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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精选6篇)

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 第1篇

基层公安交警大队科、室、站、中队负责人是名副其实的“兵头将尾”。加强这些“兵头将尾”的内、外监督是确保上级公安机关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关心、爱护队伍的有效形式,是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管理体制的重要保证。

监督包括党内、党外监督两种形式;对“兵头将尾”班子监督,对“兵头将尾”个人监督两个内容;规范、约束他们的权力,促使其廉洁自身,消除腐败两个关键环节。

一、“兵头将尾”内、外监督主要存在的问题

尽管目前各级公安部门都制定了“五条禁令”、“约法三章”等队伍方面的规定、制度,采取的措施力度也不断加大,但一些消极、腐败、违纪现象仍有滋生。究其原因,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对“兵头将尾”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比较薄弱。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作为、腐败等现象很容易纠而复生,监督很难向深层次推进。完善对交警大队“兵头将尾”及其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刻不容缓。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本身缺乏全面、整体性。在监督内容上有关个人方面的多,集体方面的少;经济生活方面的多,政治生活方面的少;缺少全面的、全方位的配套监督制度。在监督程序上缺乏严密性和时效性,注重事后惩戒性的监督,忽视事前和事中预防性的监督。

——缺乏对“兵头将尾”特别是“重权在握”民警的有效监督。一是缺乏同级和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组织上的监督很不到位,有关制度形同虚设,使一些本该受到严格监督的“兵头将尾”往往得不到有效监督。二是集体领导流于形式。一些“兵头将尾”独断专行,不尊重他人的意见,任意越权包揽;有的“兵头将尾”原则性差,看上级领导眼色行事,使一些错误意见也能正常通过。三是维护党内监督制度的严肃性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党员民警觉得一个党小组就几个人,有碍于“面子”,不能坚持原则。

——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和保障。公安交管涉及方方面面,相应的有效监督制度滞后,在管理上形成了漏洞,给少数“兵头将尾”滥用职权、滋生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如对一般交通违法人员的处罚力度、车辆是否扣留、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不能坚持集体确定,造成了“兵头将尾”权力的相对集中。

二、强化监督措施的思考与对策

鉴于对交警大队“兵头将尾”监督中存在的不足,应立足于克服和解决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1、立足教育,强化自律。

把思想教育作为对“兵头将尾”实施监督管理的切入点,着力抓好“四项教育”。一是抓好党的宗旨意识和优良作风教育,帮助“兵头将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公仆意识;二是抓好党风党纪教育,使“兵头将尾”明白新时期公安交管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三是抓好激励教育,适时组织学习先进人物事迹,用榜样强化自律意识;四是抓好警示教育,用重大典型案例以及发生在周围和身边的违规违纪事件作为反面教材,进行正面教育引导,增强“兵头将尾”严格自律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自觉与不良现象作斗争,使其在思想深处筑起了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起到自我约束、自我检点、事前防范的良好作用。

2、建章立制,规范行为。

一是警务公开制度。将“兵头将尾”的职权、义务,所达到的标准通过公开栏和电视公开承诺的方式公布于众,让社会公开监督,实施“阳光作业”。

二是公开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通过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职业的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明查暗访,对“兵头将尾”实施全方位监督。

三是定期向人大、政协汇报。每半年分别汇报一次,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兵头将尾”在权力运用、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是制定下发队伍管理规定,让“兵头将尾”公开叫响“向我看齐”的口号,要求民警做到的,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坚决不做,让广大民警公开监督。

五是实行“兵头将尾”汇报制度。通过不定期地汇报,促使他们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反省,为今后有的放矢地开展和加强自身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六是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形成监督管理的合力。大队领导和政工部门每月要定期综合分析“兵头将尾”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防患于未然。

七是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以此强化“兵头将尾”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3、完善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没有广泛的党内民主,便没有健全有效的权力约束。对这些小集体,也应向对待其它大的科局领导班子一样,完善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个别“兵头将尾”正是利用党内民主生活的不正常,一些党员不敢或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督,而无视党的纪律,放纵自己,以权谋私。在现实生活中,监督难,以往只重对一般民警监督,轻

