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精选6篇)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第1篇
XX工程
安 全 生 产 奖 罚 制 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鼓励先进,惩罚“三违”,公司制定奖罚条款如下:
一、奖励:
1、凡创双标、单标的项目,都必须是目标管理内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2500M2以上,建筑结构层次不限。
2、确定创标项目,发包与承包双方必须签订创标奖罚政策,合同一式三份。
3、创标项目确定后,分级上报主管部门,有分级主管部门分期到现场验收考核,一般分基础设施初建阶段、主体工程验收阶段、拆架子前期阶段,有施工单位向分级主管部门报告联系验收考核。
4、奖贴金兑现,凭主管验收部门发证为依据(文件)由总公司年终表彰大会上兑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分期预付合同规定的部分金额。
5、在市级以上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奖励2000元。
6、奖贴金分配方法,合同上确定的金额极大部份是补贴施工单位增设现场设施的,也可以从奖额中抽出一部分奖给施工现场有关管理人员,以鼓励大家创标的积极性,奖额有项目承包者自行决定。
7、奖贴金由公司负责兑现,公司、办事处预付。
8、对创标的施工单位,在今后业务分配上建议从优。
9、公司组织质安大检查中的奖罚,由检查组临时决定。
10、合同创标,经主管部门验评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处罚条款处罚,有发包方负责收取,此款全部上交总公司,年终清交汇算时结清,同时对承包者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二、处罚: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工地其项目经理给予行政上降级及在一年内给予少分业务或不给业务的处分,情节恶劣清退,经济处罚依据签具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和签具的工程管理目标责任承诺的有关条款处理。
2、在省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罚现金10000元,在市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罚现金5000元,在总公司例行的大检查中按《标准》打分不满75分者罚,缺一分罚100元。
3、安全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单,必须按规定日期整改好,然后回执报出具部门复查验收,若不送回执又不如整改者处50元-200元的罚款(奖罚款由安全部门开收付凭证,收付款由财务科负责办理)。附:违章处罚细则
序号
违章内容及额定
罚款对象
处罚标准(元)1
不戴安全帽每人罚
项目经理2
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项目经理
3
井架、吊篮乘人每人各罚
个人
4
井架、吊篮乘人每人各罚
开 机 工
5
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
项目经理
200 6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不编制
项目经理
7
安全生产资料不真实、残缺不齐
项目经理
200 8
无安全生产三级协议书签具
项目经理
200 9
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
指 挥 者
200 10
安全生产夫检查、无活动
项目经理
11
高空作业时乱抛材料、工具、杂物
项目经理
12
非操作人员乱开或玩弄机电设备
项目经理
200 13
作业时穿拖鞋、高跟鞋、塑料底鞋
项目经理
14
无故翻爬井架、脚手架
工 人15
不按规定布设安全网
项目经理
16
井架防护每缺一项
项目经理
17
电机设备无接地或接零每处
项目经理
18
特种工无证上岗(除停止操作外)
项目经理
200 19
易燃地区不设灭火设备每处
项目经理
50-100 20
脚手架未经验收使用
项目经理
21
发现触保器失灵每只
项目经理
22
闸刀无盖或无插头直接电源每处
项目经理
23
易燃易爆处吸烟(每人)
个人
24
擅自使用(明火)电炉
个人
序号
违章内容及额定
罚款对象
处罚标准 25
工地发现小孩
项目经理
26
外地工无身份
项目经理
27
乙炔气与氧气存放不符合规定
项目经理
28
打 群 架
项目经理
29
架子上面嘻闹
个
人30
食堂人员烧火时离伙房
个
人31
工地进行赌博(没收赌具)
个人
100-200 32
偷窃财物按现价
个人
1-5倍 33
酒后高空作业
个人
34
发现不满十八周岁的童工作业
项目经理
3000 35
吊盘内卸料不拉保险杠每次
项目经理
36
穿背心、赤膊作业
个人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第2篇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选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奖励决定,并以安全监管总局的名义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创新成果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评价意见的,视其严重程度,由该专家管理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第3篇
摘要:<正>2016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废止<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废止《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安监总科技[2007]221号),自2016年起不再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016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废止<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废止《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安监总科技[2007]221号),自2016年起不再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通知》内容可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911/2016/1107/278126/content_278126.htm。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第4篇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安全奖励基金管理制度 第5篇
一、安全奖励基金来源渠道:一是矿井吨煤提成;二是上级部门安全奖励;三是各类安全罚款。
二、安全奖励基金按吨煤1.5元提取,其中公司自留0.85元/吨。
三、公司提留的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科单列帐户,安全奖励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四、安全奖惩由安监科负责考核,报公司安全办公会议批准。日常生产工作中的违章罚款,由安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列出罚款,月底汇总写出明细报企划科执行。
五、安全奖的使用由安监科长审核、矿长审批。业务部门安监处、劳资科、财务科的具体分工是:
(一)安监科负责执行奖惩办法的考核工作,同时提出奖惩方案和人员名单。
