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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精选6篇)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1篇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自治州、县贯彻《规定》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中央、自治区、州、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精神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与完成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相结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经常检查,实行半年和年终考核通报。

第四条党工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州非公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分别下达廉政责任目标。监督、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广泛征

集,听取社会各界和管理、服务对象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解决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

(三)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审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进行纠正。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的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党工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非公企业党支部落实各项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告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向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非公企业党支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负责或接受主要领导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工委纪检书记负责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县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每半年向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与建议。

(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六)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制度规定,结合单位机关实际,重点抓好纪检监察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七)负责工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八)工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担,成员由班子成员担任,纪检书记根据党组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党组重要决定和决议,及时协调有关问题。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2篇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掌握所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七)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每年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肯定,对党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总体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检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及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督促改正, 防止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

(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得任人为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对重点岗位或关键部位的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健全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的防范措施;

(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

(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布置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主要领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报告并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协助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中纪委和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计划、措施、制度、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依据有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同级和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查分析、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履行对同级党组织监督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收集、了解本系统对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协助、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本系统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五)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和民主评议;

(六)协助党委抓好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

(七)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国资委机关党委应在省直机关工委和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协助委党委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上级部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反腐倡建设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部署、督促、检查机关支部和直属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三)根据上级要求,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经常性的学习教育;

(四)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掌握了解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制定委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规定等;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省国资委党委、省直机关纪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人事、党群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的制定、实施、检查、考评工作;

(二)了解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委(党组)提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信息和建议;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所辖单位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四)参与实施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民主评议工作;

(五)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收入申报工作,做好公费出国(境)、干部人事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检查,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了解、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业务工作的范围和特点,坚持“两手抓”,按照本单位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拒腐防变思想意识;

(三)坚持按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加强对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不断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度;

(五)按照党委(党组)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要求,积极完成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并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全系统的检查考核工作;省国资委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工作;企业党委(党组)负责本企业系统的检查考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按照《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委机关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国资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由省国资委纪委根据每年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进行百分制考核,并根据得分情况,对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评定相应的档次。委机关党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具体实施对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并作出相应评定。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作为实绩考核、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评定、“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以及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每四年表彰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每年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用统一制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反馈表》,将检查考核结果反馈被检单位,同时向省出资企业和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及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反馈被检单位情况。对检查考核不合格单位发出《党风廉政情况告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上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解聘)。

纪律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鄂发[200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和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责任人在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问题后,态度恶劣,不配合检查、弄虚作假或者对抗检查的,从重或加重处理;责任人在有关部门查处、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或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二)对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三)领导班子纪律松弛、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不协调,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搞个人独断或少数人专断的;

(五)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或者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的分清集体和个人责任,以及主要领导、重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由上一级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查清事实和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也可根据事实情况,向上级提出关于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归口管理企业和所属机关、直属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贯彻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和规范归口管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应当坚持分级考核、逐级实施的原则;坚持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按标准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人员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依靠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和企业纪检部门配合,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四条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本细则适用于归口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和协助省委管理的中央在鄂企业、省出资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党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本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以上主要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每年省国资委与企业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的目标,提出具体检查考核标准,修定《对归口管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随检查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检查考核方式方法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检查考核为主,包括平时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和综合全面检查考核。

第八条

平时检查考核以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反映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和掌握企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基本情况,为年终检查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重点检查考核以企业在信访初核、专项清理、效能监察、查办案件等纪检监察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重点检查核实查处情况。

第十条

综合检查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由省国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归口管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综合全面检查考核以检查考核企业当年情况为主,结合企业四年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考核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应依据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四年中民主生活会干部职工的意见反映、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相关表彰的必要依据。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检查考核按照省国资委当年制定的《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打分。

第十二条

在检查考核中,应对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内容和各次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考核的实际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结果应根据量化评分和民主测评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

(一)优秀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优秀”得票率在90%以上;

(二)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合格”以上得票率在70%以上;

(三)基本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在60%(含)以上;

(四)不合格等次,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得票率在60%以下。

检查考核中若出现考核分和民主测评结果在不同档次的,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综合考核情况,进行评判确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等次:

(一)领导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集体违纪违规,致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领导班子对下一级领导班子疏于管理,多个下级领导班子屡次出现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甚至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领导班子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漠不关心,疏导沟通不力酿成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第四章

