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检查细则范文
劳动纪律检查细则范文第1篇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目录
一、 总则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 集体合同
六、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妥否?)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一)至
(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 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 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
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劳动纪律检查细则范文第2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劳动纪律检查细则范文第3篇
一 目的:
1、加强对教学基本秩序的监管力度,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意识。
2、促进教学工作计划的落实,提高各学科教案、学生作业等教学准备工作的实效性,促各班个性学生教育计划的落实。
3、促进教师精心进行教学准备、设计学生作业,关注学生学习效果,关注学生差异的意识。
4、提高管理人员分析工作,梳理工作的能力,提高责任意识与指导能力。
二 思路
以“学生作业检查”为切入点,反馈教师备课中对学生作业设计现状,采取检查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促教学计划的落实,促学生个性计划的落实,保证日常教学质量。 三 检查时间
学校没有特殊情况下,每月第四个星期的周一下午正常检查,尽量达到每月检查一次。
四、检查方式
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相接合 常规检查
1 每位教师每次检查总积分为100分,采用记分法,根据检查项目完成情况给予扣分,每缺一项或质量差,一项扣一分,直到本次积分扣完为止。
2 检查项目分为:
教案(是否超周、三维目标、教学过程、板书设计、教学反思、作业设计等)
作业(激励性评语、学生书写、是否订正)
3 检查人检查时不定人不定项,以免出现人情分关系分保证教师积分的公平。
随机抽查
随机抽查包括课堂教案随机抽查和课下作业批改记录的抽查,随机抽查中每发现一处与学校要求不一致直接扣当次检查的5分,直到当次积分扣完为止。 备注:听课记录的检查分两次放在期中、期末考前,每位教师要求期中检查不低于10节次,期末不低于20节次,每发现少一节次扣5分,不符合要求按节次酌情扣分。
劳动纪律检查细则范文第4篇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企业、劳动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用人单位规范了劳动用工,劳动职工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自我维权意识增强。职工权益维护不断加强,成功维权的案例日趋增多,社会法治意识有极大提高。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根据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学习理解、平时职工信访中掌握的情况和对我县部分企业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所了解的情况,现将《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
县总工会在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使我县的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比较低;在劳动合同的执行方面,仍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现象;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方面,存在不依法支付经济补 1
偿金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一是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或是与职工签订不合法的用工协议。企业错误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意味着限制了随意解聘劳动者的行为,意味着需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增加用工成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私企具有“小、散、变”特点,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企业分期分批签,一年期合同较多,合同短期化不可避免。连续两次用工后,企业变相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转向劳动派遣,降低连续用工的成本。
(二)出现企业规避经济补偿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一些企业无视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把政府颁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的工资分配标准。对下岗失业职工发放的生活费扣除社会保险,一般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一些企业尽可能压低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伙食、职务等其他方面给员工增加补助,以此规避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降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三)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全部在单位保管,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检查,与职工签订了在劳动保障部门购买的规范劳动合同,但仍然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有的合同均被单位保管,
且合同上条款不完善,职工甚至不知道合同上到底写了什么,导致维权找不到依据。