对“兵头将尾”监督。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依靠上级直接领导和“小班子”自身的力量。我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努力,完善党内政治生活: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小组议事制度,做到每名党员有权并保证在正确行使职权时不受干扰;二是政务公开从“兵头将尾”做起,增大执法透明度。三是要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党小组通过民主生活会,真正做到党员有了缺点、错误能被及时指出,进行帮助,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4、拓宽监督渠道,解决“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社会监督无效”的问题。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社会监督,是监督的基本形式。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及时了解和掌握“兵头将尾”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正确引导“兵头将尾”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纠正错误的好办法。中,一是大队领导和政工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改进监督的方法,加强自上而下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注意保护民警监督的积极性。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错误行为,同时,对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风警纪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以取信于民。二是完善信访处理制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兵头将尾”问题的来信来访处理。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包庇袒护。三是加强对“兵头将尾”的考察制度。考察中,扩大考察的民主化和群众参与程度,开展好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意见。对于公认,政绩突出,能胜任现职的,该重用的重用,该提拔的提拔,该表彰的表彰;对反映大、政绩平平、无所作为的,该降职的降职,该撤换的撤换。

对“兵头将尾”监督。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依靠上级直接领导和“小班子”自身的力量。我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努力,完善党内政治生活: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小组议事制度,做到每名党员有权并保证在正确行使职权时不受干扰;二是政务公开从“兵头将尾”做起,增大执法透明度。三是要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党小组通过民主生活会,真正做到党员有了缺点、错误能被及时指出,进行帮助,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4、拓宽监督渠道,解决“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社会监督无效”的问题。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社会监督,是监督的基本形式。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及时了解和掌握“兵头将尾”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正确引导“兵头将尾”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纠正错误的好办法。中,一是大队领导和政工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改进监督的方法,加强自上而下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注意保护民警监督的积极性。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错误行为,同时,对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风警纪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以取信于民。二是完善信访处理制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兵头将尾”问题的来信来访处理。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包庇袒护。三是加强对“兵头将尾”的考察制度。考察中,扩大考察的民主化和群众参与程度,开展好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尽可能多地听取各方意见。对于公认,政绩突出,能胜任现职的,该重用的重用,该提拔的提拔,该表彰的表彰;对反映大、政绩平平、无所作为的,该降职的降职,该撤换的撤换。

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 第2篇

时政新闻京华时报[微博]2014-09-15 十八大以来,国企成为反腐的主战场之一。记者梳理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案件通报发现,十八大以来因各种违纪而落马的67名国企高管中,“一把手”达38人,落马者涉及石油、电力、通信多个行业,财务、招投标等成腐败高发领域。

作为国企改革的举措之一,近日,媒体报道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望在年内出台,今后国企高管薪酬将采用差异化薪酬调控的办法,如何预防国企高管腐败,有待关注。

腐败数据

落马者38人为企业一把手

中纪委网站案件查处一栏显示,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中纪委平均每月公布国企违纪干部数量为1-2例,今年3月以来,该数字显著增加,平均每月6-8起,个别月份甚至超过10起,如今年6月和8月,被调查及移送司法机关的国企高管人数分别为11人、10人。国企反腐的高压态势可见一斑。

京华时报记者统计发现,十八大以来,国企系统因各类违纪而“落马”的高管已有67人,其中担任所在公司或集团一把手职务的有38人,如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等;担任副职的有25人,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鲁向东,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敏杰等;其余4人虽非企业掌舵人,但也身居要职或“肥缺”,如福建省烟草公司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佳和,陕西有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宝钛集团原技改办副主任李周岐等。

落马者涉及油、煤、气、电、通信、金融、运输、军工等行业,仅油、煤、气、电四个基础能源领域的就达到17人,其中有7人在石油企业,4人在煤炭企业,5人在电力企业,1人在天然气企业。国企高管落马行业较多的还有建设投资领域为8人、传媒教育领域为8人、金融领域4人、通信领域3人,运输、盐业、钢铁及军工四个领域各有2人被调查。此外,烟草、冶金、有色光电等多个领域均有落马者。

贪污数额百万到千万不等

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国企改革以薪酬作为改革突破口,这是可取的。现在很多国企负责人薪酬差别很大,有的五六十万元,有的上百万元,这和一线员工的收入拉开几十倍,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和社会主义宗旨发生了背离。

2013年8月因卷入中石油腐败窝案落马的中石油原副总经理、昆仑能源原董事长李华林,就曾被曝出其2012年薪酬总计为1094.7万元。

尽管如此高薪,国企高管贪污受贿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京华时报记者统计发现,落马的67名国企高管中,已有33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其中有29人已被查明有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贪腐行为。

33名移交司法机关的人中,已公布的贪污受贿金额仅涉及9人,涉案额从数百万到数千万不等,低的如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原党委书记王振坤,被检方指控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64.8万元,高的如今年被判刑的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宋军,被控贪污受贿7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00多万元。更多高管的贪腐情况目前尚未公布。

