日益规范化的道路。按xx《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性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我市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情况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是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我市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3200多家(其中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82家),涉及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民政、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把工作重心从盲目追求数量转移到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上来。在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和年检的同时,较好地贯彻了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和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民间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抓好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民间组织体制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民间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民非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执法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民非单位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多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民非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经常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情况,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了民非单位的管理。同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该哪一级登记管理的由哪一级登记管理,明晰责任,该上交的上交,该下放的下放。
(二)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对民非单位进行检查是政策法规赋予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主要管理手段,同时,也是我们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转情况、加强与民间组织联系的必要措施。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每年年检我们主要检查民间组织的遵纪守法、照章(程)办事、履行登记手续、财务管理和从事活动的情况。今年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的第三年和财务审计的第二年,针对不同情况,我们打破常规,采取了灵活的年检办法,区别情况分类对待,经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分别牵头召开了文化、科技、体育、综合类民非单位年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发放了年检材料、年检说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明白纸”。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三家联合讲课的方式,将今年年检的要求、报送时间和有关事项以及财务审计的情况等有关内容一一说明。对其他未开年检会的民非单位,通过电话通知的办法,逐一解释年检要求和内容。
(三)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活动。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原则之一就是抓培育发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营利化倾向较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誉缺失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非单位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民非单位行为,提高民非单位社会地位,使其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省厅的安排部署,我们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了诚信建设活动。截至目前,已有100多家市属民非单位响应了倡议,有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诚信建设开展得有声有色。
(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民间组织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为营造良好的民间组织发展氛围,根据xx《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自5月中旬开始,我们会同政策法规处、县(市)区民政局,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密切协同,对全市进行了民非单位管理执法集中查处活动。共查处200多个民非单位,有效打击了非法民间组织,进一步规范了民非单位行为,起到了教育、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好评。省、市多家媒体都进行了报道。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 第5篇
(一)我国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的现状
目前学术界论及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有的学者从民间组织的设立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将民间组织的成立形式分为三个类型:许可制、部分许可制和放任制。也有学者从民间组织成立程序角度将其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从我国现行有关民间组织的立法文本来看,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管机制为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双重管理体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相结合,渗透着事先监督与事后监督,但政府对民间组织成立后事后监督不力。尽管立法规定了对民间组织的监管条款,但规定模糊笼统,不易操作,而且操作起来易导致政府自由裁量权滥用。因而现行立法文本规制几乎全然无效。
在我国,作为民间组织存在基础的公民社会的发展尚处幼稚期,传统的国家主义影响仍然存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国家角色转换与市场经济运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必然给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可以说中国的民间组织发展正处于一种“瓶颈”状态面临着自身发展初级阶段的种种困境,以及国家法规政策的不合理规制的双重压力。
(二)现行民间组织监督管理体制的缺陷
1. 目前的许可登记制度和双重管理机制规定登记部门和
业务主管部门共同作为民间组织的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间组织的成立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再经相应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予登记成立。其弊端在于民间组织成立要求完全的双重许可过于苛刻,在培育发展上,民间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部门而使发展受限制,而找到的管得又太多,影响了发展的自主性与民间性,或者因为利益关系而推诿,民间组织仍然无法得到许可而不得不非法存在或者不成立。
另外,双重许可和双重监管机制对拟设立的民间组织进行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采取严格的实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未经登记而以民间组织身份活动的为非法民间组织,必然被取缔。
2. 从国务院制定并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内容来看,国家对民间组织的发展采取限制竞争的态度,把它的成立发展限定在登记机关和主管业务部门所在的行政管辖区内,实际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而这种管理恰恰在纵向上限制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级地方的民间组织之间的竞争。同时还禁止部分民间组织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部分民间组织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这些规定都限制甚至否定了民间组织的竞争。
3. 尽管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准入监管得极为严格,但民间
