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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精选6篇)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第1篇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解读和看法

屈博琛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个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案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国家关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方向和基调并没有改变,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首先我们来看看修正案中对计生法做了哪些修改: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意味着从1979年起中国施行了三十六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结束。“80后”“90后”成为唯一没有兄弟姐妹的一代人。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国家允许生育两个子女既是对生育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当前男女比例失衡,失独老人等诸多社会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取消了强制妇女上环这一残害女性的野蛮行径,是国家对于人权保护的一种体现,作为修正案的一大进步,在保护宪法赋予妇女的身体权的基础上,尊重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措施的权利,体现了我国法治人性化的特征。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案取消了关于晚婚假等奖励条款,规定晚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奖励。另外我们应当注意到晚育假奖励的对象不仅包括晚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属于晚育区间的夫妻也可以获得晚育假等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国家虽然取消了独生子女政策,但对于国家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规定的父独生子女母仍然可以享受相关政策优惠,这体现了国家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照顾,独生子女父母年轻时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政策执行做出巨大的贡献,年老后子女先去孤苦无依,现在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于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人道的。

对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讨论最多的除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以外,还关于晚婚假期取消、代孕等热点问题进行激烈的讨论。我针对部分热点问题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具体回答仍需依照相关的法律解释。

1.问:修正案中取消晚婚假的条款是否意味着以后晚婚假将被取消? 答:修正案虽然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晚婚夫妻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等奖励,但晚婚属婚姻法范畴,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另外晚婚夫妻是否应当延长放假需要依据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如果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依然规定晚婚夫妻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等奖励,则其依然可以享受晚婚假等福利。2.问:国家在修正案的正式文件中删除了关于全面禁止代孕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代孕合法化。

答: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孕,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允许代孕,更不意味着国家鼓励代孕。作为关系到传统伦理道德敏感点,代孕是否应当合法化一直是舆论争论的焦点,国家删除关于禁止代孕的规定也是由于当前存在的一些代孕行为有其存在的原因,其次,在国家领养制度依然不完善的现在,代孕并不适合一刀切的禁止。总来的说,虽然目前代孕并不违法,但也不受法律保护,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要由实施人来承担。

3.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是指什么?

答:“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按照之前的生育政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个有残疾等情形下,可以生育二孩。“全面二孩”落地后,如果出现两个孩子都有残疾等特殊情形,各地将研究具体办法,安排生育三孩。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制定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虽然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没有变,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家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涉及我国人口结构优化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促进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家庭和谐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第2篇

据《环球时报》报道:加拿大公民凯文·高夫妇因涉嫌窃取国家秘密被中国拘留一事有了进展。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说,凯文·高和茱莉亚因涉嫌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于2014年8月4日对二人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辽宁省丹东市国家安全局于2015年2月3日以涉嫌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对凯文·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茱莉亚采取取保候审。洪磊表示,中国有关部门将依法办案,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美国之音”报道称,对凯文·高的正式拘押为正式逮捕和起诉他铺平了道路。他的妻子朱莉娅·高获保释,但一年之内不得离开中国。报道称,从去年开始,中国加大对中朝边境地带外国基督教组织的打击力度,多个地下组织被取缔,数人被捕。这起案件曾导致加拿大和中国关系紧张。

美联社称,凯文·高夫妇1984年移居中国,2008年在丹东开设咖啡馆,并对朝鲜人从事基督教援助工作,他们隶属于一个“对朝援助组织”。文章最后还说,在**国家机密是重罪,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被判死刑。

(二)立法背景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国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人员,刺探窃取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工作。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

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6月4日公布实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实施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任务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与时俱进,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特别是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是新时期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形势、任务和要求的变化,党中央决定加强国家安全总体立法,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国家安全法。在原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完善,适应加强反间谍斗争的需要,形成一部规范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专门法律。同时,将原国家安全法规范保障的反间谍斗争以外的防范打击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斗争内容,通过总体国家安全立法和其他新的专门立法加以保障解决。这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完全符合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要求和加强反间谍斗争的迫切需要。

在上述背景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11月1日签发国家主席令,正式颁布这一重要法律并决定该法于公布之日正式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加强和规范隐蔽战线反间谍斗争的第一部法律。

(三)主要内容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法律责任”及“附则”五个章节40个条款。这部法律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规范;在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又严格规范了行使权力的要求,强化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强调发挥国家安全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又强调了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共同维护

既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明确的原则要求,又严格界定了具体行为和政策界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锐利武器和坚强保障。《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统筹兼顾了方便工作与保障人权的立法思想