(二)劳资科负责资金的审查、发放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执行奖金支出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六、安全奖励基金发放的标准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一、为了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包括死亡事故、伤残事故和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中断事故。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矿长、副矿长报告,矿长责成有关人员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四、安监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追查事故参加的人员应有公司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与之有关业务部门的科长及主管技术员,安监科的科长、主任工程师及主管技术员、事故单位的队长、书记、技术队长、技术员及事故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要时请上级部门指导追查分析。
五、追查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六、事故追查分析完毕后,对事故责任人要本着从重、从快、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原则进行处罚。
七、事故追查分析完毕定性后,安监科要立即利用通报的形式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的教训、今后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及对责任人的处罚通报全公司。
八、事故追查分析完毕后,安监科做好事故的统计分析、调查与处理记录和事故档案管理。
风险管理制度
一、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一)识别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源,针对危险源制定有效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二)各单位书记、技术员负责对危险源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作业规程由区队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在规程中要制定控制危险源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四)当作业场所、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工作任务等发生变化时,各单位技术员必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并制定通过审批的管理标准、管理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二、危险源辩识管理职责
(一)公司属各单位成立各自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服务中的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
(二)驻矿安监处、公司安监科负责风险管理方法的培训,对各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制定的思路、方法给予相应指导。
(三)驻矿安监处、公司安监科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并负责监督指导。
(四)各业务部门负责对风险管理要素的审核。
(五)各单位技术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及分级分类。
(六)对不同类型、级别的危险源,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到相关的作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职能部门、安监科进行跟踪监管,使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七)安监科根据各单位职责合理划分井下责任区,明确危险源管理责任。
(八)各业务部门和安监科必须熟悉本部门监管的所有危险源,并负责对危险源的监测,督促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完善和补充。
(九)安监科每年年初要组织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审核,负责危险源的增减和升降级管理。
(十)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岗位风险辨识计划,充分利用班前会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
三、工作前风险评估制度
(一)工作前风险评估是根据进入作业状态前,根据当班的工作任务、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所使用的工器具、个人技能、个人防护等,评定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二)根据评估出的风险,要相应制定改进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三)工作前风险评估工作在每天的班前会上进行,风险评估由区队技术员、班工长、队领导组织进行,评估后要认真填写风险评估记录。
(四)保留日常风险评估记录,必要时及时追加到正式风险概述中。
(五)经评估有危害人员及设备运行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向调度汇报,经相关业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对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三违处罚管理办法》。
一、不安全行为检查
(一)驻矿安监处作为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公司、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二)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月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监员、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三)定期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专检组组长安排。
(四)动态检查除公司领导及各业务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监科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成员根据检查范围和专业由组织人随时召集有关业务部门人员机动性的组合。
(五)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
(六)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七)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回收、安装工作面、打眼放炮环节、大型设备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按《三违处罚办法》执行,并及时通报全公司。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十)各区队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十一)工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监科进行处理。
(十二)区队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区队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
(十三)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十四)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十五)每月班组要在区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
(十六)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十七)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十八)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监科,由安监科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二、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