检查考核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考核的具体情况,成立检查考核组,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组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和有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参加的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汇报。企业党政正职作述职述廉报告。(述职:是指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述廉:是指报告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民主测评。在干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谈话了解。组织被检查单位的部分党员领导人员、中层干部、职工群众代表进行集体或个别座谈,了解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查阅资料。查阅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有关安排、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关档案材料。

(五)综合评分。被检查单位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检查组根据检查掌握的情况,参考被检查单位的自评,逐项分析,评定检查考核得分。

(六)反馈意见。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考核工作情况,提出评价和建议(不反馈检查考核得分结果)。

(七)考评汇报。检查考核结束后,各检查考核组集中向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检查考核工作情况。

检查考核组可以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实际,抽查1-2个所属二级单位。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检查考核组的检查考评报告,形成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报告,报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结合综合评定情况,填写《党风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情况反馈表》,报省国资委党委审阅后,向被检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对中央企业的检查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结果,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的评定结果,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评审、“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评定结果,记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四年召开一次省国资委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命名评比表彰活动,颁发奖牌和证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命名表彰的依据。同时,向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候选表彰单位和人员。

表彰提名办法:综合各检查组的提名,结合四年来的工作实际情况,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提出表彰名单,报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效果不佳,考核评分低于70分和班子民主测评不合格率票超过40%的,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党风廉政建设告知书》,责成其写出检查,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严重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依据《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中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企业党委(党组)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难点探析 第3篇

一、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中的难点。

一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设责任制中, “一把手”难以真正担起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首先是思想认识上不到位, 认为经济上不去是“一把手”的无能, 而腐败治不好, 不是“一把手”的责任。其次, 在考核和评价“一把手”时也注重其经济工作的能力和其自身廉政状况, 而忽视其廉政建设工作的能力和责任。因此“一把手”难以真正担起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在党风廉证建设责任制中的领导集体难以承担起廉政建设的责任。集体决定的事, 造成的失误理应由集体来承担, 很难追究到个人的责任。

三是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后, 追究责任难。谁犯法谁受过这是天经地议的, 而追究旁人责任往往难以接受。

四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 存在“护短”的现象。本部门、本单位出问题总是不光彩的, 因此一些单位对出视的一些问题能压则压, 能瞒则瞒, 不积极主动查处。如果再加上领导干部调动的因素, 对在位时发生的问题更是没查处的积极性。

二、产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制实行难点的原因

一是政治责任不具体。我国目前的领导体制是党内实行委员会制度。这是一种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这种领导制度要求委员会集体对组织的行为负总的政治责任, 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负全面的政治责任。行政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首长对组织行为负总的政治责任, 组织的行为不管具休由谁所为, 组织的首长就是要负有一定的政治责任。在政治责任中廉政责任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然而目前, 这种政治责任是不明确的。组织中的某个成员的个人行为与组织或“一把手”的连带责任不紧密相连, 特别是我们在廉政建设中, 对腐败行为的追究, 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 而很少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和组织中其他成员的责任, 只强调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 而忽视了领导应该对组织成员的腐败进行管制的责任。

二是廉政责任如何追究不明确。其一是廉政责任追究不明确, “一把手”和组织成员应该对廉政建设中哪些问题承担责任?提得比较笼统。如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一把手”和成员应对所管辖单位的过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违法违纪行为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当事人违法违纪到怎样的程度, “一把手”及成员应该负怎样的连带责任等都不明确。其二责任追究没能落实到实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关键是廉政责任制, 责任追究主要是奖惩机制、考核体系。当前廉政责任制在这方面就没有很好的机制。一些单位和部门违纪现象不断, 所在单位领导照当, 有的还因其它政绩而晋升, 这不利于实行廉政责任制。作为领导看他的业绩, 不仅要看他本人做了哪些工作, 更重要是看他领导的组织做了什么, 要求不仅考核其本人的廉政表现, 同时还必须要考核他所领导的组织的廉政状况, 考核他在廉政建设中的作为, 而目前在这方面是滞后的。

三是责任人对当事人主动查处与“护短”责任如何追究不明确。组织中如果某个成员出现腐败问题不揭露, 当事人没事, “一把手”及成员也不会受到责任追究, 如果问题彼揭露, 当事人受到党纪国法处罚, 领导也要受到责任追究, 一损俱损。

三、当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对策。

对于当前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出现的难点, 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加以解决, 以使党风廉政责任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外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提高领导干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负责的认识。

