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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精选8篇)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第1篇

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企业的发展因素层出不穷。其中,被誉为“永动的制钞机”的商标权,能够给企业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带来超额利润,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但是,我国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商标权的保护,积极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有效作用,进而推动企业树立品牌意识,重视商标权的有效申请。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可以为我国提供更多有特色的品牌。关键字:商标权 知识产权 保护

在全球化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企业已从计划体制中挣脱出来 ,面向多变的市场 ,开始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在这种形势下 ,实施以品牌战略带动企业发展 ,对促进经济增长 ,扩大企业的影响 ,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地位 ,有着巨大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对品牌和商标的认知和保护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从苹果与唯冠的“iPad大战”到抢注“林书豪”,再到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成了中国当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此类事件让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制环境备受考验,同时也体现出当下中国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正逐步提升。对于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我国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 1.1有些商标标识的设计不合理

每一种商品都有特定的消费群体商标主题相应地要迎合该商品的消费者的心理考虑消费者的国别、民族、宗教、性别、文化层次与购买力等特点。商标主题应避免触犯禁忌或与习俗相冲突。

1.2、企业的商标意识滞后,商标的国际注册现状堪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不断增加出口贸易额迅猛增长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就。但由于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导致我国丧失不少出口产品乃至名牌产品的商标权给出口贸易造成很大损失。

1.3出口商品商标市场上被他人抢注现象严重 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商标意识滞后、不了解商标国际保护的有关知识和法律问题未将出口商品的商标在进口国及时申办注册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和别有用心的人仿冒、影射和抢先注册我国企业商标造成可乘之机导致我国众多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

2、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2.1跨越国际贸易壁垒,增强商标权保护意识。在国际市场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呈现全球化与区域化并行的状态,各国或者区域集团之间往往采用各种壁垒进行封锁。就商标国际注册看,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著作权一经产生,即具有唯一性,不受国界限制而取得普遍的保护。

2.2运用国际规则,扩大商标权保护范围。比如运用商标的国际注或者运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

2.3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自己。企业之间未来的竞争将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一定要多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新知识,多学习国内外优秀企业。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

4,增强社会保护责任的正确策略,积极谨慎应对,妥善解决商标权问题。

3、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商标专用权是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一项民事权利。商标权一 得到正确使用和切实有效的保护,不仅对商标注册人大有裨益,而且对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1商标是重要的工业产权。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保护生产力。众所周知,商标具有信誉价值。商标信誉价值是相对的,不稳定的。当某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能满足人们消费心理和消费实际时,就能实现较高的信誉价值,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是消费者购物的向导。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2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只有通过各市场主体的竞争,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才能发展。

3.3商标是对外贸易联系的纽带。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对外开放;要实行对外开放,就必须发展对外贸易事业;而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就必须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在对外贸易事业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

4、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深远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应把商标知识产权当作头等大事,注重发挥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在投资、研发、创新、刺激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多措并举来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也应意识到,中国市场已经不再是“关起门来的市场”,国际市场也不再是中国企业的禁地,国际品牌想占领中国市场,中国品牌想走向世界,两者在各自发展的道路上所产生的冲突与竞争,已经悄然上演。

多个商标侵权案给中国企业走向国外敲响了一记警钟:要国际化,千万不要轻视自己的商标,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才可能会避免类似于苹果公司目前的尴尬。

5、那么如何保护商标不被侵权呢?

现在有许多企业被人控告商标侵权,其中有许多并非出自侵权人故意,往往是在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标或产品别名、装潢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与之相近似 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被处罚者总觉得冤。但法不容情,违法必究。如何避免这种非故意的侵权行为发生呢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

5.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者,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

5.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了的商标。申报了注册但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该商标 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为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议企业申报注册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

5.3不对产品起别名。如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称,但必须作为商标申报注册。

5.4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不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如确需改变,则将改变后的图案申报注册。5.5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最好是在申报商标注册时,就考虑标识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出产品标识和包装,然后将其能够作商标注册的部分提出来申报注册。另外要留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不要仿照他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风格。

参考文献

1,陈海峰,商标侵权规则与商标权保护问题之分析。2010.5 2,刘丽霞,浅谈中小企业商标申请与保护状况调查。2013.5 3,桂爽,试论我国商标权保护制度。2013.4 4,裴新娣,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2012.1 5,姬绪鹏,浅析企业如何实施商标战略。2010.3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第2篇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著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2)司徽、司标;(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三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公司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4、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测绘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公司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公司享有。