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上却伴随着放任主义。理论上,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在范围上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从成立到实际活动的全程,都需要合理的监管,既不严“统”而“死”,又不宽“放”而“乱”,达到相对平衡。但实践中,由于过于注重民间组织源头上的非法性遏止,认为在准入上把好关最为重要,因而对一些成立合法的民间组织,成立后进行非法活动却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监控,表明现有机制的效率和实效上的缺陷。
二、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的重塑的必要性
诚然,中国世纪性结构变迁中,由于民间自治力量的分散和不成熟,因此以民间组织为代表的公民社会的发展必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主导。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结构的重塑过程是一个政府主动推动过程。但这个强力政府可能民主亦可能专制,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可能是推动亦可能是阻碍。除了前文分析的缺陷,致使民间组织的发展受到严重限制的角度考察,来探讨改革这种监管机制并重新构建较为适合的新机制的必要性外,我国民间组织自身的治理一开始便带有病态,而现行的制度性弊端更加剧了病情,使之处于发展的尴尬境地,同时也使民间组织的服务性功能远未达到应有程度。因此就增强自治自律能力进而提高服务等功能来看,也有必要构建新机制。
首先,理论意义上,民间组织具有很强的自治性,但实践中中国民间组织的自治还存在某种“亚健康”的情形,如上文中提到的一系列挂靠政府的带有浓厚“二政府”色彩的民间组织,其活动过于依赖政府,尤其在财政上,许多民间组织都是靠政府拨款来维持的。事实上,现在社会上的资源如此丰富,只要提高自身的筹资能力,解决发展和提供服务的财政经费并不是一个最大的难题,但这个不是最大难题的难题恰恰难倒了许多民间组织。这恰恰说明现在的民间组织能力不足、缺乏自治理念。为什么这样呢?首先是民间组织发展滞后;其次,在政府层面,基于多数民主和保证社会秩序安定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虽有可以原宥的初衷,但无疑加剧了民间组织的病情,阻滞了它们独立自治的前进步伐,因此这种监管机制必然要被摒弃。
其次,在传统的国家主义政治理念支配下,以自发的习惯性的民间力量为核心的公民社会,一直处在被国家兼并的状态,但并不可能消灭它作为与国家互动的一元的存在,它只是隐藏于全能国家背后在民间发挥影响,因而中国的转型与其说是在外界(西方社会实践和理论)的影响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进行,不如说是中国公民社会自发积聚的力量爆发的迫切需要,随着国家主义的政治理念的改变,以及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它便从国家集权中解放出来,开始积极发展。公民社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凭借本身内在的机制和方法(如舆论、风俗习惯)来解决部分简单的社会问题,但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需要一个将公民社会的自发性上升到自觉性高度的力量民间组织正是顺应发展规律的理性的选择来解决问题。现代社会多样化,单纯政府提供服务既缺少必需的补充和必要的竞争,又不可能遍及整个社会,因此民间组织作为公益的一个代表,一定意义上能够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足,当下政府实行的监管机制排除大部分可以很好地发挥服务性功能的民间组织,也会导致多数民主对少数群体的“专制”,而且也只是一定程度一定时期内维护了多数的利益,因为任何利益获得都是相对的,长远地看,长期忽略和压抑,可能政府暂时又无力及时维护少数的、弱势的群体权益,必然引起不满及不满的发泄,不排除对多数民主反对的可能,那么政府维护社会安定的美好设想便可能成为空想。
由此可见,重塑现行监管机制是增强民间组织发展实力、改善乃至解决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困境的必要之举。
三、结语
新制度的重塑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较好地避免政府管理上“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式的恶性循环。一个相对合理的制度的建构能推动适合社会发展事物的发展,民主实行得越好,自由就越大,自由越大,必然性就越大,这就形成了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松绑民间组织的束缚对社会进步的推动,相对来说也是一个有益的举措。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转型期的社会变革的推进,使得多元化格局下的社会控制不再是简单的门槛限制或者推动发展就能够奏效的,有效的管理包含一个自律与他律的配合,更多地强调过程控制、制度约束、社会规范和组织自律,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是多方面因素合力作用的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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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6篇
1.1 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视不够, 监管不力
有的单位领导虽然兼任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职务, 但对其财务管理不重视, 造成了许多开支不符合要求, 报销审批制度不规范。由于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 导致不少民办非营利组织的“一把手”一手遮天, 为所欲为, 毫无制约。有的民办非营利组织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 经费支出不透明, 存在使用白条和收款收据等现象, 严重违反票据管理制度, 一些单位存在着“变相”将经费作为“小金库”福利基金等。
1.2 财会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没有规范的账簿, 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乱。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普遍认为盈亏是自己的, 做不做账无所谓, 有的记记流水账, 没有原始凭证, 有的甚至连流水账都没有。在收入方面不使用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而是使用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收款, 或者就像牙防组那样借用牙防基金会的票据收款, 以逃避管理;有不少“官办”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使用财政监制的“收款收据”, 以逃避财政部门对其预算外资金的留成和管理, 以至使付款企业的费用因票据不合法而不能在税前扣除;还有些组织收了款不给任何收据。在费用的支出方面, 虚列公务支出和会议支出, 而其中却包含了大量的各项劳务费用, 且大量发放补贴、劳务、奖金、过节补助费用, 有时从事业支出列支, 有时从专项经费列支, 且标准不统一, 名目繁多, 支出随意。
二是成本管理混乱。许多“民办学校”、“校中校”在计算教学成本时, 将学校购建教室、校舍的资产成本一次性地计作教学成本。之所以要人为膨胀教学成本, 是为了报送物价部门, 好让物价部门根据“补偿成本、略有赢余”的原则确定学费收取标准。这也是“非营利”的教育能够演变成“暴利”行业的重要原因。
1.3 民间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财会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
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根本不知道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部分会计、出纳人员没有会计资格证书, 未经岗位培训上岗, 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不清楚,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从而造成了会计账目混乱现象。
1.4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偷税现象严重
一是不按税法要求办理纳税登记与申报;二是账面上不计或少计收入、乱计成本费用, 偷逃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三是个人 (包括出资人和员工) 净收入不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2 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建议
2.1 严格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目前, 许多所谓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虽然登记为“民办”, 但实质是“官办”。他们和政府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或者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指定挂靠在一个直接听命的关联单位, 他们利用政府资源谋求部门和个人利益。在行政事业编制、行政许可、收费限制等行政约束面前他们自称为“民”, 而在社会和百姓面前行使权利、收取利益时他们就成了“官”。这是许多所谓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出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思路统一、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法规体系, 应严格理清官办和民办、公益和私益、营利和非营利的界限。将各种官办的“灰色收入地带”根据其性质分别归位。凡具有行政职能的划归行政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公益非营利机构 (如官办协会等) 划归事业单位系列;凡国家出资的营利组织、或者民间出资的私营组织划归企业系列;只有真正由民间出资的、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非营利组织 (如民办协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管基金会等) 才能划归民间非营利组织系列。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 那就是能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放开公益性捐赠扣除限制打下科学坚实的基础。