在当前特别要使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 落实和贯彻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廉政责任制没有搞好, 就是政治责任没有承担好。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意识, 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2、明确廉政责任内容, 严格廉政责任制考核。

明确责任制内容是落实贯彻好责任制的前提。要把廉政责任内容分解、细化、增强操作性, 避免落实中流于形式。一是明确责任的主休和范围, 实行分级领导逐级签订。即从上到下层层划分责任区, 明确责任人, 签订责任书, 构筑逐级负责网络。二是确定责任内容, 对在党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致使班子和队伍出现严重问题, 发生案件有案不报, 压案不查, 出现问题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或者疏于管理, 长期失察, 致使单位和部门风气严重败坏等都应有明确量化责任, 以利于考核。三是明确责任考核。要制定与责任内容相配套, 相对应的检查考核标准, 细化有关考核标准, 对责任人履行廉政责任, 廉洁自律和勤政情况实行分类量化考核。四是严格检查考核。依据考核标准, 按照廉政责任内容对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并将廉政责任与责任人的工作目标考核, 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 将考核结果作为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 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落实连带责任, 增强廉政责任制的约束力。

党风廉政责任的威力, 就在于责任追究和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廉洁自律, 而且还督促其成员廉洁自律。按照行政隶属和工作业务隶属关系, 对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原则,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采取多种责任追究形式。

落实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4篇

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首先要明确责任,责任主体是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包括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全面责任、首要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纪委是党内的专门监督机关,负有监督责任,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中石油集团公司党组要求各级党委重点落实10项主体责任,即落实党委统一领导责任、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落实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责任、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责任、落实组织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责任、落实选人用人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责任、落实纪委履职责任及落实业务部门监管责任。纪委重点落实好5项责任,即落实组织协调责任、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责任、落实惩治腐败责任、落实正风肃纪责任、落实纪检监察“三转”责任。

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必须着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才能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基层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构建有自身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担当,才能顺应从严管党治党的新形势。中油测井公司吐哈事业部经过几年的实践,已逐步形成了责任细则、责任清单、责任约谈、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五位一体”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领导班子集体廉洁公约,机关工作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签订廉洁承诺书。制定责任清单,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到机关部门、基层单位相关业务岗位。识别廉洁风险,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执行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各岗位廉洁风险。年中,对机关科室、基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年底考核,做到签约、检查、考核覆盖率100%。为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强化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党委对全体党员干部开展集体谈话,对重点岗位领导进行沟通性、提示性约谈。纪委针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及时对班子成员进行警示性约谈,指出问题,作出提醒,保障和支撑“两个责任”的落实。对履行责任不力,发生违纪违规的班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几项措施,使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腐败体系更趋完备,但还要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完善。

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基层单位要从两个层面进行主体责任的落实,首先从单位整体层面上进行落实,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按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内容,制订重点工作运行计划,从上到下,从一级到另一级,把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其次是从班子成员个体层面上进行落实,也就是落实“一岗双责”。班子成员如何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与所管单位班子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按照责任书的规定时间对所管单位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所管单位班子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填写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年终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三是通过党建三联、工作检查、现场办公等多种沟通、交流方式,不定期到主管部门、单位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廉洁谈话,宣传廉洁从业、合规管理、合法经营等,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避免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纪检部门要围绕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聚焦中心任务,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企,提升合规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察,以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在监督方面,始终要把纪律摆在前面,违反纪律的事要坚决制止。追责的事情交给纪检部门,但监督的事却不只是纪检部门的事,要把纪检部门的监察监督与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相结合,以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各司其职、相互沟通、通力配合、协调联动,发挥大监督作用,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纪检部门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退出一般性监督和业务牵头工作,该由业务部门监督的事项由业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纪检部门不再参与具体业务的监督工作,如合同谈判、招投标、职称考试、废旧物资处理等,由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纪检部门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盯住不落实的事,问责不落实的人,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格责任追究,确保重要决策、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确保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得到全力推进,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中油测井公司吐哈事业部)