公开数据显示,十八大以前落马的国企高管中,有些人的涉案金额令人震惊,比如2011年被判死缓的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人就贪污了7.9亿元。

《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指出,2011年落马的88个国企领导中,有56例初步查明或判决确认涉及贪腐,涉案金额总计19.9亿余元,每案平均涉案金额为3380.82万余元。腐败方式

财务招投标领域腐败高发

落马国企高管受审个案、审计及巡视结果等均显示,国企高管贪污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过程中收受贿赂、暗箱操作。如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农晓文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出让、容积率调整、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等事项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85万元、美元2万元。

财务环节的腐败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国企干部通过虚增购销环节和费用、虚构承租人等方法贪污,或通过超标福利寻租的情况时有发生。原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冶首钢项目部总经理张哲英通过虚增工程项目的方式,向施工单位宝冶公司多支付了1192万元工程款,后提取其中80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项目部还以奖金形式向成员发放了2448.5万元。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也显示,2012年因犯罪“落马”的国企高管中,案件高发领域包括财务管理、招投标、融资、人事调整等。

腐败特点

集体腐败“窝案”增多

国企高管的腐败有一个显著特点:团伙腐败,“窝案”增多,一个高管的腐败往往带出一串人的腐败。

2013年8月底,两天内中石油4名高管王永春、李华林、冉新权、王道富均被宣布因违纪接受调查,其中,李华林上任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不到一个月。而2013年9月1日,时任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也是中石油前掌门人的蒋洁敏落马,更成为十八大以来首位落马的中央委员。今年6月26日,广州市检察院通报,19人因卷入“白云农工商系列窝案”而被立案调查,市国营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等人涉嫌利用国企改制转型,设立公司挪腾贪污国有资产2.84多亿元,金额打破了广州贪腐窝案纪录。

国企窝案频发的背后,不仅有国企管理体制漏洞的原因,也有监管体制缺位的因素。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国企高管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国企系统的腐败通常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这和体制有很大的关系。国企产权不是企业负责人的,监督成本极高,这使得国企领导人容易滋生腐败。

汪玉凯说,另一个腐败原因则是垄断,一些国企通过垄断来获取巨额利润,如石油、石化、铁路等,由于它是高度垄断,不是公平竞争,就容易导致一些国企高管出现腐败,挥金如土。同时一些大型国企经营范围很广,很多业务都在国外,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这也就使得这些年国企腐败不断。

反腐举措

严查企业经营和用人腐败

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在国企系统的反腐力度明显加大。落马的67名国企高管中,有50多人是在今年宣布被调查。

今年3月中下旬,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新一轮机构改革结果,把国资委及央企单独切分出来,由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透出反腐指向国企的信号。随后4月18日,中纪委网站上公布的一份会议资料透露,国资委被确定为反腐查案的八个改革试点之一。

今年以来,国资委密集召开反腐会议,提出要建设反腐防控体系,从体制机制等制度上推进人财物等重大决策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4月,国资委还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要求严查企业经营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用人等方面的腐败问题。作为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的另一举措,“降薪”无疑是近日的一个讨论热点,也是最受关注的举措之一。据报道,被称为国家版的国企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望在年内出台,该方案将与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相呼应。

下一步,央企高管薪酬将采用差异化薪酬调控的办法,由中组部、国资委等方面任命,拥有行政级别的央企高管,尤其是金融类央企高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降薪、限薪。有媒体称,根据上述方案,央企、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将削减到现有薪酬的30%左右,削减后年薪不能超过60万元。

观点

国企高管薪酬应区别对待

高薪都难以实现养廉,以降薪为主要手段的薪酬制度改革,能否预防贪腐?汪玉凯说,这是制度设计问题,所以这次改革的方案也提出,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他解释说,今后国企高管要走两条道,一个是从政府官员中过来的国企负责人,仍是国家公务员身份,是不应该也不能拿高薪的,这是国际惯例,另一个是通过招聘而来的职业经理人,可拿高薪,但跟业绩挂钩。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说,简单地降低国企高管薪酬,确实可能造成央企高管怠工或寻租等。他认为,对央企高管薪酬,不宜采取类似官员的整风方式,因为央企高管的激励水平对企业价值有重大影响。

刘胜军与汪玉凯持有相同观点,认为国企高管的身份应该明晰化为“经理人”,不能停留在“既是官员又是企业家”的混沌状态。他同时认为,国企改革的目光不能局限于国企本身,对于央企改革而言,打破行政垄断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可能比内部的体制突破更为有效和可行。事实+