5、在执行公司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公司所有。

6、公司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公司已进行的研究,并且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在出国前与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7、来公司学习、进修的人员以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在公司期间参与承担的公司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科技成果,除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归公司享有。

8、离退休、调离及被公司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三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归公司享有。

9、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知识产权的管理

1、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日常事务。

2、项目部负责公司可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

科研项目的承担者(课题组或课堂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相关文献的检索;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全部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项目部归档。

3、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部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项目部对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及时交办公室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4、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指示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将相关协议或合同送技术总监审查,并报总经理批准。

5、来公司学习、培训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在离开公司前,须将在公司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并有责任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6、离职、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公司前,必须将在公司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交回。

7、凡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公司科研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在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从事于公司正在研制、生产具有竞争性产品的研制、开发。

8、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9、公司员工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公司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

五、奖酬与扶持

1、依法保护公司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公司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公司连续三年从该项科技成果投产后产生的纯利润中提取3%,作为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实现该项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3、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和补贴专利申请、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

六、责任

1、对于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害公司及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属公司处理权限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超出公司处理权限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2、违反本规定,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许可使用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公司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或造成公司无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公司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0%—200%进行经济处罚。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 第3篇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1 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而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 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 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 网上新闻资料库, 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 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在现代社会, 以信息为内容的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了高科技的崛起, 构成了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主流, 数字网络技术及其成果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推广应用, 在客观上就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 网络技术以其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已使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陷入尴尬境地,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非常普遍。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在这种数字网络背景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传统知识产权内容通常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 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外延已扩大了许多。如何保护, 以及保护的手段跟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3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的网络信息资源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二是信息量大, 种类繁多。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四是资源分散, 开放性强。五是组织分散, 无统一管理。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共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等。

4 怎样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首先, 我们要适应网络时代给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带来的冲击和改变。网络已经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 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中已不复存在。网络使作品数字化, 作品的传播形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 传播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上网成为公开信息, 传播很难被权利人控制, 版权人很难掌握其作品被下载、发行和复制的数量。即使发生侵权, 由于网络技术的羁缚, 也难以向法院举证。网络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 以国家利益为背景的版权保护地域性原则也受到挑战。而我国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则是不容乐观的。我国目前虽然已制定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但由于法律的求稳性和保守性, 立法还远远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立法也还面临确权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而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 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特点, 这些问题还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其次, 我们要正视知识共享与知识所有者所有利益之间的矛盾, 树立网络道德规范。国际互联网建立的宗旨在于“全球资源共享”。人类先进的文明成果共享, 可以大大减少探索的时间, 加速人类文明的进步。从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来看, 知识应当共享, 这种共享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求的。但是, 从知识的生产来看, 它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 需要知识的生产者付出艰辛的劳动, 因此, 知识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知识产品的所有权, 并通过知识产品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另外, 从知识的传播来看, 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 这些网络产品的产生也都离不开网络经营者的大量的资金和精力的投入, 因此完全可以从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我们要认识到不能无偿的在网络上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 为自己带来便利。有了这种正确的认识, 我们就能自觉的维护网络知识产权。但是道德规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作用, 还是要与其他手段比如技术和法律手段结合才能更好的产生作用。

再次, 我们要全面普及网络实名软件的使用, 以便更好的加强对网络世界的监控。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虚拟化”的特点, 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 一切成为“匿名”状态下的“符号”, 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 网络道德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 这样网民是否遵从道德规范, 就不易察觉和监督。从而使道德匮乏的人难以约束自己的行为, 进而侵害知识产权。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网络技术来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的监控, 比如网络认证技术的使用。网络认证技术要求使用实名, 可以防止假冒合法用户的入侵。认证一般是通过对被认证对象 (人或事) 的一个或多个参数进行验证, 从而确定被认证对象是否名实相符或有效。这要求要验证的参数与被认证对象之间应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 最好是唯一对应的。常用的参数有口令、标识符、随机数、密钥或人的生理特征参数如指纹、声纹、视网膜纹等。认证可有实体认证、保温认证和身份认证。其中身份认证是许多应用系统的第一道防线, 可以鉴别和排除非法访问。通过这种软件技术的普及, 也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一道有力的屏障。当然, 随着软件的开发和各项技术的提高, 通过软件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必将成为主要的一种手段。