与原《国家安全法》相比较,《反间谍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第五条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体现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的基本条款,与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之任务的规定相得益彰,符合整个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也是国家重要刑事政策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表现。这一条款明确了在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把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与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为此,《反间谍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从本质上讲,反间谍工作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并不冲突。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职责,实现惩治间谍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之目的,必然要通过包括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等在内的多项职权来实现。这些职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实质上也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享有稳定行使基本权利的环境为出发点的,反间谍工作最终成果也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权这一崇高目标。基于此,《反间谍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专门设置为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所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从事反间谍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一体遵循的基本信念。

2.明确各反间谍专门机关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该条文在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的同时,考虑到提高反间谍工作效率、增强反间谍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需要,规定了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反间谍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进一步对反间谍工作中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予以具体规定,使得各项职权的行使都有法可依。《反间谍法》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反间谍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确立了以国家安全机关为主,公安、保密行政管理和军队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调配合的原则,及时明确了反间谍斗争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反间谍斗争的管理水平,有力地避免了“九龙治水”现象的产生,有利于各部门斗争合力的形成。

3.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性的规定。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反间谍斗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其次,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地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反间谍斗争中由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的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再次,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才能予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打击。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专门机关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的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的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4.以定义并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间谍行为的范围

间谍行为,其终极目的就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危害性首先体现在对我国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的侵蚀和破坏上,其次是影响经济、科技、文化等总体安全的其他领域。《反间谍法》参照原《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述和《刑法》有关规定,对间谍行为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这被公认为是《反间谍法》制定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也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予以明确定义。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4)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可以看出,《反间谍法》为适应斗争规律,扩大了间谍行为的外延。这样《反间谍法》与《刑法》规定全面衔接,不仅把实践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非法获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作为间谍行为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解决了原《国家安全法》对间谍行为规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反间谍法》根据形势任务的新要求、新发展扩大了间谍行为的范围,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实施的策反引诱国家工作人员叛变行为也纳入调整,满足了现实斗争需要。

将反间谍工作中必要的行政措施上升为法律

《反间谍法》在总结长期以来反间谍工作实践取得的成效基础上,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确需采取的相关行政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了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防范措施。据此,国家安全机关将根据当前反间谍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涉重要环节,会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海关、边检、电信管理、金融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以充分发挥多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实施,全面推进的工作优势。二是必要时可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在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三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用于间谍活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资助间谍活动的资金、场所、物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责令在技术查验中被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个人、组织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相关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扣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反间谍法》在原《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新增以下职权:一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享有征用权。随着行政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征用权已被明确规定为法定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使用权。征用权在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具有适当民事补偿的特点,这确保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公民和组织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对开展反间谍工作具有现实意义。二是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既解决了法律层级的冲突问题,维护了法制统一,又切实为执法、司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清除了对相关涉案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度性障碍。此外,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特点,这必然促进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完善反间谍工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程序,加强依法行政。三是明确

技术安全防范检测往往能够为防范打击间谍行为赢得空间、时间和主动权。

(四)重点知识 1.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国制定《反间谍法》的指导思想。这一观念是2014年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的。习近平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而行。

2.间谍罪

间谍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体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其中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示、委托、资助,授意他人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即构成间谍罪。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责任形式为故意,故意的内容因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但不论行为人实施何种行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间谍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重要法律条文摘录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第3篇

回弹法具有测试方便、费用低廉和对结构无损伤等优点, 在工程检测中被广泛应用。实际工程检测中, 在对回弹法检测数据存在疑问时, 可钻取混凝土芯样进行修正;根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 03:2007) [1]第3.3.2条规定, 标准芯样数量不应少于6个, 由于钻芯法对结构有一定损伤, 芯样加工工艺要求较高、费用较大等缺点, 实际工程检测中, 用于修正回弹法的混凝土芯样数量一般取下限值6个, 此时用回弹法计算时, 测区混凝土强度换算值应乘以修正系数。

2 实际工程检测中的异常情况

回弹法是表面硬度法的一种, 其基本原理是根据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弹塑性性能, 间接推定混凝土的表面强度, 并认为在一般情况下, 构件竖向侧面的混凝土表面强度与内部一致。因此, 混凝土构件的表面状态直接影响推定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由于泵送剂、高效减水剂等外加剂越来越多地用于商品混凝土, 特别是泵送混凝土, 表层经各种物理、化学处理方法成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越来越多地用于桥梁工程项目;构件混凝土局部表面偶尔会出现异常状态, 强度较低, 可能导致回弹法测强曲线存在较大的偏差, 往往需要采用钻芯法进行修正。

