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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精选7篇)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第1篇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企业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首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并初审后,报丽水市政府办公室,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转报省金融办核准。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到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所在县(市、区)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属股份限公司的到市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申报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方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申报材料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主要经营骨干人员的简介;县(市、区)政府对金融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

(二)发起人承诺书。公司股东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发起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发起人和出资人除自然人外经审计的上一财务财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须把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的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报省金融办前出具)。

(八)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主发起人和各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和出资人内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主发起人和股东是企业的须出具税务、人行、公安、人事劳动、工商、环保等部门的信用征询记录。

(十二)以上材料一式十三份,其中原件5份复印件8份。

三、准入要点

(一)股东资格条件。

1、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营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非中国国藉公民不得入自然人股。

2、主发起人条件。

(1)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外方控股)企业暂不考虑,关联企业不得重复入股,主发起人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600万元以上。

(2)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

3、其他发起人企业股东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企业注册地在当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其他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二)注册资金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行人一次足额缴纳,企业不能用贷款投资入股,个人不得集资入股。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

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亿元,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可增资扩股。

(三)股权结构设计。

1、股东人数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2、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相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在任职期内转让。

(四)高管人员条件。

1、董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董事长应由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讲诚信、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担任。

2、管理层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经营层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四、经营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客户、小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越区域经营,严禁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

资。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 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大厅必须张贴安民告示,内容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时,在章程中要加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中第四章:“合规经营”的内容。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公司股东,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并对其进行检查。

五、联席会议成员职能

(一)市上市办:市上市办: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受市府办委托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市工商、公安、人行、银监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商议有关事项。

(二)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年检,确保

其合法经营。

(三)市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配合上市办、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稳定。

(四)市人行:加强资金流向的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业务。

(五)丽水银监分局: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违规查处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并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相关事宜。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

七、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8年7月中旬,全市部署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2008年7月下旬至8月底,县(市、区)政府负责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申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三)2008年9月至10月,首批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2009年1月以后,总结试点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政府要求逐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在丽水的推广力度。

八、本工作要点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第2篇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探索我省金融改革发展创新的途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进一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为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农企业、中小企业等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市(州、地)选取有条件的申报公司作为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制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和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

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政策宣传工作,协助省中小企业局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试点申报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风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活动。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做好试点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试点工作的安排

(一)目标任务。2008年年底以前,力争各市(州、地)分别推荐1—2家单位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先行试点,2009年适当扩大试点规模,原则上每个市(州、地)试点公司不超过5家(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适当增加试点名额)。在试点基础上力争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我省县以下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二)具体安排。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启动,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实施。具体安排为:2008年11月,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上报试点申报材料;2008年12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09年,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地区。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监、人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措施。

附件: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第3篇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原则, 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从2005年开始, 中国人民银行在贵州、四川、山西、陕西、内蒙古五省 (区) 推动小额信贷公司试点。2008年,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其进行规范, 该意见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试点。鉴于得天独厚的民间金融土壤和各类微型企业巨大的贷款需求, 浙江省决定在2008年7月率先全面试点小额贷款公司。

1 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面驱动

1.1 中央政策导向

中央政策导向自2005年起开始逐渐向金融机构所有制多元化和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的方向演变。2005年2月,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 增强资本实力”的论述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提供了可能性。2005年3月的“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最新提出“金融机构所有制多元化”的说法。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可以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组织发起的小额信贷公司”。2006年底, 银监会决定在全国31个省市区开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试点。2008年8月, 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 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 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 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 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1.2 全面试点规范

2008年4月, 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存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会计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风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

2008年5月4日, 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这是首次对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公开出台新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终止等方面做出了全面明确规定, 为全面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提供政策依据。浙江成为首个对《指导意见》作出反应的省份。

1.3 专门地方政策

2008年7月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赋予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的新功能, 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定省、县各级政府职责, 对试点工作进程加以部署, 制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监管措施, 并对扶持政策作出说明。相应的, 各县市分别出台了具体操作规程, 如《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暂行)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等。

2008年7月23日,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

2008年8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 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确立以省金融办牵头, 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流程、股东资格、合规经营、监督和风险管理等条款作出符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的规定。

