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目录
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目录(精选7篇)
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目录 第1篇
一、离婚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卷、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券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二、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正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
10、其他证据。
三、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五、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六、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伤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九、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收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十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4、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抚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十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送达日期的证明(送达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十三、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送达日期的证明;(送达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赢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十四、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十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外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十六、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正;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钱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他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十七、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 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
9、利息计算的依据;
十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6、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7、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8、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9、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0、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1、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2、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3、其他证据。
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目录 第2篇
2008-06-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免费法律咨询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回执或受理通知书。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三)证明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原、被告、第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证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当事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相关证据;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应增加产假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五、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六、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材料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章。
七、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均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包括证据清单)。
八、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九、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目录 第3篇
2010年10月11日下午5点多, 某区居民拨打110, 称有一个疯子在院子里拿刀乱舞。某派出所接警并派出警察到达现场, 到达现场后见到这样一个场面:一男子 (刘某) 上身赤裸下身穿一红色短裤、手拿一把菜刀在地上砍切, 大喊“救命、绑架了、在我家里”, 警察随此人 (刘某) 到一居民房中, 又看到另外一个场面:卧室的门口有一摊血;一名妇女 (被害人郑某) 裤子被扯到膝盖处 (经过医院检查发现大腿部位有几处被咬过的痕迹) 、上衣有血迹, 躺在离床不远的地上一名男子 (本案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方某) 趴在床边 (警察初步认定是醉酒状态) , 这名男子低着头在地上有一摊血迹。当时, 出警的人员询问了随出警人员进屋的这家的男主人刘某 (出警人员没有制作笔录) : “这个人是谁 (指趴在床边的方某) 是不是他打的?”刘某喃喃地说道: “是我的同学, 不是他打的。”出警人员再问话, 刘某只是哭, 不再回答任何问题。出警人员通过初步了解:在院子中发疯的男子是这家男主人刘某, 趴在床边的男子方某是这家男主人的同学, 躺在地上的妇女 (郑某) 是四年前做过脑瘤手术, 不能够正常行走和生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女主人。出警人员虽然看到了地上有多处血迹, 也看到了受伤妇女, 但出警人员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家庭故意伤害案件, 所以没有进行一系列的收集证据工作, 叫来120并将受害人郑某送往医院后, 就撤离了现场。
案发一个多月后, 郑某的家人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声称郑某是方某打伤的, 而且是重伤, 公安局城分局开始立案侦查, 收集到一些证据:犯罪嫌疑人方某不认罪的口供, 本案受害人郑某的丈夫刘某自相矛盾的证言以及一份有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害人郑某的笔录、一份鉴定结论 (郑某家人10月13日在家中床边扫除时捡的舌尖和提取的血衣于2008年11月11日交给鉴定机构送检) 和郑某重伤的鉴定结论等。2008年11月7日方某收到了《公安局城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同日收到了《公安局城分局取保候审通知书》并交纳了一万元保证金。2008年12月16日收到了《城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告知书》。2008年12月26日, 在方某向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一些质疑的情况下, 城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对本案退回重新侦查的决定。
2 案例分析
此案件, 反映出了公安机关某些具体办案人员在接到110出警命令后, 由于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导致该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明, 导致无罪的人被追诉,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却逍遥法外。在此结合本案, 就公安机关的某些出警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谈谈自己的看法。
2.1 具体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无证据意识, 不及时收集证据, 固定证据
通过调查发现, 在本案中, 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证据知识匮乏, 对案件证明标准把握不准, 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正确分析、审查和判断。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 证据意识不强。在这起明显的故意伤害案件中, 办案人员对现场不进行证据固定, 主观的认为, 家庭纠纷就不用提取证据, 固定证据。
2.2 办案人员取证不及时, 导致有的证据时过境迁, 难以弥补
本案中, 办案人员不能够及时取得所有证据。例如:现场有血迹 (床单上血迹、卧室门口有血迹、床边有血迹、受害人郑某的衣服上有血迹) 没有及时依法提取;现场还有物证方某遗留在现场的舌尖, 没有及时的提取;更为重要的是未对在事发现场的方某和刘某进行询问, 并制作笔录, 做到固定证据。
该案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不及时, 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 无法取得反映客观事实的言词证据。立案后, 具体的办案人员收集到的刘某的证言前后矛盾。
2.3 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
本案中, 通过调查发现, 当郑某的家人将自己收集的物证舌尖、血衣交给办案人员时, 办案人员没有制作相关的笔录, 从案卷材料中无法得知, 该物证是谁交到公安机关, 谁收到该物证, 该物证当时的形状如何, 该物证存放在哪里。我们知道, 缺少记录或记录不当, 就难以从程序上确保该物证的外部形态特征。而内在属性特征等未因收集、包装或保管不当而发生足以得出错误结论的变化。由于本案的办案人员, 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
2.4 取证手段不完备, 提取证据不到位
本案中, 办案人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证人证言, 更没有通过痕迹检验方式提取证据。本案中办案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 存在极大疏漏, 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
本案中虽然有物证的提取, 但由于程序错误, 导致该物证血迹、舌尖鉴定结论不能够成为有效证据。我们知道, 鉴定结论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刑事诉讼的产物, 是一种科学的证据, 在证明力上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但由于受到送检材料、技术能力、主观条件、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影响, 其科学性、准确性也会受到影响, 使其证明力产生影响。结果是物证提取有名无实, 另外, 本案中勘验、检查笔录在案件材料中均无显示。