在实际的工程检测中, 取芯机械、运输、加工制作以及检验设备等均对混凝土芯样强度有所影响, 致使芯样强度往往离散也较大, 。基于上述因素, 用混凝土芯样对构件回弹法检测结果进行修正时, 偶尔会出现个别构件的修正系数数值明显偏离其余修正系数, 而现行的《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2001) [2]中未对此加以限制。若检测人员对修正系数的异常值不做分析处理, 会导致修正后的检测结果与实际值相差甚远, 反而引入更大偏差, 失去了钻芯修正的意义。

3 格拉布斯 (Grubbs) 准则

根据《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4883-2008) [3], 适用于剔除检测数据中异常值的检验法较多, 常用的有奈尔 (Nair) 检验法、狄克逊 (Dixon) 检验法及格拉布斯 (Grubbs) 检验法。本文主要采用格拉布斯 (Grubbs) 检验法双侧情形, 进行判断异常值, 一是因为它在样本较少时, 具有判定异常值的功效最优性, 在采用钻芯法修正回弹法检测结果中有典型意义;二是因为异常判别的确定与样本均值和方差无关, 易于调整和控制。

格拉布斯 (Grubbs) 准则[5]是, 首先, 将可疑值包括在内, 计算样本标准差S。其次, 根据可疑值Xl与均值X之差的绝对值是否大于λ (β, n) 倍样本标准差S 来判断该可疑值是否应当剔除, 即:

如|Xl- X| >λ (β, n) S , Xl 应当剔除;

如|Xl- X | λ (β, n) S, Xl不应当剔除。

系数λ (β, n) 可根据试验次数n和可靠概率β查表得到。

4 修正系数异常值Grubbs检验

将修正系数ηi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η1、η2、η3、、ηn-1、ηn, 按下式计算修正系数的平均值、标准差:

undefined

式中:η修正系数平均值;

fcor, i第i个混凝土芯样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精确到0.1MPa;

fundefined对应于第i个试件或芯样部位回弹值的混凝土强度换算值。

n试件数;

Sη修正系数标准差。

计算统计量:

Gn= (ηn-η) /sηG′n= (η-η1) /sη

式中:Gn、G′n格拉布斯检验统计量;

ηn修正系数最大值;

η1修正系数最小值;

取检出水平α为5%, 剔除水平α′为1%, 按照双侧检验, 检出水平对应临界值为G0.975, 剔除水平对应临界值为G0.995。G0.975、G0.995为格拉布斯检验临界值, 按照修正试件或芯样数量由查格拉布斯 (Grubbs) 检验的表[3]可得。

若Gn> G′n, 且Gn>G0.975, 则判断ηn为异常值, 否则判断没有异常值;

若Gn> G′n, 且Gn>G0.995, 则判断ηn为高度异常值, 可考虑剔除;

若G′n> Gn, 且G′n>G0.975, 则判断η1为异常值, 否则判断没有异常值;

若G′n> Gn, 且G′n>G0.995, 则判断η1为高度异常值, 可考虑剔除。

建议异常值剔除后, 剩余的修正系数不应少于4个[4]。

5 工程实例

福州市某工程五层框架柱的混凝土由施工单位现场机械泵送, 设计强度等级为C30。由于标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波动超过15%, 未能取得代表值, 委托我院采用回弹法对该批框架柱进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我院在混凝土龄期40d的时候进场, 抽检数量为同批构件总数的30%, 总计15根。数据表明, 未经钻芯修正前, 15根框架柱砼现龄期强度推定值为22.5MPa~42.3MPa, 标准差较大, 部分构件碳化深度平均值较大。

经与甲方与施工方商讨后, 决定在上述15根构件中钻取6个标准芯样对回弹法数据进行修正, 详见表1。数据表明, 混凝土芯样强度36.3MPa~75.2MPa, 修正系数0.83~3.17离散很大, 用格拉布斯检验法判断后系数3.17异常。将异常值剔除后, 修正系数数量还有5个, 平均值为1.21, 标准差0.24, 最大值为1.50, 最小值为0.90, 重新按格拉布斯检验法判断后, 未发现异常值。按剔除后的修正系数对回弹法结果进行修正, 15根框架柱砼现龄期强度推定值为36.3MPa~48.3MPa, 标准差小于5.5MPa, 该批框架柱构件砼现龄期强度批推定值为32.3MPa, 与同条件养护的标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结果的平均值相近, 检测结果得到了各方的认可。