国企“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说,“群蛀”案例增多是国企腐败的又一大特点。国企高管通常可以“感召”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形成内部人控制和攻守联盟,发现时往往倒下一大批。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张步峰认为,目前,国有企业的权力结构不科学,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都重叠在一起,权力构架不合理、职责不分明和法定责任不到位而缺乏对权力有效制衡,导致一把手的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 第3篇

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工具, 对标理论无论是在行政管理还是在企业管理领域都得到了很好地运用。从行政管理的方面来看, 对标管理主要是体现在了行政管理的流程优化方面, 在我国各地的行政机关中, 对标优秀行政部门的优化了的行政流程已经成为一种回应社会公共服务诉求, 提高自身管理效率和服务满意度的常见做法。

在企业管理方面, 对标理论以及对标管理的做法主要是企业间的“同业对标”, 这是由施乐公司首创的管理标准。其做法是选择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并以这家企业中明确的产品、服务或流程方面的最佳标准, 结合自身企业实际, 在做出必要改进的基础上, 引入对标企业的标准进入自身的管理系统, 在达到这些标准的过程中, 获得类似行业优秀企业的竞争能力,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

国资国企改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贯穿了整个改革的进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针对不同的外部环境和政府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行为方式, 国资国企改革的方法论和工具创新方面都有不少与时俱进的地方。在当前国资国企改革进入新形势的情况下, 有必要在改革的过程中, 加入新的改革理念, 加入新的创新方法, 提高国资国企改革的效率。

当前我国国资国资改革的形势是, 在去年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后, 我国国资监管体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政府与国有企业间的行为界限的划定成为可能。按照国资法的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机构后面的各级政府在国企监管领域的范围被界定清楚了, 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国资国企改革新形势的出现, 使得国资国企的行政管理层面临着不少的问题, 很大的问题就是新的治理结构如何建立的问题, 以及怎样从过去的政府部门和国企间的关系向符合国资法要求的关系过渡。按照我国改革措施惯常的做法是, 向先进的国家学习, 向一些“自下而上”、在相关领域进行改革探索比较成功的地区和部门学习, 并树立相应的“模范”。可以说, 这样的做法已经是贯彻了对标理论的一些思想内涵, 但是我们在推崇对标理论以及对标管理的同时, 必须认识到任何的理论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特别是将对标理论运用在国资国企改革这样一个极具中国特色, 极具各地特点的改革命题的时候, 更加要注意对标理论和对标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认识到这个理论的局限性, 结合中国国资国企改革的实际, 结合各地国资国企改革的实际。尤其是要认识到, 错误的对标对象带来的负面效应要比不进行对标过程改革还要大, 对标过程不能为了对标而对标, 而是应当在需要对标时, 而且对标对象非常可行时才可以进行类似的对标过程。

一、对标对象的合理选择

对标理论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对标对象的选择问题, 选择好了对标的对象, 才能依次进行下面的对标过程。而对于国资国企改革而言, 对标对象的选择是比较难的。因为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承担着稳定我国国家政体的任务, 而在各国国资国企改革实践中都找不到类似的对象可供参考。在找不到横向上的对标对象的时候, 往往可以考虑纵向的对标, 这样纵向的对标就是一种内部的对标, 是一种国资系统内部的对标。这样的对象的选择就是那些在我国各地区自发的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国资国企改革的好的实践, 比如在探索国资委和下属国有公司之间的关系界定的问题上, 在探索国企内部党组织的设立与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上, 在探索党委组织部门管干部与董事会任命经营层人员的问题上, 各地都有不少好的改革实践, 都应当通过对标的过程, 实现成功经验在国资系统内部的传递。

在对标对象的选择过程中, 要用动态的观点来看待对象的选择问题。对标对象随着所处环境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变化, 变化中的对标对象的选择存在着适用性的问题。对标对象本身也有层次性的问题, 不同的层次的对标对象所能带来的效果是不同的, 以国企改革为例, 在选择央企作为对标对象时, 要分清央企所处的行业位置是竞争性还是非竞争性的地位, 并以此来决定对象的选择问题。

在对象的选择问题上, 要体现实施对标管理的组织的主动性, 减少指令性倾向, 在绩效考核方面突出对标管理的重视程度, 为国资监管部门和国企的对标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