通过对本案件的调查, 以及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可见, 具体办案人员以抓获犯罪嫌疑人, 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取得一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互矛盾的刘某的证人证言, 没有受害人郑某签字的受害人的陈述, 和对取得程序违法鉴材 (舌尖) 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就认为万事大吉了。而忽视对其他证据的及时全面收集, 忽视对所有依法全面审查判断。如果侦查人员不从起诉、审判的角度去收集, 分析证据, 就容易导致案件“诉不了、判不了”的结果, 最终只得放人。
3 结论
通过此类案件的分析, 笔者认为, 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 (含110出警人员) 应该做到:
第一, 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务必更新执法观念, 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处理故意伤害案件110出警人员要时刻想到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 为案件起诉服务;应该树立最低指控证据及关键证据的意识, 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定情节事实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全面性;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 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 (讯问) 的有效性;强化证据固定意识, 关键证据应当通过录音录像、书写亲笔供词 (证词) 等方式予以固定, 切实防止翻供、翻证等带来的被动局面;强化公正意识, 客观、全面地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强化程序意识, 依法取证, 并做到证据形式、取证程序合法有效。
第二, 公安机关应该大力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在实践办案当中, 具体的办案人员要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主动性与及时性, 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不长, 各种痕迹比较明显, 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未来得及转移或销毁, 知情人记忆比较清楚的有利时机, 尽快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在本案中, 如果110出警人员能够及时收集知情人 (刘某的证人证言) 的笔录, 固定证据, 不至于导致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降低。要针对故意伤害案证据的特点收集证据, 把着力点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上, 即是谁、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怎样致伤他人及伤害结果。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应注意程序合法, 以及对同一事实注意从不同角度反复多次询问 (讯问) 制作笔录。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 对实践中难以用一般方法收集或固定的证据, 依靠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
第三, 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在审查证据时要重视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是指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可以被采纳为证据, 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则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这三个特有属性中, 当前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合法性问题。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去收集, 提取那些与案件有关的、客观真实的证据。绝不能滥用手中的职权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绝不能伪造证据, 否则, 法庭最终不会采纳这些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总之, 公安机关具体办案人员应该更新执法观念, 增强证据意识, 大力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树立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 为案件起诉服务的意识。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2]卞建林.证据法学[M].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的准备及运用 第4篇
但当诉讼和仲裁不可避免时,证据就成为最重要的武器。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根据不同的争议类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下面就两类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谈十下证据的准备及运用问题。
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较为频繁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任何一方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都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只有符合几种特殊的情况规定,用人单位才有权自行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入手:第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关系的基础和重要凭证,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表述,因此,劳动合同作为衡量哪一方违约的依据在诉讼中是至关重要的证裾;第二,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述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要充分准备好相关方面的事实证明。例如,企业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准备好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还要准备证明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的证据,如工作记录、其他员工证言等;第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由于通常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当是书面形式,所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舶书面凭证也是重要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拿出已通知过对方的证据,如传真、挂号信的回执等。 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准备以下证据: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劳动台同未到期;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具体案件中,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劳动者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对此,用人单位在具体实践中,就应当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
二、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案件
这是一类让用人单位最感到头疼的案件。其表现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走,这种情况现在很多,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些劳动者将单位的秘密带到新的工作单位以提高自己的身价,还有的人自己当起了老板,这样原单位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种争议的受害者通常是单位,有的时候甚至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有鉴于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事前防范工作,防微杜渐。对于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特别注意:首先,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动者的各方面条件、资格,除专业背景、文凭学历等“硬件”之外,还应当特别了解其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软件”;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劳动者信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专项条款。对于违约责任,除了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约定违约金,以期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有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协议约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患。一旦发生了这类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一方,首先要准备的证据就是对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首先要证明自己作为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性,即通过何种手段了解并掌握了这一商业秘密。然后要根据商业秘密的特征准备证据,简单地说,这部分证据可分成三个部分:一、证明这一商业秘密通过公开渠道是无法得到的;二、这一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并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三、单位对这一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具体的证据类型和收集的方法也因商业秘密的不同类型而不同。在此类案件当中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发明专利等技术信息才是商业秘密,像单位的供应商、分销商及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对此也不能掉以轻心;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劳动合同中有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或要求劳动者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中有类似规定,则劳动合同与相关规章制度是重要的证据;再次,对方有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实,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具体凭据加以证明;最后,若系其他单位侵权而因此造成损害,原劳动者与该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还需就上述两者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举证。上述证据惟有一一落实,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才能获得较为有利的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须附带一提的是,在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是,这一申请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有另外一个时效也是当事人应当注意的,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扫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证据目录(律师推荐) 第5篇
