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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精选12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1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资料下载)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派遣单位专职人员名单;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注: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基本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劳务派遣人数、主要派遣单位、主要派遣岗位、缴纳保险情况(险种、基数等)等方面的内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2篇

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当事人应:

1、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A、备案申请表;

B、合同副本(至少一份为盖鲜章的原件);

C、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D、让与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自 然 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签字处最好加盖手印)

E、其他文件。

a、证明该专利有效的缴费票据

b、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2、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

3、依据合同条款填写统一的相关申请表(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则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二、下外情况不予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A、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B、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问的;

C、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D、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E、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时间规定:

A、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同备案部门提交备案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B、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C、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D、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3篇

(一)《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电脑制图

(五)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贮存条件);电脑制图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八)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服务咨询电话:*** 地址:高新区方亿科技园4楼

注:

1、请携带所有与食品销售相关人员的健康证原件。

2、所有复印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3、提交材料时把材料按以上顺序排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4篇

2010/8/17 发表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业务

一、用人单位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必需加盖单位及法人章(附件1)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聘任书(必需是中文,加盖单位印章)[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关于拟聘用该外国人的决议];

4、拟聘用外国人的文凭(毕业证)复印件;

5、拟聘用外国人的简历(履历证明、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6、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国内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 检”,国外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指定机构体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颁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不需要外国人亲自到窗口,不收费。(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直接到市政府366房间办理职业签证通知函电)

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市外经贸局(市政府366房间,电话:83635911)办理职业签证通知函电,邮寄给外国人。

外国人收到后,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通知函电》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签证。业务

二、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凭许可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下列材料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3,仅供参考,必需是中文版或中外文对照版),必需加盖单位及法人印章、外国人签名(法人代表、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免签劳动合同);

3、外国人住宿登记证明;

4、两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5、护照原件;外国人必需亲自到窗口签字确认;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颁发《外国人就业证》,获得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市外管处“泉水;20高中附近”,电话:86766108)办理居留证件。

业务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请表》必需盖单位及法人印章(附件2);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证原件(更换新证时需要一张照片);

4、护照原件。材料齐全,即时办理,不需要外国人亲自到窗口,不收费。

业务

四、办理《外国人就业单位及职务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国人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必需是中文版);

2、新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必需加盖单位及法人印章(附件1);

3、新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3,仅供参考,必需是中文版或中外文对照版),必需加盖单位及法人印章、外国人本人签字;

5、就业证原件;

6、护照原件。材料齐全,即时办理,不需要外国人亲自到窗口,不收费。

业务

五、办理《外国人住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就业证原件;

2、住址证明。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不需要外国人亲自到窗口,不收费。

业务

六、办理《外国人护照号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就业证原件;

2、护照原件。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不需要外国人亲自到窗口,不收费。

业务

七、办理《就业迁移转往外地或者注消》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用人单位为该外国人申请迁移转往外地的申请书;

2、就业证原件。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不需要外国人亲自到窗口,不收费。

业务

八、外地就业迁入我市办理就业需提交的材料

1、外地就业证发证机关出具迁移文件(必须注明就业证有效期);

2、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必需加盖单位及法人印章(附件1);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该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3,仅供参考,必需是中文版或中外文对照版),必需加盖单位及法人印章;

5、护照原件;即时办理,不需要外国人亲自到窗口,不收费。

业务

九、挂失、补证需提交的材料

1、持用人单位介绍信或外国人的护照原件,查询就业证号码;

2、到大连日报社办理登报挂失;

3、持用人单位补证申请和挂失报纸及护照办理补证。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不需要外国人亲自到窗口,不收费。

附件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附件二:《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请表》 附件三:《劳动合同》

办公地址:西岗区南石道街迎春路2号(距一期动物园1000米)

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乘坐公交车:4路、12路、40路、404路、702路南石道街下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5篇

(一)申请材料

1、申请食品生产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代码证(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未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可用工商局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替代2、3材料。

(4)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场所布局图(一式两份,含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设备布局图,周边环境布局图,加盖公章);

(6)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式两份,应注明关键控制点及其工艺参数,加盖公章);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封面加盖公章);

(8)(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备案过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两份,复印件,封面加盖公章);

(9)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一式两份,已获该证的企业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0)(非企业法人来办理时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

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11)(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2)申请书电子版;

(13)特殊情况增加提交内容:

①从事食品分装加工的企业,其分装食品来源于国内,需提供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

可证;其分装食品来源于国外,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豆制品企业申报需提交排污许可证和锅炉使用证(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③矿泉水企业申报需提交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质跟踪监测报告(一

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新建碳酸饮料、味精、白酒、糖、浓缩苹果汁、乳制品生产企业,由省发改委提供

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4)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公章);

(15)(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6)企业原生产许可证(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7)(企业名称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变更的,则无需提供);

(18)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记录本原件。

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停产1年后重新申报的,按1-

10、12提供材料;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按1-12提供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证书的,按1-

12、14提供材料;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按13增加相应材料;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申请证书变更的,按14-18提供材料。

(二)收费标准

(1)审查费: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同类

产品的申证单元加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市质监局交付。

(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3)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不收费用。换发生产许可证或有重大变更事项(迁

址等)同时办理名称变更的,则按规定收取相关审查费及产品检验费。

(三)受理部门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6篇

一、办理注意事项:

(一)新律师执业申请(专、兼职)、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及律师执业证注销等相关事项,须先网上进行申报(登陆省厅门户网站()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把所需办理事项的相关信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如实输入并点击上报杭州市司法局,申报成功后的申请单号注明在登记表或申请书的右上角,继后再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87054376)。

(二)按照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材料要求将提交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且用长尾夹固定),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使用新的表格,相关新表格、合同范本均可从杭州律师网、杭州司法行政网上下载,网址是。

二、办理律师行政许可事项提交材料要求

(一)新律师执业申请(专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

(1)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文字表述(即必须填写“无”),不能空格;

(2)登记表可以下载打印或复印后填写(尽可能打印);

(3)粘贴好一寸彩色蓝底近照;

(4)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电话和个人手机号码;

(5)个人简历从高中毕业后开始至今,时间精确到月,不可断档,一个月也不能少;

(6)奖惩栏目如实填写,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明确表述;

(7)个人执业申请书要求提出较为详细的申请,明确提出“要求执业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要求作出承诺,签署姓名和日期;

(8)事务所鉴定意见应如实填写,文字不少于150字,主任签名并签上日期;

(9)登记表中的填表日期、个人申请日期和主任签字日期应有 1

先后顺序或同一天,且须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近期;

(10)区县局审核应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因区县局无行政许可审核专用章,所以应加盖局印章)。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领取实习考核登记表时应注意检查身份证号码、实习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重要栏目是否有填错。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司法厅制作的合同范本,该范本供各律师事务所参考,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动和调整,但关键条目不得减少。)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合同可笔填或打印,合同不得修改,不得用不同颜色笔填写,注意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即专职)、聘用起止时间、保险条款(缴纳社会保险责任明确)、劳动薪酬(不可太笼统,提成比例必须明确)、主任签名、事务所盖章、签订时间等重要栏目的准确、到位、合法。

4、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籍不在杭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临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与登记表上的填写一致。有学位证书的也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不是在浙江考取的或在外省转入浙江的,应提前申请调档。

(4)无其它职业证明:能专职律师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若申请人需要保存辞职证明的可提供复印件2份,但应提供原件审核。

注意事项:①申请从事律师职业前有单位的必须提供最后一个单位的辞职证明,不能提供正式辞职证明的(即正式有文号的公文)可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②申请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或执业过的,必须提供最后一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离所证明(证明劳动合同已解除,财务、业务档案均已结清);③申请从事律师职业前有曾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则须提供法律服务所的离所证明,并由主管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证明;④无职业的提供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其某一时间段的无其它职业证明或失业证、应届毕业生报到证;⑤以上证明均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时

出具证明(证明无其它职业并对其第二职业予以监督)予以补充。

(5)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要求除离退休人员外,专职律师必须将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服务保障站或就业管理处等类似机构;省直所的必须存放在省司法厅人事处设臵的“省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厅工作站”,户口落在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例外。

(6)党组织关系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专职律师必须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并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证明。

5、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一张(网上申报时需以JPG格式上传电子版照片,大小小于500K,文件名以英文小写或数字命名);

6、其它材料: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新律师执业证申请(兼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与申请专职的要求相同,还须注意:

(1)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单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校或法律科研机构,如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人事部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出具的该教师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并同意其到某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

(2)登记表中(兼职律师工作单位)鉴定意见一栏中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注意事项与申请专职相同。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范本)原件(一式两份);注意事项与申请专职相同。

