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精选13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第1篇
一、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依次做好以下三步工作:
1、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二、职业卫生“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90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依次做好以下三步工作: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第2篇
近日,集团公司印发《中国石化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合规。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应坚持三大原则:一是依法合规、从严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未按要求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对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初步设计)进行会签、审批。二是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别,发展计划部、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及企业分别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三是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以及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总责。
《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不适用于煤矿、海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局对企业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情况迸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刘建中)
集团公司专项检查胜利油田井控和海上安全
5月24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检查组,到胜利油田就井控和海上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组听取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井控、海上安全工作汇报。今年以来,胜利油田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集团公司领导“五个务必抓实”的要求,按照由“重视”向“重实”转变的思路,深入开展“我为安全作诊断”活动,强化井控、海上等重点监管,确保了油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第3篇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是2012 - 2015 年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独资分( 子) 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单位等投资建设,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请各中央企业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检查上述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 一) 自查阶段。各中央企业要在2016 年6 月30 日前完成自查,按建设项目立项层级分别填写汇总表。
( 二) 检查阶段。2016 年7 - 12 月,对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并抽取部分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三、有关要求
1.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通过自查活动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正。
2. 各中央企业要按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自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整改计划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和保障措施等。
3. 各中央企业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第4篇
海油安字„2012‟26号
签发人:宋立崧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项职业卫生规章 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所属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等五项职业卫生监管规章(以下简称“五项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转发(详见附件1-8),请遵照执行。
同时,鉴于五项规章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要求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是上游建设项目,由总局海油安办直接监督管理,而目前尚未进一步发布针对上游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批要求,为此,总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职业健康司、安全监管一司(海油安办)等主管部门就五项规章的具体内容,尤其是上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审批程序等进行了积极沟通和进一步明确,现根据沟通情况,做如下要求:
一、请各单位特别注意五项规章中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组织自行评审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要求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变化,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设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的备案、审核、验收时,应使用附件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中的表格,并按其中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关于中下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对于51号令实施前已经获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应积极与所属地的监管部门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后续阶段的分类审批工作。
四、关于上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油安办发布进一步的具体要求之前,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新建项目一期外,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海油分部”)申请备案、审核或验收。对于新建项目一期,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报到总
公司(或有限公司),由总公司向总局海油安办申请备案、审核或验收。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应按附件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下简称“分类通知”)的分类目录,按“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进行分类。
(三)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时,除根据以上分类通知中的分类目录外,应同时考虑分类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要求,做综合判断。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自评审,并按以下分类要求进行备案或申请审核:
1.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申请备案。
2.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申请审核。
(五)在建设项目基本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进行自评审。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自评审后,通过总公司(或有限公司)向总局海油安办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六)对于2012年6月1日前已获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6月1日后进入基本设计阶段的项目,按以下执行:
1.在预评价报告中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完成自评审后,向海油安办海油分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2.在预评价报告中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单位应请原评价单位按新的分类要求提供分类说明,并请原预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长签字确认,确认后按新的分类审批要求进行备案或申请审查。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组织自评审和项目自验收,并按以下分类审批要求进行备案或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申请备案。
2.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八)以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自评审和自验收,建设单位邀请的专家应包括本单位工程、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和/或外请的职业卫生专家。对于需要备案(不需要申请审核)的建设项目,自评审应邀请至少五名专家,且其中至少三名应从总局公布的专家库名单中抽取。
(九)上游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待总局海油安办发布明确的具体申报要求后,按具体要求申报。
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 令第50号)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总局令 第51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 管理办法和公布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第一批)的 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49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 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 安健„2012‟73号)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抄送:监事会,总公司领导(刘健、凡荣、光宇),办公厅、人力资源部、工程建设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海油有限,存档(3)。
核稿:李 翔
拟稿:张
键
校对:张
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印发
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第5篇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五、六、八、十二、十三条
四、申报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非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投资在10亿元以上(省直管县区域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施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项目已对施工阶段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和评价、提出防护措施。
(四)建设单位已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原件电子扫描件;
(二)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公函原件电子扫描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电子扫描件。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原件电子扫描件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表(评价机构内部评审用)原件电子扫描件。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省局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入口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属于即办件的,由首席代表审查并决定直接办理有关证件;有关许可证书的变更、备案等事项,材料齐全,行政审批办公室可直接批准窗口人员办理相关事项;行政审批办公室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并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审查,业务处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需要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业务处室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3.决定:局分管负责人根据业务处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送达: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有关证件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七、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10天不计入)
九、收费标准:免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窗口电话:0551—6299980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五、六、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四、申报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非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投资在10亿元以上(省直管县区域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单位已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了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电子扫描件;
(二)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原件电子扫描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原件电子扫描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原件电子扫描件;
(五)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原件电子扫描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表(设计单位内部评审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专家评审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用)原件电子扫描件;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省局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入口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属于即办件的,由首席代表审查并决定直接办理有关证件;有关许可证书的变更、备案等事项,材料齐全,行政审批办公室可直接批准窗口人员办理相关事项;行政审批办公室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并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审查,业务处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需要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业务处室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
3.决定:局分管负责人根据业务处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送达: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有关证件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10天不计入)
九、收费标准:免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窗口电话:0551—6299980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五、六、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四、申报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非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投资在10亿元以上(省直管县区域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建设单位已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
(四)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控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卫生问题,整改符合要求。