(责任编辑:胡 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5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按照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浙教党〔2020〕7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两个责任”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和职责分工,是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是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认真贯彻并坚决落实好“两个责任”,对推动学校发展,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基本要求。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两个责任”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保障中央、省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1)学校党委担负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权责对等,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学校两级领导班子(学校党委、党总支)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总支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2)学校纪委要在省高校纪工委、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创新监督理念,转变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善于监督、敢于执纪、严格责任追究,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二、党委的主体责任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集体的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情况汇报,全面把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学校党委、党总支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廉政专题学习,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学校纪委工作情况汇报,加强日常指导常态信息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健全体制机制。成立***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办、纪检监察处共同组成。研究探索和优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职业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按规定报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加强期中、期末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机制。切实把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责工作抓好抓实,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对拟任的科级以上干部,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征求纪委意见。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实行干部提拔倒查机制,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坚持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及时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学校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5.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6.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深化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专题活动,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反腐倡廉新思路、新举措,培育廉洁价值

理念,营造崇廉尚廉气氛,逐步建立形成和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深化落实党务、校务公开相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权力监督,推动阳光治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厘清、确定权责清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二)党委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1.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履行全面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管好班子,带好干部和党员两个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3)带领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每年亲自主讲一至两次廉政党课。

(4)带头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

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5)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6)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

2.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负责,根据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起抓,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落实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同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指导责任。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监督责任。监督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的廉洁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教育、早提醒、早纠正。

(4)自律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部下,自觉接受监督。

(三)党总支主体责任

学校各党总支对所属的二级学院、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主体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积极构建反腐倡廉管理机制,领导和推动本学院、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1)机关党总支责任。党总支书记和处室负责人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带领支委成员做好机关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纪检监察处加强对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一同部署落实。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管好本处室干部职工。

(2)二级学院党总支责任。党总支书记和二级学院院长是所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对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学院班子党政一把手要严守法纪,廉洁从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

三、纪委的监督责任

纪委是党内监督执纪的专责部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

责任。

1.维护党的纪律。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坚持不懈正风肃纪,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3.强化监督执纪。认真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及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典型问题,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人员作出处理,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威慑。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深化预防教育。持续深化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5.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完善纪律审查制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

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执行重要信访、重要案件线索向学校党委和驻教育厅纪检组、省高校纪工委报告制度。

6.严格追究问责。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实施“一案双查”。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因领导不力,监管不严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保障

1.学校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以学校党委和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责任为抓手,通过建立台帐、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要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推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2.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

廉政目标责任书,传递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坚决纠正不良风气和违规违纪问题。

3.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会商机制。坚持学校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就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重大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学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学校招生就业、干部任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学术诚信、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物资采购、项目建设、基建工程、食堂管理、后勤维修、资产管理等重要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办法措施,并进行重点防范监督。

4.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同分管二级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处室党总支书记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

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二级学院和处室,由学校纪委书记约谈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处室党总支书记和处室领导,听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开展诫勉谈话,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5.建立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各党总支每年向分管领导和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请示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向教育厅党组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学校纪委每年向校党委和驻教育厅纪检组、高校纪工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

6.落实检查考核制度。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接受厅党组、高校工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建立科学、规范、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工作“一票否决”制。

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

监督、责任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在上报上级纪委的同时,要在学校及时通报曝光,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9.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扛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强化业务培训,加强理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升能力,求真务实,努力践行“三严三实”。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问题。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要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明工作纪律,严防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行为和

“灯下黑”现象,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10.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学校党委、纪委要牢牢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党总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监督检查,结合党总支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6篇

(2014年8月8日中国共产党庆阳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以厘清责任为前提,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抓手,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目标任务。坚持以“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坚持以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统揽,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以完善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为关键,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促进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方式方法。通过明确党委(党组)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三个责任”,采取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的“四式管理”,突出抓导向、抓整治、抓源头、抓改革、抓表率“五个重点”,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格局。

二、基本职责

明确和细化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构建党委(党组)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工作机制。

(一)市、县(区)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1.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l)严明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委的首要政治担当,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2)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每年向同级党委全委会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提请审议监督;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3)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防止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按照总书记“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的要求,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发现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坚决不予任用,逐步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等问题。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4)强化作风建设。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精神,精简会议文件,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多占办公用房、违规购置使用超标车辆等;严格执行市上关于严明党员干部作风纪律和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两个《暂行规定》,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办违反党风政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落实和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通过网络交流平台、阳光庆阳热线、开门接访等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深入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切实解决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惠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5)坚决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紧盯案件多发频发地区和权力集中的部门、岗位,紧盯国有企业、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紧盯巡视线索、审计线索、信访线索、举报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剖析重大典型案件,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6)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优化权力职能配置,深化财税、投融资、行政审批、司法体制和公共资源市场化改革,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五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严格执行《庆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办法》。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办事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等制度。坚持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报告常态化。