二、对标标准的正确树立

对标标准的树立首先在于标准的适用性问题。对标标准的树立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的重要, 对于国资改革的过程而言, 对标标准的选择是比较单一的, 即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树立对标的标准, 而不是以政府的其他的一些目标作为对标的标准, 比如社会保障的标准, 比如发展当地经济的标准, 让国资监管部门的标准单一化的过程就是让国有企业的“企业特性”更加明确的过程。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对标的标准在于企业战略指导下的对标标准的确立。对于一个准备选择对标企业而言, 选择整体的对标还是流程的某一些模块的对标, 根本的基础在于企业战略的选择。不应当简单地选择企业能够进行对标的流程来进行, 而是要在战略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对标。被对标企业的成功最根本的原因无外乎成功的战略和有效的执行, 但是国有企业往往重视的有效的执行中的一些比较容易在形式上实现的流程, 比如企业客户关系管理方面往往成为国有企业学习的方面, 但是由于缺少战略的指导, 无法明确客户价值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 导致对标客户管理管理的内容得不到企业组织在整体上的配合, 形成了“唯有细节决定成败”的比较片面的思维。

在对标标准选择的同时, 要注意被对标对象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以及被对标对象在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方面注重的关键性因素, 以此为依据找到的对标标准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对标标准。选择了决定被对标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才能保证对标过程的成功, 选择了被对标企业的非成功因素, 将带来方向的偏差, 影响对标管理的效率。

三、对标过程的科学管理

在国资国企改革中, 应当注意的还有对标过程的科学管理问题。对保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对于企业而言, 对标的过程往往跨越某一个财务年度, 往往贯穿企业战略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科学地管理对标之初选择的对标对象, 对标标准, 并且根据被对标企业的一些新的做法, 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 进行全局性的, 有效的对标管理。在对标过程的科学管理中, 尤其要重视的是, 由专人负责的对标过程, 并且对对标程序做系统记录等。

对标的科学管理在国资监管体系的过程中, 表现为行政式的监管模式怎样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协调的问题。尤其是, 一些强势的国资监管部门为了推行对标管理的概念, 往往不考虑企业的类型, 以及选择出来的被对标企业的性质, 以及对标内容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问题, 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企业作为行政命令式的推行对标管理的结果就是对对标管理的思想内涵失去了正确理解的机会, 失去了对对标管理推行的内在动力。这一过程强化的是行政管理企业的力度, 削弱的却是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特性的自主性和发挥能动性的机会。

四、对标时机的正确选择

对标时机的选择也非常重要的。对标时机的选择要看被对标企业的状态和实施对标企业状态间的差异, 并以此作为选择不同对标内容的依据。有的企业或组织在未完全理解自己的目的之前, 就急忙实施对标, 最终也会失败。有些企业或组织试图用对标一下子解决很多问题, 提高组织内部各个方面的绩效水平, 但由于时机的选择问题, 未能实现既定目标。

以某全国知名的国有流通企业为例, 他们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之初, 认识到自身机制的僵化限制了发展, 于是将对标的对象设定为同一行业的民营企业, 以他们的经营机制作为自身的对标内容。在经历了改革发展实现千亿元经营规模之后, 该公司适时提出, 为了实现发展方式转变, 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全球行业领先企业作为对标的对象。他们选择的对标企业是三井物产。作为业内最著名的企业, 三井物产以金融资本、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结合的高效形式渗透到产业的上下游链条中, 最终通过强大的贸易能力和物流网络建设能力。对标这样的企业的结果就是, 推进了该企业“由做大向做强升华、由战略引领向价值观引领升级”。

正是对于对标时机的很好选择, 才能够在对标的过程中体现出对标的实际意义, 结合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发展战略, 给予对标管理真正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杨敏.浅谈同业企业经营业绩对标指标的选取及评价[J].中国建材, 2010, (7) .

[2]上海国资.对标“世界级”的上海汽轮机模式[J].上海国资, 2010, (1) .

[3]李金英.企业对标在中核集团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应用[J].中国核工业, 2009, (12) .

