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管理处罚办法
矿井管理处罚办法(精选7篇)
矿井管理处罚办法 第1篇
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三街办事处违章处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落实矿井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使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明显好转。根据各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矿井通风管理
1、随意停开局扇风机发现一次,处罚投资人500元,处罚指挥人(违章指挥)600元,处罚局扇管理员100元。
2、风筒距离工作面迎头超过6米,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班组长50元。
3、主扇司机必须保证主扇连续运转,并按照规定每班进行检查,填写运行记录,定期调换主扇风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填写运行记录和调换,一次处罚主扇管理员1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
4、风筒漏风不处理,一处一次处罚20元。
5、井下工作面无论掘进或者回采,出现无风或微风作业,处罚当班200元;带班人员100元,安全副矿长200元。
6、井下局扇管理人员,每天不填写局扇运行记录,处罚局扇管理员30元。
7、一台风机供两个工作面,处罚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200元。
8、风筒吊挂不平直,或出现死拐,处罚当班带班人员50元。
9、停工工作面停风,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指挥人500元。
二、矿井现场管理
1、工作面无人带班不得作业,违反一次按照“国发32条管理规定”处罚。
1、空顶距超出作业规程规定,处罚当班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班组200元,组长50元。
2、工作面掘进未使用前探梁,处罚带班人员50元;当班班组100元,组长30元,无前探设备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
3、使用凿岩机,未采用湿式钻眼,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班组200元,组长50元。
4、相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处罚当班200元。
5、不在支护下作业(空顶作业),对班组长处罚100元,带班人员处罚100元,当事人处罚100元。
6、工作面一人作业,处罚班组长100元;当事人50元;
7、工作面、密闭处不设置瓦斯管理排板,处罚当班带班人员和瓦斯检查员各100元。
8、临时停工的工作面,不设栅栏、不设警示标志牌、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
9、工作面不设置通信电话,或电话超过40米,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生产负责人不购置,处罚500元。
10、工作面无供水系统,或管内无水处罚200元,不进行洒水降尘,处罚当班100元。无设备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
三、矿井机电及设备设施管理
1、井下电器设备失爆,发现一处,处罚当班电工50元;生产负责人不及时组织人员整改处罚1000元。
2、带电作业,一次处罚机电副矿长500元,电工200元;
3、机电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检修所有矿井设备,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清理卫生,对机电房进行定期清理卫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达不到标准及要求一次处罚200元。
4、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处罚50元;
5、电缆线与其他线路交叉、电缆不挂设、一次处罚带班人员、电工50元,处罚代带班人员100元。
6、发现一处设备辅助接地(设备外壳)不处理,一处一次处罚电 工30元。
7、主扇风机不执行交替运行,1次处罚50元。
8、每班不执行1次宗保跳闸实验,无记录,1次处罚50元。
9、每天不进行1次漏电跳闸实验,1次处罚50元。
10、矿灯不进行集中管理,1次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
四、矿井瓦斯管理
1、、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瓦斯检查员200元。
2、瓦检员不执行每班三次瓦斯检查,并每次间隔不均匀,处罚500元;
3、瓦斯台账不进行审查签字,对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员、每次处罚50元;
4、对瓦斯日报、监控日报不审查签字,每次处罚200元。
5、瓦斯检查员不执行“一炮三检”或假检的,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瓦斯检查员100元,爆破员100元。
6、瓦斯检查员未进行交接班,处罚100元;
7、不定期检查气密性、不定期跟换药剂填写跟换记录,一次处罚瓦斯检查员50元。
8、不配齐瓦斯检查仪器的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
五、矿井爆破管理
1、不执行爆破物品管理、领用、清退登记制度,处罚爆破员200元;库管员200元。
2、井下临时爆破箱,雷管炸药混装,处罚爆破员100元,班组长50元,不上锁处罚爆破员一次50元,炸药箱雷管箱临时摆放距离不足,处罚当班50元。
3、每班装药后,在井下丢放爆炸物品,一次处罚带班人员200元,爆破员100元,班组长100元。
4、装药时,雷管角线未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未扭结、用角线代替母线、一次处罚带班人员50元,爆破员50元,班组长50元。
5、每班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进行,领退,并负责井下运送,不得一人或他人办理,不得采用矿车等其他运输工具运送,不得中途逗留,发现一次,处罚带班人员100元,爆破员50元,班组长100元,安全员50元。
6、爆破母线交叉、破皮、一处处罚10元。
7、爆破距离不足,不执行三人连锁爆破作业,一次处罚带班人员100元,爆破员50元,班组长50元。
8、未设爆破警戒牌、未执行人员清点从事作业一次处罚带班人员100元,爆破员100元,班组长100元。
9、爆破作业人员不持证,一次处罚作业人500元,班组长200元,带班人员200元。
10、爆破后,由班组长、带班人员、安全员用专用工具负责对工作面进行敲帮问顶,不执行一次处罚当班500元。
11、躲炮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罚300元;
12、非爆破作业时,钥匙仍插在放炮器中,处罚爆破员100元;
13、爆破作业后,炮烟不清,满目进入工作面的处罚当事人50元,班组长100元。
六、矿井安全会议管理
1、矿井职工,矿井生产负责人,不参加每月两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请假除外),职工处罚50元,生产负责人处罚100元;每季度可以请假1次。
2、矿井每周不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会议无记录,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1次。
3、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未开班前会,处罚当班班组200元;入井不签名、出井不签名,一次处罚当事人20元,处罚入井检身工50元。
4、每个班组上下班时,班组长不进行交接班,就组织职工入井作业,处罚上一班班组长100元;带班人100元,下一班班组长100元;带班人100元。
5、入井工人不佩带自救器,安全帽佩戴不标准、不带口罩、不穿专用工作服一人一次处罚50元,检身工一人一次处罚10元。
6、工人未经岗前培训,擅自安排入井作业,处罚生产负责人800元;
