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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纠纷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理赔纠纷范文(精选2篇)

理赔纠纷 第1篇

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因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停运损失”这项理赔项目的出处可以在这找到依据。据此, 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 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虽然属于间接损失, 保险公司依然有义务赔偿

1、停运损失, 即车辆停运损失费, 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 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 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 或日停运损失, 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上述定义, 停运损失是由于车辆被损坏, 车辆的性能遭到破坏而使其营运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车辆在修复期间因不能正常进行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所造成的经济收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其产生的过程:

通过图表, 可以清楚的得出结论,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2、我们这里指的保险公司一般是指办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 (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上的强制性而且体现在对承保的保险公司的强制性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由此可以看出, 保险公司对于承保的事项应该积极承保, 不得消极不承保或拖延时间承保。除此之外,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条中的“财产损失”并未规定是直接财产或是间接财产, 所以, 只要是财产损失, 而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 无论是直接财产或是间接财产, 保险公司都应该理赔。在司法实务中, 保险公司一般拒保的依据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第十条第三款:下列损失和费用,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三)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 间接损失;根据此条款, 停运损失属于第三款当中的因为停驶而产生的间接损失, 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对于这种辩论, 根据法理学常识就可知, 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保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 其指定的条款属于部门规章。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依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以上法的正式渊源呈金字塔状, 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的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省级法规) 。

根据法理学, 当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规定冲突的时候, 优先适用上位法。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而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属于部门规章, 所以两者冲突的时候, 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所以, 停运损失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三、依据全面赔偿原则,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就侵权责任而言, 依全面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直接损失, 也包括受害人的间接损失, 同时还可能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解释) 就人身损害案件的损害赔偿范围及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解释》第17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第18条就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专门规定。此亦为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范围, 即凡在该条规定的范围内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包括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 机动车一方均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商业责任保险还是强制责任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也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因此, 只要是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这种赔偿责任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抑或精神损害, 保险公司都应该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停车费用属于间接损失, 根据全面赔偿原则, 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摘要:停运损失该不该由保险公司理赔, 这是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法理学等为依据, 深入阐述停运损失在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寻找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最终得出结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理应理赔。

关键词:交通事故纠纷,停运损失,保险公司,理赔

参考文献

[1]冉飞.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考察点》[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2006.

理赔纠纷 第2篇

本文对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几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业务现状进行调查分析, 得出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重车损赔付管理, 而对人伤案件赔付管理不足的结论。针对现状, 就如何提高车险理赔效率提出了一些措施。

1 目前车险理赔业务现状

目前, 各保险公司致力于提高车险业务理赔效率, 尤其是对万元以下的车损赔付, 个别保险公司更是推向了“万元以下, 资料齐全, 一天赔付”的极致, 但是对万元以上的车损赔付, 特别是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案件, 理赔仍然存在着“难”、“烦”、“慢”的问题。

1.1 万元以下车损理赔服务再次升级

以前车险业主要拼价格, 形成恶性竞争, 让车主们头疼不已。现在各保险公司都将目光聚焦在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上。如平安车险公司展开一系列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举措, 案件理赔结款时效从3天缩短至1天, 将车险行业理赔时效推向极致, 带动车险业转向良性竞争, 为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方便和实惠。平安车险公司在推出快速理赔服务承诺之后不断超越自我, 走在行业前面, 大大超出了市场预期, 绝大部分平安车险客户因此受惠。

2009年3月23日, 中国平安车险发布了“万元以下, 资料齐全, 三天赔付”的服务承诺。自承诺宣布日至2009年底, 平安车险万元以下理赔案件约350万件, 平均结案时间为0.46天, 三天内赔付达成率为99.87%。在所有万元以下车险赔案中, 一天以内结案占比97.42%。这样的理赔速度的确给客户带来了很大的便捷。2010年2月2日起, 中国平安车险发布服务再升级承诺, 承诺“万元以下, 资料齐全, 一天赔付”。也就是说, 对赔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 (包含1万元) 的车险保险责任事故案件, 在客户提交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 平安承诺1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批并通知付款。

1.2 人伤案件理赔管理仍显落后

人保财险四川资阳市分公司近5年统计数据显示, 2004年5月1日后, 由于第三者人伤赔付标准大幅度提升, 以及近年来不断上涨的高额检查和医疗费用等, 导致行业车险人伤案件费用不到5年整体赔偿标准几乎翻了一番, 并且平均以每年7%左右的速度快速增长, 行业车险人伤 (死亡) 费用目前整体已占车险赔款总量70%左右。

当前行业车险理赔管理无论从机构设置、制度设计还是技术手段等总体情况, 仍停留在对车损及财产损失管控, 现实理赔工作中各公司经常以80%左右的人力物力去管理仅占30%左右赔款比重的车损和物损, 而却以不到20%的投入去管理赔款比重高达70%的人伤案件, 其管控能力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