(四)建筑领域劳动合同基本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农民工认为劳动合同只是形式,是公司应付上级检查的形式,且“霸王合同”普遍存在,无暇顾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等,或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有的农民工不关心也根本见不到合同,只关心工种和工资的高低,能按时领到工资就心满意足了;有的农民工认为不签劳动合同更自由,便于工作的流动。
二、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措施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根据实际调整工作思路,提高法律的贯彻力度。为此,我们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深入推进《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的开展。通过定期提供劳动法律宣传活页、典型案例分析,阐述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违法企业媒体曝光,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一是针对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遇到的难题和困惑,举办面向企业管理者、工会干部的培训班,通过身边典型案例,提高管理者
法律意识和工会干部的依法维权能力。二是重点开展针对劳动者的普法宣传,开展大型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举办普法培训班,与职工面对面,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三)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要全方位、多层面、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的协商、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发挥三方机制,畅通职工投诉渠道,受理职工投诉和要求调解的案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劳动纪律检查细则范文第5篇
来源: 作者: 日期:10-03-0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望近期出台,将要由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由四十无个条款组成。
目前,实施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已经全方位的征求过一次意
见,一旦修订完成、条件成熟,就会适时公布实施。
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
见。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
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
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
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
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
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
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
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纪律检查细则范文第6篇
923 更新时间:2009-6-9 为切实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学质量管理,健全激励、竞争机制,以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同时为发放教学质量奖及其他各类奖励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考核原则:坚持民主、公正、客观性原则;坚持重实绩、讲实效原则;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考核内容:对教师教学业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考核,着重于教学实绩、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
考核方法:
一、职业道德(10分)
1、无故把学生赶出课堂,放任学生在外游荡,每人次扣1分。
2、不加强课堂管理造成秩序混乱者,每次扣1分。
3、有乱收费,乱订资料,每次扣5分。
4、因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出走,造成严重后果者,每次扣10分;班级流失学生,超过3%者,班主任扣1分/人,任课教师0.5分/人(以班为单位考核,任课教师按所教班级流失数的平均数计)。
5、学期内对学校形象有不良影响者扣5分;受党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及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者扣10分。
二、教学常规(共45分)
1、劳动纪律(10分):
(1)、上课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课、漏课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上午第2节的任课教师未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导致学生出教室,每次扣0.5分。体育教师早操、课间操、大型集会必须提前到场整队,不到者,早操、课间操每次扣0.5分,大型集会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2)、教师在学校办公室办公时间内(白天上课期间)玩网络游戏、下棋、玩牌等每次扣1分;教师在授课期间吃东西、接听电话、会客等,每次扣1分。
(3)、教师不服从学校管理及学校工作分配,阻挠打击其他老师工作,每次扣5分。
(4)、事假、公假、病假一律在调好课程、早、晚自习和班主任工作,在年级主任核准、代班教师签字、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的情况下方可离校,否则每次扣5分(急病、特殊情况等除外)。
(5)、事假一次扣0.5分。
(6)、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调课,每次扣3分。
(7)、监考中途出场、看书报杂志、打手机、阅卷、改作业、玩电游等,每次扣3分。 (8)、阅卷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阅卷差错较多扣3分。
2、学期计划与总结 (3分) 学期初写出课程计划,内容符合常规要求,措施切合实际,可行性强;学期末写出教学工作总结,内容实事求是,能全面总结自己的经验与不足。