最后, 我们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 以规范网络行为, 更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除了网络软件技术的采用外, 我们还应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 两者结合, 有力的打击网络侵权, 更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随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断涌现,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重视。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缔结《WIPO版权条约》和《WIPO邻接权条约》, 两个条约增加了一大批版权保护的新客体和过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新权利。我国也加紧了网络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步伐。我国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版权管理信息等。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也已出台和实施。它对信息的传播与网络管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范, 如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 不得使其扩散等等。2005年4月30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并于5月30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 此法的制定实施对互联网产业乃至整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填补了网上著作权保护的空白, 全面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促进信息服务产业链和谐发展力的减弱, 引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量发生。此外, 我国近年来受理的一些互联网络案件如有名的瑞得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案、《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上海东方网eastday域名案、宝洁公司Safe-guard域名案以及国外最引人瞩目的网络MP3以及Napster案件等, 充分体现了法律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干预和保护。也说明了法律手段在今后将会和其他手段一起成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核心手段。

虽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但是我相信,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网络技术的完善, 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断进步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一定会得到大大改观。

参考文献

[1]孙伟平, 贾旭东.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哲学研究, 1998, (8) .

[2]申柳华.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的构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3, (5) .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第4篇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第5篇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科技的不断繁荣,促进了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随之而来的,使各类作品的网络传播变得越来越方便迅速,而网络作品也是应用而生。虽然网络技术带来了各类作品的新发展方向,但是因为网络传播的特性,导致了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严重,侵权行为日渐增多,但是维权方式却不能合理的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

在这样的社会现状之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变得很有必要,这也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

一、我国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传统的知识产权作品也开始利用网络进行扩散,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

( 一) 网络作品传播行为缺失。

传统的知识产权,因为传播速度和广度的限制,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特点。但是在网络传媒平台的冲击之下,不具备这些传统知识产权特点的网络知识产权产生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并且以保护现实的知识产权为主,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范,甚至是有部分的法律缺失。在没有适合的法律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网络知识产权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 二) 道德约束难度大。

传统社会是一个群居社会,可以依靠现实道德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法律作为道德底线,在道德不能进行约束的时候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现在的网络社会却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网络之上的大部分人互相并不认识,这就导致了采用网络道德维护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网络道德的缺失,让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几乎成为了一种全民行为。

( 三) 立法难题没有解决。

通过网络道德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方法,由于网络道德的缺失而变得难以实施,所以法律成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最有效途径。但是在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中,很多的立法难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影响了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进程。

首先,我国立法对于网络数据库等新兴的受保护主体并不是现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而且我国立法对于法律保护对象的调研也没有深入开展,这就造成了立法对象之上的不明确,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难以确认。其次,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界定十分不清晰,而现实的知识产权法的侵权界定并不能应用在网络知识产权之中,这也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对策。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未来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加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通过道德、法制等多种途径,为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多方途径,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 一) 接轨国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而且多为借鉴外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所以在已经落后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上,我国应该尽快的和国际接轨。国际上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尤其是英德等国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调研难度较大,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情况进行立法,是较为合理的一种立法措施。

( 二) 构建网络道德。

现阶段,我国网络道德严重缺失,这也是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难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道德是法律的来源,法律是道德底线,如果道德缺失,那么立法的难度也是被提升了。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并不是现实社会之中的个别人进行的,而是全网都在有意识无意识的进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这也是网络道德缺失的表现之一。所以要完善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网络道德的作用不容忽视,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对于现在风行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打击。

( 三) 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最后的途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要通过法律来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首先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将现在网络之上的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都尽可能的保护起来,将应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体明确在法律条文之中,让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依法享有和现实知识产权相一致的网络知识产权。其次,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另外,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方机制,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知识产权从现实向网络转移,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以网络道德为基础,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为底线,建立起合理、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需要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进行监督,还需要广大网民自觉的抵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 参 考 文 献 ]

[1]辛瑞杰,王熙宁。 网络环境下改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研究[J]. 情报科学,( 1) :33 -34.

[2]郑军。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及保护[J]. 淮海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9) :16.