所以, 行业车险理赔管理无论从机构设置、制度设计、技术手段还是重视程度上, 等都基本停留在车损及财产损失控制的传统管理模式上徘徊, 在法律环境急剧变化后, 对车险盈利能力影响最大的人伤案件管理是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

2 改进车险理赔效率的一些措施

当前, 各保险公司纷纷为提高车险理赔效率而努力, 如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及内控制度, 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 保证理赔质量等。当然, 也希望客户能在投保时多了解保险条款及保险理赔流程, 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 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 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 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 保险监管部门也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 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2.1 确保车险从业人员达到专业水平

据业内有关人士透露, 目前车险定损员管理缺少行业标准, 存在着各公司录用标准不统一、业务培训不充足、内部管控不严格等弊病, 导致行业服务水平下降、违规行为屡有发生, 这就需要保险行业管理部门对车险从业人员水平进行规范和管理。如在浙江保监局的指导下,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商讨制定了《浙江车险查勘定损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方案》, 该方案涵盖了定损员的录用、培训、惩戒等多个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求今后定损员岗位属于专业化管理范畴, 必须持有专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浙江保监局还将对定损员继续再教育工作提出行业标准, 要求所有定损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在岗培训, 把教育培训真正纳入定损员的日常管理体系, 建设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2.2 提高车险查勘定损工作效率

保险公司车险案件查勘环节一般包含接报案、现场查勘、车辆定损、材料收集几方面。客户出险后, 一般与查勘人员的联系最为密切, 第一个接触的人也往往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查勘人员。如果查勘人员能在处理现场时将所有能收集到的材料一次性收齐, 将大大提高理赔服务时效, 如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等。只要查勘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 从多角度思考问题, 增强工作责任心, 将案件疑点在源头抓住, 便能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 在客户心中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当然, 保险公司也应多加强理赔工作内部抽查管理。如都邦保险副总裁携公司理赔服务中心、客户关系管理部负责人前往山东分公司考察理赔省级集中试点工作, 对山东分公司查勘时效进行现场暗访。暗访小组以客户身份进行车险报案, 抽查查勘员到现场时间, 掌握查勘员服务时效的第一手资料。

2.3 强化车险人伤案件管理流程

为了加强车险人伤案件全流程强化管理, 人保财险资阳市分公司出台了《资阳市分公司车险人伤案件全面管理暂行办法》, 做出了以下规定。

(1) 报、立案环节管理。公司接到客户车险含有伤人 (包括死亡) 报案后, 在了解基本信息基础上, 详细了解受伤 (死亡) 人员数量、伤 (亡) 情况、伤亡人员性别、年龄、救治医院等并记录在案后及时调度各公司查勘定损或医疗跟踪人员现场处理。

(2) 现场查勘 (或) 医疗跟踪环节管理。基层公司接到现场查勘调度后, 现场理赔人员在处理好车辆、财产损失基础上应根据上级公司提供的人员伤亡信息, 再次向肇事驾驶员、被保险人及有关事故当事人核实事故伤亡情况。对已经送往医院抢救的伤员在第一时间及时赶往医院了解或医疗跟踪。

严格对辖区内出险并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伤员进行医疗过程跟踪。并在理赔系统中及时录入, 后续跟踪结合前期估损情况适时进行估损调整。

(3) 伤残评定环节管理。对辖区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通过医疗跟踪估计达到或可能要评残的 (要见人、见伤) , 各公司医疗跟踪人员应告知被保险人或伤者提前通知公司, 各支公司应将须鉴定的人伤案件事先报市分公司审核并同意, 到市分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4) 调解、诉讼案件环节管理。对调解、诉讼案件严格按照分公司车险人伤案件全面管理办法严格审核把关, 完善相关工作和手续。对诉讼案件涉及医疗费用扣减的, 尽量在开庭前获取伤者费用清单并提交医疗审核岗审核。

(5) 医疗审核、理算、审批等环节管理。各公司单证收集岗收到客户、涉及人伤 (死亡) 案件诉讼案件资料后, 按规定将案件及时移交医疗审核岗进行全面审核。医疗审核岗人员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和《资阳市分公司医疗跟踪、医疗审核管理及考核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严格进行审核把关。

如今, 汽车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提供交通便利, 城市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 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件量也随之上升, 因此车险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日渐提高。如何提高车险理赔的效率及质量, 是各家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 值得深思。保险公司只有为车主们提供更周全、更便捷的服务, 才能提升企业形象, 增加企业效益, 服务于大众并最终促进社会发展!

摘要:论述了目前各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业务的现状, 提出了一些改进理赔效率的措施, 如确保车险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提升现场查勘工作效率和加强人伤案件全程管理等, 对保险公司如何提高理赔工作效率起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车险理赔,现状,理赔效率,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化军.我国保险理赔现状[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01:26-27.

[2]姚然, 彭健.浅谈我国保险理赔效率[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 (1)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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