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 第4篇

关键词 一把手 反腐倡廉 企业制度 措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当前,国有企业权力制衡的机制还不够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普遍建立,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的局面,形势严峻,任务繁重。因此,搞好中央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必须坚持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强化权力制约结合起来,使企业的“一把手”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如何在国企现有体制下,打破“一把手”体制的桎梏,坚定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是我们应该深思熟虑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国企运作的现代企业制度模式

目前国企引进并实行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又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它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依托。企业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从理论上讲,有效的或理想的治理结构应着重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效地处理好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关系,尤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能切实保证企业家有足够的控制权使用空间,能自由地经营和管理企业,同时保证企业家从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正确地使用实际控制权,并平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建立规范、科学的程序和机构,尤其是表决程序、利益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等,要通过明确的权力和职责界定,保证各机构运行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因此,企业治理结构就是要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利益的矛盾中寻求动态平衡,这种动态平衡的标准就是企业内部各种权力的合理匹配,并在权力配置过程中保证企业家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

按照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三权鼎立的、相互制约的企业管理运作模式,这种管理运作模式实行“三会制度”(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譬如董事会董事长,不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只负责召开董事会研究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方针任务、聘任总经理,定期听取总经理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而总经理经营管理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定期向董事会汇报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执行情况;最后企业的所有重大事项,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这样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运作模式之下,譬如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是三权鼎立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平行关系,是没有所谓的一把手和二把手可言的。只要严格按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运作,企业发生腐败的概率就会降至最低。这是被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管理实践所证明了的、比较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二、管理模式下“一把手”体制的种种表现

然而,值得人们反思的是,这种被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管理实践所证明了的、比较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引进并移植于我国的企业管理之中,就走了样。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管理模式,真正有用的、有实质意义、比较精华的东西许多企业没有去认真学,认真实践,而所用的也只是一些形式和皮毛而已。突出表现在实行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企业高管人员往往唯我是用,凡是有利于权力监督制约的运作规范往往就弃而不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企在管理运作过程中,以“三会合一”(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二职、三职并一(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肩挑、或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一身兼),取代了三权鼎立的、相互制约的“三会制度”企业管理运作模式,不仅没有改变企业“一把手”体制,反而更加强化了“一把手”的权力空间,同时赋予其在国有企业至高无上的权力。

而所谓“一把手”体制,就是国有企业沿袭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种制度“习惯”,在企业改制后无视公司三权分离、相互制衡原则,不但把高层管理者视为高居于众机构之上的“一班人”,把一两个主要领导当做大于、高于、英明于“一班人”的“一把手”,而且在公司内部治理中,不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则运行,依旧习惯于“一把手”说了算。在我们一些国企的“一把手”中,严重存在着长官意志膨胀,在决策上主观武断,随心所欲,唯一我独尊,不管多大的事,都敢一拍脑袋就“拍板”;在“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和重大项目决策上,由于缺乏民主与科学,缺乏政策的延续性和制度的保证,屡禁不止的“形象工程”“半拉子”工程一再冒出,后果严重;有的独断专行,专横跋扈,不可一世。近我者“昌”,逆我者“亡”,把同等出资的企业当做试验田,为所欲为,疏于监督,不要监督;更有甚者放大手中的人事权和财权,在任用干部问题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执意使用自己小圈子里的人,最终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给企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有的私欲膨胀,不惜牺牲企业的经济利益,沽名钓誉,为个人树“碑”立“传”,编织自己的关系网,甚至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庇护违法犯罪分子,最终沦为阶下囚。

固然,“一把手”在理论上也是置于多重监督和制约之下的,但事实上却是形式大于内容。譬如,上级的监督现在往往处于鞭长莫及的状态,而且上级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因为和下级企业的“一把手”处于平级的地位,如果不敢碰硬,所谓的监督也只是流于形式,如果贪贪相护,则只会同流合污。至于本企业的同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既然与“一把手”关系平行,或在“一把手”的掌管之下,制衡的能力就必然大受限制。而且,除非有高度的责任和不惜身家性命,坚决举报和斗争的勇气,不可能对“一把手”实施有效的监督。至于那些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职工,更鲜有冒丢饭碗风险,去得罪“一把手”的。“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再形象不过地概括了目前对“一把手”实行所谓监督的现实。

可以肯定地说,在“一把手”的管辖范围内,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一言九鼎。在“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下,那些监督机制、法律手段显得软弱无力,苍白无奈!近年来,有不少腐败与“一把手”有关,或者有直接关系,“一把手”往往是以一人之力搏万千之众。“一把手”如果失去控制,失去了有效监督,最终致使其达到一手遮天的地步。

三、防止“一把手”腐败的措施

由于一些国企体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权力的私欲化,“一把手”体制的严重弊端,致使企业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放松了个人世界观改造、放松道德修养,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如何克服“一把手”体制弊端,坚决遏制“一把手”给国企和国家带来的危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认真抓起。

1.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要抓好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在积极营造大环境的同时,要特别注重小气候的营造,着重加强对国企领导干部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尤其是对一把手的教育,要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要使其自觉的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强调表率作用。