五、申报资料
(一)、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表(评价机构内部评审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用);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附上控评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说明);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表(评价机构内部评审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用); 7.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附上控评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说明);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六、办理程序
1.受理:省局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入口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属于即办件的,由首席代表审查并决定直接办理有关证件;有关许可证书的变更、备案等事项,材料齐全,行政审批办公室可直接批准窗口人员办理相关事项;行政审批办公室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并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审查,业务处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需要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业务处室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3.决定:局分管负责人根据业务处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送达: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有关证件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10天不计入)
九、收费标准:免费
十、收费依据:无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第6篇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92号
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工作。
(一)省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省政府审批的重点工程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
4、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自行确定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审查、备案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组织技术审查时,应向安监部门报告,必要时,安监部门可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并对专家组组成及审查过程进行监督。专家技术审查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所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和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报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就预评价报告内容、结论以及技术审查过程、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申报材料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对所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宣传力度,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批复等文件应按照权限划分,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并接受相应监管工作。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建设项目预评价备案表.doc 附件2建设项目设计备案表.doc
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备案表.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7篇
职业卫生
“三同时”管理制度
大足新生煤业有限公司昌荣煤矿制
2016年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防科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防科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防科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防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防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防科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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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全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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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七、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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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卫生三同时整改报告 第9篇
**化工有限公司于收到职业卫三同时通知以来,通过自查,发现本厂溶剂油建设项目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前立项,根据通知要求,我单位有待完成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目前现在寻找有资质的职业中介评价机构,有最新进展,会及时、如实汇报给利津县安监局。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第10篇
对企业的监管:
1、建议省安监局制定下发《XX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须按照三同时履行。
2、要求已经投产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需要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3、要求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做检测。
4、要求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后持证上岗。
5、希望安监局能够协调相应的主管部门如规划、土地、工商部门联合下文,在企业年检、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立项备案时,把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为前置许可。
6、安监局做综合类安全检查时,将职业卫生检查列入必须检查项;也可以组织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1、严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市场注入,在并轨期内完成对生服务机构的软硬件条件的达标考核。
2、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出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3、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服务机构实施业绩季报公示制度,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接受考核,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XX省的考核办法。
4、加强对入皖外省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其市场准入条件应与我省技术服务机构等同。严格考核其在皖工作的软硬件条件,不具备开展职业卫生检测条件的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其他考核也应与我省的技术服务机构等同。
5、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对技术服务质量低劣的服务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建立技术职称体系:
1、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专业类别应涵盖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工艺技术、专制设备等类别。让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2、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遴选和推荐综合实力较强的机构申报甲级机构。以甲级机构作为技术师范,带动乙级、丙级机构协同发展。
3、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
4、发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的技术培训机构。
5、成立安徽省职业卫生工作委员会,会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对加入的会员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第11篇
为落实项目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小金川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二、项目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项目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三、项目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项目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项目部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六、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项目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七、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部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第12篇
一、选择题
1.《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A)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A 建设单位
B 设计单位
C 监管单位
D 检测单位
2.《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A)日,最长不得超过()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A 30,60 B 15,180 C 30,180 D 15,60 3.《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A)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A 评价单位
B 设计单位
C 建设单位
D 检测单位
4.《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B)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A 15 B 30 C 60 D 90 5.《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C)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A 卫生部门
B 劳动部门
C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中介机构
6.《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A)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A 建设单位
B 施工单位
C 监督单位
D 中介机构
7.《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B)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A 监督单位
B 建设单位
C 施工单位
D 中介机构
8.《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A)专篇。A 设计
B 施工
C 建设
D 预防
9.《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A 生产
B 使用
C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 等待验收
10.《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A 卫生部门
B 劳动部门
C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环保部门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A),适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A 监督管理
B 规划设计
C 安全防护
D 强制管理
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C)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A 消除
B 杜绝
C 预防和减少
D 增加
13.(A)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A 监管单位
B 建设单位
C 用人单位
D 环评机构 14.职业病防护设施(A)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A 所需费用
B 设计方案
C 总体规划
D 调查研究
15.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B)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A 卫生行政
B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C 工商管理
D 环评管理
1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A)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A “三同时”
B 规划设计
C 防护设施
D 强制措施
17.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
A 审批
B 同意
C 备案
D 查阅
1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B)部门组织验收。
A 卫生行政
B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C 劳动保障
D 中介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C)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 3 人。A 选择
B 指定
C 随机抽取
D 权威
20.根据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分为(A)。A 十类一百三十二种 B 十类九十九种 C 十类一百零五种 D 十类一百一十种
二、判断题
1、《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监管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3、《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4、《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监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5、《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价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8、《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9、《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10、《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11、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规划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1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1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16、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编制预评价报告。(√)
17、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
18、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19、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第13篇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二、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四、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五、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
算。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九、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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