注意事项:合同可笔填或打印,合同不得修改,不得用不同颜色笔填写,注意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即兼职)、聘用起止时间、保险条款(社会保险应空白)、劳动薪酬(不可太笼统,提成比例必须明确)、主任签名、事务所盖章、签订时间等重要栏目的准确、到位、合法。

4、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与登记表上的填写一致。有学位证书的也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者律师资

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不是在浙江考取的或在外省转入浙江的,应提前申请调档。

(4)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建议提交,不做硬性要求)

(6)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确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到某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

5、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一张(网上申报时需以JPG格式上传电子版照片,大小小于500K,文件名以英文小写或数字命名);

6、其它材料: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专、兼)

与新申请执业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基本相同,不再需要提供实习证明,尽量提供原执业经历的有关材料。

(四)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专、兼)

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填写要求:

(1)如实填写表格中相关信息;

(2)事务所、区县司法局填写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所需经省直协会审核;

(3)省内其他地市转入我市的,由其原执业地区地市级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经历证明(执业期间是否受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并明确审查意见。

2、身份证明: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3、同意兼职证明:与新兼职律师申请的要求一致。

4、聘用合同: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5、原律师事务所离所证明: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6、党组织关系证明: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7、律师执业证原件。

8、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一张,与新律师执业申请的要求一致。

9、如系原所合伙人、负责人、或派驻律师还须先办理相关手续;

10、省厅审核并制作完毕后,非当年新证人员应持新领的执业证到市局加盖考核章。

(五)注销律师执业证

1、申请书:明确申请注销执业证要求,表明理由(尽量不要用个人原因这类模糊理由),申请人签署姓名、注明申请时间。

2、律师事务所离所证明:必须注明劳动合同已解除,财务、业务档案均已结清,同意离所(表达清楚即可)。

3、律师执业证原件(遗失的提供登报作废声明及相关表格,一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意事项:网上注销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与书面申请注销的原因一致。

(六)资格档案、执业档案的调取

1、《调档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事务所出具的同意调档申请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原件(曾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律师需到杭州申请执业的人员)及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1)申请调档时间应在取得实习证后即申请调档;(2)申请人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须到省司法厅网站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中进行调档网上申报,通过网上查询调档进展情况,待档案到省司法厅后向市司法局提交执业申请材料。

(七)遗失或毁损律师执业证补办

1、《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省一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

4、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一张;

5、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一些基本材料。

注意事项:(1)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事务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遗失声明”中包括姓名、执业证号及执业证上的流水号等主要信息,建议在浙江省法制日报上刊登(格式正规)。

备注: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办事事项请咨询:李民,电话/传真:85158497,QQ:591027440

杭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

[1] [2] [3] [4] [5] [6]

★ 工商行政管理简历

★ 复议申请书

★ 信息系统项目范围管理论文

★ 价格复议申请书

★ 民事复议申请书范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8篇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

(云质监政告(20)4—00)

你(单位)提出的 电梯、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取证、换证、升级)的申请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此项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可从云南特种设备监察网下载后认真填写,网址:220.163.11.172打印(不得涂改)]。提供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请点击鼠标右键下载

已有□ 需补正□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必需有有效年检章)已有□ 需补正□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有□ 需补正□

4.质量手册一份; 已有□ 需补正□ 5.资格条件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已有□ 需补正□

6.检验人员任命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有□ 需补正□

7.资格条件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已有□ 需补正□

8.资格条件要求的所有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

件一套(应经劳动部门鉴证或登记);已有□ 需补正□

9.申请单位厂房和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有□ 需补正□

10.计量仪器仪表检定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套;

已有□ 需补正□

11.企业承诺保证书一份(承诺此次提交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已有□ 需补正□

12.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申请制造许可时提供查验)已有□ 需补正□

13.原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升级、增项单位提交)

已有□ 需补正□

此外,换证申请时还应提供: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复印件留存)

已有□ 需补正□

2.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复印件留存)已有□ 需补正□

备注:

1.申请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他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资格条件指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及《机电类特种设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

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有关要求。

3.该项行政许可受理、发证不收取费用。

4.申请资料原件用于对申请单位有关基本条件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时当场进行核实,核实后当即交还申请单位,不作为存档资料。

如需咨询,请与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咨询电话:

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1-63215002、0871-63215001 特 设 处 联 系 电 话:0871-63215587 资料下载可登陆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http://220.163.11.172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签收人: 20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及政务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9篇

全部材料清单

2016年2月3日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5.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等。