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6篇

贾艾青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对立并统一,如果要争取实现其最大价值,即推进知识创新和人类发展,那么必须保障其科学发展,并构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

[关键词]:知识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 科学发展平衡机制

一、引言

人类社会正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嬗变和转型,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代信息领域的两大世界性潮流。知识共享是指个人间进行知识的相互交流,使知识由个人的经验扩散到组织的层面的行为;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工商业活动标记和有价值信息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专有和共享似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实际上,从解放生产力的角度上看,两者对增进知识总量、激励科技创新和刺激经济增长具有协同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要解决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冲突并把这种协同作用利益最大化,就必须确保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发展,并建立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二、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科学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共享科学发展

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信息交流开辟了广阔道路,使知识共享成为信息交流、公共传播、图书情报界文献资源建设的基调。信息经济的发达,促进知识价值升值,扩大了维护、保障知识所有者权益的法制需求。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代表现实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则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保障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发展利益。相对于信息共享的主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有点背道而驰。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使得在对知识成果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条件,而知识的共享性则希望前提条件越少越好。

网络信息公开、公有和公用给专有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有人认为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应该被加以限制和弱化,甚至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但这种看法显然是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用以保护知识生产者生产知识的动力,因而是保护资源共享的源泉。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然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知识共享极易误入歧途。数字化网络的共享资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社会性共有信息,包括经版权所有人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作品等;另一类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对两类资源的浏览和利用都是允许的,但下载、打印网上资源一般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如用于商业目的,则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的费用。显然,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知识产品都将无法给其创造者以报偿,最终将彻底打消知识生产者的生产动力,阻碍社会知识产品的生产,也使得知识共享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断创造新知识并将其转化为生产力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知识共享科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二)防止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阻碍知识共享

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共享的源泉,但知识产权的滥用却会给知识共享带来巨大的障碍。因此我们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使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发展。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指专利权的滥用,这是由专利权的保护方式所决定 的,具体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的目的不是促进知识创新,而是抑制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目的背道而驰,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现今,这种情况逐渐出现。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却已把知识产权当成了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由于规模大、投入多,跨国公司产生与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常常占有绝对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跨国公司控制和垄断市场的有力法律武器。例如,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必须同时购买其他产品;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制订出垄断性的过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在合理的条件下将相关技术授予或许可给其他竞争对手使用,从而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巩固和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

要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归根结底是要保障知识共享的权利,我们不能只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而忽视知识共享,我国早已认识到知识共享的重要性。2000 年11月,当时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上指出:“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而知识共享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成为法学等学科的研究重点,其拟解决的问题、价值取向和立法呼吁就是:片面的知识产权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由此可见,适度限制知识产权、强调知识共享,必将成为人们新的共识,成为立法决策者全新的价值取向。

三、建立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

(一)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对立统一,相辅相成

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推动知识创新和知识共享,知识共享是为了更加有利于知识创新,从而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物质基础。推动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是人们从事知识活动的终极追求,也是人类社会前进的不竭动力。

(二)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分析

解决知识产权专有性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冲突,关键在于如何在专有性和共享性之间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而信息的共享性则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所以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努力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首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禁止或者限制不劳而获、无价而取的行为,从而激励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与利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时,必须注意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确定便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如果一味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忽视社会公众利益,使得社会公众举步维艰,动则触犯知识产权,其后果可能造成全面压抑知识创新和阻碍知识传播和使用。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会面临“黑客”的袭击,多年辛勤劳动的成果付之一炬;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又抱怨,拥有了信息共享网络却为什么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信息? 可见,网络将引发更尖锐的利益冲突。在这场利益冲突中,我们认为,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才是信息网络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既要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失,激发和鼓励他们创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又要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使他们尽可能地共享人类的文明。我们可以粗略地把信息共享和专有看作是影响信息生产力增长的两个要素,如下图所示:

知识产权即信息专有政策可以鼓励信息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激励他们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知识。适度政策和行力度向信息专有倾斜,即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使社会经济中单个节点的生产能力增长。随着政策的倾斜,单个节点所创造的社会效益不断的提高,但当它到达最高点即 P 点时就无法继续增长了,继续的政策鼓励只会导致信息保护,导致信息产业效益的下降。从图中可以得知,只有适当的政策导向,即P点才是最合适的。同理,信息共享政策同样符合这一规律,只有在其最高点S点,共享所产生的效益才会最大化。但我们不能单纯地从共享和专有去探讨这个问题,只有二者所达到的共同效益最大时,即信息产业、信息生产力达到最大化时才是共享与专有的最合适组合,即T点才是均衡点。因此,我们要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共享和专有的对立与统一,在共享与专有之间找到这样一个均衡点来促进整个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构建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平衡机制