7、未购买工伤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人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
8、未向全体职工贯彻作业规程、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责任状、安全操作规程等,一人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300元。
七、矿井运输管理
1、推车工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所规定的行车距离或超速行驶,处罚当事人50元;
2、矿车超载,一次一辆处罚带班人员、班组长、矿车驾驶员100元。
3、矿车刹车不可靠、或代病作业、或配件不足仍然入井运输作业的,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矿车驾驶员100元,班组长50元。
4、运输时,矿产驾驶员必须检查前后插销和底盘销,并固定,发现一次一处,处罚50元。
5、矿车不得运送超高、超宽物品,运送超长物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发现一次处罚50元。
6、不得拉车、不得在侧面推车,不得放飞车,发现一次处罚50元。
7、矿车轮轴护罩不齐全,必须维修处理,带病作业,每辆处罚生产负责人50元。
8、矿斗自由歪斜达到20°时,必须处理带病作业,每辆处罚生产负责人50元。
9、运输轨道变形,不进行处理,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100元。
八、矿井监控系统管理
1、监控探头必须紧跟掘进工作面迎头,爆破作业时撤回,爆破后 必须设在迎头,不按照执行,发现一处一次处罚监控系统管理人员100元,当班带班人员50元。
2、每天必须打印监控日报表,并请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委托代理审查的副矿长签字审查,发现一次处罚监控系统维护工50元。
3、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每班对监控线路进行检查,并填写线路检查、与瓦检议对比记录。未按照规定执行一次处罚监控系统维护工50元。
4、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对报警情况记录,进行查明原因,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处理措施进行记录,处理不了时,必须按照规定与协议单位进行维护,不按照规定每项处罚管理人员20元,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
5、监控系统线路不得与其他线路交叉,发现1处,1次处罚20元。
九、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
1、生产负责人必须按照煤炭行业部门的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5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包括副矿长以上的人员),正常工作期间,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缺少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
2、矿井负责人必须办理完善职工用工合同、工商保险、购买雇主意外保险、每年对接触粉尘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一人一次处罚50元。
3、矿井必须配备安全副矿长,并按照安全副矿长工作职责,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接受公司及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全权负责对发现的生产隐患,组织职工整改,按照限期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报告,请求验收。生产负责人未能落实隐患排查1次处罚1000元,安全副矿长未按照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工作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上报,一次处罚100元。
4、工人未经岗前培训,擅自安排入井作业,处罚安排人员100元;
5、矿井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齐六种特种作业人员,并每班配备1人,少1人,处罚600元。
6、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没有对职工进行组织学习,无记录,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职工1处未签名处罚20元。
7、矿井生产负责人有事外出,应向负责矿井安全及生产的副矿长交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处罚200元;
十、巷道管理
1、巷道交叉口必须采取特殊支护,并在作业规程中确定,特殊支护与作业规程不符时,处罚当班100元,带班人员100元。
2、采空区必须封闭牢固,对采空区不处理,处罚当班100元,带班人员100元。
3、溜煤兼人行巷道,坡度超过30°,必须分开设置,不分开设置,处罚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100元。
4、独头巷道内的支护,出现变形、折断必须停班处理,禁止隐患不整改仍然从事生产,不及时整改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当班带班人员100元,班组100元。
5、独头上山掘进,带溜渣巷道,坡度超过30°,必须设置防串矸措施,不设置,处罚200元一次。
6、掘进超过30°坡巷道的工作面,必须必须设置防治人员跌落措施,防止倒相措施,爆破后防治煤、渣涌入措施,三项措施不落实1项,处罚200元。
7、架有管线的巷道维修后,不处理管线,处罚50元1处。
8、独头巷道维修不执行“从外到里”的程序或多点同时作业,安全撤退线路不清,1次处罚500元。
9、维修巷道不坚持“先支后拆”“敲帮问顶”“处理活矸”等安全操作规程,1次处罚500元。
10、矿井杂物堵塞巷道断面1/3时,仍然不处理,处罚当班50元,带班人员50元。
11、对封帮接顶不严实,要求加固,不进行处理的,1次处罚生产负责人100元。
十一、矿井其他管理
1、使用空压机时,没有进行填写运行纪录,处罚空压机管理人员30元。
2、停工或停班,生产负责人不安排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处罚生产负责人100元。
3、矿井职工下班后不得擅自离开矿生活区,确实需要离开必须请假,未经过批准,擅自离开1次处罚10元。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批准,并完善请销假无记录,无假条1次处罚20元。4、1人独自从事维修工作处罚带班带班人员100元,安排布置人(违章指挥)200元。5、1人独自在工作面作业,处罚当事人50元,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安排布置人(违章指挥)200元。
本违章处罚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
三 街 办 事 处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矿井管理处罚办法 第2篇
窜货处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特许经销商的利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经销商在协定销售区域、渠道深度开发市场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已与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定经销合同的各类特许经销商
二、定义
窜货是指特许经销商(包括其供货的各类下级客户)未依照所签订相关合同的约定,将本应销售到约定区域、渠道内的产品,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销售到约定区域、渠道外的行为。
未签订跨区域经销合同,连锁超市跨区域销售也视为窜货。