健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
(一)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二)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
(三)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
(四)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五)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六)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
(七)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
三、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
(一)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
(二)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三)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监员、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
(四)安监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带班队干、工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区队。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的,要通知公司生产技术科、动力科等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
(五)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
(六)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
(七)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安监科,要建立“三违”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四、员工不安全行为评审
(一)安监科每月对各单位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二)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及安监科针对不安全行为情况的动态分析等管理审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三)每年底对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讨论,找出不安全行为引发的心理状态,掌握发生的规律,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四)安监科每年底对全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
(五)日常员工安全行为规范按照《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五、员工不安全行为考核办法
执行《山西煤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违处罚办法》。
安全评审制度
为了评价矿井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评价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与日常工作、现场作业环节的结合性、实际、实用性和有效性,矿井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持续改进、逐步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驻矿安监处负责编制《安全评审计划》,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人员、材料准备、评审的重点内容及建议等,并报体系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形成文件提前一周下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驻矿安监处负责收集整理安全评审材料:内部审核资料,文件符合情况,事故统计资料,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环境条件的变化,风险管理,日常考核的结果,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完成情况,以往安全评审的跟踪措施、改进建议等。
三、经过评审,应针对评审议题,形成下列方面的决议:
(一)方针、目标的有效性审核结果。
(二)指标完成、事故统计、风险费用、改进建议等。
(三)必要的资源配置。
(四)相关文件制度的修改。
(五)体系持续的结合性、实际、实用性和有效性审核。
四、评审完毕后由驻矿安监处编制《安全评审报告》,由体系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下发到各单位和部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二)评审的内容。
(三)评审会议形成的决议、改进内容和实施安排。
(四)改进措施实施的时限要求和验证要求。
(五)《安全评审报告》提出的要求改进的内容,由相应单位、部门组织整改。
(六)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及跟踪验证。
五、安全评审的所有记录,由驻矿安监处保存。
六、安全评审每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适时追加评审:
(一)方针和目标变更时。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出现重大、持续的安全事故、职业健康事故时。
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制度
一、矿井通过本质安全文化建设,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构建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和协调的人—机—环关系,实现人员无违章、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的安全目标,制定并实施本程序。
二、建立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书记 副组长:副矿级领导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安监科、生产技术科、动力科、调度室、党群工作部、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二)组织职责
1.负责制定本公司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实施计划。2.审核和执行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3.负责计划实施所需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4.解决本质安全文化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5.所有成员都要接受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培训。
三、有专门公司领导负责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有具体明确的本质安全文化建设长期目标和目标,并且将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
四、有明确具体的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程序,磁窑堡煤业公司本质安全文化建设流程图
五、有专项本质安全文化建设资金
六、舆论保障