2.2 健全法律法规, 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行业自律与诚信服务
目前, 我国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以登记管理为内容的法规, 不像国家规范企业那样, 既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范企业登记管理行为的法规, 又有《公司法》等规范企业运作的法规。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缺乏运作的法律规范, 因此, 其行业自律无法进行。
为解决此问题, 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从设立、运作到注销的所有活动和整个过程始终处在一个思路统一、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法规体系之内, 从根本上堵塞民间非营利组织运作无法可依的漏洞。
2.3 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登记管理条例, 在我国成立社会团体, 全国性的需要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需要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一般起点为3万元) 且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在现实中, 有许多登记机关只需要出资人提交存款复印件即可, 从而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出现“空壳”现象。而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检, 本是监督组织正常运作的一个有力手段, 而现实中又多是流于形式。政府监管的不到位, 也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为此, 应进一步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工商部门的监管。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根据设立民间非营利组织法定条件, 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严格把关。年检也要切实地“检”。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检来说, 特别要注意检验其非营利性。二是加强物价部门的监管。所谓的非营利, 实质是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关系。因此, 物价部门的监管显得格外重要。应由真正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核实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成本, 上报物价部门, 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者给予重罚, 从而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在算准成本的基础上, 根据“略有赢余”的原则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费标准, 并切实检查落实。逐步改变目前社会上几乎所有的“监管物价”都比“市场物价”更高的奇怪现象。三是加强财政部门监管。如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一是对从业财会人员专业资格的检查;二是对财务部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单位负责人执行会计法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 对会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四是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改变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率偏低的现状。加强税收征管, 改变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大面积漏征现象。加强税务稽查, 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打击偷税行为。
2.4 积极开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人和管理人培训, 使其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以《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内部制约制度为内容, 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会人员培训, 提高财会人员的根本素质。同时,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以加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摘要:2004年8月, 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并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结合本单位的会计特点, 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等。但2007年发生的牙防组事件, 却突显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混乱状况, 必须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王国生《.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 第7篇
一、调查情况概述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笔者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类型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四种类型。由于不同的组织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异, 因此本次调查问卷的设计分为四个模块, 分别为社会团体版、基金会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版和其他版。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 收回有效问卷166份, 调查范围在北京、天津、湖北、山东、江苏等10个省及直辖市, 采用不记名的调查方式。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不力。
为了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 规范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报告制度, 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开始实施。虽然制度的颁布实施已有9年之久, 但是本次调查中, 笔者仍发现有74个 (占比44.59%) 组织尚未执行该制度, 这些组织集中在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社会团体。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不能熟练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多数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有些甚至只是简单的记记流水账。一些社会团体政府色彩浓烈, 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 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 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
目前,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 在被调查的166个组织中, 有128个 (占比77.11%) 组织的财务人员少于3人。这部分组织的财务人员构成较为复杂, 如:有些单位是一名专职出纳、会计为兼职;有些单位会计和出纳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兼任;有些单位由于人员较少, 会计和出纳均身兼数职, 从事着很多与财务无关的工作;更有甚者, 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同时, 财务人员的职称情况以初级和仅有从业资格的为主, 仅有8个 (占比4.82%) 组织中有高级职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学历以专科为主, 仅有4个 (占比2.41%) 组织中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仅有4个 (占比2.41%) 组织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各种培训, 其他所有组织均无定期培训。