三、窜货处理办法
窜货(以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认定为准,下同)被发现,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窜货被发现后,在接到公司通知5日内,能及时将窜货产品回购,主动认识错误,公司将视窜货数量及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窜货经销商通报批评和罚款2000至5000元的处罚。
2、窜货被发现后,在接到公司通知5日内,未及时将窜货产品回购,不主动认识错误,公司将采取强行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与公司开票价之间的差额由窜货经销商承担,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公司将视窜货数量及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窜货经销商通报批评和罚款5000至10000元的处罚。
3、在合同期内,同一经销商被发现两次窜货且拒绝回购的,公司将扣除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解除特许经销合同。
4、窜货数量在200件(含)以上或者按照公司开票价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恶意严重窜货,公司将扣除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解除特许经销合同。
5、窜货经销商承担由于其窜货导致的我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商誉损失、其它
损失及给其它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严禁各省区、区域市场间针对窜货私自进行调解处理,必须经由公司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处理。各级客户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窜货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矿井管理处罚办法 第3篇
矿井机电事故在我国煤矿企业中时有发生, 其不仅对煤矿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同时也对煤矿企业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产生威胁。就目前来看, 我国各大煤矿每年都有因矿井机电事故而产生的伤亡现象。因此, 如何有效避免矿井机电事故, 保障工作人员施工安全成为了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矿井机电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 我们发现矿井机电事故的产生与设备、电气、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 有关人员应在进行矿井机电事故处理的过程中, 对这三个方面给予重视, 通过减少矿井机电事故的方式, 促进我国煤矿企业的安全发展。
1 矿井机电事故的成因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 经常会有一些事故出现, 就矿井机电事故而言造成其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通过对这些原因进行整合, 我们发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设备事故
煤矿开采需要运用到多种大型设备, 这些设备包括采煤机、掘进机等, 这些都属于煤矿机电系统的一部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 这些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就有可能引起矿井机电事故的出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采煤机引起的矿井机电事故。采煤机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主要设备, 其可以有效地弥补人力上的不足, 提高煤矿开采的工作效率。但是在采煤机使用的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导致采煤机伤人事件产生。例如工作人员在进行采煤机操作的过程中没有提前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预告, 因此导致一些工作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被采煤机的滚筒所伤害。由于采煤机的体积大、力量强, 因此一旦因采煤机引发矿井机电事故一般都会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 甚至造成工作人员的死亡。②掘进机引发的矿井机电事故。掘进机与采煤机一样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 在对其进行使用的过程中也经常会造成一定的事故。造成掘进机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人为原因, 多半都是由工作人员操作不慎, 或是操作缺乏专业性造成的;二是外界环境原因, 由于工作环境不合格, 工作地面不达标等因素造成的。③其他设备引起的矿井机电事故。除了采煤机与掘进机外, 在进行煤矿开采的过程中还需要借助一些其他机械的辅助, 例如液压支架、带式输送机等, 这些设备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也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出现, 是煤矿机电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
1.2 电气事故
电气系统为煤矿开采提供了充足的动力能源, 是维持煤矿开采工作进行的重要条件。因此煤矿企业对于电气设施的建设一直给予了极高的重视, 并且在矿井中安装了大量的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一旦管理不善, 也是造成矿井机电事故产生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电网引起的矿井机电事故。为了维持煤矿企业的开采工作, 煤矿企业在矿井中布置了大量的电网, 其中包括高压电网、低压电网, 以满足电力传输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 一旦对这些电网管理不善就会造成事故的出现, 例如工作人员在对电网进行维护与检修的过程中, 由于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没有对电网进行停电处理, 造成工作人员触电事故的发生。②直流架线引发的矿井机电事故。直流架线在矿井中普遍存在, 不少煤矿企业在进行直流架线安装过程中忽视了有关国家标准, 使得直流架线的高度以及安装标准等都进行了下调, 为煤矿生产安全埋下了隐患。在实际工作中就曾出现过由于直流架线过低, 工作人员肩扛铁锹与直流架线接触, 造成工作人员触电身亡的恶性事件。
1.3 缺乏安全意识
安全管理工作是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对于控制煤矿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来看, 在预防煤矿机电事故方面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以下问题:①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经调查, 我们发现我国大部分矿井机电事故的产生都与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有着直接关系。而工作人员之所以在安全意识上存在缺失, 主要就是由于煤矿企业在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对煤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 并且忽视了安全宣传的重要性, 使得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于一些存在危险的事物难以进行正确的判断, 并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了一些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危险行为。②安全措施不健全。安全措施是对煤矿工作人员安全的有利保障, 其包括安全服装的发放, 应急预案的制定等。而从目前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来看, 其在安全措施的设置上仍存在一定的弊端, 因此使得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安全防护上的漏洞, 进而造成矿井机电事故的出现。