2.健全权力制衡的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企业监事会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为维护出资人的根本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尝试《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国资委派驻制度》(试行),使纪检监察部门握有“尚方宝剑”,在监督“一把手们”时只受上级领导,没有后顾之忧,铁面无私,认真履行职责。

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各项制度。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努力解决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对“一把手”实行分权。在人事权上,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选拔任用干部条例进行,实行无记名票决制,不能“一把手”说了算;在财权上,“一把手”不能直接行使审批权,对财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权限,由班子副职成员行使;在事权上,明确重大事项须集体讨论,“一把手”只能“末位表态”,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同时,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巡视工作,提高诫勉谈话质量,筑牢拒腐防变体制机制的防线和检查管理的防线。

4.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畅通舆论渠道,广泛听取网民们的意见和呼声。中组部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防止任用干部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开通了“12380”网站,中纪委和监察部开通了“12388”举报网站,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的渠道,值得大力推崇和不断总结提高。要提高监督的灵敏性、有效性,针对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老虎苍蝇一起打”,使国有企业的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让群众敢举报、能举报、没有举报的担忧。

5.关爱干部,按程序选好用好一把手。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工作上、待遇上切实关心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上级任用下级干部,除极特殊情况和特殊时段外,应避免一身两职、三职的现象,规避身兼多职,集大权于一人之身的不正常现象。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票决和程序记录办法,选拔任用干部,选好“班长”,不能带病交流,更不能带病提拔。

6.弘扬正气,宣传先进典型。对于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应有激励机制,树立国企正直清廉高管的典范,并给以荣誉上、物质上的清廉奖,不出问题可以终身享有。

7.要切实考虑国企高管们退休后的待遇问题。不能让辛苦一生、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国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退休之后,再为生活而苦恼。希望政府作好顶层设计,解决退休人员“双轨制”的问题,不要让他们有不公平的遗憾。

四、结束语

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 第5篇

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强化“一把手”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大事,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务实举措。笔者以*县如何开展“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工作为切入点,结合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就如何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县开展“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的经验做法

2021年以来,*县委自觉肩负起落实“两个责任”的政治责任,突出抓好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个“关键”。县纪委监委实施“六个一”举措,综合运用述责述廉、日常监督、主动约谈、追责问责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一)建立一张公开清单。

按照“谁任命、谁授权”“谁用权、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包含各单位“一把手”权力来源、权力责任、权力运行流程的公开清单。通过县抵边监督“一库通”智慧监管平台、县人民政府官网将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健全一批管理制度。

将述责述廉作为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推进“红脸出汗”常态化的重要抓手,制定出台《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制度》,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6次,主动听取乡镇、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汇报27次,有力推动“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制度化、常态化。

(三)提醒一批“关键少数”。

建立“四种形态”规范运用机制,聚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带头对下属、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提醒谈话268人次,有力推动“关键少数”主体作用的发挥。

(四)强化一套监督方式。

制定《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清单》《*县贯彻落实〈加强新时代政治监督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推行“日常监督+固定监督周”工作机制,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每月最后一周通过清单管理模式对本乡镇、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情况、“三重一大”事项、民主集中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30余次,督促问题整改158个,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3份、整改通知书22份,责令书面检查8人,印发督查通报7期。

(五)严查一批典型问题。

严格“一案三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等问题,对违纪违法人员零容忍,形成强烈震慑。全县共处置各类问题线索526件,立案查处159人,其中查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13人。

(六)开展一系列警示教育。

持续开展“用身边案警示教育身边人”活动,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村级广播、电视夜校等方式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开展集体约谈会、警示教育会10余场,县处级领导到县直部门讲廉政党课14次,及时提醒督促“一把手”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制度。以“六个一”为工作抓手,督促案发单位深化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进标本兼治,全面开展队伍整顿。

二、*县开展“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存在的难点问题

从纪检监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单位“一把手”、科级领导干部等违纪违法行为还不同程度存在。2021年,全县立案查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13人,占案件总比8%。笔者认为目前*县开展“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存在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把手”责任意识还不够强。

近年来,*县贯彻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领导干部监督制度,但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主观空间,个别“一把手”责任意识还不够强,主观上定力不足,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严。如县供销社党支部领导班子对待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2016组织生活会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内容与上一大部分雷同,2016、2017班子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照搬照抄网络文章,甚至出现未召开2017组织生活会却捏造组织生活会记录的情况。

(二)监督管理措施还有欠缺。

个别党委(党组)同级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干部监督手段不多、方式单一,存在“老好人”思想,对一些“苗头性”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现不便监督、不愿监督现象。如县疾控中心原主任方某某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疾控中心滥发、乱发补助及干部职工违规报销加班费、虚列下乡补助共计166150元。