(一)紧密围绕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目标,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和载体进行文化建设宣传。
(二)在厂区道路两侧及井口悬挂、张贴安全文化标语,设置统一的宣传标识牌,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使员工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三)开展全员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文化宣传学习活动,提高员工对生命健康价值的认识,形成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潜意识观念。
七、本质安全文化建设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八、年末总结本的本质安全文化建设业绩,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制定下一的本质安全建设计划。
环境管理制度
一、环境管理机构 组
长:矿长
书记 副组长:副矿级领导
成员:安监科、企划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环境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二)企划科负责制定环境管理计划、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三)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抓好环保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100%合格。
(四)及时了解掌握、检查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状况和措施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五)及时组织总结、交流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
(六)负责监督生产、生产辅助单位废弃物品的收集处置管理工作。
(七)掌握环境保护现状,定期对现场管理、防护设施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不符合原因,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
(八)负责组织、准备、配合审核与评审工作,不断改进环境体系和环境行为。
(九)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推广工业环境保护的新工艺、新技术及新经验。
(十)做好设备维护,控制噪声排放。
(十一)负责地表塌陷区的检查和地表堵漏工作,完成专业范围内的其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环境保护运行控制措施
(一)噪音处理处置控制措施
1.在有噪声源的地方安装前盖设消音棚,安装消音器,设隔音值班室。
2.对场区高强噪声的厂房车间周围种植乔灌树木,形成隔音林带。
3.作业场所采取措施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采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监测噪音情况。
(二)污水处理处置控制措施
1.场区的生产、生活污水一部分用于矿区绿化、撒水降尘,剩余部分沉淀排入西天河。
2.矿井水先经在井下处理后,即重复用于工作面生产需要和井巷的消防、喷雾灭尘,多余部分汇入区段水仓,经排放主水仓积泥沉淀池,到中央水仓,由中央水仓抽至工业场地水处理间,经过处理后再重复用于井下施工,其余部分达标排放。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控制措施
1.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生活公司按照统一规划排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处置。2.井下产生的煤矸石、煤泥集中堆放到指定的排矸巷内,不准乱排乱倒。
3.排至矸石场的煤矸石及时用土覆盖(覆盖厚度60cm)掩埋,平整并种植草籽,防止煤矸石自燃着火,污染环境。
4.产生的废皮带、棉纱、油桶、废油等固体废弃物,应分门别类回收到供应站废品回收场处,由其按规定处置;不能回收升井的,采取措施、集中排放到指定的采空区且及时严密封堵,不留后患,以防造成污染,或对将来的环境产生影响。
5.企划科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扬尘的处理处置控制措施
1.井下及地面生产系统主要扬尘点应建立喷雾洒水降尘系统。
2.地面矸石山用沙土覆盖后,需洒水灭尘。3.运输线路定期洒水灭尘,清洗巷道。
(五)环境绿化、美化按照“多绿化,少硬化”的原则进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 组
长:矿长 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 副矿级领导、劳资科、安监科、党群工作部、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要履行的职责
(一)要有职业病防治计划
(二)建立健全全公司员工的职业病健康档案。
(三)有人负责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发放《职业病防治法》手册,让广大员工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防治意识。
(四)每年对接触粉尘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病者及时治疗,并调整工作岗位。
(五)加强工作场所噪音管理,发现噪音超标,及时采取措施。
(六)加大工作面的粉尘治理,严格按要求安装喷雾设施,降低粉尘浓度。
三、工作场所影响员工健康的环境指标的有关规定
(一)噪声每年监测2次,由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填报噪声监测数据报表,并建档保存,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1.厂界噪声:夜间不大于55dB(A),白天不大于65dB(A); 2.生活区噪声:夜间不大于50dB(A),白天不大于60dB(A);
3.井下各作业场所: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的,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耳塞,并检查耳塞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二)温度、湿度、风速、粉尘及影响井下环境的气体
井下环境由通风队具体负责监测,温度、湿度、粉尘浓度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测、风速每旬进行一次检测,O2、CO、CO2每班进行检测(控制指标见下表)。
地
点 温度(℃)湿度
(%)粉尘浓度(mg/m3)O2(%)CO(PPm)CO2(%)风速(m/s)综采工作面 ≤26 ≤98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20 ≤24 <0.5 ≥1.2 ≤4 综掘工作面 ≤26 ≤98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20 ≤24 <0.5 ≥0.15 ≤4 掘进工作面 ≤26 ≤98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20 ≤24 <0.5 ≥0.15 ≤4 采掘面回风 ≤26 ——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19 ≤24 <0.5 ≥0.15 ≤4 进风巷 ≥2 ≤26 ≤95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20 ≤24 <0.5 ≤8 总回风 ≤26 —— 全尘10mg/m3 呼尘3.5mg/ m3 ≥19 ≤24 <0.5 ≤15 机电硐室 ≤30 ≤95 —— ≥19 ≤24 <0.5 ≥0.15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计划由主管矿领导审批签字,采购指定供货单位,定点采购。