2 矿井机电事故的解决办法
2.1 严格机械操作, 遵从国家规定
鉴于矿井中的机械设备是造成矿井机电事故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关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应从两方面入手对问题进行解决:①严格机械操作。经调查研究, 我们发现由机械设备造成的矿井机电事故, 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工作过人员操作不当或是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质造成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 煤矿企业应对矿井开采过程中的机械操作进行严格的规定, 明确机械操作的程序, 限制非专业人员进行机械的操作, 以此减少机械事故的出现。除此之外, 煤矿企业还应注意对机械操作人员素质的提升, 提高操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搞好操作前的预警工作, 避免其他工作人员进入到危险区域中。②遵从国家规定。我国政府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针对煤矿生产的各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因此, 煤矿的机械操作也不例外, 我国政府对于煤矿的机械操作给予了全面的规定, 对于保障煤矿机械操作的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关煤矿企业应积极遵从国家的相关规定, 保障煤矿机械操作的规范性。
2.2 安装保护装置, 加强电气监督
煤矿生产过程中电网、电线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对其进行有效的避免, 煤矿企业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做到:①安装保护装置。将电网、电线与工作人员之间进行一定的隔离是减少工作人员触电的有效方法之一,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关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应对煤矿开采过程中应用到的电网以及电线安装全套的保护装置, 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对电网以及电线的直接接触。②加强电气监督。电气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如不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 将有可能引发矿井机电事故的出现。因此煤矿企业应组织建设起专业的电气监督团队, 对电气系统进行维护与检修, 避免电气系统问题的出现。
2.3 注重安全管理, 提高安全意识
除了客观原因外, 工作人员的主观安全意识不足是造成矿井机电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到:①注重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首先, 煤矿企业应加大对煤矿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 完善煤矿企业内部的安全防护措施。其次,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积极地对矿井机电事故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 做好矿井机电事故的防治工作, 并制定出有效的应急措施, 对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 避免事故的扩大化。②提高安全意识。对于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提升,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搞好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将细致全面的安全知识教授给工作人员, 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符合标准的工作人员才可以上岗工作。二是要搞好安全宣传工作, 将安全工作落实到煤矿施工的每一个细节中去, 真正培养起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减少工作中危险行为的出现。
3 结语
综上所述, 矿井机电事故对于煤矿的开采以及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都有着负面的影响, 因此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应对此产生重视, 主动地对其成因进行分析, 通过多种手段的应用, 促进问题的解决, 保障煤矿开采的顺利进行。
摘要:煤矿工作人员在进行煤矿开采的过程中经常会受到一些身体上的伤害, 出现工作事故。这些事故的种类繁多,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矿井机电事故。文章主要就矿井机电事故的成因进行简要的分析, 通过对矿井机电事故产生原因的掌握, 尽量避免矿井机电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矿井,机电事故,成因,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庞矿安.煤矿综采掘机电设备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J].中国科技纵横, 2011 (7) :34-36.
[2]谢恩.矿井机电事故的成因分析及防治策略研究[J].科技传播, 2013 (12) :23-2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第十一 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 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十三 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 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 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十六 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七 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十八 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九 条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一 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 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三 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为送达;
(五)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s管理考评处罚办法 第5篇