2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面驱动

2.1 财政货币政策

2008年下半年,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持续升级与恶化, 次贷危机演变成一场自1929年以来全球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各国政府为稳定市场信心, 刺激经济复苏, 联合推出救市方案应对这一危机。如美国、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先后多次降息, 美联储投入8000亿美元刺激消费, 美监管机构推出6000亿美元房市计划, 欧盟委员会批准2000亿欧元经济激励计划等。

面对日趋严峻的世界经济金融危机, 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我国推出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予以应对。其中货币政策方向出现重大调整, 2008年9月至11月底, 央行四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 幅度为1.89%, 上次区别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分别总计1.5个百分点和3.5个百分点。财政政策上, 国务院为扩大内需, 确定四万亿投资计划。中央政治局研究2009年经济工作的会议中, 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2009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求把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有效结合, 明确接下来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由于2008年9月以前央行实施的是从紧货币政策, 加上全球经济增长趋缓, 中小企业利润空间逐渐压缩, 对资金链较长, 资金周转频率较慢的科技企业来说资金链日益绷紧。在财政货币政策方向出现重大转变后, 伴随国内经济增长恢复, 企业将面临贷款需求快速释放的过程。要解决各类微型企业的融资问题, 尤其是像浙江省这样微型科技企业数量巨大, 贷款需求旺盛的省份, 除了发展银行贷款, 更要着眼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和多渠道融资方式。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中的组织创新, 能有效加大企业资金支持力度, 降低总体融资成本。对于广大微型科技企业来说, 是值得大力推行的融资新途径。

2.2 民间资金供给和贷款需求

浙江省民间资金供给基础雄厚。2008年上半年全省9889亿元的GDP中, 其中超过七成来自于民营经济。如此巨大的民营经济规模必然带来雄厚民营资本积累, 据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测算, 浙江省“十五”期间民间资本总额约为8300亿元, 2006年和2007年预计新增民间资本为1039亿元, 省内蕴含的民间资金已经接近一万亿元。随着国内货币政策适度放松, 2008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四度降息, 而截止2008年9月, 浙江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34046亿元 (人民币) , 大量的闲置资金正在寻求较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微型科技企业等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需求旺盛。外因是由于为控制通胀, 近年来央行持续执行偏紧的货币政策, 通过提高利率、存款准备金率、额度限制、窗口指导收缩信贷资金供给。这样的大背景下, 浙江省科技企业等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需求无法通过商业银行得到满足。因此, 民间借贷日益旺盛。据农行温州市支行调查, 温州市民间借贷占到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1/3,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县市, 比如文成县、泰顺县, 这一比例更高, 可达2/3。对温州66家微型科技企业抽样调查, 得出结论约有83.3%都有过民间借贷活动。浙江省过剩民间资金的逐利需求和微星科技企业等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需求形成合拍, 民间借贷需要合法的组织和渠道予以疏导,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这样一种媒介适时而生, 对于缓解微型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会发挥自身特殊的优势。

3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践

3.1 监管机构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是试点必要前提。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性质, 决定其不能由银监会监管, 而鉴于央行宏观调控的职能, 也不宜由央行直接监管。如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各省试点的监管机构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到了地方政府:“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 (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 方可在本省 (区、市) 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浙江省政府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确定了省金融办是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 并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对市、县 (市、区) 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 指导县 (市、区) 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协调指导, 统筹安排布局, 转报试点方案, 监测分析防范风险。试点县 (市、区) 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确定试点对象, 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流程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提出申请, 各县 (市、区) 政府要确定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 将试点申报材料报给省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注册, 开始开展业务。

3.2 设立情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方案是:原则上在每个县 (市、区) 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 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在一个市内, 若有县 (市、区) 没有提出试点申请的, 其试点名额可在同一市域范围内调剂。

申请设立的企业大多为当地骨干企业和上市公司, 竞争非常激烈。各县政府都提高准入门槛来控制申报企业的实力和数量。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浙江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 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不得低于5000万元 (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不得低于8000万元 (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 。试点期间, 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 (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 。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 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在温州市区, 由于民间资本雄厚, 据相关人士透露, 在乐清、瑞安、鹿城、瓯海、龙湾五个市 (区) 申请的注册资金是2亿元, 其他地区注册资金是1亿元。又如温州永嘉县只有一个设立名额, 而竞争企业就至少有100多家, 他们抱团组成了10家以上的“联合体”共同申请设立。永嘉县政府多次提高准入门槛, 把注册资金起点提高到1亿元, 确定申报发起人的资格应为注册地在该县境内的民营骨干企业。其中, 主发起人1个, 必须是2007年度县功勋企业、信用“AAA”级企业, 且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利润600万元以上;其他发起人20个以内, 应为2007年度县功勋、巨龙或明星企业。