(三)社会监督还存在盲区。

社会监督也是“一把手”监督的重要一环,“一把手”权力公开清单已向社会进行公示,但群众、社会和媒体对“一把手”如同“雾里看花”,缺乏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只是对涉及自己的利益问题才会投诉举报,而对“一把手”不作为不担当事件不会产生回应。

(四)监督能力还有待提升。

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思维还不够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还有待提升,对一些业务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和不足,没有认真分析研判,查找背后是否存在政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

三、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创新,*县查处“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数呈逐年递减态势,2021年查处“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数同比下降25%。在调研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

(一)落实监督职责,增强“一把手”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严肃惩处和警示教育相结合,采取通报曝光、案件剖析、警示教育、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督促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强化自我监督、内部监督,使各级“一把手”明纪法、知敬畏、守底线,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既是责任也是义务的意识,主动配合和真心实意接受同级组织监督。健全完善“一把手”履职权力清单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清单,明晰界定权力边际,减少推诿失责和不作为不敢担责,减少权力运用失控,防止腐败发生。

(二)强化同级监督,增强权力监督的针对性。

深化同级组织成员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监督观教育,坚持和完善班子运行机制、“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推动党委(党组)“一把手”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贯彻执行自治区纪委监委“三谈一访”、“三述一评”制度机制,探索建立*县“一谈两报三书”制度,创新谈心谈话、监督检查、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等措施运用,建立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系统,构建“一人一档”廉政档案库,切实做到全方位监督、立体化监督、全程化监督。

(三)做实社会监督,增强权力监督的广泛性。

进一步明确“一把手”权力公开清单的内容,突出工作职责、工作目标、重大问题决策、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处理、监督结果“五公开”,充分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织密群众监督网。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措施 第6篇

1.强化对“一把手”的全面监督。党委、纪检机构、党的工作部门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通过驻点调研、谈心谈话、干部考核、述责述廉、专项检查、派驻监督、党建督查、党内巡察、审查调查、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以及内部审计等方式,有重点地开展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全面掌握“一把手”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重点盯住“一把手”是否履行了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营造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的氛围。

2.加强对“一把手”自上而下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日常管理监督,定期督查责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分管范围内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纪检机构、组织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强化对所属各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管。

3.督促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实行上级“一把手”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任职谈话全覆盖。健全上级“一把手”同下级“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示提醒,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

4.加强对“一把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监督。认真贯彻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健全完善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细化重点工作任务台账,加强对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一把手”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约谈,对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及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一把手”,要责成纪检机构负责人按照制度和相关程序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做深做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健全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一把手”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5.加强对“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加强监督检查,结合考核考察、工作调研等,不定期与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进行谈话,了解掌握下级党组织“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防止走形式或出现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等问题。加强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情况的监督,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委巡察、内部审计、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防止“一把手”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推进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确保“一把手”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下级“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6.紧盯“一把手”深化政治巡察。全面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健全完善巡察制度和协作配合机制,把被巡察党组织“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坚守政治巡察定位,查找纠正政治偏差。巡察组要紧盯“一把手”,进驻前向纪检机构、组织部门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巡察谈话应当将“一把手”工作、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对反映的重要问题深入了解。巡察报告要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方面的反映单独列出,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加大对“一把手”存在问题的被巡察党组织“回头看”力度,推动巡察监督更加精准、规范、有效。

7.建立健全“一把手”述责述廉制度。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一把手”每年述责述廉的重点内容,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构报告。开展下级“一把手”在党委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下级“一把手”应当将评议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8.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强化审计成果应用,将其作为考核、任用“一把手”的重要依据;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交纪检机构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研究剖析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管理体制机制上提出建议,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发现问题、揭示问题、督促整改方面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9.建立健全纪检机构、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机制。对新任职“一把手”及时开展任职教育和廉洁谈话。加强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纪检机构、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结合日常了解掌握情况,突出重点与下级“一把手”开展谈心谈话,全面掌握“一把手”履职状态和思想动态,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组织“一把手”报告。

10.督促“一把手”充分发挥“班长”作用。党委“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经常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开展谈心谈话,指出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填写的申报事项、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应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对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述职报告等,应进行审核把关。

11.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一把手”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督促落实任务安排、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提醒。党委巡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纪检机构,结合实际,定期梳理相关部门、单位和领域存在问题、廉洁风险以及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向同级党委分管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推动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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