1、为方便员工安排自己的休假,由员工决定可折假或不折假,须在休假前在中心备案,如折假按中心制度执行,如不折假由各站统一安排上班,常规轮休不在此列。
2、对非壬辰产假类,上班超过半年后,才能休全年的超时假,否则只能请一半的超时假;休小产假须在返岗时向统计复核除证明外的医院就诊手续或复印件,统计员复核签字后,办理销假,否则按事假核算。
3、班组需制定班组内部考核制度。
4、高级技师或技师在聘期内享受其相关待遇。
5、中心劳动纪律检查。所有违反劳动纪律有关的内容均执行与公司统一标准的处罚,处罚考核由中心(各站总奖金中直接扣除)考核到个人及相关责任人。 中心领导、值班干部负责劳动纪律自查、抽查。发现各站、专业组当月职工违纪的情况,与站长、当天值班干部及班长月度奖金挂钩。管理技术层,当月违纪超过2人次(公司检查和中心检查合计),按当月违纪人次合计扣减额的20%分别扣减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奖金;环境站、计量站当月违纪超过2人次(公司检查和中心检查合计),按当月违纪人次合计扣减额的20%、30%分别扣减站长、班长奖金;油品站当月违纪合计超过3人次,按当月违纪人次合
计扣减额的20%、30%分别扣减站长、班长月度奖金;
6、油品站、环境监测站制定站内LIMS考核制度。
7、环境监测站系数调整。因环监站班组建制改变,总定员人数暂无变化,依据人力资源处岗位等级、以及中心岗位难度等级确定总系数。系数核定岗位:班长4名,倒班10名,轮值白班4名。
8、因宣传工作推动难度较大,对原新闻宣传稿奖惩力度调整。对个人和集体的奖罚均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倍。
质量计量检验中心
6s管理考评处罚办法 第6篇
一、二者合并挂钩考核的切入点
6S即“准时、清洁、标准、整理、安全、素养”,其精髓在于规范员工的行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对全体员工在上岗前、岗中、岗后的整个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考核,旨在消除员工不良的工作习惯,规范作业标准,提高职工素养,变强制管理为自觉行为,从达到工作目标要求。
而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矿井的一项生命工程,更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是其特性,这一点与6S管理不谋而合,更重要的是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只有“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按质量标准化标准去作业,才是安全管理的命脉所在,因此“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作为二者挂钩考核的切入点,紧紧围绕“突出重点,严格落实;面面具到,全程控制”的工作思路,真真正正地把质量标准化工作从严从细着手,通过6S管理有效手段并将考核结果与当月单位个人工资收入挂钩、兑现,来提高我矿整体的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实施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准时(标准分5分)
施工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面,
(二)、清洁(标准分10分)
质量标准化标准主要分为基础资料管理、工程质量以及文明生产三部分进行评级考核,清洁对应文明生产部分进行考核,删去整个行为保留个人部分。 1、材料码放:严格按新近下发的《井下材料码放材料》进行,由运料人员负责,验收员对材料码放情况给予评估。
2、各点喷雾:采掘机械内处喷雾、放炮喷雾等必须齐全有效且雾化效果好。
各转载点内司机负责。
采掘机械由对应的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负责。
放炮喷雾由验收员负责。
3、风筒吊挂直、且逢必挂,风筒出口距迎头不小于10m,风筒接口严密不漏风。
该项内容验收员负责,标准分。
4、机电设备管理:
①皮带不跑偏,托辊不转串数每一百米不超3串,由皮带检修工负责。 ②机电设备安装位置合理,卫生清洁,开关上架,失爆率、完好率达标,由电工负责。
(三)、标准(标准分40)
对应质量标准化评分标准中的工程质量部分,是重点项目。
1、采煤
2、掘进
2.1、综掘
(1)巷道断面尺寸必须符合规程设计要求,顶平帮直,不得超、欠挖,严格按截割路线图操作,对掘进机司机进行考核。
否决:掘进机前后5m及转载皮带两侧必须将附近人员撤离并发出开机警告后方可开机,否则,否决掘进机司机该项得分。
(2)锚杆施工质量:锚杆预紧力及锚杆安装角度、锚杆外露长度、间排距,顶锚杆人员对顶锚杆的预紧力角度负责,帮锚杆人员对帮锚杆的预紧力角度负责。
锚杆预紧力要求:一般地。玻璃钢锚杆为40Nm,圆钢锚杆为60Nm,螺纹钢锚杆为100Nm,施工时锚杆必须及时预紧。
安装角度:一般地,顶板两肩角锚杆角度为20o-30o,帮上下部锚杆为10o,其余均垂直煤墙打设,允许误差为±3o。(顶肩部锚杆必须在规定区间)
外露长度:一般为20―50mm。
间排距:误差±50mm。
以上几项评分标准按公司标准执行,如有不合格锚杆将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
(3)巷道中腰线:
中腰线允许误差±50mm,由验收员负责。
(4)联网质量:
金属网必须挂展,铺平,紧贴煤顶、帮。且长边对接,短边搭接200mm,用
16#铅丝隔孔相连。
铺网由顶帮施工人员负责。
联网由专职联网工负责。
(5)锚索施工质量:
安装位置:按规程要求打设,间距误差±150 mm。
锚索外露长度:200-300 mm,由顶锚杆施工人员负责。
(6)离层仪施工质量:由检修班相关人员负责。
离层仪必须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打设深度、位移计安设位置,必须合格,离层仪间距不大于2m,安装完毕后及时挂编号牌并填写初始读数,误差读数可精确到mm,否则有一项不合格扣 分。
2.2 炮掘
(1)施工断面形状及尺寸
严格按炮眼布置图及爆炸图表进行打眼、装放炮,保证巷道成形,与设计尺寸误差为0-20mm,不得欠挖。
否决项: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及未按规定设警戒,否决专职放炮员、工长该项得分。
(2)施工质量(2)锚杆施工质量:锚杆预紧力及锚杆安装角度、锚杆外露长度、间排距,顶锚杆人员对顶锚杆的预紧力角度负责,帮锚杆人员对帮锚杆的预紧力角度负责。
锚杆预紧力要求:一般地。玻璃钢锚杆为40Nm,圆钢锚杆为60Nm,螺纹钢锚杆为100Nm,施工时锚杆必须及时预紧。
安装角度:一般地,顶板两肩角锚杆角度为20o-30o,帮上下部锚杆为10o,其余均垂直煤墙打设,允许误差为±3o。(顶肩部锚杆必须在规定区间)
外露长度:一般为20―50mm。
间排距:误差±50mm。
以上几项评分标准按公司标准执行,如有不合格锚杆将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
(3)巷道中腰线:
中腰线允许误差±50mm,由验收员负责。
(4)联网质量
金属网必须挂展,铺平,紧贴煤顶、帮。且长边对接,短边搭接200mm,用16#铅丝隔孔相连。
铺网由顶帮施工人员负责。
联网由专职联网工负责。
(5)锚索施工质量
安装位置:按规程要求打设,间距误差±150 mm。
锚索外露长度:200-300 mm,由顶锚杆施工人员负责。
(6)离层仪施工质量:由检修班相关人员负责。
离层仪必须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打设深度、位移计安设位置,必须合格,离层仪间距不大于2m,安装完毕后及时挂编号牌并填写初始读数,误差读数可精确到mm,否则有一项不合格扣 分。
(四)整理(因该项工作必须由全班人员参与、配合完成,作为班组考核,即B卡)
整理是对当班工作的收尾,交班的一评价。
1、巷道窝头10m范围浮煤清理。
2、窝头材料、施工机具、风水管路的整理、收拾并整齐放置到指定地点。 3、冲洗巷道:窝头50m以内每班冲洗一次,50-100m每天冲洗一次,100m外每周冲洗一次,当班只负责窝头50m内巷道冲洗。
(五)安全(标准分25)
1、严格执行“四不生产”原则。
2、严格按照正规循环作业。
3、个人当班无三违该项得分。
(六)素养(标准分10)
1、各采掘机司机、煤溜(皮带)司机、井下电钳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执证上岗。
2、各工种必须熟知巷道断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及爆破三视图表。 3、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所掘巷道基本参数、施工工艺及质量标准化标准。