经过两个月的筹备, 浙江省首批10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其中浙江省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9月28日开业, 注册资本1.6亿元, 由12位企业法人和3位自然人投资成立, 当地民营企业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10月6日,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浙江省金融办批复的营业资格。该公司由绍兴县兴明染整有限公司、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天天田园集团、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民营企业和绍兴县水务集团合资组建, 注册资本两个亿, 其中民资占到81%。同时, 分别由温州奥康集团、天信投资集团作为主发起人的永嘉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公司也获得了省金融办批复。

3.3 经营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坚持“小额, 分散”的原则。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 浙江省委明确开展试点工作是为了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 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专门条款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 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要定位于“小机构、小客户、小贷款”, 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 把主要服务对象确定各类微型企业和农户。浙江首批10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同承诺把“扶小, 扶农”作为经营原则。浙江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海宁宏达把三农及相关科技产业作为贷款主要方向, 在开业典礼上就与18家微型科技企业和三户“三农”客户签署了总额2515万元的贷款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流向集中在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周期短, 每笔金额少, 续贷次数少, 因此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量比例较低。而微型企业, 特别是近年来浙江省政府鼓励发展的民营科技企业, 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重要流向。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去年浙江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工业总产值约3900亿元, 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科技企业前期资金需求较大, 为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浙江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要求各类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 增加信贷品种,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 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可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稳定的贷款流来支持其资金流稳定。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坚持“只贷不存”原则。《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 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创设“穷人银行”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尤努斯并不认同这样的小额贷款操作方式, 认为只贷不存, 中国的小额信贷瘸腿了, 这会大大限制小额信贷机构的集资能力, 使自力更生沦为一句空谈。尽管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坚持认为选择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 可能是改革风险最小而受益最大的选择, 但是这一资本金来源限制的确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数量。以浙江省90个县 (市、区) , 其中欠发达县 (市、区) 25个计算, 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将超过100个, 按照平均1亿元的注册资本和资金每年流动一次估算, 进入民间的资金也仅为100亿元。资本金限制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小企业和农户需要。

小额贷款公司要想真正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 有三个发展方向, 一是让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提高注册资本金。二是放开金融政策, 允许更多业务试点。三是转制成村镇银行。相关监管部门已经承诺, 如果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规范, 业务需求强烈, 可以在半年后提前增资, 并在政策放开的情况下, 可以优先展开拓展类业务的试点。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 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 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一旦改制成村镇银行, 就可以吸收公众存款, 成倍放大股东的风险收益水平, 同样的资本金, 只要是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候不低于8%, 以及75%的存贷比上限, 可用于放贷的金额将显数倍于小额贷款公司。

参考文献

[1]徐磊.对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的若干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 2008 (9) :59-60.

[2]徐耐竹, 彭珏.浅析小额信贷公司的构建及发展[J].商业会计, 2008 (2) :40-41.

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新政 第4篇

小额贷款公司,一个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试验,受限于赋税过重、贷款额度、“只贷不存”等规定束缚,实践状况并不乐观。

浙江,一个民间融资活跃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一年多后再出新动作。2009年6月10日,浙江《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为《意见》)出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融资等方面的内容推出了新举措。

稳健好开局

2008年5月4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闸门。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后浙江省工商局还发布了我国首个暂行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半年多过去,早早起步的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进展如何?

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敏尔说,“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起步顺利,开局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形成了运行情况良好、试点推进好、管理团队选得好、客户反映好的发展局面”。

事实正是如此。截止今年1季度末,浙江省共审核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73家,正式开业营运54家,注册资本总额76.23亿元。半年来累计贷款146.61亿元,计15991笔,其中纯农业(种植业)和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累计61.37亿元,累计13380笔,户均贷款45.87万元,为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渠道。试点半年已收回贷款71.91亿元,逾期贷款仅472万元,逾期率不足千分之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未发生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放高利贷和暴力催债现象,整体运行稳健,实现了“开正道、补急需、促创业”的试点初衷。

吃螃蟹“新得”