学期初没有计划或学期末没有总结,均扣3分;不按时上交扣1分。
3、听课(8分)
新教师(分到或调入我校未满一年者)每学期至少听课40节,其他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15节(行政人员和教研组长按教务处规定执行)。听课要有明确目的,要认真做好记录,每少一次扣0.5分;发现弄虚作假者,该项记零分。
4、备课(8分)
教师备课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单元检测课必须附试卷、讲评及成绩。(见教师备课考核细则)
每期检查4次,每次检查中评定出优秀、良好、中、差四个等级,每期结束时综合评定出优秀、良好、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记8分、6分、4分、2分;无备课者,该项记零分,并将受到学校其他处理。
5、作业批改(8分)
(1)、每期检查4次,每少一次扣2分;每次检查不按时送检扣0.5分。
(2)、作业数量按教导处规定的次数为准(见教师作业批改要求),每少一次扣0.5分。
(3)、若作业批改质量差,未见督促学生纠错,批改只画大“√”或只有日期,视其情节,每次扣13分。
(4)、试卷只改不评者每次扣1分;试卷只发不评者,每次扣3分。
(5)、其它没作业学科,得该项分值的80%。
6、学生评教(3分)
每期学生评教4次,每次评定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每期结束时综合评定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分别记3分、2分、1分、0分。
7、辅导学生(5分)(见教师辅导学生要求)
三、教学成绩(65分)
各年级分为平行班和实验班两类分别考核。考核时以班级人数最少者为基数(人数多的按成绩从高到低选齐人数参加考核)。同年级多个班者分别考核取平均;同部(高中部和初中部)跨类跨级的分别考核取平均;跨部者分别考核,按高中部占60%初中部占40%计成绩;音、体、美、微机及一人教一个年级的老师按其他文化教师考核各项的分值的90%计入成绩;初三下期按中考成绩考核,高三下期按高考成绩考核(综合科以班为单位进行考核得分3,同班的综合科教师按“一诊”“二诊”成绩各占40%和60%考核到个人)。
1、平均分(15分)
以年级平均分为基数(取2位小数),教师以所教同级所有班级的平均分为成绩参加考核。
计分办法:教师成绩达到基数计15分,高于基数的分的50%为加分,低于基数的分的50%为扣分;平均分(以班为单位)按从高到低排名,与上次考核的名次比较,每上升一个名次另加3分。
2、优秀线、良好线、及格线的划分及计分办法:
(1)、优秀线(15分)
优秀线是初中以全年级总人数的15%、高中以全年级总人数的10%为基数划定分数线(取整数),以年级优生的平均数为基数(取1位小数)。教师以所教同级各班的优生的平均数(取1位小数)为成绩参加考核。
计分办法:教师成绩达到基数计15分,高于基数的值的60%为加分,低于基数的值的60%为扣分;任课教师所任教班级的优秀率(以班为单位)按从高到低排名,与上次考核的名次比较,每上升一个名次另加3分。(优秀率=优生数/总人数)
(2)良好线(20分)
良好线是以全年级总人数的35%为基数划定分数线(取整数),以年级平均数为基数(扣除优生数,取1位小数)。教师以所教同级各班的平均数(扣除优生数,取1位小数)为成绩参加考核。
计分办法:教师成绩达到基数计20分,高于基数的值的50%为加分,低于基数的值的50%为扣分;任课教师所任教班级的良好率(以班为单位)按从高到低排名,与上次考核的名次比较,每上升一个名次另加3分。(良好率=良好生数/总人数)
(3)及格线(15分)
及格线是初中以全年级总人数的65%、高中以全年级总人数的50%为基数划定分数线(取整数),以年级平均数为基数(取1位小数)。教师以所教同级各班的平均数(取1位小数)为成绩参加考核。
计分办法:教师成绩达到基数计15分,高于基数的值的40%为加分,低于基数的值的40%为扣分;任课教师所任教班级的及格率(以班为单位)按从高到低排名,与上次考核的名次比较,每上升一个名次另加3分。(及格率=及格生数/总人数)
(4)中考、高考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加2-10分。
以上因名次上升或增幅最大所加分直接计入总分。实验班任课教师在考核的结果上加3分计入总分。
四、教科研(总分不超过20分)
1、教研活动(10分)不按时参加,缺一扣2分,按规定请假者或公差不扣分。
2、教研论文(3分)每期按时完成一篇,缺一扣1分。
3、每期教研组上各级各类公开课8堂,上课者每堂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
4、每期制作课件或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上课一堂(3分),缺一扣1分。
备注:50岁及以上的教师第4项不参与者得该项分值的满分。
五、奖励加分
1、论文获奖或发表作品
级别 国家级 省(市)级 县级
一等奖 7分 5分 2分
二等奖 5分 3分 1.5分
三等奖 3分 2分 1分
发表作品按一等奖分级奖励加分。同一文章或作品多级别获奖或发表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2、辅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
等级 国家级 省(市)级 县级
一等奖 4分 3分 2分
二等奖 3分 2分 1分
三等奖 2分 1分 0.5分
3、教师个人参加技能比赛获奖
等级 国家级 省(市)级 县级 校级
一等奖 20分 12分 4分 2 二等奖 15分 8分 2分 1 三等奖 10分 4分 1分 0.5
4、经学校同意参加的体育比赛获奖加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县运会团体 15分 12分 9分 6分
县级单项比赛 6分 4分 2分 1分
以上名次指团体名次;加分的1/4由体育教师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由教练分配。
5、课题加分
主持国家级课题主要负责人奖励10分,课题组成员每人4分;主持省(市)级课题主要负责人奖励6分,课题组成员每人3分;主持县级课题主要负责人奖励4分,课题组成员每人1.5分;主持校级课题主要负责人3分,课题组成员每人1分。(以当年立项为准,并有阶段小结或结题证书)
6、对学校的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加1-10分。(由学校提名,全体教职员工评议)
以上五大项之和为教师学期考核得分,以年级为单位考核教师(跨部者按高中教师考核,跨年级者按任课节数多的年级考核)。年级任课教师数的30%(四舍五入)为优秀,与年级同科平均得分相差15分及以上者为末等,其余为良好。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 作为教职工津贴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 与奖励工资发放挂钩。获得优秀等次的按130%发放;获得良好等次的按100%发放;获得末等的按70%发放。(考核奖来源于学校教职工的平均奖的一定比例)
3. 与职称评定挂钩。
劳动纪律检查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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