三、运行考核机制
1、本考核效果参与本人月度工资奖金的30%-40%,必须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日常管理处罚办法2012实行 第7篇
为了统一规范煤矿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处罚标准,将煤矿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压(动)力传递至各施工队、各部门,切实有效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狠抓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9.12.18)的具体要求,切实抓好动态达标工作,确保全年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为此,矿部特制定本办法。以下办法中的处罚属施工队不服从安排造成的按双倍罚金罚施工队。以下办法中受处罚的人员属施工队承包范围内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一、行政组织管理
1.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报相关分管领导;煤矿副矿以上领导正常休班或有事外出,必须提前向总经理报告或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300元;煤矿副矿以下安全管理人员有事外出,必须提前向矿长报告或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并每天处罚100元,各施工队队长正常休班或有事外出,必须提前向煤矿分管领导报告或请假,并有书面假条和离矿期间的职务委托书报本矿办公室主任处存档,否则,按旷工论处,并每天处罚200元,要求24小时手机保持开机状态,关机、停机或不接电话(因信号差或下井等特殊原因除外,但看见未接电话后应及时回复)的,每次按200元处罚。
2.严格执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并认真填写入井带班记录,对无故未入井带班的矿领导,每次按500元处罚,对虽入井带班但未填写带班记录的,每次按100元处罚;对填写不规范(漏填缺项)的,每次按100元处罚;对虽下井带班,但在井下睡觉、擅离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而升井的,每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并按除名处理。
3.认真落实矿部共同会审通过的方案,对单方面擅自改变重大安全工作(防治水、防突、瓦斯治理、顶板管理等)安排或技术方案的,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处罚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格勤政廉政管理,强化对工资、单价定额的审计工作,在工资分配过程中,对查出有吃、卡、扣、截留工资等弄虚作假经济问题的,除如实追回外,对矿分管领导还将按失职论处,加倍处罚。
5.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平、公正待人,实事求是干事,大力提倡任人唯贤,杜绝感情用人,任人唯亲。
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现场管理
1.对要求必须执行探掘的巷道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处罚矿长、总工程师每人500元。处罚安全、生产副矿长各2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对施工队处以2000元的罚金。
2.建立以矿总工程师为主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对违章指挥的矿领导,每次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不服从瓦斯治理工作的合理安排,引发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次处罚不服从安排的矿分管领导和施工队2000元。
3.对开拓巷道、石门揭煤、煤巷掘进过断层、两煤层间掘瓦斯巷,必须有专门的防突设计、建立专门的前探孔、措施孔、效验孔(K1值、钻屑量)等瓦斯、地质资料台账,台账必须详细记录清楚前方煤层情况,钻孔喷孔、卡钻、煤跑声、K1值、钻屑量等综合参数情况,并牢固树立只要任何一项异常情况,就视为具有突出危险,而不能仅以K1值、钻屑量不超标作为判断突出的依据,防止误掘(穿)突出煤层,并要求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矿长每日审查台账并签字,要求 在2012年3月10日前起建立台账,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从3月10日起,对未认真填写审查签字的,按照每次200 元进行处罚,属于施工队的处罚施工队。
6.未按规定撤人设岗进行揭煤的,处罚当班入井带班矿领导和地面调度值班矿领导每人500—2000元。
7.严禁无措施或未按照措施排放瓦斯,否则,处罚总工程师2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及当班带班矿领导各500元。
8.对已安装完善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电、风电闭锁断电试验,未进行断电试验的,每次处罚 安全副矿长、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每人500—2000元罚款。
9.强化防尘管理工作,对具备条件而粉尘堆积严重、喷浆、打眼、炮前、炮后、落煤期间未进行正常喷雾、洒水降尘的、干打眼的,处罚当班带班矿领导300元,处罚施工队10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0.由于管理原因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出现循环风、窜联风、无风、微风等违章作业的,每次处罚总工程师5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当班带班矿领导各3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1,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的综合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建立监测系统,对采掘面、瓦斯管内的CO浓度进行实事监测,有效防治自燃,对检测不到位、引发自燃的,对总工程师处罚2000元、安全矿长处罚5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2.加强采空区密闭管理,优化采空区进行回风侧风压分配,防止因采空漏风自燃;对引发自燃的,处罚总工程师2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500元、生产副矿长300元。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3.加强防治水工作管理
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1.煤矿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探放水时必须考虑周全,分不同地点,不同标高进行多次探放水。及时完善探放水措施,严格按规定探放水,合理确定探放水眼布置和安全超前距离:
3.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好,保证正常运行。如果因设计失误,探放不到位引起透水事故,对发生透水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淹井事故的,仍对矿总工程师处罚5000元,采掘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每人处罚2000元,生产矿长罚款1000元;因管理不到位引发淹井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矿领导的责任。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三、机电运输管理