6 总结

采用钻芯法修正回弹法检测结果, 可以使回弹法检测结果更准确, 但对于修正系数应加以进一步分析, 剔除其中的异常值, 这对确保回弹法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大意义。通过上述工程实例, 可以看出, 格拉布斯检验法科学、严谨, 适用于理论论证和工程实践。

⑴采用钻芯法对回弹法检测数据进行修正时, 应对修正系数是否异常进行检验, 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检验方法可采用格拉布斯 (Grubbs) 检验法。

⑵基于格拉布斯 (Grubbs) 准则的数据检验方法, 既兼顾科学准确, 又具有较强的实际可操作性。

⑶格拉布斯 (Grubbs) 数据检验方法具有一定的条理性和程序化, 因此可以编制出一套数据处理软件, 这样可以使数据处理工作变得准确高效。

对于采用修正量法进行修正的场合, 或者采用钻芯法修正的其他非破损检测方法, 也可采用这一思路对修正系数或修正量进行检验。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CECS 03:2007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2]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JGJ/T23-200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3]中国标准化研究院.GB/T4883-2008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9.

[4]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DBJ/T13-113-2009回弹法检测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S].福州:2009.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第4篇

这个由一个小规模立法者组织提出的修正案,内容包括:用户只需每月交纳7欧元(约合8.5美元)的全球授权费用,就可以无限制地合法下载;网络服务供应商会将费用转交给处理版权税的业界组织Sacem。此外,修正案中还规定:“如果用户下载内容后仅仅用于个人目的、不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商业目的,那么作者无权禁止用户通过在线服务下载这些内容。”

该修正案只有60人参加投票。

然而,法国的这一议案引起娱乐业内人士极度不满,法国家喻户晓的摇滚歌手约翰尼·哈雷蒂说:“合法下载我们的音乐,而且差不多不费分毫,等于扼杀我们的作品。”法国最大的商会CFDT称:“有关议案等于把法国的音乐和电影事业杀死。”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则表示,它对这一议案的初步通过“高度关注”。IFPI在一份声明中说,一些条款不仅不会促进合法音乐服务的发展,还会阻碍它的发展,会影响到法国文化的未来。法国娱乐业人士已经威胁,将会就此举行大规模抗议活动。

虽然理论上法案只会影响法国,但面对互联网在全球越发普及的趋势,反对者担心如果法国的此项法案通过,其影响会牵连更广。大洋彼岸的美国电影协会(MPAA)把法国的修正案称为“非常不幸的一步”。迪斯尼公司和美国第三大传媒集团维亚康姆(ViacomInc.)也指出,早在他们的数码产品推出市场前,人们便非法下载该电视节目和电影,估计这将为他们带来50亿美元损失。

台湾邮政法(2002修正) 第5篇

【英文标题】

【发文文号】

【颁布日期】2002-07-10

【实施日期】1935-07-05

【有效性】有效

【失效日期】

【颁布部门】台湾地区

【全文】

台湾邮政法(2002修正)

2002年7月10日

(民国91年07月10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健全邮政发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邮政服务,增进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依其它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法主管机关为交通部。

第3条 交通部为提供邮政服务,设国营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邮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其设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4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邮局:指中华邮政公司为办理各项业务,设于各地之营业处所。

二、邮政服务人员:指服务于中华邮政公司之人员。

三、邮件:指客户以信函、明信片、特制邮简、新闻纸、杂志、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电子处理或其它方式,向中华邮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四、邮政资产:指中华邮政公司经营业务所使用之动产、不动产及其它权利。

五、邮政公用物:指专供中华邮政公司使用之建筑物、土地、机具、车、船、航空器及其它相关运输工具。

六、邮票:指中华邮政公司发行,具有交付邮资证明之票证。/ 6

七、特制邮简:指以整张纸加以适当折叠粘贴,封面印有邮资符志,内面可由寄件人作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八、邮政认知证:指中华邮政公司发售,用以证明持证本人之证件。

九、国际回信邮票券:指万国邮政公约各会员国间相互约定,发售及兑换回信邮票之一种有价证券。

十、其它表示邮资已付符志:指含有邮票符志之明信片、特制邮简,或以邮资机或邮政规章所许可之印字机或其它方法印刷或加盖以表示邮资业已付讫之符志。

第5条 中华邮政公司,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递送邮件。

二、储金。

三、汇兑。

四、简易人寿保险。

五、集邮及其相关商品。

六、邮政资产之营运。

七、经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托办理其它业务及投资或经营第一款至第六款相关业务。