(7)支持纪委履职。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细化各级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优先保障。县、乡纪委书记及市、县(区)派驻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排名列在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班子其他成员之前,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以派出纪委和上级纪委为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进一步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使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8)严格监督考核。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评优、提拔中的运用,定期听取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9)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把深化改革与防治腐败有机统一起来,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落实各项反腐败工作措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大合力。

(10)做到表率引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委(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带好队伍,落实拟提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制度,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要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2.纪委的监督责任

(1)组织协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

(2)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3)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5)案件查办。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3.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委工作部门的责任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10项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认真抓好落实。组织部门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卖官买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形成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统战部门重点抓好引导党外人士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督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加强廉政建设;政法部门重点抓好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政法系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

4.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责任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围绕落实严明政治纪律、统筹谋划部署、选好用好干部、强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支持纪检工作、严格考核监督、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表率引领10项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人大党组要通过法定方式,重点抓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权力规范行使;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重点抓好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制度,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政协党组重点抓好民主监督,引导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法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做到廉洁公正审判,严厉惩治腐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督促移送党员干部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案件线索;检察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坚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及时移送党员干部职工立案批捕的案件线索;各人民团体党组织要重点围绕发挥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紧紧抓在手上。

l.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xxx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统筹协调。既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党委)和各人民团体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3.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管。

l.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开展2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所在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执纪执法等部门提供的干部监督情况,及时对相关部门党组织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四)基层党组织的责任

1.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

(l)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按照班子成员、村(社区)党支部、基层站所三个层面进行督查指导落实。

(2)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绩效评价、竞争激励机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增强廉洁履职能力。

(3)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对各项涉农资金及农村“三资”管理、移民搬迁、危房改造、低保评定等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4)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5)领导和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纪检监察组织在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方面充分保障,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2.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l)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守责任担当,扎根基层,艰苦奋斗,心系群众,形成和谐融洽的干群关系。

(2)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带头讲廉政党课,定期听取纪委(纪工委)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困难和问题。

(3)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查纠“四风”,确保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4)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班子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5)带头模范遵守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l)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主动承担对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

(2)及时听取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于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认真分析,预先防范。

(3)支持所联系单位、行政村(社区)的党组织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支持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好监督责任。

(4)指导基层站所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的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及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并督促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加强对本乡镇(街道)干部推荐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3)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研究总结本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党委(党工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基层廉政文化宣传教育。

(4)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事项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其廉洁履职。

(5)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纪律作风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四风”等问题,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

5.村(社区)党支部(总支)的责任

(l)重视从农村致富能人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村干部的推荐选举工作,防止村组干部家族化、帮派化。

(2)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拆迁、涉农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乱占耕地、强迫流转承包地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3)认真落实党务、村务、事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台账资料,推进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

(4)在村支部设专职纪检委员,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切实解决场地、经费、人员、报酬等问题,支持监督组织发挥作用。

(5)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要当好廉洁从政表率,树立良好作风,严格遵守村级零接待制度,管好自己,管好班子成员,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学习议事、责任分解、压力传导、谈话提醒、履职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风险防控等机制,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的根本转变。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发挥领导、执行、推动的作用,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二)学习议事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每季度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内容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做专题辅导或讲廉政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三)责任分解机制。图表分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图表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下一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四)压力传导机制。逐级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谈话提醒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科室干部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委(党组)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勤政廉政的要求。

(五)履责报告机制。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下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专项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联系群众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庆阳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和《庆阳市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工作规定》,坚持下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党委(党组)要坚持经常组织班子成员带着问题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真实情况,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基层单位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持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信访工作,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贫困地区群众、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高等院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专家学者、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督导检查机制。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实行半年一督查,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及时通报,指出差距,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委(党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八)考核评价机制。述廉制度,市纪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述廉会议,听取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述廉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主要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述廉1次。当年没有向市纪委述廉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委责任制检查考核组进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在机关工作总结会上进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检查考核制度,党委(党组)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社会评价制度,改进考评工作,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依托庆阳市勤廉度评价系统、政风行风测评等平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九)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围绕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监督防控的重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对“四表一库”实行动态管理,修订完善防控措施,创新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充分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及时预警提醒,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四、责任追究

(一)明确追责情形

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l.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干扰阻挠调查的;

5.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9.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10.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不力的;

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严格失职追责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l.党委(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4.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坚持尽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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