1.坚决消灭失爆,失爆按每处200元累计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严重失爆按5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2.斜井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应齐全,每甩掉一项保护装置按5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3.矿井主通风系统、压风系统、主排水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电机保护齐全、可靠,每缺一项或不可靠的,按每处10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内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4.地面、井下供电系统达到《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9.12.18)的具体要求,每缺一项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5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内,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5.机电管理的规章制度、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符合《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9.12.18)的具体要求,每缺一项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2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款进行处罚。
6.地面机电设备库房内按设备类别归类摆放整齐,所有设备挂牌管理,库房照明明亮,库房有设备台帐,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2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清洁卫生;○2无积水、无杂物、无油污;○3电工操作绝缘用具齐全合格;○4应有7.机房、硐室要求:○
图纸、资料、记录齐全。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2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井下所有开关使用开关架;○2所有设备有标志牌;○3机房、硐室、工作面等地点照明及应急照明设8.○
施安装符合《规程》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处)200元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9.刮板运输机运行时平衡不晃动,机头、机尾有压柱,并且固定牢固、平稳,巷道倾角12°以上时,必须装防滑装置。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300元/人分别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0.胶带输送机不跑偏,部件齐全,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机头、机尾固定牢固、平稳。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300元/人分别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
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1.行人跨越输送机的地点有过桥,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有防护装置,煤仓(溜煤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和防止人员误入的防护设施。放煤(矸)嘴牢固可靠。缺项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每项200元/人分别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2.主运输胶带输送机应沿机道安设有发出停止或开动的信号装置。甩掉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每项500元/人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机电工程师;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3.斜巷提升挡车装置符合《规程》规定,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能正常使用,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缺项、不能正常使用或违规的,每次处罚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每人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4.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要求必须配备),对已配备而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次)按200元/人分别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15.加强主斜井胶带输送机胶带和所有绞车钢丝绳检查维护,因管理原因造成断带、断绳的,每处(次)处罚分管机电运输的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各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四、采掘管理
1.炮采工作面要做到“三直一平”管理,采面支护单体柱完好,不漏液、不卸载,支柱迎山有力,初撑力足够,贴帮柱、水平楔按规程使用好,严禁出现单梁单柱、铁木混支、倾角≥25°时,刮板输送机有防滑装置;支柱按规定拴好防倒绳,并按规定使用好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采面管理混乱,具有一般安全威胁的,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500元,管理特别混乱,具有严重安全威胁的,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10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2.采空区出现大面积悬顶的,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加强支护,对未采取措施仍坚持生产的,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3.对厚度煤层(2.5m以上)采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片帮煤伤人的安全措施,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4.炮采面上、下安全出口进、回风巷断面要足够,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设备、材料、工具堆放整齐,挂牌管理。管理卫生较差的,处罚生产矿长、采煤队长各5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5.因管理不善,造成炮采面(倾向5m以上)推面(虽未造成伤亡事故)的,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队长、安全副矿长各1000元。