与有形的财产不同,知识产品注定有专有权和共享权的平衡问题。显然,信息共享与专有二者是对立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同时内在存有一定的矛盾性和关联性。对于信息的共有与专有,加强此方,就相对削弱彼方,反之亦然。既然共享和专有都可以促进信息生产力的增长,二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那么该怎样去界定他们的边界? 又如何确定其执行力度呢? 很多学者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与共享机制方面的政策法规比较完善,我国应该向他们看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信息产业在不同的国家、地区、甚至在不同的信息行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起步有先后,发展有快慢,不能用同一种标准来要求。从政策角度考虑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的制度均衡,除了效率原则,还要把公平原则放在显要地位。

1.必须建立合理的市场机制。在理性经济人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激励等外部因素的驱动,这就要求建立合适的市场机制,这种机制应该考虑到组织和知识员工、知识传授者和知识接受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要使得知识创造者意识到不仅仅可以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获得益处,而且可以从积极推动知识循环和知识共享中获益,并且要让他们感到从后者获得的益处更大。这样一来,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铲除知识专有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滥用的心理根基,从而更加趋向于知识共享。

2.必须完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动用大量资源引导个人和团体行动的规则与政府行为。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制定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共政策。知识产权不是对知识创造劳动的报酬,而是一种对知识创新的激励,其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不矛盾的,可以达到统一。

3.必须严格控制并严密防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知识产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也存在正当行使与权利滥用的问题。要想实现知识产权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要控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从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通常会使权利所有人在一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或者是通过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内部控制(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控制)和外部控制(主要是反垄断法控制)制度。目前国际上在对知识产权实行专有保护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定的使用实行免责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4.必须保护权利所有人。众所周知,由于知识产权作品的创作总是要利用前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作品总被看成是社会文化财富的一部分,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公共性很强的私权,但同时又具有公共利益的目标。因此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对权利所有人的保护也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之间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

四、小结

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推动知识共享必须考虑知识创造者在双重角色下的不同心理状态和心理需求,建立合理市场机制,保护知识产权。从表面上看,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是两个互为矛盾的概念,其实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是应市场经济和知识创新的要求而产生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知识共享直至知识创新,它是为了达到知识拥有者和知识需求者的一种利益平衡而提供的一种中间规范而已。任何扼杀知识共享以致知识创新的产权制度设计都与最初愿望背道而驰,都不会成功。但我们在操作过程中,要正确区分知识产权滥用与知识产权合理保护,倡导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参考文献:

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7篇

摘要:中药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药产业也是我国大力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中药领域的保护并不完善,使得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有所掣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中也处于劣势。为此,我国中药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亟待改善,加强该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法;商标

一、中药的概念

中药主要起源于中国,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人体机能的药物。多为植物药,也有动物药、矿物药及部分化学、生物制品类药物。中药按加工工艺可分为中成药、中药材。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专利保护制度是最为重要和有效的。专利赋予权利人在有限时期、有限地域和有限范围内的垄断权,使其能够排除竞争对手,最大限度的占有市场份额,保障相关企业开发资金的回收和利用。

但由于我国的专利法借鉴于西方,采用对于西药的专利保护方式来保护中药,相对于传统中药领域来说有些不兼容。曾经旧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并不授予专利权。即使是如今的新专利法,虽然中药制品、炮制方法、中药材种植等方面均可申请专利,但中药产品想获得专利保护的难度依然很大[1]。明显的例子在于按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中药品种要获得专利保护也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我国许多中药品种的配方组成、炮制方法等方面,在流传下来的中药古籍上大都有所记载,也就是说已经被公开,因此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