二、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单位、供货单位、提货人员、验收入库人员必须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记录包括:计划使用单位、供货单位(人)、提货人、时间、名称、数量等,该记录保存期不得低于两年。
三、危险化学品到货后不得立即入库,入库前仓库主管人员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并做好入库发放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低于两年。
四、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根据使用量,用多少购多少、发多少,不得压库。
五、危险化学品在搬运装卸过程中,要轻拿轻放,做好自我保安工作,以防意外。
六、搬运、装卸、领用、发放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要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做好自我防护、自主保工作。
七、危险化学品要单独存放,专人保管,专人领取。
八、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九、对于易挥发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应保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或铁柜内;对易爆类化学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并有防晒、防震、防热措施;对氧化类化学品应单独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谨防潮湿。
十、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化学品的标签是否完好,如有模糊现象及时更换。
井下坑木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井下坑木用品加工标准及使用管理,切实做到物尽其用、材料本质安全,真正服务于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坑木用品加工制作标准
供应站必须严格按以下标准及规格加工制作井下各类坑木用品,标准如下:
(一)木板梁(四面平)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1.3m×0.15m×0.12m 2.2.2m×0.15m×0.12m 3.2.8m×0.2m×0.2m
(二)轨枕(四面平)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1.2m×0.15m×0.12m 2.1.6m×0.15m×0.12m 3.1.8m×0.15m×0.12m 4.2.0m×0.15m×0.12m
(三)木背板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1.3m×0.15m×0.05m 2.0.4m×0.12m×0.05m(两面平)3.0.6m×0.12m×0.05m(两面平)(四)木撑杆(四面平)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1.1m×0.08m×0.08m(棚距为1.0m时用)2.0.9m×0.08m×0.08m(棚距为0.8m时用)(五)楔子
规格(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1.直角楔子 长为0.3m,楔尾(大头宽×厚)0.1m×0.1m,楔尖(小头宽×厚)0.1m×0.01m
2.斜面楔子 长为0.3m,楔尾(大头宽×厚)0.1m×0.1m,楔尖(小头宽×厚)0.1m×0.01m
(六)木垫板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0.1m×0.1m×0.02m
(七)柱帽
规格(长×宽×厚)符合以下要求: 0.4m×0.2m×0.15m
(八)各生产区队生产现场遇地质条件变化时,需要与以上规格不同的坑木用品时,必须由区队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措施,并按措施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应规格的坑木用品规格,由区队材料员做计划,经区队队长审核签字后,方可送供应科加工制作。
二、井下坑木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供应站必须严格按《井下坑木用品加工制作标准》加工制作坑木用品。
(二)各生产区队井下需要使用的坑木用品,先由区队材料员按公司规定程序提前向相关单位出材料票。坑木用品出库前必须由区队材料员、运输队材料员、供应站木场管理员三方共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时,由运输队、区队材料员共同把关验收坑木用品规格,发现不符合《井下坑木用品加工制作标准》的坑木,不准装车入井,并由运输队按以下要求处罚供应站。
(1)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2.8m木板梁,罚款75元。(2)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1.6m、1.8m、2.0m、2.2m的木板梁或轨枕罚款30元。
(3)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1.2m轨枕、1.3m木板梁罚款20元。
(4)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柱帽罚款10元。
(5)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1.3m木板梁、0.9m和1.1m木撑杆罚款5元。
(6)每发现一根规格不合格的楔子、木垫板、0.4 m和0.6m的木背板,罚款2元。
(三)各区队井下使用的坑木用品出库入井前,必须由区队材料员、供应站木场管理员、运输队材料员三方共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时,必须上尺测量,严格把关,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坑木进入井下生产现场。
(四)公司生产口副总以上领导及职能科室(包括生产科、安监科、动力科、调度室、企划科)管理人员入井检查时,发现区队使用的坑木用品规格不符合规定,将问题及时反馈生产技术科,由生产科对运输队、生产区队队长、材料员每次罚款100元。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将坑木用品规格及使用管理要求掌握清楚,从坑木用品加工制作及入井前交接验收的源头认真抓起,杜绝不合格的坑木用品进入井下,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平稳持续进行。
重点要害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要害部位及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各项经营指标顺利完成,根据《消防法》、《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山西煤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害部位及防火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公司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要害部位、防火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武保科对全公司要害部位、防火重点部位、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安全用电、遵纪守规、文明等负有宣传、监督、检查职责。
二、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一)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实行群防群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及个人追究制度。经审定下列岗位列为我矿要害部位:
1.绞车房(机电队);
2.井下中央水泵房(机电队); 3.锅炉房及化验室(生活公司);
(二)要害部位和防火重点部位互为交织的,在确定为要害部位的同时,应注明“双列管”字样。下列部位为“双列管”部位:
1.变电所(机电队);
2.井下中央变电所(机电队); 3.地面爆炸物品库(供应站); 4.库房(供应站);
5.井下爆炸物品库(运输队); 6.风机房(机电队)。