第6条 除中华邮政公司及受其委托者外,无论何人,不得以递送信函、明信片或其它具有通信性质之文件为营业。运送机关或运送业者,除附送与货物有关之通知外,不得为前项邮件之递送。

第7条 除中华邮政公司或经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与邮政、邮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表彰其营业名称、服务或产品。

第8条 邮件、邮政资产、邮政款项及邮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作为检查、征收或扣押之标的。

第9条 中华邮政公司经营之递送邮件业务及供该项业务使用之邮政公用物、业务单据,免纳一切税捐。

邮件在航运发生海难时,不分担共同海损。

第10条 中华邮政公司或其服务人员,不得开拆他人之邮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事实足认内装之物为禁寄物品或不适用优惠资费者。

二、无法投递之邮件,为退还寄件人所必要者。

三、其它依法律规定得予拆验者。

第11条 中华邮政公司或其服务人员因职务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义务;其服务人员离职者,亦同。

第12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邮政事务对中华邮政公司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

第13条 关于各类邮件或其事务,国际邮政公约或协议有规定者,依其规定。但其规定与本法抵触者,除国际邮件事务外,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二章 邮费及邮票

第14条 信函、明信片及其它具有通信性质文件之资费,由中华邮政公司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前项以外邮件之资费,由中华邮政公司自行订定。

第15条 除中华邮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发行、制作与邮票类似,且具有交付邮资证明之票证。

第16条 邮费之交付,以邮票或其它表示邮资已付符志证明之。

邮票、含有邮票符志之明信片或特制邮简,由中华邮政公司拟订式样、图案及价格,报请主管机关层转行政院核定后发行。

第17条 中华邮政公司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将其发行之邮票废止之。但应于一个月前公告,并停止该邮票售卖。持有前项废止之邮票者,自废止之日起六个月内,得向中华邮政公司换取新票。

第18条 污损之邮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制邮简上表示价格之花纹有污损时,亦同。

第三章 邮件递送及管理

第19条 中华邮政公司非依法规,不得拒绝邮件之接受及递送。但禁寄物品或邮件规格不符中华邮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20条 中华邮政公司于接受包裹邮件时,认其内装之物为邮政禁寄物品或有违反邮政法规者,得请求寄件人开拆查验其内容,并为验讫之证明。

前项寄件人拒绝拆验时,中华邮政公司得拒绝接受该邮件。

第21条 中华邮政公司得于道路、住宅、商场、工厂、机关、学校、公私团体及其他公众出入处所,设置收受邮件专用器具,以收取邮件,并应得其所有权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之同意。

第22条 各类邮件,应按其表面所书收件人之地址投递之。但依第二十四条或依第四十八条所订之规则有关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递情形,不在此限。

邮件无法投递,应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由中华邮政公司招领揭示之。

经过相当时期,无人领取时,得由中华邮政公司处分之。

第23条 各类邮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递之。

前项邮件在未投递前,收件人间发生争议,向中华邮政公司声明,对于其邮件之收受已提起诉讼时,应依确定之判决或诉讼结果投递之。

第24条 收件地址系地面层以外楼层之邮件,依下列方式投递:

一、地面层设有管理服务人员或邮件收发处者,各类邮件得交管理服务人员或邮件收发处收领。

二、无法依前款规定投递、地面层未设有管理服务人员或邮件收发处而仅设置受信设备、对讲机或电铃者,平常邮件投入受信设备,挂号邮件及欠资邮件,请收件人至地面层领取或补付欠资。

挂号邮件及欠资邮件无法依前项规定投递者,依第四十八条所订之规则有关投递规定办理。

第25条 中华邮政公司为确认收件人之真伪,得请其出示必要之证明。

第26条 凡以运送为业之铁路、长途汽车、船舶、航空器,均有辅助载运邮件及其处理人员之责。

前项载运费用,得由中华邮政公司与运送业者商订之。

第27条 邮政服务人员为递送邮件或邮政公用物,经过道路、桥梁、海关、渡口等交通线路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28条 主管机关得派员或会同警察机关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违反本法之场所实施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该场所之所有人、负责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为其代表之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四章 邮件补偿

第29条 邮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寄件人得向中华邮政公司请求补偿:

一、包裹邮件、快捷邮件、报值邮件、保价邮件全部或一部遗失、被窃或毁损时。

二、其它各类挂号邮件全部遗失或被窃时。

第30条 前条求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由寄件人授与求偿权。

二、邮件一部毁损或被窃,收件人收受其余部分时,已声明保留求偿权。

第31条 第二十九条所列邮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请求补偿:

一、因邮件之性质或瑕疵致损失者。

二、因天灾事变或其它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损失者。但保价邮件,以因战事致有损失为限。

三、在外国境内损失,依该国之法规,不负补偿责任者。

四、邮件系禁寄物品或其它依法规不得递送之物品者。

五、因邮件未妥为封装,经告知仍未改善致损失者。

六、收件人无异议接受邮件者。

第32条 邮件递交收件人或退还寄件人时,如封面无破裂痕迹,重量亦未减少者,不得以毁损论。重量虽减少,其原因由于该对象之性质者,亦同。

邮件递交收件人或退还寄件人时,如因时间关系或市价变动而减损其全部或一部价值者,不得以损失论。

第33条 中华邮政公司于履行补偿后,发现原寄邮件之全部或一部时,应通知受领补偿者,得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补偿金之全部或一部,请求交付该项发现之原寄邮件。

第34条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补偿请求权,自邮件交寄之日起,逾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于前项期间内曾向中华邮政公司查询该邮件者,以已经请求补偿论。

第35条 补偿金确定后,应通知受领补偿人。补偿金请求权,自受领补偿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五章 罚则

第36条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邮政认知证、国际回信邮票券或其它表示邮资已付符志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行使前项伪造、变造之物,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重复行使之用,而于邮票、明信片及特制邮简之印花或表示邮资已付符志之上,涂用胶类、油类、浆类或其它化合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九千元以下罚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37条 邮政服务人员犯前条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或第二百零四条关于邮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8条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邮件或以其它方法窥视其内容者,处拘役或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金。

第39条 误收他人之邮件,故意不返还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其停止该等行为;未停止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递送信函、明信片或其它具有通信性质文件为营业者。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递送与货物有关通知以外之邮件者。

第41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42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43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规避、妨碍、拒绝检查或提供资料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44条 第三十七条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于依第二十六条规定负辅助载运邮件责任者之服务人员,适用之。

第45条 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负辅助载运邮件责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无正当事由拒绝载运邮件。

二、故意延误载运邮件。

第46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主管机关得交由中华邮政公司人员协助执行之。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经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47条 主管机关得委托中华邮政公司,代表政府与外国或国际邮政组织谈判国际邮政事务及签署有关协议;其协议事项,并应依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48条 邮件种类、定义、处理程序、交寄、资费之交付、载运、投递与查询补偿确定之程序、金额与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种类与其处分方法、受委托递送邮件者之资格条件、委托程序与责任及其它相关事项之规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

政院核定之。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第6篇

中公教育清远分校 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7日上午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制定以来已施行近12年。此番修改,能否“重典治乱”,遏制重特大事故,成为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根本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认为,管好安全生产重点依然是用法律规范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建议修正案把“规范约束企业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行为”作为一条“红线”。一线工人最担心的就是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关键在于企业负责人。

吴恒委员也认为,对于企业内部机构以及人员配备,一把手、法人代表是有决定权的,建议在法律里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是单位法人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知道要经营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有了这个意识,相应的机构、人员的配备,以及对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才会自觉。

除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也是安全生产的关键一环。莫文秀委员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内容,体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的精神。

在政府监管方面,与会人员还关注了对于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说,农村安全生产监管相对薄弱,应该进一步得到强化,同时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也应该得到强化。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认为,实际上乡镇承担这种责任会非常困难,因为虽然企业在乡镇的行政区域内,但是这些企业有中央的,有省市的,还有县的,要乡镇承担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非常困难。同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需要专业知识,现在乡镇缺乏专业人才,工作条件不具备。他建议,删除规定或者将其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即明确乡镇的职责为“协助”。

强化问责,加大惩戒力度也是与会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莫文秀委员说,从司法的实践看,近几年各类责任事故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者打击不力,轻刑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机制”的内容,行政追责、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并重,使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尹中卿委员认为,应该增加民事法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该是民事赔偿追偿,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追偿,甚至出事故后出动消防车、救护车的费用也应由造成事故的企业承担,而不是由政府兜底。

全国人大代表戴仲川特别关注了草案关于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的规定。他说,修正案草案要求安监部门建立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这个信息库不仅应当包括安全违法行为,还应该包括对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理。他认为,强制公开违法行为和监管处理信息,有利于舆论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精选6篇)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第1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解读和看法屈博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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