(三) 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确。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 由此, 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同于企业和政府。本次调查中, 有116个 (占比69.88%) 组织尚未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 即组织的财务工作仅限于会计核算工作, 无专人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所以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心应该是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而调查人员了解到, 多数组织的财务人员将财务管理工作视同会计核算工作, 未能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财务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四) 不同类型组织的资金来源差异较大, 资金短缺现象普遍。
除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较稳定外, 其他组织的资金来源均呈现不稳定性的特点, 其中最为不稳定的当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政府补贴的比例占其资金来源的比例很低, 主要依赖于服务收入, 而服务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同时, 多数组织表示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通过表2不难发现, 有一半以上的组织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 在对多家组织进行实地访谈后, 笔者发现, 组织的负责人认为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够, 由此可见, 我国的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过多, 对于扩大组织自创收入研究不足。此外, 有122个 (占比73.49%) 组织不编制筹资计划, 这也是组织资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 部分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制度尚未建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财务状况说明书要求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 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对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内容进行说明。”在本次调查中, 有70个 (占比42.17%) 组织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在编制预算的组织中, 笔者发现预算编制也只是流于形式, 多数组织并未严格执行。
(六) 组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单一。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做出规定。通过调查, 各类型组织 (大型基金会除外) 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微薄的利息收入, 常见的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未被普遍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使得其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限制, 方式较为单一。
(七)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
目前, 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 即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门) 对组织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 并进行年检。业务主管单位对组织的各项管理拥有监督和管理权, 同时负责年检的初审工作。本次调查中, 多数组织的负责人表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组织的重视程度一般, 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 平时只是做一些口头的要求, 这就导致了组织管理松散的局面。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 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 不在政府审计的范畴之内;不属于市场经济部门, 也不受工商、税务的强制性社会审计, 这就导致了对该类组织财务监管的缺位。同时, 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点, 财务核算中不存在利润指标, 使得组织很难对其自身的运营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 从而导致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除基金会以外, 多数组织对于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对外进行披露, 不利于组织自律机制的建立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法律层面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 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其定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登记管理机关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 将宗教组织排除在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颁布实施的, 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 要切实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当务之急就是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法》, 建立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其设立、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应修订税收政策, 通过税收机制既要确保公益事业支出的减免税地位, 又要实现对组织的监控。
(二) 加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力度, 并强制执行。
为了实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 应对组织强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保证会计信息核算口径一致, 便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同时, 民政部门应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 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制度培训。财政部门也应将该制度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体系中, 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尽快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三)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积极贯彻《会计法》的要求, 负责人对组织的财务信息负责, 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并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鼓励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学历水平、职称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组织, 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除组织学习《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还应强化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 让财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 发挥财务管理的效益。
(四) 扩大组织收入, 解决资金困境。
笔者认为,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显著特点就是“民间性”, 我们应该鼓励组织自己筹集资金, 通过资本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独立开展公益活动, 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对于社会团体, 应该通过不断吸纳会员、开展服务收费等扩大收入;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如民办学校, 应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扩大生源, 提高服务收费;而对于基金会, 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声誉, 通过吸纳专业的劝募人员, 不断提高社会捐赠收入, 最终让民间组织真正属于“民间”。
(五)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组织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以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 规模较大的组织还应该积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加强财务的内部监管, 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提高组织财务信息的质量。