证 据 目 录
王荣洲律师(被申请人提交)
制作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王荣洲律师提交时间: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第6篇
叶祖怀
关键词:受贿案件 证据特点 证据收集 审查判断
多年来,集中力量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总的来讲,贿赂犯罪大要案上升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犯罪形式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因此,如何准确认识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正确收集证据并对获取的证据进行甄别和运用,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亦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赖以正常进行,并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基础和根据。它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刑事证据是由犯罪事件本身造成的,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使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而引起的必然结果,具体表现为各种痕迹、映象等。它是客观存在且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刑事证据最本质的特点——客观性。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提取、收集和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
在受贿案件中,犯罪分子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必然会使客观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但是,由于受贿犯罪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加之目前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受贿案件证据在来源、种类、证明力等方面,越来越凸显出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
1、证据的单一性
受贿案件本身的特性,导致物理性证据缺乏。虽然受贿犯罪行为也会引起外界事物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却不象其他案件那样,会明显地外化为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并留存下来。如盗窃、抢劫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贪污案件中大量存在的凭证、单据,一般来讲均是有形的,易于提取。受贿犯罪的过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的过程,由于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它往往只对交易的双方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又是“无形”的。作为犯罪对象的赃款赃物虽然是有形的,但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往往无法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所以,相对其他案件而言,受贿案件中有形的、具有物理性的证据十分缺乏。
2、证据的隐蔽性 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由于受贿犯罪分子大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的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犯罪前后,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各种反侦查措施,如收受贿赂时不能有第三人在场,不留下任何文字或音像资料,收受贿赂或者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赃款赃物异地藏匿等,因而犯罪证据的隐蔽性较强。这就使得受贿案件的证据不仅种类和数量少,而且不易提取和收集。
3、证据的易变性
大多数受贿案件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有时甚至仅限于言词证据。但是,言词证据本身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个人对客观事物感知的主观差异性、记忆的有限性、语言表述的不确定性等,都会影响到言词证据的稳定性。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作证时,大都具有复杂的心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了得到从宽处理,可能会部分或全部供认犯罪事实;然而,因为对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怀有恐惧心理,或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又可能推翻原来的供述。证人作证时,因出于对受贿人的愤恨或害怕自身受到法律追究,会如实作证,而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言词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在受到外界的威逼利诱时,又很可能改变证言。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这种复杂心态,往往造成言词证据的反复,给准确认定案件造成极大的困难。
4、间接证据的决定性
由于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基本上仅限于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又具有不稳定性,那么,间接证据的大量收集和运用就显得至关重要。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是,不仅对直接证据真实性的判断要依赖间接证据的印证,对有些只有行贿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案件,形成证据链条的大量的间接证据就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就是间接证据的完全证明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间接证据具有系列性,与受贿犯罪的过程相对应,每个环节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而由所有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推导出一个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证明了受贿行为的存在。所以,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二、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收集,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并取得证据的活动。一般来讲,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依法取证等原则。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受贿案件由于在证据上存在种类单
一、不易提取、稳定性差等特点,再加上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确立“证据意识”,即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侦查人员必须通过收集各种证据,将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准确地反映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收集受贿案件证据时,就要遵循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并针对受贿案件的特点,认真提取各种证据材料,并重视对证据的固定。
1、收集证据要依法进行
在办理受贿案件中,无论收集何种证据,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受贿人因其具有的特殊身份,一般都有较强的自尊心,甚至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心理上更具脆弱性。因此,取证时更要注重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提取到真实有效的证据,降低受贿人将来翻供的可能性。取证时采用过激的、非法的方式,如单独审讯、长时间轮番讯问、逼供、诱供等,不仅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证据无效。提取证人证言时,也要给证人如实和全面作证提供条件,否则就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总之,办案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收集到了证据,而是要收集到真实有效的、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为正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2、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全面,就是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并如实地加以反映,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均应加以收集。但在办理受贿案件收集证据时,真正做到客观全面却并非易事。在调查中不是使主观认识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而是要案件的客观实际符合主观的推测和想象;只愿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愿听取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不给证人提供可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取证时断章取义,取我所需,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均不能正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要做到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必须防止和克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注意倾听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并与其它证据相比对,认真加以分析;在询问旺人时,也要让其真实、全面地提供证据。
3、收集证据要深人细致