实践出真知,经过半年多的试点,浙江已经意识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如定位不够明晰、税费负担较重、融资比例过小、资金额度划分不合理等等。6月10日出台的《意见》针对以上问题做出实质性的规定。

市场定位方面更明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将给小额贷款公司今后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便利: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将得到积极支持,并能按规定执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贷款资金渠道进一步拓宽。《意见》规定,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持股可由原来的20%增持至30%。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税负实行补助和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

此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县级政府将参照浙江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掌握在上述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

对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适度放宽。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浙江对单户小额贷款额度作了适度调整。即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原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意见》还规定,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小样本经验

半年多的实践成就了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典型样本,他们的先行经验也值得借鉴。

在小商品经济活跃的义乌,小额贷款公司更勇于创新。如,浪莎小额贷款公司在具体的运作中突出四个鲜明的特色,那就是:小、多、便、活。

所谓小,即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对象以中小企业、“三农”及个体经营户为主。所谓多,即贷款的品种多。据介绍,该公司将接受“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产业链结算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和助学贷款等7个品种。

所谓便,即贷款手续简便、快捷。据介绍,客户如需贷款,先填写申请表,由贷款公司进行调查和贷款审批,然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即可获得贷款,若今后成了老客户,则在两个小时内将贷款转入客户的帐户。

所谓活,即经营灵活。据介绍,浪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80%以上的业务均可以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办理。比如“三农”贷款,可采用企业或个人信用担保、农户联保、农户互保、政策补助保证等形式。其他贷款品种可选用个人信用担保、企业联保、资产抵押等近20种担保形式。

此外,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活还体现在放贷的限额控制、期限和利率上。贷款的数额少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的期限少则7天,长达3年。贷款的利率,临时性周转贷款等5个品种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4倍以内计收,而“三农”贷款和助学贷款的利率在前5个品种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

而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和业务上,则确立了“零风险”、“零距离”、“零库存”的“三零原则”。

在瑞丰小额贷款公司里,“好借好还,当天办完”的标语到处都能看到。在温州,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非常明确:80%投向小企业,10%投向纯农业,10%投向其他,贷款流程效率非常高,快的3个小时,慢的3天。担保方式主要以信用为主,其中非抵押担保在85%以上,有抵押的担保在10%左右。其中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抵押担保为100%。并且在贷款方式上灵活创新,银行认为,风险大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应收账款等项目小额贷款公司都可以做。例如乐清的正泰公司,养猪大户向它供应猪肉,一般3个月结算一次,以30万元为例,只要正泰确认这30万元欠款到期可以兑现,它就给养猪户贷款。在业务创新上,正泰贷款还推出了正泰集团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方式。

另外,调查表明,目前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一般为13-17%,远低于当地民间融资的利率。不少实力雄厚的主发起人表示三年不分红,并认为办小额贷款公司是尽社会责任,只要适当回报就可以了,如果利率太高,贷款收不回的风险就大了。从浙江全省已开业运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看,贷款利率基本合理,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降。如嘉善、临安、东阳等县市民间借贷利率已从5分下降到2分多。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未来发展还有很大的变数。但是,只要稳步推进,边发展边总结经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并不遥远。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第5篇

(试行)

市金融办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的各项程序,现制定指引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稳妥审慎原则。

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资质情况,择优限量予以审批,逐步积累经验,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二)严格规范原则。

严格准入标准,严选高管人员,规范审核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举报机制。

(三)择优试点原则。

申请拟设的小额贷款公司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列为优先审核试点的对象:

1.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或其附属企业的;

2.主要出资人为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并已开展同类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卓著的;

3.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人为大型企业集团,或拟设公司一次性注册资本较大、各方出资人资质较强的。

二、审核程序

(一)受理材料。

市金融办指定专门窗口,受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资格初审。

市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其中:

1.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等认定的,征求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涉及自然人股东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犯罪记录、信用信息等认定的,征求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

3.涉及担保机构出资人认定的,征求市贸工局意见;

4.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金融从业资格认定的,征求深圳银监局意见。

(三)联合评审。

市金融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联合评审会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贸工局。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会议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准业务资格。

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是内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开业的必备要件,文件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比例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等内容。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是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外商投资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文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股东承诺出资额、未兑现出资承诺的处置