(六) 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当前, 应继续发挥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职能, 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职能,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的力量。政府监督, 即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齐抓共管, 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 主要是指社会公众举报机制的建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为了提高组织自身的公信力,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自愿的信息披露机制, 通过网络、报刊等适当的方式将组织的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 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并将审计结果公告,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此双管齐下, 既加强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 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有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 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但由于问卷量有限以及问卷调研的地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民间组织尚存的财务问题可能不是面面俱到, 需要笔者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究。笔者认为, 通过政府、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不久的将来定能发挥“第三部门”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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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升格 第8篇
一、组织运行成本投入较少
对于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 但并不等于不发生费用, 也不代表无偿服务。因为对于公益性机构来说, 业务活动的开展从策划到实施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开支。因此组织相关负责人要投入必要的开支。例如财务系统软件要采用新的版本, 应对财务软件进行更新升级, 这有助于财务人员开展工作, 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其次, 要对财务软件投入一定的维护费用, 不能让财务软件的运行留下隐患, 一旦财务系统损坏后, 未备份的财务数据则无法恢复, 这最终不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开展。笔者认为组织应该花费必要的开支, 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最终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使得最终所节约的成本小于所付出的损失。
二、投资决策程序不严密
创立期民间非营利组织规模小, 主要的投资渠道一般有两个, 一个渠道是把资金存入银行, 另一个渠道是购买理财产品。关于购买理财产品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没有事先与理事会成员进行商量决议, 而是自己拍脑袋决定要投资于哪种理财产品, 投资决策没有做到民主化、透明化。因此笔者认为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时, 应该通知理事会成员进行商量决议, 通过理事会成员的商量民主决策后来判断投资基金项目的可行性, 这样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 维护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的安全。
三、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 会计信息不完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 明确规定了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统一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标准, 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应该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但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机构依托于该校行政管理部门, 其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与本校没有明确的区分, 办公人员也是该校的工作人员, 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及折旧费、水电等日常办公经费、人员经费没有真正核算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账务系统中, 造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成本核算不完整, 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财务人员应提高成本核算水平, 提高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
四、财务主管与监事没有很好的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在实际工作中, 民间非营利组织监事一般由上级单位领导兼任, 或返聘已退休领导。兼职监事都有自已的工作重心, 他们对整个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项目管理并不了解, 只是巡例参加理事会, 充当“旁听者”, 因此并没有真正的起到财务监督作用。只有明确监事工作职责, 才能提高监事的财务管理能力, 提升监事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地位, 才能让监事更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确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安全, 资产增值。
五、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
第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也没有请专门的代账公司为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专业的代账, 而是由缺乏相关经验的兼职会计进行简单的记账, 处理财务核算若在财务人员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可能不能真正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要求。这就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负责人聘用专职的有经验的财务人员。第二, 即使有相应的专职会计人员, 也不能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 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核算要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而绝大部分财务人员熟悉和熟练运用《企业会计准则》, 两个制度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有区别的, 但是财务人员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核算还缺乏相应的经验, 这样会导致在遇到特殊业务要处理或与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有区别的情况下不能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这就需要财务人员积极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的财务核算制度, 学会在实际工作当中运用, 并积累更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方面的经验, 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除了向财务主管反映之外, 还要咨询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人员, 如果有相同的业务要比照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处理方式。第三, 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财务人员若只是简单的进行会计核算, 虽然发挥了会计的核算职能, 即确认、计量、记录、报告, 但是财务人员要真正的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核与检查, 对于业务活动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支出要严格把关, 控制支出的合理性等, 主动参与到业务活动当中来, 不能只是简单的记账算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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