所谓深入细致,就是要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那些似乎是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它一切可疑情况。鉴于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时,既要抓住主要的犯罪事实,又不能放过关键细节。对于证据在细节上出现的矛盾,要分析这种矛盾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是否足以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有些细节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才能提供,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起着重要作用。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微不足道的物体或物质痕迹,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和分析,往往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与其它证据相印证后,又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不可缺少的间接证据。所以,在收集证据时,要保持对证据的敏感性。
三、受贿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公诉人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逐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判断是否符合运用证据的标准;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看其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对发现的矛盾和疑点,也要通过复核或收集新的证据加以解决和排除。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l、以事实为根据,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就应一切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看其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应把办案人员的主观推测、想象、判断和假设推理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着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提供证据的人员受到客观外界环境和主观条件的限制,要通过对提供证据人员的身份、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主观倾向、辨别、记忆和表述事物的能力等情况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可信程度。如果其提供的证据是传来证据,还要考查被传闻或转抄的次数,综合判断其可靠性。
2、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使证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保障。任何一种证据,既使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因收集程序非法,也会使其失去证明力而无法使用。对于不合法的证据,应否定其证明力,重新调查取证,如果原始证据是不可再生的,则必须完备相关的法律手续。
3、结合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性,是其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必然要求。而证据之间,只有经过相互联系、相互印证,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对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审查判断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过程。依据“证明体系”的要求,审查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案件的每个主要情节之间是否完整统一【1】如果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查证属实,案件的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排除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和疑点,全案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就可以必然地、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二)逆向思维方式的运用
审查案件的通常做法是,按照起诉意见书载明的事实及认定的罪名,通过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案中证据是否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是审查案件最基本的思维方式。
然而,针对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在运用顺向思维方式的同时,还应当恰当地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及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加以综合,并假定其为真,尔后,将案中其它证据与之对比、鉴别,并判断出其真伪。结果有三:(1)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推导出另外一个具有排它性的结沦,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假;(2)其它证据不仅无法推翻被告人的辩解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客观上反而能加以印证的,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真;(3)其它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等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应找出矛盾的症结所在,通过复核证据或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去伪存真,解决矛盾。
充分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还可为将来的出庭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认定
所谓“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指直接证据只有行贿人的证词而被告人拒不供认或开始供认后又翻供的受贿案件。贿赂案件之所以常常出现证据“一对一”的现象,主要是由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有侦查工作方面的问题。【2】正确地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对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意义上的“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就要打破证据“一对一”的局面:在向被告人人和行贿人收集证据时,注意对证据的固定;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的真伪。
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1、传来证据,从其证明力上讲也属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清楚其来源可靠,并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
2、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双方存在可以相互利用的关系;
3、行贿人与被告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4、有证人或书证证明行贿人用以行贿的钱物有可靠的来源;
5、赃款赃物确已为被告人占为已有,且已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固定在某种状态。
注释:
【1】参见《中国刑法杂志》,2002年第2期,第125页。
【2】韩先清、许先华,《如何解决贿赂案件证据“一对一”的问题》,载《法学》,1993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离婚案件的证据 第7篇
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比如,女方不能忍受男方长期的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前,应当有意识的收集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男方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警方笔录、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女方在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就不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那么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要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必须掌握许多合法有效的证据。如: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家庭暴力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重婚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
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
几类:
1.书证,即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
证据。
2.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
上的精液及有关物品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即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
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即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即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
等。
收集和提交离婚案件证据的技巧如下。
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
姻关系证明;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
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
居住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
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
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3.证明由一方扶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
人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
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银行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银行帐户;证明有股票亲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
股东代码、资金账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
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该借据以外,必
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
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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