6.火工产品管理混乱,混运、混装的,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掘进队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7.因管理混乱,造成采面、掘进工作面放炮崩人事故(虽未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掘进队长、安全副矿长各50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施工队不服从安排的按双倍罚金进行处罚。
8.采面老顶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期间未采取特殊措施,加强顶板支护的,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队长、安全副矿长各500元,未制定初次来压安全措施的,处罚矿总工程师20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9.炮采工作面必须有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采面安装、回收的专项措施,并组织学习贯彻签字,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采煤队长每人3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10.综采工作面的运输、安装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因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咬架、倒架等支架毁损或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每人20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11.乳化液泵站压力满足炮采、综采要求,乳化液浓度必须达到炮采不低于2%,综采不低于3%,水质清洁,有检查处理记录,压力、浓度达不到要求,造成支柱(架)初撑力不够,每次处罚生产副矿长、采煤队长、当班带班矿领导每人300元;本项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12.采掘工作面图牌板资料齐全,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采掘进工程师、通风工程师每人1000元。
13.防突管理巷道有实测进尺控制图表,否则,处罚矿总工程师、采掘工程师每人500元。
14.对具备条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光面爆破,保证断面成形规范,断面成形差的,每头面处罚掘进队长500元;对顶板破碎、过地质构造带应及时使用矿用工字钢支架加强支护,对无安全意识的,每处处罚掘进队长1000元。
15.临时支护方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永久支护距迎头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坚持敲帮问顶、顶帮无松动煤矸,对迎头无安全感的,每头面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掘进队长处罚500元。
16.锚杆锚索、锚网喷浆全支护巷道检查,主要检查支护强度,锚杆锚索托盘是否紧贴岩面,锚杆角度与井巷轮廓线夹角是否大于或等于75°,巷道是否按旬或月抽查做拉拔试验,巷道表面观感质量是否有大的坑凹及顶部波浪,符合以上规定,工程质量应按合格工程以上核定质量。
(1)、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或角度不合格,每根按50元处罚,锚索每根按200元处罚;锚网喷巷道原则上不允许有不合格的锚杆锚索,网扣逢扣必连,至少扭结一圈半。其中不合格率达30%以下处罚施工队,不合格率达30%—50% 处罚分管掘进的副矿长、安全矿长各300元;超过50%不合格,分管掘进的队长及安全矿长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罚款500元,超过60%不合格的,追究矿长及总工程师责任,处罚标准是副矿长两倍。
(2)巷道净宽、净高度严禁小于设计断面,巷道超高宽无大的坑凹及波浪不影响使用可以视为合格处理。
(3)锚网未扭结或低于30%,每扣按20元处罚。
(4)锚杆喷浆厚度大于5Cm,锚网喷浆厚度大于10Cm,特殊支护喷浆满浆满贯,必须大于内网片5CM。以上罚款属施工队承包范围的,罚金由施工队承担。
17.放炮作业严格按作业规定规定的范围停电、撤人,距离和警戒设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处罚掘进队长、安全副矿长、带班矿领导每人200元。
18.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否则,每次按处罚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200元、跟班矿长100元。
19.掘进机械设备完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耙斗机作业时,耙斗机前方及运行范围内严禁有人逗留或作业,否则,每次处罚分管掘进的队长、安全副矿长300元。
20.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水沟畅通。否则,每头面处罚掘进队长或分管领导300元。
21.对架设钢性支架,U型工字钢支架支护的巷道,要求支架梁腿严丝合缝,支架间必须使用不少于3道的拉杆或撑木,支架无前倾后仰、迎山角符合要求,帮顶背紧、背牢,检查不合格的,每架处罚掘进队长400元,生产矿长处罚100元,安全矿长处罚200元。
22.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因标定不及时造成巷道偏差大无法使用及工程事故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总工程师;造成10万元以下损失的,处罚2000元;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损失的,处罚4000元;造成20万元以上损失的,处罚10000元。
23.掘进运输线路的皮带、刮板机的安全防护管理同采面运输管理相同。
24.喷浆巷道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初喷,防止煤矸风化影响喷浆封闭效果,否则,每头面处罚掘进副矿长或分管领导300元。
五、图线资料管理
1.建立安全技术规程措施、技术图纸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数据库,明确责任人,每月底将相关资料收集归档管理,否则,将处罚相关责任人。
2.矿每月的质量安全生产计划、总结等管理数据及文件必须于次月的5号前发送给有关领导及分管领导,否则,每次按延期1天100元累加处罚责任人。
3.每月的瓦斯抽放、突出防治等“一通三防”技术图纸数据资料必须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公司总工办,否则,每次按延期1天100元累加处罚矿总工程师。
4.每月的采掘图纸资料必须及时上图,并同采掘安全技术规程措施一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公司总工办。否则,每次按延期1天100元累加处罚矿总工程师。
5.矿的机电设备随机资料必须及时归档管理,并建立执行严格的借阅管理制度,防止相关原始技术资料的丢失,矿每月自查一次,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没有归档管理或管理混乱的,每次处罚机电工程师或机电副矿长500元。
6.各矿的职工档案、证照、职工培训、“三违”奖惩及事故分析追查记录、安全办公室会议记录等资料由安全副矿长负责,对缺项或管理混乱的,每次处罚安全副矿长300元。
7.对离矿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副矿级以上领导,必须交清其工作范围内的资料(含电子文档),否则,不能对其清算工资,由矿长或总工程师在离矿辞退表上签核意见。对把关不严,造成重要资料丢失的,将处罚矿长、总工程师每人3000元。
8.安全工作从细节抓起,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附则
1.本处罚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政府部门规定、技术规范冲突的,则适用政府部门规定、技术规范。
矿井管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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