(三)武保科应逐个建立要害部位档案。要害部位档案主要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1.要害部位审定情况表;
2.要害部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出入及检查登记); 3.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表; 4.要害部位防火制度表; 5.领导干部上岗、查岗制度表; 6.要害部位主要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表; 7.要害部位主要机电设备卡片表; 8.要害部位发生事故摘要表;
9.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审定及变动情况表; 10.单位要害部位综合概况表; 11.其它材料。
(四)要害部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张挂在醒目位置;
1.主管部门领导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2.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领导及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防火责任制度; 6.文明生产制度; 7.要害岗位标示制度;
8.要害部位检查、出入登记制度; 9.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0.岗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1.其它应建立的制度。
(五)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放射源管理办法。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铁柜(保险柜)双人保管、双锁、双把钥匙分别保管、双本帐、双人领用。
三、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一)防火重点部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公司属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火责任并成立防火领导小组(义务消防队),组织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防火预案,单位行政一把手为防火第一责任人。经审定,下列部位为防火重点部位:
1.供应科库房(包括木场和综合性库房); 2.宾馆; 3.印刷厂; 4.汽车队; 5.电影院(工会); 6.办公楼; 7.单身楼(生活公司); 8.福利楼(生活公司)。
(二)每个防火重点部位应建立档案、下列材料应列为防火档案的材料。
1.单位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登记表; 2.单位总平面图;
3.防火重点部位基本概况登记表; 4.防火重点部位平面图; 5.火险隐患登记表;
6.消防水源、消防设备登记表;
7.成立部位防火领导小组,确定防火负责人; 8.成立义务消防队;
9.建立部位门卫出入登记制;
10.木场、大型物资堆料场要留有消防通道; 11.部位设立醒目禁火标志牌;
12.单身楼、办公楼、电影院、宾馆等场所要有紧急疏散通道,要安装应急照明灯;
13.避雷设施要符合规定,并保持完好,定时检测; 14.电炉、火炉要做到一炉一措施,一炉一制度,必须有电炉、火炉的使用批准。
四、安全检查
(一)检查方法:
对要害部位、防火重点部位的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抽查及配合安监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相结合。
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记清检查时间、单位、部位、所检查内容、存在的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要求整改时间、岗位负责人或陪检人员签字,必要时下发隐患通知书。
(二)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第6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处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二、基本原则
“有奖有罚,奖罚结合;落实责任,以责论处”作为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奖励和惩罚的条款
1、奖 励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处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合物业公司《奖惩条例》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项目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5)积极参加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优秀部门、优秀个人。(6)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根据物业公司《奖惩条例》发放一次性奖金,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等。
3、惩罚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进行处罚。
(2)工伤事故的考核: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当事人,依据工伤造成的损失,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绩效工资进行扣款。
(3)安全管理有如下行为之一者予以惩罚: a)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b)违规作业,后果严重,损失重大者。c)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d)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e)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f)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人。g)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h)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者。(4)惩罚类型
a)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采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的措施还有提醒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工学习等多种方式。
b)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根据物业公司《奖惩条例》给予可处以罚款。
c)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根据物业公司《奖惩条例》可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降职、辞退、开除等。
d)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施方法
1、奖励程序
(1)优秀部门评定,根据物业公司制度每评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将做为评定考核重点,由物业管理处进行讨论报物业公司审核。
(2)优秀个人评定,根据物业公司制度每评定一次,由各部门报行政人事部,再由物业管理处确定,报物业公司审核。
(3)其他奖励项目及时给予奖励兑现,时间以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或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实后,报物业管理处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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