这样的情况使得我国许多中药制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即便有些配方经过改良,但由于中药大多是复方药,其各部分的反应非常复杂,很难判断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这也是国内中药专利申请很少获得批准的主要原因。此外,如上述所说,中药大多都是复方药,相比于具有具体的化学结构,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具体的西药,在遇到侵权情况的时候很难判定。很多中药制品的药物成分多达数十味,如此多的成分混合在一起发生的化学反应非常难以辨别。因此,当专利权人对他人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于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就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的专利制度对于中药领域的保护不够完善,使得很多中药企业不愿意去申请专利,转而运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技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因此,商业秘密对于中药企业的技术保护能够起到很大作用。但由于大部分中药企业仅有商业秘密作为保护手段,而商业秘密将反向工程开发的相似药物定性为合法途径,无法起诉对方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相对单一。

此外,我国很多著名中药制品,由于历史悠久,效果突出,其制作工艺与配方以国家秘密作为保护,而非商业秘密,因此在被大众质疑时或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容易陷入知识产权困境。

【其中非常鲜明的一个例子就是前段时间云南白药陷入的知识产权困境。】

云南白药是中国的著名中成药,创制于1902年,具有化瘀、止血、止痛、解毒、消肿之功效,由云南白药公司经营。云南白药公司一直以云南白药配方是国家秘密为由完全拒绝公开配方,但几年前,媒体发现该公司在美国销售时根据当地法律公开了全部配方。同时,由于国家药监局发文要求中医药生产商公布药品有毒成分,云南白药公司遂公布了配方中一味有毒中草药草乌,但拒绝公布其余配方成分。但该公司在美国公开的云南白药配方中却没有草乌,因此陷入更大的质疑,中国很多媒体都对云南白药的配方事件进行了报道。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云南白药陷入信任危机的三大重要原因都与知识产权和法律差异有关。其一,云南白药的传统医药属性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太兼容;其二,国内医药配方管理制度与国际规则不兼容;其三,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配方被以国家秘密保护,使云南白药公司缺少以行动解除质疑的空间。云南白药公司作为我国中药行业的著名企业,其对于核心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缺失,也是我国中药行业的一个缩影。

相比于发达国家的制药公司,我国的中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敏感度不高,在抢注专利方面往往落于人后,据统计,900多种中草药项目成为外国专利,中国仅占3%,这使得我国的中药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如美国拥有多项有关于薄荷的专利,在口香糖市场上赚取了高额利润;传统中成药牛黄清心丸早已被韩国申请专利,如今名为牛黄清心液;还有日本的救心丸,其技术也源于中国。这些“洋中药”由于知识产权和质量体系的规范化程度更高,其有效成分、不良反应都标示得很清楚,因此质量更有保障,即使它们的零售价格通常要比中国产品高出一些,但消费者也更加愿意购买此类产品。

据统计,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早在2005年就已达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占10%,而作为中药老家的中国仅占5%左右。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洋中药”超过1亿美元。不得不说中国中医药的尴尬。

在商标权方面,中药产品也常常陷入尴尬的处境。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药品管理法》第50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因此,如云南白药、片仔癀等药品,虽然知名度很高,但属于该药品的通用名称因而无法申请商标注册。这对于那些研发了开创性中药制品的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2]。

此外,我国的中药材还有一种特殊的种类——道地药材。道地药材是指在特定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的地域内所产的药材,因生产较为集中,栽培技术、采收加工也都有一定的讲究,以致较同种药材在其他地区所产者品质佳、疗效好。由于中药材本来就蕴含了源远流长的文化特性,道地药材相比于普通中药,其文化内涵更加深厚,乃至于名称、产地也是影响其价值的重要因素。

但如上述所说,道地药材由于缺乏显著性,要申请商标注册也很难,如川白芍、长白山人参、川黄连等我国特产的著名药材都未能注册商标,除了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很难有其他制度对当地特产药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我国商标制度在中药领域的运用有待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不乐观,其一在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中药领域的运用并不完全兼容,其二在于中药行业企业普遍对知识产权不敏感,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上并不积极。

三、我国中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3.1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

要想让我国中药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与发达国家竞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积极的维权意识必不可少。而我国的中药行业缺少一个知名度足够高的行业内知识产权协会来唤醒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因此,在中药行业组织一个具有话语权的知识产权协会势在必行。