措施等内容。

(五)办理开业手续。

内资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

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以及申报外商投资许可所需的材料,到市贸工局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然后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后方可开业;若验资后的实到资金未达到承诺的出资标准,市金融办将不予颁发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并同时函告市贸工局、工商局分别撤销其外商投资许可、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获准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市金融办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并附各出资人签署的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应包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公司开业后的目标客户、资产规模、盈利状况、贷款损失等预测)等。

(三)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四)主发起人基本情况。

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五)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六)出资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七)任职资格申请。

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格式见附件3)、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在办妥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金融办补交。

(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十一)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

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十二)市工商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申请材料中涉及境内企业、个人的,需同时向市金融办出具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十四)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格式要求

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一)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2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同时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三)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

附件:1.协议书

2.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第6篇

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新余市、赣州市、宜春市政府金融办,鹰潭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政府办公厅(室),萍乡市经贸委:

为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安排调整

因部分工作于全国“两会”期间被搁置,现将试点工作时间安排进行调整:3月27日前,各设区市根据试点名额,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并报我办备案;3月31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并指导其拟定筹建申请材料,着手开展各项申报工作;从4月初起,我办开始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指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工作,请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见附件1)提供相关材料。

三、关于指定会计事务所从事试点财务审计工作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我办根据全省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及其执业会计师人数等指标,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中遴选出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五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的财务审计工作。具体事宜请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计工作方案》(见附件2)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指引 2.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计工作方案 3.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承诺书

省政府金融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

为切实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对各类投资人在江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核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筹建申请的主要工作

1.有意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且主要经营指标符合要求的企业(主发起人),经向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申请,列入考察对象后,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4.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县(市、区)政府进行沟通。5.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初步审核意见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诺书报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开业申请的主要工作

1.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预先核准名称。筹备工作小组应凭省政府核发的筹建批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 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筹建申请要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拟定名称、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近3个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股东承诺书。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五)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 间安排等。

(六)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七)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开业申请要件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六)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附件2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计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审计质量,特别是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遴选确定会计事务所承担试点财务审计工作 根据全省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及其执业会计师人数等指标,从全省会计事务所中遴选出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江西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江西赣能会计师事务所等五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的财务审计工作。凡在江西省境内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委托上述5家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关财务审计。

二、审计内容

根据《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上述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近三年经营及财务情况,其他企业投资人近一年经营及财务情况,自然人投资人入股资金来源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注册 资本金到位情况。

三、审计工作分工

1.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联系人:沈丽萍,联系电话:0791-8116337,***)

2.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联系人:李文智,联系电话:***)

3.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联系人:龚勤红,联系电话:***)

4.江西正信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黄呈南,联系电话:***)

5.江西赣能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叶红亮,联系电话:***)

四、审计收费标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决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计收费实行优惠,省内企业按我省现行审计收费标准《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赣计收费字<2003>827号)的70%收取;省外企业结合当地收费标准、按不高于我省现行审计收费标准收取。

五、有关审计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按照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分工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有关审计工作。2.审计报告直接向委托人出具,由委托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纳入申报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为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附件3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承诺书(式样)

县级政府风险处置承诺书(式样)

省人民政府: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09]28号)要求,XX承诺作为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和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XX人民政府(公章)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法人股东承诺书(式样)

省政府金融办:

本公司拟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自愿出资X万元,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总额X%。作为股东,本公司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逃入投资金。

二、本公司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承诺成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认真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公章)

日期:

自然人股东承诺书(式样)

省政府金融办:

本人拟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愿出资XX万元,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总额X%。作为股东,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逃入投资金。

二、本人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人承诺成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认真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第7篇

(省政府金融办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3-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原则上1个试点县只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进行审查、核准;三是指导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确定试点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市州政府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复审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工商、公安、人行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六)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2.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应向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主要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股东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九)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材料认真初审把关,选取2-3家,经市州政府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始筹建,筹备期2个月。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开业的审批文件60日内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设立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全部注册资金从验资账户转入与试点县市区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相关银行。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

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五)坚持面向“三农”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六)按照“小额、分散”原则,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发放给小额借款人贷款总额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70%,其余30%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

(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三)省政府金融办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除定期向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外,还应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四)与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监督。每月1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试点县市区管理部门。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报送利率监测相关报表;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七)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供融资的银行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八)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和罚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如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二)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

(二)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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