二、申请换证、增项、升级需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5.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 7.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等。

三、申请变更需提交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 3.变更前、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 4.工商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

5.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10篇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或者中标通知书)

2、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专业分包施工企业签定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收原件)

3、分包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电梯分包企业如是分公司需总公司下委托),收复印件各1份

4、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专业分包施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5、武汉地区建筑业分包施工企业登记证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6、专业分包提交国家认可的具有造价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预算书并加盖公章及造价师章,造价师必须是出具预算书本单位正式员工。

7、专业分包提交项目经理的一、二建造师证或者市建委备案及项目经理证(电梯分包企业如是分公司需总公司下委托)。

8、特种行业特种工如旋转挖机、静压管桩机要提供操作人员特种工上岗位。

东西湖区建筑市场管理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11篇

1、书面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6、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 复印件

7、企业其他工作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8、企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一览表及照片

9、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0、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

11、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目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12篇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范围分工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条件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其他注意事项

六、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台帐

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八、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劳务派遣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范围分工

(一)由省、市、县人社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二)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人社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经市级人社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设区的市及所辖区(包括各类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许可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实施。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由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行政许可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二)材料审查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批复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四)行政许可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六)行政许可延续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许可机关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行政许可的报告与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将分公司基本情况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持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向劳务派遣业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公司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必须注册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来开展,因此,异地派遣的也必须注册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其他注意事项

(一)“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界定。

营业场所面积可暂不作要求,但至少应该有办公室和档案室各一间,可以是租用或者自有,自有的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用的应当提供租用合同。

办公设施设备应当具有办公桌椅、档案橱柜、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常用的办公设备,并具有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等信息管理系统。规模较小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使用人社部的用工备案软件作为信息管理系统。

注意:劳务派遣单位除有办公设施外,还要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二)专职人员问题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部里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并没有对劳务派遣机构专职人员的数量作出要求,但从实际看,没有专职人员不可能开展业务,因此应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必须有专职人员。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向许可机构提供专职人员的名单及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劳务派遣许可与工商登记衔接相关问题

1.注册资本不足200万的劳务派遣单位,补办行政许可时,可以先拿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办理行政许可,获得许可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和变更登记。

2.关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经请示人社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一律按照实收资本来操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应达到200万元,达不到的一律不予许可。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将出台新的规定,对于劳务派遣、金融机构等要求注册时就缴足实收资本。

3.劳务派遣许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该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到人社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变更。

4.企业新注册成立,预先核准名称后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后续手续由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企业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暂未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可否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处理。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被注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有无时间限制或其他限制,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处理。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定

(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申请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六、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台帐

人社部门要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台帐,每末逐级上报,并将不涉及企业秘密的台帐内容通过外网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台帐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日期、劳务派遣许可证号、劳务派遣许可证颁发日期、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注册地区、邮政编码、经营地址、经营场所性质(自有或租用)、经营场所面积、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人社部门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机关网站和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册等情况。

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厅会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市、县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社局也要对本市各县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违规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务派遣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是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是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是违约责任。

(一)对于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劳务派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派遣岗位及人员数量很可能基于用工单位的业务发展有所变化,如果将这一条款内容写进劳务派遣协议正本,势必会大大增加日后变更或修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次数。因此在实践中,这一条款更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附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以节省管理成本。

(二)在工资的支付上,应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经双方协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工资发放清单送达用工单位核对。

(三)社会保险缴费问题。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以及此笔费用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其有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用工单位有权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派遣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月缴纳保险后将保险缴费清单发放清单送达用工单位核对。

(四)劳动合同备案。用工单位有权参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文本内容的拟定和审查,并有权要求派遣单位将合同文本交由其保存一份。

(五)有关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的相关约定。作为当前法律设定的用工方式之一,劳务派遣除了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的特别规定外,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劳动合同法》将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并在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与乙方(派遣单位)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甲方(用工单位)可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限,并参照劳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限标准确定。依前述约定确立的试用期限计入相应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

(六)关于被派遣劳动者规章制度的适用情况。派遣单位可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的适用情况。一般来说,当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对于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的部分,则由派遣单位在制度中补充规定。

但是,如果上述内容没有在劳务派遣协议或派遣劳动合同中约定明确,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仅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故只有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够对被派遣劳动者予以适用,用工单位所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均无法自动适用于相应被派遣劳动者。

(七)在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法定退回情形包含以下八种:第一、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则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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