此外,中药的栽培、种植、炮制到成品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不仅是中药制品,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形成的新方法、药材炮制的方法、中成药的配方、相关化学成分的提取技术均能申请专利。因此,应建议企业对其核心技术申请一套完整的专利群,从而对该产品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企业应改变在国际市场上被动挨打的局面,用于进行维权,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只申请权利而不维护权利,最终也只能导致有“保”无“护”的尴尬局面[3]。

在商标方面,应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同时应注意商标专用权每10年就要续展一次,如果不及时续展,已注册的商标就很容易被撤销。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还可适当扩张品牌,在相类似的产品类别同样申请注册商标。由于之前所说:“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以企业应重点突出商标,淡化药品通用名称,并将通用名称和药品的注册商标明显地区分开来,以免造成误解。

在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当地政府应积极参与进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并与企业的商标申请相结合,通过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来区别药品,以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辨识度和关注度[4]。

3.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在中药领域合理运用

《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规在中药领域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存在着固有的不足。

法律是市场行为最主要、最有效、最权威的调节器。有效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必须形成完备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5]。在现有专利法等制度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结合中药自身特点,制定专门针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在国际上申请专利,最终提升我国中药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6]。

四、结语

完善我国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其中牵涉到企业、政府部门、消费者、科研人员等方方面面。但中药作为我国的传统优势行业,由于知识产权的缺位导致中国身为中药大国,确又是中药出口小国,大量的中药知识产权被发达国家抢注,进而在国际市场上蚕食本属于我国的份额,不得不说是一种无奈。因此,为了传统中药行业的发展,本领域的知识产权意识觉醒势在必行。愿青蒿素之殇永不再现。

参考文献: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第8篇

一、我国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 传统的知识产权作品也开始利用网络进行扩散, 随之而来的, 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

(一) 网络作品传播行为缺失

传统的知识产权, 因为传播速度和广度的限制, 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特点。但是在网络传媒平台的冲击之下, 不具备这些传统知识产权特点的网络知识产权产生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起步较晚, 并且以保护现实的知识产权为主,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并没有明确的规范, 甚至是有部分的法律缺失。在没有适合的法律进行保护的情况下, 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给网络知识产权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二) 道德约束难度大

传统社会是一个群居社会, 可以依靠现实道德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而法律作为道德底线, 在道德不能进行约束的时候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现在的网络社会却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 网络之上的大部分人互相并不认识, 这就导致了采用网络道德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网络道德的缺失, 让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几乎成为了一种全民行为。

(三) 立法难题没有解决

通过网络道德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方法, 由于网络道德的缺失而变得难以实施, 所以法律成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最有效途径。但是在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中, 很多的立法难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从而影响了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进程。

首先, 我国立法对于网络数据库等新兴的受保护主体并不是现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而且我国立法对于法律保护对象的调研也没有深入开展, 这就造成了立法对象之上的不明确, 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难以确认。其次, 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界定十分不清晰, 而现实的知识产权法的侵权界定并不能应用在网络知识产权之中, 这也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对策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未来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要加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需要通过道德、法制等多种途径, 为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多方途径, 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一) 接轨国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 而且多为借鉴外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所以在已经落后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上, 我国应该尽快的和国际接轨。国际上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开始, 尤其是英德等国家,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调研难度较大, 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情况进行立法, 是较为合理的一种立法措施。

(二) 构建网络道德

现阶段, 我国网络道德严重缺失, 这也是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难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道德是法律的来源, 法律是道德底线, 如果道德缺失, 那么立法的难度也是被提升了。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并不是现实社会之中的个别人进行的, 而是全网都在有意识无意识的进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这也是网络道德缺失的表现之一。所以要完善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构建网络道德的作用不容忽视, 要依靠道德的力量, 对于现在风行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打击。

(三) 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 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最后的途径, 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要通过法律来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将现在网络之上的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都尽可能的保护起来, 将应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体明确在法律条文之中, 让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依法享有和现实知识产权相一致的网络知识产权。其次, 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另外, 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方机制, 通过第三方的介入, 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知识产权从现实向网络转移, 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该以网络道德为基础, 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为底线, 建立起合理、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不仅仅需要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进行监督, 还需要广大网民自觉的抵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摘要:本文从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现状出发, 结合当下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 分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对策, 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提供理论研究。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

[1]辛瑞杰, 王熙宁.网络环境下改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研究[J].情报科学, 2002 (1) :33-34.

[2]郑军.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及保护[J].淮海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9) :16.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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